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臺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門田明輝
訴訟代理人 李 文 傑
律師
廖 雍 倫 律師
黃 雍 晶 律師
被 告 段 天 祥
何 恭 淼
旺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彭 茂 正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易字第2785 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