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訴願決定書
113 年度訴願字第 4 號
訴願人 劉秀鳳
上列訴願人因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助字第 17499
號
強制執行命令不服,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本法
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
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
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亦有明文。
二、訴願意旨
略以:訴願人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
)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新北院英 112 司
執天 136028 字第 1129012178 號函,以台北地院 112 年
度司執助字第 17499 號強制執行命令,扣押訴願人即債務
人之中華郵政存款,深感自身權益受損,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況訴願人雖曾為鄭陳輝之雇主,但其之醫療費用,應由其
妻女或其名下財產支付,不應再由其負擔,請求解除帳戶存
提管制,得以支付生活開銷,生活不致陷入困境
云云,
爰提
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本案債權人執新北地院 111 年度板簡字第 809 號
判決為
執行名義,
聲請新北地院囑託台北地院就債務人即訴
願人對第 3 人新店中央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假執行,因該假
執行判決未經判決廢棄,台北地院於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台北地院 112 年度司執助字第 17499 號核發扣押命令,
並於同年 10 月 20 日
送達訴願人,訴願人未依強制執行法
聲明異議,台北地院於同年 11 月 17 日就訴願人對
第三人
新店中央郵局之存款債權新台幣 16432 元,核發支付轉給
命令予囑託之新北地院,第 3 人新店中央郵局已於同年
12 月 15 日函覆台北地院,已依該命令強制提款完畢。依
訴願人
上開所指事件,係屬民事強制執行事件,
乃司法權之
行使,
而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強
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救濟,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
於法不合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至於訴願人於訴願書所提與鄭陳輝間
醫療費用負擔之諸問題,應屬民事事件實體之問題,亦非訴
願所得審究之範疇,一併說明。
四、據上論斷,本件訴願應不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 第 8 款
,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松鈞
委員 劉嶽承
委員 朱耀平
委員 陳芃宇
委員 連育群
委員 吳秦雯
委員 呂理翔
委員 温毓梅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
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