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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35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凱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奇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凱數位資訊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 金新臺幣捌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全凱數位資訊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 購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 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 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 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 有期徒刑之罪,因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 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 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詳最 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八號判決要旨參照)。故本 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該附表編號一所示 之罪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 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 表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 號一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 三、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 ├───────┼─────────┼─────────┤ │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 │減為新臺幣伍萬元 │ │ ├───────┼─────────┼─────────┤ │ 犯罪日期 │95年11月30日 │97年1月4日 │ ├───────┼─────────┼─────────┤ │偵查 (自訴) 機│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 │關年度案號 │第3615號、99年度偵│第3615號、99年度偵│ │ │字第12936號 │字第12936號 │ ├─┬─────┼─────────┼─────────┤ │最│ 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1731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68│ │實│ │ │2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4月27日 │100年9月14日 │ ├─┼─────┼─────────┼─────────┤ │ │ 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1731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68│ │判│ │ │2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0年5月18日 │100年9月14日 │ ├─┴─────┼─────────┼─────────┤ │ 備 註 │編號1所示之罪,已經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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