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宏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
王東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朝福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永春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黃培華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劉嘉政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被 告 黃慶連
選任辯護人 蔡炳楠律師
周燦雄律師
被 告 林傳賢
選任辯護人 王子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6年度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97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943 、22541 號
、96年度偵字第776 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黃培華、劉嘉政、黃慶連
、林傳賢部分均撤銷。
許文宏
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
有期徒刑
拾肆年。
褫奪公權捌年。所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財物,應予追
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黃朝福、吳永春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項之交付賄賂罪,黃朝福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減為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吳永春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減為有期徒刑貳
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慶連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財物,應予追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黃培華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財物,應予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劉嘉政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褫奪公權參年。所得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財物,應予追繳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林傳賢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
行求賄賂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緣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為配合政府公共
建設
暨強化電力系統之需,自民國90年7 月1 日至98年間,
執行「第六輸變電計畫」以因應新增電源及負載成長之需要
,並解決目前輸變電設備利用率偏高問題,計劃配合新電源
開發加強幹線系統,配合各地區負載增加新建或擴建各級變
電所及相關輸電線路,以提昇輸變電系統供電能力及優良的
電力品質。前開第六輸變電計畫即由臺電公司工程設備、器
材請購、運輸及保管事項之輸變電工程處負責,決標如附表
所示之「糖科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糖科工程案
,即附表二編號1 )、「六家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
下稱六家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2 )、「林南一次配電變電
所統包工程」(下稱林南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3 )、「和
順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和順工程案,即附表二
編號4 )、「保定一次配電變電所新建統包工程」(下稱保
定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5 )、「五權一次配電變電所新建
工程(整所統包)」(下稱五權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6 )
、「埔里一次變電所擴建統包工程」(下稱埔里工程案,即
附表二編號7 )、「虎科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
虎科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8 )、「萬榮林道20K-47K+200
修復工程細部設計及施工統包工作」(下稱萬榮林道工程案
,即附表二編號9 )、「潭工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
下稱潭工工程,即附表二編號10)、「越港一次配電變電所
統包工程」(下稱越港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11)及「後壁
超高壓變電所土建統包新建工程」(下稱後壁工程案,即附
表二編號12)。前開工程案均係以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不訂底價採最有利標決標,應依規定辦理公開招
標,並依同法第94條成立評選委員以評選,依同法第52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評選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
商。而該評選委員名單,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
規定於開始評選前,為應予保密事項。再前開工程執行
期間
,許文宏擔任臺電公司輸配電工程處處長(於95年2 月1 日
離職),職司臺電公司輸變電計畫及用戶線新設工程執行計
畫之核定與管考,並負責如附表二所示輸變電工程處關於超
高壓及一、二次變電所變電設備之新建、擴充、遷移、改善
之設計施工及檢查試驗事項及監督指導,承辦、監辦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張宏吉(所犯連
續交付賄賂
犯行業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
1 年,
緩刑5 年確定)為前臺電公司中區施工處經理(於92
年3 月31日離職);黃朝福為營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營亨
公司)負責人、吳永春為私立立德管理學院教授;陳傳恆(
所犯連續交付賄賂犯行業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
為有期徒刑9 月,緩刑2 年確定)為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長興公司)總經理;廖珮琦(所犯行求賄賂犯行業經
原審判決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確定)為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宜鋒公司)實際負
責人;郭林(所犯行求賄賂犯行業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1 年
2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確定)為遠揚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揚公司)副總經理;黃慶連為國立成功
大學電機工程系教授,且為附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
工程之評審委員;黃培華為國立海洋大學電機工程系副教授
,且為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之評審委員;劉嘉政為私立逢
甲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副教授,且為附表二編號7 所示工程之
評審委員。
二、張宏吉與陳傳恆相識,陳傳恆向其表達長興公司意欲標取附
表二編號6 、7 、10、11所示工程,並許以若長興公司順利
得標,則給付工程款百分之二之活動費供其交予協助得標之
人及評審委員,又廖珮琦亦向張宏吉表示宜鋒公司意欲標取
附表二編號9 所示工程,亦許以若宜鋒公司順利得標,願給
付工程款百分之二之活動費,另黃朝福受華城公司、郭林之
託,為華城公司標取附表二編號8 所示工程及為遠揚公司標
取附表二編號12所示工程,郭林亦允諾若遠揚公司順利得標
,則給付工程款百分之二之活動費,而張宏吉知悉黃朝福得
以動用人脈向評審委員說項,黃朝福則知張宏吉可於決標前
取得評審委員名單,遂相互協議,由張宏吉負責向許文宏取
得評審委員名單,黃朝福負責轉達評審委員名單予吳永春向
評審委員關說,另張宏吉、黃朝福亦協助向所識之評審委員
關說,以使前開長興公司、華城公司、宜鋒公司、遠揚公司
取得所欲得標工程,並協議設若順利得標後,將向前開公司
收取百分之二工程款之活動費,扣除預定給付每位受關說評
審委員工程款千分之一賄款,所餘款項均分四份,由張宏吉
、許文宏各取四分之一,黃朝福則取四之二,其再分配予吳
永春。議定後,遂由張宏吉聯絡許文宏告以由許文宏提供評
審委員名單以向評審委員請託以助前開公司得標,願給付向
前開公司收取活動費之四分之一為報酬,許文宏明知其等交
付
所稱款項係其洩漏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評審委員名
單之對價,仍應允之,另黃朝福亦聯絡吳永春告以前開情事
,經其應允。張宏吉、黃朝福、吳永春遂基於行求、
期約、
交付賄賂之概括
犯意聯絡,許文宏則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消息、期約及收受賄賂之
概括犯意,由許文宏設法取得
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評審委員名單,而違背職務洩漏
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予張宏吉,張宏吉再轉由黃朝福告知
吳永春,由吳永春及張宏吉、黃朝福向評選委員行求、請託
,促使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關說公司得標,分述如下:
㈠長興公司所欲得標之附表二編號6 五權工程案、附表二編號
7 埔里工程案、附表二編號10潭工工程案、附表二編號11越
港工程案:
1.張宏吉知悉長興公司欲標取五權工程案,遂於94年4 月間,
與長興公司陳傳恆議定若長興公司標得此工程,需支付工程
款百分之二活動費,經陳傳恆應允,張宏吉、陳傳恆、黃朝
福基於行求、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宏吉先與許文
宏期約,由其提供應秘密之前開工程評選委員名單,則將給
付前開張宏吉與黃朝福所議賄款,許文宏即基於洩漏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及期約賄賂概括犯意,透過管道取得評審委
員名單,洩漏予張宏吉抄寫,張宏吉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
出示予陳傳恆觀看,並告知黃朝福。後張宏吉、黃朝福、陳
傳恆再依據評審委員名單分工於開標前向評選委員請託支持
長興公司:⑴張宏吉拜訪評選委員陳堯、吳家浩傳達希望其
等支持長興公司,並欲為此交付現金予吳家浩以行求之,惟
遭吳家浩拒絕,復委託余文釗向評審委員邱彬山傳達希望其
支持長興公司;⑵陳傳恆與劉書勝拜訪評審委員蕭弘清希望
其支持長興公司;⑶陳傳恆再指示劉書勝拜訪評審委員吳瑞
南,表達希望其支持長興公司;⑷黃朝福則向評審委員陳正
興表達希望其支持長興公司。惟因決標結果並非長興公司得
標,長興公司遂未交付賄款。
2.長興公司仍有意願標取附表二編號7 埔里工程案,張宏吉、
陳傳恆、黃朝福、吳永春基於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張宏吉先與許文宏期約,由其提供應秘密之前
開工程評選委員名單,將給予前開所議報酬,許文宏應允後
,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
藉詞向不知情之莊明堅索取埔里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莊
明堅遂向何兆榮表示處長許文宏欲索評審委員名單,何兆榮
即向承辦人廖振東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交予許文宏,許文宏
即洩漏予張宏吉抄寫,張宏吉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通知黃朝
福抄寫,黃朝福再將評審委員名單轉知吳永春。後張宏吉、
吳永春、陳傳恆再依據評審委員名單分工於開標前向評選委
員行求、請託支持長興公司:⑴張宏吉委請許文宏向評審委
員之王進旺請託支持長興公司;⑵陳傳恆委請黃李進樹拜訪
評審委員楊文雄希望其支持長興公司;⑶吳永春向評審委員
劉嘉政關說,許以若長興公司得標,將給付金錢酬謝,並行
求評審委員江雨龍、魏忠必,另致電評審委員伍勝民,表達
希望其等支持長興公司。
嗣於94年4 月18日開標果由長興公
司以4 億9,560 萬元得標,陳傳恆進而與黃朝福、吳永春、
張宏吉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陳傳恆概略取950 萬元
為所允諾工程款百分之二之活動費數額,而每位評選委員可
得工程款千分之一則以50萬元計之,而指示不知情長興公司
會計林志明於94年4 月18日、19日、21日分批提領合計950
萬元,陳傳恆於取得款項後,將其中900 萬分3 次在張宏吉
住處交予張宏吉,其餘50萬元則交予黃李進樹轉交評審委員
楊文雄以遂行求之意,惟楊文雄拒絕收受。張宏吉取得前開
款項後,計算欲交付6 位評選委員每人50萬元合計300 萬元
後,所餘600 萬元均分4 份,其與許文宏各可得150 萬元,
黃朝福則可取300 萬元,即於數日後致電許文宏、黃朝福分
別至其住處,交付150 萬元予許文宏、交付600 萬元(即欲
交予6 位評審委員款項及黃朝福分得款項)予黃朝福。黃朝
福則交付前開所得其中80萬元予吳永春,吳永春
復於同年月
28日,至逢甲大學大門附近,交付20萬元予劉嘉政,劉嘉政
明知吳永春所交付之款項係為酬謝其參與埔里工程案評選仍
然收受。至吳永春各交付30萬元予魏忠必、江雨龍,惟均遭
拒絕。
3.長興公司復欲標取附表二編號10潭工工程案,張宏吉、陳傳
恆、黃朝福、吳永春基於行求、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張宏吉先與許文宏期約,由其提供應秘密之前開工程評選
委員名單,將給予前開所議報酬,許文宏應允後,基於洩漏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藉詞向不知
情之承辦人員楊家堯索取潭工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楊家
堯請示不知情之臺電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副經理王志寶
,王志寶因許文宏為處長而不疑有他,告知王志寶交付評審
委員名單,王志寶遂交付評審委員名單後予許文宏,許文宏
即洩漏予張宏吉抄寫,張宏吉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通知黃朝
福抄寫,黃朝福再將評審委員名單轉知吳永春。後吳永春再
依據評審委員名單於開標前行求、請託評選委員蕭新祿、陳
博亮、林清一、溫志宏,請求支持長興公司,並對陳博亮提
及事後酬謝等語行求賄賂。惟因決標結果並非長興公司得標
,長興公司遂未交付賄款。
4.長興公司又欲標取附表二編號11越港工程案,張宏吉、陳傳
恆、黃朝福、吳永春基於行求、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張宏吉先與許文宏期約,由其提供應秘密之前開工程評選
委員名單,將給予前開所議報酬,許文宏應允後,基於洩漏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藉詞向不知
情之莊明堅索取越港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莊明堅遂向何
兆榮表示處長許文宏欲索評審委員名單,何兆榮即向承辦人
廖振東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交予許文宏,許文宏即洩漏予張
宏吉抄寫,張宏吉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通知黃朝福抄寫,黃
朝福再將評審委員名單轉知吳永春。後張宏吉、吳永春再依
據評審委員名單分工於開標前向評選委員行求、請託支持長
興公司:⑴張宏吉致電評審委員吳世鴻希望其支持長興公司
;⑵吳永春則拜訪評審委員江篤信、許宏德、陳榮良、沈永
年,希望其等支持長興公司,並對許宏德、陳榮良提及暗示
日事成酬謝等語行求賄賂。惟因決標結果並非長興公司得標
,長興公司遂未交付賄款。
㈡華城公司欲標取附表二編號8 虎科工程案,張宏吉、黃朝福
、吳永春基於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
宏吉先與許文宏期約,由其提供應秘密之前開工程評選委員
名單,將給予前開所議報酬,許文宏應允後,基於洩漏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藉詞向不知情之
莊明堅索取虎科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莊明堅遂向何兆榮
表示處長許文宏欲索評審委員名單,何兆榮即向承辦人廖振
東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交予許文宏,許文宏即洩漏予張宏吉
抄寫,張宏吉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通知黃朝福抄寫,黃朝福
再將評審委員名單轉知吳永春。後吳永春再依據評審委員名
單於開標前向評選委員魏忠必、江雨龍、蕭瑛星、陳正炎行
求支持華城電機公司。嗣於94年5 月10日開標果由華城公司
以5 億9,252 萬6,970 元得標,華城公司遂略取工程款百分
之二整數1,200 萬元交予黃朝福。黃朝福、吳永春、張宏吉
進而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朝福扣除欲交付除邱彬
山、鄭恆立外之7 位評選委員每人60萬元合計420 萬元後,
所餘780 萬元均分4 份,每份195 萬元,遂於94年7 月間,
至張宏吉住處樓下交付張宏吉及許文宏各應得195 萬元合計
390 萬元予張宏吉,張宏吉再交付其中195 萬元予許文宏。
黃朝福另交付150 萬元予吳永春,吳永春欲交付魏忠必、江
雨龍、蕭瑛星各30萬、陳正炎20萬元,惟均遭拒絕。
㈢宜鋒公司欲標取附表二編號9 萬榮林道工程案,張宏吉、廖
珮琦、黃朝福基於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宏吉先與
許文宏期約,由其提供應秘密之前開工程評選委員名單,將
給予前開所議報酬,許文宏應允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消息及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透過管道取得評審委員名
單名單,洩漏予張宏吉抄寫,張宏吉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通
知黃朝福抄寫。後張宏吉、黃朝福再依據評審委員名單分工
於開標前向評選委員請託支持宜鋒公司:⑴張宏吉致電評審
委員林國源,另與高金盛、宜鋒營造公司設計人員王泰典拜
訪評審委員陳水龍,希望其等支持宜鋒公司;⑵黃朝福則拜
訪評審委員江崇榮,希望其支持宜鋒公司。惟因決標結果並
非宜鋒公司得標,宜鋒公司遂未交付賄款
㈣遠揚公司欲標取附表二編號12後壁工程案,張宏吉、郭林、
黃朝福、吳永春基於行求、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
宏吉與許文宏期約,由其提供應秘密之前開工程評選委員名
單,將給予前開所議報酬,許文宏應允後,基於洩漏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及期約賄賂之概括犯意,藉詞向不知情之許
文忠索取後壁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許文忠遂向承辦人吳
坤泰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交予許文宏,許文宏即洩漏予張宏
吉抄寫,張宏吉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通知黃朝福抄寫,黃朝
福再將評審委員名單轉知吳永春。後張宏吉、吳永春再依據
評審委員名單分工於開標前向評選委員行求、請託支持遠揚
公司:⑴張宏吉拜訪評審委員魏永昌,希望其支持遠揚公司
;⑵吳永春向陳啟仁行求,許以若遠揚公司得標,將給付二
、三十萬元酬謝,並拜訪吳奕德,希望其支持遠揚公司,⑶
復委羅玉陵(原名羅育韋)拜訪評審委員蔡再傳,希望其支
持遠揚公司。惟因決標結果並非遠揚公司得標,遠揚公司遂
未交付賄款。
三、黃朝福、吳永春為獲取利益,遂即基於行求、交付賄賂之概
括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黃朝福前以協助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分
包西門子公司工程而欲向中鼎公司索取該工程款百分之二費
用,然為中鼎公司所拒,其為順利取得前開費用,遂向中鼎
公司陳碧川提議,若助中鼎公司標取附表二編號1 糖科工程
案,中鼎公司即給付前開西門子工程款費用,陳碧川應允後
,黃朝福、吳永春共同基於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黃朝福透過管道取得糖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後,轉知
吳永春依據評審委員名單於開標前與評審委員黃慶連期約,
許以若中鼎公司得標,將給付金錢酬謝,經黃慶連應允。嗣
於92年6 月26日開標果由中鼎公司以4 億3,991 萬元得標。
中鼎公司遂於92年8 、9 月及92年底分2 次合計交付1,200
萬元予黃朝福,而後黃朝福、吳永春進而基於交付賄賂之概
括犯意聯絡,黃朝福交付50萬元予吳永春,吳永春再於93年
12月間,交付20萬元予黃慶連,而黃慶連明知其等交付前開
款項即係其協助中鼎公司取得工程之對價,仍收受之。
㈡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電工)欲標取附表二
編號2 六家工程案,遂委託黃朝福處理使其得以標取工程事
宜,黃朝福、吳永春共同基於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
絡,由黃朝福透過管道取得六家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後,轉
知吳永春於開標前與評審委員黃慶連期約,許以若中鼎公司
得標,將給付金錢酬謝,經黃慶連應允。嗣於92年11月27日
開標果由中興電工以4 億615 萬元得標,而後黃朝福、吳永
春進而基於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被告黃朝福於94年5
月間交付150 萬元予吳永春,吳永春遂於94年7 、8 月,交
付30萬元予黃慶連,以酬謝其於本案併同和順工程案、保定
工程案中評選協助其等所託公司得標,而黃慶連明知其等交
付前開款項即係其協助中興電工取得工程之對價,仍收受之
。
㈢中興電工復欲標取附表二編號3 林南工程案,遂委託黃朝福
處理使其得以標取工程事宜,黃朝福、吳永春共同基於期約
、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黃朝福透過管道取得林南工
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後,轉知吳永春,後黃朝福、吳永春再依
據評審委員名單分工於開標前向評選委員行求、請託支持中
興電工:⑴黃朝福拜訪評審委員張宏展,希望其支持中興電
工;⑵吳永春與評審委員黃培華,許以若中興電工得標,將
給付金錢酬謝,經黃培華應允,復拜訪評審委員許溢适、行
求評審委員林昌佑,希望其支持中興電工。嗣於92年8 月28
日開標果由中興電工以4 億1,999 萬8,000 元得標,黃朝福
交付80萬元予吳永春,吳永春復於同年9 月30日,在南港交
流道附近,交付20萬元予黃培華,而黃培華明知其等交付前
開款項即係其協助中興電工取得工程之對價,仍收受之。另
吳永春
嗣後欲交付30萬元予林昌佑,然遭拒絕。
㈣華城公司欲標取附表二編號4 和順工程案、編號5 保定工程
案,遂委託黃朝福處理使其得以標取工程事宜,黃朝福、吳
永春遂共同基於期約、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黃朝福
透過管道取得和順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後,轉知吳永春於開
標前與評審委員黃慶連期約,許以若華城公司得標,將給付
金錢酬謝,經黃慶連應允之。嗣和順工程案於93年10月1 日
開標、保定工程案於同年11月26日開標,果由華城公司以4
億3,680 萬元、4 億787 萬610 元得標,而後黃朝福、吳永
春進而基於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被告黃朝福於94年5
月間交付150 萬元予吳永春,吳永春遂於94年7 、8 月,交
付30萬元予黃慶連,以酬謝其於本案併同六家工程案中評選
協助其等所託公司得標,而黃慶連明知其等交付前開款項即
係其協助華城公司取得工程之對價,仍收受之。
四、後壁工程案於94年12月12日招標,林傳賢擔任高嶺工程顧問
公司(下稱高嶺公司)之顧問,高嶺公司之上游廠商正堯公
司人員交付後壁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央請林傳賢探詢請
託評選委員陳啟仁、吳奕德支持國登公司,林傳賢即基於行
求賄賂之犯意,於開標前向陳啟仁關說,許以若國登公司得
標,將給付四、五十萬元酬謝。嗣後壁工程案於95年1 月24
日開標,果由國登公司以11億398 萬3,860 元得標。
五、
嗣經檢舉、實施
通訊監察後,於95年9 月13日由法務部調查
局北部機動工作組人員實施
搜索,張宏吉於96年1 月4 日交
出所得賄款345 萬元。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
㈠本件原審判決認被告黃朝福關於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
;被告吳永春關於附表二編號6 至8 、10至12所示工程之行
求、交付賄賂犯行明確,均論以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至
公訴意
旨所指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就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工程交
付賄賂部分,則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因公訴意旨認與有
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
不
可分原則,
乃於理由中說明不在主文另為無罪之
諭知,而被
告黃朝福、吳永春雖僅就前開原審認定有罪部分上訴,然因
公訴意旨認其等就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工程交付賄賂犯行
,與前開原審論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所定連續犯裁判上一罪
關係,基於
審判不可分,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被訴此部分犯
行亦在本院審理範圍內。至公訴意旨未指被告吳永春參與附
表二編號9 所示工程行賄犯行,原審亦未就此審理,此部分
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㈡又原審判決認被告許文宏關於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期
約、收受賄賂犯行明確,論以連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刑,既經被告許文宏提起上訴,另檢察官就原審判決
認被告黃慶連關於附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工程收受
賄賂犯行;被告黃培華關於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收受賄賂
犯行;被告劉嘉政關於附表二編號7 所示工程收受賄賂犯行
;被告林傳賢關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工程行求賄賂犯行均無
罪提起上訴,故就被告許文宏、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
林傳賢前開犯行既經提起上訴,本院自應就此為審理。
㈢本件同案被告張宏吉、陳傳恆被訴行求、交付賄賂犯行部分
;被告廖珮琦、郭林被訴行求賄賂犯行部分,業經原審判處
罪刑
諭知緩刑在案,因張宏吉、廖珮琦未提起上訴,至陳傳
恆、郭林於本院
撤回上訴,而檢察官未聲明不服,故張宏吉
、陳傳恆、廖珮琦、郭林前開犯行均已確定。另黃李進樹被
訴行求賄賂罪,經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
上訴,業經最高法院
駁回上訴而確定,前開部分均非本件審
理範圍。
二、99年5 月19日公布,100 年5 月19日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 條固規定: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
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1.判決所
適
用之法令牴觸憲法。2.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3.判決違背
判
例。刑事訴訟法第377 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惟同法第10條另規定:前2
條案件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
法院之期間內、已在
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
院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規定。由此可知,若於
100 年5 月19日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前,該第二審法院維持
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業已判決,抑或經提起上訴,或已繫屬
於最高法院,則無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之適用。查本
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13號判決雖就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被訴
附表二編號1 至5 至所示犯行、被告黃培華、劉嘉政、黃慶
連、林傳賢均維持原審無罪判決,惟本院前開判決係於刑事
妥速審判法施行前即100 年4 月29日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
法第10條規定,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規定,而
無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之餘地,先予辨明。
三、
證據能力:
㈠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其立法本旨係以
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
傳
聞證據,此項證據,
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
詰問
,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
審酌其
證言
之
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
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許容性,自不具
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及第206 條
等情形,仍例
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由此可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若未
於審判
期日經到庭接受詰問時,因無法擔保其真實性及憑信
性,自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所定要件一一
檢視,以查其證據之適格。反之,若證人業已到庭接受
交互
詰問,當事人之
詰問權以受保障,且可透過直接、言詞審理
方式檢驗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之真實性、憑信性,則該等審判
外陳述,應認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該審判外供述與審判
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
有證據資格(可據以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
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
與否之
彈劾證據。經查:
1.證人張宏吉、吳永春、陳啟仁於原審
審判期日業經
傳喚到庭
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業已保障被告之詰問權,且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均得經由交互詰問程序檢驗證
人證言之憑信,法
院亦得經此程序直接言詞審理證人之證詞,自應認前開證人
於警詢之陳述有證據能力。且:
⑴比對證人張宏吉於調查局詢問所言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交予
被告黃朝福及向評審委員說項等情;證人吳永春於調查局詢
問所稱取得評審委員名單、拜訪評審委員及自被告黃朝福處
收受款項、交付款項予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等情;
證人陳啟仁於調查局詢問證稱被告林傳賢向其提及於後壁工
程案支持國登公司將給付金錢酬謝
一節,與其等於審理時證
述情節並無歧異,自得補強其等審理中之證詞。
⑵證人陳啟仁於審理時復
肯認其於調查局詢問所言信實,顯見
其所述與此不符之處,應係記憶不及調查局陳述時清晰所致
,應認其於記憶較為清晰時所為陳述較為可信。
2.證人吳永春於其帳戶交易明細上所為註記,係其以書寫方式
表達特定意思,應可視為其所為之陳述,而該等記載,既經
證人吳永春證述其意涵,可見確係其所為,而證人吳永春業
經於原審審理時經交互詰問,已予被告及辯護人對其前開審
判外陳述
對質詰問之權,自可經此程序檢驗其真實性,復參
以證人吳永春為該等記載時,並未預設日後成為認定特定事
實之證據,可見當時其應未有特殊考量或受外力干涉而為不
實記載,此等審判外陳述於客觀上更具可信性,應認其有證
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按諸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為
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酌採英美法之
傳聞法則。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依傳聞法則,原均無證據能力
。且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又屬憲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非由
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
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
本
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
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故上
開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當係指經被告或其辯護人行
使或得以行使反對詰問權者而言。因此,上述所謂被告以外
之人,如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或該陳
述人有因死亡、或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
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
由拒絕陳述之情形者,其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以及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自得為證據。查證人張宏吉、吳永春經原審於審判期日傳喚
到庭經被告行交互詰問程序,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已
予被告程序權利之保障。故證人張宏吉、吳永春於檢察官偵
查中之供述,自得為證據。
㈢
通訊監察譯文具有證據能力:
1.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
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因而制定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規範通
訊監察,該法第2 條即明定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
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且不得逾越所欲達成
目的之必要限度,並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復明文
規定通訊監察所應遵守之正當程序,資檢視如下:
⑴本案係以受監察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之罪而
聲請通訊
監察,而該罪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所
定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得聲請通訊監察。
⑵本案受監察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有關行、受賄之事項,包含
金錢及其他
不正利益,且需查證其間有無對價行為,係屬極
為隱密之犯罪,依檢舉人之檢舉內容,初步研判既有合理懷
疑,且相關採購案當時尚未決標,即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
無從知悉,採行其他如調卷或資金清查等偵查方式,範圍難
以特定,且易打草驚蛇,影響後續蒐證之結果。本件係臺電
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所屬糖科、六家、林南、和順、保
定、五權、埔里、虎科、萬榮林道、潭工、越港、後壁等輸
電變電所工程統包之採購案,決標方式均以最有利標方式決
標,採購金額達新臺幣64億餘元,評選委員又多為在社會具
有名望人士,其等違背職務從中收取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
將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危及民生用電安全,
核屬通訊監
察保障法第2 條、第5 條「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
大」情形,又涉案工程尚未決標,即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
無從知悉,若未實施通訊監察,更難以蒐集行、受賄之金錢
或不正利益之交付,以及其間對價之犯罪證據,亦有同法第
2 條、第5 條「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情
形。
⑶卷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
通訊監察書,就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規定內容均有記載,並以附表表列所欲
通訊監察之對象,與通訊監察書蓋有騎縫章表示附隨於通訊
監察書無誤,通訊監察書均蓋有該署機關大印及核發人職銜
章等情,此有通訊監察書在卷
可參,故通訊監察書包含附表
均係合法核發,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書面許可原則
,至檢察官於內部審核過程,漏未在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
稿」上核章,並不影響效力。
⑷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原則上每次不得逾30日,本件
之
監聽期間,符合前開規定。
⑸觀諸卷附聲請監察卷宗,顯示本案通訊監察於95年9 月2 日
結束,然至96年5 月8 日始簽請為通訊監察通知,故本件未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規定,於監聽結束後
旋經檢察官
許可後通知受監聽人,顯存有程序上瑕疵。惟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
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
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是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
予以排除,必須考量容許其作為認定
事實之依據,是否有害於公平正義。倘依憲法所揭示之基本
精神,就個案違反法定程序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事項綜合
考量結果,認以容許其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始符合審判之
公平正義,自應不予排除。本件通訊監察係據檢察官核發之
通訊監察書而實施,實施通訊監察之舉
於法有據,至實施通
訊監察後之通知,僅係使受監察人知悉前開情事,俾使受監
察人就受監察一節,容有救濟及表示意見之機會。而本案被
告及其等辯護人於本案審理時業經提示而知悉該等通訊監察
內容並予
辯論,對其等
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妨害。故本案雖於
通訊監察結束後,未即時通知受監察人,但此程序上之瑕疵
尚屬輕微且經補正,而相較本案涉及貪污此等危害國家、社
會公共利益,苟若排除前開通訊監察所得證據作為認定事實
之依據,所生危害顯大於受監察人個人隱私之私益,援依「
比例原則」應認前開通訊監察有證據能力。
⑹綜上,本院認為本件通訊監察除於通訊監察結束後之通知程
序有所瑕疵,其餘實施通訊監察要件並無違法情事,而前開
通知程序之瑕疵,經衡量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等比例原則,
應認本案通訊監察所得之譯文,仍具證據能力。
㈣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除前開所述證據外,本案以下所引認定被告
犯行之證據,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做為證據,且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
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
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貳、得
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
林傳賢均否認犯行,辯稱:
㈠被告許文宏辯稱:伊雖為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惟臺
電公司係依據公司法成立之私
法人,並非政府機關,亦非受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伊非屬刑法第10條之公務員。且輸
變電工程處處長以執行年度預算為主要任務,附表二所示工
程無論於採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產生之過程、工程發包等
,伊均不需與會、核章,僅為居中轉呈,實非政府採購法規
定負責承辦、監辦之人。又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 、5
條、施行細則第9 條之規定,應載明通訊監察之理由,包括
受監察人涉案之事實、受監察之通訊與犯罪具有關連性之具
體事實、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證、或不
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理由,然本件並無上開
「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證、或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理由」、且續監案號中電話附
表並無檢察官核章、卷末亦無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
為通知或不為通知之資料,故無證據能力云云。又本案僅張
文宏指稱伊涉案,不足據以認定伊犯罪。
㈡被告黃朝福辯稱:因伊與某些公司認識,幫忙說項,並未賄
賂,被告吳永春為電機博士,故拜託評選委員於評選時幫忙
,但未給付金錢,後因伊曾由張宏吉處取得參考名單,積欠
張宏吉人情,方會幫忙關說,雖張宏吉有自廠商處取得金錢
酬庸,但張宏吉並未交付金錢予伊,伊更未轉交金錢予被告
吳永春云云。
㈢被告吳永春辯稱:伊雖曾自黃朝福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
與相關評選委員會面,但未提及任何好處,另於決標後自被
告黃朝福處因埔里案取得80萬、虎科案取得150 萬元,再轉
交部分金錢予評選委員,但均係因評選委員將擔任公司顧問
,並非評選酬庸云云。
㈣被告黃慶連辯稱:被告吳永春給付之款項係聘請伊擔任顧問
,與工程案無關,伊並無收賄。
㈤被告黃培華辯稱:被告吳永春欲聘請伊擔任顧問始交付款項,
伊收取款項與工程評選無關。
㈥被告劉嘉政辯稱:伊並未收受被告吳永春交付任何款項,亦
未接受被告吳永春關說。
㈦被告林傳賢辯稱:伊拜訪陳啟仁僅係表明若國登公司符合要
求,請其支持國登公司,並未提及給予任何好處云云。
二、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就附表二所示工程聘請附表二
所示評審委員,前開工程均以附表二所示之日期、金額、廠
商開標、決標、得標,而於前揭工程期間,被告許文宏擔任
臺電公司輸配電工程處處長(於95年2 月1 日離職),被告
黃朝福為營亨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吳永春原為私立立德管理
學院教授等情供陳在卷,復有附表二所示工程案決標評選委
員組成簽呈、採購公告、評選決標(含評選委員會委員個別
評分表、投標廠商評比序位表)在卷可參,又張宏吉為前臺
電公司中區施工處經理(於92年3 月31日離職),陳碧川為
中鼎公司經理,陳傳恆為長興公司總經理,廖珮琦為宜鋒公
司實際負責人,郭林為遠揚公司副總經理等情,分經證人陳
傳恆、廖珮琦、郭林、陳碧川證述在卷。再被告黃慶連為附
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工程之評審委員;被告黃培華
為附表二編號3 所示公程之評審委員、被告劉嘉政為附表二
編號7 所示工程之評審委員等情,亦經被告黃慶連、黃培華
、劉嘉政分為供述在卷,且有卷附臺電公司辦理採購評選案
件之評選委員名單在卷可參,前開事實,首
堪認定。
三、被告許文宏、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均為公務員,論述如
下:
㈠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
同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
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上開第1 款後段所指「其
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乃學
理所稱「
授權公務員」,指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之人員,因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被視為刑法上之公
務員,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
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
公務員,故於第1 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
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
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
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故就「授權公務員」而言,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
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
要,即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至「
法定職務權限」之「法定」,係指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而
言,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本
於授權訂定之組織規程等在內。再依91年2 月6 日修正後政
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
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
申訴。」刪除「履約、
驗收」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參照其修正理由:「政府採購行
為一向被認定為『私經濟行為』,故已有契約關係之履約或
驗收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使救濟制度單純化;且本
法設有調解制度,已足可提供救濟管道。本條原規定履約或
驗收之私法爭議,得由得標廠商自由選擇適用申訴程序或仲
裁、起訴,將造成救濟體系積極衝突,實有不宜。爰予刪除
。」則依上開修法意旨反面可知,除政府採購行為中履約、
驗收屬私經濟行為,其餘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則屬公法
爭議。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
、監辦採購招標、審標、決標等人員,均屬修正後刑法第10
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又
上揭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應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
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
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
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始符立法
本旨。故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 項機關承辦採購人員,所稱
「承辦」,指辦理機關採購業務並擔負其責任者而言;亦即
從採購之簽辦逐層審核至機關首長核定該採購業務等流程之
相關人員均屬之。倘其採購依法令應經上級機關核定,則該
上級機關含機關首長在內之相關人員,亦屬該條規定之承辦
採購人員。又前開條項所稱之機關,
參諸同法第12條之規定
,所謂監辦人員並非僅限於主辦採購機關之人員,尤其上下
級機關間基於權責劃分,上級機關相關人員,對該採購案之
參與之程度及影響力甚至高於主辦採購之機關,故本條項所
稱之「機關」,應係包含實際上有權介入該採購相關事務之
機關。再倘非依法令服務於上述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
因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時,依
政府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 條、第4
條規定,應認係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㈡依卷附之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組織規程第3 條規定,該工
程處之任務中即包含「1.關於新建或擴充超高壓、一、二次
輸電線路之勘測、設計、施工及檢查試驗項目。2.關於超高
壓及一、二次變電所變電設備之新建、擴充、遷移、改善之
設計、施工及檢查試驗事項。3.變電所監視、控制自動化設
備之新建、擴充、改善之設計及施工事項。4.關於工程設備
、器材之請購、運輸、驗收及保管事項。5.關於工程土地之
購置、徵收、租賃及工程地上物損害之補償事項。」等項目
,而輸變電工程處處長之工作項目,依臺電公司之職位說明
書
所載,包含「1.輸變電計畫及用戶線新設工程執行計畫之
核定與管考。」「3.器材設備規範、採購、驗收之核定,及
工程用地購置之核定、核轉。」在內。又電業法第1 條、第
3 條、第34條明定「為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
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電業權,謂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在一定區
域內之電業專營權。」「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其方式
、規範及裝置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揭示電力之
開發、供應及電業之經營,均係攸關公共福祉之事務,故有
關電力開發、供應及輸變電設備之工程,自均屬依法令而為
之公共事務。附表二編號6 至12之工程,係臺電公司為配合
政府公共建設開發計畫暨強化電力系統之需,自90年7 月1
日至98年間,執行「第六輸變電計畫」,並解決目前輸變電
設備利用率偏高問題,計畫配合新電源開發加強幹線系統,
配合各地區負載增加新建或擴建各級變電所及相關輸電線路
,以提昇輸變電系統供電能力及優良的電力品質。且臺電公
司法人股東經濟部即占94%之股權,屬國營事業,而第六輸
變電計畫更係執行國家重要電業建設,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其執行相關之計畫,與執行國家建
設計畫同。而前開第六輸變電計畫即由臺電公司辦理工程設
備、器材請購、運輸及保管事項之輸變電工程處負責。又被
告許文宏於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招標時,擔任臺電公
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執掌綜理臺電公司輸變電計畫及代辦
業務處用戶線新設工程之執行,並負責輸變電計畫及用戶線
新設工程執行計畫之核定與管考、輸變電工程處設計工程規
劃佈置圖資之核定、器材設備規範、採購、驗收之核定,就
輸變電工程處辦理輸變電計畫相關採購、政風、會計、技術
部門辦理招標、決標自有審核、督導之責,且採購評選委員
推薦名單亦須經由其核閱,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相關
之簽辦組成評選委員簽辦公文,均經處長核章等情,有臺電
公司人員服務紀錄卡(見他字6431號卷第396 至397 頁)、
臺電公司96年5 月2 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之職位
說明書、輸變電工程處組織規程、輸工系統作業程序書、簽
報流程(見原審卷二第35之1 頁至35之22頁)、臺電公司96
年3 月9 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見原審卷一第117 至
119 頁)、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案決標評選委員之成
案簽呈(見外放之臺電公司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六輸計
畫」各工程案卷)在卷可參。由前開資料可知,被告許文宏
身為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綜理監督臺電公司輸變電
計畫執行事宜,縱非親自實際辦理招標、審標、決標細部事
項之人,然其對於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之招標、審標
、決標之相關事項執行掌有監督管考綜理之權,自屬刑法第
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㈢又被告黃慶連擔任附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工程之評
選委員;被告黃培華擔任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之評選委員
;被告劉嘉政擔任附表二編號7 所示工程之評選委員等情,
已如前述,故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雖非屬修正後刑
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之
身分公務員,然依政府採購法
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於前開工程案之評選、審標部分經授予
公權力之行使,從事屬於公共事務之評選、審標,且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當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授
權公務員。
㈣故被告許文宏、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均具有刑法及貪污
治罪條例上之公務員身分,自無疑義。
四、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部分(被告吳永春並未參與附表
二編號6 、9 部分,且公訴意旨亦未起訴被告吳永春參與前
開犯行):
㈠下列事證
可證被告許文宏確有洩漏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
程之評選委員名單予張宏吉,張宏吉復轉知被告黃朝福,由
張宏吉、被告黃朝福或委由被告吳永春向部分評審委員請託
,以使特定公司得標以取得該等工程:
1.證人張宏吉於調查局
訊問時證稱:伊曾向被告許文宏取得第
六輸變電計畫中五權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6 )、埔里工程
案(即附表二編號7 )、虎科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8 )、
萬榮林道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9 )、潭工工程案(即附表
二編號10)、越港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11)、後壁工程案
(即附表二編號12)之評審委員名單,被告許文宏出示其抄
好之評審委員名單予伊抄寫。其中五權工程案、埔里工程案
、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係長興公司陳傳恆委託伊幫忙,
萬榮林道工程案係宜鋒公司廖珮琦委託伊幫忙,虎科工程案
、後壁工程案則係被告黃朝福找伊幫忙。工程得標後可以取
得工程款百分之二計算之活動費,由評選委員及活動之人分
配,以工程款5 億元為例,活動費為1,000 萬元,扣除每位
評選委員可以取得50萬元後,其餘款項分為4 份,伊與被告
許文宏各拿1 份,而被告黃朝福因還要分1 份予另名幫忙之
人,所以被告黃朝福拿2 份。前開委託伊之工程案中,埔里
工程案及虎科工程案分別由長興公司及華城公司得標等語(
見偵字19943 號卷第584 至587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長興公司欲承作五權工程案、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故
長興公司陳傳恆央伊協助。虎科工程案則係被告黃朝福稱華
城公司欲承作,被告黃朝福央伊協助。另宜鋒公司欲承作萬
榮林道案,故宜鋒公司廖珮琦央伊協助得標。伊由被告許文
宏處取得五權工程案、埔里工程案、虎科工程案、萬榮林道
工程案、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後壁工程案之評審委員
名單後交予被告黃朝福。上開公司均與伊談及係得標後才給
報酬,若未得標則不用給付。五權工程案、潭工工程案、越
港工程案、埔里工程案時,伊跟陳傳恆談過係以工程款百分
之二作為活動費上限,因五權工程案時有與被告黃朝福談過
活動費用係工程款百分之二,故於虎科工程案時大家共識活
動費應與五權工程案相同,便未再談活動費金額。萬榮林道
工程案亦與廖珮琦談過得標後給付工程款百分之二活動費。
工程款百分之二活動費包含給付每位評審委員工程款千分之
一,其餘分為4 等份,被告黃朝福因另需央人跑腿所以取2
份,伊與被告許文宏各1 份。評審委員若係專家學者則由被
告黃朝福負責請託,若係伊認識之臺電公司內部人員,伊便
會去請託。上開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均係伊拜託被告許文
宏宏幫忙,約在工程公告前後,決標之前,被告許文宏取得
後會通知伊,拿到台大校園或到伊住處讓伊抄寫,伊抄寫評
審委員名單後會與被告黃朝福聯絡,交予被告黃朝福抄下,
伊曾經給陳傳恆看過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或偶爾
告訴陳
傳恆評審委員名單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6 頁、原審卷四第
152 至155 頁)。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虎科工程案係
華城公司透過黃朝福找伊,伊曾與被告黃朝福討論如何取得
臺電工程案子,陳傳恆曾與伊約定以工程費百分之二作報酬
,並大略提到分配方式。陳傳恆並未要求取得評選委員名單
,伊亦未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陳傳恆,僅曾給陳傳恆看過,
並告知若陳傳恆認識其中人員,可以自己關說。伊提供五權
工程案、埔里工程案、虎科工程案、萬榮林道工程案、潭工
工程案、越港工程案、後壁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係被告許
文宏交付,伊大略告知被告許文宏所欲交付之報酬。伊取得
評審委員名單交予被告黃朝福,由其自行決定欲行賄抑或人
情關說。前開4 個工程之評審委員若係臺電內部伊認識之人
,伊便會打電話請託,其他人就交予被告黃朝福負責等語(
見本院上訴5413號卷第172 至175 頁)。且分就前開各工程
詳述細節情形如下,復有其證述所稱通訊監察譯文(詳如下
之標示)在卷
可佐,且觀諸該等通訊監察譯文,確有顯示證
人張宏吉證述其向被告許文宏索取評審委員名單及與被告黃
朝福商議協助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公司得標工程之事,足
認證人張宏吉證言信實可採:
⑴五權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6 ):
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伊親至余文釗辦公室請其幫忙向評審
委員邱彬山關說,伊另打電話予評審委員陳堯與吳家浩,決
標前伊亦曾經拜訪吳家浩,伊聽聞其娶媳婦欲贈禮金,但吳
家浩不收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587 頁)。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伊有與陳傳恆就五權工程案約定事成之後拿部分得
標工程款為傭金,亦有與被告黃朝福談及原則上以得標工程
款百分之二作為活動費,評審委員給千分一,扣除評審委員
部分,剩下部分分成4 份,被告黃朝福表示需請別人幫忙,
所以分2 份,伊與被告許文宏各分1 份,伊曾打電話詢問吳
家浩五權工程案開標日期,請吳家浩、陳堯幫忙,另央余文
釗向邱彬山表達請其就五權工程案支持長興公司,伊不認識
蕭弘清、吳瑞南,故將名單交予陳傳恆,陳傳恆稱其試試看
,其餘評審委員則由被告黃朝福處理,但五權工程案非由長
興公司得標,所以未取得活動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2 頁
、第104 頁、原審卷四第28至29頁、第155 至156 頁)。
⑵埔里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7 )
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94年3 月29日11時4 分(即附表三2
①)伊與被告黃朝福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黃朝福打電話
告知伊,表示長興公司有意投標埔里工程案,找伊幫忙,通
訊監察譯文中「那個照常啦,我們都講好的」,係指由被告
黃朝福負責找評審委員運作,印象中伊向被告許文宏拿取評
選委員名單後交予被告黃朝福,由被告黃朝福去找評選委員
。同年4 月8 日11時58分(即附表三2 ②)伊與被告黃朝福
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黃朝福向伊確認埔里工程案之決標
日為4 月14日,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黃朝福稱「我們裡面
沒問題吧」,伊稱「沒問題」,係因長興公司有人去找臺電
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設計股股長楊文雄,陳傳恆稱楊文
雄會支持長興公司,同年4 月12日10時31分(即附表三2 ③
)伊與被告許文宏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許文宏打電話予
伊,伊請被告許文宏向王進旺請託支持長興公司。同年4 月
12日15時41分(即附表三2 ④)伊與被告黃朝福之通訊監察
譯文,係被告黃朝福撥打電話予伊,要伊注意後天埔里工程
案決標情形,伊問被告黃朝福有沒有送「茶葉」即有無送錢
給評審委員,被告黃朝福稱有,但實際有無給,要問被告黃
朝福。埔里工程案於同年4 月14日決標,確由長興公司得標
。同年月16日20時51分(即附表三2 ⑦)伊與被告黃朝福之
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黃朝福在電話中稱評審委員係透過吳
博士去找,但伊不認識吳博士。評審委員江雨龍、魏忠必、
伍勝民、林英俊、被告劉嘉政係由被告黃朝福負責行賄,詳
情要問被告黃朝福。埔里工程案得標工程款4 億9,560 萬元
,活動費百分之二約950 萬元,9 位評選委員中扣除王進旺
、莊明堅未收錢,其餘7 位評審委員每人50萬元合計350 萬
,950 萬元扣除前開350 萬元後,剩餘600 萬元分為4 份,
伊與被告許文宏各得150 萬元。被告黃朝福得300 萬元。陳
傳恆稱其自己送款項予評審委員楊文雄,所以扣除50萬元,
在伊住處交付900 萬元予伊,伊再通知被告許文宏、黃朝福
至伊住處拿取款項,伊及被告許文宏各得150 萬,被告黃朝
福拿走600 萬,其中包含其分得之300 萬元及欲支付予江雨
龍、魏忠必、伍勝民、林英俊、被告劉嘉政、楊啟東6 位評
選委員各50萬元之款項。同年4 月19日陳傳恆打電話予伊後
,當日便親自到伊家交錢予伊,但伊不記得金額。伊於同年
4 月21日17時23分(即附表三2 ⑩)打電話予被告黃朝福,
表示要將陳傳恆交付之賄款交予被告黃朝福,被告黃朝福於
同年月22日至伊住處拿取該筆款項,伊不清楚被告黃朝福有
否將錢交予評選委員、以何方式給了哪些評選委員等語(見
他字卷第235 至236 頁、偵字19943 號卷第586 至587 頁、
第589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黃朝福於五權工
程案時已談過,得標工程原則上以工程款百分之二作為活動
費,評審委員給千分之一,扣除評審委員部分,剩下分成4
份,被告黃朝福表示需請別人幫忙,所以分2 份,伊與被告
許文宏各分1 份。陳傳恆找伊協助長興公司取得埔里工程案
,伊便找被告黃朝福,被告黃朝福稱首要係取得評審委員名
單,伊便拜託被告許文宏,伊之前於五權工程案時即曾告訴
被告許文宏希望有評審委員名單以便請託評審委員以順利得
標,被告許文宏可取得伊與被告黃朝福所談比例之活動費,
故被告許文宏於招標公告前後,在臺大校園或伊辛亥路住處
交付評審委員名單予伊抄寫,伊有告知被告許文宏取得評審
委員名單係為陳傳恆取得工程。伊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交予
被告黃朝福抄寫,伊不確定被告黃朝福抄寫幾位評審委員,
因伊不認識評選委員中屬於學者專家者,所以央被告黃朝福
幫忙請託該等評選委員支持長興公司得標,埔里工程案有9
位評審委員,被告黃朝福負責請託評審委員江雨龍、林英俊
、楊啟東、魏忠必、劉嘉政、伍勝民,伊請被告許文宏幫忙
請託王進旺,陳傳恆自己找楊文雄,其等沒有請託莊明堅,
長興公司得標後,有照約定交付大約得標工程款百分之二之
活動費,陳傳恆於94年4 月19日,至到伊辛亥路住處交付
900 萬元予伊,至請託楊文雄之50萬則由陳傳恆處理,伊取
得900 萬元後,扣除黃朝福負責6 名評審委員,每名50萬元
合計300 萬元,所餘600 萬元分作4 份,黃朝福分其中2 份
即300 萬元,伊與被告許文宏各分1 份150 萬,伊於1 、2
天後,打電話請被告許文宏至伊住處拿取,另於數日後,打
電話聯絡被告黃朝福前來取款,伊在住處樓下交付600 萬元
予被告黃朝福,但伊不知被告黃朝福有無將錢轉交出去。伊
與被告黃朝福於94年4 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茶葉」
係指有沒有去關說。同年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中所提「茶葉
」係指前開所提埔里工程案伊要給被告黃朝福之600 萬元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104 頁背面、原審卷四第28至32頁、第34
至36頁)。
⑶虎科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8 )
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虎科工程案得標工程款為5 億9,560
萬元,活動費百分之二以整數計為1,200 萬元,9 位評選委
員中扣除邱彬山、鄭恆立未收錢外,其餘7 位評審委員每位
60萬,合計420 萬元,1,200 萬元扣除前開420 萬元,剩餘
780 萬元分為4 份,伊與被告許文宏各得195 萬元,被告黃
朝福於94年7 月至伊住處樓下交付390 萬予伊,伊再通知被
告許文宏前來拿取195 萬元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584
至587 頁、第589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與華城公
司就虎科工程案談好以得標工程款百分之二為活動費,該案
之評審委員中,伊拜託余文釗請託邱彬山,而江雨龍、陳正
炎、李振南、魏忠必、沈永堂係由被告黃朝福請託,另鄭恆
立雖係臺電人員,但伊不熟,所以未向其請託,另伊不知許
順清、蕭瑛星屬何單位,故未向其等請託。華城公司有取得
虎科工程案,被告黃朝福於94年7 月間交付伊與被告許文宏
之活動費各195 萬元予伊,由伊轉交其中195 萬元予被告許
文宏,此次活動費由被告黃朝福分配,伊不清楚分配情形。
94年7 月2 日上午10時14分(即附表三3 ①)伊與被告黃朝
福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所稱「東西」係伊欲向被告黃朝福收受
之虎科工程案活動費,伊當時認為土雞城係公共進出地方,
要被告黃朝福不要帶,伊印象中應係之後幾天,被告黃朝福
將活動費帶至伊住處樓下,打電話通知伊,伊下去拿,伊曾
向被告黃朝福表示1 份要給被告許文宏,每人195 萬元,伊
共拿到390 萬元,伊取得前開款項後1 、2 天,便打電話請
被告許文宏過來,將錢交予被告許文宏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114 頁背面、原審卷四第157 至158 頁、第162 頁)。
⑷萬榮林道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9 )
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被告黃朝福稱其認識很多評選委員及
公務人員,可以協助廠商得標工程,伊告知被告黃朝福宜鋒
營造有意得標萬榮林道工程,被告黃朝福要伊向被告許文宏
拿萬榮林道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伊向被告許文宏拿取評選
委員名單後,交予被告黃朝福,由被告黃朝福向評審委員關
說,伊亦有向陳水龍關說等語(見他字卷第232 背面至233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萬榮林道工程案伊負責請託評審
委員林國源、陳水龍,伊打電話予林國源,請其支持宜鋒公
司,又因伊不認識陳水龍,故由高金盛帶伊及工程師王泰興
去找陳水龍,請教關於投標資料建議書事宜,而張垂龍、張
清祥、鄭富書、劉瑞宗、江崇榮,應係由被告黃朝福請託,
伊不記得林添益、石百佶屬何單位,故未請託。94年6 月16
日下午9 時28分(即附表三4 ④)、同日上午10時36分(即
附表三4 ③)伊與被告黃朝福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這次競
爭激烈、要七才有辦法等語,均係談論萬榮林道工程案,因
伊與廖珮琦之父為老同事,所以當時尚未與宜鋒公司就萬榮
林道工程案談及好處,因宜鋒公司未得標萬榮林道工程案,
所以未取得活動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6 頁背面、原審卷
四第158 至160 頁、第165 頁)。
⑸潭工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10)
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陳傳恆找伊幫忙拿潭工工程案之評選
委員名單。94年8 月24日8 時40分(即附表三5 ①)伊與被
告許文宏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請被告許文宏幫忙向楊家堯
拿潭工工程評選委員名單,讓被告黃朝福去運作評選委員,
使長興公司可以得標該工程。同日11時33分(即附表三5②
)伊與被告許文宏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文宏與伊確認潭
工工程案是否楊家堯承辦,伊告知係楊家堯承辦,伊在通訊
監察譯文稱「跟上次說同樣的」係因越港工程案時,伊亦透
過被告許文宏向楊家堯拿評審委員名單,被告許文宏告知伊
當時其係直接告訴楊家堯要看評審委員名單,楊家堯有將評
審委員名單拆開交予被告許文宏觀看,所以此次伊同樣請被
告許文宏向楊家堯拿評審委員名單,並告訴被告許文宏拆開
看後,請楊家堯將評審委員名單再封起來,因長興公司並未
得標潭工工程案,所以陳傳恆並未交付行賄評審委員之賄款
予伊等語(見他字卷第238 頁及背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與陳傳恆就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談及若標到工程,
要給百分之二公關費,但上開工程均未沒標到,所以實際沒
有拿到款項,印象中伊未請託潭工工程案評審委員,該工程
案係由被告黃朝福負責請託評審委員,94年10月10日下午4
時9 分(即附表三5 ⑥)伊與被告黃朝福之通訊監察譯文中
,「潭」係指潭工工程案,「越」係指越港工程案。被告黃
朝福表示「潭的剩一個,其他都好了」係指剩一個委員沒有
談好,其他都談好了。伊有負責請託越港工程案評審委員吳
世鴻,另許國銜雖為臺電人員,但伊並未向其請託,至其他
評審委員則由被告黃朝福負責請託。94年8 月24日上午8 時
40分(即附表三5①)、11點33分(即附表三5②)伊與被告
許文宏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許文宏詢問伊是否知道北港有
一個工程沒人標,伊稱知道,伊稱「潭工就麻煩你一下」,
係請被告許文宏向楊家堯索取名單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0
頁、第123 頁、原審卷四第160 至161 頁、第165 至166 頁
)。
⑹越港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11)
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陳傳恆向伊表示有意得標越港工程案
,要求伊索取越港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印象中伊係透過
被告許文宏向臺電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變電二課課長楊
家堯拿評審委員名單,伊拿到後交予被告黃朝福,由被告黃
朝福運作,因長興公司並未得標越港工程案,所以陳傳恆並
未交付行賄評審委員之賄款予伊。94年8 月20日11時16分(
即附表三6 ①)伊與陳傳恆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陳傳恆打電
話予伊,伊詢問越港工程案之預算為何,陳傳恆稱係4.7 億
元,伊不知陳傳恆如何得知該工程案之預算,同年10月3 日
9 時19分(即附表三6 ③)伊與被告黃朝福之通訊監察譯文
,係被告黃朝福打電話予伊,伊詢問被告黃朝福越港工程案
進行狀況,被告黃朝福稱有在進行亦即其有按照伊交付之評
審委員名單請託該等評審委員等語(見他字卷第237 頁背面
至238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陳傳恆就潭工工程案
、越港工程案談及若標到工程,要給百分之二公關費,但上
開工程均未標到,故實際未拿到款項,伊有負責請託越港工
程案評審委員吳世鴻,另許國銜雖為臺電人員,但伊並未向
其請託,至其他評審委員則由被告黃朝福負責請託,94年10
月10日下午4 時9 分(即附表三5 ⑥)伊與被告黃朝福之通
訊監察譯文中,「潭」係指潭工工程案,「越」係指越港工
程案。被告黃朝福表示「潭的剩一個,其他都好了」係指剩
一個委員沒有談好,其他都談好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0
頁、第123 頁、原審卷四第160 至161 頁、第165 至166 頁
)。
⑺後壁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12)
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被告黃朝福另要伊向被告許文宏要後
壁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94年7 月14日11時39分(即附表
三7 ①)伊與被告許文宏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向被告許文
宏拿取後壁工程評審委員名單,同年月15日11時12分(即附
表三7 ②)伊與被告黃朝福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告訴被告
黃朝福伊已向被告許文宏拿到後壁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要
被告黃朝福2 天後過來拿,伊將評審委員名單交予被告黃朝
福,由被告黃朝福向評選委員運作等語(見他字卷第232 頁
背面至233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黃朝福稱其受到
遠揚公司委託,希望能得標後壁工程案,伊便拜託被告許文
宏取得該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以協助遠揚營造公司得標
。被告許文宏交付評審委員名單予伊抄寫,伊記不清楚詳細
評審委員名單內容,印象中包括吳奕德、陳啟仁、李德河、
蔡再傳、田明華、魏永昌、李文章。被告黃朝福稱在工程案
決標前,提供評審委員名單而協助遠揚公司得標,可獲得如
同五權工程案時所提得標工程款之百分之二活動費,扣除專
家學者等人,剩下被告黃朝福拿2 份,伊與被告許文宏各拿
1 份,但後來遠揚公司沒有得標,伊未取得活動費。被告黃
朝福稱其不熟臺電內部,央伊請託臺電內部之評審委員,伊
記得有打電話給魏永昌,請其可能範圍內能幫忙便幫忙,但
伊沒找李文章,其餘評審委員則由被告黃朝福負責,被告黃
朝福稱會找人幫忙,但伊不清楚被告黃朝福找何人幫忙,94
年8 月11日下午5 點46分(即附表三7 ⑭)伊與被告黃朝福
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所稱「兩個公務員,一個沒問題,一個還
有問題」等語,係指後壁工程案中2 個評審委員,一位蔡再
傳答應支持遠揚公司,另一位田明華沒有表示要支持。同年
8 月12日下午3 時24分(即附表三7 ⑱)伊與被告黃朝福之
通訊監察譯文,提到有三個教授沒有收到通知,會再確認,
被告黃朝福表示除了高雄市政府公務員外,其他三個教授,
一個公務員OK,這次要下猛藥,從二點五提高到三,伊這邊
則係二等語,係針對後壁工程案,所謂三個教授及公務員,
係指該案評審委員,被告黃朝福稱要下猛藥應係指將活動費
價額提高至三倍、二倍。同年7 月14日上午11時39分(即附
表三7 ①)、同年8 月12日下午5 時46分(即附表三7⑭)
、同年8 月15日下午12時44分(即附表三7 ㉑)伊與被告許
文宏通訊監察譯文均係談論後壁工程案,其中同年8 月12日
下午5 時46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因被告黃朝福告訴伊其中
有三位專家學者稱沒有拿到聘書,伊懷疑評審委員名單是否
有誤,被告許文宏之前告訴伊評審委員名單係許文忠提供,
所以被告許文宏才會提到許文忠。另同年8 月15日下午12時
47分(即附表三7 ㉒)伊與被告黃朝福之通訊監察譯文,係
談論後壁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被告黃朝福稱這次很穩當,
茶葉都送了,要再買就麻煩了,「茶葉」應係活動費用,亦
即活動費都送了,應很穩之意。伊交予被告黃朝福之評審委
員名單上吳奕德、蔡再傳、陳啟仁、李德河、田明華5 人均
係後壁工程案之評審委員,該評審委員名單係被告許文宏交
予伊抄寫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6 頁、原審卷四第94至104
頁、第165 頁)。
2.證人張宏吉前述與長興公司、宜鋒公司、遠揚公司接洽前開
工程過程等情,復有下列證言可互佐所言信實:
⑴五權工程案、埔里工程案、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部分:
①證人陳傳恆於調查局訊問時證述:伊於五權工程案時即與張
宏吉談妥交付工程款百分之二作為報酬,前開金額其中包含
支付評審委員之款項。張宏吉係口頭告訴伊五權工程案之評
選委員名單,張宏吉因之前關說臺灣科技大學之外聘評選委
員皆未成功,所以詢問伊有無認識名單中之人,伊曾與名單
中蕭弘清教授見過面,所以伊便與劉書勝至臺科大找蕭弘清
,向蕭弘清稱其等自網站上得知其係臺電公司三元變電所工
程案之評選委員,所以藉請教服務建議書之方式交談,並未
談到欲給付什麼好處,伊並未就五權工程案支付報酬予張宏
吉。之後伊在張宏吉住處看過埔里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
並詢問伊有無認識其中何人,伊稱均不認識,張宏吉詢問伊
可否自己去找其中一位評選委員楊文雄,剛好黃李進樹稱其
認識楊文雄,伊便告知楊文雄係埔里工程案之評選委員,請
黃李進樹去向楊文雄打個招呼。伊交代長興公司財務林志明
提領款項,其領取後交予伊,伊於埔里工程案決標後隔週,
在臺北市辛亥路張宏吉住處將行賄評選委員之900 萬交予張
宏吉,另在臺北市忠孝東路4 段黃李進樹之事務所交付50萬
予黃李進樹,但黃李進樹告訴伊楊文雄不收錢,伊便請黃李
進樹暫將50萬元放在其事務所。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公
告前,張宏吉在其前開住處予伊觀看前開2 工程之評選委員
名單,伊不認識評審委員名單上任何人,便交予張宏吉去找
,其等有默契以之前百分之二工程款為酬謝金額,所以並未
再談,因前開2 工程均未得標,所以伊未支付報酬。伊將答
應交予張宏吉之900 萬元分3 次交付,伊於94年4 月某星期
二交付300 萬予張宏吉,該星期伊至張宏吉住處3 次,於第
一次或第三次交付350 萬元,其餘均交付300 萬,最後一次
伊從中取出其中50萬元欲交予黃李進樹,伊總共交予張宏吉
900 萬元報酬。94年8 月31日下午7 時2 分(即附表三5 ③
)伊與張宏吉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向張宏吉確定係否拿到
潭工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張宏吉向伊表示已拿到且已在進
行。於此之前,張宏吉應已拿到越港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
因很多臺電公司輸工處標案長興公司皆未得標,伊之前認識
張宏吉,業界傳聞張宏吉有辦法,伊便委託張宏吉取得前開
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及進行關說事宜等語(見偵字19943 號
卷第533 至537 頁)。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長興公司投標
臺電工程一直未得標,聽到業界傳聞張宏吉退休後專門協助
得標臺電輸工處工程,因伊之前便認識張宏吉,所以主動與
其聯絡,伊央張宏吉幫忙五權工程案、埔里工程案、潭工工
程案、越港工程案。張宏吉告知可幫忙五權工程案時,稱若
得標要工程款百分之二報酬,張宏吉有幫忙處理五權工程案
,但長興公司未得標,所以未付報酬。張宏吉亦有幫忙處理
埔里工程案,該次長興公司得標,埔里工程案工程款為4 億
多,報酬依工程款百分之二取約略整數為950 萬元。伊請長
興公司財務經理林志明領款,但未告知林志明款項用途,林
志明分三次共交付950 萬予伊,伊亦分3 次在張宏吉住處共
給付900 萬予張宏吉,伊至張宏吉住處交付款項前會先打電
話,但不會在電話中表示要交付金錢,伊記得於得標後該星
期到張宏吉住處3 次。另50萬伊交予黃李進樹用以向評選委
員楊文雄行賄,但黃李進樹稱楊文雄不收,伊便請黃李進樹
將錢暫放楊文雄處,張宏吉有在其住處交付潭工工程案、越
港工程案予伊觀看,詢問伊是否認識其上之人,該2 次評審
委員名單皆係以手寫,姓名後面皆有註記學校名稱,若係臺
電評選委員另有在後註記,長興公司並未得標潭工工程案及
越港工程案,故未交付報酬予張宏吉等語(見偵字19943 號
卷第542 頁、第544 頁、原審檢方補充卷第15頁)。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長興公司過去就輸工處好幾個標案均無法得標
,認為若未關說無法得標,因有聽聞張宏吉退休後從事前開
情事,因而去找張宏吉協助。伊與張宏吉約定取得埔里工程
案之報酬為工程款百分之二,張宏吉曾交付手寫A4大小之埔
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予伊觀看,詢問伊是否認識其內之人
,若有認識之人,則由伊自行請託,伊有看到其上有楊文雄
、劉嘉政、江雨龍、魏忠必、伍勝民、王進旺,但伊稱均不
認識,因張宏吉稱其跟楊文雄不熟,伊想到黃李進樹曾經在
輸工處工作過,伊便詢問黃李進樹是否認識楊文雄,並央其
向楊文雄打招呼,長興公司得標後,伊請長興公司財務林志
明提領950 萬元予伊,並未告知林志明該款項用途,伊於得
標後該禮拜,分三次共
攜帶950 萬元至張宏吉臺北市辛亥路
住處,第三次因聽聞張宏吉稱其交付每位評審委員50萬元,
伊便取出其中50萬元欲請黃李進樹轉交50萬元予楊文雄,張
宏吉共收取900 萬元。而黃李進樹向伊稱楊文雄不收錢,因
長興公司委託黃李進樹事務所蠻多設計案,伊便將該款項先
放在黃李進樹處,日後可以抵扣等語(見原審卷四第5 至10
頁),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張宏吉曾告訴伊幾個人名
,蕭弘清係許多案子之評選委員,伊係與劉書勝曾拜訪蕭弘
清。於五權工程案時曾與張宏吉約定若長興公司得標,須交
付工程款百分之二之工程仲介費,長興公司得標埔里工程案
,伊有交付黃李進樹50萬元,此係張宏吉交代要給楊文雄等
語(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52至5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有與張宏吉就五權工程案、埔里工程案約定仲介費,但潭
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並未約定等語(以上見本院更㈠審卷
一第115 頁背面)。
②證人林志明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94年4 月間,陳傳恆請伊
提領數百萬元,伊自伊本人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內提後交予陳傳恆,伊提領之前開款項係由
長興公司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帳戶轉帳至伊前述帳戶,伊
不記得提領確切金額,陳傳恆亦未告知前開款項用途,前開
款項係以伊名義借支,陳傳恆會找單據來予伊沖銷,長興公
司經常將款項撥至伊帳戶,伊再領出等語(偵字19943 號卷
第559 至561 頁)
③證人黃李進樹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94年4 月
間埔里工程案決標後一段時間,陳傳恆至伊辦公室,將一牛
皮紙袋裝盛之物交予伊,央伊轉交時任臺電公司北區施工處
之股長亦為埔里工程案評審委員楊文雄,伊收到後約2 個星
期內,將該包物品攜至楊文雄位在臺北市牯嶺街辦公室後方
庭院交予楊文雄,並向楊文雄表示係長興公司陳總經理要伊
轉交,楊文雄打開發現係現金後立刻退還予伊,並向伊表示
不能收,伊檢視之後發現前開物品係50萬元現金。楊文雄退
還予伊後,伊於陳傳恆至伊辦公室時將該筆現金退還,但陳
傳恆要伊再試一試,所以沒有收回該50萬元,伊本來想等埔
里工程案結束後再將該筆現金退還予陳傳恆,所以將之暫時
置放在聯邦銀忠孝分行伊名義開設之保管箱內保管,伊主動
提供該筆陳傳恆當初所交付之鈔票,上面綁條仍蓋有94年4
月18日之戳記予調查局人員
扣押等語(見偵字22541 號卷第
26頁、第29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埔里工程案,陳傳恆
交付50萬元央伊交給楊文雄,伊與楊文雄碰面告知長興公司
請伊轉交前開款項,但楊文雄拒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5
頁),於本院上訴審時證稱:陳傳恆交付50萬元央伊交予楊
文雄,楊文雄不收,伊告知陳傳恆稱楊文雄不收,陳傳恆要
伊先放著該款項等語(見本院上訴5413號卷四第10頁、第53
頁)。
④依前開證人所述,可知長興公司確有央張宏吉協助得標附表
二編號6 五權工程案、編號7 埔里工程案、編號10潭工工程
案、編號11越港工程案,且陳傳恆確有與張宏吉約定得標前
開工程之報酬,進而於長興公司得標埔里工程案後,確有給
付款項予張宏吉,亦有請託楊文雄,且央黃李進樹欲交付賄
款予楊文雄等情,與證人張宏吉所證情節相符,足
佐證人張
宏吉所言有據。
⑵萬榮林道工程案部分:證人廖珮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以
前未曾投標,故央張宏吉幫忙投標萬榮林道工程案,張宏吉
幫伊看文件,但伊不知張宏吉如何處理後續,張宏吉稱標到
工程再交付工程款百分之二,但因宜鋒公司未得標,所以未
給付款項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49 至150 頁)。依證人廖珮
琦前開所述,可知確有央請張宏吉協助投標附表二編號8 萬
榮林道工程案,且就工程得標後之報酬有所約定,可認證人
張宏吉所言此節並非子虛。
⑶後壁工程案部分:證人郭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不認識張
宏吉,伊只認識被告黃朝福,伊與被告黃朝福協議若後壁工
程案由遠揚得標其可得工程款百分之二之顧問費用,但遠揚
公司沒有得標,所以未付款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5 頁背面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遠揚公司投標後壁工程案,因伊不
瞭解臺電工程,所以請被告黃朝福擔任顧問幫忙,與被告黃
朝福約定工程款百分之二顧問費等語(見原審卷四第55頁、
第88至8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遠揚公司投標後壁工程
案時,伊為遠揚公司副總經理,投標過程中東元電機稱被告
黃朝福可以協助投標該工程之需求及工程上疑問而介紹認識
被告黃朝福,伊有與被告黃朝福接觸,被告黃朝福稱可以協
助其等瞭解臺電之設計案有無特殊要求,並約定若得標,其
欲收取工程款百分之二顧問費,第一次遠揚公司因研究土壤
設計規範不夠詳盡而未投標,伊請被告黃朝福跟臺電公司溝
通,於臺電公司修正後第二次招標時,遠揚公司才投標,結
果遠揚公司最後一名而未得標,被告黃朝福並未告知伊要找
那位委員,所有委員伊均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9 頁
及背面)。依證人郭林前開所述,可知確有與被告黃朝福就
協助遠揚公司得標附表二編號2 後壁工程案報酬有所約定,
可認證人張宏吉證稱被告黃朝福央其協助遠揚公司得標後壁
工程案一節並非虛妄。
㈡再被告許文宏確有向臺電公司人員索取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
示工程評審委員名單一節,除據證人張宏吉證述如前,復有
下列證人證述可證:
1.埔里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7 )、越港工程案(即附表二編
號11)、虎科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8 )部分:
⑴證人廖振東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伊於90年調派為臺電公司
輸變電工程處中部分處工務股長,伊負責埔里工程案及越港
程案之預算編列、簽請臺電總公司圈選評選委員、圖說稿、
廠商服務建議書之審前作業、通知廠商澄清疑義、辦理最有
利標評選等發包業務,伊必須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料
庫搜尋專家學者,檢附同意書發文予該等專家學者徵詢其等
意見,若其等同意並寄回同意書,再從該等同意之專家學者
裡提供三倍需要之評選委員名單寄給總公司審訂評審委員,
總公司決定後會以密件寄回中區施工處,由經理簽封後直接
交予承辦課長,課長再親自交予伊,伊依總公司指示簽辦委
員名單,逐級簽陳長官核章,再發文予選定之評選委員約定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在會議裡訂定評選項目,將決定之評
選項目併在圖說稿裡,並辦理公開閱覽,另外評選委員名單
再以密件密封交由課長保管。伊負責之前開工程案評審委員
均由臺電總公司副總經理李肖宗圈選批定後,以密件交予中
區施工處經理,透過承辦課交予伊保管。評選委員名單除了
決標後一定要公告以外,不可以對外洩漏。伊經辦前開工程
案時,何兆榮課長曾向伊要過委員名單,伊有將名單提供予
何兆榮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434 頁)。
⑵證人何兆榮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中區施工處經理莊明堅向
伊表示處長即被告許文宏向其索取埔里工程案、越港工程案
之評審委員名單,希望伊交付評審委員名單,因莊明堅係伊
長官,伊只好照其意思,請廖振東將名單密封交予伊,伊再
拿至莊明堅辦公室交予莊明堅等語(見原審檢方補充卷第22
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擔任中區施工處職務時曾經
辦埔里工程案、越港工程案、虎科工程案,中區施工處經理
莊明堅稱被告許文宏向其索取評審委員名單,伊便打開放置
評審委員名單手提包之櫃子,交予廖振東以鑰匙打開該手提
包,由廖振東將評審委員名單密封交予伊,伊再密封交予莊
明堅,伊不知莊明堅、被告許文宏職務上可否知悉評選委員
為何人,被告許文宏係處長,雖有督導施工處有關臺電六輸
計畫業務,但不可直接向伊索取評選委員名單,只有伊單位
主管即經理才可向伊索取,因莊明堅為伊單位主管,其稱被
告許文宏索取評審委員名單,伊便應其要求交付等語(見原
審檢方補充卷第25至26頁)。
2.潭工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10)部分:證人楊家堯於調查局
訊問時證稱:92年間伊調任為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
工處變電二課課長,94年初調任第一工務段段長,94年7 月
間調任變電一課課長,負責綜理變電一課所有關於一次變電
所、一次配電變電所、二次變電所之新建擴建及改建之設計
業務。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辦理配電變電所新
建發包時,承辦課人員必須先就該工程為何採最有利標之原
因、工程預算、利益分析簽請核可,經副總經理核定後,由
承辦人員進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搜尋發包工程之學
者專家,從中挑選2 至3 倍名額之學者專家,之後送臺電公
司輸變電工程處轉陳副總經理李肖宗圈選,圈選後將名單密
封送回中區施工處,由經理收執後交予承辦課長,課長再交
由變電工務股股長敦聘及聯繫被圈選之評審委員。伊擔任第
一工務段段長時被提名並圈選為潭工工程案之評選委員,並
經推舉為該工程案之召集人,伊印象中於94年8 月24日,中
區施工處在大禮堂舉行六輸工程檢討會,會議結束伊走出會
場時,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被告許文宏向伊索取潭工工程案之
評選委員名單,因評選委員名單很敏感,所以被告許文宏向
伊提出前開項要求後,伊立即向中區施工處副經理王志寶報
告此事,王志寶表示被告許文宏係直屬長官,若被告許文宏
要索取評選委員名單,便直接交付,伊便回辦公室請股長賴
沛霖準備評選委員名單,賴沛霖將評審委員交予伊,伊將之
密封後拿至經理室交予被告許文宏親收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329 至330 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辦理潭工
工程案時,被告許文宏曾向伊索取評審委員名單。94年8 月
24日,被告許文宏在中區施工處大禮堂外向伊索取評審委員
名單,伊於同日向主管副經理王志寶報告後,找賴沛霖股長
準備評審委員名單,伊以密封袋密封評審委員名單後,在二
樓莊明堅經理室交予被告許文宏,當時莊明堅、王志寶均在
場。潭工工程案均係中部施工處作業,輸變電工程處僅在中
部工程處提出2 至3 倍評審委員名單及工作計畫報准時,由
副總經理李肖宗圈選及決行,若工程金額超過5 億元則須總
經理決行,此外輸變電工程處均不參與作業亦不需派人督導
,故輸變電工程處不需要評審委員名單,被告許文宏亦不會
知悉評審委員名單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333 至335 頁
)。
3.後壁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12)部分:
⑴證人吳坤泰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於85年間起在臺電輸變
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土建二課工務一股擔任土木工務,伊主
要辦理南施處所有新建、擴建及改建變電所工程招標前置作
業,若採最有利標之招標方式,伊及工務一股股長至公共工
程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料庫挑選2 至3 倍人選,並發函請臺電
公司各相關單位推薦合適內聘人選,彙整相關評審委員人選
名單後,逐級陳報工務一股股長、土建二課課長、副經理、
經理、輸變電工程處處長及臺電公司副總經理等,最後經副
總經理核定後,將確定名單寄回南區施工處經理,經理逐級
交予土建二課課長、工務一股股長,再交予伊保管。工務一
股股長或伊便要通知評審委員召開第1 次評選委員會議以決
定評選辨法,並彙整至圖說稿中,依照前述逐級陳報流程予
經理核定後,將該採購相關資料交予標約股辦理公開採購作
業,但仍由工務一股負責召開評選委員會議。伊約於94年6
月間接辦後壁工程案時,因有評選委員名單外洩情形,所以
在召開第2 次評選委員會議後,副總經理李肖宗決定解散原
評選委員,重新遴選。故由工務一股股長邱耀昌獨自挑選相
關評選委員,並逐級陳報相關主管,經副總經理李肖宗核定
後,將新聘評審委員名單封存,寄回予當時之經理陳玉仁,
陳玉仁將該未拆封評審委員名單交予土建二課課長許文忠,
許文忠再轉交予工務一股股長邱耀昌保管,邱耀昌指示伊以
密函方式通知所聘任之各評選委員,後於94年8 月初,邱耀
昌擬調至中區施工處,便於94年7 月間將評審委員名單交由
伊保管,伊、李肖宗、邱耀昌、王進旺、許文忠知悉後壁工
程案評審委員名單。因當時因疑有洩密情事,所以股長邱耀
昌決定不召開招標前之評選委員會議,而沿用「高港(丙)
超高壓上享包新建工程」之評選辦法,而將該評選辦法附於
前述通知內供各評選委員參考,後壁工程案於94年7 月14日
、同年8 月30日、同年9 月23日均因未達3 家廠商投標而流
標,於94年10月間,輸變電工程處副處長便召集該處相關單
位召開後壁工程流標檢討會議,提高工程款及縮短工期,經
總經理核可後,於94年12月9 日公告,當時有森榮公司、國
登公司、根基公司、遠揚公司參標,伊便以密函通知各評選
委員於95年1 月14日至23日逕赴南部施工處審查前述廠商所
提服務建議書,並於同1 月24日召開評選會議評分,評分結
果國登公司最優。伊便將評分結果送標約股辦理決標作業。
94年7 月間某星期六,許文忠以電話向伊稱要看後壁工程案
之評選委員名單,要伊馬上回到南區施工處列印評審委員名
單。伊回到南區施工處後,許文忠向伊稱輸變電工程處處長
被告許文宏在南區施工處8 樓開會,被告許文宏要看後壁工
程案評審委員名單,伊認為應係工務需要,且許文忠係伊直
屬長官,所以伊便依許文忠指示列印評審委員名單交予許文
忠,許文忠拿到之後直接上到8 樓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
第158 至160 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為南區施工處
工務員,伊為業務承辦人,負責製作圖說稿等招標文件及依
據設計部門提供之採購項目、數量訂定參考底價,一般情形
由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單網站挑選2 至3 倍
名單,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係5 至7 人,呈核股長邱耀昌、課
長許文忠、副理、施工處經理,再轉陳輸變電工程處長許文
宏,送予副總經李肖宗勾選,勾選後密封直接寄至南區施工
處,正常情形經理會打開,再交予許文忠、邱耀昌再予伊,
但後壁工程案時,因該案第一次評審委員名單外洩,所以簽
辦解散,重新遴選,由邱耀昌至網路下載專家名單即彙整內
部名單呈核,伊負責圖說稿及底價訂定,故南部施工處經理
及許文忠均未拆開評審委員名單,係由邱耀昌打開保存,邱
耀昌離職前才將評審委員名單交伊保管。94年間某星期六,
許文忠打電話至伊住處,稱處長被告許文宏在南區施工處開
會,要看後壁工程之評選委員名單,要求伊馬上回南區施工
處列印名單交予許文忠,伊便依其指示立即回南區處列印評
審委員名單交予許文忠,許文忠取得評審委員名單後便直接
上8 樓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62 至163 頁)。
⑵證人邱耀昌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於91年8 月1 日起曾擔
任臺電公司南區施工處土建課工務股長,主要負責南區施工
處土建工程標案之預算編列、契約、圖說之製作及最有利標
之專家、學者等評選委員之選取等業務。後壁工程案承辦人
為吳坤泰,伊係吳坤泰之股長,其等所屬土建科工務股主要
負責該標案之預算編列、契約、圖說之製作,因該標案係採
最有利標,另負責專家、學者等評選委員之選取,並將選取
名單逐級呈判由課長陳文欣、副經理鍾振能、經理陳育仁、
處長許文宏及副總經理李肖宗擇定。後壁工程案之評選委員
須擇定7 名,包括臺電內部人員2 名,外聘專家、學者5 名
,依規定伊須提供評選委員總數2 倍即14名人選供長官擇定
,內部評選委員部分,由承辦人吳坤泰簽辦函稿,由南區工
程處發函北區施工處、中區施工區、興達施工處及輸變電工
程處等單位,請該等單位推薦人員1 名共4 名供呈核,外聘
專家、學者部分,則係由伊自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建築、土木
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選取,以鄰近高雄縣、市之專家、學
者為主,伊將選取之外聘委員2 倍人選共10名交予承辦人吳
坤泰,問其有無意見,其表示沒有,便依照伊提供之人選及
內聘各單位推薦委員名單,簽辦予土建二課課長陳文欣、南
區施工處副經理鍾振能、南區施工處經理陳玉仁、輸變電工
程處處長許文宏等人核章,最後由臺電公司副總經理李肖宗
擇定7 名,並將名單密封後,寄回南區施工處,經理陳玉仁
將密封之名單交予伊,由伊開啟,再交予吳坤泰保管,並據
以通知名單上委員,召開評選會議。伊僅記得所提供之外聘
委員人選中有高雄縣政府工務局副局長蔡再傳及高雄大學教
授陳啟仁,而之後李肖宗擇定蔡再傳、陳啟仁及臺電公司內
部評選委員魏永昌、李文章,其餘人選及經選定之評審委員
伊已不記得。依規定僅有伊、吳坤泰、土建二辦課長陳文欣
、南區施工處副經理鍾振能、南區施工處經理陳玉仁、副總
經理李肖宗才知悉前開評審委員名單,其他人應無法知悉,
在決標前,該等評審委員名單屬機密文件不得外洩。伊記得
於94年7 月中旬某假日下午,在南區施工處召開土木技術研
討會議之休息時間時,當時土建二課課長許文忠向伊稱被告
許文宏向其要後壁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所以向伊索取評審
委員名單,伊告知評審委員名單係由承辦人吳坤泰保管,不
在伊處,事後吳坤泰曾告訴伊許文忠有打電話向其詢問評選
委員名單,被告許文宏在土建二課提供評審委員人選名單時
,有在簽文上蓋章,但其並非擇定人選層級,且在副總經理
決定評選委員後,無須經過被告許文宏核章,所以正常情況
下,被告許文宏不用也不會知悉評審委員名單,又若擇定後
通知評審委員時,許文忠擔任土建二課課長,會因職務關係
而知悉評審委員名單,若其係於通知評審委員後才接任土建
二課課長,原則上其不會知悉評審委員名單,而許文忠既在
94年7 月中旬向伊詢問評審委員名單,可見其當時應不知評
選委員名單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68 至171 頁)。於
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自91年8 月1 日至94年8 月1 日間任
職南區施工處土建二課工務股股長。後壁工程案遴選2 次評
審委員,第一次因有評審委員名單外洩情形,所以第二次由
伊選取2 倍專家學者名單,以密件方式呈送課長、副經理、
經理在簽辦意見及名單上蓋章,在密件送至處長許文宏核章
轉送副總經理核定,由副總經理以密件寄送至南區施工處,
由伊開啟後交由吳坤泰保管。評審委員名單經勾選後,發包
及發文由南區施工處經理決行即可,無須被告許文宏核章。
94年8 月1 日伊調走前某假日,在南區施工處召開土木技術
研討會時,許文忠曾向伊索取後壁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許
文忠稱係被告許文宏所欲索取,伊告知評審委員名單在吳坤
泰處,隔1 、2 天週一上班時,吳坤泰告知伊許文忠打電話
向其要評審委員名單等語(以上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74 頁
)。
㈢又張宏吉與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取得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
工程評審委員名單後,為使長興公司、華城公司、宜鋒公司
、遠揚公司所欲工程得標,分別如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情
形拜訪評選委員,於得標後取得約得標工程之工程款百分之
二為酬庸,嗣張宏吉、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各取得
分配後款項等情,除前開所述證據外,尚有下列事證可證:
1.被告黃朝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伊向張宏吉拿過五權工程
案後之工程案參考名單,所以欠張宏吉人情,張宏吉拜託伊
照以前那樣找認識之人關說若不違背良心的話,就評審予所
稱公司,伊自張宏吉處拿到名單,均轉給被告吳永春。埔里
工程案部分,張宏吉稱伊能找評審委員關說,央伊幫忙使長
興公司得標,並交付埔里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予伊抄寫,其
上約有16、17名,但伊僅抄12位,之後伊將埔里工程案評審
委員名單交予被告吳永春,央其幫忙人情關說,若可給第一
名便給第一名,但伊交付之評審委員名單並非正確,伊忘記
所交付之評審委員名單上有何人,被告吳永春稱其有去找劉
嘉政、魏忠必幫忙,但伊不知是否確有幫忙。伊曾交付150
萬元及人民幣30萬元予被告吳永春,係為投資四川,伊亦曾
於4 月18日交付80萬元予被告吳永春,該等款項係電梯公司
借款,與本案無關。萬榮林道工程案部分,張宏吉要伊安排
陳水龍,伊僅介紹高金盛帶張宏吉去找陳水龍,後壁工程案
部分,張宏吉交付該案評審委員名單,伊交付予被告吳永春
及羅育韋,伊要羅育韋去找蔡先生、田先生。伊與張宏吉認
知不同,故此案係遠揚公司找伊,伊不確定遠揚公司會付錢
,所以沒有談到錢,郭林僅拜託伊去找伊認識之人,並未行
賄,至於伊於通訊監察譯文中稱「下猛藥」一語,係指請朋
友多跑幾趟而已,所稱「二點五」一語係指送茶葉兩斤半,
另稱「兩個公務人員有一個好了」一語,係指羅育韋已去拜
訪過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5頁、第77至79頁、原審卷四第18
至23頁、第104 頁),於本院上訴審時證稱:張宏吉曾交付
五權工程案、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名
單上約有12、13人,央伊去找評審委員中機電委員幫忙,伊
便照抄,但張宏吉並未允諾取得工程之後欲給予好處。因伊
曾向張宏吉索取附表二編號1 至5 評審委員名單,為了還其
人情,所以伊將該等評審委員名單交予被告吳永春,央被告
吳永春幫伊找附表二編號6 至11所示工程評審委員中之機電
委員請託,被告吳永春應都有去找,因伊與被告吳永春會一
起開會,被告吳永春會向伊回報哪些委員應允幫忙,哪些委
員不置可否,伊再將之轉達予張宏吉。伊有拜訪萬榮林道工
程案之委員,但伊係談雪山隧道出水之事。遠揚公司曾就後
壁工程案找伊幫忙,伊告訴郭林會拜託被告吳永春或張宏吉
,後來伊去找張宏吉要評審委員名單,伊亦央被告吳永春拜
託評選委員,於可能範圍內幫遠揚公司評分作特別考量,並
未要求其等違背職務,且遠揚公司被評為第四名等語(見本
院上訴5413卷二第175 頁背面至177 頁、本院上訴5413號卷
四第51頁背面、第55頁、本院上訴5413號卷四第51頁背面至
5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宏吉央伊去找認識之評審委
員說項,給予張宏吉所稱欲得標之公司較高評比,伊將自張
宏吉處取得之評審委員名單告訴被告吳永春,央吳永春幫伊
去找評審委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5 頁)。依證人黃朝福
前開所述,其雖否認收受款項以使特定公司就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得標,然其明確證稱確有自張宏吉處取得附表
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評審委員名單,且曾央被告吳永春向
該等工程之評審委員說項,可佐證人張宏吉前開所述交付附
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評審委員名單以供被告黃朝福向評
審委員關說以使長興公司、華城公司、宜鋒公司、遠揚公司
得標等情確有其事。
2.證人吳永春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伊於59年起陸續擔任交通
大學助教、電機與控制系副教授、教授,於90年7 月31日退
休,91年2 月間至立德管理學院擔任資訊管理系專任教授。
之後伊於大陸成立電梯公司,需要資金,羅育韋便介紹伊結
識營亨公司負責人被告黃朝福,被告黃朝福陸續投資伊成立
之吉晶公司及大陸之電梯公司,被告黃朝福係伊公司最大股
東,伊會向被告黃朝福報告公司營運狀況,被告黃朝福亦會
請伊幫忙某些採購案。約自92年下半年起,被告黃朝福向伊
表示請伊向一些臺電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說項在評分時支持特
定公司,於94年底至95年初間,伊陸續應被告黃朝福要求向
特定評選委員關說,請其等支持長興公司、華城公司、遠揚
公司。評審委員名單係由被告黃朝福交付,伊不知被告黃朝
福如何取得,被告黃朝福交付評審委員名單予伊後,伊會依
名單先以電話聯繫相約見面,再親自拜訪,向特定評選委員
表示伊係交通大學退休教授,目前自行開設公司,伊公司最
大股東被告黃朝福希望評選委員能夠盡量支持特定公司,而
該等公司係黃朝福之好友,事成之後被告黃朝福會表示感謝
,亦即被告黃朝福會給錢表示感謝,伊雖然未明講,但評選
委員應瞭解意思,所以大部分會表示不用,看伊面子幫忙,
或表示要看計畫書寫得好不好再決定。某些案子金額較大,
被告黃朝福於開標前會叮嚀伊再與評選委員聯繫,伊會應被
告黃朝福要求再以電話提醒評選委員支持。被告黃朝福於案
子得標後,會視案子利潤,於伊至臺北出差時當面交付一筆
現金予伊用以答謝評選委員,被告黃朝福曾給過50萬元、60
萬元、100 萬元,伊取得現金後,會先扣除公司欲運用之金
額後,再將之平均分配予伊自己及所拜訪過之評選委員,大
部分評審委員會拒絕,若評選委員不收,經被告黃朝福同意
後,伊會將錢納入公司周轉金運用。伊為埔里工程案向江雨
龍、魏忠必、劉嘉政請託,被告黃朝福給伊埔里工程之評選
委員名單後,伊至逢甲大學研究室找被告劉嘉政,向被告劉
嘉政稱伊係交通大學退休教授,目前自行開設公司,伊公司
最大股東被告黃朝福希望被告劉嘉政盡量支持長興公司,事
成之後被告黃朝福會表示感謝,被告劉嘉政表示會考慮,埔
里工程案決標後,被告黃朝福在其臺北林森北路之營亨公司
內交付現金予伊,伊先將之存入伊帳戶內,之後打電話與被
告劉嘉政相約在逢甲大學大門右前方麥當勞路邊見面,再提
領現金,伊記得約於94年4 月28日,被告劉嘉政將車停在伊
車後面,伊下車將以廣告信封袋裝之千元現鈔共20萬元交予
被告劉嘉政,並告知被告黃朝福表示事成之後對其之感謝,
被告劉嘉政稍做推辭後仍收下。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
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94年4 月28日之現金支出20萬元應
係前開所述伊提領交予被告劉嘉政20萬元之紀錄。伊另為虎
科工程案向魏忠必、蕭瑛星、江雨龍、陳正炎請託。被告黃
朝福所交付用以酬謝評選委員之現金,伊存入帳戶後大部分
都會以「顧問費」名義註記。被告黃朝福曾交付潭工工程案
、越港工程案、後壁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予伊。潭工工程
案、越港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係被告黃朝福於於94年9 、
10月間同時交付予伊,潭工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包括賴加勳
、陳博亮、蕭新祿、林清一,伊找過陳博亮、蕭新祿、林清
一及溫志宏,伊不清楚賴加勳在工研院何單位任職,故未找
賴加勳,伊有與陳博亮聯絡上,伊向陳博亮表示伊退休後設
立公司之主要股東與長興公司負責人係好友,希望其在潭工
工程評選時能夠支持長興公司,陳博亮表示其會考慮,94年
12月5 日下午2 時22分(即附表三5 ⑪)通訊監察譯文,係
伊欲與陳博亮聯繫之電話,但陳博亮未接電話,當時伊在聯
合科技大學,便委請戴正芳轉交伊欲贈予陳博亮之禮盒。伊
曾至逢甲大學找蕭新祿未遇,同年月5 日下午2 時24分(即
附表三5 ⑫)通訊監察譯文,係伊第二次與蕭新祿相約在其
臺中市正平國小旁事務所碰面,伊希望其在潭工工程案支持
長興公司,其委婉稱會考慮看看。伊亦有請潭工工程案評選
委員溫志宏支持長興公司,但因溫志宏不希望校長知悉其在
外擔任評選委員,且不希望伊請託,所以有些抱怨且拒收伊
欲致贈之「合川桃片」禮盒,另林清一向伊表示其另在香港
有研討會,若與評審會議撞期則不會出席評選會議,但若其
出席會考慮伊所提長興公司為最有利廠商之事,但其嗣後前
往香港因而沒有參加評選。越港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包括吳
瑞南、江篤信、許宏德、陳榮良、沈永年,伊無法尋得吳瑞
南,故並未去找吳瑞南,伊曾至逢甲大學找江篤信,希望其
在越港工程案中支持長興公司,江篤信稱會再看看。伊至高
雄第一科技大學研究室找許宏德,希望其支持長興公司,許
宏德表示會考慮,伊又至正修技術學院找陳榮良,希望其將
長興公司評為最優廠商,但陳榮良表示已看過投標公司之服
務建議書,長興公司之建議書不是很好,希望伊不要為難,
所以伊只表示希望其盡力而為。伊亦親自找沈永年,拜託其
支持長興公司為最優廠商,其表示會考慮。伊不確定是否對
伊所接觸之所有評審委員表示若支持且長興公司確有順利得
標,事後將可獲得酬謝,但伊比較不熟之評審委員,伊會比
較明確承諾或暗示事後可獲得酬謝,伊對第一次見面之蕭新
祿、江篤信、陳啟仁似曾提及事後酬謝之事。94年8 月11日
下午5 時33分09秒(即附表三7 ⑬)伊與被告黃朝福通訊監
察譯文,係在談論後壁工程案,被告黃朝福要伊找特定評選
委員支持遠揚公司,譯文中黃朝福表示「三篇論文都好了嗎
」,係詢問伊有無找吳奕德、李德河、陳啟仁3 位評審委員
,伊回答「都差不多」表示都找過。被告黃朝福向伊表示「
都同意要寫一篇論文嗎」,係詢問伊前開3 位評審委員是否
都同意支持遠揚公司,伊回答「對」。94年12月6 日10時34
分07秒(即附表三5 ⑬)伊與被告黃朝福之通訊監察譯文,
黃朝福所稱「潭教授」係指潭工工程案之評選委員,被告黃
朝福詢問伊有無去找該案之評審委員,伊回答都有去找。94
年12月26日20時16分(即附表三6 ⑦)伊與被告黃朝福通訊
監察譯文,係討論越港工程案之事,被告黃朝福稱上一次工
程被打1 的雖多,但被打4 的亦很多,所以未得標,希望伊
能請評選委員將其等對手之分數都打第3 ,其等才可能得標
,伊於電話中敷衍應允,但伊對將其他公司名次打低一事無
法說出口,所以伊未依被告黃朝福所言告知評審委員。因潭
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均非長興公司得標,長興公司遂未付
款,伊所拜訪之評審委員亦未收錢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
302 至306 頁、偵字19943 號卷第29頁背面至30頁、第247
至248 頁及背面)。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伊自92年下半年
開始,向約10餘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案評審委員行賄
,在公司得標後被告黃朝福才會交付款項予伊,供伊個人使
用及交予評選委員各20、30萬元不等,該等款項伊係以顧問
費登記。長興公司投標埔里工程案時,伊找過評審委員蕭忠
必、江雨龍、被告劉嘉政,長興公司得標後,被告黃朝福給
伊60萬元,確實數字須核對存摺,伊於94年4 月18日,在逢
甲大學校門前之麥當勞外面之馬路旁,交付以回收之廣告信
封袋裝盛20萬元予被告劉嘉政。被告黃朝福於94年9 至10月
間,在其位在臺北市林森北路辦公室交付潭工工程案、越港
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伊,被告黃朝福希望去遊說評選委
員支持長興公司,表示倘若得標會酬謝予伊公司週轉運用。
伊就潭工工程案找過評審委員林清一、蕭新祿、陳博亮、溫
志宏,就越港工程案找過評審委員江篤信、許宏德、陳榮良
、沈永年,希望其等支持長興公司,但前開評審委員並未收
受伊之財物。伊因潭工工程案去找林清一3 次,第三次才表
示希望其支持長興公司,印象中伊有表示事後會感謝亦即會
交付金錢,但未提及金額,被告黃朝福另要伊去找後壁工程
案之評審委員,希望其等評選遠揚公司為第一名。伊直接拜
託比較熟之評審委員林清一、陳博亮、陳榮良,而伊與評審
委員蕭新祿、許宏德、江篤信比較不熟,只向其等表示長興
公司或遠揚公司得標會感謝其等,蕭新祿、許宏德、江篤信
並未正面應允伊,另外評審委員溫志宏抱怨伊去說項,並拒
絕伊所送之禮盒、評審委員沈永年只稱會考慮看看,並未提
及酬謝之事。伊拜訪之評選委員名單皆係被告黃朝福交付予
伊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316 至318 頁、偵字19943 號卷
第34頁、第260 至261 頁、第387 至388 頁)。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伊自被告黃朝福處拿到埔里工程案、虎科工程案、
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後壁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因
被告黃朝福係伊公司股東,伊受其之託才去找評審委員說項
。埔里工程案部分,被告黃朝福表示希望請評審委員給予長
興公司較前名次,伊向評審委員江雨龍、魏忠必、被告劉嘉
政表示若可以的話請儘量幫忙支持長興公司,但未表示會有
報酬,伊以電話聯絡伍勝民時,其表示不會參加評選,所以
伊未去找伍勝民。長興公司得標後,被告黃朝福給伊80萬元
,因被告黃朝福為股東,會拿錢給公司周轉,伊於94年4 月
28日自伊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提領20萬元,至逢甲大學前面路邊,伊與被告劉嘉政開2 台
車停在路邊,伊將以信封袋裝盛之20萬元由車窗交予被告劉
嘉政,伊第一次與被告劉嘉政碰面央其幫忙作電梯微機板,
第二次見面時,伊表示希望將來能夠幫伊開發微機板,前開
款項係對其感謝,伊另欲各交付30萬元予魏忠必、江雨龍以
聘請其等為顧問,但其等未收。虎科工程案部分,伊去找評
審委員魏忠必、江雨龍、蕭瑛星、陳正炎,其中陳正炎因其
與學生討論,故只接觸1 分鐘,其他3 人係請其等於虎科工
程案能之持華城公司,但未提到好處,虎科工程案決標後,
被告黃朝福交付150 萬元予伊供公司週轉,伊取其中10萬元
自用,伊欲交付魏忠必、江雨龍各30萬元,其等拒絕,伊未
找陳正炎、蕭瑛星。潭工工程案部分,伊去找評審委員陳博
亮、蕭新祿、林清一、溫志宏,越港工程案部分,伊去找評
審委員江篤信、許宏德、陳榮良、沈永年,請其等就該等工
程支持長興公司,但均未提到好處。越港工程案部分,伊甚
至向陳榮良表示不要勉強。後壁工程案部分,伊與吳奕德、
李德河、陳啟仁接觸,李德河表示要看公司所寫內容,伊表
示不必勉強,伊向吳奕德、陳啟仁表示希望能夠支持遠揚公
司。在伊住處查扣之評審委員名單係伊字跡,因被告黃朝福
交付之評審委員名單並非完全正確,伊會再整理,前開評審
委員名單係經伊謄寫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4 頁背面、第
114 頁背面、第120 頁背面、第123 頁、第126 頁、原審卷
四第10至17頁)。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被告黃朝福交
付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之評審委員名單予伊,央伊幫忙
關說,因當時被告黃朝福係伊大陸公司最大股東,被告黃朝
福會幫忙公司周轉,伊基於人情幫忙。潭工工程案部分,伊
有拜訪評審委員陳博亮、蕭新祿、林清一、溫志宏,越港工
程案部分,伊有至逢甲大學研究室拜訪江篤信、至高雄第一
科技大學研究室拜訪許宏德、至正修技術學院拜訪陳榮良、
至高雄應用大學拜訪沈永年,後壁工程案部分,找過評審委
員陳啟仁、吳奕德,伊均只評審委員稱能夠便幫忙特定公司
,但不勉強,亦未提到報酬之事。埔里工程案部分,被告黃
朝福交付80萬元予伊,虎科工程案,被告黃朝福交付150 萬
元予伊,但均係供公司使用,並非針對工程等語(見本院上
訴5413號卷二第178 至179 頁、卷四第51頁背面至54頁)。
觀諸證人吳永春前開所述,其就被告黃朝福交付埔里工程案
、虎科工程案、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後壁工程案之評
審委員名單後,由其向前開工程之評審委員表達希望其等就
該等工程評選時給予欲得標公司較優評等,且被告黃朝福曾
分別交付150 萬元、80萬元等情,與證人黃朝福證述情節相
符,自可互佐其等前開所言為實,復有其證述所稱通訊監察
譯文可佐,益徵其所言並非子虛,自屬可採。至證人吳永春
雖曾一度於檢察官偵查中提及長興公司得標後,被告黃朝福
交付60萬元等語,然其亦稱確實數字需核對存摺,可見其所
稱金額未臻確實,應以其嗣後所述復與證人黃朝福所符者為
據。
3.又張宏吉及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前述取得附表二編號6 至12
所示工程評審委員名單後,請託、行求評審委員一情,亦有
下列證人即各工程之評審委員證述可證確有其實:
⑴五權工程案:
①證人陳堯證稱:伊擔任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時,張宏吉打電
話予伊,稱任職之長興公司有投標五權工程案,張宏吉雖未
明講,但伊認為張宏吉係希望伊能支持長興公司等語(見偵
字19943 號卷第414 頁、第416 至417 頁)。證人吳家浩證
稱:約於94年3 月間,張宏吉至北區施工處辦公室找伊,向
伊表示五權工程案評選時,請伊支持長興公司得標,伊口頭
敷衍稱好,張宏吉即拿出裝大約4 、5 萬元現金之紙袋要給
伊,伊當場表示不要害伊,要張宏吉將錢收回,張宏吉將錢
收回後即離開。後來決標前,張宏吉仍打數通電話要伊支持
長興公司得標,伊亦口頭敷衍等語(見偵字776 號卷第203
頁)。
②證人邱彬山證稱:伊擔任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時,余文釗向
伊關說,要伊於五權工程案中支持長興公司,評選長興公司
為最優廠商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38 至439 頁)。證
人余文釗證稱:張宏吉至辦公室找伊,要伊找五權工程案評
審委員邱彬山請託支持特定廠商,伊告知張宏吉伊只可以向
評選委員說一聲,但無法掌控評審委員欲支持何公司,伊開
會時剛好碰到邱彬山,便告知五權工程案有長官關說要支持
特定廠商,但仍請其以專業角度考量等語(見偵字19943 號
卷第547 頁)。
③證人劉書勝證稱:五權工程案前,伊曾與陳傳恆至臺灣科技
大學找評審委員蕭弘清,亦曾與吳瑞南碰面,告知長興公司
參與第六輸變電計畫工程投標,其等擔任評選委員時,見到
長興公司投標資料內容較好,可以考慮長興公司等語(見偵
字776 號卷第174 至175 頁、第181 至182 頁)。證人吳瑞
南證稱:伊擔任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時,劉書勝來找伊,請
伊有機會多幫忙長興公司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93 頁
)。證人蕭弘清證稱:五權工程決標前,長興公司顧問劉書
勝帶該公司總經理陳傳恆至學校找伊,其等要離開時,其中
一人突稱如該公司投標,希望伊多幫忙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529 至530 頁)。
④依前開證人所述,可認張宏吉及長興公司陳傳恆、劉書勝確
就五權工程案,請託、行求評審委員。
⑵埔里工程案:
①證人江雨龍證稱:被告吳永春於埔里工程案評選前、後各找
伊1 次,委婉向伊表示希望伊能考慮對長興公司作有利評選
,但未提及金錢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23 至124 頁、
第130 頁)。證人魏忠必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
:伊於埔里工程案評審委員時,被告吳永春來電稱有事要請
教伊,後來被告吳永春直接至伊住處找伊,向伊表示希望伊
在埔里工程案評選長興公司取得標案,伊認為此做法不妥,
當面向其表示伊會依據公司提供之條件評選。埔里工程案結
束後,被告吳永春至伊住處稱其代表長興公司陳傳恆致贈30
萬元,伊認此與伊處事風格不合,所以拒收並要被告吳永春
將錢拿回,因此隔天吳永春再度至伊住處將30萬元拿回等語
(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42 至143 頁、第147 頁)。
②證人楊文雄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埔里工程案
後,黃李進樹曾拿一個裝有東西之牛皮紙袋予伊,稱係某家
公司要給伊,伊當時覺得奇怪,感覺應係紙鈔,便未打開紙
袋,直接退還紙袋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50 頁背面、
第153 頁)。
③依前開證人所述,可認被告吳永春確就埔里工程案,行求評
審委員,且於長興公司得標埔里工程案後,黃李進樹欲交付
賄款予評審委員楊文雄;被告吳永春欲交付賄款予魏忠必,
佐以被告吳永春
自承其欲交付各30萬元予魏忠必、江雨龍,
然遭拒絕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4 頁背面),可見被告吳永
春確有行求江雨龍、魏忠必
無訛。
⑶虎科工程案:
①證人魏忠必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擔任虎科
工程案評審委員時,被告吳永春曾為虎科工程找伊,請伊支
持華城公司,但未再送錢予伊,伊仍告知會依公司資料為公
正評選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42 至143 頁、第147 頁
)。佐以被告吳永春自承於虎科工程案後,其欲交付評審委
員魏忠必、江雨龍、蕭瑛星各30萬元、陳正炎20萬,但其等
不收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19 至120 頁),可見被告
吳永春確有行求魏忠必、江雨龍、蕭瑛星、陳正炎至明。
⑷萬榮林道工程案:
①證人高金盛於調查局訊問時證述:被告黃朝福央伊安排其與
陳水龍見面欲請教投標臺電工程問題,所以伊就打電話央倪
志寬幫忙詢問陳水龍,之後伊與被告黃朝福約在北科大門口
,但被告黃朝福告知由一位張顧問與伊前往,伊便帶張顧問
即張宏吉去見陳水龍,伊記得還有一位寫服務建議書之工程
師與其等一同前往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59 頁背面至
460 頁、第464 頁)。證人王泰典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
查中證稱:伊為備標工程師,任職於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
(下稱聯合工程),約於萬榮林道工程案決標日前二、三天
,張宏吉與伊去找陳水龍,該標案宜鋒公司與聯合工程一起
參標,宜鋒公司負責人廖珮琦要伊帶服務建議書與簡報資料
至臺北科技大學與張宏吉一起找陳水龍,請陳水龍指導服務
建議書之改進意見,陳水龍並未看,只講原則性內容,此行
高金盛陪同其等前去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68 頁背面
至469 頁、第472 至473 頁)。證人陳水龍於調查局訊問時
證述:伊因參加研討會認識王泰典多年,知道其為聯合工程
之技師,因高金盛與伊均係學土木工程,所以伊對高金盛亦
有印象,於萬榮林道工程案評選會議前幾天,王泰典帶一、
二位友人至伊臺北科技大學研究室拜訪伊,王泰典介紹其友
人,但伊現在忘記名字,其中一人應係高金盛,另一人伊不
確定是否為張宏吉,其等係為萬榮林道工程案請伊支持,伊
禮貌性表示會注意其等所提之公司,但因時隔甚久,伊已忘
記係何家公司,且委婉告知伊會按照程序公平評審參標資料
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225 頁背面至226 頁)。觀諸證
人高金盛、王泰典、陳水龍所述,足認萬榮林道工程案決標
前,高金盛確應被告黃朝福之託而與張宏吉、王泰典一同前
往拜訪陳水龍,且證人陳水龍亦證稱來訪之王泰典等人確有
就萬榮林道工程案為宜鋒公司請託支持。
②證人林國源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伊擔任萬榮
林道工程評審委員時,張宏吉約於評審前二、三天連打了2
次電話予伊,第2 次要伊至經理休息室與其會面,張宏吉稱
其在宜鋒公司當顧問,宜鋒公司廖老闆很想做萬榮林道工程
案,希望伊能幫忙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427 頁、第429
頁)。
③證人江崇榮於調查局訊問時證述:93年12月間,被告黃朝福
突至辦公室拜訪伊,稱欲請教伊一些地質問題,後來提到其
友人開設宜鋒公司,很想承作萬榮林道工程,希望伊幫忙,
伊隨便敷衍,即請其離開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523 頁
)。
④證人林添益於調查局訊問時證述:伊擔任萬榮林道工程評審
委員時,被告許文宏曾拜託伊將宜鋒公司平為第一名等語(
見他字6431號卷第374 頁)。
⑤依前開證人所述,足認張宏吉及被告黃朝福、許文宏確有就
萬榮林道工程案為宜鋒公司請託評審委員。
⑸潭工工程案:
①證人蕭新祿於調查局訊問及原審審理時證述:評選潭工工程
案時,被告吳永春曾找伊2 次,第一次係在臺電公司通知伊
擔任評審委員後不久,被告吳永春至伊事務所找伊,請伊於
潭工工程案支持長興公司為最優廠商,第二次約在評選前二
天,被告吳永春亦至伊事務所找伊,並再次表明希望伊支持
長興公司,其欲離開之際有稱若獲選會如何之類,但伊沒聽
清楚,伊僅敷衍表示儘量幫忙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432
至433 頁、原審卷四第142 頁)。
②證人陳博亮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擔任潭工工程案評審委員時,被告吳永春至研究室找伊,
要伊支持長興公司,其有稱類似之後會謝謝伊等語,伊主觀
認為係指給伊金錢報酬,但被告吳永春未提多少金額等語(
見偵字22541 號卷第56頁、第58頁、原審卷四第147 至148
頁)。
③依前開證人所述,可見被告吳永春確有就潭工工程案為長興
公司請託評審委員。
⑹越港工程案:
①證人許宏德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於94年間
擔任越港工程案評審委員時,被告吳永春曾至學校研究室走
廊找伊,向伊關說幫其友人得標,若其友人得標,會準備謝
禮答謝伊,被告吳永春並未明說謝禮係禮物或金錢,但有表
示外面有一定行情,伊現在已忘記被告吳永春所稱係何家公
司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76 頁背面、第478 頁)。
②證人陳榮良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越港工程案
開標前,被告吳永春來找伊,稱其友人開設長興公司欲投標
越港工程案投標,希望伊看其面子幫助長興公司得標,其未
明講,但有暗示事成會有回饋,當時伊尚未見過投標公司之
服務建議書,所以未應允,僅向其表示要看過服務建議書才
能決定最優公司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07 頁、第409
至410 頁)。
③證人江篤信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擔任越港
工程案評審委員時,被告吳永春找過伊,要伊在評選時給長
興公司第一順位。被告吳永春找過伊2 次,第二次係至研究
室找伊,向伊稱臺電公司有一工程會請伊擔任評審委員,其
與長興公司老闆很熟,要伊在評審時幫長興公司忙。被告吳
永春僅單純關說,並未提及給予任何好處或利益為對價等語
(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01 頁、第403 至404 頁)。
④證人吳世鴻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擔任越港
工程案評審委員時,張宏吉於該案評選前曾打電話予伊,請
伊對其任職之公司多多關注幫忙,張宏吉未明講要伊關注哪
家公司,但其等均知悉其退休後至長興公司工作,故可以感
覺其要伊關注長興公司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19 頁、
第423 頁)。
⑤依前開證人證述,可證張宏吉及被告吳永春確有就越港工程
案為長興公司請託評審委員。且證人許宏德證述被告吳永春
曾向其表示支持特定公司得標,甚且告以若所請公司得標將
給予如外面行情之謝禮等語,證人陳榮良證述被告吳永春暗
示日後將有回饋,顯見業已許以金錢報酬,並非單純人情請
託。張宏吉與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就越港工程案確有行求許
宏德、陳榮良。
⑺後壁工程案:
①證人陳啟仁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94年8 、9
月間,伊擔任後壁工程案評審委員時,被告吳永春至學校拜
訪伊,央伊在評選時幫忙一家參標公司,伊現在不記得其所
稱公司名稱,被告吳永春稱若伊配合評選其指定公司最高分
,會給伊二、三十萬元酬勞,確實數字伊已忘記,被告吳永
春找伊疏通後,伊未再與其見面,但其有打過二、三次電話
提醒伊該案要評選,要伊幫忙,伊均敷衍等語(見他字6431
號卷第161 至162 頁、第166 至167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被告吳永春於後壁工程案第一次決標前找伊,其應該有
稱代表哪家公司,但現在伊不記得,被告吳永春應係稱評選
時支持某公司,伊印象中被告吳永春有提到若支持該公司事
成會獲得報酬之類,具體數額伊沒有印象。後壁工程案第四
次招標,95年1 月24日決標前,被告吳永春以電話聯繫伊,
請伊支持其所代表之公司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6至72頁)。
②證人吳奕德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
94年7 月間,被告吳永春突至學校找伊,希望伊能夠協助其
所代表之遠揚公司得標,而稱其已溝通打點好相關人員,事
成之後,會給伊好處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204 至205 頁
、第208 至210 頁、原審卷四第73至76頁)。
③證人魏永昌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張宏吉於後
壁工程案開標前幾日找伊,希望伊評選時對某家公司給予較
好名次,但伊現在已忘記其所提公司之名稱等語(見偵字
19943 號卷第134 頁、第138 頁)。
④證人蔡再傳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於後壁工程
案決標前,森榮公司派楊榮宗至伊辦公室請伊支持,之後國
登公司亦派一名女子至伊辦公室,表示請伊幫忙臺電公司案
子,日後該公司得標會給予公關費,伊加以拒絕。最後根基
公司、遠揚公司亦分別派人前來,其中一個係稱要給伊公關
費,另外一個則係以木雕盒子紀念品裝放現金欲交付予伊,
均遭伊拒絕,伊不確定係哪家公司係稱要給公關費,哪家係
欲給付藏放現金之紀念品。楊榮宗復於後壁工程案開標前某
日晚上,至伊住處欲交付1 包現金,遭伊拒絕等語(見他字
6431號卷第222 頁、第226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後壁
工程案共有森榮公司、根基公司、國登公司、遠揚公司參選
,伊記得前開4 家公司均有請託伊支持。寶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人羅育韋於決標前幾個禮拜,代表遠揚公司至伊辦
公室找伊,其僅表示關切,希望伊能夠支持,並稱若遠揚公
司能順利得標,會給伊好處,另國登公司前來請託係一名女
子,其稱若得標會給伊好處,伊加以拒絕等語(見原審卷四
第80至81頁)
⑤依前開證人證述,可證張宏吉及被告吳永春確有就後壁工程
案為遠揚公司請託評審委員。且證人陳啟仁明確證述被告吳
永春確有向其表示支持特定公司得標,甚且告以若所請公司
得標將給予二、三十萬報酬,顯見並非單純人情請託。另被
告吳永春亦自承其對陳啟仁似曾提及事後酬謝之事等語(見
偵字19943 號卷第247 至248 頁),可佐證人陳啟仁前開所
言非虛,張宏吉與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就後壁工程案確有行
求陳啟仁一情無疑。
㈣更進者,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與張宏吉間確有就附
表二編號6 、編號9 至12所示工程期約、行求賄賂(被告吳
永春未參與附表二編號6 、9 部分);張宏吉、被告黃朝福
、吳永春就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工程交付賄賂,被告許文
宏、劉嘉政確有就附表二編號7 所示工程收受賄賂,被告許
文宏另有就附表二編號8 所示工程收受賄賂,論述如下:
1.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及張宏吉確有約定由被告許文
宏提供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評審委員名單,而由張宏
吉交予被告黃朝福,且張宏吉與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分向各
工程評審委員表達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行求公司所欲
得標之意,果順利得標,將給予被告許文宏報酬(被告吳永
春未參與附表二編號6 、9 部分),且張宏吉與被告黃朝福
、吳永春復向後壁工程案評審委員陳啟仁行求日後順利得標
將給予二、三十萬元,再其中長興公司得標埔里工程案、華
城公司得標虎科工程案後,張宏吉與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共
同交付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賄賂予被告許文宏,並各自收
受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款項等情,業經證人張宏吉證述明
確如前,且有證人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證述其等取得前開評
審委員名單後,確有尋訪評審委員表達希望協助特定公司得
標之意,且被告黃朝福曾交付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款項予
被告吳永春金等情,另證人陳傳恆亦證述長興公司確於得標
埔里工程案後交付約定之款項予張宏吉一情,均如上述,足
認證人張宏吉所言並非子虛,前開事實,自可認定。
2.被告劉嘉政確有收受附表二編號7 所示款項一節,業經被告
劉嘉政自承在卷,且經證人吳永春證述明確,此部分事實亦
可認定。依證人吳永春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其
為埔里工程案而請託被告劉嘉政支持長興公司,長興公司得
標埔里工程案後,被告黃朝福交付款項,其再交付20萬元予
被告劉嘉政,並未提及聘僱被告劉嘉政為顧問或交付款項為
顧問費等情觀之,被告吳永春交予被告劉嘉政之20萬元顯係
促使長興公司得標之代價無疑。況被告吳永春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伊於調查局訊問時稱「給劉嘉政20萬元,係因為劉嘉
政把長興公司評為第二」等語,係因調查員詢問伊為何給劉
嘉政20萬元,給魏忠必30萬元,伊一下也答不出來,調查員
詢問是否因為被告劉嘉政將長興公司評為第二,伊稱也許有
此種可能,伊係順著調查員所言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0至17
頁),可見證人吳永春確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交付被告劉嘉
政之款項為賄款,調查員因而探究其給付評審委員不同金額
之緣由,苟若其所交付之款項並非賄款,其當會及時澄清敘
明所由,豈會順應調查員所言,由此益徵被告吳永春交予被
告劉嘉政之款項確為協助長興公司得標埔里工程案之賄款無
訛。
3.再觀諸94年4 月16日下午9 時3 分(即附表三2 ⑧)被告黃
朝福與張宏吉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黃朝福向張宏吉提及「
我們那個朋友長的朋友,他好像自己去,說他自己去的,說
他自己一個老頭子去簡報啦,說的零零落落,有一個劉教授
,他說他打不下去,給我們打2 啦、「他說實在是有夠差啦
。說他出來後,台電的人都在搖頭啦。下次說要叫年輕一點
,口才好的人去說啦」、「他說真的很差,講的零零落落、
結結巴巴,他打第2 啦,這個是劉嘉政」等語,顯示被告劉
嘉政應有告知被告黃朝福其評比為2 之緣由。而被告劉嘉政
為評審委員,本應獨立據其專業為評選,且其評選結果亦已
呈現於評選當時相關資料之中,自無向他人陳述評選結果及
考量之必要,然被告劉嘉政竟會告知其評選長興公司為第二
順位之緣由,可見必因被告黃朝福等人事前與被告劉嘉政期
約,要求被告劉嘉政就長興公司為有利評比,被告劉嘉政始
回覆其評選狀況,由此
可徵被告黃朝福等人確有與事前期約
無疑。至被告劉嘉政雖未評選長興公司為第一順位公司,然
被告劉嘉政前與被告黃朝福、吳永春等人期約給予長興公司
較優評比將獲取金錢報酬,而其縱認長興公司簡報甚差,仍
評選長興公司為第二順位公司,仍有偏頗獨厚長興公司之情
,故其未將長興公司評選第一順位公司一節,不足為其有利
之認定。更進者,長興公司順利得標後,被告劉嘉政復收受
被告吳永春轉達長興公司因酬謝其助得標而交付之款項,被
告劉嘉政對此款項緣由知之甚詳,被告劉嘉政確有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無訛。
㈤此外,復有下列證據
可資佐證:
1.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⑴前開證人張宏吉、吳永春證述提及之通訊監察譯文,與其等
證述情節相符,足佐其等所言非虛。
⑵94年4 月7 日下午2 時38分(即附表三1 ⑥)被告黃朝福與
張宏吉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黃朝福向張宏吉提及其甫至陳
教授處,明天陳教授沒問題等語,而前開對話係於同年月8
日五權工程案決標前一日,且五權工程案之評審委員適有一
位陳姓評審委員陳正興,可見被告黃朝福此番言語應係告知
張宏吉該名陳教授即陳正興就五權工程案之意向無訛,縱無
證據可認被告黃朝福確有向陳正興行求,惟由被告黃朝福與
張宏吉表達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意向之舉,可認被告黃朝福
確有參與協助長興公司得標五權工程案之事。
⑶94年4 月12日10時31分(即附表三2 ③)被告許文宏與張宏
吉通訊監察譯文中,張宏吉向被告許文宏稱「那個王00拜
託一下」,被告許文宏回稱「王進旺啦」,被告許文宏復詢
問「是什麼時候,哪一天」,張宏吉答稱「14。後天」,被
告許文宏又詢「哪一家」,張宏吉告知「長興」,經比對埔
里工程案係於94年4 月14日決標,且王進旺確為埔里工程案
之評審委員,足認被告許文宏與張宏吉確係談論埔里工程案
無疑,且由張宏吉僅向被告許文宏稱王某某拜託一下一語,
被告許文宏即可意會張宏吉所指何人,進而詢問日期及公司
名稱,可見被告許文宏對張宏吉於此係央請其就埔里工程案
為長興公司向評審委員王進旺請託一節知之甚詳,亦可佐証
證人張宏吉證稱其央被告許文宏為長興公司向王進旺請託一
節屬實,足認可見被告許文宏確有參與協助長興公司投標埔
里工程案之事。
⑷94年8 月24日8 時40分(即附表三5 ①)被告許文宏與張宏
吉通訊監察譯文中,張宏吉向被告許文宏稱「那個潭工就麻
煩你一下」,被告許文宏詢問「那個是什麼人」,張宏吉答
稱「那個應該是家堯」,被告許文宏回稱「我跟他問問看,
他是比較好講啦」。同日11時33分(即附表三5 ②)被告許
文宏與張宏吉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許文宏詢問「你那個確
實是楊仔辦的嗎」,張宏吉答稱「對」,比對證人張宏吉證
述前開通話係其央被告許文宏向楊家堯索取評審委員名單,
且證人楊家堯證稱被告許文宏確有向其索取潭工工程案評審
委員名單等情,互核相符,足佐證人張宏吉、楊家堯證稱被
告許文宏索取潭工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一節為實。
⑸94年7 月14日11時39分(即附表三7 ①)被告許文宏與張宏
吉通訊監察譯文中,張宏吉向被告許文宏稱「那個後壁已經
決定要做了,那個名單?」,被告許文宏回稱「後壁,那要
跟忠仔拿」,張宏吉告知:「是不是可以麻煩你跟他拿一下
,我跟他不是說很熟」,被告許文宏回稱「這樣我下禮拜才
拿得到哦」、「因為我這兩天,到禮拜一、二都走不開,這
個電話又不能講」、「然後我今天又不能去,所以…,因為
我下禮拜有個會在他們南區,可能要人去才有辦法」,經張
宏吉催促「這個儘量快一點,因為已經公告出來了,今天才
決定的」,被告許文宏則告以「這樣啊,我來找許文忠看看
」,與證人張宏吉證稱其向被告許文宏索取後壁工程案評審
委員名單一節信實有據。
2.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
⑴手寫埔里工程案、虎科工程案、潭工工程案、越港工程案、
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見偵字第19943 號卷第104 頁、
第252 至253 頁、原審卷一第237 頁背面、第239 至240 頁
、第245 頁)
⑵手寫「吳10、黃30、魏30、蕭30、江30、陳20」字條(見偵
字第19943 號卷第109 頁、原審卷一第244 頁背面)。
⑶被告吳永春之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
摺1 本,顯示:①94年4 月28日現金支出20萬元之交易記錄
旁有手書「(付A )」之註記(見他字6431號卷第308 頁、
原審卷一第234 頁背面);②94年5 月10日現金支出12870
元之交易記錄旁有手書「結u10,000 共t312,870(其中30 '
為中銀(B )款)」之註記(見偵字第19943 號卷第105 頁
、原審卷一第234 頁背面)、被告吳永春之中國信託銀行新
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1 本,顯示:94年5 月10日
存入美金1 萬元之交易記錄旁有手書「(吳中信託t 戶領t3
12,870結u )吳入股款」之註記(偵字第19943 號卷第105
頁、原審卷一第235 頁背面)。
⑷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被告劉嘉政名片影本(見他字第6431號
卷第174 頁、原審卷一第248 頁背面)、埔里工程案評選委
員陳啟仁名片(見原審一卷第249 頁)、後壁工程案評選委
員「成功大學土木系教授工學博士李德河」名片(見原審卷
一第248 頁)、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吳奕德「樹德科技大學
建築與古蹟維護系專任講師吳奕德博士」名片(見原審卷一
第249 頁)。
3.被告黃朝福住處扣得:
⑴93年年曆1 本,其內載有越港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吳瑞南
、許宏德、陳榮良、江篤信、沈永年、李振南、林漢源」(
見原審卷一第194 頁)。
⑵萬榮林道工程案評選委員「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所
副教授兼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陳水龍」名片(見原審卷一第
198 頁)。
4.被告黃慶連國立成功大學辦公室扣得之載有評選委員「魏忠
必2 、蕭瑛星2 、江雨龍中興電機、沈永堂- 朝陽建築」之
手書便條紙(見原審卷一第263 頁)。
5.長興公司94年2 月4 日轉帳
傳票(見偵字776 號卷第155 至
160頁 )、證人林志明即長興公司會計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
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見偵字776 號卷第153 至
154 頁)。
6.華城公司扣得之華城公司93年11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支
出傳票(見原審卷一第281 至283 頁)。
㈥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劉嘉政下列辯解要無可採,
且下述各節不足為前揭被告有利之認定:
1.被告許文宏之辯護人雖辯稱:張宏吉於偵查中均未表示評審
委員名單來自被告許文宏,應為可採云云。惟證人張宏吉
迭
於調查局詢問、原審及本院審理一再證稱被告許文宏確有交
付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評審委員名單等情,且證人張
宏吉前開證言復有前開證人證述及事證可佐,自屬信實有據
。而證人張宏吉於檢察官偵查中否認前開情事,則可使自身
暫免罹犯行賄罪嫌,其本於趨吉避凶所為陳述,憑信性自屬
薄弱,相較其於調查局及原審、本院所為將陷自身犯罪,且
有相關事證可佐之證述,自應以後者之證述較為可採。辯護
人前開所辯
尚無可採。
2.被告吳永春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找被告劉嘉政2 次,因伊
不認識被告劉嘉政,所以第一次直接至學校辦公室查看名牌
,找到後直接敲門,當時其正在做微電腦主機板,伊稱將來
請其一起配合從事微電腦主機板,被告劉嘉政應允,伊當時
主要與被告劉嘉政聊該部分,後來伊才提埔里工程案,請被
告劉嘉政幫忙,埔里工程案並非當天見面重點等語(見原審
卷四第10至17頁)。惟依證人吳永春前開所述,其原不認識
被告劉嘉政,初次尋訪尚須依辦公室名始能尋得被告劉嘉政
,其如此大費周章尋訪被告劉嘉政,顯係基於特定目的,然
被告劉嘉政從事微電腦主機板之事,係其敲門進入辦公室時
偶然見聞,可見其原尋被告劉嘉政絕非係為商討所稱合作微
電腦主機板相關事宜,證人吳永春竟稱當日主要商談合作微
電腦主機板等事宜,嗣後始略提央其幫忙埔里工程案云云,
顯違事理,要無可採。
3.再被告吳永春嗣改稱交付被告劉嘉政之20萬元係顧問費云云
。然若該等款項確係被告吳永春所稱之顧問費,何以被告吳
永春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均未提及此節,反稱係因
長興公司得標埔里工程案而交付該等款項。況被告吳永春若
係因聘請被告劉嘉政為顧問而交付該等款項,於交付款項時
必與被告劉嘉政確認雙方權益,然被告劉嘉政竟稱其僅曾與
被告吳永春見面,並未收受被告吳永春交付之款項等語(見
偵字22541 號卷第34頁、第42頁),與被告吳永春所述歧異
。嗣被告吳永春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復改稱:伊不知到底款
項有無交至被告劉嘉政手上等語(見本院上訴5413號卷三第
74頁),惟若係聘請顧問此等極其正常之舉,雙方豈會以被
告吳永春所述雙方各自駕車停在逢甲大學附近路邊,被告吳
永春下車將以信封袋裝盛之20萬元由車窗交予被告劉嘉政,
被告吳永春尚且不知被告劉嘉政是否確有取得款項此等異常
舉措交付顧問費,可見被告吳永春嗣後所言,顯為配合被告
劉嘉政說詞,由此足見其等或稱非基於行賄而交互付款項,
或稱未曾收受賄款,均係諉責之詞,自非可信。
4.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辯稱其等所取得之評審委員名單並非正
確名單云云。然被告黃朝福、吳永春確有尋訪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評審委員並向其等說項一情,
業據被告黃朝福
、吳永春供承如前,且有前開證人即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
工程評審委員證述明確,顯見其等確實得以據所得評審委員
名單尋得前開工程之評審委員加以請託無訛,其等空言所得
評審委員並非正確云云,自無可採。
五、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共同就附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
工程行賄被告黃慶連,及被告黃慶連就前開工程收賄部分:
㈠證人吳永春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被告黃慶連係糖科工程案
、和順工程案、保定工程案之評審委員,於糖科工程案決標
前,被告黃朝福交付評審委員名單予伊,其上有評審委員辛
其亮、張宏展、楊金石、李秉乾、黃朝卿、賴治平、陳振興
、馬紹競等8 人,因伊與被告黃慶連交情很好,所以只去找
被告黃慶連,告知伊退休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股東好友中
鼎公司有投標,請其評選時多關照,其稱會留意,後來中鼎
公司得標,伊因另件工程案去找被告黃慶連幫忙,才在被告
黃慶連至立德管理學院接伊下班時,在其車上交付其20萬元
,前開20萬元係伊於92年12月29日自伊建華銀行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提領9 萬元中8 萬,及隔日自前開帳戶提領12萬
元之款項,另於94年5 月間,被告黃朝福因虎科工程案交付
150 萬元予伊,伊欲轉交予評審委員魏忠必、江雨龍、蕭瑛
星、陳正炎,但其等不收,伊為感謝被告黃慶連於糖科工程
案、和順工程案、保定工程案之幫忙,約於94年7 月間,在
被告黃慶連至立德管理學院接伊下班時,在其車上交付其20
萬元,約過1 、2 星期後,伊又交付其10萬元,94年7 、8
月間,伊共計交付被告黃慶連30萬元,伊於
扣押物編號A13
-6文件上記載「吳10、黃30、魏30、蕭30、江30、陳20」係
被告黃朝福交付150 萬予伊,伊分配自己10萬元、被告黃慶
連30萬元、魏忠必、江雨龍、蕭瑛星各30萬元、陳正炎20萬
元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02 頁及背面),於檢察官偵
查時證稱:糖科工程案係伊第一次與被告黃朝福配合行賄評
審委員,被告黃朝福交付糖科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詢問伊
有無認識之人,伊只認識被告黃慶連,所以該次只行賄被告
黃慶連,伊向被告黃慶連稱伊主要股東係中鼎公司老闆好友
,希望能幫忙中鼎公司在糖科工程案得標,中鼎公司得標後
,伊交付20萬元予被告黃慶連,但其不收,後於92年12月,
伊因另個標案可能係六家工程案又去找被告黃慶連,被告黃
慶連才收該20萬元,另虎科工程案後,被告黃朝福交付150
萬元予伊行賄,評審委員魏忠必、江雨龍、蕭瑛星、陳正炎
均不收,被告黃慶連雖非虎科工程案之評審委員,但因被告
黃慶連幫忙先前其他案件,虎科工程案所餘款項較多,伊於
94年7 、8 月間先提領20萬元交予被告黃慶連,2 星期後再
提領10萬元交予被告黃慶連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19
頁)。復有手寫糖科工程案、和順工程案、保定工程案評審
委員名單(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08 頁、第110 頁、第111
頁)、被告吳永春名義建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明細(見偵字19943 號卷第31頁)在卷可參,觀諸前開被告
吳永春帳戶明細顯示92年12月提領3 萬元3 次共計9 萬元,
其旁標有「8 付黃顧問、1 付汽車維修+勞保」之文字,另
於同年月30日提領12萬元,其旁標有「付黃顧問」之文字,
核與證人吳永春前開所述相符,足佐所言信實,
堪認確有其
事。
㈡證人陳碧川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於90年1 月至92年12月31日間擔任中鼎公司電力專案部門
資深經理,吳永村係糖科工程案專案經理,90年間中鼎公司
希望由西門子公司所承包之國光電力公司發電廠工程案中分
包一些工程,被告黃朝福前來找伊,表示認識西門子公司人
員,可以協助中鼎公司爭取部分工程,後來中鼎公司取得部
分工程,但中鼎公司認為被告黃朝福並無協助,所以遲疑不
願支付被告黃朝福索取之工程款百分之二費用,91年間臺電
公司公告糖科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即提議可協助文件簡報編
排內容及技巧,若中鼎公司順利取得前開工程,再給付國光
案應付之1,200 萬元,伊有帶公司另位經理吳永村去找被告
黃朝福,之後被告黃朝福協助中鼎公司取得糖科工程案,中
鼎公司遂於92年8 、9 月及年底合計交付1,200 萬元予被告
黃朝福,若被告黃朝福未協助中鼎公司取得糖科工程案,便
須與被告黃朝福再談判才決定是否支付國光案之費用等語(
見偵字19943 號卷第391 至392 頁、第394 至395 頁、原審
卷三第166 至171 頁)。證人吳永村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
偵查時證稱:91年間伊為中鼎公司電力專案部門專案經理,
糖科工程案投標前,陳碧川曾帶伊去找被告黃朝福,瞭解如
何比較容易得標,被告黃朝福教其等如何寫服務建議書,中
鼎公司有承包糖科工程案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338 至
342 頁、第345 至349 頁)。由證人陳碧川、吳永村前開所
言,可知被告黃朝福確有協助中鼎公司得標糖科工程案,此
節可佐證人吳永春證稱被告黃朝福托其向糖科工程案評審委
員說項使中鼎公司得標一節並非子虛。
㈢再依證人陳碧川前開證詞可知,被告黃朝福協助中鼎公司得
標糖科工程案後,中鼎公司即給付被告黃朝福所要求其前協
助中鼎公司取得部分西門子國光電力公司發電廠工程案費用
1,200 萬元,若非如此,被告黃朝福欲取得前開款項尚須與
中鼎公司談判,可見縱中鼎公司未與被告黃朝福協議取得糖
科工程案之報酬,然被告黃朝福仍應此舉可順利獲得1,200
萬元,其自有動機為此行為,被告黃朝福因而交付50萬元予
被告吳永春酬謝此案評審委員被告黃慶連,尚屬合情之舉,
故縱無事證證明被告黃朝福與中鼎公司就糖科工程案有何酬
庸協議,亦不足為被告黃朝福有利之認定。再中鼎公司取得
糖科工程案係因被告黃朝福之邀而為,中鼎公司並未主動要
求,可見其並無刻意強得糖科工程案之動機,應無行求賄賂
該案評審委員之必要,於無事證證明中鼎公司及陳碧川與及
極力意欲促使中鼎公司取得糖科工程案之被告黃朝福有行求
評審委員之犯意聯絡,尚無法認定中鼎公司與陳碧川為共犯
併予敘明。
㈣被告黃慶連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均否認被告吳永春
所稱曾於92年12月交付其20萬元、94年7 、8 月交付其30萬
元等情事(見偵字22541 號卷第46頁背面、第52至53頁)。
依被告黃慶連前開所述,其既否認有何收受被告吳永春款項
之事,果被告吳永春係因聘請被告黃慶連擔任顧問而交付該
等款項,被告黃慶連豈會不知,由此可見被告吳永春嗣後所
辯其因聘僱被告黃慶連為顧問而交付款項云云,顯然不實。
㈤由前可知,被告黃朝福於糖科工程案、六家工程案、和順工
程案、保定工程案開標前取得評審委員名單並交予被告吳永
春囑其向該案評審委員關說協助中鼎公司、華城公司得標,
而被告吳永春即向擔任該案評審委員之被告黃慶連關說表達
中鼎公司、華城公司意欲得標之意,被告黃慶連確於糖科工
程案中評選中鼎公司為第一順位;和順工程案、保定工程案
中評選華城公司為第一順位。於被告黃朝福分別交付50萬元
、150 萬款項以酬協助得標,被告吳永春亦為酬謝被告黃慶
連協助得標而先後交付20萬元、30萬元,被告黃慶連亦予收
受,是就附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工程,被告黃朝福
、吳永春確有交付賄款,被告黃培華確有收受賄款等情,自
可認定。
六、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共同就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行賄被告
黃培華,及被告黃培華就前開工程收賄部分:
㈠證人吳永春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被告黃朝福
於林南工程案決標前,交付評審委員名單予伊,要伊向名單
上記載之評審委員有被告黃培華、張宏展、許溢适、林昌佑
請託其等支持中興電工,伊聯絡不上張宏展,另由許溢适態
度上察覺不方便關說,所以伊未向前開2 人請託,伊亦向林
昌佑請託,但林昌佑未正面回應,另伊與被告黃培華在哈洋
大學見面,伊向被告黃培華稱伊開立一家公司,公司股東希
望伊拜託被告黃培華在林南工程案評選時支持中興電工,嗣
中興電工得標林南工程案後,被告黃朝福於92年9 月9 日交
付80萬元予伊,由伊自行分配,因伊未向張宏展、許溢适請
託,所以伊將80萬元分為伊本人30萬元、林昌佑30萬元、被
告黃培華20萬元。伊於同日先將前開款項存入伊建華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同年月22日、23日分別提領
3 萬元、17萬元借予楊譓騎,楊譓騎於同年月30日還款予伊
,伊即於同日,在南港交流道交付20萬元予被告黃培華,並
告知因伊央被告黃培華幫忙中興電工得標林南工程案,所以
伊公司股東表示謝意,另伊欲交付30萬元予林昌佑,但林昌
佑拒絕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01 至102 頁、第118 頁
)。且被告黃培華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林南
工程案決標後,中興電工央請被告吳永春拜訪伊,被告吳永
春向伊稱其友人於林南工程案中與電工合作,為答謝伊在該
案將中興電工評選為第一順位,因而交付20萬元予伊,起初
伊不斷回絕,但被告吳永春稱答謝係慣例,希望伊不要回絕
,伊便收下該筆款項等語(見偵字22541 號卷第2 頁、第16
至17頁)。觀諸2 人前開所述,對於被告吳永春於中興電工
得標林南工程案後,交付20萬元以酬謝被告黃培華參與該案
評選,中興電工因而得標,被告黃培華亦收取20萬元一節所
述相符,且有前開吳永春名義建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明細(見偵字19943 號卷第31頁)在卷可佐,堪認確
有其事。
㈡依證人吳永春前開所述,其於林南工程案投標前,即已取得
該案評審委員名單,且其詳述拜訪所知評審委員過程情形,
或有無法聯絡而未拜訪,或有已拜訪卻未請託,亦有經其請
託但未獲明確應允,且有卷附手寫載有「林南(林口)、(
中興電工)、張宏展、台科大電機系、黃培華、海洋大學電
機系(台大電機博士)、許溢适、正道電機技師事務所、林
昌佑、交大土木系」等文字之字條可佐(見偵字19943 號卷
第至106 頁),觀諸前開字條,其上所載人名確為林南工程
案之評審委員,可證證人吳永春所稱取得林南工程案評審委
員名單而應被告黃朝福之請向該案評審委員關說支持中興電
工等情並非子虛。
㈢由前可知,被告黃朝福於林南工程案開標前取得評審委員名
單並交予被告吳永春囑其向該案評審委員關說協助中興電工
得標,而被告吳永春即向擔任該案評審委員之被告黃培華關
說表達中興電工意欲得標之意,被告黃培華確於林南工程案
中評選中興電工為第一順位,且被告黃朝福於中興電工得標
後亦交付80萬元款項以酬協助得標之舉,被告吳永春取得部
分款項,被告黃培華亦取得被告吳永春所給付表達酬謝協助
中興電工得標林南工程案之20萬元賄款,是就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被告黃朝福、吳永春確有交付賄款,被告黃培華
確有收受賄款等情,自可認定。
㈣至證人吳永春於調查局訊問雖曾證稱:被告黃培華於林南工
程案中支持中興電工得標,伊遂於92年12月29日提領8 萬元
,同年月30日提領12萬元,共計20萬元交予被告黃培華等語
(見偵字19943 號卷第29頁背面)。然證人吳永春嗣於其後
調查局訊問時已更正前開92年12月29日、30日所領款項係交
予被告黃慶連,已如前述,此部分應係誤植,而其就交予被
告黃培華之款項證述如前,且有帳戶明細可參,論述如前,
其此部分之誤植,尚無礙事實之認定。
㈤下列事證及辯解不足採信,尚無法為被告黃培華有利之認定
:
1.證人江義福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證稱:伊於85年進入
中興電工擔任總經理,於87年12月任董事長,並自91年間兼
任總經理,被告黃朝福曾於林南工程案投標前找伊,表示其
可以幫忙該案,依伊以往經驗,此類標案很多人都會表示可
以幫忙,但均未成功,所以伊未將被告黃朝福所言當一回事
,只口頭上稱好,伊實際不知被告黃朝福如何幫忙,中興電
工於92年8 月得標林南工程案,於得標後一週內,被告黃朝
福向伊表示協助中興電工取得該案,要依慣例拿取佣金五、
六百萬,伊當場拒絕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352 頁背面
、第353 頁背面、第366 至367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林南工程案前,被告黃朝福與伊寒暄過程中表示可以幫忙,
伊認為不可能,在林南工程案決標後,被告黃朝福稱其有幫
忙伊拿到工程案,伊不予採信,亦未交付款項予被告黃朝福
,伊在調查局訊問時陳稱被告黃朝福要求五、六百萬係伊自
己看法,被告黃朝福只是要伊謝謝他,並未提及金錢及金額
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22 至224 頁;第226 頁)。然被告吳
永春確有依被告黃朝福交付之林南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前去
向該案評審委員被告黃培華及林昌佑請託評選中興電工得標
,且於中興電工得標後,被告黃朝福交付80萬元予被告吳永
春,被告吳永春尚且取出20萬元交予被告黃培華等情,認定
如上,苟被告黃朝福未受江義福之託,何須如此大費周章協
助中興電工得標,況果被告黃朝福未受江義福委託進行前開
得標事宜,豈會無端直接向當事人江義福邀功,由前各節,
可見證人江義福前開證言悖於事理,自無可採。
2.被告黃培華雖辯稱:被告吳永春於林南工程案評選前並未找
伊,係於和順工程案評選前,向伊稱希望伊將華城公司評選
為第一順位云云。然被告黃培華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
時均自承:被告吳永春與伊相約見面,伊將車停在路邊,被
告吳永春亦將車停路邊,然後撥打電話要伊至其車上,被告
吳永春稱謝謝伊於林南工程案將中興電工評選為第一順位,
其欲答謝,伊當場回絕很多次,被告吳永春告知其認識伊很
多學術界朋友,要伊不要拒絕,伊因小孩再伊車上,心裡很
急只好收下,伊當時未打開被告吳永春交付之物,但伊認知
係現金,伊返家打開才知係現金20萬元等語(見偵字22541
號卷第3 頁、第17頁)。依被告黃培華前開所述,其與被告
吳永春接觸後,被告吳永春已明確告知欲表答謝其於林南工
程案中評選中興電工為第一順位之舉,此節與證人吳永春前
開所述其因中興電工得標林南工程案而交付20萬元予被告黃
培華一節相符,可見被告吳永春交付該等款項係為林南工程
案所為,設若被告吳永春未於事前請託被告黃培華評選中興
電工助其得標之事,被告吳永春豈會無端交付20萬元予被告
黃培華,又若被告黃培華未受請託,面對被告吳永春無端交
付款項異常之舉,大可
拒卻不理逕行離開,而被告吳永春不
論係無端抑或因酬謝林南工程案而交付款項,均非正常往來
舉措,縱遭被告黃培華拒絕,其豈會眾告周知大肆宣揚,可
見被告黃培華前開所稱礙於被告吳永春告以認識友人、子女
在另車上因而收下款項云云,顯悖事理。再者,被告黃培華
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伊不敢動用被告吳永春
交付之前開款項,便將錢連同信封放在家裡,直至95年5 月
下旬整理置物櫃時才發現,因伊欲前往新加坡,且家中曾遭
竊,所以分別將5 萬、6 萬存入郵局、基隆一信帳戶,另2
萬600 元結匯,餘款留在身上等語(見偵字22541 號卷第3
頁背面、第17頁背面)。觀諸被告黃培華前開所述,其自承
認被告吳永春所交付之款項不正,所以未予動用,此節與被
告黃培華、吳永春嗣後所稱前開款項係被告吳永春聘請被告
黃培華為顧問之費用一節顯有不合,若如其等嗣後所稱前開
款項為顧問費用,既屬正當勞務報酬,被告黃培華當可正常
使用,豈會有前開顧忌,由此可見其等所辯被告吳永春係因
聘請被告黃培華擔任顧問而給付前開款項云云,顯為事後
卸
責之詞,要無可採。
七、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以其收受之財
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違背其職務是否有
對價關係為必要
。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
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後
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亦即
行賄者本於「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行賄意思,以賄賂買
通公務員,冀求行賄對象即公務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有
職務上之行為存在,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違背職務行為」
而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違背職務行為,進而收受賄賂,其
收受財物與公務員允為特定行為間,應可認具有對價關係。
查:
㈠張宏吉、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未含附表二編號6 、9 部分
)為取得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評審委員名單以利其等
協助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公司得標,遂由張宏吉向具公務
員身份之被告許文宏傳達由被告許文宏提供評審委員名單以
利其等遂行特定公司得標之舉,並允諾待得標後將給付金錢
,嗣長興公司得標埔里工程案、華城公司得標虎科工程案後
,張宏吉等人確亦交付款項予被告許文宏,就張宏吉、被告
黃朝福、吳永春而言,其等期約、交付賄賂係為使被告許文
宏交付評審委員名單,而被告許文宏對其收受前開款項係因
提供評審委員名單一節亦知之甚詳,其等間期約、交付、收
受賄賂確有對價關係。
㈡張宏吉、被告黃朝福、吳永春為使華成公司得標附表二編號
7 埔里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吳永春為使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公司得標,遂向被告劉嘉政(附表二編號7 部分)、被
告黃慶連附表二編號(1 、2 、4 、5 )被告黃培華(附表
二編號3 ),表達其等於附表二編號1 至5 、7 所示工程評
選時,給予所指定公司較優評比以使該等公司得標,嗣得標
後則給予金錢,業已向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黃慶連、黃培華
、劉嘉政傳達允諾給付金錢以要求其等為特定行為之意,嗣
附表二編號1 至5 、7 所示公司得標後,張宏吉、被告黃朝
福、吳永春確亦交付款項予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
就張宏吉、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而言,其等交付賄賂係為使
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為有利之評比以使特公司得標
,而被告許文宏、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對其等收受款項
係因其等依張宏吉、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所求而為一節亦知
之甚詳,其等間交付、收受賄賂應認有對價關係。
㈢又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明知他人交付賄賂係為要求
其為前開評選時對特定公司給予較優評比以利得標此等違背
職務之行為而仍收受,即已成立犯罪。至其他評審委員未受
行求、期約,本其專業判斷而為與被告黃慶連、黃培華相同
之評比,甚至所為評比順位更較被告劉嘉政評比為優,或因
客觀條件使然,亦即縱使本身條件足以得標之公司,或為確
保優勢,或為防萬一,仍有行求、期約甚至交付賄賂以遂所
願之必要,而其等一旦為前開賄賂行為,公務員亦接受,即
應構成犯罪,否則若以事後成敗論,豈非所有客觀條件較優
之公司於投標過程中均無成立此等賄賂犯罪之可能,故縱中
興電工、中興電工、華城公司、長興公司於前開工程中仍有
其他評選委員認其勝出,然此節與判斷被告黃慶連、黃培華
、劉嘉政是否構成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無涉
,自無卸被告許文宏、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前開罪責之
認定,併予敘明。
八、被告林傳賢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工程行求陳啟仁部分:
㈠被告林傳賢受其任職高嶺公司之上游廠商正堯公司之請,拜
訪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陳啟仁一情,業據被告林傳賢於原審
審理時供稱:伊係高嶺公司顧問,正堯公司係高嶺公司上游
廠商,伊自正堯公司楊名裕處取得後壁工程案評審委員名單
,正堯公司希望伊去瞭解陳啟仁、吳奕德是否支持國登公司
等語不諱(見原審卷二第126 頁及背面)。
㈡被告林傳賢確有後壁工程案行求陳啟仁一情,業據證人陳啟
仁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擔任後壁工程案評
審委員時,印象中於95年1 月初評選前,被告林傳賢替國登
公司向伊說項,表示可以付伊四、五十萬元報酬,但伊未應
允亦無收取金錢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161 頁背面至162
頁、第166 至167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曾擔任後壁
工程案評審委員,後壁工程案第一次招標前,被告林傳賢確
實針對後壁工程案找過伊,請伊支持國登公司,伊於調查局
確實曾陳述「印象中95年1 月初評選前,還有一個曾經擔任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評鑑科學系教師林傳賢(國登營造)說項
,表示可以支付40到50萬元之報酬」等語,前開陳述屬實,
被告林傳賢請託之確實時間、談論內容及金額,均以調查局
所述為準,伊於調查局陳述時記憶比較清楚等語(見原審卷
四第68頁)。觀諸證人陳啟仁前開所述,其稱被告林傳賢代
表國登公司前來拜訪一節,為被告林傳賢所自承,自屬非虛
,又證人陳啟仁證稱被告林傳賢確有提出支持國登公司得標
即給予金錢行求舉措,且明確敘述被告林傳賢允諾之金額為
四、五十萬,與其證述被告吳永春向其行求金額為二、三十
萬一節(見他字6431號卷第161 至162 頁、第166 至167 頁
),顯然有所區別,可見證人陳啟仁前開所述被告林傳賢向
其行求一節應屬信實有據。
㈢下列各節不足為被告林傳賢有利之認定:
1.證人陳啟仁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於後壁工程案第一次招標
決標前,被告林傳賢拜會過伊,但僅禮貌性拜會,印象中沒
有提到請伊支持某特定廠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8頁),然
證人陳啟仁於同次庭期旋即證稱伊於調查局陳述被告林傳賢
為國登公司向伊說項一節屬實,當時記憶較為清楚,應以當
時陳述為據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8頁)。由證人陳啟仁業已
更正陳述內容,可見其所述被告林傳賢僅禮貌性拜會一節並
非確實,應以其更正後所述為據。證人陳啟仁所稱被告林傳
賢僅禮貌性拜訪一節,尚無法為被告林傳賢有利之認定。
2.證人吳惠萍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94、95年間伊為研究生且
在陳啟仁教授研究室兼任助理,伊並未聽過任何人表示陳啟
仁參與評選工程案欲支付四、五十萬元之事等語(見本院卷
四第60頁背面至61頁)。然證人吳惠萍亦證稱:伊可以聽到
會客室內講話,但伊有自己的事要忙,除非陳啟仁要求伊特
別記錄,伊才會在旁邊聽,不然伊會帶耳機等語(見本院卷
四第60頁背面),可見證人吳惠萍無法確實掌握陳啟仁與人
交談情形。況證人吳惠萍於本院審理時更證稱:伊對被告林
傳賢無印象,亦即時間過久,伊已淡忘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61頁、第63頁),可見證人吳惠萍對被告林傳賢是否與陳啟
仁接觸、情形如何,均不復記憶。且雖證人陳啟仁證稱被告
林傳賢至伊研究室疏通後壁工程案時吳惠萍在場等語(見他
字6431號卷第162 頁背面),然證人吳惠萍縱在場未必仔細
聽聞陳啟仁與人接洽過程,且證人吳惠萍亦稱業已忘卻94、
95年間情形,則其所稱未曾聽聞有人表示因陳啟仁參與評選
工程案欲支付四、五十萬元一節不足彈劾證人陳啟仁所述情
節且無法為被告林傳賢有利之證明。
3.被告林傳賢雖稱其係應國登公司之央前去探詢陳啟仁是否支
持國登公司云云。然國登公司單純查知陳啟仁是否支持一
節,苟無進一步請託支持之舉,於國登公司並無實益,國
登公司實無必要如此大費周章輾轉央請非其公司員工之被
告林傳賢僅僅代為探詢陳啟仁意向,可見被告林傳賢前開
辯解要屬避重就輕之詞,要無可採。
九、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
黃培華、劉嘉政、黃慶連、林傳賢前開犯行
洵堪認定,其等
所辯顯不足採,應予
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
新舊法比較:
㈠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1.被告許文宏、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行為後,貪污治罪條
例第2 條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 月0 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
處斷;其受公務機關
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後貪污
治罪條例第2 條則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
例處斷。」其立法理由係配合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
公務員定義所為之修正,而被告許文宏、黃培華、劉嘉政、
黃慶連依刑法第10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為公務員,論述如
前,非屬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2.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於100 年
6 月29日修正,並自同年0 月0 日生效,該次修正係增訂第
2 項之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至第1 項之違背職務之行賄罪之
構成要件、
法定刑度及
罰金額度均未修正,另修正前第2 至
5 項,因配合修正後增定第2 項之規定,而遞延並調整所引
項次及文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
3.故上開修正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刑法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
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
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
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
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
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
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
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
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
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又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
正,若僅為條文修正、實務見解明文化之修正,非法律變更
,無有利、不利情形,應適用裁判時法(參照最高法院95年
11月7 日95年度第21次刑庭會議決議)。經查,被告許文宏
、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林傳賢行為
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而於00年0 月0 日生效
實施,茲比較如下:
1.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原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
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則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
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
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被告許
文宏於本案發生時任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綜理輸變
電工程處一切業務,並負責計畫核定、管考,器材設備規範
、採購、驗收之核定,就輸變電工程處相關辦理之工程案件
,對於處內各採購部門、政風、會計、技術部門辦理招標、
決標自有審核、督導之責,且就附表二編號6 至12工程案件
為任何作業程序時,輸變電工程處處長須核章,屬依法令從
事於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被告黃慶連、黃培華
、劉嘉政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於附表二所示工
程案之評選、審標部分經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從事屬於公共
事務之評選、審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故依修正前、後
之規定,被告許文宏、黃培華、劉嘉政、黃慶連均為公務員
,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2.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
正犯」,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
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
含陰謀、預備、
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
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
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
上開修正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應有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比較新
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黃朝福、吳永
春。
3.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原規定:「罰金:1 元以上」,修
正後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業將科處罰金之最低額提高至新臺幣1,000 以上,修正
前之規定顯對於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黃
培華、劉嘉政、林傳賢較為有利。
4.被告許文宏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
,修正前被告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漏
國防以外秘密之
犯行,因有牽連犯之關係而僅論以較重之罪,然於新法修正
施行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
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許文宏。
5.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
法律有變更。修正前被告許文宏所犯前開數次違背職務期約
、收受賄賂犯行;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所犯前開數次違背職
務行求、交付賄賂犯行;被告黃慶連所犯前開數次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犯行,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於修正前論以連續
犯一罪,僅得
加重其刑,而於修正後,因已刪除連續犯之規
定,則須分論併罰,形式觀之,修正後
數罪併罰之刑度顯較
修正前以一罪論之刑度為重,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
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
6.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修正前刑法關於罰金刑
之最低金額、共同正犯之規定,對於被告許文宏、黃朝福、
吳永春、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林傳賢並無不利,且依
修正前、後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被告許文宏、黃培
華、劉嘉政、黃慶連均屬公務員,再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對
被告許文宏較為有利,對被告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黃
培華、劉嘉政、林傳賢則無影響,又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對
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較為有利,於被告黃
培華、劉嘉政、林傳賢則無影響,故就被告許文宏、黃朝福
、吳永春、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林傳賢均應適用其等
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至刑法第37條第2 項有關褫奪公權
之規定,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95年7 月1 日施行,
修正前規定:「
宣告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
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 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修正後規定「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
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 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客觀而言,修正後之規定固較有利,但本案被告許文宏、黃
培華、劉嘉政、黃慶連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若成罪,其宣告刑為
7 年以上;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之
法定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若成罪,其宣告刑為1 年
以上,故前開修正對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
、黃培華、劉嘉政、林傳賢而言並無差別。且按「犯本條例
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
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此為強制規定,為刑法第37條第
2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規定諭知褫奪公權,則本
案褫奪公權宣告之基礎既非刑法第37條第2 項,而僅適用其
期間之規定,且褫奪公權
從刑之規定應附隨於
主刑,是此部
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二、附表二所示工程,係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 項第2 款不訂
底價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並依據同法第94條成立評選
委員會以評選決定最有利標,其目的本在求多數廠商透過
彼
此競爭,並藉由公平、公正之審查評選程序,由符合資格廠
商中最優者取得締約機會,如任憑主辦單位洩漏評選委員名
單,投標廠商行賄評選委員,評選委員因受行求、期約或收
受賄賂而有所偏頗,則公共工程以公平、公開招標競爭比價
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合理價格之目的即蕩然無存。故評選委員
本於其專業知識、能力而為客觀公正之評分,即屬其職務應
為之行為。又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賄罪,
以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為要件,且行求賄賂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
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
,指公務員職務上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為之不當等
情形而言。查被告許文宏身為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
對於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工程之招標、決標有審核、督導
之責,自應恪守督導把關之責,使前開工程招標客觀公正,
選取較優公司施作工程,而被告黃慶連為附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工程評審委員;被告黃培華為附表二編號3 所
示工程評審委員;被告劉嘉政為附表二編號7 所示工程評審
委員,依法對前開工程案為評選、審標,應秉中立客觀立場
審核投標公司,然被告許文宏因與張宏吉期約賄賂而洩漏應
保密之評審委員名單,使張宏吉、被告黃朝福、吳永春等人
得以向評審委員行求、請託,被告許文宏復進而收受賄賂,
而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身為評審委員,竟因被告吳
永春期約賄賂而使特定公司得標,並進而收受賄賂,其等顯
已違背職務,而與被告許文宏、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期
約、交付賄賂之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向評審委員陳啟仁行
求賄賂之被告林傳賢,對其等此舉違背職務當知之甚詳。是
核被告許文宏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
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
國防以外秘密罪。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所為,均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收受賄賂罪。被告黃
朝福、吳永春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
4 項之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罪。被告林傳賢所為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 項之違背職務行求
賄賂罪。被告許文宏先後多次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洩
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多次違背職務
期約、交付賄賂之犯行;被告黃慶連先後多次違背職務期約
、收受賄賂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
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被告許文宏數次違背職務期約、收受
賄賂犯行各論以連續期約賄賂罪、連續收受賄賂罪,而連續
期約賄賂犯行復為之後進而連續收受賄賂犯行吸收,論以連
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連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被告黃
朝福、吳永春數次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犯行各論
以連續行求賄賂、期約賄賂、連續交付賄賂罪,而連續行求
期約賄賂犯行復為之後進而連續交付賄賂犯行吸收,論以連
續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被告黃慶連數次違背職務期約
、收受賄賂犯行各論以連續期約賄賂罪、連續收受賄賂罪,
而連續期約賄賂犯行復為之後進而連續收受賄賂犯行吸收,
論以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許文宏、黃慶連部分並
就法定本刑
無期徒刑以外部分加重其刑;被告黃朝福、吳永
春部分亦加重其刑。又被告許文宏所為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及連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許文宏另涉之洩漏
國防以外機密罪名,惟此與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業如上述,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應併予審究
,且因此既僅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增加罪名,自
無庸為
變更起
訴法條之諭知。再公訴意旨雖未起訴被告許文宏、張宏吉參
與附表二編號8 所示虎科工程案部分,惟被告許文宏此部分
犯行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就附表
二編號1至5所示工程;被告黃朝福與張宏吉、陳傳恆就附表
二編號6 所示工程;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與張宏吉、陳傳恆
就附表二編號7 、10、11所示工程;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與
張宏吉、廖珮琦就附表二編號8 所示工程;被告黃朝福與張
宏吉就附表二編號9 所示工程;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與張宏
吉、郭林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工程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再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規定,由
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
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
不在此限。亦即案件雖由被告上訴,但因原判決適用法條不
當而撤銷者,即非不可諭知較重之罪。本院認定被告黃朝福
、吳永春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範圍,除原審所認附表二編
號6 至12所示工程外,另有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工程,因其
等前開犯行為連續犯,均在本院審理內,而被告黃朝福、吳
永春期約、交付賄賂之對象非僅原審所認被告許文宏一人,
尚包含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是原審所認被告連續
犯行所涵攝範圍即有違誤,此部分認定事實
錯誤致影響法條
之適用錯誤,是本院就被告黃朝福、吳永春之量刑,自不受
上開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拘束,併予敘明。
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 年未
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
依職
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
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1.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2.案件在法律及
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3.其他與迅
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又該第7 條第1 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
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
遭
通緝、因病而
停止審判、
另案長期在國外
羈押或服刑、
意
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
聲請迴避等,屬
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因此項延滯所生之不
利益,不應由國家承受,妥速審判法立法理由、法院適用刑
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7 點均有明定。查本案係於96
年1 月12日繫屬於第一審法院,有
原審法院收文戳記存卷
可
稽,故自第一審繫屬日起迄本院審理終結,案件繫屬已滿8
年,且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黃培華、劉
嘉政、林傳賢於本院審理期日聲請依刑事妥適審判法第7 條
規定
酌減其刑,本院審酌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由於法律適
用及事實認定等情致遭發回審理,非
可歸責於被告,及本案
案情複雜、證據繁多、被告罪名之輕重、所承受經濟上、心
理上之負擔等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
,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是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減
輕其刑。且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部分,併
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另於下列工程對下列評審委員行求賄賂
,而認被告黃朝福、吳永春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
之行賄罪嫌:
1.林南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受中興電工委託協助處理
參標工程案相關事宜,由被告吳永春行求關說評審委員許溢
适於評選時,支持中興電工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
提供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作為酬謝。
2.五權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與張宏吉、陳傳恆共同為
使長興公司得標,由陳傳恆委由不知情之劉書勝陪同,向評
審委員蕭弘清請求於評選時予以支持,復指示劉書勝拜訪評
選委員吳瑞南,希望其等能於評選時支持長興公司;張宏吉
致電評選委員陳堯,行求關說於評選時,支持長興公司獲選
為最有利標廠商,復透過余文釗向邱彬山表示「上級有交待
,這次的統包工程案,要支持長興公司」。
3.埔里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與張宏吉、陳傳恆共同為
使長興公司得標,被告黃朝福交由被告吳永春於決標前致電
伍勝民行求關說,惟因伍勝民表示將不參加評選而未再聯繫
;張宏吉致電請許文宏關說評選委員王進旺支持長興公司。
4.萬榮林道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與張宏吉、廖珮琦共
同為使華城公司得標,由張宏吉向評選委員林國源行求關說
支持宜鋒公司,復與王泰典、高金盛共同前往臺北科技大學
,由張宏吉向評選委員陳水龍行求關說,另約定由被告黃朝
福向評選委員江崇榮行求關說,其等均要求擔任評選委員林
國源、陳水龍、江崇榮於評選時,支持宜鋒公司獲選為最有
利標廠商,事後將提供金錢酬謝。
5.潭工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與張宏吉、陳傳恆共同為
使長興公司得標,委由被告吳永春向評選委員賴加勳、陳博
亮、蕭新祿、林清一及溫志宏行求違背職務之賄賂,其中除
賴加勳外,被告吳永春於決標前,2 次向陳博亮行求賄賂,
並致贈「合川桃片」禮盒,繼向蕭新祿行求賄賂,復向林清
一、溫志宏行求賄賂,希望其等於評選時,支持長興公司獲
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提供金錢酬謝。
6.越港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與張宏吉、陳傳恆共同為
使長興公司得標,被告黃朝福委由被告吳永春向許宏德、陳
榮良、江篤信、沈永年及吳瑞南行求賄賂,被告吳永春遂於
決標前向江篤信、沈永年行求關說,希望其等於評選時,支
持長興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提供金錢酬謝。
7.後壁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與張宏吉、郭林、共同
為使長興公司得標,被告黃朝福委由被告吳永春向吳奕德、
李德河行求賄賂,另委由羅育韋向蔡再傳、田明華行求賄賂
,希望其等於評選時,支持遠揚營造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
事後將會提供20萬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作為酬謝,其中除田
明華外,其餘評選委員均口頭敷衍。又後壁工程案於94年12
月12日提高預算金額至11億418 萬元,並辦理第4 次招標,
被告黃朝福再委由被告吳永春向評選委員吳奕德、陳啟仁、
李德河行求賄賂,並委託羅育韋向蔡再傳行求賄賂。
㈡被告林傳賢為高嶺公司顧問,於後壁工程案(即附表二編號
12)第4 次投標時,透過管道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因此向評
選委員吳奕德行求賄賂,要求其為違背職務之評選,嗣95年
1 月24日決標時,遠揚營造並未得標,係由國登公司獲選為
最有利標廠商,取得決標金額高達11億398 萬3,860 元之後
壁工程案,而認被告林傳賢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
之行賄罪嫌。
二、
公訴人認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林傳賢涉犯前開罪嫌,無非
係以:
㈠相關工程決標公告、統包工程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
㈡證人陳堯、邱彬山、余文釗、魏永昌、吳世鴻證述張宏吉曾
要求其等評選長興公司為最優。證人蕭弘清、吳瑞南證述長
興公司為最優。證人陳水龍證稱高金盛與王泰典等人,要求
評選特定公司為最優。證人江崇榮證稱被告黃朝福表示希望
幫忙宜鋒公司承作萬榮林道工程案,但其未參加評選。證人
蕭新祿、陳博亮、江篤信、吳奕德證述曾分受被告黃朝福、
吳永春、林傳賢或張宏吉行求賄賂,要求評選特定廠商。證
人伍勝民證述其為埔里工程案評審委員,但其未參加評選。
㈢高金盛、王泰典證述曾與張宏吉前去拜訪萬榮林道工程案評
審委員陳水龍。劉書勝證述曾與陳傳恆拜訪五權工程案評審
委員蕭弘清,亦曾拜訪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吳瑞南。
三、被告黃朝福、固坦承央請被告吳永春拜訪評審委員,被告吳
永春亦坦承拜訪評選委員,被告林傳賢坦承拜訪評審委員吳
奕德等情,惟其等均堅詞否認有何行賄之犯行,被告黃朝福
辯稱:伊係請被告吳永春向評審委員說項,但未許以金錢報
酬等語。被告吳永春辯稱:伊僅係單純請託評審委員,並未
許以金錢報酬等語。被告林傳賢辯稱:拜訪評選委員吳奕德
時,僅表明倘國登公司之施工、設計等專業水平符合要求,
請求支持國登公司,但並未提及任何好處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黃朝福、吳永春部分:
1.依下列證人證述可知張宏吉、羅育韋或被告黃朝福、吳永春
僅係單純向其等請託支持,然並未許以財物或不正利益,尚
難認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有何行求賄賂之意:
⑴五權工程案:
①證人陳堯證稱:伊擔任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時,張宏吉打電
話予伊,稱任職之長興公司有投標五權工程案,張宏吉雖未
明講,但伊認為張宏吉係希望伊能支持長興公司等語(見偵
字19943 號卷第414 頁、第416 至417 頁)。
②證人邱彬山證稱:伊擔任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時,余文釗向
伊關說,要伊於五權工程案中評選長興公司為最優廠商等語
(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38 至439 頁),且有證人余文釗證
稱:張宏吉至辦公室找伊,要伊找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邱彬
山請託支持特定廠商,伊告知張宏吉伊只可以向評選委員說
一聲,但無法掌控評審委員欲支持何公司,伊開會時剛好碰
到邱彬山,便告知五權工程案有長官關說要支持特定廠商,
但仍請其以專業角度考量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547 頁
)可資佐證。
③證人劉書勝證稱:五權工程案前,伊曾與陳傳恆至臺灣科技
大學找評審委員蕭弘清,亦曾與吳瑞南碰面,告知長興公司
參與第六輸變電計畫工程投標,其等擔任評選委員時,見到
長興公司投標資料內容較好,可以考慮長興公司等語(見偵
字776 號卷第174 至175 頁、第181 至182 頁)。證人吳瑞
南證稱:伊擔任五權工程案評審委員時,劉書勝來找伊,請
伊有機會多幫忙長興公司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93 頁
)。證人蕭弘清證稱:五權工程決標前,長興公司顧問劉書
勝帶該公司總經理陳傳恆至學校找伊,其等要離開時,其中
一人突稱如該公司投標,希望伊多幫忙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529 至530 頁)。
⑵萬榮林道工程案:
①證人高金盛證述:被告黃朝福央伊安排其與陳水龍見面請教
投標臺電工程問題,伊便帶張顧問即張宏吉及一位工程師去
見陳水龍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59 頁背面至460 頁、
第464 頁)。證人王泰典證稱:萬榮林道工程案決標日前二
、三天,高金盛、張宏吉與伊去找陳水龍,請陳水龍指導服
務建議書之改進意見,陳水龍並未看,只講原則性內容,此
行高金盛陪同其等前去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68 頁背
面至469 頁、第472 至473 頁)。證人陳水龍證述:萬榮林
道工程案評選會議前幾天,王泰典帶一、二位友人至伊臺北
科技大學研究室拜訪伊,其中一人應係高金盛,其等係為萬
榮林道工程案請伊支持,伊委婉告知會按照程序公平評審參
標資料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225 頁背面至226 頁)。
②證人林國源證述:伊擔任萬榮林道工程評審委員時,張宏吉
約於評審前二、三天連打了2 次電話予伊,第2 次要伊至經
理休息室與其會面,張宏吉稱其在宜鋒公司當顧問,宜鋒公
司廖老闆很想做萬榮林道工程案,希望伊能幫忙等語(見他
字6431號卷第427 頁、第429 頁)。
③證人江崇榮證述:93年12月間,被告黃朝福突至辦公室拜訪
伊,後來提到其友人開設宜鋒公司,很想承作萬榮林道工程
,希望伊幫忙,伊隨便敷衍即請其離開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523 頁)。
⑶潭工工程案:證人蕭新祿證述:評選潭工工程案時,被告吳
永春曾找伊2 次,請伊於潭工工程案支持長興公司為最優廠
商,第二次其欲離開之際有稱若獲選會如何之類,但伊沒聽
清楚,伊僅敷衍表示儘量幫忙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432
至433 頁、原審卷四第142 頁)。
⑷越港工程案:
①證人江篤信證稱:伊擔任越港工程案評審委員時,被告吳永
春找過伊2 次,其與長興公司老闆很熟,要伊在評審時幫長
興公司忙,給長興公司第一順位,被告吳永春僅單純關說,
並未提及給予任何好處或利益為對價等語(見偵字19943 號
卷第401 頁、第403 至404 頁)。
②證人吳世鴻證稱:伊擔任越港工程案評審委員時,張宏吉於
評選前曾打電話予伊,請伊幫忙其任職之公司,張宏吉未明
講哪家公司,但伊知其退休後至長興公司工作,故可以感覺
其要伊關注長興公司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419 頁、第
423 頁)。
⑸後壁工程案:證人魏永昌證稱:張宏吉於後壁工程案開標前
幾日找伊,希望伊評選時對某家公司給予較好名次,但伊現
在已忘記其所提公司之名稱等語(見偵字19943 號卷第134
頁、第138 頁)。
2.再下列證人雖提及被告吳永春或羅育韋請託時提及欲酬謝或
給予好處等語,然其等所言並非明確,尚無法據以認定被告
黃朝福、吳永春有何行求賄賂之意:
⑴證人陳博亮證稱:伊擔任潭工工程案評審委員時,被告吳永
春至研究室找伊,要伊支持長興公司,其有稱類似之後會謝
謝伊等語,伊主觀認為係指給伊金錢報酬,但被告吳永春未
提多少金額等語(見偵字22541 號卷第56頁、第58頁、原審
卷四第147 至148 頁)。依證人陳博亮所言,被告吳永春僅
提及嗣後致謝等語,然並未提及致謝內容,是否確有給付金
錢或不正利益之意,尚有未明,尚難因證人陳博亮主觀揣測
,即認被告吳永春確有許以金錢報酬或不正利益。
⑵證人吳奕德證稱:94年7 月間,被告吳永春突至學校找伊,
希望伊能夠協助其所代表之遠揚公司得標,而稱其已溝通打
點好相關人員,事成之後,會給伊好處等語(見他字6431號
卷第204 至205 頁、第208 至210 頁、原審卷四第73至76頁
)。觀諸證人吳奕德所述,被告吳永春僅向其表示日後給予
好處,然被告吳永春並未所稱好處為何,自難逕以推斷確有
許以金錢或不正利益之報酬。
⑶證人蔡再傳調查局訊問時證稱:於後壁工程案決標前,根基
公司、遠揚公司分別派人前來,其中一個係稱要給伊公關費
,另外一個則係以木雕盒子紀念品裝放現金欲交付予伊,均
遭伊拒絕,伊不確定係哪家公司係稱要給公關費,哪家係欲
給付藏放現金之紀念品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222 頁、第
226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後壁工程案時,寶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育韋於決標前幾個禮拜,代表遠揚公司
至伊辦公室找伊,其僅表示關切,希望伊能夠支持,並稱若
遠揚公司能順利得標,會給伊好處,但並未提及要給金錢等
語(見原審卷四第80至83頁)。觀諸證人蔡再傳前開所述,
其於調查局訊問時雖證稱根基公司與遠揚公司請託時,其一
告知欲給付公關費,另一業已交付金錢,似均有行求之舉,
然其後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代表遠揚公司之羅育韋僅表示
會給好處,但未提及金錢,前後所述不一,其證言精確,自
非無疑,況證人蔡再傳證稱就後壁工程案,投標之國登公司
、遠揚公司、森榮公司、根基公司均有派人前來請託,而其
均予拒絕,則前開公司均有請託之舉,且證人蔡再傳既均拒
絕,應不致詳記請託情節,則其前開所稱許以後謝或意欲交
付金錢一節,是否確為所稱根基公司及遠揚公司二者,自非
無疑,故難以此認定遠揚公司或代表遠洋公司之羅育韋確有
行求賄賂之舉。至證人蔡再傳嗣後雖稱羅育韋告知日後會有
好處,然其亦證稱羅育韋並未提及金錢,故尚難僅以空泛許
以好處一語即推認羅育韋有為行求賄賂之意。
3.證人伍勝民證述:臺電公司人員曾告知伊為埔里工程案評審
委員,但伊自93年即選擇不去擔任評審委員,亦未參與埔里
工程案評選,伊不認識張宏吉、陳傳恆、被告黃朝福、吳永
春,亦無任何人向伊關說埔里工程案等語(見偵字19943 號
卷第234 至236 頁)。依證人伍勝民前開所述,並無人向其
請託埔里工程案,自無法以此認定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有何
公訴意旨此部分行求賄賂犯行。
4.證人田明華證述: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會議前一個月左右,
有不明男子打電話至辦公室找伊,表示要請伊吃飯,伊並不
認識該男子,便當場回絕,該男子有告知姓名但未表示代表
何公司,伊已忘記該男子姓名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213
頁、偵字19943 號卷第217 頁背面、原審卷四第84至88頁)
。觀諸證人田明華前開所述,其僅證稱有人邀約餐飲,其未
赴約,亦無何行求賄賂之事,其證言自無法以此認定被告黃
朝福、吳永春有何公訴意旨此部分行求賄賂犯行。
5.再雖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張宏吉證述,可知張宏吉證
稱其央被告許文宏為長興公司向王進旺請託一節,然被告許
文宏否認有何行求賄賂之舉,而公訴意旨亦未舉出事證證明
被告許文宏向王進旺請託之情節,自無法認定被告黃朝福、
吳永春此部分犯行。
6.被告吳永春供稱:伊拜訪潭工工程案評審委員溫志宏,但溫
志宏抱怨其說項,拒絕伊之贈禮,伊拜訪越港工程案評審委
員沈永年,沈永年僅稱考慮看看,伊未向沈永年提及酬謝之
事,伊得知伍勝民不會參加評選,故未尋伍勝民等語(見偵
字19943 號卷第247 至248 頁、原審卷二第120 頁、第123
頁),依被告吳永春所述,其否認對溫志宏、沈永年、伍勝
明行求情事,自無法為公訴意旨所指前開犯行之證明。
7.至公訴意旨雖稱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於1.林南工程案中行求
評審委員許溢适;2.潭工工程案中行求溫志宏;3.後壁工程
案中行求李德河云云。然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否認有何行求
賄賂之舉,公訴意旨復未舉出事證證明被告黃朝福、吳永春
行求許溢适、李德河之情節,自無法認定被告黃朝福、吳永
春此部分犯行。
㈡被告林傳賢部分:證人吳奕德於調查局訊問證稱:「(問:
國登「林先生」找你關說之詳情為何?)國登之關係企業高
林公司,曾規劃設計佛光山舍利工程,經伊審查後,由高雄
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以此理由至學校感謝伊並關說本案
,幾天後,其又至學校找伊,重申請伊協助本案外,更告知
事後會答謝伊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204 至205 頁),於
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擔任後壁工程案評審委員,因伊先前
參與審查通過佛光山舍利塔開發案,所以對高嶺公司林先生
有印象,林先生先感謝伊過去對佛光山案之協助,之後便提
到後壁工程案,請伊支持等語(見他字6431號卷第209 頁背
面至210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曾擔任後壁工程案評
審委員,伊確於調查局曾稱國登公司有派該公司林先生至學
校找伊,亦確有伊所稱之事,但伊不知國登公司是哪家,亦
不知林先生代表哪家公司,伊不確定人名,係調查局人員告
知伊姓名,高嶺公司林先生即係被告林傳賢,被告林傳賢來
找伊,稱因佛光山案件順利完成而感謝伊,但未提到後壁工
程案,亦未提及要伊支持特定廠商或要給予好處等語(見原
審卷四第76頁)。依證人吳奕德前開所述,其否認曾於調查
局陳述被告林傳賢有無為國登公司向其請託一節,而經原審
勘驗前開證人吳奕德於調查局訊問光碟,證人吳奕德於調查
局訊問時陳稱高林顧問公司「林先生」,因伊之前審查佛光
山案至學校感謝伊,沒有稱事後感謝伊,純粹感謝伊之前審
查之案子,之後沒幾天,「林先生」又來找伊請伊幫忙,重
申請伊協助本案審查外,更告知事成後會答謝伊,但「林先
生」並未告知伊代表何公司,伊不知「林先生」代表何公司
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
可按(見原審卷四第212 至215
頁)。由前開勘驗結果可知,證人吳奕德於調查局訊問時,
係陳稱林先生因其參與佛光山案前來表達感謝,至其雖提及
「重申請伊協助本案審查外,更告知事成後會答謝伊」一語
,然因證人吳奕德於此之前均係談論佛光山案,實無法由其
陳述確認所言「本案」係指後壁工程案,而參諸證人吳奕德
後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未提及被告林傳賢曾向其
提及支持國登公司有何報酬等情,故證人吳奕德之證述,尚
不足認定被告林傳賢曾向其請託於後壁工程案中評選國登公
司得標,自難認定被告林傳賢於此有何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或交付賄賂或其他利益行為。公訴意旨所提前開證據
,尚難認被告林傳賢對吳奕德行求賄賂。
五、綜上,本案之現存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黃朝福、吳永春、
林傳賢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行求賄賂犯行,已如前述,
是公訴意旨所據事證尚有不足,本應為被告黃朝福、吳永春
、林傳賢無罪之諭知,惟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林傳賢此部
分如構成犯罪,與其等前開經認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原審以被告許文宏附表二編號6 至12、被告黃朝福附表二編
號6 至12、吳永春附表二編號6 至8 、10至12所示工程之犯
行事證明確,以予論科,另就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就附表二
編號1 至5 所示工程之犯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被告黃
培華、劉嘉政、黃慶連、林傳賢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
惟查:1.附表二編號6 至12所示犯行,被告許文宏、黃朝福
、吳永春與張宏吉朋分賄款之方式係分予評審委員餘款後,
張宏吉與被告許文宏各得4 分之1 ,而被告黃朝福得4 分之
2 ,再由其分配予被告吳永春,如前所述,原審認係前開4
人均分餘款,尚與事證未合。且被告許文宏所得賄賂係其個
人獨得,惟原審於被告許文宏之主文諭知「所得如附表一編
號一所示財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容有違誤。2.公訴意旨
並未起訴被告吳永春參與附表二編號6 所示犯行,本院亦查
無事證證明被告吳永春參與此部分犯行,而原審於事實欄記
載被告吳永春、陳傳恆、張宏吉再依據名單分別於開標前向
評審委員關說委請支持長興公司,其中陳傳恆指示劉書勝會
同被告吳永春拜訪吳瑞南等語,惟依證人劉書勝、吳瑞南之
證述,並未提及被告吳永春有前開拜訪情事,尚難認被告吳
永春亦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原審前開所認,尚有未恰。3.原
審認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就附表二編號7 所示工程交付款項
予被告劉嘉政,與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並無對價關係,因
而認被告黃朝福就被告劉政嘉部分並不構成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交付賄賂犯行,而被告劉嘉政並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收受賄賂犯行,惟被告黃朝福、吳永春交付賄賂與被告劉
嘉政收受賄賂間確有對價關係,論述如前,原審所認,應有
違誤。4.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就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工程
均有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各有交付賄賂之犯行,被告黃培
華就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被告黃慶連就附表二編號1 、
2 、4 、5 所示工程均有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且其等交付賄賂與收受賄賂間均有對價關係,論述如前,原
審所認其等此部分收付款項並無對價關係而不構成犯罪,亦
有違誤。5.被告林傳賢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工程確有向陳啟
仁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行,如上所述,原
審所認自有違誤。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
上訴意旨仍
執陳詞否認犯行,雖無理由,另檢察官上訴意旨就原審認定
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就附表二編號1 至5 行賄無罪部分及被
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林傳賢無罪部分提起上訴,非
無理由,且原判決有上開可議,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陸、爰審酌被告許文宏身為臺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屬國家
高階公務人員,而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受有高等教
育,且在大學院校從事教職,在其等專業領域能力應受肯定
始經選任為附表二所示工程評審委員,其等均受國家託付權
力,或有監督、指導之權,或為選任優良公司以使附表二所
示工程達到最優結果,然其等竟貪圖利益,違背職務行為,
期約或收受賄賂,被告許文宏甚且利用職務取得應秘密之評
審委員名單並已予洩漏,而其期約、收受賄賂次數非寡,收
賄金額高達345 萬元,而被告黃慶連收賄次數非一,金額亦
有50萬元,均較被告黃培華、劉嘉政各均收賄1 次,金額各
為30萬元、20萬元之犯罪情節為重,另被告黃朝福、吳永春
、林傳賢不思以正途獲利,利用即附表二所示公司意欲投標
獲取工程之機會,行求、賄賂公務人員藉由不法方式獲取工
程而從中獲利,所為甚無可取,並衡其等素行尚可,
犯罪動
機、目的僅為求利,其等均有正當職業,生活狀況及收入自
屬無虞,實無被迫犯罪之狀況手段,及其等以不法手段獲取
工程,難以確保本案涉及民生用電設備之施工品質,犯罪所
生危害可謂不淺,且其等於犯罪後未面對幾非,難認有何悔
意,
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
規定,分別對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黃慶連、黃培
華、劉嘉政、林傳賢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又被告黃朝
福、吳永春、林傳賢,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第14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其褫奪公權部分亦
減其宣告之2 分之1 ,但不少於1 年。又被告許文宏收受如
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財物、被告黃慶連收受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財物、被告黃培華收受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財物、
被告劉嘉政收受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財物,屬其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所得之財物,且行賄人交
付賄賂,此種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違背公序
良俗,自不在法律保護範圍,而不能認屬被害人,復該賄款
並未
扣案,故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予
以追繳之,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
償之(貪污治罪條例雖於98年4 月22日修正,惟修正後貪污
治罪條例僅將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 項「前項財物
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規定移列
至同條第3 項,此僅條項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應
逕適用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之規定)。被告黃朝
福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財物(⑴部分收取600 萬元扣除交
予被告吳永春80萬元,餘520 萬元;⑵部分收取1,200 萬元
扣除交予張宏吉、被告許文宏各195 萬元及交予被告吳永春
150 萬元,餘660 萬元⑶部分收取1,200 萬元扣除交予被告
吳永春50萬元,餘1,150 萬元)、被告吳永春如附表一編號
3 所示之財物(⑴部分收取80萬元,扣除交予被告劉嘉政20
萬元,餘60萬元;⑵部分收取150 萬元;⑶部分收取50萬元
,扣除交予被告黃慶連20萬元,餘30萬元⑷部分收取150 萬
元,扣除交予被告黃慶連30萬元,餘120 萬元),均係
犯罪
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1條
第1 項、第4 項、第17條、第10條第1 、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132 條、第37條第2 項、第38條第
1 項第3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4條,刑事妥速審
判法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清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
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
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
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
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1.被告許文宏取得之財物:
⑴埔里工程案:150萬元。
⑵虎科工程案:195萬元。
2.被告黃朝福取得之財物:
⑴埔里工程案:520萬元。
⑵虎科工程案:660 萬元。
⑶糖科工程案:1,150 萬元。
3.被告吳永春共同取得之財物:
⑴埔里工程案:60萬元。
⑵虎科工程案:150 萬元。
⑶糖科工程案:30萬元。
⑷六家工程案、和順工程案、保定工程案:120 萬元。
4.被告黃慶連取得之財物:
⑴糖科工程案:20萬元。
⑵六家工程案、和順工程案、保定工程案:30萬元。
5.被告黃培華取得之財物:
林南工程案:30萬元。
6.被告劉嘉政取得之財物:
埔里工程案:20萬元。
附表二:
┌─┬─────┬──────┬─────┬────┬──────┬───────┐
│編│工程名稱 │決標日期決標│欲得標公司│實際行求│ 評審委員 │交付及收受賄賂│
│號│辦理機關 │金額 │ │、請託者│(所評欲得標│情形 │
│ │ │ │ │ │公司序位) │ │
├─┼─────┼──────┼─────┼────┼──────┼───────┤
│一│糖科工程案│92年6 月26日│中鼎公司 │吳永春→│黃慶連(1) │被告吳永春收受│
│ │中區施工處│4 億3991萬元│ ├────┼──────┤被告黃朝福交付│
│ │ │ │ │ │張宏展(缺席)│50萬元,於92年│
│ │ │ │ │ │楊金石(1) │底交付20萬元予│
│ │ │ │ │ │辛其亮(2) │被告黃慶連。 │
│ │ │ │ │ │黃朝欽(1) │ │
│ │ │ │ │ │李秉乾(缺席)│ │
│ │ │ │ │ │陳振興(1) │ │
│ │ │ │ │ │賴治平(1) │ │
│ │ │ │ │ │馬紹競(1) │ │
├─┼─────┼──────┼─────┼────┼──────┼───────┤
│二│六家工程案│92年11月27日│中興電工 │吳永春→│黃慶連(1) │被告吳永春收受│
│ │中區施工處│4 億615 萬元│ │ │ │被告黃朝福交付│
│ │ │ │ ├────┼──────┤150 萬元,於94│
│ │ │ │ │ │張宏展(1) │年7 、8 月間,│
│ │ │ │ │ │楊金石(4) │因六家工程案、│
│ │ │ │ │ │辛其亮(1) │和順工程案、保│
│ │ │ │ │ │黃朝欽(2) │定工程案而交付│
│ │ │ │ │ │李秉乾(2) │30萬元予被告黃│
│ │ │ │ │ │陳振興(1) │慶連。 │
│ │ │ │ │ │賴治平(1) │ │
│ │ │ │ │ │馬紹競(1) │ │
├─┼─────┼──────┼─────┼────┼──────┼───────┤
│三│林南工程案│92年8 月28日│中興電工 │吳永春→│黃培華(1) │黃朝福於92年9 │
│ │中區施工處│4 億1,999萬8│ │ │許溢适(2) │月9 日交付80萬│
│ │ │千元 │ │ │林昌佑(1) │元予吳永春分配│
│ │ │ │ │ │張宏展(缺席)│,被告吳永春於│
│ │ │ │ ├────┼──────┤92年9 月30日交│
│ │ │ │ │ │郭俊麟(1) │付30萬元予黃培│
│ │ │ │ │ │鐘振能(2) │華,餘款自行使│
│ │ │ │ │ │吳家浩(1) │用。 │
│ │ │ │ │ │田堯彰(3) │ │
│ │ │ │ │ │ │ │
├─┼─────┼──────┼─────┼────┼──────┼───────┤
│四│和順工程案│93年10月1 日│華城公司 │吳永春→│黃慶連(1) │被告吳永春收受│
│ │南區施工處│4 億3,680 萬│ │ │黃培華(缺席)│被告黃朝福交付│
│ │ │元 │ ├────┼──────┤150 萬元,於94│
│ │ │ │ │ │鍾振能(3) │年7 、8 月間,│
│ │ │ │ │ │江瑞利(1) │因六家工程案、│
│ │ │ │ │ │許登波(4) │和順工程案、保│
│ │ │ │ │ │魏永昌(1) │定工程案而交付│
│ │ │ │ │ │劉明樓(3) │30萬元予被告黃│
│ │ │ │ │ │劉金溢(1) │慶連。 │
│ │ │ │ │ │張嘉祥(缺席)│ │
├─┼─────┼──────┼─────┼────┼──────┤ │
│五│保定工程案│93年11月26日│華城公司 │吳永春→│黃慶連(1) │ │
│ │高雄營業處│4 億787 萬 │ │ │ │ │
│ │ │610 元 │ ├────┼──────┤ │
│ │ │ │ │ │黃三郎(1) │ │
│ │ │ │ │ │吳賢哲(1) │ │
│ │ │ │ │ │鄭正義(1) │ │
│ │ │ │ │ │陳太農(1) │ │
│ │ │ │ │ │王永和(1) │ │
│ │ │ │ │ │陳信松(缺席)│ │
│ │ │ │ │ │晁立中(1) │ │
│ │ │ │ │ │邱耀昌(1) │ │
├─┼─────┼──────┼─────┼────┼──────┼───────┤
│六│五權工程案│94年4 月8 日│長興公司 │陳傳恆委│吳瑞南(缺席)│ │
│ │北區施工處│4 億6,048萬6│陳傳恆 │劉書勝→│ │ │
│ │ │千元 │ ├────┼──────┼───────┤
│ │ │ │ │陳傳恆→│蕭弘清(1) │ │
│ │ │ │ │劉書勝→│ │ │
│ │ │ │ ├────┼──────┼───────┤
│ │ │ │ │張宏吉→│陳堯(1) │ │
│ │ │ │ │ │吳家浩(2) │ │
│ │ │ │ ├────┼──────┼───────┤
│ │ │ │ │張宏吉委│邱彬山(2) │ │
│ │ │ │ │余文釗→│ │ │
│ │ │ │ ├────┼──────┼───────┤
│ │ │ │ │ │李文興(2) │ │
│ │ │ │ │ │沈進發(2) │ │
│ │ │ │ │ │陳正興(2) │ │
│ │ │ │ │ │許文忠(1) │ │
├─┼─────┼──────┼─────┼────┼──────┼───────┤
│七│埔里工程案│94年4 月14日│長興公司 │吳永春→│劉嘉政(2) │張宏吉於94年4 │
│ │(中區施工│(4 億9560萬│陳傳恆 │ │江雨龍(1) │月19日起3 次收│
│ │處) │元) │ │ │魏忠必(1) │受現金各300 萬│
│ │ │ │ │ │伍勝民(缺席)│元(共計900 萬│
│ │ │ │ │ │ │元)。其中: │
│ │ │ │ │ │ │1.許文宏、張宏│
│ │ │ │ │ │ │ 吉各得150 萬│
│ │ │ │ │ │ │ 元。 │
│ │ │ │ │ │ │2.黃朝福取得 │
│ │ │ │ │ │ │ 600 萬元,將│
│ │ │ │ │ │ │ 其中80萬元交│
│ │ │ │ │ │ │ 予吳永春。 │
│ │ │ │ │ │ │3.吳永春於94年│
│ │ │ │ │ │ │ 4 月28日交付│
│ │ │ │ │ │ │ 20萬元予劉嘉│
│ │ │ │ │ │ │ 政。 │
│ │ │ │ ├────┼──────┼───────┤
│ │ │ │ │陳傳恆-│楊文雄(2) │ │
│ │ │ │ │黃李進樹│ │ │
│ │ │ │ │ │ │ │
│ │ │ │ ├────┼──────┼───────┤
│ │ │ │ │張宏吉-│王進旺(2) │ │
│ │ │ │ │許文宏→│ │ │
│ │ │ │ ├────┼──────┼───────┤
│ │ │ │ │ │林英俊(缺席)│ │
│ │ │ │ │ │莊明堅(1) │ │
│ │ │ │ │ │楊啟東(3) │ │
├─┼─────┼──────┼─────┼────┼──────┼───────┤
│八│虎科工程案│94年5 月10日│華城公司 │吳永春→│魏忠必(1) │黃朝福自華城公│
│ │(中區施工│(5 億9252萬│ │ │蕭瑛星(2) │司取得1,200 萬│
│ │處) │6970元) │ │ │江雨龍(1) │元,其中: │
│ │ │ │ │ │陳正炎(3) │1.張宏吉、許文│
│ │ │ │ │ │ │ 宏各得195 萬│
│ │ │ │ │ │ │ 元。 │
│ │ │ │ │ │ │2.交付150 萬予│
│ │ │ │ │ │ │ 吳永春 │
│ │ │ │ ├────┼──────┼───────┤
│ │ │ │ │ │李振南(1) │ │
│ │ │ │ │ │沈永堂(缺席)│ │
│ │ │ │ │ │邱彬山(1) │ │
│ │ │ │ │ │許舜清(2) │ │
│ │ │ │ │ │鄭恆立(1) │ │
├─┼─────┼──────┼─────┼────┼──────┼───────┤
│九│*萬榮林道│94年6 月23日│宜鋒公司 │張宏吉→│林國源(2) │ │
│ │ 工程案 │(8 億185 萬│廖珮琦 │ │陳水龍(2) │ │
│ │(和工鳳林│元) │ ├────┼──────┼───────┤
│ │所) │ │ │許文宏→│林添益(1) │ │
│ │ │ │ ├────┼──────┼───────┤
│ │ │ │ │黃朝福→│江崇榮(缺席)│ │
│ │ │ │ ├────┼──────┼───────┤
│ │ │ │ │ │張垂龍(3) │ │
│ │ │ │ │ │張清祥(2) │ │
│ │ │ │ │ │鄭富書(3) │ │
│ │ │ │ │ │石百倚(1) │ │
│ │ │ │ │ │劉瑞宗(2) │ │
├─┼─────┼──────┼─────┼────┼──────┼───────┤
│十│*潭工工程│94年12月15日│長興公司 │張宏吉-│陳博亮(2) │ │
│ │ 案(中區│(4 億5076萬│陳傳恆 │黃朝福-│林清一(缺席)│ │
│ │ 施工處)│元) │ │吳永春→│溫志宏(1 )│ │
│ │ │ │ │ │蕭新祿(2 )│ │
│ │ │ │ ├────┼──────┼───────┤
│ │ │ │ │ │周元生(2) │ │
│ │ │ │ │ │蕭志勝(2) │ │
│ │ │ │ │ │賴加勳(2) │ │
│ │ │ │ │ │楊家堯(2) │ │
│ │ │ │ │ │黃光霆(4) │ │
├─┼─────┼──────┼─────┼────┼──────┼───────┤
│十│*越港工程│94年12月29日│長興公司 │張宏吉-│陳榮良(1) │ │
│一│ 案(中區│(4 億7189萬│陳傳恆 │黃朝福-│許宏德(2) │ │
│ │ 施工處)│6 千元) │ │吳永春→│江篤信(2) │ │
│ │ │ │ │ │沈永年(3) │ │
│ │ │ │ ├────┼──────┼───────┤
│ │ │ │ │張宏吉→│吳世鴻(1) │ │
│ │ │ │ ├────┼──────┼───────┤
│ │ │ │ │ │吳瑞南(1) │ │
│ │ │ │ │ │李振南(3) │ │
│ │ │ │ │ │林漢源(1) │ │
│ │ │ │ │ │許國銜(1) │ │
├─┼─────┼──────┼─────┼────┼──────┼───────┤
│十│*後壁工程│95年1 月24日│遠揚公司 │張宏吉→│魏永昌(2) │ │
│二│ 案(南區│(11億398 萬│郭林 ├────┼──────┼───────┤
│ │ 施工處)│3860元) │ │吳永春→│吳奕德(3) │ │
│ │ │ │ │ │李德河(2) │ │
│ │ │ │ │ │陳啟仁(4) │ │
│ │ │ │ ├────┼──────┼───────┤
│ │ │ │ │羅育韋→│蔡再傳(4) │ │
│ │ │ │ │ │田明華(缺席)│ │
│ │ │ ├─────┼────┼──────┼───────┤
│ │ │ │國登營造 │林傳賢→│陳啟仁(1) │ │
│ │ │ │ │ │吳奕德(1) │ │
│ │ │ ├─────┼────┼──────┼───────┤
│ │ │ │ │ │李文章 (遠4)│ │
│ │ │ │ │ │ (國1)│ │
└─┴─────┴──────┴─────┴────┴──────┴───────┘
附表三:(以下卷證所在欄所稱偵一卷係指他字6431號卷;偵四
卷係指偵字776 號卷第至頁))1.五權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據之│
│號│ ├─────────┤ │通訊監察書(所│
│ │ │受話人B/電話 │ │在頁數) │
├─┼────┼─────────┼─────────────────────┼───────┤
│①│94/03/01│張宏吉/0000000000 │A:傳總。 │見偵一卷第14頁│
│ │08:24 ├─────────┤B:你有在家裡嗎? │;94年2月23日 │
│ │ │陳傳恆/0000000000 │A:有。 │94年北檢少聲監│
│ │ │ │B:現在方便嗎?我去你家裡找你一下。 │字第216號(見 │
│ │ │ │A:差不多幾點? │補卷第56頁) │
│ │ │ │B:現在過去方不方便? │ │
│ │ │ │A:不然再半個小時好嗎 │ │
│ │ │ │B:大約九點。 │ │
├─┼────┼─────────┼─────────────────────┤ │
│②│94/03/10│黃朝福/0000000000 │A:你有空嗎? │ │
│ │15:30 ├─────────┤B:我現在在醫院,什麼事? │ │
│ │ │張宏吉/0000000000 │A:你電話有帶嗎? │ │
│ │ │ │B:那隻電話沒有帶,不然我再打給你。 │ │
│ │ │ │A:不要緊,那個「龍子」,有在弄嗎? │ │
│ │ │ │B:喔,那個南區的嘛。喔,那個再說。 │ │
│ │ │ │A:那個很快的樣子。 │ │
│ │ │ │B:已經公告出來囉。 │ │
│ │ │ │A:那個「廖仔」在吵,若沒有都加減撿,不然怎│ │
│ │ │ │ 麼辦。 │ │
│ │ │ │B:好啦,我再跟你說啦,他有找我,我回絕了。│ │
├─┼────┼─────────┼─────────────────────┼───────┤
│③│94/03/30│張宏吉/0000000000 │A:黃董,五權,4月8日要開喔。 │見偵一卷第15頁│
│ │10:08 │ │B:4月8日,好,清楚。 │反面;94年3月 │
│ │ ├─────────┤A:好。 │24 日94年北檢 │
│ │ │黃朝福/0000000000 │B:你有沒有再跟他問問看,外面怎麼說那個「 │大少監續字第80│
│ │ │ │ 中興」… │號(見補充卷第│
│ │ │ │A:中興怎麼樣? │67 頁) │
│ │ │ │B:中興很穩。 │ │
│ │ │ │A:很好阿,都是這樣說。 │ │
│ │ │ │B:都這樣說嘛。我是怕臺科大那一掛,麻煩你 │ │
│ │ │ │ 再跟他講,加強一下。 │ │
│ │ │ │A:好。 │ │
├─┼────┼─────────┼─────────────────────┤ │
│④│94/03/30│陳傳恆/0000000000 │A:張顧問。 │ │
│ │10:25 │ │B:你好,你好。我跟妳說,五權,4月8日嘛, │ │
│ │ ├─────────┤ 臺科那些朋友,要去坐一坐喔。 │ │
│ │ │張宏吉/0000000000 │A:有,有,是他跟我們講的,我們有去找過。 │ │
│ │ │ │B:這樣喔。 │ │
│ │ │ │A:那邊應該沒問題。 │ │
│ │ │ │B:那後來那個你有去嗎? │ │
│ │ │ │A:那個沒有去,因為不熟,那個好像現在在東 │ │
│ │ │ │ 南技術學院。 │ │
│ │ │ │B:現在跑到那裡去了。 │ │
│ │ │ │A:他好像臺科大退休了,現在在東南。 │ │
├─┼────┼─────────┼─────────────────────┼───────┤
│⑤│94/04/06│黃朝福/0000000000 │A:有沒有什麼新的消息? │見偵一卷第16頁│
│ │09:47 │ │B:沒有。 │;94年3月24 日│
│ │ ├─────────┤A:那個是初八嘛。 │94年北檢大少監│
│ │ │張宏吉/0000000000 │B:對,所以你就…弄好就好了。 │續字第80號(見│
│ │ │ │A:我知道。 │補充卷第67頁)│
│ │ │ │B:你回來囉。 │ │
│ │ │ │A:對。 │ │
├─┼────┼─────────┼─────────────────────┼───────┤
│⑥│94/04/07│黃朝福/0000000000 │A : 張兄,我剛剛有去陳教授那裡,沒問題,明│見偵一卷第16頁│
│ │14:38 ├─────────┤天他沒問題。 │反面;94年3月 │
│ │ │張宏吉/0000000000 │B:好,謝謝。 │24 日94年北檢 │
├─┼────┼─────────┼─────────────────────┤ │
│⑦│94/04/08│黃朝福/0000000000 │A:張兄,埔里那邊14啊。 │ │
│ │11:58 │ │B:什麼? │ │
│ │ ├─────────┤A:埔里。 │ │
│ │ │張宏吉/0000000000 │B:不是16喔。 │ │
│ │ │ │A:16禮拜天啊。 │ │
│ │ │ │B:哦,這樣14,我記錯了。 │ │
│ │ │ │A:對啦,我去,他們說14。 │ │
│ │ │ │B:好。 │ │
│ │ │ │A:我們裡面沒問題吧? │ │
│ │ │ │B:沒問題。 │ │
│ │ │ │A:這樣就好了,這樣就比較穩了。 │ │
│ │ │ │B:OK。 │ │
│ │ │ │A :今天那個不曉得,還沒有消息吧? │ │
│ │ │ │B :沒那麼快,下午啦。 │ │
│ │ │ │A:好。 │ │
├─┼────┼─────────┼─────────────────────┼───────┤
│⑧│94/04/09│陳傳恆/0000000000 │A:張顧問。 │見偵一卷第17頁│
│ │10:41 ├─────────┤B:你好。 │;94年3月24日 │
│ │ │張宏吉/0000000000 │A:昨天輸掉了。 │94 年北檢大少 │
│ │ │ │B:啊,那個,好像臺科那個都沒有。 │監續字第80號(│
│ │ │ │A:他講他有阿。 │見補充卷第67頁│
│ │ │ │B:沒有,查過了。 │) │
│ │ │ │A:他講是臺電跑掉。 │ │
│ │ │ │B:沒有,沒有。 │ │
│ │ │ │A:有一個沒有來嘛,兩個沒有投。 │ │
│ │ │ │B:兩個沒有投就對了,那兩個沒有投。 │ │
│ │ │ │A:我們後續以後那二個案子,還是你什麼時候 │ │
│ │ │ │ 比較有空,我們找張建築師,我們討論一下 │ │
│ │ │ │ 。 │ │
│ │ │ │B:我今天不在,明天再來談。 │ │
│ │ │ │A:明天什麼時候方便 │ │
│ │ │ │B:明天早上九點。 │ │
│ │ │ │A:我請張建築師也一起過去。 │ │
└─┴────┴─────────┴─────────────────────┴───────┘
2.埔里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①│94/03/29│黃朝福/0000000000 │A:張兄,我們要去埔里玩,是什麼時候?你知 │見偵一卷第19背│
│ │11:04 │ │ 道嗎?問問看? │面至20頁;94年│
│ │ ├─────────┤B:那個喔,那個異議書... 我問問看啦,應該 │3月24日94年北 │
│ │ │張宏吉/0000000000 │ 是下個月中。 │檢大少監續字第│
│ │ │ │B:下個月中旬左右。 │第67頁) │
│ │ │ │A:因為我還要找一些朋友,要跟他們說時間。 │ │ │ │ │ │A:下個月中喔。 │80號(見補充卷│
│ │ │ │B:這樣阿。 │ │
│ │ │ │A:約過了啦,他們是在問說什麼時候,我跟他 │ │
│ │ │ │ 們回復一下,再巡一下啦。 │ │
│ │ │ │B:我馬上問。 │ │
│ │ │ │A:大約看什麼時候,不然到時候散掉,大家不 │ │
│ │ │ │ 要去,我就麻煩了。 │ │
│ │ │ │B:那個虎尾有要繞過去嗎? │ │
│ │ │ │A:有,有。剛走而已,他說南部那個是他的換 │ │
│ │ │ │ 帖的。 │ │
│ │ │ │B:這樣啊。 │ │
│ │ │ │A:那個有跟他說他是這裡的,南部我不知道是 │ │
│ │ │ │ 哪一個,有南部的嗎? │ │
│ │ │ │B:南部的…有啊。 │ │
│ │ │ │A:他說他南部有一個換帖的,是這一件的。 │ │
│ │ │ │B:喔。 │ │
│ │ │ │A:這樣最好,他換帖的,他自己去弄。 │ │
│ │ │ │B:好。 │ │
│ │ │ │A:那個照常啦,我們都講好的。 │ │
│ │ │ │B:好。 │ │
├─┼────┼─────────┼─────────────────────┼───────┤
│②│94/04/08│黃朝福/0000000000 │A:張兄,埔里那邊14啊。 │見偵一卷第20頁│
│ │11:58 │ │B:不是16喔。 │背面;94年3月 │
│ │ ├─────────┤A:16禮拜天啊。 │24 日94年北檢 │
│ │ │張宏吉/0000000000 │B:喔,這樣14,我記錯了。 │大少監續字第80│
│ │ │ │A:對啦,我去,他們說14。 │號(見補充卷第│
│ │ │ │B:好。 │67 頁) │
│ │ │ │A:我們裡面沒問題吧? │ │
│ │ │ │B:沒問題。 │ │
│ │ │ │A:這樣就好了,這樣就比較穩了。 │ │
│ │ │ │B:OK。 │ │
│ │ │ │A :今天那個不曉得,還沒有消息吧? │ │
│ │ │ │B :還沒那麼快,下午啦。 │ │
│ │ │ │A:好。 │ │
├─┼────┼─────────┼─────────────────────┼───────┤
│③│94/4/12 │許文宏/0000000000 │B:那個王○○拜託一下。 │見偵一卷第21頁│
│ │10:31 ├─────────┤A:王進旺啦 。 │;94年3 月24日│
│ │ │張宏吉/0000000000 │B:王進旺。 │94年北檢大少監│
│ │ │ │A:是什麼時候,哪一天? │續字第80號(見│
│ │ │ │B:14,後天。 │補充卷第67頁)│
│ │ │ │A:後天…這樣我瞭解。哪一家? │ │
│ │ │ │B:長興啊。 │ │
│ │ │ │A:OK。 │ │
├─┼────┼─────────┼─────────────────────┤ │
│④│94/04/12│黃朝福/0000000000 │A:張兄,後天的事情,可能你要裡面再跑一下 │ │
│ │15:41 ├─────────┤ 。 │ │
│ │ │張宏吉/0000000000 │B:有,我有再CHECK一次。 │ │
│ │ │ │A:再凸槌就難看了。 │ │
│ │ │ │B:當然不行啊。你茶葉有送嗎? │ │
│ │ │ │A:有,有,我那個沒問題。 │ │
│ │ │ │B:OK,好。 │ │
│ │ │ │A:若不夠就麻煩了。 │ │
├─┼────┼─────────┼─────────────────────┼───────┤
│⑤│94/4/15 │張宏吉/0000000000 │A:傳總。 │見偵一卷第21頁│
│ │9:08 │ │B:張顧問,謝謝。 │背面;94年3月 │
│ │ ├─────────┤A:昨天12比18嘛。12分18分嘛。 │24 日94年北檢 │
│ │ │陳傳恆/0000000000 │B:啊19、21。 │大少監續字第80│
│ │ │ │A:很散喔。我們這邊幾票? │號(見補充卷第│
│ │ │ │B:3個1,3個2,1個3,7個人。 │67 頁) │
│ │ │ │A:啊他們那邊呢?中興... │ │
│ │ │ │B:我沒有特別去查,好像每一組都有1。 │ │
│ │ │ │A:這樣。 │ │
│ │ │ │B:所以這個有點分散,有點奇怪,我現在正在 │ │
│ │ │ │ 研究。 │ │
│ │ │ │A:這樣我瞭解。 │ │
│ │ │ │B:有點分散,有點怪怪的。那個部分,我可能 │ │
│ │ │ │ 禮拜一再過去... │ │
│ │ │ │A:好。 │ │
│ │ │ │B:不好意思。 │ │
├─┼────┼─────────┼─────────────────────┤ │
│⑥│94/4/16 │張宏吉/0000000000 │B :張兄,那個ABCDEF那個,幫我看一下。 │ │
│ │13:07 ├─────────┤A :我有在注意。 │ │
│ │ │黃朝福/0000000000 │B:因為後面那二個,我看是怎樣。 │ │
│ │ │ │A:瞭解。 │ │
│ │ │ │B :我叫人趕快去,因為我不在,要叫別人趕快│ │
│ │ │ │去,叫吳教授去。 │ │
├─┼────┼─────────┼─────────────────────┼───────┤
│⑦│94/4/16 │黃朝福/0000000000 │A:你那個ABCDEFG,找到了沒? │見偵一卷第22頁│
│ │20:51 │ │B:還沒。 │;94年3月24日 │
│ │ ├─────────┤A:因為我在跟我那個吳博士,現在在講啦,這 │94 年北檢大少 │
│ │ │張宏吉/0000000000 │ 些都是他在辦的,我不知道要如何講起。 │監續字第80號(│
│ │ │ │B:那個回來再來講啦。 │見補充卷第67頁│
│ │ │ │A :你幫我查查看,因為我不在的時候,叫他幫│) │
│ │ │ │我巡那些,我怕那個「虎」又跑出來,就麻煩了│ │
│ │ │ │。 │ │
│ │ │ │B:瞭解。 │ │
│ │ │ │A:我再跟他說,你幫我查查看。 │ │
│ │ │ │B:好。 │ │
├─┼────┼─────────┼─────────────────────┤ │
│⑧│94/4/16 │黃朝福/0000000000 │A :我們那個朋友「長」的朋友,他好像自己去│ │
│ │21:03 ├─────────┤ ,說他自己去的,說他自己一個老頭子去簡 │ │
│ │ │張宏吉/0000000000 │ 報啦,說的零零落落,有一個劉教授,他說 │ │
│ │ │ │ 他打不下去,給我們打「2 」啦。B :這樣 │ │
│ │ │ │ 。 │ │
│ │ │ │A:他說實在是有夠差啦。說他出來後,台電的 │ │
│ │ │ │ 人都在搖頭啦。下次說要叫年輕一點,口才 │ │
│ │ │ │ 好的人去說啦。 │ │
│ │ │ │B:這樣喔。 │ │
│ │ │ │A:他說真的很差,講的零零落落、結結巴巴, │ │
│ │ │ │ 他打第2啦,這個是劉嘉政。 │ │
│ │ │ │B:瞭解。 │ │
│ │ │ │A:他說他實在打不下去,可是他看旁邊打第一 │ │
│ │ │ │ ,旁邊不知道是誰,可能都是教授吧。 │ │
│ │ │ │B:瞭解。 │ │
│ │ │ │A:這樣一個,他剛剛有打電話跟他聯絡,他這 │ │
│ │ │ │ 樣講啦。他說實在講的很差,其他都很專業 │ │
│ │ │ │ ,他就一個老頭,不知道是建築師還是老闆 │ │
│ │ │ │ 在講。 │ │
│ │ │ │B:築師都年輕的,老闆也年輕的。 │ │
│ │ │ │A:他說要叫年輕的去講,不然都會倒。 │ │
├─┼────┼─────────┼─────────────────────┼───────┤
│⑨│94/04/19│陳傳恆/0000000000 │A:張顧問,像「埔里」跟「虎科」它寫的蠻清 │見偵一卷第23頁│
│ │21:16 ├─────────┤ 楚,就計畫主持人簡報15分鐘及口頭答詢15 │;94年3月24日 │
│ │ │張宏吉/0000000000 │ 分鐘。 │94 年北檢大少 │
│ │ │ │B:嗯。 │監續字第80號(│
│ │ │ │A:上面有特別寫計畫主持人。其他案件有的寫 │見補充卷第67頁│
│ │ │ │ 計畫主持人或其他主要工作人員。 │) │
│ │ │ │B:我看你這樣,主持人上去講幾句話後,換比 │ │
│ │ │ │ 較會講的上去講。 │ │
│ │ │ │A:這樣會不會…比如某個委員是那邊的人,搞 │ │
│ │ │ │ 不好會提出怎麼換人報告。 │ │
│ │ │ │B:這是阿東講的,應該是可以啦,他是主辦股 │ │
│ │ │ │ 長。 │ │
│ │ │ │A:會寫成這樣一定是有委員建議嘛,才會寫成 │ │
│ │ │ │ 計畫主持人,以前都沒有寫計畫主持人,只 │ │
│ │ │ │ 有寫簡報,後來也規定寫至少要主要工作人 │ │
│ │ │ │ 員。 │ │
│ │ │ │B:我明天再確定一下。 │ │
├─┼────┼─────────┼─────────────────────┼───────┤
│⑩│94/4/21 │黃朝福/0000000000 │A:張兄,我剛回來,下午回來的,有沒有什麼 │見偵一卷第23頁│
│ │17:23 │ │ 事情? │背面;94年3月 │
│ │ ├─────────┤B:那個茶葉,差不多這個禮拜會結,結了我再 │24 日94年北檢 │
│ │ │張宏吉/0000000000 │ 拿幾包給你泡泡看。 │大少監續字第80│
│ │ │ │A:喔,那個喔,不是我是說下面那個有沒有消 │號(見補充卷第│
│ │ │ │ 息?中部那邊? │67 頁) │
│ │ │ │B:那個,大概...我們見個面,好嗎? │ │
│ │ │ │A:好啊,明天你有空嗎? │ │
│ │ │ │B:明天你上班,我們就來見面。 │ │
│ │ │ │A:好,明天再跟你聯絡。 │ │
│ │ │ │B:好。 │ │
│ │ │ │A:那個茶葉小事啦,我只是問說臺中那邊是否 │ │
│ │ │ │ 有什麼事? │ │
│ │ │ │B:喔,那個大概啦,也沒有百分之一百的確定 │ │
│ │ │ │ 。 │ │
└─┴────┴─────────┴─────────────────────┴───────┘
3.虎科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①│94/7/2 │黃朝福/0000000000 │A:明天的事情(聚餐),許先生(許文宏)是 │見補充卷第97頁│
│ │10:14 ├─────────┤ 說那個地方禮拜天容易塞車,是不是改到深 │背面;94年7 月│
│ │ │張宏吉/0000000000 │ 坑,我們上次和郭總(郭銓慶)吃飯那邊, │5 日94年北檢大│
│ │ │ │ 好嗎? │玄監續字第195 │
│ │ │ │B:但我要帶東西,方便嗎? │號(見補充卷第│
│ │ │ │A:我看你東西先不要帶,就大家說一說,再私 │94頁背面 ) │
│ │ │ │ 底下拿去就好了。 │ │
│ │ │ │B:還是要帶一帶,那麼久了,不好啦,我想辦 │ │
│ │ │ │ 法,要走的時候再拿一拿就好了 │ │
└─┴────┴─────────┴─────────────────────┴───────┘
4.萬榮林道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①│94/03/11│張宏吉/0000000000 │A:喂,廖小姐,你下午要找我是嗎?不好意思,│見補充卷第64頁│
│ │20:13 │ │ 因為我手機放車上。 │;94年2月23日 │
│ │ ├─────────┤B:要問你下禮拜那個,有什麼人會去開會。 │94年北檢少聲監│
│ │ │廖珮琦/0000000000 │A:你另外用一隻好嗎?電話改一下。 │字第216號(見 │
│ │ │ │B:好好。 │補充卷第56頁)│
├─┼────┼─────────┼─────────────────────┤監續字第165號 │
│②│94/6/10 │廖珮琦/0000000000 │A:我爸爸說,還是資料拿給你,由你直接跟他 │(見補充卷第85│
│ │21: 30 ├─────────┤ 討論。 │頁) │
│ │ │張宏吉/0000000000 │B:沒關係,他知道我們的關係。 │ │
│ │ │ │A:會不會不好意思。 │ │
│ │ │ │B:不會啦。 │ │
│ │ │ │A:讓人家知道廠商每次都來這一套,會不會讓 │ │
│ │ │ │ 人氣死。 │ │
│ │ │ │B:不會啦,大家共同研究而已。 │ │
├─┼────┼─────────┼─────────────────────┼───────┤
│③│94/06/16│張宏吉/0000000000 │A:這次競爭非常激烈,要「7」才有辦法喔。 │見補充卷第89頁│
│ │10:36 │ │B:好好。 │;94年6月3日94│
│ │ ├─────────┤A:要「7」才有辦法。 │年北檢大少監續│
│ │ │黃朝福/0000000000 │B:我會認真。 │字第165號(見 │
│ │ │ │ │補充卷第85頁)│
├─┼────┼─────────┼─────────────────────┼───────┤
│④│94/06/16│張宏吉/0000000000 │A:它(指某工程案)本來四個才有標,但資格 │見補充卷第89頁│
│ │21:28 │ │ 標一家沒過,剩三家,三家中的二家,其中 │;94年6月3日94│
│ │ ├─────────┤ 一家是有立法委員在挺,另外一家規模也不 │年北檢大少監續│
│ │ │黃朝福/0000000000 │ 小,這樣看起來要七票才會穩,這樣你知道 │字第165號(見 │
│ │ │ │ 吧。 │補充卷第85 頁 │
│ │ │ │B:好好。 │) │
├─┼────┼─────────┼─────────────────────┤ │
│⑤│94/06/20│張宏吉/0000000000 │A:珮琦,跟高教授訂11點。 │ │
│ │09:51 │ │B:我什麼時候要出門? │ │
│ │ ├─────────┤A:我看這樣啦,就在淡江城區部,在金華街, │ │
│ │ │廖珮琦/0000000000 │ 他們在6樓,11點在大門等。 │ │
│ │ │ │B:我知道。 │ │
├─┼────┼─────────┼─────────────────────┼───────┤
│⑥│94/06/20│黃朝福/0000000000 │A:明天下午一點半,你跟那個今天有去找高教 │見補充卷第90頁│
│ │16:47 │ │ 授的那個黃先生,還有你,一點半去載高教 │;94年6月3日94│
│ │ ├─────────┤ 授好嗎? │年北檢大少監續│
│ │ │張宏吉/0000000000 │B:好。 │字第165號(見 │
│ │ │ │A:我明天沒有空,要去找陳教授,水龍啦。 │補充卷第85頁)│
│ │ │ │B:喔。 │ │
│ │ │ │A:那我再另外打給你,我再告訴你要如何。 │ │
│ │ │ │B:那隻電話我沒有帶在身邊。 │ │
│ │ │ │A:我晚點再打。 │ │
├─┼────┼─────────┼─────────────────────┤ │
│⑦│94/06/20│張宏吉/0000000000 │B:現在是這樣,陳水龍我上次有跟他說過了, │ │
│ │18:26 │ │ 這次因為時間較緊,明天還要跟他講一次, │ │
│ │ ├─────────┤ 他要去找他,約好了,二點到四點,高主任 │ │
│ │ │黃朝福/0000000000 │ 要帶你們去,高主任會藉故去上廁所,你直 │ │
│ │ │ │ 接跟他說。 │ │
│ │ │ │A:茶葉要帶嗎? │ │
│ │ │ │B:不用,直接跟他講就可以了,因為交情的問 │ │
│ │ │ │ 題,不用現場馬上帶,得標再來,這樣你清 │ │
│ │ │ │ 楚了,因為我明天約好了,沒辦法走得開, │ │
│ │ │ │ 不然我去是比較適當,我也跟他見過面,也 │ │
│ │ │ │ 提過這件事。 │ │
│ │ │ │A:對啊。 │ │
│ │ │ │B:你就跟他提說我因為出國沒辦法過去,所以 │ │
│ │ │ │ 請高主任帶你去。 │ │
│ │ │ │A:好。 │ │
│ │ │ │B:上次也是高主任聯絡他同學打電話給他,我 │ │
│ │ │ │ 才去的啊,所以都一樣。 │ │
│ │ │ │A:這個是叫他們本人去就好,還是我也要去? │ │
│ │ │ │ 愈多人知道愈不好,不是嗎? │ │
│ │ │ │B:本人去是最好啊。那你帶他去跟高主任見面 │ │
│ │ │ │ ,不然他怎麼知道。 │ │
│ │ │ │A:大家見過,吃過飯了,早才碰面。 │ │
│ │ │ │B:這樣最好。 │ │
│ │ │ │A:那我還要和高主任聯絡嗎? │ │
│ │ │ │B:最好是聯絡一下。 │ │
│ │ │ │A:那這件事情他知道嗎? │ │
│ │ │ │B:他教我這樣做的,怎麼不知道,茶葉都是他 │ │
│ │ │ │ 教我這樣做的。 │ │
├─┼────┼─────────┼─────────────────────┼───────┤
│⑧│94/06/21│張宏吉/0000000000 │A:我自己去的,我跟「綿侯」,還有「高仔」 │見補充卷第91頁│
│ │22:16 │ │ (高教授),「高仔」說跟他也不熟。 │;94年6月3日94│
│ │ ├─────────┤B:他的一朋友跟他比較熟。 │年北檢大少監續│
│ │ │黃朝福/0000000000 │A:今天去主要是跟他說明工程的屬性,說一說 │字第165號(見 │
│ │ │ │ 我是向他表示說,來了我們會…,他說不用 │補充卷第85頁)│
│ │ │ │ 說那些,我看是沒有把握,這個沒有把握, │ │
│ │ │ │ 我上次去也是這樣,要叫他的同學告訴他, │ │
│ │ │ │ 剩下兩個呢? │ │
│ │ │ │B:其中一個說叫我不要再去了,一個台大的說 │ │
│ │ │ │ 就這樣,但上次台大的也是這樣講,但最後 │ │
│ │ │ │ 也挺我們。 │ │
│ │ │ │A:這樣可以說,有兩個沒有說很有把握。 │ │
│ │ │ │B:但那個很難講,上次跟我講的很好,好,這 │ │
│ │ │ │ 次是跟我說,就時間快到了,叫我不要去這 │ │
│ │ │ │ 樣。 │ │
│ │ │ │A:儘量啦,剩下的有再去巡一遍了啦。 │ │
│ │ │ │B:好。 │ │
│ │ │ │A:你那個禮拜四有決定嗎? │ │
│ │ │ │B:我還沒聯絡好,他說聯絡好會再通知我。 │ │
│ │ │ │A:你再check。 │ │
│ │ │ │B:我明天再打給你。 │ │
├─┼────┼─────────┼─────────────────────┼───────┤
│⑨│94/06/23│張宏吉/0000000000 │A:佩琪,出來了嗎? │見補充卷第91頁│
│ │15:21 │ │B:出來了。 │背面;94年6月3│
│ │ ├─────────┤A:結果呢? │日94年北檢大少│
│ │ │廖珮琦/0000000000 │B:沒有中,排第二,二個第一的,其他的是第 │監續字第165號 │
│ │ │ │ 二或第三的。 │(見補充卷第85│
│ │ │ │A:怎會這樣。 │頁) │
│ │ │ │B:二票第一的,二票第三的。 │ │
│ │ │ │A:那「界興」呢? │ │
│ │ │ │B:五票第一的,一票第三的,其他第二。 │ │
│ │ │ │A:這樣,那要瞭解一下。 │ │
├─┼────┼─────────┼─────────────────────┤ │
│⑩│94/06/23│張宏吉/0000000000 │A:那個差很大尾啦。 │ │
│ │15:26 │ │B:什麼。 │ │
│ │ ├─────────┤A:差大尾啦,沒有得標。 │ │
│ │ │黃朝福/0000000000 │B:這樣啊,只得二票。 │ │
│ │ │ │A:才二票而已。 │ │
│ │ │ │B:怎麼差這麼多。 │ │
│ │ │ │A:是啊,對方有五票。 │ │
│ │ │ │B:這樣,那事先他們「跑」的那些,也都沒有 │ │
│ │ │ │ 用嗎? │ │
│ │ │ │A:都沒用。 │ │
│ │ │ │B:七個而已吧。 │ │
│ │ │ │A:一般都九個,見面再說吧。 │ │
└─┴────┴─────────┴─────────────────────┴───────┘
5.潭工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①│94/08/24│許文宏/0000000000 │B:下港那個沒人你知道吧。 │見偵一卷第31頁│
│ │08:40 ├─────────┤A:那個,我知道。 │背面;94年9 月│
│ │ │張宏吉/0000000000 │B:那個「潭工」就麻煩你一下。 │16日94年北檢大│
│ │ │ │A:那個是什麼人? │玄監續字第278 │
│ │ │ │B:那個應該是「楊家堯」。 │號(見補充卷第│
│ │ │ │A:這樣喔,我跟他問問看。他是比較好講啦。 │135 頁) │
│ │ │ │B:我瞭解。 │ │
│ │ │ │A:那個沒人我知道,昨天有在講。昨晚我有跟 │ │
│ │ │ │ 他們講過。瞭解吧? │ │
│ │ │ │B:好 。 │ │
├─┼────┼─────────┼─────────────────────┤ │
│②│94/08/24│許文宏/0000000000 │A:你那個確實是「楊仔」辦的嗎? │ │
│ │11:33 ├─────────┤B:對。 │ │
│ │ │張宏吉/0000000000 │A:你是不是跟他打個電話?還是我直接跟他講 │ │
│ │ │ │ ?要怎麼樣跟他講比較合適? │ │
│ │ │ │B:你是不是跟上次說同樣的,最合適? │ │
│ │ │ │A:這樣。 │ │
│ │ │ │B:對,這樣最合適。 │ │
│ │ │ │A:喔。 │ │
│ │ │ │B:你也叫他封起來。 │ │
│ │ │ │A:我再考慮看看,因為今天「李仔」要來,下 │ │
│ │ │ │ 午要來,所以現在不能說。 │ │
│ │ │ │B:對,瞭解,瞭解。 │ │
├─┼────┼─────────┼─────────────────────┼───────┤
│③│94/08/31│張宏吉/0000000000 │A:傳總。 │見偵四卷第90頁│
│ │19:02 ├─────────┤B:你好,張顧問。想請教一下,中部另外一個 │;94年8月22 日│
│ │ │陳傳恆/0000000000 │ ,不知道那個…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A:拿到了,已經在做。 │續字第247號( │
│ │ │ │B:不是,不是,另外一個。 │見補充卷第120 │
│ │ │ │A:就是那個「潭」的是吧。 │頁) │
│ │ │ │B:對啊。 │ │
│ │ │ │A:有,在做了。 │ │
│ │ │ │B:那個也OK啦,那有空我再去你那邊一下好了 │ │
│ │ │ │A:好啊。還有南部那個,你考慮了沒有? │ │
│ │ │ │B:我再算算看,在土建那個部分把它算一下。 │ │
│ │ │ │A:OK。 │ │
├─┼────┼─────────┼─────────────────────┼───────┤
│④│94/10/01│吳永春0000000000 │A:黃董,我吳明山,你下午… │見偵一卷第32頁│
│ │09:26 ├─────────┤B:不在,我現在在路上,要去台中開會。 │;94年9月16 日│
│ │ │黃朝福0000000000 │A:你要去台中喔。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我今天在台中開會。 │續字第278號( │
│ │ │ │A:今天在台中喔,我以為如果在台北,我就方 │見補充卷第135 │
│ │ │ │ 便跟你聊聊天。 │頁) │
│ │ │ │B:沒關係我們禮拜一再聯絡,明天颱風嘛。 │ │
│ │ │ │A:明天颱風不道會不會來,你今天是到何時結 │ │
│ │ │ │ 束? │ │
│ │ │ │B:台中開會就很晚了,不知道開到幾點,我也 │ │
│ │ │ │ 不知道。 │ │
│ │ │ │A:哦,沒關係,不然再聯絡一下,反正,也許 │ │
│ │ │ │ 在哪邊再碰個面。 │ │
│ │ │ │B:有那麼急嗎? │ │
│ │ │ │A:沒有啦,就剛好來,喝個咖啡把事情聊聊天 │ │
│ │ │ │ 。 │ │
│ │ │ │B:你有下去了? │ │
│ │ │ │A:有,有。 │ │
│ │ │ │B:好。那我再跟你聯絡。大概颱風過後吧。 │ │
│ │ │ │A:好,沒關係。 │ │
├─┼────┼─────────┼─────────────────────┼───────┤
│⑤│94/10/07│黃朝福/00-00000000│B:那個「潭工」好像初十就截止喔。 │見偵一卷第34頁│
│ │09:34 ├─────────┤A:好,知道。初十不是休息嗎? │背面;94年9月 │
│ │ │張宏吉/0000000000 │B:初十截止投標啦。 │16日94年北檢大│
│ │ │ │A:好。 │玄監續字第278 │
│ │ │ │ │號(見補充卷第│
│ │ │ │ │135頁) │
├─┼────┼─────────┼─────────────────────┼───────┤
│⑥│94/10/10│黃朝福/0000000000 │A:你好。 │見偵一卷第35頁│
│ │16:09 ├─────────┤B:黃董。 │;94年9月16 日│
│ │ │張宏吉/0000000000 │A:我請教一下,那個「越的」(越港)比較快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 ,還是「潭的」(潭工)比較快? │續字第278號( │
│ │ │ │B:「潭的」比較快,「潭的」第一次19號。 │見補充卷第135 │
│ │ │ │A:「潭的」剩一個,而其他的都好了。 │頁) │
│ │ │ │B:OK,好,瞭解。 │ │
│ │ │ │A:但是有二位…蕭(蕭新祿)、溫(溫志宏) │ │
│ │ │ │ ,他們說「他們是嗎?他們如果是就沒有問 │ │
│ │ │ │ 題」,他們這樣說啦。 │ │
│ │ │ │B:你說怎樣我不是很瞭解。 │ │
│ │ │ │A:他們自己也不知道啦。 │ │
│ │ │ │B:他們自己不知道喔。 │ │
│ │ │ │A:嗯,有二位自己不知道啦。 │ │
│ │ │ │B:快要接到通知了啦,19號嘛。 │ │
│ │ │ │A:好好。 │ │
│ │ │ │B:另外那個拜託喔。 │ │
│ │ │ │A:都沒問題,都有進行喔,詳細見面再報告。 │ │
│ │ │ │B:不敢當,好 │ │
├─┼────┼─────────┼─────────────────────┼───────┤
│⑦│94/10/25│吳永春/0000000000 │A:你好,我吳明山。 │見偵一卷第36頁│
│ │12:22 ├─────────┤B:你好,我在機場裡面。 │;94年10月13日│
│ │ │黃朝福/0000000000 │A:在哪裡?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我要去廣州,怎麼樣? │續字第295號( │
│ │ │ │A:我現從台南要過去台北,我想說如果你有在 │見補充卷第147 │
│ │ │ │ 台北,我就要去找你。 │頁) │
│ │ │ │B:沒有,我在機場裡面。 │ │
│ │ │ │A:好。 │ │
│ │ │ │B:那個沒問題吧? │ │
│ │ │ │A:沒問題。 │ │
│ │ │ │B:你那個有給我匯嗎?還沒吧? │ │
│ │ │ │A:我忘記了。 │ │
│ │ │ │B:我明天回來,後天就給你匯。 │ │
│ │ │ │A:好。 │ │
├─┼────┼─────────┼─────────────────────┼───────┤
│⑧│94/10/28│黃朝福/0000000000 │A:你好,很久沒見。有消息嗎?潭的(潭工) │見偵四卷第101 │
│ │11:04 ├─────────┤ 跟那個? │頁背面;94年10│
│ │ │張宏吉/0000000000 │B:喔,那個時間,我再check一下。 │月13日94年北檢│
│ │ │ │A:check一下我們再聯絡。 │大玄監續字第 │
│ │ │ │ │295號(見補充 │
│ │ │ │ │卷第147頁) │
├─┼────┼─────────┼─────────────────────┼───────┤
│⑨│94/10/31│張宏吉/0000000000 │A:潭的,總共4個人去,因為這4個人都有一些 │見偵四卷第103 │
│ │20:02 ├─────────┤ 問題,現在在澄清啦,所以大概要到月底, │背面至104頁; │
│ │ │黃朝福/0000000000 │ 預訂啦,時間還沒確定,要看他們答覆的結 │94 年10月13日 │
│ │ │ │ 果再開。 │94 年北檢大玄 │
│ │ │ │B:那我們的朋友有沒有問題? │監續字第295號 │
│ │ │ │A:沒有。 │(見補充卷第 │
│ │ │ │B:這樣就可以了嘛。 │147頁) │
│ │ │ │A:對,對,要看住。 │ │
│ │ │ │B:這沒問題,他們有在說,怎麼還沒有通知他 │ │
│ │ │ │ 們。 │ │
│ │ │ │A:對,對,就現在還在澄清而已。 │ │
│ │ │ │B:有的說是不是我,以前是,現在那麼久沒有 │ │
│ │ │ │ 聯絡了。 │ │
│ │ │ │A:要月底啦。 │ │
│ │ │ │B:有一個說他出國的時間什麼的,那邊答覆他 │ │
│ │ │ │ 說,會再跟他安排在他回來的時間。 │ │
│ │ │ │A:OK,好,瞭解。 │ │
│ │ │ │B:這邊潭的沒有問題,那個也沒有問題。 │ │
│ │ │ │A:這樣喔。 │ │
│ │ │ │B:我們都提早講,都沒有問題。 │ │
│ │ │ │A:OK,好,這樣最好。 │ │
│ │ │ │B:只是他們要知道時間啦。 │ │
│ │ │ │A:好,時間還沒訂啦。 │ │
│ │ │ │B:訂了之後你通知我一下。 │ │
│ │ │ │A:好。那個「老大」(郭竣惠)最近有沒有什 │ │
│ │ │ │ 麼要動的? │ │
│ │ │ │B:不知道啊,沒有聽說。 │ │
│ │ │ │A:他不是已經滿65了? │ │
│ │ │ │B:還沒,明年才到。 │ │
│ │ │ │A:明年才會滿65喔。 │ │
│ │ │ │B:對啊。 │ │
│ │ │ │A:那個任期是到幾歲? │ │
│ │ │ │B:到後年吧。那2年一任,應該也是明年就到了│ │
│ │ │ │ 吧。 │ │
│ │ │ │A:明年喔。 │ │
│ │ │ │B:應該是明年就到了,還是後年,任期好像是 │ │
│ │ │ │ 到後年,但是他明年就滿65了,他現在65歲 │ │
│ │ │ │ 了,可是他還沒有滿。 │ │
│ │ │ │A:真複雜。 │ │
│ │ │ │B :我們那朋友現在都在總公司上班嗎? │ │
│ │ │ │A :沒有。 │ │
│ │ │ │B:同樣在這邊喔。 │ │
│ │ │ │A:只是掛一個名字,沒聽說有安排。 │ │
│ │ │ │B:實際都這樣嘛。 │ │
│ │ │ │A:嗯。 │ │
│ │ │ │B:接下要安排哪裡不知道吧?那個也沒有安排 │ │
│ │ │ │ ,董的也沒安排。 │ │
│ │ │ │A:對啊,沒安排。他要升的那個位子,林的( │ │
│ │ │ │ 指林文淵)就回來了,所以位子就沒了。 │ │
│ │ │ │B:啊? │ │
│ │ │ │A:他本來要去台積社。 │ │
│ │ │ │B:林文淵就回了。 │ │
│ │ │ │ │ │
├─┼────┼─────────┼─────────────────────┼───────┤
│⑩│94/11/29│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你好,可能要找你一趟? │見偵四卷第105-│
│ │15:18 ├─────────┤B:好啊。 │1頁;94年11月 │
│ │ │張宏吉/0000000000 │A:明天早上? │14日94年北檢大│
│ │ │ │B:明天早上大約幾點?。 │玄監續字第334 │
│ │ │ │A:看你,大約10點左右吧。 │號(見補充卷第│
│ │ │ │B:好啊,等候你上班啊。 │156頁背面) │
│ │ │ │A:我到公司再去啦。 │ │
│ │ │ │B :我這次要和郭董去歐洲喔。 │ │
│ │ │ │A:什麼時候? │ │
│ │ │ │B:12月3日。 │ │
│ │ │ │A:因為有一些事情要跟你講一下,上次遠揚那 │ │
│ │ │ │ 個朋友在找啊。 │ │
│ │ │ │B:我就是要跟你問這個啦。 │ │
│ │ │ │A:在找了啦,自動打電話來了啦。 │ │
│ │ │ │B:好啊,那個都差多啊。 │ │
│ │ │ │A:另外呢?我們講的那個「潭的」呢? │ │
│ │ │ │B:12月下旬喔。 │ │
│ │ │ │A:12月下旬喔? │ │
│ │ │ │B:現在比較慢。 │ │
│ │ │ │A:我以為是這個月底。 │ │
│ │ │ │B:12月下旬。可能…見面再說啦,10點啦。 │ │
├─┼────┼─────────┼─────────────────────┼───────┤
│⑪│94/12/05│吳永春/0000000000 │(語音信箱) │見偵四卷第106 │
│ │14:22 ├─────────┤A:陳教授,我是吳明山,吳永春,是載振方( │頁;94年11月14│
│ │ │陳教授/0000000000 │ 音)戴教授的朋友,上次我們見過面,請用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 0000000000和我聯絡,謝謝,再見。 │監續字第334號 │
├─┼────┼─────────┼─────────────────────┤(見補充卷第 │
│⑫│94/12/05│吳永春/0000000000 │A:蕭教授嗎?我是立德管理學院吳明山,我前 │156頁背面) │
│ │14:24 │蕭教授/0000000000 │ 次有去拜訪你,你下午有在事務所這裡嗎? │ │
│ │ │ │B:下午?我現在在外面。 │ │
│ │ │ │A:在外面,你等等會不會回事務所那邊? │ │
│ │ │ │B:我可能晚的話,就不會回去了。 │ │
│ │ │ │A:那你明天會不會在事務所? │ │
│ │ │ │B:明天早上有課,下課後,明天下午水保局有 │ │
│ │ │ │ 一個會。 │ │
│ │ │ │A:你明天上課是幾點? │ │
│ │ │ │B:明天早上4節課,8點一直上到12點。 │ │
│ │ │ │A:差不多12點下課的時候,有問題想請教你一 │ │
│ │ │ │ 下,幾分鐘,這樣可以嗎? │ │
│ │ │ │B:問題是我在土木系辦公室知道嗎? │ │
│ │ │ │A:我會找,沒有問題。 │ │
│ │ │ │B:我是下課時間… │ │
│ │ │ │A:你的辦公室是在地下室嘛? │ │
│ │ │ │B:不是,不是。因為我上課在4樓,所以會在3 │ │
│ │ │ │ 樓土木的辦公室那裡。 │ │
│ │ │ │A:喔,3樓的土木辦公室。 │ │
│ │ │ │B: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A:我現在人在苗栗,剛好等等有事要去台中一 │ │
│ │ │ │ 下,所以才給你打電話。 │ │
│ │ │ │B:不然你來台中啦,來台中時我可能已經回來 │ │
│ │ │ │ 了。 │ │
│ │ │ │A:這樣喔,再繼續聯絡。好,謝謝。 │ │
├─┼────┼─────────┼─────────────────────┤ │
│⑬│94/12/06│黃朝福/00-00000000│A:吳博士,那個… │ │
│ │10:34 ├─────────┤B:有,昨天我有去辦一些事情,今天… │ │
│ │ │吳永春/0000000000 │A:「潭」先生,「潭」教授有要開會嗎?應該 │ │
│ │ │ │ 知道吧。 │ │
│ │ │ │B:有,有,知道。 │ │
│ │ │ │A:「潭」教授有要參加吧。 │ │
│ │ │ │B:有,有,要。 │ │
│ │ │ │A:是,好,都順利吧。 │ │
│ │ │ │B:嗯,順利。 │ │
│ │ │ │A:「潭」教授這個會比較早啦。 │ │
│ │ │ │B:我知道。 │ │
│ │ │ │A:他們都有跟你講吧。 │ │
│ │ │ │B:我都有跟他們講。就這樣,那開會就在你那 │ │
│ │ │ │ 邊就可以了嘛。 │ │
│ │ │ │A:對,喔沒有,他們在台中開會 │ │
│ │ │ │B:你要移台中喔,都可以啦。 │ │
│ │ │ │A:那第二場… │ │
│ │ │ │B:我知道,我再聯絡。 │ │
│ │ │ │A:那緊跟著要開的樣子。 │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 │A:好,拜託拜託,都有去了嘛? │ │
│ │ │ │B:還沒,有的…,我今天還要去辦一些事。 │ │
│ │ │ │A:謝謝。 │ │
├─┼────┼─────────┼─────────────────────┼───────┤
│⑭│94/12/12│黃朝福/0000000000 │A:博士你在台南嗎? │見偵四卷第108-│
│ │12:16 ├─────────┤B:我現在在開會,我待會再打電話給你。 │1 頁;94年11月│
│ │ │吳永春/0000000000 │A:你幫我問「潭」教授的情形。 │14日94年北檢大│
│ │ │ │B:好,我知道。 │玄監續字第334 │
├─┼────┼─────────┼─────────────────────┤號(見補充卷第│
│⑮│94/12/22│黃朝福/0000000000 │A:張兄? │156頁背面) │
│ │09:45 ├─────────┤B:你回來了。 │ │
│ │ │張宏吉/0000000000 │A:那個不曉得怎麼樣? │ │
│ │ │ │B:那個差一點點。 │ │
│ │ │ │A:一個地方嗎? │ │
│ │ │ │B:對。 │ │
│ │ │ │A:這樣喔。我們小的很多,但被做掉了,是嗎 │ │
│ │ │ │ ? │ │
│ │ │ │B:對。 │ │
│ │ │ │A:人家弄很低對不對? │ │
│ │ │ │B:嗯。 │ │
│ │ │ │A:兩個地方嗎? │ │
│ │ │ │B:那個詳細的資料,我現在手頭上沒有,反正 │ │
│ │ │ │ 被人弄掉了。 │ │
│ │ │ │A:只有一個地方而已吧。 │ │
│ │ │ │B:對。 │ │
│ │ │ │A:還有那個遠東有在找我們,你知道意思吧? │ │
│ │ │ │B:我知道。 │ │
├─┼────┼─────────┼─────────────────────┼───────┤
│⑯│94/12/26│張宏吉/0000000000 │A:我跟你講,那個29日要決,這次要注意的是 │見偵一卷第42頁│
│ │15:44 ├─────────┤ ,我們上次5個1的,對方4個1的,我們本來 │;94年12月15日│
│ │ │黃朝福/0000000000 │ 贏的喔,但我們輸在哪裡呢,我是輸在我們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 打1的,但都把對方打2的。 │續字第371號( │
│ │ │ │B:後來在討論的教授有在討論他們的proposal │見補充卷第164 │
│ │ │ │ 做的很漂亮,打不下去。我說拜託,打不下 │頁背面) │
│ │ │ │ 去就輸掉了。還差一個什麼你知道嗎,我們 │ │
│ │ │ │ 14分啦,不是,我們17分,他們14分啦,他 │ │
│ │ │ │ 們都把我們打第4的。 │ │
│ │ │ │A:這樣輸掉的啦。所以這次… │ │
│ │ │ │B:中興的把它打3啦。 │ │
│ │ │ │A:這次才3間而已。 │ │
│ │ │ │B:對,對。 │ │
│ │ │ │A:一間是陽不通的,陽不通那間無效啦。但你 │ │
│ │ │ │ 若不打他們第3,他們還是會打我們第3。 │ │
│ │ │ │B:對啊,所以你裡面朋友也要交待,好吧?還 │ │
│ │ │ │ 有,那個大件的什麼時候要開? │ │
│ │ │ │A:那個還沒決定。 │ │
│ │ │ │B:不是,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 │ │
│ │ │ │A:過年後的事情。 │ │
│ │ │ │B:舊曆年後了嗎? │ │
│ │ │ │A:對對。 │ │
│ │ │ │B:我要講清楚,因為有2個比較特殊的。 │ │
│ │ │ │A:這樣哦,許的,可能會去台積社當董事長。 │ │
│ │ │ │B:剩3千1啊。 │ │
│ │ │ │A:3萬1啦。加減做啊,不然要怎樣。 │ │
│ │ │ │B:做總經理一個名啦。 │ │
│ │ │ │A:不知道那麼容易做,就做做啊。 │ │
│ │ │ │B:什麼時候要去?送個花去。 │ │
│ │ │ │A:還沒批下來。 │ │
│ │ │ │B:批下來再告訴我,送個花籃給他慶祝一下。 │ │
└─┴────┴─────────┴─────────────────────┴───────┘
6.越港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①│94/08/20│張宏吉/0000000000 │A:張顧問,我陳傳恆。 │見偵一卷第45頁│
│ │11:16 ├─────────┤B:我要問你,那個「越港」的預算是多少? │;94年9 月16日│
│ │ │陳傳恆/0000000000 │A:好像4747,4.7。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4.7。 │續字第278 號(│
│ │ │ │A:對。 │見補充卷第135 │
│ │ │ │ │頁) │
├─┼────┼─────────┼─────────────────────┼───────┤
│②│94/08/31│張宏吉/0000000000 │A:傳總。 │見偵四卷第90頁│
│ │19:02 ├─────────┤B:你好,張顧問。想請教一下,中部另外一個 │;94年8月22 日│
│ │ │陳傳恆/0000000000 │ ,不知道那個…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A:拿到了,已經在做。 │續字第247號( │
│ │ │ │B:不是,不是,另外一個。 │見補充卷第120 │
│ │ │ │A:就是那個「潭」的是吧。 │頁) │
│ │ │ │B:對啊。 │ │
│ │ │ │A:有,在做了。 │ │
│ │ │ │B:那個也OK啦,那有空我再去你那邊一下好了 │ │
│ │ │ │ 。 │ │
│ │ │ │A:好啊。還有南部那個,你考慮了沒有? │ │
│ │ │ │B:我再算算看,在土建那個部分把它算一下。 │ │
│ │ │ │A:OK。 │ │
├─┼────┼─────────┼─────────────────────┼───────┤
│③│94/10/03│張宏吉/0000000000 │A:怎麼樣? │見偵一卷第45背│
│ │09:19 ├─────────┤B:就是那個郭的,郭銓慶,力麗那個,在問說 │面至46頁;94年│
│ │ │黃朝福/0000000000 │ 那個「新民」有沒有辦法。 │9月16日94年北 │
│ │ │ │A:哪一隻? │檢大玄監續字第│
│ │ │ │B:「新民」。 │278號(見補充 │
│ │ │ │A:「新民」喔,可能那個李仔… │卷第135 頁) │
│ │ │ │B:你上次跟我講過了。 │ │
│ │ │ │A:嗯,那個可能李仔的。 │ │
│ │ │ │B:我知道,他如果叫阿不拉去找那個李仔呢? │ │
│ │ │ │A:這樣喔。 │ │
│ │ │ │B:那我們有辦法弄嗎? │ │
│ │ │ │A:它那個都綁好的,在勾選名單的時候就已經 │ │
│ │ │ │ 綁好了。 │ │
│ │ │ │B:對啊,我清楚。 │ │
│ │ │ │A:所以那個可能比較困難。剩下的現在怎麼樣 │ │
│ │ │ │ ?「越港」那個現在怎樣? │ │
│ │ │ │B:有,有在進行。 │ │
│ │ │ │A:喔。 │ │
│ │ │ │B:那個應該沒什麼問題。還沒出來吧? │ │
│ │ │ │A:要出來了,不,已經出來了。 │ │
│ │ │ │B:出來了。 │ │
│ │ │ │A:它那個差不多十一月就結束。 │ │
│ │ │ │B:好。另外那個… │ │
│ │ │ │A:也差不多… │ │
│ │ │ │B:二個一起講。 │ │
│ │ │ │A:對啊。 │ │
│ │ │ │B:還有一個,線路的,那個不知道到哪裡,他 │ │
│ │ │ │ 有給我一份名單,外面二個教授都是我的好 │ │
│ │ │ │ 朋友,一個電的,一個土木的,剩下都是裡 │ │
│ │ │ │ 面的人,找看看有沒有人要做,我找不到。 │ │
│ │ │ │A:嗯。 │ │
│ │ │ │B:很多億的那個。很大,我上次有跟你說過一 │ │
│ │ │ │ 次。 │ │
│ │ │ │A:北部的吧。 │ │
│ │ │ │B:中部的。 │ │
│ │ │ │A:中部的? │ │
│ │ │ │B:不曉得是從「竹工」還是哪裡開始?做什電 │ │
│ │ │ │ 纜的? │ │
│ │ │ │A:有,有,竹工出口,我知道,那個很高。 │ │
│ │ │ │B:那個價格好幾十億不是嗎? │ │
│ │ │ │A:但是那個包括電纜在內。 │ │
│ │ │ │B:對,對。那個他們拿給我的,教授拿給我的 │ │
│ │ │ │ ,抄一些裡面的人我也不認識,也不知道有 │ │
│ │ │ │ 誰要做。 │ │
│ │ │ │A:喔,這樣試試看。 │ │
│ │ │ │B:試試看,看有沒有人要做。好嗎? │ │
│ │ │ │A:好啊。 │ │
│ │ │ │B:外面只有二個教授,但二個教授都是百分之 │ │
│ │ │ │ 一百支持我們的。 │ │
│ │ │ │A:這樣喔。 │ │
│ │ │ │B:剩下都是裡面的,這樣比較好做。 │ │
│ │ │ │A:喔。 │ │
│ │ │ │B:這個算線路的嘛。 │ │
│ │ │ │A:對。 │ │
│ │ │ │B:也有「三四五」的, │ │
│ │ │ │A:對對,就超高出口的。 │ │
│ │ │ │B:對,土木的很多啦。 │ │
│ │ │ │A:對,試試看啦。 │ │
│ │ │ │B:我本來是要問那個余俊彥要不要做。但余的 │ │
│ │ │ │ ,他現在換去中技社了,剛換過去,上禮拜 │ │
│ │ │ │ ,我不好意思去問他。 │ │
│ │ │ │A:好啊,再看看。 │ │
│ │ │ │B:裡面的人我一個也不認識,要找你啊。 │ │
│ │ │ │A:那個是沒有關啦,他那個還包括電纜,不是 │ │
│ │ │ │ 純土木,不是嗎? │ │
│ │ │ │B:我不知道,連那個名稱我都不知道。 │ │
│ │ │ │A:OK。 │ │
│ │ │ │B:過兩天見面我再拿給你,你再去查看看,還 │ │
│ │ │ │ 沒公告的樣子。 │ │
│ │ │ │A:瞭解,應該說很久了才是。 │ │
│ │ │ │B:講很久了,但還沒公告。 │ │
│ │ │ │A:OK。 │ │
│ │ │ │B:再拜託你。 │ │
├─┼────┼─────────┼─────────────────────┼───────┤
│④│94/11/22│陳傳恆/0000000000 │A:張顧問,你上午有沒有空? │見偵一卷第49頁│
│ │07:43 ├─────────┤B:上午我在。 │;94年11月14日│
│ │ │張宏吉/0000000000 │A:我大概什麼過去比較方便?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大約10點左右好嗎? │續字第334號( │
│ │ │ │A:好。 │見補充卷第156 │
├─┼────┼─────────┼─────────────────────┼───────┤
│⑤│94/12/22│張宏吉/0000000000 │A:越的月底喔。 │見偵一卷第49頁│
│ │13:56 ├─────────┤B:越的月底喔,好,清楚。 │背面;94年12月│
│ │ │黃朝福/0000000000 │ │15日94年北檢大│
│ │ │ │ │玄監續字第371 │
│ │ │ │ │號(見補充卷第│
│ │ │ │ │164頁背面) │
├─┼────┼─────────┼─────────────────────┼───────┤
│⑥│94/12/26│張宏吉/0000000000 │A:我跟你講,那個29日要決,這次要注意的是 │見偵一卷第51頁│
│ │15:44 ├─────────┤ ,我們上次5個1的,對方4個1的,我們本來 │;94年12月15日│
│ │ │黃朝福/0000000000 │ 贏的喔,但我們輸在哪裡呢,我是輸在我們 │94 年北檢大玄 │
│ │ │ │ 打1的,但都把對方打2的。 │監續字第371號 │
│ │ │ │B:後來在討論的教授有在討論他們的proposal │(見補充卷第 │
│ │ │ │ 做的很漂亮,打不下去。我說拜託,打不下 │164頁背面) │
│ │ │ │ 去就輸掉了。還差一個什麼你知道嗎,我們 │ │
│ │ │ │ 14分啦,不是,我們17分,他們14分啦,他 │ │
│ │ │ │ 們都把我們打第4的。 │ │
│ │ │ │A:這樣輸掉的啦。所以這次… │ │
│ │ │ │B:中興的把它打3啦。 │ │
│ │ │ │A:這次才3間而已。 │ │
│ │ │ │B:對,對。 │ │
│ │ │ │A:一間是陽不通的,陽不通那間無效啦。但你 │ │
│ │ │ │ 若不打他們第3,他們還是會打我們第3。 │ │
│ │ │ │B:對啊,所以你裡面朋友也要交待,好吧?還 │ │
│ │ │ │ 有,那個大件的什麼時候要開? │ │
│ │ │ │A:那個還沒決定。 │ │
│ │ │ │B:不是,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 │ │
│ │ │ │A:過年後的事情。 │ │
│ │ │ │B:舊曆年後了嗎? │ │
│ │ │ │A:對對。 │ │
│ │ │ │B:我要講清楚,因為有2個比較特殊的。 │ │
│ │ │ │A:這樣哦,許的,可能會去台積社當董事長。 │ │
│ │ │ │B:剩3千1啊。 │ │
│ │ │ │A:3萬1啦。加減做啊,不然要怎樣。 │ │
│ │ │ │B:做總經理一個名啦。 │ │
│ │ │ │A:不知道那麼容易做,就做做啊。 │ │
│ │ │ │B:什麼時候要去?送個花去。 │ │
│ │ │ │A:還沒批下來。 │ │
│ │ │ │B:批下來再告訴我,送個花籃給他慶祝一下。 │ │
├─┼────┼─────────┼─────────────────────┼───────┤
│⑦│94/12/26│黃朝福/0000000000 │A:吳教授。 │見偵一卷第51頁│
│ │20:16 ├─────────┤B:陳老師剛剛告訴我說你找我? │背面;94年12月│
│ │ │吳永春/0000000000 │A:那個29。 │15 日94年北檢 │
│ │ │ │B:好。 │大玄監續字第 │
│ │ │ │A:上次是我們第1的比較多,但被人家打第4的 │371號(見補充 │
│ │ │ │ ,第4的也比較多,1個第4的比過2、3個第1 │卷第164頁背面 │
│ │ │ │ 的,我跟你說一聲,我們多他們一個1的。 │) │
│ │ │ │B:29號開會是嗎? │ │
│ │ │ │A:你叫我們的朋友儘量給他第3的。 │ │
│ │ │ │B:我知道。 │ │
│ │ │ │A:另外一間不如那個,他們既然這樣弄,我們 │ │
│ │ │ │ 也這樣弄。 │ │
│ │ │ │B:好。 │ │
│ │ │ │A:上次我們第1,他們都第2的啊。 │ │
│ │ │ │B:是。 │ │
│ │ │ │A:他們第1我們都第4的,所以我們就輸掉了, │ │
│ │ │ │ 上次評鑑我們比較好啦。 │ │
│ │ │ │B:好。 │ │
│ │ │ │A:記得29日喔。 │ │
│ │ │ │B:好。 │ │
├─┼────┼─────────┼─────────────────────┼───────┤
│⑧│94/12/28│陳傳恆/0000000000 │A:張顧問,你人在台北還是… │見偵一卷第52頁│
│ │12:32 ├─────────┤B:我現在在台北。 │;94年12月15 │
│ │ │張宏吉/0000000000 │A:那個人員這一些,要不要再確認一下?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有啊,昨天就有再那個了。 │監續字第371號 │
│ │ │ │A:有哪幾個比較有問題嗎? │(見補充卷第 │
│ │ │ │B:應該沒有,就「共仔」那邊沒去找他而已。 │164頁背面) │
│ │ │ │A:喔。 │ │
│ │ │ │B:那2個沒有去找。 │ │
│ │ │ │A:好。 │ │
├─┼────┼─────────┼─────────────────────┼───────┤
│⑨│94/12/30│黃朝福/0000000000 │A:張兄,早,昨天怎樣? │見偵一卷第52頁│
│ │09:15 ├─────────┤B:差1分。 │背面;94年12月│
│ │ │張宏吉/0000000000 │A:又差1分? │15 日94年北檢 │
│ │ │ │B :就是那邊打這邊3 分的2 票,這邊又沒有人│大玄監續字第 │
│ │ │ │ 打3 分的給他們,不然是多他們1 票,還是 │371號(見補充 │
│ │ │ │ 同款啦。 │卷第164頁背面 │
│ │ │ │A:好。 │) │
└─┴────┴─────────┴─────────────────────┴───────┘
7.後壁工程案
┌─┬────┬─────────┬─────────────────────┬───────┐
│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 │通話內容 │卷證所在;依據│
│號│ ├─────────┤ │之通訊監察書(│
│ │ │受話人B/電話 │ │所在頁數) │
├─┼────┼─────────┼─────────────────────┼───────┤
│①│94/07/14│張宏吉/0000000000 │A:不好意思,方便吧? │見偵一卷第54頁│
│ │11:39 ├─────────┤B:方便,你講。 │;94年7 月5 日│
│ │ │許文宏/000000000 │A:那個「後壁」已經決定要做了,那個名單?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後壁」,那要跟「忠仔」拿。 │續字第195 號(│
│ │ │ │A:是不是可以麻煩你跟他拿一下,我跟他不是 │見補充卷第94頁│
│ │ │ │ 說很熟。 │背面) │
│ │ │ │B:這樣我下禮拜才拿得到哦。 │ │
│ │ │ │A:要快啊。 │ │
│ │ │ │B:因為我這兩天,到禮拜一、二都走不開,這 │ │
│ │ │ │ 個電話又不能講。 │ │
│ │ │ │A:這樣啊。 │ │
│ │ │ │B:然後我今天又不能去,所以…,因為我下禮 │ │
│ │ │ │ 拜有個會在他們南區,可能要人去才有辦法 │ │
│ │ │ │ 。 │ │
│ │ │ │A:這個儘量快一點,因為已經公告出來了,今 │ │
│ │ │ │ 天才決定的。 │ │
│ │ │ │B:這樣啊,我來找許文忠看看。 │ │
├─┼────┼─────────┼─────────────────────┼───────┤
│②│94/07/15│張宏吉/0000000000 │B:昨天怎麼樣? │見偵一卷第54頁│
│ │11:12 ├─────────┤A:那個OK啦,這二天拿過來。 │背面;94年7 月│
│ │ │黃朝福/0000000000 │B:我看你什麼時候閒,我再過去你那邊。 │5 日94年北檢大│
│ │ │ │A:好。 │玄監續字第195 │
│ │ │ │ │號(見補充卷第│
│ │ │ │ │94頁背面) │
├─┼────┼─────────┼─────────────────────┼───────┤
│③│94/07/25│張宏吉/0000000000 │A:黃董,你好。 │見偵一卷第62頁│
│ │17:58 ├─────────┤B:你好。 │背面;94年7月5│
│ │ │ │B:有,有在活動。 │監續字第195號 │
│ │ │ │A:哦。 │(見補充卷第94│ │ │ │黃朝福/0000000000 │A:順不順?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還好啦,還好。另外一邊呢? │頁背面) │
│ │ │ │A:有,都打過招呼了。 │ │
│ │ │ │B:這樣啊,有問題嗎? │ │
│ │ │ │A:沒有問題。 │ │
│ │ │ │B:已經確定了吧。 │ │
│ │ │ │A:這沒問題。 │ │
│ │ │ │B:好,我明天早上有空再去找你。 │ │
├─┼────┼─────────┼─────────────────────┤ │
│④│94/07/28│張宏吉/0000000000 │A:那個…,你等一下。 │ │
│ │21:26 ├─────────┤B:陳的,陳的。 │ │
│ │ │黃朝福/0000000000 │A:陳啟仁。 │ │
│ │ │ │B:對。 │ │
│ │ │ │A:不是雄大嗎? │ │
│ │ │ │B:雄大有二個雄大,高雄大學有二個,還有一 │ │
│ │ │ │ 個高雄技術大學,但二間都沒有。 │ │
│ │ │ │A:在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沒有嗎? │ │
│ │ │ │B:他是土木的啊,都市發展與建築,他是這個 │ │
│ │ │ │ 嗎?我看看。我叫人去找都找不到。 │ │
│ │ │ │A:他是究所的助理教授。 │ │
│ │ │ │B:研究所…助理教授…,雄大土木的,你抄給 │ │
│ │ │ │ 我只有抄雄大土木而已。 │ │
│ │ │ │A:雄大土木就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 │
│ │ │ │B: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 │ │
│ │ │ │A:對對,助理教授,應該還很年輕才對,再試 │ │
│ │ │ │ 試看。 │ │
│ │ │ │B:再試試看,雄大就對了。 │ │
├─┼────┼─────────┼─────────────────────┼───────┤
│⑤│94/07/28│吳永春/0000000000 │A:你現在說話方便嗎? │見偵一卷第63頁│
│ │21:30 ├─────────┤B:我現在查到了,他說是雄大建築與古物維護 │背面;94年7月5│
│ │ │黃朝福/0000000000 │ 研究所的助理教授。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A:因為剛剛有一位教授,他告訴我,高雄有三 │監續字第195號 │
│ │ │ │ 間大學啦,三間啦,不是兩間啦。 │(見補充卷第94│
│ │ │ │B:他是第三間的…,我正要打電話給你。 │頁背面) │
├─┼────┼─────────┼─────────────────────┤ │
│⑥│94/07/28│吳永春/0000000000 │A:黃董,我吳明山,沒有錯,我朋友去幫我瞭 │ │
│ │21:53 ├─────────┤ 解,是第三個大學的啦。 │ │
│ │ │黃朝福/0000000000 │B:對。 │ │
│ │ │ │A:沒有錯,我明天下去。 │ │
│ │ │ │B:有那麼多哦。 │ │
│ │ │ │A:對啊,現在每個大學都變成科技大學,很泛 │ │
│ │ │ │ 濫,我都搞不清楚了。 │ │
│ │ │ │B:他的真名是什麼? │ │
│ │ │ │A:確定了,你講的沒有錯。 │ │
│ │ │ │B:好,好。 │ │
│ │ │ │A:我那個朋友很熱心,他一直幫我查。 │ │
│ │ │ │B:找有朋友嗎? │ │
│ │ │ │A:嗯…謝謝,謝謝。 │ │
├─┼────┼─────────┼─────────────────────┼───────┤
│⑦│94/07/29│張宏吉/0000000000 │A:早。 │見偵四卷第73頁│
│ │10:00 ├─────────┤B:有,有找到了,那是第三間,總共有三間, │;94年7月5日94│
│ │ │黃朝福/0000000000 │ 雄大。 │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 │字第195號(見 │
│ │ │ │ │補充卷第94 頁 │
│ │ │ │ │背面) │
├─┼────┼─────────┼─────────────────────┼───────┤
│⑧│94/08/08│黃朝福/0000000000 │A:博士你好。 │見偵一卷第63頁│
│ │18:18 ├─────────┤B:我今天比較忙,沒有上去,你明天有空嗎? │;94年8月2日94│
│ │ │吳永春/000-000000 │A:有,都有在。 │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B:我明天早上再去你那裡。 │字第229號(見 │
│ │ │ │A:那個報告,一篇而已… │補充卷第102頁 │
│ │ │ │B:當面講比較清楚。 │) │
│ │ │ │A:好。 │ │
├─┼────┼─────────┼─────────────────────┼───────┤
│⑨│94/08/09│張宏吉/0000000000 │B:我們要去「後壁」玩,是什麼時候?。 │見偵四卷第頁背│
│ │10:34 ├─────────┤A:大概月底喔。 │面;94年8月2日│
│ │ │黃朝福/00-00000000│B:我知道是月底,是哪一天?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A:哪一天我還沒check。 │續字第229號( │
│ │ │ │B:麻煩你幫我確認我們朋友要一起去玩是什麼 │見補充卷第102 │
│ │ │ │ 時候。 │頁) │
│ │ │ │A:好啊,都約差不多了嗎? │ │
│ │ │ │B:就時間說不出來啊,有的朋友也不能去,有 │ │
│ │ │ │ 的說下旬要去外島,所以要確定的時間,比 │ │
│ │ │ │ 較好安排。 │ │
│ │ │ │A:都還沒接到通知就是了。 │ │
│ │ │ │B:蠻有機會的啦,因為大家都要聚一聚嘛。 │ │
│ │ │ │A:好啊。 │ │
│ │ │ │B:但時間要講一下,萬一到時候不能去,少人 │ │
│ │ │ │ 就少熱鬧了。 │ │
│ │ │ │A:好。 │ │
├─┼────┼─────────┼─────────────────────┼───────┤
│⑩│94/08/11│張宏吉/0000000000 │A:昨天晚上才決定的,資格標是8月22日。 │見偵一卷第63頁│
│ │09:15 ├─────────┤B:822喔。 │背面;94年8月2│
│ │ │黃朝福/0000000000 │A:決標那個是9月20日?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920喔。 │監續字第229號 │
│ │ │ │A:資格標比較沒有關係,這樣瞭解嗎? │(見補充卷第 │
│ │ │ │B:822和920。 │102頁) │
│ │ │ │A:對。有順嗎? │ │
│ │ │ │B:很順,但是非常競爭,怎麼會有那麼多人知 │ │
│ │ │ │ 道。 │ │
│ │ │ │A:不知道啊,他那個有貼出去啊。 │ │
│ │ │ │B:不是,我是說怎麼那麼多人去找。 │ │
│ │ │ │A:這樣啊,那我瞭解了。 │ │
│ │ │ │B:但是蠻順的,都遇到熟人的朋友。 │ │
│ │ │ │A:這次就要顧住啊。 │ │
│ │ │ │B:對啊,這次那麼大。 │ │
│ │ │ │A:好。他們「總仔」你有沒有跟他們見過面? │ │
│ │ │ │B:有啊,剛跟我接觸的是他們副總,後來他們 │ │
│ │ │ │ 李總有來,這沒問題。 │ │
│ │ │ │A:好。 │ │
├─┼────┼─────────┼─────────────────────┤ │
│⑪│94/08/11│黃朝福/0000000000 │A :教授,9 月20日才開會,8 月22日是審查證│ │
│ │10:10 ├─────────┤件。 │ │
│ │ │吳永春/0000000000 │B:好,我現在在台南,我在立德。 │ │
│ │ │ │A:你去說一下。 │ │
│ │ │ │B:好,我知道,謝謝,OK。 │ │
├─┼────┼─────────┼─────────────────────┤ │
│⑫│94/08/11│黃朝福/0000000000 │A:郭副總? │ │
│ │11:10 ├─────────┤B:是。 │ │
│ │ │郭林/0000000000 │A:你好,我是黃朝福啦!那個9月20日。 │ │
│ │ │ │B:選舉是嗎? │ │
│ │ │ │A:不是,開是8月22日對嗎? │ │
│ │ │ │B:對。 │ │
│ │ │ │A:但9月20日才有做事情? │ │
│ │ │ │B:沒變化吧? │ │
│ │ │ │A:沒變化,我只是跟你報告一下,因為時間是 │ │
│ │ │ │ 昨晚才確定。 │ │
│ │ │ │B:就是8月22日開,但9月20日才開始作業嗎? │ │
│ │ │ │A:9月20日才集合,9月20就可以做那個了。 │ │
│ │ │ │B:它是那天開完標就決定了? │ │
│ │ │ │A:沒有。 │ │
│ │ │ │B:丟進去以後,9月20日才宣布? │ │
│ │ │ │A:不是,是9月20日才大家集合評審。 │ │
│ │ │ │B:這樣啊! │ │
│ │ │ │A:8月22日是要開技術標,技術標開完以後有一│ │
│ │ │ │ 段時間讓委員來看,9月20日才開會。 │ │
│ │ │ │B:那幾號會知道? │ │
│ │ │ │A:當天知道,9月20日下午會知道。 │ │
│ │ │ │B:沒變化吧? │ │
│ │ │ │A:沒變化,我跟你報告一下。 │ │
├─┼────┼─────────┼─────────────────────┼───────┤
│⑬│94/08/11│吳永春/0000000000 │A:黃董? │見偵一卷第64頁│
│ │17:33 ├─────────┤B:是。 │背面至65頁;94│
│ │ │黃朝福/0000000000 │A:我吳永春啦!你今晚有要楊梅打球嗎? │年8月2日94年北│
│ │ │ │B:沒關係啊!我可以去,你要來嗎? │檢大玄監續字第│
│ │ │ │A:不是,我今天去立德,因為我一些資料都是 │229號(見補充 │
│ │ │ │ 在那邊準備演講的內容,大概3小時通通準備│卷第102頁) │
│ │ │ │ 好了。 │ │
│ │ │ │B:真的嗎?恭喜!你要上來也可以,不上來也 │ │
│ │ │ │ 可以,因為還早嘛!等你有空再上來就好了 │ │
│ │ │ │ 。 │ │
│ │ │ │A:我想說如果你有去楊梅,那我就可以就近跟 │ │
│ │ │ │ 你報告一下內容,看這樣可以合適嗎? │ │
│ │ │ │B:沒關係你處理就可以了。 │ │
│ │ │ │A:我是感覺蠻理想的。 │ │
│ │ │ │B:3篇論文都好了嗎? │ │
│ │ │ │A:都差不多。 │ │
│ │ │ │B:這樣最好了,等你上來再聯絡就好了。 │ │
│ │ │ │A:等接近發表的時候... │ │
│ │ │ │B:好像不行,博士,好像不行,因為你要一兩 │ │
│ │ │ │ 個禮拜,不能接近才去,這樣會出事情,萬 │ │
│ │ │ │ 一他們學校有事情而不能發表時,或是怎樣 │ │
│ │ │ │ 有事情,所以我們要逼緊一點。 │ │
│ │ │ │A:好。 │ │
│ │ │ │B:3位教授都有那個嗎? │ │
│ │ │ │A:有,都有準備。 │ │
│ │ │ │B:都要寫論文嗎?都同意要寫一篇論文嗎? │ │
│ │ │ │A:對。 │ │
│ │ │ │B:那最好了,有找我朋友去嗎? │ │
│ │ │ │A:有,都是老朋友。 │ │
│ │ │ │B:老朋友,那就最好了,謝謝。 │ │
├─┼────┼─────────┼─────────────────────┼───────┤
│⑭│94/08/11│張宏吉/0000000000 │B:教授這邊都好了。 │見偵一卷第65頁│
│ │17:46 ├─────────┤A:OK,好。 │;94年8月2日94│
│ │ │黃朝福/0000000000 │B :那二個公務員,一個沒問題,一個還有問題│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 │字第229號(見 │
│ │ │ │A:這樣啊。 │補充卷第102頁 │
│ │ │ │B:再儘量試試看。 │) │
│ │ │ │A:再巡一下。 │ │
│ │ │ │B:我們裡面兩個,不能凸槌啦。 │ │
│ │ │ │A:喔那個不會啦,應該不會啦。 │ │
│ │ │ │B:你還要再那個一下。 │ │
│ │ │ │A:好,那個算老盤了。 │ │
│ │ │ │B:還要去跑一下。 │ │
│ │ │ │A:好啊。 │ │
│ │ │ │B:我這邊應該沒問題了。 │ │
│ │ │ │A:有困難那個是… │ │
│ │ │ │B:「曲」的,高雄市的。 │ │
│ │ │ │A:瞭解。 │ │
├─┼────┼─────────┼─────────────────────┼───────┤
│⑮│94/08/12│黃朝福/0000000000 │A:博士? │見偵一卷第65頁│
│ │11:10 ├─────────┤B:是。 │背面;94年8月2│
│ │ │吳永春/0000000000 │A:你在新竹嗎?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是,我在新竹。你在公司嗎? │監續字第229號 │
│ │ │ │A:我在公司。那三篇論文都很好嗎? │(見補充卷第10│
│ │ │ │B:應該是不錯,品質都不錯。 │2頁) │
│ │ │ │A:品質都很好嗎? │ │
│ │ │ │B:對,我改天看你哪天有時間,我去… │ │
│ │ │ │A:說不定我下午會去新竹你那邊。 │ │
│ │ │ │B:你來再聯絡,我會跟你說內容大概是怎樣。 │ │
│ │ │ │A:你會在嗎? │ │
│ │ │ │B:我會在。 │ │
│ │ │ │A:那我要下去時是會打電話給你,把事情辦完 │ │
│ │ │ │ 就下去,如果可以就下去。 │ │
│ │ │ │B:好,再見。 │ │
├─┼────┼─────────┼─────────────────────┼───────┤
│⑯│94/08/12│黃朝福/0000000000 │A:博士? │見偵四卷第78頁│
│ │15:05 ├─────────┤B:是,你到了嗎? │;94年8月2日94│
│ │ │吳永春/0000000000 │A:我下加油站了,但是我走錯了,不知道要怎 │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 麼走。 │字第229號(見 │
│ │ │ │B:你現在走哪了? │補充卷第102頁 │
│ │ │ │A:我頭一個新竹下來,爬往高架橋來,現在正 │) │
│ │ │ │ 在冬梅路什麼的… │ │
│ │ │ │B:好,我跟你說,你爬交流道後,往市區一直 │ │
│ │ │ │ 走下來,一直走到底,到T字型的路再左轉,│ │
│ │ │ │ 差不多50公尺後右轉,到底後穿過中光路。 │ │
│ │ │ │A:走到底就對了? │ │
│ │ │ │B:你走到哪裡跟我講… │ │
│ │ │ │A :現在在健美路。 │ │
│ │ │ │B:走到底,到T字型的路再左轉,左轉有斜路往│ │
│ │ │ │ 右邊,不要從那邊彎進去。 │ │
│ │ │ │A:這我知道,現在交通大學、清華大學左轉。 │ │
│ │ │ │B:不用左轉,一直直走,走到底,到T字型的路│ │
│ │ │ │ 再左轉,左轉的左手邊是一個愛買的大賣場 │ │
│ │ │ │ 。 │ │
│ │ │ │A:我現在到愛買這,左轉嗎? │ │
│ │ │ │B:左轉差不多50公尺那邊有個紅綠燈,那一直 │ │
│ │ │ │ 走都可以右轉的,右轉就一直走。 │ │
│ │ │ │A:那可能就知道了,接下來就是舊路吧? │ │
│ │ │ │B:穿過十字路口,穿過後左邊萊爾富,不過現 │ │
│ │ │ │ 在應該是一個照相店,右邊是新竹貨運。 │ │
│ │ │ │A:若是走舊路我就知道了。 │ │
│ │ │ │B:待會就會碰到舊路。 │ │
│ │ │ │A:現在我在愛買左轉。 │ │
│ │ │ │B:差不多50公尺就右轉,反正就一直直走就對 │ │
│ │ │ │ 了,就會碰到一個大潤發的大賣場,過了大 │ │
│ │ │ │ 潤發的圍牆,就是八德路了,再右轉過來你 │ │
│ │ │ │ 就知道了。 │ │
│ │ │ │A:忠孝路右轉對? │ │
│ │ │ │B:對。 │ │
│ │ │ │A:忠孝路右轉就到你那,對嗎?對啊!我上次 │ │
│ │ │ │ 就走錯,走到這來。 │ │
│ │ │ │B:對。 │ │
├─┼────┼─────────┼─────────────────────┼───────┤
│⑰│94/08/12│黃朝福/0000000000 │A:我一些朋友在寫稿,寫論文,三個教授寫三 │見偵一卷第65頁│
│ │15:22 ├─────────┤ 篇論文,但是都沒有接到通知。 │背面;94年8月2│
│ │ │張宏吉/0000000000 │B:沒接到通知?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A:他們問是否是要他們發表論文?不要弄錯了 │監續字第229號 │
│ │ │ │ 。 │(見補充卷第10│
│ │ │ │B:我現在不是很清楚,換個電話。 │2頁) │
├─┼────┼─────────┼─────────────────────┼───────┤
│⑱│94/08/12│黃朝福/0000000000 │A:三個是都談的很密切啦,都沒問題,但是很 │見偵一卷第65頁│
│ │15:24 ├─────────┤ 奇怪,他們三人怎麼都沒有收到通知? │背面至66頁背面│
│ │ │張宏吉/0000000000 │B:還沒接對啊,今天才決定而已啊。 │;94年8月2日94│
│ │ │ │A:但是那個「拐的」(音)那個接到啦。 │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B:咦? │字第229號(見 │
│ │ │ │A:「拐的」那個他知道,雖還沒通知,但是他 │補充卷第102頁 │
│ │ │ │ 知道他有啊。而他們這三個都還不知道是他 │) │
│ │ │ │ 們啊。 │ │
│ │ │ │B:這樣喔。 │ │
│ │ │ │A:不曉得對還是不對。我都講好了啦,問題是 │ │
│ │ │ │ 對或不對,弄不對就麻煩了。 │ │
│ │ │ │B:對啊對啊,咦,會這樣嗎?他說都沒接到通 │ │
│ │ │ │ 知是嗎? │ │
│ │ │ │A:三個都沒有。 │ │
│ │ │ │B:那我再check看看。 │ │
│ │ │ │A:要是這三個就都沒有問題了,只剩「市」的 │ │
│ │ │ │ 那個有問題。 │ │
│ │ │ │B:好。 │ │
│ │ │ │A:我這四個都沒有問題,我這次都給他下猛藥 │ │
│ │ │ │ ,沒關係我見面再跟你說,我還和對面商量 │ │
│ │ │ │ 過了,他勢在必得叫我說要加倍,我就給他 │ │
│ │ │ │ 加倍,你知道意思吧? │ │
│ │ │ │B:我瞭解。 │ │
│ │ │ │A:你那個朋友也給他加倍啊。 │ │
│ │ │ │B:好好。 │ │
│ │ │ │A:對面那個說要「3」啦,本來「2.5」嘛,他 │ │
│ │ │ │ 叫我用猛藥下去,勢在必得,我就給他弄下 │ │
│ │ │ │ 去,那沒關係,沒差,「中」比較重要。 │ │
│ │ │ │B:對對對,瞭解。 │ │
│ │ │ │A:那你問問看,這三個是都沒有問題了,這三 │ │
│ │ │ │ 個都是找他們的好朋友去的。 │ │
│ │ │ │B:好。 │ │
│ │ │ │A:但三個都說,怎麼還沒通知,是還沒有通知 │ │
│ │ │ │ 20,還是沒有通知他是,我搞不清楚,又不 │ │
│ │ │ │ 好意思問。 │ │
│ │ │ │B:通知20是還沒有,沒有錯… │ │
│ │ │ │A :但應該也還沒通知他是,不然他們怎麼會不│ │
│ │ │ │知道。 │ │
│ │ │ │B:咦,會差那麼多嗎?應該不會吧。 │ │
│ │ │ │A:照講是不會啦,你再check看看,你自己那二│ │
│ │ │ │ 個也要安頓好。 │ │
│ │ │ │B:這沒問題啦。 │ │
│ │ │ │A:你也跟他講說「2」啦。 │ │
│ │ │ │B:OK。 │ │
│ │ │ │A:拚下去沒關係,「中」了再說。 │ │
│ │ │ │B:好啦。 │ │
├─┼────┼─────────┼─────────────────────┼───────┤
│⑲│94/08/12│張宏吉/0000000000 │B:我想要問你,有幾間去了? │見偵一卷第66頁│
│ │15:30 ├─────────┤A:這個我還不知道啊。 │背面;94年8月 │
│ │ │黃朝福/0000000000 │B:有,投了啊。 │2日94年北檢大 │
│ │ │ │A:開始投了嗎? │玄監續字第229 │
│ │ │ │B:早投了,你幫我問幾間投了,22號是審查資 │號(見補充卷第│
│ │ │ │ 格標嘛,已經投了吧,還沒有嗎? │102頁) │
│ │ │ │A:今天12號,還沒截止喔。你說那三個,是哪 │ │
│ │ │ │ 三個?一個姓吳的… │ │
│ │ │ │B:吳奕德。 │ │
│ │ │ │A:那個他說他沒有喔。 │ │
│ │ │ │B:他說沒有通知他啦,陳啟仁、李德河啦。 │ │
│ │ │ │A:這三個。 │ │
│ │ │ │B:對不對?吳亦德、陳啟仁、李德河。 │ │
│ │ │ │A:嗯,這三個都說… │ │
│ │ │ │B:都還沒接到通知。 │ │
│ │ │ │A:這樣我瞭解,我馬上問。 │ │
├─┼────┼─────────┼─────────────────────┼───────┤
│⑳│94/08/12│許文宏/0000000000 │B:那個奇怪,那個名單奇怪,那三個教授說到 │見偵一卷第67頁│
│ │17:46 ├─────────┤ 現在都還沒有接到。 │正面及背面;94│
│ │ │張宏吉/0000000000 │A:都沒接到? │年8 月2 日94年│
│ │ │ │B:是要通知開會再通知他們,還是… │北檢大玄監續字│
│ │ │ │A:公告時就通知了。 │第229 號(見補│
│ │ │ │B:那這樣奇怪了,那三個都說沒接到。 │充卷第102 頁)│
│ │ │ │A:咦,是不是他們換人,你那個是頭一次還是 │ │
│ │ │ │ 第二次的? │ │
│ │ │ │B:第二次,七個人這個。 │ │
│ │ │ │A:第二次的,許文忠應該沒有錯啊? │ │
│ │ │ │B:是不是check看看,就沒有接到。 │ │
│ │ │ │A:是不是
故意說沒接到?說不知道? │ │
│ │ │ │B:這三個是第二次,那七個人的名單裡面的。 │ │
│ │ │ │ 他們說沒有接到? │ │
│ │ │ │A:這樣我就要check看看? │ │
│ │ │ │B:下禮拜18號才會遇到他。 │ │
│ │ │ │A:18,今天是? │ │
│ │ │ │B:今天是12。 │ │
│ │ │ │A:因為這…. │ │
│ │ │ │B:我知道,這個在趕。 │ │
│ │ │ │A:因為我18才會去找他。 │ │
│ │ │ │B:還是叫他來台北,不要緊吧。 │ │
│ │ │ │A:他也沒什麼特別理由,他要跟他老闆講,他 │ │
│ │ │ │ 老闆問他什麼理由,回去還會問,如果我早 │ │
│ │ │ │ 點知道,禮拜天就去找他了。 │ │
│ │ │ │B:太晚不行,現在是這樣,縣政府那個人在說 │ │
│ │ │ │ ,很多人找他,所以… │ │
│ │ │ │A:不可以太晚,被人家作掉就不好意思。 │ │
│ │ │ │B:這樣啦,明天你會去嘛,再把情形讓我詳細 │ │
│ │ │ │ 知道,我再考慮要怎麼做,明天我還有一個 │ │
│ │ │ │ 消息要跟你講。 │ │
├─┼────┼─────────┼─────────────────────┼───────┤
│㉑│94/08/15│許文宏/0000000000 │A:喂,老張啊,我有去問,現在第二次是沒有 │見偵一卷第67頁│
│ │12:44 ├─────────┤ 開會啦,沒開會,所以第他們都沒去參加, │背至68頁面;94│
│ │ │張宏吉/0000000000 │ 用第一次的條件去送的啦,所以那幾個人, │年8 月2 日94年│
│ │ │ │ 沒有叫他們去開會啦。所以沒有通知,我早 │北檢大玄監續字│
│ │ │ │ 上問人是說,只有用電話去講而已。 │第229 號(見補│
│ │ │ │B:用電話?可以這樣喔? │充卷第102 頁)│
│ │ │ │A:第二次嘛,現在等8 月22日以後,有需要再 │ │
│ │ │ │ 通知來開會,狀況是這樣。 │ │
│ │ │ │B:8月22日他們也不用去開會,是嗎? │ │
│ │ │ │A:等他們要評選時,再請來開會。 │ │
│ │ │ │B:這樣。 │ │
│ │ │ │A:因為條件不用開,就用上一次的,因為這是 │ │
│ │ │ │ 第二次嘛,像我們這邊這一個,我問他,他 │ │
│ │ │ │ 說頭一次沒有叫他啊,第二次是有叫他沒有 │ │
│ │ │ │ 錯,我問他有沒有聘書,他說沒有拿到。 │ │
│ │ │ │B:哦。 │ │
│ │ │ │A:他說不知道記不得,但有電話跟他聯絡過。 │ │
│ │ │ │B:哦。 │ │
│ │ │ │A:所以對方可能是講這樣,但有沒有確定不知 │ │
│ │ │ │ 道,我想是這樣,我明天會確認。 │ │
│ │ │ │B:名額呢? │ │
│ │ │ │A:7 個,我們這個不知道,要明天去問才會知 │ │
│ │ │ │ 道。 │ │
│ │ │ │B:這樣我瞭解。 │ │
│ │ │ │A:所以可能是,這次人有換掉,換掉後,不像 │ │
│ │ │ │ 以前會再開個會,這樣瞭解嗎? │ │
│ │ │ │B:瞭解。 │ │
│ │ │ │A:用原來的來做條件,沒有以前那個動作。 │ │
│ │ │ │B:瞭解。 │ │
│ │ │ │A:所以他們這些人會想說,真的嗎,真的有叫 │ │
│ │ │ │ 他們嗎,這點你考慮看看,瞭解看看。 │ │
│ │ │ │B:好。 │ │
│ │ │ │A:我明天會去找他,去查看看。 │ │
│ │ │ │B:另外那個? │ │
│ │ │ │A:這個難度比較高,我想看要用什麼理由去說 │ │
│ │ │ │ 。 │ │
│ │ │ │A:那個不是蓋「台避所」,怎麼會是「變電所 │ │
│ │ │ │ 」? │ │
│ │ │ │B:是「變電所」。 │ │
├─┼────┼─────────┼─────────────────────┼───────┤
│㉒│94/08/15│張宏吉/0000000000 │A:黃董,那個沒有錯啦,他們這個算第二批的 │見偵一卷第68頁│
│ │12:47 ├─────────┤ ,第一批的都作廢嘛,他們有開過會。 │正反面;94年8 │
│ │ │黃朝福/0000000000 │B:我知道,因為公務員那邊,他有收到。 │月2日94年北檢 │
│ │ │ │A:那也是用電話而已啦。 │大玄監續字第 │
│ │ │ │B:這樣啊,沒有正式的就是了。 │229號(見補充 │
│ │ │ │A:沒有,沒有。 │卷第102頁) │
│ │ │ │B:喔,清楚清楚。 │ │
│ │ │ │A:繼續下去就對了。 │ │
│ │ │ │B:就這幾個朋友就說,要弄對,不要弄錯了。 │ │
│ │ │ │A:百分之百啦。 │ │
│ │ │ │B:我都是叫人家去的,都叫他們最好的朋友去 │ │
│ │ │ │ ,所以這次可以講,很穩當啦。 │ │
│ │ │ │A:儘量下去就對了。 │ │
│ │ │ │B:我茶葉都送去了,這次沒中,要再去買茶葉 │ │
│ │ │ │ 就麻煩了。 │ │
│ │ │ │A:瞭解。 │ │
│ │ │ │B:那邊二個朋友,就再拜託你了。 │ │
│ │ │ │A:好,瞭解。 │ │
│ │ │ │B:再拜託你,在二十幾號的時候,幫我看看有 │ │
│ │ │ │ 多少學生要去考試。 │ │
│ │ │ │A:接近時再說。 │ │
│ │ │ │B:我知道。 │ │
├─┼────┼─────────┼─────────────────────┼───────┤
│㉓│94/08/17│黃朝福/0000000000 │A:博士你現在人在哪? │見偵一卷第69頁│
│ │15:54 ├─────────┤B:我在新竹。 │;94年8月2日94│
│ │ │吳永春/0000000000 │A:上次我去你家討論3個的那張可以傳給我嗎?│年北檢大玄監續│
│ │ │ │B:好,你那邊幾號? │字第229號(見 │
│ │ │ │A:00-00000000,我再5分鐘就會到公司,只要 │補充卷第102頁 │
│ │ │ │ 傳那3位的那張就可以了。 │) │
│ │ │ │B:你說差不多5分鐘,那我大概10分鐘後再傳給│ │
│ │ │ │ 你。 │ │
│ │ │ │A:好。 │ │
├─┼────┼─────────┼─────────────────────┼───────┤
│㉔│94/08/17│黃朝福/0000000000 │A:吳教授? │見偵四卷第82-1│
│ │19:19 ├─────────┤B:是。 │頁;94年8月2日│
│ │ │吳永春/0000000000 │A:這幾天有空我會去找你 │94年北檢大玄監│
│ │ │ │B:好,我週五要下去南部。 │續字第229號( │
│ │ │ │A:那個要暫停的樣子。 │見補充卷第102 │
│ │ │ │B:這樣啊!好。 │頁) │
│ │ │ │A:剛剛跟我說很久,那個不夠,我有跟他說了 │ │
│ │ │ │ ,他要是不做就得賠償。 │ │
│ │ │ │B:跟人家都說好。 │ │
│ │ │ │A:他說不合算,等你上來我再跟你詳細說明。 │ │
│ │ │ │B:你明天有在公司嗎? │ │
│ │ │ │A:明天下午有。 │ │
│ │ │ │B:那我明天下午再上來一趟。 │ │
│ │ │ │ │ │
├─┼────┼─────────┼─────────────────────┼───────┤
│㉕│94/08/18│張宏吉/0000000000 │A:黃董,你好。 │見補充卷第124 │
│ │10:47 ├─────────┤B:我下午正要去找你說。 │頁;94年8月2日│
│ │ │黃朝福/0000000000 │A:樣啊,我現在就是要跟你約見個面啊。 │94 年北檢大玄 │
│ │ │ │B:是啊 │監續字第229號 │
│ │ │ │A:你早上可以嗎? │(見補充卷第 │
│ │ │ │B:早上不行,我現在在打球啦。 │102頁) │
│ │ │ │A:哦,不然就晚一點。 │ │
│ │ │ │B:大約幾點? │ │
│ │ │ │A:、五點左右,不然大約五點啦。 │ │
│ │ │ │B:好。我要跟說一聲,他們說他們不要標了啦 │ │
│ │ │ │ 。 │ │
│ │ │ │A:開玩笑。 │ │
│ │ │ │B:就是啊,見面再說。 │ │
├─┼────┼─────────┼─────────────────────┼───────┤
│㉖│94/08/18│黃朝福/0000000000 │B:黃董? │見偵一卷第69頁│
│ │17:11 ├─────────┤A:你怎麼知道是我?我怎麼聽朋友說你也有投 │正反面;94年8 │
│ │ │郭林/0000000000 │ 入? │月2日94年北檢 │
│ │ │ │B:哪一個?是昨天我跟你講的那一個? │大玄監續字第 │
│ │ │ │A:對,就是後壁啊! │229號(見補充 │
│ │ │ │B:我們沒有投。他們亂講。 │卷第102頁) │
│ │ │ │A:啊!我朋友怎麼說你有投?我還想說代誌大 │ │
│ │ │ │ 條了。 │ │
│ │ │ │B:真的沒有,我怎麼可能會騙你。 │ │
│ │ │ │A:對啊!你不可能騙我,但這下糟糕了,那我 │ │
│ │ │ │ 不知道要怎麼解釋了? │ │
│ │ │ │B:真的沒有投,我們本來有押標金都取消了。 │ │
│ │ │ │ 你知道那個案嗎? │ │
│ │ │ │A:那個是北南建大樓,北南要搬去板橋新站那 │ │
│ │ │ │ 裡。 │ │
│ │ │ │B:對,看你啦! │ │
│ │ │ │A:那再說,因為我還要找人,那是不同單位的 │ │
│ │ │ │ 人。 │ │
│ │ │ │B:你試試看,因為有這個機會。 │ │
│ │ │ │A:好。 │ │
├─┼────┼─────────┼─────────────────────┼───────┤
│㉗│94/08/23│郭林/0000000000 │A:黃董,遠揚郭副總。 │見偵一卷第70頁│
│ │14:38 ├─────────┤B:你好。 │背面;94年8 月│
│ │ │黃朝福/0000000000 │A:今天流標你知道嗎? │22日94年北檢大│
│ │ │ │B:我不知道。 │玄監續字第247 │
│ │ │ │A:昨天連寄都沒有寄。 │號(見補充卷第│
│ │ │ │B:都沒有寄嗎? │120頁) │
│ │ │ │A:對。 │ │
│ │ │ │B:一間都沒有嗎? │ │
│ │ │ │A:對。 │ │
│ │ │ │B:這樣好啊,這樣最好啊。表示我們還有機會 │ │
│ │ │ │ 。 │ │
│ │ │ │A:也跟你講,這是事實,我們沒有做就沒有別 │ │
│ │ │ │ 人會做了。 │ │
│ │ │ │B:你跟我分析時,我就認為你是對的。 │ │
│ │ │ │A:那個東西不能做假嘛。 │ │
│ │ │ │B:對,對。我就跟他們說這樣了,他們自己不 │ │
│ │ │ │ 相信,你看,就相信了吧。 │ │
│ │ │ │A:對啦,那現在就再進行啦。 │ │
│ │ │ │B:是,我知道。 │ │
├─┼────┼─────────┼─────────────────────┼───────┤
│㉘│94/08/23│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今天沒有人去。 │見補充卷第128 │
│ │18:12 ├─────────┤B:沒有人去最好啊。 │頁;94年8月22 │
│ │ │張宏吉/0000000000 │A:他打電話跟我講的。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B:誰? │監續字第247 號│
│ │ │ │A:那邊打電話給我的。 │(見補充卷第 │
│ │ │ │B:我那個朋友還沒有回來。 │120頁) │
│ │ │ │A:他說沒人去,應該是廢了啦。 │ │
│ │ │ │B:好。 │ │
│ │ │ │A:沒人去就表示他說的是實話,不然他今天不 │ │
│ │ │ │ 會再打給我。 │ │
│ │ │ │B:對,好,我那朋友還沒回來,我會再和他 │ │
│ │ │ │ check看看。 │ │
│ │ │ │A:看要怎麼辦再來打算。 │ │
│ │ │ │B:好。你那個有在進行嗎? │ │
│ │ │ │A:有。 │ │
│ │ │ │B:好。 │ │
├─┼────┼─────────┼─────────────────────┼───────┤
│㉙│94/08/30│張宏吉/0000000000 │A:你回來了。 │見偵一卷第70頁│
│ │17:17 ├─────────┤B:我回來了,那天我就知道那個廢掉了,沒有 │背面至71頁;94│
│ │ │黃朝福/0000000000 │ 人去。那個沒有人去不是嗎? │年8月22日94年 │
│ │ │ │A:你說什麼? │北檢大玄監續字│
│ │ │ │B:我說那天那個沒有人去嘛。 │第247號(見補 │
│ │ │ │A:沒有錯,會再第二次。 │充卷第120頁) │
│ │ │ │B :那個都沒有人去啊,沒有人可以做,他說的│ │
│ │ │ │ 啊,他那天有打給我。 │ │
│ │ │ │A:那個可以調整啦。 │ │
│ │ │ │B:那項寫的太嚴重了,就拿掉,跟其他一樣就 │ │
│ │ │ │ 好了,再說啦。 │ │
│ │ │ │A:見個面,我要拿個東西給你。 │ │
│ │ │ │B:明天好嗎? │ │
│ │ │ │A:好,明天早上。 │ │
├─┼────┼─────────┼─────────────────────┼───────┤
│㉚│94/09/03│黃朝福/0000000000 │A:教授你好。 │見補充卷第131 │
│ │13:16 ├─────────┤B:我早上給你打電話,都打不通。今天你都會 │頁;94年8月22 │
│ │ │吳永春/0000000000 │ 在台北,是嗎? │日94年北檢大玄│
│ │ │ │A:是。 │監續字第247 號│
│ │ │ │B:在哪裡? │(見補充卷第 │
│ │ │ │A:現在還沒去哪裡,現在在家裡。你大概幾點 │120頁) │
│ │ │ │ 會上來? │ │
│ │ │ │A :那天那個我們弄的很好的那一個,沒有人去│ │
│ │ │ │ 啦。 │ │
│ │ │ │B:這樣喔。 │ │
│ │ │ │A:還有機會啦。 │ │
│ │ │ │B:這樣好,這樣最好。 │ │
│ │ │ │A:確實是沒辦法,大家都沒辦法,這樣我們最 │ │
│ │ │ │ 好啦。 │ │
│ │ │ │B:我有跟你朋友提到這個事情,因為他也有在 │ │
│ │ │ │ 關心。 │ │
│ │ │ │A:你就說那個沒人去,沒辦法啦。 │ │
├─┼────┼─────────┼─────────────────────┼───────┤
│㉛│94/09/06│張宏吉/0000000000 │A:第二個案有什麼問題嗎? │見補充卷第131 │
│ │19:10 ├─────────┤B:沒有。 │頁背面至132頁 │
│ │ │黃朝福/0000000000 │A:沒有問題嗎? │;94年8月22日 │
│ │ │ │B:沒有。那個比較快嗎? │94 年北檢大玄 │
│ │ │ │A:差不多哦。 │監續字第247號 │
│ │ │ │B:兩個都差不多嘛。 │(見補充卷第 │
│ │ │ │A:對。 │120頁) │
│ │ │ │B:好,都有在進行。 │ │
│ │ │ │A:我還一個… │ │
│ │ │ │B:什麼時候要弄?什麼時候要畢業考? │ │
│ │ │ │A:差不多這個月下旬。 │ │
│ │ │ │B:好,好,知道。 │ │
├─┼────┼─────────┼─────────────────────┼───────┤
│㉜│94/12/22│黃朝福/0000000000 │A:張兄? │見偵一卷第71頁│
│ │09:45 ├─────────┤B:你回來了。 │背面;94年12月│
│ │ │張宏吉/0000000000 │A:那個不曉得怎麼樣? │15日94年北檢大│
│ │ │ │B:那個差一點點。 │玄監續字第37 1│
│ │ │ │A:一個地方嗎? │號(見補充卷第│
│ │ │ │B:對。 │164頁背面) │
│ │ │ │A:這樣喔。我們小的很多,但被做掉了,是嗎 │ │
│ │ │ │ ? │ │
│ │ │ │B:對。 │ │
│ │ │ │A:人家弄很低對不對? │ │
│ │ │ │B:嗯。 │ │
│ │ │ │A:兩個地方嗎? │ │
│ │ │ │B:那個詳細的資料,我現在手頭上沒有,反正 │ │
│ │ │ │ 被人弄掉了。 │ │
│ │ │ │A:只有一個地方而已吧。 │ │
│ │ │ │B:對。 │ │
│ │ │ │A:還有那個遠東有在找我們,你知道意思吧? │ │
│ │ │ │B:我知道。 │ │
├─┼────┼─────────┼─────────────────────┼───────┤
│㉝│94/12/26│張宏吉/0000000000 │B:對啊,所以你裡面朋友也要交待,好吧?還 │見偵一卷第51頁│
│ │15:44 ├─────────┤ 有,那個大件的什麼時候要開? │;94年12月15日│
│ │ │黃朝福/0000000000 │A:那個還沒決定。 │94 年北檢大玄 │
│ │ │ │B:不是,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 │監續字第371號 │
│ │ │ │A:過年後的事情。 │(見補充卷第 │
│ │ │ │B:舊曆年後了嗎? │164頁背面) │
│ │ │ │A:對對。 │ │
│ │ │ │B:我要講清楚,因為有2個比較特殊的。 │ │
│ │ │ │A:這樣哦,許的,可能會去台積社當董事長。 │ │
│ │ │ │B:剩3千1啊。 │ │
│ │ │ │A:3萬1啦。加減做啊,不然要怎樣。 │ │
│ │ │ │B:做總經理一個名啦。 │ │
│ │ │ │A:不知道那麼容易做,就做做啊。 │ │
│ │ │ │B:什麼時候要去?送個花去。 │ │
│ │ │ │A:還沒批下來。 │ │
│ │ │ │B:批下來再告訴我,送個花籃給他慶祝一下。 │ │
├─┼────┼─────────┼─────────────────────┼───────┤
│㉞│95/01/17│張宏吉/0000000000 │A:你那個朋友,那個球場,是叫做遠東嗎? │見偵一卷第72頁│
│ │10:09 ├─────────┤B:它叫做「遠揚」。 │背面;95年1月 │
│ │ │黃朝福/0000000000 │A:揚,哪個揚? │11 日95北檢大 │
│ │ │ │B:提手旁的揚,太陽,再一個提手旁的揚,遠 │歲監續字第17號│
│ │ │ │ 揚,就是遠東企業的。 │(見補充卷第 │
│ │ │ │A:好,瞭解。 │174頁背面) │
│ │ │ │B:他有打給你嗎? │ │
│ │ │ │A:今天人下去。 │ │
│ │ │ │B:好,那再聯絡,等回來再聯絡。 │ │
│ │ │ │A:對對。 │ │
├─┼────┼─────────┼─────────────────────┤ │
│㉟│95/01/17│張宏吉/0000000000 │A:那個24日要開。 │ │
│ │11:43 ├─────────┤B:24日就要開了喔。 │ │
│ │ │黃朝福/0000000000 │A:對,總共有4間。 │ │
│ │ │ │B:4間我知道,24日就要開了喔。 │ │
│ │ │ │A:對。 │ │
│ │ │ │B:我知道,我再跑一次。 │ │
│ │ │ │A:那個… │ │
│ │ │ │B:裡面,要拜託一下。 │ │
│ │ │ │A:好。 │ │
├─┼────┼─────────┼─────────────────────┼───────┤
│㊱│95/01/18│張宏吉/0000000000 │A:我大約四點左右等你。 │見偵一卷第94頁│
│ │09:19 ├─────────┤B:我也是要找你說一下,有事情跟你報告。 │;95年1月11 日│
│ │ │黃朝福/0000000000 │A:我想不講一下不行。 │95北檢大歲監續│
│ │ │ │B:我們每次都那麼好,但都被人弄去。 │字第17號(見補│
│ │ │ │A:所以我昨天有跟朋友排起來看,我們不稍微 │充卷第174頁背 │
│ │ │ │ … │面) │
│ │ │ │B:動個腦筋不行,硬碰硬我們不行。 │ │
│ │ │ │A:好。 │ │
├─┼────┼─────────┼─────────────────────┤ │
│㊲│95/01/18│黃朝福/0000000000 │A:副總,我黃朝福。 │ │
│ │16:09 ├─────────┤B:我知道。 │ │
│ │ │郭林/0000000000 │A:24啦。 │ │
│ │ │ │B:24,那24就解決了嘛。 │ │
│ │ │ │A:對。 │ │
│ │ │ │B:早上還是下午? │ │
│ │ │ │A:早上…那個整天的啦,沒有早上下午的。 │ │
│ │ │ │B:好啦。 │ │
│ │ │ │A:那個開會都開整天的,早上就開了。 │ │
│ │ │ │B:拜託你喔。 │ │
│ │ │ │A:有啦,我那些朋友都有答應啦,都會出席參 │ │
│ │ │ │ 加會議啦。 │ │
│ │ │ │B:這樣好。 │ │
│ │ │ │A:應該八九不離十啦,沒有什麼特殊狀況。 │ │
│ │ │ │B:這個事情若順遂。 │ │
│ │ │ │A:我那天晚上再找你聊天。 │ │
│ │ │ │B:好。 │ │
│ │ │ │A:大約3、4點回來再跟你說。 │ │
│ │ │ │B:好。 │ │
├─┼────┼─────────┼─────────────────────┼───────┤
│㊳│95/01/18│吳永春 │A:我打好幾通電話給你都打不通。 │見偵一卷第94頁│
│ │16:39 ├─────────┤B:你現在在上海了嗎? │背面至95頁;95│
│ │ │黃朝福/0000000000 │A:在昆山,要去上海了。 │年1月11日95北 │
│ │ │ │B:你回來要先找我喔,有很重要的事要請他們 │檢大歲監續字第│
│ │ │ │ 辦的,不一定說我們怎麼樣,別人也要怎麼 │17號(見補充卷│
│ │ │ │ 樣,不然我們每次都差人家那個… │第17 4頁背面)│
│ │ │ │A:我知道。 │ │
│ │ │ │B:你知道我的意思嗎?你何時到? │ │
│ │ │ │A:我那天晚上8點多的飛機,到台北是10點多,│ │
│ │ │ │ 是不是10點多我們乾脆就… │ │
│ │ │ │B:我在機場等你好了,你是在中正機場嘛。 │ │
│ │ │ │A:對。 │ │
│ │ │ │B:你是禮拜天晚上,還是禮拜六晚上? │ │
│ │ │ │A:禮拜天晚上。 │ │
│ │ │ │B:這樣來得及嗎?你先打電話給他們處理一下 │ │
│ │ │ │ 好嗎? │ │
│ │ │ │A:我知道。 │ │
│ │ │ │B:你有帶資料去嗎? │ │
│ │ │ │A:應該是有,再查一下。 │ │
│ │ │ │B:你查一下,先說一下,不然到時跑掉,會找 │ │
│ │ │ │ 不到人,好嗎? │ │
│ │ │ │A:好。 │ │
│ │ │ │B:因為你剩一天而已,三個地方,三個朋友, │ │
│ │ │ │ 三個股東。 │ │
│ │ │ │A:我知道,我繼續跟你聯絡。 │ │
│ │ │ │B:好,當晚我去機場找你。 │ │
├─┼────┼─────────┼─────────────────────┼───────┤
│㊴│95/01/20│張宏吉/0000000000 │A:怎樣,你說。 │見偵一卷第72頁│
│ │11:46 ├─────────┤B :我有下去那個姓蔡的那邊,本來不是說好了│背面至73頁背面│
│ │ │黃朝福/0000000000 │ ,他說「森」的有去啦,還是臺電的人帶他 │;95年1月11日 │
│ │ │ │ 去的。 │95 北檢大歲監 │
│ │ │ │A:這樣喔。 │續字第17號(見│
│ │ │ │B:他說你怎麼那麼怪,怎麼每個人都知道,「 │補充卷第174頁 │
│ │ │ │ 根」的也有去,「根基」,我叫他把「森」 │ 背面) │
│ │ │ │ 的打第4,他不肯,他說不行,說那是他的朋│ │
│ │ │ │ 友帶來的,臺電的朋友,臺電的人,透過2個│ │
│ │ │ │ 人跟他去的。 │ │
│ │ │ │A:那現在這樣怎麼辦? │ │
│ │ │ │B:他是說最壞打他第2啦。 │ │
│ │ │ │A:打第2喔? │ │
│ │ │ │B:他答應了,我給他加碼啊,我知道這傢伙支 │ │
│ │ │ │ 支吾吾,我下去給他加碼,這樣他有接受, │ │
│ │ │ │ 可能是這樣啦。 │ │
│ │ │ │A:森的就是了? │ │
│ │ │ │B:我說森的要第4,但他說不行啦。 │ │
│ │ │ │A:這樣喔,那根的呢? │ │
│ │ │ │B:根的,也有去啊,他說根的大概第3啦。 │ │
│ │ │ │A:好啦,他只要不要給我們4就好了。 │ │
│ │ │ │B:我先跟你說一聲,你那邊就要注意一下。 │ │
│ │ │ │A:好,好。 │ │
│ │ │ │B:那邊「森」的跟「根」的,一定要弄一下。 │ │
│ │ │ │A:瞭解。 │ │
│ │ │ │B:另外的,這幾天我會處理好。 │ │
│ │ │ │A:禮拜二而已喔。 │ │
│ │ │ │B:我知道。 │ │
│ │ │ │A:OK,瞭解。 │ │
│ │ │ │B:另讀書人我都有跑了,都跟我談的很那個。 │ │
│ │ │ │A:好。 │ │
│ │ │ │B:那些比較沒有問題,他們若有人去的話,就 │ │
│ │ │ │ 不會給他們打第4的。 │ │
│ │ │ │A:瞭解,還有一個呢? │ │
│ │ │ │B:還有一個,國登,他們說這家很多案都沒有 │ │
│ │ │ │ 做成,要倒要倒。 │ │
│ │ │ │A:除了這個蔡的以外,應該還有一個不是嗎? │ │
│ │ │ │B:還有一個,我去,他是很正派那一型的,說 │ │
│ │ │ │ 不下去啦,他只說要打給財務最好的,穩可 │ │
│ │ │ │ 以成的,4間比起來,我們(遠揚)財務最好│ │
│ │ │ │ 啊,我們全國10大企業裡面的啊,他說的很 │ │
│ │ │ │ 明啦,意思我也有跟他說,他也是這樣講, │ │
│ │ │ │ 其餘的,我說不下去。 │ │
│ │ │ │A:這樣喔。 │ │
│ │ │ │B:其餘的由他自己去決定啦。 │ │
│ │ │ │A:哈,哈,一票沒關係啦。 │ │
│ │ │ │B:我們若第1當然是最好啊。 │ │
│ │ │ │A:不要第4的。 │ │
│ │ │ │B:當然不會,我們什麼都最好,他不會給我們 │ │
│ │ │ │ 打第4的,不然真的要翻臉了。 │ │
│ │ │ │A:這樣,好,瞭解,我下午會下去。 │ │
│ │ │ │B:我就是怕你下去了,會來不及,所以趕快打 │ │
│ │ │ │ 給你啊,昨天我趕快下去,沒辦法啊,我想 │ │
│ │ │ │ 說我這邊這2個如果真的有什麼問題,要趕快│ │
│ │ │ │ 跟你講,也好安排。 │ │
│ │ │ │A:瞭解。 │ │
│ │ │ │B:我這邊變成就是說「森的」有去找他,因而 │ │
│ │ │ │ 第4的打不下去,另外那個我無法肯定,他就│ │
│ │ │ │ 很正牌,你沒辦法叫他打什麼,我們講我們 │ │
│ │ │ │ 自己就好了。 │ │
│ │ │ │A:好,瞭解。 │ │
│ │ │ │B:我們本來就沒打算他給我們打什麼,最好是 │ │
│ │ │ │ 打我們第1,不然第2。 │ │
│ │ │ │A:好,瞭解,辛苦了。 │ │
│ │ │ │B:不會啦,我趕快跟你講一聲。 │ │
│ │ │ │A:好。 │ │
│ │ │ │B:可見「森榮」臺電的朋友很多,可以從臺電 │ │
│ │ │ │ 的朋友去找到他,還跟這個有熟,他說是裡 │ │
│ │ │ │ 面的人… │ │
│ │ │ │A:2個人帶他去的。 │ │
│ │ │ │B:臺電的人認識臺電的人,帶他去的。那個臺 │ │
│ │ │ │ 電的人是他的朋友。 │ │
│ │ │ │A:瞭解。 │ │
│ │ │ │B:可見中部那邊,有人那個喔。 │ │
│ │ │ │A:這免不了啊。 │ │
│ │ │ │B:當然是免不了,但我們要防止一下啊,我們 │ │
│ │ │ │ 那二個朋友不要跑掉,跑掉就糟糕了。 │ │
├─┼────┼─────────┼─────────────────────┤ │
│㊵│95/01/23│黃朝福/0000000000 │A:博士。 │ │
│ │17:02 ├─────────┤B:我現在在高雄找個朋友。 │ │
│ │ │吳永春/0000000000 │A:這樣喔,有遇到嗎? │ │
│ │ │ │B:有。 │ │
│ │ │ │A:有遇到你朋友喔? │ │
│ │ │ │B:有啦,我現在在高速公路上。 │ │
│ │ │ │A:你現在要回去了嗎? │ │
│ │ │ │B:還沒,我要請教一個教授… │ │
│ │ │ │A:我同學的那個朋友還沒有去嘛… │ │
│ │ │ │B:那個去了。 │ │
│ │ │ │A:我同學的那個朋友去過了。 │ │
│ │ │ │B:現在要去高雄請教一些問題,我晚上跟你聯 │ │
│ │ │ │ 絡,現在要進收費站。 │ │
│ │ │ │ │ │
├─┼────┼─────────┼─────────────────────┼───────┤
│㊶│95/01/23│黃朝福/0000000000 │A:張兄,你下去有事情嗎? │見偵一卷第74頁│
│ │17:18 ├─────────┤B:沒有,就照這樣。 │;95年1月11日 │
│ │ │張宏吉/0000000000 │A:我這邊也是。 │95北檢大歲監續│
│ │ │ │B:這樣很好。 │字第17號(見補│
│ │ │ │A:我昨晚5點還去接一個朋友,剛坐飛機回來的│充卷第174頁背 │
│ │ │ │ ,清晨5點,因香港的班機都DELAY了,香港 │面) │
│ │ │ │ 10點多會到的,都到5點才到,在機場等很久│ │
│ │ │ │ ,那個沒問題啦,都進行的沒有問題? │ │
│ │ │ │B:那個在田中央做事那個呢? │ │
│ │ │ │A:啊? │ │
│ │ │ │B:在田中央做事那個,還是沒接到是嗎? │ │
│ │ │ │A:那個有接到,但是… │ │
│ │ │ │B:來硬的是嗎? │ │
│ │ │ │A:我不知道啦,反正應該做的事情都有跟他講 │ │
│ │ │ │ ,但他沒有說什麼。 │ │
│ │ │ │B:好。 │ │
│ │ │ │A:另外他附近的朋友,沒問題啦,但是堅持別 │ │
│ │ │ │ 人也不能太難看,做事情不能太難看。 │ │
│ │ │ │B:瞭解。 │ │
│ │ │ │A:那沒問題啦,那個說的時候我就砸了啊。 │ │
│ │ │ │B:瞭解。 │ │
│ │ │ │A:做田的就難講了,做田的,看他的表現啦, │ │
│ │ │ │ 我就說你東西要給我就是這樣。 │ │
│ │ │ │B:瞭解。 │ │
│ │ │ │A:明天等消息,有消息就趕快告訴我。 │ │
│ │ │ │B:辛苦,好。 │ │
├─┼────┼─────────┼─────────────────────┼───────┤
│㊷│95/01/23│吳永春/0000000000 │A:陳教授,我吳明山,吳永春。 │見偵四卷第124 │
│ │17:45 ├─────────┤B:你好。 │頁;95年1月11 │
│ │ │陳啟仁/0000000000 │A:你現在在台北開會是嗎? │日95北檢大歲監│
│ │ │(評選委員) │B:還在開會。 │續字第17號(見│
│ │ │ │A:我剛好下來高雄,想說跟你碰個面。 │補充卷第174頁 │
│ │ │ │B:不要,不用了,因為我人還在台北。 │背面) │
│ │ │ │A:還在台北喔。 │ │
│ │ │ │B:今天開會整天的,不好意思。沒有問題啦, │ │
│ │ │ │ 沒有問題啦。 │ │
│ │ │ │A:好。 │ │
│ │ │ │B:吳老師謝謝。 │ │
├─┼────┼─────────┼─────────────────────┤ │
│㊸│95/01/23│吳永春/0000000000 │A:我吳明山,我現在要回去新竹了,回去我再 │ │
│ │17:47 ├─────────┤ 與你聯絡,你晚上在哪裡? │ │
│ │ │黃朝福/0000000000 │B:在台北。有需要嗎? │ │
│ │ │ │A:應該是不用啦。 │ │
│ │ │ │B:不用就不用了,明天,明天吃尾牙啦,真的 │ │
│ │ │ │ 要上來喔,6點半。 │ │
│ │ │ │A:所以… │ │
│ │ │ │B:你那邊沒問題吧? │ │
│ │ │ │A:那些學生應該都是沒有問題了。 │ │
│ │ │ │B:沒問題就好了。有一個去台北的… │ │
│ │ │ │A:對,我知道,那個,報告有放在我辦公室, │ │
│ │ │ │ 那個都沒問題。 │ │
│ │ │ │B:這樣都沒問題了嘛,都可以畢業嘛。 │ │
│ │ │ │A:對。 │ │
│ │ │ │B:好,謝謝,辛苦。 │ │
├─┼────┼─────────┼─────────────────────┼───────┤
│㊹│95/01/23│黃朝福/0000000000 │A:博士,到家了沒? │見偵一卷第98頁│
│ │21:47 ├─────────┤B:還沒,到竹南了。 │背面;95年1月 │
│ │ │吳永春/0000000000 │A:辛苦辛苦。 │11 日95北檢大 │
│ │ │ │A:你在北投還是哪裡? │(見補充卷第17│
│ │ │ │B:我在北投,沒有吧。 │4頁背面) │ │ │ │ │B:不會。 │歲監續字第17號│
│ │ │ │A:沒有,不用上去了。 │ │
│ │ │ │B:沒什麼事情吧,蠻順利的吧。 │ │
│ │ │ │A:還順利啦。 │ │
│ │ │ │B:還順利喔?有人要搶去做指導教授嗎?沒有 │ │
│ │ │ │ 吧? │ │
│ │ │ │A:有。 │ │
│ │ │ │B:那他現在要來我們這裡教嗎? │ │
│ │ │ │A:沒有親自請他做指導教授啦,是打電話先問 │ │
│ │ │ │ 啦,問他要不要收學生。 │ │
│ │ │ │B:他說滿了嘛。 │ │
│ │ │ │A:對,現在期末了,太晚了啦。 │ │
│ │ │ │B:好,清楚。 │ │
│ │ │ │A:必要再聯絡。 │ │
│ │ │ │B:應該沒什麼必要啦。 │ │
├─┼────┼─────────┼─────────────────────┤ │
│㊺│95/01/23│吳永春/0000000000 │A:我現在下新竹交流道了,我剛才說的學生, │ │
│ │21:58 ├─────────┤ 差不多就是叫他修3門到4門比較困難啦。 │ │
│ │ │黃朝福/0000000000 │B:那比較困難喔。 │ │
│ │ │ │A:讓他們自己去選啦。 │ │
│ │ │ │B:是,選修的比較麻煩啦。 │ │
│ │ │ │A:是啊。 │ │
│ │ │ │B:這樣我知道意思。 │ │
├─┼────┼─────────┼─────────────────────┼───────┤
│㊻│95/01/24│郭林/0000000000 │A:沒有中。 │見偵一卷第100 │
│ │13:35 ├─────────┤B:啊?真的? │頁;95年1月11 │
│ │ │黃朝福/0000000000 │A:你不知道嗎? │日95北檢大歲監│
│ │ │ │B:我不知道。 │續字第17號(見│
│ │ │ │A:11點就出來了。 │補充卷第17 4頁│
│ │ │ │B:沒有中,哇,不好意思,我問問看。 │背面) │
├─┼────┼─────────┼─────────────────────┤ │
│㊼│95/01/24│黃朝福/0000000000 │A:你幫我問問看,那個好像沒有中。 │ │
│ │13:38 ├─────────┤B:這樣喔。 │ │
│ │ │吳永春/0000000000 │A:怎麼差那麼多。 │ │
│ │ │ │B:差那麼多喔。 │ │
│ │ │ │A:你幫我問問看,你昨天下去,他們都說好嘛 │ │
│ │ │ │ 。 │ │
│ │ │ │B:是啊。 │ │
│ │ │ │A:奇怪。 │ │
│ │ │ │B:這樣喔,那個壓力就很大了。 │ │
│ │ │ │A:是。 │ │
│ │ │ │B:我問問看。 │ │
├─┼────┼─────────┼─────────────────────┼───────┤
│㊽│95/01/24│張宏吉/0000000000 │A:國登拿到,再晚一些再來瞭解。 │見偵一卷第101 │
│ │13:40 ├─────────┤B:好。 │頁;95年1月11 │
│ │ │黃朝福/0000000000 │ │日95北檢大歲監│
├─┼────┼─────────┼─────────────────────┤續字第17號(見│
│㊾│95/01/24│黃朝福/0000000000 │A:竟然被那個最爛的國登拿到。 │補充卷第174頁 │
│ │13:47 ├─────────┤B:這樣喔。 │背面) │
│ │ │吳永春/0000000000 │A:害我們拼的要死,我叫他去拿裡面的來看看 │ │
│ │ │ │ ,看是誰騙我們。 │ │
│ │ │ │B:好。 │ │
│ │ │ │A:不好意思,很可惜,這麼大件。 │ │
│ │ │ │B:好。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