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伊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梅珠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鈺棻(原名黃招治)
賴雪如
蔡宏昌
陳玉玲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侵占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8年度重附民
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05萬元,及
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
三、
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諭知
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猶執陳詞上訴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