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
上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永平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
1083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59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楊永平與王家琪 (原名王正芬,所犯共同常業詐欺
犯行部分,經
判刑確定)為夫妻,其2人基於常業詐欺之
犯意聯絡,欲以虛設公
司名義與廠商交易,
乃於民國93年間,共同向王隆海 (所犯幫助
常業詐欺犯行部分,經判刑確定) 請託,請王隆海擔任址設於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律得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律得利
公司) 名義上負責人,並由楊永平向王隆海表示如同意擔任律得
利公司負責人,並請領票據供公司使用,即可領取每週新臺幣(
下同)5,000元之酬勞,王隆海雖預見楊永平、王家琪夫妻經營公
司,不以本人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支付酬勞委請他人擔任律
得利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並開設支票存款帳戶請領票據供公司
使用,
顯有以虛設公司名義從事常業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之可能
,且王隆海本身並無兌現支票之能力,如提供空白支票與他人使
用,顯足以幫助他人從事常業詐欺或其他不法之犯行,竟為賺取
每週 5,000元之報酬,而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
不
確定故意,於93年3月2日受讓楊永平出資額50萬元,並接替劉惠
民(原律得利公司登記負責人)登記為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再依楊
永平指示以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名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
申請帳號:0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
戶(戶名:律得利公司)、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0000
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 (戶名:律得利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
司) ,並將
上揭支票存款帳戶之印章及所請領空白支票交付給楊
永平使用。楊永平、王家琪即與共同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盧銘
麒(對外自稱「張志宏」,未據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黃子欣」之成年女子(下稱「黃子欣」),以上揭支票存款帳
戶之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先以小額交易依約付款,並取得鈺滿榮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鈺滿榮公司)、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榮昌公司)、台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瑪公司)、堃昶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堃昶公司)、聯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
司) 等廠商信任,再向該等廠商大量訂貨轉售貨品牟利,卻違約
不給付貨款之方式,先後為下列之詐騙行為,共同恃詐欺所得維
生,而以之為常業:
㈠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 5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主
任、採購等身分,與鈺滿榮公司業務人員陳冠宏接洽購買電腦
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事宜,於前 3次交易時,佯以配合鈺滿榮
公司付款條件(開立現金票並兌現),使鈺滿榮公司誤認律得利
公司信用可靠,盧銘麒、「黃子欣」乃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
律得利公司名義向鈺滿榮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連接器
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陳冠
宏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10月、11月初簽發
「票號:AS0000000號、面額:239,243元、付款人: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
1月10日」之支票、「票號:FAX0000000號、面額:506,625元
、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
載發票日:94年2月3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鈺滿榮公司承
辦人
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價值共計1,983,150元 (未含稅)
之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㈡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 4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主
任、採購等身分,與榮昌公司業務人員李乃炘接洽購買電腦周
邊零組件事宜,並自93年5月間起至7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
義,向榮昌公司陸續購買價值180,000元、204,000元、113,00
0元、79,000元、31,600元 (均未含稅)之電子零組件,就該等
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
迨取得榮昌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
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榮昌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零組件
,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李乃炘不疑有詐而
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9、10月間,簽發「票號:ASO24
4531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
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
、「票號: ASO244534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
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
10萬元」之支票、「票號:ASO244535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
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及「票號:FAX0000000號、面
額:13萬元、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
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
榮昌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0,1
56,500元(未含稅)之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收受。
㈢「黃子欣」於93年 6月間,以律得利公司採購人員之身分,與
台瑪公司業務人員劉沛含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於93年 6
月25日,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台瑪公司訂購價值25,000元IC二
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台瑪公司信賴後,隨即於如附表三所
示時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三所示總計750,500元(未含稅
) 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30日之支票支
付貨款,劉沛含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
:ASO244524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
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15日、面額;212,100
元」之支票、「票號:ASO244523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 1月
15日、面額:373,801元」之支票、「票號:ASO244505號、付
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
載發票日:94年3月15日、面額:202,12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
款,致台瑪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三所示IC
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嗣於93年12月28日發現
律得利公司業已遷移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㈣「黃子欣」於93年 5月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與堃昶公司業
務人員林菊蘭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自93年 5月13日起至
同年9月27日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堃昶公司訂購價值462
,550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堃昶公司信賴後,隨即自
93年10月26日起陸續訂購273,800元(未含稅,含稅後為287,49
1元)IC二極體,並要求開立次月結45日之支票支付貨款,林菊
蘭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 ASO244508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
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31日、面額;287,491元」之支票以
支付貨款,
復於附表四所示時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四所
示總計331,750元 (未含稅)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承諾
上開331,750 元貨款將於下次結款日再簽發支票,致堃昶公司
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四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
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㈤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 6月間起,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先
後與聯亞公司業務人員連明雪、林玉蔥接洽購買電腦周邊線材
事宜,並自93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
向聯亞公司陸續購買電腦周邊線材,就該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
,迨取得聯亞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
,向聯亞公司訂購如附表五所示電腦周邊線材,並要求開立次
月結30至90日不等之支票支付貨款,聯亞公司不疑有詐而同意
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 QJ0000000號、付款人:臺北
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
94年1月10日、面額;516,000元」之支票、「票號:ASO24368
7 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
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5日、面額:2,265,838 元」之支
票、「票號:FAX0000000號、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
、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3月10日、面額:3
,804,67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使聯亞公司之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五所示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鈺滿榮等 5家公司嗣於遵期提示上揭貨款支票未獲兌現,派員前
往律得利公司,發現律得利公司業於93年12月28日遷移不知去向
,始知受騙。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部分:
㈠
證人王隆海、馬雲峯以證人身分於
另案審理中,向法官所為
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1項規應,有
證據能力
。
㈡證人王隆海、馬雲峯,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詞,均經
依法
具結,檢察官亦無違法取供之情形,查無「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且
渠等均經原審或本院以證人身分
傳喚,並予上
訴人即被告楊永平
暨其辯護人
詰問之機會,其
詰問權已獲得
確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採為證據。
㈢
按共同被告或共犯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
無命其具結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第809
7號判決意旨
參照)。同理,共同被告或共犯於本案起訴繫屬
法院後,於
準備程序或審理中以被告身分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均無依法應具結未具結之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 1項之規定,亦得為證據。故本案共犯王隆海於偵查於另
案以被告身分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因皆係以被告地位為供述
,無「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之問題;且王隆海經原審傳
喚,予被告詰問之機會,並無不當剝奪其詰問權之情形,既
經本院審理時依法定程序踐行證據調查,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陳冠宏、李乃炘、劉沛含、林菊蘭
、林玉蔥於警詢、偵查中關於遭律得利公司詐騙經過之陳述
,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
當事人、辯護
人於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詳本院卷第165-167頁),
本院
審酌前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之處,
適為本
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
㈤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
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昶
公司、聯亞公司有上開遭律得利公司人員詐騙之情事,惟
矢
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我不是律得利公司實際
負責人,當時是受朋友之託照顧王隆海,王隆海提議將律得
利公司交給他經營,我與另一股東劉惠民同意將公司過戶給
王隆海,我把50萬元股份轉讓與王隆海,王隆海當時並沒有
錢,所以他說公司日後賺錢才會給我50萬元,我要求王隆海
公司要留一間辦公室給我使用,王隆海有將起訴書
所載支票
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簿交給我保管,他自行保管印鑑章,王
隆海要開票時,會要求盧銘麒及「黃小姐」來找我開票,我
將支票交給他們,王隆海用印完會拿給我看,但是起訴書中
開立予廠商等事實,我並不知情,該等支票亦非我開立,我
只有將空白票交給盧銘麒或黃小姐,由他們開立;起訴書所
載的那些支票,是盧銘麒向王隆海借的票,盧銘麒可能再給
起訴書的那些廠商,我都不知情云云。經查:
㈠律得利公司自93年3月2日起,由王隆海擔任名義負責人乙節
,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律得利公司案卷在卷可查(偵字223
69卷第81-89頁),而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
昶公司、聯亞公司分別於前揭時間由其業務人員與律得利公
司自稱「張志宏」之盧銘麒或「黃子欣」等人接洽電子零組
件買賣事宜,律得利公司先訂購少量貨品,如期交付貨款,
以取得上揭 5家公司承辦人員信任後,律得利公司嗣於附表
一至五之時間,連續訂購大量電子零組件,並取得上開支票
,致 5家公司誤認律得利公司將如期付款,而陷於錯誤,陸
續交付附表一至五所示電子零組件與律得利公司即楊永平等
人,嗣鈺滿榮等 5家公司遵期提示上揭貨款支票未獲兌現,
派員前往律得利公司查看,發現該公司早已遷移不知去向
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審卷第63、106頁;本院卷第42、17
1頁反面),並據
業據證人即鈺滿榮公司業務人員陳冠宏於警
詢、本院審理時證述(偵字22369卷第3-5頁、本院卷第152-1
53頁) ;證人即榮昌公司業務人員李乃炘於偵查、本院審理
中證述(他字742卷第36-38頁;本院卷第153-154頁) ;證人
即台瑪公司業務人員劉沛含於警詢、本院審審理時證述 (偵
字9699卷第3-5頁、本院卷第153頁) ;證人即堃昶公司業務
人員林菊蘭於警詢證述 (偵字9699卷第6-8頁);證人即聯亞
公司職員林玉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 (偵字9699
偵卷第63-64、68-71頁;本院卷第110-111頁)明確,並有鈺
滿榮公司開具之貨品指送銷貨
傳票明細表 1紙、統一發票13
張(偵字22369卷第12-19頁)、律得利公司開立與鈺滿榮公司
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份 (偵字22369卷第20-21頁)、律得
利公司向榮昌公司訂貨之訂貨單1份(他字742卷第9-20頁)、
台瑪公司銷貨請款明細 (偵字9699卷第40-41頁)、台瑪公司
開具之銷貨單、統一發票各1份(偵字9699卷第42-59頁)、律
得利公司開立與台瑪公司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份(偵字96
99卷第60-61頁)、堃昶公司客戶對帳單1紙(偵字9699卷第16
頁)、堃昶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出貨單各1份 (偵字9699卷
第20-39頁)、律得利公司開立與堃昶公司之支票1紙(偵字96
99卷第19頁) 、聯亞公司請款對帳單、訂貨單、送貨單、統
一發票各1份 (偵字9699卷第96-151)、律得利公司開立與聯
亞公司之支票各3紙 (偵字9699卷第97、106、132頁)、律得
利公司登記案卷1份 (偵字22369卷第54-93頁)、律得利公司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份 (他字742卷第22-23頁)、法
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1份 (他字742卷第55
-58頁) 等文件在卷
可稽,是律得利公司確有先向鈺滿榮等5
家公司訂購少量貨品,取得該 5家公司之信任後,隨即訂購
大量電子零組件,並簽發律得利公司支票支付貨款,使該 5
家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零組件予律得利公司等節,應
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為律得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以前詞置辯。然
查:
⑴證人王隆海於偵查、原審具
結證稱:我76年間就認識被告
,律得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老闆娘為王家琪,我
是受僱於被告在律得利公司上班,工作的內容是掃地、倒
垃圾、買便當、打雜,向被告或王家琪支領薪水;當時被
告說他有退票紀錄,無法請領公司票,要我擔任負責人,
並請領支票讓公司使用,不是因為我要用公司,被告才把
公司讓給我,那時候我是卡債族,被告還因此幫我還了 1
至 2張卡債,他說公司如果營運好的話,會再慢慢幫我還
;公司的另 1名股東劉惠民,我只見過1至2次,現在已經
不認識他了;我為律得利公司所請領的支票,都遭被告拿
走,支票的大小章也在被告那裡,通常律得利公司開票是
由被告負責,他不會
告訴我開立的金額、作何用途;被告
有在律得利公司上班,公司裡有被告、王家琪、馬雲峯、
「黃小姐」等員工;「小盧」可能就是「張志宏」,「小
盧」是被告的朋友,每次到公司就到被告辦公室內,我不
知道被告有開票給盧銘麒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盧銘麒向被
告借票的事情,甚至被告開票給廠商我也不知道;王家琪
、「黃小姐」負責接電話、接待客戶及訂貨;馬雲峯負責
修電腦、跑銀行領存錢;我不清楚公司的貨物是由誰負責
訂購,公司在附近好像有租倉庫,但我沒有去過,也沒有
處理或負責過訂購的貨品,公司資金不是我在管,公司並
沒有正式的會議,有事情就在大廳宣布;我幫公司接電話
時,大部分都是要找會計、王家琪或是「黃小姐」,之後
我去公司上班發現公司已經空了,我問大樓管理員,大樓
管理員說半夜搬光,我打電話給被告,他不接等語明確 (
偵字20799卷第34-35頁;偵緝590卷第109頁;原審卷第10
0-104頁);其於另案審理中亦供稱:因為被告說他的票請
不出來,他說他有退票紀錄,公司要運轉,要用公司的票
,要我去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去請票,他給我領薪水,然後
幫我還現金卡所積欠的20幾萬元,被告給我週薪 5,000元
薪水,上班
期間,我每個星期都有領到薪水,我在公司打
雜,買便當、倒垃圾,被告他們夫妻都會一起到律得利公
司上班,公司的支票當是被告簽發,印章都是被告保管的
,「黃小姐」、「小盧」的工作都是被告負責分配的等語
(
原審法院95訴942卷第80-81頁)。再
參酌被告
自承與王隆
海並無恩怨,因受友人曹立國之託照顧甫出監所之王隆海
,當時王隆海連睡覺地方都沒有,伊轉讓50萬元律得利公
司股份予王隆海時,王隆海分文未付,律得利公司係無償
讓王隆海使用,王隆海於擔任律得利公司負責人期間,尚
且向伊借貸5,000元、1萬元,王隆海生病快死掉時,還向
伊借錢付醫藥費等語(原審卷第24、107-108頁;本院卷第
41頁反面) ,足認被告無償轉讓律得利公司50萬元股份予
甫出監所、窮困潦倒之王隆海,多次小額借款與王隆海,
甚且幫忙繳付卡債,王隆海
彼時之經濟條件不佳,受被告
所託擔任律得利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誘因甚大,則被告屢次
施惠予王隆海,彼此間亦無怨隙,衡情王隆海要無設詞攀
誣被告之理,證人王隆海上揭證述
應堪採信。
⑵證人馬雲峯陳稱:我與被告之前認識,在路上我們碰到,
我剛好失業,被告就找我去律得利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
修電腦、買菜、打掃、去銀行存錢、開車,我比王隆海先
進公司,但不知道王隆海是何時進入公司的,王隆海沒有
經常在公司出現,他是打雜、打掃、洗廚房等,我的薪水
是王家琪付的;被告在律得利公司擔任總經理,在公司裡
有辦公室,我去銀行存支票或領支票,都是被告要我去存
的;公司被鎖起來的那一天,被告正好要我去銀行存款,
回來後沒多久公司就被鎖起來了,我也進不去了,隔天去
公司,才聽說公司積欠錢莊錢,後來我也沒去公司,公司
搬遷是被告找搬家公司來搬的等語(偵字20799卷第16頁;
原審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2號卷第120-122頁;本院卷第84
-86頁)。
⑶證人盧銘麒結證稱:我在93年間有在律得利公司擔任業務
主任,當時對外自稱張志宏,因為我有欠人家錢,也有欠
地下錢莊,要上班前有告訴被告,被告說沒有關係,隨便
取個名字,當時我年紀大不好找工作,是被告的朋友戴萬
利介紹我去律得利公司,我是用本名應徵,我與被告本來
就認識;公司支付貨款大部分是用支票,支票支付的方式
就是由我與被告對帳,支票都是被告開的,會計就是被告
的太太;我上班後才認識王隆海,後來發現他是名義負責
人,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律得利公司只有 5個人,即被告
、被告之妻王正芬(即王家琪)、「小馬」、「黃子欣」及
我,,楊世齊就是被告,「黃子欣」不是我介紹的,我到
公司的時候,「黃子欣」也剛到;被告每天都會去辦公室
,有自己獨立的辦公室;公司的財務狀況我不清楚,有一
天下午3、4點的時候,被告說公司票過了,叫我不要回公
司等語(本院卷第149-152頁)。
⑷依上開證人王隆海、馬雲峯、盧銘麒之證詞參互觀之,律
得利公司之員工,除被告、被告之妻王家琪外,馬雲峯及
盧銘麒均係被告所僱用,王隆海則係被告以代償卡債及每
週支付 5,000元酬勞
利誘擔任名義負責人,且被告仍擔任
律得利公司總經理,每日至公司上班,有專屬辦公室,並
保管律得利公司支票及大、小章,支票開立亦由被告負責
,其不但有權應徵員工、簽發支票,並得號令員工至銀行
處理支票、存款事宜,甚至公司為躲債而搬遷,亦係被告
主導,其為律得利公司實際責人至明。反觀王隆海,其僅
在律得利公司從事打掃、洗廚房等打雜工作,衡情難認係
實際負責人。
⑸又被告先辯稱:因為王隆海沒有給付50萬元出資轉讓款項
,所以由我保管公司印鑑章,王隆海用印後會給我看,對
於起訴書中開立支票予廠商等節,均不知情云云;又辯稱
起訴書所載之支票,均係盧銘麒向王隆海借的票,盧銘麒
可能有給起訴書的那些廠商,我根本都不知情云云,前後
辯詞齟齬,顯係臨訟杜撰,且亦與上揭證人王隆海、馬雲
峯證述被告為有權簽發公司支票、平常發號司令,且為公
司實際負責人等語相悖,均非可信。另被告固提出之支票
載有「盧銘麒借」之支票影本數張。然證人盧銘麒已否認
有向被告或律得利公司借支票使用,並證稱:在與被告對
帳時,如果我的客戶的貨款還沒交回公司,被告說到時候
客戶跳票我要全額負擔,我不同意,他就在開給我的支票
上寫說是我借用,我為了要工作就寫了,我現在想起來是
遭被告所騙等語 (本院卷第150頁反面),參酌被告處心積
慮利誘王隆海擔任律得利公司名義負責人以規避責任,其
為求自保或脫免民、刑事責任,而要求盧銘麒在支票上記
載上開文字,尚無悖常情。況被告於本院供稱:當初律得
利公司無償給王隆海使用,但不知道他有何能力,怕他支
票亂開,所以叫他把支票放在我這邊,這樣他開支票我才
知道等語(本院卷第41頁反面),足徵被告對支票簽發甚為
謹慎、小心,斷無任意借予盧銘麒使用之理,其上開所辯
,亦無可採。
㈢證人馬雲峯固於本院證稱:95年 9月14日到臺北地檢作證時
,有兩輛車跟著我,到了青年公園就被攔下來,要我把被告
找出來,說不把被告找出來,錢要算在我頭上,他們要我指
證被告夫妻是主謀云云(本院卷第85頁)。然證人馬雲峯亦證
稱:伊並無因此而在地檢署或法院作出對被告不實之指證等
語(本院卷第86頁),故不足以認定證人馬雲峯前開不利被告
之證述不實。另證人曹立國證稱:本案爆發後,王隆海有叫
我向被告要錢,要藉我的嘴恐嚇被告,就是要把責任推給被
告云云 (本院卷第86-87頁)。惟證人曹立國亦坦承:他們之
間是什麼事情伊不清處,王隆海也未向伊講過律得利詐騙廠
商之事,他們間關係伊不清楚云云(本院卷第87頁),則證人
曹立國對本案律得利公司詐騙廠商之事來龍去脈均不清楚,
對王隆海要其轉述之內容亦語焉不詳,則王隆海是否因本案
而向被告要錢,尚無從認定。況經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足認
王隆海證述被告係律得利公司實際負責人,屬實可信,亦無
從僅以證人曹立國上該有瑕疵之證詞,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㈣綜上各節,被告與共犯王家琪委請證人王隆海出任律得利公
司名義負責人,被告身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平日發號司令、
主導公司所有業務,並與王家琪、「黃子欣」、「張志宏」
或「小盧」等員工,向起訴書所載公司小額訂購貨品,待獲
取廠商信任後,再大量訂貨,並虛開公司支票後,違約不給
付貨款之方式行騙之常業詐欺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之詞
,無非畏罪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
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
施行。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
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
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
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
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
分加減) 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
㈠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340條原規定:「以犯刑法第339條之罪
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5萬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上開常業
詐欺罪之條文規定,
則被告多次詐欺行為,原則上應就各次行為分別論罪
科刑,
惟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
法定刑「5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如分論併罰,
以法定
最重本刑30年有期徒刑計算,其分論併罰之刑度將超
過常業詐欺罪之最重本刑,故仍以適用修正前刑法關於常業
詐欺罪之規定
處斷,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前刑法第 340條常業詐欺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
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惟依
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之最低額僅新臺
幣30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
被告顯未有利。
㈢關於共犯規定,刑法第28條條文內容,雖由「二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此項條文用語之修正,不影
響本件之
論罪科刑,並無有利、不利情形。
㈣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
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
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反覆
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
犯
罪所得之多寡,經營時日之長短,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
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
罪之成立。查本件被告與王家琪等人所共組詐騙集團,從名
義負責人之變更、營業處所、倉庫之擇定、承租、人員之招
募、共犯間之分工等,均有相當之規模及組織,且自93年 7
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多次向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
台瑪公司、堃昶公司、聯亞公司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符
合常業犯具有反覆性、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之本質,且詐騙所
得物品金額甚鉅,其顯係基於常業之意思為之,並恃此營收
維生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
欺罪。被告與王家琪、「黃子欣」、盧銘麒等人間,有犯意
聯絡與
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
法第28條、第340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規定。審酌被告並無累犯前科,竟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金
錢,施以小惠誘引利用甫出獄之王隆海擔任律得利公司名義
負責人,開立公司票據訛騙
告訴人鈺滿榮公司等 5家公司出
貨,致告訴人等受有鉅額金錢損失,
迄今均未獲得賠償,對
告訴人等造成之財產上損害甚大,犯罪後飾詞圖辯,欲將責
任推諉予王隆海或盧銘麒等人,犯罪後態度不佳,並考量其
係主導律得利公司所有業務之人,律得利公司發生危機後,
即逃匿遭
通緝多年,暨其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敘明:被告犯本案
之犯罪時間雖於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已逾有期徒刑1年 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3條第 1項第16款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不在減刑之範圍之內,是被告上開
宣告刑自不得減刑等語。
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尚屬允當。被告上訴
猶執前詞
,否認常業詐欺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常業詐欺罪)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鈺滿榮公司
┌──┬────┬─────────────────────┬─────┐
│編號│時 間│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2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3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4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5 │93.09.06│D-SUB90度母座黑鉚合附螺絲、9P半金錫、3,000│8,850元 │
│ │ │件 │ │
├──┼────┼─────────────────────┼─────┤
│6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7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80,000件 │104,000元 │
├──┼────┼─────────────────────┼─────┤
│8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9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10 │93.10.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85,000件 │110,500元 │
├──┼────┼─────────────────────┼─────┤
│11 │93.10.0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36,000元 │
│ │ │錫、20,000件 │ │
├──┼────┼─────────────────────┼─────┤
│12 │93.10.13│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3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63,000元 │
│ │ │錫、35,000件 │ │
├──┼────┼─────────────────────┼─────┤
│14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15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60,000件 │78,000元 │
├──┼────┼─────────────────────┼─────┤
│16 │93.10.27│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50,000件 │170,000元 │
├──┼────┼─────────────────────┼─────┤
│17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99,000元 │
│ │ │錫、55,000件 │ │
├──┼────┼─────────────────────┼─────┤
│18 │93.11.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9 │93.11.12│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22,400元 │
│ │ │錫、68,000件 │ │
├──┼────┼─────────────────────┼─────┤
│20 │93.11.30│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85,000件 │289,000元 │
├──┼────┼─────────────────────┼─────┤
│21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2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3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51,200元 │
│ │ │40,000件 │ │
├──┼────┼─────────────────────┼─────┤
│24 │93.11.30│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08,000元 │
│ │ │錫、60,000件 │ │
├──┼────┼─────────────────────┼─────┤
│25 │93.12.07│D-SUB25P公90度黑、鉚合附螺絲 半金錫、 │40,000元 │
│ │ │10,000件 │ │
├──┼────┼─────────────────────┼─────┤
│26 │93.12.16│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83,200元 │
│ │ │65,000件 │ │
├──┴────┴─────────────────────┴─────┤
│總計金額:1,983,150元(未含稅) │
└───────────────────────────────────┘
附表二、榮昌公司
┌──┬────┬────┬────────────────┬─────┐
│編號│訂貨日 │出貨日 │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 │(新台幣)│
├──┼────┼────┼────────────────┼─────┤
│1 │93.07.22│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 1M 透明│465,000元 │
│ │ │ │、50,000 件 │ │
├──┼────┼────┼────────────────┼─────┤
│2 │93.07.30│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465,000元 │
│ │ │ │、30,000 件 │ │
│ │ ├────┼────────────────┤ │
│ │ │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20,000 件 │ │
├──┼────┼────┼────────────────┼─────┤
│3 │93.07.30│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86,000元 │
│ │ │ │、20,000 件 │ │
├──┼────┼────┼────────────────┼─────┤
│4 │93.08.20│93.09.1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79,000元 │
│ │ │ │5,000 件 │ │
├──┼────┼────┼────────────────┼─────┤
│5 │93.10.06│93.09.30│USB AM//BM2.0版1.5M透明、1,5000 │1,341,000 │
│ │ │ │件 │元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0,000 件 │ │
├──┼────┼────┼────────────────┼─────┤
│6 │93.09.20│93.10.2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1,617,000 │
│ │ │ │23,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 │
│ │ │ │7,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7,000 件 │ │
├──┼────┼────┼────────────────┼─────┤
│7 │93.10.04│93.11.05│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105,000元 │
│ │ │ │10,000 件 │ │
├──┼────┼────┼────────────────┼─────┤
│8 │93.09.30│93.11.04│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506,000元 │
│ │ │ │、55,000 件 │ │
├──┼────┼────┼────────────────┼─────┤
│9 │93.10.29│93.11.18│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693,000元 │
│ │ │ │、77,000 件 │ │
├──┼────┼────┼────────────────┼─────┤
│10 │93.10.22│93.11.26│USB AM//BM2.0 版透明 1.5M、 │1,909,500 │
│ │ │ │32,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 │
│ │ │ │25,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35,000 件 │ │
├──┼────┼────┼────────────────┼─────┤
│11 │93.11.05│93.12.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810,000元 │
│ │ │ │、90,000 件 │ │
├──┼────┼────┼────────────────┼─────┤
│12 │93.11.18│93.12.27│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980,000 │
│ │ │ │、220,000 件 │元 │
├──┴────┴────┴────────────────┴─────┤
│總計金額:10,156,500元(未含稅) │
└───────────────────────────────────┘
附表三、台瑪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27│LL4148-GS08、150,000件 │117,000元 │
│ │ ├─────────────────────┤ │
│ │ │TZMC2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6V2-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10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2 │93.09.27│TZMC3V9-GS08、15,000件 │62,250元 │
│ │ ├─────────────────────┤ │
│ │ │LL4148-GS08、200,000件 │ │
├──┼────┼─────────────────────┼─────┤
│3 │93.10.04│TZMC15-GS08、7,500件 │92,125元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4 │93.10.13│LL4148-GS08、125,000件 │33,750元 │
├──┼────┼─────────────────────┼─────┤
│5 │93.10.26│LL4148-GS08、230,000件 │130,500元 │
│ │ ├─────────────────────┤ │
│ │ │LL4148-GS08、7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1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6 │93.10.28│TZMC3V9-GS08、30,000件 │16,500元 │
├──┼────┼─────────────────────┼─────┤
│7 │93.10.28│TZMC15-GS08、100,000件 │55,000元 │
├──┼────┼─────────────────────┼─────┤
│8 │93.11.26│LL4148-GS08、250,000件 │192,500元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237,500件 │ │
│ │ ├─────────────────────┤ │
│ │ │LL4148-GS08、62,500件 │ │
├──┼────┼─────────────────────┼─────┤
│9 │93.10.05│TZMC15-GS08、92,500件 │50,875元 │
├──┴────┴─────────────────────┴─────┤
│總計金額:750,500元(未含稅) │
└───────────────────────────────────┘
附表四:堃昶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廠牌、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16,000件 │8,800元 │
├──┼────┼─────────────────────┼─────┤ │
│2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9,000件 │4,950元 │
├──┼────┼─────────────────────┼─────┤ │
│3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125,000件 │32,500元 │
├──┼────┼─────────────────────┼─────┤ │
│4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300,000件 │75,000元 │
├──┼────┼─────────────────────┼─────┤ │
│5 │93.11.10│TZMC2V7 GS08 TAP、TFK、30,000件 │33,000元 │
│ │ ├─────────────────────┤ │ │
│ │ │TZMC3V9 GS08 TAP、TFK、30,000件 │ │
├──┼────┼─────────────────────┼─────┤ │
│6 │93.11.10│TZMC7V5 GS08 TAP、TFK、42,500件 │25,500元 │
├──┼────┼─────────────────────┼─────┤ │
│7 │93.11.26│LL4148 GS08、TFK、300,000件 │78,000元 │
├──┼────┼─────────────────────┼─────┤ │
│8 │93.11.26│TZMC7V5 GS08F、TFK、17,500件 │10,500元 │
├──┼────┼─────────────────────┼─────┤ │
│9 │93.12.06│TZMC5V1 TAP B、TFK、80,000件 │44,000元 │
├──┼────┼─────────────────────┼─────┤ │
│10 │93.12.06│TZMC7V5 GS08F、TFK、32,500件 │19,500元 │
├──┴────┴─────────────────────┴─────┤ │
│總計金額:331,750 元(未含稅) │
└───────────────────────────────────┘ │
附表五:聯亞公司
┌──┬────┬─────────────────────┬─────┐
│編號│日 期│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9,000件 │228,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2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9,000件 │348,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06│1394 6/4 1.8M 黑色、15,600件 │436,800元 │
│ ├────┼─────────────────────┼─────┤
│ │93.10.07│USB A 公/mini5p 1.5M、1,500件 │20,2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黑色、4,400件 │123,2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5M、8,500件 │114,7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透明色、5,000件 │140,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2,000件 │312,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M 黑色、25,000件 │300,000元 │
│ ├────┼─────────────────────┼─────┤
│ │93.10.19│1394 6/6 1M 黑色、500件 │12,500元 │
├──┼────┼─────────────────────┼─────┤
│3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0,050件 │261,300元 │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0.29│1394 6/4 1.5M 黑色、9,950件 │258,700元 │
│ ├────┼─────────────────────┼─────┤
│ │93.10.29│1394 6/6 1M 黑色、1,500件 │37,5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800件 │31,36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30,000件 │360,000元 │
│ ├────┼─────────────────────┼─────┤
│ │93.11.04│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22,000件 │264,000元 │
│ ├────┼─────────────────────┼─────┤
│ │93.11.05│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1,000件 │252,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80件 │47,0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00件 │2,2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300件 │3,60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7,700件 │92,4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920件 │473,7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9,000件 │108,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3,320件 │372,9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透明線 12,000件 │134,400元 │
│ ├────┼─────────────────────┼─────┤
│ │93.11.16│1394 6/6 1.2M 透明色、4,000件 │106,000元 │
├──┼────┼─────────────────────┼─────┤
│4 │93.12.08│USB AM/AF+全包 1.1版 1M透明線、90,000件 │810,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5,000件 │495,000元 │
│ ├────┼─────────────────────┼─────┤
│ │93.12.20│1394 6/6 1.2m 透明色、8,000件 │212,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0,000件 │450,000元 │
│ ├────┼─────────────────────┼─────┤
│ │93.12.20│SATA 15P TO 大4P 母 L:185MM、 10,000件 │90,000元 │
├──┼────┼─────────────────────┼─────┤
│5 │93.12.20│1394 6/4 1.5M 黑色、15,000件 │390,000元 │
│ ├────┼─────────────────────┼─────┤
│ │93.12.20│1394 6/4 1.8M 黑色、20,000件 │560,000元 │
├──┴────┴─────────────────────┴─────┤
│總計金額:9,282,000元(未含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