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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附民上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祥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世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 年度附民字第7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及聯合報之全國版刊 登半版如後附件所示之內容連續三日(字體大小為28號 標楷體)。 二、事實及理由 如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起訴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並 請求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未具理由提起上訴, 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瑞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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