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
上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日紅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
律師
陳瓊苓律師
許家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漢儒
選任辯護人 凌見臣律師
顏光嵐律師
陳秋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
年度訴字第172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53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日紅、蔣漢儒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日紅自民國94年4 月6 日起至96年10
月7 日止,係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野公司,94年
4 月6 日起至96年1 月24日間,址設臺北市○○區○○○路
○ 段○○○ 號5 樓,96年1 月25日起至今,址設臺北縣○○鎮
○○路○○○巷○○弄34之1號)之負責人,被告蔣漢儒自96年10
月8日起至97年12月12日止,係綠野公司負責人,王日紅亦
係綠野公司之主辦會計,2人亦係男女朋友,竟共同基於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
犯意聯絡,於94年
4 月6日綠野公司設立起,明知該公司資本額已達新臺幣(
下同)3,000萬元,竟僅記入500萬元之不實事項於該公司資
產負債表資本額之欄位中;於96年2月1日竟變更記入600萬
元之不實事項於該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欄位中;於96年10
月8日該公司資本額已達3,500萬元,然仍僅記入700萬元之
不實事項於該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之欄位中,致使該管公
務員誤認綠野公司實收資本額係600萬元、700萬元,而核准
設立,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
表上,據以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商業
管理處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公司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等所為,均涉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云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法院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任何有利
之證據;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
信時,即應由法院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
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臺
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
三、檢察官指控被告涉犯
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王日紅、蔣漢儒及
告訴人郭芃之供述、
證人即綠
野公司股東李榮南、證人即帳務處理人員黃碧欄之證述,及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綠野公司登記卷2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大安分局99年1月28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0990010651
號函所附綠野公司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影本1份、綠野
馬術-VIP96年12月2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式)、綠野馬術中
心年度回顧2009內附財務報告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日紅、蔣漢儒固均不否認於前揭時間綠
野公司(包括前身綠野馬術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欄
位中,分別記入登載資本額為500 萬元、600 萬元、700 萬
元,並提出於
主管機關登記之事實,但堅決否認偽造文書及
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
犯行,並辯稱略以:
㈠綠野公司與綠野馬場係2不同概念與個體。綠野馬場與后里
馬場齊名,係被告蔣漢儒於85年11月11日自前手彭惟珂手中
頂下經營,86年5 月間被告蔣漢儒等7 人設立中華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
著手將馬術事業制度化,用以
經營馬場、馬術比賽、馬匹買賣相關業務,而綠野公司前身
綠野馬術有限公司係被告王日紅、蔣漢儒於94年4 月間,為
再建構國內第一個私人馬術俱樂部,由全體使用馬場之會員
同時兼任股東,進而達到自己消費自己獲利的永續經營目標
,而以中華公司之資金500 萬元轉投資申請設立之子公司,
礙於當時法令並無1 人公司之規定,故
乃以中華公司全體7
名股東為綠野公司登記股東,股權比例亦調整為相同。是以
,在被告蔣漢儒以中華公司名義與馬場會員簽定「超值終身
會員意向書」,約定出讓綠野公司股權及綠野馬場會員權之
前,綠野公司及綠野馬場,就均屬中華公司所有。
㈡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其內容所列資產包括綠野公司、綠
野馬場之場地設備、馬廄設備、承租土地、商譽資產均係中
華公司所擁有並預計提供會員使用之財產,與綠野公司資產
負債表,二者誠屬不同。蓋綠野公司資產負債表係綠野公司
之資產負債表,其係依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製作而成;而綠
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係為使中華公司所招收綠野馬術俱樂
部之超值終身會員明瞭其得享受之權利,才特別製作而成,
當時製作該表時,為了展現該財產清冊之正式性,另一方面
為了方便起見,乃以相關會計系統軟體直接在該系統裡已列
之會計科目其項目欄位中,分別填入估算之財產價值,且該
會計軟體於輸入金額後,其輸出列印之畫面即直接呈現「資
產負債表(帳戶式)、資料截止日」等字樣。也因此一時方
便,造成
告訴人之誤解。
㈢司法焉有權力得以決定人民設立公司應登記若干資本額?被
告2 人於94年間以現金新台幣500 萬元設立登記綠野馬術有
限公司、95年間現金增資為600 萬元、96年間再以現金增資
為700 萬元,根本和綠野馬場價值3,000 萬元或3,500 萬元
無關,被告絕未登載不實等語。
五、經查:
㈠綠野馬場原由案外人彭惟珂經營,於85年11月11日由被告蔣
漢儒出資200 萬元承受接手經營,有雙方於85年11月11日簽
立之綠野馬術俱樂部權利轉讓協議在卷
可佐。86年5 月間被
告二人與案外人郭玉貞、林懋民、廖聚源、李榮南、吳孟玲
共七人集資1,850 萬元成立中華公司,
嗣94年4 月間,上開
七人再以現金500 萬元成立綠野馬術有限公司,有中華公司
設立登記資料、94年3 月26日中華公司股東名簿、94年4 月
6 日綠野馬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尋,觀上開二家公
司股東名字完全相同,再依證人李榮南供證伊是中華公司原
始股東,後來是要加入馬術的人有增加,才開立綠野馬術公
司讓他們加入,伊成為綠野馬術公司股東沒有另外繳錢(見
他字2482號卷第229 頁),證人即中華公司會計陳明娟供證
:「(綠野馬術有限公司成立時是否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百分之百
持有股權的子公司?)股東結構一樣。」(見原審
卷第126 頁),足見綠野公司係於94年間由中華公司所出資
設立,為招募具有股東資格之終身會員而設之子公司,其與
被告蔣漢儒於85年間受讓綠野馬場及設施,屬本不相干之兩
事,不能因其後中華公司招募超值終身會員允諾提供馬場設
備、土地權利及綠野公司股權,即謂馬場設施及土地權利亦
為綠野公司之資產。
㈡
公訴人雖以前揭犯罪事實,
業據告訴人郭芃供述明確;另由
被告二人
偵查中之供述,
可證綠野公司實收資本額為3,000
萬及3,500 萬元,然僅以不實之600 萬元及700 萬元登記為
綠野公司資本額,及證人李榮南偵查中亦證述綠野公司目前
實收資本額係3500萬元
等情。惟查告訴人郭芃係於95年11月
6 日加入中華公司所有之綠野公司之超值終身會員,有其簽
立之超值終身會員意向書在卷
可稽,則其於95年11月6 日始
加入會員,又焉能知曉在此之前即已成立之綠野公司各該股
東繳納之股款若干?是否未如實繳納?實收資本額多少?已
有疑義。又本件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王日紅固曾供稱:「
(問:一開始就有3,000 萬元,那為何登記成700 萬元?)
3,000 萬元的時候是登記600 萬元,後來3500萬元的時候才
登記700 萬元。」、被告蔣漢儒亦供稱:「資本額一開始本
來是3,000 萬元,可是有一些資產沒辦法取得憑證,所以才
會有這樣的差別。我們也不希望有內、外帳的情形。也是希
望公司能夠合法正常的經營,所以才會去設立公司登記,才
會有內、外帳的問題。」證人李榮南亦證稱伊是中華公司原
始股東,變為綠野公司股東沒有另外繳錢,有看過公司的資
產負債表,帳冊的資本有3,500萬元,因之前花那們多錢,
為何登記實收資本額有700萬元,伊不清楚等情(均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482號偵查卷第230頁、
370頁)。然按「資產」不等於「資本」,所謂資產係指流
動資產(例如現金)、長期投資(例如股票)、固定資產(
例如土地)、無形資產(例如商譽),而資本係指公司股東
之出資額即股本,公司經過營業活動後,資產會增減,所以
資本與資產不同。被告二人上開所指「一開始」,究指何時
?該3,000萬、3,500萬元又是何人出資的股本,遍核全卷均
無證據證明,況依證人李榮南所述,其成為綠野公司股東並
未繳納股款,則那來公司資本額數千萬?再徵之被告及證人
上揭陳述意旨「有一些資產沒辦法取得憑證」「不希望有內
外帳」,「因之前花那麼多錢」等語之全篇文義觀之,其等
應係將資產誤為資本,
彰彰明甚,從而其等所謂一開始資本
額有3,000萬,後來3,500萬元云云,
堪認係其等因不諳會計
原則,而將綠野馬術俱樂部超值會員(VIP)所得享受之資
產誤植為綠野公司資本額。
㈢綠野馬術有限公司係由中華公司出資現金500 萬元而成立,
業如前述,
是故綠野馬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之資本乃登記為
500 萬元,嗣綠野馬術有限公司分別於95年6 月間,以現金
增資100 萬元而變更資本額為600 萬元,95年7 月5 日變更
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後,96年10月間,再以現金增資100 萬
元而變更資本為700 萬元,有綠野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銀行存摺、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存
於綠野公司登記案卷內),及臺灣土地銀行淡水分行98年10
月22日淡存字第0980000233號函
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聯華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人員黃碧欄供證:我們事務所有替馬術公
司作資本簽證、稅務簽證、有關稅務報告書、稅務簽證裡面
有查核資產負債表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可知綠野公司
股東繳納股款,確實際繳納未發回股東,實際資本額業經會
計師
查核屬實,且與登記資本額相符並無不一致之情。準此
,既然綠野馬術有限公司94年度之公司設立登記時實收資本
額為500 萬元;於該年度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中,其資產項
目登載為500 萬元;95年度之公司變更登記時股東再繳納10
0 萬元,資本額成為600 萬元;於該年度所製作之資產負債
表中,其資產項目登載為600 萬元;96年度之公司變更登記
時股東再繳納100 萬元,資本額成為700 萬元,於該年度所
製作之資產負債表中,其資產項目登載為700 萬元,即綠野
公司實際資本額與資產負債表內資產額欄位中登記之資本額
悉相符合,無登載不實之情形。
㈣雖95年間中華公司以其所有之綠野公司對外招收終身會員,
每位會員收取200 萬元,有超值終身會員意向書在卷可稽,
公司因此取得千萬元以上之收入。惟該意向書開宗明義即標
示「茲同意參加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綠野馬術俱樂
部(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超值終身會員」,已明白說
明綠野公司係屬於中華公司所有,再徵之上開意向書內容記
載除約定綠野公司招收15名終身會員,委託中華公司負責經
營外,更約定加入會員之權利共有8 款,其中最重要的第4
、5 、6 款為會員可擁有俱樂部之一切硬體設施(不含馬匹
)、土地承租權及未來承購或轉售利潤分配權、綠野公司股
東。
易言之,中華公司出售數個名額的綠野馬術俱樂部終身
會員,並使其享有使用馬場設施、享有國有地承租承購權,
以及取得綠野公司股權,綠野馬場全部設備,及國有地之承
租承購權,非綠野公司之財產。則與中華公司簽署上開意向
書之會員,包括告訴人郭芃,均應清楚知悉其所購買的「超
值終身會員」權利有數項,加入綠野公司成為股東,僅是其
中一項權利。再依證人施昭興證稱:「(2 百萬元蔣漢儒有
無跟你說是要加入綠野馬術股東的股款?)沒有。當時是加
入終身會員的錢,只是承諾是加入股東,當初說要開俱樂部
,但蔣漢儒說要開設很麻煩,所以改用股東的名義登記,沒
有說登記股數及股款,我也沒有問,當時說是免寄養調教費
,所以我們才相信他。」「(你的權利就是如意向書所寫?
)是,我的認定就是這樣」(見他字第2482號卷第234 頁、
本院審理筆錄);證人舒逸雲證稱:「(你有無簽過超值會
員意向書?)有,那2百萬元是加入會員的錢。」「(200萬
元是加入會員的錢還是股款?)我不清楚,當初的考量是原
先加入中華馬術每年都有賺錢,也有分到錢,後來蔣漢儒告
訴我有這個方案,我覺得投資報酬也不錯,當時可能有講到
會分到股數,可是我不記得了」(見他字第2482號卷第303
、304頁);證人郭芃證稱:「(照你剛才所述,200萬元同
時購買股權及在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訓練上課的費用?)
是的。」證人即中華公司會計陳明娟於原審供證:「新加入
股東的股權那裏來的?是否增資而來的?)就是把剛成立的
原來七人持有的股份平均轉給30個股東」(見原審卷第57
頁)。更加顯示各會員所加入之會費200萬元並非股款,
祇
是可以加入享有綠野公司股東之權利,至於股權多少,於簽
立意向書時並未記明股份,據此益明,終身會員並非綠野馬
術公司之「原始股東」,亦非「增資發行之股東」,故與公
司之資本無涉,從而無須變更綠野公司之資本登紀,洵無疑
義。
㈤公訴人雖提出綠野馬術VIP96年12月2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
式)綠野馬術中心年度回顧2009內附財務報告(即包括VIP
資產負債表),證明綠野公司其實資本額係3,000 萬元及3,
500 萬元之事實,惟姑不論該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帳
戶式)已經明示係綠野馬術-VIP(註:VIP,Very Important
Person,中文翻譯為貴賓),
而非指綠野公司,且徵之卷存
上該資產負債表負債及資本科目,固確記明資本總額3,500
萬元,所附資產負債表明細亦記明資本3,000 萬元,然本院
核對其相對資產科目,亦
臚列包括銀行帳戶中綠野公司資本
額700 萬元及其他盈餘,暫收款計7,867,930 元;固定資產
有運輸設備、馬廄設備、場地設備、周邊設備、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土地權利及商譽價值等等,依證人陳明娟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你是否知悉你任職
期間所盤點的綠野馬場
硬體設備所有權為何人所有?為何會表列於綠野馬術股份有
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本來那些資產都是屬於中華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我沒有將該硬體設備表列在綠野馬術股份
定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證人即聯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人員黃碧欄供證:「(提示98年度他字第2482號第35l頁,
聯華會計師事務所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是否你們會計
師事務所製作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上面所
列的資本額3,500萬元,資料如何來的?)就是前手交接給
我的,前手就是王日紅交接給我的。」「(你們製作這份資
產負債表時,有無查核?)我們沒有查核。」「(這份資產
負債表與陳韋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本查核就不符,有何
意見?)一個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一個綠野馬術VIP ,
這是完全不一樣的。」可知該綠野馬術-VIP之資產負債表所
列,除包括綠野公司現金資產外,還有場址設施、土地權利
、商譽價值在內,資產龐大,為此在相對科目記入資本額為
3,500萬元,以求會計項目之平衡,此既未經會計師查核即
提供予各終身會員,當屬便宜製作,僅供參考,非屬商業會
計法之會計憑證或帳冊,尤非指綠野公司有資本額3,500 萬
元,自不能以上開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產負債表資為不利被
告之證據。
六、
綜上所述,被告等於綠野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時,依經查核
實收之資本額500 萬、600 萬、700 萬記入資產負債表內資
本額欄位中,並申請登記核無不實,檢察官上開所舉證據,
尚不能使本院產生被告有犯罪之確信,既有合理懷疑存在,
依
首揭說明,即應為被告等無罪諭知。原審未為詳究,遽論
處被告罪刑,殊有未洽,被告等
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應認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二人無罪,庶免
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被告王日紅、蔣漢儒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