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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附民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臺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門田明輝 訴訟代理人 李 文 傑 律師       廖 雍 倫 律師       黃 雍 晶 律師 被   告 段 天 祥       何 恭 淼       旺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彭 茂 正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易字第2785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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