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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伊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梅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鈺棻(原名黃招治)       賴雪如       蔡宏昌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8年度重附民 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05萬元,及 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執陳詞上訴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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