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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14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榮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 回之;不能調查者、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待證事實已 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及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應認為不 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此項駁回證據調查 聲請之裁定,依同法第404條前段規定不得抗告,先予指明 。 二、被告許榮祺聲請調查證據(含本院101年4月16日、同年7月 16日刑事調查證據、傳訊證人狀)如下:有關調閱文書部分 : ①向台北市國稅局調告訴人洪秀珍89年至99年每年持有財產 及年收入資料、及向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永達公司)調90年至98年每年年盈餘配股辦法及告訴人洪 秀珍持有股票時間、每股單價,如何能取得及到公司服務 每年收入資料,欲證明告訴人洪秀珍擁有永達公司股票是 吳文永所持權分配、支配。 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98年8月17日對吳文永及告 訴人洪秀珍限制出境函及99年7月8日下午常股檢察事務官 開庭錄影帶及錄音帶勘驗,欲證明檢察官早知洪秀珍係吳 文永之小老婆,且為眾所周知之事。 ③向永達社會福利基金會調96年7月24日創會基金來源,及 吳文永、洪秀珍創會和96年至今捐款資料,欲證明該基金 會基金和歷年費用,都是由永達公司全體員工捐助。 ④向經濟部調銓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10月15日公司股本 、股權資料及銓宏公司調派洪秀珍擔任永達公司董事資料 ,證明銓宏公司係受吳文永家族控股。 三、被告許榮棋聲請調查上開證據,其中有關聲請調查二①-③ 部分之證據,業據本院於101年3月12日裁定駁回再案,被告 再予聲請,爰依本院101年3月12日裁定駁回之理由,不再贅 述。 四、有關聲請上開二④部分之證據,依本案經當事人確認之爭點 為「被告之文章是否有毀謗之意」及「本案是否為維護公共 利益」,又被告所指與公共利益有關者係永達公司之相關事 實,與銓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涉,則此項證據既與被告主 張特定事實之待證事實無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 第2項規定,自無調查必要,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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