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志嫻
上列
上訴人因業務
侵占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
度易字第3498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049 號、第30671
號、100 年度偵字第2580號、第82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劉志嫻
緩刑伍年,應履行如附件所示之
和解成立內容。
事 實
一、劉志嫻自民國97年8 月29日起至99年10月15止,任職於址設
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 段○○號8
樓之2 「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督旅行社)」,
擔任國外部業務員之職務,並負責招攬旅遊業務、訂約及收
取團費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因個人財務問題,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自99年6 月起,將其經手辦理出團日期為99年10月20日與同
年月22日之「日本北海道五日遊」與「日本東北奧之細道」
等旅遊行程所收取團費各現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3200元
、59萬2500元,共計159 萬5700元,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接續侵占入己。
嗣因上開行程併團至址設臺北市○○區○
○路○○○ 號8 樓之4 之「飛旭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飛旭旅
行社)」於出團前
迄未取得團費,電詢華督旅行社,始查悉
上情。
㈡劉志嫻另以如附表壹所示之
詐欺手法,致如附表壹所示陳招
慧等人均
陷於錯誤,而提供如附表壹所示之信用卡資料,授
權劉志嫻於如附表壹所示之時間,刷卡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額
,合計共詐得128 萬5000元,供己使用。
㈢劉志嫻再利用客戶提供
渠等信用卡授權資料供旅行社代為刷
卡購買機票或團費之便,未得如附表貳所示持卡人之授權,
分別於如附表貳所示之時、地,刷卡如附表貳所示之金額,
致如附表貳所示之銀行均陷於錯誤而給付之,合計共詐得70
萬7900元,供己使用。
嗣因陳招慧等人或遲未取得刷退款項,或於收受信用卡帳單
後察覺有異,經向華督旅行社查詢後,始知遭劉志嫻盜刷,
終查悉上情。
二、案經華督旅行社、陳招慧、陳麗雪、孫實安、陳淑媛、黃建
華、江建林、江梓齊、簡麗珠、陳韻如、賴麗惠、周秀盆、
劉宗瑜
告訴代理人胡庶蘭、莊梨花、張浩彥、吳佩珊、徐珊
菁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譚巧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移請
暨王小燕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
證據能力:
㈠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
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
供述證據,被告劉志嫻
於本院審理中,已陳稱: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明確,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規定,均俱有
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劉志嫻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
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
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俱有證據能力。
二、
起訴書檢察官更正部分:
如起訴書附表所列於99年10月8 日盜刷新光銀行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信用卡1 萬元之「被害人」欄、於99年6 月7
日盜刷王小燕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
盜刷金額」欄之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原審更正如附表壹編號
四、五
所載;如起訴書附表所列於99年6 月2 日盜刷王小燕
上揭富邦銀行信用卡9 萬5600元部分,並經檢察官於原審更
正刪除之,核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劉志嫻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華督旅行社之代
表人林淑華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
證人即華
督旅行社之會計陳梨雪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張明順、
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
告訴代理人陳素麗、聯邦銀行告訴代理
人劉怡杏、台新銀行專員呂少祺、財團
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副科長陳韻平;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胡庶蘭、證人即告訴
人陳招慧、王小燕、陳麗雪、孫實安、陳淑媛、黃建華、江
建林、江梓齊、簡麗珠、陳韻如、賴麗惠、周秀盆、莊梨花
、張浩彥、吳佩珊、徐珊菁、譚巧慧、證人即被害人陳春綢
、張淑華、張素貞於警詢時指訴
綦詳,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580號偵查卷宗第213 至220
頁
參照)、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約定書影
本暨訂約資料1 份(同上卷第224 至235 頁參照)、記帳本
影本1份 (同上卷第284 至315 頁參照)、華督旅行社華南
銀行存摺影本1 份(同上卷第316 至327 頁參照)、華督旅
行社刷卡登記本影本1 份(同上卷第399 至429 頁參照)、
「日本北海道五日遊」與「日本東北奧之細道」等旅遊行程
之相關資料1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
049 號偵查卷宗第32至55頁參照)、加盟合約書影本1 份(
同上卷第89至92頁參照)、陳招慧聲明書影本、台新銀行信
用卡冒用明細影本、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影本各1 紙、信
用卡簽帳單影本、信用卡授權書影本各2 紙(100 年度偵字
第2580號偵查卷宗第188 、204 、206 、388 頁,99年度偵
字第30049 號偵查卷宗第61頁參照)、王小燕信用卡授權書
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影本、信用卡帳單影本各2 紙(同上卷
第57、58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6149號
偵查卷宗第5 、6 頁參照)、李雅筑信用卡授權書影本、信
用卡簽帳單影本、信用卡帳單影本各1 紙(99年度偵字第30
049 號偵查卷宗第59頁,99年度他字第6149號偵查卷宗第7
頁參照)、陳淑媛收費明細表影本、信用卡帳單影本、信用
卡授權書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影本各1 紙(100 年度偵字第
2580號偵查卷宗第63、64、393 頁參照)、黃建華聲明書影
本1 紙、信用卡授權書影本2 紙(同上卷第186 、394 、39
5 頁參照)、江建林信用卡授權書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各1 紙(同上卷第372 頁參照)、江梓齊聲明書影本、信用
卡授權書影本各2 紙、信用卡簽帳單影本1 紙(同上卷第18
9 、190 、384 頁,99年度偵字第30049 號偵查卷宗第60頁
參照)、陳韻如信用卡帳單影本、本票影本、信用卡授權書
影本各1 紙、電子郵件往來記錄1 份(100 年度偵字第2580
號偵查卷宗第96至100 、386 頁參照)、簡進德信用卡授權
書影本、周秀盆信用卡帳單影本各1 紙(同上卷第120 、36
9 頁參照)、簡子婷信用卡授權書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影本
各1 紙(99年度偵字第30049 號偵查卷宗第63頁參照)、吳
佩珊信用卡帳單影本2 紙、支票影本、本票影本、臺灣銀行
代收票據彙總單影本各1 紙(100 年度偵字第2580號偵查卷
宗第157 、158 頁參照)、徐珊菁聲明書1 紙(同上卷第19
1 頁參照)、國泰世華銀行盜刷明細【陳招慧、黃建華、江
梓齊、徐珊菁】1 紙(同上卷第185 頁參照)、譚巧慧、洪
樹豐信用卡帳單影本1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偵字第4503號偵查卷宗第14、15頁參照)、陳麗雪、孫實
安信用卡授權書影本各1 紙(100 年度偵字第2580號偵查卷
宗第264 、264 頁參照)、簡麗珠信用卡帳單影本1 紙(同
上卷第91頁參照)、賴麗惠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影本、信
用卡帳單影本、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影本、信用卡授權
書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影本各1 紙(同上卷第105 、108 、
205 、381 、382 頁參照)、陳春綢信用卡授權書影本、爭
議交易聲明書影本、聯邦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影本、和解書
影本各1 紙(同上卷第124 、196 、199 、200 頁參照)、
劉宗瑜委託書影本、信用卡授權書影本、信用卡帳單影本、
信用卡爭議帳款
申訴授權書各1 份(同上卷第131 至137 頁
參照)、莊梨花信用卡授權書影本、信用卡帳單影本各1 紙
(同上卷第144 、375 頁參照)、張浩彥信用卡授權書影本
、信用卡帳單影本各1 紙(同上卷第150 、376 頁參照)、
張淑華信用卡帳單影本1 紙(同上卷第166 頁參照)、張素
貞信用卡帳單影本1 份(同上卷第172 、173 頁參照)、洪
文義信用卡授權書影本1 紙(同上卷第397 頁參照)、協調
書影本【張淑華、張素貞、黃建華、江建林、陳淑媛、賴麗
惠、陳招慧、江梓齊、洪文義】3 紙(99年度偵字第30049
號偵查卷宗第95至97頁參照)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
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
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欄一、( 二) 、( 三) 所為,均
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自99年6 月起
至同年10月20、22日出團日前陸續將代華督旅行社向客戶收
取之團費侵占入己,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
法益
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侵占之目
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
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
予以評價,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又被
告就附表壹編號4 及17之部分,各係以一詐騙行為,同時侵
害數個財產法益,而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
處斷。被告所為
如犯罪事實欄一、( 一) 、如附表壹編號1 至17及如附表貳
編號1 至14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就被告上揭犯行,適用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
第1項 、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
其正值壯年,僅因財務困難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之物,
且多次盜刷他人信用卡以獲取財物,總計侵占及詐欺之款項
高達300 餘萬元,兼衡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
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
有期徒刑8 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刑,且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
妥適。
四、被告
上訴意旨略以:我認罪,但要帶三個小孩,並努力還款
,希望給我緩刑云云。
五、本院查,被告未另行積極提具體事證,求予撤銷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惟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
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典
,但已與被害人和解,此有本院於101 年7 月31日和解筆錄
附卷可稽,被告經此次
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是本院認為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 年
,以啟自新。復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
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
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能如期如數履行其
與被害人成立之和解內容,以維護被害人之權益,本院斟酌
上情,爰併
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件所示其與被害人成立之上
開和解內容。若被告有未依和解內容履行之情事,依刑事訴
訟法第74條第4 項之規定,被害人得執本件
刑事判決書,據
以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以維護其權益,
附此敘明。且若被
告違反履行如附件所示其與被害人成立之和解內容情節重大
時,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被告所受之宣
告,有受撤銷之可能,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熙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
│編│告訴人│詐欺手法 │發卡銀行及│刷卡時間、地│宣告刑 │
│號│被害人│ │卡號 │點(特約商店│ │
│ │ │ │ │)及金額(新│ │
│ │ │ │ │臺幣) │ │
├─┼───┼──────────┼─────┼──────┼────────┤
│一│陳招慧│劉志嫻於陳招慧及其配│台北富邦商│99年3月9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偶黃建順委託辦理旅遊│業銀行股份│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及購買機票事宜之
期間│有限公司(│3萬15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內,多次撥打電話予陳│下稱富邦銀│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招慧,佯稱「分開刷卡│行); │ │貳月。 │
│ │ │旅遊保險才有保障」、│0000000000│ │ │
│ │ │「可累積紅利點數」或│941805號。│ │ │
├─┤ │「餘額不足」等理由,├─────┼──────┼────────┤
│二│ │致陳招慧陷於錯誤,提│國泰世華商│99年9月13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供其與黃建順所有之右│業銀行股份│;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述各家信用卡資料,授│有限公司(│;3 萬7000元│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權劉志嫻於右揭時、地│下稱國泰世│。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刷取右開金額。 │華銀行);│ │貳月。 │
│ │ │ │0000000000│ │ │
│ │ │ │122700號。│ │ │
├─┤ │ │ ├──────┼────────┤
│三│ │ │ │99年9月29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 │ │;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 │;3 萬6000元│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 │
├─┤ │ ├─────┼──────┼────────┤
│四│ │ │台新商業銀│99年10月8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 │行股份有限│;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公司(下稱│;2 萬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台新銀行)│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 │
│ │ │ │0000000000│ │ │
│ │ │ │468008號。│ │ │
│ │ │ ├─────┼──────┤ │
│ │ │ │合作金庫商│99年10月8日 │ │
│ │ │ │業銀行股份│;華督旅行社│ │
│ │ │ │有限公司(│;2 萬元。 │ │
│ │ │ │下稱合作金│ │ │
│ │ │ │庫銀行);│ │ │
│ │ │ │0000000000│ │ │
│ │ │ │573106號。│ │ │
│ ├───┤ ├─────┼──────┤ │
│ │黃建順│ │臺灣新光商│99年10月8日 │ │
│ │(陳招│ │業銀行股份│;華督旅行社│ │
│ │慧之配│ │有限公司(│;1 萬元。 │ │
│ │偶) │ │下稱新光銀│ │ │
│ │ │ │行); │ │ │
│ │ │ │0000000000│ │ │
│ │ │ │413302號。│ │ │
├─┼───┼──────────┼─────┼──────┼────────┤
│五│王小燕│劉志嫻撥打電話予王小│富邦銀行;│99年6月7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燕,佯稱其之前購買的│0000000000│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機票現有較優惠的方案│566902號。│10萬5000元。│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惟若欲更換機票,需│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再刷一筆,且第一筆需│ │ │叁月。 │
│ │ │押三個月方能退還云云│ │ │ │
│ │ │,致王小燕陷於錯誤,│ │ │ │
│ │ │授權劉志嫻於右揭時、│ │ │ │
│ │ │地,刷取右開金額。 │ │ │ │
├─┤ ├──────────┤ ├──────┼────────┤
│六│ │王小燕與其女李雅筑返│ │99年6月25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國後另有行程,劉志嫻│ │;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復向王小燕佯稱再刷一│ │;10萬5000元│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筆回國後可以退款云云│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致王小燕陷於錯誤,│ │ │叁月。 │
│ │ │授權劉志嫻於右揭時、│ │ │ │
│ │ │地,刷取右開金額。 │ │ │ │
├─┼───┼──────────┼─────┼──────┼────────┤
│七│李雅筑│劉志嫻另佯稱以李雅筑│富邦銀行;│99年7月30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王小│名義刷卡較有保障云云│0000000000│;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燕之女│,致王小燕陷於錯誤,│531703號。│;10萬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再提供李雅筑所有之右│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述信用卡資料,供劉志│ │ │叁月。 │
│ │ │嫻於右揭時、地,刷取│ │ │ │
│ │ │右開金額。 │ │ │ │
├─┼───┼──────────┼─────┼──────┼────────┤
│八│陳淑媛│劉志嫻因陳淑媛為辦理│中國信託商│99年8月11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旅遊事宜,撥打電話予│業銀行股份│;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陳淑媛,佯稱需先刷付│有限公司(│;2 萬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訂金,於繳付全額團費│下稱中國信│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後再予刷退云云,致陳│託銀行);│ │貳月。 │
│ │ │淑媛陷於錯誤,提供其│0000000000│ │ │
│ │ │所有之右述信用卡資料│298042號。│ │ │
│ │ │,授權劉志嫻於右揭時│ │ │ │
│ │ │、地,刷取右開金額。│ │ │ │
├─┼───┼──────────┼─────┼──────┼────────┤
│九│黃建華│劉志嫻因黃建華為辦理│國泰世華銀│99年8月11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旅遊事宜,撥打電話予│行; │;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黃建華,佯稱需先刷付│0000000000│;4 萬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訂金,於繳付全額團費│209491號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後將予刷退云云,致黃│ │ │貳月。 │
│ │ │建華陷於錯誤,提供其│ │ │ │
│ │ │所有之右述信用卡資料│ │ │ │
│ │ │,授權劉志嫻於右揭時│ │ │ │
│ │ │、地,刷取右開金額。│ │ │ │
├─┤ ├──────────┤ ├──────┼────────┤
│十│ │劉志嫻因黃建華為辦理│ │99年9月15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旅遊事宜,撥打電話予│ │;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黃建華,佯稱需先刷付│ │;4 萬6400元│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團費尾款及護照費用,│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於家人另以信用卡刷付│ │ │貳月。 │
│ │ │團費後將予刷退云云,│ │ │ │
│ │ │致黃建華於錯誤,授權│ │ │ │
│ │ │劉志嫻於右揭時、地,│ │ │ │
│ │ │刷取右開金額。 │ │ │ │
├─┼───┼──────────┼─────┼──────┼────────┤
│十│江建林│劉志嫻因江建林為辦理│花旗商業銀│99年8月12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一│ │旅遊事宜,撥打電話予│行股份有限│;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江建林,佯稱需先刷付│公司(下稱│;8 萬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訂金,於繳付全額團費│花旗銀行)│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後將予刷退云云,致江│; │ │叁月。 │
│ │ │建林陷於錯誤,提供其│0000000000│ │ │
│ │ │所有之右述信用卡資料│072803號。│ │ │
│ │ │,授權劉志嫻於右揭時│ │ │ │
│ │ │、地,刷取右開金額。│ │ │ │
├─┼───┼──────────┼─────┼──────┼────────┤
│十│江梓齊│劉志嫻藉其為江梓齊辦│國泰世華銀│99年9月6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二│ │理旅遊事宜之便,撥打│行; │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電話予江梓齊,佯稱前│0000000000│7萬6000 元。│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所提供之信用卡額度不│676939號。│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足,需另提供信用卡供│ │ │叁月。 │
│ │ │刷付云云,致江梓齊陷│ │ │ │
│ │ │於錯誤,提供其所有之│ │ │ │
│ │ │右述信用卡資料,授權│ │ │ │
│ │ │劉志嫻於右揭時、地,│ │ │ │
│ │ │刷取右開金額。 │ │ │ │
├─┼───┼──────────┼─────┼──────┼────────┤
│十│陳韻如│劉志嫻因為陳韻如辦理│富邦銀行;│99年9月10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三│ │購買機票事宜而取得其│0000000000│;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右述信用卡資料,並於│716407號。│;4 萬9800元│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右揭時、地刷取右開金│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額後,撥打電話予陳韻│ │ │貳月。 │
│ │ │如,建議陳韻如另行購│ │ │ │
│ │ │買較便宜1000元之機票│ │ │ │
│ │ │,並佯稱已刷付之費用│ │ │ │
│ │ │將予刷退云云,致陳韻│ │ │ │
│ │ │如陷於錯誤,授權劉志│ │ │ │
│ │ │嫻重新刷付較便宜之機│ │ │ │
│ │ │票,而受有右開金額之│ │ │ │
│ │ │損害。 │ │ │ │
├─┼───┼──────────┼─────┼──────┼────────┤
│十│周秀盆│劉志嫻於周秀盆之配偶│兆豐國際商│99年9月20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四│ │簡進德為辦理旅遊事宜│業銀行股份│;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刷卡付款後,再撥打電│有限公司(│;4 萬6000元│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話予周秀盆,佯稱以信│下稱兆豐銀│。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用卡正卡刷付團費才有│行); │ │貳月。 │
│ │ │較多的旅遊保險,前次│0000000000│ │ │
│ │ │已刷付之費用將刷退云│009236號。│ │ │
│ │ │云,致周秀盆陷於錯誤│ │ │ │
│ │ │,授權劉志嫻於右揭時│ │ │ │
│ │ │、地,刷取右開金額。│ │ │ │
├─┼───┼──────────┼─────┼──────┼────────┤
│十│吳佩珊│劉志嫻於99年10月8日 │花旗銀行;│99年10月8日 │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五│ │12時許,在臺北縣新莊│0000000000│;華督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906108號。│;10萬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區○○○路651之6號│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樓下之餐廳,向吳佩珊│ │ │叁月。 │
│ │ │佯稱因尚有款項未及收│ │ │ │
│ │ │回公司報帳,為領取當│ │ │ │
│ │ │月份業績獎金,且將於├─────┼──────┤ │
│ │ │領取款項後立即匯還云│澳商澳盛銀│99年10月8日 │ │
│ │ │云,致吳佩珊陷於錯誤│行集團股份│;華督旅行社│ │
│ │ │,授權劉志嫻於右揭時│有限公司(│;4 萬元。 │ │
│ │ │、地,刷取右開金額。│下稱澳盛銀│ │ │
│ │ │ │行); │ │ │
│ │ │ │0000000000│ │ │
│ │ │ │959104號。│ │ │
├─┼───┼──────────┼─────┼──────┼────────┤
│十│徐珊菁│劉志嫻於99年10月11日│國泰世華銀│99年10月11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六│ │13時許,向徐珊菁佯稱│行; │;交通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因10月份欠缺業績,且│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事後會依其需要補給機│436808號。│(下稱交通旅│交付,處有期徒刑│
│ │ │票云云,致徐珊菁陷於│ │行社);19萬│肆月。 │
│ │ │錯誤,授權劉志嫻於右│ │3800元。 │ │
│ │ │揭時、地,刷取右開金│ │ │ │
│ │ │額。 │ │ │ │
├─┼───┼──────────┼─────┼──────┼────────┤
│十│譚巧慧│劉志嫻因譚巧慧、洪樹│中國信託銀│99年10月14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七│ │豐為購買機票事宜,撥│行; │;交通旅行社│不法之所有,以詐│
│ │ │打電話予譚巧慧,佯稱│0000000000│;5萬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已代訂機位云云,致譚│345968號。│ │交付,處有期徒刑│
│ ├───┤巧慧陷於錯誤,提供其├─────┼──────┤叁月。 │
│ │洪樹豐│與洪樹豐所有之右述信│中國信託銀│99年10月15日│ │
│ │(譚巧│用卡資料,授權劉志嫻│行; │;交通旅行社│ │
│ │慧之配│於右揭時、地,刷取右│0000000000│;5萬元。 │ │
│ │偶) │開金額。 │341827號。│ │ │
└─┴───┴──────────┴─────┼──────┴────────┤
│合計:125萬6500元 │
└───────────────┘
附表貳:
┌──┬───┬───────┬───────┬────────┐
│編號│持卡人│發卡銀行及卡號│刷卡時間、地點│宣告刑 │
│ │ │ │(特約商店)及│ │
│ │ │ │金額(新臺幣)│ │
├──┼───┼───────┼───────┼────────┤
│一 │陳麗雪│中國信託銀行;│99年8 月4 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00000000000000│華督旅行社;4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00號 │萬80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 │
├──┼───┼───────┼───────┼────────┤
│二 │孫實安│玉山商業銀行股│99年8 月4 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陳麗│份有限公司(下│華督旅行社;4 │不法之所有,以詐│
│ │雪之配│稱玉山銀行);│萬80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偶) │00000000000000│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86號 │ │貳月。 │
├──┼───┼───────┼───────┼────────┤
│三 │江梓齊│國泰世華銀行;│99年9 月28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00000000000000│華督旅行社;3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65號。 │萬80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 │
├──┼───┼───────┼───────┼────────┤
│四 │簡麗珠│台新銀行;3565│99年9 月8 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000000000000號│華督旅行社;4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萬60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 │
├──┼───┼───────┼───────┼────────┤
│五 │賴麗惠│台新銀行;3565│99年9 月17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000000000000號│華督旅行社;6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萬90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 │
├──┼───┼───────┼───────┼────────┤
│六 │陳春綢│聯邦商業銀行股│99年9 月20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份有限公司(下│華督旅行社;5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稱聯邦銀行);│萬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00000000000000│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07號。 │ │貳月。 │
│ │ │ │ │ │
│ │ │ │ │ │
├──┤ │ ├───────┼────────┤
│七 │ │ │99年9 月30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 │華督旅行社;1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萬68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 │
├──┼───┼───────┼───────┼────────┤
│八 │劉宗瑜│花旗銀行;5520│99年9 月21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起訴│000000000000號│華督旅行社;12│不法之所有,以詐│
│ │書附表│。 │萬42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誤載為│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胡庶蘭│ │ │叁月。 │
│ │【告訴│ │ │ │
│ │代理人│ │ │ │
│ │】) │ │ │ │
├──┼───┼───────┼───────┼────────┤
│九 │莊梨花│第一商業銀行股│99年10月4 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份有限公司(下│華督旅行社;8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稱第一銀行);│萬40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00000000000000│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07號。 │ │叁月。 │
│ │ │ │ │ │
│ │ │ │ │ │
├──┼───┼───────┼───────┼────────┤
│十 │張浩彥│第一銀行;5148│99年10月7 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莊梨│000000000000號│華督旅行社;6 │不法之所有,以詐│
│ │花之夫│。 │萬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 │
├──┼───┼───────┼───────┼────────┤
│十一│張淑華│上海商業儲蓄銀│99年10月12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行股份有限公司│華督旅行社;6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下稱上海銀行│萬93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0000000000│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001890號。 │ │貳月。 │
├──┼───┼───────┼───────┼────────┤
│十二│張素貞│中國信託銀行;│99年10月14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00000000000000│華督旅行社;1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64號。 │萬66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 │
├──┼───┼───────┼───────┼────────┤
│十三│洪文義│花旗銀行;4311│99年9 月24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000000000000號│華督旅行社;3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萬80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 │
├──┼───┼───────┼───────┼────────┤
│十四│簡子婷│花旗銀行;4311│99年10月4 日;│劉志嫻意圖為自己│
│ │ │000000000000號│華督旅行社;2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萬8500元。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 │
└──┴───┴───────┼───────┴────────┤
│合計:73萬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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