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訴願決定書
113 年度訴願字第 7 號
訴願人 向麗玲
上列訴願人因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庚字第
126531 號執行命令不服,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本法
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
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
第 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亦有明文。
二、訴願意旨
略以:訴願人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
) 112 年度司執庚字第 126531 號執行命令,扣押訴願人
即債務人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公司
)之保單利益及規劃給兒子之投資型保單利益,使因個人債
務問題導致給小孩之保障遭法院扣押,希望法院能
撤銷對中
國人壽公司保單之執行命令
云云,
爰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執字第 126531 號
強制執
行事件,所核發之債務人即訴願人對
第三人中國人壽公司之
保險契約所生之金錢債權扣押命令,
乃依債權人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聲請為之,依訴願人
上開所指事件,
係屬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乃
司法權之行使,
而非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
並非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依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救濟
,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
於法不合,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四、據上論斷,本件訴願應不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 第 8 款
,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松鈞
委員 劉嶽承
委員 朱耀平
委員 陳芃宇
委員 連育群
委員 吳秦雯
委員 呂理翔
委員 温毓梅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
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
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