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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榮洲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所規定,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事 由,聲請原審法院羈押。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認被告甲○○ 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與執行, 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月28日對於 被告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 項殺人罪而予以提起公訴,而於100年5月25日移審原審法院 ,經原審法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 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因認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故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25)日對 於被告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三、原審經調查審理後,認被告甲○○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 人罪事證,犯行明確,於100年12月12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 17號刑事判決,對被告甲○○予以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案。 嗣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將被告甲○ ○送審至本院,本院於101年1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甲 ○○所犯前揭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 犯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 為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 必要,而於同(16)日對於被告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四、茲本案被告所犯前揭殺人罪案件正由本院調查進行中,經本 院於101年10月4日第四次裁定自民國101年10月16日起對被 告榮洲予以延長羈押二個月,茲因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本院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甲○○之 前曾犯有對幼童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二次,經專家鑑定被告甲 ○○犯有戀童症,再犯率屬中高度;且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訊 問被告時,亦陳稱對於被告甲○○犯有戀童症一節不爭執, 認被告確實罹患有戀童症而需接受治療等語在卷。 五、經核本案被告所犯被訴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上開羈 押之原因與理由仍然存在,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民國101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另被告辯護人聲請 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一節,不予准許,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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