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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2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日紅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許家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漢儒 選任辯護人 凌見臣律師       顏光嵐律師       陳秋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 年度訴字第172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53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日紅、蔣漢儒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日紅自民國94年4 月6 日起至96年10 月7 日止,係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野公司,94年 4 月6 日起至96年1 月24日間,址設臺北市○○區○○○路 ○ 段○○○ 號5 樓,96年1 月25日起至今,址設臺北縣○○鎮 ○○路○○○巷○○弄34之1號)之負責人,被告蔣漢儒自96年10 月8日起至97年12月12日止,係綠野公司負責人,王日紅亦 係綠野公司之主辦會計,2人亦係男女朋友,竟共同基於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於94年 4 月6日綠野公司設立起,明知該公司資本額已達新臺幣( 下同)3,000萬元,竟僅記入500萬元之不實事項於該公司資 產負債表資本額之欄位中;於96年2月1日竟變更記入600萬 元之不實事項於該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欄位中;於96年10 月8日該公司資本額已達3,500萬元,然仍僅記入700萬元之 不實事項於該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之欄位中,致使該管公 務員誤認綠野公司實收資本額係600萬元、700萬元,而核准 設立,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 表上,據以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商業 管理處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公司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等所為,均涉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云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法院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任何有利 之證據;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 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 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臺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指控被告涉犯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王日紅、蔣漢儒及告訴人郭芃之供述、證人即綠 野公司股東李榮南、證人即帳務處理人員黃碧欄之證述,及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綠野公司登記卷2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大安分局99年1月28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0990010651 號函所附綠野公司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影本1份、綠野 馬術-VIP96年12月2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式)、綠野馬術中 心年度回顧2009內附財務報告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日紅、蔣漢儒固均不否認於前揭時間綠 野公司(包括前身綠野馬術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欄 位中,分別記入登載資本額為500 萬元、600 萬元、700 萬 元,並提出於主管機關登記之事實,但堅決否認偽造文書及 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並辯稱略以: ㈠綠野公司與綠野馬場係2不同概念與個體。綠野馬場與后里 馬場齊名,係被告蔣漢儒於85年11月11日自前手彭惟珂手中 頂下經營,86年5 月間被告蔣漢儒等7 人設立中華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著手將馬術事業制度化,用以 經營馬場、馬術比賽、馬匹買賣相關業務,而綠野公司前身 綠野馬術有限公司係被告王日紅、蔣漢儒於94年4 月間,為 再建構國內第一個私人馬術俱樂部,由全體使用馬場之會員 同時兼任股東,進而達到自己消費自己獲利的永續經營目標 ,而以中華公司之資金500 萬元轉投資申請設立之子公司, 礙於當時法令並無1 人公司之規定,故以中華公司全體7 名股東為綠野公司登記股東,股權比例亦調整為相同。是以 ,在被告蔣漢儒以中華公司名義與馬場會員簽定「超值終身 會員意向書」,約定出讓綠野公司股權及綠野馬場會員權之 前,綠野公司及綠野馬場,就均屬中華公司所有。 ㈡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其內容所列資產包括綠野公司、綠 野馬場之場地設備、馬廄設備、承租土地、商譽資產均係中 華公司所擁有並預計提供會員使用之財產,與綠野公司資產 負債表,二者誠屬不同。蓋綠野公司資產負債表係綠野公司 之資產負債表,其係依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製作而成;而綠 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係為使中華公司所招收綠野馬術俱樂 部之超值終身會員明瞭其得享受之權利,才特別製作而成, 當時製作該表時,為了展現該財產清冊之正式性,另一方面 為了方便起見,乃以相關會計系統軟體直接在該系統裡已列 之會計科目其項目欄位中,分別填入估算之財產價值,且該 會計軟體於輸入金額後,其輸出列印之畫面即直接呈現「資 產負債表(帳戶式)、資料截止日」等字樣。也因此一時方 便,造成告訴人之誤解。 ㈢司法焉有權力得以決定人民設立公司應登記若干資本額?被 告2 人於94年間以現金新台幣500 萬元設立登記綠野馬術有 限公司、95年間現金增資為600 萬元、96年間再以現金增資 為700 萬元,根本和綠野馬場價值3,000 萬元或3,500 萬元 無關,被告絕未登載不實等語。 五、經查: ㈠綠野馬場原由案外人彭惟珂經營,於85年11月11日由被告蔣 漢儒出資200 萬元承受接手經營,有雙方於85年11月11日簽 立之綠野馬術俱樂部權利轉讓協議在卷可佐。86年5 月間被 告二人與案外人郭玉貞、林懋民、廖聚源、李榮南、吳孟玲 共七人集資1,850 萬元成立中華公司,94年4 月間,上開 七人再以現金500 萬元成立綠野馬術有限公司,有中華公司 設立登記資料、94年3 月26日中華公司股東名簿、94年4 月 6 日綠野馬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尋,觀上開二家公 司股東名字完全相同,再依證人李榮南供證伊是中華公司原 始股東,後來是要加入馬術的人有增加,才開立綠野馬術公 司讓他們加入,伊成為綠野馬術公司股東沒有另外繳錢(見 他字2482號卷第229 頁),證人即中華公司會計陳明娟供證 :「(綠野馬術有限公司成立時是否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百分之百持有股權的子公司?)股東結構一樣。」(見原審 卷第126 頁),足見綠野公司係於94年間由中華公司所出資 設立,為招募具有股東資格之終身會員而設之子公司,其與 被告蔣漢儒於85年間受讓綠野馬場及設施,屬本不相干之兩 事,不能因其後中華公司招募超值終身會員允諾提供馬場設 備、土地權利及綠野公司股權,即謂馬場設施及土地權利亦 為綠野公司之資產。 ㈡公訴人雖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郭芃供述明確;另由 被告二人偵查中之供述,可證綠野公司實收資本額為3,000 萬及3,500 萬元,然僅以不實之600 萬元及700 萬元登記為 綠野公司資本額,及證人李榮南偵查中亦證述綠野公司目前 實收資本額係3500萬元等情。惟查告訴人郭芃係於95年11月 6 日加入中華公司所有之綠野公司之超值終身會員,有其簽 立之超值終身會員意向書在卷可稽,則其於95年11月6 日始 加入會員,又焉能知曉在此之前即已成立之綠野公司各該股 東繳納之股款若干?是否未如實繳納?實收資本額多少?已 有疑義。又本件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王日紅固曾供稱:「 (問:一開始就有3,000 萬元,那為何登記成700 萬元?) 3,000 萬元的時候是登記600 萬元,後來3500萬元的時候才 登記700 萬元。」、被告蔣漢儒亦供稱:「資本額一開始本 來是3,000 萬元,可是有一些資產沒辦法取得憑證,所以才 會有這樣的差別。我們也不希望有內、外帳的情形。也是希 望公司能夠合法正常的經營,所以才會去設立公司登記,才 會有內、外帳的問題。」證人李榮南亦證稱伊是中華公司原 始股東,變為綠野公司股東沒有另外繳錢,有看過公司的資 產負債表,帳冊的資本有3,500萬元,因之前花那們多錢, 為何登記實收資本額有700萬元,伊不清楚等情(均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482號偵查卷第230頁、 370頁)。然按「資產」不等於「資本」,所謂資產係指流 動資產(例如現金)、長期投資(例如股票)、固定資產( 例如土地)、無形資產(例如商譽),而資本係指公司股東 之出資額即股本,公司經過營業活動後,資產會增減,所以 資本與資產不同。被告二人上開所指「一開始」,究指何時 ?該3,000萬、3,500萬元又是何人出資的股本,遍核全卷均 無證據證明,況依證人李榮南所述,其成為綠野公司股東並 未繳納股款,則那來公司資本額數千萬?再徵之被告及證人 上揭陳述意旨「有一些資產沒辦法取得憑證」「不希望有內 外帳」,「因之前花那麼多錢」等語之全篇文義觀之,其等 應係將資產誤為資本,彰彰明甚,從而其等所謂一開始資本 額有3,000萬,後來3,500萬元云云,認係其等因不諳會計 原則,而將綠野馬術俱樂部超值會員(VIP)所得享受之資 產誤植為綠野公司資本額。 ㈢綠野馬術有限公司係由中華公司出資現金500 萬元而成立, 業如前述,是故綠野馬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之資本乃登記為 500 萬元,嗣綠野馬術有限公司分別於95年6 月間,以現金 增資100 萬元而變更資本額為600 萬元,95年7 月5 日變更 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後,96年10月間,再以現金增資100 萬 元而變更資本為700 萬元,有綠野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銀行存摺、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存 於綠野公司登記案卷內),及臺灣土地銀行淡水分行98年10 月22日淡存字第0980000233號函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聯華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人員黃碧欄供證:我們事務所有替馬術公 司作資本簽證、稅務簽證、有關稅務報告書、稅務簽證裡面 有查核資產負債表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可知綠野公司 股東繳納股款,確實際繳納未發回股東,實際資本額業經會 計師核屬,且與登記資本額相符並無不一致之情。準此 ,既然綠野馬術有限公司94年度之公司設立登記時實收資本 額為500 萬元;於該年度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中,其資產項 目登載為500 萬元;95年度之公司變更登記時股東再繳納10 0 萬元,資本額成為600 萬元;於該年度所製作之資產負債 表中,其資產項目登載為600 萬元;96年度之公司變更登記 時股東再繳納100 萬元,資本額成為700 萬元,於該年度所 製作之資產負債表中,其資產項目登載為700 萬元,即綠野 公司實際資本額與資產負債表內資產額欄位中登記之資本額 悉相符合,無登載不實之情形。 ㈣雖95年間中華公司以其所有之綠野公司對外招收終身會員, 每位會員收取200 萬元,有超值終身會員意向書在卷可稽, 公司因此取得千萬元以上之收入。惟該意向書開宗明義即標 示「茲同意參加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綠野馬術俱樂 部(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超值終身會員」,已明白說 明綠野公司係屬於中華公司所有,再徵之上開意向書內容記 載除約定綠野公司招收15名終身會員,委託中華公司負責經 營外,更約定加入會員之權利共有8 款,其中最重要的第4 、5 、6 款為會員可擁有俱樂部之一切硬體設施(不含馬匹 )、土地承租權及未來承購或轉售利潤分配權、綠野公司股 東。易言之,中華公司出售數個名額的綠野馬術俱樂部終身 會員,並使其享有使用馬場設施、享有國有地承租承購權, 以及取得綠野公司股權,綠野馬場全部設備,及國有地之承 租承購權,非綠野公司之財產。則與中華公司簽署上開意向 書之會員,包括告訴人郭芃,均應清楚知悉其所購買的「超 值終身會員」權利有數項,加入綠野公司成為股東,僅是其 中一項權利。再依證人施昭興證稱:「(2 百萬元蔣漢儒有 無跟你說是要加入綠野馬術股東的股款?)沒有。當時是加 入終身會員的錢,只是承諾是加入股東,當初說要開俱樂部 ,但蔣漢儒說要開設很麻煩,所以改用股東的名義登記,沒 有說登記股數及股款,我也沒有問,當時說是免寄養調教費 ,所以我們才相信他。」「(你的權利就是如意向書所寫? )是,我的認定就是這樣」(見他字第2482號卷第234 頁、 本院審理筆錄);證人舒逸雲證稱:「(你有無簽過超值會 員意向書?)有,那2百萬元是加入會員的錢。」「(200萬 元是加入會員的錢還是股款?)我不清楚,當初的考量是原 先加入中華馬術每年都有賺錢,也有分到錢,後來蔣漢儒告 訴我有這個方案,我覺得投資報酬也不錯,當時可能有講到 會分到股數,可是我不記得了」(見他字第2482號卷第303 、304頁);證人郭芃證稱:「(照你剛才所述,200萬元同 時購買股權及在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訓練上課的費用?) 是的。」證人即中華公司會計陳明娟於原審供證:「新加入 股東的股權那裏來的?是否增資而來的?)就是把剛成立的 原來七人持有的股份平均轉給30個股東」(見原審卷第57 頁)。更加顯示各會員所加入之會費200萬元並非股款, 是可以加入享有綠野公司股東之權利,至於股權多少,於簽 立意向書時並未記明股份,據此益明,終身會員並非綠野馬 術公司之「原始股東」,亦非「增資發行之股東」,故與公 司之資本無涉,從而無須變更綠野公司之資本登紀,洵無疑 義。 ㈤公訴人雖提出綠野馬術VIP96年12月2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 式)綠野馬術中心年度回顧2009內附財務報告(即包括VIP 資產負債表),證明綠野公司其實資本額係3,000 萬元及3, 500 萬元之事實,惟姑不論該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帳 戶式)已經明示係綠野馬術-VIP(註:VIP,Very Important Person,中文翻譯為貴賓),而非指綠野公司,且徵之卷存 上該資產負債表負債及資本科目,固確記明資本總額3,500 萬元,所附資產負債表明細亦記明資本3,000 萬元,然本院 核對其相對資產科目,亦臚列包括銀行帳戶中綠野公司資本 額700 萬元及其他盈餘,暫收款計7,867,930 元;固定資產 有運輸設備、馬廄設備、場地設備、周邊設備、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土地權利及商譽價值等等,依證人陳明娟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你是否知悉你任職期間所盤點的綠野馬場 硬體設備所有權為何人所有?為何會表列於綠野馬術股份有 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本來那些資產都是屬於中華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我沒有將該硬體設備表列在綠野馬術股份 定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證人即聯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人員黃碧欄供證:「(提示98年度他字第2482號第35l頁, 聯華會計師事務所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是否你們會計 師事務所製作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上面所 列的資本額3,500萬元,資料如何來的?)就是前手交接給 我的,前手就是王日紅交接給我的。」「(你們製作這份資 產負債表時,有無查核?)我們沒有查核。」「(這份資產 負債表與陳韋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本查核就不符,有何 意見?)一個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一個綠野馬術VIP , 這是完全不一樣的。」可知該綠野馬術-VIP之資產負債表所 列,除包括綠野公司現金資產外,還有場址設施、土地權利 、商譽價值在內,資產龐大,為此在相對科目記入資本額為 3,500萬元,以求會計項目之平衡,此既未經會計師查核即 提供予各終身會員,當屬便宜製作,僅供參考,非屬商業會 計法之會計憑證或帳冊,尤非指綠野公司有資本額3,500 萬 元,自不能以上開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產負債表資為不利被 告之證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於綠野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時,依經查核 實收之資本額500 萬、600 萬、700 萬記入資產負債表內資 本額欄位中,並申請登記核無不實,檢察官上開所舉證據, 尚不能使本院產生被告有犯罪之確信,既有合理懷疑存在, 依首揭說明,即應為被告等無罪諭知。原審未為詳究,遽論 處被告罪刑,殊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應認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二人無罪,庶免 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王日紅、蔣漢儒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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