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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0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恆昇       田秋華 上列上訴人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 度審自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 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諭知管轄錯誤 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無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 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第33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以自訴人瑪林國際有限公司提起自訴,主張 上訴人即被告李恆昇、田秋華涉犯業務侵占及背信等罪,而 依自訴意旨,被告等係受自訴人雇用擔任自訴人企業集團中 進水圓成有限公司之台南地區經理及負責收款之人員,負責 收取該地區之貨款,且自訴人提出之附件一、二所示被告等 侵占貨款之銷售據點,均在臺灣南部之嘉義、台南、高雄、 屏東等處,是依自訴人指述,被告等於收取貨款後,未交還 自訴人而侵占入己,其等所犯業務侵占及背信罪嫌之犯罪地 及結果地均非屬原審法院管轄範圍,又被告等之住居所及所 在地,亦非屬原審法院轄區。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案件, 原審法院並無管轄權,又因自訴人並未聲明移送案件於管轄 法院,揆諸上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經核並無不合。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理由略以:自訴人財大氣粗有加害他人之意等語,係就本案 實體事項而為爭執,並未指明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有何不當 或違法之處,經核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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