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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附民字第 3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原   告 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賢能 被   告 黃龍灝       黃龍寅 上列被告黃龍灝因詐欺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龍灝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11月29日 上午11時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前揭案 件辯論終結前,未及提出,而係於辯論終結後之100年12月 15日具狀,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 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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