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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4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榮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 回之;不能調查者、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待證事實已 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及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應認為不 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此項駁回證據調查 聲請之裁定,依同法第404條前段規定不得抗告,先予指明 。 二、被告許榮祺聲請調查證據(含本院100年10月3日準備程序、 及100年10月3日、同年月17日、101年2月22日刑事調查證據 、傳訊證人狀)如下: ㈠調閱文書部分 ①向台北市國稅局調告訴人洪秀珍89年至99年持有財產及年 收入資料、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達公 司)90年至98年每年年盈餘配股辦法及告訴人洪秀珍持有 股票時間、每股單價,為何能取得及到公司服務每年收入 資料,欲證明告訴人洪秀珍擁有永達公司股票是吳文永所 贈與。 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98年8月17日對吳文永及告 訴人洪秀珍限制出境函及99年7月8日下午常股檢察事務官 開庭錄影帶及錄音帶勘驗,欲證明防止詐欺犯潛逃係公益 行為,及6位永達公司業務員曾告知告訴人洪秀珍係吳永 文之小老婆。 ③向原審刑事庭調9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全卷到庭勘驗,欲 證明為維護公益,於96年向調查局檢舉吳文永、告訴人洪 秀珍詐欺,並因涉犯常業詐欺及背信起訴。 ④向本院調99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全卷,欲證明吳文永、告 訴人洪秀珍教唆業務員洪榛林以詐術招攬保險,被依詐欺 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⑤向內政部社會司函查吳文永是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 業公會第二至四屆理事、臺灣產經建言社第三屆理事,欲 證明吳文永是公眾人物。 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光股調100年度訴字第58號全卷到庭 勘驗,欲證明已起訴詐欺案金額將近2億台幣,是重大經 濟犯罪與公共利益有關。 ⑦向永達社會福利基金會調96年7月24日創會基金來源,及 吳文永、洪秀珍創會和96年至今捐款資料,欲證明該基金 會基金和歷年費用,都是由永達公司全體員工捐助。 ⑧台北市調處於被告96年11月底製做檢舉筆錄後之簽辦公文 。 ㈡傳喚證人部分 ①洪秀珍:欲證明告訴人洪秀珍係吳文永在臺灣之小老婆, 始能快速升遷、受贈大筆股票,並於35歲成為永達公司最 年輕之副總經理和持股最多之董事。 ②黃德松檢察官、常股檢察事務官及6位應訊業務員:欲證 明告訴人洪秀珍係吳文永之小老婆係眾所皆知之事實,不 是被告所虛構。 ③黃天牧:其為金管會保險局局長,欲證明保險與公共利益 有關,被告曾多次檢舉告訴人洪秀珍等違法招攬保險,金 管會裁罰270萬元。 ④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中山站林主任:欲證明被告檢舉告訴 人洪秀珍等涉用保險向社會大眾詐欺、背信。 三、惟查: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須以存在自己所主張之特定待 證事實為前提,再依此特定待證事實表明具有關連之特定證 明方法,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程式 自明。又按同法第163條之2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 以裁定駁回之」,即以證據是否應予調查,關乎待證事實是 否於案情具有重要性,甚或影響相關證據之價值判斷。而告 訴人洪秀珍及吳文永若係涉嫌以詐術招攬保險,果與本件被 告所辯之公共利益利益有涉,即得以卷內相關筆錄、起訴書 或判決書認定,自無再調取上開㈠①至④、⑥、⑧之必要。 次查,本案之爭點,經當事人確認為「被告之文章是否有毀 謗之意」及「本案是否為維護公共利益」,是被告所聲請調 查之證人黃德松檢察官、常股檢察事務官及6位應訊業務員 、黃天牧、臺北市調查處中山站林主任、上開㈠⑦,均與本 案無重要關係。又而被告所指與公共利益有關者係永達公司 之相關事實,與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產 經建言社無涉,是上開㈠⑤之證據,亦無調查之必要。再查 ,證人洪秀珍部分業於原審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 第2項第4款規定,即無必要予以調查。至於證人沈宣甫、莊 永儀本院預以傳喚到庭以供當事人交互詰問。又聲請詰問證 人吳文永、李義雄部分及函查永達公司沈宣甫、莊永儀到、 離職日期及住址,欲證明沈宣甫、莊永儀均係該公司資深員 工部分,則待上開證據調查後,再行審酌有無調查必要,併 此指明。是被告等前揭調查證據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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