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66號
原 告 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恆志
被 告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恆志為原告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郭恆志,依
前揭規定
,本件訴訟在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恆志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
停止。
爰依職權命郭恆志為原告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