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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2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榮慶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王禮福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陳禮光 選任辯護人 林 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 被   告 江玠 選任辯護人 吳志祥律師 被   告 宋德彰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被   告 洪聰黨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光律師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林洪男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林瑞聰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林吟珊 選任辯護人 吳志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5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927號、98 年度偵字第180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壬○○係倢宇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倢宇多公司)之負責人 ,並與庚○○、不知情之尹靜蘭合資經營樂滿鑫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樂滿鑫公司,由庚○○擔任登記負責人);己○○ 為凌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丙○○為黃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黃驊公司)之負責人、科 儀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乙○○為金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金華鼎公司)之負責人,並與丁○○合資經營錞鑽有 限公司(下稱錞鑽公司),由丁○○擔任登記負責人。壬○ ○擬透過代為爭取經費俾獲得信任之方式,期能掌控桃園縣 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下稱自強國小)、桃園縣龜山鄉龜山 國小(下稱龜山國小)所辦理如後述三項採購案之規劃、設 計工作,再俟機將囑意供應商之產品化為採購品項之規格或 浮編預算金額,使不知情之採購機關誤信此為專業廠商秉公 之規劃、設計方案而將之納為公開招標之標案內容,爾後再 以倢宇多公司、樂滿鑫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於各標案並邀 同另2家無投標真意之廠商陪標,製造參與投標之廠商形式 上已達3家之假象,確保招標機關自強國小、龜山國小確能 招標、開標、決標以順利標得各該標案,分別為下列詐術 之行為(各採購案之名稱、決標日期、決標金額、投標廠商 、得標廠商等詳附表一),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㈠、壬○○以縣議員助理之身分前往自強國小拜訪不知情之校長 辛○○,得知該校有語言教學設備之需求,即稱可代為向議 員爭取經費,則詢問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丙○○有無產品可 供提供,丙○○應允後,壬○○為使日後得標可使用丙○○ 所實際經營之科儀企業社提供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 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等產品,除著使丙 ○○實際負責、主導規劃、設計案並邀其屆時以黃驊公司名 義參與陪標外,為規避「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 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之規定,另 以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代價,委由知情而具共同犯意聯 絡之己○○(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以所經營之凌青公司為 自強國小擔任名義上之無償規劃設計廠商,並於民國92年12 月16日將6 萬元匯至己○○不知情之弟胡文展所有之土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出借凌青公司無償辦理 規劃設計之報酬。謀議既定,壬○○便主動推薦凌青公司此 家公司可無償擔任設計廠商,使辛○○信以為真,不疑有他 ,遂請不知情之總務主任甲○○與凌青公司己○○聯繫,並 於93年1 月16日與凌青公司簽訂委任書,由凌青公司無償規 劃、設計、監造。於93年2 月19日,壬○○透過不詳管道取 得不知情之桃園縣議員黃景熙、鄭銀福分別所填具140萬元 及200萬元之九十三年度地方建設經費補助申請書後,即交 與辛○○,並由甲○○於翌日(即93年2月20日)檢附上開2 份申請書、委任書,以及將己○○所交付規劃書電子檔、檢 附分別為「烽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華鼎公司」、「 添佑有限公司」提供之報價單,由其循校內格式製為桃園縣 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數位學習平台設備預算書,並填具九十 三年度地方建設補助申請表,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經費補助, 經桃園縣政府於93年3月16日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 號函 同意由九十三年度公共工程及設備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項下補 助340萬元辦理「九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教學設備」。期間 ,於93年3月11日前之某日,甲○○去電邀己○○參與93年3 月11日上午8時20分許,在自強國小校長室內召開會議內容 為「數位學習平台設備(語言教室)規劃案」之採購小組會 議,己○○囿於該採購案非其所實際規劃、設計,遂將此情 告知實際負責、主導規劃、設計該採購案之廠商丙○○。丙 ○○即率不知情之劉建村以凌青公司名義代表出席上開採購 小組會議,針對規劃、設計之預算書作簡報說明。其後,自 強國小於93年3月23日辦理「九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教學設 備」採購案(下稱第一採購案)之公告,公告內容載明領標 及投標期限至93年4月8日下午5時許,開標日期為93年4 月9 日上午9時許,開標地點為自強國小,廠商資格為在縣市政 府及主管機關登記為合格廠商目前繼續經營電器承裝業設備 及相關項目者,押標金之額度為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五。壬○ ○為達成其所營之倢宇多公司得標之目的,除已事先談妥之 丙○○外,再央請乙○○參與陪標,乙○○明知其並無參與 投標之真意,竟仍與壬○○、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同意以所營之金華鼎公司之名 義佯欲參與投標,至丙○○則依原約定而以黃驊公司名義陪 標,2人並各於「廠商印模單」、「投標切結書」、「投 標廠商聲明書」等投標文件上分別蓋用公司大小章及提供投 標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利用各該公司之名義參與 投標。倢宇多公司、金華鼎公司及黃驊公司分別於93年4月8 日下午4時52分許、4時46分許、4時50分許遞交投標資料, 嗣自強國小於93年4月9日上午9時許在校長室進行開標時, 由具犯意聯絡之庚○○代表金華鼎公司、壬○○代表倢宇多 公司、不知情之劉建村代表黃驊公司各自到場參與投標,使 自強國小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 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開標,結果由倢宇多公司以3,380, 000元得標,而以如上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㈡、壬○○食髓知味,知悉自強國小預計於93年度辦理「中長程 教育發展計畫」中之「兒童遊戲設施」建置,委由不知情之 宏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宏築公司)實際負責人宋新文提供 型錄,壬○○並以宏築公司負責人身分告知自強國小校長辛 ○○其可無償規劃、設計兒童遊戲設施採購案。辛○○信以 為真,即欣然接受,並向桃園縣議員呂學記、萬美玲提及擬 辦理戶外遊戲設施購置,請求地方建設補助。於93年6 月1 日前之某日,辛○○陪同宋新文至兒童遊戲設施擬施作之現 場丈量尺寸,隨後宋新文並提供設計草圖、該設施之估價單 交予壬○○,壬○○再將設計草圖轉給辛○○。辛○○即 委請甲○○檢附該設計草圖於93年6月1日上午8時10分許, 召開採購小組會議,作成基於各項安全顧慮,且尚無合之 替代安裝位置,本案暫不辦理之結論。復於93年6月17日上 午8時20分再度召開採購小組會議,會議達成為提供兒童遊 戲設施專案申請縣府補助,並加強遊戲安全之教育與宣導之 決議。同日,辛○○即帶同壬○○至總務處,由壬○○交付 其透過不詳管道取得不知情之桃園縣議員呂學記、萬美玲分 別所填具各200萬元之九十三年度地方建設經費補助申請書 、其代表宏築公司與自強國小簽訂之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 小學戶外遊戲設施規劃設計委任書,以及其依宏築公司提供 之工程項目、單位、數量等資訊,並自行填具單價、總價所 製成而將預算金額浮編高達421萬3,125元之鉅(實際市場行 情僅約150萬元)之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戶外遊戲設 施預算書等予甲○○,使甲○○誤信此為專業廠商秉公規劃 、設計之合理價額,遂以此為據辦理爾後之採購程序。嗣甲 ○○隨填具九十三年度地方建設補助申請表,向桃園縣政府 申請經費補助,經桃園縣政府於93年7月6日以府教國字第 0000000000號函同意由工務局九十三年度公共工程及設備對 地方政府之補助項下補助400萬元辦理「戶外遊戲設施」。 自強國小並於93年7月6日辦理「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下 稱第二採購案)之公告,公告內容載明領標及投標期限至93 年7月22日下午5時許,開標日期為93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 許,開標地點為自強國小,廠商資格為在縣市政府及主管機 關登記為合格廠商,營業項目為娛樂用品,且目前繼續經營 者,押標金之額度為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五。壬○○為達成其 合資經營之樂滿鑫公司得標之目的,央請丁○○參與陪標, 並透過友人鍾昭國(就此部分未據起訴)央請丙○○參與陪 標,丙○○、丁○○明知其等並無參與投標之真意,竟仍與 壬○○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丙○○同意以所營之黃驊公司、丁○○同意以所合資經營之 錞鑽公司名義陪標,並於「廠商印模單」、「投標切結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等投標文件上分別蓋用公司大小章及 提供投標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以各該公司之名義 出面佯欲參與投標。樂滿鑫公司、錞鑽公司及黃驊公司分別 於93年7月22日下午4時58分許、4時57分許、4時53分許遞交 投標資料,嗣自強國小於93年7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校長 室進行開標時,由具犯意聯絡之庚○○(就此部分犯行未據 起訴)代表樂滿鑫公司、壬○○指派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代表錞鑽公司,另不知情之劉建村則代表黃驊 公司各自到場參與投標,使自強國小再次誤認參與投標廠商 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開 標,結果由樂滿鑫公司以3,970,000元得標,而以如上之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㈢、壬○○於93年1月2日前之某日,前往龜山國小拜會不知情之 校長戊○○,知悉龜山國小有兒童遊戲設施改善之需求,卻 苦無經費來源之消息,遂委由不知情之宏築公司實際負責人 宋新文負責協助規劃、設計,並因該採購之遊戲設施有結構 及安全之問題,需由建築師負責簽證,另央請不知情之大偉 建築師事務所饒克偉建築師形式上掛名擔任龜山國小無償規 劃、設計、監造廠商。謀議既定,壬○○便告知戊○○大偉 建築師事務所饒克偉建築師可無償提供規劃、設計該兒童遊 戲設施更新之採購案,使戊○○信以為真,不疑有他,遂請 不知情之總務主任伍賢龍與大偉建築師事務所饒克偉建築師 聯繫,並於93年1 月2 日與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簽訂桃園縣龜 山鄉龜山國民小學93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備工程委任契約書 ,由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無償規劃、設計、監造。於93年1 月 5 日,壬○○透過不詳管道取得不知情之桃園縣議員呂學記 、陳志謀分別所填具200萬元及250萬元之九十三年度地方建 設經費補助申請書後,即交予戊○○,並由伍賢龍於93年1 月16日檢附上開2份申請書、委任書,以及將饒克偉所交付 實際上由宋新文提供名稱、規格、單位、數量等資訊,惟係 壬○○隻手遮天私自填具單價、總價所製成而將預算金額浮 編高達476萬2,910元之鉅(實際市場行情僅114萬600元)之 預算書,並檢附分別為「宏築興業有限公司」、「樂滿鑫實 業有限公司」提供之報價單,由其循校內格式製為桃園縣龜 山鄉龜山國民小學改善校園周邊設備預算書,並填具九十三 年度地方建設補助申請表,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經費補助,經 桃園縣政府於93年3月17日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 意由九十三年度公共工程及設備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項下補助 450萬元辦理「改善校園周邊設備」。龜山國小於93年3月29 日辦理「93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備」採購案(下稱第三採購 案)之公告,公告內容載明領標及投標期限至93年4月14日 下午5時許,開標日期為93年4月15日上午9時許,開標地點 為龜山國小校長室,廠商資格為在主管機關登記合格及當地 縣市政府領有營業執照之玩具、娛樂用品等廠商且無不良退 票紀錄者,押標金之額度為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五。壬○○為 達成其所合資經營之樂滿鑫公司得標之目的,央請丁○○參 與陪標,並透過友人鍾昭國(就此部分未據起訴)央請丙○ ○參與陪標,丙○○、丁○○明知其等並無參與投標之真意 ,竟仍與壬○○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丙○○同意以所營之黃驊公司、丁○○同意以所合 資經營之錞鑽公司名義陪標,並於「廠商印模單」、「投標 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等投標文件上分別蓋用公司 大小章及提供投標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件,以各該公 司之名義出面佯欲參與投標。樂滿鑫公司、錞鑽公司及黃驊 公司分別於93年4月14日下午5時許截標之前遞交投標資料, 嗣龜山國小於93年4月15日上午9時許在校長室進行開標時, 由具犯意聯絡之庚○○(就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代表樂滿 鑫公司、壬○○指派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代 表錞鑽公司,另不知情之劉建村代表黃驊公司各自到場參與 投標,使龜山國小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開標,結果由樂滿鑫公司 以4,475,000元得標,而以如上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本件檢察官僅就被告辛○○、甲○○、己○○、戊○○、壬 ○○無罪部分及被告壬○○、庚○○、丁○○、乙○○、丙 ○○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對被告庚○○公訴不受理部分並未 提起上訴,此觀檢察官之上訴書並未對被告庚○○公訴不受 理部分有片字之記載,蒞庭檢察官於本院101年7月3日審理 時亦稱「關於公訴不受理部分,檢察官上訴書並沒有敘及, 請鈞院依法審酌」(本院卷第261頁),本院因認公訴不受 理部分檢察官並未上訴,是本件審理範圍不包括原審判決庚 ○○公訴不受理部分,核先敘明。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上訴人即被告壬○○爭執共同被告辛○○、甲○○、丙○○ 、己○○、庚○○、丁○○、乙○○、戊○○於法務部調查 局桃園縣調查站(下稱桃園縣調查站)詢問、偵查、兼或羈 押訊問時有關於其陳述之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 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 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 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 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 官自應依本法第168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 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 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 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 訟法第71條、第219條之6第2項、第236條之1第1項、第248 條之1、第271條第2項、第271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 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 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 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 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 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 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 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 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 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 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辛○○、甲○○ 、丙○○、己○○、庚○○、丁○○、乙○○、戊○○於原 審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賦予被告壬○○對質詰 問之機會,且觀諸共同被告辛○○、甲○○、丙○○、己○ ○、庚○○、丁○○、乙○○、戊○○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 、檢察官偵查中兼或羈押訊問時之陳述均甚為詳盡,對於問 題均能清楚陳述,足認共同被告辛○○、甲○○、丙○○、 己○○、庚○○、丁○○、乙○○、戊○○等人於桃園縣調 查站詢問、偵查中及羈押訊問時之精神狀態良好,其等供述 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經不正方法取得,且被告辛○○、 甲○○、丙○○、己○○、庚○○、丁○○、乙○○、戊○ ○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查中及被告丙○○、乙○ ○於原審羈押訊問時,所受外界影響之程度較低,尚無勾串 證人之餘裕,而渠等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則有部分附和其 餘被告供述而受外界影響之情形,其等於桃園縣調查站、偵 查中兼或原審羈押訊問時之陳述與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不符部 分,自較有特別可信之情況(惟被告甲○○於桃園縣調查站 、檢察官偵查中所述部分證詞與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不一之部 分,以其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較為可採,詳如後述),且渠 等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所為之供述,均攸關被告壬○○是 否成立犯罪,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而渠等於檢 察官偵查中之陳述或證述亦無不可信之情形存在,於原審羈 押訊問之陳述,係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1項、第2項、159條之2規定,均有證據能力。揆諸 前揭說明,則共同被告辛○○、甲○○、丙○○、己○○、 庚○○、丁○○、乙○○、戊○○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偵 查中兼或於原審羈押訊問所為關於被告壬○○之陳述,自應 均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宋新文、饒克偉、劉建村、伍賢龍、尹靜蘭於桃園縣調 查站調查、檢察官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 據。其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 ,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 聞證據,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 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 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不無扞格之處,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 妨礙,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 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 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 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 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證人饒克偉、劉建村 、伍賢龍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均業經依法具結,再 審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 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 時,檢察官偵查中向前開之人詢問時,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 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各該被告及其等辯護人並未主張檢察 官有何違法取得上開證人陳述之情形,自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而證人尹靜蘭、宋新文係以被告身分接受檢察官訊問(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927號卷卷四【下 稱偵卷卷四】第44、104頁),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 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 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且證人尹靜蘭、宋新文 於原審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賦予各其他被告對 質詰問之機會此外,復無任何證據顯示上揭各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出於顯不可信情況而為,是各該證人於檢 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自均具備證據能力。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 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所謂「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 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反對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 言;與一般供述證據必須具備任意性之證據能力要件有別, 二者不可混為一談,且此係屬證據能力之規定,非屬證據證 明力之問題,故法院應依審判中及審判外各陳述外部附隨之 環境或條件等情況,比較前後之陳述,客觀的加以觀察,並 於判決理由內詳述其採用先前不一致之陳述的心證理由,始 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0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證人宋新文、饒克偉、劉建村、伍賢龍、尹靜蘭於原審審 理中均到庭具結為證,經各該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對之交互詰 問,已保障各該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補正未經各該被告 對質詰問之瑕疵,而其等於調查站詢問中之陳述,所述內容 與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相符部分,依上開意旨,其等於調查站 詢問時之陳述,已構成具有可信之特別情狀,而具有證據能 力。另證人劉建村、尹靜蘭於桃園縣調查站所為之陳述雖與 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就部分事實不盡相符,惟調查員於98年6 月2日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搜字第472號搜索票執行 搜索後,證人劉建村、尹靜蘭隨即向調查員說明本案之經過 ,依當時客觀環境及條件加以觀察,可信度甚高,況其所陳 與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所述相符,益見其可信度。反之,證 人劉建村嗣於原審審理時就代表凌青公司參與93年3月11 日 自強國小之採購會議是否有攜帶產品等情,竟反於偵查中所 述,顯然有隱匿之虞;證人尹靜蘭於原審審理時就樂滿鑫公 司究屬何人所有,亦反於偵查中所述,顯有隱匿或迴護被告 壬○○之虞,相較之下,應認證人劉建村、尹靜蘭於調查站 時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而具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有明 文。本件被告丙○○、庚○○、丁○○、乙○○及其辯護人 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及101年7月3日審理時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 本院卷第175、261反面、262頁),且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 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 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 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坦承上揭犯行;被告壬○○、庚○○、乙○ ○、丁○○則均矢口否認有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 犯行,各辯解如下: ㈠、被告壬○○辯稱:第一採購案部分,我純粹只是去投標,至 於6萬元這筆錢,確實是我借給鍾昭國的。第二採購案部分 ,我只是代替鍾昭國向宏築公司叫貨,我也沒有向丙○○與 丁○○借牌,因為我根本就沒有參加,我怎麼可能去做這些 東西。第三採購案部分,我有去拜訪學校,他(指被告戊○ ○) 說要瞭解相關資訊,我有介紹建築師給他,也有跟建築 師大概提到學校的需求,這個案件是鍾昭國以樂滿鑫公司去 投標的,我根本不知情。我對法律不懂,我也是為了做生意 ,賺一點錢。一切其實都是做生意的方式而已。為什麼一直 說是我,我真的想不通大家都講我的理由是什麼,我是得罪 他們什麼事情,我也想不出來云云。被告壬○○之辯護人辯 護意旨略以:⑴第一採購案,被告壬○○不認識縣議員黃景 熙、鄭銀福,更未曾出面爭取該議員補助款,被告壬○○僅 為單純投標商,第一採購案係自強國小委由凌青公司為設計 規劃,非被告壬○○所能與聞,向乙○○、丙○○借用牌照 參與投標,誠均與事實不合。⑵第二採購案,被告壬○○根 本不認識縣議員呂學記、萬美玲,如何能向渠等爭取地方建 設補助,而委託設計規劃之宏築公司被告壬○○根本不熟識 ,被告壬○○又非遊戲設施之專業廠商,並無能力製作遊戲 設施之設計規劃、建議、圖說,至於預算書之編列,被告壬 ○○全未與聞,所謂向丁○○、丙○○借用牌照參與投標, 亦非事實。⑶第三採購案,被告壬○○根本未向縣議員陳志 謀、呂學記爭取動用地方建設補助,未曾介入該採購案預算 書之編製,更未曾向丁○○、丙○○借用牌照參與投標云云 。 ㈡、被告庚○○辯稱:我只是幫朋友一個忙,去投一個標,我也 不曉得會發生這麼多事情云云。被告庚○○之辯護人辯護意 旨略以:被告庚○○確有於93年4 月9 日代表金華鼎公司出 席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小「九年一貫資訊融入教學數位學習 平台設備」採購案之開標,然被告庚○○並非金華鼎公司之 負責人,自無法成為借牌與他人之行為主體,且被告庚○○ 係受金華鼎公司負責人乙○○之委託代表金華鼎公司出席第 一採購案之開標,被告庚○○對於金華鼎公司投標資料內容 並無從知悉,其主觀上並無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 意圖,客觀上亦僅有代表金華鼎公司出席第一採購案開標之 行為云云。 ㈢、被告乙○○辯稱:我有史以來都是以我自己的意願去投標的 ,我從來沒有跟人家協調過云云。被告乙○○之辯護人辯護 意旨略以:洪已於審判時證稱標單是江在茄苳國小之工地交 付與他,委其代遞,並稱其先前證言錯誤,係突受偵訊,非 常緊張,相隔數年,時間久遠,記憶錯誤所致云云。 ㈣、被告丁○○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林只是弱小女子,單 親媽媽,經濟弱勢,奔忙賺錢,數幾年遭遇火災,住所燒光 ,她未參與本案,遑論借牌云云。 二、經查: ㈠、第一採購案部分(即被告壬○○、丙○○、庚○○、乙○○ 部分) 1、本案發生期間,被告壬○○為倢宇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乙 ○○為金華鼎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丙○○為黃驊公司之負責 人及科儀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己○○為凌青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為被告壬○○、乙○○、丙○○、己○○等人所 自承,且有倢宇多公司、金華鼎公司、黃驊公司、科儀企業 社、凌青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927號卷卷一【下稱偵卷卷一】 第10反面、11反面、13、14頁);另被告辛○○於90年8 月 1日擔任自強國小校長,被告甲○○於92年8月1日擔任自強 國小總務主任,自強國小為辦理「九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教 學設備」採購案,委由凌青公司無償規劃、設計、監造等事 宜,並於93年1月16日簽訂委任書,由甲○○依凌青公司實 際負責人己○○所提供之電子檔及所檢附分別為「烽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金華鼎公司」、「添佑有限公司」提供 之報價單,循校內格式製為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數位 學習平台設備預算書。於93年3月11日上午8時20分許,在該 校校長室內召開會議內容為「數位學習平台設備(語言教師 )規劃案」之採購小組會議,由王建福代表辛○○校長擔任 會議主席,記錄為甲○○,出席為簡報說明者為劉建村、丙 ○○。後由甲○○檢附分別由桃園縣議員鄭銀福、黃景熙於 93年2月19日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補助自強國小辦理九年一貫 資訊融入教學數位學習平台設備補助金額各200萬元、140 萬元之申請書,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補助經費,經桃園縣政府 於93年3月16日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補助340萬 元辦理「九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教學設備」。自強國小於93 年3月23日辦理「九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教學設備」採購案 之公告,倢宇多公司、金華鼎公司及黃驊公司分別於93年4 月8日下午4時52分許、4時46分許、4時50分許遞交投標資料 ,於93年4月9日上午9時許辦理開標,當日由庚○○代表金 華鼎公司、壬○○代表倢宇多公司;劉建村代表黃驊公司等 投標廠商參標。開標後,由倢宇多公司以3,380,000元得標 ,黃驊公司則係以超出公告預算金額3,506,160元,而以 3,520,346元參標等情,為被告壬○○、丙○○、庚○○、 乙○○等人所不爭執,復有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開標 /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參加九 年一貫資訊融入教學數位學習平台設備投標廠商代表簽到簿 、桃園縣政府93年3月16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 任書、九十三年度地方建設補助款申請表、金華鼎公司寄送 之信封、倢宇多公司寄送之信封、黃驊公司寄送之信封、桃 園縣議員黃景熙、鄭銀福填具之申請書、決標公告、中文公 開招標公告資料、自強國小採購小組會議、會議通知、桃園 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數位學習平台設備預算書及檢附之3 份報價單等件(原審訴字卷卷七第3、23、24、60、99、126 、129至131反面、134至135、144及其反面、155至222頁) 在卷可按認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2、第一採購案之緣起至倢宇多公司得標承作之整個過程均在被 告壬○○操控之中 ⑴被告壬○○是否即為自稱議員助理之人,至自強國小向校長 辛○○表示可為該校爭取「九年一貫資訊融入教學數位學習 平台設備」經費: ①被告辛○○供稱:我從來不知道前述廠商男子(指被告壬○ ○)是議員秘書,如果知道我便不會接洽云云,質諸其於桃 園縣調查站詢問時陳稱:印象中,是在桃園縣政府遇到黃景 熙、鄭銀福議員時,便主動爭取預算,並無其他人協助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927號卷卷三【 下稱偵卷卷三】第422頁),後於原審審理時改證稱:「( 問:議員補助款的申請書是怎麼來的?)這是甲○○主任跟 廠商接洽的,他報預算書要審核的時候,我才會知道。(問 :誰知到哪些議員會補助?)因為同意書、申請書並沒有人 任何直接拿給我,所以是主任那邊他應該會知道。...(問 :你的意思是說總務主任去跟議員說請補助『九年一貫數位 學習平台教學設備』這個工程嗎?)不會,他跟廠商接洽。 (問:所以是廠商去找的?)這我不確定。...(問:你擔 任這麼多任的校長,議員補助款都是怎麼來的,誰去爭取特 定工程的特定議員補助款?)有些是我自己去爭取的,其他 的,比方說有可能議員會主動寄過來,或是怎樣,我不清楚 。因為我事先拜託很多議員,我不確定是哪一些議員會幫助 我們。...(問:所以是議員知道自強國小要招標『九年一 貫數位學習平台教學設備』這個工程,所以主動寄過來給你 們?)是,有些熱心的議員,他如果知道的話,他就會主動 寄過來。(問:你自己有收過這樣的嗎?)我沒有。... ( 問:除了你自己去找外,有無其他的方式,在自強國小,總 務主任會不會自己去爭取議員補助款?)沒有。」等語(原 審訴字卷卷二第163正反面、164頁),而證人即桃園縣議員 黃景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申請書上工程名稱是不 是你的筆跡?)不是。(問:這個工程名稱以及金額的部分 是怎麼出來的?)幾乎都是學校寫完了以後我簽名。(問: 所以學校也必須跟你特定某個工程、某個金額,填寫之後給 你簽名?)是。...(問:剛才你看到的申請書,你說這項 申請書是有人來請託,你又說你不知道他請託的工程是哪一 個,我剛才問你,這個申請書上面為何會有工程名稱和款項 金額,你又說工程名稱和款項金額是學校方面或是有人先填 好,你後面簽名?)一般都會跟我講一下他要做什麼,我才 會去簽那個同意書給他,而且都是我自己處理,不會透過助 理或其他人處理。...(問:這些工程跟特定款項,你確定 一定是有人來跟你說他需要哪些工程或款項,不是你自己上 網看?)那當然,一定是學校校長、家長會長、志工媽媽、 地方仕紳等在這個學區裡面有有關係的人來跟我說。...( 問:就自強國小的本案經費補助的過程,當初是誰對你提出 要求補助的?)不記得。(問:在什麼地方跟你提出,要求 你補助?)不記得。...(跟你提出需求的人,到底是校方 的人,還是家長會的人,還是學生的家長,還是其他地方熱 心公益的人士,你還記得嗎?)不記得。(問:拿申請書請 你簽名的人,到底是屬於哪種身分的應該也不記得了?)不 記得。」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二第196至197頁),依證人黃 景熙之證詞,其不會主動知悉學校的需求,必是有他人告知 其方會得知,該申請書上之工程名稱是他人所寫,其並不知 悉,核與證人即本案發生當時之教導主任王建福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其之經驗,會跟議員說請針對某個特定的工程來補助 等語相符(原審訴字卷卷五第32反面頁),即推翻證人辛○ ○於原審審理時所述此有可能是議員主動寄過來之說詞,既 然被告辛○○就第一採購案並未主動向議員提出補助之申請 ,其證稱總務主任亦不會自己主動去爭取議員補助款,則必 係知悉自強國小擬辦理該採購者,方能主動於申請書上填寫 補助名稱,又細繹議員黃景熙與議員鄭銀福所填具之申請書 (見偵卷卷一第40、41頁),關於第一行寫有「自強」、「 小」、「九年一貫資訊融入教學數位學習平台設備」等字樣 ,該等字跡之結構佈局、態勢神韻及書寫習慣筆運均大致雷 同,應出於同一人之筆跡,另依證人即被告甲○○於桃園縣 調查站詢問時陳稱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當時校長辛○○介 紹一位自稱議員助理或秘書的男子給我認識,並向我表示該 男子可以爭取到議員補助款給自強國小來採購教學設備,後 來該助理就交給我2張分別由黃景熙及鄭銀福簽名的地方建 設經費補助申請書,由我檢附該2張申請書,向桃園縣政府 教育局申請核定補助。編號「6」之男子(即指被告壬○○ )就是曾陪同校長一起來找我,校長介紹為議員助理的男子 ,但我不記得是那一個標案,而且我在承辦上開標案期間, 曾多次見到他去找校長,但我不知道他的真實身分等語(見 偵卷卷三第374反面、378、405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上面的議員黃景熙、鄭銀福的補助申請書是何人 給你的?)這是由一開始校長介紹的那位議員助理帶來的。 (問:一開始是指什麼意思?)就是指這個案子一開始校長 說可以申請經費時。(問:議員助理是指誰?)壬○○。( 問:你還記得校長是在什麼時間交給你這兩張申請書?)我 不記得是上午還是下午,我只記得在校長室,校長向我介紹 這位是議員助理,可以幫我們爭取經費做語言教室。(問: 校長拿申請書給你是親自拿給你,還是議員助理拿給你?) 申請書過幾天才拿來的。...(問:校長拿在手上?)是議 員的助理拿在手上,是校長跟議員助理說這個就交給總務主 任來處理,所以是議員助理把申請書交給我的。(問:照你 剛才這樣說這位議員助理你見過兩次,一次在校長室,一次 是拿申請書給你?)是的。...(問:事後你還有遇過那個 議員助理?)就是他拿議員同意書【應指申請書】來的時候 ,事後我再看到他的時候,就是開標那天,他是廠商,而且 還是得標廠商。...(問:第一次你見到議員助理,他手上 拿什麼資料?)校長介紹完畢之後,我有看到他手中有拿紙 本的規劃內容。(問:當天該名議員助理拿紙本的規劃內容 ,有無交給你?)有交給我。(問:你有無帶走?)我就拿 到辦公室。(問:有無看內容?)我有稍微翻一下,但是內 容還蠻專業的,我看不懂,只知道是放在語言教室使用的。 (問:議員助理拿給你的那份文件呢?)依照我的習慣是歸 檔。(問:你自己個人是否有將議員助理拿給你的規範內容 與後來列印出來的預算書逐項比對?)沒有,但憑印象是大 同小異。(問:預算書有20頁,請說明大同是哪些大同,小 異是哪些小異?)項目中總會有幾項,項目、項次、頁數是 一樣的,但是內容我們看不懂,所以不敢說是一樣的。(問 :從校長介紹那個議員助理給你認識,到後來他拿議員補助 款申請書給你,時間大概差多久?)有一個月,隔了一個寒 假。」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110正反面、118反面、125 反面、126頁)互核大致相符。另證人即被告庚○○於桃園 縣調查站詢問時陳稱:就我所知壬○○與桃園縣議員間的交 情應該是還不錯,至於跟誰或是好到什麼程度我不清楚等語 (偵卷卷三第212頁),且依證人庚○○自承自88、89年間 認識被告壬○○,並與壬○○合夥投資樂滿鑫公司等語(偵 卷卷三第207頁),則對被告壬○○必有一定之瞭解,且證 人甲○○亦明確證述被告壬○○係以議員助理之身分向校長 辛○○表示可爭取議員補助款,其後並交付2張申請書等情 ,既然該申請書非辛○○、甲○○所爭取而來,桃園縣議員 亦不可能憑空知悉學校有何工程經費之需,主動寄送經費申 請書,而被告壬○○則有與桃園縣議員溝通之管道,足見第 一採購案之經費係被告壬○○所爭取而來,且向辛○○表示 其乃議員助理之身分,堪可認定。 ②至於證人黃景熙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不認識壬○○,其並沒 有向我請求要做九年一貫資訊融入設備之補助案等語(原審 訴字卷卷二第194頁),不代表被告壬○○即無以議員助理 之身分對外矇騙,或其透過他人或真正之議員助理向桃園縣 議員爭取自強國小辦理第一採購案之補助款。另證人甲○○ 雖於偵訊時證稱兩個採購案自稱議員助理的男子不是同一人 ,我不知道編號「6」男子的真實身分等語,然就此,其於 原審審理證稱:因為我在自強國小任職時,有的時候,學校 的親職教育日或畢業典禮等等,議員沒有空出席,都是由議 員助理出席,我當時真的是記不清楚,而且我當時真的是懵 懵懂懂的被抓去問話,而且當時是因為時隔有一段時間了。 調查員給我照片指認時,我是指認壬○○這個人,曾經用議 員助理的身分,又好像是廠商的身分在學校出現過,我不知 道他的名字,所以我才說我不知道他的真實身分,其實在校 長介紹這位是議員助理的時候,我也沒有問他叫什麼名字, 我是一直到開標時,我看到他,並看到簽名跟投標的資料, 才知道他叫壬○○。但調查員只告訴我說這些照片,當時沒 有想起他的名字叫壬○○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124頁) ,且查調查員令甲○○指認照片時,僅表示是否認識其中任 何一位人員等語,並未告知姓名,照片亦無顯示全名,有調 查筆錄及指認照片在卷可證(偵卷卷三第378、403頁),而 上開筆錄之製作,乃甲○○以證人之身分臨時接受傳喚,對 於案情之始末,自無法立即回憶,而有記憶錯誤之虞,自不 影響其對案情重要事項證述內容之可信性。 ⑵凌青公司為無償設計是否為被告壬○○所引薦: ①證人辛○○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我絕對事先不知道要委託 凌青公司來設計,因為來訪的人很多,我不確定是不是凌青 公司,如果凌青公司有名片,或是有說明書、型錄等,我都 會直接交給總務主任,是總務主任甲○○與凌青公司談了若 干次之後告訴我,我同意委託凌青公司來做規劃、設計,我 的理由是因為他們談了若干次之後,告訴我沒有經費給設計 費,我說廠商怎麼那麼好,為何可以不用錢,他們告訴我, 因為廠商說看我們是新學校,沒有經費,願意替我們服務, 也算是做功德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二第157反面、158反面、 159 頁),然查: A.證人即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這個案子是 誰介紹的?)沒有人介紹。(問:你怎麼知道?)有語言廠 商請我推薦。(問:誰?)有語言廠商請我推薦,我就去學 校推廣。(問:所以你的意思是你主動去找學校?)是,我 去學校拜訪。(問:拜訪誰?)校長。(問:校長跟你講有 這個案子?)沒有。(問:不然你怎麼知道自強國小有這個 案子,你又跟他簽無償委託規劃書?)總務主任打電話給我 ,說他們要規劃一間語言教室,請我幫忙,我就幫忙。... (問:總務主任打電話給你,請你幫忙的意思是指沒有費用 的?)當時沒有講清楚。(問:你有沒有問?)我也沒有問 。(問:當時總務主任亦即現在的甲○○有跟你說,此案你 需要提供哪些服務嗎?)他只提到說要做一間語言教室。( 問:你需要什麼服務,包括預算書,還有其他之類的,亦即 還有哪些服務,總務主任怎麼告訴你的?)是提供規劃書給 學校。(問:提供規劃書給學校,就這樣而已嗎?)對。( 問:你的認知就是你只需提供規劃書跟預算書給學校?)當 時是。(問:你簽完無償委任契約後,發現你要提供哪些服 務給學校?)我發現好像要設計、驗收、開標都要,說要請 我幫忙,我就幫忙」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162至163頁) ,對照其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我在旭青電腦公司任職時, 曾與自強國小有過業務往來,後來有一次對學校聯繫時,該 校總務主任表示要作語言教室。我只有提供總務主任規格書 、建議售價及產品型錄,我不曾提供設備預算書給總務主任 。總務主任不是壬○○介紹我認識的,是我拜會學校時,認 識了總務主任,後來他主動要求我協助幫忙的。總務主任後 來交給我這本預算書,我並沒有仔細審查預算書的內容與價 格是否合理,我就直接在設計單位處用印等語(偵卷卷四第 8反面、9反面、11反面頁),可析:a.證人己○○與自強國 小接觸之原因,其於原審審理時係證稱語言廠商請我至校向 校長辛○○推薦,其於調查時則稱我拜會學校認識總務主任 甲○○,甲○○主動要求其幫忙;b.有無提供預算書與自強 國小,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提供,其於調查站時 則陳稱沒有提供預算書給總務主任,是總務主任交預算書給 伊等情,前後不一,甚證人己○○於調查站詢問之初,陳稱 其沒有仔細看過委任書之內容,也不知道這份文件是無償委 託等語(偵卷卷四第9頁),顯刻意避談無償設計、規劃、 監造一事,果其有能力且實質扮演此設計單位之角色,豈會 有如此反應?又倘證人己○○事前不知該採購案是無償設計 、規劃、監造一事,於甲○○主動電話聯繫之際,其必會對 施作之內容、細節、費用如何計算等,加以詳細之瞭解,蓋 生意者將本求利,乃商界常態,此由證人己○○希以此得到 未來合作之機會,獲取更大之利潤亦足佐證,是在其與自強 國小毫無任何淵源、瓜葛之下,亦無法預料未來彼此間是否 有合作之機會,更何況學校辦理採購受有政府採購法之制約 ,證人己○○怎會在被告甲○○提出訴求時,尚不知悉是否 有償、無償,甚於簽訂無償委任書後,才發現要無償提供之 服務有哪些,實悖於事理之常,益徵證人己○○所言,顯難 採信。 B.證人甲○○於調查站及偵訊時均證稱:凌青公司是校長直接 指示我聯繫等語(偵卷卷三第375、410頁),其於原審審理 時甚證稱:「(問:採購需求規劃的階段,在你任職自強國 小期間,是否有無償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的名義,發包給 廠商?)以這個案子來說就是用無償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的方式來請廠商作,但是沒有發包的階段,是經由校長的介 紹由凌青公司來規劃、設計、監造。...(問:剛才你說本 案事實一你說凌青公司是由校長辛○○介紹,辛○○只介紹 凌青公司,還是還有提供其他家公司供你選擇?)校長只有 提到凌青公司可以幫我們免費設計、規劃,校長還有給我凌 青公司的電話去聯絡。(問:93年1月16日學校跟凌青公司 簽訂無償委託的委託書這份合約之前,你見過凌青公司的人 幾次?)都沒有見過。(問:簽約當天是第一次見面?)簽 約時是他們把合約書拿來,我沒有看到人,就是我們去上課 回來,他們已經送來,合約書已經在總務處了,我沒有看到 他們的人,當時合約書凌青公司也沒有用印,我就覺得很奇 怪,因為校長已經說這家公司願意幫我們設計,為什麼他們 不直接用印用好再送給我,因此我就直接拿著合約書去找校 長,校長就說把合約書看清楚,我也確實在合約書裡面看到 有無償設計的字樣,只給校長看,然後才聯絡凌青公司請他 們把合約拿回去蓋章,後來有凌青公司的人來把合約書拿回 去蓋章再送過來。(問:有沒有人來與你詢問學校的需求? )沒有。(問:如果都沒有的話,規劃書如何製作出來?) 這個案子一開始時,是校長說他可以爭取到議員款的經費來 作語言教室,過了一陣子,校長就拿凌青公司的電話跟我說 這家公司可以幫我們免費設計,一直到凌青公司的己○○送 電子檔來的時候,我才看到己○○本人。...(問:你方才 稱校長有拿凌青公司人員的電話給你,請你聯絡,請稍微敘 述校長是在什麼樣的情況拿凌青公司的人員的聯絡電話給你 ?)我記得當時議員助理來找過校長之後,校長就拿著一張 紙條上面寫著凌青公司及02開頭的電話給我,說這家公司可 以幫我們作免費的規劃設計。(問:校長辛○○是單純的請 你跟凌青公司聯絡,還是要求你要將本設計無償委託給凌青 公司,他是如何跟你溝通?)校長指示我這家公司可以無償 幫我們設計,要求我去跟他們聯絡。...(問:你所謂你覺 得是你主觀的臆測,還是校長有明確的表示就是要請凌青公 司來做規劃設計?)有明確的表示。(問:...你在準備程 序時,曾經表示『從頭到尾校長就只有表示說凌青公司可以 幫我們免費設計,所以我主觀上認為是校長就是要指定凌青 公司』,跟你今天所述客觀、明確的表示有所不符,請說明 為何如此?)校長是先決定要作這個案子,議員款也有,議 員助理也來了,所以可以確定校長要推行這個案子,第二校 長針對這個案子沒有介紹別的廠商只說過凌青公司要幫我們 免費設計,指示我去聯絡,所以我覺得這樣已經很明確了, 紀錄上面顯示我當時主觀認為,我沒有這樣說,當時在製作 筆錄時,我是為了強調校長指示我去跟凌青公司聯絡,來幫 我們免費設計,可能是紀錄跟口語的表達上面有一些誤差。 ...(問:你是跟凌青公司的誰聯絡?)我跟凌青公司聯絡 時,曾經有己○○本人,也有公司的小姐接的電話。(問: 聯絡的內容大概是什麼?)我模擬一下當時的情況,大概就 是『喂,你好,請問是凌青公司嗎,我們這裡是自強國小, 我們校長說貴公司可以免費幫我們設計語言教室』,當時我 打電話過去的時候,這家公司並沒有問我說自強國小在哪裡 。...(問:你所謂『有交給我名片』指的是己○○拿他的 名片給你,是否如此?)校長交給我的不是名片,是一張紙 條,寫的是凌青公司、己○○,還有電話。」等語(原審訴 字卷卷一第108正反面、113反面、114正反面、116頁),若 非其親眼見聞,衡非憑空得以捏編,是證人甲○○明確證述 辛○○有交付凌青公司之電話要其聯絡,而辛○○亦不否認 有將凌青公司資料交予甲○○之情(原審訴字卷卷十第114 頁),且在此採購案雛形期間,辛○○並無指出尚有其他廠 商之相關資訊亦一併介紹予甲○○,既然校長具有綜理校務 之職掌,而甲○○雖兼負採購業務,若倘無校長任何指示, 豈能隨意與廠商聯繫、研擬無償規劃設計事宜,佐以凌青公 司之電話確為「02」-00000000號,有扣案之倢宇多公司之 製作電話一覽表在卷可稽(偵卷卷四第36頁);抑且,己○ ○未曾擔任過規劃、設計之設計單位(原審訴字卷一第161 頁),即無任何作品可供他人參閱,若非被告壬○○向辛○ ○主動推薦轉知甲○○,甲○○豈有管道知悉此一訊息,再 稽之證人甲○○前揭所述,辛○○交付載有凌青公司及電話 資料之紙條係在壬○○至自強國小找辛○○之後,復於93年 1月16日自強國小與凌青公司簽訂無償規劃、設計、監造之 委任書,己○○並於不詳期日交付規劃書電子檔與甲○○, 由其依學校規格製成預算書,緊接於同年2月19日壬○○拿 著桃園縣議員申請書在校長室交付與甲○○,自強國小於翌 日(即2月20日)檢附委任書、預算書發函向桃園縣政府申 請經費補助,顯見時間安排之緊湊,否則如依己○○所述, 其接獲甲○○去電要其規劃一語言教室,在毫無頭緒之情況 下,總需耗時進行規劃、設計、訪價等舉措,且己○○於調 查站詢問時即自陳不瞭解語言方面的設計規劃等語(偵卷卷 四第22頁),焉能在如此短暫時間內,即將此轉製成預算書 之第一採購案規劃書完成交付,實非無疑,若非早為人所安 排得宜,此狀無由滋生。 ②質諸證人己○○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問:你剛所述只 有倢宇多、黃驊公司曾是你們的客戶,錞鑽、樂滿鑫、金華 鼎都不是你的客戶,為何現在這些公司都跟你進過貨?)因 為我跟其他公司不熟,都是透過壬○○介紹的。」等語(偵 卷卷四第24頁),足見其與被告壬○○關係匪淺,至其於原 審審理時改證稱:我是跟那幾家公司他們小姐接觸,且稱因 為調查員一直問我壬○○,我就弄成是壬○○等語(原審訴 字卷卷十第109反面、110頁),然先生和小姐明顯截然有分 ,自無聯想錯誤之虞,且細繹調查筆錄,調查員亦一再追問 其規劃、設計第一採購案之經過、收受壬○○匯款6萬元等 情,證人己○○仍堅決否認涉案,並未因調查員一再追問而 更異其詞,足認其事後翻異,乃避重就輕之詞,無足憑取, 再基於後述之理由(詳後述㈠2、⑶、⑷、⑸),堪認凌青 公司係被告壬○○介紹予辛○○,否則無足以掌控此採購案 之進行,使倢宇多公司得標承作。 ③至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聯絡凌青公司請他們把 合約拿回去蓋章等語如前述,核與其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 當時契約書內容是凌青公司人員製作並用印後,再拿到學校 給我,我再拿到校長那邊用印等語(偵卷卷三第375頁)不 一致,然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為什麼 上次證人說,當時他拿的無償委任契約書是凌青公司沒有用 印的契約?)我是有派人去學校拿回來。...(問:你去學 校過兩次?)不只兩次,因為推廣有一次,派我工程師去那 次,我沒有去。(問:『派我工程師』那次是指?)去拿總 務主任說要拿回去蓋章的東西,所以我簽無償委託設計,1 月16日有去學校。」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164頁),與 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所述,互核相符。另證人甲○○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在調查筆錄所說校長在議 員助理的陪同下,直接帶著凌青公司的人員給你認識,凌青 公司的人員也有給你名片,跟你今日所述不同,為何如此? )我上次開庭時就已經有發現這部分的筆錄記載跟我印象中 的有所誤差,我一直想找機會作說明。我印象中議員助理和 凌青公司的己○○先生是分別來找校長,我沒有看過議員助 理壬○○跟己○○同時出現在校長室」等語(原審訴字卷卷 一第114反面頁),更正其於檢、調時所證述之內容(偵卷 卷三第375、410頁),審酌第一採購案係在93年間發生,初 因涉嫌採購弊案而接受詢問,心理上難免有不安、緊張之情 緒反應,迄至其製作筆錄之98年已約5年之久,對於案發經 過之情節有記憶不清之情,合乎常情,且經檢察官起訴後方 得翻閱卷證資料,喚起回憶,是該等部分,應以證人甲○○ 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述之內容,較為可採,自不得僅因其所述 細節略有出入,遽認其所言不實,併予陳明。 ⑶被告壬○○所指之「小宋」是否即為被告丙○○: ①被告壬○○所營之倢宇多公司參與第一採購案之投標,即表 示有能力施作或能掌握該案件產品之貨源、取得管道等,然 依其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我當時詢問我的朋友得到的金額 ,我只記得我的朋友綽號「小宋」,但不知道真實姓名。好 像住在臺北縣新莊或永和,他是從事資訊買賣的。我得標前 開標案後,是委請我前述的朋友代為承作,如何取得「數位 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紀錄系統 」等特殊規格產品授權書,我不清楚等語(偵卷卷三第145 頁),而綽號「小宋」者究為何人,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要投標一定要詢價,你是否記得當初是如何詢價? )我要投標之前有問一個朋友,叫小宋。就問他有關語言教 室這方面或是計算系統之類的,他有辦法做嗎?他說可以。 我就請他報價給我,如果我有標到,我就給他做。事後我記 得是丙○○來找我,說他也有這個東西,我說那你報價給我 ,如果你的價格比較便宜我就跟你買。(問:所以小宋跟丙 ○○是不同人?)不同人。(問:在調查局時,你說有一個 叫小宋的人,他是住在臺北新莊或永和地區,從事資訊買賣 。你是不是指丙○○?)確定不是。...(問:你剛剛說投 標後丙○○有來跟你說有兩個軟體是他們有的,他怎麼跟你 表達?)他說他們公司有在賣這個東西,我就叫他報價,如 果比較便宜我就跟他買。...(問:你怎麼知道丙○○他有 去標?)開標上面有寫。(問:有寫丙○○三個字?)上面 有寫什麼公司。(問;所以你在這個標案之前就認識丙○○ ?)不認識。...(問:...你所詢價的小宋本身他也有在供 應這個標案所需要的軟硬體設備?)是的,他說沒有問題。 (問:所以你打算得標後是要和小宋合作?)是的。... ( 問:他們公司的名稱為何?)我想不起來。(問:他們公司 在哪裡?)我記得在龜山那邊。...(問:所以起碼會有這 個廠商,不然對方怎麼會接受你的諮詢然後報價給你?)因 為我們常常聯絡啊。(問:所以你有小宋的電話?)應該有 。(問:代表平常會跟小宋聯絡,才會留他的電話?)因為 我是在標工程,如果我有需要,才會找他們。不然平常我不 可能去找那些人。(問:所以你決定要投標之後會留下他的 電話,是因為你打算得標後要和他合作?)對。...(你剛 才說做生意靠信用,代表你本身很重視誠信?)是。(問: 既然重視誠信的話,我相信你跟小宋聯絡,請他提供這個資 訊,提供這個報價,你應該有說將來若得標要跟他合作?) 對。(問:後來丙○○來找你,等於說他要跟你做這個合作 ,若你不跟小宋合作,就是毀約,你會如何處理?)我有跟 小宋講過,跟他說很抱歉,因為對方報這個價錢比你低,除 非你用對方開的價格賣給我。他說他真的沒辦法。那我就和 他說我真的很抱歉,以後若有機會再一起合作。(問:所以 你對合作的對象,之後你可能要背信、毀諾,然後不跟他做 生意,而要感到歉疚的對象,爾後可能還會有繼續合作的對 象的名字跟公司名稱,都完全沒有印象了?)真的不記得了 ,因為後來也沒有再聯絡。(問:【提示偵卷四第36頁電話 一覽表】哪個是小宋的電話?)沒有看到。(問:你聯絡對 象的電話裡面沒有小宋的電話?)對。」等語(原審訴字卷 卷卷二第111、116反面、117、124反面至127頁)。 ②然徵諸A.被告丙○○住在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 ○區○○○路○○○號2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原審 審訴字卷卷二第46頁)。B.被告丙○○於調查局以證人身分 接收約談時陳稱:我在本購案開標前,向倢宇多的負責人壬 ○○表示,「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 計及考試紀錄系統」等部分是我所規劃設計的,如果他們向 黃驊公司購買的話,因為我比較瞭解規劃內容和學校的需求 ,倢宇多公司會比較省事等語(偵卷卷三第172反面頁), 其於偵訊時證稱:在自強國小標案前,我都是跟壬○○在國 小碰面,他的公司我也去過,就在桃園市○○路上,只有一 間辦公室,在6樓,我進去過2、3次等語(偵卷卷三第195頁 ),雖其於原審審理時改證稱係在開標後我才知道得標廠商 是誰,我知道壬○○得標後,我主動去找他等語(原審訴字 卷卷一第195頁),然其是否於開標前即認識壬○○,若非 其自承,尚非調查人員所得知悉,且若非其親身經歷,何能 活靈活現詳述其與壬○○見面之經過、地點、次數,且於密 接時間接受調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時,較無暇斟酌利害關 係而為不實陳述,亦無餘裕相互勾串而為迴護之詞,是其於 事後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之證述,顯係迴護被告之詞,委 無足採。C.證人尹靜蘭於調查站陳稱:我沒有聽過黃驊公司 ,但我知道一位賣電腦的宋先生,他偶爾會到公司找壬○○ ,我也在公司看過他幾次等語(偵卷卷四第31頁反面),復 於偵訊時陳稱:「(問:你於調查站所述一位賣電腦的宋先 生,是否為丙○○?)是,因為調查員有給我指認照片」等 語(偵卷卷四第46頁),依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91年開 始在倢宇多公司上班,在94年結束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二第 187頁),對於壬○○來往之人,必相當熟悉,而所稱之宋 先生即指丙○○一人。D.扣案之由證人尹靜蘭所製作之倢宇 多公司電話一覽表中,即載有丙○○之電話號碼,惟卻查無 壬○○所稱另一綽號小宋其人之電話號碼,既然被告壬○○ 於參與第一採購案之前,事先向小宋詢得價錢及供貨來源, 而小宋亦向其保證無誤,2人具重要之合作關係,但觀之被 告壬○○卻對此人之真實姓名、公司名稱、聯絡電話、住於 何處等節不是含糊不清,即是答稱忘記了等語帶過,顯見是 否確另有「小宋」之人,令人質疑。E.若壬○○如認其得標 承作第一採購案後,與丙○○接觸,合法正當,何須在偵訊 時,亟欲撇清其與丙○○之關係,謊稱不認識丙○○等語( 偵卷卷三第152頁),亦值存疑。更何況,被告壬○○於原 審羈押訊問時,既早已自承我是透過鍾昭國認識小宋的(即 丙○○),且稱不記得在檢察官面前說什麼話了等語(原審 聲羈卷第18頁反面)。稽上各情,堪認被告壬○○所稱之「 小宋」即為被告丙○○,而2人於投標前,即對第一採購案 ,有所接觸、往來,彰彰甚明。 ⑷被告己○○有無能力為第一採購案之規劃、設計: ①證人己○○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這份預算書【指 自強國民小學數位學習平台設備預算書】是否是你製作的? )這份預算書是依照我規劃書的電子檔。... (問:你有提 供預算書的電子檔給學校的總務主任嗎?)沒有,因為我只 有規劃書的電子檔。(問:但是你剛剛回答辯護人的問題, 說你有提供預算書,這是什麼意思?)因為總務主任是依照 我的規劃書的電子檔,因為學校的規格我不知道,以學校格 式去製作預算書預算書。(問:所以你提供給自強國小的文 件是哪些文件?)就是標單內容的規格、價格、廠商報價單 。」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176頁反面),然其於調查站 詢問時明確陳稱:「我不具備語言教室設計專業能力。... (問:教學設備採購案預算書內包括採購品名、數量、規 格、單價及總價等項目係如何擬定?經過詳情?)我不清楚 ,這些東西都不是我提供的。」等語(偵卷卷四第9頁反面 ),核與其配偶即證人賴惠娥於調查站陳稱:【提示第一採 購案之預算書】凌青公司的專業在個人電腦與伺服器的組裝 、銷售和維修,本採購案預算書及規格,凌青公司本身沒有 能力製作,配合其他廠商等語(偵卷卷四第52頁反面)相符 。經查,證人賴惠娥既擔任凌青公司負責人,負責記帳跟組 裝電腦,而己○○負責客戶之聯繫和訂單,此有證人賴惠娥 陳述在卷(偵卷卷四第50至51頁),則其對於凌青公司所營 業務範圍及能力之瞭解自甚於己○○;又者,己○○在自強 國小無經費支援下,允以免費無償設計,自屬功德一件,何 須於調查之初,急於否認第一採購案預算書之內容與其有關 ,由此堪認第一採購案規範書非己○○個人所能製作完成, 佐以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之前宏碁、平 夌及迅鯨這三家跟你採購語言教室是採購哪些產品?)燈塔 。...(問:這樣的話,這三家公司去安裝時,是他們自己 安裝,還是你們公司派人去安裝?)是我派燈塔去安裝,我 跟原廠拿貨。(問:就乾脆燈塔直接出貨就好了,為何還要 透過凌青公司?)因為客戶是我找的。(問:你們公司的人 員不具備安裝的能力?)有,應該工程師是有。(問:既然 有的話,為什麼還要請燈塔公司去安裝?)因為燈塔比較專 業,就給燈塔去安裝就好了。(問:你們公司有人可以去從 事語言教室的安裝?)不會向原廠那麼懂。...(問:語言 教室這個產品是你們專精的一個產品?)當時我瞭解。(問 :是你們專精的?)還好。(問:所謂的還好是指你對語言 教室的產品,你的瞭解到什麼樣的程度?)我大概知道裡面 在做什麼東西。...(問:人家想瞭解更多的話?)我要找 原廠來支援、說明。(問:為什麼人家要瞭解更多,你要找 原廠來說明?)因為我只知道語言裡面的架構要做什麼,大 概而已。(問:想瞭解什麼東西時,你要請原廠來說明?) 功能的細項。我可以照著說明,但是要詳細一點我真的沒辦 法。...(問:你要按照型錄、規格照本宣科?)對,我會 照本宣科,一般我都會找原廠支援。...(問:假設你提出 的規格書或是預算書的電子檔,提出這些規格的內容,學校 方面需要你來做進一步的說明,你要怎麼說明?)我會找原 廠來說明,找語言廠商,因為每家的語言廠商功能都差不多 。(問:是否就是如同你所講的,因為你只能做大概的說明 ,要講更詳細、更深入、更細節的話,這部分就不得求助原 廠的支援?)是的。」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第101至105頁 ),更認證人己○○實無從事語言教室規劃、設計之能力, 是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第一採購案之規劃書為其製 作等語,乃情虛之詞。 ②衡之證人己○○於原審審理證稱:「(問:你有無以凌青公 司的名義去投標公共工程?)有。...(問:凌青公司在本 案之前,有無替政府規劃過公共工程的規劃、設計、監造? )之前沒有。...(問:本案的九年一貫語言教室,當時你 的規劃書金額為何?)大概是350萬元左右。(問:你剛剛 列舉好幾家廠商,從預算書內容來看,若是你,你有無把握 可以完成這樣的規格,投標這樣的產品?)一定是要有原廠 提供我規格,我才有能力。(問:我是問你有無能力自行完 成這樣子預算書的內容和規劃,就是投標並完成這樣的工程 ?)我可以完成。...(問:為什麼350萬元你不賺,你要無 償委任設計監造?)既然我是設計規劃單位,我就不能投標 啦。(問:當時總務主任跟你說的時候,你同意無償委任, 明知到有這件標案你不去標,你可以拒絕,因為你已經知道 預算金額,為何你不拒絕?)學校一直叫我幫忙,人情我怎 麼拒絕。」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160反面、173反面頁) ,證人己○○未曾為任何學校擔任規劃、設計,且依證人賴 惠娥所述凌青公司主要業務是投標桃園縣內國中國小標案, 也銷售給一般民間企業等語(偵卷卷四第51頁),則己○○ 亦不否認無償設計之目的仍冀祈後續與學校間未來之合作機 會,即表其乃以賺錢為導向,則倘其知悉有此標案,何不參 與投標賺取更大利潤,卻一反常態無償擔任自強國小第一採 購案之設計單位,挑戰其無法勝任且未曾經歷之事,若非早 已與他人達成默契,何須如此? ③被告壬○○所匯6萬元款項是否為被告己○○擔任自強國小 設計單位之報酬乙端,查: A.被告壬○○於92年12月16日匯款6 萬元至被告己○○從父姓 之弟胡文展所有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儲存款帳 戶內,此有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存(偵卷卷四第17頁反面) ,且為被告壬○○、己○○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 B.設立上開帳戶之用途,被告己○○先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 這本存摺是我弟弟胡文展所有,當時我為了存款分散風險, 所以我才要求我弟弟胡文展開立這個帳戶給我使用,該帳戶 都是我與我老婆使用,有時也作為凌青公司使用等語(偵卷 卷四第11頁反面),後於偵訊時供稱:土銀離我家近,我叫 我弟地去土銀開戶,且為了分散風險等語(見偵卷第24、25 頁),然證人賴惠娥於調查站陳稱:這是己○○從父姓的弟 弟胡文展所有,當時他幫我們蓋房子,上臺北住在我家,這 是他當時所開立的帳戶,之後他回南部工作,該存摺就留在 我家,我們並沒有使用等語,所述明顯與被告己○○不同, 是被告己○○使用該存摺帳戶之目的即非無疑。 C.被告壬○○匯款之原因,被告己○○於調查站詢問時不假思 索地陳稱:這筆款項應該是貨款等語(偵卷四第11頁反面) ,後於偵訊時陳稱:因我借200萬元給鍾昭國,鍾昭國有時2 個月匯一次給我,本來是每個月匯3萬元利息給我,上開6萬 元就是他匯給我的利息錢等語(偵卷卷四第24頁)。嗣被告 己○○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檢、辯詰問,其證稱: 「(問:鍾昭國有跟你借款?)有。(問:借款多少?)差 不多兩百出頭。(問:何時借的?)很多年了,我好像有附 上借款紀錄給庭上。(問:利息就需要6萬元?)利息是兩 個月6萬元。(問:所以是一個月3萬元?)是。(問:是本 金還是只有利息?)只有利息。...(問:我是問你就這筆 利息,有匯過到胡文展土地銀行的帳戶嗎?)只有那筆利息 。(問:只有這次?)對。(問:鍾昭國怎麼知道你土地銀 行胡文展的帳戶?)因為那筆6萬元我剛好要支付胡文展的 司費用,就請鍾昭國電匯到胡文展的帳戶。...(問:既然 是你親自打電話告訴他,而且是鍾昭國的利息,為何你在警 詢時表示這6萬元是貨款?)因為應訊當時我也不太清楚, 帳都是我老婆負責。應訊當中我老婆也說過是鍾昭國的利息 。...(問:胡文展的帳戶開戶之後,都是你們在使用嗎? )就是整修的工程款,是我們在使用。(問:存摺、印章在 誰手中?)存摺在我這裡,印章放在我老婆那裏,胡文展他 回去就沒再用了。(問:怎樣?)他幫我蓋完整修房子,帳 戶就沒有再使用了。...(問:從什麼時候開始存摺、印章 就放在你這邊?)開戶就是為了付整修房子的費用。...( 問:之前都是拿現金,不是用匯款的?)不是。(問:那為 何這次會用匯款的?)因為這次我在整修房子。(問:整修 房子?)整修房子沒空。(問:這次之前跟之後就沒有再整 修房子嗎?)之後就沒有整修房子。(問:之前跟之後都沒 有整修房子,就只有這一個月你整修房子沒空跟他拿現金, 所以請他用匯款的方式?)因為我那時候沒空,所以我就叫 他匯給我。剛好我要支付胡文展6萬元,所以我就叫他匯到 那邊。(問:因為我要區分,我老婆當初要開那個帳戶就是 要區分整修房子工程款,那個支出都是供整修房子。(問: 匯款到這個帳戶裡面的錢,你又如何支付給胡文展?)我拿 現金給他。...(問:你剛剛講說鍾昭國跟你借款,之前利 息都是付現金,一直到壬○○匯款到你胡文展的帳戶為止, 他已經每個月付現金利息給你,付幾年了?)好多年。(問 :6、7年有沒有?)有。(問:所以既然6、7年了,鍾昭國 到底如何付利息給你,你應該不會記錯吧?)我不會記錯。 (問:記得很清楚他是付現金給你?)我幾乎都是跟他拿現 金。(問:從開始跟你借錢以來,他多久付一次利息?)每 個月,幾乎每個月付一次。(問:幾乎每個月付一次利息? )對。(問:照你所說,每個月付一次利息,是一個月3萬 元,為何這次是付6萬元?)因為是兩個月。(問:為什麼 這次是兩個月?)因為我剛好在整修房子,比較沒空。(問 :連續兩個月沒空去跟他拿錢?)因為剛好我要付他6萬元 。(問:你要付誰6萬元?)我弟弟的6萬元。...(問:你 的記憶既然不完整,怎麼會記得那麼清楚,剛好是那一次匯 款6萬元到你的帳戶,是兩個月一次?)因為調查站拿6萬元 說壬○○,我才想到。(問:問從壬○○如何能夠聯想到鍾 昭國?)因為我知道壬○○跟鍾昭國有認識。...(問:你 開這個帳戶做何用途?)最主要的目的是要看花掉多少錢。 (問:要記花掉多少錢為何要用胡文展的名義開個帳戶?) 當時我老婆就要我開。(問:為何要用胡文展的名義開帳戶 ,要記花多少錢,用記帳就好了,何必要用胡文展的名義開 帳戶?開了帳戶又未達到用這帳戶作為付整修房子工程款的 目的,何必多此一舉?)當時的意思是因為胡文展人在南投 ,我本來是說怕用現金支付整修工程款,他帶在身上危險, 就讓他去南投領。(問:匯給他的帳戶就好了,幹嘛還幫他 開一個帳戶,你剛才不是說胡文展有自己本身使用的帳戶, 你剛才說的很清楚,你要付貨款的時候,你就匯到對方本身 的帳戶就好了,有再幫客戶開戶再匯款給他的嗎?)因為土 地銀行離我家很近。(問:付款是你要付款給人家,給人家 方便,又不是給你方便?)因為我錢存在那裏,我領給他很 方便。(問:為什麼不是用你的名義開?)我不知道。(問 :你不知道要用自己的名義開戶?)我的用意就是要用為整 修房子工程款的帳戶。(問:為何你之前說開個帳戶是為了 分散風險,是為了稅的問題?)這個是我弄錯了。(問:你 又弄錯了,你剛剛不是講事涉個人清白的問題,你會記得很 清楚,這個帳戶既然已經被列為疑點,事涉你的清白,為何 匯到帳戶裡面的錢是鐘昭國的借款利息,你會記得很清楚, 可是一樣事涉你清白的帳戶開戶問題,你會弄錯,把原本是 為了整修房子而開戶,講成是為了分散風險和稅務的問題? )因為帳都是我老婆負責,我沒有負責帳,所以我真的不清 楚。鍾昭國借款多年,所以我印象深刻。...(問:這筆是 12 月16日匯進去的,按照你的說法,你們不是月底就是月 初還款,這筆剛好是月中,月中的話他怎麼需要還款?)因 為16 日我要付我弟弟工資。(問:他是債務人,他還你的 義務是在月底啊,你憑什麼叫他提早還你呢?)因為我沒有 錢付給我弟。...(問:你剛剛說12月初付11月的利息,這 不是你說的嗎?)我知道,但是我那筆錢是我12月初才借給 他的,99萬。(問:你的意思是12月16日這筆6萬的利息, 不是原來借他錢的利息,是你在12月初又借給他99萬的利息 ?)對,陸陸續續借,加起來總共兩百萬左右。」等語(原 審訴字卷卷一第168反面、169正反面、181、182至183反面 至186頁、原審訴字卷卷二第131、132頁),然a.被告己○ ○以其弟胡文展名義開立土地銀行帳戶之目的,先是辯稱分 散風險,再改稱因土地銀行離其家較近,後又稱是為了整修 房子的工程款帳戶,對於同一之事件,竟說法多變,甚其一 再強調帳務胥為賴惠娥全權處理,該帳戶之開立亦是賴惠娥 所要求的,則賴惠娥對於該帳戶之用途及匯款情形理應知悉 甚詳,但證人賴惠娥卻稱:該帳戶是胡文展所開立,其與己 ○○並沒有使用之情,2人說法迥然有異,b.證人賴惠娥於 調查站、偵訊時未曾言及該匯款與鍾昭國有關,何來己○○ 所言因我老婆說問訊中就有說是鍾昭國,我應訊完回家問我 老婆,我才想起來一事;再者,己○○係於98年6月19日上 午11時55分許開始在調查局接受詢問,迄至下午4時26分許 製作完畢,緊接著在同日下午5時20分許解送至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中間間隔不到1小時,其中還包 括解送、等候期間,何來回家詢問其配偶得到資訊,才聯想 此乃鍾昭國所交付之利息?c.依己○○所述,其於92年12月 當月因整修房子沒有時間向鍾昭國取利息款,果若如此,即 表房子整修期間為期一個月,惟觀諸該帳戶之交易明細,92 年12月12日開戶後,除旋即於同月16日有壬○○匯入6萬元 之匯款紀錄外,並無任何交易紀錄,遲至於94年至96年間, 方有數筆之支存紀錄,則何來為釐清修繕房屋花費支出多寡 ,特開立此帳戶之必要,d.就借款金額及利息計算部分,參 以證人鍾昭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問跟己○○的借 款,你剛才有說,之後有借一筆3百萬,之前有兩百萬,所 以總共加起來是5百萬?)對。(問:你3百萬之前的借款有 固定還利息錢嗎?)有。(問:付多少?)每個月付4千元 、5 千元不一定。(問:但是你剛剛說每個月固定付?)我 的意思是一筆一筆借比較多,我是各筆借,然後有欠。借到 四、五十萬,不一定。)...(問:你剛剛不是說你有記帳 ,你給他多少你都知道,那現在你到底有沒有固定給他,利 息是怎麼算?)是累積到一個程度,我再付一個3萬的整數 給他。(問:累積到什麼程度?)差不多兩百萬。(問:累 積到兩百萬,你才開始還?)他算的,他說差不多有兩百多 萬元,所以我說那我零頭還你,照兩百萬這樣算。(問:所 以是累積到兩百萬,他才開始跟你說利息要付了?)對。( 問:所以之前都沒有在算什麼利息?)有,就是朋友借錢, 5千或是6千元這樣付。(問:差不多什麼時候開始算兩百萬 ,叫你正常付利息?)到12月份左右,我記得是跨年度。 ...(問:你何時跟己○○又借一筆3百萬,把錢湊到5百萬 ?)98年左右。(問:你跟他借5百萬之後,每個月利息是 付多少?)6萬。(問:之前借兩百萬的時候呢?)每個月 的利息是3萬。(問:3萬是什麼時候開始用匯款給己○○? )97 、98年左右。(問:之前呢?)之前都是拿現金比較 多。(問:何時開始用匯款?)97、98年左右。(問:之前 有沒有?)很少,好像沒有匯款過,都是拿現金。...(問 :這兩百萬的利息你們是約定一分半的利息?)是。...( 問:為何要先把1月份的利息要先付給他?)他在電話中跟 我說先付6萬,1月份的利息先付給他。(問:錢你才剛剛借 到,你也需要錢,為何要一併付兩個月的利息?)我後來有 借99萬元,我手上有一點現金,所以先付給他6萬元。」等 語(原審訴字卷卷二第139反面、141反面、144反面、153反 面頁),2人對於利息之計算說法不一,按己○○所稱每個 月利息是3萬元,鍾昭國每個月幾乎都會付,惟反觀鍾昭國 所述,借款累積至兩百萬元之前,是5千或6千元之利息,累 積是兩百萬元後,利息是一分半,但卻稱該3萬元之利息是 97、98年左右方開始匯款,之前皆用現金方式清償;又己○ ○既然於92年12月初借款99萬元與鍾昭國,怎會因無法給付 房屋修繕費用6萬元,而急於要求鍾昭國提前清償利息,顯 與常情有違。綜觀各節情事,縱己○○與鍾昭國間,確有借 款一事,但自壬○○匯入胡文展土地銀行帳戶內之該筆匯款 ,絕與鍾昭國之還款無涉,而係被告己○○允諾未來擔任第 一採購案之設計單位所得之報酬,是證人鍾昭國之前揭證述 ,無非係附和己○○辯稱借款說詞所編纂,委不足採。從而 ,證人壬○○於原審審理時所證稱:6萬元為鍾昭國向我所 借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二第122反面至124頁),亦是虛構之 詞,不足採信。 D.被告己○○之辯護人雖為其辯稱:該筆6 萬元之匯款日期是 92年12月16日,而自強國小與凌青公司簽訂設計委任契約是 93年1月16日,嗣93年3月11日自強國小召開採購小組會議, 於93年3月16日始報經桃園縣政府核准,最後於93年4 月9日 開標。亦即,92年12月16日壬○○匯款當時,系爭採購案桃 園縣政府是否核准成立,尚未確定,怎可能如公訴人所臆測 於事前數個月即預先支付報酬6萬元等語,惟被告壬○○早 已設想向自強國小遊說辦理採購招標之計畫,而邀被告己○ ○配合將來擔任自強國小第一採購案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事 宜,故2人謀議既定,事先給付金價,亦合乎常情,是辯護 人上揭所言,不足為被告己○○有利之認定。 ⑸被告丙○○是否依被告己○○指示參與自強國小93年3 月11 日之採購小組會議及第一採購案是否為被告丙○○所負責或 主導規劃、設計: ①證人即前凌青公司員工劉建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在93年3月時,你任職的公司為何?)黃驊實業公司。...( 問:擔任何種工作?)工程師。(問:主要從事何職?)展 示產品、組裝產品。...(問:在警詢跟偵查階段你有說當 時會出席這個會議室凌青的林先生找丙○○去,有無這件事 情?)是。(問:你為什麼會之道是林先生找丙○○去?) 因為林先生找丙○○時,我在現場。(問:怎樣會要求你們 去?)這個很單純的一件事情,就是我們去推銷我們的產品 。(問:林先生怎麼告訴你的?)是林先生跟丙○○講說請 我們去推銷我們的產品。...(問:你大概是93年3月前後去 過自強國小有幾次?)大概四次到五次。(問:請說明你每 次去自強國小的目的?)安裝我們公司兩套產品。...(問 :你剛剛有講說林先生並沒有跟你講說要去開採購小組會議 ,所以你不曉得他是開什麼會,在開會當時學校有無介紹你 們是什麼公司的?)我們只是單純的去推銷產品,學校只有 說是廠商來推銷。...(問:你剛才有提到你去自強國小安 裝產品,是因為有廠商跟你們公司購買產品,是跟你們公司 購買什麼產品?)這個要問丙○○。(問:你去安裝的是否 就是那家公司跟你們購買的產品?)這個要問丙○○。(問 :你安裝的是不是就是那家公司跟你們公司購買的產品,你 也不清楚?)不清楚。...(問:在93年3月11日你去參加會 議,你去推銷你們公司的產品,你上臺時,總是要自我介紹 一下,你是如何自我介紹?)忘記了。(問:會議主席請你 上臺做說明時,如何介紹你?)真的是時間太久了,我忘記 了。(問:你到底是代表黃驊實業公司,還是代表凌青公司 還是宇研公司?)我是跟學長(指丙○○)去的。(問:所 以是代表何家公司?)忘記了。(問:你所謂的推銷產品是 指推銷哪家公司的產品?)黃驊實業公司。(問:黃驊實業 公司跟科儀企業社是什麼關係?)不清楚。(問:你去推銷 的是單純的套裝軟體,還是有包括硬體設備?)忘記了。( 問:可是你剛剛講說你就是拿著機器設備過去,沒有拿任何 規格說明文件過去,所以你拿機器設備過去,就是要推銷這 個機器設備,還是有包括套裝軟體?)這兩個部分都有。( 問:你們這個硬體也好,或者說套裝軟體也好,是你們自己 開發、研發設計的,還是跟其他廠商購進的?)跟其他廠商 購進的。(問:是跟哪家廠商購進的?)不清楚。(問:是 本土的廠商自己研發,還是舶來品?)這個我不清楚,這個 要問丙○○。...(問:你剛剛講說是代表哪家公司去參加 會議你也不清楚,要問丙○○,但是你在98年6月2日接受調 查站詢問時,你回答說『林先生是請丙○○代表凌青公司向 自強國小說明相關電腦設備規格,所以我與丙○○就代表凌 青公司去開會』,為何這次你會講說你跟丙○○是代表凌青 公司去參加會議?)當時因為調查站拿了我當時的簽名給我 看,他說我們是代表凌青公司,我的回答很自然而然的依照 這樣的方式,但是聯絡等都是由丙○○負責,這個部分我不 清楚。...(問:你剛剛提到說去做說明時,是拿機器設備 去做講解,沒有拿任何的規範文件跟說明文件,但是一樣在 同一次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你卻回答說『我到學校時,只拿 著丙○○給我的規範書進行簡報』,講的很清楚,只有拿丙 ○○給你的規範書進行簡報,沒有拿任何的實體產品,為何 跟今日所述不同?)規範書應該指的是產品型錄,機器設備 的確是有。(問:如果有機器設備的話,為何在這次會說『 只拿著』?)當時的狀態我並不是很清楚當時的狀態,那時 候應該是時間蠻久的,我也忘記是拿著產品還是產品型錄過 去的。(問:你的意思是指今日已經距離事發時日已久,所 以你也忘記當時是拿著產品還是產品型錄過去?)是的。」 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96至97、101反面、105至106反面 頁),惟其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當時凌青公司負責人一位 「林先生」(姓名不清楚)找丙○○,表示自強國小計畫做 一個數位學習平台,是請丙○○代表凌青公司,向自強國小 說明相關電腦設備規格,所以我與丙○○就代表凌青公司去 開會。我到學校時只拿著丙○○給我的規範書進行簡報,增 加哪(筆錄誤繕為那)些規格要詢問「林先生」或丙○○才 清楚。...因為凌青公司委託丙○○與我,代表凌青公司向 學校採購小組說明,所以我知道凌青公司是規劃設計監造廠 商,但我不清楚有無「無償委託」。黃驊公司、凌青公司是 合作廠商關係,黃驊公司有供貨給凌青公司。我知道科儀公 司,科儀公司的負責人武佳靜是宋的老婆。科儀公司的業務 內容都是做語言教學設備等語(偵卷卷三第251頁正反面、 252、257頁),並有指認凌青公司林先生之指認照片在卷可 佐(偵卷卷三第254頁),復於偵訊時陳稱:是凌青的林先 生跟宋(即丙○○)接洽,宋跟我說要我幫他的忙跟他一起 用凌青的名義去自強國小說明語言教室的規格內容等語(偵 卷卷三第256頁),明確依其自由意思供陳是凌青公司己○ ○與丙○○接洽,委託其代表凌青公司此之規劃設計監造廠 商向學校採購小組做簡報說明等情,衡以證人劉建村於98年 6月2日傳喚到案後,隨即接受調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較 無暇思索利害關係,受外力干擾、污染之虞,且於原審審理 時亦明確證述其有在場聽聞己○○委丙○○參與自強國小採 購小組會議,另反觀其於原審審理時經檢、辯雙方相互詰問 ,就其是否代表凌青公司出席採購小組會議、黃驊公司與科 儀企業社間之關係、廠商向黃驊公司購買之產品、簡報當天 有無攜帶產品等情,證人劉建村僅以「不清楚」、「忘記了 」、「這個要問丙○○」等語輕描淡寫帶過,而未能就其更 異其詞之理由,提出堅實合理之解釋,甚依證人劉建村之專 長與工作內容,其既不否認其有至自強國小安裝產品,而壬 ○○委請丙○○安裝之軟體即為「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 統軟體」及「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偵卷卷四第59、 59之1之授權書),豈有不知其所安裝的軟體設備為何?是 何廠商委請安裝者?此設備係何家公司之產品?來源為何等 節之理,亦與常情有悖,足徵證人劉建村於檢調人員詢問時 所述之前揭內容,應信為真實,而其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 之證述,顯係不願將自己牽涉其中,而不願吐露實情。 ②證人即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誰叫你去學校做 簡報?凌青公司叫你去做簡報?)是。(問:有告訴你去哪 裡做簡報嗎?)去自強國小。(問:找誰?)找總務主任。 ...(問:你剛才是說林先生電話中要求你去自強國小作產 品簡報,劉建村上次是說,沒有,是在一個現場,他人有在 現場,聽到林先生跟你說這句話?)那是接電話。我回去之 後想一下,接電話的地點應該是在龜山往迴龍的山路那邊。 那時候劉建村跟我坐在同一部車上。(問:什麼意思?)那 時候劉建村坐在我旁邊,我忘了是他還是我開車,我手機接 到凌青公司的電話。(問:所以是在車上,你手機接到林先 生的電話?)是。我有請他加凌青公司的電話。那時我直覺 反應是他,因為我只認識己○○。(問:請確認是凌青公司 打給你,還是自強國小打給你?)我確定是凌青公司打給我 。...(問:你有無跟承辦人講其實你不該簽名?)那時候 有人叫我簽「凌青」時,我有跟他表示我今天是來幫忙做簡 報,可是他說今天會議是由凌青公司來參加,既然是凌青公 司請你幫忙,那我就等於是代表凌青公司。(問:所以最後 你還是簽了?)是的,因為我想既然是幫忙,就幫忙簽,因 為今天會議我就變成凌青。(問:這個程序你自己都不覺得 奇怪嗎?)當時我自己也有覺得奇怪。(問:散會之後你有 無告訴凌青公司?)我沒有等散會。(問:我的意思是等採 購會議結束,因為你簽了凌青公司而非你的公司,你有無打 電話給凌青公司報告一下,你今天簽了他們公司凌青兩個字 ?)我沒有講,因為我經常配合廠商在全省做簡報。我認為 這是我的工作,我沒有特別去很在意這個事情,只是覺得奇 怪而已。...(問:你當時接到那通電話請你去做簡報,他 有無講說要代表凌青公司擔任設計的人去做簡報?電話裡有 無這樣說?)沒有,我是到了學校之後,學校宣布,我才知 道設計單位是凌青公司。我去之前都不知道。...(問:你 在調查筆錄裡面你有提到你有負責一部分的規劃設計,到底 是什麼意思?)當初我要表達的意思是當初在學校剛創校的 時候,我有拿著型錄跟語言教室的一些規劃建議書去提供給 學校。不知道筆錄為何變成這樣。我表達的是這個意思。.. . (問:在開會的時候,在講解的時候,有跟在場以外的人 員說什麼公司什麼產品,有這些功能嗎?)沒有講什麼公司 ,是針對產品。... (問:當天你去的時候,你有沒有告訴 學校說,你的公司是黃驊公司或是科儀公司?)我那時候沒 有宣布,是學校先宣布說『今天這個會議是凌青公司,凌青 公司是我們學校的設計單位,要來做簡報。』我沒有講,是 要我簽字時,我才表明說我不是凌青公司。(問:你有沒有 告訴學校你是黃驊公司或科儀公司的人?)沒有,我只說我 不是凌青公司的人,那時候學校叫我簽凌青公司,我沒有簽 ,我不簽,我說我不是凌青公司,所以我沒有簽,後來我沒 簽,學校拿回去又拿來叫我補簽,學校說『今天是代表凌青 公司來的,你就要來簽。』我說好啊,我就在括號裡面寫凌 青兩個字。(問:你既然沒有被凌青公司授權要代表凌青公 司,你又是去介紹產品,為什麼當時你沒有告訴學校你是黃 驊公司或是科儀公司?)因為是學校先宣布的,是我坐在那 邊的時候,學校先宣布的,學校宣布說『我們今天請凌青公 司的人來做產品簡介』,是學校告知我的時候,拿東西來給 我簽。(問:我現在是問你為什麼?)因為學校沒有問我是 哪家公司。(問:科儀公司跟黃驊公司與凌青公司是什麼關 係?)沒有關係。(問:有沒有廠商交易往來?)我記得有 交易往來應該是在95、96年才有,我跟凌青公司買過螢幕, 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了。...」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189、 190反面、191、194、197反面、199反面頁、卷二第24頁、 卷九第130至132頁),固坦承凌青公司己○○確有委其至自 強國小進行簡報說明,但基於下列理由堪認其前揭所言,並 非實在:A.證人劉建村業已明確陳稱其與丙○○參與自強國 小採購會議,係代表凌青公司向學採採購小組說明,而凌青 公司即是規劃設計監造廠商,黃驊公司與凌青公司是合作廠 商關係乙節,並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證人丙○○卻證稱其於 到場後方知悉凌青公司為設計單位,果若為真,其當時既與 凌青公司己○○無業務往來,初接獲來電,豈有不明就理接 受邀約,前往自強國小進行簡報活動,甚對於自強國小介紹 其為凌青公司人員竟無動於衷,簡報完畢後對此亦不曾向己 ○○追問究竟,種種舉措,實屬詭譎,不合常情;矧其是否 以代表凌青公司身分參與採購小組會議乙節,其即曾在原審 審理時經審判長依職權追問而吐實(原審訴字卷卷二第28至 29反面頁),事後卻一再否認不知凌青公司是設計單位,殊 難置信。又且,依證人劉建村於偵訊時證稱:我跟丙○○合 作的時間就是我退伍時大約91、92至95年,95年後我就沒有 工作,一直到97年終我才在臺灣房屋,後來才轉到佳喜房屋 等語(偵卷卷三第255頁),足見其於前陳稱凌青公司與黃 驊公司有合作關係,應係在95年之前,則證人丙○○上揭證 稱黃驊公司與凌青公司有交易往來係在95、96年間,乃係避 重就輕之詞。B.參以93年3月11日自強國採購小採會議決議 :「㈠『語言主控伺服主機』之硬碟容量提升至60GB;學生 機『顯示器』改採用液晶螢(誤繕為營)幕等兩項由設計公 司評估後答覆本校。㈡耳機麥克風組、英語學習教材等由設 計公司提供型錄供教師瞭解,英語教材部分並提供Sample 。㈢廠商之各項規格宜問,由設計公司代為說明答覆」等語 ,並於開會附有規劃預算內容之附件(偵卷卷四第67頁), 顯見採購小組會議當日,被告丙○○與證人劉建村應係針對 預算書內容進行簡報說明,且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所述 :劉建村和丙○○他們來就表明是凌青公司的代理人。他們 當天沒有拿產品過來,但是他們有拿筆記型電腦來做簡報, 他們沒有提供書面資料,也沒有拿產品型錄過來,就只有單 純的做POWER POINT、做簡報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106頁 反面)更足佐證;甚者,劉建村與丙○○不約而同於原審審 理時均稱有就產品做說明等語,然採購小組會議,與會者包 括張佳琳、郭素欣、林詩雯、王飛麗、常雲鳳、陳復銘、王 建福、甲○○等8人,設計單位豈會大棘棘地在採購會議上 公然介紹某特定廠商產品,實令人匪夷所思,與情不符。再 參諸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沒有告訴 人家說這是某某公司所經銷代理的?)沒有,我沒有講。( 問:你有沒有把產品名稱講清楚?)我只針對功能做說明而 已,我說語言教室是什麼東西,有什麼功能、用途而已。」 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九第143反面、144頁),復經原審再次 確認,其亦如是證述(原審訴字卷卷十第55反面、56頁), 尤徵其與劉建村於簡報時,僅係對預算書內容做功能之說明 ,應堪認定。 ③至被告丙○○於調查站陳稱係總務主任打電話給我,通知我 前述訊息要我代為規劃設計教學設備採購案等語,業經其於 原審審理時更正陳述,並經本院認定此乃凌青公司己○○所 聯繫,是此部分所言,自非可採。 ④既然被告丙○○代表凌青公司參與採購小組會議,即表有能 力針對預算書所規劃之內容做明確之說明,酌之證人丙○○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黃驊與科儀兩家公司,你都是 實際負責人?)是的。(問:這兩家公司都有進口語言教室 的軟硬體設備?)都有。...(問:既然是你的經銷商幫你 介紹你的產品,他應該對你的產品會有所瞭解,才能夠做說 明,既然他們本身有所瞭解的話,為何還要請你過去做簡報 ?)因為語言教室不是家庭化的產品,我的經銷商裡面含蓋 電腦公司、視聽公司,這種廠商是比較多,電腦公司不見得 會,我不能說他百分之百不懂,他的觀念應該沒有我們強, 因為對電腦,他可能很懂,視聽公司也是懂視聽,可是語言 教室不是很普遍化的產品,一般來講,他們不是很瞭解,據 我所知,有些人不是很瞭解,如果他們有不懂的地方就會請 教我,所以有機會就會叫我幫忙。(問:請你去幫什麼忙? )做簡報。(問:簡報什麼?)簡報語言教室的功能性,老 師用這個,在教學上面有什麼樣的幫助。(問:是針對經銷 商去學校推薦你們公司所代理的這個品牌的產品,去做進一 步的說明?)我會用我的產品去做說明。(問:所以在這種 情況之下,當你的經銷商請你過去學校做簡報的時候,是代 表說學校針對經銷商所販售的你們公司代理進口品牌的產品 想做進一步的瞭解,經銷商本身缺乏說明的能力,所以才請 你過去做進一步深入的說明,是否如此?)應該算對。... (問:科儀所代理的LONG SEA語言教室都有這份預算內容本 身所寫的功能?)都有。...(問:這份預算書,你曾經有 提供建議給學校?)我提供的都是推銷實質建議的資料。( 問:這份預算書有你之前所提供給自強國小所建議的影子? )有影子。」等語(原審訴字卷卷10第40頁反面、46頁及其 反面、64頁反面);另據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你所稱規格書,或者是向甲○○所稱之預算書電子檔 ,按照你的說法,你是說參考多家不同廠牌的語言教室產品 ,選擇共通性的規格列在這裡面,這樣的話,等於混雜很多 不同廠牌,如果你要找原廠或廠商來做更深入、更詳細的說 明,有辦法找?)我挑都是他們基本功能的需求,敘述他們 都有了,我就放進來。...(問:如果你今天是銷售燈塔的 產品,會不會找科儀公司的人來說明?)不會。(問:如果 你是銷售科儀公司的產品,會不會找傳亞公司的人來說明? )不會。(問:如果你賣的是科儀公司的產品,有需要就找 科儀公司的人員,如果你賣的是燈塔的產品,有需要的話, 就找燈塔公司的人員,同樣的,你賣的是傳亞公司的產品, 有需要就會找傳亞公司的人員來做說明,是否如此?)對。 」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第105至106頁),就前揭證人所述 相互勾稽,誠如證人丙○○所言,語言教室非家庭化產品, 一般電腦商亦不見得能深入瞭解,而己○○於偵訊時亦早已 坦言不具語言教室方面的設計規劃能力,是己○○委請丙○ ○至自強國小參與採購小組會議之簡報說明之目的無他,即 表其無能力對此規劃、設計內容做詳細之講述;甚且,依證 人己○○之說法,賣的是哪家產品即找該產品之廠商協助說 明,而自強國小採購小組會議當天,其確實亦委請丙○○與 會針對預算書之內容做介紹,並負責解答老師之疑問,丙○ ○也表其是以該公司之產品做說明,且其所實際經營之科儀 企業社即有銷售語言教室之軟硬體設備,復參以其於偵訊時 供稱:我因為想要投標該標案,所以不能參與設計。雖然我 不能參加設計,但是我還是參與部分採購案的設計,所以我 不能用黃驊或科儀公司的名義與會等語(偵卷卷三第196頁 ),早已吐露其有參與設計,復因擬參與該採購案之投標, 故不能以其實際經營之黃驊公司或科儀企業社之名任設計廠 商並與會之事實,更顯己○○所提供與自強國小第一採購案 之規劃書之全部或主要部分應為丙○○所負責操刀,灼然至 明。 ⑤被告己○○雖一再辯稱:沒有接到自強國小總務主任甲○○ 之電話等語,然細觀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開標當 天你有在場?)有。(問:有通知你過去?)有。(問:怎 麼通知的?)打電話。(問:誰打電話?)學校。(問:電 話中怎麼跟你講?)說幾號要開標。(問:請你以什麼身分 過去。)設計單位。...(問:完工驗收這個階段,你有過 去?)有。(問:是自己過去的,還是人家通知你過去?) 學校通知我的。(問:怎麼通知?)也是打電話。(問:通 知你去做什麼?)驗收。(問:為什麼要通知你去驗收?) 因為我是設計單位。(問:按照你的認知,你是這個採購案 的設計單位?)對。」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第106反面至 107 反面頁),既然自強國小事先去電央請己○○提供規劃 書,由其擔任第一採購案之設計監造單位,於後,自強國小 一如往昔以電話聯絡之方式通知己○○,己○○亦屆時參與 開標、驗收等階段,豈有獨漏聽自強國小邀其參與設計規劃 說明聯繫之理,由此足見被告己○○所辯,顯為虛妄。 ⑹被告丙○○參與陪標是否為係被告壬○○所邀: ①被告丙○○雖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確有陪標之情,然對於何 人邀其陪標,其證稱:「(問:之後為什麼在自強國小的 這個標案公告之後,你有去參與投標?)因為我就是去陪標 。(問:誰叫你去的?)陳先生通知我的。... (問:你是 如何開始跟陳先生有接觸的?)我以前不知道在哪所學校工 作的時候,有碰過面,那時候我在施工拉線,他問我在做什 麼,我說我在拉線施工,然後我跟他聊起來了,我就拿型錄 給他,他後來就離開了,我有遞名片給他。(問:那位陳先 生有沒有遞名片給你?)有。(問:他是哪一家公司的?) 我只知道他是一家電腦公司的,名稱我真的不記得,因為我 在施工,我就放著,沒有去在意。... 因為我那時候剛好在 施工,我沒有刻意留名片。... (問:陳先生找你陪標,原 因為何?)要是標順利的話,我有機會去賣東西。(問:是 參與投標的廠商不夠,所以要請你陪標?)一般正常是這樣 。(問:在還沒有開標之前,還沒有正式投標之前,怎麼知 道這個標案來競標的廠商有幾家?)不知道,公告之後,他 叫我去領標而已。」(原審訴字卷卷九第132頁、卷十第59 、61頁),對於「陳先生」此一初次見面者,不知其來路、 底細,甚未留有其所遞交之名片而對之毫不在意,竟僅因甚 屬陌生之「陳先生」相邀,即爽快參與陪標之舉,乃非事理 之常,是其所言有「陳先生」此人,實難憑信。 ②被告壬○○在投標之前,早已詢問其友人綽號「小宋」是否 得以承作,確認貨品來源,而綽號「小宋」即為被告丙○○ ,事後壬○○亦將第一採購案委丙○○代為承作等情,已如 前述,再酌以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是 說殷實廠商義務幫學校做設計、規劃時,他們心中也會有一 個中心平衡的商品作為規劃的內容?)標準,給學校參考, 學校一般來講會去修正。...(問:是不是就是有點像是一 個學校的採購預算書的規劃內容,當然學校可能會做修正? )是的,就是建議。(問:所以做出來的是否如同學校採購 案本身所看到的採購內容,當然學校可能會做修正?)是的 ,就是建議。(問:所以做出來的是否如同學校採購案本身 所看到的採購預算書的產品需求的規劃內容?)是的,就是 我推薦的產品。...(問:意思就是說你的經銷商不跟學校 正式簽約當作一個設計、規劃廠商,但是他會幫學校做設計 、規劃,他這樣做的目的是因為他不掛名設計、規劃廠商的 話,他就可以去投標?)對。(因為你的經銷商要幫學校做 設計、規劃,但是他本身又沒有這個能力,所以就請你來幫 忙他們做?)」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第50至51反面頁), 尤足證明丙○○所言之殷實廠商即是指壬○○,再迂迴委由 己○○擔任第一採購案之掛名設計單位,極為明灼,否則以 證人丙○○所營之黃驊公司主要業務在投標學校、公所等公 務機關採購案,據證人劉建村陳述在卷(偵卷卷三第250頁 反面),另關於語言教室之採購案,除裝潢部分須委請廠商 施作外,其餘均有自行施作之能力,亦經證人丙○○於原審 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訴字卷卷十第43頁),是證人丙○○ 何不自行出於真意投標賺取更大利潤,反以高出預算公告金 額(即3,506,160元)之標價(即3,520,346元)投標(原審 訴字卷卷七第23、144頁),凡此諸情,顯見其早已允諾被 告壬○○之邀約參與陪標無他。 ⑺被告庚○○代表無真意投標之金華鼎公司參與開標,是否出 於被告壬○○之指使: ①被告庚○○代表被告乙○○所營之金華鼎公司參與第一採購 案開標之因,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樂滿鑫公司的 負責人是你?)是的。(問:樂滿鑫公司的員工有幾位?) 大概4位。(問:哪4位?)我、壬○○、尹靜蘭及我兒子。 ...(問:公司的會計、大小章是誰在負責?)尹靜蘭。( 問:大小章也是尹靜蘭在保管?)是的。...(問:樂滿鑫 公司也沒有跟金華鼎有業務上的往來?)很少。...(問: 你剛才說金華鼎公司跟樂滿鑫公司沒有什麼業務上的往來, 偶而給你承作,為什麼會代金華鼎公司標案子?)就前一天 剛好我要去龜山那邊,乙○○叫我幫他投標一下,順便開標 。(問:前一天是在哪裡?)好像是在茄苳國小,乙○○剛 好去那邊,他把標單叫我幫他勾一下,因為那下午要回龜山 工地。(問:【提示96年度偵字第12927號卷卷三第210頁】 請看第二個答,在調查局時,調查局的人員有無特別問你在 投標的現場,你是直接找誰,甚至問你有沒有遇見乙○○, 你回答是說你是找壬○○,沒有碰到乙○○?)那是不同的 標案。...(你在98年6月2日檢察官的訊問筆錄,當時檢察 官問你,93年4月9日,自強國小辦理九年一貫資訊融入數位 教學平台採購案,開標當日壬○○電話聯絡你至自強國小門 口,並且交付給你金華鼎公司的投標資料,是否要你以金華 鼎公司的代表投標,你回答是,請問你有說過這句話嗎?) 有說過,因為我記錯了。...(問:開標當日,壬○○有約 你在自強國小校門口嗎?)沒有,我記錯了。(問:在開標 當日,壬○○有交付給你金華鼎公司的投標資料?)沒有, 我記錯了。(問:在開標當日,壬○○有要求你以金華鼎公 司代表人身分投標?)沒有,我記錯了。(問:當時檢察官 問你時,你為何回答是?)因為時間久遠,我一時想不起來 。(問:你的意思是說因為你記憶不清,但是檢察官這個一 長串說法,就說是?)對。...(問:你那天在茄苳國小是 幫乙○○做什麼工作?)不知道是修繕還是他得標的工程, 我只是去幫他修欄杆。...(問:茄苳國小在哪裡?)八德 那邊,在新興高中的那條路,我沒有記是什麼路。...(問 :茄苳國小跟東門國小應該距離蠻遠的?)蠻遠的,一個在 桃園市,一個在八德市。...(問:所以乙○○是在八德的 茄苳國小,你施工的教室大樓的樓梯欄杆工地現場將標單交 給你?)是的。(問:那個地方離校門口多遠?)可能要走 4、5 分鐘。(所以那個地方很明顯不是校門口?)不是。 」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二第36頁、37至38頁、41頁反面至42 頁、43頁反面、45頁及其反面、46反面頁),對照證人即被 告乙○○調查站時陳稱:我是在校門口將金華鼎公司參標資 料交給他(指庚○○)。我是在開標前一天,桃園縣某國小 工地現場當面跟他說等語(偵卷卷三第158頁),後稱:庚 ○○只有幫承包過兩次鐵工工程,但是自強國小九年一貫的 標案,因為我事先從洪處得知壬○○會出來投標,所以我就 叫洪代替我參與投標,我的意思是說叫洪跟我一起去門口如 果有看到黃,就叫洪進去了我不便跟黃照面等語(偵卷卷三 第167頁),相互比對,查:A.2人對於交付地點之南轅北轍 ,且依乙○○所述,先稱在開標前一天,事先將開標資料交 與庚○○,後改稱在開標日與庚○○在門口看壬○○是否有 來開標,兩者情境亦顯有不同,前後不一;B.參與採購案之 開標,除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外,一般都由公司主管階級或 負責之承辦人員代表出席,倘開標結果,參標者出價相同時 ,得隨時掌控狀況比、減價,或與業主進行議價,此乃常情 ,證人陳榮財於原審亦如是證述(原審訴字卷卷四第75頁) ,然庚○○非乙○○所營金華鼎公司之員工,且與乙○○往 來並不頻繁,甚無任何私交,乙○○果若有投標意願,豈會 將此成敗交由非公司員工之庚○○代行,毫不關心開標結果 ,顯非事理之常。C.參以證人庚○○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你剛剛講說你有點混淆,把另外一個標案,是由壬 ○○交給你標單的事情,誤記為本案,其實本案標單是乙○ ○交給你的,而且是在開標前一天?)是。(問:另外一個 標案,也不是在開標當天,而是開標前一天?)是的。(問 :另外那個標案,壬○○在開標的前一天,壬○○在什麼地 方將標單交給你?)好像也是在工地上。...(問:哪個學 校的工地?)好像是東門國小。(問:東門國小在哪裡?) 在桃園市○○路還是東國路。...(問:壬○○把標單交給 你,請你代為投標的那個標案是哪個單位的哪個標案?)好 像也是自強國小的。(問:什麼標案?)好像是戶外。(問 :戶外的什麼標案?)學校遊戲器材、採光罩。(問:那件 標案你有代表壬○○去參與開標過程?)有。(問:所以壬 ○○沒有去,是你去的,你代表壬○○的倢宇多公司?)我 是代表樂滿鑫公司。(問:那件壬○○把標單給你,請你代 投,投標廠商是倢宇多公司還是樂滿鑫公司?)是樂滿鑫公 司。」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二第44至46頁),既然自強國小 之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係以樂滿鑫名義參與投標、開標,雖 為壬○○所主導,但樂滿鑫公司依照庚○○之說法,乃為其 與壬○○等人所合資成立(雖其後改稱為鍾昭國所設立,並 非可採,詳如後述),理應知悉投標之相關細節,而其僅一 次代表金華鼎公司參與開標,且交付地點亦不相同,豈有混 淆之虞;再者,經原審就此依職權追問,其乃一時語塞,後 以忘記了一詞帶過(原審訴字卷卷二第48頁),情窘心虛之 情畢見。D.第一採購案開標日即93年4月9日前,無論是金華 鼎公司或是乙○○、丁○○共同投資經營之錞鑽公司(認定 理由詳見如後),悉無在桃園縣八德市茄苳國民小學有承包 任何公共工程施作,而庚○○所言承作之桃園縣桃園市東門 國民小學早於92年2月28日即驗收通過,與第一、二採購案 毫無瓜葛。綜此,堪認庚○○、乙○○前揭所言,乃串飾虛 捏之詞,不足採信。 ②至被告乙○○之辯護人辯稱:茄苳國民小學之「環境衛生及 環保改善工程」乃被告乙○○所營之沅泰峰公司得標承作, 遇見庚○○應係該工程3年之保固期間內等語(原審訴字卷 十第121頁、卷十二第162頁),然該標案係以沅泰峰公司名 義得標承作,而庚○○所認識及交易之對象均為金華鼎公司 ,未曾提及此公司名稱;縱庚○○曾施作沅泰峰公司所分包 之工項,然該標案係在92年2月28日決標,履約期限是92 年 4月20日(原審訴字卷卷十二第122、123頁),而第一採購 案係發生在93年4月間,2者時間點迥然有別,既然乙○○將 欄杆修繕工程分包予庚○○施作,而庚○○從事工程之施作 多年(偵卷卷三第206正反頁),理應對施作期間與保固期 間清楚區分,倘若此時係為保固期間之修繕,何以庚○○對 於保固期間一事隻字未提,是辯護人前揭所辯,不足為被告 乙○○有利之認定。 ③徵諸證人庚○○於調查站、偵訊時均一致陳稱:我記得在開 標當天早上壬○○約我到自強國小去,壬○○開標前將金華 鼎公司的投標資料交給我,叫我代表金華鼎公司出席投標, 我只知道金華鼎主要是從事廁所改善工程,之前我有和這間 公司配合過,不過本次投標我並沒有跟該公司任何人接觸過 ,我主要是聽壬○○的指示,當作是幫朋友的忙。我確定是 由壬○○於投標當天上午7點半至8點左右,以行動電話通知 我前去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小進行參標,我也用行動電話告 知他我會到場參標。我到現場時是直接與壬○○會合,之後 壬○○將投標文件交給我後我們就一起進入開標現場,我並 沒有碰到乙○○等語(偵卷卷三第210正反頁、244頁),若 非確有其事,其焉能以肯定語氣明確詳述壬○○交付之過程 、時間、地點,且未與乙○○本人有所接觸等情,是上揭所 言,乃尚未與被告壬○○、乙○○等人有所接觸,自無受他 人干擾、污染之虞,應非子虛,自較其於原審審理時更易其 詞所述為真,而可採信。 ④再衡以被告乙○○如何訪價乙端,其於偵訊時陳稱:會請自 強國小提供廠商的名稱進行訪價等語(偵卷卷三第162頁、 偵卷卷四第117頁),可見其並不瞭解、熟悉該採購案之各 項價格,究否具與其他廠商競標之能力,即非無疑;甚者, 業主再如何膽大妄為,亦無法公然透露廠商名稱裨投標廠商 進行訪價,益徵第一採購案之投標價格非被告乙○○所為, 且細繹第一採購案所附預算書之訪價廠商,其中赫見金華鼎 公司之報價單(原審訴字卷卷七第192頁反面),但被告乙 ○○根本不熟悉該採購案之施作內容,遑論價格之取捨,可 認此亦非被告乙○○所為,而依照庚○○於調查站、偵訊時 所述,應係壬○○所負責處理至明。 ⑻被告壬○○與鍾昭國等人之關係: ①被告壬○○於接受調查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之初,對於其 與庚○○、樂滿鑫公司之關係,極於撇清,且稱不知道或不 認識黃驊公司、科儀公司、凌青公司、丙○○等語(偵卷卷 第145反面至146、152頁),後經檢察官就倢宇多公司員工 呂文德、劉秀蘭、王李鳳3人於94年間成為樂滿鑫公司員工 ,其方吐實認識樂滿鑫公司(偵卷卷三第153頁),復於原 審審理時方坦承認識凌青公司、丙○○、庚○○、乙○○等 人(原審訴字卷卷二第110至111頁反面)。而被告己○○則 於調查站詢問時即坦稱:凌青公司與倢宇多公司、樂滿鑫公 司均有業務往來,錞鑽、樂滿鑫公司、金華鼎公司都是透過 壬○○介紹的等語(偵卷卷四第11、24頁);被告乙○○於 偵訊時坦承:我認識壬○○很多年了等語(偵卷卷三第164 頁)。此外,原倢宇多公司員工呂文德、劉秀蘭、王李鳳分 別於92、93、94年間至樂滿鑫公司任職,有渠等之任職單位 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偵卷卷一第112至114頁)。 ②被告壬○○與樂滿鑫公司之關係: A.證人庚○○於調查站陳稱:我於88、9 年間認識從事裝潢的 壬○○,他承包的案件若有屬於鐵窗、採光罩等項目都是由 我承作,我知道他的公司原本最初叫做倢宇多公司,後來改 名為倢宇多公司,另外我跟他有合夥投資樂滿鑫公司,樂滿 鑫公司資本額500 萬元,其中我與壬○○各出資150 萬元、 尹靜蘭出資200 萬元,公司清算結束後我與壬○○領回40多 萬元,尹靜蘭大概領回60萬元。樂滿鑫的營業額大部分都是 政府採購案件,因為都是需要開立發票,另外不需要開立發 票的案件都由我自行承作,當初成立樂滿鑫公司就是想去承 包學校的工程案件,當初壬○○有承包很多學校的工程案件 ,有熟悉的門路與管道,所以他才找我跟他原本配合的會計 尹靜蘭一起成立樂滿鑫公司,公司基本上分成3 部分,分別 為由壬○○負責業務、尹靜蘭負責財務、我負責工程部分。 樂滿鑫公司的大小章及印鑑章平常都是由尹靜蘭保管,她如 果有需要動支的話會先自行處理,事後再知會我即可。樂滿 鑫公司所抓的利潤是壬○○負責的等語(偵卷卷三第207正 反面、208反面、211頁),在證人鍾昭國尚未到庭作證之前 (即99年11月5日之前),其於原審審理時亦如是證述,詳 如前述,對於樂滿鑫公司成立之目的、出資金額、出資者之 負責業務範圍均鉅細靡遺地描述,酌以證人宋新文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問:樂滿鑫公司你有沒有接觸?)有開發票 給這個公司,這個公司是倢宇多叫我們開給哪家公司就開給 哪家公司。(問:叫你開給誰、開給誰,都是誰叫你開的? )都是倢宇多公司的小姐。(問:倢宇多公司在生意上,你 都是跟誰接觸?)都是跟黃先生還有一個小姐。(問:黃先 生是指誰?)應該是壬○○。」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二第 80 反面至81頁),樂滿鑫公司若非被告壬○○所合資經營 ,其何能要求他人以抬頭為樂滿鑫公司之名義開立發票,而 證人宋新文所述之該名小姐,按照證人尹靜蘭於原審審理時 所述,即為其本人無訛(原審訴字卷卷二第187頁),足見 樂滿鑫公司應為壬○○、尹靜蘭、庚○○等人所合資經營, 信而有徵。至證人即壬○○之女友尹靜蘭雖否認其與壬○○ 有出資樂滿鑫公司之情,但從其於調查站及偵訊時均陳稱有 在樂滿鑫公司從事記帳及繕打估價單等語(偵卷卷四第30、 45頁),核與庚○○所述相符,而其於原審審理時否認與庚 ○○合夥投資樂滿鑫公司,顯係不願牽涉其中,所為避就之 詞,不足為憑。 B.證人鍾昭國於99年11月5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什麼 生意?)樂滿鑫公司的生意。...(問:樂滿鑫公司有無員 工?)沒有。」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二第139正反頁),經 此證述後,庚○○、丙○○、壬○○、尹靜蘭等人隨之不約 而同一致改稱樂滿鑫公司為鍾昭國所有等語(原審訴字卷卷 二第192頁反面、卷五第50頁正反面、120頁正反面、卷九第 135、117反面至118反面頁、卷八第61至68頁反面),然而 a.經營公司並非不可告人之事,倘確為其所經營,他人何須 刻意隱而不宣。b.倘樂滿鑫非庚○○所投資經營,其何須身 攬其責,主張為其所有。c.佐以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我跟鍾昭國碰面都是桃園市○○路6樓等語(原審訴字 卷卷九第135正反面頁),而該址即恰為其於調查站所陳: 壬○○的公司我去過,就在桃園市○○路上,只有一間辦公 室,在6樓等語相符(偵卷卷三第195頁),足見樂滿鑫公司 亦為壬○○所有甚明。 ③被告壬○○與鍾昭國之關係: 茲鍾昭國是否擔任公司負責人乙節,證人即被告壬○○先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他好像沒有開公司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二 第121頁反面),復改稱:樂滿鑫公司應該是他的等語(原 審訴字卷卷二第122頁反面);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所以鍾昭國除了樂滿鑫公司以外,還有其他的公司?) 我沒有跟他討論過這些事情,我最主要是大家有工作可做最 重要,這是他的事情」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八第67頁反面) ;再經鍾昭國到庭表示添佑公司為其所有後,壬○○又證稱 :「(問:添佑公司你是否知道?)是鍾昭國的」等語(原 審訴字卷卷十二第94反面頁),說法一變再變。查,添佑公 司與鍾昭國間之關係,證人鍾昭國於原審審理時坦言添佑公 司為其所有(原審訴字卷卷十第68頁反面),且其所營之添 佑公司曾參與第一採購案規劃階段,由設計單位向其索取報 價(原審訴字卷卷七第206頁),然證人鍾昭國究有無算標 之能力,依其於原審審理時所述:「(問;添佑公司你說是 電腦公司?)資訊類科都有。...(問:你們3C產品都有在 賣?)都有。(問:3C是哪三個C?)這個我不太知道。... (問:這種規劃、報價的內容,你們做得出來?)沒辦法寫 。(問:這份報價資料是誰幫你們捉刀的?)報價報那麼多 ,我忘記了。...(問:你既然說你們寫不出來這種報價單 ,那是何人幫你們捉刀的?)這有可能我自己用的。(問: 你寫得出來?)訪價一下就好了。(問:這內容是訪價嗎? 你寫得出來嗎?)這個記不清楚,這個我有報價過。(問: 誰幫你們捉刀的?)我記不清楚。(問:還是說你只是借用 添佑公司的名義蓋個章而已,誰做的,你不管?)那麼久了 ,我記不清楚。(問:是壬○○給你蓋章的?)不可能。( 問:己○○?)真的想不起來,因為報價很多。...(問: 是不是丙○○?)記不起來。(問:這個內容是根據傳亞公 司的產品,還是根據丙○○科儀公司的產品性質、功能、配 備去寫的?)語言教室那時候配合廠商很多。(問:我問的 是這份【指原審訴字卷卷七第206頁】?)這我看不懂。」 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第68反面至72頁),坦言對於報價單 之內容看不懂,沒有辦法寫出來,且早於審理之初,即證稱 不知道「九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教學設備」之標案(原審訴 字卷卷二第137頁),則該報價單自非其所能製作,而僅蓋 上添佑公司之橡皮圖章罷矣,至該報價單乃何人所為,則僅 以不記得一語搪塞,然參以被告壬○○於原審羈押訊問時自 承:我要補充鍾昭國部分,我先認識鍾昭國,他再介紹樂滿 鑫公司的庚○○跟我認識,我在一個地板工程認識鍾昭國, 他在南崁上班,他有跟我要一起經營公司,我去申請公司, 他協助我,因為他認識的人比較多等語(原審聲羈字卷第18 頁反面),復酌之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鍾昭國是 樂滿鑫公司,我跟鍾昭國碰面都是在中山路的6樓,交易的 對象好像有倢宇多公司,可是是鍾昭國來訂貨等語(原審訴 字卷卷九第135正反面頁),由此益見倢宇多公司、樂滿鑫 公司雖為被告壬○○所有,但鍾昭國與該二家公司顯有極為 緊密之關係並經授權而可任意使用倢宇多公司、樂滿鑫公司 ;相對地,鍾昭國所營之添佑公司(原審訴字卷卷十一第30 頁之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亦配合被告壬○○使用 (但第一採購案依卷內各項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鍾昭國確有參 與且知情),堪至灼然。 3、準此以言,由前揭所列之事證,已足堪認定被告壬○○透過 其與丙○○、己○○、庚○○、乙○○間之往來關係,央請 被告丙○○以其實際經營之科儀企業社所平行輸入之語言教 室設備當作第一採購案規劃、設計之參考,並由其實際負責 、主導規劃、設計內容,再委由被告己○○擔任該採購案之 無償規劃、設計、監造廠商,且為增加參與投標廠商之家數 ,提高決標及得標之機會,遂共同謀議除以倢宇多公司之名 義參與投標外,並由被告丙○○以黃驊公司名義參與陪標, 另經被告乙○○之同意以金華鼎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而由被 告庚○○代表參與開標等情,堪可認定。據此,被告壬○○ 、丙○○、乙○○間,就陪標乙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另被告丙○○、壬○○間,就規避「提供規劃、設計服務 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 」之規定此事,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被告己○○僅 掛名擔任設計、規劃廠商即可坐享6萬元之報酬,,是其對 實際負責、主導設計、規劃內容之丙○○不願具名之原委, 勢必向壬○○究明探清俾定奪是否配合參與,況其又須出面 任審標之責,則其赫見實際負責、主導設計、規劃案之丙○ ○所經營之黃驊公司亦為參與投標廠商之一,竟默不作聲 ,任之參標,由是顯見其對該標案之箇中暗藏玄機、蹊蹺, 早已了然於胸,稽此,其對該標案所現之各項不軌之舉,與 壬○○等人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又庚○○既係由 壬○○授意出面代表金華鼎公司參與投標,既非經公司負責 人乙○○委任,顯未經授權於必要時可為標價之磋商,是此 益徵其明知金華鼎公司僅單純陪標而無實際投標之意,從而 就陪標部分,其與壬○○等人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 認無疑。 ㈡、第二、三採購案部分(即被告壬○○、丙○○、丁○○部分 ) 1、自強國小為辦理「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委由宏築公司無 償規劃、設計、監造等事宜,並於93年6 月1 日上午8 時10 分許,召開自強國小採購會議,由校長辛○○擔任會議主席 ,紀錄為甲○○,作成基於各項安全顧慮,且尚無合適之替 代安裝位置,本案暫不辦理之結論。復於93年6 月17日上午 8 時20分許,再度召開採購小組會議,仍由辛○○擔任會議 主席,紀錄為甲○○,會議達成為提供兒童遊戲設施專案申 請縣府補助,並加強遊戲安全之教育與宣導之決議。於93年 6 月間與宏築公司簽訂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戶外遊戲 設施規劃設計委任書,並由甲○○於93年6 月17日檢附宏築 公司所提供之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戶外遊戲設施」 預算書及分別由桃園縣議員呂學記、萬美玲向桃園縣政府申 請補助自強國小辦理戶外遊戲設施設備購置補助金額各200 萬元之申請書,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補助經費,經桃園縣政府 於93年7 月6 日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補助400 萬元辦理「戶外遊戲設施」。自強國小於93年7 月6 日辦理 「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之公告,樂滿鑫公司、錞鑽公司及 黃驊公司分別於93年7 月22日下午4 時58分許、4 時57分許 、4 時53分許遞交投標資料,於93年7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 許辦理開標,當日由庚○○代表樂滿鑫公司、不詳之人代表 錞鑽公司、劉建村代表黃驊公司等投標廠商參標。開標後, 由樂滿鑫公司以3,970,000 元得標等情,有樂滿鑫公司寄送 信封、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底價單、桃園縣龜山鄉自 強國民小學開標/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桃園縣龜山鄉自 強國民小學參加戶外遊戲設施投標廠商代表簽到簿錞鑽公司 寄送信封、黃驊公司寄送信封、桃園縣政府93年7 月6 日府 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戶外 遊戲設施預算書、委任書、九十三年度地方建設補助款申請 表、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桃園縣自強國民小學93年6 月 17日強小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九十三年度地方建設補助 款申請表、桃園縣議員呂學記、萬美玲填具之申請書、自強 國小93年6 月17日採購小組會議、自強國小93年6 月1 日採 購小組會議、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戶外遊戲設施規劃 設計委任書等件(原審訴字卷卷六第106、110至112、132、 150、179反面、202至226頁)在卷可按;另龜山國小為辦理 「改善校園周邊設備」採購案,委由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無償 規劃、設計、監造等事宜,並於93年1月2日與大偉建築師事 務所簽訂桃園縣龜山鄉龜山國民小學93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 備工程委任契約書,並由總務主任伍賢龍於93 年1月16日檢 附大偉建築師事務所所提供後由其循校內格式所製之桃園縣 龜山鄉龜山國民小學「改善校園周(誤繕為『週』)邊設備 」預算書及分別由桃園縣議員呂學記、陳志謀向桃園縣政府 申請補助龜山國小辦理改善校園週邊設備補助金額各200萬 、250萬元之申請書,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補助經費,經桃園 縣政府於93年3月17日以府教國字第00000000 00號函同意補 助450萬元辦理「改善校園周邊設備」。龜山國小於93年3月 29日辦理「九十三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備」採購案之公告, 樂滿鑫公司、錞鑽公司及黃驊公司分別遞交投標資料,於93 年4月15日上午9時許辦理開標,當日由庚○○代表樂滿鑫公 司、不詳之人代表錞鑽公司、劉建村代表黃驊公司等投標廠 商參標。開標後,由樂滿鑫公司以4,475, 000元得標等情, 有改善校園週邊設備預算書、桃園縣議員陳志謀、呂學記填 具之申請書、桃園縣龜山鄉龜山國民小學九十三年度改善校 園週邊設備工程委任契約書、宏築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樂滿 鑫公司出具之報價單、桃園縣政府93年3 月17日府教國字第 0000000000號函、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桃園縣龜山鄉龜 山國民小學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桃園縣龜山鄉 龜山國小辦理「九十三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備」第一次公開 招標開標廠商簽到簿、決標公告、底價單等件(原審訴字卷 卷六第3至43、77頁),並為被告壬○○、丙○○、丁○○ 等人所不爭執,堪認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2、第二、三採購案之緣起至樂滿鑫公司得標承作之整個過程均 在被告壬○○操控之中 ⑴第二採購案之規劃、設計者究為何人: ①證人宋新文乃宏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確曾至自強國小丈 量為關於戶外遊戲設施之施作現場,為其於調查站及偵訊時 陳述明確,但卻否認其有與自強國小簽署無償設計監造委任 書之情(偵卷卷四第79反面、81及其反面、82及其反面、10 7頁)。然查: A.證人宋新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提示偵卷卷四第 85 至87頁)】上該文件上面有記載兩筆倢宇多公司,一個 是93 年8月12日,一個是93年5月10日,這是不是指倢宇多 公司有來跟貴公司訂貨?)這個是倢宇多公司向我們進貨, 我們要向倢宇多公司請款的部分。...(問:請看前一頁, 上面有倢宇多,括弧,什麼國小,兩筆都有各自括弧,一個 是自強國小,一個是龜山國小,這是否指安裝的地點?)沒 有錯,一般我們出貨安裝,配合當地我們去施工,地點都是 由當地的人去指定是在哪個地方。...(問:你是跟倢宇多 公司的何人接洽?)跟一位黃先生,後面很少再碰面。(問 :你的公司是位於臺南?)是的。(問:倢宇多公司的黃先 生他會親自到臺南找你,或者是你親自上來找他?)黃先生 到台南來找我。(問:於偵查時你有跟偵查檢察官說你曾經 到自強國小去丈量過,請詳述詳情?)好像是一個邊坡的旁 邊。黃先生那時候要我去看一下場地,我就去學校,先去找 主任,找不到再找校長。我那天先要找總務主任,但是哪一 位我沒有印象,找不到主任,學校方面有一個人帶我去看場 地,那個人是誰我不知道,看完場地之後回來我就繪一個圖 形。(問:誰跟你說要繪一個圖形,告訴你預算多少,安裝 多少,要多少遊戲器材?)都是黃先生告訴我的。(問:後 來你有實際去自強國小安裝?)師傅有上去安裝。(問:所 以黃先生有跟宏築公司購買遊戲器材安裝在自強國小的校園 裡?)有。...(問:你去看邊坡,且有丈量尺寸的這次, 黃先生有無向你訂貨安裝在自強國小,就是邊坡那些遊戲器 材?)沒有,還沒有。...(問:【提示偵卷卷四第85頁至 第99頁】如果這個是你親自寫的,第99頁的預算表,你有無 印象?)這個部分不是我估價的。(問:請確認第89頁,一 樣也是宏築公司的估價表,這是否是你自己親自估價的?) 項目的話是我們公司做的,這個單價不是我寫的。...(問 :第89 頁的標案,表示在龜山國小或者是自強國小的標案 裡面,你並不是完全沒有參與?)在招標之前,我們有提供 那些資料給黃先生做參考。...(問:第99頁的項目是否也 是你們提供的?)第98頁的項目是我們提供的,至於第99頁 的部分,前面十項是我們提供的,其餘的不是我們提供的。 (問:你是否知道黃先生是哪間公司的人,或者是哪個單位 的人?)黃先生有給我一張名片,就是寫倢宇多公司。(問 :除了黃先生聯絡你去自強國小以外,有無任何其他自強國 小的人聯絡你去自強國小丈量或推銷產品?)沒有。(問: 你方才回答檢察官說黃先生叫你去學校,你是先找總務主任 ,找不到,所以才找校長?)是的。...(問:那天去丈量 的目的是要做什麼?)最主要是因為要施作之前都要去丈量 場地,看那個產品能否擺在那個位置。(問:所以就是去看 施工的場地、大小?)是的。(問:你在丈量後有沒有繪圖 ?)有。(問:有無跟校方報價?)沒有。(問:你去丈量 的時候,除了黃先生指示你之外,你有打算投標本標案嗎? )沒有。...(問:【提示偵卷卷四第82及其反面頁】請看 第82頁反面的第一行,你說你有寄你們公司的圖說資料給學 校,這是你在調查時的陳述,所以你在前往丈量前,就已經 有將你們公司的圖說資料寄給學校?)這個應該是在丈量之 前,因為時間已久,我記不起來,一般我要去丈量之前,學 校會先跟我們要資料,我們會先寄給他們。...(問:你剛 剛為何一直回答辯護人說你是在招標以前去丈量,既然你連 招標公告都不知道,你怎麼知道丈量是在招標公告以前?) 遊戲設施要做之前,這個要分幾個動作,金額大的話都是要 招標,要做這個遊戲設施之前都要先去丈量場地,這個遊樂 設施能否擺進這個場地。到底何時要招標,這個我不了解。 (問:你怎麼知道只有你去丈量過?)這個就是要我們專業 的人去做專業的工作。(問:臺灣只有你這家廠商能做專業 的工作?)這個部分是黃先生交代我去找學校的。(問:我 要問的是,要先丈量才能去招標這部分我理解,但是你是如 何判斷出你自己在作的丈量就是學校招標以前的丈量?)事 實就是這樣。...(問:93年自強國小的戶外遊戲設施,你 們公司到底有無提供貨物?)這個產品不是我們公司的產品 ,是另外一家公司的產品,因為我們公司只是做仿木,做仿 木的遊戲,自強國小那一組是鋼管。...(問:即便這個貨 不是你們公司做的,但是是你們出貨給倢宇多公司,由倢宇 多公司指定安裝到自強國小的嗎?)是的。(問:你在98年 6月19日作筆錄時,你大概的意思是你去現場丈量尺寸,後 來沒有接到自強國小的聯繫,你便沒有再跟自強國小聯繫。 從語意觀之,之後你就沒有再做任何的動作,是這樣嗎?) 我們丈量完之後,就把設計圖交給黃先生了。...(問:為 何你在調查局時,你回答調查員跟檢察官,你說自強國小邊 坡上面的遊戲器材不是你們公司的?)那個不是我們公司的 產品,是我另外一個朋友的產品。(問:是誰的產品?)因 為我只認識黃先生,貨款全部都是歸屬在我們公司,所以我 們小姐才會誤以為是塑膠仿木。事實上這個產品是另外一家 公司出貨的,只是是我們公司的師傅去安裝的。(問:所以 貨是你們公司出的,還是純粹去做貨款而已?)我一直強調 我們公司是做仿木,這批貨出的貨是鋼管,鋼管我們沒有貨 ,所以要去調貨,找配合廠商去出貨。貨款部分因為他跟黃 先生不認識,所以貨款通通歸屬在我們這邊。所以才會有向 他請款這麼多金額在這邊。(問:所以還是倢宇多公司跟宏 築購買了一批貨,只是這批貨是你去跟朋友調過來的?)是 的。(問:【提示龜山自強國小戶外遊戲設施工程書(原審 卷卷三第73頁反面以後】這些圖說是否是宏築公司提供的? )這個是我們公司轉手給黃先生的,我們請專門在做這個的 公司出貨給我們宏築公司,我們再轉手給黃先生。...(問 :你剛剛提到了好幾次專業設計,你是以專業設計的角色去 自強國小做丈量?)是的。(問:你是在替自強國小的戶外 遊戲設施做專業設計?)應該不是專業設計,是要做這種遊 戲設施,要做之前,一定要去現場丈量。(問:你是不是幫 自強國小做規劃、設計?)我當初做這個設計圖是要給學校 做以後投標等等的參考。(問:所謂的投標,是指競標廠商 要去投標時須要拿這個圖過去,還是說自強國小要開這個標 案,但是需要哪些東西,要有圖,所以這個圖就是構成標案 的內容?)應該是學校他們要作為標案的參考。(問:換句 話說,在還沒有招標之前,學校本身有採購的需求,但是採 購的細目、項目、內容如何,需要由廠商來幫他們設計,你 做這個設計圖,就是供學校將來決定標案內容的一個參考的 圖,對不對?)是的。(問:在卷內自強國小的委任設計廠 商就是你們宏築公司,你又到學校去做了這樣的規劃設計, 究竟你們宏築公司是否是委任設計廠商?)到設計圖完成之 後,後面的動作我就不了解了。...(問:你剛才對設置的 說法前後矛盾,你在檢察官那邊是說不是你設置,現在又說 是你設置,你剛才一開始說有設置,現在又說沒有,你是不 是在隱瞞什麼事情,或是在規避什麼責任?)我在回答檢察 官問的關於安裝人員的部分,我在思考這個部分是不是我們 公司派人員去安裝的,假若是我們公司安裝的話,我都會了 解啊。所以這是我在這邊回答的一個錯誤。...(問:這不 是你自己說的,你剛剛不是說的活靈活現的,說你們公司沒 有鋼管這種東西,是你跟朋友調貨,因為你們是對倢宇多公 司,所以是你們收貨款,倢宇多公司貨款是給你們?)事實 上就是這樣。(問:真的是這樣嗎,真的是你跟朋友的公司 調貨的嗎?)是的。(問:到底是誰安裝的?)安裝到底是 我那個朋友派人來,還是我們自己的師傅,那個時間真的忘 記了。(問:即便是你跟你朋友公司調貨,按照你的說法也 是你對倢宇多公司,沒錯吧?)是。...(問:起碼是倢宇 多公司叫你到自強國小安裝吧?)是的。...(問:那為何 你在調查局時會說『經我今日到現場勘查確定,自強國小之 戶外遊樂設施採購案的兒童遊樂設施,宏築公司並無參與任 何出貨與安裝』為何會這樣說?)當初是問我這個貨是不是 我們公司出的。我所謂的出貨,是由我們公司的工廠直接出 出去。(問:我剛剛問你說你跟別的公司調貨出貨給倢宇多 公司,算不算你公司出貨,你自己也說是,這個也是我們商 場上慣用的出貨定義,你也了解得很清楚,為何你要在調查 站說不是你們公司出的貨?)出貨不是由我們公司的工廠直 接出出去,而是由我朋友出貨到倢宇多公司指定的自強國小 。...(問:同行的朋友就是哪一家?)我只記得是在桃園 。(問:公司名稱為何?)有兩家公司名稱,不是克里夫蘭 就是亞特蘭大。(問:這兩家公司原本就跟你有合作,還是 有人幫你介紹,專為做這筆生意而跟這兩家公司其中之一採 購?)我們偶爾都有在配合。(問:所以在這批交易之前, 跟這兩家公司就有生意往來了?)是。...(問:黃先生跟 你說自強國小要做什麼樣的設施用意何在,要跟你採購嗎, 要請你報價嗎,還是有其他用意?)最主要是要請我報價。 (問:所以簡單講,黃先生跟你說自強國小要做什麼東西, 然後請你報價給他,你跟他說這個要到現場去做實際丈量才 有辦法,所以你才過去丈量?)是。(問:所以你去做丈量 完畢之後,有畫了設計圖,你交給黃先生的,除了這個設計 圖之外有無報價單、價格分析表或估價表等?)有。(問: 你剛剛講一般政府的採購案在之前都要先去丈量,這個丈量 是要去參與競標的廠商看到招標公告後,為了參與競標,詳 細估價他競標的價格跟成本分析,所以需要去丈量;還是根 本就不是,還是在決定招標公告之前的先行作業,就需要丈 量?)投標的廠商不必到現場去。(問:所以投標廠商根據 招標公告的內容就可以去估算自己本身投標的價格和成本作 為投標價格的決定之用,沒有丈量的必要?)是的。...( 問:你剛剛說參與投標的廠商不需要到現場丈量,這件事情 你是怎麼知道的?)因為有些場地的問題,去丈量完之後看 這個遊樂設施符不符合這個場地。所以要做之前一定要勘查 跟丈量場地。其他廠商要投標的話,因為已經規劃在這個框 框裡面,其他廠商應該就不用再去看那個場地。有些比較仔 細的廠商他還是會跑去看。(問:所以你還是說決定採購之 前,就必須把採購的內容先決定好,如何決定採購內容,事 先一定要經過丈量,才知道這個範圍內可以容納哪些設施? )是。...(問:不管有沒有採用你的丈量資料,你去做丈 量的目的,是否是要給學校做為將來要採購的一個依據?) 這個應該是當事人跟學校的關係。(問:你所指的當事人是 誰?)比如說是黃先生跟學校,學校委託他要做設計設施還 是怎樣,這個我不了解。一般我們是,你要做遊戲設施,你 場地給我們,我們去丈量場地,會畫設計圖給他。(問:如 果學校採用的話,後續的作業為何?)哪個包商標到了,他 們會來向我們詢價。(問:簡單來說,如果你的設計圖,甚 至你的估價,你的丈量分析被學校採用了,就會變成一個招 標的內容?)是。(問:將來競標的廠商就是根據這個內容 來競標?)是。...(問:請回頭看今日在庭的被告,有關 你賣遊戲器材給倢宇多公司,甚至倢宇多公司請你幫他們去 做規劃、提供預算圖說,甚至於你到自強國小去仗量、會勘 ,這整個過程中,這些被告你接觸過哪些人?)黃先生【指 壬○○】,其他應該都沒有接觸過。」等語明確(原審訴字 卷卷四第10反面至24頁、卷十二第81頁)。 B.稽諸證人宋新文上揭證言可析:a.證人宋新文在自強國小辦 理第二採購案之前,即應黃先生之邀,前去現場丈量,丈量 後即將設計圖、報價單等交予黃先生,而其所指之黃先生即 為被告壬○○(偵卷卷四第82反面、94頁、原審訴字卷卷十 二第81頁)。b.證人宋新文坦言該採購案預算表內僅單價非 其所提供之資料,然證人宋新文既將該採購案所製作完成之 設計圖、施工項目、估算金額一併交予被告壬○○,則最後 所呈之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之預算總表、分項預算表 (壹)、(貳)中關於金額之載明與其所報之金額有別,則 應係來自於被告壬○○個人之作。c.參與該丈量之目的,按 照證人宋新文之經驗,係作為將來招標之內容,蓋該採購案 即有規劃、設計單位,投標廠商僅須依照招標公告、投標須 知、標單等資料,即可估算施作成本及競標價格,自無至現 場勘查之必要,亦足證此丈量確為規劃、設計單位所須履行 之必要程序。d.該採購案所安裝之產品,雖非宋新文所營之 宏築公司提供,實由其向同業即克里夫蘭、亞特蘭大調貨供 與倢宇多公司,再由其向倢宇多公司請款,此有亞特蘭大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亞特蘭大公司)及克利夫蘭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克利夫蘭公司)93年9月1日出具之統一發票、宏築公 司之出貨月報表等附卷可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偵字 第18092號卷【下稱偵卷】第82頁、偵卷卷四第86頁)。e. 細究亞特蘭大、克利夫蘭公司所出具之統一發票,品名皆 為「遊具」,金額總計50萬元,反觀宏築公司之出貨月報表 就「93年8 月12日倢宇多(自強國小)塑膠仿木遊具」金額 為675,000 元」,高出亞特蘭大等公司所請之價格甚多,而 證人宋新文亦一再表示因該公司並沒有鋼管材質,故向同業 調貨,可見證人宋新文向倢宇多請款部分,除賺取差價外, 應含有安裝費用。至其於偵查中所述該產品非其所安裝一詞 (偵卷卷四第106頁),就此經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其於原 審審理中之答覆亦前後反覆,然基於上述理由,應認證人宋 新文所言是由其公司的師傅去安裝等語,較為可採。由此堪 徵,證人宋新文於自強國小辦理第二採購案前即應被告壬○ ○之邀,前往現場勘查丈量,並於丈量後提供設計圖、估價 單等相關資料與被告壬○○,故該採購案之規劃、設計者, 實乃證人宋新文,嗣自強國小遂依該等文件及議員之申請書 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經費補助辦理第二採購案之招標,得標承 作之廠商樂滿鑫公司所施用之產品係源自於與證人宋新文所 營公司具有合作關係之亞特蘭大公司及克利夫蘭公司等節, 成理可信。 ②證人即被告甲○○對於被告壬○○之角色及該採購案之發生 時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這個標案當時是怎麼來 的?)這個標案一開始是校長跟我說他要爭取議員款來做戶 外遊戲設施,所以我才會知道校長有這個構想。...(問: 這個紀錄【指偵卷卷一第57頁】上面有一個討論一,戶外遊 戲設施規劃案,草圖如附件,所以在採購會議上的時候有拿 到規劃案的草圖?)是,在開會之前校長跟我說要召開採購 會議,校長同時也跟我說本案由宏築公司來免費規劃、設計 ,然後就拿設計圖給我,叫我影印給採購會議的同仁。所以 開會的時候是有拿著草圖聽校長說明。(問:所以在93年6 月1日開會之前,你都不知道有這個規劃、設計,也不知道 有宏築公司?)在開會之前校長有跟我說明本案是由宏築公 司免費無償規劃設計。...(問:在還沒有決定要開這個會 之前,你是否知道宏築公司要做戶外遊戲設施?)我知道校 長有要做戶外遊戲設施的這個構想,但是相關的內容都還沒 有很明確,是開會前校長才跟我說本案是由宏築公司規劃設 計,也給我遊戲設計的設計圖,交代我去影印,然後在開會 的時候使用。(問:你第一次接觸到宏築公司是接觸到該公 司的哪一位,是在何種情況下接觸?)在第二次採購會議的 時候,後來本案要決定辦理時,校長就催促我趕快報府申請 經費。那一天校長就帶壬○○來,並且帶了宏築公司相關的 預算書和相關資料,要我彙整起來報府申請經費用。(問: 是指第59頁會議記錄上記載的這個時間嗎?)是的,就是93 年6月17日的會議記錄之後。(問:請大概說明當時的情況 ?)93年6月17日這個會議之後,校長就決定要辦理這個案 件,校長就很積極很匆促的叫我趕快送公文申請經費,可是 什麼都沒有。隔沒多久校長就帶壬○○到總務處把相關的資 料交給我,叫我趕快彙整報府申請經費。(問:這個函【指 偵卷卷一第61頁】是你發的?)是的,這個公文是我擬的。 (問:請說明上面的哪些文件是壬○○帶來的?)預算書、 議員申請書都是由壬○○帶來的。...(問:這個規劃設計 委任書【指偵卷卷一第54至56頁】,自強國小是何時蓋章, 何時用印?)這些都是在93年6月17日開會以後,在很短的 時間辦理的。(問:你所謂的很短的時間是什麼意思,是指 先蓋好章,你再去送函,還是你先發函之後你再慢慢去蓋章 ?)因為時間很短,那天會議開完,校長就催促我趕快報府 申請。到預算書來的時候,我拿到預算書和議員同意書後, 校長又催促我趕快報府申請。所以我才會在當天就開始擬這 份公文,當天就彙整資料。(問:規劃設計委任書也是同一 天用印?)不是當時做好的,預算書是當時做好的。(問: 規劃設計委任書是什麼時候用印的,是在93年6月17日開會 以前還是以後?)以後。(問:自強國小這個標案驗收時, 你是否在場?)是的。(問:監造單位宏築公司是由誰出席 ?)由壬○○出席。(問:壬○○出席,用宏築公司的章? )是的。...(問:第371頁反面的最後一個答【指偵卷卷三 】,你有說『有一次校長辛○○..有來找我,並表示將代為 規畫、設計、監製及製作預算書,後來宏築公司有提供給我 設計草圖,校長便於93年6月1日召開後續的採購會議』據你 調查時的陳述,這個部分顯然是你有參與這個規劃設計,還 有跟宏築公司的人聯絡,提供給你這個設計草圖,為何跟你 今日回答檢察官的內容不同?)這個部分有一些細節在偵查 階段我沒有講清楚,我在8月19日開庭時,我把事情講清楚 ,我當時有澄清說仔細回想,我只看到校長跟壬○○,並沒 有說議員助理帶著一個自稱宏築公司的人。也就是沒有三個 人。後面就沒有衝突,跟我剛才說的一樣。(問:你剛才回 答檢察官時,你說你第一次看到宏築公司的人員是在93年6 月17日開採購會議之後,但是就你在調查時,你其實是在93 年6月1日採購會議之前,你就有跟宏築公司的人聯絡了?) 是啊,當時是校長跟壬○○兩個人,我剛才有強調,我在8 月19日有把握機會澄清,我並未看到宏築公司的人。當時看 到的是校長跟壬○○。所以這裡所說交給我設計草圖,所以 並不是壬○○或是宏築公司的人交給我,是校長交給我的。 (問:同卷最下面,你在調查時說預算書也都是宏築公司所 製作的,但是你今日說是壬○○拿給你的,為何你對此會有 不同的說法?)我會認為是宏築公司設計的,是因為校長先 告訴我們,這個案子是由宏築公司免費規劃設計,所以我理 所當然就說這個案子是宏築公司規劃設計。只不過規劃設計 的預算書內容是壬○○帶來的,所以我就認為是宏築公司做 的。(問:在93年6月1日採購會議之前,你在調查時說有跟 宏築公司的人聯絡,不管是壬○○或宏築公司的人聯絡,總 之就是跟規劃設計的廠商有聯絡過,是否如此?)我沒有跟 宏築公司聯絡過,所以可能是我那時沒有回應清楚。在這個 案子的設計規劃階段,我並未跟宏築公司的人主動聯絡。 ...(問:可是核對的工作是由你負責,為何你在沒有核對 之前就去向校長詢問,你是核對後發現沒有,才跟校長詢問 ,還是你連核對都沒有就直接去問校長?)我是開標前就問 校長宏築公司是否有人來,壬○○就已經在校長室的會客區 ,校長就指向壬○○。所以我是用跟校長確認的方式,確認 壬○○是代表宏築公司。...(問:驗收時宏築公司的代表 是誰?)壬○○。(問:從設計規劃階段,從開標階段,一 直到驗收階段,只要是宏築公司的代表,就是壬○○?)是 。」等語詳(原審訴字卷卷四第32反面至36反面、96頁) ,參以證人宋新文所述曾至自強國小丈量現場後提供設計圖 、估價單與被告壬○○,並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問:你 去的時候,有說你是宏築公司?)有。(問:校長聽到你們 是宏築公司也沒有很訝異的樣子,好像就知道你們就是遊戲 廠商?)是的。」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二第82頁反面), 而被告辛○○亦不否認確曾陪同證人宋新文丈量一事(原審 訴字卷卷四第25頁反面),另觀諸93年6月1日採購小組會議 之召開即備有草圖(原審訴字卷卷六第223頁),顯見證人 宋新文係在93年6月1日前即至自強國小為丈量之舉,而接觸 者僅為辛○○一人。被告辛○○雖辯稱係在93年6月1日開會 當天才經總務主任說明方知悉宏築公司願意無償為規劃、設 計、監造,而宏築公司派人來丈量,沒有人告知我,我不知 道這個人是誰。我絕對沒有說壬○○就是宏築公司的代表等 語(原審訴字卷卷四第96反面、卷五第38至42頁),然果若 為真,依被告辛○○校長多年,辦理採購案件無數,在不知 他人來意之前,豈有不加以聞問,即隨同陪之丈量校內遊戲 設施之擺放位置之理;尤有甚者,其於調查站接受詢問時, 調查人員僅詢問是否認識宏築公司負責人李秀美或其他員工 一事,其竟不加思索,主動陳稱:在採購案發包之前,宏築 公司男性員工到校長室主動拜訪我,告知我學校有無需要戶 外遊戲設施服務,我表示學校有此設備需求,但是沒有規劃 經費,宏築公司可否無償委託代為規劃設計監造,宏築公司 經我解說後,表示願意無償代為規劃設計監造等語(偵卷卷 三第418頁正反面)。此外,證人宋新文業已證稱其僅有至 自強國小丈量現場,丈量之目的無非是作後續招標所用,而 此舉胥為被告壬○○所指示,且證稱因公司沒有設計營業項 目,不願意擔任設計者,且因工程地點太遠了等語(原審訴 字卷卷四第24正反面頁),稽此,則參與自強國小此採購案 開標、驗收階段之設計監造單位必為他人,且被告壬○○委 請證人宋新文設計規劃並要其供貨等舉,毋是益徵其本身係 為扮演規劃、設計、監造單位之角色,狀至鮮明,堪認該採 購案之開標階段之會辦人員、驗收階段之設計監造單位應係 被告壬○○(原審訴字卷卷六第111、169反面至170反面頁 );又被告辛○○擔任第二採購案開標之主持人,豈有不知 當時自稱宏築公司代表人者為何人之理,足見被告辛○○在 93年6月1日自強國小採購小組會議之前,即已知悉宏築公司 願擔任無償規劃、設計、監造之職,而該宏築公司之代表即 為被告壬○○等情,是其前揭所言,核與事實不符,尚非可 採。準此,證人甲○○指證其於93年6月1日採購小組會議前 ,即經校長辛○○告知該採購案由宏築公司規劃設計,並交 與設計圖委其代為影印檢附於前開會議中。於93年6月17 日 採購小組會議決議後,壬○○即代表宏築公司送交預算書、 議員申請書向桃園縣議員申請經費補助,其並未與宏築公司 之人員有任何聯繫等節,堪予採信。至證人甲○○於調查站 、偵訊時均證稱:校長辛○○與自稱議員助理的男子帶著一 名願意協助本標案無償委託設計的宏築公司人員來找我,並 向我表示本案經費會向議員爭取等語(偵卷卷三第372頁、 405頁),經其於原審審理時就此表示:在調查階段先告訴 我說兩個印文是不同的,所以當時我是非常害怕,對我來說 是非常難堪委屈的事情,所以我是很害怕自己會被起訴,方 於審理時大徹大悟將事情全盤脫出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五第 93至96頁),衡情度理,一般人面臨突如其來一連串之調查 、偵訊,潛藏著緊張、恐慌,害怕自己牽扯其中等複雜之內 心情緒在所難免,且其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述之內容,經本院 一一檢視尚具憑信,是此番心理轉折之解釋,非不可採信。 ③證人即被告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跟鍾昭國認識,我 印象中那時候他常常去大陸,因為他想要娶大陸新娘,他沒 有空就拜託我幫他向宋新文叫貨,他說他回國再來處理。宋 新文跟倢宇多請款,是因為認識我,要針對我,他怕鍾昭國 跑掉會拿不到錢,我說沒有問題,我來負責等語(原審訴字 卷卷八第61正反面頁),惟證人宋新文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表 示不認識鍾昭國(原審訴字卷卷四第17頁),且其至自強國 小丈量、提供設計圖、估價單、調貨等均受被告壬○○所委 ,已經本院認定如前;況迺,證人庚○○於偵訊時證稱:樂 滿鑫公司得標之採購案,校方那邊的校長及總務主任是壬○ ○接洽。我不知道宏築公司為何做無償設計規劃,是壬○○ 接洽的等語(偵卷卷三第245頁),甚質之被告甲○○,其 就此亦表示:93年7月23日自強國小戶外遊戲設施開標的這 天,壬○○明明就有來自強國小,而且是提早到,我在準備 招標(應為開標之口誤)工作、準備工具時,親眼看到他提 早到校長室,自強國小戶外遊戲設施的委任設計廠商宏築公 司的印章也是壬○○蓋的,這是我親眼看到的,千真萬確, 我不知道他為什麼一直否認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八第69頁) 。因之,被告壬○○前揭證言,俱無足取,是樂滿鑫公司由 被告庚○○代表參與開標,乃受被告壬○○之指示。至鍾昭 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93年6月時,樂滿鑫公司有 標得自強國小戶外的遊戲設施採購案...,是你自己決定要 去標的嗎?)是我從公共工程委員會抓下來。...(問:在 自強國小的採購案,最後學校在驗收時,你有無出席?)我 跟庚○○去驗收的。...(問:錢你也是給壬○○,叫他轉 交給你的供貨商?)他幫我叫貨,我也是信任他,把錢交給 他,讓他拿去給供貨商。...(問:為什麼要經過壬○○? )他幫我叫貨。(問:供貨商的發票買受人是不是開樂滿鑫 公司?)對。(問:付款人是樂滿鑫公司,樂滿鑫公司直接 付給供貨商就好了,為何要透過壬○○?)這有時候我付給 他,他去付給別人。...(問:有什麼理由非要透過壬○○ 付款不可?)因為是他幫我叫貨,他怎麼跟廠商算的,我不 知道。(問:他發票不是開給你嗎?)是開給我。(問:發 票上要付多少錢寫得很清楚,廠商也是向你請款,為何因為 壬○○叫貨,所以你必須讓他經手,除非壬○○中間賺一手 ,是否如此?)這我不知道」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八第19、 20、21至23頁),對於何以交由被告壬○○付款一事始終無 法提出強而有利之理由,顯係企圖隱蔽被告壬○○犯行所為 串飾之詞,無足憑取。 ④關於桃園縣議員呂學記、萬美玲所填具之申請書係何人所爭 取而來,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皆是壬○○所帶來等 語如前,然證人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第二採購案的議 員補助款是我向議員申請的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五第40頁反 面),而證人即桃園縣議員呂學記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 (剛剛提的是申請書,他的內容是你同意補助自強國小辦理 戶外遊戲設施、設備的案子,你是否記得你當時為何會同意 補助自強國小的這個補助案?)因為當時學校校長有這個建 設的需求。(問:所以你的意思是當時的學校校長跟你要求 做這個補助?)是的。(問:當時的校長是誰?)辛○○。 ... (問:你只記得學校的話,都是校長親自跟你申請的?)是 的。」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五第111反面、114頁),即不排 除第二採購案之桃園縣議員補助申請書係為被告辛○○所爭 取之可能性。另對於申請書之寄送方式,證人呂學記於本院 審理時證述是用郵寄的方式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五第112頁 ),衡情,如依其所述,接觸之對象均為校長,則寄送之對 象理應為校長本人,但被告辛○○既未親收,而被告甲○○ 也未收取,自當無法排除被告壬○○亦有參與聯繫爭取補助 或透過不詳管道獲取議員所填具經費補助申請書之可能性。 ⑤末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壬○○指派不知名男子,冒宏築公司 人員之名,於驗收紀錄之「設計監造單位欄」內,蓋盜刻之 宏築公司大小章表示通過驗收等語,然證人甲○○業已明確 證稱從第二採購案之設計規劃、開標,一直到驗收階段,只 要是宏築公司的代表,就是壬○○等語如前,則檢察官此部 分所指,容有誤會,附予陳明。 ⑵第三採購案之規劃、設計者究為何人: ①證人宋新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上該文件上面有記 載兩筆倢宇多公司【指偵卷卷四第85頁】,...,一個是93 年5 月10日,這是不是指倢宇多公司有來跟貴公司訂貨?) 這個是倢宇多公司向我們進貨,我們要向倢宇多公司請款的 部分。(問:請再看第87頁這張文件,上面有兩個品項,這 兩個品項是指倢宇多公司跟你們進貨,你們去請款嗎?)是 的。(問:這兩個品項的內容你還知道內容有哪些,上面寫 的8C001 跟6C001 你還知道內容有哪些嗎?)8 的話是8 個 平臺,6 的話是6 個平臺。(問:你在偵查時你說8C001 就 是8 個平臺這個,是倢宇多公司請你到龜山國小安裝的內容 ,是否屬實?)是的,這個就是我們過去安裝的。(問:就 只有安裝一個,亦即8C001 這個?)安裝的話是有師傅去安 裝,都是倢宇多公司帶人,就是倢宇多公司派人說在哪個地 方安裝,就去哪個地方安裝。所以事實上在哪個地方安裝, 那麼久我也不記得了。(問:請看前一頁【指偵卷卷四第85 頁】,上面有倢宇多,括弧,什麼國小,兩筆都有各自括弧 ,... 一個是龜山國小,這是否指安裝的地點?)沒有錯, 一般我們出貨安裝,配合當地我們去施工,地點都是由當地 的人去指定是在哪個地方。... (問:請確認第89頁【指偵 卷卷四】,一樣也是宏築公司的估算表,這是否是你自己親 自估價的?)項目的話是我們公司做的,這個單價不是我寫 的。(問:第89頁的這項目跟你剛才說的8C001 或6C001 【 即偵卷卷四第85至87頁】的出貨日報表是否一樣?)項次是 一樣的。(問:是否就是指8C001 的這個項次?)兩個是一 樣的,品項的話,跟8C001是一樣的。」等語(原審訴字卷 卷五第10反面、11、12頁反面),核與其於調查站及偵訊時 所陳相符(偵卷卷四第80反面至81反面、105至106頁),復 有出貨月報表、收款通知單、訂貨通知單等在卷可按(偵卷 卷四第85、87頁、偵卷第97頁),是第三採購案之兒童遊戲 設施更新乃為宏築公司所供貨與安裝,而該費用(含組裝費 在內),總價為1,140,600元等情,自堪採信。就第三採購 案預算書是否為其所提供一事,其雖於原審審理時含糊表示 :一般我們公司會提供類似像預算書的這種方式給他們做參 考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五第184頁),然據證人即大偉建築 師事務所饒克偉於調查站及偵訊時均證稱:友人壬○○居間 介紹我承攬龜山國小93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備工程委任案之 業務,該工程案已設計完成,因需要有建築師簽證,他遂請 我以大偉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擔任本案設計監造單位。我不知 道該案實際為何人設計監造,壬○○僅將本案之預算書拿給 我簽證蓋章,此預算書非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製作,所以我不 知道前開採購案預算書內之採購品名、數量、規格、單價及 總價等項目係由何人擬定、如何擬定等語(偵卷卷三第267 至269、290至292頁),並於原審審理時更進一步證稱:「 (問:預算書不是由貴事務所擬定的,是由何人擬定的?) 這個案子當初是有一位黃先生,他說龜山國小有一個這樣的 案子,因為欠缺建築師簽證,希望我幫他們辦理簽證的工作 ,所以我就在這份預算書上面做蓋章。...(問:無償是何 人跟你說的?)當初是黃先生說因為這個案子,學校沒有足 夠的預算來編列設計費,所以希望我無償幫他設計,其實是 這類型的案子在縣政府並沒有辦法申領設計費,所以希望我 無償幫他辦理。...(問:一開始是伍賢龍主任先找你,還 是黃先生先找你?)是黃先生先找我。(問:你所謂的黃先 生是指何人?)壬○○。(問:壬○○找你之後,伍賢龍主 任再找你?)對。...(問:伍賢龍有無告訴你說規劃本案 的預算範圍、內容?)沒有。(問:你如何規劃?)當初我 接觸這個案子時,已經完全都設計好了,只需要我簽證、蓋 章而已。...(問:你在承接這個案子時,你剛剛說已經規 劃、設計好了,伍賢龍有無跟你討論過這個案子的工程內容 大概包含哪些?)就我的印象中沒有。(問:證人伍賢龍曾 經以幸福國小為例,請你照幸福國小的工程內容來規劃,有 無此事?)這個事情在調查站及檢察官那邊應訊時都有問過 我相同的問題,我並不知道幸福國小的工程內容為何。... (問:你剛剛說學校本身已經設計完成的規劃,本案的規劃 與預算書是何人拿給你的?)是壬○○拿給我的。...(問 :扣掉開標跟施工階段,伍賢龍曾經跟你聯絡過幾次?)設 計階段沒有跟伍賢龍討論過。...(問:【提示偵卷卷一第 85頁至第88頁】這幾份報價單是不是你提供給龜山國小的報 價單?)不是。(問:這是怎麼來的?)我不清楚,在採購 法上,建築師沒有詢價的規定,所以我不會去做詢價的動作 。(問:但是伍賢龍說這是連著預算書一起給他的?)我不 清楚,因為這幾份不是我提供的。...(問:相關的預算書 是否應該在無償委任契約書簽訂之後,才開始進行的工作? )應該在無償委任契約簽訂之前就已經做好了。(問:在預 算書上的用印?)應該已經先用印好了。(問:你在預算書 上用你們事務所的印章之前,壬○○有無跟你說對於預算書 相關編列的內容是否要審核?)沒有。...(問:龜山國小 的伍賢龍有無跟你講說預算金額大概是400多萬元?)沒有 。...(問:根據伍賢龍的說法,他說他回到辦公室時,就 看到他的桌上放著預算書跟報價單,他的同事跟他說是事務 所的人送過來的,對於伍賢龍的說法有何意見?)我肯定報 價單不是我送過去的。(問:預算書呢?)我不確定是誰送 過去的。(問:你為何可以肯定報價單不是你送過去的?) 因為我不會做訪價的動作,所以我不會把預算書送過去。 ...(問:伍賢龍的意思就是說他有請你參照幸福國小的遊 戲器材組的規劃內容,請你大概以400多萬元來做規劃,你 聽到他講說以400多萬來做規劃時,你並沒有跟他回應說『 奇怪,不是已經設計好了嗎?我只做簽證而已』,換句話說 ,按照他的意思是你真的有從事規劃?)並沒有,連幸福國 小做了什麼東西,我並不知道,如果當初我有去參照幸福國 小的話,應該會有那個產品的印象,幸福國小到底做了什麼 東西,我根本不知道。...(問:你所謂預算書圖的提供廠 商是指誰?)都會有一個專業的遊戲器材廠商提供預算書圖 出來。(問:是否是宏築興業?)好像是。(問:你怎麼知 道他是預算書圖的提供廠商?)因為我有稍微閱卷一下、看 一下,好像是這個廠商提供的,我印象中,我跟這個廠商並 沒有任何的往來。…(問:所以確認完工你有去一次,驗收 你有去一次?)是的。」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八第47至57反 面頁),是被告壬○○僅將已假手他人規劃、設計完成之預 算書交由證人饒克偉簽證。其後,證人饒克偉方與龜山國小 簽訂無償委任契約書即桃園縣龜山鄉龜山國民小學九十三年 度改善校園周邊設備工程委任契約書。酌之其中一份報價單 為證人宋文新所提供,已如前述,該報價單之品名、規格及 數量等均與預算書所載內容相同(原審訴字卷卷六第4正反 面頁、第33正反面頁),應出自同一人之手筆,又無論被告 戊○○抑或證人即龜山國小總務主任伍賢龍均自陳學校並無 訪價之舉(偵卷卷三第333頁反面、原審訴字卷卷五第175頁 ),且證人饒克偉亦證稱預算書圖是宏築公司所提供的,顯 徵第三採購案之預算書亦為據證人宋新文所提供之設計內容 、相關器材品名、項目、規格、數量等圖說及資料另行編製 而成,事屬灼然。 ②衡諸被告戊○○於調查站接受調查之初自承:在本購案招標 前,壬○○到龜山國小找我,他向我表示他可以爭取議員配 合款項,問我學校有沒有設備或工程需求,當時學校剛好遊 戲設備老舊需要更新,需要經費,所以我就與壬○○討論龜 山國小需要更新之遊戲設施設備及數量,之後經過學校營繕 小組討論,確認學校需要的設備項目及數量,學校就把所需 之項目及數量交給壬○○,壬○○初估約400 餘萬元,並以 此作為爭取補助款之依據,之後壬○○就拿縣議員陳志謀及 呂學記之補助款申請同意書給龜山國小,作為向桃園縣政府 辦理補助款申請作業。預算書之品名、數量是我與壬○○討 論的,至於規格、單價及總價等部分是壬○○與大偉建築師 事務所負責,學校也沒有去訪價,大偉建築師事務所是壬○ ○找來的,學校也從來沒有與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討論過的, 該採購案之預算書是壬○○拿到學校給我,再由學校人員簽 章認可。本構案之委外設計是壬○○提出的,因為本購案之 遊戲設施有結構及安全上之考量,因此需要建築師認證,壬 ○○即找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無償幫龜山國小設計規劃,至於 壬○○如何與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談,我不清楚等語明確(偵 卷卷三第333至333反面頁),與偵訊所述大致相符,並證稱 :「(問:本購案是否因係壬○○找來之預算,所以你才會 同意壬○○直接找大偉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規劃廠商?) 是的。」等語(偵卷卷三第368頁),然其於原審審理時就 此則改弦更張證稱:「(問:在93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施的 採購案中,你是否還記得籌措經費的過程?)剛開始是壬○ ○有到學校來,因為談到經費不足,沒有經費可以做環境的 改善,壬○○主動表示說他可以協助學校的議員來爭取經費 ,我個人的想法是多一股助力來幫助,可能會增加經費爭取 的成功率,我個人也是親自去跟議員來爭取,至於壬○○有 無幫我去爭取,我主觀上認為他可能有去幫我爭取,但事實 上有沒有,我不知道,這是經費爭取的過程。...(問:照 你在該次調查站筆錄的說法,你好像是說議員補助款的申請 書是壬○○拿給龜山國小,跟你剛剛說的似乎有些不同,對 此有何意見?)因為當時壬○○說可以幫龜山國小來爭取經 費,我主觀上認為他可能幫我去爭取,因為這個案子是92年 底,93年初的案子,到98年6月2日調查站約談我的時候,因 為時間很久了,可能我記憶上大概有錯誤,同時長時間的偵 訊,我一直想,調查員一直以壬○○為中心繞著問說是不是 壬○○、是不是壬○○,當時我沒有辦法做縝密的思考,我 就回答說是壬○○拿給龜山國小,但是我想這個應該是我記 憶錯誤,是我答錯了。(問:你的意思是說壬○○並沒有拿 補助款申請書給龜山國小這段話記錯了?)對,應該是我的 學校同仁收到公文書函以後,交到我的辦公室,至於是誰拿 到我的辦公室,我忘了,我也不知道,我沒有印象。...( 問:你有無跟伍賢龍提到說本件採購案可以參考幸福國小的 採購?)我有跟他提過,我是跟他講說類似幸福國小這樣的 遊戲器具組合,可以參考那個來規劃、設計。(問:你是否 還記得本件採購案裡面,預算書是由何人所編製的?)以我 的認知是大偉建築師事務所所做的,因為我們有委任他來做 訪價、規劃、設計及監造。(問:你是否有曾經從壬○○手 上直接拿到本件採購案的預算書?)沒有。(問:你在該頁 的第二個問答裡面,有提到說「這個採購案的預算書是壬○ ○拿到學校給我,再由學校人員簽章認可」,你所陳述的過 程與伍賢龍上次到本院以及調查站的供述不符合,就你的印 象中,這個過程到底為何?)因為這個案子是92年底、93年 初的案子,98年6月2日調查站約談我的時候,時間已經很久 了,當時可能在記憶上有誤差,所以當時回答的可能不太正 確,但是當天在檢察官複訊的時候,我有跟檢察官報告說預 算書是誰拿給我或是交給龜山國小的,我已經不記得了。 ...(問:你選擇大偉建築師事務所到底跟壬○○爭取到預 算有無關係?)沒有關係,因為如果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的饒 克偉建築師他不同意、不願意服務的話,我當然會尋找願意 來做服務的專業人士。...(問:為何當時你在偵查時的回 答是『規格、單價、總價是由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的,學 校沒有去訪價,大偉建築師事務所是壬○○找來的,學校也 沒有跟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討論過,要看壬○○如何跟大偉建 築師事務所訂的預算書內的規格、單價、總價,我不清楚。 』為何是壬○○跟大偉建築師事務所在討論,而不是學校跟 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討論?)是因為第一個學校沒有概念,對 於這種比較專業的事情,還有我們看預算書裡面的規格跟品 項,都是專業術語或名詞,事實上我們學校根本沒有辦法瞭 解這些東西,所以也沒有辦法跟建築師做討論,至於壬○○ 的部分,因為他推薦建築師,我的想法是壬○○跟我結束談 話之後,可能會去跟建築師接觸,但事實上我們是委任建築 師做訪價、估算、編列預算這些工作,我並沒有委託壬○○ 去做這個事」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九第52反面至54、第121 頁),然而,如議員補助款申請書非被告壬○○所爭取、預 算書非被告壬○○所交付、採購案之訪價、估算等非壬○○ 與大偉建築師所討論等為真,何以戊○○要反於自己內心之 確認、認知及想法,在調查人員詢問過程中,主動詳述一完 全不在其生活歷程之事實,殊違常理。是被告戊○○事後翻 異前詞,顯係刻意隱瞞被告壬○○在該採購案所扮演之角色 而害怕與其有所牽扯,所為反於真實之陳述,實不足採。至 證人伍賢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問請說明整個承辦 的過程?)我記得一開始本來是朝維修去辦理的,會計主任 反應說年底學校的預算有限,沒有經費去做維修,而且維修 的效益不是很好,看能不能去做更新,後來我記得是在11月 底或是12初時,校長【指戊○○】就說可以朝更新去辦理。 所以校長要我去找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的饒克偉建築師談,請 他來協助規劃設計。後來我就有撥電話給建築師事務所,請 他參考幸福國小的新式遊戲器材來規劃設計。(問:你說參 考幸福國小,參考幸福國小的意見是何人提出來的?)是校 長提出來的。...(問:所以你在93年1月2日跟饒克偉簽約 時,你都沒有跟饒克偉講到本案的金額?)沒有確實講到多 少,但是我那時候有跟建築師講說希望他規劃時不要超過5 百萬元,本來當初想的很單純是要把幼稚園的部分做汰換, 可能後來校長有找到錢,可以一起把國小的部分一起汰換。 ...(問:為了委託饒克偉設計規劃,你跟他談過多少次? )可能有三至四次。...(問:要委託饒克偉幫你們做設計 規劃時,之前洽談的對象,你談的對象你確定是饒克偉建築 師?)是的。(問:所以是饒克偉在電話當中跟你們確認說 他可以做規劃設計?)是的,在第二通電話中他說可以做。 (問:可是根據饒克偉在調查站作證說,找他的人是壬○○ ,而且壬○○是跟他講說龜山國小這個案子已經完成設計了 ,只缺建築師簽證,所以他對這個案子他本身所作的,只是 簽證而已,至於設計是誰設計的,他並不知道,只是後來壬 ○○跟他講說因為無人簽證,拿委託書給他,要他在契約書 上簽名,等於是形式上接手無償委任,按照他講的意思,怎 麼設計的,他根本就不知道,他只是簽證而已,既然他沒有 設計,怎麼可能跟業主,亦即你們學校商討做規劃設計的細 節?)我不曉得他為什麼這樣說。」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五 第174至183頁反面),核與證人饒克偉前揭證述總務主任伍 賢龍並未向其提及幸福國小規劃內容,其全然不知幸福國小 之規劃內容為何,且亦未告知預算金額等事實明顯迥異,且 被告戊○○於調查站、偵訊時亦未曾提及有向伍賢龍表示其 可與建築師建議參考幸福國小一案等語,是證人伍賢龍所言 ,實難遽信,不免令人懷疑其有隱蔽案情或與被告壬○○間 之往來關係之虞,蓋被告壬○○所營之倢宇多公司於91年7 月6日確曾得標承作幸福國小之「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案( 原審訴字卷卷十第82、83頁),在證人饒克偉、被告戊○○ 皆不知悉或未曾提及此案之情況下,證人伍賢龍如何知此訊 息,溢於言表。而被告戊○○事後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其有向 伍賢龍提過一個幸福國小工程,叫伍賢龍跟大偉建築師事務 所參考幸福國小的工程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九第122頁), 乃係附和證人伍賢龍之詞,亦不足取。末查,證人呂學記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龜山國小的補助案跟自強國小一樣,一般 都是學校校長有需求,來跟我請求的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五 第112正反面頁),核與被告戊○○於調查站及偵訊時所述 截然有別,參以證人黃景熙證述申請經費者不見得僅為校長 一人,亦包括家長會長、志工媽媽等如前,實屬社會常情, 則證人呂學記特別強調僅校長來爭取一詞,即非無疑,不足 為被告戊○○有利之認定。 ③被告壬○○就此採購案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對於是否有介 紹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與龜山國小簽訂委任契約一情,辯稱: 不記得了、我已經忘記了等語(原審審訴字卷卷二第208、 298頁),於原審審理時則辯稱:我有去拜訪學校,他(指 被告戊○○)說要瞭解相關資訊,我有介紹建築師給他,也 有跟建築師大概提到學校的需求,這個案件是鍾昭國以樂滿 鑫公司去投標的,我根本不知情,他常出國,是他拜託我的 事情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二第105頁),而證人鍾昭國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93年3月有標得龜山國小93年度改善校園 周邊設備的採購案,是我從公共工程委員會抓下來去標的, 我找洪先生去投標,我標到後找壬○○跟廠商聯絡。後面我 有叫他去監工,去看一下,因為如果他幫我叫錯貨,我後面 要驗收也無法驗收,我一定要叫他去幫我看一下,因為我人 在國外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八第19至20頁),但查:A.證人 伍賢龍於調查站及偵訊時均證稱:我曾經在本購案施作現場 見過「黃先生」(指認是被告壬○○)2次,我當時以為他 是樂滿鑫公司的下包廠商等語(偵卷卷三第307、327頁), B.倘該採購案所須使用之產品係由證人鍾昭國央請被告壬○ ○代為購貨,何以連監工,甚至付款此一簡便之事從頭到尾 胥委由被告壬○○為之,已令人置疑;況且,第三採購案於 93年4月15日決標後,樂滿鑫公司於同年4月22日申報開工, 宏築公司於5月10日出貨,樂滿鑫公司於5月19日完工並於5 月26日驗收完畢,此有宏築公司出貨月報表、開工報告書、 完工報告書、桃園縣龜山鄉龜山國民小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 書、等件在卷可稽(原審訴字卷卷六第51、52、60頁、偵卷 卷四第85頁),佐以證人鍾昭國之93年度入出境資料(原審 訴字卷卷十二第59頁),其於93年3月16日迄至6月1日止, 均在國內,焉有因其不在國內,而委由被告壬○○處理之理 ,由此益見證人鍾昭國所證乃虛與委蛇,故意匿情飾節之詞 ,洵非足採。 ⑶關於被告丙○○部分: 證人即被告丙○○坦承陪標之情如前,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鍾昭國請我幫忙湊三家,因為標案是要三家才能開標,我 就幫忙陪標等語,第三採購案也是鍾昭國叫我去的等語(原 審訴字卷卷九第134反面、135頁),然此情為證人鍾昭國所 否認,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丙○○在上次本院審 理時作證說,有關本案自強國小以及龜山國小遊戲器材這兩 個採購案,他承認他是陪標,他說自強國小的遊戲器材採購 案,是你請他去陪標的,龜山國小的那個遊戲器材採購案, 他印象中應該也是你請他去陪標的,對此有何意見?)我有 可能在聊天當中跟他講這個訊息過。(問:聊天當中講的訊 息可能是跟他說有這個投標的機會,他自己去投標,要競標 ,可是我們講陪標,很明顯的,就是去應付事,他講陪標絕 對不是去競標,他講陪標代表說是你叫他去做陪,不是真的 要得標,像這樣的形式有符合三家競標的規定?)全國上網 ,我怎麼有辦法叫他來標。...(問:何謂『陪標』?)就 是圍在一起標案子。...(問:丙○○講的你叫他陪標,有 沒有這回事?)我記不清楚。(問:丙○○說自強國小跟龜 山國小的二件遊戲器材採購案,為了要符合公開競標,三家 廠商競標的規定,所以是由你出面找他來當陪標的廠商,對 於他的說法有何意見?)絕對沒有,我是電話中有跟他講說 來標看看而已。(問:所以你是告訴他有這個投標的訊息, 目的是讓他能夠去競標?)對。」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第 68正反面頁),然質諸被告丙○○對於證人鍾昭國所述,於 原審審理時陳稱:「(問:證人鍾昭國說他不是叫你去陪標 ,他只有打電話跟你講說這邊有投標的機會,你要不要去投 標看看,對此有何解釋?)我的觀念就是陪標。(問:他是 怎麼跟你講的?)詳細的對話內容我不記得,我只知道我去 陪一個標而已。(問:叫你去陪標跟叫你去投標,你會認為 是一樣的意思?)一樣。...(問:我跟你講說這邊有個機 會,你可以去投標,要不要去投投看,你自己決定?)我不 會往這個方面想。(問:只要有任何人跟你說這邊有個投標 的機會,你要不要去標標看,你都認為是叫你陪標?)因為 這種事情不曾發生過。(問:如果發生的話,你會認為是叫 你陪標?)是啊。(問:所以你的朋友、同行,甚至是認識 的人,不能跟你講做生意的機會?)因為他們都知道我是做 什麼的。(問:不能跟你講做生意的機會?)可是那個我不 會。(問:我是說這個學校有個採購案要採購電腦,你可以 去投投看,這樣是叫你去陪標嗎?)這樣我就不會認為,因 為我懂電腦,我就會用投投看的心態去做,我不懂的東西如 果得標,對我而言,我無法履約,那我一定是陪標的,不可 能去得標,得標對我而言是個壓力。(問:鍾昭國知道你的 專長是在電腦?)我不曉得他是否知道,我認為他應該知道 。(問:因為他跟你做的是電腦的生意?)是的」等語(原 審訴字卷卷十第73至74頁),依丙○○所述其僅懂得電腦, 且證人鍾昭國亦應知悉,若同行或友人有心介紹生意,必為 電腦相關業務,是今證人鍾昭國莫名介紹其所不瞭解、擅長 之本案第二、三採購案之遊戲器材案件,其意必在邀其相應 陪標甚明。抑有進者,被告壬○○業已自承其成立公司,與 證人鍾昭國一起經營,被告丙○○是證人鍾昭國所介紹認識 如前,而第二、三採購案之源起既為被告壬○○向自強國小 、龜山國小所遊說而成形辦理,並由其委請宏築公司宋新文 規劃、設計,佈局完善,且被告丁○○亦為其所央請配合參 與第二、三採購案之投標(詳如下述⑷),則關於被告丙○ ○配合參與投標部分,亦未逸脫被告壬○○所規劃、掌控之 範圍,而由證人鍾昭國代為出面唆使為之,亦堪認定。 ⑷關於被告丁○○部分: ①被告丁○○是否應被告壬○○之邀,以其所營之錞鑽公司參 與投標乙節,被告丁○○於98年6月2日於調查站及偵訊時均 坦承我是錞鑽公司之負責人,壬○○有來跟我借牌等語,並 經原審依職權勘驗該調查站及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核與 各該筆錄所載大致相符,雖其98年10月27日偵訊時及原審審 理時均一改前詞,否認於前所述,且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 分證稱:他們(指調查員)就跟我說,要我直接承認,因為 很多人承認了,所以承認就沒事了,我在當下就直接編了這 個謊言等語(見偵卷卷卷四第118、119頁、原審訴字卷卷四 第26反面至31頁、卷八第59至60頁),然查: A.證人即金華鼎公司員工謝錦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銀行的印 章、印鑑是在乙○○身上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八第17頁反面 ),核與被告丁○○於原審所述:錞鑽公司的發票章、大小 章,或是印鑑章是謝錦華小姐保管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四第 27 頁)明顯不符。 B.另質之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剛剛說你 們錞鑽公司的投標文件部分,是由你們公司的謝錦華製作? )是。(問:為何你在調查站說這個部分應該是壬○○他們 製作?)因為當時我想說我想要趕快把這個筆錄早早結束, 所以我都這樣說。(問:辯護人問你既然知道是謝錦華,你 為何要推給壬○○?)而且這是那麼多年之前的事情了,我 一時間想不起來,是後來翻資料有看到,才想到沒有錯,我 有找我們江先生和謝小姐。我才慢慢回憶,因為我沒有參與 這一項的事情。所以我都是問他們這個有沒有參與,他們才 跟我說。(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在98年6月2日說相關的投 標文件是壬○○製作,是因為你沒有參與,你記錯了?)對 。(問:實際上是謝錦華製作的?)對。...(問:員工的 薪資是由何人來發?)是乙○○。(問:是謝錦華領好,做 好,一份、一份放在薪水袋裡面,寫上你們的名字,然後給 乙○○發?)是的。(問:為什麼在91年、92年開始共事的 同事,在93年投標時還不知道你名字的正確寫法,尤其他每 個月都要寫你的新資袋?)(未答)...(問:上面【指偵 卷卷一第68頁】所載去參與投標的是何人?)是誰投標的我 不知道。(問:你不是說你事後有去查證?)這個確定不是 謝錦華去投標的。(問:是誰去投標?)哪一位工人去投標 的,我們乙○○先生也一直在找。」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四 第29反面至31頁),果若錞鑽公司之業務非丁○○所處理, 而為被告乙○○及其員工謝錦華所負責,倘錞鑽公司有心參 與第二、三採購案,被告乙○○無法分身親自前往,理應派 遣處理投標文件之謝錦華代為參與開標,瞭解現場況狀,隨 時報告被告乙○○知悉,然細究第二採購案之投標廠商代表 簽到簿,錞鑽公司出席代表一欄為「林汝易」;第三採購案 開標廠商簽到簿,代表錞鑽公司簽名者為「江諭梅」,負責 人欄先簽「江諭恆」,後又塗改為「林玲珊」(偵卷卷一第 68、91頁),而被告乙○○於偵訊時證稱:沒有聽過江諭恆 、江諭梅、林玲珊等人(偵卷卷三第167頁),足見代表錞 鑽公司參與第二、三採購案之開標者,非被告乙○○、丁○ ○,抑或證人謝錦華,反係不認識被告乙○○、丁○○之某 不詳之人,顯徵此人絕非被告丁○○或乙○○所指派;又如 丁○○所述,是派一位工人去投標的,則如此,更足證明錞 鑽公司對於投標結果漠不關心,方將開標一事交由不詳之人 為之,至為灼明。 C.甚者,證人即被告乙○○於98年6月2日調查站陳稱:我認識 錞鑽公司負責人丁○○,她是之前金華鼎公司的員工,公司 內部人事及財會都由她來處理,後來我與她另外合資設錞鑽 公司,目前由她擔任公司負責人迄今。就尹靜蘭94年改於金 華鼎公司任職部分,這個部分要問丁○○才會知道等語(偵 卷卷三第159反面至160頁),於同日偵訊時仍證稱:我不懂 電腦所以都是我公司的丁○○上網下載下來看有哪些投標案 。我跟丁○○是錞鑽公司的合夥人等語(偵卷卷三第162 、 166頁),其既未面臨如被告丁○○所述調查員要其承認即 可放行之困境,且與被告丁○○分別訊(詢)問,未受他人 影響、污染、干擾,所言自出於自由意識而為真實。衡以被 告丁○○自承於89年或90年間至在金華鼎任職(原審訴字卷 卷四第30頁),後於00年0月00日出生之長子林秉徹,其生 父係被告乙○○,有被告丁○○、乙○○及林秉徹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原審訴字卷卷九第31至33頁), 足見2人之關係密切,且依證人乙○○所述,被告丁○○掌 握公司內最重要之人事及財務、會計業務,尹靜蘭之勞健保 從倢宇多公司移轉至金華鼎公司,皆為被告丁○○處理,被 告丁○○職務之重要性,自不可言喻,而錞鑽公司亦屬被告 乙○○所合資,堪認被告丁○○對於金華鼎公司、錞鑽公司 客戶往來、業務處理,介入甚深,其與被告乙○○合資設立 錞鑽公司,亦不為過。是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丁○ ○只是錞鑽公司名義負責人等語,不啻為被告丁○○卸責、 粉飾之虛詞,委不足採。 D.亦且,細酌原審勘驗被告丁○○之調查站筆錄所製作之勘驗 筆錄(原審訴字卷卷二第68至78頁),並無被告丁○○所指 調查站人員稱其餘被告都承認,要其一併承認之情,反而係 其主動供出有7,000元紅包一事;再觀以原審勘驗被告丁○ ○之偵訊筆錄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原審訴字卷卷四第48至51 反面頁),檢察官係採一問一答方式,由被告丁○○主動陳 述,其中檢察官訊問其借牌給誰時,被告丁○○回稱是那個 黃先生,檢察官方訊問是壬○○嗎?被告丁○○回稱是,亦 無被告丁○○所指控要求其承認之情節。 ②因之,被告丁○○於98年6 月2 日於調查站及偵訊時細述被 告壬○○邀其借牌之經過等語,若非其親身經歷,衡非憑空 得以捏編,要無虛枉,其事後翻異,乃臨訟卸飾之詞,殊無 足採。申言之,被告丁○○非僅為錞鑽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其與被告乙○○均擁有實質掌控權,其應被告壬○○之請, 以其所合資經營之錞鑽公司參與第二、三採購案之投標,而 代為參與開標者則由被告壬○○安排等情,要堪認定。至公 訴意旨於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物證8 ⑶部分,認被告丁○ ○僅係錞鑽公司之人頭負責人等語,尚有違誤。 ⑸第二、三採購案之應有施作價額: ①第二採購案部分,雖貨品來源係亞特蘭大及克利夫蘭公司提 供,然實際至現場安裝者乃宏築公司,並有宏築公司之出貨 月報表所載進口金額「675,000 元」在卷可憑,且經本院認 定如前;再據證人宋新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剛 剛說當初是黃先生要請你去現場丈量,請你報價,你剛剛說 你丈量之後有畫設計圖,有連同報價表一併送給黃先生,當 你畫好圖之後,當時你的估價是多少?)這個我沒有辦法回 答,因為時間已久。(問:有無100萬元?)應該是超過。 (問:有無150萬元?)快要接近這個數字。(問:可是你 當初報價是你們公司的塑膠仿木嗎,還是就是這個鋼管的? )我第一次報的是我們公司的塑膠仿木,後來又去改圖面, 最後定案的是鋼管。(問:所以你剛剛所講的最後定案的快 要接近150萬元的是最後定案鋼管的價格?)是的。」等語 (原審訴字卷卷四第25正反面頁),該採購案所需之數量及 品項等係由宋新文丈量後所規劃,且最後定案之價格是該採 購案所施用之鋼管材質,則該案所擬採購遊戲器材之施作總 價,應約150萬元至明。 ②第三採購案部分,設計、規劃、安裝均為證人宋新文一手包 辦,實際施作金額為1,140,600元,有宏築公司之出貨月報 表可稽,亦經本院認定在案,是該購案之應有施作價格應為 如上之金額,要足認定。然互核該採購案預算書及宏築公司 提供之報價單關於金額之填載均相一致(原審訴字卷卷六第 4正反面、33正反面頁),卻與證人宋新文施作完成後之請 款價格差異甚鉅,酌以證人戊○○於原審審理時亦坦承:因 為沒有經費,壬○○有拿型錄,上面有一些實品的照片,大 概有好幾種,但是上面沒有註明價錢,我就問壬○○說如果 我們學校需要做兩座這種新型的遊戲器具的設備綜合組大概 要花多少錢,他就看型錄上面說這個每一樣都是不一樣的價 錢,他就指著其中一個說如果要做這種的話,大概一座要兩 百多萬元,兩座要四百多萬元,是這樣的情形之下,初估的 情況,我就聽在心理,當作參考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九第 123 頁),且該案之預算書、議員經費補助申請書俱為被告 壬○○所提供,綜此第三採購案之預算金額為被告壬○○所 為,亦足認定。 ⑹關於被告庚○○部分: 第二、三採購案,樂滿鑫公司得標承作之經過雖為被告壬○ ○所全權處理,被告庚○○未曾參與,業經其陳述所前,但 依其與被告與壬○○係合資經營樂滿鑫公司之緊密關係,不 論為謀合作事業之永續及和諧,或求營收狀況在相互間之開 誠佈公以求利益共享、責任共擔,彼此不存絲毫怨懟、猜忌 ,是其就壬○○如何得標之全盤過程當有所瞭解而後方能鼎 力襄贊玉成其事,不致因事前遭矇蔽遂於事後發覺時翻臉並 藉機要挾,準此,益徵其與被告壬○○間亦具共犯關係。 ⑺關於宋新文、饒克偉部分 宋新文雖實際執行第二、第三採購案之規劃、設計工作,然 其係依規劃內容根據市場行情提出估價,至預算金額之浮編 既係壬○○個人自為,顯難認宋新文於事前知情並與之有所 合意,況倘其本有意與壬○○共謀如是為之,則其於提出之 估價單內自行浮編即可,猶何有偏勞壬○○之需?佐此,自 難認宋新文與壬○○有何犯意聯絡之情。又饒克偉係礙於壬 ○○之情面始擔任掛名規劃、設計廠家,並非出於利益交換 ,既為情義相挺,其對壬○○當存有一定程度之信賴,自未 必確能詳悉壬○○係暗藏不軌之圖,雖其自承第三採購案之 預算金額偏高,惟同類器材因品牌、產地、設計、材質、保 固期間久暫有異,價格自所有不同,是未能一概而論,況其 又僅大約翻閱預算書,此據其於原審審理時述明(原審訴字 卷卷八第53頁反面、第54頁),並未詳檢細算,因之,所謂 「偏高」乙語當衹出自於直觀之推測,而非有具體堅實之核 算為本,殊未能執此即遽謂其已詳悉預算浮編之事而指其與 壬○○亦有犯意聯絡。 三、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應依法開標決標之門檻「三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係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 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至4款之 規定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定有明文。綜析上情以 觀,被告壬○○、乙○○、丁○○、庚○○、丙○○、己○ ○間關係匪淺,被告壬○○以議員助理之身分接連至自強國 小向校長辛○○表示可主動爭取經費,詢問有無辦理工程、 採購設備等之需求;另至龜山國小向校長戊○○遊說,取得 渠等之信任,並央請供貨商即被告丙○○、宋新文等人負責 規劃、設計如上之各採購案內容,再介紹自強國小、龜山國 小由凌青公司、宏築公司、大偉建築師事務所分別無償擔任 第一至三採購案之規劃、設計、監造廠商,於第一採購案中 ,更與丙○○、己○○共謀由丙○○實際負責、主導規劃、 設計內容,將宋某實際經營之科儀企業社所輸入之語言教室 產品化為採購品項之規格,再由己○○之凌青公司擔任掛名 規劃、設計廠商以規避「規劃、設計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之 規定,另於第二、第三採購案中,利用掌控規劃、設計過程 之機會,隻手遮天,私自浮編預算金額,使不知情之採購機 關即自強國小、龜山國小相關承辦人誤信各該案皆係出諸專 業廠商秉公之規劃、設計方案而將之納為公開招標之標案內 容,於辦理各採購案之公開招標後,被告壬○○並刻意安排 被告丙○○、乙○○、丁○○以渠等所營之黃驊公司、金華 鼎公司、錞鑽公司出面陪標,並指示庚○○代表金華鼎公司 參與開標,並委由不知情之人代表錞鑽公司參與開標,以虛 增投標廠商數量,使該標案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 三家以上廠商之開標門檻,對採購單位施用如上之詐術,終 使被告壬○○所營之倢宇多公司、樂滿鑫公司順利得標,職 是,被告壬○○、庚○○、丙○○、乙○○、丁○○等人犯 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㈠、查被告壬○○、庚○○、丙○○、丁○○、乙○○等人行為 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 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 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 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 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 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 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又前揭所謂不能割裂適用 ,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易 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既與罪刑無關,自應分別就新舊法 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 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63號判決參 照)。 ㈢、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 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 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 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 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 較適用之問題,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舊法即 行為時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參照)。 ㈣、就修正之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為銀元1元以上,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提高10倍為銀元10元(折算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 法第33條第5款則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自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 ㈤、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20年 ,修正後之上限則規定為有期徒刑30年,此部分亦以修正前 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㈥、經上開綜合比較之結果,前開修正部分,以行為時法有利於 被告壬○○、庚○○、丙○○、丁○○、乙○○等人,自應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 ㈦、又易刑部分雖不需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惟被告 壬○○、庚○○、丙○○、丁○○、乙○○等人行為時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 (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 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 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壬 ○○、庚○○、丙○○、丁○○、乙○○等人,亦應適用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㈧、被告壬○○、丙○○、丁○○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 定定之。」依其內容可知,主要係針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 罰時,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本件被告壬○○、丙○○、丁○ ○等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不論依修正前 後之規定,本均需定應執行刑,是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 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附此敘明 。 五、論罪 ㈠、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是行為人如 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做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 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 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 意旨參照)。復按,「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 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政府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是以於第一採購案 ,被告壬○○、丙○○、己○○為規避該規定,共謀由丙○ ○實際負責、主導規劃、設計案,將其所實際經營之科儀企 業社輸入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 計及考試記錄系統」等產品化為採購規格,另委請己○○以 其經營之凌青公司擔任掛名規劃、設計廠商,至第二、第三 採購案中,壬○○則私自浮編預算金額,使不知情之採購機 關即自強國小、龜山國小相關承辦人員皆誤信各該案胥為專 業廠商秉公之規劃、設計方案而將之納為公開招標之標案內 容,此舉自屬對採購機關施予詐術。再按,公共營繕工程採 用比價方式辦理,旨在藉由比價競標之方式,以彰顯程序之 公平,並期得以合理、低廉之價格發包工程,俾達節省公帑 之目的。被告茍係借牌圍標,復由各該出借名義之廠商以其 與被告商定之高價,佯為參與投標,俾被告負責之公司得以 順利得標,則被告之行為顯非單純之借牌投標可比,因其圍 標之行為,已使相關公共營繕工程之招標程序,雖具形式上 比價之名,實質上則由借牌圍標者即被告單獨控制得標之價 格,以致比價競標之功能喪失殆盡,並使承辦招標程序之公 務員陷於錯誤而予以決標,其行為應屬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 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 第87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綜依上開說明,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 項是指單純向他人借牌或容許他人借牌參與投標, 並無涉及圍標之情形,始適用該項處罰,惟如係借牌圍標, 已合於以詐術或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 ,即應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處斷,此亦應係政府採購 法於91年2 月6 日修正時,於第87條第3 項外,增訂第87條 第5 項之立法目的。 ㈡、核被告壬○○、庚○○、丙○○、乙○○、丁○○所為,均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罪。於第一採購案中,被告壬○○與丙○○雖先後有施用 隱瞞實際設計廠商而使之能參與投標、陪標二種詐術;於第 二、第三採購案中,被告壬○○各先後有施用浮編預算金額 、陪標二種詐術,惟此皆為達同一目的,利用同一機會賡續 為之,並係侵害同一法益,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 強行分割,是其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接續進行之各個部份動 作,各應論以接續犯實質上一罪。又就陪標部分,公訴意 旨雖認被告壬○○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 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庚○○、丙○○、乙○○、丁 ○○所為,則均係犯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 本人名義投標罪,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係規定: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 件投標者」,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均係指本無合法名義或 證件,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而言;該條後段規定: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則依其文義 及立法意旨,亦係指該廠商本身並未參與投標,而將名義或 證件借予本無合法名義或證件之他人參與投標而言。查無論 是以被告壬○○為代表人之倢宇多公司或是其所合資經營之 樂滿鑫公司均符合本案投標之資格,並非無名義或證件而借 用第三人之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被告庚○○、丙○○、乙 ○○、丁○○亦非將名義或證件借予本無合法名義或證件之 他人參與投標,核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構成要件有 間,公訴意旨論引同法第87條第5項,尚有未洽,惟起訴之 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 法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壬○○、丙○○於第一採購案中所 施用隱瞞實際設計廠商而使之能參與投標之詐術部分,雖未 據公訴人起訴,惟此與公訴人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陪標部 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應併予審判。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 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 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 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 意旨參照)。就第一採購案部分,壬○○除分別與丙○○、 己○○有所合謀外,並向無投標真意之被告乙○○邀約參與 陪標,另被告壬○○囑由被告庚○○代被告乙○○以江某所 營之金華鼎公司名義參與陪標,雖被告丙○○、乙○○、林 瑞、庚○○未曾直接謀議;就第二、三採購案部分,被告 壬○○委請鍾昭國出面邀請無投標真意之被告丙○○以其所 營之黃驊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被告壬○○親自邀約無投標真 意之被告丁○○以其所營之錞鑽公司名義參與陪標,另委被 告庚○○以樂滿鑫公司負責人身分參與開標、驗收,雖被告 丙○○、丁○○、庚○○間未曾直接謀議。惟渠等在共犯壬 ○○之居間串連下,為同一目的而分別從事本案犯行,則被 告壬○○、庚○○、丙○○、己○○、乙○○間就第一採購 案;被告壬○○、丙○○、丁○○、庚○○間就第二、三採 購案,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至鍾 昭國雖係出面邀請丙○○參與第二、三採購案之陪標,惟其 本身並未參與陪標,顯未參與正犯行為之實行,自難以共同 正犯視之。再被告壬○○、丙○○所犯3次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丁○ ○所犯2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原審以被告壬○○、庚○○、丙○○、乙○○、丁○○等人 罪證明確,援引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並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 ,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 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 被告壬○○不僅將囑意供貨商之產品化為採購規格,隱瞞實 際規劃、設計之廠商使之參與投標,更浮報預算金額擬牟取 不法利益,復為確保能順利開標、決標及依計籌之內容得標 起見,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 象,所為實際上已導致上述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 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暨兼衡被告壬○○、 庚○○、丙○○、乙○○、丁○○均無犯罪前科紀錄,及被 告壬○○位居各採購案件之主謀者,被告庚○○、丙○○、 乙○○、丁○○等人參與情節顯較被告壬○○為輕、渠等智 識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壬○○ 有期徒刑1年、1年、1年,被告庚○○有期徒刑6月,被告丁 ○○有期徒刑6月、6月,被告乙○○有期徒刑6月,被告丙 ○○有期徒刑6月、4月、4月。被告庚○○、丙○○、乙○ ○、丁○○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以被告壬 ○○、丙○○、庚○○、丁○○、乙○○行為後,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列)自中華民國96年7 月16日公布施行,上開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 前,且所犯非該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合於減刑條 件,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渠等宣告刑二分 之一,並就被告丙○○、庚○○、丁○○、乙○○等人減得 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壬○○減得之刑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就被告壬○○、丙○○、丁○○所處各經減得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就被告丙○○、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敘明按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 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 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壬○○所犯之各 罪經減刑後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應依前揭刑法施行法 之規定,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對被告壬○○所定之 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俱 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壬○○仍執原詞否 認犯罪,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 刑過輕,不符罪刑相當之原則等語,惟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 上賦予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倘無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 或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3855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判決已詳細記載 其審酌科刑之一切情狀之理由,核無量刑刑度之違法或不當 情形,是檢察官之上訴,亦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㈠、第一採購案部分 於93年1 月間,被告辛○○、被告甲○○,為辦理該校「九 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教學設備」採購案,透過被告壬○○之 仲介,分別由不知情之桃園縣議員黃景熙、鄭銀福提供140 萬及200 萬元之補助款(合計340 萬元),經桃園縣政府於 93年3 月16日核准後,函示自強國小及龜山國小應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被告辛○○、壬○○2 人基於購辦公 用器材舞弊之犯意,共謀由被告壬○○之倢宇多公司得標承 作,竟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8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 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規定,假藉「無償委 託規劃設計監造」名義,未經公開招標,由被告壬○○指定 之凌青公司為設計、規劃廠商。凌青公司負責人被告己○○ 明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 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 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 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 制競爭。」竟與被告壬○○、甲○○共謀,於上開採購案預 算書中,加入由不知情之黃驊公司負責人傅佳政(丙○○之 母親)所經營之科儀公司獨家代理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 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等特殊規格產 品,並於招標公告中要求競標廠商須提供產品授權書,致使 其他無代理權之廠商無法競標,謀議既定,遂由被告丙○○ 帶同不知情之劉建村,代表凌青公司參加被告辛○○於93年 3 月11日舉辦之採購會議,會議中由劉建村依照被告己○○ 與丙○○預先提供之規範書,對科儀公司獨有之「數位媒體 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等 上開特殊規格產品作簡報,嗣被告壬○○於不詳時間自行製 作上開綁定規格之預算書後,交由被告甲○○,轉交被告己 ○○用印後辦理招標。 ㈡、第二採購案部分 於93年6月間,被告辛○○、甲○○為辦理該校「戶外遊戲 設施」採購案,擬添購設備改善教學環境,再次透過被告壬 ○○之仲介,分別由不知情之桃園縣議員呂學記、萬美玲動 用地方建設補助款,各補助200萬元(合計400萬元)經費, 經桃園縣政府於93年7月6日核准補助,並函示應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辦理採購,詎被告辛○○、甲○○、壬○○等人,再 度基於前揭採購舞弊之犯意連絡,共謀由被告壬○○實際負 責之樂滿鑫公司得標承作,竟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8條:「採 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之規定,假藉「無償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名義,未經公開招 標程序,由被告壬○○偽刻宏築公司之大、小章(大章印文 :宏築興業有限公司、小章印文:李秀美),冒用宏築公司 名義,於93年6月間某日,與被告辛○○簽訂偽造之本購案 規劃設計委任書,被告壬○○明知本購案市場行情僅50萬元 ,竟復冒用宏築公司名義偽造預算書,浮編預算款高達421 萬3,125元,同時偽造並蓋上前揭盜刻之宏築公司之大、小 章後,交予被告甲○○辦理公開招標。嗣93年7月23日,自 強國小辦理本購案開標,樂滿鑫公司得標後,即由被告壬○ ○持上開偽刻之宏築公司之大小章,蓋於自強國小93年7 月 23日開標紀錄之「得標廠商代表簽名欄」內,惟實際上非向 宏築公司採購及組裝該採購案預算書所列之遊戲設施,而係 向亞特蘭大國際有限公司及克利夫蘭國際有限公司購買遊戲 設施計50萬元組裝後交貨,並由被告壬○○指派不知名男子 ,冒宏築公司人員之名,於驗收紀錄之「設計監造單位欄」 內,蓋上前揭盜刻之宏築公司大小章,表示通過驗收。 ㈢、第三採購案部分 被告戊○○為改善教學環境,擬採購設置遊戲設施,遂於93 年3月間辦理該校「93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備」採購案時, 透過被告壬○○之仲介,向不知情之桃園縣議員陳志謀、呂 學記爭取動用地方建設補助款,分別獲得同意補助250萬元 及200萬元(合計450萬元)經費,經桃園縣政府於93年3月1 7日核准補助,並函示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被告 戊○○為酬謝被告壬○○協助取得議員補助款,遂與被告壬 ○○基於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之犯意連絡,共謀由被告壬○○ 實際負責之樂滿鑫公司得標承作,竟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8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 招標」之規定,假藉「無償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名義,未經 公開招標,即內定由被告壬○○假借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為名 義上之設計、規劃廠商,被告壬○○明知本購案市場行情僅 114萬600元,竟以該事務所負責人饒克偉名義製作預算書, 浮編價額高達476萬2,910元,再經被告戊○○同意,交予龜 山國小總務主任伍賢龍辦理公開招標。 ㈣、綜上,因認被告辛○○、甲○○、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 器材浮報價額罪嫌(公訴意旨誤引為經辦公共工程浮報預算 罪嫌),被告辛○○、甲○○另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 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嫌(第一採購案部分);被 告己○○、丙○○或與被告壬○○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 條第1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嫌;被告壬○○涉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共犯政府 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嫌及貪 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器材浮報價額罪嫌 (公訴意旨誤引為經辦公共工程浮報預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為無罪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 4986號、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又按「證據能力」係指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 一「判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 言。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 且須經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 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 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 信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之,法院諭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 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 。 四、公訴人認被告辛○○、甲○○、戊○○、己○○、丙○○、 壬○○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辛○○、甲○○、戊 ○○、己○○、丙○○、壬○○之供述,⑵證人宋新文、孫 有登、陳財榮、劉建村、饒克偉、伍賢龍、傅佳政於桃園縣 調查站、偵訊時之證述,⑶公司登記資料,⑷自強國小「九 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採購案」、「戶外遊戲設備採購案」、 龜山國小「改善校園設備案」之投標、決標資料,⑸自強國 小與凌清公司、宏築公司間之「無償設計規劃監造合約書」 各1 份、龜山國小與大偉建築師事務所間之「無償」設計規 劃監造合約書1 份,⑹自強國小戶外遊戲設備實物照片、龜 山國小改善校園採購案設備實物照片、自強國小「戶外遊戲 設備採購案」、龜山國小「改善校園設備案」浮編報價對照 表各1 張,⑺自強國小「九年一貫數位學習平台採購案」預 算書、自強國小93年3 月11日採購小組會議紀錄、黃驊公司 及科儀公司90年至95年劉建村與丙○○等員工投保紀錄影本 、科儀公司代理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 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授權自強國小使用授權書影本各 1 份、自強國小93年辦理「九年一貫資訊融入教學數位學習 平台設備」採購案93年4 月9 日開標記錄影本1 份,⑻自強 國小「戶外遊戲設備採購案」之規劃設計委任書、報價單、 預算書、開標紀錄、驗收紀錄影本各1 份,⑼證人宋新文提 供之宏築公司大小章真正印文影本、正本各1 張(包括「宏 築公司興業有限公司」印文、「李秀美」私章印文),⑽自 強國小「93年6 月1 日採購小組會議紀錄影本、桃園縣議員 呂學記、萬美玲93年6 月經費補助申請書影本各1 份、自強 國小「戶外遊戲設備採購案」採購案採購申請函稿、93年7 月6 日公開招標公告資料1 份、桃園縣政府93年7 月6 日府 教國字第000000000 號函影本1 份等件為渠等犯行主要論據 。 五、訊據被告辛○○、甲○○、戊○○、丙○○、己○○、壬○ ○均堅持否認各有上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辛○○辯稱:我服務教育界40多年,一向奉公守法,辦 理政府採購法都是依法行事,絕對沒有跟任何廠商徇私舞弊 的情事等語。被告辛○○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1、第一 採購案部分:⑴被告辛○○與倢宇多公司負責人壬○○根本 不認識,且被告辛○○係自行向桃園縣議員黃景熙、鄭銀福 爭取第一採購案所需之補助款,並非透過壬○○向上開議員 爭取補助款。⑵被告辛○○基於學校經費之考量,同意以無 償委任設計之方式委由凌青公司辦理語言教室之設計規劃, 惟被告辛○○與凌青公司實際負責人己○○全然不識,亦完 全不知己○○與壬○○或黃驊公司負責人丙○○間有何關係 。⑶第一採購案預算書中所規範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 系統軟體」及「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並非特殊規格產 品,被告辛○○不可能有藉由規格綁標進而圖利特定人之情 形。退步言之,第一採購案之設計廠商凌青公司雖有採用科 儀公司所代理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及「成 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惟被告辛○○當初因自強國小人 員對於語言教室之設備欠缺專業,方委由凌青公司擔任無償 設計之廠商,本於相信專業之立場,不可能無端懷疑凌青公 司人員有規格綁標之情。⑷縱然第一採購案係由壬○○所擔 任負責人之倢宇多公司得標,檢察官仍應就倢宇多公司承包 本案之合理利潤若干為說明,始能進而論斷倢宇多公司究竟 有無獲得不法利益及該不法利益之數額。2、第二採購案部 分:⑴被告辛○○對於戶外遊戲設施並無專業能力,亦不知 遊戲設施之價格行情若干。⑵宏築公司股東宋新文雖否認其 有擔任本件無償設計規劃之廠商,而稱係壬○○冒用宏築公 司之名義云云,惟依宋新文於調查時即有陳述:我有當場丈 量尺寸等語,並於審理時亦如是證述,果若宏築公司並未同 意接受擔任無償設計規劃之廠商,宋新文又何必由宏築公司 所在地之臺南遠赴至自強國小之現場丈量,且宏築公司復有 寄資料圖說與自強國小,主觀上自會認定宏築公司確為第二 採購案之設計廠商。 ㈡、被告甲○○辯稱:我從頭到尾不認識這些廠商,我真的是認 真的做事情,完成長官交辦的事情,我記得在採購要公告上 網時,每一個預算金額是否公告,我都選擇否,我的動機很 簡單,我就是要營造個多方廠商比價,對學校有利的比價環 境,所以我就選擇否,做公告預算書來,我真的清清白白做 事情等語。被告甲○○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第一採購案 部分:⑴被告甲○○在本採購案前並不認識壬○○、丙○○ 、乙○○、己○○。⑵第一採購案開始時,皆係由校長主導 指示辦理,國民小學之採購案係經由需求單位或校長提出需 求,在召開採購小組會議取得預算才會交由承辦負責各項業 務流程,非有校長指示,承辦單位並不能有任何程序進行。 ⑶第一採購案中,關於特殊規格綁標部分,由於被告甲○○ 所學非資訊專業,無從得知規格設計書內是否有明確指定用 何公司獨家代理之商品。第二採購案部分:⑴本採購案開始 係經壬○○向校長辛○○遊說,後由壬○○冒用宏築公司名 義與自強國小簽定無償委託規劃設計,在被告甲○○開始承 辦之前,委託書、議員補助款及規劃書早已備妥,被告甲○ ○僅係受校長指示交辦,期間皆未與壬○○有任何聯繫,且 被告甲○○專業並非工程,關於訪價部分皆因相信專業而為 有訪價,再者被告甲○○即使訪價,亦無法分辨各品項價格 差異及原因,在採購承辦人員的角度看來,只要規劃內容不 超過預算即可。⑵93年6月1日上午8時,自強國小就第二採 購案召開之採購會議,由校長辛○○擔任主席,被告甲○○ 擔任記錄,會中校長即明確表明本案由宏築公司提供規劃設 計,並宏築公司曾提供相關服務於桃園縣內之建國、幸福、 東門與龜山國小等,而在校長之上開說明下,參與會議之老 師們,除了考慮到設置地點之安全性外,對於規劃設計之宏 築公司所具備之專業,並無所懷疑,且直至開標當日方知是 由壬○○代表宏築公司,但壬○○帶有宏築公司之大小章, 亦無法讓人質疑其係代表宏築公司等語。 ㈢、被告戊○○辯稱:我沒有如同檢察官起訴之任何犯罪的事實 跟意圖、行為等語。被告戊○○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⑴ 被告戊○○有意改善龜山國小之遊戲設施,並以公開招標方 式採購新設施而汰換舊設施,是被告戊○○收受壬○○提供 之產品DM或接受其訪談,進而在其訪談中提及學校汰換設施 之需求,係為藉由壬○○對於相關產品之說明,及壬○○粗 估之價格,以達被告戊○○所欲瞭解產品狀況之目的,均屬 符合蒐集資訊需求之適當行為,被告戊○○因對產品價格之 不熟悉,暨為顧慮學童使用遊戲設施之安全,認有委任專業 人士訪價、編列預算及監造之必要,因而接受壬○○之推薦 ,委任饒克偉建築師提供上述專業服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 戊○○係以圖利廠商之意思而決定接受其推薦,應屬被告戊 ○○此項決定是否「失當」之行政責任評價範圍。同理,被 告戊○○向議員爭取其向縣府申請經費之補助,固應親力親 為,倘若被告戊○○於「親力親為」外,容許壬○○協助學 校向議員爭取其同意向縣府提出申請,以達學校遊戲設施汰 舊換新之目的,則被告戊○○此項「容許」之態度,若無證 據證明被告戊○○係出於圖利廠商之意思而有此態度,亦屬 被告戊○○執行職務之舉措是否失當、應否負擔行政責任之 問題,與刑事犯罪無涉。⑵被告戊○○向陳、呂二位議員爭 取代向縣府補助之金額合計為450 萬元,雖係以壬○○粗估 之遊戲設備價額為依據,倘經本件訴訟證明與市價有甚大之 差距,亦屬受到壬○○之誤導所致,被告戊○○當時並未認 知有此差距。⑶被告戊○○無從知悉宏築公司、樂滿鑫公司 之報價是否為壬○○所安排,更不可能知悉預算書是否為壬 ○○自行製作而交由饒克偉簽名,被告戊○○主觀上確實相 信建築師實際上有依委任契約為龜山國小實施訪價、編列預 算並予監造,尚難無據推斷被告戊○○必然知悉黃某之不法 行為。⑷被告戊○○事先根本不知壬○○是否安排三家廠商 參加投標,亦未洩漏底價予壬○○或其他任何第三人。 ㈣、被告丙○○辯稱:我在第一案,我只是抱著一個推銷的心態 在處理這個事情,中間發生這麼多事情,我去推銷,客戶可 以直接不買,我也沒有資格、權利去綁什麼標等語。被告丙 ○○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第一採購案之投標規範確實非 獨家規格或獨家代理,被告公司平行輸入之FUTURE系列產品 ,絕無起訴書所稱獨家代理之情形,該套教學設備於93年間 同時,除被告丙○○所營科儀企業社外,臺灣地區尚有傳亞 實業有限公司,永原科學儀器有限公司兩家供貨商,除有FU TURE系列多媒體語言教學設備原廠商供貨商「湖南長海數碼 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6日之函文乙紙外,亦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等語。 ㈤、被告己○○辯稱:我純粹是幫忙學校,學校叫我無償設計, 我就幫忙學校,規格都是基本功能、規格,市面上很多廠商 都符合等語。被告己○○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⑴被告己 ○○提供給學校的預算書規格項目中,採購者係「數位媒體 語言集控主機」,至於載入於「數位媒體語言集控主機」中 使用之操作軟體,其名稱為何?需視各家設計製造「數位媒 體語言集控主機」之廠商所使用之軟體名稱而不同,此即如 同採購規格寫明採購「乙臺筆記型電腦」,其製造廠商有AS US、ACER、HP、SONY... 等等,而各該不同筆記型電腦使用 的操作軟體究係WINDOWS 、LINUX 、麥金塔等,均非所問。 亦即在被告己○○所設計之預算書中,該項用供「數位媒體 語言集控主機」使用之軟體名稱,並非公訴人指訴之「數位 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⑵本案採購案之上開「數位 媒體語言集控主機」暨其所使用之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 「乘機統計及考試紀錄系統」等產品規格,在市面上有多達 五家以上廠商之產品存在,均能符合此一功能、效能(同級 品),甚或有高於規格需求的產品存在,並非如公訴人所指 稱的是由「科儀公司獨家代理」,則何來綁規格之情事等語 。 ㈥、被告壬○○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⑴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之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必與有此身 分者,並非互相對立之「對向犯」,而係朝向同一目標共同 參與犯罪實行之「聚合犯」,因其等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舞弊情事,直接或間接圖得 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 ;若該有此身分者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則二人 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 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之行為既各有其目的, 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除另有處罰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經辦公 用工程舞弊罪之共同正犯論處。⑵本件採購究竟基於何等特 殊內容,以致其他無代理權之廠商無法競標?市面上果除科 儀公司外,無法或難以取得本件採購之產品?⑶從原審卷卷 十一第54、55、56頁之資料,可以看出相關之投標比價證明 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營業稅繳款書,這些資料顯然都是宏築 公司內部才有之資料,且比對卷內幸福國小招標案中宏築公 司投標文件所蓋用之印文,清楚可見兩份印文應屬相符,可 見這些投標都是宏築公司自己去投標的,故認檢察官起訴關 於宏築公司印文遭偽造部分,應有誤等語。 六、經查: ㈠、第一採購案究否為特殊規格(關於被告辛○○、甲○○、丙 ○○、壬○○、己○○部分): 1、第一採購案之規劃、設計、監造,名義上係由被告己○○無 償施作,而實際規劃、設計者乃被告丙○○所負責或協助之 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2、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 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 政府採購法第88條係明定對於俗稱「綁標行為」之處罰,行 為人之主觀上須有獲取私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有受 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 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之招 標規範,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始得 成立本罪。倘行為人對招標規範並無為違背法令之限制,即 難遽以該罪相繩。本案被告丙○○在實質或被告己○○在形 式上擔任第一採購案之設計、規劃時,對設備或規格等,是 否有「違反法令之限制」?公訴意旨執形式上由凌青公司提 供與自強國小之預算書中加入科儀公司獨家代理之「數位媒 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 屬於特殊規格,足以限制廠商之公平競爭投標,因認有違背 法令之限制,是此之爭點為「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 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是否為特殊規格? ⑴揆諸第一採購案預算書品名有「數位媒體語言集控主機」、 「電源中央控制系統」、「語言主控伺服主機」、「圖型顯 示觸控裝置」、「對應式控制操作平台」、「成績統計及考 試記錄系統」等32項,此有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數位 學習平台設備預算書在卷可憑(原審訴字卷卷七第157至166 頁反面)。 ⑵查,第一採購案之供貨者科儀企業社所提供之「數位媒體語 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乃自 大陸原廠製造商即湖南長海數碼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平行 輸入之FUTURE系列多媒體語言教學設備,而該教學設備於93 年間,在臺灣地區除科儀企業社外,尚有傳亞實業有限公司 、永原科學儀器有限公司自大陸引進,此有經中華人民共和 國湖南省長沙市長沙公證處以(2010)湘長證民字第9197號 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100 )核字第0056 40號認證之FUTURE系列多媒體語言教學設備原廠製造商湖南 長海數碼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在卷可佐(原審訴字卷 卷八第29至33頁)。 ⑶另查,美國研發委由大陸生產之LABVOLT ,Future series 、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松電器 販賣股份有限公司、SANAKO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販售數位語言 教學系統,此有被告己○○提供之各該廠牌型錄等相關資料 在卷可佐(原審審訴字卷卷二第120至147頁),並經本院審 閱無訛,且來成科技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販售ZEPO數位多 媒體語言教學設備(原審訴字卷卷十二第35、36頁),並具 有預算書表列中關於「數位媒體語言集控主機」、「成績統 計及考試記錄系統」之規格,此有被告丙○○提供之比較表 (原審訴字卷卷五第128至132頁)在卷可參。抑者,證人即 傳亞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夢三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語言 教學設備非常多,而且領導品牌幾乎是日本製的天下。各部 不同品牌的語言教學設備之間具共通性居多數,基本上都有 共通性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八第5頁反面),足認該預算書 所設計之語言教學設備有多家廠商引進販售,而本案第一採 購案所採用FUTURE系列多媒體語言教學設備,更非科儀企業 社所獨家代理,不具特殊性。 ⑷至證人林夢三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問:根據你對語言 學習系統的瞭解,給你看的預算書是採購語言系統的各項設 備與功能,你是否可以判斷這個規範的內容有沒有如你剛所 講的很細,其他廠商不敢投標,還是它是很普通、一般性? 【提示學習平台設備預算書】)我大略看過,我們這個部門 早就撤銷了,我看了一下,寫的是高手。我代理那麼多品牌 ,我很少那麼仔細去看它,我找我們當時的國外部經理,他 只說我們的沒有辦辦法符合這個規格,因為這個要投標的話 ,只要一點不一樣,到標場就被踢回來了,所以我也不知道 有這個案子,沒有報到我這邊來,我公司的職員就算知道有 這件案子,他們可能核對一下規格就知道不符合,就算它有 十個項目,有兩百條的細節,只要有一條不對,就不符合投 標的規定,會被踢掉,所以我們公司沒有出現這個案子,也 不知道。」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八第7頁),然其亦言稱: 我沒有詳細看,所以我不敢講幾乎只有一家廠商的產品符合 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八第8頁),是證人林夢三所言,純屬 個人推測之詞,無從據以認定第一採購案之規劃內容有以特 殊規格綁標之情。 3、末查,第一採購案之所以採用科儀企業社之「數位媒體語言 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無非 係因被告壬○○知悉被告丙○○有語言教學設備產品可得供 貨,故委請被告丙○○規劃或主導本採購案之內容,以便其 所營之倢宇多公司得標承作後得以向被告丙○○所實際經營 之科儀企業社購得使然,自不能倒果為因,認被告壬○○於 驗收後提供取得科儀企業社上開產品之授權書,遽認該採購 案於規劃設計時獨厚科儀企業社。因之,公訴意旨認於招標 公告中要求競標廠商須提供產品授權書,致使其他無代理權 之廠商無法競標一情,尚有誤會。 ㈡、關於被告辛○○、甲○○、戊○○、壬○○涉嫌貪污部分: 1、本案三個採購案委請設計監造單位無償設計、規劃、監造 之因: ⑴被告壬○○拜訪自強國小、龜山國小知悉有語言教室、戶外 遊戲設備、遊戲設備更新等需求後,即透過不詳管道主導或 參與爭取第一至三採購案之議員補助經費,並向渠等學校推 薦無償規劃、設計、監造廠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先予敘 明。 ⑵按採購之標的分為: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政府採購法第2 條定有明文。查, 證人即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的縣政府一向對 財物的採購都無編列設計、監造的經費等語(原審訴字卷卷 二第159頁);證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 縣政府的公共工程補助款不可以用在委託設計方面,所以當 時有想過這個問題,但是因為校長找的廠商,可以幫我們學 校解決問題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一第109頁);證人即被告 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先前老舊的遊戲器具有割傷小朋 友的情況,我個人認為使用上的安全可能有必要慎重的處理 ,我想要委任專業人事來做設計、監造,但是因為先前主計 主任也有跟我說過,財物採購不能夠編列預算來支付監造費 等語(原審訴字卷卷九第53頁);證人饒克偉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一般的案子分成工程類與設備類,設備類的案子當時 是不能編列規劃設計費,所庭呈之表格(即桃園縣政府工務 處審查教育處學校工程預算書文件項目表,見原審訴字卷卷 八第77頁)是屬於工程類的,所以會有簽證的問題,本案包 含設備類與工程類,它是比較傾向兩種混合在一起,就是它 也有施工的部分,縣政府會要求施工的部分,所以這個部分 也需要建築師來簽證,但是不能編列規劃設計費。在93年時 會比較有這類型的案子,到後來因為無法執行,所以以後就 可以編列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規劃費等語明確(原審訴字 卷卷八第52頁),可見於當時時空環境,桃園縣政府對於財 物採購並未補助規劃、設計、監造之經費,在自強國小、龜 山國小對此等財物採購不具專業能力且經費有限之情況下, 方接納被告壬○○之建議,以無償方式委託廠商設計、規劃 、監造,尚無不可。 ⑶政府採購法所謂「採購」,係指政府機構、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支付一定之對價,經由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而取得特定 標的物之所有權或使用權,或享有相對人提供之專業服務者 而言。換言之,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即具對價性。是以, 政府採採購法第18條第1 項所定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 限制性招標等招標方式,係指有對價性之採購。本案第一至 三採購案關於規劃、設計、監造部分均為無償性質,是此部 分即無政府採購法第18條之適用餘地,是公訴意旨執被告辛 ○○、甲○○、兼或戊○○與被告壬○○共謀違背政府採購 法第18條規定,假藉「無償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名義,未經 公開招標等語,即有誤會。 2、被告辛○○、甲○○兼或戊○○並無與被告壬○○共謀浮報 價額、舞弊或為圖利被告壬○○之事證: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 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 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 行為,為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 定。行為人主觀上應有因舞弊情事而圖使本人或其他第三人 獲取不法利益之犯意,始克構成,並非行為人一有違失行為 ,而第三人獲有工程利益,即可遽謂該當本條之「舞弊情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壬○○在知悉自強國小、龜山國小學校有設備之需 求後,即為渠等爭取議員經費補助之申請、推薦無償規劃、 設計、監造之廠商等舉,自強國小、龜山國小並分別與凌青 公司、宏築公司、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簽訂無償委託設計規劃 監造契約,而各該委任契約中,均有約定受任人須提供資料 分析及整理、預算書圖編製等之義務,此有自強國小與凌青 公司所簽訂之委任書第三條:一、勘測規劃;自強國小與宏 築公司簽訂之桃園縣龜山自強國民小學「戶外遊戲設施」規 劃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第三條:一、勘測規劃、二、詳細設 計;龜山國小與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簽訂之建築工程設計監造 委任契約書第三條:二、詳細設計部份服務事項等分別約定 明確(原審訴字卷卷七第130頁正反面、卷六第224頁反面、 24頁正反面),而當時辦理語言教室、遊戲設施等類屬財物 採購部分,並未如工程採購方面有臺北市工程預算單價分析 表、營建物價、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單價等可供酌參,而各設 備之品牌、規格、單價等於市場行情差異之大,若非具有專 業背景之人士,豈能窺究,此亦可由自強國小辦理「藝術與 人文禮儀設備」採購案,係由精通音樂之王建福主任負責規 劃設計及製作預算書足資對照(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他字第1098號卷第26至32頁),是被告辛○○、甲○ ○、戊○○等人雖受有政府採購法之訓練,然渠等均為教育 人員,當無法如熟稔語言教室、遊戲設備等之專業人士對價 格之敏銳度,而得查知各品項單價之合理性,是在有專業人 士代為訪價、規劃下,對於該預算之編列自當無懷疑可言; 更何況,無論自強國小、龜山國小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經費補 助,亦均須經桃園縣政府相關單位如教育局、兼或工務局審 核,此由桃園縣政府函覆資料在卷可參(原審訴字卷卷七第 143頁、卷六第35、200頁),上開機關並認自強國小、龜山 國小單價合理且符合教學需求,故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辛○ ○、甲○○、戊○○等人知悉被告壬○○早已透過對規劃、 設計廠商之安排、掌控而浮報施作價格。 ⑶關於向桃園縣議員爭取桃園縣政府經費補助方面,法無明文 規定須由校長親力為之,且證人黃景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除 校長之外,亦有家長會長、志工媽媽、地方仕紳等會向其申 請,已如前述,則被告辛○○、戊○○容許或接受被告壬○ ○協助自強國小、龜山國小向縣議員爭取所填具之經費補助 申請書,以彌補學校經費不足之缺,而達學校設備之新增、 改善之目的,尚無證據證明被告辛○○、戊○○就此有何圖 利或舞弊之情事。 ⑷第一採購案部分: 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指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 浮報價額、數量罪之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 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或數量以少報多而從中圖利之謂。 至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 額、數量或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 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贗品代替真 品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3號、97年度台上字第 1288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意旨參照。縱認以特殊 規格綁標之方式而使其他廠商無法參與競標,該當「其他舞 弊情事」之此一構成要件,惟該標案既無綁標,自無該類舞 弊之事。 ②被告辛○○雖知悉被告壬○○以議員助理之姿前往自強國小 遊說,並由其取得桃園縣議員黃景熙、鄭銀福所填具之經費 補助申請書供自強國小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經費補助及推薦凌 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己○○擔任該案之規劃、設計、 監造廠商,但無證據證明被告辛○○亦知悉被告壬○○與己 ○○間早已謀設之合作關係,且法無明文規定縣政府經費之 補助須校長親力為之,抑或廠商不得無償為學校規劃、設計 、監造,是自強國小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招標,在此階段 自無違法之處。之後,被告丙○○、劉建村雖參與自強國小 採購小組會議,進行設計、規劃之簡報說明,然此時,該2 人係以代表凌青公司之身分參與,被告甲○○當無從明瞭渠 等實乃被告己○○、壬○○所安排。於開標階段,被告甲○ ○雖未立即查悉代表黃驊公司之劉建村即為於前參與採購小 組會議之簡報人,但此行政上之瑕疵不足以斷認其即有圖利 他人之罪嫌。次查,被告辛○○、甲○○不具有語言教室設 備審查之專業能力,且該採購案既已委託設計監造單位即凌 青公司進行投標型錄之審查,並經其形式上審核無誤(原審 訴字卷卷七第45反面、64、92頁),以最低標決標,雖參與 投標之廠商黃驊公司、錞鑽公司亦早為被告壬○○所尋得而 與之相互配合,然遍覽全卷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辛○○、甲○ ○知悉被告壬○○私下所為之謀議或被告辛○○有洩漏底價 之情,則被告辛○○、甲○○依政府採購法程序進行開標作 業,難認渠等有圖利被告壬○○之犯罪跡證。至被告辛○○ 雖於原審審理時不願吐實被告壬○○曾表明議員助理之身分 ,並將一切責任推由被告甲○○一人,然此舉無非係避免身 攬刑責所為匿飾之詞,不影響本院對被告辛○○有利之認定 。 ⑸第二採購案部分: ①自強國小於90年7月20日即擬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載 明自強國小預計於93年度辦理「兒童遊戲設施」之建置,此 有「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書」在 卷可按(見桃園縣立自強國民小學九十年度中長程教育發展 計畫資本門經費需求預估表編號第27項,即原審審訴字卷卷 二第331頁)。 ②被告辛○○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是自 強國小創校中長程計畫,戶外遊戲設施是一定要設置,所以 93年間有廠商(名稱我已不記得)主動到學校來找我,提供 戶外遊戲設施型錄給我,並表示他曾經做過附近學校等語( 偵卷卷三第417頁反面),參以證人宋新文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壬○○有向其拿取戶外遊戲設施型錄等語如前,且被告壬 ○○所營之倢宇多公司亦確實於91年7月12日得標承作幸福 國小之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採購案(原審訴字卷卷十一第20頁 )、其所合資經營之樂滿鑫公司於93年4月15日得標承作龜 山國小之93年度改善校園周邊設備採購案等相類似案型,足 見被告辛○○上開所稱「廠商」即指被告壬○○至明。次查 ,依證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第二採購案時壬○ ○是以宏築公司身分出現等語,而被告辛○○於當時亦應知 悉被告壬○○係以宏築公司之代表人身分現身。然一人開設 多家公司、具多重身份,乃屬商業常態,又議員助理非專職 者,亦所在多有。換言之,被告壬○○雖為議員助理,亦可 經營倢宇多公司,而其在經營倢宇多公司之外,亦非不得再 經營其餘公司。是以,在被告辛○○無法辨識第一採購案中 各廠商隱藏之合作關係前,被告壬○○於前提供議員補助經 費之申請書、推薦無償設計監造廠商,使第一採購案自招標 、審標、決標,迄至驗收均順利進行,對此一援助,被告辛 ○○自心存感激,而對被告壬○○深具信任。準此,當被告 壬○○再次提供戶外遊戲設施型錄,並再為推薦無償規劃、 設計、監造廠商,對自強國小而言,無論是解決經費來源之 不足或貫徹上揭中長程計畫,為學生構築良好學習環境,當 無不欣然接受之理。 ③93年6 月1 日之採購小組會議,因與會之老師對學生安全問 題有所疑慮而決議第二採購案暫緩辦理,嗣於同年6 月17日 再對上開疑慮做一處理、解決,而達成會議結論,後來施作 地點已有調整,距離圍牆至少有1 公尺等情,經證人甲○○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訴字卷卷四第80反至81頁), 並有自強國小採購小組會議記錄在卷可佐(偵卷卷一第57 、59頁),且經證人王建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校長聽取與 會老師的意見後,作成裁示,決定要設置這個戶外遊戲設施 ,但一定會尊重各位老師的意見,注意學生的安全等語在卷 (原審訴字卷卷五第29頁反面)。嗣於6月17日會議結束後 ,被告壬○○即在被告辛○○陪同下,將第二採購案之預算 書、補助經費申請書一併交由被告甲○○,亦經證人即被告 甲○○證述如前,雖就該採購案之進行時序,十分緊湊,但 被告辛○○希望在新學年度即9月1日開學前能夠做好,所以 才會那麼緊湊之情,也經證人即被告甲○○證述明確(原審 訴字卷卷四第87頁),衡以第二採購案之完工期限係在93年 8 月25日,有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戶外遊戲設施工程 合約書在卷可稽(原審訴字卷卷三第98頁)。職是,第二採 購案之所以於93年7月6日桃園縣政府核准補助當日,被告辛 ○○即要求被告甲○○與教育局承辦人員聯繫提供公文傳真 影本,並於當日上網公告招摽,即是冀希能在開學前完成施 作,一方面可避免施工期間恐危及學生安全之顧慮,另一方 面能使學生能在新學年度使用該設施,核無不妥之處。又者 ,被告甲○○對被告壬○○之身分雖感到懷疑,並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我有跟校長反應過,怎麼又是這個人,校長回答 我的還是一樣,創校不容易,經費爭取不容易,雖然我們用 的是議員款,但只要我們清清白白的,上網公開招標,經過 公開比價程序,就不用擔心,就沒有問題等語(原審訴字卷 卷一第119頁反面),然查,第二採購案之招、審、決標等 程序,均依政府採購法為之,被告辛○○並無指示,甚或要 求被告甲○○就此採購案不要訪價,並據證人即被告甲○○ 證述甚詳(原審訴字卷卷四第80頁反面),自難以被告壬○ ○曾為第一採購案之議員助理、得標廠商,現為第二採購案 之設計監造廠商,即斷認被告辛○○有圖利之嫌。 ④末查,被告辛○○、甲○○不具此採購案之審查能力,故對 於各工項之單價委由設計單位即宏築公司訪價提供、審查, 信任宏築公司之專業,被告辛○○並以宏築公司提供之預算 書作為底價之參考,尚無違背法令,又被告辛○○、甲○○ 不知宏築公司乃為被告壬○○所從中安排,是關於預算之浮 編,渠等更是難以知悉;另被告丁○○所營之錞鑽公司、被 告丙○○所營之黃驊公司配合被告壬○○參與投標,以符合 形式上三家參與投標假象之情,在公訴人未有積極、明確之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甲○○就此知情、明瞭,尤難率 認被告辛○○、甲○○有與被告壬○○共謀浮報價額,圖利 被告壬○○之嫌。 ⑤至被告辛○○雖於原審審理時隱瞞被告壬○○之身分,將一 切責任推由被告甲○○,然此舉無非係避免身攬刑責所為匿 飾之詞,已如前述,尚難據此而為被告辛○○不利之認定。 ⑹第三採購案部分,設計監造單位所訪價之對象雖即為該採購 案之得標廠商樂滿鑫公司,然在未辦理公告招標之前,何人 前來參與投標,尚不得而知;又且,樂滿鑫公司所提供之報 價金額是否為設計單位所採用,亦無法得悉,在無證據證明 被告戊○○與被告壬○○間具謀議關係,早已內定由樂滿鑫 公司施作之情下,實難遽憑設計單位訪價對象恰為得標廠商 ,即認被告戊○○與被告壬○○有犯意聯絡。抑者,證人宋 新文雖提供第三採購案之報價單、預算書圖與被告壬○○, 然並不知道被告壬○○有修改其所報之單價,亦經其證述如 前,故關於預算之浮編,亦非不具專業能力之被告戊○○所 能知悉;又被告丁○○所營之錞鑽公司、被告丙○○所營之 黃驊公司配合被告壬○○參與投標,以符合形式上三家參與 投標假象之情,在公訴人未有積極之證據足以佐證被告戊○ ○就此亦知情,自難率認被告戊○○有與被告壬○○共謀浮 報價額、圖利被告壬○○,而獨由被告壬○○所合資經營之 樂滿鑫公司得標之實。 ⑺綜上所述,被告壬○○為自強國小、龜山國小取得經費來源 ,又佯善介紹無償擔任設計、監造單位,使渠等在經費拮据 之餘無須再額外支出,遂取得辛○○、戊○○對伊之信任, 故被告辛○○、戊○○對此善意之援助,自欣然接受,而不 疑有他。在無事證可資證明被告辛○○、甲○○、戊○○知 悉被告壬○○就第一至三採購案之設計監造單位、參與投標 之廠商皆為其所安排,各該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有設計監造單 位之背書,被告辛○○、戊○○並依此預算金額核定底價, 縱被告辛○○、甲○○、戊○○對設計監造單位所提供之預 算金額,仍有再行訪價之義務卻未為之,不啻為行政作為之 失當,雖行為有可議之處,然尚難就此遽憑被告辛○○、甲 ○○、戊○○有圖利被告壬○○之犯行或被告辛○○、甲○ ○就第二採購案、被告戊○○就第三採購案有浮報價額之嫌 。 ㈢、關於被告壬○○涉嫌偽造文書部分: 1、第二採購案中關於自強國小與宏築公司簽訂之規劃設計監造 委任契約書、宏築公司提供之預算書、93年7 月23日之開標 紀錄「會辦人員欄」內、93年9 月6 日之驗收紀錄「設計監 造單位欄」內所蓋之宏築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核與證人宋新 文所提供之「宏築興業有限公司」印文、名義負責人「李秀 美」私章印文,就印文大小或文字字體,均顯然有別,此有 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 紀錄、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驗收紀錄、桃園縣龜山鄉 自強國民小學預算總表、分項預算表(壹)、(貳)、桃園 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戶外遊戲設施」規劃設計監造委任 契約書在卷可按(原審訴字卷卷六第111、170、205、206正 反面、225頁、偵卷卷四第110頁)。 2、證人宋新文調查站及偵訊時均陳稱:宏築公司並無與自強國 小簽署合約,亦無授權任何人與自強國小人員洽商。其上用 印應屬被人偽造,開標紀錄、驗收紀錄欄上之印文亦非宏築 公司所有等語(偵卷卷四第82反面至83、108頁)。然衡酌 宏築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參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共工程投標 之標案,其中參與桃園地區標案者(如附表二編號1、4 ) ,均使用本案公訴意旨所認偽刻「宏築興業有限公司」、「 李秀美」之印文(原審訴字卷卷十一第49、65頁),且倢宇 多公司均同時參與競標(原審訴字卷卷十一第20、64頁); 然參與桃園以外地區之標案者(如附表二編號2、3、5、6) ,則均為證人宋新文所稱其使用之「宏築興業有限公司」、 「李秀美」之印文(原審訴字卷卷十一第67、76、129 頁、 卷十二第85頁),箇中顯生疑竇,原審就此依職權訊問,並 經檢、辯雙方詰問,證人宋新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貴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台南縣商業會會員證、401表 及營業稅繳款書、公司執照,這些文件是由誰保管?)我保 管。...(問:一般我們需要全套的資料,包括營利事業登 記證、公司執照、會員證,再加上你營業稅的繳款書以及 401表,這些東西加在一塊,在商場交易上,它基本上是在 做何使用的,何種情況下需要這些資料?)如果需要這些資 料的話,應該都是要投標用的。...(問:如果我現在有需 要,麻煩你將你公司的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401表、營 業稅繳款書,還有商業登記證,麻煩各影印一份給我,請問 你是否會給我?)不認識的話,我一定不可能給他,但是如 果是配合的廠商跟我要這些資料,我就會給他。(問:你給 他做什麼?)我不知道他的用途是什麼。...(問:按照你 的理解,你也知道這是要做投標用的,你本身既然不投標的 話,你的配合廠商就跟你買貨而已,他為何拿你這些可供投 標用的資料?)這我不知道,這要問當事者。...(問:所 以上面所蓋的章,一定是你們公司的印章?)沒錯。(問: 有沒有可能,你們的配合廠商跟你要一些資料時,沒有蓋你 們公司的印章就給對方了?)這我就不瞭解了,這是很久的 事情了。(問:有哪些廠商跟你們要這些資料?)倢宇多。 (問:倢宇多跟你要這些東西時,是跟你訂貨之前,還是跟 你採購之後?)是採購之前。(問:他應該心裡想說他要向 你買東西,但是你要提供一些資料給他,是否如此?)是的 。(問:資料拿給他之後,經過一段時間,再跟你說要訂什 麼東西,是否如此?)沒錯。(問:你拿給他的時候,你有 沒有蓋你們公司的印章?)我不知道。...(問:你也知道 這東西是要投標用的,請問投標用的影本上面要不要蓋公司 的大小章?)要蓋。(問:你也知道這些文件是做投標用的 ,而且你也知道投標的文件需要蓋公司的大小章,這樣你交 給倢宇多公司的影本,上面又不蓋公司大小章的話,用意為 何?)我不是說沒有蓋,我是說已經那麼久,我忘記了。( 問:【提示原審卷卷十一第52至第56頁】按照你的說法,這 些營利事業登記證、會員證、401表、營業稅繳款書、經濟 部的公司執照,都是倢宇多公司跟你要的,然後由你自己蓋 上公司的大小章?)這個圖章不是我們公司的圖章。...( 問:【提示原審卷卷十一第57頁】根據桃園縣幸福國民小學 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投標第五點,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裡面,列 有必須要提供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 證,當年度的工會會員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還有非拒絕 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而該次投標廠商之一 就是宏築公司,宏築公司剛剛好有繳驗這些資料,而有關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所出具的帳戶信用查詢資料,他的 查詢資料截止日期是91年7月2日,剛好是在本標案91年7月 12日開標日期之前查詢的,請問你幫人家申請的銀行查詢資 料,除了是供索取人投這個標案之外,還有何用意?)那時 候要這些資料應該是倢宇多要跟我要這些東西。(問:捷宇 多要全套資料,甚至要你去申請最近的銀行帳戶信用資料, 他不會跟你講用途何在?)要投標。...(問:倢宇多如果 是以他自己公司的名義去投標的話,他需要你們宏築公司這 些全套投標資料?)這個我真的不知道,因為這整個都是捷 宇多要什麼資料,我就給他什麼資料。(問:你也講的很清 楚,跟你要這些資料就是要以宏築公司的名義去投標,很明 顯的,如果倢宇多公司要以倢宇多公司自己的名義去投標的 話,就不需要跟你要這些資料,是否如此?)這些資料如果 要用的話,我們應該是還要授權書,有授權書才是公司授權 。(問:如果你沒有授權意思的話,你把全套的投標資料給 倢宇多做什麼?)他就是要跟我要這些東西。(問:如果你 不同意他以宏築公司的名義去參與投標的話,你把那些資料 給倢宇多做什麼?)倢宇多跟我們買貨。(問:你是說在還 沒有買之前,是他打算跟你買,但是要你先提供資料,而且 你也說是提供資料過一陣子才跟你買?)是說我們在配合, 他已經跟我們買過很多次貨,他要什麼樣的資料,我們做得 到的話,就盡量給他方便。...(問:可是剛才法官提示給 你看的章,你又說不是你們公司的章,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 給倢宇多時,沒有蓋章就給他了?)我忘記了,那麼久的時 間了。...(問:臺南新營的新泰國小在91年的開標案得標 廠商是宏築興業公司,是你得標的?)是的。(問:臺南市 政府所辦的開元國小遊戲設備,參與投標的廠商是宏築興業 ,也是你去投的?)是的,是我去的。(問:在臺東縣政府 有辦一個臺東縣立體育場親子兒童體能遊戲場,參與投標廠 商是宏築興業,也是你們公司?)對,我自己過去的。(問 :高雄岡山的岡山國小有一個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工程,投 標廠商與得標廠商都是宏築興業,也是你?)是的。(問: 所以臺南、高雄、臺東都是你自己一個人投標的?)是的。 (問:桃園的部分呢?)桃園沒有投標。(問:所以你是把 你的牌照借給倢宇多公司,允許倢宇多公司以你們公司的名 義去投標?)這個問題我不回答。」等語(原審訴字卷卷十 二第75至85反面頁),宏築公司是否有將牌照借予被告壬○ ○使用,證人宋新文雖不予回應,然綜觀其將關於宏築公司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無 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當年度之工會會員證、401表、 營業稅繳款書、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帳戶資料等重要文 件一併交予被告壬○○使用,且知悉使用該等文件之目的係 作為投標使用,而之所以交付被告壬○○使用之原因在於日 後被告壬○○會向其購貨,顯見2人對於被告壬○○使用宏 築公司上揭資料文件並以宏築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早有默契 ,而投標文件皆須蓋用公司之大小章,再稽諸宏築公司在桃 園地區投標所使用之公司大小章印文雖核與其在臺南、臺東 、高雄地區投標所使用之印文迥然有異,但卻與皆與本案公 訴意旨所指偽造宏築公司所用印文(如規劃設計監造委任契 約書、預算書等)及未在起訴範圍內之第三採購案之報價單 (原審訴字卷卷六第33頁)所用印文相同,毋寧益徵關於公 訴意旨所指偽造之宏築公司大小章實為證人宋新文授權被告 壬○○在桃園地區供以宏築公司名義投標時使用,情極明灼 。又授權範圍雖原在供投標使用,然徵之被告壬○○以宏築 公司名義簽訂規劃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後,復敢明目張膽著 使宋新文以宏築公司名義親自前去自強國小執行丈量等規劃 、設計工作,完全不懼無慮執行設計工作過程中,因與自強 國小之人員接觸、交談之下,宋新文知悉宏築公司之名義遭 冒用隨即向校方反應、檢舉或折返問責致其精心巧佈之局敗 露而功虧一簣此情,是再細繹其膽於如此有恃無恐之原委, 則除宋新文早已洞悉內情並允予如斯為之外,要已尋無他故 ,佐此可見被告壬○○係經宋新文之授權方以宏築公司之名 任事,狀至顯明。證人宋新文稱其未授權云云,核屬違實之 虛詞,不能採信。從而,被告壬○○既經證人宋新文授權刻 印宏築公司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使用,自無偽造文書可言。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未能證明被告己○ ○、丙○○、壬○○對第一採購案設備或規格之招標規範, 有何違反法令之限制,且與被告辛○○、甲○○有所謀議; 亦無從說服本院確信被告辛○○、甲○○、戊○○確有公訴 意旨所指之涉犯前開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而被告壬○○所為 亦與公訴意旨所指之前開行使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自 難以該等罪名相繩。從而,公訴意旨憑以認定被告辛○○、 甲○○、戊○○、己○○、丙○○、壬○○等人所涉之各別 罪名之論據,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 ○○、甲○○、戊○○、己○○、壬○○、丙○○有何公訴 人所指訴之各等犯行,揆諸首揭說明,其等犯罪尚屬不能證 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調查後同此認定,而為被告辛 ○○、甲○○、戊○○、己○○、丙○○、壬○○等人此部 分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謂: ㈠、第一採購案部分係由被告辛○○與被告壬○○指示被告甲○ ○,使自強國小與凌青公司簽訂無償設計規劃監造合約書, 以在合約內綁上科儀公司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 體」、「成績統計及考試紀錄系統」等特殊規格產品。第二 採購案部分係由被告辛○○與被告壬○○指示被告甲○○, 使自強國小與宏築興業公司簽訂無償設計規劃監造合約書, 並使被告壬○○得以在預算書中浮報價額。第三採購案部分 係由被告戊○○與被告壬○○指示伍賢龍,使龜山國小與大 偉建築事務所簽訂無償設計規劃監造合約書,並使被告壬○ ○得以在預算書中浮報價額。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在原審審理中證稱:93年1月初至93 年1 月16日前,校長辛○○曾在校長室介紹被告壬○○予伊 認識,並表示壬○○係議員助理,並由壬○○手中取得系爭 標案之預算書,之後被告辛○○向伊表示凌青公司可以無償 委託、設計、監造,並提供伊凌青公司的電話以供聯絡,自 強國小於93年1月16日與凌表公司簽訂無償設計規劃監造合 約書,但在與凌青公司簽約前未見過凌青公司的人,合約伊 不記得誰交給伊,也沒有與凌青公司人員討論過預算書內容 ,直到93年3月11日前己○○送預算書電子檔至辦公室時, 伊才看到己○○本人,凌青公司提供預算書電子檔伊除了在 下面增列蓋章核示欄位外,其餘係依照凌青公司提供的資料 ;自強國小於93年2月20日發給桃園縣政府函中所檢附之93 年2月19日議員補助申請書2紙,係由前開議員助理壬○○再 次拿給伊等語。又於93年3月11日自強國小召開採購會議, 係由丙○○、劉建村代表凌青公司參加,並針對科儀公司所 代理「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 試紀錄系統」之產品向學校老師說明。 ⒉第二採購案於93年6月1日時經採購小組決議暫不辦理,但被 告辛○○仍繼續取得議員補助款申請同意書,並繼而於93年 6月17日採購小組會議中力排眾議通過系爭標案之招標程序 ,被告辛○○固辯稱:系爭標案係學校老師決議進行等語, 然在93年6月17日開會前,被告辛○○已取得議員補助款同 意書,且依自強國小93年6月17日採購小組會議紀錄紀載著 主席即被告辛○○陳明各點應進行系爭標案之原因,而被告 辛○○在會議中所提出之各項改善意見,被告辛○○承認非 詢問任何廠商或專業人士,而係自己觀看場地後的意見,再 於93年6月17日上午會議結束後,被告辛○○即催促被告甲 ○○當日即發函於桃園縣政府,函請桃園縣政府同意系爭標 案進行招標,復於知悉桃園縣政府同意系爭標案招標後,雖 然自強國小於93年7月12日始收受桃園縣政府的同意函文, 被告辛○○又要求被告甲○○於93年7月6日先行電詢並傳真 同意函文影本,於該日即行上網公告系爭標案招標情事,足 證被告辛○○對系爭標案之招標有勢在必行之決心,證人即 同案被告甲○○證稱:在93年6月1日會議前,校長辛○○即 拿宏築興業公司所製作之規劃預算書交予伊,要伊影印給參 與採購會議的老師,93年6月1日當日即依該規劃預算書討論 ,93年6月17日會議結束後,被告辛○○帶著被告壬○○到 總務處找伊,將被告壬○○所提供宏築興業公司預算書、議 員補助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交予伊,要伊儘快彙整以向縣政 府申請經費,之後自強國小與宏築興業公司簽訂之無償設計 規劃委任書,伊係與被告壬○○聯繫,而在投標當日亦由被 告壬○○持宏築興業公司之大小章印上「宏築興業有限公司 」、「李秀美」之印文,最後系爭標案驗收時也是被告壬○ ○持宏築興業公司之大小章印上「宏築興業有限公司」、「 李秀美」之印文等語。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警、偵訊時證稱:被告壬○○到龜 山國小找伊,向伊表示其可以爭取議員配合款,經學交營繕 小組討論,確認學校需求設備項目及數量,學校把所需項目 及數量交予壬○○,壬○○初估約需400餘萬元,之後壬○ ○就拿縣議員陳志謀及呂學記之補助申請同意書給龜山國小 ,作為龜山國小向桃園縣政府辦理補助依據,因為需要建築 師認證,壬○○即找大偉建築師事務所幫龜山國小無償規劃 ,學校沒有與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討論過,至於壬○○如何與 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討論而訂下預算書內的規格、單價及總價 ,伊不清楚,預算書是誰拿到學校或交給伊,伊已經忘記了 ,故係壬○○直接走至伊校長室跟伊說要爭取預算,並和伊 討論採購需求及建議伊找大偉建築師事務所製作預算書等語 。 ⒋是被告壬○○向自強國小之被告辛○○、甲○○、龜山國小 之戊○○自稱為議員助理,凌青公司、宏築興業公司、大偉 建築事務所係由被告壬○○推薦被告辛○○、被告戊○○, 並由被告辛○○、戊○○指示被告甲○○、饒克偉,使自強 國小、龜山國小與由被告壬○○主導之凌青公司、宏築興業 公司及大偉建築師事務所簽訂無償設計規劃監造合約書,而 自稱議員助理的被告壬○○、代表設計公司凌青公司出席採 購會議之劉建村卻立即在開標時以投標廠商名義出席,難謂 被告辛○○、甲○○、戊○○無圖利廠商之情。 ㈡、第一採購案部分之設計規劃預算書內是含有特殊規格。 有關被告壬○○、己○○、丙○○在凌青公司提供予自強國 小之設計規劃預算書內,係加入丙○○實際經營之科儀企業 社提供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 及考試記錄系統」等產品為原審所是認,如非上開計劃規劃 預算書內容係特殊規格,何以最後參標之廠商均係由被告壬 ○○所找來陪標之黃驊公司及金華鼎公司,而無其他廠商參 與。佐以證人即傳亞公司負責人林夢三證述:傳亞公司曾經 代理語言訓練設備,傳亞公司雖有代理大陸長海公司的硬體 產品,但沒有代理過FUTURE系列產品,語言教學設備基本上 有共通性,但只要在規劃設計時將標案所需設備寫的很細, 細到與語言教學設備無關的項目都寫入,別人就不敢投標, 伊有請公司國外部經理參看過系爭標案之預算書內容,就知 道傳亞公司無法符合預算書內容的規格,系爭標案預算書內 容寫得很細,像耳機與線分開書寫,在標場上,只要有一點 與預算書內容不一樣就會被踢掉,而系爭標案之預算書似乎 透露出可能要買特定產品等語,縱認「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 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等產品其他廠 商有類似產品,然如被告己○○在預算書內將所需設備與內 容使他人無法投標,達到綁標目的,益徵被告壬○○、己○ ○、丙○○刻意設定本案第一採購案之預算書內容規格將「 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 系統」等產品細緻化,業已背離該語言教室之使用功能、目 的,而屬多餘、非必要之限制,屬於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不當限制甚明。原審徒以「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 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記錄系統」等產品為市場上有類 似功能產品,遽為有利被告壬○○、己○○、丙○○之認定 ,顯有違誤。 ㈢、被告壬○○於第二採購案中涉有行使偽造文書部分 ⒈證人即宏築公司實際負責人宋新文於偵查、審理時自始堅決 證稱:在自強國民小學之「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伊只有 應壬○○要求提供圖說及報價,報價格式即同本案之預算書 格式,只是金額與伊所提的不同,本案之規劃設計委託書及 監造廠商上「宏築興業有限公司」、「李秀美」印文,均非 宏築興業公司所刻或用印,亦無授權他人使用或刻印公司的 大小章等語。而於審理中調閱宏築公司於91年至93年公共工 程投標之標案後,發現判決書所示附表二之公共工程投標之 標案,有關宏築公司參與桃園地區標案所使用之印章、印文 均與第二採購案之無償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開標紀錄、 驗收紀錄欄上的宏築公司大小章相符,而附表二之公共工程 投標之標案,有關宏築公司參與桃園地區標案,亦同時有被 告壬○○之倢宇多實業有限公司參標,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 甲○○於審理時證稱:自強國小之「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 ,其係由被告壬○○交付宏築興業公司之規劃預算書,決標 當日也是被告壬○○拿宏築興業公司之大小章在監造廠商處 用印等語,足證第二採購案所偽刻之「宏築興業有限公司」 、「李秀美」印文應是被告壬○○所使用,合先敘明。 ⒉再將調閱投標資料,質以證人宋新文證稱:宏築興業公司只 有在台南、高雄等地參與公共工程投標,不曾至桃園參與投 標,至於為何桃園的標案會有宏築興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台南縣商業會會員證、401表及營利稅繳款書、公司執 照影本,應該是配合廠商倢宇多公司向宏築興業公司要的資 料,伊沒有問過配合廠商為何需要這些資料,但伊知道這些 資料是投標時才需要使用,只是伊沒想到配合廠商會用來投 標,通常有配合廠商向宏築興業公司向上開證件影本,我們 會蓋好大小章再將影本交出去,但伊不記得給倢宇多公司的 影本是否有蓋章伊想不起來,在桃園以宏築興業公司名義參 標的投標文件上的印章並非宏築公司所刻印等語。是證人宋 新文固承認有交付宏築興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台南縣 商業會會員證、401表及營利稅繳款書、公司執照影本予捷 宇多公司,但否認在桃園地區標案上所有證件上的「宏築興 業有限公司」、「李秀美」印文非宏築公司刻印或有授權他 人刻印。經查,調閱宏築興業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之參標文 件,同一段期間內宏築興業公司在桃園地區以外的標案均使 用另一種印文,如本案所偽刻之「宏築興業有限公司」、「 李秀美」印文如為宏築興業公司所刻印,並在前開宏築興業 公司相關證件影本上用印,在91年至92年這段期間內,宏築 興業公司在桃園地區以外之公共工程的參標文件上也使用相 同印文,沒道理系爭印文只使用於桃園地區,而投標文件上 均須用印後遞交投標文件,甚至事後還須以相同的印文領取 押標金,證人宋新文亦證稱:沒有看過投標廠商繳交差額保 證金切結(聲明)書(詳原審卷卷十一第51頁),也沒想過 配合廠商會將宏築興業公司文件拿去投標等語,故證人宋新 文有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台南縣商業會會員證、401表及 營利稅繳款書、公司執照影本予倢宇多公司,其縱然可能有 提供牌照予他人而無參與投標意思之陪標的不確定故意,惟 其確實未直接在投標文件上用印,或授權他人刻印並使用本 案偽刻之「宏築興業有限公司」、「李秀美」印文之印章。 ⒊況且,本案一開始在調查局及偵訊時係就宏築興業公司與自 強國小簽訂之預算書及無償設計規劃委任書、投標之監造廠 商欄、驗收紀錄之「宏築興業有限公司」、「李秀美」印文 ,訊問證人宋新文,宏築興業公司係遊戲器材的供應商,證 人宋新文也承認有至自強國小丈量場地,也有提供預算書予 被告壬○○,然證人宋新文仍自始否認有意思擔任自強國小 「戶外遊戲設施」採購案之委託設計廠商,也否認有授權他 人刻印並使用宏築興業公司之印文,既然宏築興業公司係遊 戲器材供應廠商,其並無必要否認宏築興業公司擔任自強國 小規劃設計廠商一事,就前開宏築興業公司投標桃園地區標 案一事,證人宋新文也只要承認該標案係宏築興業公司投標 即可,也無從讓原審質疑宏築興業公司有陪標之嫌。 ⒋宏築興業公司原本係遊戲器材供應商,也有提供遊戲器材之 預算書及圖說資料予其他配合廠商,縱然因其曾提供宏築興 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台南縣商業會會員證、401表及 營利稅繳款書、公司執照影本予倢宇多公司,而認證人宋新 文可能有提供牌照予他人而無參與投標意思之陪標的不確定 故意,惟既然宏築興業公司自始即不知成為自強國小之「戶 外遊戲設施」委託設計廠商,宏築興業公司身為遊戲器材供 應商也原本就可擔任自強國小之「戶外遊戲設施」委託設計 廠商,如前所述,證人宋新文卻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不願 擔任自強國小之「戶外遊戲設施」之委託設計廠商,也沒有 授權同意擔任自強國小之「戶外遊戲設施」委託設計廠商等 語,故原審雖因宏築興業公司曾在91年至93年間桃園地區標 案中授權倢宇多公司使用宏築興業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然就 本案被告壬○○冒用宏築興業公司名義並蓋上前揭盜刻之「 宏築興業有限公司」、「李秀美」之大、小章後,用印於預 算書、無償設計規劃委任書、投標之監造廠商欄、驗收紀錄 等文件上仍屬逾越授權範圍,被告壬○○仍逾越授權之範圍 而製作,即不得以曾獲授權而免其偽造文書之罪責,原審以 證人宋新文提供宏築興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台南縣商 業會會員證、401表及營利稅繳款書、公司執照影本予捷宇 多公司,即推定證人宋新文除了授權被告壬○○以宏築興業 公司名義陪標外,尚推定既然證人宋新文願意提供宏築興業 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台南縣商業會會員證、401表及營 利稅繳款書、公司執照影本,即也授權被告壬○○得以宏築 興業公司名義與自強國小簽訂無償設計規劃委任書,及在預 算書、投標之監造廠商欄、驗收紀錄上使用「宏築興業有限 公司」、「李秀美」印文,容有誤會。 八、經查: ㈠、公訴人認凌青公司、宏築興業公司、大偉建築事務所係由被 告壬○○推薦被告辛○○、被告戊○○,並由被告辛○○、 戊○○指示被告甲○○、饒克偉,使自強國小、龜山國小與 由被告壬○○主導之凌青公司、宏築興業公司及大偉建築師 事務所簽訂無償設計規劃監造合約書,而自稱議員助理的被 告壬○○、代表設計公司凌青公司出席採購會議之劉建村卻 在開標時以投標廠商名義出席,被告辛○○、甲○○、戊○ ○自有圖利廠商之情。惟查:被告壬○○拜訪自強國小、龜 山國小知悉有語言教室、戶外遊戲設備、遊戲設備更新等需 求後,即透過不詳管道主導或參與爭取第一至三採購案之議 員補助經費,並向渠等學校推薦無償規劃、設計、監造廠商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辛○○、戊○○容許或接受被 告壬○○協助自強國小、龜山國小向縣議員爭取所填具之經 費補助申請書,以彌補學校經費不足之缺,而達學校設備之 新增、改善之目的,因而分別指示經辦之總務主任甲○○、 伍賢龍辦理,並無違反常理之處,又事後被告壬○○及代表 設計公司凌青公司出席採購會議之劉建村在開標時以投標廠 商名義出席,被告甲○○雖未能立即查悉,亦尚難據此推定 被告辛○○、甲○○有圖利他人之罪嫌。又公訴人認第二採 購案於93年6月1日時經採購小組決議暫不辦理,但被告辛○ ○仍繼續取得議員補助款申請同意書,並繼而於93年6月17 日採購小組會議中力排眾議通過系爭標案之招標程序,足證 被告辛○○對系爭標案之招標有勢在必行之決心,且急於招 標,顯有隱情一節,經查:自強國小於90年7月20日即擬定 「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載明自強國小預計於93年度辦理「 兒童遊戲設施」之建置,此有「桃園縣龜山鄉自強國民小學 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書」在卷可按,93年6月1日之採購小組 會議,因與會之老師對學生安全問題有所疑慮而決議第二採 購案暫緩辦理,嗣於同年6月17日再對上開疑慮做一處理、 解決,而達成會議結論,後來施作地點已有調整,距離圍牆 至少有1公尺等情,業經證人王建福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 ,並有自強國小採購小組會議記錄在卷可佐,雖就該採購案 之進行時序,十分緊湊,惟衡以學校9月1日即將開學,且第 二採購案之完工期限係在93年8月25日,有桃園縣龜山鄉自 強國民小學戶外遊戲設施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則第二採購 案於93年7月6日桃園縣政府核准補助當日,被告辛○○即要 求被告甲○○與教育局承辦人員聯繫提供公文傳真影本,並 於當日上網公告招摽,即是冀希能在開學前完成施作,一方 面可避免施工期間恐危及學生安全之顧慮,另一方面能使學 生能在新學年度使用該設施,核無不妥之處。公訴人認被告 辛○○對系爭標案之招標有勢在必行之決心,且急於招標, 顯有隱情一節,尚屬推測。 ㈡、公訴人認被告壬○○、己○○、丙○○在凌青公司提供予自 強國小之設計規劃預算書內,加入丙○○實際經營之科儀企 業社提供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 計及考試記錄系統」等產品,如非上開計劃規劃預算書內容 係特殊規格,何以最後參標之廠商均係由被告壬○○所找來 陪標之黃驊公司及金華鼎公司,而無其他廠商參與。再佐以 證人即傳亞公司負責人林夢三證述,應可認定被告壬○○、 己○○、丙○○刻意設定本案第一採購案之預算書內容規格 將「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試 記錄系統」等產品細緻化,業已背離該語言教室之使用功能 、目的,而屬多餘、非必要之限制,屬於政府採購法第88 條第1項之不當限制甚明。經查第一採購案之預算書內容記 載之「數位媒體語言圖控管理系統軟體」、「成績統計及考 試記錄系統」並非特殊規格,業經原審論述甚詳,並說明證 人林夢三於原審證述:語言教學設備非常多,而且領導品牌 幾乎是日本製的天下,各部不同品牌的語言教學設備之間具 共通性居多數,基本上都有共通性等語;雖又證稱:我找我 們當時的國外部經理,他只說我們的沒有辦法符合這個規格 ,因為這個要投標的話,只要一點不一樣,到標場就被踢回 來了,所以我也不知道有這個案子,沒有報到我這邊來」、 「預算書內採購語言系統的各項設備與功能,我沒有詳細看 ,所以我不敢講幾乎只有一家廠商的產品符合」等語,因證 人當時不知道有這個案子,經原審提示學習平台預算書,其 始稱「我沒有詳細看,所以我不敢講幾乎只有一家廠商的產 品符合」等語,因認證人林夢三所言,純屬個人推測之詞, 無從據以認定第一採購案之規劃內容有以特殊規格綁標之情 。至於公訴人質疑最後參標之廠商均係由被告壬○○所找來 陪標之黃驊公司及金華鼎公司,而無其他廠商參與一節。惟 本件無其他廠商投標,因牽涉到利潤、廠商代理之產品、現 有庫存等原因甚多,本院亦不得因無其他廠商參與競標,即 推定該案係綁標,仍須有積極之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上開犯行 ,本院依憑卷附之證據,尚無從得出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 信。 ㈢、至於被告壬○○涉嫌偽造文書部分,公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理 由,原審於判決中均已詳細論述,有如上述,經核與吾人基 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亦無違背。公訴人仍執陳詞指摘 原判決證據取捨及認定不當,依諸上開說明自無足取。 ㈣、綜上,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附表一:(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 │編號 │機關名稱│決標日期 │標案名稱 │決標金額(│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者)│得標廠商 │ │ │ │ │ │單位:新臺│ │ │ │ │ │ │ │幣元) │ │ │ ├───┼────┼───────┼─────┼─────┼───────────┼─────────┤ │ 1 │桃園縣龜│93年4月9日 │九年一貫數│3,380,000 │1.倢宇多實業有限公司 │倢宇多實業有限公司│ │ │山鄉自強│ │位學習平台│ │ (壬○○) │ │ │ │國小 │ │教學設備(│ │2.金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 │ │ │ │ │第一採購案│ │ 司(庚○○) │ │ │ │ │ │) │ │3.黃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劉建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桃園縣龜│93年4 月16 日 │93年度改善│4,475,000 │1.樂滿鑫實業有限公司 │樂滿鑫實業有限公司│ │ │山鄉龜山│ │校園周邊設│ │ (庚○○) │ │ │ │國小 │ │備(第三採│ │2.黃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購案) │ │ (劉建村) │ │ │ │ │ │ │ │3.錞鑽有限公司 │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 │ 成年人) │ │ ├───┼────┼───────┼─────┼─────┼───────────┼─────────┤ │ 3 │桃園縣龜│93年7 月23 日 │戶外遊戲設│3,970,000 │1.樂滿鑫實業公司 │樂滿鑫實業有限公司│ │ │山鄉自強│ │施(第二採│ │ (庚○○) │ │ │ │國小 │ │購案) │ │2.黃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劉建村) │ │ │ │ │ │ │ │3.錞鑽有限公司 │ │ │ │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 │ 成年人) │ │ └───┴────┴───────┴─────┴─────┴───────────┴─────────┘ 附表二: 宏築興業有限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參與公共工程投標之標案【資 料來源:見原審訴字卷卷十一第5至176頁】 ┌─┬─────┬──────┬──────┬──────┬────┬─────┐ │編│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決標日期 │參標廠商 │得標廠商│ 備註 │ │號│ │ │ │ │ │ │ ├─┼─────┼──────┼──────┼──────┼────┼─────┤ │1 │桃園縣龜山│改善教學環境│91年7月12日 │1、倢宇多實 │倢宇多實│與本案經檢│ │ │鄉幸福國民│設備 │ │ 業有限公 │業有限公│察官指係偽│ │ │小學 │ │ │ 司 │司 │造之「宏築│ │ │ │ │ │2、添佑有限 │ │興業有限公│ │ │ │ │ │ 公司 │ │司」、「李│ │ │ │ │ │3、宏築興業 │ │秀美」印文│ │ │ │ │ │ 有限公司 │ │相同 │ ├─┼─────┼──────┼──────┼──────┼────┼─────┤ │2 │臺南縣新營│新泰國小九十│91年10月21日│宏築興業有限│宏築興業│ │ │ │市新泰國民│一年幼稚班教│ │公司 │有限公司│ │ │ │小學 │學設備採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臺南市政府│遊戲設備(開│91年11月25日│1、童心園育 │童心園育│ │ │ │ │元國小) │ │ 樂發展有 │樂發展有│ │ │ │ │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2、上綠企業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宏築興業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4 │桃園縣立福│九十一年度改│91年12月12日│1、倢宇多實 │倢宇多實│與本案經檢│ │ │豐國民小學│善教學環境校│ │ 業有限公 │業有限公│察官指係偽│ │ │ │園美化設施 │ │ 司 │司 │造之「宏築│ │ │ │ │ │2、宏築興業 │ │興業有限公│ │ │ │ │ │ 有限公司 │ │司」、「李│ │ │ │ │ │3、實鑽企業 │ │秀美」印文│ │ │ │ │ │ 有限公司 │ │相同 │ ├─┼─────┼──────┼──────┼──────┼────┼─────┤ │5 │臺東縣政府│臺東縣立體育│92年1月20日 │1、強身行 │強身行 │ │ │ │ │場親子兒童體│ │2、正暘實業 │ │ │ │ │ │能遊戲場 │ │ 有限公司 │ │ │ │ │ │ │ │3、康鐘實業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大江南北 │ │ │ │ │ │ │ │ 營造工程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5、瑋昇企業 │ │ │ │ │ │ │ │ 社 │ │ │ │ │ │ │ │6、堡貝童實 │ │ │ │ │ │ │ │ 業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7、宏築興業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6 │高雄縣政府│高雄縣岡山鎮│92年9月29日 │1、宏築興業 │宏築興業│ │ │ │秘書處採購│岡山國民小學│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科 │改善教學環境│ │2、阿忠企業 │ │ │ │ │ │及設備工程 │ │ 有限公司 │ │ │ │ │ │ │ │3、育心幼教 │ │ │ │ │ │ │ │ 社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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