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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32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3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慶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0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15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 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 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 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 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 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 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 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 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 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 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 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 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 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慶展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0月 1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僅於上訴狀中載明被告自案 發後心理甚是後悔,目前在「尚谷工程有限公司」靠勞力工 作,尚有年僅5歲之子女須照顧,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按量 刑之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 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 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本案原審已審酌被告犯罪之各種情 狀而在適法範圍內行使裁量權,並無量刑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且被告所執上訴理由亦非就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 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 摘,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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