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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4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源創國際整合       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金霖 被   告 沈毅恒       陳家禕 前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佳展工程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林月春 兼 代理人 呂旺城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朝昇律師       簡宏明律師 被   告 川越室內裝修       有 限 公 司     (原名川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涂錦安 被   告 靖鈦工程行 兼 代表人 涂清文 前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簡啟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 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 二至五項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應更 正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於民國100年10月14 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 欄第二至五項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罪」顯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之誤(原判決之事實、理由、所犯法條欄已分別認定或敘 明被告謝金霖、沈毅恒、陳家禕、呂旺城、涂錦安、涂清文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 遂罪,被告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佳展工程有限公司 、川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則分別因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或 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罰金。故前述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至五項顯係誤載既遂犯之法條及罪名),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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