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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憲輝 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重誠 被   告 林孝光 被   告 林海瑞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趙政揚律師       蔡亞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5年度矚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提起 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 幣伍佰柒拾肆萬捌仟參佰玖拾元,應與甲○○、林子芸、陳朝金 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新北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與甲○○、林子芸、陳朝金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肆年ꆼ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 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肆仟壹佰參拾元,應與甲○○、林子芸、陳 朝金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新北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應與甲○○、林子芸、陳朝金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 續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處有 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柒萬 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 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新 臺幣陸佰零玖萬肆仟壹佰參拾元,其中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肆仟 壹佰參拾元部分,應與甲○○、林子芸、陳朝金連帶追繳,並發 還被害人新北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甲○○、 林子芸、陳朝金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新臺幣貳拾柒萬元部 分,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 之。 丁○○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ꆼ年玖月,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 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元,應與甲○○、林子芸、陳 朝金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新北市(原臺北縣)政府,如全部 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甲○○、林子芸、陳朝金連帶以其財產 抵償之。 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伍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 幣陸佰陸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應與甲○○、林子芸、陳朝金 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新北市(原臺北縣)政府,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應與甲○○、林子芸、陳朝金連帶以其財產抵償 之。 事 實 一、辛○○曾任臺北縣(現改為新北市,下同)議會第12屆(任 期自民國79年3月至83年2月)、第13屆(任期自83年3月至8 7年2月)議員;丙○○曾任臺北縣議會第14屆(任期自民國 87年3月至91年2月)議員,丁○○曾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 任期屆滿前因案解職)議員,乙○○曾任臺北縣議會第12屆 (任期自民國79年至83年)、第13屆(任期自83年至87年) 、第14屆(任期自87年至91年)議員,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另甲○○係宏傑集團(相關企業含宏傑實業有限公 司、綠美實業有限公司、漢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介壽興業 股份有限公司、宏達教育用品社、韋志事業社及宏穩企業有 限公司等7 家)之實際負責人,林子芸係宏傑集團之業務經 理,陳朝金係該集團之業務員(甲○○、林子芸、陳朝金涉 犯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判決 分別處有期徒刑8 年並褫奪公權5年、有期徒刑8年並褫奪公 權5年、有期徒刑3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復經提起上訴, 由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判決撤銷發回,現繫 屬本院以101年度矚重上更ꆼ字第91號審理中)。 二、辛○○、丙○○、丁○○、乙○○於擔任議員期間,明知臺 北縣政府(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於「第二預備金」項 目下編列「地方建設配合款」(下稱「地方配合款」)之預 算科目,及自中央政府統籌分配稅款提撥部分款項之預算( 下稱「統籌分配款」),作為臺北縣議會議員補助款(下統 稱「議員補助款」),議員補助款之動支係由臺北縣議員填 具「臺北縣議員用牋」(下稱牋單),載明動支經費之年度 、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後,由縣議員或經由縣議會送 交臺北縣政府(地方配合款送交主計室,統籌分配款送交財 政局)初步審核符合規定後,由臺北縣政府通知受補助對象 提報計畫案,俟受補助對象陳報擬受補助計畫案經主管機關 核定後,受補助單位須依計畫案執行辦理採購,於辦妥採購 後再檢附原始憑據等文件辦理經費核銷,依據行政院頒定之 「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 ,前開補助款之支用建議,屬於議員之職權範圍事項,補助 款之性質屬公有財物,須全數使用於補助各機關團體、里辦 公處及縣立學校等單位,且僅得用以辦理與該受補助單位主 要業務有關之教育訓練、社會福利等公益活動用途,或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因業務所需之器材設備、修建,不 得用於與前述目的無關之活動或其他私人用途,且須核實報 銷。甲○○、林子芸與陳朝金均明知議員補助款之支用程序 ,竟認有利可圖,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 絡,商議與具公務人員身分之臺北縣議員共同詐取屬公款性 質之補助款,渠等並推由甲○○、林子芸接洽辛○○、丙○ ○、丁○○、乙○○等議員,以取得牋單,甲○○、林子芸 、陳朝金則負責向臺北縣境內各學校團體招攬,表示可為該 單位爭取議員補助款,惟補助案相關內容須經宏傑集團同意 ,並由陳朝金代為製作不實送審文件,其後亦由該集團代為 檢附憑據請款報銷,以利向臺北縣政府詐取上開補助款。辛 ○○、丙○○、丁○○、乙○○等議員均明知上述議員補助 款之支用程序,亦明知上開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且須覈 實報銷,如任意將未記載完備之牋單交由他人使用,不僅違 背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立之原意,且將遭人以不法方法詐取屬 公款性質之補助款,嚴重損害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真實性,仍 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分別與甲○○等基於意圖為渠等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 ꆼ85年間某日,甲○○在臺北縣境內之辛○○服務處,向辛○ ○表示若交付僅記載年度、補助金額並簽名之牋單(下稱「 空白牋單」),將給付補助金額約3 成之款項以資酬謝。辛 ○○明知上述議員補助款之支用程序,亦明知上開補助款不 得用於私人用途且須覈實報銷,如任意將未記載完備之牋單 交由他人使用,不僅違背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立之原意,且將 遭人以不法方法詐取屬公款性質之補助款,嚴重損害縣政府 預算執行之真實性,仍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竟與甲○○基 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同年10月30 日、11月26日及87年間某日,由辛○○在臺北縣議會將所簽 立空白牋單交予甲○○使用,補助款額度分別為新台幣(下 同)100 萬元、50萬元及400 萬元、40萬元,甲○○隨即分 別轉交現金30萬元、15萬元及120 萬元、12萬元予辛○○服 務處不詳姓名人員收受後,並依辛○○指示而支付服務處之 開銷。甲○○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陳朝金即基於上開概 括犯意向附表一所示之單位招攬,經其同意後,甲○○等再 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以後之85年、87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板 橋市○○路宏傑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內,分別填載附表 一所示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後,以辛 ○○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陷於錯誤,先 後如數核撥經費,而詐得補助款共計5,748,390 元(補助款 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及接洽人等詳如附表 一所示)。 ꆼ87年6 月、7 月間某日,甲○○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宏傑 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內,向丙○○表示若交付僅記載年 度、補助金額並簽名之牋單(下稱「空白牋單」),將給付 補助金額約3 成之款項以資酬謝。丙○○明知上述議員補助 款之支用程序,亦明知上開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且須覈 實報銷,如任意將未記載完備之牋單交由他人使用,不僅違 背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立之原意,且將遭人以不法方法詐取屬 公款性質之補助款,嚴重損害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真實性,仍 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竟與甲○○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 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同年6 月25日、6 月29日及7 月16 日,由丙○○在宏傑公司上址將所簽立空白牋單交予甲○○ 使用,補助款額度分別為400 萬元、100 萬元及100 萬元( 其中150 萬元之額度,因丙○○之補助款已部分使用而額度 不足,故另向同僚金中玉議員借用),甲○○隨即在上址轉 交現金120 萬元、30萬元及30萬元予丙○○收受。甲○○於 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陳朝金即基於上開概括犯意向附表三 所示之單位招攬,經其同意後,甲○○等再於取得上開空白 牋單以後之87年間某日,在宏傑集團上開營業處所內,分別 填載附表三所示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 後,以丙○○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陷於 錯誤,先後如數核撥經費,而詐得補助款共計5,824,130 元 (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及接洽人等 詳如附表三所示)。丙○○另於88年間,基於概括之犯意, 對於非屬其主管及監督權限範圍內之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補助 所屬學校之事務,明知不得違背法令而圖自己不法利益,竟 利用其臺北縣議員之身分,先後在上址預先向甲○○收取合 計27萬元之不法利益後,連續簽立空白牋單及交付甲○○使 用,經甲○○等自行填載相關內容後,送交臺北縣政府教育 局,而以丙○○名義建議該局補助共計270 萬元予附表四所 示之學校,丙○○因而圖得自己不法利益27萬元(受補助單 位、補助金額等詳如附表四所示)。 ꆼ丁○○明知上述議員補助款之支用程序,亦明知上開補助款 不得用於私人用途且須覈實報銷,如任意將未記載完備之牋 單交由他人使用,不僅違背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立之原意,且 將遭人以不法方法詐取屬公款性質之補助款,嚴重損害縣政 府預算執行之真實性,仍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與甲○○基 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85年11、12月間 及86年3 月間,簽發空白牋單,提供議員補助款額度3,736, 200 元,並收受林子芸交付之3.5 成不法利益1,307,670 元 。甲○○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陳朝金即基於上開概括犯 意向附表六所示之單位招攬,經其同意後,甲○○等再於取 得上開空白牋單以後之86年、87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 ○○路宏傑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內,分別填載附表六所 示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後,以丁○○ 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陷於錯誤,先後如 數核撥經費,而詐得補助款共計3,715,720 元(補助款年度 、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及接洽人等詳如附表六所 示)。 ꆼ乙○○明知上述議員補助款之支用程序,亦明知上開補助款 不得用於私人用途且須覈實報銷,如任意將未記載完備之牋 單交由他人使用,不僅違背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立之原意,且 將遭人以不法方法詐取屬公款性質之補助款,嚴重損害縣政 府預算執行之真實性,仍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與甲○○基 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ꆼ於85年8 月底, 提供補助款額度562000元,而收受林子芸預付之三點六成不 法利益202320元;ꆼ86年3 月14日及同年7 月12日,提供兩 筆議員補助款額度各200 萬元,共計400 萬元予宏傑公司使 用,分別收受林子芸交付之三點六成不法利益各72萬元,合 計144 萬元;ꆼ87年3 月31日,提供補助款額度150 萬元, 收受林子芸預付之三點五成不法利益52.5萬元;ꆼ88年間, 提供補助款額度95.05 萬元予宏傑公司使用,收受林子芸預 付不法利益28.515萬元(以三成計)。甲○○於取得上開空 白牋單後,陳朝金即基於上開概括犯意向附表八所示之單位 招攬,經其同意後,甲○○等再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以後之 85年、87年間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宏傑實業有限公 司之營業處所內,分別填載附表八所示受補助對象、補助項 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後,以乙○○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 府,使臺北縣政府陷於錯誤,先後如數核撥經費,而詐得補 助款共計6,618,120 元(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及接洽人等詳如附表八所示)。 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自動檢舉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 地區機動工作組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59 條之1 之立法理由,無論 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 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 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 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 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 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 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 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 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 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 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 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 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 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 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 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 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 ,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 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 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外之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2 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 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3 之絕對可信性),且為 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 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 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 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 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 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 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 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 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 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 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 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 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 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 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 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 法本旨(參見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 ꆼ)。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係以其之陳述具有可信性之情況保證等要件而 予以肯認其得為證據,並非僅因被告在審判中已對該被告以 外之人進行詰問而當然取得證據能力,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2規定甚明。同法第159條之1第2 項檢察官訊問筆錄, 則係鑒於我國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 人、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需具結,其可信性極高, 而以具結之陳述已具足以取代被告反對詰問權信用性保障情 況之要件,在立法政策上,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特予 承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含詰 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乃屬於 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規定,與本條項係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規定,應分別以觀。具 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下稱共犯被告)在本質上兼具被告 與證人雙重身分,偵查中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共犯被告, 就我國法制而言,固無令其具結陳述之問題,但當共犯被告 陳述之內容,涉及另一共犯犯罪時,就該另一共犯而言,其 證人之地位已然形成。此際,檢察官為調查另一共犯犯罪情 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即應將該共犯被告改列為證人訊問, 並應踐行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相關程序權,使其具結陳述 ,其之陳述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所定得為證 據之傳聞例外。至於以共犯被告身分所為關於該他人犯罪之 陳述,因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若具結證言,即 與本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惟衡諸其等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 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 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之陳述,一概否認其 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從而,此 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 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賦予其證據能 力,俾應實務需要(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 號 判決)。是本件共犯被告甲○○、林子芸、陳朝金等人(渠 等涉犯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 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年並褫奪公權5年、有期徒刑8 年並褫 奪公權5年、有期徒刑3年10月並褫奪公權3 年,復經提起上 訴,由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397 號判決撤銷發回, 現繫屬本院以101年度矚重上更ꆼ字第91 號審理中,本件係 前開案件追加起訴之部分,故於本件審理中有關甲○○、林 子芸、陳朝金等人仍尚屬本案之共同被告,辯護人認:甲○ ○、林子芸、陳朝金等人係他案共犯云云,顯不可採),於 偵查中以證人、或被告身分所為之具結後陳述,又於原審行 審理程序時,更以證人之身分令具結後接受交互詰問,已賦 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並無剝奪被告反對詰問 之基本權利;而被告與辯護人均未提及偵查時,檢察官在訊 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也未釋明前開證人上開陳述有何顯 不可信之情況,僅指該項證據為傳聞證據,忽略前開例外規 定,已有誤會。再審酌下開各情(見下述),本件共同被告 甲○○、林子芸、陳朝金等人於偵查中為供述時之外部客觀 情況,亦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案共同 被告甲○○、林子芸、陳朝金等人於司法警察訊問中、偵查 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供述,原則上均有證據能力,是被告 等人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尚非可採: ꆼ司法警察詢問(即警詢)之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 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 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 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 159 條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 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採為證據。所謂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先 前與審判中各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比較,先前之 陳述較為自然可信,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之陳述者而言。則: 1.證人林詩蓮、陳朝金、林子芸於警詢中所為之供述,均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且公訴人未特予證明 (自由證明)該等警詢筆錄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依 上開規定,該等警詢筆錄之記載,就證明構成犯罪之事實 ,固無證據能力,惟審酌證人警詢之供述,依其記載內容 ,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且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 預,復參諸證人在案發時所處之環境,其能認知被告之行 為內容,事後於警局、偵查中,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清 晰,較無基於壓力而為不實指證或事後串謀故意為迴護被 告之機會,且係依憑個人知覺經驗所為之指認,對證物之 辨認較少發生錯誤,亦非出於不當之暗示,並未違背通常 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應認渠等警詢筆錄內容係根據 其陳述之內容所記載,則該筆錄內容之公正客觀性即無由 質疑;且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並均未經過任何強暴 、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而係基於其個人自由意 識所為陳述,尚無時間思考如何匿、飾、增、減,或有勾 串供詞之機會,動機較為純正,且其就被害之時間、地點 、相關情節,均能詳予說明,若非親身經歷,自不可能為 如此詳細之描述,應無設詞誣陷之故意,且證人林子芸於 93年7月14日、8月2日、10月27日及證人林詩蓮於93年6月 25日、7月12日、7月29日、8月19日、10月7日於調查局訊 問光碟,業經本院調取前開訊問光碟並勘驗明確,結果其 等訊問過程中均能按照證人自己意思而為陳述,證述內容 亦與筆錄記載相符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 作站103年4月2日電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光碟、 本院103年4月18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8 、189 頁正、反面)。況證人林詩蓮、陳朝金、林子芸業 於原審審理中已具結作證,經被告等人為交互詰問完畢, 被告等人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是證人林詩蓮之 前開供述,其瑕疵即經補正,而得作為渠等於審判期日所 為證言之補強。 2.證人甲○○於93年7 月13日、同年9 月21日及同年10 月7 日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詢問時之供 述,與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之證述內容顯有不合。參 酌甲○○於原審審理及與本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之原審法 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件審理中,就其前開調詢製作筆 錄之歷程,僅指稱:於93年7 月13日在北機組受到很不公 平待遇,「褚」姓調查員對其叫罵,其所委任律師曾予以 指責3 次,該情況令其害怕,係被調查員逼迫,調查員態 度很惡劣、像是在恐嚇等情(原審卷第九宗第41頁;原審 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卷第二十一宗第123 頁),惟 經本院向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取證人甲○ ○於93年7 月13日調查局訊問光碟,勘驗結果: ꆼ證人甲○○進入辦公室時開始錄影錄音,其離開辦公室 後結束錄影錄音,中間除更換光碟片外,其餘詢問期間 均為全程錄影錄音,錄影錄音過程均未中斷,包含證人 甲○○等待辯護人周建春、粘舜權到場、如廁、用餐及 休息之時間均有錄影錄音。 ꆼ訊問情形: ꆼ01時58分55秒(名稱2-1 光碟之播放程示顯示時間) 時,辯護人周建春到場(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卷第78頁正反面- 「問:換言之 ,在預付款或銷貨折讓科目中,總字就是你本人去洽 談的議員,至於芸就是林子芸去洽談的議員,是否如 此?答:是的」之後)。 ꆼ04時47分25秒(名稱2-1 光碟之播放程示顯示時間) 時,辯護人周建春離開(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卷第82頁反面- 「問:你和林子 芸有無轄區分工?答:並沒有明顯的區分,她和我都 有跑台北縣、桃園縣議會」之後)。 ꆼ00時47分30秒(名稱2-2 光碟之播放程示顯示時間) 時,辯護人粘舜權到場(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卷第83頁正反面- 「問:宏傑關 係企業給議員回扣之現金來源,係由那個帳戶提領? 答:主要是由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宏傑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000000000000帳號的活存帳戶及彰銀板橋分行 介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帳號等帳戶提領 後,再交付給相意關議員」之後)。 ꆼ就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796號判決發回意旨指摘 證人甲○○主張其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褚」姓調查 員對其叫罵,受不法取供,且其辯護人亦在場抗議、指 責,原審未予究明有無上開情形;被告丙○○之辯護人 於103 年5 月6 日所庭呈之辯護意旨狀主張於93年7 月 13日調查員對證人甲○○有大小聲、講粗話、拍桌之情 形;證人甲○○於本院103 年5 月6 日審判程序審理中 主張調查員口氣不好、聲音大,並告稱「沒有配合講就 讓你進去關」等部分: ꆼ04時36分15秒(名稱2-1 光碟之播放程示顯示時間) 時,辯護人周建春因有事須提前離開,便告知證人林 永青可等待辯護人粘舜權到場後再接受調查員詢問, 或選擇於辯護人粘舜權到場前仍接受調查員詢問,在 場一名調查員即指責辯護人周建春勿主導、左右證人 甲○○須等待辯護人粘舜權到場後再接受調查員詢問 ,雙方開始發生爭執(雙方位置圖見擷圖1 、2 ), 後因北機組副主任出面化解雙方誤會而平息,辯護人 周建春遂離開。 ꆼ除上開部分外,其餘詢問期間,無論辯護人周建春、 粘舜權是否在場,調查員對證人甲○○詢問時態度均 平和,並無大小聲、講粗話、拍桌及告稱「沒有配合 講就讓你進去關」之情。辯護人在場時亦與調查員談 笑風生,並無就證人甲○○受調查員非法取供,在場 抗議、指責。證人甲○○在詢問過程中均能依照自己 之意思自由為陳述,且其陳述內容與筆錄記載內容均 相符。故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796號判決發 回意旨指稱調查員對證人甲○○叫罵,受不法取供, 且其辯護人亦在場抗議、指責之情,或亦無被告林重 誠之辯護人於103 年5 月6 日所庭呈之辯護意旨狀主 張於93年7 月13日調查員對證人甲○○有大小聲、講 粗話、拍桌之情形,及並無證人甲○○於本院103 年 5 月6 日審判程序審理中主張調查員口氣不好、聲音 大,並告稱「沒有配合講就讓你進去關」等情。 ꆼ被告丙○○之辯護人於103 年5 月6 日所庭呈之辯護意 旨狀主張證人甲○○係於93年7 月13日上午10時許抵達 北機組,與調查局詢問筆錄記載不符部分: ꆼ00時13分57秒(名稱2-1 光碟之播放程示顯示時間) 時,調查員於權利告知前,告稱:「你涉嫌觸犯貪污 治罪條例等罪,本組在93年7 月13號12點整在台北縣 土城市○○路○ 段○○○ 號拘提你到案,並在同年月日 12點30分時解送到場開始接受詢問」,且於權利告知 後,證人甲○○即休息開始吃午飯。 ꆼ故證人甲○○係於93年7 月13日12時30分解送至北機 組開始接受訊問,與證人甲○○93年7 月13日調查局 詢問筆錄之記載(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 他字第5259號卷第76頁)相符。 ꆼ上開勘驗結果,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 3 年6 月17日電廉五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附件光碟 、本院103 年6 月19日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在卷可稽( 見本院更ꆼ卷二第4-7 頁)。 ꆼ另查證人甲○○歷次詢問筆錄,僅有93年7 月13日調查 局詢問時有「儲」姓調查員在場(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卷第84頁正面),且經本院 函詢結果,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於93年間 並無「褚」姓調查員,僅有「儲」姓調查員(儲正強) ,故證人甲○○主張受「褚」姓調查員非法取供,應屬 有誤,核先敘明。又由04時36分15秒(名稱2-1 光碟之 播放程示顯示時間)時,辯護人周建春因有事須提前離 開,便告知證人甲○○可等待辯護人粘舜權到場後再接 受調查員詢問,或選擇於辯護人粘舜權到場前仍接受調 查員詢問,在場一名調查員即指責辯護人周建春勿主導 、左右證人甲○○須等待辯護人粘舜權到場後再接受調 查員詢問,雙方開始發生爭執(雙方位置圖見擷圖1 、 2 ),後因北機組副主任出面化解雙方誤會而平息,辯 護人周建春遂離開。上開情形與證人儲正強於100年8月 31日於本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審理時證述內容相符 (見98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卷十三第56 頁反面至第58頁 反面),故辯護人周建春係就「有無主導、左右證人甲 ○○須等待辯護人粘舜權到場後再接受調查員詢問」之 事爭執,並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96 號判決發 回意旨指稱證人甲○○受調查員非法取供,其辯護人在 場抗議、指責之情。又被告甲○○雖稱93年7月13 日調 詢時辯護人周建春律師離開時辯護人與調查人員吵架, 所以伊會緊張云云,然93年7月13 日調詢時辯護人提出 離開,律師與被告甲○○商量並告知被告甲○○可以等 候其他律師到達之後再進行訊問,被告甲○○答稱願意 繼續進行訊問,此時調查人員告知律師勿指導被告甲○ ○之意思,律師不滿其心意遭誤解而與調查人員發生言 語衝突時,被告甲○○還上前出面打圓場,並同意再繼 續進行訊問,之後又有粘舜權律師到場等情,觀之上開 筆錄周建春律師離開時辯護人雖有與調查人員發生言語 衝突之情形,然被告甲○○尚能出面打圓場勸律師不要 生氣,並同意繼續進行訊問,足見並無被告甲○○上揭 所稱周建春律師離開時辯護人與調查人員吵架,造成伊 會緊張之情形,被告甲○○所辯,顯不足採信。 ꆼ綜上,可認北機組調站人員均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有 連續錄音錄影過程均未中斷,包括被告甲○○休息、用 餐之間均有錄音,被告甲○○在詢問過程中均能依照自 己的意思為陳述,雖詢(訊)問時間甚長,筆錄未逐字 記載全部陳述,記載有關犯罪相關摘要部分,然前開受 詢(訊)問人等人陳述意旨與筆錄內容皆大致相符,且 並未有調查人員於詢問過程中,以何特定、具體之言語 、行為等強暴或脅迫之不正方法迫使其供述之情況,參 以共同被告甲○○上開調詢供述內容,於偵訊中重複供 述同一情節,且調詢中除93年7 月13日辯護人離開外均 有辯護人在場,則其於上開期日之調詢供述內容,堪認 係出於真意,且其信用性具有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再 被告甲○○於調詢時,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猶新,且 未及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接觸,甚或幾無可供串證之 機會,其受外界影響之程度自屬較低,顯具有特別可信 之情形,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準此,自共同 被告甲○○調詢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以觀,其供述與審 理中之證述相較,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於調詢 時之供述內容,攸關被告丙○○、乙○○、丁○○、辛 ○○等人之刑責,亦具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故 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調詢時就被告所涉犯行之供述 ,依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ꆼ偵查中部分: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而: 1.證人甲○○於93年7 月13日偵訊中,在選任辯護人黏舜全 律師到場陪同應訊之下,經檢察官告知證人保護法第14條 第1 項所定證人免責協商之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100 頁)以後,始供 述關於被告辛○○、丙○○之犯罪事證,其供述前後雖未 具結,惟依證人保護法第19條規定,其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仍應以偽證論,得處1 年以上7 年 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實與已具結者無異,且於本案復無顯 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證人甲○○於 偵訊中有關被告等犯罪事證之供述,應認有證據能力。 2.又證人林子芸、林詩蓮於偵訊中業就本件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待證事項詳為供述,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共犯,並由 檢察官請求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減輕其刑,有上開 案件起訴書附卷足憑(附於原審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卷 )。準此,證人林子芸、林詩蓮於他案偵訊中供述有關被 告等之犯罪事證,其證述前後雖未具結,惟依上開說明, 依法實與已具結者無異,且於本案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3.至證人陳朝金在偵訊中就被告部分所為證述,業經令其具 結,亦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亦有證據能力。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關於 供出共犯、減免其刑之規定,均屬俗稱「窩裡反條款」之一 種,良因是類案件,或屬學理上所稱之智慧型白領犯罪,或 具有計劃、嚴密組織之集團性犯罪,通常難以發現、破獲, 為求澈底打擊犯罪,以防衛國家社會,乃在刑事政策上鼓勵 其內部人員勇於回頭,出面舉發其他成員,對該自白、舉發 者給予寬典處遇,以換取一舉除盡餘眾,瓦解其犯罪集團或 組織結構,繩之以法之更大成果,寓有激勵帶罪立功之深意 。雖可能導致內部人員作出利己損人之供述,不應僅憑此種 單一證據,遽行作為認定其他共犯犯罪之依據,而須有相關 補強證據,以確保該供述內容之可信度,但非謂是類內部人 員所為之證言,一概無何證明力。易言之,僅受刑事訴訟法 第156 條第2 項關於被告或共犯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而非亳 無可採。(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之傳聞例外,即所謂「自己 矛盾之供述」,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 其先前之陳述,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 外得適用上開規定,認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 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 ,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 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 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 有不符者在內。查證人林詩蓮於調查局之供述,乃經檢察官 告以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相關規定後,就調查員訊問之原因 、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俱查無何違法取供情事, 且堪信所述,均為林詩蓮之本意,已足確保具有外部信用性 之特別情況,復此屬檢察官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 據,無從以其他證據取代,故證人林詩蓮前開審判外之陳述 亦有證據能力。至證人林詩蓮所述情節究否屬實,有否補強 證據,僅係證明力之憑信性判斷,與證據能力無涉。 三、又關於扣案業績明細表(扣押物編號019 )、會計憑證「轉 帳傳票」(扣押物編號B012-1、B012-2、B012-4)、補助款 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扣押物編號008 )、筆記本(扣押物 編號B008-1、B00 8-2 、B008-3、B008-4)、應收帳款明細 表(扣押物編號007-2 )、訂購單(扣押物編號B019-2、 B019-4、B019-5、B019 -6 )及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使 用情形一覽表(94年度偵字第4877號偵查卷第35~36頁)等 文書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可作為 證據之文書有:ꆼ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 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ꆼ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 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 明文書。ꆼ除前2 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 製作之文書。而該條第2 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 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 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 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 登載動機,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 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 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 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 徵,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0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酌。查 ꆼ扣案之業績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表、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 細紀錄係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一節,業據其於原審法院另案審 理及調詢中證述明確(原審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卷第二十 一宗第200 、204 、213 頁;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 一宗第14頁);而扣案之筆記本係證人甲○○所製作一節, 亦據其於原審法院上開另案審理中證述屬實(93年度矚訴字 第2 號案卷第二十一宗第98頁);至扣案之訂購單(扣押物 編號B019-2、B019-4、B019-5、B019-6)係宏傑公司有關生 產商進貨成本之紀錄,業據證人陳朝金於調詢、偵訊中證述 明確(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十三宗第19頁反面、 第33頁)。參以前開扣案業績明細表、會計憑證「轉帳傳票 」、應收帳款明細表、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及筆記本 、訂購單之內容,均係林詩蓮、甲○○或陳朝金等前宏傑集 團人員由84年間起持續而有規律記載,且上開扣案物係北機 組人員在甲○○、林詩蓮所開設宏傑、如通集團辦公處所搜 索時一併查扣之物;而上開扣案物資料在北機組調查時,由 該組人員影印後附卷,並提示甲○○、林詩蓮、陳朝金閱覽 ,復就其記載內容,逐一請甲○○、林詩蓮、陳朝金予以說 明,且甲○○、林詩蓮已確認上開文件內容分別係其親自填 寫。再參以甲○○、林詩蓮於填寫之初,實無法預料日後將 因案遭查扣而為他人或其本人涉案之證據,況甲○○、林詩 蓮在遭搜索及上開文書資料遭扣押後,隨即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聲請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 ,足見上開文書資料在扣押後並無遭他人竄改、偽造之機會 。準此,上開文書資料係由甲○○、林詩蓮、陳朝金製作, 且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ꆼ又扣案之空白牋單(扣押物編號B001-2、光011-9 )係被告 丙○○所簽立,業據其於調詢、偵訊中坦承不諱(93年度偵 字第18 291號偵查卷第一宗第83、219 頁),至臺北縣議員 用牋(影本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宗第86、87、88、97、98頁) 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北縣政府調閱,被告復坦承 係其所簽立(同上偵查卷第一宗第217 頁),依上開規定, 自均有證據能力。 ꆼ再公訴人據為憑證之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使用情形一覽 表,係調查員依蒐證內容而於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查無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亦有證據能力。 四、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五、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書證(臺北縣政府地方建設經費報撥 備查簿、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統籌分配款登記簿), 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 定,同認該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辛○○、丙○○,被告丁○○、乙○○均 否認有前揭各自之犯行: ꆼ上訴人即被告辛○○就曾任臺北縣議會第12、13屆議員,且 甲○○曾於85年間前往其服務處遊說提供牋單,並要求掛名 擔任其助理,其後曾簽立補助款額度分別為100萬元及50 萬 元之牋單,在臺北縣議會交付甲○○,甲○○曾承諾分別給 付30萬元及15萬元予服務處、後援會人員等事實,於本院調 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惟仍矢口否認有合貪污之犯行,辯稱 :伊個人並未收取甲○○交付之款項,85年間伊發覺甲○○ 有偽造牋單之情事,自86年起即拒絕與其往來云云(以上見 原審卷第十宗97年12月12日被告辛○○部分審判筆錄第23頁 )。 ꆼ上訴人即被告丙○○就自87年3 月起擔任臺北縣議會議員, 並曾建議撥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學校補助款、爭取臺北縣政府 教育局補助補助附表四所示單位等事實,於原審調查、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將空白牋單交予甲○○而收 受不法利益之犯行,辯稱:伊固曾交付空白牋單予甲○○, 惟係因甲○○請託簽立牋單,伊告以額度已用盡,甲○○不 信,伊乃簽立空白牋單供甲○○向縣政府查詢,並未因此收 受任何對價款項,伊係與甲○○間曾有金錢借貸往來之情形 云云。 ꆼ被告丁○○就曾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議員等事實坦承不諱, 惟仍矢口否認有何貪污之犯行,辯稱:牋單均係伊親自簽名 開立,惟金額、補助單位則由受補助人字形填寫,伊並不認 識宏傑公司人員,亦未曾交付空白用牋以收受任何不法利益 云云。 ꆼ被告乙○○固坦承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2、13、14屆議員,議 員補助款牋單都是我自己簽名開立的,而林子芸曾至其服務 處擔任義務助理,惟辯稱伊並不認識甲○○,未曾收受不法 利益,亦未曾交付議員空白用牋給林子芸云云。然查: ꆼ議員補助款之動支,係由臺北縣議員填具牋單,載明動支經 費年度、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後,由議員自行或經由 臺北縣議會送交臺北縣政府(地方建設配合款部分送交主計 室,統籌分配款部分送交財政局),再由臺北縣政府通知受 補助對象,俟受補助對象陳報擬受補助計畫相關文件,並經 主管機關核定後,受補助單位須依計畫執行,並檢附原始憑 據等以辦理經費核銷一節,有臺北縣政府94年6 月6 日北府 主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足參(參見與本件有相牽連案 件關係之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卷第五宗第63頁),足認議 員補助款之動支,須由議員本人簽立牋單,載明動支經費年 度、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並經特定程序予以審核, 且每位議員每年得支用之地方配合款額度為600 萬元等情, 應足認定。被告辛○○曾動支其議員補助款額度以補助附表 一所示單位一節;被告丙○○曾動支其議員補助款額度以補 助附表三所示單位,及爭取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補助附表四所 示學校一節,均為被告辛○○、丙○○所不爭執,復有地方 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地方配合款部分,原本見「八十六年 度地方建設經費」簿第72頁,偵查卷未附影本;追加地方配 合款部分,原本見「八十七年度地方建設經費」簿第66頁, 偵查卷未附影本;原本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北縣 政府調閱參考)、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地方配合款部 分,原本見「八十八年度地方建設經費」簿第140 頁,影本 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第一宗第104 頁;原本係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北縣政府調閱參考)、臺北縣政 府核定各項補助款總登記簿(統籌分配款部分,原本見「八 十八年度議員統籌款(肆佰萬元)」簿第193 ~194 頁;93 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第一宗被告丙○○部分,未附影 本;原本亦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北縣政府調閱參 考),此部分事實均應堪認定。 ꆼ扣案由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之業績明細表(扣押物編號019 , 影本見94年度偵字第4877號偵查卷第37、39頁、93年度偵字 第18291號偵查卷第一宗第116、168 頁),其中載明被告姓 名、成交日、成交卡號、客戶名稱、預算、成交額、成本比 、標準業績等情,而其所記載之客戶名稱、預算等細節,核 與上開被告動支其議員補助款額度,以補助附表一所示單位 之資料相符;再參以扣案同由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之補助款使 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扣押物編號008;影本見94 年度偵字第 4877號偵查卷第40頁、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第一宗 第166頁)及應收帳款明細表(扣押物編號007-2,偵查卷未 附相關影本),其中復載明被告姓名、日期、成交卡號、受 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等情,且其所記載之客戶名稱、預算等 細節,亦核與上開被告辛○○、丙○○動支其議員補助款額 度以補助附表一、附表四所示單位之資料相符,則以被告蔡 憲耀上開高達12次動支議員補助款、被告丙○○上開高達13 次動支議員補助款及6 次向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爭取補助款之 具體情形,無公務人員身分之宏傑集團人員竟能準確記錄其 具體之金額、受補助單位等細節,其中是否涉及不法情事, 顯已啟人疑竇。被告辛○○既自承與宏傑集團實際負責人甲 ○○有所往來;而被告丙○○既自承與宏傑集團實際負責人 甲○○有多年交情,並曾向甲○○借貸款項,則茲應審酌者 ,乃被告辛○○、丙○○是否確如公訴人所指,將空白牋單 交付甲○○,並自甲○○處收受不法利益。 ꆼ就被告辛○○部分: 1.證人甲○○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宏傑關係企業所仲 介的縣議員對象為何? )所仲介台北縣的縣議員部分,我 記得的有高敏慧、賴金波、張金榮、林阿坤、王景源 ... 丙○○... 等人,因為不是所有的議員都是我去洽談的, 所以我只能就我記得的部分陳述」(93年度他字第5259號 偵查卷第一宗第77、78、101 頁)、「(前述提供補助款 供宏傑關係企業使用,並收到1 到3 成不等回扣的議員為 何?... 王景源... 張金榮、丙○○... 辛○○」(93年 度他字第5259 號偵查卷第一宗第81頁反面、104頁),參 以證人甲○○於調詢及偵訊中復證稱:「我在93 年7月l3 日的供述大部分都是實在的,但是我還需要補充說明: 1. 宏傑關係企業仲介議員補助款業務,從84年一直到93年都 有在做。2.我支付給議員的回扣都是補助金額的3成或3成 以上,不是我之前說的1至2 成,只有廖秀雄是2成。3.我 接觸仲介的議員除了我在7月l3日供述的王景源... 張 金榮、丙○○...等議員外,另外還有...辛○○」 (見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39 頁反面、第 140 頁)、「(今日調查中供稱:1.宏傑關係企業仲介議 員補助款業務,從84年一直到93年都有在做。2.你支付給 議員的回扣都是補助金額的3成或3成以上,不是之前說的 1至2成,只有廖秀雄是2 成。3.你所接觸仲介的議員除了 在7月l3 日供述的王景源...張金榮、丙○○...等 議員外,另外還有...辛○○...等情,是否屬實? )實在」(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75~17 6 頁)、「(換言之,議員的配合款要補助哪些單位及補 助金額,都是宏傑關係企業在決定的囉?)對,補助金額 有些是業務員在和受補助單位洽談時就已經談好,回公司 後再由我或林詩蓮填寫上去,有些是由我們告訴議員受補 助單位名稱及金額,議員開立好議員用牋後,再通知我們 去拿」(見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41頁) ,故證人甲○○對於確曾親自與被告辛○○洽談販售議員 牋單一節,證述明確。由證人甲○○所製作筆記本之內容 (扣押物編號B008-1,第30、31頁;影本見94年度偵字第 4877號偵查卷第31頁)以觀,證人甲○○於調詢及偵訊中 證稱:「(前示筆記本第30 頁的記載是什麼意思?)就是 我在85年10月間,...我另外交付3成回扣款30萬元給辛○ ○,他們兩人把2百萬元及1百萬元的配合款賣給我」(93 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七宗第42頁反面~43 頁、第 71頁)、「(前示筆記本第31 頁的記載是什麼意思?)就 是在85年11 月間,...,另外我也從辛○○及宋進財那裡 買到50萬元及15 萬元配合款,支付他們兩人3成及3點5成 回扣款15萬元及5 萬元...」(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 卷第七宗第43、71頁),核與被告辛○○就甲○○曾與其 洽談提供牋單及給付30萬元、15萬元之自白情節相符。而 以甲○○身為宏傑集團實際負責人,對於該集團營運、獲 利及內部記帳方式具有支配之權力,倘非甲○○確曾與被 告商議有關販售議員補助款之事宜,自無於其筆記本上記 載上開內容之必要。 2.證人林詩蓮於調詢、偵訊中則證稱:「(宏傑公司哪些人 員會直接接觸到議員?)主要是甲○○、林子芸」(93年 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三宗第77頁),「(宏傑公司 仲介議員補助款額度,是否均為3 成?)除了前述議員爭 取來的經費之回扣成數不一定外,其他議員販賣自己的補 助款額度都至少收3 成回扣」、「(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 助款額度,是否均為3 成?)除了前述議員爭取來的經費 之回扣成數不一定外,其他議員販賣自己的補助款額度都 至少收3 成回扣」(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四宗 第67、118 頁),就有關甲○○涉及與議員洽談補助款一 節,與甲○○於調詢、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證人林詩 蓮於原審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件審理中另證稱宏傑 公司業務人員曾將空白牋單拿回公司,並在空白單上填寫 補助單位以補助學校等情(見原審法院9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卷第二十一宗第209、217頁),就宏傑集團曾取得由議 員簽名之牋單一節,亦與甲○○之證述情節相符。扣案由 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之「轉帳傳票」,其登載格式相同,內 容亦屬雷同,以88年1月31日之轉帳傳票(扣押物編號B01 2-1,第19頁,轉帳號數:880119;影本見94 年度偵字第 4877號偵查卷第38頁)為例,係記載「(會計科目)銷貨 折讓,(摘要)總輝88067,49.65,(金額)000000,( 會計科目)預付款,總輝88067,49.65,160251」(交易 代號88067之具體內容,詳如同上偵查卷第35 頁宏傑公司 仲介議員補助款使用情形一覽表),且依甲○○於調詢、 偵訊中之證述,轉帳傳票中之「總」字係指甲○○,在「 預付款」或「銷貨折讓」科目中列名之議員,其經手者均 有收受議員補助款額度一定比例之利益(93年度他字第52 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78、101~102頁)。參以證人林詩蓮 於原審審理及原審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件審理中, 均結證稱上開記載係依營業資料而製作(原審卷第九宗第 122頁;原審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卷第二十一宗第204 頁),則以宏傑集團之上開內部資料記載被告動支其議員 補助款額度之細節,而甲○○又係該集團之實際負責人, 倘非其確與被告洽談有關不法運用議員補助款及交付不法 利益之情事,並取得被告所簽立之牋單,林詩蓮自無於宏 傑集團內部會計憑證登載上開涉及營業資料內容之必要。 3.證人陳朝金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你還聽過甲○○及 林子芸提到過哪些議員是他們的客戶?)我記得有... 王 景源、辛○○..丙○○... 等議員,... 主要還是得依據 「客戶成交紀錄卡」左下角的「業務」欄位是「青」或是 「芸」,再看後面夾的議員牋單,才知道是甲○○或林子 芸負責的議員」(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十三宗 第35頁),就有關甲○○涉及與議員洽談補助款一節,與 甲○○於調詢、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證人陳朝金於調 詢及偵訊中復證稱曾於任職宏傑集團時常在辦公室看到臺 北縣議員牋單,係由甲○○或林子芸取回等情(93年度偵 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十三宗第18頁、第19頁反面、第32 、34頁),就宏傑集團曾取得議員牋單一節,亦與甲○○ 之證述情節相符。 4.被告辛○○雖辯稱:部分款項為伊卸任後之動支,與伊無 關云云。惟被告辛○○擔任第13屆臺北縣議員之任期雖於 87年2 月屆滿,惟查臺北縣議會每位議員每年得支用之地 方配合款額度為600 萬元,業據認定如上,而因臺北縣議 員之任期始日計算,尚與曆年制或會計年度制之始日計算 有所不同,其運用議員補助款之年度計算方式,自需配合 其任期之期間,又因議員補助款之運用與其得支用之額度 有關,故以被告辛○○為例,其於87年年2 月28日卸任第 13屆議員職務後,倘議員補助款額度尚有餘額,仍得以其 所簽立牋單動支該筆議員補助款餘額以補助相關單位,此 由被告卸任第13屆議員職務後,其卸任時之地方配合款餘 額為463 萬元,而自87年3 月17日起至88年5 月4 日止, 其間皆有支用其地方配合款額度之紀錄(共計 4,629,900 元),有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原本見「八十七年度 地方建設經費」簿第66頁,偵查卷未附影本;原本係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北縣政府調閱參考)相關記載可 考,足認被告所辯卸任後仍有動支議員補助款之情事並不 合理等情,尚不足採。 5.從而被告辛○○確於85年10月30日、11月26日及87年間某 日,分別簽立補助款額度100 萬元、50萬元及400 萬元、 40萬元之空白牋單後,交付甲○○,而甲○○遂分別將30 萬元、15萬元及100 萬元、12萬元之不法利益轉交辛○○ 服務處人員收受,嗣並據以向臺北縣政府詐領5,748,390 元補助款等情,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ꆼ被告丙○○部分: 1.證人甲○○於調詢及偵訊中供稱:「(宏傑關係企業所仲 介的縣議員對象為何? )所仲介台北縣的縣議員部分,我 記得的有高敏慧、賴金波、張金榮、林阿坤、王景源 ... 丙○○... 等人,因為不是所有的議員都是我去洽談的, 所以我只能就我記得的部分陳述」(93年度他字第5259號 偵查卷第一宗第77、78、101頁)、「(前述39 名議員中 ,何人係你親自洽談,交付1到3成不等回扣之議員?)王 景源...張金榮、丙○○...」(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 卷第一宗第81頁反面、104頁)、「(提示:93年7月13日 甲○○扣押物編號B012- 1:會計憑證(88年1至3 月)壹 冊)所示會計憑證中,支付給議員回扣是以何會計科目記 帳?(經檢視後)是以『預付款』科目作為支付議員回扣 的會計科目,並以『銷貨折讓』科目來沖銷『預付款』科 目」、「(前示扣押物中,88年2月28 日轉帳傳票(傳票 號碼:880217)中記載『總源』、『總誠』、『總慧』、 『總坤』、『總煌』、『芸何』,各代表何意?)有關『 總』字,就代表我,『芸』字就是代表林子芸,後面的源 、誠、慧、坤、煌、何等字,就是代表某縣議員名字中的 1個字...『誠』代表丙○○...。」(93 年度他字第5259 號偵查卷第一宗第78、101~102頁)、「(前述高敏慧等 縣議員提供補助款供宏傑關係企業使用,所收取回扣成數 各為若干?)張金榮...丙○○...等人是2成」(93 年度 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78頁反面、第102頁)、「 (你與丙○○議員洽談提供議員補助款,及給予回扣之詳 情為何?)談的時間我已不記得,談的地點是我位於板橋 市○○路前公司的地點,談的情形大致也和前述宋進財的 情況相同,我也是給他補助款額度的2 成回扣」、「(在 前述『預付款』或『銷貨折讓』科目中列名的議員,實際 上有無收到該議員補助款額度1到3成的回扣?)有的,我 經手的都有,林子芸經手的應該也有。不然議員為何同意 給我們使用補助款」(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一宗 第80、102 頁)、「(王景源...張金榮...丙○○...等8 位議員是否與高敏慧一樣談論收取回扣?)是的,詳情如 今日我在調查局的供述情形」、「(前開高敏慧等9 名議 員是否均有確實收到你所給予的1成至3成的回扣?)有的 」(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103 頁)。另證 人甲○○於偵訊中請求檢察官依證人保護法規定予以減刑 或免刑,經檢察官告知如據實供述,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 14條第1 項規定辦理,並告知如有虛偽或不實陳述,依同 法第19條規定,須負偽證罪責後,復明確證述:「(給付 回扣的方式及地點為何?)均是以現金的方式給付,交付 的地點都是我在調查中所說與這些議員接洽的處所。金中 玉、丙○○會來我公司,我都付現金」(93年度他字第52 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103 頁)。再參以證人甲○○於調詢 及偵訊中復供稱:「我在93年7月l3 日的供述大部分都是 實在的,但是我還需要補充說明:1. 宏傑關係企業仲介議 員補助款業務,從84年一直到93年都有在做。2.我支付給 議員的回扣都是補助金額的3成或3成以上,不是我之前說 的1至2成,只有廖秀雄是2 成。3.我接觸仲介的議員除了 我在7月l3 日供述的王景源...張金榮、丙○○...等議員 外,另外還有...」(93 年度他字第5259號偵查卷第三宗 第139頁反面、第140頁)、「(今日調查中供稱:1.宏傑 關係企業仲介議員補助款業務,從84年一直到93年都有在 做。2.你支付給議員的回扣都是補助金額的3成或3成以上 ,不是之前說的1至2 成,只有廖秀雄是2成。3.你所接觸 仲介的議員除了在7月l3日供述的王景源...張金榮、丙○ ○...等議員外,另外還有...等情,是否屬實?)實在」 (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75~176頁)、 「(換言之,議員的配合款要補助哪些單位及補助金額, 都是宏傑關係企業在決定的囉?)對,補助金額有些是業 務員在和受補助單位洽談時就已經談好,回公司後再由我 或林詩蓮填寫上去,有些是由我們告訴議員受補助單位名 稱及金額,議員開立好議員用牋後,再通知我們去拿」等 語(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三宗第141頁),證人 甲○○不僅對於確曾親自與被告丙○○洽談一節,證述明 確,對於洽談地點、交付不法利益以取得牋單之方式及填 載空白牋單等情,均證述甚詳。 2.此外,復有證人甲○○所製作之筆記本在卷足參(影本參 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號偵查卷第一宗第106、109、111、 113 頁),其內容亦記載有關被告之姓名、數字、卡號等 ,被告丙○○所涉上開犯行已極可疑。參以證人甲○○於 原審審理中,證稱曾取得被告丙○○簽名之空白牋單1 次 (原審卷第九宗第36頁),另於原審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 2號案件審理中,證稱宏傑集團於84年至87 年間確取得議 員簽名及記載補助金額之牋單(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卷第 二十一宗第100頁),而甲○○於93年7月13日在調詢、偵 訊中,既已明確供述丙○○係其親自洽談,且就被告丙○ ○部分,亦明確供述係在其位於板橋市之原宏傑公司所在 地洽談,所交付之款項為補助款額度3 成之現金;再參以 就扣押之88年2月28 日轉帳傳票(扣押物編號B012-1,93 年度偵字第18291號偵查卷第一宗第150頁,傳票轉帳號數 :880217 )中記載「總誠」一節,甲○○供述「總」字係 表示其自己、「誠」字係表示被告丙○○;另由甲○○自 行記載之上開筆記本內容以觀,其中登載有關被告姓名及 數字、宏傑公司登帳代碼(卡號)等資料,則以甲○○身 為宏傑集團實際負責人,對於該集團營運、獲利及內部記 帳方式具有支配之權力,倘非甲○○確曾與被告丙○○商 議有關販售議員補助款之事宜,自無於宏傑集團內部資料 上記載上開內容之必要。 3.證人林詩蓮於調詢、偵訊中證稱:「(宏傑公司哪些人員 會直接接觸到議員?)主要是甲○○、林子芸,」(93年 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三宗第77頁),「(宏傑公司 仲介議員補助款額度,是否均為3 成?)除了前述議員爭 取來的經費之回扣成數不一定外,其他議員販賣自己的補 助款額度都至少收3 成回扣」、「(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 助款額度,是否均為3 成?)除了前述議員爭取來的經費 之回扣成數不一定外,其他議員販賣自己的補助款額度都 至少收3 成回扣。」(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四 宗第67、118 頁),就有關甲○○涉及與議員洽談補助款 一節,與甲○○於調詢、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證人林 詩蓮於原審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件審理中另證稱宏 傑公司業務人員曾將空白牋單拿回公司,並在空白單上填 寫補助單位以補助學校等情(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卷第二 十一宗第209 、217 頁),就宏傑集團曾取得由議員簽名 之牋單一節,亦與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扣 案由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之「轉帳傳票」,其登載格式相同 ,內容亦屬雷同,以88年2 月28日之轉帳傳票(扣押物編 號B012-1,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第一宗第150 頁 )為例,係記載「(會計科目)銷貨折讓,(摘要)總誠 88218 、88129 ,(金額)000000,(會計科目)預付款 ,總誠88218、88129,241800」(交易代號88218、88129 等具體內容,詳如93 年度偵字第11459號偵查卷第一宗第 101 頁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使用情形一覽表),且依 甲○○上開證述內容,轉帳傳票中之「總」字係指甲○○ ,「誠」字係指被告丙○○,在「預付款」或「銷貨折讓 」科目中列名之議員,實際上確有收受議員補助款額度一 定比例之利益;參以林詩蓮於原審審理及原審法院93年度 矚訴字第2 號案件審理中,均結證稱上開記載係依營業資 料而製作(原審卷第九宗第122 頁;原審法院93年度矚訴 字第2號卷第二十一宗第204頁)。則以宏傑集團之上開內 部資料記載被告動支其議員補助款額度之詳細資料,而甲 ○○又係該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倘非其確與被告洽談有關 不法運用議員補助款及交付不法利益之情事,並取得被告 所簽立之牋單,林詩蓮自無於宏傑集團內部會計憑證登載 上開涉及營業資料內容之必要。 4.再扣案之空白牋單係被告丙○○所簽立,業據其於偵訊中 坦承不諱(93年度偵字第1829 1號偵查卷第一宗第219 頁 ),被告丙○○雖辯稱:係因囿於選舉人情壓力,許多人 請託開立牋單補助,其不好拒絕,多會應許,而於縣政府 通知補助款額度耗盡後,仍有人請託予以補助,其難以拒 絕,乃簽立空白牋單,用意在於向縣政府查詢補助款餘額 ,並非販售空白牋單得利云云。惟查上開空白牋單係被告 丙○○因販售補助款額度而交付甲○○,業據證人甲○○ 於偵訊中證述明確(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三宗 第179 頁,第四宗第49頁、第121 ~122 頁),被告丙○ ○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5.陳朝金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你還聽過甲○○及林子 芸提到過哪些議員是他們的客戶?)我記得有... 王景源 、辛○○... 丙○○... 等議員,... 主要還是得依據「 客戶成交紀錄卡」左下角的「業務」欄位是「青」或是「 芸」,再看後面夾的議員牋單,才知道是甲○○或林子芸 負責的議員」(93年度偵字第11 459號偵查卷第十三宗第 35頁),就有關甲○○涉及與議員洽談補助款一節,與甲 ○○於調詢、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陳朝金於調詢及偵 訊中復證稱曾於任職宏傑集團時常在辦公室看到臺北縣議 員牋單,係由甲○○或林子芸取回等情(93年度偵字第11 459號偵查卷第十三宗第18頁、第19頁反面、第32、34 頁 ),就宏傑集團曾取得議員牋單一節,亦與甲○○於原審 審理中證述情節相符。此外,扣案之訂購單係宏傑公司記 錄向生產商進貨成本之資料,業據證人陳朝金於調詢、偵 訊中證述明確(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偵查卷第十三宗第 19頁反面、第33頁),足證宏傑公司甲○○等取得被告丙 ○○所簽立之牋單後,即以事實欄所示之方法,向各學校 招攬予以補助添購設備或承作工程,再向上開訂購單所示 廠商訂購或定作。 6.再牋單上須記載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有上開臺北 縣政府94年6 月6 日北府主一字第000000 0000 號函所附 臺北縣政府執行「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標準作業流程說 明附卷可佐(原審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卷第五宗第 70頁),衡情倘被告確實恪遵補助款制度設立之意旨,基 於為地方爭取經費之動機,自當先行主動探求或經由適當 管道反應而瞭解地方各學校團體之實際需求,於簽立牋單 時應一併載明受補助單位、用途及補助金額,殊無任意簽 立空白牋單而置每年高達數百萬公款之運用猶如兒戲之理 。又如係議員自行主動探求地方需求而簽立牋單之情形, 衡情受補助單位業已特定,應無受補助單位仍與不法人士 勾結,甘冒違法犯行,而有提供不實文件請款、將補助款 朋分花用之情事。至如係議員經由適當管道反應始同意簽 立牋單之情形,縱係受補助單位藉由他人仲介始獲得議員 首肯,衡情除非均係透過同一管道向議員爭取補助款,否 則不致出現與上開補助款動支程序無關之非公務員,竟能 取得特定議員多筆議員補助款之補助年度、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等詳細資料之違常情事。準此,甲○ ○既係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復證稱自被告 辛○○、丙○○處取得議員簽名之牋單,又扣得其所經營 宏傑集團製作多筆議員補助款之補助年度、受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之詳細資料,則其上開係與被告辛○ ○、丙○○約定給付金錢而取得牋單之供述,自堪採信。 7.被告丙○○確於87年6 月25日、6 月29日及7 月16日,分 別簽立補助款額度400 萬元、100 萬元及100 萬元之空白 牋單後,交付甲○○,而甲○○遂於同日親將120 萬元、 30萬元及30萬元交付丙○○收受,嗣並據以向臺北縣政府 詐領5,824,130 元補助款;被告丙○○又於88 年 間,將 向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爭取補助經費270 萬元額度提供甲○ ○使用,並收取27萬元之不法利益等情,均事證明確,堪 以認定。 8.至證人甲○○於原審審理中雖翻異前詞,否認曾與被告辛 ○○商談議員補助款事宜及否認曾交付被告丙○○不法利 益(原審卷第十宗97年12月12日被告辛○○部分審判筆錄 第7 頁、原審卷第九宗第46頁),惟如上所述,證人甲○ ○既曾證稱宏傑公司於84年至87年間確取得議員簽名及記 載補助金額之牋單,參以上開所查扣該集團內部登載之業 績明細表、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會計憑證「轉帳 傳票」、應收帳款明細表等文書,對於宏傑集團係由甲○ ○與被告辛○○、丙○○洽談,及被告辛○○、丙○○動 支其議員補助款額度之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等記載詳實 ,倘非被告辛○○、丙○○確與甲○○具有利用牋單以詐 取補助款之犯意聯絡並交付空白牋單供其運用,自無記載 上開內容之必要;且查甲○○因本案亦涉及刑責,利害關 係至為重大,衡情亦難期其於法院審理為真實之陳述,故 其於原審審理之證詞應屬迴護之舉,要難憑採,自應以甲 ○○在調詢、偵訊中所為上開證述內容較為可採。 9.至追加起訴中另以:被告丙○○「向同僚金中玉議員借用 補助款額度150 萬元,出售甲○○,於87年7 月20日向甲 ○○收取30萬元,同年8 月12日再收取15萬元,共45萬元 」云云,此部分檢察官認被告丙○○同涉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嫌。惟據被告丙○○於調查局、偵查中坦承: 88年度之補助款其中業經被告丙○○借用,而撥挪150 萬 元用以補助深坑國中、三芝國小、淡水國小(詳如附表三 編號2 、3 、4 ,被告丙○○亦於其後89、90年度返還前 開額度等情(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卷ꆼ第82頁),核 與證人金中玉、甲○○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被告甲○○筆 記本(見本院證物卷第166 、168 、218 頁)、林詩蓮記 載之業績明細表(見94年度偵字第4877號卷第49頁)之記 載,已可認被告丙○○確實有向金中玉議員挪借150 萬元 之額度。惟再細查證人甲○○筆記本中與被告丙○○記載 相關者,分別係「重誠400/120 」、「6/29100/30」、「 7/16 30 萬/100重誠」、「7/7 9 萬/30 萬中玉(重誠) 」、「7/20 30/100萬中玉」(上開卷第166頁)、「8 月 /12中玉15/50萬」(上開卷第168 頁),然細核與筆記本 中7/20、7/7 部分「中玉」相關之記載,證人甲○○係證 稱:向金中玉議員購買130萬元配合款,並支付39 萬元之 金額予金中玉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七第46 頁 ),則筆記本中記載「7/7 9萬/30萬中玉(重誠」、「7/ 2030/100萬中玉」(上開卷第166頁)、「8月/12中玉15/ 50萬」(上開卷第168 頁)之二部分,由證人甲○○之解 讀,是否係向被告丙○○購買補助款額度,自非無疑。且 由被告丙○○所餘之補助款餘額可知,證人甲○○另本筆 記本記載:「7/2711:30查詢丙○○」「600-285.3=314. 7」(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卷ꆼ第109頁),是可知證 人甲○○係於87年7月27 日上午11時30分始查詢被告丙○ ○之88年度補助款餘額約係314.7 萬元,至該時始知悉被 告丙○○88年度補助款餘額已有不足之情,是以常情相衡 ,證人甲○○應係至該時始通知被告丙○○:補助款額度 已不足已事先本件明確可認定之400、100、100 萬元補助 款額度,則該時(87年7月27 日)起被告丙○○始有另向 其他議員挪借補助款額度之需、舉動。則以證人甲○○記 載有關購買金中玉補助款130 萬元支付利益之日期均係在 「7/20」(即87年7月20 日)之前,係在被告丙○○開口 挪借額度之前,則該等款項自應非被告丙○○因向金中玉 議員挪借額度而支付被告丙○○。況由本件附表三之額度 計算,證人甲○○使用之額度亦約僅600 萬元(即附表三 牋單金額欄之合計)、並未超出已經原先向被告丙○○購 買額度,證人甲○○自無再為並未使用之額度支付不法利 益予被告丙○○之理。故可知被告丙○○確有向金中玉議 員挪借150 萬元之額度,亦僅係為補足先前證人甲○○已 經購買之600 萬元額度,並非另於600萬元額度再出賣150 萬元額度予甲○○,證人甲○○亦未因挪借之150 萬元額 度另行支付不法利益予被告丙○○,而筆記本中記載「7/ 79萬/30萬中玉(重誠」、「7/2030/100 萬中玉」(上開 卷第166頁)、「8月/12中玉15/50萬」之部分,基於罪疑 為輕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丙○○之推定,難認係被 告丙○○收受此部分之不法利益。故追加起訴書此部分之 認定,應予更正,而認該向金中玉議員挪借之150 萬元額 度、惟未另外收取不法利益,附此敘明。 ꆼ被告丁○○部分: 1.如同前述之扣案由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之業績明細表(扣押 物編號019 ,影本見93年度偵字第182 91號偵查卷ꆼ第27 、39、41頁),其中載明被告姓名、成交日、成交卡號、 客戶名稱、預算、成交額、成本比、標準業績等情,而其 所記載之客戶名稱、預算等細節,核與上開被告丁○○動 支其議員補助款額度,以補助附表六所示單位之資料相符 。再參以扣案同由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之補助款使用於學校 明細紀錄(扣押物編號008 ;影本見93 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ꆼ第37頁),其中復載明被告姓名、日期、成交 卡號、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等情,且其所記載之客戶名 稱、預算等細節,亦核與上開被告丁○○動支其議員補助 款額度以補助附表六所示單位之資料相符,則以被告丁○ ○上開高達8 次動支議員補助款之具體情形,無公務人員 身分之宏傑集團人員已能準確記錄其具體之金額、受補助 單位等細節。 2.證人甲○○於另案調查中證稱:「我們向議員購買配合款 ,必須先行支付三成或三成以上回扣給議員,再加上人、 業績獎金及行政費用等,實際支付在採購案或標案的成本 就必須控制在三成以下,最高不能超過四成,否則公司就 沒賺頭」、「(前示和議員對帳的資料中記載『某年某月 某日借多少萬』代表的意義為何?)看是記在哪個議員的 對帳資料中,就是那個議員於記載的日期已經收了我支付 的錢的意思,例如:林阿坤的對帳資料中,他的統籌分配 款額度我在87年6 月5 日用在安溪國中49萬5 千元,應該 要支付給林阿坤的三成回扣14萬8 千5 百元,我已經在87 年3 月9 日就預付給他了,其餘的記載都是一樣的意思」 (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第8 頁、第13頁)、 「(提示:林詩蓮93年5 月27日扣押物編號:008 補助款 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乙冊,所示資料係何人製作?內容為 何?)(經檢視後)除了第一頁的筆跡不像是我公司前會 計林詩蓮的以外,其他都是林詩蓮製作的,內容是記載某 某議員把配合款賣給宏傑關係企業後,宏傑關係企業把配 合款用在哪一個受補助單位及補助金額」、「(提示:林 詩蓮93年5 月18日扣押物編號:....光011-16丁○○台北 縣議員用牋一張... 所示資料據林詩蓮表示,是她在離開 宏傑公司時帶出來的,這些議員用牋來源為何?)(經檢 視後)從這些用牋的年度來看,這些也是議員販售配合款 時給我使用,但是當年度還沒有用到或沒有用完的」、「 (前示用牋上的議員,都是曾經販售配合款給宏傑關係企 業的議員?)對」、「(前述你向議員購買配合款,交易 方式為何?)我們都是用現金交易,看議員有多少額度的 配合款可以販售,我就帶多少現金去,都是一手交錢一手 把簽好名的空白牋單交給我」(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 9 號卷ꆼ第141 頁正反面、第142 頁);於偵訊稱亦證稱 :「(議員的配合款所要補助的單位及金額,是否都是由 宏傑關係企業決定?)是的,補助金額有些是業務員在和 受補助單位洽談時就已經談好,回公司後再由我們告訴議 員受補助單位名稱及金額,議員開立好議員用牋後,再通 知我們去拿...」等語明確(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 9 號卷ꆼ第178 頁)。 3.再參以證人甲○○所製作筆記本之內容(扣押物編號B008 -1,影本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ꆼ第13-15 頁) ,甲○○於調詢時證稱:「(扣押物編號:就是在B008-1 筆記本第31頁的記載是什麼意思?)85年11月間,我透過 林子芸從議員丁○○那裡買到七百三十六萬元的配合款, 並支付三點五成回扣款二百五十七萬六千元....」、「( 扣押物編號:就是在B008-1筆記本第32頁的記載是什麼意 思?)就是我在85年12月間,我透過林子芸向丁○○買了 180 萬元配合款,並交付3 點5 成回扣款63萬元給他.... 」、「(扣押物編號:就是在B008-1筆記本第35頁的記載 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在86年3 月間,我透過林子芸分別 向....丁○○買了....四百萬元配合款,分別支付他們.. ..3點5成回扣款....140萬元」(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 59號卷ꆼ第43頁正反面)、「(和宏傑關係企業有補助款 回扣交易的議員中,有哪些是林子芸去接觸的?)有 ... 丁○○等人....」(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第3宗 第141 頁)、「(前述提供補助款供宏傑關係企業使用, 並收到一到三成不等回扣的議員為何?)....丁○○.... 」(見另案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卷ꆼ第81頁反面);於偵 訊時證稱:「(據你於調查中供稱筆記本第31頁的記載是 在85年11月間,你本人透過林子芸從議員丁○○....那裡 買到736 萬元....的配合款,並支付3點5成回扣款二百五 十七萬六千元....是否屬實?)實在」、「(據你於調查 中供稱筆記本第32頁的記載是你在85年12月間,透過林子 芸向丁○○買了180 萬元配合款,並交付3點5成回扣款63 萬元給他....是否實在?)實在」、「(據你於調查中供 稱筆記本第35頁的記載是你在86年3 月間,透過林子芸分 別向....丁○○....買了4 百萬元....配合款,分別支付 他們....3點5成....回扣款....2百57萬6千元....,是否 屬實?)實在」等語(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 第71至73頁),並有扣押筆記本影本在卷可稽(見93年度 偵字第18291號卷ꆼ第13-15頁)。證人甲○○身為宏傑集 團實際負責人,對於該集團營運、獲利及內部記帳方式具 有支配之權力,倘非甲○○確曾與被告商議有關販售議員 補助款之事宜,自無於其筆記本上記載上開內容之必要。 4.再參以牋單上須記載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有上開 臺北縣政府94年6 月6 日北府主一字第0000 000000 號函 所附臺北縣政府執行「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標準作業流 程說明附卷可佐(見原審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卷ꆼ 第70頁),衡情倘被告丁○○確實恪遵補助款制度設立之 意旨,基於為地方爭取經費之動機,自當先行主動探求或 經由適當管道反應而瞭解地方各學校團體之實際需求,於 簽立牋單時應一併載明受補助單位、用途及補助金額,殊 無任意簽立空白牋單而置每年高達數百萬公款之運用猶如 兒戲之理。況被告丁○○於調查中亦自承稱:「(臺北縣 政府核定你撥用的補助款額度後,是否會以公文或其他方 式通知你本人?)應該是會的」、「(你擔任議員期間, 曾否發生你的補助款被使用,而你本人卻不知情的情況? )應該是不會」(見98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卷ꆼ第7 頁正 反面);於偵查中證稱:「(你有無將議員空白牋單交給 朋友或受補助單位自行填寫?)沒有,名字我自己簽,但 是補助單位和金額有時由他們填,....他們會向我說明金 額程度」、「(提示:林詩蓮93年5 月18日編號光011-16 扣押物丁○○台北縣議員空白用牋,此張議員牋單是否你 親自簽名?)經檢視後,應該是我的簽名」、「(在擔任 議員期間,是否曾經有你名下之議員補助款被他人使用, 而你本人卻不知情的情況?)應該是不會」等語綦詳(見 98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卷ꆼ第19、21頁)。又如係議員自 行主動探求地方需求而簽立牋單之情形,衡情受補助單位 業已特定,應無受補助單位仍與不法人士勾結,甘冒違法 犯行,而有提供不實文件請款、將補助款朋分花用之情事 。至如係議員經由適當管道反應始同意簽立牋單之情形, 縱係受補助單位藉由他人仲介始獲得議員首肯,衡情除非 均係透過同一管道向議員爭取補助款,否則不致出現與上 開補助款動支程序無關之非公務員,竟能取得特定議員多 筆議員補助款之補助年度、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及補助 項目等詳細資料之違常情事。準此,甲○○既係以營利為 目的之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復證稱自被告丁○○處取得議 員簽名之牋單,又扣得其所經營宏傑集團製作多筆議員補 助款之補助年度、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之詳 細資料,則其上開係與被告丁○○約定給付金錢而取得牋 單之供述,自堪採信。 5.又證人林詩蓮於調查中證稱:「(三成以上的有哪些人? )乙○○以及透過乙○○將額度賣給林子芸的都是三成以 上」、「(透過乙○○將額度賣給林子芸的有哪些議員? )我知道的有....丁○○」、「(你如何知道... 丁○○ 等人是透過乙○○將額度賣給林子芸的?)林子芸有告訴 過我,而且....丁○○這些人的回扣成數比較高,林子芸 會先徵得甲○○的同意,再由甲○○告訴我以便登帳」( 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第67頁)、「我因為從 事議員補助款的業務,經常跑學校,從學校、議員方面得 知甲○○也以漢伸公司、綠美公司及介壽公司這三家公司 承包議員補助款的學校工程案」、「貴組93年5月27 日於 如通公司所查扣之扣押物編號007-2 應收帳款明細表乙冊 及扣押物編號008 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乙冊,就是 我在宏傑公司擔任會計期間所紀錄的手抄本,扣押物編號 007- 2應收帳款明細表是宏傑公司87年度損益分析,其中 紀錄補助單位名稱、補助金額、工程施作成本及宏傑公司 毛利,扣押物編號008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是紀錄8 7 年有哪些議員提供補助款額度、補助的對象及甲○○支 付議員回扣的日期及金額,....」、「(提示:林詩蓮扣 押物編號....011-5.... 011-16『台北縣議員牋單』:顏 世雄....乙○○....丁○○....等,何以本組人員於93年 5月18 日到你所設立的如通公司搜索時,會蒐獲前示顏世 雄等議員之空白牋單?)(經檢視後)這些簽名的議員都 有賣他們的補助款額度給宏傑公司」(見另案93年度他字 第5259號卷第13、14、73頁)、「(提示:林詩蓮93 年5 月27 日扣押物編號:008『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019『業績明細表』所示扣押物中記載『0.3』、『0.35 』、『0.4 』等字樣代表意義為何?)(經檢視後)就是 議員將牋單賣給宏傑公司,宏傑公司所要支付議員的成數 ,牋單額度乘以0.3 就是宏傑公司要付給議員的錢,另外 議員名字旁邊有寫日期、金額等數字就是付給該議員的錢 和付錢的日期」(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第99 頁);於偵訊時證稱:「(宏傑公司所要支付議員的回扣 成數,你是根據什麼記載?)我是根據甲○○和林子芸與 議員接洽後回來跟我講的,我才會記在帳上」(見另案93 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ꆼ第136頁)、「成本比就是各補助 案的實際成本百分比,但是不包括宏傑公司的人事行政及 稅金等支出,計算方式是進貨成本加上支付議員的三成銷 貨折讓回扣再去除以成交額,就是成本比,換言之,成本 比去乘以成交額再扣掉進貨成本就是支付給議員的回扣」 等語(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ꆼ第114頁),核與 證人甲○○於調查時證稱:「(提示:林詩蓮93年5 月27 日扣押物編號:019 業績明細表乙冊,所示資料係何人製 作?內容為何?)(經檢視後)是我公司前會計林詩蓮製 作的,內容是記載宏傑關係企業自84年到88年間的業務員 的業績獎金、支付議員的回扣成數及金額、議員補助款所 補助的單位等資料」(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 第9 頁反面)、「(前述你向議員購買配合款,交易方式 為何?)我們都是用現金交易,看議員有多少額度的配合 款可以販售,我就帶多少現金去,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把簽 好名的空白牋單交給我」(見另案93 年度偵字第11459號 卷ꆼ第141頁正反面、第142頁);於偵訊稱亦證稱:「( 議員的配合款所要補助的單位及金額,是否都是由宏傑關 係企業決定?)是的,補助金額有些是業務員在和受補助 單位洽談時就已經談好,回公司後再由我們告訴議員受補 助單位名稱及金額,議員開立好議員用牋後,再通知我們 去拿....」(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第178頁) 、「(宏傑公司所接觸的議員中,收受回扣的成數是否都 是固定三成?)大部分都是三成,但是也有少部分是一、 二成或三成以上,林子芸的部分比較高的成數是要經過我 同意,我都會跟林詩蓮討論」、「(據林詩蓮稱乙○○以 及透過乙○○將額度賣給林子芸的議員回扣成數比較高, 有何意見?)有這種狀況」等語相符(見另案93年度偵字 第11459號卷ꆼ第120頁),並有業績明細表、付款簽收簿 及訂購單在卷可稽(影本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 ꆼ第27、28-35、39、41、42-50頁)。 6.再證人陳朝金於調查時證稱:「(你在宏傑關係企業負責 什麼業務?)我的職務是廠務,就是甲○○及林子芸去找 到議員補助款,並且找到需要補助的學校、社團或里辦公 處以後,會把這些受補助單位的需求用品告訴我,由我去 找生產這些用品的廠商,儘量向這些生產商壓低進價,再 報價給總經理甲○○參考,如果甲○○認為價格可以,會 交給林詩蓮依『成本比』換算成售價,製作成預算書或計 畫書提供給受補助單位去辦理補助,有時候林詩蓮在忙, 我也會幫忙她製作預算書等資料」、「(甲○○扣押物編 號:B019 -6 訂購單一冊所示資料也是本組在宏傑關係企 業搜扣而來,用途為何?)(經檢視後)是用來記錄向生 產商進貨成本」、「(前示訂購單及付款簽收簿上的金額 ,就是宏傑關係企業的實際支出成本嗎?)對」、「.. .我在辦公室常會看到台北縣及桃園縣議員的牋單」(見 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第18、19頁反面、),就有關 宏傑集團曾取得議員牋單一節,亦與甲○○之證述情節相 符。 7.綜上事證,被告丁○○確於於85年11、12月間及86年3 月 間,簽發空白牋單,提供議員補助款額度新台幣3,736,20 0元,並收受林子芸交付之3.5成不法利益計1,307,670 元 ,嗣並經甲○○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嗣並據以向臺北 縣政府詐領3,715,720元補助款等情,事證明確。 ꆼ被告乙○○部分: 1.被告乙○○動支其議員補助款額度,以補助附表八所示單 位,核與扣案由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之業績明細表(扣押物 編號019 ,影本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ꆼ第48、 49、52、82、123 、136- 138頁),其中載明被告姓名、 成交日、成交卡號、客戶名稱、預算、成交額、成本比、 標準業績等情,而其所記載之客戶名稱、預算等細節相符 。 2.參以扣案同由證人林詩蓮所製作之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 紀錄(扣押物編號008 ;影本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 查卷ꆼ第80、121 、133 、134 頁)及應收帳款明細表( 扣押物編號007-2 ,影本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 ꆼ第61、65、71、75、84、90、96、106 、110 、117 、 125 、127 、142 頁),其中復載明被告姓名、日期、成 交卡號、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等情,且其所記載之客戶 名稱、預算等細節,亦核與上開被告乙○○動支其議員補 助款額度以補助附表八所示單位之資料相符,則以被告乙 ○○上開高達18次動支議員補助款之具體情形,無公務人 員身分之宏傑集團人員竟能準確記錄其具體之金額、受補 助單位等細節。 3.又證人甲○○於另案調查中證稱:「我們向議員購買配合 款,必須先行支付三成或三成以上回扣給議員,再加上人 、業績獎金及行政費用等,實際支付在採購案或標案的成 本就必須控制在三成以下,最高不能超過四成,否則公司 就沒賺頭」、「(前示和議員對帳的資料中記載『某年某 月某日借多少萬』代表的意義為何?)看是記在哪個議員 的對帳資料中,就是那個議員於記載的日期已經收了我支 付的錢的意思,例如:林阿坤的對帳資料中,他的統籌分 配款額度我在87年6 月5 日用在安溪國中49萬5 千元,應 該要支付給林阿坤的三成回扣14萬8 千5 百元,我已經在 87 年3月9 日就預付給他了,其餘的記載都是一樣的意思 」(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第8 頁、第13頁) 、「(提示:林詩蓮93年5 月27日扣押物編號:008 補助 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乙冊,所示資料係何人製作?內容 為何?)(經檢視後)除了第一頁的筆跡不像是我公司前 會計林詩蓮的以外,其他都是林詩蓮製作的,內容是記載 某某議員把配合款賣給宏傑關係企業後,宏傑關係企業把 配合款用在哪一個受補助單位及補助金額」、「(提示: 林詩蓮93年5 月18日扣押物編號:....光011-16丁○○台 北縣議員用牋一張... 所示資料據林詩蓮表示,是她在離 開宏傑公司時帶出來的,這些議員用牋來源為何?)(經 檢視後)從這些用牋的年度來看,這些也是議員販售配合 款時給我使用,但是當年度還沒有用到或沒有用完的」、 「(前示用牋上的議員,都是曾經販售配合款給宏傑關係 企業的議員?)對」、「(前述你向議員購買配合款,交 易方式為何?)我們都是用現金交易,看議員有多少額度 的配合款可以販售,我就帶多少現金去,都是一手交錢一 手把簽好名的空白牋單交給我」(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 459 號卷ꆼ第141 頁正反面、第142 頁);於偵訊稱亦證 稱:「(議員的配合款所要補助的單位及金額,是否都是 由宏傑關係企業決定?)是的,補助金額有些是業務員在 和受補助單位洽談時就已經談好,回公司後再由我們告訴 議員受補助單位名稱及金額,議員開立好議員用牋後,再 通知我們去拿...」等語明確(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 459號卷ꆼ第178頁)。再參以證人甲○○所製作筆記本之 內容(扣押物編號B008-1,影本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 偵查卷ꆼ第36-38頁),證人甲○○於調詢時證稱:「( 扣押物編號:就是在B0 08-1筆記本第35 頁的記載是什麼 意思?)就是我在86年3月間,我透過林子芸分別向 .... 乙○○....買了二百萬元....配合款,分別支付他們 3.3 點6成....回扣款....72萬 ....」、「(扣押物編號:就 是在B008-1筆記本第52、53頁的記載是什麼意思?)我在 87年3月間,....透過林子芸向乙○○買150萬元配合款, 支付他3點5成回扣款52萬5千元」(見另案93 年度偵字第 11459號卷ꆼ第43頁反面、第45 頁反面)、「(和宏傑關 係企業有補助款回扣交易的議員中,有哪些是林子芸去接 觸的?)有...乙○○.... 等人」、「(前示資料中記載 ,....『乙○○200 』,代表什麼意義?)這是代表乙○ ○賣配合款給宏傑關係企業的額度二百萬元」(見另案93 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ꆼ第141頁)、「(前述提供補助款 供宏傑關係企業使用,並收到一到三成不等回扣的議員為 何?)....乙○○....」(見另案93年度他字第5259號卷 ꆼ第81頁反面);於偵訊時證稱:「(據你於調查中供稱 筆記本第35頁的記載是你在86年3 月間,透過林子芸分別 向....乙○○....買了二百萬元....配合款,分別支付他 們....3點6成....回扣款72萬是否屬實?)實在」、「( 據你於調查中供稱筆記本第52、53 頁的記載是你在87年3 月間,....透過林子芸向乙○○買150 萬元配合款,支付 他3點5成回扣款52萬5 千元....是否屬實?)實在」(見 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第73、77頁),證人甲○ ○身為宏傑集團實際負責人,對於該集團營運、獲利及內 部記帳方式具有支配之權力,倘非甲○○確曾與被告商議 有關販售議員補助款之事宜,自無於其筆記本上記載上開 內容之必要。 4.再參以牋單上須記載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有上開 臺北縣政府94年6 月6 日北府主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臺北縣政府執行「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標準作業流程 說明附卷可佐(見原審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卷ꆼ第 70頁),衡情倘被告乙○○確實恪遵補助款制度設立之意 旨,基於為地方爭取經費之動機,自當先行主動探求或經 由適當管道反應而瞭解地方各學校團體之實際需求,於簽 立牋單時應一併載明受補助單位、用途及補助金額,殊無 任意簽立空白牋單而置每年高達數百萬公款之運用猶如兒 戲之理。且被告乙○○於調查時亦陳稱:「(你擔任議員 十多年間,曾否發生你的補助款被使用,而你本人卻不知 情的情況?)...應該是沒有發生過」(見93年度偵字 第18291 號卷ꆼ第27頁)。又如係議員自行主動探求地方 需求而簽立牋單之情形,衡情受補助單位業已特定,應無 受補助單位仍與不法人士勾結,甘冒違法犯行,而有提供 不實文件請款、將補助款朋分花用之情事。至如係議員經 由適當管道反應始同意簽立牋單之情形,縱係受補助單位 藉由他人仲介始獲得議員首肯,衡情除非均係透過同一管 道向議員爭取補助款,否則不致出現與上開補助款動支程 序無關之非公務員,竟能取得特定議員多筆議員補助款之 補助年度、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等詳細資料 之違常情事。準此,甲○○既係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實際 負責人,其復證稱自被告乙○○處取得議員簽名之牋單, 又扣得其所經營宏傑集團製作多筆議員補助款之補助年度 、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及補助項目之詳細資料,則其上 開係與被告乙○○約定給付金錢而取得牋單之供述,自堪 採信。 5.又證人林詩蓮於調查中證稱:「(三成以上的有哪些人? )乙○○以及透過乙○○將額度賣給林子芸的都是三成以 上」、「(透過乙○○將額度賣給林子芸的有哪些議員? )我知道的有....丁○○....」、「(你如何知道....丁 ○○等人是透過乙○○將額度賣給林子芸的?)林子芸有 告訴過我,而且丁○○這些人的回扣成數比較高,林子芸 會先徵得甲○○的同意,再由甲○○告訴我以便登帳」( 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第67頁)、「我因為從 事議員補助款的業務,經常跑學校,從學校、議員方面得 知甲○○也以漢伸公司、綠美公司及介壽公司這三家公司 承包議員補助款的學校工程案」、「貴組93年5 月27日於 如通公司所查扣之扣押物編號007-2 應收帳款明細表乙冊 及扣押物編號008 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乙冊,就是 我在宏傑公司擔任會計期間所紀錄的手抄本,扣押物編號 007-2應收帳款明細表是宏傑公司87 年度損益分析,其中 紀錄補助單位名稱、補助金額、工程施作成本及宏傑公司 毛利,扣押物編號008 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是紀錄 87年有哪些議員提供補助款額度、補助的對象及甲○○支 付議員回扣的日期及金額」、「(提示:林詩蓮扣押物編 號....011-5....011-16『台北縣議員牋單』:顏世雄... .乙○○....丁○○....等,何以本組人員於93年5月18日 到你所設立的如通公司搜索時,會蒐獲前示顏世雄等議員 之空白牋單?)(經檢視後)這些簽名的議員都有賣他們 的補助款額度給宏傑公司」(見另案93年度他字第5259號 卷第13、14、73頁)、「(提示:林詩蓮93年5月27 日扣 押物編號:008『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019『業 績明細表』所示扣押物中記載『0.3』、『0.35』、『0.4 』等字樣代表意義為何?)(經檢視後)就是議員將牋單 賣給宏傑公司,宏傑公司所要支付議員的成數,牋單額度 乘以0.3 就是宏傑公司要付給議員的錢,另外議員名字旁 邊有寫日期、金額等數字就是付給該議員的錢和付錢的日 期」(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ꆼ第99 頁);於偵 訊時證稱:「(宏傑公司所要支付議員的回扣成數,你是 根據什麼記載?)我是根據甲○○和林子芸與議員接洽後 回來跟我講的,我才會記在帳上」(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 11459號卷ꆼ第136頁)、「成本比就是各補助案的實際成 本百分比,但是不包括宏傑公司的人事行政及稅金等支出 ,計算方式是進貨成本加上支付議員的三成銷貨折讓回扣 再去除以成交額,就是成本比,換言之,成本比去乘以成 交額再扣掉進貨成本就是支付給議員的回扣」等語(見另 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ꆼ第114頁),核與證人甲○○ 於調查時證稱:「(提示:林詩蓮93年5月27 日扣押物編 號:019 業績明細表乙冊,所示資料係何人製作?內容為 何?)(經檢視後)是我公司前會計林詩蓮製作的,內容 是記載宏傑關係企業自84年到88年間的業務員的業績獎金 、支付議員的回扣成數及金額、議員補助款所補助的單位 等資料」(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ꆼ第9頁反面) 、「(提示:林詩蓮93年5月18日扣押物編號:光011-5乙 ○○台北縣議員用牋二張....所示資料據林詩蓮表示,是 她在離開宏傑公司時帶出來的,這些議員用牋來源為何? )(經檢視後,從這些用牋的年度來看,這些也是議員販 售配合款時給我使用,但是當年度還沒有用到或沒有用完 的,....)」、「(前示用牋上的議員,都是曾經販售配 合款給宏傑關係企業的議員?)對」、「(前述你向議員 購買配合款,交易方式為何?)我們都是用現金交易,看 議員有多少額度的配合款可以販售,我就帶多少現金去, 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把簽好名的空白牋單交給我」(見另案 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ꆼ第141頁正反面、第142 頁); 於偵訊稱亦證稱:「(議員的配合款所要補助的單位及金 額,是否都是由宏傑關係企業決定?)是的,補助金額有 些是業務員在和受補助單位洽談時就已經談好,回公司後 再由我們告訴議員受補助單位名稱及金額,議員開立好議 員用牋後,再通知我們去拿....」(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 11459號卷ꆼ第178頁)、「(宏傑公司所接觸的議員中, 收受回扣的成數是否都是固定三成?)大部分都是三成, 但是也有少部分是一、二成或三成以上,林子芸的部分比 較高的成數是要經過我同意,我都會跟林詩蓮討論」、「 (據林詩蓮稱乙○○以及透過乙○○將額度賣給林子芸的 議員回扣成數比較高,有何意見?)有這種狀況」等語相 符(見另案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卷ꆼ第120頁),並有業 績明細表、應收帳款明細表、付款簽收簿、訂購單在卷可 稽(見93年度偵字第字18291號卷ꆼ第47-148頁)。 6.又證人陳朝金於調查時證稱:「(你在宏傑關係企業負責 什麼業務?)我的職務是廠務,就是甲○○及林子芸去找 到議員補助款,並且找到需要補助的學校、社團或里辦公 處以後,會把這些受補助單位的需求用品告訴我,由我去 找生產這些用品的廠商,儘量向這些生產商壓低進價,再 報價給總經理甲○○參考,如果甲○○認為價格可以,會 交給林詩蓮依『成本比』換算成售價,製作成預算書或計 畫書提供給受補助單位去辦理補助,有時候林詩蓮在忙, 我也會幫忙她製作預算書等資料」、「(甲○○扣押物編 號:B019-6訂購單一冊所示資料也是本組在宏傑關係企業 搜扣而來,用途為何?)(經檢視後)是用來記錄向生產 商進貨成本」、「(前示訂購單及付款簽收簿上的金額, 就是宏傑關係企業的實際支出成本嗎?)對」、「我在辦 公室常會看到台北縣及桃園縣議員的牋單」等語(見93年 度偵字第11459 號卷ꆼ第18、19頁反面、),就有關宏傑 集團曾取得議員牋單一節,亦與甲○○之證述情節相符。 7.綜上所述,被告乙○○確有於85年8 月底、86年3 月14日 及同年7 月12日、87年3 月31日及於88年間,提供議員補 助款額度562000元、200萬、200萬元、150萬元及95.05萬 元之空白牋單,交付甲○○,並收受不法利益202320元、 72萬元、72萬元、52.5萬元及28.515萬元(共計2,412,47 0元),嗣並據以向臺北縣政府詐領6,618,120元補助款等 情,事證明確。 ꆼ被告四人前揭之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四 人之前揭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ꆼ至被告辛○○請求傳訊其服務處人員庚○○以證明庚○○是 否見過甲○○及庚○○有無收過甲○○交付之任何款項等, 因其所證明係有關庚○○之事,並無法推翻前揭有關認定被 告辛○○已明之事證,且本件事證已明,核無必要。 二、法律變更部分:按被告辛○○、丙○○、丁○○、乙○○行 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於95年5 月5 日修正,95年7 月 1 日施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 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與本件相關之刑法第2 條、第 10條、第37條第2 項、第51條均已修正,並刪除第56條之規 定。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 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 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 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 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 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 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 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 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ꆼ公務員之定義:刑法第10條第2 項公務員定義之修正,按「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又「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94年 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95年5 月30日修正前貪 污治罪條例第2 條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上開法條已分 別修正,即刑法第10條第2 項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 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 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貪污治 罪條例第2 條則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 例處斷」,並均自00年0 月0 日生效。再以「本法總則於其 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刑法第11 條前段亦有明文,故自95年7 月1 日起,有關貪污治罪條例 犯罪主體「公務員」之定義,即應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10 條第2 項認定。而公務員定義之變更涉及身分法適用與否之 問題,即涉及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 問題。按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包括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 立法機關,而被告辛○○、丙○○、丁○○、乙○○行為時 分別係臺北縣議會第12、13、14屆議員,被告四人於宣誓就 職後,即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無論依修法前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 之規定,或前開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被告四 人均為公務員,故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10條 第2 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對被告四人而言並無較 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仍應適用修正前貪污治罪 條例第2 條之規定。 ꆼ關於褫奪公權,修正後刑法第37條第2 項將宣告褫奪公權之 有期徒刑宣告刑下限,由6 個月提高為1 年,但貪污治罪條 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並宣告褫奪公權」,則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是否應褫 奪公權,自應依上開特別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37條第2 項 之規定。惟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9條規定適用刑法總則褫奪公 權之期間時,因修正前後刑法第37條第2 項均規定褫奪期間 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亦即適用修正前後之規定並無不同, 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且褫奪公權屬從 刑之科刑規範事項,應隨同主刑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 37條第2 項規定。 ꆼ其餘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1.被告四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分別於92年2 月6 日、95 年5 月30日二次修正公布,其中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其相關條次、構成要件、 刑度均未變更,對被告四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2.又本件丙○○行為後(即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圖得不法利益 二十七萬元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圖 利罪之構成要件業於90年11月7 日、98年4 月22日二度修 正,90年11月7 日修正要件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刑度則仍為「5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惟構成要件 改即採「結果犯」,並取消未遂犯之處罰規定(92年2 月 6 日再次修正時,該條款內容則未改變),再98年4 月22 日之修正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新法之構成要件雖經限縮 ,惟刑度則未更動,因此次修正,係將原條文所稱「明知 違背法令」之「法令」內容,依原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均 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 法令』之修正,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 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 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 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 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係條文就違背法令構 成要件之明文化,故二者實質上並無差異,是中間時法、 與裁判時法二者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比較上開行為 時法及裁判時法之刑度及適用之結果,不論新法、舊法被 告丙○○均構成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 罪,應以行為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 定(即85年10月23日修正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5款規定)最有利於被告丙○○。 ꆼ其餘有關刑法部分: 1.又按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此一修正不影響於本件被告四人前揭為共 同正犯之關係,不生法律變更比較問題。關於貪污治罪條 例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為銀元1 元(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 提高10倍後,折算為新台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 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台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是比 較修正前後罰金刑最低度部分,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 四人較為有利。 2.修正前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 ,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之刑法 已刪除上開連續犯之條文規定,則被告多次犯罪行為,即 應就各次行為分別論罪科刑,再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 罰,故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四人。 3.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該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 顯較有利於被告丙○○。 ꆼ本件綜合上揭新舊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比較之結果,關於被 告四人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之罪,新修正之規定並未 較有利於被告,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爰一體適用被告 行為時即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及修正前刑 法之規定。 三、論罪: ꆼ被告辛○○、丙○○、丁○○、乙○○明知上述議員補助款 之支用程序,亦明知上開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且須覈實 報銷,如任意將未記載完備之牋單交由他人使用,不僅違背 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立之原意,且將遭人以不法方法詐取屬公 款性質之補助款,嚴重損害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真實性,被告 為牟取私人不法利益,竟仍簽立空白牋單並任令他人使用, 致臺北縣政府遭詐取財物。核被告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茲 應予說明者為刑法上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 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 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 (參照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判例意旨);惟如於 行為之初,係公務員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有利用公務員職 務上機會而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即在合同意 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相互利用他人之行 為,以遂行其得利之目的者,此時因與公務員具有合同之平 行一致性犯意聯絡,顯與單純利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 為之行為有異,縱公務員因而收受不法利益,核屬其與無公 務員身分之共同正犯間分配利益之態樣,尚與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罪之要件有間。查被告辛○○、丙○○、丁○ ○、乙○○簽立牋單,以建議臺北縣政府補助相關受補助單 位,固係被告等人身為臺北縣議員所得行使職務之一,惟本 件係被告等人明知牋單應由議員本人親自簽立,並經特定程 序予以審核等情,竟仍簽立空白牋單交予甲○○等使用,被 告四人於與甲○○商議犯行之初,對於其行為違反牋單運用 之法定程序,且空白牋單將遭非法使用以詐取財物等情,自 應知之甚詳,竟仍為上開犯行,核渠等所為顯非單純基於開 立牋單以動支議員補助款,而係容任甲○○等以不法犯行詐 取本非被告四人欲補助對象之議員補助款,遂行渠等謀取私 利之意圖,被告四人顯與甲○○及與甲○○有同一犯意聯絡 之林子芸、陳朝金並非屬對立性之關係,而係基於不法犯意 之聯絡,在合同意思範圍,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並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渠等詐取議員補助款之目的, 自與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而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尚與 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罪之要件有異。 ꆼ被告丙○○所為事實欄所示對於非屬其主管或監督權限範圍 內之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學校之事務,連續簽立空白 牋單及交付甲○○使用之犯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 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圖自己不法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之圖利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丙○○係涉 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圖利罪,惟被告丙○○係利用 其臺北縣議員之身分,建議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補助如附表二 所示之補助單位,並收取甲○○所交付之不法利益,上開事 務原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故被告丙○○上開犯行,核屬 觸犯同條項第5款之圖利罪,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ꆼ被告辛○○、丙○○、丁○○、乙○○分別與甲○○、林子 芸、陳朝金間,就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規定,均論以共 同正犯。 ꆼ被告辛○○、丙○○、丁○○、乙○○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詐取財物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且所犯構成要件復 屬相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丙○○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 1 項第5 款之圖利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且所犯構成 要件復屬相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 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ꆼ另刑事妥速審判法所規定得酌量減輕其刑之情形: 1.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於103 年6 月4 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00000000000 號總統令公布修正為:「自第一審繫屬日 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 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 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 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 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 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故本院自應依職權審酌。又本條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 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 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觀諸該條各款之規 定,係以因可歸責於法院之事由導致訴訟延滯,作為適用 之前提,但並非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逾八年而未能判決 確定,且其延滯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告,即得當然減輕 其刑,仍須以法院於審酌該條各款規定之事項,並就個案 整體綜合評價,尤應考量被告所犯罪名及其犯罪情節是否 重大等事由,再就被告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 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判斷,認被告速審權 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始 得適用本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且應於判決理由內明確表 示產生量刑差距之具體理由,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參照)。又前開所稱「訴訟程序之 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者,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 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 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 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換言之 ,訴訟程序之延滯,必須屬於「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者 ,始與前開規定相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 判決參照)。 2.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於95年1 月13日繫屬於原審法院, 此有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可稽(見原審95 年度矚訴字第1 號卷第1 頁),顯見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迄今起已逾八年 未能判決確定。惟依本條規定,必須延滯之原因不可歸責 於被告,經審酌該條各款規定事項,經整體綜合評價,認 被告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有予以適當救濟 之必要,始得適用本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3.本件被告自原審繫屬時起,均能按時出庭,並適時提出準 備書狀及答辯狀,查無故意延滯之情形。且本件同時經提 起公訴之涉犯被告人數實多名,除被告上開四人之部分外 ,連同其餘同案被告之犯罪事實、涉案法條均牽涉貪污治 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 益罪等,須從諸多情況證據加以釐清,有相當之複雜度。 本件之延滯,實非可歸責於被告四人,且已然侵害被告四 人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爰依上開規定,減輕被 告四人刑責,並先加後減。 ꆼ被告丙○○所犯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圖利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上訴理由之論駁: ꆼ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第查 : 1.原審誤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乙○○確有提 供空白牋單並收受不法利益之犯行,遽為無罪之諭知,尚 有未洽。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丁○○就附 表六所示之犯行部分不當及被告乙○○就附表八所示之犯 行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惟認被告丁○○就如附表七所示 之犯行部分及被告乙○○就如附表九所示之犯行部分亦構 成犯罪,則無可採。 2.原審未及審究刑事妥速審判法之適用,未對被告四人為減 刑,尚有未合。 3.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 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 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以科處刑罰時,始生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比較適用問題。故被告之行為,依行為 時之法律規定應成立犯罪,但依裁判時之法律已不加處罰 者,即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之規定諭知免訴;反之,依裁判 時之法律規定雖應成立犯罪,但依行為時之法律無處罰明 文者,即應本於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規定,予以無罪 之諭知,不得以其行為雖不符裁判時法所定之犯罪構成要 件,但卻與行為時法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該當,而置裁判 時法於不論,逕依行為時法予以處罰。本件丙○○行為後 (即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圖得不法利益27萬元部分),貪污 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業於90年 11月7 日、98年4 月22日二度修正,其犯罪構成要件自原 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 人不法之利益。」,修正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 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同時刪除該條款關於圖利未 遂犯之處罰(即改採結果犯),再修正為「對於非主管或 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 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 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新法之構成要件既經限縮,則丙○○此部分行為是否 具新法之構成要件,自應詳加審酌,如認其所為依新法之 規定仍應處罰,始應就裁判時法、中間法與行為時法比較 適用從輕原則。乃原判決未詳細審酌丙○○此部分究係違 背何項法令圖利,其行為是否符合新法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遽認比較上開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之刑度及 適用之結果,不論新法、舊法,丙○○均構成對於非主管 或監督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應以行為時之貪污治罪 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即85年10月23日修正施 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最有利於丙 ○○等情(見原判決第42頁倒數第13至1 行),而論以該 罪,不僅漏未比較98年4 月22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且有理 由不備之違誤。 4.又原審判決所認定丙○○附表四行為,應適用85年10月23 日修正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論 處,該款之犯罪構成要件內容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 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則原審 判決主文諭知「丙○○連續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物,明 知違背法令,利用身分圖自己不法益,因而獲得利益。」 ,顯與該條款之犯罪構成要件未合,亦有理由矛盾之疏誤 。 5.檢察官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丙○○利用統籌分配款 、地方建設配合款詐取財物部分,係載稱:「87年6、7月 間,丙○○提供三筆補助款額度各4百萬元、1 百萬元及1 百萬元予宏傑公司使用,各收取甲○○預付之三成不法利 益……丙○○向同僚金中玉議員借用補助款額度150 萬元 ,出售予甲○○,於87年7月20日向甲○○收取30 萬元, 同年8月12日再收取15萬元……90 年間丙○○復提供補助 款額度218萬4千元予宏傑公司,收受甲○○預付之不法利 益65萬5千3百元……」等語(見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 之ꆼ部分)。惟原判決僅就上開「87年6、7月間,丙○○ 提供三筆補助款額度各4 百萬元、1百萬元及1百萬元予宏 傑公司使用,各收取甲○○預付之三成不法利益」部分, 認定丙○○犯罪(見原判決第四頁倒數第十一至一行), 另於理由欄說明上開「90年間丙○○復提供補助款額度21 8萬4千元予宏傑公司,收受甲○○預付之不法利益65 萬5 千3 百元」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由(見原判決第34 頁倒數第12 至5行、第38頁倒數第12行至第39頁第15行) ;然就丙○○被訴「向同僚金中玉議員借用補助款額度15 0萬元,出售予甲○○,收取不正利益45 萬元」部分,是 否成立犯罪及應為如何之判決,均未於理由中說明。 6.供述證據,特重任意性,故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 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 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得為證據。」,將被告供述之任意性,作為證據能力之要 件。而證人陳述之任意性,同法雖無相同之明文,但本於 同一法理,審理事實之法院亦應詳加調查,以擔保該證人 陳述之信用性。又對於證人施以前揭不正之方法者,不以 負責詢(訊)問或製作筆錄之公務員為限,其他第三人亦 包括在內,且不以當場施用此等不正之方法為必要,縱係 由第三人於詢(訊)問前為之,倘使證人精神上、身體上 受恐懼、壓迫之狀態延續至應訊時,致不能為任意性之陳 述者,該證人之陳述仍屬非出於任意性,依法不得採為判 斷事實之根據。故審理事實之法院,遇有當事人或證人提 出非任意性之爭執時,應先於其他事實而為調查,倘未查 明,遽行憑採,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 之違法。依證人甲○○於第一審時證稱:在調查站接受詢 問時,調查員有脅迫伊,那種脅迫之形態、作為,讓伊的 律師跳起來指摘說怎麼可以對關係人這樣,怎麼可以用這 種方式取供,調查員反反覆覆總共對伊脅迫好幾次,並非 同一人,印象最深的是北機組之褚姓調查員,那種語言、 態度、聲調、表情與動作讓伊產生恐懼,伊每次遭脅迫時 辯護人都有在場,調查員詢問完後,移至檢察官複訊時, 伊因調查員脅迫而生之恐懼感仍存在,伊因害怕如果向檢 察官報告在調查站遭脅迫之情形會被關,所以偵查中所述 之情形才會與調查站相同等語,已主張其於調查站接受詢 問時曾受「儲姓」調查員等人脅迫而為不實之供詞,且當 時辯護人並當場抗議等情。乃原判決理由欄說明甲○○於 第一審及與本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93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 件審理中,就其於93年7月13日、93年9 月21日、10月7日 在調查站製作筆錄之歷程,僅指稱受到很不公平待遇,有 位調查員對其叫罵,其所委任律師曾予以指責三次,該情 況令其害怕,調查員態度很惡劣,像是在恐嚇等情,惟並 未指稱調查人員於詢問過程中,以何特定、具體之言語及 行為等強暴或脅迫之不正方法迫使其供述,參以甲○○上 開於調查站供述之內容,均於檢察官訊問時重複供述,且 均有辯護人在場,則其上開期日於調查站供述之內容,均 堪認係出於真意,且其信用性具有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等 由,而認甲○○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係出於其自由意志。 然甲○○既已指出有「儲姓」調查員對其為不法取供,且 其「辯護人」亦在場抗議,似非無從經由傳訊上開證人或 勘驗錄音、錄影光碟以究明有無甲○○所指摘非法取供之 情形。原審未予調查審酌,遽認甲○○於調查站之陳述係 出於其自由意志,尚嫌速斷,亦有查證未盡之違失。 ꆼ至被告辛○○上訴意旨略以:證人甲○○、林詩蓮均未曾目 睹被告辛○○有交付空白牋單或收受任何不法利益等語;被 告丙○○上訴意旨則以依證人姜素珍、楊大明於原審之證言 及台北縣政府95年12月21日北府主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可知縣議員就統籌分配款、補助款之動支,僅有建議權,並 無決定權限云云。惟查: 1.被告辛○○於擔任第13屆議員期間,先後簽立補助款額度 共計590 萬元之空白牋單交予甲○○,並收取甲○○所交 付分別合計為177 萬元之不法利益,事後由甲○○據以向 臺北縣政府詐得5,748,390 元之議員補助款及被告丙○○ 於擔任第14屆議員期間,先後簽立補助款額度共計600 萬 元之空白牋單交予甲○○,復提供向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爭 取補助款額度共計270 萬元,並收取甲○○所交付分別合 計為180 萬元及27萬元之不法利益,事後由甲○○據以向 臺北縣政府詐得5,824,130 元之議員補助款等情,已詳如 前述。至被告辛○○於本院固聲請傳喚證人庚○○到院證 稱:被告辛○○並未自證人甲○○處取得款項云云(見本 院卷ꆼ第205 頁背面),惟證人庚○○亦於本院具結證稱 :伊係辛○○擔任臺北縣第13屆議員之服務處幹事,工作 時間係早上九時至下午9 時,惟期間會出去辦理選民服務 等語(見本院卷ꆼ第206 頁),是以證人庚○○均係於選 民服務處工作,並未24小時均在服務處內、甚至期間亦會 外出,實難以證人庚○○之證述即認定被告辛○○並無與 證人甲○○有任何之接觸,而難為有利於被告辛○○之認 定。 2.又被告丙○○於調查時證稱:「(你前述議員補助款牋單 是如何開立?)簽名都是我簽的,至於金額及受補助單位 等其他欄位,有可能是由我三個助理或樁腳、義工等幫我 填寫,但是受補助對象及金額,他們都會和我確認,事後 台北縣政府也會把核定的補助公文副本給我」(見93年度 偵字第18291 號卷ꆼ第81頁反面);於偵訊時證稱:「( 何以前示牋單之『年度』、『金額』、『受補助單位』等 欄位有三種以上不同之筆跡?)因有很多助理幫我填寫, 所以筆跡會有不同,但簽名都是我簽的」等語(見93年度 偵字第18291 號卷ꆼ第217 頁),是議員補助款之動支, 須由議員本人簽立牋單,載明動支經費年度、補助對象、 用途及補助金額,並經特定程序予以審核,足認被告辛○ ○、丙○○確有將空白牋單交付甲○○,使甲○○得據以 行使而獲得補助款,並自甲○○處收受不法利益,而證據 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 、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 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 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 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 捨,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亦難認有違 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 容任意指為違法。 3.被告辛○○、丙○○二人提起上訴,仍執前開情詞而為爭 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 ,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均難認有理由。 ꆼ故原判決關於被告丙○○、辛○○、丁○○、乙○○等人既 有上開可議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科刑(主刑、從刑部分): ꆼ審酌被告四人擔任臺北縣議員,本應不負選民之託付,實際 探求地方需求,發揮議員補助款制度之功能,以善盡為民喉 舌之民意代表職責,竟為牟私利,罔顧選民付託,擅與不法 業者勾結,利用其民意代表身分及制度之缺失,任令同夥業 者詐取國家財產,巧奪植基民間賦稅之公款,嚴重有辱公職 ,情節非輕,復審酌ꆼ被告辛○○於本院訊問時一度坦承部 分犯行,所詐得金額高達5,748,390 元,被告收受不法利益 高達177 萬元;ꆼ被告丙○○於偵審中均否認犯行,所詐得 金額高達5,824,130元,被告丙○○收受不法利益高達180萬 元,因圖得27萬元之不法利益,ꆼ被告丁○○、乙○○於偵 審中均否認犯行,被告丁○○所詐得金額高達3,715,720 元 、收受不法利益高達1,307,670 元,被告乙○○所詐得金額 高達6,618,120元、收受不法利益高達2,412,470元;及審酌 被告四人之素行尚佳,因一時失慮致罹犯行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被告四人如主文第2至5項所示之刑。 ꆼ被告四人均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 之規定,就被告四人均予以宣告褫奪公權5 年。 ꆼ沒收部分: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 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又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財產抵償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依上開規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 物而無法追繳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財物相當 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產抵 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 8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 算,且於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 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追繳情形,故各共同正犯 之間係採連帶追繳主義,應於裁判時諭知連帶追繳,不得就 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追繳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58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 等以牋單向臺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詐取國家財產,雖有議 員牋單之建議金額與縣政府實際撥款金額之不同,惟其等所 詐取之財物,應以實際撥款金額認定之,附此敘明。茲: 1.被告辛○○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為 5,748,390 元,應依法與甲○○、林子芸及陳朝金連帶追 繳,並發還被害人臺北縣政府(現已改為新北市),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甲○○、林子芸及陳朝金連帶 以其財產抵償之。 2.被告丙○○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分 別5,824,130 元,應依法與甲○○、林子芸及陳朝金連帶 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臺北縣政府(現已改為新北市),如 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甲○○、林子芸及陳朝金連 帶以其財產抵償之。至被告丙○○所犯圖利罪之不法所得 27萬元,應依法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3.被告丁○○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3, 715,720 元,應依法與甲○○、林子芸及陳朝金連帶追繳 ,並發還被害人新北市(原臺北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應與甲○○、林子芸及陳朝金連帶以其財產 抵償之。 4.被告乙○○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得財物 6,618,120 元,應依法與甲○○、林子芸及陳朝金連帶追 繳,並發還被害人新北市(原臺北縣)政府,如全部或一 部無法追繳時,應與甲○○、林子芸及陳朝金連帶以其財 產抵償之。 ꆼ、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追加起訴意旨另以:ꆼ被告辛○○於86 年間,將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縣立學校等 單位之補助款額度,共計7,845,000 元,以簽立空白牋單之 方式,販售予宏傑集團負責人甲○○,用以牟利,並由甲○ ○將額度約3 成即2,104,500 元之代價交付辛○○。ꆼ被告 丙○○於90年間,將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 縣立學校等單位之補助款額度,共計2,184,000 元,以簽立 空白牋單之方式,販售予宏傑集團負責人甲○○,用以牟利 ,並由甲○○將額度約3 成即655,300 元之代價交付丙○○ 。甲○○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即分別向附表二、附表五 所示之單位招攬,嗣分別填載不實牋單並送交臺北縣政府, 使臺北縣政府陷於錯誤,先後如數核撥經費,而詐得補助款 ,ꆼ丁○○於於85年11、12月間及86年3 月間,另提供議員 補助款額度9,423,800 元,並收受林子芸交付之3.5 成不法 利益3,298,330 元,將所簽立之空白牋單,販售予宏傑集團 負責人甲○○,用以牟利,甲○○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 即分別向附表七所示之單位招攬,嗣分別填載不實牋單並送 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陷於錯誤,先後如數核撥經費 ,而詐得如附表七所示之補助款。ꆼ乙○○於85年5 月間, 提供議員補助款額度新台幣122.64萬元,並收受林子芸預付 之四成不法利益49.056萬元;復於85年8 月底,提供補助款 額度3,438,000 元,而收受林子芸預付之三點六成不法利益 1,237,680 元,將所簽立之空白牋單,販售予宏傑集團負責 人甲○○,用以牟利,甲○○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即分 別向附表九所示之單位招攬,嗣分別填載不實牋單並送交臺 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陷於錯誤,先後如數核撥經費,而 詐得如附表九所示之補助款。因認被告辛○○、丙○○、丁 ○○、乙○○此部分亦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等。 ꆼ公訴人認被告辛○○、丙○○、丁○○、乙○○另涉上開罪 嫌,無非以證人甲○○、林詩蓮、陳朝金及楊振鑫、房錦龍 、陳學林、邱文彬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業績明細表、 訂購單、筆記本、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應收帳款明 細表、臺北縣議員用牋、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使用情形 一覽表及臺北縣政府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臺北縣政府 核定各項補助款總登記簿、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統籌 分配款登記簿、行政院頒訂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頒訂之臺北縣政府暨所屬 各機關學校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88年5 月27日八八北 府財一字第197863號函、臺北縣議會88年3 月2 日北十四會 恩議乙字第5495號函等為論據。 ꆼ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以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檢 察官於訴訟上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且認定 被告有罪之證據,須達到使事實審法官有「確信」之心證時 ,方得為被告有罪之判斷。若依負追訴犯罪職責之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尚無法使事實審法官有此程度之心證時,自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參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 8號判 例意旨)。 ꆼ本件訊據被告辛○○堅詞否認涉有上開販賣附表二所示空白 牋單之犯行,被告辛○○辯稱:伊於85年間發覺甲○○有偽 造牋單之情事後,自86年起即拒絕與其往來,並未販售空白 牋單以收取不法利益等語。經查: 1.公訴人所指被告辛○○另涉販售空白牋單補助附表二編號 一至四所示單位之犯行部分:依前宏傑集團人員即證人林 詩蓮所製作業績明細表、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應 收帳款明細表等帳冊資料,係以特定數字代碼(卡號)表 示特定交易,而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各卡號與附表一所 示受補助單位光興國小、新泰國中及屯山國小、三重國小 等單位係共同記載於業績明細表中(影本見94年度偵字第 4877號偵查卷第39頁),而依公訴人資為憑據之宏傑公司 仲介議員補助款使用情形一覽表以觀:ꆼ附表二編號一至 三部分係動支被告辛○○之「85年度議員補助款額度」, 至ꆼ附表二編號四部分則係動支被告辛○○之「統籌分配 款額度」。然實際被告辛○○建議動支補助附表一所示光 興國小、新泰國中及屯山國小、三重國小等學校之款項, 係「地方配合款」部分,業據認定如上;至附表二編號一 至三部分,經查並無被告辛○○動支85、86年度地方配合 款或85年度統籌分配款額度之紀錄,有地方建設經費報撥 備查簿(地方配合款部分,原本見「八十五年度地方建設 經費」簿第89頁、「八十六年度地方建設經費」簿第72頁 及「85年度地方建設款登錄簿」編號38辛○○議員部分) 及「八十五年度議員統籌分配款撥付登記」簿(統籌分配 款部分,編號38辛○○議員部分)在卷足考;附表二編號 四部分,經查亦無被告辛○○動支85、87年度統籌分配款 額度之紀錄,有「八十五年度議員統籌分配款撥付登記」 簿(編號38辛○○議員部分)及「八十七年度議員統籌款 (肆佰萬元)」簿(第107 ~109 頁)在卷可參,自不得 徒以宏傑公司人員所製作之業績明細表等文件記載上開內 容,即遽認被告辛○○就附表二編號一至四部分亦有公訴 人所指犯行。 2.至公訴人所指被告辛○○另涉補助附表二編號5 至22所示 單位之犯行部分: ꆼ依公訴人資為憑據之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使用情形 一覽表,上開部分係動支被告辛○○之「85年度之議員 補助款」,惟遍查全卷資料,除附表二編號8 至15所示 單位以外,並無被告辛○○動支85年度地方配合款或統 籌分配款等議員補助款,以補助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單 位之資料,有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地方配合款部 分,原本見「八十五年度地方建設經費」簿第89頁)及 「八十五年度議員統籌分配款撥付登記」簿(統籌分配 款部分,編號38辛○○議員部分)在卷足考。 ꆼ至附表二編號8 至15所示部分,固係以被告辛○○所簽 立牋單而動支議員補助款,惟查附表二編號8 至15所示 之牋單補助金額共計3,395,000 元,公訴人復認係被告 辛○○動支其85年度議員補助款,而依前揭認定被告辛 ○○犯行之事實,被告辛○○於85年10月、11月間,提 供86年度地方配合款之空白牋單額度共計150 萬元,並 收受合計45萬元之不法利益,則公訴人所指被告辛○○ 上開犯行為何係於86年間提供85年度議員補助款額度, 其所涉犯行顯與本院上開所認定犯行之方式有異。 3.再公訴人於追加起訴意旨係認被告辛○○於86年間,提 供補助款額度7,845,000 元:惟於引為憑據之宏傑公司 仲介議員補助款使用情形一覽表中,復認依宏傑公司帳 冊記載,被告辛○○係於85年度販售補助款額度 7,845,000 元,至85年11月29日前,已使用補助款額度 2,104,500元,而依被告辛○○補助附表二編號8至15所 示單位之資料,被告辛○○上開地方配合款係於86 年2 月3 日以後始陸續由主管機關簽會辦理,有地方建設經 費報撥備查簿(「八十五年度地方建設經費」簿第89頁 ),顯與公訴人據為憑證之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使 用情形一覽表之內容有間。 4.準此,公訴人所提被告辛○○另涉上開犯行之證據資料 既存有如上所示之疑義,自亦不得徒以宏傑公司人員所 製作之業績明細表等文件及宏傑公司仲介議員補助款使 用情形一覽表,即遽認被告辛○○就附表二部分亦有公 訴人所指犯行。 5.另公訴人所據為憑證之訂購單及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 助款總登記簿、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統籌分配款 登記簿、行政院頒訂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 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頒訂之臺北縣政府暨所 屬各機關學校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88年5 月27日 八八北府財一字第197863號函、臺北縣議會88年3月2日 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號函等,或係宏傑集團交易文 件,或係法規資料,均不得遽為不利被告辛○○之認定 。 6.準此,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上開證據,均尚無從認定被 告辛○○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不得徒以被告辛 ○○有上開部分經認定之犯行,即推測或擬制被告辛○ ○於86年間亦為類似之犯行。 ꆼ訊據丙○○堅詞否認涉有販售空白牋單補助附表五所示單位 之犯行,被告丙○○辯稱:其並未販售空白牋單以收取任何 不法利益等語。經查: 1.依前宏傑集團人員即證人林詩蓮、甲○○、陳朝金等人所 製作業績明細表、訂購單、筆記本、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 細紀錄、應收帳款明細表等帳冊資料,係以特定數字代碼 (卡號)表示特定交易,而附表五所示各卡號所指具體內 容,均未出現於上開業績明細表、訂購單、筆記本、補助 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應收帳款明細表等證據中,無從 遽認被告丙○○確另涉上開犯行。 2.扣案之臺北縣議員用牋(93年度偵字第18291 號偵查卷第 一宗第89、9 0 、92 、93 、94、95、96頁)固係被告丙 ○○所簽立,惟被告丙○○簽立上開牋單以建議動支補助 款,是否確曾收受不法利益,依公訴人所提憑據,除證人 甲○○所為一般性證述內容以外,尚無其他證據資料足佐 。 3.再公訴人所據為憑證之訂購單、宏傑公司仲介補助款使用 情形一覽表及臺北縣政府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臺北 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總登記簿、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 費及統籌分配款登記簿、行政院頒訂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頒訂之臺北 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88年 5月27日八八北府財一字第197863號函、臺北縣議會88年3 月2日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 號函等,或係宏傑集團交 易文件,或係調查員依蒐證內容自行製作之文件,或係法 規資料,均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丙○○之認定。 4.準此,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上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丙 ○○確於90年間提供合計2,184,000 元額度之空白牋單, 並收受甲○○所交付655,300 元之不法利益,自不得徒以 被告有上開部分經認定之犯行,即推測或擬制其於90年間 亦為類似之犯行。 ꆼ訊據丁○○堅詞否認涉有販售空白牋單補助附表七所示單位 之犯行,訊據乙○○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被告丁○○辯 稱:其並未販售空白牋單以收取任何不法利益等語。經查: 1.依前宏傑集團人員即證人林詩蓮、甲○○、陳朝金等人所 製作業績明細表、訂購單、筆記本、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 細紀錄等帳冊資料,係以特定數字代碼(卡號)表示特定 交易,而附表七所示各卡號所指具體內容,均未出現於上 開業績明細表、訂購單、筆記本、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 紀錄、應收帳款明細表等證據中,無從遽認被告確另涉上 開犯行。 2.再公訴人所據為憑證之訂購單、宏傑公司仲介補助款使用 情形一覽表及臺北縣政府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臺北 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總登記簿、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 費及統籌分配款登記簿、行政院頒訂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頒訂之臺北 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88年 5 月27日八八北府財一字第197863號函、臺北縣議會88年 3 月2 日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號函等,或係宏傑集團 交易文件,或係調查員依蒐證內容自行製作之文件,或係 法規資料,均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3.準此,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上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丁 ○○確於85、86年間提供合計9,423,800 元額度之空白牋 單,並收受甲○○所交付之不法利益,自不得徒以被告有 上開事實欄所載經認定之犯行,即推測或擬制其於85、86 年間亦為類似之犯行。 ꆼ訊據被告乙○○堅詞否認涉有販售空白牋單補助附表九所示 單位之犯行,被告乙○○辯稱:其並未販售空白牋單以收取 任何不法利益等語。經查: 1.依前宏傑集團人員即證人林詩蓮、甲○○、陳朝金等人所 製作業績明細表、訂購單、筆記本、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 細紀錄、應收帳款明細表等帳冊資料,係以特定數字代碼 (卡號)表示特定交易,而附表九所示各卡號所指具體內 容,均未出現於上開業績明細表、訂購單、筆記本、補助 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應收帳款明細表等證據中,無從 遽認被告確另涉上開犯行。 2.再公訴人所據為憑證之訂購單、宏傑公司仲介補助款使用 情形一覽表及臺北縣政府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臺北 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總登記簿、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 費及統籌分配款登記簿、行政院頒訂之中央對臺灣省各縣 (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頒訂之臺北 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考核要點、臺北縣政府88年 5 月27日八八北府財一字第197863號函、臺北縣議會88年 3 月2 日北十四會恩議乙字第5495號函等,或係宏傑集團 交易文件,或係調查員依蒐證內容自行製作之文件,或係 法規資料,均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3.準此,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上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乙 ○○確於85年間提供合計4,994,400 元額度之空白牋單, 並收受甲○○所交付之不法利益,自不得徒以被告有上開 事實欄所載經認定之犯行,即推測或擬制其於85年間亦為 類似之犯行。 ꆼ綜據上述,依公訴人所提相關證據,尚乏積極、直接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辛○○、丙○○、丁○○、乙○○確有公訴人所 指之此部分犯行,公訴人所依據事證尚嫌不足,未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 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原應諭知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惟公訴 人認被告等人之各自此部分,與各自上開經論罪科刑之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各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理由之說明: 一、臺北縣政府94年6 月6 日函、94年5 月17日函表明縣議員用 牋所載之補助計畫僅為建議性質,實際審核權於縣政府,故 被告四人違反補助款支用程序究否係使臺北縣政府陷於錯誤 而核撥、或利用掌有補助款權限而收取不法款項?乙節:台 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民國94年6月6日北府主一字第 0000000000號函,ꆼ稱:查議員補助款之動支,係由台北縣 議員填具牋單,載明動支經費年度、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 金額後,由議員自行或經由台北縣議會送交台北縣政府(地 方建設配合款部分送交主計室,統籌分配款部分送交財政局 ),再由台北縣政府通知受補助對象,俟受補助對象陳報擬 受補助計畫相關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受補助單位須 依計畫執行,並檢附原始憑據等以辦理經費核銷等語;又卷 附台北縣政府94年5 月17日北府主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 稱:「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之 地方建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 之審議標準,其個別項目並應以公開招標案件為限,不得以 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實際實施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按季將其辦理情形函報行政院主計 處』……每位議員每年有(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之地 方建設配合款上限,其運用範圍包括學校購置教學設備、辦 理活動、村里辦公處及各立案團體購置設備或辦理公益活動 等,且實際執行時,均要求受補助單位需提報計畫,經本府 審核後,始能動支經費,是以年度結束時,並非每位議員均 支用六百萬元。四有關議員建議事項以『議員地方建設配合 款』辦理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四,供參(其作業流程為:ꆼ 議員提出建議牋單。ꆼ縣府權責單位依據牋單初審其補助用 途是否與議會制定運用範圍相符、補助對象是否已立案。ꆼ 主計室負責額度管控,即管控額度是否足夠、補助用途與對 象是否與議會制定運用範圍相符。ꆼ縣長或各單位主管決行 。ꆼ通知受補助單位檢送補助計畫相關文件。ꆼ縣府各單位 或主管機關審核受補助計畫……ꆼ縣長、各單位主管核定審 核計畫。ꆼ各單位或縣府所屬機關、學校檢送原始憑證及原 簽准案,依經費核銷程序辦理……」等語。是縣議員用牋所 載關於議員補助款之補助計畫似僅具「建議」性質,台北縣 政府收取該用牋後,尚須審核該用牋所載之補助計畫是否符 合規定,經審核通過後,再通知受補助對象,俟受補助對象 陳報擬受補助計畫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定符合規定後, 受補助單位尚須依計畫執行,並檢附原始憑據等以辦理經費 核銷。故審核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規定及撥款、經費之核銷等 事宜,似均由台北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負責,議員並無審核 、執行之權限。故實際審核是否核予補助與否者,係臺北縣 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然究否有實質審核權、與是否因此受詐 欺者,並無必然關聯,擁有實質審核權之公務員,因文件資 料之不實,造成審核基礎不正確,自亦有受詐欺之可能,此 與一般銀行貸款承辦人,雖有實質查核文件真正之權,然同 亦仍因不實證件而受詐欺核貸。故被告四人交付空白牋單之 行為既而使台北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誤認所請補助係議員認 定係公務所需,已使臺北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就來源有所誤 認而受詐欺,此與究竟主管機關有無實質審核權無涉,核先 敘明。 二、被告丙○○追加起訴書中「向同僚金中玉議員借用補助款額 度150 萬元,出售甲○○,收取不正利益45萬元」之說明, 業據本院依據證人甲○○筆記本中記載、及本件附表三認定 被告丙○○補助經費總額認定,因被告丙○○僅予證人甲○ ○600 萬元之補助額度,證人甲○○自亦僅支付被告丙○○ 600 萬元之3 成之不正利益,雖曾向金中玉議員借用150 萬 元額度,惟僅係補足自身額度之不足,並非另再出賣150 萬 元額度予證人甲○○,筆記本中有關「中玉」之記載,實與 被告無涉,業如前述,是原審既已將被告向證人金中玉挪借 支應於深坑國中、三芝國小、淡水國小部分,認定於判決附 表三編號2 、3 、4 中,僅理由漏未說明就此部分尚未收受 不正利益,附此敘明。 三、證人甲○○已指出調查局證述遭「褚姓」調查員脅迫,然原 二審未予調查即認定無非法取供之說明(另有關證人林詩蓮 證述筆錄先說明公訴人未舉出特別可信情形,故無證據能力 ,然於理由中後認有證據能力,前後矛盾部分已為更正): 此部分業經經本院向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取 證人甲○○於93年7 月13日調查局訊問光碟,勘驗結果:除 04時36分15秒(名稱2-1 光碟之播放程示顯示時間)時,辯 護人周建春因有事須提前離開,便告知證人甲○○可等待辯 護人粘舜權到場後再接受調查員詢問,或選擇於辯護人粘舜 權到場前仍接受調查員詢問,在場一名調查員即指責辯護人 周建春勿主導、左右證人甲○○須等待辯護人粘舜權到場後 再接受調查員詢問,雙方開始發生爭執(雙方位置圖見擷圖 1 、2 ),後因北機組副主任出面化解雙方誤會而平息,辯 護人周建春遂離開等情外,其餘詢問期間,無論辯護人周建 春、粘舜權是否在場,調查員對證人甲○○詢問時態度均平 和,並無大小聲、講粗話、拍桌及告稱「沒有配合講就讓你 進去關」之情。辯護人在場時亦與調查員談笑風生,並無就 證人甲○○受調查員非法取供,在場抗議、指責。證人甲○ ○在詢問過程中均能依照自己之意思自由為陳述,且其陳述 內容與筆錄記載內容均相符。再經本院調取證人儲正強於10 0 年8 月31日於本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審理筆錄相互為 勾稽無訛(見98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卷十三第56頁反面至第 58頁反面),故無發回意旨指稱證人甲○○受調查員非法取 供,其辯護人在場抗議、指責之情。證人甲○○該次於調查 局訊問筆錄自有證據能力。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 條、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07條 ,85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6 條第1項第5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7條第2 項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ꆼ100年6月29日修正後現行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未遂犯罰之。 ꆼ100年6月29日修正前法: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 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ꆼ98年4月22日修正後現行裁判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未遂犯罰之。 ꆼ90年11月7 日修正至98年4月22日中間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 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未遂犯罰之。 ꆼ90年11月7日修正前行為時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 之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ꆼ98年4 月22日修正之裁判時法: 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 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 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 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 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三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其財產。 ꆼ98年4月22日修正前之行為時法: 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 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 酌量扣押其財產。 附表一(被告辛○○部分,接洽人均為甲○○) ┌─┬─────┬────┬────┬────┬────┬─────────────┐ │編│補助經費別│牋單金額│實際撥款│受補助單│成交卡號│證據卷頁 │ │號│ │(新臺幣│金額(新│位 │ │ │ │ │ │元) │臺幣元)│ │ │ │ ├─┼─────┼────┼────┼────┼────┼─────────────┤ │1 │86年度地方│498,000 │478,080 │光興國小│86005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配合款 │ │ │ │ │ 39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9頁 │ │ │ │ │ │ │ │3.新北市三重區光興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8日新北興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78頁 │ ├─┼─────┼────┼────┼────┼────┼─────────────┤ │2 │同 上 │332,000 │332,000 │新泰國中│86010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9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9頁 │ │ │ │ │ │ │ │3.新北市立新泰國民中學 103│ │ │ │ │ │ │ │ 年3月7日北泰中總字第1037│ │ │ │ │ │ │ │ 521320號 函及其附件:100│ │ │ │ │ │ │ │ 重上更一99卷2 第123至146│ │ │ │ │ │ │ │ 頁 │ ├─┼─────┼────┼────┼────┼────┼─────────────┤ │3 │同 上 │498,000 │494,500 │屯山國小│86206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9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9頁 │ │ │ │ │ │ │ │3.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4偵4877卷第40頁 │ │ │ │ │ │ │ │4.臺北縣淡水鎮屯山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8日北屯山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4第190頁 │ │ │ │ │ │ │ │5.新北市淡水區屯山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9日新北屯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59頁 │ ├─┼─────┼────┼────┼────┼────┼─────────────┤ │4 │同 上 │499,000 │499,000 │三重國小│86219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9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9頁 │ │ │ │ │ │ │ │3.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4偵4877卷第40頁 │ │ │ │ │ │ │ │4.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8日新北三重國總 │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卷9第198至 │ │ │ │ │ │ │ │ 221頁 │ │ │ │ │ │ │ │5.臺北縣三重市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6日北三重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48至149頁│ ├─┼─────┼────┼────┼────┼────┼─────────────┤ │5 │87年度追加│491,400 │491,400 │安溪國中│88040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地方配合款│ │ │ │ │ 37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0頁 │ │ │ │ │ │ │ │3.臺北縣立安溪國民中學98年│ │ │ │ │ │ │ │ 11月25日北安中總字第0980│ │ │ │ │ │ │ │ 005136號函及其附件:98矚│ │ │ │ │ │ │ │ 上訴4卷5第3至13頁 │ ├─┼─────┼────┼────┼────┼────┼─────────────┤ │6 │同 上 │495,600 │492,030 │有木國小│88054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7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0頁 │ │ │ │ │ │ │ │3.臺北縣三峽鎮有木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3日北木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5第31至42頁 │ ├─┼─────┼────┼────┼────┼────┼─────────────┤ │7 │同 上 │497,700 │494,000 │大埔國小│88058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7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0頁 │ │ │ │ │ │ │ │3.臺北縣三峽鎮大埔國小購置│ │ │ │ │ │ │ │ 木製綜合遊戲器材設備案所│ │ │ │ │ │ │ │ 附相關資料: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62、63至65頁 │ │ │ │ │ │ │ │4.臺北縣三峽鎮大埔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7日北埔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5第44至57頁 │ ├─┼─────┼────┼────┼────┼────┼─────────────┤ │8 │同 上 │498,000 │498,000 │育英國小│88057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7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0頁 │ │ │ │ │ │ │ │3.新北市淡水區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北育英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 卷11 第363至│ │ │ │ │ │ │ │ 374頁 │ │ │ │ │ │ │ │4.臺北縣淡水鎮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育英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26至128頁│ ├─┼─────┼────┼────┼────┼────┼─────────────┤ │9 │同 上 │497,700 │494,550 │建國國小│88062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7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0頁 │ │ │ │ │ │ │ │3.新北市鶯歌區建國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0日新北建國小總│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 卷10第29至│ │ │ │ │ │ │ │ 30頁 │ ├─┼─────┼────┼────┼────┼────┼─────────────┤ │10│同 上 │493,000 │489,930 │二橋國小│88063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7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0頁 │ │ │ │ │ │ │ │3.二橋國小之計劃書、廠商之│ │ │ │ │ │ │ │ 估價單、比價紀錄、縣政府│ │ │ │ │ │ │ │ 撥款、付款予廠商之資料:│ │ │ │ │ │ │ │ 98矚上訴4卷5第60至66頁 │ ├─┼─────┼────┼────┼────┼────┼─────────────┤ │11│同 上 │496,500 │492,870 │柑園國小│88067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7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0頁 │ │ │ │ │ │ │ │3.轉帳傳票:94偵4877卷第38│ │ │ │ │ │ │ │ 頁 │ │ │ │ │ │ │ │4.臺北縣樹林市柑園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3日北柑小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5第68頁 │ │ │ │ │ │ │ │5.新北市樹林區柑園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9日新北柑小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 卷10 第253至│ │ │ │ │ │ │ │ 256頁 │ ├─┼─────┼────┼────┼────┼────┼─────────────┤ │12│同 上 │496,000 │492,030 │鳳鳴國中│88071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7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0頁 │ │ │ │ │ │ │ │3.新北市立鳳鳴國民中學 102│ │ │ │ │ │ │ │ 年12月20日新北鳴中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100重上更一99卷2 第5至39│ │ │ │ │ │ │ │ 頁 │ └─┴─────┴────┴────┴────┴────┴─────────────┘ 附表二(被告辛○○不另為無罪之部分,接洽人均為甲○○) ┌─┬─────┬────┬────┬────┬────┬─────────────┐ │編│補助經費別│牋單金額│實際撥款│受補助單│成交卡號│證據卷頁 │ │號│ │(新臺幣│金額(新│位 │ │ │ │ │ │元) │臺幣元)│ │ │ │ ├─┼─────┼────┼────┼────┼────┼─────────────┤ │1 │85年度地方│498,000 │498,000 │三重國小│86073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配合款 │ │ │ │ │ 39頁 │ │ │ │ │ │ │ │2.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8日新北三重國總│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 矚上訴4卷9第198至│ │ │ │ │ │ │ │ 221頁 │ │ │ │ │ │ │ │3.臺北縣三重市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6日北三重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48至149頁│ ├─┼─────┼────┼────┼────┼────┼─────────────┤ │2 │同 上 │498,000 │495,000 │大同國小│86159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9頁 │ │ │ │ │ │ │ │2.臺北縣樹林市大同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9日北大同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4第108頁 │ │ │ │ │ │ │ │3.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9日新北大同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68頁 │ ├─┼─────┼────┼────┼────┼────┼─────────────┤ │3 │同 上 │244,000 │239,000 │頭前國中│86119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9頁 │ │ │ │ │ │ │ │2.新北市立頭前國民中學100 │ │ │ │ │ │ │ │ 年1月27日新北前申總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7第78頁 │ │ │ │ │ │ │ │3.新北市立頭前國民中學 100│ │ │ │ │ │ │ │ 年3月3日新北前中總字第10│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4│ │ │ │ │ │ │ │ 卷9第62頁 │ ├─┼─────┼────┼────┼────┼────┼─────────────┤ │4 │統籌分配款│498,000 │494,200 │石門國中│86226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9頁 │ ├─┼─────┼────┼────┼────┼────┼─────────────┤ │5 │85年度議員│400,000 │400,000 │修德國小│85026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補助款 │ │ │ │ │ 41頁 │ │ │ │ │ │ │ │2.新北市三重區修德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0日北修國小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9第70至71頁│ ├─┼─────┼────┼────┼────┼────┼─────────────┤ │6 │同 上 │400,000 │398,000 │二重國小│85181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臺北縣三重市二重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12月1日北二重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6第3至13頁 │ │ │ │ │ │ │ │3.新北市三重區二重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4日北二重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122至│ │ │ │ │ │ │ │ 124頁 │ ├─┼─────┼────┼────┼────┼────┼─────────────┤ │7 │同 上 │400,000 │400,000 │光榮國中│85180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新北市立光榮國民中學100 │ │ │ │ │ │ │ │ 年3月8日榮中總字第100000│ │ │ │ │ │ │ │ 0732號函:98矚上訴4卷9第│ │ │ │ │ │ │ │ 254至255頁 │ ├─┼─────┼────┼────┼────┼────┼─────────────┤ │8 │同 上 │400,000 │398,000 │興穀國小│85185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8頁 │ │ │ │ │ │ │ │3.臺北縣三重市興穀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4日北興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4第76至82頁 │ │ │ │ │ │ │ │4.新北市三重區興穀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4日北興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1第125至133│ │ │ │ │ │ │ │ 頁 │ ├─┼─────┼────┼────┼────┼────┼─────────────┤ │9 │同 上 │400,000 │400,000 │蘆洲國中│85207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8頁 │ ├─┼─────┼────┼────┼────┼────┼─────────────┤ │10│同 上 │400,000 │400,000 │厚德國小│85187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8頁 │ │ │ │ │ │ │ │3.臺北縣三重市厚德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5日北縣厚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5第151至167│ │ │ │ │ │ │ │ 頁 │ │ │ │ │ │ │ │4.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6日新北厚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67頁 │ ├─┼─────┼────┼────┼────┼────┼─────────────┤ │11│同 上 │450,000 │450,000 │光榮國小│85208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8頁 │ ├─┼─────┼────┼────┼────┼────┼─────────────┤ │12│同 上 │400,000 │397,500 │五華國小│85182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8頁 │ ├─┼─────┼────┼────┼────┼────┼─────────────┤ │13│同 上 │400,000 │398,000 │碧華國中│85186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8頁 │ ├─┼─────┼────┼────┼────┼────┼─────────────┤ │14│同 上 │495,000 │470,250 │光興國小│85212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8頁 │ │ │ │ │ │ │ │3.新北市三重區光興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8日新北興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78頁 │ ├─┼─────┼────┼────┼────┼────┼─────────────┤ │15│同 上 │450,000 │450,000 │厚德國小│85209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8頁 │ │ │ │ │ │ │ │3.臺北縣三重市厚德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5日北縣厚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5第151至167│ │ │ │ │ │ │ │ 頁 │ │ │ │ │ │ │ │4.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6日新北厚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67頁 │ ├─┼─────┼────┼────┼────┼────┼─────────────┤ │16│同 上 │166,000 │166,000 │三重國中│86011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9頁 │ ├─┼─────┼────┼────┼────┼────┼─────────────┤ │17│同 上 │498,000 │498,000 │丹鳳國中│86009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99頁 │ ├─┼─────┼────┼────┼────┼────┼─────────────┤ │18│同 上 │400,000 │400,000 │三重國小│86068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8日新北三重國總│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 卷9第198至│ │ │ │ │ │ │ │ 221頁 │ │ │ │ │ │ │ │3.臺北縣三重市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6日北三重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48至149頁│ ├─┼─────┼────┼────┼────┼────┼─────────────┤ │19│同 上 │498,000 │498,000 │頭前國中│86072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新北市立頭前國民中學 100│ │ │ │ │ │ │ │ 年1 月27日新北前申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7第78頁 │ │ │ │ │ │ │ │3.新北市立頭前國民中學 100│ │ │ │ │ │ │ │ 年3月3日新北前中總字第10│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4│ │ │ │ │ │ │ │ 卷9第62頁 │ ├─┼─────┼────┼────┼────┼────┼─────────────┤ │20│同 上 │498,000 │498,000 │中平國中│86012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臺北縣立中平國民中學98年│ │ │ │ │ │ │ │ 11月19日北縣中平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98│ │ │ │ │ │ │ │ 矚上訴4卷4第5至35頁 │ │ │ │ │ │ │ │3.新北市立中平國民中學100 │ │ │ │ │ │ │ │ 年3月9日新北中平總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98│ │ │ │ │ │ │ │ 矚上訴4卷11第52至73頁 │ ├─┼─────┼────┼────┼────┼────┼─────────────┤ │21│同 上 │360,000 │357,000 │坪林國中│86059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41頁 │ │ │ │ │ │ │ │2.臺北縣立坪林國民中學98年│ │ │ │ │ │ │ │ 11月17日北坪中總字第0980│ │ │ │ │ │ │ │ 004555號函及其附件:98矚│ │ │ │ │ │ │ │ 上訴4卷4第86至106頁 │ │ │ │ │ │ │ │3.新北市立坪林國民中學 100│ │ │ │ │ │ │ │ 年3月4日新北坪中總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98│ │ │ │ │ │ │ │ 矚上訴4卷9第278至297頁 │ ├─┼─────┼────┼────┼────┼────┼─────────────┤ │22│同 上 │244,000 │494,600 │頭前國中│86119 │1.業績明細表:94偵4877卷第│ │ │ │ │ │ │ │ 39頁 │ │ │ │ │ │ │ │2.新北市立頭前國民中學 100│ │ │ │ │ │ │ │ 年1 月27日新北前申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7第78頁 │ │ │ │ │ │ │ │3.新北市立頭前國民中學 100│ │ │ │ │ │ │ │ 年3月3日新北前中總字第10│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4│ │ │ │ │ │ │ │ 卷9第62頁 │ └─┴─────┴────┴────┴────┴────┴─────────────┘ 附表三(被告丙○○部分,接洽人均為甲○○) ┌─┬─────┬────┬────┬────┬────┬─────────────┐ │編│補助經費別│牋單金額│實際撥款│受補助單│成交卡號│證據卷頁 │ │號│ │(新臺幣│金額(新│位 │ │ │ │ │ │元) │臺幣元)│ │ │ │ ├─┼─────┼────┼────┼────┼────┼─────────────┤ │1 │88年度統籌│498,500 │494,760 │三重國小│88109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分配款 │ │ │ │ │ 第116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32頁 │ │ │ │ │ │ │ │3.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34頁 │ │ │ │ │ │ │ │4.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98頁 │ │ │ │ │ │ │ │5.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94頁 │ │ │ │ │ │ │ │6.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8日新北三重國總│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卷9 第198至│ │ │ │ │ │ │ │ 221頁 │ │ │ │ │ │ │ │7.臺北縣三重市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6日北三重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48至149頁│ ├─┼─────┼────┼────┼────┼────┼─────────────┤ │2 │同 上 │498,000 │494,760 │深坑國中│88110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60、162、164頁 │ │ │ │ │ │ │ │3.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87頁 │ │ │ │ │ │ │ │4.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 │ │ │ │ │ │ │ 統籌分配款登記簿:98矚上│ │ │ │ │ │ │ │ 訴5卷2第93頁 │ │ │ │ │ │ │ │5.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94頁 │ │ │ │ │ │ │ │6.臺北縣立深坑國民中學98年│ │ │ │ │ │ │ │ 7月14日北縣深中會字第098│ │ │ │ │ │ │ │ 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98│ │ │ │ │ │ │ │ 矚上訴5卷1第118至121頁 │ ├─┼─────┼────┼────┼────┼────┼─────────────┤ │3 │同 上 │496,000 │491,920 │三芝國小│88134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2.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86頁 │ │ │ │ │ │ │ │3.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 │ │ │ │ │ │ │ 統籌分配款登記簿:98矚上│ │ │ │ │ │ │ │ 訴5卷2第93頁 │ │ │ │ │ │ │ │4.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94 頁 │ │ │ │ │ │ │ │5.新北市三芝區三芝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2日芝國總字第10│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4│ │ │ │ │ │ │ │ 卷9第80頁 │ │ │ │ │ │ │ │6.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8月17日北芝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5卷1第123頁 │ ├─┼─────┼────┼────┼────┼────┼─────────────┤ │4 │同 上 │498,500 │494,780 │淡水國小│88148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2.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88頁 │ │ │ │ │ │ │ │3.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 │ │ │ │ │ │ │ 統籌分配款登記簿:98矚上│ │ │ │ │ │ │ │ 訴5卷2第93頁 │ │ │ │ │ │ │ │4.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95頁 │ │ │ │ │ │ │ │5.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2月23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4第131頁 │ │ │ │ │ │ │ │6.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5日新北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161至│ │ │ │ │ │ │ │ 166頁 │ │ │ │ │ │ │ │7.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7月10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5卷1第151頁 │ ├─┼─────┼────┼────┼────┼────┼─────────────┤ │5 │同 上 │309,000 │305,850 │育英國小│88218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46、148頁 │ │ │ │ │ │ │ │3.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50頁 │ │ │ │ │ │ │ │4.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97頁 │ │ │ │ │ │ │ │5.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95頁 │ │ │ │ │ │ │ │6.新北市淡水區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北育英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363至│ │ │ │ │ │ │ │ 374頁 │ │ │ │ │ │ │ │7.臺北縣淡水鎮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育英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26至128頁│ ├─┼─────┼────┼────┼────┼────┼─────────────┤ │6 │88年度地方│400,000 │397,000 │溪洲國小│88124 │1.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配合款 │ │ │ │ │ 93偵18291卷1第104頁 │ │ │ │ │ │ │ │2.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3.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28頁 │ │ │ │ │ │ │ │4.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34頁 │ │ │ │ │ │ │ │5.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 │ │ │ │ │ │ │ 統籌分配款登記簿:98矚上│ │ │ │ │ │ │ │ 訴5卷2第91頁 │ │ │ │ │ │ │ │6.臺北縣板橋市溪洲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6日北溪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6第175至212頁│ │ │ │ │ │ │ │7.臺北縣板橋市溪洲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溪國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30頁 │ │ │ │ │ │ │ │8.臺北縣板橋市溪洲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溪國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44頁 │ ├─┼─────┼────┼────┼────┼────┼─────────────┤ │7 │同 上 │460,000 │457,000 │信義國小│88130 │1.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3偵18291卷1第104頁 │ │ │ │ │ │ │ │2.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3.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52、154、156頁 │ │ │ │ │ │ │ │4.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 │ │ │ │ │ │ │ 統籌分配款登記簿:98矚上│ │ │ │ │ │ │ │ 訴5卷2第91頁 │ │ │ │ │ │ │ │5.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8日北信義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6第214頁 │ │ │ │ │ │ │ │6.新北市板橋區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1日北信義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11第85至121頁│ │ │ │ │ │ │ │7.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7日北信義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32頁 │ │ │ │ │ │ │ │8.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7日北信義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35頁 │ ├─┼─────┼────┼────┼────┼────┼─────────────┤ │8 │同 上 │497,000 │494,760 │溪洲國小│88129 │1.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3偵18291卷1第104頁 │ │ │ │ │ │ │ │2.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3.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36、138、140、142、144 │ │ │ │ │ │ │ │ 頁 │ │ │ │ │ │ │ │4.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50頁 │ │ │ │ │ │ │ │5.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 │ │ │ │ │ │ │ 統籌分配款登記簿:98矚上│ │ │ │ │ │ │ │ 訴5卷2第91、92頁 │ │ │ │ │ │ │ │6.臺北縣板橋市溪洲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6日北溪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 卷6第175至212頁、 │ │ │ │ │ │ │ │7.臺北縣板橋市溪洲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溪國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30頁 │ │ │ │ │ │ │ │8.臺北縣板橋市溪洲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溪國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44頁 │ ├─┼─────┼────┼────┼────┼────┼─────────────┤ │9 │同 上 │469,000 │458,850 │信義國小│88159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2.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8日北信義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6第214頁 │ │ │ │ │ │ │ │3.新北市板橋區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1日北信義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11第85至121頁│ │ │ │ │ │ │ │4.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7日北信義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32頁 │ │ │ │ │ │ │ │5.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7日北信義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35頁 │ ├─┼─────┼────┼────┼────┼────┼─────────────┤ │10│同 上 │310,000 │306,170 │文聖國小│88175 │1.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3偵18291卷1第104頁 │ │ │ │ │ │ │ │2.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3.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30頁 │ │ │ │ │ │ │ │4.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34頁 │ │ │ │ │ │ │ │5.臺北縣議會地方建設經費及│ │ │ │ │ │ │ │ 統籌分配款登記簿:98矚上│ │ │ │ │ │ │ │ 訴5卷2第92頁 │ │ │ │ │ │ │ │6.臺北縣板橋市文聖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3日北縣文聖總字│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98矚上│ │ │ │ │ │ │ │ 訴4卷6第216頁 │ ├─┼─────┼────┼────┼────┼────┼─────────────┤ │11│88年度爭取│498,000 │494,970 │深坑國小│88152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額 │ │ │ │ │ 第116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18、120頁 │ │ │ │ │ │ │ │3.八十八年度議員統籌款(肆│ │ │ │ │ │ │ │ 佰萬元)簿:100重上更一 │ │ │ │ │ │ │ │ 99卷證物卷第52頁 │ │ │ │ │ │ │ │4.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4日北深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8第300頁 │ │ │ │ │ │ │ │5.臺北縣深坑鄉國民小學98年│ │ │ │ │ │ │ │ 7月24日北深國總字第09800│ │ │ │ │ │ │ │ 03054 號函:98矚上訴5卷1│ │ │ │ │ │ │ │ 第146頁 │ ├─┼─────┼────┼────┼────┼────┼─────────────┤ │12│同 上 │450,000 │448,350 │信義國小│88205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24頁 │ │ │ │ │ │ │ │3.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22、126頁 │ │ │ │ │ │ │ │4.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8日北信義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6第214頁 │ │ │ │ │ │ │ │5.新北市板橋區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1日北信義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11第85至121頁│ │ │ │ │ │ │ │6.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7日北信義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32頁 │ │ │ │ │ │ │ │7.臺北縣板橋市信義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7日北信義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35頁 │ ├─┼─────┼────┼────┼────┼────┼─────────────┤ │13│88年度追加│490,000 │484,960 │丹鳳國小│88223 │1.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配合款 │ │ │ │ │ 93偵18291卷1第104頁 │ │ │ │ │ │ │ │2.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16頁 │ │ │ │ │ │ │ │3.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58頁 │ │ │ │ │ │ │ │4.臺北縣新莊市丹鳳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3日北丹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133至153頁│ │ │ │ │ │ │ │5.新北市新莊區丹鳳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8日北丹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0第257至333│ │ │ │ │ │ │ │ 頁 │ │ │ │ │ │ │ │6.臺北縣新莊市丹鳳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丹國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98│ │ │ │ │ │ │ │ 矚上訴5卷1第137至140頁 │ └─┴─────┴────┴────┴────┴────┴─────────────┘ 附表四(被告丙○○部分,接洽人均為甲○○) ┌─┬─────┬────┬────┬────┬────┬─────────────┐ │編│補助經費別│牋單金額│實際撥款│受補助單│成交卡號│證據卷頁 │ │號│ │(新臺幣│金額(新│位 │ │ │ │ │ │元) │臺幣元)│ │ │ │ ├─┼─────┼────┼────┼────┼────┼─────────────┤ │1 │臺北縣政府│450,000 │447,794 │彭福國小│8820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教育局補助│ │ │ │ │ 第168頁 │ │ │款 │ │ │ │ │2.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22頁 │ │ │ │ │ │ │ │3.新北市樹林區彭福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8日北彭福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1第327至335│ │ │ │ │ │ │ │ 頁 │ ├─┼─────┼────┼────┼────┼────┼─────────────┤ │2 │同 上 │450,000 │448,000 │安坑國小│8830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68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70頁 │ │ │ │ │ │ │ │3.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72頁 │ │ │ │ │ │ │ │4.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7日北安坑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9第298至344│ │ │ │ │ │ │ │ 頁 │ ├─┼─────┼────┼────┼────┼────┼─────────────┤ │3 │同 上 │450,000 │448,000 │天生國小│88309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68頁 │ │ │ │ │ │ │ │2.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72頁 │ │ │ │ │ │ │ │3.臺北縣淡水鎮天生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7日北天生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155至166│ │ │ │ │ │ │ │ 頁 │ │ │ │ │ │ │ │4.新北市淡水區天生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9日北天生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60頁 │ ├─┼─────┼────┼────┼────┼────┼─────────────┤ │4 │同 上 │450,000 │447,000 │更寮國小│88312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68頁 │ │ │ │ │ │ │ │2.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72頁 │ │ │ │ │ │ │ │3.新北市五股區更寮國民小學│ │ │ │ │ │ │ │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北更│ │ │ │ │ │ │ │ 國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 │ 98矚上訴4卷9第77頁 │ ├─┼─────┼────┼────┼────┼────┼─────────────┤ │5 │同 上 │450,000 │447,000 │深坑國中│88343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68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74、176頁 │ │ │ │ │ │ │ │3.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78頁 │ │ │ │ │ │ │ │4.臺北縣立深坑國民中學98年│ │ │ │ │ │ │ │ 7月14日北縣深中會字第098│ │ │ │ │ │ │ │ 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98 │ │ │ │ │ │ │ │ 矚上訴5卷1第118至121頁 │ ├─┼─────┼────┼────┼────┼────┼─────────────┤ │6 │同 上 │450,000 │448,000 │深坑國中│88344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1│ │ │ │ │ │ │ │ 第168頁 │ │ │ │ │ │ │ │2.轉帳傳票: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78頁 │ │ │ │ │ │ │ │3.臺北縣立深坑國民中學98年│ │ │ │ │ │ │ │ 7月14日北縣深中會字第098│ │ │ │ │ │ │ │ 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98│ │ │ │ │ │ │ │ 矚上訴5卷1第118至121頁 │ └─┴─────┴────┴────┴────┴────┴─────────────┘ 附表五(被告丙○○不另為無罪之部分,接洽人均為甲○○) ┌─┬─────┬────┬────┬────┬────┬─────────────┐ │編│補助經費別│牋單金額│實際撥款│受補助單│成交卡號│證據卷頁 │ │號│ │(新臺幣│金額(新│位 │ │ │ │ │ │元) │臺幣元)│ │ │ │ ├─┼─────┼────┼────┼────┼────┼─────────────┤ │1 │90年度地方│489,000 │不 明 │樹林棒球│01003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配合款 │ │ │購置棒球│ │ 182頁 │ ├─┼─────┼────┼────┼────┼────┼─────────────┤ │2 │同 上 │489,000 │不 明 │樹林棒委│01003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 │ │ │會購置棒│ │ 182頁 │ │ │ │ │ │球器材 │ │2.樹林區體育會100年3月21日│ │ │ │ │ │ │ │ 100樹體雄字第71042號函:│ │ │ │ │ │ │ │ 98矚上訴4卷9第58頁 │ ├─┼─────┼────┼────┼────┼────┼─────────────┤ │3 │同 上 │498,000 │不 明 │淡水跆拳│01004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 │ │ │道購置體│ │ 180頁 │ │ │ │ │ │育器材 │ │2.新北市淡水區體育會100年3│ │ │ │ │ │ │ │ 月10日新北市淡體岑字第10│ │ │ │ │ │ │ │ 000001號函:98矚上訴4卷9│ │ │ │ │ │ │ │ 第57頁 │ ├─┼─────┼────┼────┼────┼────┼─────────────┤ │4 │90年度統籌│90,000 │不 明 │直潭國小│01018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分配款 │ │ │ │ │ 184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86頁 │ │ │ │ │ │ │ │3.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95頁 │ │ │ │ │ │ │ │4.新北市新店區直潭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8日北直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11第74至84頁 │ ├─┼─────┼────┼────┼────┼────┼─────────────┤ │5 │同 上 │90,000 │不 明 │青潭國小│01019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88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90、192頁 │ │ │ │ │ │ │ │3.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96頁 │ ├─┼─────┼────┼────┼────┼────┼─────────────┤ │6 │同 上 │90,000 │不 明 │三芝國小│01020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94頁 │ │ │ │ │ │ │ │2.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92頁 │ │ │ │ │ │ │ │3.新北市三芝區三芝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2日芝國總字第10│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4│ │ │ │ │ │ │ │ 卷9第80頁 │ │ │ │ │ │ │ │4.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8月17日北芝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5卷1第123頁 │ ├─┼─────┼────┼────┼────┼────┼─────────────┤ │7 │同 上 │90,000 │不 明 │林口國小│01021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196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198頁 │ │ │ │ │ │ │ │3.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93頁 │ │ │ │ │ │ │ │4.新北市林口區林口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0日新北林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10第1至28頁│ ├─┼─────┼────┼────┼────┼────┼─────────────┤ │8 │同 上 │90,000 │不 明 │建安國小│01022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200頁 │ │ │ │ │ │ │ │2.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94頁 │ ├─┼─────┼────┼────┼────┼────┼─────────────┤ │9 │同 上 │90,000 │不 明 │中信國小│01025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202頁 │ │ │ │ │ │ │ │2.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91頁 │ │ │ │ │ │ │ │3.臺北縣新莊市中信國民小學│ │ │ │ │ │ │ │ 99 年1月27日北中信國行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6第227至252│ │ │ │ │ │ │ │ 頁 │ ├─┼─────┼────┼────┼────┼────┼─────────────┤ │10│同 上 │70,000 │不 明 │山佳國小│01026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204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1第 │ │ │ │ │ │ │ │ 206頁 │ │ │ │ │ │ │ │3.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90頁 │ │ │ │ │ │ │ │4.臺北縣樹林市山佳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1日北佳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0第124至129│ │ │ │ │ │ │ │ 頁 │ ├─┼─────┼────┼────┼────┼────┼─────────────┤ │11│同 上 │98,000 │不 明 │土城市延│01029 │1.文件資料:93偵18291卷1第│ │ │ │ │ │寮里 │ │ 208頁 │ │ │ │ │ │ │ │2.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1第89頁 │ │ │ │ │ │ │ │3.新北市土城區公所100年3月│ │ │ │ │ │ │ │ 9日新北政字第0000000000 │ │ │ │ │ │ │ │ 號函:98矚上訴4卷9第56頁│ └─┴─────┴────┴────┴────┴────┴─────────────┘ 附表六(被告丁○○部分,接洽人均為林子芸) ┌─┬─────┬────┬────┬────┬────┬─────────────┐ │編│補助經費別│牋單金額│實際撥款│受補助單│成交卡號│證據卷頁 │ │號│ │(新臺幣│金額(新│位 │ │ │ │ │ │元) │臺幣元)│ │ │ │ ├─┼─────┼────┼────┼────┼────┼─────────────┤ │1 │87年度議員│498,500 │495,000 │育英國小│8619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3│ │ │補助款 │ │ │ │ │ 第27頁 │ │ │ │ │ │ │ │2.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3│ │ │ │ │ │ │ │ 第31頁 │ │ │ │ │ │ │ │3.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3第37頁 │ │ │ │ │ │ │ │4.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3偵18291卷3第52頁 │ │ │ │ │ │ │ │5.筆記本:93偵18291卷2第36│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6.新北市淡水區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北育英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363至│ │ │ │ │ │ │ │ 374頁 │ │ │ │ │ │ │ │7.臺北縣淡水鎮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育英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26至128頁│ │ │ │ │ │ │ │8.證人甲○○調查及偵訊中之│ │ │ │ │ │ │ │ 證述:93偵11459卷7第43背│ │ │ │ │ │ │ │ 面、72、73頁 │ ├─┼─────┼────┼────┼────┼────┼─────────────┤ │2 │同 上 │398,000 │398,000 │育英國小│86197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3│ │ │ │ │ │ │ │ 第27頁 │ │ │ │ │ │ │ │2.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3│ │ │ │ │ │ │ │ 第31頁 │ │ │ │ │ │ │ │3.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3第37頁 │ │ │ │ │ │ │ │4.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3偵18291卷3第52頁 │ │ │ │ │ │ │ │5.筆記本:93偵18291卷2第36│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6.新北市淡水區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北育英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363至│ │ │ │ │ │ │ │ 374頁 │ │ │ │ │ │ │ │7.臺北縣淡水鎮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育英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26至128頁│ │ │ │ │ │ │ │8.證人甲○○調查及偵訊中之│ │ │ │ │ │ │ │ 證述:93偵11459卷7第43背│ │ │ │ │ │ │ │ 面、72、73頁 │ ├─┼─────┼────┼────┼────┼────┼─────────────┤ │3 │同 上 │450,000 │446,380 │淡水國小│8621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3│ │ │ │ │ │ │ │ 第27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3第33│ │ │ │ │ │ │ │ 頁 │ │ │ │ │ │ │ │3.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3第37頁 │ │ │ │ │ │ │ │4.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3偵18291卷3第52頁 │ │ │ │ │ │ │ │5.筆記本:93偵18291卷2第36│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6.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2月23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4第131頁 │ │ │ │ │ │ │ │7.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5日新北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161至│ │ │ │ │ │ │ │ 166 頁 │ │ │ │ │ │ │ │8.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7月10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5卷1第151頁 │ │ │ │ │ │ │ │9.證人甲○○調查及偵訊中之│ │ │ │ │ │ │ │ 證述:93偵11459卷7第43背│ │ │ │ │ │ │ │ 面、72、73頁 │ ├─┼─────┼────┼────┼────┼────┼─────────────┤ │4 │同 上 │398,000 │398,000 │天生國小│86217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3│ │ │ │ │ │ │ │ 第27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3第35│ │ │ │ │ │ │ │ 頁 │ │ │ │ │ │ │ │3.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3第37頁 │ │ │ │ │ │ │ │4.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3偵18291卷3第52頁 │ │ │ │ │ │ │ │5.筆記本:93偵18291卷2第36│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6.臺北縣淡水鎮天生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7日北天生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155至166│ │ │ │ │ │ │ │ 頁 │ │ │ │ │ │ │ │7.新北市淡水區天生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9日北天生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60頁 │ │ │ │ │ │ │ │8.證人甲○○調查及偵訊中之│ │ │ │ │ │ │ │ 證述:93偵11459卷7第43背│ │ │ │ │ │ │ │ 面、72、73頁 │ ├─┼─────┼────┼────┼────┼────┼─────────────┤ │5 │86年統籌分│498,000 │494,670 │淡水國小│8612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3│ │ │配款 │ │ │ │ │ 第41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3第43│ │ │ │ │ │ │ │ 頁 │ │ │ │ │ │ │ │3.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2月23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4第131頁 │ │ │ │ │ │ │ │4.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5日新北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161至│ │ │ │ │ │ │ │ 166 頁 │ │ │ │ │ │ │ │5.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7月10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5卷1第151頁 │ ├─┼─────┼────┼────┼────┼────┼─────────────┤ │6 │同 上 │498,000 │494,970 │民安國小│86128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3│ │ │ │ │ │ │ │ 第41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3第45│ │ │ │ │ │ │ │ 頁 │ │ │ │ │ │ │ │3.臺北縣新莊市民安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8日北安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4第39頁 │ ├─┼─────┼────┼────┼────┼────┼─────────────┤ │7 │85年統籌分│498,000 │495,200 │水源國小│86157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3│ │ │配款 │ │ │ │ │ 第41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3第47│ │ │ │ │ │ │ │ 頁 │ │ │ │ │ │ │ │3.水源國小之計劃書、廠商之│ │ │ │ │ │ │ │ 估價單、比價紀錄、縣政府│ │ │ │ │ │ │ │ 撥款、付款予廠商之資料:│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43至74頁 │ │ │ │ │ │ │ │4.新北市淡水區水源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新北水源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336至│ │ │ │ │ │ │ │ 342頁 │ ├─┼─────┼────┼────┼────┼────┼─────────────┤ │8 │85年配合款│497,700 │493,500 │保長國小│8615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3│ │ │及統籌分配│ │ │ │ │ 第41頁 │ │ │款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3第49│ │ │ │ │ │ │ │ 、50頁 │ │ │ │ │ │ │ │3.新北市汐止區保長國民小學│ │ │ │ │ │ │ │ 中華民國100 年3月7日北汐│ │ │ │ │ │ │ │ 保小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 │ 及其附件:98矚上訴4卷9第│ │ │ │ │ │ │ │ 81至87頁 │ └─┴─────┴────┴────┴────┴────┴─────────────┘ 附表七(被告丁○○不另為無罪之部分,接洽人均為甲○○) ┌─┬─────┬────┬────┬────┬────┬─────────────┐ │編│補助經費別│牋單金額│實際撥款│受補助單│成交卡號│證據卷頁 │ │號│ │(新臺幣│金額(新│位 │ │ │ │ │ │元) │臺幣元)│ │ │ │ ├─┼─────┼────┼────┼────┼────┼─────────────┤ │1 │87年度議員│498,000 │495,000 │丹鳳國小│86202 │1.臺北縣新莊市丹鳳國民小學│ │ │補助款 │ │ │ │ │ 98年7月9日北丹國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98│ │ │ │ │ │ │ │ 矚上訴5卷1第137至140頁 │ │ │ │ │ │ │ │2.臺北縣新莊市丹鳳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3日北丹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133至153頁│ │ │ │ │ │ │ │3.新北市新莊區丹鳳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8日北丹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10 第257至333│ │ │ │ │ │ │ │ 頁 │ ├─┼─────┼────┼────┼────┼────┼─────────────┤ │2 │同 上 │300,000 │300,000 │中港國小│86199 │1.新北市新莊區中港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4日北中港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9第256至277頁│ ├─┼─────┼────┼────┼────┼────┼─────────────┤ │3 │同 上 │463,200 │460,200 │新泰國小│86200 │ │ │ │ │ │ │ │ │ │ │ │ │ │ │ │ │ │ ├─┼─────┼────┼────┼────┼────┼─────────────┤ │4 │同 上 │498,000 │495,000 │淡水國小│86210 │1.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2月23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4第131頁 │ │ │ │ │ │ │ │2.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5日新北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 卷11 第161至│ │ │ │ │ │ │ │ 166頁 │ │ │ │ │ │ │ │3.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7月10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5卷1第151頁 │ ├─┼─────┼────┼────┼────┼────┼─────────────┤ │5 │同 上 │498,000 │495,000 │大鵬國小│86211 │1.臺北縣萬里鄉大鵬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8日北鵬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6第152至165頁│ ├─┼─────┼────┼────┼────┼────┼─────────────┤ │6 │84、85年配│498,000 │495,000 │天生國小│86025 │1.臺北縣淡水鎮天生國民小學│ │ │合款 │ │ │ │ │ 98年11月27日北天生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155至166│ │ │ │ │ │ │ │ 頁 │ │ │ │ │ │ │ │2.新北市淡水區天生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9日北天生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60頁 │ ├─┼─────┼────┼────┼────┼────┼─────────────┤ │7 │86年配合款│498,000 │495,000 │水源國小│86131 │1.水源國小之計劃書、廠商之│ │ │ │ │ │ │ │ 估價單、比價紀錄、縣政府│ │ │ │ │ │ │ │ 撥款、付款予廠商之資料:│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43至74頁 │ │ │ │ │ │ │ │2.新北市淡水區水源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新北水源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 卷11 第336至│ │ │ │ │ │ │ │ 342頁 │ ├─┼─────┼────┼────┼────┼────┼─────────────┤ │8 │同 上 │498,000 │493,000 │文化國小│86132 │1.新北市淡水區文化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6日北文化國總字│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卷10第130至│ │ │ │ │ │ │ │ 215頁 │ ├─┼─────┼────┼────┼────┼────┼─────────────┤ │9 │85、86年配│450,000 │448,500 │坪頂國小│86133 │1.新北市淡水區坪頂國民小學│ │ │合款 │ │ │ │ │ 100 年4月1日北坪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1第375至383│ │ │ │ │ │ │ │ 頁 │ ├─┼─────┼────┼────┼────┼────┼─────────────┤ │10│同 上 │498,000 │495,000 │水源國小│86130 │1.水源國小之計劃書、廠商之│ │ │ │ │ │ │ │ 估價單、比價紀錄、縣政府│ │ │ │ │ │ │ │ 撥款、付款予廠商之資料:│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43至74頁 │ │ │ │ │ │ │ │2.新北市淡水區水源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新北水源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11第336至 │ │ │ │ │ │ │ │ 342頁 │ ├─┼─────┼────┼────┼────┼────┼─────────────┤ │11│86年配合款│498,000 │493,000 │文化國小│86134 │1.新北市淡水區文化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6日北文化國總字│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卷10第130至│ │ │ │ │ │ │ │ 215頁 │ ├─┼─────┼────┼────┼────┼────┼─────────────┤ │12│86年配合款│450,000 │448,500 │坪頂國小│86135 │1.新北市淡水區坪頂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4月1日北坪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1第375至383│ │ │ │ │ │ │ │ 頁 │ ├─┼─────┼────┼────┼────┼────┼─────────────┤ │13│86年統籌分│498,000 │495,000 │水源國小│86121 │1.水源國小之計劃書、廠商之│ │ │配款 │ │ │ │ │ 估價單、比價紀錄、縣政府│ │ │ │ │ │ │ │ 撥款、付款予廠商之資料:│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43至74頁 │ │ │ │ │ │ │ │2.新北市淡水區水源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新北水源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 卷11 第336至│ │ │ │ │ │ │ │ 342頁 │ ├─┼─────┼────┼────┼────┼────┼─────────────┤ │14│同 上 │498,000 │493,000 │文化國小│86122 │1.新北市淡水區文化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6日北文化國總字│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卷10第130至│ │ │ │ │ │ │ │ 215頁 │ ├─┼─────┼────┼────┼────┼────┼─────────────┤ │15│同 上 │450,000 │448,500 │坪頂國小│86125 │1.新北市淡水區坪頂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4月1日北坪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1第375至383│ │ │ │ │ │ │ │ 頁 │ ├─┼─────┼────┼────┼────┼────┼─────────────┤ │16│同 上 │498,000 │495,000 │水源國小│86127 │1.水源國小之計劃書、廠商之│ │ │ │ │ │ │ │ 估價單、比價紀錄、縣政府│ │ │ │ │ │ │ │ 撥款、付款予廠商之資料:│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43至74頁 │ │ │ │ │ │ │ │2.新北市淡水區水源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新北水源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 卷11 第336至│ │ │ │ │ │ │ │ 342頁 │ ├─┼─────┼────┼────┼────┼────┼─────────────┤ │17│同 上 │498,000 │493,000 │文化國小│86142 │1.新北市淡水區文化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6日北文化國總字│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卷10第130至│ │ │ │ │ │ │ │ 215頁 │ ├─┼─────┼────┼────┼────┼────┼─────────────┤ │18│同 上 │450,000 │448,500 │坪頂國小│86140 │1.新北市淡水區坪頂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4月1日北坪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1第375至383│ │ │ │ │ │ │ │ 頁 │ ├─┼─────┼────┼────┼────┼────┼─────────────┤ │19│同 上 │498,000 │495,000 │興仁國小│86120 │1.新北市淡水區興仁國民小學│ │ │ │ │ │ │ │ 102 年12月24日北興仁國總│ │ │ │ │ │ │ │ 字0000000000 號函:100重│ │ │ │ │ │ │ │ 上更一99卷2第3頁 │ ├─┼─────┼────┼────┼────┼────┼─────────────┤ │20│84、85年統│498,000 │493,000 │文化國小│86152 │1.新北市淡水區文化國民小學│ │ │籌分配款 │ │ │ │ │ 100年3月16日北文化國總字│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卷10第130至│ │ │ │ │ │ │ │ 215頁 │ ├─┼─────┼────┼────┼────┼────┼─────────────┤ │21│85年統籌分│450,000 │448,500 │坪頂國小│86155 │1.新北市淡水區坪頂國民小學│ │ │配款 │ │ │ │ │ 100 年4月1日北坪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1第375至383│ │ │ │ │ │ │ │ 頁 │ ├─┼─────┼────┼────┼────┼────┼─────────────┤ │22│86年統籌分│498,000 │495,000 │興仁國小│86129 │1.新北市淡水區興仁國民小學│ │ │配款 │ │ │ │ │ 102年12月24日北興仁國總 │ │ │ │ │ │ │ │ 字0000000000號函:100重 │ │ │ │ │ │ │ │ 上更一99卷2第3頁 │ ├─┼─────┼────┼────┼────┼────┼─────────────┤ │23│86年統籌分│330,000 │330,000 │三芝國小│86161 │1.新北市三芝區三芝國民小學│ │ │配款 │ │ │ │ │ 100年3月22日芝國總字第10│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4│ │ │ │ │ │ │ │ 卷9第80頁 │ │ │ │ │ │ │ │2.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8月17日北芝國總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5卷1第123頁 │ └─┴─────┴────┴────┴────┴────┴─────────────┘ 附表八(被告乙○○部分,接洽人均為林子芸) ┌─┬─────┬────┬────┬────┬────┬─────────────┐ │編│補助經費別│牋單金額│實際撥款│受補助單│成交卡號│證據卷頁 │ │號│ │(新臺幣│金額(新│位 │ │ │ │ │ │元) │臺幣元)│ │ │ │ ├─┼─────┼────┼────┼────┼────┼─────────────┤ │1 │86年度議員│490,000 │486,000 │中信國小│86007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補助款 │ │ │ │ │ 第48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2第54│ │ │ │ │ │ │ │ 頁 │ │ │ │ │ │ │ │3.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5頁 │ │ │ │ │ │ │ │4.臺北縣新莊市中信國民小學│ │ │ │ │ │ │ │ 99 年1月27日北中信國行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6第227至252│ │ │ │ │ │ │ │ 頁 │ ├─┼─────┼────┼────┼────┼────┼─────────────┤ │2 │同 上 │72,000 │70,400 │民安國小│86047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2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2第56│ │ │ │ │ │ │ │ 、57頁 │ │ │ │ │ │ │ │3.臺北縣新莊市民安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8日北安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4第39頁 │ ├─┼─────┼────┼────┼────┼────┼─────────────┤ │3 │同 上 │499,000 │495,600 │鼻頭國小│87069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9頁 │ │ │ │ │ │ │ │2.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61頁 │ │ │ │ │ │ │ │3.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63頁 │ │ │ │ │ │ │ │4.新北市瑞芳區鼻頭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7日北鼻總字第100│ │ │ │ │ │ │ │ 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98│ │ │ │ │ │ │ │ 矚上訴4卷9第88至121頁 │ ├─┼─────┼────┼────┼────┼────┼─────────────┤ │4 │同 上 │499,000 │491,500 │瑞芳國小│8625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9頁 │ │ │ │ │ │ │ │2.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65頁 │ │ │ │ │ │ │ │3.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67至69頁 │ │ │ │ │ │ │ │4.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6頁 │ │ │ │ │ │ │ │5.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80頁 │ │ │ │ │ │ │ │6.新北市瑞芳區瑞芳國民小學│ │ │ │ │ │ │ │ 103年3月21日新北瑞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100重上更一99卷2 第165│ │ │ │ │ │ │ │ 頁 │ ├─┼─────┼────┼────┼────┼────┼─────────────┤ │5 │同 上 │498,000 │495,800 │義方國小│86258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9頁 │ │ │ │ │ │ │ │2.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71頁 │ │ │ │ │ │ │ │3.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73頁 │ │ │ │ │ │ │ │4.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6頁 │ │ │ │ │ │ │ │5.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80頁 │ │ │ │ │ │ │ │6.新北市瑞芳區義方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7日新北義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9第222至253│ │ │ │ │ │ │ │ 頁 │ ├─┼─────┼────┼────┼────┼────┼─────────────┤ │6 │同 上 │174,000 │174,000 │明志國小│86261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9頁 │ │ │ │ │ │ │ │2.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75頁 │ │ │ │ │ │ │ │3.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77、78頁 │ │ │ │ │ │ │ │4.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6頁 │ │ │ │ │ │ │ │5.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80頁 │ │ │ │ │ │ │ │6.新北市泰山區明志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4日北明志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 卷11 第167至│ │ │ │ │ │ │ │ 194頁 │ ├─┼─────┼────┼────┼────┼────┼─────────────┤ │7 │同 上 │100,000 │100,000 │育英國小│86197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38頁 │ │ │ │ │ │ │ │2.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48頁 │ │ │ │ │ │ │ │3.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6頁 │ │ │ │ │ │ │ │4.筆記本:93偵18291卷2第36│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5.新北市淡水區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北育英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363至│ │ │ │ │ │ │ │ 374頁 │ │ │ │ │ │ │ │6.臺北縣淡水鎮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育英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26至128頁│ │ │ │ │ │ │ │7.證人甲○○調查及偵訊中之│ │ │ │ │ │ │ │ 證述:93偵11459卷7第43背│ │ │ │ │ │ │ │ 面、72、73頁 │ ├─┼─────┼────┼────┼────┼────┼─────────────┤ │8 │87年度追加│275,500 │271,780 │淡水國小│87035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補助款 │ │ │ │ │ 第82頁 │ │ │ │ │ │ │ │2.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84頁 │ │ │ │ │ │ │ │3.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86頁 │ │ │ │ │ │ │ │4.訂購單:93偵18291卷2第88│ │ │ │ │ │ │ │ 頁 │ │ │ │ │ │ │ │5.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121頁 │ │ │ │ │ │ │ │6.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29背面頁 │ │ │ │ │ │ │ │7.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109頁 │ │ │ │ │ │ │ │8.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2月23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4第131頁 │ │ │ │ │ │ │ │9.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5日新北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161至│ │ │ │ │ │ │ │ 166頁 │ │ │ │ │ │ │ │10.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 │ │ │ │ │ │ │ │ 學98年7月10日北縣水國總│ │ │ │ │ │ │ │ 字第0000000000 號函:98│ │ │ │ │ │ │ │ 矚上訴5卷1第151頁 │ ├─┼─────┼────┼────┼────┼────┼─────────────┤ │9 │同 上 │498,600 │495,180 │興華國小│8703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82頁 │ │ │ │ │ │ │ │2.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90頁 │ │ │ │ │ │ │ │3.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92頁 │ │ │ │ │ │ │ │4.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121頁 │ │ │ │ │ │ │ │5.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109頁 │ │ │ │ │ │ │ │6.臺北縣三芝鄉興華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0日北興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5第18至29頁│ │ │ │ │ │ │ │7.新北市三芝區興華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0日新北興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134至│ │ │ │ │ │ │ │ 160頁 │ ├─┼─────┼────┼────┼────┼────┼─────────────┤ │10│同 上 │498,000 │494,760 │育英國小│87064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82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2第94│ │ │ │ │ │ │ │ 頁 │ │ │ │ │ │ │ │3.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96頁 │ │ │ │ │ │ │ │4.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98至100頁 │ │ │ │ │ │ │ │5.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121頁 │ │ │ │ │ │ │ │6.臺北縣議員用牋: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29頁 │ │ │ │ │ │ │ │7.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109頁 │ │ │ │ │ │ │ │8.新北市淡水區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北育英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363至│ │ │ │ │ │ │ │ 374頁 │ │ │ │ │ │ │ │9.臺北縣淡水鎮育英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育英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26至128頁│ ├─┼─────┼────┼────┼────┼────┼─────────────┤ │11│同 上 │53,000 │53,000 │萬里國小│87062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82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2第 │ │ │ │ │ │ │ │ 102、104頁 │ │ │ │ │ │ │ │3.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106頁 │ │ │ │ │ │ │ │4.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08頁 │ │ │ │ │ │ │ │5.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121頁 │ │ │ │ │ │ │ │6.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109頁 │ │ │ │ │ │ │ │7.臺北縣萬里鄉萬里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3日北縣萬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170至188│ │ │ │ │ │ │ │ 頁 │ │ │ │ │ │ │ │8.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4日新北萬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63頁 │ ├─┼─────┼────┼────┼────┼────┼─────────────┤ │12│同 上 │498,500 │494,970 │興仁國小│87073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82頁 │ │ │ │ │ │ │ │2.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110頁 │ │ │ │ │ │ │ │3.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12頁 │ │ │ │ │ │ │ │4.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121頁 │ │ │ │ │ │ │ │5.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109頁 │ │ │ │ │ │ │ │6.新北市淡水區興仁國民小 │ │ │ │ │ │ │ │ 102 年12月24日北興仁國字│ │ │ │ │ │ │ │ 0000000000 號函:100重上│ │ │ │ │ │ │ │ 更一99卷2第3頁 │ ├─┼─────┼────┼────┼────┼────┼─────────────┤ │13│同 上 │176,400 │176,400 │萬里國小│88003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82頁 │ │ │ │ │ │ │ │2.訂購單:93偵18291卷2第 │ │ │ │ │ │ │ │ 114、115頁 │ │ │ │ │ │ │ │3.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117頁 │ │ │ │ │ │ │ │4.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19頁 │ │ │ │ │ │ │ │5.臺北縣政府核定各項補助款│ │ │ │ │ │ │ │ 總登記簿:98矚上訴5卷2第│ │ │ │ │ │ │ │ 110頁 │ │ │ │ │ │ │ │6.臺北縣萬里鄉萬里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3日北縣萬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170至188│ │ │ │ │ │ │ │ 頁 │ │ │ │ │ │ │ │7.新北市萬里區萬里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4日新北萬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63頁 │ ├─┼─────┼────┼────┼────┼────┼─────────────┤ │14│87年度追加│498,500 │495,000 │三重國小│88051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配合款 │ │ │ │ │ 第123頁 │ │ │ │ │ │ │ │2.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125頁 │ │ │ │ │ │ │ │3.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133頁 │ │ │ │ │ │ │ │4.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7頁 │ │ │ │ │ │ │ │5.筆記本:93偵18291卷2第38│ │ │ │ │ │ │ │ 頁 │ │ │ │ │ │ │ │6.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8日新北三重國總│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卷9 第198至│ │ │ │ │ │ │ │ 221頁 │ │ │ │ │ │ │ │7.臺北縣三重市三重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6日北三重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5卷1第148至149頁│ │ │ │ │ │ │ │8.證人甲○○調查及偵訊中之│ │ │ │ │ │ │ │ 證述:93偵11459卷7第45背│ │ │ │ │ │ │ │ 面、77頁 │ ├─┼─────┼────┼────┼────┼────┼─────────────┤ │15│同 上 │496,800 │492,000 │淡水國小│88082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23頁 │ │ │ │ │ │ │ │2.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127頁 │ │ │ │ │ │ │ │3.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29頁 │ │ │ │ │ │ │ │4.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133頁 │ │ │ │ │ │ │ │5.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8頁 │ │ │ │ │ │ │ │6.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2月23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4第131頁 │ │ │ │ │ │ │ │7.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5日新北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161至│ │ │ │ │ │ │ │ 166 頁 │ │ │ │ │ │ │ │8.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7月10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5卷1第151頁 │ ├─┼─────┼────┼────┼────┼────┼─────────────┤ │16│同 上 │495,000 │489,930 │溪洲國小│88095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23頁 │ │ │ │ │ │ │ │2.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31頁 │ │ │ │ │ │ │ │3.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8頁 │ │ │ │ │ │ │ │4.臺北縣板橋市溪洲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6日北溪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6第175至212頁│ │ │ │ │ │ │ │5.臺北縣板橋市溪洲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溪國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30頁 │ │ │ │ │ │ │ │6.臺北縣板橋市溪洲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7月9日北溪國總字第09│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5│ │ │ │ │ │ │ │ 卷1第144頁 │ ├─┼─────┼────┼────┼────┼────┼─────────────┤ │17│同 上 │352,000 │347,000 │仁愛國小│8808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23、137頁 │ │ │ │ │ │ │ │2.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133頁 │ │ │ │ │ │ │ │3.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46頁 │ │ │ │ │ │ │ │4.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8頁 │ │ │ │ │ │ │ │5.新北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7日新北仁國主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9第122至173│ │ │ │ │ │ │ │ 頁 │ ├─┼─────┼────┼────┼────┼────┼─────────────┤ │18│89年度追加│498,500 │494,800 │瑞柑國小│88001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補助款 │ │ │ │ │ 第136頁 │ │ │ │ │ │ │ │2.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121頁 │ │ │ │ │ │ │ │3.訂購單:93偵18291卷2第 │ │ │ │ │ │ │ │ 140頁 │ │ │ │ │ │ │ │4.應收帳款明細表:93偵1829│ │ │ │ │ │ │ │ 1卷2第142頁 │ │ │ │ │ │ │ │5.付款簽收簿: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144頁 │ │ │ │ │ │ │ │6.臺北縣瑞芳鎮瑞柑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9日北瑞柑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4卷4第168頁 │ │ │ │ │ │ │ │7.新北市瑞芳區瑞柑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6日北瑞柑總宇第│ │ │ │ │ │ │ │ 0000000000號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242至│ │ │ │ │ │ │ │ 326頁 │ └─┴─────┴────┴────┴────┴────┴─────────────┘ 附表九(被告乙○○不另為無罪之部分,接洽人均為甲○○) ┌─┬─────┬────┬────┬────┬────┬─────────────┐ │編│補助經費別│牋單金額│實際撥款│受補助單│成交卡號│證據卷頁 │ │號│ │(新臺幣│金額(新│位 │ │ │ │ │ │元) │臺幣元)│ │ │ │ ├─┼─────┼────┼────┼────┼────┼─────────────┤ │1 │85年度議員│463,200 │460,200 │中信國小│85237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補助款 │ │ │ │ │ 第48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4頁 │ │ │ │ │ │ │ │3.臺北縣新莊市中信國民小學│ │ │ │ │ │ │ │ 99 年1月27日北中信國行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6第227至252│ │ │ │ │ │ │ │ 頁 │ ├─┼─────┼────┼────┼────┼────┼─────────────┤ │2 │同 上 │300,000 │300,000 │中港國小│85238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48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4頁 │ │ │ │ │ │ │ │3.新北市新莊區中港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4日北中港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9第256至277頁│ ├─┼─────┼────┼────┼────┼────┼─────────────┤ │3 │同 上 │463,200 │460,200 │新泰國小│85239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48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4頁 │ ├─┼─────┼────┼────┼────┼────┼─────────────┤ │4 │同 上 │498,000 │495,000 │淡水國小│86014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2頁 │ │ │ │ │ │ │ │2.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2月23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4第131頁 │ │ │ │ │ │ │ │3.新北市淡水區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5日新北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161至│ │ │ │ │ │ │ │ 166頁 │ │ │ │ │ │ │ │4.臺北縣淡水鎮淡水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7月10日北縣水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5卷1第151頁 │ ├─┼─────┼────┼────┼────┼────┼─────────────┤ │5 │同 上 │498,000 │495,000 │大鵬國小│86015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2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5頁 │ │ │ │ │ │ │ │3.臺北縣萬里鄉大鵬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18日北鵬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6第152至165頁│ ├─┼─────┼────┼────┼────┼────┼─────────────┤ │6 │同 上 │498,000 │495,000 │天生國小│86016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2頁 │ │ │ │ │ │ │ │2.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5頁 │ │ │ │ │ │ │ │3.臺北縣淡水鎮天生國民小學│ │ │ │ │ │ │ │ 98年11月27日北天生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155至166│ │ │ │ │ │ │ │ 頁 │ │ │ │ │ │ │ │4.新北市淡水區天生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3月9日北天生國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98矚上│ │ │ │ │ │ │ │ 訴4卷9第60頁 │ ├─┼─────┼────┼────┼────┼────┼─────────────┤ │7 │同 上 │498,000 │495,000 │水源國小│86017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2頁 │ │ │ │ │ │ │ │2.水源國小之計劃書、廠商之│ │ │ │ │ │ │ │ 估價單、比價紀錄、縣政府│ │ │ │ │ │ │ │ 撥款、付款予廠商之資料:│ │ │ │ │ │ │ │ 98矚上訴4卷4第43至74頁 │ │ │ │ │ │ │ │3.新北市淡水區水源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30日新北水源總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 卷11第336至│ │ │ │ │ │ │ │ 342頁 │ ├─┼─────┼────┼────┼────┼────┼─────────────┤ │8 │同 上 │498,000 │493,000 │文化國小│86018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2頁 │ │ │ │ │ │ │ │2.新北市淡水區文化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16日北文化國總字│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 │ │ │ │ │ │ │ 件:98矚上訴4卷10第130至│ │ │ │ │ │ │ │ 215頁 │ ├─┼─────┼────┼────┼────┼────┼─────────────┤ │9 │同 上 │450,000 │448,500 │坪頂國小│86024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2頁 │ │ │ │ │ │ │ │2.新北市淡水區坪頂國民小學│ │ │ │ │ │ │ │ 100 年4月1日北坪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 │ │ │ │ │ │ 98 矚上訴4卷11第375至383│ │ │ │ │ │ │ │ 頁 │ ├─┼─────┼────┼────┼────┼────┼─────────────┤ │10│同 上 │498,000 │495,000 │興仁國小│86027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2頁 │ │ │ │ │ │ │ │2.新北市淡水區興仁國民小學│ │ │ │ │ │ │ │ 102 年12月24日北興仁國總│ │ │ │ │ │ │ │ 字0000000000 號函:100重│ │ │ │ │ │ │ │ 上更一99卷2第3頁 │ ├─┼─────┼────┼────┼────┼────┼─────────────┤ │11│同 上 │330,000 │330,000 │三芝國小│86253 │1.業績明細表:93偵18291卷2│ │ │ │ │ │ │ │ 第59頁 │ │ │ │ │ │ │ │2.補助款使用於學校明細紀錄│ │ │ │ │ │ │ │ :93偵18291卷2第80頁 │ │ │ │ │ │ │ │3.地方建設經費報撥備查簿:│ │ │ │ │ │ │ │ 98矚上訴5卷2第106頁 │ │ │ │ │ │ │ │4.新北市三芝區三芝國民小學│ │ │ │ │ │ │ │ 100年3月22日芝國總字第10│ │ │ │ │ │ │ │ 00000000 號函:98矚上訴4│ │ │ │ │ │ │ │ 卷9第80頁 │ │ │ │ │ │ │ │5.臺北縣三芝鄉三芝國民小學│ │ │ │ │ │ │ │ 98 年8月17日北芝國總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98矚上訴│ │ │ │ │ │ │ │ 5卷1第123頁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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