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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4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永平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 108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59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楊永平與王家琪 (原名王正芬,所犯共同常業詐欺犯行部分,經 判刑確定)為夫妻,其2人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欲以虛設公 司名義與廠商交易,於民國93年間,共同向王隆海 (所犯幫助 常業詐欺犯行部分,經判刑確定) 請託,請王隆海擔任址設於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律得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律得利 公司) 名義上負責人,並由楊永平向王隆海表示如同意擔任律得 利公司負責人,並請領票據供公司使用,即可領取每週新臺幣( 下同)5,000元之酬勞,王隆海雖預見楊永平、王家琪夫妻經營公 司,不以本人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支付酬勞委請他人擔任律 得利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並開設支票存款帳戶請領票據供公司 使用,顯有以虛設公司名義從事常業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之可能 ,且王隆海本身並無兌現支票之能力,如提供空白支票與他人使 用,顯足以幫助他人從事常業詐欺或其他不法之犯行,竟為賺取 每週 5,000元之報酬,而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不 確定故意,於93年3月2日受讓楊永平出資額50萬元,並接替劉惠 民(原律得利公司登記負責人)登記為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再依楊 永平指示以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名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 申請帳號: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 戶(戶名:律得利公司)、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0000 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 (戶名:律得利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 司) ,並將上揭支票存款帳戶之印章及所請領空白支票交付給楊 永平使用。楊永平、王家琪即與共同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盧銘 麒(對外自稱「張志宏」,未據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黃子欣」之成年女子(下稱「黃子欣」),以上揭支票存款帳 戶之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先以小額交易依約付款,並取得鈺滿榮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鈺滿榮公司)、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榮昌公司)、台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瑪公司)、堃昶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堃昶公司)、聯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 司) 等廠商信任,再向該等廠商大量訂貨轉售貨品牟利,卻違約 不給付貨款之方式,先後為下列之詐騙行為,共同恃詐欺所得維 生,而以之為常業: ㈠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 5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主 任、採購等身分,與鈺滿榮公司業務人員陳冠宏接洽購買電腦 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事宜,於前 3次交易時,佯以配合鈺滿榮 公司付款條件(開立現金票並兌現),使鈺滿榮公司誤認律得利 公司信用可靠,盧銘麒、「黃子欣」乃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 律得利公司名義向鈺滿榮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連接器 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陳冠 宏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10月、11月初簽發 「票號:AS0000000號、面額:239,243元、付款人: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 1月10日」之支票、「票號:FAX0000000號、面額:506,625元 、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 載發票日:94年2月3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鈺滿榮公司承 辦人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價值共計1,983,150元 (未含稅) 之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㈡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 4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主 任、採購等身分,與榮昌公司業務人員李乃炘接洽購買電腦周 邊零組件事宜,並自93年5月間起至7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 義,向榮昌公司陸續購買價值180,000元、204,000元、113,00 0元、79,000元、31,600元 (均未含稅)之電子零組件,就該等 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取得榮昌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榮昌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零組件 ,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李乃炘不疑有詐而 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9、10月間,簽發「票號:ASO24 4531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 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 、「票號: ASO244534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 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 10萬元」之支票、「票號:ASO244535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 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及「票號:FAX0000000號、面 額:13萬元、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 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 榮昌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0,1 56,500元(未含稅)之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收受。 ㈢「黃子欣」於93年 6月間,以律得利公司採購人員之身分,與 台瑪公司業務人員劉沛含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於93年 6 月25日,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台瑪公司訂購價值25,000元IC二 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台瑪公司信賴後,隨即於如附表三所 示時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三所示總計750,500元(未含稅 ) 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30日之支票支 付貨款,劉沛含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 :ASO244524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 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15日、面額;212,100 元」之支票、「票號:ASO244523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 1月 15日、面額:373,801元」之支票、「票號:ASO244505號、付 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 載發票日:94年3月15日、面額:202,12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 款,致台瑪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三所示IC 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於93年12月28日發現 律得利公司業已遷移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㈣「黃子欣」於93年 5月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與堃昶公司業 務人員林菊蘭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自93年 5月13日起至 同年9月27日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堃昶公司訂購價值462 ,550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堃昶公司信賴後,隨即自 93年10月26日起陸續訂購273,800元(未含稅,含稅後為287,49 1元)IC二極體,並要求開立次月結45日之支票支付貨款,林菊 蘭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 ASO244508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 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31日、面額;287,491元」之支票以 支付貨款,復於附表四所示時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四所 示總計331,750元 (未含稅)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承諾 上開331,750 元貨款將於下次結款日再簽發支票,致堃昶公司 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四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 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㈤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 6月間起,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先 後與聯亞公司業務人員連明雪、林玉蔥接洽購買電腦周邊線材 事宜,並自93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 向聯亞公司陸續購買電腦周邊線材,就該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 ,迨取得聯亞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 ,向聯亞公司訂購如附表五所示電腦周邊線材,並要求開立次 月結30至90日不等之支票支付貨款,聯亞公司不疑有詐而同意 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 QJ0000000號、付款人:臺北 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 94年1月10日、面額;516,000元」之支票、「票號:ASO24368 7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 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5日、面額:2,265,838 元」之支 票、「票號:FAX0000000號、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 、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3月10日、面額:3 ,804,67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使聯亞公司之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五所示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鈺滿榮等 5家公司嗣於遵期提示上揭貨款支票未獲兌現,派員前 往律得利公司,發現律得利公司業於93年12月28日遷移不知去向 ,始知受騙。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證人王隆海、馬雲峯以證人身分於另案審理中,向法官所為 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1項規應,有證據能力 。 ㈡證人王隆海、馬雲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詞,均經 依法具結,檢察官亦無違法取供之情形,查無「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且渠等均經原審或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並予上 訴人即被告楊永平其辯護人詰問之機會,其詰問權已獲得 確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採為證據。 ㈢共同被告或共犯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 無命其具結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第809 7號判決意旨參照)。同理,共同被告或共犯於本案起訴繫屬 法院後,於準備程序或審理中以被告身分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均無依法應具結未具結之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 1項之規定,亦得為證據。故本案共犯王隆海於偵查於另 案以被告身分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因皆係以被告地位為供述 ,無「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之問題;且王隆海經原審傳 喚,予被告詰問之機會,並無不當剝奪其詰問權之情形,既 經本院審理時依法定程序踐行證據調查,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陳冠宏、李乃炘、劉沛含、林菊蘭 、林玉蔥於警詢、偵查中關於遭律得利公司詐騙經過之陳述 ,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當事人、辯護 人於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詳本院卷第165-167頁), 本院審酌前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之處,為本 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 ㈤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昶 公司、聯亞公司有上開遭律得利公司人員詐騙之情事,惟矢 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我不是律得利公司實際 負責人,當時是受朋友之託照顧王隆海,王隆海提議將律得 利公司交給他經營,我與另一股東劉惠民同意將公司過戶給 王隆海,我把50萬元股份轉讓與王隆海,王隆海當時並沒有 錢,所以他說公司日後賺錢才會給我50萬元,我要求王隆海 公司要留一間辦公室給我使用,王隆海有將起訴書所載支票 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簿交給我保管,他自行保管印鑑章,王 隆海要開票時,會要求盧銘麒及「黃小姐」來找我開票,我 將支票交給他們,王隆海用印完會拿給我看,但是起訴書中 開立予廠商等事實,我並不知情,該等支票亦非我開立,我 只有將空白票交給盧銘麒或黃小姐,由他們開立;起訴書所 載的那些支票,是盧銘麒向王隆海借的票,盧銘麒可能再給 起訴書的那些廠商,我都不知情云云。經查: ㈠律得利公司自93年3月2日起,由王隆海擔任名義負責人乙節 ,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律得利公司案卷在卷可查(偵字223 69卷第81-89頁),而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 昶公司、聯亞公司分別於前揭時間由其業務人員與律得利公 司自稱「張志宏」之盧銘麒或「黃子欣」等人接洽電子零組 件買賣事宜,律得利公司先訂購少量貨品,如期交付貨款, 以取得上揭 5家公司承辦人員信任後,律得利公司嗣於附表 一至五之時間,連續訂購大量電子零組件,並取得上開支票 ,致 5家公司誤認律得利公司將如期付款,而陷於錯誤,陸 續交付附表一至五所示電子零組件與律得利公司即楊永平等 人,嗣鈺滿榮等 5家公司遵期提示上揭貨款支票未獲兌現, 派員前往律得利公司查看,發現該公司早已遷移不知去向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審卷第63、106頁;本院卷第42、17 1頁反面),並據業據證人即鈺滿榮公司業務人員陳冠宏於警 詢、本院審理時證述(偵字22369卷第3-5頁、本院卷第152-1 53頁) ;證人即榮昌公司業務人員李乃炘於偵查、本院審理 中證述(他字742卷第36-38頁;本院卷第153-154頁) ;證人 即台瑪公司業務人員劉沛含於警詢、本院審審理時證述 (偵 字9699卷第3-5頁、本院卷第153頁) ;證人即堃昶公司業務 人員林菊蘭於警詢證述 (偵字9699卷第6-8頁);證人即聯亞 公司職員林玉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 (偵字9699 偵卷第63-64、68-71頁;本院卷第110-111頁)明確,並有鈺 滿榮公司開具之貨品指送銷貨傳票明細表 1紙、統一發票13 張(偵字22369卷第12-19頁)、律得利公司開立與鈺滿榮公司 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份 (偵字22369卷第20-21頁)、律得 利公司向榮昌公司訂貨之訂貨單1份(他字742卷第9-20頁)、 台瑪公司銷貨請款明細 (偵字9699卷第40-41頁)、台瑪公司 開具之銷貨單、統一發票各1份(偵字9699卷第42-59頁)、律 得利公司開立與台瑪公司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份(偵字96 99卷第60-61頁)、堃昶公司客戶對帳單1紙(偵字9699卷第16 頁)、堃昶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出貨單各1份 (偵字9699卷 第20-39頁)、律得利公司開立與堃昶公司之支票1紙(偵字96 99卷第19頁) 、聯亞公司請款對帳單、訂貨單、送貨單、統 一發票各1份 (偵字9699卷第96-151)、律得利公司開立與聯 亞公司之支票各3紙 (偵字9699卷第97、106、132頁)、律得 利公司登記案卷1份 (偵字22369卷第54-93頁)、律得利公司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份 (他字742卷第22-23頁)、法 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1份 (他字742卷第55 -58頁) 等文件在卷可稽,是律得利公司確有先向鈺滿榮等5 家公司訂購少量貨品,取得該 5家公司之信任後,隨即訂購 大量電子零組件,並簽發律得利公司支票支付貨款,使該 5 家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零組件予律得利公司等節,應 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為律得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以前詞置辯。然 查: ⑴證人王隆海於偵查、原審具結證稱:我76年間就認識被告 ,律得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老闆娘為王家琪,我 是受僱於被告在律得利公司上班,工作的內容是掃地、倒 垃圾、買便當、打雜,向被告或王家琪支領薪水;當時被 告說他有退票紀錄,無法請領公司票,要我擔任負責人, 並請領支票讓公司使用,不是因為我要用公司,被告才把 公司讓給我,那時候我是卡債族,被告還因此幫我還了 1 至 2張卡債,他說公司如果營運好的話,會再慢慢幫我還 ;公司的另 1名股東劉惠民,我只見過1至2次,現在已經 不認識他了;我為律得利公司所請領的支票,都遭被告拿 走,支票的大小章也在被告那裡,通常律得利公司開票是 由被告負責,他不會告訴我開立的金額、作何用途;被告 有在律得利公司上班,公司裡有被告、王家琪、馬雲峯、 「黃小姐」等員工;「小盧」可能就是「張志宏」,「小 盧」是被告的朋友,每次到公司就到被告辦公室內,我不 知道被告有開票給盧銘麒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盧銘麒向被 告借票的事情,甚至被告開票給廠商我也不知道;王家琪 、「黃小姐」負責接電話、接待客戶及訂貨;馬雲峯負責 修電腦、跑銀行領存錢;我不清楚公司的貨物是由誰負責 訂購,公司在附近好像有租倉庫,但我沒有去過,也沒有 處理或負責過訂購的貨品,公司資金不是我在管,公司並 沒有正式的會議,有事情就在大廳宣布;我幫公司接電話 時,大部分都是要找會計、王家琪或是「黃小姐」,之後 我去公司上班發現公司已經空了,我問大樓管理員,大樓 管理員說半夜搬光,我打電話給被告,他不接等語明確 ( 偵字20799卷第34-35頁;偵緝590卷第109頁;原審卷第10 0-104頁);其於另案審理中亦供稱:因為被告說他的票請 不出來,他說他有退票紀錄,公司要運轉,要用公司的票 ,要我去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去請票,他給我領薪水,然後 幫我還現金卡所積欠的20幾萬元,被告給我週薪 5,000元 薪水,上班期間,我每個星期都有領到薪水,我在公司打 雜,買便當、倒垃圾,被告他們夫妻都會一起到律得利公 司上班,公司的支票當是被告簽發,印章都是被告保管的 ,「黃小姐」、「小盧」的工作都是被告負責分配的等語 (原審法院95訴942卷第80-81頁)。再參酌被告自承與王隆 海並無恩怨,因受友人曹立國之託照顧甫出監所之王隆海 ,當時王隆海連睡覺地方都沒有,伊轉讓50萬元律得利公 司股份予王隆海時,王隆海分文未付,律得利公司係無償 讓王隆海使用,王隆海於擔任律得利公司負責人期間,尚 且向伊借貸5,000元、1萬元,王隆海生病快死掉時,還向 伊借錢付醫藥費等語(原審卷第24、107-108頁;本院卷第 41頁反面) ,足認被告無償轉讓律得利公司50萬元股份予 甫出監所、窮困潦倒之王隆海,多次小額借款與王隆海, 甚且幫忙繳付卡債,王隆海時之經濟條件不佳,受被告 所託擔任律得利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誘因甚大,則被告屢次 施惠予王隆海,彼此間亦無怨隙,衡情王隆海要無設詞攀 誣被告之理,證人王隆海上揭證述應堪採信。 ⑵證人馬雲峯陳稱:我與被告之前認識,在路上我們碰到, 我剛好失業,被告就找我去律得利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 修電腦、買菜、打掃、去銀行存錢、開車,我比王隆海先 進公司,但不知道王隆海是何時進入公司的,王隆海沒有 經常在公司出現,他是打雜、打掃、洗廚房等,我的薪水 是王家琪付的;被告在律得利公司擔任總經理,在公司裡 有辦公室,我去銀行存支票或領支票,都是被告要我去存 的;公司被鎖起來的那一天,被告正好要我去銀行存款, 回來後沒多久公司就被鎖起來了,我也進不去了,隔天去 公司,才聽說公司積欠錢莊錢,後來我也沒去公司,公司 搬遷是被告找搬家公司來搬的等語(偵字20799卷第16頁; 原審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2號卷第120-122頁;本院卷第84 -86頁)。 ⑶證人盧銘麒結證稱:我在93年間有在律得利公司擔任業務 主任,當時對外自稱張志宏,因為我有欠人家錢,也有欠 地下錢莊,要上班前有告訴被告,被告說沒有關係,隨便 取個名字,當時我年紀大不好找工作,是被告的朋友戴萬 利介紹我去律得利公司,我是用本名應徵,我與被告本來 就認識;公司支付貨款大部分是用支票,支票支付的方式 就是由我與被告對帳,支票都是被告開的,會計就是被告 的太太;我上班後才認識王隆海,後來發現他是名義負責 人,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律得利公司只有 5個人,即被告 、被告之妻王正芬(即王家琪)、「小馬」、「黃子欣」及 我,,楊世齊就是被告,「黃子欣」不是我介紹的,我到 公司的時候,「黃子欣」也剛到;被告每天都會去辦公室 ,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室;公司的財務狀況我不清楚,有一 天下午3、4點的時候,被告說公司票過了,叫我不要回公 司等語(本院卷第149-152頁)。 ⑷依上開證人王隆海、馬雲峯、盧銘麒之證詞參互觀之,律 得利公司之員工,除被告、被告之妻王家琪外,馬雲峯及 盧銘麒均係被告所僱用,王隆海則係被告以代償卡債及每 週支付 5,000元酬勞利誘擔任名義負責人,且被告仍擔任 律得利公司總經理,每日至公司上班,有專屬辦公室,並 保管律得利公司支票及大、小章,支票開立亦由被告負責 ,其不但有權應徵員工、簽發支票,並得號令員工至銀行 處理支票、存款事宜,甚至公司為躲債而搬遷,亦係被告 主導,其為律得利公司實際責人至明。反觀王隆海,其僅 在律得利公司從事打掃、洗廚房等打雜工作,衡情難認係 實際負責人。 ⑸又被告先辯稱:因為王隆海沒有給付50萬元出資轉讓款項 ,所以由我保管公司印鑑章,王隆海用印後會給我看,對 於起訴書中開立支票予廠商等節,均不知情云云;又辯稱 起訴書所載之支票,均係盧銘麒向王隆海借的票,盧銘麒 可能有給起訴書的那些廠商,我根本都不知情云云,前後 辯詞齟齬,顯係臨訟杜撰,且亦與上揭證人王隆海、馬雲 峯證述被告為有權簽發公司支票、平常發號司令,且為公 司實際負責人等語相悖,均非可信。另被告固提出之支票 載有「盧銘麒借」之支票影本數張。然證人盧銘麒已否認 有向被告或律得利公司借支票使用,並證稱:在與被告對 帳時,如果我的客戶的貨款還沒交回公司,被告說到時候 客戶跳票我要全額負擔,我不同意,他就在開給我的支票 上寫說是我借用,我為了要工作就寫了,我現在想起來是 遭被告所騙等語 (本院卷第150頁反面),參酌被告處心積 慮利誘王隆海擔任律得利公司名義負責人以規避責任,其 為求自保或脫免民、刑事責任,而要求盧銘麒在支票上記 載上開文字,尚無悖常情。況被告於本院供稱:當初律得 利公司無償給王隆海使用,但不知道他有何能力,怕他支 票亂開,所以叫他把支票放在我這邊,這樣他開支票我才 知道等語(本院卷第41頁反面),足徵被告對支票簽發甚為 謹慎、小心,斷無任意借予盧銘麒使用之理,其上開所辯 ,亦無可採。 ㈢證人馬雲峯固於本院證稱:95年 9月14日到臺北地檢作證時 ,有兩輛車跟著我,到了青年公園就被攔下來,要我把被告 找出來,說不把被告找出來,錢要算在我頭上,他們要我指 證被告夫妻是主謀云云(本院卷第85頁)。然證人馬雲峯亦證 稱:伊並無因此而在地檢署或法院作出對被告不實之指證等 語(本院卷第86頁),故不足以認定證人馬雲峯前開不利被告 之證述不實。另證人曹立國證稱:本案爆發後,王隆海有叫 我向被告要錢,要藉我的嘴恐嚇被告,就是要把責任推給被 告云云 (本院卷第86-87頁)。惟證人曹立國亦坦承:他們之 間是什麼事情伊不清處,王隆海也未向伊講過律得利詐騙廠 商之事,他們間關係伊不清楚云云(本院卷第87頁),則證人 曹立國對本案律得利公司詐騙廠商之事來龍去脈均不清楚, 對王隆海要其轉述之內容亦語焉不詳,則王隆海是否因本案 而向被告要錢,尚無從認定。況經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足認 王隆海證述被告係律得利公司實際負責人,屬實可信,亦無 從僅以證人曹立國上該有瑕疵之證詞,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㈣綜上各節,被告與共犯王家琪委請證人王隆海出任律得利公 司名義負責人,被告身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平日發號司令、 主導公司所有業務,並與王家琪、「黃子欣」、「張志宏」 或「小盧」等員工,向起訴書所載公司小額訂購貨品,待獲 取廠商信任後,再大量訂貨,並虛開公司支票後,違約不給 付貨款之方式行騙之常業詐欺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之詞 ,無非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認,應依法 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 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 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 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 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 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 ㈠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340條原規定:「以犯刑法第339條之罪 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上開常業詐欺罪之條文規定, 則被告多次詐欺行為,原則上應就各次行為分別論罪科刑, 惟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如分論併罰, 以法定最重本刑30年有期徒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 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關於常業 詐欺罪之規定處斷,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前刑法第 340條常業詐欺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 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惟依 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之最低額僅新臺 幣30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 被告顯未有利。 ㈢關於共犯規定,刑法第28條條文內容,雖由「二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此項條文用語之修正,不影 響本件之論罪科刑,並無有利、不利情形。 ㈣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 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 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反覆 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 罪所得之多寡,經營時日之長短,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 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 罪之成立。查本件被告與王家琪等人所共組詐騙集團,從名 義負責人之變更、營業處所、倉庫之擇定、承租、人員之招 募、共犯間之分工等,均有相當之規模及組織,且自93年 7 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多次向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 台瑪公司、堃昶公司、聯亞公司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符 合常業犯具有反覆性、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之本質,且詐騙所 得物品金額甚鉅,其顯係基於常業之意思為之,並恃此營收 維生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 欺罪。被告與王家琪、「黃子欣」、盧銘麒等人間,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 法第28條、第340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規定。審酌被告並無累犯前科,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金 錢,施以小惠誘引利用甫出獄之王隆海擔任律得利公司名義 負責人,開立公司票據訛騙告訴人鈺滿榮公司等 5家公司出 貨,致告訴人等受有鉅額金錢損失,今均未獲得賠償,對 告訴人等造成之財產上損害甚大,犯罪後飾詞圖辯,欲將責 任推諉予王隆海或盧銘麒等人,犯罪後態度不佳,並考量其 係主導律得利公司所有業務之人,律得利公司發生危機後, 即逃匿遭通緝多年,暨其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敘明:被告犯本案 之犯罪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已逾有期徒刑1年 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3條第 1項第16款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不在減刑之範圍之內,是被告上開宣告刑自不得減刑等語。 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尚屬允當。被告上訴執前詞 ,否認常業詐欺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常業詐欺罪)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鈺滿榮公司 ┌──┬────┬─────────────────────┬─────┐ │編號│時 間│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2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3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4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5 │93.09.06│D-SUB90度母座黑鉚合附螺絲、9P半金錫、3,000│8,850元 │ │ │ │件 │ │ ├──┼────┼─────────────────────┼─────┤ │6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7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80,000件 │104,000元 │ ├──┼────┼─────────────────────┼─────┤ │8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9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10 │93.10.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85,000件 │110,500元 │ ├──┼────┼─────────────────────┼─────┤ │11 │93.10.0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36,000元 │ │ │ │錫、20,000件 │ │ ├──┼────┼─────────────────────┼─────┤ │12 │93.10.13│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3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63,000元 │ │ │ │錫、35,000件 │ │ ├──┼────┼─────────────────────┼─────┤ │14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15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60,000件 │78,000元 │ ├──┼────┼─────────────────────┼─────┤ │16 │93.10.27│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50,000件 │170,000元 │ ├──┼────┼─────────────────────┼─────┤ │17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99,000元 │ │ │ │錫、55,000件 │ │ ├──┼────┼─────────────────────┼─────┤ │18 │93.11.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9 │93.11.12│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22,400元 │ │ │ │錫、68,000件 │ │ ├──┼────┼─────────────────────┼─────┤ │20 │93.11.30│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85,000件 │289,000元 │ ├──┼────┼─────────────────────┼─────┤ │21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2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3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51,200元 │ │ │ │40,000件 │ │ ├──┼────┼─────────────────────┼─────┤ │24 │93.11.30│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08,000元 │ │ │ │錫、60,000件 │ │ ├──┼────┼─────────────────────┼─────┤ │25 │93.12.07│D-SUB25P公90度黑、鉚合附螺絲 半金錫、 │40,000元 │ │ │ │10,000件 │ │ ├──┼────┼─────────────────────┼─────┤ │26 │93.12.16│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83,200元 │ │ │ │65,000件 │ │ ├──┴────┴─────────────────────┴─────┤ │總計金額:1,983,150元(未含稅) │ └───────────────────────────────────┘ 附表二、榮昌公司 ┌──┬────┬────┬────────────────┬─────┐ │編號│訂貨日 │出貨日 │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 │(新台幣)│ ├──┼────┼────┼────────────────┼─────┤ │1 │93.07.22│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 1M 透明│465,000元 │ │ │ │ │、50,000 件 │ │ ├──┼────┼────┼────────────────┼─────┤ │2 │93.07.30│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465,000元 │ │ │ │ │、30,000 件 │ │ │ │ ├────┼────────────────┤ │ │ │ │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20,000 件 │ │ ├──┼────┼────┼────────────────┼─────┤ │3 │93.07.30│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86,000元 │ │ │ │ │、20,000 件 │ │ ├──┼────┼────┼────────────────┼─────┤ │4 │93.08.20│93.09.1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79,000元 │ │ │ │ │5,000 件 │ │ ├──┼────┼────┼────────────────┼─────┤ │5 │93.10.06│93.09.30│USB AM//BM2.0版1.5M透明、1,5000 │1,341,000 │ │ │ │ │件 │元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0,000 件 │ │ ├──┼────┼────┼────────────────┼─────┤ │6 │93.09.20│93.10.2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1,617,000 │ │ │ │ │23,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 │ │ │ │ │7,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7,000 件 │ │ ├──┼────┼────┼────────────────┼─────┤ │7 │93.10.04│93.11.05│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105,000元 │ │ │ │ │10,000 件 │ │ ├──┼────┼────┼────────────────┼─────┤ │8 │93.09.30│93.11.04│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506,000元 │ │ │ │ │、55,000 件 │ │ ├──┼────┼────┼────────────────┼─────┤ │9 │93.10.29│93.11.18│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693,000元 │ │ │ │ │、77,000 件 │ │ ├──┼────┼────┼────────────────┼─────┤ │10 │93.10.22│93.11.26│USB AM//BM2.0 版透明 1.5M、 │1,909,500 │ │ │ │ │32,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 │ │ │ │ │25,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35,000 件 │ │ ├──┼────┼────┼────────────────┼─────┤ │11 │93.11.05│93.12.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810,000元 │ │ │ │ │、90,000 件 │ │ ├──┼────┼────┼────────────────┼─────┤ │12 │93.11.18│93.12.27│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980,000 │ │ │ │ │、220,000 件 │元 │ ├──┴────┴────┴────────────────┴─────┤ │總計金額:10,156,500元(未含稅) │ └───────────────────────────────────┘ 附表三、台瑪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27│LL4148-GS08、150,000件 │117,000元 │ │ │ ├─────────────────────┤ │ │ │ │TZMC2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6V2-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10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2 │93.09.27│TZMC3V9-GS08、15,000件 │62,250元 │ │ │ ├─────────────────────┤ │ │ │ │LL4148-GS08、200,000件 │ │ ├──┼────┼─────────────────────┼─────┤ │3 │93.10.04│TZMC15-GS08、7,500件 │92,125元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4 │93.10.13│LL4148-GS08、125,000件 │33,750元 │ ├──┼────┼─────────────────────┼─────┤ │5 │93.10.26│LL4148-GS08、230,000件 │130,500元 │ │ │ ├─────────────────────┤ │ │ │ │LL4148-GS08、7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1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6 │93.10.28│TZMC3V9-GS08、30,000件 │16,500元 │ ├──┼────┼─────────────────────┼─────┤ │7 │93.10.28│TZMC15-GS08、100,000件 │55,000元 │ ├──┼────┼─────────────────────┼─────┤ │8 │93.11.26│LL4148-GS08、250,000件 │192,500元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237,500件 │ │ │ │ ├─────────────────────┤ │ │ │ │LL4148-GS08、62,500件 │ │ ├──┼────┼─────────────────────┼─────┤ │9 │93.10.05│TZMC15-GS08、92,500件 │50,875元 │ ├──┴────┴─────────────────────┴─────┤ │總計金額:750,500元(未含稅) │ └───────────────────────────────────┘ 附表四:堃昶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廠牌、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16,000件 │8,800元 │ ├──┼────┼─────────────────────┼─────┤ │ │2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9,000件 │4,950元 │ ├──┼────┼─────────────────────┼─────┤ │ │3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125,000件 │32,500元 │ ├──┼────┼─────────────────────┼─────┤ │ │4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300,000件 │75,000元 │ ├──┼────┼─────────────────────┼─────┤ │ │5 │93.11.10│TZMC2V7 GS08 TAP、TFK、30,000件 │33,000元 │ │ │ ├─────────────────────┤ │ │ │ │ │TZMC3V9 GS08 TAP、TFK、30,000件 │ │ ├──┼────┼─────────────────────┼─────┤ │ │6 │93.11.10│TZMC7V5 GS08 TAP、TFK、42,500件 │25,500元 │ ├──┼────┼─────────────────────┼─────┤ │ │7 │93.11.26│LL4148 GS08、TFK、300,000件 │78,000元 │ ├──┼────┼─────────────────────┼─────┤ │ │8 │93.11.26│TZMC7V5 GS08F、TFK、17,500件 │10,500元 │ ├──┼────┼─────────────────────┼─────┤ │ │9 │93.12.06│TZMC5V1 TAP B、TFK、80,000件 │44,000元 │ ├──┼────┼─────────────────────┼─────┤ │ │10 │93.12.06│TZMC7V5 GS08F、TFK、32,500件 │19,500元 │ ├──┴────┴─────────────────────┴─────┤ │ │總計金額:331,750 元(未含稅) │ └───────────────────────────────────┘ │ 附表五:聯亞公司 ┌──┬────┬─────────────────────┬─────┐ │編號│日 期│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9,000件 │228,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2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9,000件 │348,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06│1394 6/4 1.8M 黑色、15,600件 │436,800元 │ │ ├────┼─────────────────────┼─────┤ │ │93.10.07│USB A 公/mini5p 1.5M、1,500件 │20,2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黑色、4,400件 │123,2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5M、8,500件 │114,7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透明色、5,000件 │140,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2,000件 │312,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M 黑色、25,000件 │300,000元 │ │ ├────┼─────────────────────┼─────┤ │ │93.10.19│1394 6/6 1M 黑色、500件 │12,500元 │ ├──┼────┼─────────────────────┼─────┤ │3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0,050件 │261,300元 │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0.29│1394 6/4 1.5M 黑色、9,950件 │258,700元 │ │ ├────┼─────────────────────┼─────┤ │ │93.10.29│1394 6/6 1M 黑色、1,500件 │37,5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800件 │31,36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30,000件 │360,000元 │ │ ├────┼─────────────────────┼─────┤ │ │93.11.04│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22,000件 │264,000元 │ │ ├────┼─────────────────────┼─────┤ │ │93.11.05│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1,000件 │252,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80件 │47,0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00件 │2,2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300件 │3,60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7,700件 │92,4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920件 │473,7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9,000件 │108,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3,320件 │372,9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透明線 12,000件 │134,400元 │ │ ├────┼─────────────────────┼─────┤ │ │93.11.16│1394 6/6 1.2M 透明色、4,000件 │106,000元 │ ├──┼────┼─────────────────────┼─────┤ │4 │93.12.08│USB AM/AF+全包 1.1版 1M透明線、90,000件 │810,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5,000件 │495,000元 │ │ ├────┼─────────────────────┼─────┤ │ │93.12.20│1394 6/6 1.2m 透明色、8,000件 │212,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0,000件 │450,000元 │ │ ├────┼─────────────────────┼─────┤ │ │93.12.20│SATA 15P TO 大4P 母 L:185MM、 10,000件 │90,000元 │ ├──┼────┼─────────────────────┼─────┤ │5 │93.12.20│1394 6/4 1.5M 黑色、15,000件 │390,000元 │ │ ├────┼─────────────────────┼─────┤ │ │93.12.20│1394 6/4 1.8M 黑色、20,000件 │560,000元 │ ├──┴────┴─────────────────────┴─────┤ │總計金額:9,282,000元(未含稅)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