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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4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為其辯護 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目前刑事訴訟,係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行交互詰 問程序,非有充分法學知識並經國家考試嚴格篩選,且經實 務訓練養成之律師,難以在訴訟程序中勝任辯護人之職責。 故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之規定,無非在保 障人民之訴訟及防禦權,並防杜無充分法學知識之非律師代 理進行訴訟程序所生之流弊。而對於無資力委任律師之人民 ,除法院得依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為其辯護外, 亦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律師為其辯護 ,以保障其權益。從而,倘無特別之情事,自無捨棄已甚周 全之律師辯護制度,而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之必要。莊榮兆 君雖係全國性司法改革社團(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之創會理事長,但不具律師資格,除莊榮兆君確曾因其他法 院或本院他案准許擔任非律師之辯護人外,聲請人復未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得佐莊榮兆君確實具有法學之專門知識,得以 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故本件聲請選任非律師之莊榮兆為其 辯護,尚屬不宜。莊榮兆君在其他案件獲承審法院審判長 (含本審判長)許可充任辯護人縱使非虛,亦屬個案審酌之情 形,要不能據此拘束承審本案。又刑事訴訟法第29條但書雖 規定「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然此項同意權係審判長之裁量權限,非謂被告有請求審判 長同意之權,且同意與否亦非關訴訟指揮或調查證據請求, 是聲請人謂本件未開庭調查莊榮兆君之辯護能力,亦屬無據 。再以台北律師公會100年7月13日共有4672位入會律師, 此業經本院查明在卷,製有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70頁),聲請人未證明台北律師公會登錄之4672位律師均無 法為其辯護,即遽以選任非律師之莊榮兆君為其辯護,難認 妥適。從而,被告上開委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所請,歉難同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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