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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27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76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芳庚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馬中琍律師       許瑞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 易字第3519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908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柯芳庚部分撤銷。 柯芳庚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芳庚與共同被告柯邱玉惠係夫妻(柯 邱玉惠所犯詐欺取財部分,另由本院為有罪判決),且分別 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利易塗料有限 公司(下稱利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登記負責人,並於越 南地區成立越南禾風公司。被告柯芳庚與共同被告柯邱玉惠 自民國93年間起,陸續以利易公司及越南禾風公司之名義, 向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 巷○弄○○號2樓之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下稱成太公司)訂 購甲苯等化學溶劑,先藉由小額訂貨並正常付款,以取得成 太公司之信任後,明知渠等並無支付貨款之意願,竟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7年7月21日至98年3月27 日,以越南禾風公司之名義,向成太公司訂購甲苯等化學溶 劑商品共73筆,並要求成太公司將該等商品運送至越南地區 ,致成太公司陷於錯誤,依被告柯芳庚及共同被告柯邱玉惠 之指示,共交付價值新臺幣(下同)6027萬3845元之甲苯等 化學溶劑予越南禾風公司。嗣因越南禾風公司未於約定期間 內支付上開貨款,經成太公司多次催討,被告柯芳庚與共同 被告柯邱玉惠僅償還成太公司218萬元,即拒絕清償餘款, 成太公司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柯芳庚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柯芳庚因詐欺案件,經原審認與柯邱玉惠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檢察官與被告柯芳 庚均不服原判決,先後於101年10月15日、17日合法提起第 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柯芳庚於103年9月23日死亡 ,有彰化縣社頭衛生所於103年9月23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 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81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 ,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 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 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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