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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水圳         王美珍   上二人共同 劉姿吟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 律師         楊永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552號、94 年度偵字第5782號、第10575 號、第12016 號、第12148 號、第 12705 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呂水圳、王美珍部分均撤銷。 呂水圳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 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 損害,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 王美珍共同連續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 實 一、緣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號14樓,下稱協和公司)之前身為協和集團(設台北 市○○○路○ 段○○號19樓、20樓,含協和影視育樂公司、金 點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冠唱片錄影帶公司、大和股份 有限公司、協記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木村(因本案 已判刑有期徒刑7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00 萬元確定)原為 協和集團總經理,為謀協和集團對外資金調度,曾於民國( 下同)84年底至85年間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詐取融資銀行 票貼款項,經本院於90年10月18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449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1年8 月1 日 以91年度台上字第43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協和公司於 85年5 月間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成立,以從事雜誌、書籍之 出版、發行、買賣及影片之製作、發行、買賣及錄影帶、影 音光碟(下稱VCD )及數位影音光碟(下稱DVD )出租與買 賣等為主要業務,並於87年7 月23日經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93年7 月1 日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會)審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經 證期會核准自91年1 月8 日起,協和公司股票在臺灣證券交 易所上市買賣,並於91年5 月23日通過現金增資案,條件為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160,00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下同 )10元,發行價格每股25元,共募集504,000,000 元。呂木 村於協和公司成立後,因前案在身並遭通緝不得擔任協和公 司正式職務,故以該公司總裁之名實際操控公司業務,為謀 資金調度及公司股票上市,於88年間商由中柱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柱公司)、新典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新典公司)、方略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略公司) 、百世富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百世富公司)之實際經營 者王演芳(因本案已判刑有期徒刑4 年11月,併科罰金新台 幣400 萬元確定)投資協和公司,二人共同經營協和公司。 王演芳並於89年1 月18日以中柱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協和公 司董事,並當選董事長,於92年4 月15日,因董事暨監察人 任期屆滿改選,復以新典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協和公司董事 ,並當選董事長,嗣於93年1 月12日因辭職卸任董事長職務 ,其任董事長期間,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之主席,負責協 和公司之資金調度及上市、現金增資事宜,對外則代表協和 公司,為證券交易法所指發行人之負責人,商業會計法上所 稱之商業負責人。李明澤(已判決確定)為協和公司之董事 ,並為總經理(任期自89年2 月1 日起至93年4 月止),綜 理協和公司之業務經營,並代表協和公司對外簽訂合約,在 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鄭政 吉(已判決確定)為協和公司之財務經理兼主辦會計(任期 自88年10月1 日起至93年3 月止),負責協和公司之財務、 會計事務及資金調度,在其業務範圍係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 商業負責人。劉美雲(已判決確定)係協和公司之稽核副理 (任期自90年7 月25日起至93年9 月30日止),隸屬董事長 ,負責協和公司人事、採購、財務支出等內部流程之稽核; 前揭人員皆係為協和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王百祿(因本案已 判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係王演芳之堂弟,為中柱公司 之董事長(自73年9 月7 日起至94年9 月16日止,擔任董事 長)、新典公司之總務主任、方略公司之股東,聽令於王演 芳,執行中柱公司、新典公司、方略公司之資金調度及投資 ,以因應協和公司及呂木村、王演芳資金調度事宜。呂水圳 係呂木村之兄,為柯達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柯達 公司)之董事長及英倫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英倫公司,登記 負責人為王柏蓁)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 業負責人,並係為英倫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王美珍為英倫公 司之會計,負責登帳、開立商業憑證,為商業會計法所稱經 辦會計人員。楊瑞文(別名楊瑞霖、已判決確定)為昇龍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龍國際公司)之董事長,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陳亮旭(已判決確定)為昇龍影業有 限公司(下稱昇龍影業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志成)及華亞 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亞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志 成)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為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 。賴昭延(已判決確定)為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協 理。傅思翔(已判決確定)為銨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銨禾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佳怡)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 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商業負責人。【以上為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一部分】。 二、呂木村、王演芳、王百祿均明知協和公司成立後於各該年度 之獲利能力,尚未達到公司股票能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標準,呂木村為使該公司股票能在證券交易市場公開上 市,遂於88年11月間與王演芳、王百祿商定以偽造外國銷貨 契約文書、製作假帳提高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等 不合營業常規方式,美化財務報表,俾使協和公司帳面上獲 利能力能達到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 查準則第4 條關於資本額及獲利能力之標準,基於違反修正 前( 下同)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違反商業會計 法誠實登載帳冊義務、背信及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中柱公司入股投資協和公司,王演芳自89年1 月間起擔任 協和公司之董事長,負責該公司之資金調度及上市事宜,王 百祿負責假銷貨所需資金之匯兌及人頭帳戶(人頭帳戶資料 詳如附件1 )之提供,呂木村繼續負責協和公司之業務經營 ,李明澤則自89年2 月間起任職協和公司總經理一職,代表 協和公司對外簽約,亦與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基於上述 概括犯意聯絡,共同從事下列使協和公司為不利交易,且不 合營業常規之行為,以假交易方式虛列高額之應收帳款,嗣 後無法收回帳面應收帳款,不得不提列高額呆帳,致生損害 於協和公司之財產及商譽:呂木村先自88年11月間起,進行 虛偽交易,覓得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背信犯意聯絡之呂水圳 ,以其所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作為配合國 內虛偽交易之商品銷貨對象,虛銷過期節目錄影帶、雜誌、 VCD 等存貨,協和公司財務經理鄭政吉明知協和公司並未實 際出貨,竟指示不知情之協和公司會計人員開立銷貨廠商為 英倫公司、柯達公司、金額及品名詳如附件2 所示之不實傳 票及發票(日期自88年11月30日起至89年8 月31日止),並 記入協和公司帳冊,另將發票交付予呂水圳,由呂水圳指示 明知前揭假銷貨事實之英倫公司、柯達公司會計王美珍,共 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誠實登載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此 作為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進貨憑證,分別記入上開二公司 之帳冊,再將上述假銷貨之貨品虛銷予呂木村事先覓得之配 合廠商元敦有限公司(下稱元敦公司)、錦坊有限公司(下 稱錦坊公司),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亦未實際出貨予上開二 公司,仍由王美珍以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件 3 、附件4 所示不實發票(日期自89年8 月30日起至90年10 月28日止)交付元敦公司、錦坊公司,並將之記入英倫公司 、柯達公司之帳冊,以避免帳面存貨積壓,並藉此虛增營業 額。總計,協和公司虛列對柯達公司假銷貨金額共計新台幣 (下同)27,202,350元、對英倫公司假銷貨金額為42,108,4 80元(起訴書誤算為70,671,960元),共為69,310,830元( 起訴書誤算為97,874,310元,應予以更正)【以上為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二( 一) 部分】。英倫公司虛列對元敦公司假銷 貨金額共7,735,500 元;柯達公司虛列對元敦公司假銷貨金 額為12,434,003元、對錦坊公司為12,600,000元(如附件3 、4 )【以上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四) ,起訴書附表11 、12部分】。又為避免協和公司上開應收帳款大量列為呆帳 ,無法達到股票上市獲利標準,王百祿自89年12月29日起至 90年6 月8 日止陸續將其所掌握之人頭帳戶資金匯款入協和 公司,充為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應付貨款,並再指示不知 情之協和公司會計人員據此開立不實之收入傳票,並記入協 和公司帳冊,上開匯款之日期、金額及傳票號碼詳如附件5 所示(起訴書記載為:以柯達公司、英倫公司之名義匯16,9 23,950元、26,208,336元至協和公司,充作柯達公司、英倫 公司給付貨款,金額應更正為附件5 部分)【以上為起訴書 犯罪事實欄二( 三) 】。 三、協和公司股票經證期會核准於91年1 月8 日在臺灣證券交易 所交易後,王演芳、呂木村、李明澤、王百祿為對投資大眾 隱瞞協和公司獲利不佳之事實,遂承前揭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171 條第2 款)、違反商業會計法誠實登載帳冊義務、背 信及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商定仍以偽造假銷貨契約 文書、製作假帳提高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等不合 營業常規方式,美化財務報表,使協和公司股票上市後股價 上揚,共同從事下列使協和公司為不利交易,且不合營業常 規之行為,以假交易方式虛列高額之應收帳款,嗣後無法收 回帳面所列應收帳款,不得不提列高額呆帳,致生損害於協 和公司之財產及商譽:呂木村自91年5 月間起至92年3 月間 取得李明澤概括授權,以李明澤名義對外代表協和公司進行 虛偽交易,覓得以陳亮旭、楊瑞文二人分別擔任實際負責人 之昇龍影業公司(陳亮旭為總經理)、昇龍國際公司(楊瑞 文為董事長)、華亞公司(陳亮旭為總經理)作為配合國內 虛偽交易之商品銷貨對象,虛銷DVD 、VCD 等存貨(協和公 司與上開3 家公司簽訂書面契約之日期、標的及金額詳如附 件10備註欄所示),鄭政吉明知協和公司並未實際出貨予上 開三家公司,竟仍承上開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誠實登載義 務之概括犯意,指示不知情之協和公司會計人員開立如附件 10所示之不實傳票及發票(日期自91年6 月30日起至92年3 月31日止),並記入協和公司帳冊,另將發票依假銷貨對象 交付予上開三家公司。陳亮旭、楊瑞文明知協和公司為公開 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此舉有悖於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規定,亦明知呂木村、王演芳以其等為配合廠商製造假交 易為有損於協和公司利益之行為,竟分別與之基於違反證券 交易法、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誠實登載帳冊義務之概括犯 意聯絡,分別指示不知情之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 華亞公司會計,以此作為各該公司之進貨憑證,分別記入上 開公司之帳冊;再由呂木村所覓得承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呂 水圳,以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英倫公司為配合廠商,將上述 協和公司假銷貨予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之貨品再轉 虛銷予英倫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並將部分貨品再轉回虛銷予 協和公司,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亦未實際出貨,仍 由陳亮旭、楊瑞文等人指示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不 知情之會計人員分別開立如附件11、附件12假銷貨部分所示 之不實發票交付英倫公司、協和公司,並將之記入昇龍影業 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之帳冊。英倫公司負責人呂水圳、會計 王美珍及呂木村等人均明知上開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 司並未實際出貨與英倫公司、協和公司,仍承上開虛偽登載 不實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 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英倫公司部分由王美珍執 行,協和公司部分則由呂木村命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入協和 公司帳冊。總計,協和公司虛列對昇龍影業公司假銷貨金額 共計202,980,000 元、對昇龍國際公司假銷貨金額為174,62 2,500 元、對華亞公司假銷貨金額為65,670,000元;昇龍影 業公司對英倫公司假銷貨金額為106,889,160 元;昇龍國際 公司對英倫公司假銷貨金額為170,682,300 元、對協和公司 假銷貨金額為8,955,000 元。又為避免協和公司上開應收帳 款大量列為呆帳,無法美化財務報表,王百祿自91年9 月1 日起至93年1 月8 日止陸續自其所掌握之人頭帳戶資金(人 頭帳戶內部分資金來源來自後述犯罪事實四,詳如後述)匯 款入協和公司,充為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及華亞公 司之應付貨款,鄭政吉等人再指示不知情之協和公司會計人 員據此開立不實之收入傳票,並記入協和公司帳冊,上開匯 款之日期、金額及傳票號碼詳如附件13所示。【以上為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三( 一) 、( 二) 、( 三) 、( 五) 、( 六) 部分】。 四、協和公司股票上市後,現金增資案復於00年0 月00日生效, 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一則意圖損害協和公司之利益,擬 以增資所得掩飾前揭犯罪事實二、三所列協和公司虛列應收 帳款無法回收之帳款帳齡過高,形成呆帳,一則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侵占協和公司增資所得資金,遂承前揭違反證 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之概 括犯意聯絡,並基於業務侵占、洗錢之概括犯意聯絡,議定 以協和公司向配合廠商假進貨等方式,共同從事下列所示使 協和公司為不利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之行為,其基本模式 如下:協和公司與配合廠商以假交易方式虛列協和公司高額 之應付帳款,或配合廠商於契約訂立後,於協和公司付款履 行期屆至前先行開立發票,由協和公司匯款予配合廠商後, 再由配合廠商匯款入王百祿所提供之人頭帳戶,一部分將所 得款項以犯罪事實二、三所示假銷貨配合廠商及新典公司為 付款名義人匯款回協和公司,其餘款項則均侵占入己,利用 人頭帳戶作為掩飾因自己犯業務侵占罪所得財物(2,000 萬 元以上)之洗錢帳戶,侵占所得或轉入新典公司、中柱公司 及方略公司之帳戶購買債券、股票,或作為清償王演芳、呂 木村私人債務所用,致生損害於協和公司之財產及商譽:呂 木村、王演芳嗣解除前揭新典公司與協和公司之唱片版權採 購合約,而於91年9 月16日、同年11月12日與英倫公司簽訂 詞曲採購合約與視聽製作合約,總價金為336,000,000 元。 呂水圳為英倫公司負責人,係為英倫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竟 基於與呂木村、王演芳及王百祿等人前揭違反證券交易法、 背信及業務侵占、洗錢、違反商業會計法誠實登載帳冊義務 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基於損害英倫公司利益之意圖,明知協 和公司對於上開詞曲採購合約與視聽製作合約之付款期限尚 未屆至,為利於王演芳等人沖銷前揭犯罪事實二、三所示假 交易及協和公司、新典公司間假交易之帳面上應收帳款,並 利於王演芳等人侵占協和公司增資所得之資金,竟悖於英倫 公司之利益,指示明知上開款項並非確實充為英倫公司收入 之王美珍(但對於上開款項遭王演芳、呂木村侵占、洗錢並 不知情)配合王演芳等人資金運用所需,開立如附件18所示 之發票(日期自91年9 月25日起至92年12月25日)交付予協 和公司,充為協和公司進貨憑證,復提供英倫公司之遠東銀 行汐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不知情之英倫 公司員工林雪玲遠東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0 號)作為掩飾王演芳、呂木村等人業務侵占所得款項( 2,000 萬元以上)之洗錢人頭帳戶。其方式如下:由與呂木 村、王演芳及王百祿等人有業務侵占、背信、洗錢及違反商 業會計法誠實登載帳冊義務等概括犯意聯絡之鄭政吉於91年 9 月間負責依據相關財務報表整理前揭二、三所述之假交易 及前揭協和公司與新典公司假交易應收帳款之帳齡資料,分 析何筆假交易之分期款項因帳齡過久將被會計師打入呆帳, 並將其所分析之資料交由與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及鄭政 吉等人具有業務侵占、背信、洗錢犯意聯絡之協和公司稽核 副理劉美雲,劉美雲原有稽核出納流程之義務,竟違背其義 務,將前揭資料編製成報表傳真與王百祿,由其轉知王演芳 ,俟王演芳、呂木村彙整後,經由鄭政吉指示不知情之協和 公司出納將款項撥款入英倫公司上開帳戶(匯款日期、款項 如附件19所示)共計336,000,000 元,復由王百祿傳真人頭 帳戶匯款明細表給劉美雲後,劉美雲再向王美珍取得上開英 倫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並由林雪玲陪同前往遠東銀行汐 止分行依據前揭人頭帳戶匯款明細表將撥入英倫公司前揭帳 戶之款項匯至前開林雪玲人頭帳戶或王百祿所提供如附件1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轉由王百祿自人頭帳戶層層匯出,其 資金流程詳如附件20(即資金流向表2 )、21(即資金流向 表2-1 )、22(即資金流向表2-2 )及23(即資金流向表2- 3 )所示。鄭政吉、王美珍均明知上開協和公司匯予英倫公 司之款項並非充為貨款,仍各自在其任職之協和公司、英倫 公司之帳冊上為應付帳款、應收帳款進出之不實登載。上開 匯款336,000,000 元,除其中62,100,000元確充為協和公司 給付予英倫公司之貨款外,126,004,740 元分別以Outlook 公司、968 公司、Global公司、HSUAN 公司、昇龍影業公司 、昇龍國際公司及新典公司名義各匯8,750,040 元、9,922, 500 元、8,750,000 元、7,612,500 元、19,253,370元、6, 716,330 元、65,000,000元入協和公司,充作各該公司應給 付協和公司上開假交易之貨款(以上並請參考附件9 、13所 示),餘款147,895,260 元則予侵占,挪為他用之用途如附 件17配合廠商英倫公司欄所示,不僅致生協和公司資金掏空 之損害,並使英倫公司上開詞曲採購合約與視聽製作合約之 應收帳款無法實際回收【以上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 一)( 二)(三)(四)(五)(六) 部分】。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及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呂水圳及王美珍就其本身所涉犯罪 事實之供述筆錄,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檢察官勘驗調查局搜扣英倫公司 所得,英倫公司倉管科長江素霞所製作之英倫公司帳目電腦 檔案,駐紐約辦事處等駐外機關函等,皆屬傳聞證據,惟被 告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 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前揭證據資料自有證據 能力。 乙、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呂水圳、王美珍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 ;此外,又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協和公司前身為協和集團,而協和公司係以從事雜誌、書籍 之出版、發行、買賣及影片之製作、發行、買賣及錄影帶、 影音光碟(下稱VCD )及數位影音光碟(下稱DVD )出租與 買賣等為主要業務,於85年5 月間成立,於87年7 月23日公 開發行股票,自91年1 月8 日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買 賣,並於91年5 月23日通過現金增資案等節,並有台灣證券 交易所公開資訊網站列印之協和公司歷史重大訊息等件在卷 可稽。共同被告呂木村於協和公司成立後,仍以協和公司總 裁名義對外代表協和公司,有其擔任協和公司總裁名片為憑 (原審A2卷第4 頁);而共同被告王演芳於89年1 月18日以 中柱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協和公司董事,並當選董事長,92 年4 月15 日 以新典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協和公司董事,並 當選董事長,93年1 月12日辭職卸任董事長職務,有協和公 司登記查詢資料附卷及協和公司董事會議議事錄存卷可參, 上開二人均實際經營協和公司,除為共同被告呂木村、王演 芳陳明在卷外,並據共同被告劉美雲、鄭政吉於偵查分別證 稱:「總經理是呂木村、李明澤,他們負責業務,董事長是 王演芳,負責財務,因他要對董事會負責,對內要對主管負 責,公司所有的資金調度、投資都是王演芳和財務經理鄭政 吉、財務長賴麗鴻負責」(證人劉美雲部分,見原審A11 卷 第68頁、第69頁)、「協和公司負責人是王演芳、約一星期 到公司二、三次,負責支票的審核,支票他要蓋章及部分的 業務;呂木村則為實際的總經理,他負責管理、人事」、「 公司大章在呂木村手上、小章是王演芳保管」(證人鄭政吉 部分,見原審A11 卷第3 頁至第6 頁)。且據證人孫淑琳於 本院前審證述被告呂木村、王演芳二人為協和公司負責人等 情明確。共同被告呂木村於86年間涉犯偽造文書案件,不能 擔任公司董事長,改以該公司總裁名義管理公司,由共同被 告王演芳、呂木村二人共同負責公司業務,93年2 月間二人 因故拆夥,共同被告呂木村另找呂金園擔任該公司董事長職 務,93年10月間改由曾絳薇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等情,復經證 人曾絳薇即協和公司之現任董事長於調查局中證述綦詳(原 審A2卷第119 頁至第123 頁)。而共同被告呂木村屢向共同 被告王演芳以私人身分調度資金,並迭經證人鍾美雲對帳等 情,除有所謂「呂木村私帳」扣案(原審第三箱證物編號3 )、借款協議書附卷(原審N3卷第129 頁)可憑外,並經證 人鍾美雲證述其曾為該二人整理對帳等情甚詳(原審A12 卷 第103 頁以下),足見共同被告呂木村本人資金不足,故由 具有經濟實力之共同被告王演芳出面擔任協和公司董事長甚 明。且依據證人左弘偉、鄭政吉於本院前審證稱:「(支票 )大章呂木村保管,小章王演芳保管」等情,與證人李明澤 於本院前審作證確認被告王演芳交辦事項與被告為協和公司 總裁等情,另證人劉美雲於本院前審證稱:「我的主管王演 芳、呂木村」等語,亦知共同被告呂木村原即為協和公司之 實際經營者,共同被告王演芳則經共同被告呂木村邀為幕後 金主,嗣又於協和公司股票上市前出面擔任協和公司董事長 ,二人顯然對協和公司股票上市規劃、營運目標達成、資金 流轉運用等事項共謀籌畫,互相支援。共同被告呂木村、王 演芳既係基於協和公司股票上市、維持股價而組合成之共犯 結構體,彼此對後述相互間為上開目的所為假銷貨、違反商 業登記法為帳冊登載、美化財報違反證券交易法,乃至於假 銷貨過多,起意侵占公司資產等各該犯罪行為,各個具體行 為雖未必俱為參與,但彼此授權,分享犯罪結果,主觀上有 視其等行為結果為自己行為之結果甚明。而共同被告王百祿 為中柱公司董事長(自73年9 月7 日起至94年9 月16日止) 、新典公司之總務主任、方略公司之股東,受共同被告王演 芳指示而為資金進出人頭帳戶之運作等節,除為共同被告王 百祿所自承外,並與卷附上開公司基本資料相符(原審N2卷 第223 頁至第228 頁),而上開公司之帳冊於無憑證情狀下 ,均由證人鍾美雲依被告王百祿指示登載,復經證人鍾美雲 於原審證述在案,足徵上開公司資金運籌確實由共同被告王 百祿實際掌控。且共同被告王百祿另掌控如附件1 所示為數 甚多人頭帳戶資金往來,以其內資金自主購買股票、基金等 情,業據其自承,而提供人頭帳戶之陳尚德、陳美貞、林秀 玉、杜罔市、黃秀卿等人亦均稱:「只是提供帳戶供人操作 ,其內款項進出及用途,均毫不知情」等語(上開證人於調 查之證詞,證人陳尚德部分見原審A1卷第92頁、第93頁;證 人林秀玉部分見原審A1卷第99頁至第101 頁;證人杜罔市部 分見原審A1卷第110 頁至第111 頁;證人黃秀卿部分見原審 A1卷第113 頁至第114 頁)。足見共同被告王百祿雖為共同 被告王演芳之堂弟,受共同被告王演芳指示為資金操作,但 由其獨立指示下屬為帳冊不實記載,並獨立運用資金買賣股 票、基金等節以觀,顯然共同被告王演芳指示共同被告王百 祿者無非大節,細部規劃悉由共同被告王百祿操作,而共同 被告王百祿能為細部操作,對於共同被告王演芳所參與之投 資計畫應知之甚詳,甚而提供資金運用之相關意見,方能為 此支援;則共同被告王百祿應知悉下述被告王演芳等人在協 和公司之犯罪且有所參與,是其辯稱:「全數聽命於呂木村 ,為資金人頭帳戶之進出,所匯款項之來源、目的均與我無 涉」云云,尚非可採,其對本案共犯結構呂木村、王演芳等 人下述各個具體犯罪行為,如偽造外國契約、違反商業登記 法等行為,客觀上雖未必均有參與實行,但主觀上有視其等 行為結果為自己行為之結果甚明。而共同被告李明澤為協和 公司之總經理(任期自89年2 月1 日起至93年4 月止),綜 理協和公司之業務經營,並代表協和公司對外簽訂合約。共 同被告鄭政吉為協和公司之財務經理兼主辦會計(任期自88 年10月1 日起至93年3 月止),負責協和公司之財務、會計 事務及資金調度。共同被告劉美雲係協和公司之稽核副理( 任期自90年7 月25日起至93年9 月30日止),隸屬董事長, 負責協和公司採購、財務支出等內部流程稽核等節,業為共 同被告李明澤、鄭政吉及劉美雲所自承。被告呂水圳為柯達 公司之負責人及英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柏蓁)之實際負 責人;被告王美珍為英倫公司之會計;共同被告楊瑞文為昇 龍國際公司之董事長;共同被告陳亮旭為昇龍影業公司及華 亞公司(以上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陳志成)之實際負責人 兼總經理;共同被告賴昭延為聖立公司之財務協理;共同被 告傅思翔為銨禾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佳怡)之實際負責人 等情,則分經被告王百祿、呂水圳、王美珍、共同被告楊瑞 文、陳亮旭、賴昭延及傅思翔就自身業務職責供述明確,關 於陳亮旭、傅思翔各為昇龍影業公司及華亞公司、銨禾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則分據證人陳志成即昇龍影業公司及華亞公 司名義負責人(原審A2卷第172 頁)、李佳怡即銨禾公司名 義負責人(原審B 卷第25頁)分別證述在案,此外,復有英 倫公司、柯達公司、昇龍國際公司、昇龍影業公司、銨禾公 司之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原審A1卷第357 頁至364 頁) 足憑。 ㈡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共同被告呂木村、王演芳、王百祿、李 明澤自88年11月間起(李明澤部分自89年2 月間起)明知協 和公司之獲利能力,尚未達到股票上市交易之標準,竟議定 以偽造假外國銷貨契約文書、製作假帳提高銷貨業績、虛增 營業數額及盈餘等不合營業常規方式,藉以美化財務報表, 俾使協和公司帳面上獲利能力能達到上市標準,共同被告王 演芳自89年1 月間起擔任協和公司之董事長,負責該公司之 資金調度及上市事宜,被告王百祿負責假銷貨所需資金之匯 兌及人頭帳戶之提供,呂木村繼續負責協和公司之業務經營 ,李明澤則自89年2 月間起任職協和公司總經理一職,代表 協和公司對外簽約之事實,而渠等因而所從事不合營業常規 行為,有如下事證可證: 1.即前揭共同被告呂木村以其兄呂水圳所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英 倫公司、柯達公司作為配合國內虛偽交易之商品銷貨對象, 明知協和公司並未實際出貨,仍開立銷貨廠商為柯達公司、 英倫公司,金額及品名詳如附件2所示之傳票及發票,並記 入協和公司帳冊,發票交付該二公司後,該二公司會計王美 珍明知發票不實,仍以此作為進貨憑證,分別記入帳冊,總 計協和公司虛列對柯達公司假銷貨金額為27,202,350元、對 英倫公司假銷貨金額為42,108,480元,共為69,310,830元之 事實,俱為被告呂木村、呂水圳及王美珍於原審坦承協和公 司確實開立不實發票、傳票,並將發票交予英倫公司、柯達 公司等節,並有檢察官於審理中所調取呈報之協和公司89年 度總分類帳扣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5年5月19日資五字 第0950004729號函及同年6 月28日資五字第0952500193號函 所附協和公司、英倫公司、柯達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協 和公司會計傳票影本附卷為憑,互核相符。至於起訴書雖記 載協和公司虛列對英倫公司假銷貨金額為70,671,960元(即 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總計虛列對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假 銷貨為97,874,310元,惟其計算之依據乃英倫公司倉管科長 江素霞所製作之英倫公司帳目電腦檔案(原審A2卷第35頁至 第39頁),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覆協和公司、英倫公司 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核對協和公司總分類帳,確認該檔案不僅 發票記載有重複情形,且漏記89年8 月31日至88年11月間之 發票,起訴書上開核算金額基礎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2.被告呂水圳於取得上開不實之協和公司發票,記入帳冊後, 為避免英倫公司、柯達公司帳面存貨積壓,並藉此虛增營業 額,再將上述假銷貨之貨品虛銷予呂木村事先規劃廠商元敦 公司、錦坊公司,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亦未實際出貨予上開 兩公司,仍由被告王美珍以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名義開立 如附件3 、附件4 所示不實發票交付元敦公司、錦坊公司, 總計英倫公司虛列對元敦公司假銷貨金額共7,735,500 元; 柯達公司虛列對元敦公司假銷貨金額為12,434,003元、對錦 坊公司為12,600,000元等情,復為被告呂木村、呂水圳、王 美珍所不否認,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5年5 月19日資五 字第0950004729號函所附協和公司、英倫公司、柯達公司、 錦坊公司、元敦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佐證。 3.共同被告呂木村、王演芳等人為避免協和公司上開對於英倫 公司、柯達公司應收帳款大量列為呆帳,無法達到股票上市 獲利標準,遂由共同被告王百祿陸續將其所掌握之人頭帳戶 資金匯款入協和公司,充為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應付貨款 ,並指示不知情之協和公司會計人員據此開立不實之收入傳 票,記入協和公司帳冊等節,均為共同被告呂木村、王演芳 及王百祿於原審供承在卷,共同被告王百祿自其所掌控之人 頭帳戶以英倫公司、柯達公司名義匯入協和公司,總計為52 ,812,754元部分,並有如附件五所示之匯款單及林秀玉、劉 錦珠、王演芳、杜阿昭等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在卷為憑。 4.參酌證人江素霞為英倫及柯達公司之倉管科長,於偵查中證 述:「在英倫公司任職助理會計,約十年有餘,直屬主管為 被告王美珍,負責財務。職務則為出貨開發票、進貨登帳, 公司之進貨簽收,由我、林雪玲及王美珍負責,視何人有空 就誰簽,盤點貨的人員則為高秀碧」等情(原審A10 卷第23 4 頁以下);證人高秀碧即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倉管人員 於偵查證述:「不曾看過協和公司給英倫公司的貨品」等語 (原審A2卷第31頁以下),則以英倫公司或柯達公司確實不 曾向協和公司進過任何貨品,當然也無從再將貨品轉銷予元 敦或錦坊公司,上開交易為虛偽交易甚明。共同被告呂木村 雖曾辯稱:「此非所謂之假交易,而係塞貨,乃協和公司股 票上市前,聽從證券輔導商元大京華公司之建議,必須清理 協和公司雜誌、錄影帶、VCD等庫存以利股票上市,所以找 英倫公司、柯達公司把庫存賣給他們,因為英倫、柯達公司 是幫忙賣的,所以沒有辦法馬上把錢給協和公司」云云;共 同被告王演芳辯稱:「所為均與我無涉,乃被告呂木村私人 行為」云云。然查系爭錄影帶等交易是否為「真實之買賣交 易」,其判斷原在於契約當事人是否有以對價換取物品所有 權之真意為準,若無此真意,僅在帳面上為庫存貨品之出賣 、發票之開立及營業額之登載,當然為通謀虛偽交易,不因 當事人稱之為「塞貨」或「清庫存」而有異。上開協和公司 登載於帳面出賣予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貨品,不曾進入英 倫公司、柯達公司倉庫中,嗣後英倫公司、柯達公司匯回協 和公司之「貨款」,又係共同被告王演芳、王百祿等人所掌 控之人頭帳戶資金支出,並無以英倫公司、柯達公司本身之 資金所支出者,顯然協和公司與英倫、柯達公司間,就系爭 錄影帶等物品並無對價換取物品所有權之真意,此種帳面虛 增買賣行為自屬假買賣假銷貨,並非所辯解之「塞貨」或「 清庫存」。況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並未將倉庫中之錄影帶等 貨品「轉賣」予元敦、錦坊公司,且元敦、錦坊二公司營業 項目根本無與錄影帶相關者,此有財政部營業登記資料公示 查詢網站該二公司資料查詢在卷為憑(原審卷N2卷第172頁 、第173頁),正常營業狀態下,該二公司根本無購入上開 貨品可能,足徵英倫公司、柯達公司將協和公司貨品轉銷予 元敦、錦坊公司係虛銷,一方面無非避免英倫公司、柯達公 司帳面購入協和公司貨品過多,形成庫存積壓,一方面提高 金檢單位查核協和公司帳務之難度,利於協和公司股票上市 之核准。共同被告呂木村、王演芳及被告呂水圳此等將協和 公司於股票上市前,將庫存貨品一再轉虛銷之安排,意在製 作假帳提高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等不合營業常規 方式,藉以美化財務報表,俾使協和公司帳面上獲利能力能 達到上市標準甚明;被告呂水圳為共同被告呂木村之兄,並 為英倫公司、柯達公司實際負責人,所從事行業與協和公司 業務息息相關,對共同被告呂木村力圖協和公司股票上市等 情,必然知之甚稔,竟令英倫公司、柯達公司淪為協和公司 假銷貨對象,且充為再轉假銷貨予元敦公司、錦坊公司之中 繼站;至於被告王美珍長期任職英倫公司及柯達公司,且擔 任協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職務,其妹王柏蓁復為英倫公 司登記負責人等節,業經被告王美珍自白,且有協和公司、 英倫公司之公司資料在卷為憑,顯見其與協和、英倫及柯達 公司淵源甚深,並非單純受雇於英倫、柯達公司擔任會計而 已。再由檢察官勘驗調查局搜扣英倫公司所得:英倫公司倉 管科長江素霞所製作之英倫公司帳目電腦檔案以觀(A2卷第 35 頁至第39頁),證人江素霞製作之帳目並不符合帳冊登 載之基本規格,顯非英倫公司提出於主管機關以供審核之帳 冊,其內不僅包括協和公司與柯達、英倫公司間交易,且將 柯達、英倫公司與元敦、錦坊公司間虛偽交易,以及犯罪事 實欄三中後述之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之虛偽交易也 記入所謂「柯達TO協和」、或「英倫TO協和」欄下,足徵英 倫、柯達公司將凡與協和公司有關之虛偽交易均列入其帳冊 中列管,而據證人江素霞所陳,以上均係依據被告王美珍指 示,相關發票係依被告王美珍指示開立(原審A10卷第234頁 至第238頁),如被告王美珍確認上開交易均屬英倫公司、 柯達公司正常交易,實無於英倫、柯達公司內帳外,另外交 代下屬製作關於協和公司檔案之必要,其顯然知悉上開交易 不實,故於常設帳冊外,另外具冊列管。 ㈢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協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後,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王百 祿與李明澤為對投資大眾隱瞞協和公司獲利不佳之事實,仍 商定以偽造國內外假銷貨契約文書、製作假帳提高銷貨業績 、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等不合營業常規方式,美化財務報表 ,從事使協和公司為不利交易之事實,有如下事證可證: 1.前揭共同被告呂木村取得共同被告李明澤概括授權,以共同 被告李明澤名義對外代表協和公司與共同被告陳亮旭、楊瑞 文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及華亞公 司進行虛偽交易,虛銷DVD、VCD等存貨,共同被告陳亮旭、 楊瑞文明知此舉有損於協和公司,且有悖於證券交易法規定 之事實,為共同被告呂木村、李明澤、陳亮旭及楊瑞文於原 審所不否認,並有協和公司與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 及華亞公司間上開契約共計五件在卷為憑。 2.共同被告呂木村、鄭政吉明知協和公司並未實際出貨予上開 三家公司,竟指示不知情之會計開立不實傳票及發票,並記 入協和公司帳冊,總計協和公司虛列對昇龍影業公司假銷貨 金額共計202,980,000 元、對昇龍國際公司假銷貨金額為 174,622,500 元、對華亞公司假銷貨金額為65,670,000元之 情節,有詳如附件10所列之協和公司91、92年度總分類帳扣 案,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4年9 月12日資五字第09400134 83號、95年6 月12日資五字第0950005401號函所附協和公司 、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華亞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 單、協和公司開立予昇龍影業公司及昇龍國際公司之發票影 本、協和公司會計傳票影本等件在卷足稽。 3.共同被告陳亮旭、楊瑞文取得上開協和公司所出具之不實發 票後,分別指示不知情之各該公司會計,以此作為各該公司 之進貨憑證,記入公司之帳冊,經由共同被告呂木村規劃, 再由被告呂水圳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英倫公司為配合廠商,將 上述協和公司假銷貨予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之貨品 再轉虛銷予英倫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並將部分貨品再轉回虛 銷予協和公司,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亦未實際出貨 ,仍由共同被告陳亮旭、楊瑞文等人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分別 開立假銷貨不實發票予英倫公司、協和公司,並將之記入昇 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之帳冊,被告呂水圳、王美珍及 呂木村均明知上開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並未實際出 貨,仍以上開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記入英倫公司、協和公司帳 冊。總計昇龍影業公司對英倫公司假銷貨金額為106,889,16 0 元;昇龍國際公司對英倫公司假交貨金額為170,682,300 元、對協和公司假銷貨金額為8,955,000 元之事實,均為共 同被告呂木村、鄭政吉、陳亮旭、楊瑞文、被告呂水圳及王 美珍於原審所不爭執,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4年9 月16 日資五字第0940013687號函、同年月12日資五字第09400134 83號函所附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瑞 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4年12月6 日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 0940004125號函所附協和公司銷售與昇龍國際公司、昇龍影 業公司營業人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附卷及詳如附件12所示昇 龍國際公司91年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92年度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扣案為憑。 4.共同被告王演芳等人為避免協和公司上開應收帳款大量列為 呆帳,由共同被告王百祿陸續自其所掌握之人頭帳戶(王百 祿、杜阿昭、林秀玉、鍾美雲、陳建義及陳尚德等)資金匯 款入協和公司,充為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及華亞公 司之應付貨款,並指示不知情之協和公司會計人員據此開立 不實之收入傳票,並記入協和公司帳冊等情,則據共同被告 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於原審供承在卷,並有詳如附件13 所示上開人頭帳戶之取款條及匯款單影本在卷可佐。 5.共同被告陳亮旭、楊瑞文等人雖於偵查、原審均曾辯稱不曾 參與上開犯罪,共同被告陳亮旭辯稱略以:「自90年以後開 始負責華亞公司、昇龍影業公司之業務,雖承銷協和公司DI SCOVERY 及國家地理雜誌光碟等產品,但因產品不易推銷而 與協和公司有退貨協議,嗣遵循呂木村指示將貨品轉賣給英 倫公司,但絕無協助呂木村以假交易方式虛增協和公司營業 額」云云;共同被告楊瑞文辯稱略以:「自86年間成立昇龍 國際公司而擔任負責人迄今,與協和公司間關於DISCOVERY 光碟買賣係與協和公司之溫貴勳洽談,此後轉賣予英倫公司 則由協和公司之呂木村接洽,由於協和公司出給昇龍國際的 貨量很大,故貨品就放在協和公司倉庫內再直接給英倫公司 ,昇龍國際公司作為轉手公司可賺百分之三的利潤,此為正 常交易」云云。然共同被告陳亮旭、楊瑞文二人於警詢、偵 查所言,不曾否認所謂向協和公司「買入」或「代銷」之產 品從未進入昇龍國際公司、昇龍影業公司或華亞公司倉庫內 ,也坦承上開向協和公司購入之產品或「轉銷」予英倫公司 ,或「回銷」予協和公司之事實,苟上開「買賣」、「代銷 」之契約確為真實,何以貨品從不曾入庫,甚至連「轉銷」 、「回銷」均由原賣出之協和公司總裁呂木村一手安排,且 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及華亞公司因上開契約而匯入 協和公司充為買賣價金之資金來源悉數來自於如附件13所示 被告王百祿所掌握之人頭帳戶,總計人頭帳戶以共同被告陳 亮旭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昇龍影業公司、華亞公司名義匯入協 和公司者高達39,238,324元,以共同被告楊瑞文擔任負責人 之昇龍國際公司名義匯入協和公司者為22,121,802元,若上 開公司與協和公司之契約為真實,何以上開公司匯入協和公 司之貨款不以自身資金為之,卻以共同被告王百祿等人所掌 握之人頭帳戶資金為之,如此均顯示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 際公司及華亞公司與協和公司間上開契約為虛偽,上開三家 公司實際上並未向協和公司購入任何產品,也未曾銷貨予英 倫公司或協和公司,所開立之傳票、發票及帳冊登載,均無 非係因應協和公司提高業績、美化帳冊之所求,共同被告陳 亮旭、楊瑞文所辯尚非足採。至於共同被告呂木村、王演芳 、王百祿、鄭政吉、被告呂水圳及王美珍亦雖一度否認犯行 ,或否認上開交易為虛偽(被告呂木村部分),或否認知情 (被告王演芳、共同被告鄭政吉),或辯稱係受被告呂木村 指使而為配合匯款、帳冊登載(被告呂水圳、王百祿及王美 珍部分)云云。然由共同被告呂木村主導之協和公司與昇龍 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華亞公司之契約為虛偽,共同被 告王演芳、呂木村及王百祿就本案犯罪為共犯,彼此對相互 間所為之犯罪行為分享犯罪結果,視其等行為結果為自己行 為結果,共同被告王演芳以未具體參與該次犯罪行動為辯, 否認犯罪,原無足採;由共同被告王百祿參與犯罪之程度而 言,配合共同被告呂木村指示匯款,且該匯款資金來源又係 來自後述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侵占協和公司資金所得( 詳如後述),其當然知悉匯款用途所在,所辯只是配合資金 運用而匯款,當無可採;而共同被告鄭政吉為協和公司財務 經理,對於協和公司財務狀況應知之至明,該公司91年5 月 23日現金增資案生效,前揭協和公司與昇龍國際公司、昇龍 影業公司及華亞公司之虛偽契約則陸續於91年5 月間開始簽 訂,此外,協和公司開始回收對昇龍國際等公司「假銷貨」 之帳款,並開出發票及傳票之日期則為91年6 月30日起至92 年3 月31日間,下述犯罪事實欄四中所論及共同被告鄭政吉 為被告王演芳整理呆帳資料復係於91年9 月間,綜觀前後協 和公司現金增資、虛偽交易、假銷貨款項回收、整理呆帳等 脈絡,協和公司內除主管財務之鄭政吉外,尚有何人有此能 力及權力可提供相關財務狀況資訊並製作帳冊強力協助被告 呂木村等人,由此可見協和公司訂立上開虛偽契約後,共同 被告鄭政吉參與虛偽憑證之開發及帳冊之登載之犯行;至於 被告呂水圳與被告呂木村有兄弟關係,被告王美珍與協和公 司利益緊密結合,而英倫公司甚至為協和公司就上開昇龍影 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及華亞公司間虛偽交易記帳,豈有不 知英倫公司向昇龍國際公司買入VCD 庫存(原協和公司賣出 )該等契約為虛偽之可能,渠等所稱不知而與被告呂木村「 配合」,或不知上開交易為不實而製作傳票記入帳冊云云, 均難信採。 6.此外,共同被告李明澤曾辯稱:「根本不曾參與上開契約之 簽訂,上開契約書上雖有其印鑑章,但所用印鑑乃其留存於 財務部之印章,不知遭人取用於契約書上,當然亦不知上開 契約為虛偽」云云,被告呂木村亦表示:「被告李明澤確實 對於上開契約之成立、真偽並不知情」云云。然查,上開契 約確實之書面契約上均有共同被告李明澤之印文,此有前揭 契約書在卷可稽,共同被告李明澤為協和公司之總經理,其 印文復出現在協和公司對外締結之契約書上,除有堅強之反 證足認其印章遭盜用、偽造外,原應認共同被告李明澤知悉 該項交易並代表公司簽約。況參照協和公司91年度、92年度 總分類帳及財務報表所示,該公司二年度財務報表銷貨淨額 分別為1,150,850,000 元、858,186,000 元,然協和公司與 上開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及華亞公司之假銷貨金額 ,即占91年度銷貨淨額約32.81 %、7.9 %(附件27所示) ,易言之,共同被告李明澤為協和公司總經理,對於協和公 司占年度銷售量約三成之交易竟不曾參與,不知真偽,不明 其履行之狀況,其究竟如何在股東會報告,又如何在財務報 表上簽名,所辯前揭虛偽契約書上印文非親自用印,未曾參 與虛偽契約之簽訂,並無製造假銷貨提高業績之犯行云云, 顯與實情未符。至於共同被告王演芳雖稱假交易之合約上使 用之被告印文經履勘明顯不同等詞,但勘驗與鑑定之基礎為 正確之材料,本院雖勘驗被告王演芳之印章,但無法證明被 告王演芳究竟有多少顆印章以及衡情被告王演芳不可能提出 該用於假交易合約之印章供勘驗,是該勘驗所得並不得作為 被告王演芳有利證據。 ㈣犯罪事實欄四部分: 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等人從事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協和 公司以假進貨方式虛列高額應付帳款,或進貨契約為真正, 但對應廠商於契約訂立後,在協和公司付款履行期屆至前即 先行開立發票,由協和公司匯款予對應廠商後,由對應廠商 匯款入被告王百祿所運作之人頭帳戶,一部分所得款項以犯 罪事實二、三所示假銷貨配合廠商及新典公司為付款名義人 匯款回協和公司,其餘款項則均侵占入己,再以人頭帳戶充 為洗錢帳戶之事實,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等於審理中所 不否認,而渠等從事之假交易、侵占、洗錢、違反商業會計 法等行為,有如下之事證可證: 1.協和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發展卡拉OK業務,嗣與英倫公司簽 訂詞曲採購合約與視聽製作合約,總價金為336,000,000 元 ,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及被告呂水圳明知協和 公司對於上開詞曲採購合約與視聽製作合約之付款期限尚未 屆至,為侵占協和公司資金,並沖銷前揭假交易之帳面應收 帳款,竟由被告呂水圳指示被告王美珍配合王演芳等人資金 運用所需,開立發票充為協和公司進貨憑證,復提供英倫公 司之遠東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英 倫公司員工林雪玲遠東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00 號)作為掩飾王演芳等人業務侵占所得款項之洗錢人 頭帳戶之事實,業據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及被 告呂水圳於原審供承在卷,並有協和公司、英倫公司採購合 約、視聽製作合約各一份(A1卷第33頁以下)、如附件18所 示發票影本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4年9 月12日資五字第 094001348 號函所附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協和公司91年 度、92年度總分類帳扣案佐證。 2.共同被告鄭政吉依據相關財務報表整理所述假交易之應收帳 款帳齡資料,分析何筆假交易之分期款項因帳齡過久將被會 計師打入呆帳,並將其所分析之資料交給共同被告劉美雲, 由共同被告劉美雲編製成報表傳真予被告王百祿,經共同被 告王百祿轉知共同被告王演芳,由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 彙整後,再由共同被告鄭政吉指示不知情協和公司出納將款 項撥款與英倫公司上開帳戶,匯款日期、款項如附件19所示 ,共計336,000,000 元等情,則據被告王演芳、呂木村、王 百祿、共同被告鄭政吉及劉美雲於原審所不否認,並有協和 公司91年度、92年度總分類帳扣案為憑。 3.嗣共同被告王百祿傳真人頭帳戶匯款明細表給共同被告劉美 雲後,共同被告劉美雲向被告王美珍取得上開英倫公司帳戶 之存摺、印章,並由林雪玲陪同前往遠東銀行汐止分行依據 前揭人頭帳戶匯款明細表將撥入英倫公司前揭帳戶之款項匯 至前開林雪玲人頭帳戶或被告王百祿所提供如附件1 所示之 人頭帳戶內,再轉由王百祿自人頭帳戶層層匯出,其資金流 程詳如附件20(即資金流向表2 )、21(即資金流向表2-1 )、22(即資金流向表2-2 )及23(即資金流向表2-3 )所 示等節,分據被告王美珍及共同被告王百祿、劉美雲等人供 述在卷,並有共同被告王百祿傳真予共同被告劉美雲之人頭 帳戶匯款明細表(A11 卷第90頁至第99頁)及如附件26表2 、表2- 1、表2-2 、表2-3 所示之銀行往來明細資料、取款 條、提款單、匯款單、支票、對帳單影本等件附卷為憑,由 上開匯款最後流向可知,上開匯款336,000,000 元,除其中 62,100,000元確充為協和公司給付予英倫公司之貨款,並未 再經由人頭帳戶匯出充為他用外,尚有126,004,740 元分別 以Outlook 公司、968 公司、Global公司、HSUAN 公司、昇 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司及新典公司名義各匯8,750,040 元、9,922,500 元、8,75 0,000元、7,612,500 元、19,253 ,370元、6,716,330 元、65,000,000元入協和公司,充作各 該公司應給付協和公司上開假交易之貨款(以各該公司名義 匯款之金額、日期,詳如附件17所示);餘款147,895,260 元款則予侵占,挪為他用,用途詳如附件17配合廠商英倫公 司欄所示之事實甚明。 4.被告呂水圳及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鄭政吉及 劉美雲固然利用協和公司上開與英倫公司契約支付帳款之機 會,侵占、洗錢或用以沖銷協和公司前揭假交易之應收帳款 ,但協和公司擬從事卡拉OK業務之開發,並擬與他公司合作 ,委由他公司詞曲採購與視聽製作,係經過協和公司於91年 4 月24日91年度第四次董事會決議乙節,此有協和公司董事 會議紀錄扣案為憑。而協和公司與英倫公司就上開詞曲採購 與視聽製作事宜締約後,英倫公司亦確實與多家唱片及視聽 製作公司訂約,也陸續交貨與協和公司,有卷附英倫公司與 多家公司簽約之合約書影本,及經協和公司溫貴勳簽收之出 貨單影本可稽(A13 卷第218 頁以下),可認上開協和公司 與英倫公司間之詞曲採購與視聽製作契約乃雙方當事人基於 締約真意而為之,併此指明。至於上開被告等人以犯罪事實 四欄所示手法侵占協和公司資金之計算方式,公訴人以起訴 書附表23說明,惟附表23欄內多項數字加總有誤,且該附表 23及起訴書所附資金流向表中多處「待查」、「無法查核」 、「資金流向不明」之資金如何為法律上定性(係屬無法查 核,依罪疑惟輕原則,因認無證據可資認定為被告侵占之款 項;抑或認屬無法查核,即認定係遭被告所侵占)亦未說明 ,尚無從由起訴書確認公訴人所認定之侵占範圍,惟可由起 訴書求刑欄中可資判斷公訴人認為共同被告呂木村等人侵占 之金額(加計起訴書犯罪事實六欄所載侵占840 萬元部分) 約三億餘元。經核侵占為即成犯,並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為行為人之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於被告等人侵 占犯罪完成後,資金如何運用,乃犯罪行為後行為,與是否 成立侵占之判斷無涉,故而,凡共同被告王演芳等人利用前 述犯罪事實四欄由協和公司匯出之資金,凡流進共同被告王 演芳等人所掌控之私人帳戶者,除非用以沖銷協和公司前揭 假交易之應收帳款,回流至協和公司者,因無不法所有之意 圖,難認係遭被告等人侵占者外,不論其用途是可得查明( 如以中柱公司名義認購荷蘭債券基金等等),或無從查明( 流入被告王演芳等人所掌控之私人帳戶,與帳戶內其他原有 款項混同),均應認係被告等人所侵占之款項,以此計算, 被告等人以犯罪事實四手法侵占之金額總計為193,195,260 元,如加總被告等人以後述犯罪事實四手法所侵占之款項, 本案中被告等人侵占金額共為201,595,260 元,而非起訴書 於具體求刑欄所稱3 億餘元,併予指明。 5.被告呂水圳、王美珍及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 鄭政吉、劉美雲等雖均曾否認上開犯行,共同被告王演芳、 呂木村相互推託協和公司給付予英倫公司之款項係遭對方侵 占,與己無涉;共同被告王百祿則執前詞,辯稱:「係受被 告呂木村指使而匯款,不知款項何用」云云;被告呂水圳辯 稱:「英倫公司與協和公司於91年間簽訂之詞曲採購合約、 視聽製作合約及著作權授權合約均屬真實,嗣後,協和公司 同意先行撥付貨款,並自91年9 月間起至92年8 月間止,陸 續撥款33,600,000元入英倫公司帳戶,惟因撥款期間英倫公 司依上開合約所應製作之視聽著作尚未交貨,王演芳竟利用 此一機會,指示該公司會計劉美雲向英倫公司表示要暫調版 權合約之預付金額急用,誤以為王演芳財力雄厚且言而有信 ,復顧及雙方公司合作關係,經詢問共同被告呂木村亦表示 應無問題,遂不疑有他,乃將協和公司匯入英倫公司之款項 ,其中223,900,000 元部分匯入劉美雲指示之帳戶,其實, 對上開款項之用途、去向毫不知情,遑論與王演芳、呂木村 有侵占、洗錢…等等犯罪之犯意聯絡」云云;被告王美珍辯 稱:「只是奉呂水圳、呂木村之命交付英倫公司帳戶存摺、 印章而已,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製作假發票登載不實帳冊」 云云;共同被告鄭政吉辯稱:「雖受王演芳指示整理呆帳相 關資料,避免會計師將帳齡過高者打成呆帳,又因伊與王演 芳聯絡的窗口是王百祿,所以整理好後傳給王百祿,有時較 忙,且被告劉美雲與王百祿較熟,就請劉美雲去傳資料,應 該是王演芳去催帳。但其所為亦僅限於此,不知有做假帳、 侵占或洗錢等情」云云;共同被告劉美雲辯稱:「僅係協和 公司受雇員工,聽從上司指示,偕同英倫公司員工自英倫帳 戶內取款,匯款至指定帳戶,與其他被告如王演芳等人無犯 意聯絡可言」云云。然查,上開協和公司給付予英倫公司之 帳款,除部分確實充為協和公司、英倫公司間契約之價金外 ,其餘均輾轉匯入被告王演芳等人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有充 為上開被告王演芳、呂木村二人合謀之協和公司假銷貨沖銷 應收帳款所用者,有充為被告王演芳所實際經營之中柱公司 、方略公司投資所用,亦有充為被告呂木村支付英迪公司債 款所用,用途詳如附件17所述,易言之,上開資金侵占後之 用途有供共同被告王演芳所用者,亦有供共同被告呂木村所 用者,顯然二人就以協和公司匯入英倫公司之款項予以侵占 有所合意,只不過侵占犯罪完成後分贓金額有所爭執而已。 而共同被告王百祿從事匯款並掌握資金運用,對於共同被告 王演芳、呂木村前揭製造協和公司假銷貨業績,並以人頭帳 戶資金匯款回充應收帳款等犯罪行為始終參與,就上開協和 公司匯入英倫公司款項充為何用,絕無不知之理。 6.至於英倫公司為上開契約當事人,收受協和公司以給付價款 名義匯入款項,登帳之際,又係將所有協和公司所匯入之款 項均充為應收帳款,並開立發票出具予協和公司,除有前揭 卷附如附件18所示發票影本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4年9 月 12日資五字第094001348 號函所附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可憑外 ,並經證人王美珍於原審具結在案(原審95年6 月28日審理 筆錄),然英倫公司於收受款項後竟可不具理由逕將該款項 轉入私人帳戶,復未登帳,顯然係由被告呂水圳即英倫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予以指揮,苟被告呂水圳係因確信共同被告王 演芳有意「暫調」款項應急,則英倫公司上開匯款名義應於 帳冊上登載明確,以明責任,並利於英倫公司催討債務,然 被告呂水圳竟捨此而不為,且輾轉又經由員工林雪玲之帳戶 匯出,足見其根本無意令英倫公司將協和公司所匯款項輾轉 匯出乙事公諸於世,其以背於英倫公司委託之犯罪手法,令 被告王美珍開立假發票登載不實帳冊,意在與共同被告王演 芳、呂木村等人共同侵占,並藉洗錢手法隱匿該侵占事實, 昭然若揭。被告王美珍為協和公司財務主管,自承英倫公司 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伊交付予被告劉美雲,其當明知幾乎所 有由協和公司匯入英倫公司之款項,均於當日即匯向人頭帳 戶,絕非充為所謂「視聽製作費」或「音樂製作費」,竟仍 以此為名而登帳並開立發票,對於收入後再轉匯出之款項, 又未登帳,顯具有違反商業會計法誠實登載義務之故意,並 無疑義。 7.末查,共同被告劉美雲受被告王演芳之指示而為上開匯款事 宜,除第一次由共同被告王演芳親自交辦外,第二次以後就 由共同被告王演芳吩咐共同被告鄭政吉再轉交辦。期間並曾 由共同被告鄭政吉處取得匯款資料(A11 卷第90頁至第99頁 資料),再轉傳真予共同被告王百祿,每次匯款名單有變動 ,就由共同被告王百祿電話通知等情,業據共同被告劉美雲 分別以證人身分具結或以被告身分於偵查供承在案(A11 卷 第68頁至第75頁、A12 卷第161 頁第166 頁),共同被告鄭 政吉雖否認共同被告劉美雲所稱A11 卷第90頁至第99頁資料 為其所交付,但於偵查坦承:「王演芳曾要求我整理呆帳資 料,又因我與被告王演芳聯絡的窗口是王百祿,所以整理好 後傳給王百祿,有時較忙,且劉美雲與王百祿較熟,就請劉 美雲去傳資料」等情(A12 卷第161 頁至第165 頁),衡其 二人所言雖略有出入,但共同被告鄭政吉確實曾為共同被告 王演芳分析應收帳款之帳齡資料,並將資料交給共同被告劉 美雲,由共同被告劉美雲與王百祿聯繫後匯款等節,則為一 致。以共同被告劉美雲在協和公司職稱為稽核而言,匯款等 出納事宜本非其業務,然竟由公司董事長王演芳直接指揮從 事此等違法匯款情事,顯然共同被告劉美雲在協和公司之工 作地位與職稱並無絕對關連,幾近於共同被告王演芳之私人 秘書,關係密切,深得共同被告王演芳信賴,否則共同被告 王演芳不可能交辦此等機密事由,況共同被告劉美雲為文化 大學經濟系畢業,在協和公司工作前曾在他公司擔任過財務 管理、行政管理等情,此亦經其自承,以其學經歷,要無不 知共同被告王演芳交代將公司資金轉匯至人頭帳戶乃違背其 稽核出納業務職責之行為,涉及與共同被告王演芳侵占公司 公款及洗錢之可能。而共同被告鄭政吉為協和公司財務經理 ,對於公司財務狀況,應收帳款多寡,呆帳如何提列,本為 其應行之職務,知之最詳,協和公司亦應有專責催收帳款之 單位,其何以於職務之外,再另行分析帳齡資料予共同被告 王演芳知悉,參酌犯罪事實二、三中協和公司虛偽交易中, 共同被告鄭政吉均曾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虛偽填製會計憑 證,登載帳冊,竟又為共同被告王演芳個人分析呆帳帳齡, 資料交付後,協和公司即撥款給付英倫公司大筆價款,旋協 和公司即又有假銷貨之進帳,其焉有不知共同被告王演芳等 人係利用協和公司匯款予英倫公司之方式洗錢、侵占,綜上 ,被告呂水圳、王美珍及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 、鄭政吉等雖各曾執前詞否認犯行,惟其等之辯解均不足採 。 ㈤此外,本件並有下列證據為證:001 、( 一) 協和國際相關 資金支付明細表、( 二) 協和國際與968 Productions,Inc. 簽訂的授權合約、( 三) 協和國際與968 Productions,Inc. 簽訂的付款協議書、( 四) 協和國際與HSUAN Technology, Inc.簽訂的授權合約、( 五) 協和國際與HSUAN Technology ,Inc. 簽訂的付款協議書、( 六) 協和國際與新典聯網簽訂 的委託採購詞曲版權的合約及解約協議書、( 七) 協和國際 與英倫唱片簽訂的委託採購詞曲版權的合約、( 八) 協和國 際與英倫唱片簽訂的詞曲視聽製作合約、( 九) 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 十)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 十一) 萬通商業銀行電匯通知單(A1 卷第26至41頁、第330 至 352 頁)。002 、採購合約書、解約協議書、協和公司假交 易對象及資金流向簡圖、協和公司─英倫公司─林雪玲匯款 流向表、林雪玲遠東銀行汐止分行帳戶資金流向、協和公司 910927匯款英倫公司8 千萬元流向表、王百祿世華銀行松江 分行資金流向表(A1 卷第47至55頁、第62至66頁、第85 至86頁、第324 至329 頁)。003 、呂水圳於93.4.21 提出 資料影本(A1 卷第67至71頁)。004 、中國農民銀行汐止 分行93.1.16 農汐字第9376900015 號 函檢送英迪公司開戶 資料及91.1月迄93年1 月往來明細相關資料影本(A1 卷第 120 至134 頁)。005 、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行93.2.19 農 汐字第937690 039號函檢送英迪公司92.2. 6 、92.3.20 、 92.4.30 交易借貸之傳票影本(A1 卷第135 至140 頁)。 00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2.12.16(92)遠銀汐字第87號函 檢附英倫公司開戶資料影本3 張、91.1.1至92.12.15存摺往 來明細分戶帳17張、91. 9.27交易借貸傳票影本11 張 等共 31張(A1 卷第141 至162 頁)。007 、對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93.4.9(93)遠銀汐字第29號函檢送林雪玲、英倫公司交 易傳票(A1 卷第162 至172 頁)。008 、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93.2.13 (93)遠銀汐字第10號函檢送林雪玲開戶資料、 91 年 迄93年2 月交易往來明細、91. 10.1、91.10.30、 91.12.26、92.4.3、92.4.29 等五日交易借貸傳票影本(A 1 卷第17 3至212 頁)。00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93.2.16 (09 3)國光復字第38號函檢送新典公司開戶資料 、91.1月至93. 2 月往來明細、91.9.27 至91.9.30 交易借 貸傳票相關資料(A1 卷第213 至240 頁)。010 、對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2.12.19(092 )國世松江字第003 1 號函檢附王百祿(帳號000000000000)91.11.28至12.30 交易往來明細相關借、貸傳票資料、新典公司開戶、91.9月 至12月交易往來明細資料(A1 卷第241 至247 頁)。011 、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92.10.31(092 )國世松江字第00 03號函檢附王百祿(帳號000000000000)91.9.27 交易往來 明細資料、交易相關借、貸傳票影本資料(A1 卷第248 至 250 頁正面)。012 、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92.12.11(09 2 )國世光復字第27號函檢送王百祿(帳號000000000000) 自91.9.27 交易跨行轉入1500萬元相關傳票(A1 卷第250 頁反面、251 頁正面)。013 、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93.3 .26 (093 )國世松江字第0044號函檢附王百祿(帳號0000 00000000)開戶迄93.3月交易往來明細資料(A1 卷第251 反面至260 頁)。014 、彰化銀行敦化分行92 .11.21 彰敦 字第2491號函檢送陳美貞(帳號0000-00-00000- 0-00 )91 .9月至12月交易明細表一份、開戶資料影本一份(A1 卷第 260 頁反面至261 頁)。015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92.11.17 彰城東字第1287號函檢送陳美貞91.9.27 匯款借、貸傳票影 本二紙、相關開戶資料、91.9月至12月往來明細(A1 卷第 262 至263 頁正面)。016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3.3.2 4 彰城東字第2351號函檢送陳美貞(帳號0000-00-00000-0 -00 )開戶迄93.2月交易往來明細資料(A1 卷第263 頁反 面至267 頁)。017 、中國農民銀行中山分行92.11.26農儲 字第92091012 02 號函檢送陳尚德於91.9.27 匯款交易借貸 傳票、開戶印鑑卡、91.9月至12月往來明細帳影本各乙份( A1 卷第268 至270 頁正面)。018 、中國農民銀行中山分 行93.3.31 農儲字第9309100262號函檢送群益收付處客戶陳 尚德,帳號00000000000 開戶至91.12 月底(以後無交易發 生)止之交易明細帳7 張(A1卷 第270 頁反面至277 頁正 面)。0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3.25 中信 銀作業00000000000 號函檢附杜罔市(帳號000-00 -000000 0 )自開戶日91.1.31 至結清日92.9.22 指交易明細資料( A1 卷第277 頁反面至278 頁)。0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城東分行92.12.15中信銀00000000000 號函檢送杜罔市於91 .9.27 匯款至世華銀行松江分行之傳票、開戶資料影本及其 自91.9月至91.12 月之往來明細(A1 卷第279 至320 頁) 。021 、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資料表、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 司身分證字號查對集保帳號一覽表、新典聯網保管劃撥戶明 細分類帳(A1 卷第321 至323 頁)。022 、證明書(A1 卷第353 頁)。023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英倫 唱片有限公司、英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典聯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昇龍影業有限公司之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A1 卷第337 頁)。024 、旅客入出境紀 錄查詢(A1 卷第365 頁)。02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3.9.30 金管證一字第0930004672號函(A2 卷第40至 41頁、第182 至183 頁)。026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93.8.20 台證密字第0930012721號函(A2 卷第42至44 頁)。027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3 .11.17 台證 密字第0930023416號函檢送92.3.26 至5.25協和國際多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庫藏股期間及93.2.1至3.18日止,買賣該 公司股票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暨相關資料(A2 卷第49至66頁 )。028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93.12.15竹法字第09 379710020 號函(A2 卷第99至10 7頁)。029 、法務部調 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目錄表(93年偵字第5552號卷二( A2 )卷第125 至126 頁)。030 、協和公司假藉與英倫公 司合約掏空公司資金流向簡圖(A2 卷第184 頁)。031 、 英倫唱片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0 )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A2 卷第189 至197 頁)。 03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條、匯款申請書、存入憑條等 影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入憑條等影 本(A2卷第197頁反面至209頁)。033、林雪玲(帳號000- 000-0000000-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 A2 卷第210 至223 頁)。03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條 、調換同支票申請登錄單、匯款申請書等影本(A2 卷第22 4 至237 頁)。035 、交易明細資料(A2 卷第238 至246 頁)。036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用 紙、存款存入憑條等影本(A2 卷第247 至251 頁)。037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前負責人王演芳之基本資 料(93年偵字第55 52 號卷三(A3 卷)第7 至26頁)。 038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前監察人陳永誠之陳情 函影本(A3 卷第27至36頁)。039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93.8.20 台證密字第0930012721號函影本及相關資 料(A3 卷第37至62頁)。040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對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簽訂之經銷合約書、付款協 議書等資料影本(A3 卷第63頁)。041 、昇龍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昇龍影業有限公司及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 基本資料(A3 卷第85至90頁)。042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93.4.26 董事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影本(A3卷 第91至97頁)。043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92 年 度及93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影本(第98至157 頁)。044 、王 百祿自白書(93年偵字第55 52 號卷四(A4 卷)第2 至4 頁)。045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94.2.22 調竹法字 第09479701130 號函暨檢附( 一) 陳亮旭、潘教豪調查筆錄 各乙份及潘教豪說明書二份、( 二) 協和國際公91、92年財 報檔光碟一片、( 四) 呂木村以英倫公司及柯達公司名義銷 售及進貨相關統一發票影本乙份、( 五) 、協和國際公司虛 偽交易循環及資金簡圖一張、( 六) 扣押物品清單、( 七) 謝宏達個人基本資料乙份(A4 卷第5 至66頁)。046 、安 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94.3.8安建(94)審四(B)字第0009 M 號函檢附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昇龍影業有限公司、華 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柏宇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o wer Island Ltd. 、吉美影視企業有限公司、Delta Pacifi c Supplies 、968 Productions Inc.、HSUAN Technology Inc.、Global Mega Group 、Outl ook Services Limited 之交易合約影本共11份(A4 卷第67至118 頁)。047 、安 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94.3.10 安建(94 ) 審四(B)字第 0010M 號函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與華亞國際傳 播股份有限公司合約影本2 份(A4 卷第118 至124 頁)。 048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94.3.16 調竹法字第0947 9701980 號函檢送溫貴勳、朱嘉佩、孫淑琳、鄭政吉調查筆 錄各一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4.1.5證 期一字第0940000047號函及附件(A4 卷第125 至160 頁) 。049 、安侯建業會計事務所93.1 1.15 安建(93)審(四 B)字第0109B號(A4 卷第161 至164 頁)。050 、被告 呂木村在偵查中之供述及庭呈華電聯網監察人王冠琁資料、 華電聯網合約書(金額4,305 萬)、元大京華財務顧問合約 書(金額3,882,450 )、銨禾科技客服系統合約書(金額 840 萬)(93年偵字第5552號卷五(A5 卷)第2 至16頁筆 錄、第19至69頁)。05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4.7 .22 (94)國世松江字第0110號函暨檢附王百祿(帳號0000 00000000)於92.4.30 轉帳支出6,716,330 元、4,925,310 元、2,387,540 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傳票(A5 卷第70至73頁 )。05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7.22 (94)國世松江字第 0111號函檢附王百祿(帳號000000000000)自91.9.18 起至 93.1.31 止之交易資料(A5 卷第74至82頁)。053 、聯邦 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4.7.21 (94)聯南東字第0273號函 檢送林秀玉帳戶(000000000000)交易傳票及存戶基本資料 影本二份(A5 卷第83至85頁)。054 、國泰世華銀商業銀 行94.7.21 (94)國世光復字第0171號函(A5 卷第86頁) 。055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4.7.2 5彰城東字第0071-1 號函檢送該行敦化分行客戶陳美貞(帳號0000-00-00000-0- 00)91.10.30轉出500 萬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傳票影本一紙( A5 卷第87、88頁)。056 、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行94.7. 22農汐字第9476900172號函檢送英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 號)資金流向相關傳票影本(A5 卷第89至 108 頁)。057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4.7.25 彰城東字 第0071-2號檢送杜阿昭(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基 本資料乙紙、資金流向相關傳票共12紙(A5 卷第109 至13 7 頁)。05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7.21 (94)國世光復 字第0174號函暨檢送新典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轉帳傳票(A5 卷第138 至149 頁)。059 、被 告呂木村提出華電聯網等公司支付憑證資料、協和公司傳票 、統一發票、繳款單、不可撤銷信用狀、收入憑證資料等影 本(A5 卷第150 頁)。060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4.7 .26 彰松江字第1362號函暨檢送交易明細一份(A5 卷第24 4 至245 頁)。061 、臺灣銀行營業部(一)94.7.27 營一 存密字第09400067581 號函檢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汐止分行 簽發之同業存款支票正反面影本共二張(A5 卷第246 至 248 頁)。06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7.27 (94)國世光 復字第0176號函檢送黃秀卿(帳號000000000000)自91.9. 18至93.1.31 止交易明細資料(A5 卷第249 、250 頁)。 063 、中國農民銀行中山分行94.7.2 7農儲字第9409100641 號函檢送群益證券收付處客戶陳尚德交易明細表影本三紙( A5 卷第251 至254 頁)。06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7. 27(94)國世光復字第0178號函檢送黃秀卿之基本資料、相 關轉帳傳票(A5 卷第255 至268 頁)。065 、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4.8.1台證密字第094 0021674 號函檢送 鍾美雲於證券商開戶資料(提示93年偵字第5552號卷六(A 6 卷)第1 至2 頁並告以要旨)。06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館前分行94.7.28 (94)國世館前字第410 號函檢送協和國 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90.6.6日及8 日二筆匯入款資金來 源明細表及交易明細共二紙(A6 卷第3 至5 頁)。067 、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4.8.2義存密字第0940000194號函暨 檢附協和公司自90.6.1起至93.1.31 日止支票存款往來明細 634 張、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546 張、(帳號00 0000000000)23張、(帳號000000000000)63張(A6 卷第 6 至35頁)。068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4.8.4 證保稽字第094 0039102 號函檢送鍾美雲保管劃撥戶明細分 類帳資料乙份(A6 卷第36頁至42頁)。069 、中國商業銀 行94.8.2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0 號函檢送王演芳(00000- 0000000 )相關資料(A6 卷第43至77頁)。070 、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94.8.4(94)遠銀店字第65號函檢送林雪玲(帳 號00000000000 000 號)於91.9.30 轉帳支出4,850, 500元 、2,149,500 元之相關傳票共4 頁(A6 卷第78至82頁)。 07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4.8.8(94)遠銀店字第71號函檢 送英倫唱片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之相關往來借、貸 方傳票共19頁(A6 卷第83至102 頁)。072 、協和假銷貨 資料(A6 卷第103 至10 4頁)。07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4.8.10 (94)國世光復字第0194號函檢送方略投資股份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於92.8.18 由彰化銀行匯 入新台幣2,900,000 元及聯邦銀行匯入新台幣2,500,000 元 之交易資料(A6 卷第105 至113 頁)。074 、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94.8.10 (94)國世光復字第0195號函暨檢附新典聯 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於91.12.30、92 . 1.3 轉帳支出相關傳票(A6 卷第114 至120 頁)。075 、94.8. 12勘驗扣案證物之勘驗筆錄及附件:協和國際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議事錄(A6 卷第121 至135 頁 、136至141 頁)。076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94.8.12 (94)港匯銀(總)字第1836號函暨檢附王 百祿(帳號000 -000000 )91.6.28 資金往來明細影本(A 6 卷第142 至146 頁)。077 、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行94.8 .12 農汐字第9476900187號函檢送英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92.4.30 轉出新台幣2,387,500 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傳票影本 (A6 卷第147 至151 頁)。07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08 05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00函檢送王百祿相關資料(A6卷 第152 至156 頁)。079 、94.8.1 8勘驗扣案證物之勘驗筆 錄及附件一:借款協議書、附件二協和國際多媒體公司財務 營運事項之瞭解專題報告(A6 卷第107 至176 頁)。080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94.8.19 彰城東字第0233號函暨檢附存 、取款傳票影本各一份(A6 卷第177 至178 頁)。081 、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94.8.19 彰城東字第0234號函檢送杜阿昭 帳戶交易資料之傳票影本共八紙(A6 卷第179 至187 頁) 。08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8.23 (94)國世光復字第02 09號函檢送黃秀卿(帳號000000000000)於92.5.15 轉帳匯 出新台幣8,800,100 元之相關傳票(A6 卷第188 至191 頁 )。08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94.8.22 (94)國世 館前字第465 號檢送百世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資料及匯出匯款資料共四紙(A6 卷第192 至196 頁)。08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0822中信 銀集作000000000000函檢送王百祿相關資料(A6 卷第197 至216 頁)。08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8.26 (94)國世 銀字第274 號函(A6 卷第21 7頁)。086 、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94.8.26 (94)國世銀字第0211號函檢送方略投資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於92.8.18 轉帳匯出新 台幣10,000,110元之相關傳票(A6 卷第218 至220 頁)。 087 、大眾商業銀行94 .8.26(94)台北發字第242 號函檢 送協和公司於90.8.21 申請開狀相關資料(A6 卷第221 至 240 頁)。088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4.8.31 彰城東字 第0316 -1 號函檢送杜阿昭(帳號0000-00-00000-0-00)91 .10.31轉提金額4,477,560 元、2,835,040 元、2,500,040 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影本共三紙(A6 卷第241 至245 頁)。 089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4.8.31 彰城東字第0316號函 檢送方略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92.8.18 存入款2,500,000 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傳票影本一 紙(A6 卷第246 至247 頁)。090 、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94.9.2復券字第0940005843號函(A6 卷第248 頁) 。091 、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協和國際公司往來明細資料( 93年偵字第5552號卷七(1) (A7-1 卷))。092 、土地銀 行信義分行─協和國際公司往來明細資料(93年偵字第5552 號卷七(2) (A7-2 卷))。093 、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協 和國際公司往來明細資料(93年偵字第5552號卷(A8卷 ) )。094 、香港商上 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9.7(94 )港匯銀(總)字第20 76 號函暨檢附王百祿(帳號000-00 0000)91. 6.28至7.10之資金往來明細影本(93年偵字第55 52號卷九(A9 卷)第62至66頁)。095 、中國農民銀行汐 止分行94.9.9農汐字第9476900212號函暨檢送英倫唱片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自開戶日至93.6.30 止交易 明細資料影本(A9 卷第67至10 2頁)。096 、台北國際商 業銀行北投分行94.9.6北商銀北投(94)字第00020 號函暨 檢送英倫唱片有限公司90.1.1至93.6.30 交易明細資料(A 9 卷第103 至122 頁)。097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4.9 .9彰松江字第1663號函暨檢送林秀玉(帳號00000000000000 )91.10.1 起至91.10.10止之交易明細一份(A9 卷第123 至124 頁)。098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4.9.12 資五字第 0940013483號函轉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昇龍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倫唱片有限公司,90.1月至92012 月相 互交易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資料九頁,銷項資料八頁( A9 卷第125 至142 頁)。099 、94.8.18 勘驗扣案證物之 勘驗筆錄及下列附件(A9 卷第143 至261 頁)附件一:買 賣契約書視聽製作合約書、採購合約書。附件二:昇龍國際 公司開立與英倫公司之發票。附件三:93.3月收回支票總表 。附件四:93.4月收回支票總表。附件五:93. 8 月收回支 票總表。附件六:93.9月伴唱機收回支票明細表。附件七: 協和光碟發票資料。附件八:英倫星典進貨明細。附件九: 英倫93 年 銷貨發票明細。附件十:英迪廠商資料。附件十 一:英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10 月英複丈請明細表附件十 二:英倫唱片有限公司93.8月應付帳款明細表。附件十三: 華南商業銀行票據明細表。附件十四:DISCOV ERY CHANNEL DVD/VCD 系列商品(協和公司與英倫公司進銷貨金額)。附 件十五:28張英倫公司開立給昇龍公司支票影本、協和公司 銷售給昇龍國際公司之客戶每筆交易狀況明細表。附件十六 :英迪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件十七:協和公司銷售與昇龍 國際公司DISCOVERY CHANNEL DVD/ VCD銷售額。附件十八: 協和公司授權昇龍國際公司之經銷合約書、協議書、協和公 司出貨給昇龍國際公司之出貨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統 一發票。附件十九:昇龍國際公司授權英倫公司之經銷合約 書、18張英倫公司開立與昇龍國際公司支票影本。附件二十 :昇龍國際公司匯給協和公司新台幣4,029,750 元 支票。 附件二一:英倫公司匯給昇龍國際公司之匯款單。附件二二 :協和公司與昇龍國際公司之保證書及經銷合約書、協議書 、修正合約書。附件二三:協和公司與英倫公司之銷售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附件二四:協和公司開給昇龍國際公 司之統一發票。附件二五:昇龍國際公司開給英倫公司之統 一發票。附件二六:昇龍國際公司匯款給協和公司之匯款資 料。100 、94.9.21 勘驗扣案證物之勘驗筆錄(A9 卷第26 2 至269 頁)。101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4.9.16 資五字 第0940013687號函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昇龍 影業有限公司、英倫唱片有限公司、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 公司,90.1月至92.12 月相互交易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 資料13頁、銷項資料13頁(95年偵字第5552號卷十(A10卷 )第1 至27頁)。102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4.9.14 義 存字第09400000303 號函檢送呂木村(帳號000000000000) 自90.1.1至92.12. 31 日止往來交易明細查詢單16紙(95年 偵字第5552號卷十(A10卷)第64至79頁)。103 、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4.9.20 (94)國世松江字第0156號函 簡 送王百祿(帳號00000000 0000 )於91.8.2、92.8.18 轉帳支出資金流向相關傳票(A10卷第92至98頁)。104 、 94.9.30 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10卷第120 至122 頁)。105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4.9.19 義存字第0940 0000310 號函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匯入匯款通知單共三紙(A10卷第125 至128 頁 )。106 、傳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4.9.26 傳山發 字第94200 號函檢送方略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2.1. 1 起 至93.12.31日止,申購傳山永利債券基金之交易明細資料及 基金贖回匯款之帳戶資料(A10卷第129 至137 頁)。10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查0000000000 資歷申請人資料)(A10卷第142 、143 頁)。108 、中國 農民銀行汐止分行94.10.3 農汐字第9476900238號函檢送英 倫唱片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於92.7.30 付款新台 幣1,278,000 元、92.7.31 日455, 260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傳 票影本(A10卷第144 至161 頁)。109 、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敦南分行94.10.5 (九四)國世敦南發字第0111號函檢送 鍾美雲91.8.1至92.8.31 之交易明細(A10卷第162 至163 頁)。11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94.9.19 (九四) 上三重字第338 號函檢送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00)自90.1.0起至92.12.31日止之交易明細表一份 (A10卷第168 至223 頁)。111 、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有限公司94.9.19 荷銀事字第0940000284號函暨檢附中柱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至91.1.1至92.1 2.31 止,申購荷銀債券基 金之交易明細資料及基金贖回匯款之帳戶資料(A10卷第22 4 、225 頁)。112 、財政部關稅總局94.10.12台總局統字 第094102044 1 號函暨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至 91.1.1至93.3. 31止之出口統計資料(A11卷第18至62頁) 。11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北投分行94.10.12北商銀北投( 094 )字第00026 號函(A11卷第63頁)。114 、新典公司 唱片版權採購合約6500萬元之資金流向(A11卷第110 至11 4 頁)。115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4.10.24(94) 聯南東字第0397號函檢附匯款單及相對科目傳票影本共六張 (A11卷第139 至142 頁)。116 、對彰化商業銀行94.10 .19 彰西松字第1862號函檢送實際匯款人(取款憑條影本) 及匯款單影本共六張(A11卷第143 至151 頁)。117 、第 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94.10.13一復字第279 號函暨檢附傳票 影本一張、開戶資料一份(A11卷第151 至152 頁)。118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方 略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百世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新典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資料 (A11卷第166 至170 頁)。119 、劉美雲提出資料(A11 卷第178 、179 頁)。120 、對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4.1 0.20彰城東字第0669號函暨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相關傳票影本共四紙(A11卷第180 至184 頁)。12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查詢0000000000 之歷次使用人資料(A11卷第190 至193 頁)。122 、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查詢00000000、0000 0000之申請人資料(A11卷第193 至194 頁)。123 、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94.10.27(94)國世光復字第0275號函檢送陳 尚德(帳號00 0000000000 )於93.1.8轉帳匯出新台幣680, 000 元之相關傳票(93年偵字第5552號卷十二(A12卷)第 1 至3 頁)。124 、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營運處汐 止服務中心94.11.11日94汐市字第093 號函(A12卷第24頁 )。12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4.10.31(94)國世 松江字第0183號函檢附王百祿(帳號000000000000)於91.9 .30 轉帳支出二筆新台幣2,500,040 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傳票 (A12卷第25至31頁)。126 、經濟部94.11.9 經商字第09 402174370 號函(A12卷第37頁)。127 、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94.11.10(94)國世光復字第0289號函暨檢送王百祿(帳 號000000000000)於92.1.3轉帳支出新台幣37萬元之相關傳 票(A12卷第38至40頁)。128 、94.11.10王百祿答辯狀及 所附下列附件(A12卷第41至49頁)一、被告以黃秀卿名義 買協和股票380 萬元部分之資金流向表一份。二、被告償還 萬通銀行500 萬貸款部分之資金流向表一份。三、中柱公司 資金2500萬買萬通基金部分之資金流向表一份。129 、會計 師事務所提供之客戶出貨明細表、出貨單、經銷合約書、應 收帳款─一般交易─帳齡分析表、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收款資料明細、華亞公司資料、協和公司預付貨款─DV D (91.12.31、91.9. 30)表等資料影本(A12卷第60至86 頁)。130 、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94.11.14彰大直字第20 68號函檢送王百祿於92.7.7匯入800 萬元之資金來源及同年 月8 日匯出800 萬元之資金流向、相關傳票影本參份(A12 卷第87至89頁)。13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 所汐止服務處94.11.16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941018258號 函(A12卷第92頁)。13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A12卷第93至97 -1頁)。13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12卷第98至101 頁 )。134 、扣押物品清單(A12卷第109 至110 頁)。135 、大眾商業銀行94.11.11(94)台北發字第348 號函檢附協 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90. 8.21開狀、90.8.24 改貸之 資金流向相關資料(A12卷第111 至116 頁)。136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94.11.14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00函檢送王百 祿相關資料(A12卷第117 至120 頁)。137 、中國農民銀 行汐止分行94.11.15農汐字第9476900271號函檢送協和國際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自90.1.1至90.1 2.31止之交易明細帳影本乙份(A12卷第123 至158 頁)。 138 、94.11.28刑事偵辦辯護意旨狀及下列附件(A13卷第 11至239 頁)一、英倫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變更登記 事項卡影本。二、英倫公司與協和公司簽定之採購合約書、 視聽製作合約書、著作授權合約書影本。三、邦尼達國際事 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與英倫公司簽定之著作授權合約書及 英倫公司交付之權利金支票影本。四、英倫公司送貨單影本 。五、存證信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139 、 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4.11.15華生存字第377 號函檢送客 戶張志良(帳號000000000000)於91.10.3 存入250 萬元資 金扣帳明細表及開戶資料卡影本各乙份(93年偵字第5552號 卷十四(A14卷第2 至5 頁)。14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 江分行94.11.22(94)國世松江字第0201號函暨檢附匯出款 相關資料(A14卷第6 至13頁)。141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11. 21 (94)港匯銀總字第2705號 函暨檢送王百祿(帳號000-000000)91.7月轉帳之資金傳票 影本(A14卷第14至15頁)。14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基隆營運處汐止服務中心94.11.30日94汐市字第097 號函( A14卷第19頁)。14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4.10.12(94) 遠銀店字第88號函檢送英倫唱片有限公司帳(000000000000 00)之資金流向相關傳票影本各乙份(A14卷第20至31頁) 。144 、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94.11.10荷銀事字 第0940000322號函檢送中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1.12.27申購 荷銀債券基金新台幣3 千萬元之相關明細資料(A14卷第38 至39頁)。145 、查詢使用者唐希平申請行動電話號碼後號 碼資料(A14卷第41頁)。146 、傳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94.11.17傳山發字第94250 號函暨附件(A14卷第42 至43頁)。147 、查詢使用者賴昭延申請行動電話號碼資料 (A14卷第75至81頁)。14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 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4.12.6 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94000 4125號函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94.11.25(94 )協財字第003 號函及銷售與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 人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等資料(A14卷第95至132 頁)。14 9 、呂木村94.12.12提出產品各區出貨明細表等資料(A14 卷第133 至135 頁)。150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4.12.7 台證上字第0940034996號函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開承銷暨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影本乙份( A14卷第136 至152 頁)。151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存摺存 款帳戶資料查詢明細表(A14卷第155 頁)。152 、聖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料 (94年偵字第5782號卷(B卷)第34至36頁)。153 、寶華 商業銀行民權分行94.8.23 寶華權發字第93號函檢附銨禾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B卷第40至44頁 )。154 、被告王演芳94.9.13 在偵查中之供述(B卷第61 至62頁筆錄)。155 、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94.9.12 彰大 直字第1649號函檢附王百祿開戶資料影本及自92.6.1起至92 .12.31止之交易明細各一份(B卷第63至65頁)。156 、彰 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94.9.12 彰大直字第1648號函檢附賴昭 延自92.6.1起至92.12.31止之歷史交易明細乙份(B卷第66 至71頁)。157 、彰化商業銀行西內湖分行94.9.16 彰西湖 字第2615號函檢附林獻堂92.6.1起至92.12.31止之交易明細 (B卷第72至76頁)。158 、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94.10. 3 檢送王百祿之活期儲蓄存款自92.7.1起至94.7.31 日止之 交易往來明細各乙份(B卷第85至86頁)。159 、彰化商業 銀行大直分行94.9.26 彰大直字第1648號函檢送賴昭延之活 期儲蓄存款自92.7.1起至94.7.31 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各一 份(B卷第87至88頁)。160 、銨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股東名冊等資料影本(94年偵字第5852號卷(G卷 )第10至13頁)。161 、臺北市政府93.12.23府建商字第 09326610400 號函檢附銨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10.10起停 業至93.10.9 日止之停業核准函、停業申請書影本各一份( 提示G卷第14至16頁)。162 、寶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行93. 12.28 寶華權發字第173 號函檢送銨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 戶00000000 0 000號於92.7月至92.12 月間歷史交易明細( G卷第17至18頁)。163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搜索 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94年偵 字第5852號卷(G)8 至24頁)。164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 分行95.1.2義存字第0950000003號函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之匯款入戶通知單共九紙 (94年金重訴字第3 號卷一(N1 卷)第149 至158 頁)。 165 、駐美國代表處95.2.15 美領字第060146號函暨檢附資 料影本(N1 卷第185 至187 頁)。166 、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5.5.3證期六字第0950114152號函檢 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89至92年之財務報告資料( 94年金重訴字第3 號卷二(N2 卷)第3 至130 頁)。167 、駐紐約辦事處95.5.5紐約字第00374 號函暨檢附PaulFong 名片(N2 卷第152 至154 頁)。168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 文化辦事處95.5.11 洛杉(95)字第0730號函暨檢附相關資 料(N2 卷第157 至163 頁)。169 、元敦有限公司、錦坊 有限公司基本資料(N2 卷第172 、173 頁)。170 、財政 部財稅資料中心95.5.19 資五字第09500 04729 號函檢送協 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營業人,89.1月至90.12 月相互交易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資料九頁、銷項資料九 頁(N2 卷第175 頁、176 頁資料袋)。171 、臺灣土地銀 行信義分行95.6.2義存字第0950000207號函檢送協和國際多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匯入匯款憑證資料共七紙(N2 卷第178 至185 頁)。17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汐止分行95.6.6合 金南汐字第0950000326號函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匯入匯款憑證影本(N2 卷第194-1 至194-8 頁)。173 、方略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百世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新典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 記查詢資料(N2 卷第239 至244 頁)。174 、交易簽約時 間表、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傳票、繳款 單、請款單、統一發票、臺灣土地銀行匯款資料、匯款通知 書、存摺資料、支票存款往來明細對帳單等影本(N2 卷第 249 至407 頁)。175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5.6.8義放 字第0950000221號函(94年金重訴字第3 號卷三(N5 卷) 第3 頁)。17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 95.6 .9 北富銀復興企字第9506001 號函暨檢送授信申請書 影本三張(N5 卷第8 至11頁)。177 、中華商業銀行台北 分行95.6. 1 (95)中銀北字第95170 號函暨檢送協和國際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訊系統資料(N5 卷第12、13頁 )。178 、臺灣銀行汐止分行95.6.2汐止營字第095000182 41號函(N5 卷第15頁)。179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95.6.13 (95)復總營字第113 號函(N5 卷第17頁)。 180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95.6.14 (九五 )慶銀生字第234 號函(N5 卷第18頁)。181 、華僑銀行 南港分行95.5.30 (95)僑銀南港字第045 號函(N5 卷第 20頁)。18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汐止分行95.6.10 合金 南汐字第950000622 號函暨檢附該分行授信洽談紀錄表影本 (N5 卷第22至25頁)。183 、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行95.6 .5(95)聯台北字第0160號函(N5 卷第26頁)。184 、中 華開發工業銀行營業部95.6.19 (95)華營字第00038 號函 暨檢附徵信授信報告(N5 卷第28至37頁)。185 、比利時 聯合銀行台北分行95.5.30 第06031 號函(N5 卷第38頁) 。186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95.6.2(95)華瑞放字第95 126 號函(N5 卷第40頁)。18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5.6 .16 日銀字第0952000018940 號(N5 卷第41頁)。188 、 大眾商業銀行95.6.6(95)台北發字第190 號函暨檢附鄭政 吉、朱嘉佩名片影本(N5 卷第46、47頁)。189 、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95.6.1(95)遠銀企營字第40號函暨檢附李俊毅 、賴麗鴻、左弘偉名片、授信申請書等影本(N5 卷第48至 51頁)。19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6.1(95 )新光銀長安字第0057號函暨檢送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 及利用同意書、撥款展期申請書、借款申請書、授信申請書 、王演芳、鄭政吉名片、本票、借款契約書(N5 卷第52至 61頁)。191 、寶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95.6.6寶華北發字第 173 號函(N5 卷第62頁)。192 、得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資料(N5 卷第84頁)。193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5 .6.12 資五字第0950005401號函檢送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等三家營業人,91.1月至90.12 月相互交易之統一發 票查核清單進項資料五頁、銷項資料六頁、協和國際多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與得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家營業人89 .1 月至90.12 月相互交易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資料二頁、 銷項資料二頁(N5 卷第86、87頁)。194 、協和國際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N5 卷第98之1 頁至98之212 頁)。19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0628中信銀集作00000000 0000號函檢送王百祿相關資料─萬通商業銀行電匯申請單、 存摺存款提款單影本(N5 卷第131 至133 頁)。196 、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5.7.31 (95)國世松江字第0119 號函檢送王百祿相關資料─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活期(儲蓄) 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用紙(代收入傳票)等影本,(N 5 卷第134 至140 頁)。19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5.6.29 (95)國世銀字第0186號函檢送該行客戶鍾美雲92.10.29相 關交易傳票影本二張(N5 卷第141 至143 頁)。198 、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95)國世光復字第0125號函檢送該行會款 客戶Power Island於92.12.26匯出新台幣600,000 元之相關 傳票及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2.12.29及93.1.8匯出新台 幣1,701,382 元及2,000,000 元之相關傳票(N5 卷第144 至147 頁)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興分行95.6.30 合金松興 存字第0950003509號函檢送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N 5 卷第148 至149 頁)。199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5.6 .19 彰城東字第1288號函檢送該行匯出款之相關交易傳票影 本共四紙(N5 卷第150 至154 頁)。200 、彰化商業銀行 西松分行95.6.19 彰西松字第2094號函檢送91.12.27匯款人 Outlook 金額2,500,000 之相關交易傳票影本一張(N5 卷 第155 至156 頁)。2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5.6.28 台新 作集字第9507997 號函檢附92.10.1 於該行南松山分行匯款 之傳票影本(共四筆),(N5 卷第157 至165 頁)。202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5.6.21 (95)聯南東字第02 57號函檢附相關交易傳票影本共三頁(N5 卷第167 至170 頁)。203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5.6.22 義存字第0950 0000244 號函(N5 卷第171 頁)。204 、歷年度協和公司 虛列銷貨交易之明細及匯總(按銷貨對象別)資料(N5 卷 第172 頁)。205 、協和公司為上市虛列國內銷貨交易之明 細及匯總(按銷貨對象別)資料(N5 卷第173 至175 頁) 。206 、協和公司為股份虛列銷貨交易之明細及匯總(按銷 貨對象別)資料(N5 卷第176 、177 頁)。207 、昇龍影 業公司虛列國內進銷貨交易之明細及匯總資料(N5 卷第17 8 至181 頁)。208 、柯達公司虛列國內銷貨交易之明細及 匯總(按銷貨對象別)資料(N5 卷第182 頁)。209 、英 倫公司虛列國內銷貨交易之明細及匯總(按銷貨對象別)資 料(N5 卷第183 頁)。210 、協和公司虛列國內採購合約 之明細及匯總資料(按銷貨對象別)(N5 卷第184 至187 頁)。211 、協和公司虛列國內客服資料庫系統建置及更新 合約之明細及匯總資料(N5 卷第188 頁)。212 、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5.6.1 5(95)港局商字第0438號函 及檢附( 一) 香港公司註冊處電腦紀錄、( 二) 香港商業登 記署電腦紀錄、( 三) 相關退回郵件等相關資料(N5 卷第 189 至196 至197 頁)。213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5.6.2 8 資五字第0952500193號函檢附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等二家營業人,88.11 月至12月相互交易之統一發票查核 清單進項資料、銷項資料各乙頁(N5 卷第208 至209 頁) 。214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5.6.29 資五字第0950006177 號函(N5 卷第215 頁)。215 、證人王百祿95.6.28 庭呈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91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世 華聯合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利通鍾美雲證券交易明細表 、鍾美雲世華銀行存摺、復華八德證券存摺資料影本(N5 卷第265 至271 頁)。21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8 .3北區國稅審三字第0950004180號函暨檢附協和國際多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涉案公司漏稅額計算表(附件一、二) (94年金重訴字第3 號卷四(N6 卷)第1 至5 頁)。217 、中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二宗、方略投資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百世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典聯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各一宗(94年金重訴字第3 號卷四(N 6 卷))。218 、臺灣土地銀行96.4.17 義存字第09600001 68號函暨檢附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91.7.1起訖93.1 .31 日止帳戶往來明細資料乙份(函查卷( 一) )。219 、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6.4.17 彰城東字第0960908 號函檢 送杜阿昭開戶資料及匯款資料(共五頁)(函查卷( 二) 第 22至27頁)。2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汐止分行95.4.16 合金南汐字第0960001404號函檢送英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自91.7.1至93.1.31 日止之支 存、活存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影本(函查卷( 二) 第29至205 頁)。221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4.18 元證莊字 第0260號函暨檢附該公司辦理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91年度現金增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繳款清冊及帳簿劃撥名 冊(函查卷( 二) 第20 7至326 頁)。222 、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96.4.13 台證上字第0960008671號函(函查 卷( 三) 第2 頁)。223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5.1 5 刑際字第0960053770號函暨檢附美國財政部稅務局犯罪調 查科提供所查公司之基本資料共二紙(函查卷( 三) 第10至 12頁)。224 、英倫唱片有限公司96.5.16 函檢附自91.1.1 起迄92.12.31日止,營業結算申報書、營所稅申報書、損益 表及資產負債表影本(函查卷( 三) 第16至44頁)。225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96.5.7財北國稅北投營所字 第0960004928號函檢附英倫唱片有限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含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共35紙(函查卷( 三) 第47至82頁)。226 、彰化商業銀 行城東分行96.4.26 彰城東字第0960982 號函檢附杜阿昭91 .11.15提款及以林雪玲名義匯出之傳票影本(共二頁)(函 查卷( 三) 第98至99頁)。22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96.5.30 刑鑑字第96007136 2號函(函查卷( 三) 第113 頁 )。228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96.5.23 (96)華瑞存字 第960130號函(函查卷( 三) 第11 6頁)。229 、安泰商業 銀行96.5.21 (96)安營字第096600 0155 號函(函查卷( 三) 第119 頁)。230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96.5.28 ( 96)安信義發字第0966000237號函(函查卷( 三) 第120 頁 )。23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5.22 台證上字 第0960011725號函暨檢附光碟資料(函查卷( 三)123至124 頁)。23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6.7.3(96)港 局商字第0428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函查卷( 三) 第140 至 186 頁)。23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6.7.11 ( 96)港局商字第0441號函暨檢附香港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 所2007.7.9復函及附件共11頁(函查卷( 三) 第187 至198 頁)。234 、駐紐約辦事處96.6.29 紐約字第00776 號函暨 檢附該辦事處95.5.5函(函查卷( 三) 第203 至205 頁)。 235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96.7.13 洛杉(96)字 第0949號函暨檢附該辦事處95.5.11 洛杉(95)字第0730號 函及附件(函查卷( 三) 第206 至第213 頁)。236 、協議 書、會算過程資料影本(函查卷( 三) 第217 至218 頁)。 237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6.11.23義存字第0960000557 號函暨檢附交易明細資料乙份(函查卷( 三) 第221 至262 頁)。238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11. 21(96)港匯銀(總)字第6024號函(函查卷(三) 第264 頁 )。239 、駐洛杉磯辦事處96.12.10洛杉(96)字第16 28號函暨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影本乙份(函查卷( 三) 第 268 至293 頁)。240 、何及人護照申請書正反面影本(函 查卷( 三) 第321 至322 頁)。241 、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 事處2007.12.28函(函查卷( 三) 第327 頁)。242 、香港 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1.25 (97)港匯銀( 總)字第0476號函暨檢附王百祿、鍾美雲交易明細影本共三 紙(函查卷( 三) 第329 至331 頁)。243 、臺灣土地銀行 信義分行97.1.31 義外字第0970000054號函(函查卷( 三) 第334 頁)。244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7.4.18 義存字 第0970000184號函暨檢附存款憑條、支票正反面影本(函查 卷( 四) 第12至15頁)。245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97.4.23 保結他字第0970033043號函檢附新典聯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百世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略投資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集保相關資料乙 份(函查卷( 四) 第16至38頁)。246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97.4.22 台證密字第0970009729號函檢送鍾美雲 等七名投資人89.1.1至93.3.17 買賣協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資料電子檔(函查卷( 四) 第39至74頁)。247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4.22 (97)港匯 銀(總)字第2503號函暨檢附王百祿之匯入單據影本共二紙 (函查卷( 四) 第79至81頁)。24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 江分行97.5. 7 (97)國世松江字第0053號函(函查卷( 四 ) 第82頁)。249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7.5.5彰城東字 第0970832 號函檢附方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杜阿昭自90.1 . 1 至94.12.31止交易明細表一份(共19頁)(函查卷( 四 ) 第83至105 頁)。250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7 .5.9(97)聯南東字第0211號函檢附林秀玉存款明細帳影本 共二頁(自90.1.1至94.12.31)(函查卷( 四) 第106 至10 8 頁)。251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7.5.6彰松江字第09 71098 號函檢附林秀玉90.1.1至94.12.31止之交易明細乙份 (函查卷( 四) 第109 至189 頁)。252 、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敦南分行97.5.7國世敦南字第39號函檢送鍾美雲90.1.1至 94.12.31間之資金往來明細(函查卷( 四) 第190 至191 頁 )。253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5.7( 97)港匯銀(總)字第29 52 號函暨檢附王百祿自開戶日起 至92.9.18 之交易明細影本(函查卷( 四) 第233 至294 頁 )。25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汐止分行97.5.16 合金南汐 字第0970001831號函(函查卷( 四) 第294 -1頁)。255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5 .15中信銀集作字第97 505661號函暨檢附王演芳等相關資料(函查卷( 四) 第295 至325 頁)。256 、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協和影 視股份有限公司、金點唱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和股份有 限公司、百世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柱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新典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略投資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英倫唱片有限公司、柯達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昇龍影業有限公司、華亞國際傳播 股份有限公司、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銨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營 利事業關係人資料查詢(T1 卷第207 至255 頁、第259 至 264 頁)。25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8.30 士院鎮95執康 字第1142 1號執行命令、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影本(T1 卷第256 至258 頁)。258 、林天鉉之法務 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T1 卷第258 至272 頁)。259 、王演芳、呂木村、王百祿、李明澤、呂水圳、呂木村等人 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T2 卷第2 至19頁)。260 、本院96. 5.16勘驗王演芳所提供三顆編號為3-1 、3-2 、 3-3 印章之印文之勘驗筆錄(T2 卷第29至31頁筆錄)。26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6. 5.9 士院鎮95執全秋 字第2375號通知(T2 卷第32頁)。262 、王演芳、王鼎中 、王星文、劉錦珠之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T 2 卷第95至112 頁)。263 、93.2.13 製作之借款資料證券 交易明細表(T2 卷第188 至216 頁)。264 、證人杜阿昭 96.11.13在本院之供述及陳報狀(T3 卷第8 頁反面字第9 頁筆錄、第12至45頁)。265 、林天鉉提出之授權合約書等 資料(T3 卷第85至103 頁)。266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12. 28 (96)港匯銀(總)字第6787 號函暨檢附鍾美雲開戶文件影本、王百祿開戶文件影本及匯 款單據影本(T3 卷第132 至139 頁)。267 、杜麗莊97.6 .6刑事陳報狀暨檢附財務顧問委任合約影本(T4 卷第5至 12頁)。268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6.4.17 義存字第09 60000168號函檢附協和公司自91.7. 1 至93.1.31 帳戶往來 明細資料乙份(本院96年上重訴字第40號函查卷一(T5卷 ))。26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6.4.1 7(96)遠銀才付字 第690 號函(本院96年上重訴字第40號函查卷二(T6 卷) 第20頁)。270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6 .4.17彰城東字 第0960908 號函及檢附杜阿昭開戶資料、支出明細之匯款資 料(T6 卷第22至27頁)。271 、合作金庫銀行南汐止分行 95.4.16 合金南汐字第0960001404號函檢附英迪、協和公司 自97.7.1至93.1.31 支存、活存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影本(T 6 卷第29至206 頁)。272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 .4.18 元證莊字第0260號函及檢附證券承銷契約、已繳款股 東清冊、公開申購配售帳簿劃撥名冊(T6 卷第207 至326 頁)。27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4.13 台證上 字第0960008671號函(T7 卷第2 頁)。274 、內政部刑事 警察局96.5.15 刑際字第0960053770號函及檢附美國財政部 稅務局犯罪調查科提供所查公司之基本資料(T7 卷第10 至12頁)。275 、英倫唱片有限公司96.5.16 檢送自91.1.1 至92.12.31止營業結算申報表營所總申報書、損益表、資產 負債表(T7 卷第16至44頁)。27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6.5. 3 北區國稅瑞芳汐一字第 0961010732號函(T7 卷第46頁)。277 、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北投稽徵所96.5.7財北國稅北投營所字第0960004928號 函檢陳英倫唱片有限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資料(含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T7 卷第47 至82頁)。278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6.4.26 彰城東字 第0960982 號函檢送客戶杜阿昭於91.11.15提款及以林雪玲 名義匯出之傳票影本(T7 卷第98至99頁)。279 、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5.30 刑鑑字第0960071362號函(T7 卷第113 頁)。280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96.5.23 (96 )華瑞存字第960130號函(T7 卷第116 頁)。281 、安泰 商業銀行營業部96.5.21 (96)安營字第0966000155號函( T7 卷第119 頁)。282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96.5.2 8 (96)安信義發字第0966000237號函(T7 卷第120 頁)。 28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5.22 台證上字第09 60011725號函(T7 卷第12 3至124 頁)。284 、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6.7.3(96)港局高字第0428號函及附 件(T7 卷第140 至186 頁)、96.7.1 1(96)港局高字第 0441號函及附件(T7 卷第187 至198 頁)。285 、駐紐約 辦事處96.6.29 第00776 號函及相關資料(T7 卷第203 至 205 頁)287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96.7.13 洛杉 (96)0949號函及附件(T7 卷第206 至213 頁)。286 、 會算過程中之資料影本二紙(T7 卷第217 至218 頁)。28 7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6.11.23義存字第0960000577號 函檢附當日交易明細資料乙份(T7 卷第221 至248 頁)。 288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6.11.21義存字第0960000555 號函檢附當日明細資料乙份(T7 卷第250 至262 頁)。28 9 、駐洛杉磯辦事處96.12.10洛杉(96)字第1628號函及附 件(T7 卷第268 至29 3頁)。290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 .12.24領一字第0965144620號函檢附何及人000000000 號護 照之申請書正反面影本(T7 卷第320 至322 頁)。291 、 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96.12.28日函(T7 卷第327 頁) 。292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97.1.25 (97)港匯 銀總字第476 號函及檢附王百祿、鍾美雲交易明細影本(T 7 卷第329 至331 頁)。293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7.1 .31 義外字第0970000054號函(T7 卷第334 頁)。294 、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97.4.18 義存字第0970000184號函及 檢附交易明細影本三紙(T8 卷第12至15頁)。295 、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97.4.2 3保結他字第09700330 43號函檢送鍾美雲、唐希平、張志良等三人、新典聯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百世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略投資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中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之集保 相關資料乙份(T8 卷第16至38頁)。296 、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97.4.22 台證密字第0970009729號函檢送鍾 美雲等七名投資人89.1.1至93.3.17 期間買賣協和國際多媒 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資料(T8 卷第39至73頁)。297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 4.22(97) 港匯銀總字第2503號函暨檢附王百祿匯入單據影本共二紙( T8 卷第79至81頁)。29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7 .5.7(97)國世松江字第0053號函(T8 卷第82頁)。299 、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7.5.5彰城東字第0970832 號函暨 檢送方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T8 卷第83至102 頁)。300 、扣案證物:一、89、93年度總分類帳一箱。二、90年度總 分類帳一箱。三、91年度總分類帳一箱。四、92年度總分類 帳一箱。五、89-93 年度分類明細帳磁片一箱。六、kool、 play boy、PDA 、FHM 雜誌六本。七、協和公司89-9 1年度 支出傳票、收入繳款單一袋。八、協和公司89-91 年度日記 帳光碟一片。九、協和公司89-92 年度日記帳光碟一片。十 、協和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訊息資料影本一本。十一、 協和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財物季報表影本一本。十二、協和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影本一本。十三、協和公司 預付新典公司版權採購合約6500萬之資金流向影本一本。十 四、92.8月份收回支票總表(英倫)影本一本。十五、協和 公司支付英倫公司33600 萬元之資金流向影本三本。十六、 協和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影本一本。十七、方略 投資開發公司登記案卷影本一本。十八、百世富公司登記案 卷影本一本。十九、新典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影 本一本。二十、中柱工程公司經濟部案卷影本一本。二一、 中柱工程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影本一本。二二、中柱工程有限 公司登記案卷影本一本。二三、中柱工程公司經濟部卷宗影 本一本。二四、光碟(協和國際開發資訊)一片。二五、華 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昇龍影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傳票 、帳冊資料夾一批。二六、93華亞收款日報表(北市)一冊 。二七、93華亞收款日報表(省區)一冊。二八、昇龍及華 亞應收帳款對帳單一冊。二九、華亞帳齡分析表一冊。三十 、92華亞收款日報表一冊。三一、華亞、昇龍收款日報表一 冊。三二、91年銷貨報表一冊。三三、客戶應收款彙總表一 冊。三四、華亞貨品銷退明細表一冊。三五、勞健保加退保 (昇龍)五人份。三六、92年會計師財簽報告一冊。三七、 方略86、87分類帳一箱。三八、方略投資86-88 傳票、88帳 冊一箱。三九、百世富86帳冊、86、87傳票一箱。四十、新 典89年一箱。四一、方略投資開發(股)公司會計傳票93.1 .1-93.12.31 一本。四二、方略93年度稅務資料一冊。四三 、中柱工程(股)公司總分類帳(91.1.1-94.11. 21)一本 。四四、方略投資開發(股)公司橡皮章五個。四五、方略 投資開發(股)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中柱工程(股)公司 印鑑章、王百祿印鑑章、橡皮章一紙。四六、新典聯網科技 (股)公司總分類帳一本。四七、方略投資(股)公司總分 類帳一本。四八、百世富投資(股)公司總分類帳一本。四 九、帳冊磁片(中柱、方略、百世富、新典、尚義、竣誼) 20片。五十、百世富86 -88、新典89年一箱。五一、扣押物 編號:十一:昇龍國際轉帳傳票91年度一袋。五二、扣押物 編號:十二:昇龍國際單據退回一袋。五三、扣押物編號: 十三:昇龍國際總帳92年度一冊。五四、扣押物編號:十四 :昇龍國際分錄簿92年度一冊。五五、扣押物編號:十六: 昇龍國際現金帳92年度一冊。五六、扣押物編號:十五:昇 龍國際單據另存92年度一袋。五七、扣押物編號:十七:昇 龍國際統一發票92年度一冊。五八、扣押物編號:十八:昇 龍國際會計憑證92年度28冊。五九、扣押物編號:十九:昇 龍國際退回折讓明細表一冊。六十、扣押物編號:一:昇龍 國際分錄簿91年度一冊。六一、扣押物編號:二:昇龍國際 總帳91年度一冊。六二、扣押物編號:三:昇龍國際現金簿 91年度一冊。六三、扣押物編號:四:昇龍國際帳簿啟用表 91年度二冊。六四、扣押物編號:五之2 :回合相關文件一 冊。六五、扣押物編號:六:昇龍國際相關資料91年度二冊 。六六、扣押物編號:七:昇龍國際會計憑證91年度12捆。 六七、扣押物編號:八:昇龍國際統一發票91年度一袋。六 八、扣押物編號:九:昇龍國際日記帳91年度二袋。六九、 扣押物編號:十:昇龍國際單據另存91年度一袋。七十、扣 押物編號:二之一:買賣契約書一本。七一、扣押 物編號 :二之二:英倫公司員工資料一頁。七二、扣押物編號:二 之三:約聘契約一頁。七三、扣押物編號:二之四-1送貨單 一本。七四、扣押物編號:二之四-2送貨單一本。七五、扣 押物編號:二之五:切結書及匯款申請書二頁。七六、扣押 物編號:二之六:支出證明單14頁。七七、扣押物編號:二 之七:發票及存摺印本64頁。七八、扣押物編號:二之八: 大戶支票客票登記簿一本。七九、扣押物編號:二之九:磁 碟片三片。八十:扣押物編號:二之十:支票35張。八一: 扣押物編號:五之一:協和相關文件一冊。八二、扣押物編 號:一之一:筆記本一本。八三、扣押物編號:一之二:筆 記本一本。八四、扣押物編號:二之一:名片簿一本。八五 、扣押物編號:二之一:名片簿一本。八六、扣押物編號: 三:夆典公司董事會議事錄15頁。八七、扣押物編號:四: 協和國際公司資料一本。八八、扣押物編號:五之一:王演 芳聯邦銀行0000-000000-0 存摺一本。八九、扣押物編號: 五之二:劉錦珠聯邦銀行000-00-000000-0 存摺一本。九十 、扣押物編號:五之三:蔡錫耀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 -0存摺一本。九一、扣押物編號:五之四:王冠旋臺灣中小 企銀000-00-00000 -0 存摺一本。九二、扣押物品編號:六 之一:劉錦霞復華八德0000-0000000證券存摺一本。九三、 扣押物品編號:六之二:蔡錫耀復華八德0000-0000000 證 券存摺一本。九四、扣押物品編號:六之三:劉興國復華八 德0000-0000000證券存摺一本。九五、一之一:新竹市調查 站向中國信託銀行調卷函一頁。九六、一之二、:投股明細 16頁。九七、一之三之1 :股東名冊(基準日90.6.30 )44 頁。九八、一之三之2 :股東名冊(董監事)28頁。九九、 一之四之1 :91年財務報告58頁。一○○、一之四之2 :91 年財務報告59頁。一○一、一之五:呂木村私帳29頁。一○ 二、一之六:相關合約書11份。一○三、一之七:董事會會 議事錄18份。一○四、一之八:傳票及請款單5 頁。一○五 、一之九:借款協議書4 頁。一○六、一之十:客戶出退貨 明細表13頁。一○七、一之十一:英倫合約彙總2 頁。一○ 八、協和客戶資料一覽表一份。一○九、二之十一、電腦主 機一台。 ㈥綜上,被告呂水圳、王美珍等人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A、證券交易法修正部分: 又被告呂水圳犯罪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雖分別於93年4 月28日、95年5 月30日、99年6 月2 日及101 年1 月4 日修 正;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93年4 月28日前證券 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即93年4 月28 日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規定處罰。 B、商業會計法修正部分: 又被告呂水圳、王美珍犯罪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被告行為時之該法第71 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 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 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 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之該法第71條則規定:「商業 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 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 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經比較修正前、 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C、洗錢防制法修正部分: 被告呂水圳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95年5 月30日、96年7 月 11 日 、97年6 月11日、98年6 月10日雖分別修正;惟被告 所犯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行為,其處罰條文原 第9 條第1 項,於96年7 月11日修正移列至第11條第1 項, 而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修正,尚無利與不利之問題,即 非法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洗錢 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 刑事庭會議參照)。 D、刑法法修正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 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 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 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 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所謂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 之變更。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乃 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 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 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 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 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 所得。亦即綜合前揭修正前、後之規定,就罪刑有關之一切 情形,應比較其全部之結果,擇其最有利之法律一體適用, 不得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 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 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不得割裂適用」係指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時,應就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比較其全 部結果,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為整體適用,而不得割裂分別 適用有利之條文。茲就上開規定比較適用如下: ⑴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 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 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 ,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台幣外,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 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 提高倍數,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 幣1 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 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台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 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 ,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 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 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 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 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 高為3 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 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 額,則比修正前提高,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刑法施行 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⑵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 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 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 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 已限縮。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 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 用之問題。 ⑶刑法第31條第1項關於身分共犯之規定,修正前規定:「因 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 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規定:「因身分或 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 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是以修正 後刑法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自較有利於被告。 ⑷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 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 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 條規定,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 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⑸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 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已無連續犯 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 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⑹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規定,雖增列但書規定: 「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惟該但書 之規定,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並無有利或不利 之情形,非屬法律變更;應綜合全部罪刑結果而為適用。 ㈡依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 、舊法之比較,個案如有其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 新、舊法之比較情形時,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 ,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參照)。故綜合上述各修正前、後之條文,依前揭最高法 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依整體綜合比較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 修正前之規定,以為論處。 ㈢關於刑法第74條緩刑之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之見解,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 之宣告,仍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 ㈣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業 將刑法分則罪名法定刑之罰金所定數額提高10倍,再由銀元 換算為新臺幣之結果,法定刑之罰金數額並無不同,對被告 等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生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而不再適 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 法院95年12月刑事法律座談會討論結論參照)。 三、論罪: ㈠就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 1.被告呂水圳為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共同被告 陳亮旭為昇龍影業公司、華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共同被告 楊瑞文為昇龍國際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 負責人,與共同被告呂木村共同意圖損害協和公司利益,以 前揭各所負責之公司充為協和公司不利益交易之配合廠商, 並將協和公司假銷貨予各該公司之不實進貨憑證記入帳冊, 又將上開假銷貨物品虛銷予事先覓得之配合廠商元敦公司、 錦坊公司、英倫公司或銷回協和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所為 係犯93年4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使發行 有價證券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修 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等罪。渠等就上開犯行與共同被告 呂木村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呂水 圳就所犯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憑證並記入英倫公司、柯達 公司帳冊部分,並與被告王美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 為共同正犯。 2.被告王美珍為英倫公司、柯達公司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犯罪 事實欄二、三中所示協和公司、昇龍影業公司、昇龍國際公 司假銷貨予該二公司所開立之憑證為不實,且英倫公司、柯 達公司銷貨與元敦、錦坊公司,亦屬不實,仍開立不實發票 而記入帳冊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經 辦會計人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憑證並記入帳冊罪。其就 所犯與被告呂水圳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就犯罪事實欄四部分: 1.被告呂水圳為英倫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意圖損害協和公司、 英倫公司之利益,且意圖為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不法所 有,從事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不合營業常規國內假交易,藉 以侵占協和公司增資所得資金,並提供人頭戶掩飾、隱匿上 開業務侵占所得二千萬元以上,且明知協和公司匯予英倫公 司之款項並非充為貨款,竟將此不實之事項記入英倫公司帳 冊,而填製發票、傳票等會計憑證,使協和公司受有財產及 商譽上損害之行為,且使英倫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之所為, 係犯93年4 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使發 行有價證券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 占、同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 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洗錢防制法第11 條第1項 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等罪。其除意 圖損害英倫公司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背信行為外,就上開犯 行與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及王百祿均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告呂水圳就犯罪事實四中將收取 協和公司貨款該等不實事項記入英倫公司帳冊之行為,與被 告王美珍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彼此間為共同正犯。又被告 呂水圳雖非從事協和公司業務之人,但就共同被告王演芳、 呂木村業務侵占二千萬元以上之犯行,既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共同被告王演芳等人業務侵占犯行結果 為自己行為之結果,提供帳戶以掩飾、隱匿業務侵占犯罪所 得,乃隱匿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1 條第1項 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起訴書求 論以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2 項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罪,雖有未洽,惟原審蒞庭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已更正此部分 論罪科刑之法條,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處斷,基 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應就更正後之論罪科刑法條予以審究, 又上開法條雖經修正而為條文移列,然與檢察官起訴法條並 無不同,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予敘明。 2.被告王美珍為英倫公司經辦會計人員,明知犯罪事實四中協 和公司匯予英倫公司之款項並非充為貨款,仍將此虛偽不實 之事項記入英倫公司帳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經辦會計人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其就 上開犯行與被告呂水圳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 ㈢被告呂水圳雖非發行有價證券之協和公司負責人,或非協和 公司之董事、受雇人,或非為協和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或不 具公司負責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身分,而修正前證券交 易法第171 條第2 款、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違反誠實填製憑 證及登載帳冊等罪係因各該法文所定特定身分關係而成立之 罪;惟依前所述,渠與具有該等身分之共同被告王演芳共同 實施犯罪,依據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渠等仍以 共犯論,亦應成立上開犯罪之共同正犯。 ㈣被告呂水圳、王美珍人所犯各罪及各罪間關係如下: ⒈被告呂水圳部分:①、刑法第336 條第2 項。②、刑法第34 2 條第1 項。③、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④、洗 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⑤、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 法第17 1條第2 款。被告呂水圳與共同被告王演芳、呂木村 等為協和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意圖損害協和公司利益而虛偽 貨款給付予英倫公司,使協和公司受有財產及商譽上損害之 行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而其本人為英倫公 司負責人,為英倫公司處理事務,意圖損害英倫公司之利益 ,而違背其任務提前開立發票供協和公司充為給付貨款之憑 證,致生損害於英倫公司之財產利益,亦犯刑法第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其係以一行為觸犯二同種法益,為同質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者論處。而其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 三及四中所示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及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部分,係一行為觸犯上揭二罪 ,為想像競合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93 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之罪處斷。又 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三及四中所示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修 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違反證券交易法(93年4 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款),及犯罪事實欄 四所示多次業務侵占(刑法第336 條第2 項)、違反洗錢防 制法(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手 段相似,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均論以連續犯一罪,並 加重其刑。然其在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1條第5 項規定,就洗錢防制法部分減輕其刑。另就其所犯 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5條後段規定,從法定刑及情節較重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2 款之罪處斷。起訴書雖未就被告呂水圳對於英倫 公司背信部分論述,亦未論究被告呂水圳犯罪事實二所載88 年11月前犯行,然上開犯行與公訴人所指述者既有牽連犯、 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得併予審 理。被告呂水圳提供其實際負責之英倫公司等公司,配合共 同被告呂木村之協和公司為虛偽交易、洗錢等犯行,指示祇 有違反商業會計法應誠實登載帳冊義務之王美珍、林雪玲為 之,其所為為間接正犯。 ⒉被告王美珍部分: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 。另檢察官亦僅起訴被告王美珍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本院亦查無被告王美珍與被告呂水圳及共同被告 呂木村等人間就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是此部分尚難論處,併予指明。 四、原審予以被告呂水圳、王美珍等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王美珍部分,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7 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原審未及審酌。㈡被告 呂水圳、王美珍於本院審理中業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保護中心)達成民事和解,並已全 數清償,保護中心代理人陳溫紫律師於101 年5 月9 日本院 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原審未及審酌。以上原審判決關於被 告呂水圳、王美珍等人部分,尚有未洽。是被告呂水圳、王 美珍二人上訴坦承犯行,並且以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民事和解,要求從輕量刑與宣告緩刑 ,即有理由。另檢察官上訴雖略以:「被告呂水圳以其所掌 控之英倫公司、柯達公司與協和公司從事假銷貨,使協和公 司之存貨降低,並虛增協和公司之盈餘,致協和公司帳面上 獲利能力能達到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第4 條關於資本額及獲利能力之標準,使體質不健 全之協和公司之股票能上市交易,致證券投資人誤信公開說 明書及財務報表而投資協和公司股票,造成巨大財產損失, 嚴重影響經濟秩序,投資人因而對於證券市場喪失信心,故 原審對被告呂水圳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尚屬過輕,請對被告 呂水圳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六十萬元,以資懲戒。 被告王美珍身為英倫公司、柯達公司之會計人員,理應審核 原始憑證之真實性,並據實登載會計傳票及帳冊,其明知協 和公司係假銷貨與英倫公司、柯達公司,竟仍依據協和公司 所開立之發票,將假銷貨登載於會計傳票及帳冊中,使協和 公司之存貨降低,並虛增協和公司之盈餘,致協和公司帳面 上獲利能力能達到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第4 條關於資本額及獲利能力之標準,使體質不 健全之協和公司之股票能上市交易,致證券投資人誤信公開 說明書及財務報表而投資協和公司股票,造成巨大財產損失 ,投資人因而對於證券市場喪失信心,故原審對被告王美珍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尚屬過輕,請對被告王美珍量處有 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三十萬元,以資懲戒」等語。然 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 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本件原 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告呂水圳、王美珍等人 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予以綜合考量,在 法定刑內科處其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未指摘原 判決科刑有何違背法令,而就科刑輕重為爭執,自非適法之 上訴理由,是檢察官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呂水圳、王美珍等 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呂水圳、王美珍 等人部分,既有可議,自應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呂水圳、王美 珍等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呂水圳為共同被告呂木村、王演芳虛增協和公 司業績之配合廠商,屬假交易循環中重要角色,為其自身私 利,指示受雇人王美珍有前述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等違法情事 ,以利協和公司欺騙投資大眾,實屬不該,惟念其二人等於 審理均已供承,爰依其等配合協和公司假交易金額大小,以 及被告呂水圳、王美珍於本院審理中業與保護中心達成民事 和解,並已全數清償,足見其等對於投資大眾所造成損害, 深有悔意,併斟酌檢察官之上訴求刑刑度等一切情狀,酌定 被告呂水圳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被告王美珍有期徒刑一年四 月。又被告王美珍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八月。又呂水圳、 王美珍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被告呂水圳 、王美珍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二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經此科刑教訓,當已知所警惕,爰併予宣告被告呂水圳緩刑 四年、王美珍緩刑三年,以勵自新。末以被告因犯證券交易 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而侵占如事實欄所示金額,應 發還被害人協和公司,尚無依同法條第5 項規定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 前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93年4 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2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洗錢防制法第 11條第1 項、第5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00年0 月00日生 效施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84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施 行):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洗錢防制法第11條 有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 ,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第176條準用第173 條第1 項、 第3項、第178條第1項、第3項、第183條第1項、第4 項、第 184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185條、第185條之1第1項至 第5項、第185條之2、第18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 187條之1、第18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87 條之3 、第188條、第19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90條之1第1 項至第3項、第191條之1、第192條第2項、第271條第1 項、 第2項、第278條、第302條、第347條第1項至第3 項、第348 條、第348條之1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之罪。 三、民用航空法第 100 條之罪。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 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 者,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 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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