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榮棋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調查
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
裁定駁
回之;不能調查者、與
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待證事實已
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及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應認為不
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此項駁回證據調查
聲請之裁定,依同法第404條前段規定
不得抗告,先予指明
。
二、被告許榮祺聲請調查證據(含本院101年4月16日、同年7月
16日刑事調查證據、傳訊
證人狀)如下:有關調閱文書部分
:
①向台北市國稅局調
告訴人洪秀珍89年至99年每年
持有財產
及年收入資料、及向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永達公司)調90年至98年每年年盈餘配股辦法及
告訴人洪
秀珍持有股票時間、每股單價,如何能取得及到公司服務
每年收入資料,欲證明告訴人洪秀珍擁有永達公司股票是
吳文永所持權分配、支配。
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98年8月17日對吳文永及告
訴人洪秀珍
限制出境函及99年7月8日下午常股
檢察事務官
開庭錄影帶及錄音帶
勘驗,欲證明檢察官早知洪秀珍係吳
文永之小老婆,且為眾所周知之事。
③向永達社會福利基金會調96年7月24日創會基金來源,及
吳文永、洪秀珍創會和96年至今捐款資料,欲證明該基金
會基金和歷年費用,都是由永達公司全體員工捐助。
④向經濟部調銓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10月15日公司股本
、股權資料及銓宏公司調派洪秀珍擔任永達公司董事資料
,證明銓宏公司係受吳文永家族控股。
三、被告許榮棋聲請調查上開證據,其中有關聲請調查二①-③
部分之證據,
業據本院於101年3月12日裁定駁回再案,被告
再予聲請,爰依本院101年3月12日裁定駁回之理由,不再贅
述。
四、有關聲請上開二④部分之證據,依本案經當事人確認之爭點
為「被告之文章是否有毀謗之意」及「本案是否為維護公共
利益」,又被告所指與公共利益有關者係永達公司之相關事
實,與銓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涉,則此項證據既與被告主
張特定事實之待證事實無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
第2項規定,自無調查必要,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