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09號
原 告 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賢能
被 告 黃龍灝
黃龍寅
上列被告黃龍灝因
詐欺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龍灝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11月29日
上午11時審理,並於同日上午
辯論終結。本件原告於前揭案
件辯論終結前,未及提出,而係於辯論終結後之100年12月
15日具狀,並於同年月19日
送達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
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
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