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長祥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世超
上列
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 年度附民字第7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及聯合報之全國版刊
登半版如後附件所示之內容連續三日(字體大小為28號
標楷體)。
二、事實及理由
如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起訴狀
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並
請求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未具理由提起上訴,
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