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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2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德源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倪映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業 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臻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宏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杰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黃麗華 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莊涵雯律師 被   告 詹昭平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被   告 談慶亮 選任辯護人 朱柏璁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韵筑律師 被   告 陳慶繽 選任辯護人 張宇樞律師       張嘉哲律師 被   告 葉蔭 被   告 鄭林財 被   告 黃吉清 被   告 劉展朋(原名劉越)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 2629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264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I○○、L○○、K○、J○○、玄○○、B○○、 宇○○、S○○、E○○、T○○有罪部分及本判決附表貳所示 無罪部分以外部分,均撤銷。 I○○、J○○、K○、S○○、E○○、B○○、L○○、T ○○、玄○○、宇○○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各應執行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I○○於民國95年間,先後設立庭佳實業有限公司、今群投 資有限公司、訊立投資有限公司、宗鼎投資有限公司、晶讚 網路廣告有限公司、晶讚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至峰實業有限 公司、兆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申億實業有限公司等9 家公 司,並擔任各該公司之負責人(下簡稱庭佳公司、今群公司 、訊立公司、宗鼎公司、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晶讚財務顧問 公司、至峰公司、兆元公司、申億公司),再召募J○○、 L○○、K○、S○○、U○○(已歿,另為公訴不受理判 決)、T○○、玄○○、E○○、B○○、G○○、宇○○ 、Q○○(原名劉越)等人為庭佳公司之員工,並以上開公 司或其個人名義,於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之前,購 買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各上市(櫃)公司股票,投資極少 之資金取得少量之5股、10股或100股不等股份,藉此取得參 加股東常會之資格(包括代理人之資格)後。I○○、J○ ○、K○、S○○、E○○、B○○、L○○、T○○、玄 ○○、U○○、宇○○等人(下稱I○○等人),即分別或 共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利用上市或上櫃公 司經營者或股東常會之主辦人員,為避免遭公司上級之責難 或為保住工作或避免公司遭受股東會延宕所增加之成本損失 ,每每均會有花錢求息事寧人之心態,先後為如附表壹編號 1至5(原判決誤載為附表壹編號1至6)所載之脅迫行為,而 使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之 無義務之事。嗣內政部警政署接獲檢舉於97年7 月24日持搜 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路○○○號5樓庭佳公司及I○○等 人住處,查獲攸關於庭佳公司開會個別獎金計算手稿、業務 考核獎金辦法手稿、出席費制度辦法手稿、訴訟當事人須知 手稿、股東會負責人須知、客戶拜訪須知手稿、銷售價格決 定辦法、公司內部會議開會辦法、禁止事項、開會人員須知 、成員編組手稿、訓練模式手稿、民事答辯狀、開會獎金明 細表(報告人K○)、股東會開會報告書、業務獎金計算辦 法、出席會議紀錄表等資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移送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審理範圍: 按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 264條第2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記載範圍,因涉及 法院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以及被告防禦權之保 障(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非予明確記載及特定,法 院將無從有效進行審理。原審法院因認起訴書所指述被告I ○○、L○○、K○、J○○、玄○○、B○○、宇○○、 S○○、E○○、T○○、U○○等人(另被告U○○已歿 於103 年11月21日,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涉嫌前開犯 行,攸關犯罪事實、被告I○○等人犯罪分工情形、確切之 被害人、犯罪之時間、地點、金額等記載均未臻明確,無從 使法院特定審判範圍,亦有礙被告等行使訴訟上之防禦權。 嗣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要求檢察官 明確敘明被告等人之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為何,以利被 告等人訴訟防禦。經公訴檢察官於97年12月3 日、100年4月 22日、100年5月3日分別以97年度蒞字第17794號補充理由書 、100年度蒞字第3998號補充理由書、100年度蒞字第3998號 補充理由書㈡(原判決誤載為99年度蒞字第18 255號補充理 由書㈡,見原審卷㈠第224頁至第233頁、原審卷㈣第172 頁 至第179 頁、原審卷㈣第207頁至第218頁)補充犯罪事實, 並依各被告就各別被害人所涉之具體犯行整理、敘明。原審 因而以公訴檢察官前揭補充理由書更正、補充之犯罪事實為 本案起訴部分為審理範疇並為判決。是本院亦就檢察官及被 告I○○、玄○○、B○○、宇○○不服原判決合法提起上 訴部分,而為審理。 、本件原審並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認罪協商程序判決 ,理由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關於認罪協商之要件如下:㈠除所 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 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 前提出聲請。㈢由檢察官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 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向法院聲請。㈣經法院同意 。㈤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㈥就第455條之2第1項第2 款、第3 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㈦法院應 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10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 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㈧無下列情形(第455條之4第1 項) :⑴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⑵被告協 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⑶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 公平者。⑷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 協商判決者。⑸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⑹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⑺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二、原審不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認罪協商要件: ⒈本件並無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惟按: ⑴協商程序之開啟而言,當事人係經法院同意後,於審判外進 行求刑及相關事項之協商,並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且被告認罪 ,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參第455 條 之2第1項),足見法院不直接介入協商,以確保裁判之客觀 性及公正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第102號判決要旨參照) 。 ⑵「認罪協商」係基於公共政策之考量,法院以訴訟當事人之 意願就「罪」與「刑」之協議為基礎,而作成判決之一種制 度。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即第455條之2 至第455條之11 仿效美國與義大利法例制定協商程序,惟為確保法院裁判之 客觀性及公正性,立法理由明白敘述「不採法官直接介入協 商之體制」,並於第455條之2明文規定:「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 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 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 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且法院尚須為第455 條 之4 各項情形之審查,如有各該情形之一者,即不得為協商 判決。從法院踐行通常程序方面而言,倘可認係直接介入認 罪協商者,其調查證據程序即難謂適法,又證據未經合法調 查,如逕採為判斷被告犯罪之依據,亦與同法第155條第2項 證據能力之規定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5289號判決要 旨參照)。 ⑶認罪協商制度,乃被告就其所犯之罪與檢察官協商,協商合 意後,檢察官將協商內容呈報法院,聲請法院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由法院依據協商內容,作出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罰金之科刑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 項 定有明文。足見認罪協商,並非由被告與法院對應為之(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2679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查本件於原審審理中,檢察官並未主動提出認罪協商聲請書 ,亦未於審理中聲請原審法院同意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 而係原審法官當庭主動向被告等人詢問是否有意為認罪協商 ,且經本院勘驗原審100年7月7日、同年9月15日準備程序筆 錄,蒞庭公訴檢察官在原審審理中於協商過程中,均未表示 意見,僅由原審法官當庭確認被告等人是否認罪,如被告等 人願意認罪,檢察官同意法院給予緩刑宣告及附條件緩刑之 事項等情,並由蒞庭檢察官於筆錄末頁簽名,有原審上開期 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㈤第79頁至第80頁背面、第 188 頁至第190頁)、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㈢第4頁 至第5頁背面、第6頁背面至第13頁背面)。堪認原審於審理 時,檢察官並未主動提出認罪協商聲請書,亦未於審理中聲 請原審法院同意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而係原審法官當庭 主動向被告等人詢問是否有意為認罪協商,揆諸前開說明, 即與認罪協商規定不符。況被告J○○於原審準備程序所同 意之協商條件為:「我同意認罪給緩刑,願意接受勞動服務 。」被告L○○於原審準備程序所同意之協商條件為:「我 同意認罪給緩刑,願意接受勞動服務。」被告K○於原審準 備程序所同意之協商條件為:「我同意認罪給緩刑,願意接 受勞動服務或公益捐款。」被告S○○於原審準備程序所同 意之協商條件為:「我同意認罪給緩刑,願意接受勞動服務 。」被告T○○於原審準備程序所同意之協商條件為:「我 同意認罪給緩刑,願意接受勞動服務。」被告玄○○於原審 準備程序所同意之協商條件為:「我願意認罪,請求給予得 易科罰金之刑度。」被告E○○於原審準備程序所同意之協 商條件為:「我同意認罪給緩刑,願意接受公益捐款。請斟 酌我現在沒有工作,酌減公益捐款金額。」被告B○○於原 審準備程序所同意之協商條件為:「我同意認罪給緩刑,緩 刑負擔部分再請律師以書狀陳報。」被告宇○○於原審準備 程序所同意之協商條件為:「我同意認罪給緩刑。」(見原 審卷㈤第189 頁正、背面),嗣原審仍未依上開被告之同意 刑度,依認罪協商程序判決,仍以通常程序進行辯論程序, 顯然原審亦未同意進行協商程序。 ⒊綜上,被告J○○、L○○、J○○、S○○、玄○○、E ○○、B○○、宇○○及渠等辯護人,暨被告K○、T○○ 辯稱:被告等人於原審認罪協商經原審判決,檢察官即不得 提起上訴云云,容有誤會。 證據能力: 一、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 項之規 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 據之傳聞例外。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 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 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 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 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 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2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 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被害人 A、和立公司財務部經理C○○、副總經 理宙○○、環泰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地○○、證人 F、大 益統公司財務部經理午○○於偵查中之證述,均業經各該證 人具結在案,可擔保其等均係據實陳述,且均查無檢察官不 法取證之情事,並無任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上開證人分 別業經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見原審卷㈥第13至 19頁、原審卷㈦第246至270頁、原審卷㈧第31頁背面至37-1 頁背面、本院卷㈢第103頁之11至103 頁之13背面、第103頁 之17至103頁之19、第135頁之1背面至135頁之8 背面、本院 卷㈣第61至65頁背面),賦予被告對該等證人詰問之機會, 則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又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 ,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且 私人之監聽行為,無如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之法定程序 及方式,故私人為通訊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如 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及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 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要旨參 照)。查97年5月8日被告K○與陳姓女副總對話之錄音光碟 係證人A提出,且證人A為此段錄音對話之一方,其錄音目的 又係為保全證據以維護權益,並非出於惡意或基於不法之用 意,且經原審勘驗並無變造乙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足按 (見原審卷㈥第9 頁背面至第13頁),是該錄音光碟應有證 據能力。 三、又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 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又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其 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即學說上所稱之派 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 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 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 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 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通訊監察之譯文,自得作 為證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件係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以被告I○○為首之俗稱「職業股東」 犯罪組織時,經檢察官依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通 訊監察書後(見原審卷㈤第93頁至第104 頁),由刑事警察 局執行實施通訊監察,對相關犯罪嫌疑人即被告I○○等人 使用之電話予以監聽,再循線對被告I○○等人實施搜索、 扣押,因而查獲等情,有卷附之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聲請 書及所附之查證報告、監聽譯文、搜索、扣押筆錄、警詢筆 錄、訊問筆錄等可稽。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通訊監察 書記載涉嫌觸犯之法條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見 原審卷㈤第93頁至第104 頁),符合被告I○○等人行為時 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 款、第14款所列之罪嫌 ;另通訊監察書對監察對象雖記載為黃某等,但附表已列明 各線電話號碼,且依通訊監察聲請書及所附查證報告對該等 電話號碼及持用人、與組織犯罪條例案之關聯性,均有明確 記載,已具備對象固定之效果,是檢警依法院核發通訊監察 書實施之通訊監察,客觀上均符合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所規定之法律要件,不能指為違法,要不因事後檢察官偵查 後所起訴罪名與原通訊監察書所載罪名不同而逆推通訊監察 罪名不同而屬違法監聽,無證據能力。 四、另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明文列舉搜索票法定必要之應記 載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 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 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並就 令狀搜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於第3 項規定「搜索票,由法 官簽名」,及增訂搜索票之得記載事項。此據以規範搜索票 之應記載事項者,即所謂「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本件警 方持以對被告I○○執行搜索之臺灣臺地方法院97年度聲搜 字第1105號搜索票(見97年度偵字第16264 號卷〈下稱97偵 16264 卷〉第69頁至第70頁),符合上開搜索票法定必要之 應記載事項,雖其案由欄記載:組織犯罪條例等,固稍嫌簡 略,然此容或聲請搜索票記載案由之初,因無法預期及控制 實際搜索所得之物品,故僅記載主要罪名所致,雖嗣與檢察 官偵查結果起訴罪名,未盡一致,即遽認係違法搜索,而不 得作為證據。被告I○○以搜索票案由欄所記載案由,與嗣 後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由不同,遽認係違法搜索,所取得證物 ,無證據能力云云,尚有誤會。 五、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提示予各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 自得做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貳、實體部分: 、有罪部分: 一、被告I○○、L○○、K○、J○○、玄○○、B○○、宇 ○○、S○○、E○○、T○○答辯如下: ㈠被告I○○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I○○固不否認係事實欄所載庭佳公司等 9 家公司之負責人,其他被告J○○、L○○、K○、S○ ○、T○○、U○○、玄○○、E○○、B○○、宇○○等 人都是庭佳公司員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犯如附表壹編號 1至5所示犯行,辯稱:我並未對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司 人員有何施以脅迫行為,不構成強制罪;另與如附表壹編號 1 所示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魯閣公司)人員接 觸之人為S○○、K○、E○○、B○○,並非被告,而證 人A 所提出電話對話錄音內容之對話對象係K○,而K○係 以其個人名義與A 交談,若有涉及不法亦係K○個人行為, 與庭佳公司無關;我於如附表壹編號2 所示和立聯合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和立公司)股東會發言,係依股東會議事 規則行使權利,並無證據證明我有脅迫行為;而L○○係以 個人名義與如附表壹編號3 所示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環泰公司)之地○○接洽,並非代表我或庭佳公司,縱其 苟有施脅迫行為,亦與我無關;依證人F 所述,僅玄○○單 獨前往如附表壹編號4 所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日勝公司),且我未曾出席公司股東會,自無從對其施以 脅迫,與強制罪要件不符,縱玄○○有何不法行為,亦係其 個人行為;我未於97年6 月17日出席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統益公司)股東會,且該公司負責股東會事宜之午○ ○指控之人為T○○、L○○、宇○○、K○,並未指認我 ,況T○○、L○○、宇○○、K○參與股東會,並未涉及 不法,自不構成刑法強制罪云云。 ㈡被告J○○部分: 訊據被告J○○固坦認任職庭佳公司,惟矢口否認有強制罪 犯行,辯稱:我在庭佳公司僅擔任行政助理職位,負責辦理 會計、行政等業務,對於同仁以「參加或不參加股東會」為 手段,達到「推銷商品、廣告或索取顧問費」目的而脅迫, 並不知情云云。 ㈢被告L○○部分: 訊據被告L○○固坦認受僱於被告I○○經營庭佳公司,受 指派參與股東會,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罪犯行,辯稱:我雖 於97年2月18日參加如附表壹編號2所示和立公司的股東會, 因議案有該公司虧損超過二分之一之重大議案,而該公司所 提供資料不全,確有暫停會議之事,但我並未參與會議暫停 時協商,並無強迫推銷刊登廣告或購買紀念品之事;另我跟 如附表壹編號3所示環泰公司的人員接觸,只有在96年1月的 臨時股東會,之後就沒有再參與該公司股東會,更無對該公 司人員有何脅迫行為;至於我雖有參加如附表壹編號5 所示 大統益公司於97年6 月17日股東會,會議開始後,我尚未發 言,該公司財務部經理午○○即主動過來與我商談,但均無 干擾議事之問題,更無不法行為,我無強制罪犯行云云。 ㈣被告K○部分: 訊據被告K○固坦認有於97年3 月間與庭佳公司之副總經理 E○○至如附表壹編號1 所示大魯閣公司作行銷拜訪,及於 97年2月18日參與如附表壹編號2所示和立公司股東會,惟矢 口否認有脅迫犯行,辯稱:97年5月8日拜訪大魯閣公司純粹 為行銷拜訪,所涉及言論實為行銷平常話語,沒有脅迫他們 的必要與理由;而和立公司是我代表庭佳公司於97年2 月18 日參加該公司股東會,因公司負責人未出席擔任主席而由其 親人代理,經暫停會議並協商,對方知道庭佳公司有代理廣 告業務,遂同意刊登廣告並繼續開會,並無強迫推銷刊登廣 告或購買紀念品之事;至於97年6 月17日大統益公司股東會 ,我雖有參加股東會但無脅迫行為云云。 ㈤被告S○○部分: 訊據被告S○○固坦認於97年3 月間與庭佳公司B○○前往 如附表壹編號1 所示大魯閣公司拜訪,詢問是否購買庭佳公 司販售紀念品,惟矢口否認有恐嚇、脅迫犯行,辯稱:當時 雙方面談得不高興,我就離開了,沒有以威脅口氣向證人 A 表示其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會在股東會上面提出,若買 庭佳公司紀念品,就不參加股東會,並稱我們黃老闆I○○ 在業界的名聲你們應該知道,況不能單以大魯閣公司人員自 稱擔心畏懼,即遽認我有脅迫犯行,況依大魯閣公司人員所 舉之事證,係其因害怕股東提問導致會議時間延長,難謂與 強制罪之受惡害通知而心生畏懼相當云云。 ㈥被告T○○部分: 訊據被告T○○固坦認於97年2月18日出席如附表壹編號2所 示和立公司及於97年6月17日出席如附表壹編號5所示大統益 公司之股東會,惟矢口否認有強制罪犯行,辯稱:我出席和 立公司股東會,僅依議事規則發言2 次後即離開會場,未與 該公司之任何人員交談;另於97年6 月17日出席大統益公司 股東會,只在會場休息即離去,未與該公司之任何人員交談 ,更無任何脅迫行為云云。 ㈦被告玄○○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玄○○固坦認有到如附表壹編號4 所示日 勝公司,惟矢口否認有恐嚇犯行,辯稱:證人F 有到庭證述 心理很厭煩與玄○○接觸,可知證人F 並沒有感到害怕,且 證人F個人私下給付5 萬元與該公司開股東會無關,而該5萬 元充作諮詢費,我並無脅迫行為云云。 ㈧被告E○○部分: 訊據被告E○○矢口否認有何對如附表壹編號1 所示大魯閣 公司人員A 施以脅迫行為,辯稱:我是於97年5月8日遵照J ○○指示配合K○去拜訪大魯閣公司,在之前從來沒有與大 魯閣公司往來,也沒有參加過該公司股東會,且我僅為負責 推銷之職員,並非職業股東,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行為也沒 有控制力,並未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不當行為有行為分擔及犯 意聯絡云云。 ㈨被告B○○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B○○固坦認有前往如附表壹編號1 所示 大魯閣公司拜會,惟矢口否認有強制罪犯行,辯稱:證人 A 證述「我們對他說大魯閣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會在股東 會上提出意見,如果買我們公司紀念品,我們就不會參加股 東會」等語,但我拜訪時並未這樣說,縱使認為我有說這樣 的話,也是股東參加股東會依照議事規則發言是屬股東的權 利,只要股東在股東會時沒有做出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的違 法行為,揚言要將此事在股東會上揭露,並非惡害之通知, 並不構成脅迫云云。 ㈩被告宇○○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宇○○固坦認依庭佳公司指示於97年6 月 17日參與大統益公司股東會,惟矢口否認有何強迫推銷刊登 廣告或銷售紀念品行為,辯稱:我僅單純依庭佳公司指派參 加大統益公司股東會,不知有何人對大統益公司要求贊助廣 告,與其他被告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I○○、J○○、L○○、K○、玄○○、B○○、宇 ○○、S○○、E○○、T○○等人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 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庭佳公司業務助理陳家琪、「就業 情報」(CAREER)雜誌業務處長遲迎華、大魯閣公司人員 A 、和立公司之C○○、宙○○、環泰公司人員地○○、日勝 公司之人員 F、大統益公司人員午○○於偵查中、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97偵16264卷㈢第124頁至第12 7頁、97偵16264卷㈣第13頁至第14頁、97偵16264卷㈥第123 頁至第127頁、97偵16264卷㈦第16頁至第17頁、第45頁至第 46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135頁至第137 頁、原審卷㈥第8 頁至第25頁、第147頁至第154頁、原審卷㈦第246頁至第270 頁、原審卷㈧第29頁至第42頁、本院卷㈢第103頁之11至103 頁之13背面、第103頁之17至103頁之19、第135頁之1背面至 135頁之8背面、本院卷㈣第61至65頁背面)。此外,附表壹 編號1之部分,並有證人A所提出之持股明細、97年5月8日K ○與陳姓女副總對話之錄音光碟之譯文、庭佳廣告報價單; 附表壹編號2 之部分,並有和立公司所提供之庭佳公司統一 發票影本、簽收條、庭佳、今群、宗鼎公司之指派書、96年 第2次股東常會出席簽到卡;附表壹編號3之部分,並有廣告 客戶成交明細表、環泰公司所提供之申億公司之指派書、96 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庭佳公司統一發票影本、環泰公司 101年4月2日(101)環泰字第11號函及附件;附表壹編號 4 之部分,並有廣告客戶成交明細表、日勝公司所提供之庭佳 、今群、宗鼎公司之指派書、97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晶 讚網路廣告公司發票影本、日勝公司101 年4月5日股務字第 0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附表壹編號5之部分,並有大統 益公司所提供之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晶讚財務顧問公司發票 影本、庭佳、今群、申億、訊立公司之指派書、97年股東會 出席通知書、大統益公司101年3 月26日101高財字第16號函 及其附件;及扣案之開會個別獎金計算手稿、業務考核獎金 辦法手稿、出席費制度辦法手稿、訴訟當事人須知手稿、股 東會負責人須知、客戶拜訪須知手稿、銷售價格決定辦法、 公司內部會議開會辦法、禁止事項、開會人員須知、成員編 組手稿、訓練模式手稿、民事答辯狀、開會獎金明細表(報 告人K○)、股東會開會報告書、業務獎金計算辦法、出席 會議紀錄表等資料、庭佳、申億、今群、訊立、宗鼎、晶讚 網路廣告等公司及戶名I○○、S○○、E○○、J○○、 U○○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持股數)、庭佳、申億、今群 、訊立、宗鼎、晶讚網路廣告等公司及戶名I○○、B○○ 、J○○、E○○、S○○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常會標 準時間、開會獎金明細表,庭佳、今群、訊立、宗鼎、晶讚 網路廣告、至峰、晶讚財務顧問、兆元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 料查詢等資料存卷足按(見97偵16264 卷㈣第15頁、97警聲 搜字第1167號卷㈠第29頁至第37頁、97聲拘字第111 號卷第 28頁至第36頁、97偵16264 卷㈦第11頁至第15頁、第25頁至 第32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4頁至第57 頁背面、第128頁至第134頁、原審卷㈦第16頁至第17頁、第 19頁至20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42頁、97年度偵字第2408 3 號卷〈下稱97偵24083卷〉㈡第45頁至第51頁、97偵24083 卷㈦第1020頁至第1041頁、第1093頁至第1113頁、97偵2408 3 卷㈨第1338頁至第1355頁、第1357頁至第1368頁、第1600 頁至第1771頁、97偵24083 卷㈩第1772頁至第1801頁、97年 度警聲搜字第1167號卷㈠第315頁至第323頁、97年度聲拘字 第111號卷第314頁至第322頁)。 ㈡被告I○○部分: 被告I○○固執前詞置辯。然: ⒈被告I○○係上揭庭佳公司等9 家公司負責人,並以庭佳公 司等9 家公司或其個人名義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以取得出 席股東會資格,且所購買股數多為不滿千股之零股,並自行 制定公司制度、開會獎金分配,開課教授員工,且安排員工 組團參加股東會,並有開車載送前往股東會場,而其他被告 參加股東會開會之發言時間須符合其所規定之標準,如未達 標準,即面臨被扣薪,被告I○○並會依其他被告發言時間 長短決定其他被告應分得之獎金,足徵被告I○○於本案居 於主導地位,茲論述如下: ⑴被告I○○坦認為庭佳公司、今群公司、訊立公司、宗鼎公 司、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晶讚財務顧問公司、至峰公司、兆 元公司、申億公司等9 家公司之負責人,及先後雇用L○○ 、K○、J○○、玄○○、B○○、宇○○、S○○、E○ ○、T○○,教導他們法律知識及公司制度,有開車載他們 去參加股東會,公司有設立獎金制度,員工參加股東會要超 過標準時間才有獎金,有每分鐘依個人能力表現發給獎金 2 元、3 元東會,如發言導致開會時間越長,所獲取獎金越多 ,更指示員工參與股東會,藉由此管道推銷庭佳公司所銷售 股東會紀念品及代理廣告乙節,業據被告I○○供認不諱( 見97偵16264 卷㈠第57頁至第58頁、第84頁至第86頁、97偵 16264 卷㈣第58頁至第62頁、第85頁至第86頁、原審卷㈥第 164頁背面至第165頁)。參以下列證人證述被告I○○藉由 上市或上櫃公司經營者或股東會之主辦人員,為避免公司上 級之責難或避免公司遭受股東會延宕而增加成本之心態,陸 續以其個人或其所設立之上揭公司,於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 股東會之前,取得上市或上櫃公司參加股東會之資格(包括 代理人之資格,而其所持之股份均極為少數),用以參加上 市或上櫃公司之股東會,並分配庭佳公司員工前往參加上市 櫃公司股東會,或於股東會前藉由拜訪各該公司經營者或股 東會承辦人,告以已掌握各該公司財報經營狀況,將於股東 會提問,使開會時間延宕,若同意購買庭佳公司代理「就業 情報」(CAREER)雜誌之廣告刊登或股東會紀念品,則可不 參加股東會,如不同意,將於股東會進行中藉由冗長發言程 序延宕開會時間,迫使各該上市櫃公司經營者或股東會承辦 人為免會議延宕增加成本之損失或遭上級責難,而不得不與 庭佳公司所派往人員洽談,如上市櫃公司同意購買庭佳公司 代理廣告或銷售股東會紀念品,則被告I○○指派前往之庭 佳公司員工即不參與股東會或不阻撓股東會進行;如不同意 購買庭佳公司代理廣告或銷售股東會紀念品,則受指派前往 參加股東會之庭佳公司員工即於股東會進行中,藉由程序冗 長發言迫使會議中斷,各該上市櫃公司上述人員,不得已暫 停會議與庭佳公司員工協商,因而使得各該上市櫃公司人員 對於是否購買庭佳公司代理廣告或股東會紀念品之意思決定 自由受到壓制,被告I○○並以獎金獎勵受指派前往參與股 東會員工延宕股東會開會時間。 ⑵證人即庭佳公司業務助理陳家琪證稱:除了兆元公司我不知 道負責人是誰外,其他公司的負責人都是I○○,L○○、 K○、J○○、玄○○、B○○、宇○○、S○○、E○○ 、T○○等人都是我的同事,他們參加股東會的工作是針對 股東會問題提問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㈢第124頁至第125頁 )。 ⑶證人即庭佳公司員工被告J○○證稱:老闆是I○○,我的 工作是老闆指派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的工作要對I○ ○負責,我會做收支明細,將開給各家公司的廣告費、發票 金額作帳並統計資料,1、2個月要列印出來給老闆I○○看 ;公司員工會填寫1 張公司所規定的申請表,註明他們去參 加的股東會時間、發言次數等,作為他們自己結算獎金的基 礎;而庭佳公司老闆I○○會派人到上市櫃公司開股東會發 言,阻礙議事進行,推薦上市櫃公司購買庭佳公司的廣告業 務(即庭佳公司代理「就業情報」〈CAREER〉雜誌廣告業務 )、股東會紀念品訂單等語(見原審卷㈥第81頁至第83頁背 面、原審卷㈧第82頁正、背面、第83頁背面、第84頁)。 ⑷證人即庭佳公司員工被告K○證稱:I○○一星期給員工上 課1到2小時,我在庭佳公司的業務就是專門負責去開股東會 ,在會中發言或聊天遞名片,以增加股務人員的印象,如要 去開會,J○○會拿開會通知書給我,要經過公司同意及請 假,我才可以不去股東會。如果員工有車,I○○就不會開 車載員工去開會,如果沒有車,他就會載我們去,開完會後 ,要寫報表,跟公司報告幾點開會,幾點結束,薪水及獎金 主要來源是去參加股東會、行銷、企劃股東會紀念品,開會 獎金明細(見97偵24083 卷㈦第1094頁)乃公司規定股東會 開會時要達到那個時間,如果超過就有獎金,如果沒有超過 就要扣錢,「K○獎金明細表」(見97偵24083 卷㈦第1093 頁)上有寫明開會開多久才有獎金,是1分鐘1分鐘算,如開 會時間到10點半,最後開到11點,就有30分鐘,每分鐘可以 領2 元,那個獎金表,我是寫幾點出門開會,分數有無達到 公司表定的時間,如果股東會開的很快,時間不到10點半就 結束,就要填寫「股東會開會報告書」,否則就會扣薪水。 當時我們大家都要向J○○報告,任何問題都要向J○○反 映,我認為J○○會向I○○回報,因為我進公司後,感覺 上J○○好像是負責公司全部事務,所以公司除了老闆I○ ○外,全部的人事都要向J○○回報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1 頁至第23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170頁至第171頁、原審卷 ㈧第85頁至第86頁)。 ⑸被告L○○證稱:我當時的工作是參加公司股東會,I○○ 大概每週進公司1 次,如果傳達命令,通常就是由J○○傳 達,我們公司有發言時間的獎金,但沒有發言次數的獎金等 語(見原審卷㈧第84頁至第85頁背面)。被告T○○於原審 亦供稱:I○○有派我去參加股東會,他有講針對公司問題 儘量發言,假如沒有開會就要被扣薪水,但如這家公司有買 廣告或付錢給I○○,我發言很短也不會被扣錢。我們參加 股東會都是以公司的法人代表去,I○○決定要排誰去,事 先會給名單,偶而1、2次是L○○,如有錢拿回去是交給J ○○管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43頁背面至第244頁背面)。被 告玄○○供稱:I○○請我們參加股東會,如不發言,I○ ○會扣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53 頁背面)。被告B○○供 稱:做業務的方法是老闆I○○講的、教的等語(見原審卷 ㈢第241 頁背面);被告E○○供稱:我聽從I○○、J○ ○指示參加開會,如果開會沒有到老闆規定的時間是要被扣 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26頁背面)。 ⑹證人即庭佳公司員工G○○證稱:我在庭佳公司主要工作是 以股東代理人的身分持委託書參加股東會,L○○、K○、 J○○、B○○、U○○、宇○○、S○○、E○○、T○ ○、劉越及陳家琪等人都是我庭佳公司同事,該公司老闆是 I○○,他派我們去參加股東會,J○○是管財務的,領薪 水跟她領,L○○、K○、S○○、U○○、T○○、E○ ○、B○○、宇○○、劉越都是去開股東會的,陳家琪是行 政人員,是老闆I○○要我們去開股東會,他有幫我們上課 ,內容是教導法務方面的,就是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我去 參加股東會每超過基準數,比如基本數是1小時,每超過1分 鐘就加1 元,庭佳公司有表格可填寫,股東會開會時庭佳公 司都會派人去錄音等語(見97偵16264卷㈢第69頁)。 ⑺證人即庭佳公司員工Q○○(原名劉越)證稱:庭佳公司等 9 家公司老闆都是I○○,L○○、K○、J○○、玄○○ 、B○○、宇○○、S○○、E○○、T○○等人都是我的 同事,是I○○分配我們參加股東會,也會派人到股東會去 錄音,派何人去錄音我忘記了,因為老闆I○○要聽當時情 行等語(見97偵16264卷㈢第101頁、第102頁)。 ⑻綜核上情,被告I○○係庭佳公司等9 家公司之負責人,並 由被告I○○以庭佳公司等9 家公司或其個人名義購買上市 櫃公司股票,以取得出席股東會資格,且所購買股數多為零 股,諸如:5股、10股、100股不等,並由被告I○○自行制 定公司制度、開會獎金分配,開課教授員工,且由被告I○ ○親自安排員工組團參加股東會,並有開車載送前往股東會 場乙情,而被告K○等人參加股東會開會之發言時間須符合 被告I○○所規定之標準,如未達公司標準,即面臨被扣薪 ,被告I○○並會依被告K○等人發言時間長短決定被告K ○等人所應分得之獎金,是被告I○○既有指派何人組團隊 參加股東會、以發言時間長短決定被告K○等人之獎金、開 車載送被告K○等人、開課教導被告K○等人之種種行為, 其與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之其他被告間,就如附表壹編號 1至5所示之犯罪事實,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I○ ○辯稱:K○等人或於股東會前拜會,或參加如附表壹編號 1至5所示公司股東會,縱有不法,均屬各該被告之個人行為 ,與我無關云云,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 ⒉被告I○○另辯稱:參加股東會本為股東權利,不得以受其 指派之庭佳公司員工向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司經營者或 股東會承辦人員表示欲在股東會發言,或於股東會發言,遽 認係以恐嚇、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況受指派參與 股東會之庭佳公司員工並未施以兇惡態度或手段云云。惟縱 認被告I○○指派員工前往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司告知 將參加股東會、或參加股東會並發言,係屬行使股東權利, 然被告I○○或其所設立之上揭公司僅持有不滿千股之零股 ,其股東權利之實際利益不大,竟利用上市公司之股東會籌 備不易,如有股東惡意杯葛會議程序,輕則使原本於預計時 間得以開完會議之股東會逾時,而需額外支付場地費及相關 費用,耗費鉅額支出,重則使股東會流會,如附表壹編號 1 至5 所示公司損失更大,所有與會人員非但浪費時間,亦皆 不耐長時間開會,會議秩序勢必難以控制維持,如附表壹編 號1至5所示公司基於各方面之考量,現實上明知其各項表冊 報告書均經會計師簽證,並無問題之情況下,乃於不得已狀 況下購買被告I○○所經營庭佳公司等所推銷之股東會紀念 品或刊登其代理廣告,或在未刊登廣告情況下,以贊助名義 或諮詢費名義支付費用避免糾纒,因而得以索取與其持有股 數之股東權益顯不相當之金錢。而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 司若非受其等要脅為免困擾,豈有無端將數萬元金額送給被 告I○○等人之理。此觀之,證人A 於原審證稱:我們公司 原來在那2、3年間都沒有刊登廣告,K○等人以是否參加股 東會為推銷手法,會影響到我們公司的決定等語(見原審卷 ㈥第18頁);證人即時任和立公司副董事長並參與股東會宙 ○○於原審證稱:在股東會開會當場I○○提出很多程序問 題阻撓會議的進行,希望股東會能暫停,跟他協商,所以我 就出面跟他協商,I○○提出登廣告的要求,最後討價還價 給他3 萬元登廣告等語(見原審卷㈧第32頁背面、第33頁背 面)、證人即時任和立公司財務部經理並參與股東會C○○ 於本院審理證稱:K○他們3、4個人股東會一開始就質疑我 們公司的董事長為什麼沒有到,他們認定董事長要到,後來 股東會就暫停,我們副董事長宙○○就帶K○他們到小會議 室去講,他們討論完後就離開,之後我們就繼續開股東會把 會開完,宙○○副董事長告知我說要付一筆錢等語(見本院 卷㈢第103-8 頁正、背面);證人即時任環泰公司副總經理 兼發言人並參與股東會地○○於原審證稱:97年3 月(依庭 佳公司開立之發票時間為97年4月1日〈見97偵16264 卷㈦第 44頁〉,堪認被告L○○前往時間為97年3 月間)L○○有 到我們公司直接講『我們老闆是I○○,我也是受雇人員, 今年打算參加股東會,如果配合的話就不出席,我們有代理 CAREER就業雜誌廣告…看能不能配合』,後來我們買了股東 會紀念品小收音機,他們準備給,但我們公司覺得沒用,因 為我們公司不發股東會紀念品,就請他們直接處理,故我們 付錢的目的不是在買紀念品,等於是交換他們不要在97年 6 月股東會再來參加等語(見原審卷㈦第252 頁正、背面), 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7年3 月份來我們公司要求我們在庭 佳公司代理CAREER雜誌刊登廣告,那時我們公司已經公告要 在97年6 月份召開股東會,之後我們沒有刊登廣告,有買庭 佳公司銷售的紀念品,因為之前我們的股東會都在30分鐘內 就結束,但96年1月16日臨時股東會開了3 個小時,且97年6 月在開股東會之前,我們輔導券商有給我們一些職業股東名 單,說他們來就是干擾議事,要求配合刊登廣告或購買股東 會紀念品,所以在97年3月份L○○來我們公司,我們買了3 萬元紀念品含稅價格為3萬2400元,在同年4、5 月間付款, 之後97年6 月股東常會召開時,L○○他們就沒有再來了等 語(見本院卷㈢第135-5頁背面、第135-6頁正、背面、第13 5-7頁)。證人F於原審證稱:在96年開股東會前,庭佳公司 玄○○有來我們公司,要我們跟他買股東會紀念品,因為他 來之前我們已經決定好股東會的紀念品,但他一直來找,當 時股務是比較年輕的女孩子,玄○○先生後來口氣愈來愈差 ,女孩就哭著來找我,當時我們公司股東會紀念品是手電筒 ,玄○○所提出價格比我們決定的價格高出10、20元,所以 我跟他說我們沒有辦法跟他們買,因為我拒絕的關係,玄○ ○跟我說,我不知道他是誰,這樣的話我們股東會會很難開 ,後來庭佳公司的人有來開我們公司96年的股東會,從議事 規則開始干擾,從早上9時開到下午3時,開的很久。之後於 97年間庭佳公司玄○○又來我們公司,也是在股東會召開前 來,但我們那年開始就沒有在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所以我跟 他說我們沒有這樣的需要,他那次來我們在量員工制服,所 以他說他也可以賣員工制服,我說我們都已經決定了,所以 我們拒絕他,他還是一直有來,還說可以介紹相關業務給我 們,他也有說庭佳公司有代理刊登廣告,如果再不買,就要 跟他們老闆說,後來玄○○跟我說的廣告因為篇幅很小就要 15至30萬元,我認為跟一般行情差很多,不能接受,他就生 氣一直罵我,因為他一直來找,對我們同仁造成很大壓力, 我們同仁接電話會接到哭出來,因為他認為我是故意不接電 話。過程中玄○○有用很兇的語氣對我們同仁說,叫你們某 某協理回我電話,不回就直接找你們老闆,又說,雖然比較 貴,但是我們會有附加價值在,你們會比較好開股東會,不 買的話,叫我老闆直接找你們老闆,後來我有說不然就5 萬 元,不然就算了,在電話中我們有很大的爭執,後來我私下 付了5萬元費用,但也沒看到有任何廣告,玄○○他拿到5萬 元後,97年就沒有參加股東會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48 頁至 第150頁),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股東會之前2、3 個月我 都會感到害怕,在後期就是接近股東會時想到這件事情都會 畏懼,因為很擔心股東會出狀況,後來我私下付了5 萬元等 語(見本院卷㈣第63頁至第64頁)。證人即大統益公司財務 部經理並參與股東會午○○於原審證稱:97年6 月17日我們 公司開股東會時,L○○有說「希望貴公司贊助廣告費,如 果贊助我們就不開股東會」這樣的話,我聽了會擔心,因為 希望股東會順利進行,因為接下來還有會要開等語(見原審 卷㈦第252頁背面至第253頁),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負 責97年6 月17日大統益公司的股東會,L○○在股東會一開 始舉手,我就到旁邊跟他瞭解看狀況,他就跟我講說如果我 們刊登廣告,他就把他的3、4個朋友帶開,不開股東會,他 們的作法是蒐集很多資料,然後在股東會進行時用議事干擾 ,讓整個會議的時間拖的很長,後來我有請L○○去股東會 場旁邊的餐廳去談廣告的事情,後來同意他的要求登廣告、 贊助廣告,是因為怕股東會被拖延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35- 1頁至第135-4頁)益明。基上,足認此與被告I○○指派參 與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司股東會之庭佳公司人員當時態 度是否施以兇惡態度或手段無關,受被告I○○指派參加如 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司股東會之同案被告等縱然以笑臉表 達其等之目的,亦已充分傳達渠等倘不遵照辦理可能產生之 惡果,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各上市櫃公司所畏懼的為被告 I○○等人日後假藉合法權利之行使以破壞股東會之進行, 而非被告I○○等人之態度,要無疑問。反之,如附表壹編 號1至5所示被告I○○指派參與股東會之庭佳公司人員,如 以惡劣態度進行要索,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司反可能報 警處理,將不易達成需索之目的。被告I○○與受其指派參 與股東會人員之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其他被告,意在規避 罪責,而依上開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司人員證述內容, 足認被告I○○等人之行為,已使上揭證人意思決定自由受 到壓制,與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構成要件該當。 ⒊雖被告I○○復辯稱:我是為了維護股東權利而為云云,惟 其係以少數資金購買公司零股,而成為股東,僅於股東會召 開時要求員工參與各家公司之股東會,並多係以程序事項發 言,而非針對具體議案參與討論,倘其確係基於股東身分關 心公司營運,為何僅為零股之持股?又何需制定以發言時間 計算獎金之制度,要求受其指派參與股東會之員工以冗長發 言之方式拖延會議時間?甚至於員工未達拖延會議時間時予 以扣薪?更容任員工以恐嚇、脅迫之方式推銷其所代銷之廣 告、商品?在在均與真正關心公司營運之股東作為相背馳, 其以少數資金持股,而指派員工大量參與各家公司股東會, 拖延議事進行,並藉此推銷商品、廣告以牟私利,居心實有 可議,顯難認其係單純、合法的為維護股東權利而為,實際 是假藉合法的手段以遂其非法的目的。是其前開所辯,實難 憑採。 ㈢被告J○○部分: 被告J○○辯稱:我在庭佳公司僅擔任行政助理職位,負責 辦理會計、行政等業務,對於同仁以「參加或不參加股東會 」為手段,達到「推銷商品、廣告或索取顧問費」目的而恐 嚇或脅迫,並不知情云云。惟:被告J○○確有以自己犯罪 意思參與本案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犯行乙情,業據其於偵 查中供稱:我與I○○是男女朋友關係,受I○○指揮做事 ,與庭佳公司設在同一地址的公司有8 家,老闆都是I○○ ,庭佳公司推銷股東會紀念品或廣告都是向上市櫃公司推銷 ,有的上市櫃公司怕麻煩沒有向我們要發票,因為在這個職 業股東行業裡很多公司都認識他,職業股東是以參加股東會 來推銷禮品、廣告,他們參加股東會都是以發問的方式干擾 股東會,另S○○還負責提出訴訟,有時候I○○會帶我們 去跟上市櫃公司接洽,去上市櫃公司開股東會人選都是I○ ○分配等語(見97偵16264卷㈠第159頁、第161頁、第162頁 、第165 頁)。且證人即庭佳公司業務助理陳家琪於偵查中 證稱:我有去參加過股東會會議,是J○○要我去錄音的, 我錄音後交給J○○,且她也叫我去上市櫃公司股務代理人 那邊拿上市櫃公司的年報及議事手冊等語(見97偵16264 卷 ㈢第126 頁)。同案被告E○○於偵查中供述:我到庭佳公 司應徵是由J○○面試,我的工作由I○○指派,若他未進 公司,就透過J○○轉達等語(見97偵16264卷㈡第175頁) 。同案被告K○於偵查中供證:J○○是公司的會計,負責 業務、財務,我們回報的業務會給她等語(見97偵16264 卷 ㈡第29頁)。同案被告L○○證稱:我當時的工作是參加公 司股東會,I○○大概每週進公司1 次,如果傳達命令,通 常就是由J○○傳達,我們公司有在股東會發言時間的獎金 ,但沒有發言次數的獎金等語(見原審卷㈧第84頁至第85頁 背面)。此外,並有被告J○○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 告E○○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為E○ ○向J○○請示上市櫃公司於就業情報(CAREER)雜誌刊登 廣告費用事宜;與被告L○○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談論交 付股東會紀念品事宜;與被告K○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談論向上市櫃公司推銷廣告及股東會紀念品,支援參 與股東會,暨被告I○○以其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 示被告J○○資金存提事宜等通訊監察譯文存卷足憑(見97 偵16264 卷㈠第100頁至第105頁背面)。互核上情,足見被 告J○○為被告I○○之女友,係受被告I○○直接指示, 且負責統籌通知其他被告出席股東會或與公司經營者、股東 會承辦人接洽,並負責向被告K○等人收受其等製作結算獎 金的申請表,之後憑表製作銀行提款單一併交予被告I○○ 決定扣薪或分配獎金,被告J○○均參與如附表壹編號1至5 所示各次犯行無訛,且依其身分與扮演之角色,在本案之犯 罪分工上,顯然與被告L○○、K○等其他被告相較,其介 入之情節較深。是被告J○○所辯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 ㈣被告L○○部分: 被告L○○雖辯稱:我雖有於97年2 月18日參加如附表壹編 號2 所示和立公司的股東會,但無強迫推銷刊登廣告或購買 紀念品之事;另只有在如附表壹編號3所示環泰公司96年1月 的臨時股東會與該公司的人員接觸,並無對該公司人員有恐 嚇、脅迫行為;雖另於97年6月17日參加如附表壹編號5所示 大統益公司股東會,會議開始後,我尚未發言,該公司財務 部經理午○○即主動過來與我商談,但均無干擾議事之問題 ,更無不法行為,我無強制罪犯行云云。然查,被告L○○ 確有與其他同案被告以如附表壹編號2、3、5 所示恐嚇、脅 迫方式,影響上揭公司決定刊登廣告或購買紀念品之意思決 定自由乙節,業據證人即和立公司副董事長宙○○於原審、 證人即和立公司財務部經理C○○於本院審理時、證人即環 泰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人 即大統益公司財務部經理午○○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 詳,業如前述(見理由欄貳、、二、㈡、⒉)。酌以,證 人宙○○、C○○、地○○、午○○與被告L○○並無仇怨 ,自無構詞誣陷被告L○○之必要,苟非其親自體驗事實豈 能證述如此具體之經過,是渠等證言,自堪憑採。被告L○ ○顯係事後卸責避就之詞,委無足採。 ㈤被告K○部分: 被告K○固辯稱:97年5 月間拜訪大魯閣公司純粹為行銷拜 訪,所涉及言論實為行銷平常話語,沒有恐嚇、脅迫他們的 必要與理由;而和立公司是我代表庭佳公司於97年2 月18日 參加該公司股東會,因公司負責人未出席擔任主席而由其親 人代理,經暫停會議並協商,他們知道庭佳公司有代理廣告 業務,遂同意刊登廣告並繼續開會,並無強迫推銷刊登廣告 或購買紀念品之事;至於大統益公司部分,我有參加該公司 97年6 月17日股東會,但無強迫推銷刊登廣告或購買紀念品 之行為云云。然查,經原審勘驗被告K○於97年5月8日前往 大魯閣公司與證人A 之對話電話錄音供迭內容有:「葉副總 (即K○):因為是這樣子,我們老闆I○○,你有聽過吧 。A :是。」、「葉副總(即K○):我跟你講,我今天會 來是想給大家一個機會,我想這樣子,我們公司本來有一個 固定要求,我想我個人幫你承擔下來,那個好像你們股務是 永昌,你問永昌就知道了,我們去開會的時候那個場面都會 失控(陳副總:是、是(有人哈哈大笑))華南永昌當初在 聯發科公司被我換掉的時候,股務還有一位被換掉。」等語 ,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㈥第11頁),而被告 K○亦坦認係其與證人A 對話內容(見原審卷㈥第13頁), 而證人A 於原審亦證稱:「(當日庭佳公司員工有一位姓葉 的,他是先和你提他老闆是I○○而不是先提他們公司在做 什麼,是否如此?)是。就是剛才錄音帶錄的。」、「(你 聽到I○○,心裡有何感受?)基本上我們在業界聽過I○ ○的名聲,知道他在做什麼,所以他提到I○○,我心裡就 大概知道他們在做什麼。我聽到I○○,我的感受不好,因 為懷疑不是真的要推銷廣告,…。」、「(那一天,如同你 剛才聽到的光碟,後來你聽到葉副總說可以不刊登,直接打 五折,你還是認為他是推銷廣告業務?)不是。」、「(這 樣的一個手法,股務代理公司有無提醒過你?)有。」、「 (為何會提醒你?)擔心股東常會開的不順利。」、「(K ○去拜訪你的時候,是不是以參加或不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 業務的訴求?)剛剛的錄音帶中很清楚。…,我的認知是, 他的參加或不參加會影響到我股東會進行的順利與否。」、 「對於這樣的情形,承辦的股務人員會產生恐懼」等語(見 原審卷㈥第13頁背面、第14頁、第15頁背面、第18頁背面) 。是依上揭電話錄音光碟勘驗內容及證人A 證述,被告K○ 與證人A對話內容,語帶恐嚇、脅迫語氣,並讓證人A感到擔 心,顯非一般行銷話術灼明。而被告K○確有共同以脅迫方 式,使和立公司副董事長宙○○付錢刊登庭佳公司所代理廣 告,而於宙○○同意付錢後,被告K○等人即離開股東會乙 節,亦據證人宙○○、C○○證述綦詳,已如前述(見理由 欄貳、、二、㈡、⒉),顯見被告K○等人真意在於藉由 股東會冗長程序發言,取得支付廣告費用利益,並非在行使 股東權參與股東會。另被告K○於97年6 月17日以申億公司 (申億公司持有股數163 股)之法人代表身分與T○○(代 表今群公司持有股數10股)、L○○(代表庭佳公司持有股 數10股)、宇○○(代表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0股)等人出席 大統益公司股東會以程序發言,干擾議事程序,隨即有大統 益公司該次股東會承辦人午○○請帶隊之被告L○○到會場 旁會議室了解被告L○○等人意圖,而由被告L○○提出以 12萬元購買庭佳公司代理廣告,因為午○○害怕被告L○○ 等4 人干擾股東會進行,雖大統益公司無需刊登廣告仍應允 ,被告L○○等4 人隨即離開股東會等情,業據證人午○○ 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97偵16264 卷㈦ 第135頁至第136頁、原審卷㈦第250頁正、背面、第252頁背 面至第253 頁、本院卷㈢第135-1頁至第135-4頁),並有被 告K○於97年6月17日以申億公司(持有股數163股)、被告 T○○於97年6 月17日以今群公司(持有股數10股)、被告 L○○以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0股)、宇○○(代表庭佳公 司持有股數10股)之法人代表之出席簽到卡及晶讚網路廣告 公司(負責人I○○)開立面額各6萬元發票2張在卷可憑( 見97偵16264 卷㈦第128頁至第134頁),足見證人午○○之 指證與事實相符。而被告K○既係與被告L○○等人受指派 前往參加大統益公司股東會,初始由被告L○○藉由程序問 題發言,干擾議事程序,待大統益公司股東會承辦人午○○ 同意以12萬元代價,刊登被告L○○等人所推銷廣告,被告 K○即與被告L○○等人離去,足證被告K○與被告L○○ 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K○空言否認犯行,顯係 飾詞卸責,避就飾卸之詞,委無足採。 ㈥被告S○○部分: 被告S○○辯稱:97年3 月間與庭佳公司B○○前往大魯閣 公司拜訪,當時雙方面談得不高興,我就離開了,沒有以威 脅口氣向證人A 表示其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會在股東會 上面提出,若買庭佳公司紀念品,就不參加股東會,亦未稱 我們黃老闆I○○在業界的名聲其等應該知道,且不能單以 證人A 自稱擔心畏懼,即認我有恐嚇犯行云云。然被告S○ ○與被告B○○確於97年3 月間前往大魯閣公司,並以威脅 口氣向證人A 表示:大魯閣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會在股 東會上面提出,若買庭佳公司紀念品,就不參加股東會,亦 稱我們黃老闆I○○在業界的名聲其等應該知道,致證人 A 覺得害怕、恐懼等情,業據證人A 證述綦詳(見97年度聲拘 字第111號卷㈠第25頁至第26頁、見97偵16264卷㈣第13頁正 、背面)。參以同案被告B○○於偵查中供稱:97年3 月間 我有與S○○到大魯閣公司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㈢第23頁 ),且原審勘驗被告K○與證人A 於97年5月8日對話錄音光 碟,被告K○一開始即表示:上次我們公司的陳小姐(B○ ○)也有來,緊接著旋向證人A 陳稱:因為是這樣子,我們 老闆I○○,你有聽過吧,上次沒有什麼效果,所以我再來 一次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足按(見原審卷㈥第10頁) 。勾稽證人A 證述,及其與被告K○於97年5月8日對話錄音 勘驗內容暨被告B○○供稱上情,足見證人A 證述被告S○ ○、B○○於97年3 月間前往推銷庭佳公司銷售股東會紀念 品方式,與被告K○等人前往大魯閣公司推銷方式,如出一 轍,是證人A前揭證述自足憑採。況被告S○○對於97年3月 間前往大魯閣公司乙情,初則供稱忘記了云云(見97偵1626 4 卷㈡第39頁),嗣又矢口否認有到過大魯閣公司云云(見 97偵16264 卷㈡第57頁),前後不一,惟被告S○○確有於 97年3 月間到大魯閣公司以前述方式推銷庭佳公司所銷售股 東會紀念品足以認定,所辯顯係飾卸之詞,實難憑信。 ㈦被告T○○部分: 被告T○○辯稱:我於97年2 月18日出席和立公司股東會, 僅依議事規則發言2 次後即離開會場,未與該公司之任何人 員交談;另於97年6 月17日出席大統益公司股東會,只在會 場休息即離去,未與該公司之任何人員交談,更無任何恐嚇 、脅迫行為云云。然被告T○○於97年2 月18日以今群公司 (持有股數1 股)之法人代表身分與K○(代表宗鼎公司持 有股數1股)、L○○(代表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股)、I○ ○等人出席和立公司股東會持續以程序發言,阻撓股東會進 行,致股東會暫停,而由和立公司副董事長出面協商後,不 得已支付3萬元(發票開立金額為3萬1500元),因為如果不 付錢股東會根本無法召開等情,業據證人C○○於偵查中、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見97偵16264 卷㈦第16頁至第17頁、原 審卷㈦第251頁正、背面、本院卷㈢第103-8頁正、背面), 證人宙○○於原審證述綦詳(見原審卷㈧第32頁背面、第33 頁背面)。復有被告T○○於97年2 月18日以今群公司(持 有股數1股)、被告K○以宗鼎公司(持有股數1股)、被告 L○○以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 股)之法人代表之出席簽到 卡及被告K○領取上揭金額之簽收條及發票在卷可憑(見97 偵16264卷㈦第11頁至第15頁),足見上開2位證人之指證與 事實相符。另被告T○○於97年6 月17日以今群公司(持有 股數10股)之法人代表身分與K○(代表申億公司持有股數 163 股)、L○○(代表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0股)、宇○○ (代表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0股)等人出席大統益公司股東會 以程序發言,干擾股東會議事程序,隨即有大統益公司該次 股東會承辦人請帶隊之被告L○○到會場旁會議室了解被告 L○○等人意圖,而由被告L○○提出以12萬元購買庭佳公 司代理廣告,因為午○○害怕被告L○○等4 人干擾股東會 進行,雖大統益公司無需刊登廣告仍應允,被告L○○等 4 人隨即離開股東會等情,業據證人午○○於偵查中、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97偵16264 卷㈦第135頁至第136頁 、原審卷㈦第250 頁正、背面、第252頁背面至第253頁、本 院卷㈢第135-1頁至第135-4 頁),並有被告T○○於97年6 月17日以今群公司(持有股數10股)、被告K○以申億公司 (持有股數163 股)、被告L○○以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0 股)、宇○○以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0股)之法人代表之出 席簽到卡及晶讚網路廣告公司(負責人I○○)開立面額各 6萬元發票2張在卷可憑(見97偵16264 卷㈦第128頁至第134 頁),足見證人午○○之指證與事實相符。被告T○○空言 否認,顯係避就飾卸之詞,委無足採。 ㈧被告玄○○部分: 被告玄○○辯稱:證人F 有到庭證述心理很厭煩與我接觸, 可知證人F並沒有感到害怕,且F個人私下給付5 萬元與該公 司開股東會無關,且該5 萬元係充作諮詢費,我並無恐嚇脅 迫行為云云。然查,被告玄○○於96年3、4月間以庭佳公司 名義,至日勝公司推銷股東會紀念品,但日勝公司業已決定 該年度之股東會紀念品,故拒絕被告玄○○之要求,玄○○ 仍陸續至日勝公司找股務小姐推銷,且口氣一次比一次兇, 致日勝公司股務小姐因害怕而哭泣,並找F 處理,玄○○即 向F 稱:「不跟我買紀念品很不懂事,這樣的話,日勝公司 股東會會很難開」,並宣稱要叫老闆(I○○)找F 的老闆 ,惟因被告玄○○對於相同手電筒之報價較其他家業者高, 而遭F 拒絕,被告玄○○即夥同被告U○○參加日勝公司96 年5月份之股東會,並於會議中輪流發言,會議因而拖延至6 小時才結束,造成日勝公司場地費及律師費之損失。嗣I○ ○於日勝公司97年股東會前,再次指派被告玄○○至日勝公 司推銷商品,被告玄○○即不斷以兇狠語氣脅迫日勝公司股 務小姐,並要求F 回電話,否則即直接找日勝公司老闆,致 日勝公司股務小姐產生很大壓力,待F 回電話後,玄○○即 以脅迫口吻向F 宣稱:「你不知道我是誰嗎,你們很不懂事 ,如果你們用我們的東西,雖然比較貴,但我們會有我們的 附加價值,你們會比較好開股東會,不買的話,就直接找你 們老闆」、「你不給我面子,就看不起我,小本生意經營, 要不要登廣告,價格是15至30萬」,致F 心生畏懼,不得已 向其上級反映後,而於97年4月21日開股東會前,私下給付5 萬元充作諮詢費,從而行無義務之事等情,迭據證人F 於偵 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97偵16264 卷㈦第58 頁至第59頁、原審卷㈥第148頁背面至第153頁背面、本院卷 第60頁背面至第65頁背面),並有被告玄○○以宗鼎公司( 持有股數10股)之法人代表之出席通知、宗鼎公司指派玄○ ○函文、晶讚網路廣告公司開立5 萬元發票在卷可按(見97 偵16264卷㈦第54頁正、背面、第57頁背面)。而證人F因被 告玄○○之行為而感到害怕乙情,亦據證人F 證稱:股東會 之前2、3個月我都會感到害怕,在後期就是接近股東會時想 到這件事情都會畏懼,因為很擔心股東會出狀況,後來我私 下付了5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㈣第63頁至第64頁)。是被告 玄○○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難憑採。 ㈨被告E○○部分: 被告E○○辯稱:我是於97年5月8日遵照J○○指示配合K ○去拜訪大魯閣公司,在之前從來沒有與大魯閣公司往來, 也沒有參加過該公司股東會,且我僅為負責推銷之職員,並 非職業股東,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行為也沒有控制力,並未 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不當行為有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云云。然 被告E○○與K○同行前往大魯閣公司,而被告K○確有強 制罪犯行,業如前述(見理由欄貳、、二、㈤)。被告E ○○既自承受庭佳公司J○○指派與K○前往大魯閣公司, 顯見其與K○之目標一致,相互呼應,且其自承在庭佳公司 工作為受指派前往參加上市櫃公司推銷股東會紀念品或廣告 業務,是其與K○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灼 然甚明。被告E○○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㈩被告B○○部分: 被告B○○辯稱:證人A 表示我們對他說「大魯閣公司財報 適法性有問題,會在股東會上提出意見,如果買我們公司紀 念品,我們就不會參加股東會」等語,但我拜訪時並未做這 樣的表示,即使認為我有說這樣的話,也是股東參加股東會 依照議事規則發言是屬股東的權利,只要股東在股東會時沒 有做出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的違法行為,揚言要將此事在股 東會上揭露並非惡害之通知,並不構成恐嚇云云。然被告B ○○與S○○確於97年3 月間前往大魯閣公司,並以威脅口 氣向證人A為上開內容表示,致證人A覺得害怕、恐懼等情, 業如前述(見理由欄貳、、二、㈥)。而被告B○○既與 S○○目標一致,同受庭佳公司指派前往,其於當時即知前 往大魯閣公司之目的,自難諉稱與S○○無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而證人A 因擔心股東會無法順利召開完成,而心生畏 懼,上揭內容自屬惡害之通知。被告B○○所辯與事實不符 ,不足採信。 被告宇○○部分: 被告宇○○辯稱:我僅單純依庭佳公司指示參加大統益公司 股東會,不知何人對大統益公司要求贊助廣告,與其他被告 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然宇○○於97年6 月17日以庭 佳公司(持有股數10股)之法人代表身分與T○○(代表今 群公司持有股數10股)、K○(代表申億公司持有股數 163 股)、L○○(代表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0股)等人出席大統 益公司股東會以程序發言,干擾股東會議事程序,隨即有大 統益公司該次股東會承辦人請帶隊被告L○○到會場旁會議 室了解被告L○○等人意圖,而由被告L○○提出以12萬元 購買庭佳公司代理廣告,因為午○○害怕被告L○○等4 人 干擾股東會進行,雖大統益公司無需刊登廣告仍應允,被告 L○○等4人隨即離開股東會等情,並有被告宇○○於97年6 月17日以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0股)、被告T○○以今群公 司(持有股數10股)、被告K○以申億公司(持有股數 163 股)、被告L○○以庭佳公司(持有股數10股)之法人代表 之出席簽到卡及晶讚網路廣告公司(負責人I○○)開立面 額各6萬元發票2張在卷可憑(見97偵16264卷㈦第128頁至第 134 頁),業如前述(見理由欄貳、、二、㈦)。參以被 告宇○○亦供稱:我受I○○指派其所設立公司名義持有10 股參加股東會,I○○交代我們針對上市櫃公司股東會程序 發言,並且拖長會議時間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㈢第53頁、 第69頁),足見被告宇○○早已知悉前往參加大統益公司股 東會之目的,猶與其他被告一同前往,渠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灼明。被告宇○○所稱,悖於事實,實難憑採。 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 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 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000 號判決要旨參照)。且多數人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彼 此分工協力共同實現犯罪行為,互為補充而完成犯罪,即多 數行為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者,為共同正犯,學說上 稱之為「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在功能性犯罪支配概念下, 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其中部 分行為人雖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構成要件以外 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仍可成立共同 正犯(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199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I○○、J○○既為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各次犯行之 負責分工者,對於各次犯罪之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就 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各次犯行,其2 人與被告S○○、B ○○、K○、E○○4人於附表壹編號1、與被告L○○、T ○○、K○3人於附表壹編號2、與被告L○○於附表壹編號 3、與被告玄○○、U○○2 人於附表壹編號4、與被告L○ ○、宇○○、T○○、K○4人於附表壹編號5,均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I○○聲請調閱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司自95年起至 97年底3 年間所有股東常會及臨時會開會之錄影光碟,待證 事項:被告I○○並未利用股東會開會時施以非法脅迫行為 ,被告I○○並無起訴書或原審判決所載之恐嚇取財罪或強 制罪犯行。被告L○○聲請調閱如附表壹編號5 所示公司97 年股東常會會議錄影光碟,待證事項:被告L○○於97年 6 月17日參與大統益公司之股東會接觸對象為總經理黃義生, 而黃義生係被告之大學同校學長,基於此情誼,被告當場表 明不開股東會,並無該公司財務部經理午○○所稱,若贊助 廣告費,我們就離開股東會會場,不繼續開股東會之情形。 惟查,被告I○○均非如附表壹編號1、3至5 所示公司到場 開會之人,各該公司之股東常會及臨時會開會之錄影光碟內 容並無被告I○○開會發言之內容及過程,且被告I○○等 人所犯之本件犯行,係藉由召開股東會前或於股東會中發言 ,因各該公司負責人、或財務人員、或股務承辦人員因恐被 告I○○等人於股東會冗長發言造成會議延宕,因而增加公 司負擔,始於不得已情況下同意刊登廣告或購買所推銷產品 ,自無法經由勘驗股東會錄影光碟,釐清證明被告I○○聲 請待證事項,況原審認定被告I○○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 公司股東會之犯行,並無95年間之情事,且本件事證已臻明 確,業如前述,無再行勘驗各該公司96年、97年股東會錄影 光碟之必要。另被告L○○就如附表壹編號5 所示公司之犯 行,業據證人午○○證述明確,並有上揭事證足佐,事證已 明,無再行勘驗股東會錄影光碟之必要。 綜上所述,被告I○○、L○○、K○、J○○、玄○○、 B○○、宇○○、S○○、E○○、T○○所辯各節,要屬 推諉卸責之詞,均無足採。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成立,主要係在於懲罰行為人 以恐嚇、脅迫之方法,妨害他人意思決定之自由,故行為人 除客觀上須有以恐嚇、脅迫為手段,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 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行為以外,主觀上亦應有妨害他人意思決 定之犯意,始足當之;又恐嚇、脅迫,祇以所用之恐嚇、脅 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 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意思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 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29年上字第3757號判例、72年度台 上字第5618號判決要旨參照)。故刑法第304 條之以脅迫使 人行無義務罪,以加害或以加害之旨通知他人而使人心生畏 懼,以影響其意思決定之自由,為其成立要件(高法院71年 度台非字第8 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脅迫」,乃以言詞 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或以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 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以威脅或逼迫。第按行為人之行為 是否違法,必須以其「手段、目的關係的社會可非難性」為 標準。而所謂「手段、目的關係」須以整體的考量,並非手 段或目的其一合法或其內在之關聯性合法,該行為即合法, 祇要其中有一為非法者,該行為即有可能非法而構成犯罪。 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被告等雖係以開股東會為由,然依當 時情形判斷,渠等既已言明此等參加股東會之手段係為遂行 推銷股東會紀念品、廣告之目的,而以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 事為目的,自已足使人心生畏怖而達脅迫程度,並干擾被害 人,妨害其自由意思,且所施用之手段及所追求之目的間並 不具有合理的內在關聯性,更遑論目的之合法性,亦即被害 人選擇購買商品、廣告或支付顧問費之決定,顯然係受到渠 等負面不當行為之影響所致,非其自由意志下所為之決定, 是渠等所為之手段與目的間之內在關聯即具社會非難性。又 按強制罪之既、未遂之區別乃以他人受恐嚇脅迫之後,已否 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之行使,已否被妨害為標準,若被 害人雖受脅迫,但尚未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之行使也未 受到妨害,則只成立強制罪之未遂犯。 ㈡核被告I○○、J○○、S○○、B○○、K○、E○○ 6 人於附表壹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 強制未遂罪。被告I○○、J○○與被告L○○、T○○、 K○3 人於附表壹編號2、與被告L○○於附表壹編號3、與 被告玄○○、U○○2人於附表壹編號4、與被告L○○、宇 ○○、T○○、K○4人於附表壹編號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㈢被告I○○、J○○既為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各次犯行之 負責分工者,對於各次犯罪之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就 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各次犯行,其2 人與被告S○○、B ○○、K○、E○○4人於附表壹編號1、與被告L○○、T ○○、K○3人於附表壹編號2、與被告L○○於附表壹編號 3、與被告玄○○、U○○2 人於附表壹編號4、與被告L○ ○、宇○○、T○○、K○4人於附表壹編號5,俱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I○○、J○○、S○○、B○○、K○、E○○就附 表壹編號1 之部分,已著手實施強制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未遂 ,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公訴意旨原認被告I○○、L○○、K○、J○○、玄○○ 、B○○、宇○○、S○○、E○○、T○○等人(所犯各 如附表壹編號1至5 所示)係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2項 之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等罪嫌。然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 2 項之恐嚇取財罪、恐嚇得利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 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 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罪;又所稱之「不法所有意圖」,係 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者(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666號判例、83年度台上字第2689號、 81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刑法第304條第1 項之強制罪,與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兩者之構 成要件尚有不同,前者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後者則以意圖自 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為前提條件(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 第314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I○○等人之所以要求或 收受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公司給付之金錢,核其行為之外 在形式係為使各該公司刊登廣告或購買紀念品,並非毫無對 價關係之不勞而獲,渠等之開價雖或略較市價偏高,然尚非 與市價顯不相當(詳後述、四之〈四〉、〈五〉、〈十一 〉、〈十七〉、〈十八〉部分證人之證述),是依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認被告等人所為係為獲得顯不相當之對 價,自無從為被告等有主觀上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明,是 依「罪疑惟輕,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作對被告等有利 之認定,即難認被告等人主觀上有何不法意圖,揆與恐嚇取 財罪或恐嚇得利罪即屬有間,公訴人逕以恐嚇取財、恐嚇得 利等罪嫌起訴,即有未洽。又刑法第346條第1項所稱之「恐 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之事,足以使人生畏怖之心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之行為(最高法院52年台上 字第751號判例參照),與刑法第304條之「脅迫」使人行無 義務罪,係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或以加害 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以威脅或逼迫, 二者之犯罪手段,核其罪質並無根本之差異,均屬妨害自由 之犯罪,是本件被告等對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被害人施以 脅迫行為,而使渠等行無義務之事,與檢察官所起訴者,除 主觀上之不法所有意圖外,係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 ㈥又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基於一罪一罰,實現刑罰公 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 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為避免 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為 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自應僅 總括論以一罪;然其範圍必須與修法意旨相契合,而所謂「 集合犯」,認為係指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 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亦即犯罪行為本身,本即 含有反覆實行複數行為之特質,且於行為之時、空上具有密 切關係,依社會通念,認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 當之,否則仍應依實質競合予以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1 年 度台上字第628 號判決可資參考)。查被告I○○、L○○ 、K○、J○○、玄○○、B○○、宇○○、S○○、E○ ○、T○○所犯強制各罪,其構成要件之本質,尚難認立法 者於立法制定時預見該行為有反覆實施,並非法定總括評價 之集合犯,與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 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並不相合。又被告等人所為, 在時間上既有明顯之區隔,各次行為各自獨立,在各該行為 之時、空上並不具有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尚難認屬包括 之一罪。從而,被告等人就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各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調查後,認被告I○○、L○○、K○、J○○、玄○ ○、B○○、宇○○、S○○、E○○、T○○等罪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 強制罪,係行為人以恐嚇、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 人行使權利而構成,此觀該條項之規定甚明。故本罪係在於 保護個人有不行使無義務之事及其行使權利不受妨害之自由 。故其直接被害人應係自然人,並非法人(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1217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判決認被告I○○、L ○○、K○、J○○、玄○○、B○○、宇○○、S○○、 E○○、T○○等人就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犯行,認公司 法人亦為強制罪之被害人(見原判決第52頁至第55頁),於 法未合。㈡原判決就被告宇○○如附表壹編號5 所示犯行, 論以共同犯強制罪,科處有期徒刑4 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並宣告附服義務勞務條件之緩刑,即「緩刑貳年,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參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見原判決第52 頁,附表編號11)。惟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 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 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 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刑法第74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原判決諭知提供30小時之義務勞務,低於法定最低時數,自 有違誤。㈢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6264 號起 訴書,因就被告I○○等人犯罪分工情形、確切之被害人、 犯罪之時間、地點、金額等記載均未臻明確,無從使法院特 定審判範圍,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 款規定 ,要求檢察官明確敘明被告等人之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 為何,以利被告等人訴訟防禦。經公訴檢察官於97年12月 3 日、100年4月22日、100年5月3日分別以97年度蒞字第17794 號補充理由書、100年度蒞字第3998號補充理由書、100年度 蒞字第3998號補充理由書㈡補充各被告就各別被害人所犯之 具體犯罪事實,則本件除被告I○○為庭佳公司等9 間公司 之負責人,而與其女友即被告J○○職司前開補充理由書附 表所示各次犯罪事實之分工外,被告L○○、K○、玄○○ 、B○○、宇○○、S○○、E○○、T○○等人所為犯行 範圍應以其等各自有實際參與脅迫購買廣告、商品或在股東 會干擾議事進行等行為之犯罪事實為範圍,是被告L○○、 K○、玄○○、B○○、宇○○、S○○、E○○、T○○ 等人本件經起訴之範圍應以上揭補充理由書附表所示各自實 際參與之犯罪事實為限,此觀之原判決於理由中就審理範圍 亦論敘:「…是為符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 款及保障 被告等之防禦權,本院就各被告等所犯詐欺之犯行均以公訴 檢察官前揭補充理由書更正、補充之犯罪事實為本案起訴部 分之審理範圍,合先敘明。」自明(見原判決第4 頁,甲、 審理範圍之特定),乃原判決疏未審酌前情,逕認被告L○ ○、K○、玄○○、B○○、宇○○、S○○、E○○、T ○○等人經起訴範圍均為前開補充理由書附表所示全部犯罪 事實(見原判決第47頁至第48頁,「附表壹部分」之理由 ),就被告L○○、K○、玄○○、B○○、宇○○、S○ ○、E○○、T○○等人就上揭補充理由書附表所示各自犯 行以外之犯罪,及被告G○○、Q○○2人就如附表壹編號1 至5 所示之各次犯行;被告K○就如附表壹編號3、4所示之 犯行;被告S○○、E○○、B○○就如附表壹編號2至5所 示之犯行;被告L○○就附表壹編號1、4所示之犯行;被告 T○○就附表壹編號1、3、4 所示之犯行;被告玄○○就附 表壹編號1至3、5所示之犯行;被告宇○○就附表壹編號1至 4 所示之犯行,逕為無罪之諭知,容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 決之違誤。㈣被告I○○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 日修正公布,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執行刑部分, 適用修正第50條規定;原判決未及比較新舊法,將被告I○ ○所犯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尚有 未洽(詳後述)。被告I○○、L○○、K○、J○○、玄 ○○、B○○、宇○○、S○○、E○○、T○○上訴猶執 前詞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渠等上訴指摘如附表壹編號 1 至5 所示公司法人部分,並非強制罪之被害人,及檢察官上 訴認原判決上述四、㈢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誤,均 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上揭四、㈡、㈣可議之處,自應由 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I○○曾經本院以88年度感更㈠ 字第11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且於94年間執行完畢在案,被 告L○○、K○有違反公司法(均係受罰金刑)、被告U○ ○於85年間有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玄 ○○於98年間有犯詐欺罪遭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之犯罪前 科(惟均未構成累犯),J○○、S○○、T○○、E○○ 、B○○、宇○○等人則無犯罪紀錄,有被告等人之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I○○、J○○、L○○、K ○、玄○○、B○○、宇○○、S○○、E○○、T○○等 人不循正當合法管道賺取錢財,竟故意藉由少數資金購買公 司股票成為股東,取得出席股東會之資格後,竟先後共同以 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載之不法手段迫使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 示所示被害人違反意思決定自由,分別依被告等人要求,在 不得已之情形下,違反其自由之意思而購買原無意欲刊登之 廣告或迫於無奈而給付諮詢費或購買商品,渠等所為顯非可 取,且有實質上應予處罰之惡性,本院斟酌被告等人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被告I○○為主要決策、指揮者,其餘被 告J○○、L○○、K○、玄○○、B○○、宇○○、S○ ○、E○○、T○○等人參與犯罪之程度、分工情形,各被 告加入庭佳公司之時間長短、所擔任角色、所受教育程度、 家庭狀況、犯罪所得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I○○(僅就所犯不得易科罰 金之刑)、J○○、K○、L○○、T○○分別定其等應執 行之刑。而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迭經修正,於被告 等人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 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於被告等11人 行為後,司法院業已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 該解釋文謂「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 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 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 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 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前揭條項規 定係自於該解釋文98年6 月19日作成之日起失其效力,嗣於 98年12月30日遞移項次修正為同條第8 項規定「第一項至第 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被告等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 第41條之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I○ ○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原條文「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 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 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執行刑部分,適用修正第50條規定, 從而,被告I○○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犯行,其中如附表 壹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刑 法第50條但書規定,與如附表壹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均屬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 予分論併罰,在未經被告I○○聲請下,不得就得易科罰金 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僅就被告 I○○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末查被告被 告J○○、L○○、K○、S○○、T○○、E○○、B○ ○、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等因為獲得業績獎金,一 時失慮而犯罪,且均係聽從被告I○○之指示行事,經此起 訴、審判與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如附表所示緩刑之 宣告,以勵自新。然為確實督促被告J○○、L○○、K○ 、S○○、T○○、E○○、B○○、宇○○等於緩刑期間 再次反省,並協助其建立正確法律觀念,爰併依法宣告於緩 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如附表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從工作中重 新形塑守法觀念,以勵自新。至於97年7 月24日查扣之上述 扣案物品,非屬違禁物,雖屬被告等人所有,但並非供被告 等人犯罪預備或所用之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 、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I○○藉其所擔任設立上開公司或成 員名義取得上市(櫃)公司股票而取得參加股東會之資格後 ,與被告J○○、L○○、K○、S○○、T○○、U○○ 、玄○○、E○○、B○○、宇○○、G○○、Q○○等人 (下稱被告I○○等13人)基於共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I○○指派前開被告J○○、L○○、K○、S○○ 、U○○、T○○、玄○○、E○○、B○○、G○○、宇 ○○、Q○○等12人(下稱被告J○○等12人)依其指示親 赴至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拜訪公司經營者或股東會承辦人, 以「你們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會在股東會上面提出意見 」、「如果買我們公司紀念品,我們就不會參加股東會」、 「我們黃老闆在業界的名聲你們公司應該會知道」、「老闆 個性就是越看不起他,他就越看你」、「我拜訪東鹼,人家 有誠意,我個人回去報告就不去開,不然我們老闆親自押陣 ,把你們轟得滿頭包」等語,恐嚇上開公司經營者或承辦人 ,使渠等心生畏懼,以高於市價2至3倍,約10至20萬元之價 格,購買渠公司所仲介之CAREER就業情報雜誌之廣告版面, 若有不從,則由被告L○○率領K○、S○○、U○○、T ○○、玄○○、E○○、B○○、G○○、宇○○、Q○○ 等9名員工,以3至5人為1組,分別前往上市(櫃)公司股東 會,進行冗長、挑釁式發言而干擾股東會之進行,或事後對 上(市)櫃公司提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上開公司經營 者或承辦人為避免股東會會議程序延宕造成金錢損失,或不 當發言造成會議主席難堪,或重要決議因程序問題面臨司法 訴訟,或為避免受上級責難而工作不保,不得不自掏腰包, 給付數萬元不等價格,只為求I○○等人能離場或不再干擾 股東會之進行,另則有被迫上簽呈請求公司向I○○之公司 購買紀念品或廣告版面,換取日後股東會進行之順利,I○ ○等人以此方式共計取得數百萬元不等之不法利益。因認被 告I○○等13人此部分行為,共同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 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 第346 條該罪之構成,以犯人所為不法之惡害通知達到於被 害人,並足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為要件,惟該罪之恐嚇 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恐嚇、脅迫為手段,而 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倘被害人之交付財 物,如係由於行為人以將來惡害通知使其心生畏怖,而加以 要索之結果,固應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若 該行為人僅表示欲加毆打,而被害人為求息事,因聽從他人 之調解而交付者,則尚難律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80年度第 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50年台上第389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I○○等13人此部分行為,涉犯刑法第 346 條恐嚇罪嫌,無非係以證人B 、C 、D 、當時擔任華航公司 秘書室主任P○○、公關處處長陳鵬宇、新光金控公共事務 部協理申○○、E 、大億公司財務長兼發言人甲○○、葡萄 王公司副理卯○○、百略公司財務經理兼代理發言人丙○○ 、仕欽科技會計部協理兼發言人V○○、稽核經理陳世偉、 李長榮公司投資長兼發言人X○○、統一超商公司經理A○ ○、士電公司財務管理處經理子○○、味全公司經理O○○ 、台開公司法務兼公關副理丑○○、信義房屋協理Y○○、 特力和樂公司經理兼代理發言人酉○○、台一公司管理部經 理乙○○、瀧澤公司總務課股務專員天○○、農林公司行政 處股務部經理H○○、宏遠證券總稽核己○○、永信公司服 務部經理R○○、國賓飯店財務部副總經理D○○、櫻花公 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壬○○、東碱管理部協理兼發言人寅○ ○、金鼎證券公司股務代理部副總經理辛○○、南紡公司副 總經理兼發言人M○○、聯茂電子財務處股務室課長W○○ 、訊康公司副總經理N○○等人證述、及被告I○○、J○ ○、T○○、E○○、T○○、K○、L○○名片、法人代 表指派書、廣告費發票、廣告報價單、股東會現場照片、匯 款回條、發票、存戶交易明細表、職業股東持股明細、指認 照片、手電筒發票、簽到卡、報價單、合約書、廣告客戶明 細表、職業股東名單、轉帳傳票、顧問費發票、匯款申請書 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㈠附表貳編號1部分: 證人B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7年2月間庭佳公司的I○○跟 J○○來推銷紀念品,我說公司今年不發紀念品,I○○又 說『我們公司3月1日成立8 週年慶暨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成立 ,請貴公司共同參與刊登1 萬元贊助周年慶』,後來庭佳公 司來函,經我們簽報公司後,於97年3月10日由U○○簽收1 萬元廣告費,有開庭佳公司的發票,但I○○卻於97年5 月 19日退回1 萬元,並留紙條「來訪未遇,上次本公司黃小姐 因不知情事,今原數返還,請點收(1 萬元現金)」,所以 我向庭佳公司J○○詢問,J○○說他們老闆(I○○)的 意思是沒有這樣的行情,外面行情15萬到20萬價碼,後來我 們公司決定不給這麼多。當時他們講話口氣很強硬,I○○ 吹噓自己很行,但沒有語帶威脅,沒有說如果有贊助,股東 會就不會來騷擾。但依我的經驗,如果有贊助,他們就不會 來股東會騷擾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 號卷〈下稱97聲 拘111卷〉第37頁至第39頁、97偵16264卷㈣第16頁背面至17 頁),復於原審證稱:我們公司承辦人員副總經理、股務人 員跟I○○認識,基於朋友立場,所以贊助1 萬元,但是否 要刊登廣告要看他們的意思,但如果沒有登廣告,這筆錢不 會去要,但我們下次就要考慮了;我不會恐懼,我們花錢消 災部分偏多,希望他們不會來騷擾等語(見原審卷㈥第55頁 至第60頁背面)。據此,被告I○○、J○○僅係單純向證 人B 推銷紀念品、邀約贊助廣告,其過程中並未語帶威脅, 亦未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況證人B 已 證述其係基於朋友立場而贊助,並無恐懼,是尚難認被告I ○○、J○○2 人有何惡害通知之恐嚇、脅迫行為,而使證 人B行無義務之事。 ㈡附表貳編號2部分: 證人C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7年6月3日召開股東會,因為 考量於97年6月2日,U○○、E○○、宇○○、G○○、B ○○等人參加萬華企業股東會,開會時間拖到快12點之狀況 ,所以我主動請他們喝咖啡,瞭解他們的來意,希望他們不 要把股東會拖太長,後來E○○說要不要登廣告,之後又寄 發票,我說我們沒有廣告預算,他們就派人把發票拿回去, 我並沒有因為股東會議被干擾而心生畏懼,他們只是把時間 拖長等語(見97偵16264卷㈠第19頁至第20頁、97偵16264卷 ㈣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復於原審 證稱:97年6月2日萬華企業股東會開會時間比較長,因為有 開萬華企業股東會的經驗,所以股務人員注意會不會有庭佳 公司的代表在場(第一飯店股東會),當日看到他們5、6人 一起上樓,有1 個庭佳公司的小姐,因此我主動跟E○○交 談,請幫忙不要讓股東會開太久,後來他說是否能作個廣告 ,為了避免股東會開太久,達成廣告費的協議,內容是開完 會後請他們開發票來申請,金額為總額8 萬元,條件是希望 他們不要讓股東會開太久,當時他們沒有很明確的表示,但 沒有發言且開會開一半就先離開了,之後因公司不同意,他 們就將發票拿回去,後來他們也沒有來了等語(見原審卷㈥ 第165頁至第169頁背面)。此外,證人C 主動與被告E○○ 接洽乙節,業經原審勘驗監聽光碟內容確認無訛,此有該監 聽光碟譯文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㈥第163 頁)。據上以觀, 被告E○○、U○○、宇○○、G○○、B○○等人雖有參 加萬華企業股東會,而該股東會遲至中午12時許才結束,渠 等又於翌日(97年6月3日)參加第一飯店股東會,證人C 遂 於會前主動與被告E○○接洽,此際被告E○○僅單純向證 人C 邀約廣告,尚無聲稱不登廣告即會干擾該次股東會,並 未將登廣告與股東會得否順利進行作任何連結,兩者之連結 乃係證人C 基於萬華企業股東會開會之經驗而自行臆測,故 實難認被告E○○於邀約廣告之際,有何脅迫使人行無義務 之事,或係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為恐嚇取財之行為。 ㈢附表貳編號3部分: 證人D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業界通稱K○為專業股東,97 年4 月間K○來公司推銷廣告,並未與我碰面,之後我回電 K○,他說I○○之前與康舒公司關係不是很好,希望可以 改善關係,說他有空帶隊來開股東會的話,現場再問,我不 記得他有說他們是專門開會,我有說1 萬元的範圍內贊助廣 告費,但他拒絕,之後過1 個多禮拜我就接到警察通知叫我 去做證人,而他們也沒有來97年6 月25日股東會等語(見97 偵16264卷㈠第27頁至第28頁、97偵16264卷㈣第30頁背面至 第32頁);繼於原審證稱:97年4 月間庭佳公司的K○來推 銷廣告有留下名片、廣告單,我們才打電話給K○,電話中 K○有提『我相信張副總認識我們老闆』,而我之前由股務 提供的股東名冊中知道I○○,該名冊有列出一些職業股東 ,所以我們沒有把庭佳公司當作真正的廣告公司,是因為他 們可能會來開股東會,所以我們想是否採取贊助他們廣告費 的方式,他們就不用來開股東會,我跟K○交談時,K○沒 有凶巴巴,我並沒有受到威脅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72 頁至 第173頁背面)。基上,證人D雖知悉I○○係職業股東及推 銷廣告之K○乃庭佳公司之員工,然被告K○僅單純向證人 D推銷廣告,並未向證人D聲稱如不登廣告即對公司有何不利 ,且被告K○推銷廣告之過程中,並無語帶威脅,是尚難認 被告K○有何惡害通知證人D,而係證人D鑑於I○○係職業 股東,主觀上將登廣告與否,與股東會能否順利進行產生連 結,是難以證人D自行之臆測,逕認被告K○有對證人D為恐 嚇、脅迫之行為。況股東於股東會上發言本即股東權之行使 ,自不得以被告K○僅持有少數股數即宣稱欲參加股東會並 發言之行為,係屬恐嚇、脅迫之行為。 ㈣附表貳編號4部分: 證人即時任華航公司秘書室主任P○○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我認識I○○,就我所知I○○等人是「職業股東」,專 門向國內之上市(櫃)公司要求承製股東會紀念品及在其雜 誌、媒體刊登廣告,96年S○○有提出詢問,造成股東會至 11時許結束;97年2 月份I○○與J○○有來我辦公室問可 不可以仲介廣告,I○○並沒有說騷擾股東會之類的話,I ○○常到附近,會來找我聊天,因為我主辦股東會,為跟他 維持良好關係,讓股東會順利進行,所以我就向公關處提出 廣告費10萬元,經公關室同意後,有刊在CAREER就業雜誌上 ,一般雜誌刊登費用是20萬元;而且我們公司在過年過節也 會送東西給「職業股東」。I○○過去沒有很惡劣的干擾, 也沒有受到脅迫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㈠第29頁至第31頁、 97偵16264 卷㈣第37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2頁)。復據 證人華航公司時任公關處處長陳鵬宇於偵查中證稱:庭佳公 司的人沒有跟我接洽過,是秘書室P○○跟我說這是職業股 東,看可否贊助廣告10萬元,行政處上簽呈會公關處,我怕 職業股東在股東大會干擾議事,為求議事順暢,所以經我同 意,給庭佳公司完稿、刊登。其實還有其他的職業股東,我 們也有購買廣告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㈣第47頁至第49頁) 。依證人P○○之證言,可知被告S○○曾於96年間在華航 公司股東會上發言,惟尚難以股東於股東會上發言權之行使 ,即謂屬不法干擾之惡害行為。且證人P○○並無具體指出 被告I○○有何惡害通知等恐嚇之行為,甚且證稱:我係為 維持與被告I○○之良好關係,而向華航公司公關處提出10 萬元廣告費之申請等語,是縱華航公司付款刊登廣告之真正 動機,係為換取被告I○○等人放棄出席股東會或發言之權 利,然被告I○○等人既未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 品之手段,尚難憑證人P○○主觀之臆測,逕認被告I○○ 等人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另據證人陳鵬宇之證言,可知 陳鵬宇未曾親身與被告I○○等人有過接觸,自不得僅憑陳 鵬宇厭惡職業股東作為而同意刊登廣告,以冀排除職業股東 發言延宕股東會議事進行之舉措,即認被告I○○等有對之 為恐嚇、脅迫之行為。 ㈤附表貳編號5部分: 證人即時任新光金控公共事務部協理申○○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稱:97年3、4月間T○○以庭佳公司名義向我推銷CAREER 職場特報雜誌,我知道業界稱呼其等為「專業股東」,即於 股東會提問讓會議時間冗長,我們對此覺得很煩,所以有向 T○○購買10萬元的廣告,但我沒有很擔心I○○會干擾股 東常會,會刊登廣告確實有部分原因是因為I○○,但這樣 的價錢並不離譜,我們刊登商業週刊也是1 頁10萬元等語( 見97聲拘111卷第69頁至第72頁、97偵16264卷㈣第60頁至第 61頁、第63頁至第65頁);繼於原審證稱:依我的理解,職 業股東就是到處參加很多的股東會並在股東會上多發言,刊 登廣告的決定,我不敢說完全沒有考慮I○○,但就算他是 I○○的人,如果我不能得到廣告效果,我也不會答應登廣 告,而我認為這個廣告可以達到形象廣告的效果,因他提供 的雜誌有在超商販售,我們有參考發行量,覺得這樣的金額 可以,所以沒有作比價、訪價、議價的動作,但有經過上級 簽呈批准,而這次10萬元刊登廣告後,確有滿足我們的期待 ,亦即他們會在股東會少發言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15 頁至 第216 頁背面)。依證人申○○上開證言,新光金控付款刊 登廣告之動機雖有部分在於被告I○○、T○○等人為專業 股東,主觀上或有期待能藉此換取被告I○○、T○○等人 於股東會放棄發言之權利,然亦有考量該CAREER雜誌之發行 量可達之廣告效益,是其上簽呈而經公司批准刊登廣告之舉 ,並非因自由意志受壓制而為,況被告T○○並未表示欲以 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證人申○○亦未指出被告 T○○有何具體恐嚇、脅迫之行為,自難認定被告T○○等 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㈥附表貳編號6部分: 證人E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7年6月9日開股東會當天,我 跟K○說希望他不要一直發問,他就拿就業雜誌及報價表給 我說我們登廣告比較貴,要15萬元,事後我看指派書知道他 們是職業股東;同年月12日K○來公司找我說價錢10萬元, 我跟他說公司願意付他1 萬元車馬費,他就一直重覆說沒有 這筆預算的話,明年再來,我不知道『明年再來』的意思, 但我怕他們明年再來,公司會怪罪我沒有處理好職業股東的 事,所以匯款75,000元,但不刊登廣告,因會招引更多的職 業股東等語(見97聲拘111卷第76頁至第79頁、97偵16264卷 ㈣第71頁背面至第74頁),復於原審證稱:他們在97年6月9 日股東會中發問很多問題,我不會感覺害怕,但我們有請他 們出來問有何要求,他們說要我們刊登廣告,但沒有說不刊 會怎樣,當天有很多人輪流發言,股東會開會時間比往常長 ;後來K○離開會場有拿雜誌跟報價單給我,之後於12日K ○來公司說他替老闆工作,只要刊登廣告,如果公司沒有這 個預算,他明年再來,因為他當時一直說,你們不登廣告沒 有關係,我明年再來,K○跟我講話時我沒有感到生命、財 產、名譽受到威脅,但我怕沒有工作,怕他下次再來股東會 ,只好自掏腰包以我名義匯出75,000元等語(見原審卷㈥第 139頁至第218頁背面)。基上,雖大恭公司97年6月9日股東 會的開會時間較往年為長,然股東發言乃係股東權之正當行 使,如無具體事證可認被告K○有不法干擾股東會之舉,尚 難謂被告K○出席股東會並發言之行為,即謂恐嚇、脅迫之 行為。又被告K○在會中與證人E 接觸時僅單純推銷廣告, 尚無積極惡害通知,而被告K○雖在會後向證人E 說「明年 再來」,惟其究指明年再來推銷廣告?抑或是明年再來開股 東會?語意未明。乃係證人E 因聽聞被告K○為「職業股東 」,而主動將其要約廣告之舉與股東會是否順利進行兩者作 連結,自難僅憑被告K○要約廣告及表示明年再來之舉,即 認被告K○該行為該當恐嚇、脅迫之行為。 ㈦附表貳編號7部分: 證人即時任大億公司財務長兼發言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稱:因為股務代理有提供「職業股東」照片跟名單,說他 們會在會中發言拖延時間,而97年6 月12日L○○、T○○ 、玄○○在股東會上有輪流發言,所以開會途中,我們就主 動跟T○○溝通,T○○表示想要我們公司在他們出版雜誌 中刊登廣告,會後20日我自掏腰包付3 萬元給T○○,因為 怕他們明年再來股東會等語(見97聲拘111 卷第91頁至第95 頁、97偵16264 卷㈣第77頁至第79頁),繼於原審證稱:T ○○3 人在股東會上一直發言,我請司儀暫停,詢問T○○ 來意,T○○表示要刊登廣告,但並沒有說如果登廣告,就 不在股東會上發言,我說會後再跟他談,之後T○○就沒有 再發言,之後T○○向我表示登廣告的費用15萬元,我說不 如改為1 人給車馬費1萬元,共3萬元,我給的目的是希望他 下次不要再過來,他下次也沒有來等語(見原審卷㈦第 186 頁)。基此,可知被告L○○、T○○、玄○○等3 人雖有 在股東會上積極發言,然股東於股東會上發言本即股東權之 行使,不得遽此即認被告L○○、T○○、玄○○等人所為 ,即為積極之惡害通知,況係證人甲○○主動與被告T○○ 接洽,且證人甲○○並未指出被告L○○、T○○、玄○○ 等人有何具體恐嚇、脅迫之行為,係證人甲○○自行臆測刊 登廣告與被告L○○、T○○、玄○○等人是否參加股東會 之關聯,是尚難遽憑被告T○○要約廣告之舉措,即輕率遽 認被告L○○、T○○、玄○○等人所為該當恐嚇、脅迫之 行為。 ㈧附表貳編號8部分: 證人即時任葡萄王公司副理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6 年6 月22日K○、玄○○輪流發問,股東大會11時45分結束 ,他們問什麼問題我沒有聽清楚,中間暫停時,我們互相聊 天,股務有跟他們溝通,他們並沒有提出要求,97年2 月份 L○○、玄○○、K○來找董事長F○○,談的過程都是董 事長跟他們談的,我是在要簽合約的時候才進去的,我不知 道他們曾說什麼等語(見97聲拘111卷第103 頁至第106頁、 97偵16264 卷㈣第88頁至第93頁);復於原審證稱:我在董 事長室進進出出,我記得是要在雜誌登廣告,該雜誌很暢銷 ,大家客客氣氣的談,他們跟董事長談好後,事後執行及付 錢的過程是我經辦的,他們沒有說登廣告後就不去開股東會 ,但我覺得這是心照不宣的事情,因為會選擇跟他們簽約, 目的就是希望以後股東會順利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86 頁背 面至第188頁)。基上,被告K○、玄○○雖有在96年6月22 日股東會上持續發問而暫停議程並經股務詢問,但被告K○ 、玄○○既未曾表明來意,而股東會上發言本即股東權之行 使,尚難憑被告K○、玄○○為業界所稱「職業股東」,即 執此率斷被告K○、玄○○之舉屬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又 97年2 月被告K○、玄○○、L○○等人係與葡萄王公司董 事長F○○(已於103年12月1 日歿,見本院卷㈢第151頁、 第152 頁)洽談,證人卯○○並非與被告K○、玄○○、L ○○等人親自接觸之人,且被告K○、玄○○、L○○等人 與董事長F○○交談過程中,據證人卯○○上開證言,並未 曾聽聞被告K○、玄○○、L○○等人有何具體恐嚇行為, 自難憑證人卯○○上開證言,而為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遽 認被告K○、玄○○、L○○等人所為係恐嚇行為。 ㈨附表貳編號9部分: 證人即時任百略公司財務經理兼代理發言人丙○○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稱:我不清楚「職業股東」拖延議事進行的目的, 因為我沒有密切接觸,而是從公司之股務代理處知悉I○○ 等人是「職業股東」,專門向上市櫃公司索要承作股東會紀 念禮品之業務,於96年股東會有遭「職業股東」拖延程序, 我們對這些「職業股東」干擾延長股東會程序感到心生畏懼 ,老闆交代要去拜會,我與同事林秋燕遂於97年6 月12日股 東會前聯絡I○○及其助理黃小姐(即J○○)相約洽談, I○○表示甚不滿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集中於6 月13日,黃姓 助理要求可否贊助廣告,我稱公司無預算,I○○則稱「後 會有期」,但沒有語氣不好,之後我就沒有再與這2 人接觸 了,97年S○○有入會發言,I○○沒有入會場,但經股務 告知與I○○同一集團的人有來會場刻意發言干擾會議等語 (見97偵16264卷㈠第34頁至第36頁、97偵16264 卷㈣第105 頁至第106 頁)。故由證人丙○○上開證言,可知證人丙○ ○對職業股東之了解係聽聞股務代理所述,並非證人丙○○ 親身經歷職業股東於股東會上之作為,又被告I○○所稱『 後會有期』,究何所指未明,自不得僅憑證人丙○○聽聞被 告I○○為「職業股東」,及證人丙○○主觀臆測,即將被 告I○○推銷廣告之行為與股東會議程延宕作連結,況縱被 告S○○確於97年股東會上發言,黃姓助理亦有向證人丙○ ○要約廣告,但被告I○○等人既未曾對證人丙○○有為任 何具體之惡害通知,自難遽認被告I○○、J○○、S○○ 等之行為該當恐嚇、脅迫之犯行。 ㈩附表貳編號10部分: 證人即時任仕欽科技公司會計部協理兼發言人V○○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稱:我有聽說「職業股東」在公司股東會上會故 意製造問題延長會議程序,但本公司以前都沒有遭到「職業 股東」干擾,本公司是由陳世偉負責承辦股東會業務,由他 出面與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接洽等語,於原審證稱:那些都是 陳世偉負責處理,詳細內容要問陳世偉,我是負責做帳等語 (見97偵16264卷㈠第31頁背面至第33頁、97偵16264卷㈣第 111頁至第116頁、原審卷㈦第186 頁);而證人即該公司稽 核經理陳世偉於偵查中證稱:協理不在,由我接洽,玄○○ 說我公司要開股東會,看我公司可否向他們購買廣告,因他 們是「職業股東」,所以我知道他的意思,我說我公司沒有 這個預算,經討價還價,我殺價到4萬5千元等語,復於原審 證稱:「職業股東」發言冗長,對我而言會造成困擾,會議 不順利,但並沒有受到恐嚇等語(見97偵16264卷㈣第122頁 至第123頁、原審卷㈦第250頁正、背面、第256 頁)。據此 ,證人V○○並未曾與被告等人有過任何接洽,其證言自無 從作為對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而證人陳世偉雖有與被告玄 ○○接觸,然鑒於「職業股東」並非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之行 為,而應回歸恐嚇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認定,依證人陳世偉 所述,被告玄○○並無對其為具體惡害通知之恐嚇、脅迫行 為,反而係證人V○○執憑「職業股東」之慣性而自行揣測 被告玄○○所言,將不登廣告即對公司股東會不順利進行作 連結。基此,自難以證人陳世偉之證言,而認被告玄○○於 要約廣告之際,有為恐嚇、脅迫之行為。 附表貳編號11部分: 證人即時任李長榮公司投資長兼發言人X○○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稱:96年度開臨時會,玄○○、L○○,K○、U○○ 、I○○有來,有些有發言,會議開到下午1 點多,97年股 東常會前2個月,亦即97年4月間,L○○有問我公司是否需 紀念品、CAREER廣告,我送資料到人事部門,剛好有需要, 人事部詢價結果還好,我就先下單付錢,等人事部門挑時間 再登等語(見97聲拘111卷第121頁至第124頁、97偵16264卷 ㈣第130頁至第132頁)。基上,據證人X○○所述,被告I ○○、玄○○、L○○,K○、U○○等人雖有於96年臨時 會上發言,致會議進行到下午1 時許才結束,然股東本得行 使股東權而於股東會上發言,是尚難執此據認被告I○○、 玄○○、L○○,K○、U○○等人所為,即屬不法之惡害 通知,又被告L○○於97年股東會開會前2 個月所為,僅單 純之要約刊登廣告,證人X○○並未指出被告L○○有為任 何具體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且該公司下單購買廣告亦是該 公司恰好有登廣告之需求,自難認李長榮公司購買廣告之行 為,係受被告L○○恐嚇、脅迫所為。 附表貳編號12部分: 證人即時任統一超商公司經理A○○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過去幾年股東會都沒有遭干擾,U○○是在97年股東會前之 3、4月間,代表庭佳公司說是本公司股東,問我認不認識I ○○,是否承製股東會紀念品、廣告,我才知道業界稱呼「 專業股東」或「職業股東」,是專門向上市櫃公司索要承製 股東會紀念品、刊登廣告,而當時我向U○○說我們不發紀 念品,廣告部分,之後我與臺南統一企業李玓瑾課長討論後 答應共同買6 萬元刊登廣告,目的是為使本公司股東會順利 召開,他並沒有直接跟我說,如果我不付錢的話會怎麼樣, 但是依據同業及過去的經驗,我們才願意付錢等語(見97聲 拘111卷第125頁至第128頁、第130頁至第131頁、97偵16264 卷㈤第2頁至第4頁)。是由證人A○○前開證言,可知該公 司並未曾有「職業股東」於股東會上干擾之經驗,而證人A ○○付款買廣告之動機,雖係為期股東會能順利進行,然依 證人A○○所述,被告U○○並無為任何具體之惡害通知, 而係證人A○○據聽聞業界對「職業股東」之描述,而自行 將不登廣告與股東會順利進行作連結,自難執此作為對被告 U○○、I○○等人之不利認定,尚難遽認被告U○○、I ○○等人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 附表貳編號13部分: 據證人即時任士電公司財管理處經理子○○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稱:I○○、楊蓉等人業界稱呼「職業股東」,以參加股 東會,最終目的是承製股東紀念品及刊登廣告,96至97年這 些「職業股東」有來公司股東會發言,本公司正常股東會約 10時結束,96年開到下午4 點,但沒有受到長官責難,因為 董事長認為1 年1 次股東會就要讓股東暢所欲言,我們不甩 「職業股東」,我有聽總務反應,楊蓉來推薦登廣告,詳細 內容我不清楚,而I○○等人沒有來找我要求買廣告等語( 見97聲拘111卷第132頁至第135頁、97偵16264卷㈤第13頁至 第18頁)。基上,依證人所述,其不曾與被告I○○等人接 洽過,且實際上向公司要約之人係楊蓉而非被告I○○等人 ,是尚難憑證人證言,作為對被告I○○等人不利之認定, 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I○○等人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 附表貳編號14部分: 證人即時任味全公司經理O○○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6年 K○、玄○○依年報發言,K○的發言比較煽動,提及董事 長涉內線交易的人身攻擊,我們有制止他發言,股東會開至 10時30分結束,但我們歡迎他們(職業股東)來參加股東會 ,本公司會虛心指教,97年股東常會前,I○○有來公司, 但總經理不見他,97年6 月25日股東常會之前,K○說他老 闆發行就業情報在統一超商專售,問我公司的相關宣導要不 要放在就業情報,我有說再看看,之後他就沒有再聯絡我。 97年股東常會開完後,7月1日K○來找我談及『你的好朋友 (I○○)會告味全』,我說歡迎來告,我們不怕告,事後 他又說不要把本公司寫進去,我說如果要告的話,我們也會 請律師,不會因被告等人行為感到害怕等語(見97聲拘 111 卷第152頁至第155頁、97偵16264 卷㈤第23頁至第28頁); 復於原審證稱:I○○是對公司股東會很有專業研究的人, 他看得懂財報,會從中找問題,在這部分學有專精等語(見 原審卷㈦第190 頁背面)。基此,被告K○、玄○○等人雖 有在股東會上發言,但此既為行使股東權之行為,尚難因被 告K○、玄○○等人發言煽動而遽認係不法之惡害通知,又 被告K○於97年股東會前,僅單純向證人O○○要約廣告, 並未向證人O○○聲稱不登廣告即會對公司股東會無法順利 進行作任何連結,自不得執憑被告K○、玄○○等人為職業 股東,而遽認被告K○、玄○○等人有為任何恐嚇行為,況 證人O○○並未因被告K○、玄○○等人行為而心生畏懼, 甚認被告I○○在財報上學有專精,很會從中找出問題並在 股東會上發言,該公司很歡迎職業股東到場發言乙情,是實 難執此證人所述而遽為被告I○○、K○、玄○○等人不利 之認定。 附表貳編號15部分: 證人即時任台開公司法務兼公關副理丑○○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稱:I○○有出席94年股東會,我是在97年4 月才調此單 位,本公司在推動都市更新,有刊登廣告之需求,晶讚網路 廣告公司黃小姐是與本公司羅濟淇副理接洽,我來接業務之 前就決定購買廣告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㈠第36頁背面至第 38頁、97偵16264 卷㈤第40頁至第41頁);證人即時任董事 會副理羅濟淇於偵查中指稱:I○○在94年臨時股東會上發 言沒有很久,97年5、6月間,I○○跟我與董事長洽談,他 說希望本公司能贊助廣告,經依程序簽請本公司董事長核可 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㈤第50頁至第52頁);復於原審證稱 :以我們公司的立場來說,「職業股東」比較沒有發揮空間 ,所以比較沒有困擾,支付廣告費給晶鑽網路廣告公司此事 ,我沒有接洽,是I○○跟董事長洪寶川接洽等語(見原審 卷㈦第250頁背面、第254頁);證人即97年擔任台開公司董 事長洪寶川於原審證稱:我在台開主持過3 次股東會,都沒 有碰過所謂「職業股東」干擾或提問,主要是從報章雜誌, 及我們公司對少數股權股東,每年都會列資料,且歷年對那 些股東曾經在股東會上做過那些事都有詳細統計資料。我沒 有印象96年I○○所屬員工有無參加台開股東會,I○○沒 有說97年要去參加本公司股東會,也沒有講明如果不登廣告 就去延擱股東會議程,因為I○○是在97年台開公司股東會 前提出的,我擔心該次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發生延擱,擔心 他有這個動作,這是我自己的推測。我請I○○吃飯是因為 我能決定的金額較羅濟淇高,吃飯過程中,我沒有感到名譽 、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等語(見原審卷㈧第35頁至第36頁、第 32頁、第36-1頁背面)。是據證人丑○○、羅濟淇上開證述 內容,可知被告I○○在94年股東會雖有發言,但並無不法 舉動,而本件係發生在97年股東會前,與94年之股東會間隔 已久,尚難將兩者作聯結,而依證人丑○○、羅濟淇所述, 該2 人均非實際與被告I○○接洽者,自無法佐為認定被告 I○○不利之認定,而據證人洪寶川所述,其對「職業股東 」之了解係來自報章雜誌,本身並未曾經歷過「職業股東」 干擾股東會議程,與被告I○○接洽過程中,被告I○○亦 未曾提及不登廣告就去延擱議程,而係證人洪寶川鑒於I○ ○提出要約廣告係在97年股東會召開之前,該次股東會有改 選董監事,時間敏感,且由報章雜誌及公司資料,擔心、臆 測被告I○○可能會在股東會上有所動作,將被告I○○要 約廣告與公司股東會順利進行與否作連結,此乃證人主觀上 之臆測,尚難認被告I○○等人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 附表貳編號16部分: 證人即時任信義房屋協理Y○○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6年 6 月15日召開股東常會前,庭佳公司打電話稱『詢問公司要 不要購買股東會紀念品』,當時不知道他們是「職業股東」 ,是96年股東常會有需求才買紀念品的,玄○○也有打電話 推銷燈管,我公司的政策是拒絕;96年9 月12日L○○、K ○、姜淵文、楊蓉、玄○○、S○○、黃德榮等7 人輪流發 問,本公司股東大會至11時許結束;96年9 月16日臨時股東 會議補選獨立董事,他們都有來並發言,該次會議有股東舉 手表示異議,並有爭執,還有人衝到主席台前,我們有通知 信義分局警察來等語(見97聲拘111 卷第165頁至第168頁、 97偵16264 卷㈤第57頁至第58頁),而證人Y○○於原審, 經2 次合法傳喚未到庭,而經檢察官捨棄傳喚(見原審卷㈦ 第256 頁背面),是據證人Y○○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Y ○○究否親自與被告玄○○等人接洽,並未明確,且僅能認 定被告玄○○有向該公司推銷產品,Y○○既未指出被告玄 ○○推銷過程有何不法恐嚇、脅迫行為,實難遽為被告玄○ ○之不利認定,而指被告玄○○有與其餘被告共同涉犯公訴 所指上開犯行。 附表貳編號17部分: 證人即時任特力和樂公司經理兼代理發言人酉○○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稱:業界通稱I○○、J○○他們為「專業股東」 (或稱「職業股東」);96年間3、4個人以庭佳等公司名義 參加股東會,不斷輪流發言歷時3 個多小時,我不了解他們 的目的,97年3 月下旬晶讚網路廣告公司的J○○說是I○ ○相關之公司,要求刊登CAREER就業職場雜誌,我們回覆無 意願刊登此雜誌,黃小姐(即J○○)就提出是否可贊助網 路媒體廣告,此部分金額我公司認為合理,所以就有支付 1 萬5 千元,我們當然會希望股東大會召開過程進行迅速及順 利等語(見97偵16264卷㈠第39頁至第41頁、97偵16264卷㈤ 第73頁至第75頁);於原審證稱:之前檢察官混淆了特力和 樂公司與其母公司特力公司,我是聽特力公司的人有說過I ○○的員工曾經去過特力公司的股東會,當時確實有J○○ 與我聯繫要求登廣告,當時同意登廣告之原因是要維持跟媒 體的關係,另外也有考量J○○所代表的公司是I○○所經 營的公司,在96年時曾有員工參加我母公司特力公司的股東 會,造成會議冗長,所以我願意維持基本關係等語(見原審 卷㈧第33頁背面至第35頁)。是依證人酉○○上開證述,被 告I○○等人在96年間係參加母公司特力公司的股東會而非 證人所任職之特力和樂公司之股東會,證人酉○○對被告等 人在股東會上之表現情形係聽聞自母公司特力公司之員工轉 述,並非證人酉○○之親身經歷,自無法佐為被告等人之不 利認定,而被告J○○僅代表I○○所經營之公司向證人酉 ○○要約廣告,被告J○○要約之際,並無向證人聲稱不登 廣告就會對證人或特力和樂公司採取任何不利之行動,而係 證人酉○○鑑於被告I○○、J○○被業界稱呼為「專業股 東」(或稱「職業股東」),母公司96年股東會上被告I○ ○所經營公司雇用之員工輪流發言致開會歷時多時始結束, 將被告J○○表明係被告I○○相關公司之代表,片面臆測 股東會順利進行與登廣告有關聯,實非因被告J○○對證人 酉○○有為何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致證人酉○○自由意志 受壓制、心生畏懼而不得不依被告J○○之要求而付款至明 ,且證人酉○○亦證稱:其係因認被告等人所提出之廣告費 用合理,因而購買等語。從而,自難認被告J○○等人有親 自或指示他人對該特力和樂公司或證人酉○○為任何具體之 不法行為。 附表貳編號18部分: 證人即時任台一公司管理部經理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永昌證券公司有「職業股東」名單,說I○○是「職業股 東」,會來亂場,不過I○○他們從沒來鬧場過。95年底、 96年底S○○來找我,有說他是I○○所開庭佳公司的員工 ,我有私下問他是否是「職業股東」,也有查證屬實I○○ 是「職業股東」,他不會說如不買要來參加股東會,跟他接 觸都很平和,但是我會擔心開會他是不是會來鬧場,對這事 情有所顧忌,而且所開出價格經過詢、比價差別不大,所以 96年約5分之2及97年股東紀念品半數由庭佳公司所承製等語 (見97偵16264卷㈠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97偵16264卷㈤第 89頁至第93頁);於原審證稱:我知道「職業股東」是永昌 證券跟我說的,我沒有說「職業股東」是在變相恐嚇,我聽 說他是「職業股東」派來的,談先生有跟我說他們老闆是I ○○,他要我跟他買紀念品,而我原先有一家配合訂製紀念 品的廠商,我已經知道價格,我跟他說價錢要跟外面一樣, 他答應,所以我就跟他買,他們不知道我只跟他們買一半的 紀念品等語(見原審卷㈦第253頁至第254頁)。基此,證人 乙○○僅係聽聞永昌證券公司人員轉知被告I○○等人為「 職業股東」,會在股東會上亂場等情,而非證人有何曾親身 經歷過被告等人於股東會上之表現,自無法作為被告I○○ 等人不利之認定。而該公司向被告I○○所經營之庭佳公司 訂購股東會紀念品之真正動機,雖有因查證被告I○○等人 為業界所稱之「職業股東」,顧慮會發生如永昌證券公司所 轉述其等會延滯股東會進行之情形,而希冀藉由向庭佳公司 購買紀念品,換取被告I○○等人不會出席股東會或干擾股 東會之結果,然此乃證人片面之希冀及臆測,並非被告S○ ○有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況該公司往 常本即有訂購紀念品之需,又係衡量被告S○○所提出之價 格與外面行情相當,始向被告S○○下單向庭佳公司採購部 分紀念品,衡此,實難遽認證人向庭佳公司下單採購紀念品 ,係因被告S○○對證人有為不法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所致 ,自無法認定被告I○○、S○○等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訴 之犯行。 附表貳編號19部分: 證人即時任瀧澤公司總務課股務專員天○○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稱:97年6月5日群益證券股代經辦來電得知庭佳公司是「 職業股東」的公司,據我看報章雜誌所知「職業股東」會變 相恐嚇,K○、E○○、宇○○、S○○有參加公司97年 6 月10日股東會,我9 點入座時,他們就已經離開,我不清楚 他們的離席原因,我是事後從DVD 看到影像,前總經理林圳 章有跟其中1 位談話,但不知道他們談話的內容等語(見97 偵16264卷㈠第44頁背面至第46頁、97偵16264卷㈤第98頁至 第102 頁);證人即時任該公司總經理林圳章於偵查中證稱 :在股東會開會前5 分鐘,I○○主動來找我,我不知道他 是「職業股東」,他說他在做股東會的紀念品買賣、雜誌、 廣告,希望我捧場,我說今年沒有股東紀念品,不需要特定 的雜誌,I○○說今年景氣不好,我就跟他說,我們可以買 一些紀念品,沒有談到價錢,我跟他說完,他就離開股東會 ,當天下午他再打電話說股東會紀念品的事情拜託我了,因 為公司不可能這樣付錢,我想說商場互相幫忙,當作在做善 事就自己付錢買了10幾萬元的紀念品。我有看到他的發言條 ,不覺得他鬧場,但是怕時間拖長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㈤ 第107頁至第110頁);復於原審證稱:在開股東會當天,總 務部門跟我說有人來推銷禮品,因為當天要開股東會,我就 給總務指示跟他買,但我卻疏忽買禮品公司有一定的簽報手 續,所以這個禮品後來是由我自己付了15萬元,禮品事後有 交貨等語(見原審卷㈦第254頁背面至第255頁);證人即時 任該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林松田於偵查中證述:開會前接到 發言條內容很長,想說這個人會不會有問題,我請總經理林 圳章處理,我有到外面看一下總經理跟I○○說話,但因為 要開會,我要當主席,我就進去了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㈤ 第107頁至第110頁);繼於原審證稱:在開會完畢後我聽林 圳章說我才知道這件事情,因為外國人公司很少碰到這種事 情,可能要解釋也不清楚,所以最後是由林圳章自己付錢沒 錯等語(見原審卷㈦第255 頁背面)。是證人天○○、林松 田並未親自與被告I○○、K○、E○○、宇○○、S○○ 等人有過直接接觸,各該證人之證言自均無從作為對被告I ○○、K○、E○○、宇○○、S○○等人之不利證據,況 依證人林圳章之所述,其並未指出被告I○○曾有對其為任 何具體不法之恐嚇、脅迫,且證人並不認為被告I○○寫發 言條之目的是在鬧場,被告I○○僅係單純向證人推銷紀念 品、要約廣告,過程中被告I○○並未有恐嚇、脅迫手段之 施用,且被告I○○係於股東會後始完成該筆買賣交易,自 難認其有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而證人亦自承 係因當天要開股東會,一時疏於注意公司採購手續,為彌補 該缺失乃自掏腰包向被告I○○購買紀念品,難執此遽認係 遭被告I○○恐嚇、脅迫致自由意志受壓迫下所為。 附表貳編號20部分: 證人即時任農林公司行政處股務部經理H○○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稱:業界稱呼I○○等人為「專業股東」(或稱「職業 股東」),通常作法是拜訪公司是否有股東會紀念品承製, 或贊助雜誌廣告版面。96年股東會上,姜淵文、T○○、U ○○輪流發問,會議至下午1 時30分結束,往年如果順利召 開大約1 個小時即可結束;今(97)年股東會前T○○及B ○○有到我辦公室,問我們是否有登廣告需要,我們未配合 他的要求,也沒相關預算,均予以婉拒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㈠第46頁背面至第48頁、97偵16264 卷㈤第115頁至第118 頁)。由證人H○○上開之證言,可知被告T○○、U○○ 有參加該公司96年股東會並發言,造成該年度股東會較晚結 束,惟股東本即有發言權,尚不得以渠等股東權之行使,遽 認屬恐嚇行為,且被告T○○及B○○於97年度股東會前, 僅單純向證人H○○要約刊登廣告,並未向證人H○○為任 何不法惡害通知,自不得單憑證人H○○曾聽聞被告等人為 業界所稱之「專業股東」,即認向證人H○○推銷要約之舉 為恐嚇行為。 附表貳編號21部分: 證人即時任宏遠證券總稽核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 於85年就認識I○○,J○○及L○○是在94、95年間由I ○○帶來跟我認識,I○○有參加94年股東會,L○○參加 96、97年股東會時,有與我接觸表示如果不購買他們代理的 股東會紀念品或刊登廣告,就可能會來參加公司的股東會, 但因為我跟公司的董事長都是承銷商出身的,對議事規則及 公司業務非常熟悉,對職業股東的要求都不會配合,不會擔 心這些事情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㈠第48頁背面至第50頁、 97偵16264 卷㈤第124頁至第128頁)。從而,依證人己○○ 上開之證言,己○○根本未曾因被告I○○等人要約廣告、 聲稱如不購其等代理之股東會紀念品、廣告則可能參加公司 的股東會之言語而心生畏懼,且被告L○○亦未表示欲以參 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僅係表示可能會參加股東會 ,自難遽認有恐嚇、脅迫之行為。 附表貳編號22部分: 證人即時任永信公司服務部經理R○○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I○○、K○、宇○○等人於97年6月6日參加公司股東會 ,K○、宇○○質疑公司資料有問題,後來有主管與K○、 宇○○協調,但我沒有參與,我只被交代準備資料,我以為 是要與對方核對資料是否有問題,之後透過公司內部瞭解, 才知道休會期間,主管為讓當天下午在同一地點召開的永日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順利進行,所以承諾K○、 宇○○等人會再找時間洽談廣告之事;之後股務陳佩君即與 K○、宇○○等人接洽,渠等即要求幫忙在CAREER雜誌刊登 廣告,我們覺得該雜誌是不錯的選擇,因此同意刊登廣告, 但據了解公司是怕下午的會沒辦法開,所以才向K○、宇○ ○等人妥協購買廣告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㈠第50頁背面至 第51頁、97偵16264 卷㈥第2頁至第7頁),依證人R○○上 開之證言,可知證人R○○並未與被告I○○、K○、宇○ ○等人有過直接接觸,證人R○○對於被告I○○、K○、 宇○○等人當日要約之過程,乃係事後聽聞他人所轉述,縱 如證人R○○所述,該公司付款購買廣告之真正動機,係憂 慮當天下午的另一場股東會遭被告I○○、K○、宇○○等 人干擾,故付款以換取被告I○○、K○、宇○○等人放棄 出席或在股東會上發言之權利,然證人R○○並非親身經歷 與被告I○○、K○、宇○○等人接洽之人,且亦表示永信 公司購買廣告係考量CAREER為不錯之選擇,自無法佐為被告 I○○、K○、宇○○等人不利之認定。 附表貳編號23部分: 證人即時任國賓飯店財務部副總經理D○○於詢警及偵查中 證稱:96年5 月30日S○○、E○○來參加本公司股東會, 以議事規則及年報、財報相關問題輪流詢問主席,造成延長 時間至中午12時才結束,有影響場地下午營運及律師費的損 失,而I○○每年都會來找我2、3次聊天,他於97年股東會 前,有打電話給我後,再拿雜誌、價格表來找我,表示他們 有代理雜誌廣告版面,問我是否要刊登,因為考量本公司有 2 位常董已經90幾歲,不希望他們來干擾股東會,讓股東會 順利召開,所以有支付10萬元的顧問費等語(見97偵 16264 卷㈦第21頁至第24頁、第34頁至第36頁),由於股東於股東 會上發言本即股東權之行使,自不得以S○○、E○○於96 年股東會上之冗長發言,即認被告S○○、E○○有何恐嚇 、脅迫之行為。又據證人D○○上揭指述內容可知,被告I ○○每年都會找證人聊天2至3次,其係至97年股東會前始提 出雜誌廣告之邀約,惟證人D○○並未指述被告I○○有何 恐嚇、脅迫之行為,且係因國賓飯店自行考量有高齡董事, 為使股東會順利召開,而決定支付顧問費,並非被告I○○ 有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是尚難僅憑被 告I○○有於股東會前向證人D○○邀約廣告即認被告I○ ○有不法之行為。 附表貳編號24部分: 證人即時任櫻花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壬○○於警詢時指稱 :股務中國信託公司先前告知這些是職業股東,會干擾股東 會,他們有參加97年4月8日股東臨時會,玄○○先稱『我們 公司(庭佳公司)有代理廣告版面,希望你們公司能捧揚刊 登』,L○○過來稱『我看了你們議事程序有瑕疵,會被人 家捉到小把柄…等,這樣好了,玄○○先生有介紹CAREER就 業情報雜誌,你們公司就刊登內頁雙面20萬元』,雖然很貴 ,但因本公司也有案子推出,考量股東會不受干擾,花錢息 事寧人,經請示高層後,同意購買20萬元廣告費,達成交易 後,玄○○等3 人就於股東會結束前先行離開等語(見97偵 16264 卷㈦第60頁至第63頁);復於原審證稱:我記得他們 在開會前有來找我推薦雜誌,希望刊登廣告,談完後他們有 無參加股東會我沒有注意;我有跟上層反應,而因為公司剛 好有案子在推,所以我們有同意刊登廣告,我沒有印象對方 有無說,如果刊登廣告,他們就不參加股東會,在同意刊登 廣告當時,我沒有聽過『I○○』的名字,我對我們有登廣 告這件事的印象比較深,因為那時候有案子在推,所以有要 刊登廣告,也有預算,加上對方來提這個案子,既然公司有 要登廣告,就順便登一下的味道。櫻花股權算很集中,開會 時有無職業股東來開會,對於會議決議不會有很大的影響。 我並沒有在筆錄上提過『你們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會把 你們轟得滿頭包』,我在警詢中表示『當然會害怕他們來干 擾股東會,希望他們不要來』,是指因為開股東會怕被鬧場 ,開個沒完沒了,而非指人身的害怕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5 8頁至第263頁背面)。故由證人壬○○證言可知,證人壬○ ○對於「職業股東」之了解係聽聞股務公司之轉述,其並未 親身見聞,而就被告L○○上開所言,既未曾聲稱不購買廣 告即將對公司有何不利,自無從遽認屬惡害之通知,況該公 司付款購買廣告,亦係因公司本身即有該需求,又恰好被告 等前往要約,即同意購買廣告,尚難執此即推斷被告等人有 何為恐嚇、脅迫之行為。 附表貳編號25部分: 證人即時任東碱管理部協理兼發言人寅○○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稱:我是股東會承辦的最高主管,股東會順利,我收到的 員工分紅就多,職業股東干擾股東會進行,會影響到其他股 東的權益,K○有參加96年的股東會,開會期間有去詢問他 們究竟有何意見,他們說本公司有問題,之後會沒開完,他 們就先離開,會議就順利進行,97年股東會前K○來公司找 我,說他們研究本公司的財報、年報,今年會有很多問題在 股東會提出,問本公司有無需要紀念品或廣告,我說本公司 沒有需要,他說不想大老遠跑到蘇澳開會,問我有無兩全其 美的方法,後來我提議個人匯款給他,因為我討厭他們這些 股東以類似程序發言方式造成股東會開會時間冗長,是對事 ,不是對人,不是害怕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㈦第70頁至第 73頁、第75頁至第77頁);繼於原審證稱:「職業股東」按 照報章媒體給人的印象是特別會去找一些問題來詢問公司管 理階層,可能會增加開會時間,K○有來我們公司開股東會 ,所以依我的經驗、認知,他就是「職業股東」,K○是否 這樣說『購買紀念品可以不參加股東會』我不確定,但他的 意思是說,如果我們登廣告或是把股東會紀念品給他們做, 跟他們維持良好關係,言下之意,就是他們在股東會的問題 會比較少,這也是我匯款的主要目的,我個人確實如此希望 他們收了錢就不要來參加股東會,我與K○談論時,並沒有 感到生命、財產、名譽受到威脅,我會匯款是因為我是公司 管理部主管,負責股東會的事,如果績效好,我就可以分配 到經理人獎勵金。如果股東會辦不好,獎勵金就會較少,會 付10萬元給K○純粹是我個人的行為,是為了股東會能開的 順利,這代表我個人績效等語(見原審卷㈧第31頁背面至第 33頁背面、第36頁背面至第36-1頁背面)。由於股東出席股 東會並依議事規則發言,本為合法權利之行使,倘股東發言 有違反股東會議事規則,主席本得依規則制止其發言,尚不 得以被告K○於96年股東會上發言問題過多乙情,即執此認 屬惡害通知。又據證人寅○○上揭之證言內容,可知係由證 人寅○○主動提議由證人寅○○個人匯款予被告K○,而證 人寅○○匯款之真正動機係為藉股東會之順利召開,獲得好 績效,爭取經理人獎勵金,尚難認被告K○所言有很多問題 要在股東會上提出等語,係屬恐嚇、脅迫之行為。 附表貳編號26部分: 證人即時任金鼎證券公司股務代理部副總經理辛○○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稱:我是本公司股務代理部最高主管,對股務代 理負最大的成敗,非常討厭「職業股東」刻意干擾股東會, 我知道這些人是「職業股東」,幾乎每年股東會都會見面, 因為我代理2 百多家公司股務,所以在股東會現場碰到L○ ○時,我拜託他,我主動說要給他10萬元,希望他盡量不要 到我代理的公司來,這10萬元是97年5、6月間在我公司交付 給L○○的,L○○收受該10萬元後有說會儘量不要去金鼎 證券公司所代理的上市(櫃)公司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㈦ 第80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7頁);繼於原審證稱:我做 股務已經10幾年,碰到多次「職業股東」,他們就是問很多 問題,拖延會議時間,目的就是廣告、禮品這些,這對公司 承辦人員、股務造成壓力,我認識I○○、U○○,但沒有 與庭佳公司有關人員接觸時受到威脅,但我有包10萬元紅包 給L○○,請他們在排表參加各公司股東會時,盡量跳過我 負責代理的那些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89頁背面至第194 頁背面)。是依證人辛○○上開證言,其係在股東會場遇見 被告L○○時,主動提議付款10萬元予被告L○○,以換取 被告L○○等人放棄出席該公司擔任股務代理之公司之股東 會,並非被告L○○等人對證人辛○○有為何具體惡害通知 之恐嚇行為所致,而基於現行法律並無對所謂「職業股東」 身分之人予以刑罰相繩,自不得單憑其為「職業股東」即予 刑責,仍需該「職業股東」之人所為行為該當刑法規定罪名 之構成要件始予刑罰制裁,是故被告L○○等人既無對證人 辛○○有為何具體惡害之通知,自無法對被告等人為不利認 定。 附表貳編號27部分: 證人即時任台南紡織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M○○於警詢時 指稱:97年6月11日L○○、玄○○、T○○等3人有到股東 會會場,L○○稱『我們準備很多問題要在股東會詢問』, 故我主動提出要付車馬費,他們拒絕,L○○稱『我們是任 職庭佳公司,幫公司做事,個人不收,本公司有刊登廣告, 詢問是否願意刊登,並開價15萬元』,因為本公司產品不需 要廣告,所以協商給8 萬元顧問費,不希望他們刻意延長股 東會時間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㈦第89頁至第92頁);復於 原審證稱:股務協會提供的名單有說明目前有那些「專業股 東」(或稱「職業股東」),L○○、玄○○、T○○他們 來股東會時,手上都有準備年報等資料,我們的股務人員就 過去跟他們協商,協商結果就是我們公司請他們當顧問,顧 問費8 萬元,跟他們協商的是我們的股務,不是我本人,我 是聽股務人員跟我報告談判過程,他們不是跟我談,並沒有 逼我寫同意支付顧問費的簽呈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63 頁至 第265 頁)。基上,證人M○○實際上並未與被告L○○、 玄○○、T○○等人有過直接接觸,而係聽聞該公司股務人 員轉知股務人員與被告L○○、玄○○、T○○等人談判經 過,且亦係由證人M○○之公司主動提出顧問費用之約定, 自無從作為不利被告L○○、玄○○、T○○等人之不利認 定,是無從遽認被告L○○、玄○○、T○○等人有何具體 之恐嚇、脅迫之行為。 附表貳編號28部分: 證人即時任聯茂電子財務處股務室課長W○○於警詢時指稱 :96年I○○及J○○有來推銷紀念品,本公司有購買計算 機,之後97年本公司不再與庭佳公司續製紀念品,於97年 3 月底J○○來電稱「我們庭佳公司是仲介商,報價一定不會 比上游廠商便宜,但我們有我們的附加價值存在」,後續就 請公關公司的白旭屏處理,其處理情形本公司並不知情,但 於股東會之前幾天,有接獲白旭屏通知,I○○不會來本公 司參加股東會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㈦第102頁至第104頁) ;復於原審證稱:我依從事股務工作7、8年的經驗、認知, 大家所稱的「職業股東」,並不會明講說他們就是要推銷廣 告紀念品等來作為是否參加股東會的手段,但如果我們有同 意他們的顧問、廣告、推銷紀念品,他們可能就不參加股東 會或只是安靜坐在場內不發言,因為I○○有去參加另一間 上市公司95年股東常會,那時聯茂的董事長剛好是監察人, 為了使那次的股東會順利結束,聯茂董事長就有承諾I○○ ,明年聯茂公司的紀念品就給I○○他們作,所以96年確定 是由庭佳公司承作,而在97年初時I○○他們有再打電話過 來表示董事長承諾的是兩個年度,我當下回答他們說,董事 長只有告訴我同意他們承辦1 年,97年的紀念品不是給他們 承作,所以在97年開股東會前J○○有再打電話來詢問,一 樣是發紀念品方式,類似推銷,J○○講的「附加價值」, 我的認知是所謂的白色恐怖,就是「不得不從」,就是股東 會禮品如果給庭佳公司作,可能股東會議事程序會比較順利 ,所以我們請掌握公關的白旭屏去處理,希望他們不是惡意 的來參加股東會,我印象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是白旭屏他跟 我說他處理完了,價金是10萬元,他會向聯茂公司請款,但 公司沒有去支付這筆款,白旭屏是否確實有支付我也不清楚 ,只是他有跟我說處理讓I○○不要惡意參加我們公司97年 股東會的事情花了1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67頁至第281 頁)。是依證人W○○所述,聯茂電子董事長鑒於其所擔任 監察人之公司股東會曾有被告I○○之出席,而以向庭佳公 司購買96年紀念品,換取聯茂電子股東會之順利進行,然此 乃聯茂電子董事長主動向被告I○○要約,尚難認係其遭被 告I○○恐嚇所為,另被告I○○、J○○於97年度,亦僅 有與證人W○○聯繫紀念品事宜,被告J○○雖有對證人陳 稱:「我們庭佳公司是仲介商,報價一定不會比上遊廠商便 宜,但我們有我們的附加價值存在」,然被告J○○並未向 證人表明如不買紀念品即會對證人或該公司有何不利,而係 證人W○○依憑其他家公司及其過往從事股務之經驗,片面 臆測被告J○○所言「附加價值」之涵義,將購買紀念品與 股東會順利進行兩者作連結,是尚難執此遽認被告J○○有 為何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 附表貳編號29部分: 證人即時任訊康公司副總經理N○○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96年他們第1次至本公司股東會,該次會議共計7小時,本公 司歷年股東會都於1 小時內結束,他們並未與本公司接觸及 推銷。L○○於97年股東會前打電話給董事長,之後97年 6 月老闆交代我打電話給L○○,目的就是希望他們今年不要 再來參加股東會,後來我就與L○○聯絡刊登廣告的事情, 我的意思就是叫他們今年不要來了,L○○說刊登廣告價位 不同,內頁比較便宜,需要12萬元,封面要15萬元,我就選 擇比較便宜的等語(見97偵16264 卷㈦第107頁至第110頁、 第117頁至第119頁)。據上,依證人N○○上開證言,被告 L○○係與公司董事長聯繫,之後證人N○○受董事長指示 而主動與被告L○○聯繫,證人N○○並未指出被告L○○ 與其洽談過程中有為何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是該證人所言 自無從作為對被告之不利證據,又該證人N○○業已歿,無 從傳喚到庭作證,此有該證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見原審卷 ㈧第24頁)可稽。 五、綜上,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I○○、J○○、 L○○、K○、玄○○、B○○、宇○○、S○○、E○○ 、T○○、G○○、Q○○等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此部分犯 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涉有恐 嚇取財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 等人無罪之諭知。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檢察官業於101 年10月23日審理時 ,以被告I○○設立庭佳公司等9 間公司,並招攬其餘被告 ,於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召開期間,密集、頻繁地以前開 脅迫方式向各公司要求購買廣告、商品,藉以從中牟利為由 ,補充被告I○○等人就各自歷次犯罪事實間,應評價為包 括一罪之集合犯。詎原審未審酌前情,而以被告I○○等人 歷次犯罪事實應予分論併罰為由,就原審所認被告I○○等 人關於各自犯罪事實無罪部分逕於判決主文內為無罪之諭知 ,而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㈡ 原判決未審酌附表貳編號 2、3、6、7、8、19、22、24所示 公司承辦人員斯時僅為求公司股東會得順利召開進行,事發 後或因離開現職、息事寧人、時隔已久等因素,而未能完整 證述其等遭被告I○○等人要脅購買廣告、商品時之具體對 話內容及心理狀態,在此情況下自應考量被告I○○等13人 均係在股東會召開之際要求各公司購買廣告或商品,且被告 彼此間、被告及公司承辦人員間之通話內容,均係以各該公 司購買廣告、商品與否及其購買金額多寡,資為參加股東會 與否或得否在會議進行中即時離開之談判條件,以及各該公 司何以無此業務需求仍行支付款項等事由,據此綜參相關事 證判斷被告I○○等13人與各該公司承辦人員實際接觸之過 程中,有無以脅迫方式要求購買廣告或商品,以及各該公司 與其承辦人員是否被迫購買廣告或商品等情形,徒以前開證 人未能指明被告I○○等13人有為何具體之惡害通知為由, 而就附表貳編號 2、3、6、7、8、19、22、24所示犯行逕為 無罪之諭知,尚嫌速斷,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 適當之判決。惟查:㈠按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 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 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然縱公 訴人主張起訴事實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應屬併罰數罪之關係時,則為法院認事 、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此際, 於認係屬單一性案件之情形,因其起訴對法院僅發生一個訴 訟關係,如經審理結果,認定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他部分 不能證明犯罪者,即應就有罪部分於判決主文諭知論處之罪 刑,而就無罪部分,經於判決理由欄予以說明論斷後,敘明 不另於判決主文為無罪之諭知即可,以符訴訟主義一訴一判 之原理;反之,如認起訴之部分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且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觀之,亦與其他有罪部分並無實質 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即應就該部分另為無罪之判決,不 得以公訴意旨認有上述一罪關係,即謂應受其拘束,而僅於 理由欄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489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I○○、J○○、L○○、 K○、玄○○、B○○、宇○○、S○○、E○○、T○○ 等人所犯強制各罪,其構成要件之本質,尚難認立法者於立 法制定時預見該行為有反覆實施,並非法定總括評價之集合 犯,與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並不相合。又被告等人所為,在時間 上既有明顯之區隔,各次行為各自獨立,在各該行為之時、 空上並不具有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尚難認屬包括之一罪 ,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觀 之,無罪部分與其他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者,即應就該部分另為無罪之判決,不得以公訴意旨認有上 述一罪關係,即謂應受其拘束,而僅於理由欄說明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容有誤會。㈡按刑事訴訟 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 ,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是倘檢察 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 項規定即明。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難認被告等人有何恐 嚇取財犯行,是此部分既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而不能確信 被告等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為真實,自屬不能證明 被告等人犯罪,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依法洵無不合。檢察官 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再執前詞爭執,其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參、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819號併辦 意旨略以:被告I○○於95年間,召募J○○、L○○、K ○、S○○、U○○、T○○、玄○○、E○○、B○○、 G○○、宇○○、Q○○等人(下稱被告I○○等人),共 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先行設立庭佳公司、今群公司 、訊立公司、宗鼎公司、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晶讚財務顧問 公司、至峰公司、兆元公司、申億公司,並以上開公司及集 團成員名義,購買數百家上市(櫃)公司股票,持股數多為 5股、10股或100股,目的僅在取得參加股東會之資格,再由 I○○指派J○○、L○○、K○、S○○、U○○、T○ ○、玄○○、E○○、B○○、G○○、宇○○、Q○○等 人,依附表參所示之分工,前往拜訪如附表參所示之上市( 櫃)公司之經營者或股東會承辦人,以「你們公司財報適法 性有問題,會在股東會上面提出意見」、「如果買我們公司 紀念品,我們就不會參加股東會」、「我們黃老闆在業界的 名聲你們公司應該會知道」、「老闆個性就是越看不起他, 他就越看你」、「我拜訪東鹼,人家有誠意,我個人回去報 告就不去開,不然我們老闆親自押陣,把你們轟得滿頭包」 等語,恐嚇上開公司經營者或承辦人,使渠等心生畏懼,以 高於市價2至3倍,約10至20萬元之價格,購買渠公司所仲介 之CAREER就業情報雜誌之廣告版面,若有不從,則由L○○ 率領K○、S○○、U○○、T○○、玄○○、E○○、B ○○、G○○、宇○○、Q○○等9名員工,以3至5人為1組 ,分別前往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進行冗長、挑釁式發言 而干擾股東會之進行,或事後對上(市)櫃公司提出撤銷股 東會決議之訴訟。上開公司經營者或承辦人為避免會議程序 延宕造成金錢損失,或不當發言造成會議主席難堪,或重要 決議因程序問題面臨司法訴訟,或為避免受上級責難而工作 不保,不得不自掏腰包,給付數萬元不等價格,只為求I○ ○等人能離場或不再干擾股東會之進行,另則被迫上簽呈請 求公司,向I○○之公司購買紀念品或廣告版面,換取日後 股東會進行之順利,I○○等人以此方式共計取得數百萬元 不等之不法利益。嗣因部分公司不堪其擾,向內政部警政署 提出檢舉,經警於97年7 月24日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 ○○路○○○號5樓庭佳公司及I○○等人住處,查扣庭佳公司 制度表及業務分配表、存摺、股東會紀念品名單、存證信函 、客戶交易明細表、廠商收款資料、股東常會資料冊、員工 打卡單、現金帳簿、股東開會報告書、週報、股東戶號資料 、股東會議事規則、股東會時間明細表、開會獎金明細表、 民事起訴狀資料、股東指派書、股東會時間明細表、公司禁 止事項、罰則表、發言草稿、檢舉函等(詳如扣押物品清單 ),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I○○、J○○、L○○、K○ 、S○○、T○○、玄○○、E○○、B○○、G○○、宇 ○○、Q○○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款、第2 款恐 嚇取財、恐嚇得利罪嫌。 二、經查: ㈠按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 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 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47號)。 ㈡又刑法第346 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 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從上述文字觀之,自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 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恐嚇取財、或恐嚇得利 行為在內,況依其犯罪構成要件之本質,尚難認立法者於立 法制定時已預見該行為有反覆實施之情形,並非法定總括評 價之集合犯,亦與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不相符合。且被告I○○ 、J○○、L○○、K○、玄○○、B○○、宇○○、S○ ○、E○○、T○○等人所為,在時間、地點上既有明顯之 區隔,而各次參與之行為人,亦非每次均相同,是各次行為 各自獨立,在各該行為之時、空上並不具有密切關係,依社 會通念,尚難認屬包括之一罪。從而,併辦意旨認被告I○ ○等人所涉如附表參所示各次恐嚇犯行,與已經起訴部分具 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為原起訴效力所及,容有誤會。 ㈢按單一性案件,包括事實上一罪暨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 (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 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 連犯、連續犯等屬之)案件。至所謂「單一性不可分」,必 須全部事實之各部分俱成立犯罪,始足當之,如其中部分有 應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即與有罪部分無不可分關係 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判決要旨參照)。被 告黃吉青、Q○○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既經法院諭知無 罪判決,被告U○○因於103 年11月21日死亡,經本院另為 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移送併辦即附表 參所示關於被告G○○、Q○○、U○○之犯罪事實與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部分,有集合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非本案 起訴效力所及,無從併予審理。 ㈣綜上,此部分與上開已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被告I○○、J ○○、L○○、K○、玄○○、B○○、宇○○、S○○、 E○○、T○○等人如附表壹編號1至5所示犯行有罪部分並 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無從併辦;另被告G○○、Q○○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 ,既經法院諭知無罪判決,難認移送併辦即附表參所示關於 被告G○○、Q○○之犯罪事實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 有集合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無從 併予審理。是此部分自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處。 肆、被告玄○○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 第28條、第304條第1項、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50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 款 、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慶啟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所犯罪名、宣告刑暨應執行刑) ┌──┬────┬───────┬───────────────────┬────────┐ │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宣告刑 │應執行刑 │ ├──┼────┼───────┼───────────────────┼────────┤ │ 1 │I○○ │附表壹編號1 │I○○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附表壹編號2至5│I○○共同犯強制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 │ │ │刑拾月。 │年肆月。 │ ├──┼────┼───────┼───────────────────┼────────┤ │ 2 │J○○ │附表壹編號1 │J○○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附表壹編號2至5│J○○共同犯強制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算壹日。緩刑肆年│ │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緩刑期間付保護│ │ │ │ │算壹日。 │管束,並應依執行│ │ │ │ │ │檢察官之命令,向│ │ │ │ │ │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 │ │ │ │ │人、社區或其他符│ │ │ │ │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 │ │ │ │或團體,提供貳佰│ │ │ │ │ │小時之義務勞務。│ ├──┼────┼───────┼───────────────────┼────────┤ │ 3 │K○ │附表壹編號1 │K○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附表壹編號2 │K○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算壹日。緩刑參年│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期間付保護│ │ │ ├───────┼───────────────────┤管束,並應依執行│ │ │ │附表壹編號5 │K○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檢察官之命令,向│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 │ │ │ │ │人、社區或其他符│ │ │ │ │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 │ │ │ │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 │ │ │ │ │務。 │ ├──┼────┼───────┼───────────────────┼────────┤ │ 4 │S○○ │附表壹編號1 │S○○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 │ │ │ │ │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 │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 │。 │ │ ├──┼────┼───────┼───────────────────┼────────┤ │ 5 │E○○ │附表壹編號1 │E○○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 │ │ │ │ │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 │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之│ │ │ │ │ │機構,或團體,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6 │B○○ │附表壹編號1 │B○○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 │ │ │ │ │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 │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7 │L○○ │附表壹編號2 │L○○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附表壹編號3 │L○○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期間付保護│ │ │ ├───────┼───────────────────┤管束,並應依執行│ │ │ │附表壹編號5 │L○○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檢察官之命令,向│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 │ │ │ │ │人、社區或其他符│ │ │ │ │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 │ │ │ │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 │ │ │ │ │務。 │ ├──┼────┼───────┼───────────────────┼────────┤ │ 8 │T○○ │附表壹編號2 │T○○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附表壹編號5 │T○○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期間付保護│ │ │ │ │ │管束,並應依執行│ │ │ │ │ │檢察官之命令,向│ │ │ │ │ │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 │ │ │ │ │人、社區或其他符│ │ │ │ │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 │ │ │ │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 │貳拾小時之義務勞│ │ │ │ │ │務。 │ ├──┼────┼───────┼───────────────────┼────────┤ │ 9 │玄○○ │附表壹編號4 │玄○○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宇○○ │附表壹編號5 │宇○○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 │ │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 │ │ │ │ │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 │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 │ │ │ │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附表壹:(有罪部分) 【備註:附表壹至參中備註欄以括號,亦即「()」編碼者,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件起訴(97年度偵字第16264 號)於97年12月3 日以97年度蒞字第17794 號補充理由書中附表 之編號;而無括號編碼者,為該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97年度偵 字第24083號)、100年度蒞字第3998號補充理由書㈡(原判決誤 載為99年度蒞字第18255號補充理由書㈡)中附表之編號。 ┌──┬──┬──────┬───────────────────┬───────────┐ │編號│備註│被害人及所屬│犯罪事實(依時序) │被告犯罪分工情形 │ │ │ │公司 │ ├───┬───┬───┤ │ │ │ │ │股東會│接觸被│負責分│ │ │ │ │ │到場者│害人者│工者 │ ├──┼──┼──────┼───────────────────┼───┼───┼───┤ │ 1 │(1) │證人A (即大│I○○於97年3 月間指派庭佳公司員工談慶│ │S○○│I○○│ │ │ │魯閣纖維股份│亮、副總B○○2 人至大魯閣公司,以威脅│ │B○○│J○○│ │ │ │有限公司〈下│口氣向A 表示其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會│ │K○ │ │ │ │ │稱大魯閣公司│在股東會上提出,若購買他們公司的紀念品│ │E○○│ │ │ │ │〉人員) │,他們就不會參加股東會,並稱:「我們黃│ │ │ │ │ │ │ │老闆(I○○)在業界名聲,你們應該知道│ │ │ │ │ │ │ │,要你們公司好好照顧我們的生意」等言語│ │ │ │ │ │ │ │,經A 拒絕後,I○○接續於97年5月8日指│ │ │ │ │ │ │ │派庭佳公司員工K○、某陳姓副總(E○○│ │ │ │ │ │ │ │)至大魯閣公司對A 稱:「我們老闆(黃德│ │ │ │ │ │ │ │源)大概有聽過吧,上次沒有效果,要我再│ │ │ │ │ │ │ │來一次,你們股務代理是華南永昌,你問一│ │ │ │ │ │ │ │下就知道,我們去開會場面都會失控,華南│ │ │ │ │ │ │ │永昌當初在聯發科時股務代理就被換掉,我│ │ │ │ │ │ │ │們老闆是越看不起他,他就越看你」,陳慶│ │ │ │ │ │ │ │繽並拿出Career職場情報雜誌廣告價目表供│ │ │ │ │ │ │ │A 過目,K○續稱「我個人回去報就不開,│ │ │ │ │ │ │ │不然我們老闆親自壓陣,股東會董事長在上│ │ │ │ │ │ │ │,我們在下把你們轟的滿頭疤,何必?」,│ │ │ │ │ │ │ │又稱「我建議台面下溝通,有誠意後果我承│ │ │ │ │ │ │ │擔,不登我打5 折,7萬5千元,一定平安,│ │ │ │ │ │ │ │今年挺我,明年只要我在一樣保平安」等脅│ │ │ │ │ │ │ │迫言語脅迫A,意圖使A 行無義務之事,致A│ │ │ │ │ │ │ │心生畏懼,擔心渠等會到股東會鬧場,旋即│ │ │ │ │ │ │ │報警處理,而未付款購買刊登廣告,並將公│ │ │ │ │ │ │ │司股東會日期訂在與其他多家公司同一天,│ │ │ │ │ │ │ │I○○等人因而未得逞。 │ │ │ │ ├──┼──┼──────┼───────────────────┼───┼───┼───┤ │ 2 │43 │宙○○、陳榮│I○○於97年2 月18日指派L○○、K○、│I○○│I○○│I○○│ │ │(29)│昌(即和立聯│T○○3 人隨其參加和立公司股東會,適逢│L○○│K○ │J○○│ │ │ │合科技股份有│和立公司發生財務危機,該次股東會要私募│K○ │ │ │ │ │ │限公司〈下稱│增資,重編財報,渠等即於會中持續大聲發│T○○│ │ │ │ │ │和立公司〉副│言,並提出很多程序問題,阻擾股東會進行│ │ │ │ │ │ │董事長、財務│議案表決,會議進行至上午11時許,主席即│ │ │ │ │ │ │部經理) │和立公司副董事長宙○○不得已宣布暫停議│ │ │ │ │ │ │ │程,請I○○等人至會議室協商,K○、詹│ │ │ │ │ │ │ │昭平即稱「如果你們公司願意配合購買10萬│ │ │ │ │ │ │ │元廣告,我們就不開」之言語脅迫宙○○,│ │ │ │ │ │ │ │致宙○○不得不配合,在原無義務之情況下│ │ │ │ │ │ │ │,當場同意以3 萬元登廣告,I○○等人得│ │ │ │ │ │ │ │逞後始離開現場,未繼續開股東會。而該筆│ │ │ │ │ │ │ │費用則因和立公司財務是由宙○○擔任負責│ │ │ │ │ │ │ │人之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代付,故由│ │ │ │ │ │ │ │宙○○轉述過程並交代C○○以華中興業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名義於97年2月21日代墊該筆3萬│ │ │ │ │ │ │ │元廣告費予K○等人,而行無義務之事。 │ │ │ │ ├──┼──┼──────┼───────────────────┼───┼───┼───┤ │ 3 │50 │地○○(起訴│I○○於96年間指派L○○於96年1 月16日│L○○│L○○│I○○│ │ │(31)│書誤植為「論│參加環泰公司臨時股東會,會中提出很多程│ │ │J○○│ │ │ │」)(即環泰│序問題,致往例半小時即開完之股東會,延│ │ │ │ │ │ │企業股份有限│長3 個多小時始結束。嗣I○○於97年股東│ │ │ │ │ │ │公司〈下稱環│會開會之前的97年3 月間,再次指派L○○│ │ │ │ │ │ │泰公司〉副總│至環泰公司拜訪環泰公司副總經理地○○,│ │ │ │ │ │ │經理兼發言人│直接向地○○稱:「我們老闆是I○○,我│ │ │ │ │ │ │) │也是受僱人,今年老闆叫他們一定要參加股│ │ │ │ │ │ │ │東會,如果願意配合在CAREER雜誌上刊登廣│ │ │ │ │ │ │ │告,渠等便不會來參加股東會」等言語脅迫│ │ │ │ │ │ │ │地○○,並開價15萬元,後經議價至8 萬元│ │ │ │ │ │ │ │,經地○○向環泰公司董事長反映後,鑒於│ │ │ │ │ │ │ │去年股東會被干擾一情,擔心今年股東會又│ │ │ │ │ │ │ │被干擾,故不得已配合給付3萬2,400元予庭│ │ │ │ │ │ │ │佳公司購買禮品,而行無義務之事。 │ │ │ │ ├──┼──┼──────┼───────────────────┼───┼───┼───┤ │ 4 │57 │證人F (即日│I○○指派玄○○以庭佳公司名義於96 年3│玄○○│玄○○│I○○│ │ │(32)│勝生活科技股│、4 月間,至日勝公司推銷股東會紀念品,│U○○│ │J○○│ │ │ │份有限公司〈│惟日勝公司業已決定該年度之股東會紀念品│ │ │ │ │ │ │下稱日勝公司│,故拒絕玄○○之要求,玄○○仍陸續至日│ │ │ │ │ │ │〉員工) │勝公司找股務小姐推銷,且口氣一次比一次│ │ │ │ │ │ │ │兇,致日勝公司股務小姐因害怕而哭泣,並│ │ │ │ │ │ │ │找F 處理,玄○○即向F 稱:「不跟我買紀│ │ │ │ │ │ │ │念品很不懂事,這樣的話,日勝公司股東會│ │ │ │ │ │ │ │會很難開」,並宣稱要叫老闆(I○○)找│ │ │ │ │ │ │ │F 的老闆,惟因玄○○對於相同手電筒之報│ │ │ │ │ │ │ │價較其他家業者高,而遭F 拒絕,玄○○即│ │ │ │ │ │ │ │夥同U○○參加日勝公司96年5 月份之股東│ │ │ │ │ │ │ │會,並於會議中輪流發言,會議因而拖延至│ │ │ │ │ │ │ │6 小時才結束,造成日勝公司場地費及律師│ │ │ │ │ │ │ │費之損失。嗣I○○於日勝公司97年股東會│ │ │ │ │ │ │ │前,再次指派玄○○至日勝公司推銷商品,│ │ │ │ │ │ │ │玄○○即不斷以兇狠語氣脅迫日勝公司股務│ │ │ │ │ │ │ │小姐,並要求F 回電話,否則即直接找日勝│ │ │ │ │ │ │ │公司老闆,致日勝公司股務小姐產生很大壓│ │ │ │ │ │ │ │力,待F 回電話後,玄○○即以脅迫口吻向│ │ │ │ │ │ │ │F 宣稱:「你不知道我是誰嗎,你們很不懂│ │ │ │ │ │ │ │事,如果你們用我們的東西,雖然比較貴,│ │ │ │ │ │ │ │但我們會有我們的附加價值,你們會比較好│ │ │ │ │ │ │ │開股東會,不買的話,就直接找你們老闆」│ │ │ │ │ │ │ │、「你不給我面子,就看不起我,小本生意│ │ │ │ │ │ │ │經營,要不要登廣告,價格是15至30萬」,│ │ │ │ │ │ │ │致F不得已向其上級反映後,而於97年4月21│ │ │ │ │ │ │ │日開股東會前,私下給付5萬元充作諮詢費 │ │ │ │ │ │ │ │,從而行無義務之事。 │ │ │ │ ├──┼──┼──────┼───────────────────┼───┼───┼───┤ │ 5 │71 │午○○(即大│I○○指派T○○、L○○、宇○○、K○│T○○│L○○│I○○│ │ │(39)│統益股份有限│於97年6 月17日參加大統益公司股東會,會│L○○│ │J○○│ │ │ │公司〈下稱大│議開始後,渠等即不斷舉手發言,迫使財務│宇○○│ │ │ │ │ │統益公司〉財│部經理午○○商請L○○至場外貴賓室了解│K○ │ │ │ │ │ │務部經理) │情況,L○○即向午○○以言詞脅迫表示:│ │ │ │ │ │ │ │「若贊助廣告,我們就會離開會場,不會繼│ │ │ │ │ │ │ │續開股東會」,為使股東會得以順利進行,│ │ │ │ │ │ │ │午○○不得已而向大統益公司總經理報告後│ │ │ │ │ │ │ │,同意贊助12萬元廣告費,並於97年7 月間│ │ │ │ │ │ │ │支付,而行無義務之事。 │ │ │ │ └──┴──┴──────┴───────────────────┴───┴───┴───┘ 附表貳:(無罪部分) ┌──┬───┬───────┬───────────────────┬───┬───┐ │編號│備註 │被害人 │犯罪事實(依時序) │股東會│恐嚇取│ │ │ │ │ │到場 │財 │ ├──┼───┼───────┼───────────────────┼───┼───┤ │ 1 │(2) │大臺北瓦斯股份│1.97年2 月:I○○與J○○一起到大台北│ │I○○│ │ │ │有限公司 (下稱│ 瓦斯公司對該公司協理及證人B 聲稱庭佳│ │J○○│ │ │ │大臺北瓦斯公司│ 公司8 週年慶,希望其參與刊登廣告,嗣│ │U○○│ │ │ │)、證人B │ 大台北瓦斯公司提供贊助1萬元,3月10日│ │ │ │ │ │ │ 由U○○領取1萬元。 │ │ │ │ │ │ ├───────────────────┼───┼───┤ │ │ │ │2.97年5月19日I○○退回上開1萬元,證人│ │I○○│ │ │ │ │ B 隔日詢問J○○為何退還贊助費,黃麗│ │J○○│ │ │ │ │ 華稱要15至20萬元,且講話口氣很硬,後│ │ │ │ │ │ │ 來大台北瓦斯公司決定不給錢。 │ │ │ │ │ │ ├───────────────────┼───┼───┤ │ │ │ │3.B○○、S○○2 人參加大台北瓦斯公司│B○○│ │ │ │ │ │ 97年股東會,發言超過1 小時,對該公司│S○○│ │ │ │ │ │ 股東會進行騷擾。 │ │ │ ├──┼───┼───────┼───────────────────┼───┼───┤ │ 2 │(3) │第一飯店及萬華│1.97年6月2日B○○、U○○、E○○、陳│B○○│E○○│ │ │ │企業、證人C │ 世杰、G○○5人參加證人C協辦之萬華企│U○○│T○○│ │ │ │ │ 業股東會,將開會時間拖到12點多。 │E○○│ │ │ │ │ │2.隔天E○○等人又到第一飯店股東會報到│宇○○│ │ │ │ │ │ ,證人C 請E○○等喝咖啡,聊天時陳慶│G○○│ │ │ │ │ │ 繽等要求配合做廣告,並留庭佳公司名片│ │ │ │ │ │ │ 。 │ │ │ ├──┼───┼───────┼───────────────────┼───┼───┤ │ 3 │(4) │康舒科技股份有│1.95年間庭佳公司曾派人參加康舒公司股東│ │K○ │ │ │ │限公司(下稱康 │ 會拖延議程。 │ │ │ │ │ │舒公司)、證人D│2.97年3、4月間K○到康舒公司拜訪,留下│ │ │ │ │ │ │ 雜誌及估價單,證人D 回電瞭解情形後提│ │ │ │ │ │ │ 議贊助1 萬元,但為K○拒絕,並揚言97│ │ │ │ │ │ │ 年6 月25日會去參加康舒公司股東會,且│ │ │ │ │ │ │ 會每年與該公司溝通。 │ │ │ ├──┼───┼───────┼───────────────────┼───┼───┤ │ 4 │(5) │中華航空股份有│1.95年間I○○有參加華航公司股東會但未│I○○│I○○│ │ │ │限公司(下稱華 │ 發言。 │S○○│J○○│ │ │ │航公司)、劉季 │2.96年間I○○指派S○○參加並發言拖延│ │ │ │ │ │祥 │ 議程。 │ │ │ │ │ │ │3.97年2 月間,I○○、J○○到華航公司│ │ │ │ │ │ │ P○○辦公室仲介CAREER雜誌廣告,並協│ │ │ │ │ │ │ 議以10萬元刊登。 │ │ │ ├──┼───┼───────┼───────────────────┼───┼───┤ │ 5 │(6) │新光金融控股股│1.97年3、4月T○○到新光金控推銷CAREER│ │T○○│ │ │ │份有限公司 (下│ 雜誌,並自稱係I○○開的庭佳公司員工│ │ │ │ │ │稱新光金控)、 │ ,新光金控為避免專業股東造成股東會議│ │ │ │ │ │申○○ │ 冗長,就以10萬元在CAREER雜誌刊登廣告│ │ │ │ │ │ │ 。 │ │ │ │ │ │ ├───────────────────┼───┼───┤ │ │ │ │2.97年6月6日J○○與新光金控經辦洪杏鎮│ │J○○│ │ │ │ │ 通話確認收到10萬元並且保證不出席該公│ │ │ │ │ │ │ 司股東會,另要求該公司下半年再捧場。│ │ │ ├──┼───┼───────┼───────────────────┼───┼───┤ │ 6 │(7) │大恭化學股份有│1.97年6月9日大恭公司開股東會,K○到場│K○ │K○ │ │ │ │限公司(下稱大 │ 後一直發問拖延議程,證人E 請K○說明│ │ │ │ │ │恭公司)、證人E│ 來意,K○說希望大恭公司能刊登廣告或│ │ │ │ │ │ │ 購買紀念品。 │ │ │ │ │ │ ├───────────────────┼───┼───┤ │ │ │ │2.97年6 月12日K○再到大恭公司要求登廣│ │K○ │ │ │ │ │ 告,證人E欲支付1萬元車馬費,但K○拒│ │ │ │ │ │ │ 絕,一直說明年再來,最後付了7萬5千元│ │ │ │ │ │ │ ,但是不登廣告,因擔心招來其他職業股│ │ │ │ │ │ │ 東。 │ │ │ ├──┼───┼───────┼───────────────────┼───┼───┤ │ 7 │(8) │大億交通工業製│1.97年6 月12日L○○、T○○、玄○○一│T○○│T○○│ │ │ │造股份有限公司│ 起到大億公司股東會,一直輪流發言拖延│L○○│ │ │ │ │(下稱大億公司)│ 議程,會議中途證人甲○○主動與T○○│玄○○│ │ │ │ │、甲○○ │ 溝通,T○○表示要登廣告15萬元,其說│ │ │ │ │ │ │ 會後再談,之後渠等就比較安靜。 │ │ │ │ │ │ ├───────────────────┼───┼───┤ │ │ │ │2.97年6 月19日T○○又到台南要求刊登廣│ │T○○│ │ │ │ │ 告一事,因費用太高,證人甲○○無法接│ │ │ │ │ │ │ 受,改提議要給T○○等3人各1萬元之車│ │ │ │ │ │ │ 馬費,T○○說好,其便於97年6月20 日│ │ │ │ │ │ │ 上午拿3萬元到台南長榮酒店給T○○。 │ │ │ ├──┼───┼───────┼───────────────────┼───┼───┤ │ 8 │(9) │葡萄王生技股份│1.96年6月22日K○、玄○○有參加葡萄王 │K○ │ │ │ │ │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股東會並發言拖延議程。 │玄○○│ │ │ │ │葡萄王公司)、├───────────────────┼───┼───┤ │ │ │卯○○ │2.97年2月L○○、K○、玄○○3人到葡萄│ │L○○│ │ │ │ │ 王公司推銷廣告,並直接與該公司董事長│ │K○ │ │ │ │ │ F○○談,後來該公司同意購買20萬元廣│ │玄○○│ │ │ │ │ 告,分2 次登,並同時簽約支付定金6萬3│ │ │ │ │ │ │ 千元。 │ │ │ │ │ │ ├───────────────────┼───┼───┤ │ │ │ │3.J○○於5月30日連絡葡萄王公司登第一 │ │J○○│ │ │ │ │ 次廣告,表示定金6萬3千元要第二次再扣│ │ │ │ │ │ │ ,並要求該公司於股東會前支付第1 次廣│ │ │ │ │ │ │ 告費用。 │ │ │ ├──┼───┼───────┼───────────────────┼───┼───┤ │ 9 │(10) │百略醫學科技股│1.96年E○○至百略公司股東會發言拖延議│E○○│I○○│ │ │ │份有限公司 (下│ 程。 │S○○│J○○│ │ │ │稱百略公司) 、│2.97年S○○至百略公司股東會發言拖延議│ │ │ │ │ │丙○○ │ 程。 │ │ │ │ │ │ │3.97年中百略公司派證人丙○○與I○○、│ │ │ │ │ │ │ J○○2 人協商,J○○表示要該公司贊│ │ │ │ │ │ │ 助廣告,證人稱無預算,I○○離開時稱│ │ │ │ │ │ │ 「後會有期」。 │ │ │ ├──┼───┼───────┼───────────────────┼───┼───┤ │10 │(11) │仕欽科技股份有│1.仕欽科技公司都會編列預算平均分給職業│ │玄○○│ │ │ │限公司(下稱仕│ 股東,晶讚網路廣告公司並未提供任何廣│ │ │ │ │ │欽科技公司)、│ 告諮詢,也未刊登廣告,仕欽科技公司仍│ │ │ │ │ │V○○ │ 於97年4 月間因玄○○要求而匯款4萬5千│ │ │ │ │ │ │ 元給晶讚網路廣告公司,目的是希望股東│ │ │ │ │ │ │ 會能順利進行。 │ │ │ ├──┼───┼───────┼───────────────────┼───┼───┤ │11 │(12) │李長榮化工股份│1.96年間玄○○、L○○、K○、U○○、│I○○│ │ │ │ │有限公司 (下稱│ I○○等人參加李長榮公司臨時股東會,│L○○│ │ │ │ │李長榮公司) 、│ 一直提程序問題拖延議程。 │玄○○│ │ │ │ │X○○ │ │K○ │ │ │ │ │ │ │U○○│ │ │ │ │ ├───────────────────┼───┼───┤ │ │ │ │2.97年4 月L○○到李長榮公司詢問是否要│ │L○○│ │ │ │ │ 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或刊登廣告,證人盧雅│ │ │ │ │ │ │ 雯將價目表上呈後,李長榮公司同意向庭│ │ │ │ │ │ │ 佳公司購買20萬元廣告,以避免I○○等│ │ │ │ │ │ │ 人又來干擾股東會。 │ │ │ ├──┼───┼───────┼───────────────────┼───┼───┤ │12 │(13) │統一超商股份有│1.97年3、4月間,U○○兩度到統一超商公│ │U○○│ │ │ │限公司(下稱統 │ 司,向證人A○○推銷廣告,並詢問證人│ │ │ │ │ │一超商公司)、 │ 是否認識I○○,其表示聽過,後來該公│ │ │ │ │ │A○○ │ 司與統一企業共同出資6 萬元購買該廣告│ │ │ │ │ │ │ ,惟刊登的時間、內容都不確定,就先付│ │ │ │ │ │ │ 錢了,只為求股東會能順利進行,付款後│ │ │ │ │ │ │ 迄未刊登任何廣告。 │ │ │ │ │ │ ├───────────────────┼───┼───┤ │ │ │ │2.97年6月6日J○○向證人A○○表示不滿│ │J○○│ │ │ │ │ 意統一超商公司只付6萬元。 │ │ │ ├──┼───┼───────┼───────────────────┼───┼───┤ │13 │(14) │士林電機廠股份│1.95年L○○、U○○等人參加士電公司股│L○○│ │ │ │ │有限公司(下稱│ 東會以程序發言拖延議程。 │U○○│ │ │ │ │士電公司)、周├───────────────────┼───┼───┤ │ │ │維林 │2.96間I○○、L○○、U○○等人參加士│I○○│ │ │ │ │ │ 電公司股東會以程序發言拖延議程,並有│L○○│ │ │ │ │ │ 人要求刊登廣告。 │U○○│ │ │ │ │ ├───────────────────┼───┼───┤ │ │ │ │3.97年5 月30日K○、U○○都有參加士電│I○○│ │ │ │ │ │ 公司股東會,I○○在場外,S○○、陳│U○○│ │ │ │ │ │ 宏業等均有被指認出有在股東會上發言,│K○ │ │ │ │ │ │ 97年股東會因而開到下午2 點才結束。士│S○○│ │ │ │ │ │ 電公司不予理會,因擔心若付錢會沒完沒│玄○○│ │ │ │ │ │ 了。 │ │ │ ├──┼───┼───────┼───────────────────┼───┼───┤ │14 │(15) │味全食品工業股│1.96年K○、玄○○參加味全公司股東會,│K○ │ │ │ │ │份有限公司(下│ 以輪流發言方式拖延議程。 │玄○○│ │ │ │ │稱味全公司)、├───────────────────┼───┼───┤ │ │ │O○○ │2.味全公司97年股東常會前,I○○兩次至│ │I○○│ │ │ │ │ 味全公司要找該公司總經理及索取議事錄│ │ │ │ │ │ │ 及公開說明書。 │ │ │ │ │ │ ├───────────────────┼───┼───┤ │ │ │ │3.K○、玄○○參加味全公司97年股東常會│K○ │K○ │ │ │ │ │ ,以程序發言拖延議程,K○並於會後表│玄○○│ │ │ │ │ │ 示希望味全公司在I○○的就業情報雜誌│ │ │ │ │ │ │ 上登廣告,並揚言I○○要告味全公司。│ │ │ ├──┼───┼───────┼───────────────────┼───┼───┤ │15 │(16) │臺灣土地開發股│1.I○○親自找臺開公司董事長洪寶川洽談│ │I○○│ │ │ │份有限公司 (下│ ,由董事長決定並指示證人羅濟淇購買晶│ │ │ │ │ │稱臺開公司) 、│ 讚網路廣告公司廣告。 │ │ │ │ │ │丑○○ │2.於97年5、6月間臺開公司以15萬元向黃德│ │ │ │ │ │ │ 源購買CAREER廣告 (市價3至5萬元)。 │ │ │ ├──┼───┼───────┼───────────────────┼───┼───┤ │16 │(17) │信義房屋、蘇宜│1.96年6 月15日信義房屋股東常會前,庭佳│ │ │ │ │ │傑 │ 公司曾電詢信義房屋是否購買股東會紀念│ │ │ │ │ │ │ 品,玄○○亦曾電話推銷燈管,但經證人│ │ │ │ │ │ │ Y○○拒絕。 │ │ │ │ │ │ ├───────────────────┼───┼───┤ │ │ │ │2.96年9月16日信義房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 │玄○○│ │ │ │ │ │ 事,玄○○、E○○、L○○、B○○、│E○○│ │ │ │ │ │ K○、S○○等人在場干擾議事。 │L○○│ │ │ │ │ │ │B○○│ │ │ │ │ │ │K○ │ │ │ │ │ │ │S○○│ │ ├──┼───┼───────┼───────────────────┼───┼───┤ │17 │(18) │特力和樂股份有│1.96年11月特力公司股東會I○○等4、5人│I○○│ │ │ │ │限公司(下稱特 │ 以連續發言方式拖延議程。 │ │ │ │ │ │力和樂公司)、 │ │ │ │ │ │ │酉○○ ├───────────────────┼───┼───┤ │ │ │ │2.J○○於97年3 月間要求特力公司刊登20│ │J○○│ │ │ │ │ 萬元之CAREER廣告,該公司表示沒有需求│ │ │ │ │ │ │ 改以支付贊助費1萬5千元。 │ │ │ ├──┼───┼───────┼───────────────────┼───┼───┤ │18 │(19) │台一國際股份有│1.95年底S○○到台一公司推銷股東會紀念│ │S○○│ │ │ │限公司(下稱台 │ 品。 │ │ │ │ │ │一公司)、王春 ├───────────────────┼───┼───┤ │ │ │發 │2.96年間向S○○購買7000個運動鋁罐,每│ │S○○│ │ │ │ │ 個單價45元。 │ │ │ │ │ │ ├───────────────────┼───┼───┤ │ │ │ │3.其後96年底E○○、97年4 月間S○○陸│ │E○○│ │ │ │ │ 續來推銷,而後97年度股東會紀念品向談│ │S○○│ │ │ │ │ 慶亮購買LED 手電筒7000個,每個單價48│ │ │ │ │ │ │ 元,主要因他們是職業股東,永昌證券有│ │ │ │ │ │ │ 提供職業股東名單,內心會擔心不買的話│ │ │ │ │ │ │ ,被告等會來股東會拖延議程。 │ │ │ ├──┼───┼───────┼───────────────────┼───┼───┤ │19 │(20) │臺灣瀧澤科技股│1.97年6月10日瀧澤公司股東會有K○、陳 │K○ │ │ │ │ │份有限公司 (下│ 慶繽及S○○、宇○○參加,開會前瀧澤│E○○│ │ │ │ │稱瀧澤公司) 、│ 公司收到內容很長之發言條。 │ │ │ │ │ │天○○ ├───────────────────┼───┼───┤ │ │ │ │2.I○○於同日開會前5 分鐘向瀧澤公司總│ │I○○│ │ │ │ │ 經理即證人林圳章聲稱有在做股東會紀念│ │ │ │ │ │ │ 品及雜誌廣告,請其捧場,後來證人自掏│ │ │ │ │ │ │ 腰包十幾萬元,向I○○購買環保筷,被│ │ │ │ │ │ │ 告等人才自行離開。 │ │ │ ├──┼───┼───────┼───────────────────┼───┼───┤ │20 │(21) │臺灣農林股份有│1.96年農林公司股東會T○○、U○○、陳│I○○│不詳 │ │ │ │限公司(下稱農 │ 韋臻、I○○有代表庭佳公司出席,發言│B○○│ │ │ │ │林公司)、黃翠 │ 很熱絡,會議從早上9點開到下午1點半,│T○○│ │ │ │ │香 │ 會後T○○並到證人H○○辦公室喝茶,│U○○│ │ │ │ │ │ 當日股東會前並有人打電話要求該公司買│ │ │ │ │ │ │ 廣告。 │ │ │ │ │ │ ├───────────────────┼───┼───┤ │ │ │ │2.97年股東會議之前,B○○與T○○也有│B○○│ │ │ │ │ │ 來辦公室拿年報、議事手冊,並推銷廣告│T○○│ │ │ │ │ │ ,農林公司為避免干擾,選擇於97年6 月│ │ │ │ │ │ │ 13日與眾多公司同時間開股東會。 │ │ │ ├──┼───┼───────┼───────────────────┼───┼───┤ │21 │(22) │宏遠證券股份有│1.94年間I○○要求宏遠證券總稽核即證人│I○○│I○○│ │ │ │限公司 (下稱宏│ 己○○提供15萬元即不參加該公司股東會│ │ │ │ │ │遠證券)、呂熙 │ ,為證人拒絕,I○○有參加該公司94年│ │ │ │ │ │龍 │ 度股東會。 │ │ │ │ │ │ ├───────────────────┼───┼───┤ │ │ │ │2.I○○在94、95年間,帶J○○、L○○│L○○│ │ │ │ │ │ 與證人己○○認識,L○○並有參加96、│ │ │ │ │ │ │ 97年股東會,在會上作衍生性發言拖延議│ │ │ │ │ │ │ 程。 │ │ │ │ │ │ ├───────────────────┼───┼───┤ │ │ │ │3.證人己○○因其公司輔導很多上市(櫃)│ │ │ │ │ │ │ 公司,並從事股務代理工作,若其向職業│ │ │ │ │ │ │ 股東屈服,公司將無以立足。 │ │ │ ├──┼───┼───────┼───────────────────┼───┼───┤ │22 │(23) │永信藥品股份有│1.97年6月6日永信公司開股東會,I○○、│I○○│K○ │ │ │ │限公司(下稱永 │ K○、宇○○、E○○等共5 人到場,輪│K○ │宇○○│ │ │ │信公司)、蔡穎 │ 流發言,拖了20分鐘,後來幾位主管與葉│宇○○│ │ │ │ │吉 │ 蔭、宇○○協調後,渠等撤案股東會方得│E○○│ │ │ │ │ │ 順利進行。 │ │ │ │ │ │ ├───────────────────┼───┼───┤ │ │ │ │2.97年7月16日永信公司給被告K○6萬元,│ │K○ │ │ │ │ │ 用以刊登廣告,會付錢是因為97年6月6日│ │ │ │ │ │ │ 下午還有永日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 │ │ │ │ │ │ 要開,K○又很明確的說他們就是以干擾│ │ │ │ │ │ │ 會議的方式來拉生意。 │ │ │ ├──┼───┼───────┼───────────────────┼───┼───┤ │23 │49 │國賓大飯店股份│1.96年5 月30日E○○、S○○參加國賓飯│E○○│ │ │ │(30) │有限公司(下稱 │店股東會,拖延議程至12點。 │S○○│ │ │ │ │國賓飯店)、陳 ├───────────────────┼───┼───┤ │ │ │榮輝 │2.被告I○○有來公司2、 3次,97年3月間│ │I○○│ │ │ │ │ ,該公司支付10萬元顧問費,並未刊登廣│ │ │ │ │ │ │ 告,因擔心其他職業股東聞風而至。 │ │ │ ├──┼───┼───────┼───────────────────┼───┼───┤ │24 │58 │櫻花建設股份有│1.97年3 月間玄○○來電稱會參加櫻花公司│ │玄○○│ │ │(33) │限公司(下稱櫻 │ 臨時股東會,詢問可否登廣告配合一下。│ │ │ │ │ │花公司)、周莉 ├───────────────────┼───┼───┤ │ │ │娜 │2.97年4月8日玄○○、L○○、S○○等 3│玄○○│玄○○│ │ │ │ │ 人有參加櫻花公司臨時股東會,開會前陳│L○○│L○○│ │ │ │ │ 宏業就表示希望能捧場刊登廣告,L○○│S○○│ │ │ │ │ │ 附和說其公司議事程序有瑕疵,會被抓到│ │ │ │ │ │ │ 小把柄,要求購買20萬的廣告,達成交易│ │ │ │ │ │ │ 後渠等就離開會場。 │ │ │ │ │ │ ├───────────────────┼───┼───┤ │ │ │ │3.97年4 月20日櫻花公司同意購買20萬元廣│ │ │ │ │ │ │ 告,係因害怕渠等干擾股東會之進行。 │ │ │ ├──┼───┼───────┼───────────────────┼───┼───┤ │25 │61 │東碱(原起訴書│1.94年間I○○參加東碱公司股東會拖延議│I○○│ │ │ │(34) │誤植為「鹼」)│程。 │ │ │ │ │ │股份有限公司證├───────────────────┼───┼───┤ │ │ │人 (下稱東碱公│2.96年K○參加東碱公司股東會。 │K○ │ │ │ │ │司)、寅○○ ├───────────────────┼───┼───┤ │ │ │ │3.97年股東會前一週K○至東碱公司表示,│ │K○ │ │ │ │ │ 有一組人在研究其公司財報,很多問題要│ │ │ │ │ │ │ 提出研討,要在股東會上提出,嗣後東碱│ │ │ │ │ │ │ 公司協理即證人寅○○主動提議個人支出│ │ │ │ │ │ │ 10萬元,以換取渠等不來參加股東會。 │ │ │ ├──┼───┼───────┼───────────────────┼───┼───┤ │26 │63 │金鼎綜合證券股│1.證人辛○○係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經理,│ │L○○│ │ │(35) │份有限公司(下│ 負責該公司200 多家股務代理客戶,因擔│ │ │ │ │ │稱金鼎證券)、│ 心客戶被騷擾,於97年5 月10日交付詹昭│ │ │ │ │ │辛○○ │ 平10萬元,希望L○○對其代理的公司手│ │ │ │ │ │ │ 下留情。被告等係職業股東,每年均會見│ │ │ │ │ │ │ 面。 │ │ │ ├──┼───┼───────┼───────────────────┼───┼───┤ │27 │68 │臺南紡織股份有│1.97年6 月11日L○○、玄○○、T○○有│L○○│L○○│ │ │(36) │限公司(下稱南 │ 參加南紡公司股東會,會議開始前,詹昭│T○○│ │ │ │ │紡公司)、廖孟 │ 平就表示準備很多問題要問,其提議要給│玄○○│ │ │ │ │省 │ 予車馬費,為渠等所拒,渠等要求購買15│ │ │ │ │ │ │ 萬元之廣告,最後協商付8 萬元之顧問費│ │ │ │ │ │ │ ,渠等就沒參加股東會。 │ │ │ ├──┼───┼───────┼───────────────────┼───┼───┤ │28 │69 │聯茂電子股份有│1.96年3、4月I○○、J○○有至聯茂公司│ │I○○│ │ │(37) │限公司(下稱聯│ 推銷紀念品,該公司購買72萬元紀念品。│ │J○○│ │ │ │茂電子)、鄭雅├───────────────────┼───┼───┤ │ │ │玲 │2.97年3 月底,股東會前J○○又去電聯茂│ │J○○│ │ │ │ │ 公司稱「我們庭佳公司是仲介商,報價一│ │ │ │ │ │ │ 定不會比上游廠商便宜,但我們有我們的│ │ │ │ │ │ │ 附加價值存在」,因該公司97年度紀念品│ │ │ │ │ │ │ 已擇定廠商承製,就請公關白旭屏運用關│ │ │ │ │ │ │ 係,請I○○旗下所屬職業股東不要來參│ │ │ │ │ │ │ 加股東會,後來白旭屏稱花了10萬元處理│ │ │ │ │ │ │ 。 │ │ │ ├──┼───┼───────┼───────────────────┼───┼───┤ │29 │70 │訊康科技股份有│1.96年5月3日L○○、K○、U○○、鄭林│L○○│ │ │ │(38) │限公司(下稱訊│ 財、B○○、S○○有至訊康公司參加股│K○ │ │ │ │ │康公司)、廖遠│ 東會,渠等輪流發言,造成會議延長至下│S○○│ │ │ │ │學 │ 午4時方結束,共歷時7小時,造成場地費│U○○│ │ │ │ │ │ 及律師費之損失。 │T○○│ │ │ │ │ │ │B○○│ │ │ │ │ ├───────────────────┼───┼───┤ │ │ │ │2.L○○於97年股東會前致電訊康公司董事│ │L○○│ │ │ │ │ 長後,該董事長交代證人廖學遠付款,該│ │ │ │ │ │ │ 公司於97年6 月30日付款12萬元予庭佳公│ │ │ │ │ │ │ 司,名義係刊登廣告,實際並未刊登,重│ │ │ │ │ │ │ 點是希望渠等不要再來參加股東會 │ │ │ └──┴───┴───────┴───────────────────┴───┴───┘ 附表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819號 移送併辦部分: ┌──┬───┬────────────┬───┬───┬─────┬─────┐ │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 │股東會│恐嚇取│人證 │物證 │ │ │ │(依時序) │到場 │財 │(所在卷頁)│(所在卷頁)│ ├──┼───┼────────────┼───┼───┼─────┼─────┤ │ 1 │台揚科│1.被告I○○於96年股東會│I○○│I○○│證人李惠霖│ │ │ │技、李│ 不斷提問,造成議程延滯│ │ │證言(卷伍│ │ │ │惠霖 │ 。 │ │ │第664頁) │ │ │ │ │2.被告I○○於3、4年前股│ │ │ │ │ │ │ │ 東會召開前拜訪伊,稱其│ │ │ │ │ │ │ │ 會干擾股東會、曾因檢肅│ │ │ │ │ │ │ │ 流氓案件被關過等,要求│ │ │ │ │ │ │ │ 伊購買紀念品。 │ │ │ │ │ │ │ │3.台揚公司購買紀念品均已│ │ │ │ │ │ │ │ 外包由「台証」公司王鈺│ │ │ │ │ │ │ │ 晴經理負責。 │ │ │ │ │ ├──┼───┼────────────┼───┼───┼─────┼─────┤ │ 2 │永大機│1.被告I○○於4、5年前,│ │I○○│證人徐大昭│合約書、發│ │ │電、徐│ 在股東會召開前有拜訪伊│ │ │證言(卷伍│票、庭佳公│ │ │大昭 │ ,稱其會拖延股東會、曾│ │ │第669頁) │司蔡玉玲名│ │ │ │ 因檢肅流氓案件被關過等│ │ │ │片(參卷伍│ │ │ │ ,要求伊購買紀念品,就│ │ │ │第674 頁以│ │ │ │ 不會參加股東會。 │ │ │ │下) │ │ │ │2.伊希望股東會進行順利,│ │ │ │ │ │ │ │ 也知道被告I○○之名聲│ │ │ │ │ │ │ │ 及作為,所以向庭佳公司│ │ │ │ │ │ │ │ 購買180萬元之股東會紀 │ │ │ │ │ │ │ │ 念品。 │ │ │ │ │ ├──┼───┼────────────┼───┼───┼─────┼─────┤ │ 3 │新光鋼│1.94年該公司遭職業股東袁│ │I○○│證人許昭郎│庭佳公司估│ │ │鐵、許│ 天行、王漢鼎等拖延(被 │ │ │證言(卷伍│價單、發票│ │ │昭郎 │ 告I○○有到場未進入) │ │ │第690頁) │(參卷伍第│ │ │ │ ,被告I○○會後與伊商│ │ │ │694 頁以下│ │ │ │ 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伊│ │ │ │) │ │ │ │ 公司今年有向庭佳公司購│ │ │ │ │ │ │ │ 買紀念品。 │ │ │ │ │ ├──┼───┼────────────┼───┼───┼─────┼─────┤ │ 4 │晶華酒│被告J○○與伊接洽購買17│ │J○○│證人林明月│ │ │ │店、林│萬2000元之廣告。 │ │ │證言(卷伍│ │ │ │明月 │ │ │ │第700頁) │ │ ├──┼───┼────────────┼───┼───┼─────┼─────┤ │ 5 │三圓建│1.被告K○、U○○、陳韋│K○ │K○ │證人李焰彰│庭佳公司發│ │ │設、李│ 臻、T○○等於97年1 月│U○○│ │證言(卷伍│票、委託簡│ │ │焰彰 │ 15日有參加該公司股東會│B○○│ │第702頁) │約、授權書│ │ │ │ ,以議事規則拖延議程。│T○○│ │ │(參卷伍第│ │ │ │2.97年1 月K○於股東會前│ │ │ │706頁以下 │ │ │ │ 有請伊合作廣告,伊公司│ │ │ │) │ │ │ │ 以97年5月1日支票支付11│ │ │ │ │ │ │ │ 萬250元廣告費、97年4月│ │ │ │ │ │ │ │ 16日匯款贊助費89250 元│ │ │ │ │ │ │ │ ,作為紀念品設計費。 │ │ │ │ │ ├──┼───┼────────────┼───┼───┼─────┼─────┤ │ 6 │和成欣│1.95年股東會被告I○○有│I○○│ │證人Z○○│庭佳公司發│ │ │業、顧│ 來公司交換名片。被告陳│E○○│ │證言(卷伍 │票、合約書│ │ │成棟 │ 慶繽、K○、玄○○有參│K○ │ │第712頁) │(參卷伍第│ │ │ │ 加95年6 月30日之股東會│玄○○│ │ │716 頁以下│ │ │ │ ,以議事規則阻撓會議,│ │ │ │) │ │ │ │ 95年會議中伊與被告黃德│ │ │ │ │ │ │ │ 源協調,其稱「他們還是│ │ │ │ │ │ │ │ 新手,要給他們磨練機會│ │ │ │ │ │ │ │ ,我要開到5 點,就要開│ │ │ │ │ │ │ │ 到5點」。 │ │ │ │ │ │ │ ├────────────┼───┼───┤ │ │ │ │ │2.被告E○○、K○、陳宏│E○○│ │ │ │ │ │ │ 業參加96年6 月30日之股│K○ │ │ │ │ │ │ │ 東會,以議事規則阻撓會│玄○○│ │ │ │ │ │ │ 議,K○稱「我們老闆叫│ │ │ │ │ │ │ │ 我來看看…,要當面問董│ │ │ │ │ │ │ │ 事長及監察人」,不時以│ │ │ │ │ │ │ │ 財報錯誤或不詳事由阻撓│ │ │ │ │ │ │ │ 議程。 │ │ │ │ │ │ │ ├────────────┼───┼───┤ │ │ │ │ │3.E○○於96年12月來電要│ │E○○│ │ │ │ │ │ 求刊登廣告,97年2 月葉│ │K○ │ │ │ │ │ │ 蔭要求支付廣告費30萬元│ │ │ │ │ │ │ │ ,伊公司要求登5 萬元,│ │ │ │ │ │ │ │ K○稱「你們公司是我們│ │ │ │ │ │ │ │ 牌定之A 級客戶」、「至│ │ │ │ │ │ │ │ 少也要30萬元」,伊公司│ │ │ │ │ │ │ │ 忍痛同意簽約,支付 30%│ │ │ │ │ │ │ │ 訂金9 萬4500元,後未提│ │ │ │ │ │ │ │ 供(廣告版)正面,所以│ │ │ │ │ │ │ │ 尾款尚未付。 │ │ │ │ │ ├──┼───┼────────────┼───┼───┼─────┼─────┤ │ 7 │新光保│1.被告I○○、J○○於97│ │I○○│證人鄒國民│發票(偵卷│ │ │全、鄒│ 年2 月股東會之前有來電│ │J○○│證言(卷伍│伍第731 頁│ │ │國民 │ 要求配合刊登廣告。 │ │U○○│第728頁) │以下) │ │ │ │2.為預防渠等干擾股東會,│ │ │ │ │ │ │ │ 所以該公司決定支付2 萬│ │ │ │ │ │ │ │ 元贊助費,97年3月5日由│ │ │ │ │ │ │ │ 被告U○○來領取。 │ │ │ │ │ ├──┼───┼────────────┼───┼───┼─────┼─────┤ │ 8 │統領百│1.被告I○○於96年間找伊│ │I○○│證人陳文隆│發票(偵卷│ │ │貨、陳│ 交換名片、聊天。 │ │ │證言(卷伍│伍第735 頁│ │ │文隆 ├────────────┼───┼───┤第732頁) │以下) │ │ │ │2.被告E○○、K○於97年│ │E○○│ │ │ │ │ │ 3 月找伊,K○表示希望│ │K○ │ │ │ │ │ │ 贊助廣告,伊公司因而支│ │ │ │ │ │ │ │ 付8 萬元購買廣告,希望│ │ │ │ │ │ │ │ 渠等不要參加股東會,其│ │ │ │ │ │ │ │ 後廣告並未實際刊登。 │ │ │ │ │ ├──┼───┼────────────┼───┼───┼─────┼─────┤ │ 9 │所羅門│1.97年3 月14日被告I○○│ │ │證人陳雪蘋│匯款回條聯│ │ │公司、│ 之弟黃德榮有參加臨時股│ │ │證言(卷伍│、委託簡約│ │ │陳雪蘋│ 東會,之前伊有聽過被告│ │ │第736頁) │(偵卷伍第│ │ │ │ I○○之豐功偉業。 │ │ │ │740 頁以下│ │ │ ├────────────┼───┼───┤ │) │ │ │ │2.97年3 月14日股東會前,│ │K○ │ │ │ │ │ │ 被告K○、E○○聲稱要│ │E○○│ │ │ │ │ │ 拜訪該公司,K○表示希│ │ │ │ │ │ │ │ 望製作紀念品或刊登廣告│ │ │ │ │ │ │ │ ,並說老闆是I○○,10│ │ │ │ │ │ │ │ 幾人組成公司打群體戰,│ │ │ │ │ │ │ │ 可以從議事手冊挑到很多│ │ │ │ │ │ │ │ 毛病,並開價30萬元,後│ │ │ │ │ │ │ │ 來被害人在公司附近咖啡│ │ │ │ │ │ │ │ 廳與K○討論後,同意支│ │ │ │ │ │ │ │ 付15萬元顧問費,因為怕│ │ │ │ │ │ │ │ 被告等干擾股東會。 │ │ │ │ │ ├──┼───┼────────────┼───┼───┼─────┼─────┤ │ 10 │廣豐實│1.被告L○○於96年間偕同│L○○│L○○│證人辰○○│發票(偵卷│ │ │業、邱│ 3、4人參加該公司股東會│ │ │證言 │伍第746 頁│ │ │垂益 │ ,以議事規則等輪流發言│ │ │ │以下) │ │ │ │ 拖延議程。 │ │ │ │ │ │ │ │2.97年1 月間,被告L○○│ │ │ │ │ │ │ │ 接洽伊公司刊登廣告,伊│ │ │ │ │ │ │ │ 公司支付30萬元。 │ │ │ │ │ │ │ │ (表示未受干擾) │ │ │ │ │ ├──┼───┼────────────┼───┼───┼─────┼─────┤ │ 11 │台塑關│1.96年8 月底關係企業南亞│L○○│ │證人證言(│廣告報價單│ │ │係企業│ 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玄○○│ │卷伍第 749│(偵卷伍第│ │ │總管理│ 股東會議,被告L○○、│E○○│ │頁) │753 頁以下│ │ │處、林│ 玄○○、E○○有出席輪│ │ │ │) │ │ │銘桐 │ 流詢問主席拖延議程。 │ │ │ │ │ │ │ ├────────────┼───┼───┤ │ │ │ │ │2.為使關係企業股東會順利│ │I○○│ │ │ │ │ │ ,伊公司主動於96年底找│ │J○○│ │ │ │ │ │ 被告I○○至該關係企業│ │ │ │ │ │ │ │ 談。被告J○○於97年 1│ │ │ │ │ │ │ │ 月間來電詢問是否刊登廣│ │ │ │ │ │ │ │ 告,該公司因害怕被干擾│ │ │ │ │ │ │ │ 股東會,所以決定由台塑│ │ │ │ │ │ │ │ 、南亞、台化等10家關係│ │ │ │ │ │ │ │ 企業共同分擔28萬元廣告│ │ │ │ │ │ │ │ 費。 │ │ │ │ │ ├──┼───┼────────────┼───┼───┼─────┼─────┤ │ 12 │坤昶公│1.被告玄○○、K○、陳慶│玄○○│ │證人亥○○│品名GP5 發│ │ │司、張│ 繽於96年2月8日參加該公│K○ │ │證言(卷伍│票、法人代│ │ │進益 │ 司股東會,拖延議程。 │E○○│ │第775頁) │表指派書(│ │ │ ├────────────┼───┼───┤ │偵卷伍第77│ │ │ │2.被告L○○、U○○、談│L○○│ │ │9頁以下) │ │ │ │ 慶亮、B○○、T○○、│U○○│ │ │ │ │ │ │ 玄○○等於96年12月31日│S○○│ │ │ │ │ │ │ 參加該公司股東會,拖延│B○○│ │ │ │ │ │ │ 議程。 │T○○│ │ │ │ │ │ │ │玄○○│ │ │ │ │ │ ├────────────┼───┼───┤ │ │ │ │ │3.該公司應L○○要求購買│ │L○○│ │ │ │ │ │ 廣告,後來支付8 萬元,│ │ │ │ │ │ │ │ 但未拿到發票上商品。 │ │ │ │ │ ├──┼───┼────────────┼───┼───┼─────┼─────┤ │ 13 │大眾電│1.被告I○○、E○○、葉│I○○│ │證人董志謀│廣告客戶明│ │ │信、董│ 蔭於96年11月參加該公司│E○○│ │證言(卷伍│細表(偵卷│ │ │志謀 │ 臨時股東會,拖延議程。│K○ │ │第799頁) │伍第794 頁│ │ │ ├────────────┼───┼───┤ │以下) │ │ │ │2.97年3 月被告I○○、陳│ │I○○│ │ │ │ │ │ 慶繽要求刊登廣告及購買│ │E○○│ │ │ │ │ │ 紀念品,該公司擔心股東│ │ │ │ │ │ │ │ 會受干擾,故支付10萬50│ │ │ │ │ │ │ │ 00元廣告費用。 │ │ │ │ │ ├──┼───┼────────────┼───┼───┼─────┼─────┤ │ 14 │皇鼎建│1.被告K○於97年間參加該│K○ │K○ │證人方玉如│發票(偵卷│ │ │設、方│ 公司臨時股東會,提出法│ │ │證言(卷伍│伍第798 頁│ │ │玉如 │ 令及程序問題具專業水準│ │ │第795頁) │以下) │ │ │ │ ,故該公司委由富雄公司│ │ │ │ │ │ │ │ 支付10萬5000元顧問費。│ │ │ │ │ ├──┼───┼────────────┼───┼───┼─────┼─────┤ │ 15 │飛瑞公│1.伊因不希望股東會受干擾│K○ │K○ │證人吳淑人│發票(偵卷│ │ │司、吳│ ,於97年4月11日、97年6│E○○│E○○│證言(卷伍│伍第803 頁│ │ │淑人 │ 月30日請K○、E○○到│ │ │第799頁) │以下) │ │ │ │ 公司,並支付10萬元、5 │ │ │ │ │ │ │ │ 萬元作為對價。 │ │ │ │ │ ├──┼───┼────────────┼───┼───┼─────┼─────┤ │ 16 │勝華科│1.被告I○○於90年間參加│I○○│ │證人庚○○│匯款回條聯│ │ │技、李│ 該公司股東會;其弟黃德│L○○│ │證言(卷伍│等(偵卷陸│ │ │淑薏 │ 榮於90年至96年均有參加│B○○│ │第804頁) │第808 頁以│ │ │ │ 該公司股東會;被告詹昭│玄○○│ │ │下) │ │ │ │ 平、B○○、玄○○及姜│ │ │ │ │ │ │ │ 淵文於97年4 月參加該公│ │ │ │ │ │ │ │ 司股東會,以程序問題拖│ │ │ │ │ │ │ │ 延議程。 │ │ │ │ │ │ │ ├────────────┼───┼───┤ │ │ │ │ │2.被告L○○於97年3、4月│ │L○○│ │ │ │ │ │ 間找伊希望刊登20萬元之│ │ │ │ │ │ │ │ 廣告,經討價還價後以 8│ │ │ │ │ │ │ │ 萬元交際費支付渠等。 │ │ │ │ │ ├──┼───┼────────────┼───┼───┼─────┼─────┤ │17 │英業達│1.94年間被告I○○以該公│I○○│ │證人蘇耀泉│廣告客戶明│ │ │、蘇耀│ 司股東會程序不合法,提│ │ │證言(卷陸│細表(偵卷│ │ │泉 │ 起訴訟。 │ │ │第834頁) │陸第837 頁│ │ │ ├────────────┼───┼───┤ │以下) │ │ │ │2.被告K○97年3 月來伊公│ │K○ │ │ │ │ │ │ 司稱其老板係I○○,要│ │ │ │ │ │ │ │ 求做紀念品或登廣告30萬│ │ │ │ │ │ │ │ 元,又稱「你們公司沒有│ │ │ │ │ │ │ │ 照顧,開會會不太順利」│ │ │ │ │ │ │ │ 、「有誠意就不會去參加│ │ │ │ │ │ │ │ 股東會」,經討價還價後│ │ │ │ │ │ │ │ 購買15萬元廣告。 │ │ │ │ │ │ │ │3.支付廣告費係因怕被告等│ │ │ │ │ │ │ │ 來干擾。 │ │ │ │ │ ├──┼───┼────────────┼───┼───┼─────┼─────┤ │18 │大同公│被告I○○、J○○於97年│ │I○○│證人何明果│ │ │ │司、何│3、4月間要求配合刊登雜誌│ │J○○│證言(卷陸│ │ │ │明果 │,伊公司同意以8 萬元登廣│ │ │第839頁) │ │ │ │ │告。(稱未受干擾) │ │ │ │ │ ├──┼───┼────────────┼───┼───┼─────┼─────┤ │19 │太空梭│1.97年5月股東會前被告黃 │ │I○○│證人朱鄭春│發票(偵卷│ │ │公司、│ 德源有向股務公司(元太)│ │J○○│櫻證言(卷│陸第851 頁│ │ │朱鄭春│ 揚言要參加該公司股東會│ │ │陸第 848頁│以下) │ │ │櫻 │ 。 │ │ │) │ │ │ │ │2.被告J○○有來電要求購│ │ │ │ │ │ │ │ 買廣告10萬元,該公司因│ │ │ │ │ │ │ │ 害怕股東會受干擾,所以│ │ │ │ │ │ │ │ 決定支付諮詢費10萬元。│ │ │ │ │ ├──┼───┼────────────┼───┼───┼─────┼─────┤ │ 20 │日盛金│1.伊於95年交接發言人,因│ │I○○│證人鍾芳程│發票、請款│ │ │控、鍾│ 業務移交而接觸被告黃德│ │ │證言(卷陸│單(偵卷陸│ │ │芳程 │ 源,其於股東會之前均會│ │ │第857頁) │第861 頁以│ │ │ │ 要求購買紀念品,會怕渠│ │ │ │下) │ │ │ │ 等來干擾股東會,所以95│ │ │ │ │ │ │ │ 、96、97年間均有向庭佳│ │ │ │ │ │ │ │ 公司購買30萬元紀念品,│ │ │ │ │ │ │ │ 且均未實際收到貨物。 │ │ │ │ │ ├──┼───┼────────────┼───┼───┼─────┼─────┤ │ 21 │和益化│97年4、5月間被告J○○有│ │J○○│證人丁○○│ │ │ │學、吳│來電要求刊登廣告,伊於同│ │E○○│證言(卷陸 │ │ │ │瑞春 │年5 月初在公司附近,以個│ │ │第862頁) │ │ │ │ │人費用交付J○○、E○○│ │ │ │ │ │ │ │25000 元,作為交朋友之支│ │ │ │ │ │ │ │付。 │ │ │ │ │ ├──┼───┼────────────┼───┼───┼─────┼─────┤ │ 22 │工信工│96年間被告E○○有參加該│E○○│ │證人郭明發│ │ │ │程、郭│公司股東會,97年5 月19成│ │ │證言(卷陸│ │ │ │明發 │交金額105000元,伊不知係│ │ │第865頁) │ │ │ │ │該公司何人支付。 │ │ │ │ │ ├──┼───┼────────────┼───┼───┼─────┼─────┤ │ 23 │正隆公│被告I○○、J○○於97年│ │I○○│證人周鐘麟│ │ │ │司、周│5 月26日要求伊贊助30萬元│ │J○○│證言(卷陸│ │ │ │鐘麟 │廣告,伊個人支出15萬元,│ │ │第868頁) │ │ │ │ │作為保持良好互動之對價。│ │ │ │ │ ├──┼───┼────────────┼───┼───┼─────┼─────┤ │ 24 │國票金│1.被告I○○有拜訪該公司│I○○│ │證人蔡德夆│ │ │ │控、蔡│ 及出席股東會拖延議事,│ │ │證言(卷陸│ │ │ │德夆 │ 惟伊不知道該公司何人於│ │ │第909頁) │ │ │ │ │ 97年6 月21日以40萬元成│ │ │ │ │ │ │ │ 交。 │ │ │ │ │ ├──┼───┼────────────┼───┼───┼─────┼─────┤ │ 25 │雙鴻科│1.被告K○、S○○、陳韋│K○ │ │證人郭逢春│法人代表指│ │ │技、郭│ 臻、E○○於96年12月5 │S○○│ │證言(卷陸│派書(偵卷│ │ │逢春 │ 日參加該公司臨時會,拖│B○○│ │第912頁) │陸第915 頁│ │ │ │ 延議事。 │E○○│ │ │以下) │ │ │ ├────────────┼───┼───┤ │ │ │ │ │2.被告K○於97年4至6月間│ │K○ │ │ │ │ │ │ 來公司找伊要求購買紀念│ │ │ │ │ │ │ │ 品,該公司表明未送紀念│ │ │ │ │ │ │ │ 品,被告K○表示登廣告│ │ │ │ │ │ │ │ 老闆I○○之行情價係50│ │ │ │ │ │ │ │ 萬元,該公司拒絕,後來│ │ │ │ │ │ │ │ 被告K○稱須購買10萬元│ │ │ │ │ │ │ │ ,庭佳公司可以開立15萬│ │ │ │ │ │ │ │ 元發票,並逕寄來15萬元│ │ │ │ │ │ │ │ 之發票,該公司退回發票│ │ │ │ │ │ │ │ ,被告K○表示老闆黃德│ │ │ │ │ │ │ │ 源很不高興,伊很難堪。│ │ │ │ │ │ │ │3.被告K○於97年6 月13日│ │ │ │ │ │ │ │ 來電表明其老闆I○○在│ │ │ │ │ │ │ │ 挑幾家公司研究議事錄,│ │ │ │ │ │ │ │ 雙鴻公司係其中一家,股│ │ │ │ │ │ │ │ 東會前2 天來電又稱該公│ │ │ │ │ │ │ │ 司有被挑到,時間一定會│ │ │ │ │ │ │ │ 拖很長,不過可以商議,│ │ │ │ │ │ │ │ 就看願不願意配合。 │ │ │ │ │ │ │ │4.該公司因曾經被干擾過,│ │ │ │ │ │ │ │ 所以討價還價後決定支付│ │ │ │ │ │ │ │ 3 萬元,避免股東會被干│ │ │ │ │ │ │ │ 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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