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明宗
選任辯護人 曾肇昌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
147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蕭明宗因透過鄒金泉而認識鄒金泉之妹婿劉展源,知悉劉
展源即將競選民國98年12月5日選舉之新竹縣第16屆芎林鄉
鄉長,遂向劉展源吹噓其曾為苗栗縣長機要祕書、做過國大
代表助理、很有辦法、很會選舉,其叔叔為三線三星退休之
蕭季慧警官,復吹噓其與李文成律師熟識,李文成律師以前
是花蓮、臺東地方法院院長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庭
長,與高院法官都很熟等語取信劉展源,使劉展源以為蕭明
宗確實很有人脈及辦法;其後劉展源上開鄉長選舉於98年12
月5日開票結果落選,劉展源對當選之鄉長莊雲嬌提起民事
當選無效之訴,蕭明宗知悉後,即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先於一審宣判前某日,以其與李文成律師熟識之藉
詞,向劉展源誆稱其與李文成律師配合過七個案子都成功,
李文成律師還將陳哲男案件從有罪打成無罪,一審隨便找個
律師即可,不管輸贏,重要在二審,二審可以委任李文成律
師,保證在二審可以把對造一槍斃命,改判勝訴等語,99年
7月21日,劉展源與莊雲嬌之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敗訴後,蕭
明宗再於99年9月23日前一週某日,在電話中告知劉展源可
以委任李文成為二審訴訟律師,並請劉展源拿出新臺幣(下
同)400萬元,以買通高院三位法官及一名書記官,劉展源
彼時因選舉失利,急欲從當選無效訴訟中取得勝訴判決以擺
脫可能中斷之政治生涯,而誤以為確實可透過李文成律師以
金錢買通高院承辦法官及書記官,判決即可獲勝訴,而
陷於
錯誤,又因先前之選舉已耗盡金錢,蕭明宗又告以劉展源須
一週內籌足400萬元,否則很難辦理等語,劉展源為求勝選
,遂於99年9月23日開立面額分別為296萬元、104萬元共計
400萬元之支票各1紙,向其友人翁勝榮借款現金400萬元後
,並與翁勝榮一同至蕭明宗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巷
○○弄○號住處內,將400萬元交給蕭明宗,蕭明宗詐得400萬
元後,除交付律師費用予李文成律師外,其餘皆侵吞入己花
用殆盡。
嗣高院於100年1月31日就劉展源之當選無效官司二
審判決上訴駁回,劉展源向蕭明宗詢以何故遭駁回時,蕭明
宗推稱可以
再審,待100年5月24日劉展源之再審之訴亦遭高
院駁回後,劉展源屢次向蕭明宗索討原交付用以買通官員之
400萬元未果,自此始知悉受騙。
二、案經劉展源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經查,本判
決後開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
面陳述),雖屬
傳聞證據,惟業經被告蕭明宗、辯護人及檢
察官於本院審理
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
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故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逕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述證據資料均例外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蕭明宗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收受
告訴人劉展源交
付之400萬元,惟
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
犯行,辯稱:是劉
展源的舅子鄒金泉來拜託我,幫劉展源的選舉操盤,當時劉
展源競選總部群龍無首,我從98年12月5日前3天起進駐劉展
源競選總部至100年6月止,那時候天天陪著劉展源,一直到
他提告為止,這400萬元是為期一年半的時間我陪著劉展源
的代價,這一年半中,我手邊的工作全部放下陪他,還幫他
做黨政軍的公關,那也是一筆很龐大的經費,至少超過一半
以上,當時我是心裡大概算一下,劉展源問我要多少,我就
直接告訴他要400萬元,這些錢我沒有實際支付給我講的有
黨政軍關係的人,就是請吃飯、送禮,我沒有帳冊或書面資
料可提出當時請誰吃飯或送禮給誰、花費多少,我也無法詳
述做了哪些公關云云。經查:
(一)
證人即
告訴人劉展源於偵查時證述:被告說他是蕭季慧姪子
,蕭季慧做過新竹市警察局局長,我看到被告跟李文成律師
蠻熟的,李文成當過臺東及花蓮地院院長及高院第一庭庭長
,被告為取信於我,還帶我去台大醫院找李文成,所以我才
會相信被告,當時我現金不夠,400萬元我是跟翁勝榮借來
的,被告說400萬是為了買通二審法官的錢,保證會打贏官
司,讓現任鄉長一槍斃命,一定可以把她拉下來,我跟被告
在台北跟李文成見面時,大部分都是被告單獨跟李文成見面
,我在外面等,被告出來跟我說二審案件一切搞定,一定會
讓對方當選無效,他的意思是我給他的400萬元已經打點好
二審法官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1931號卷第48頁、第62頁
、第103頁、第128頁),後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我是在98
年12月選舉前5天認識被告,被告跟我說他做過苗栗縣議會
議長祕書,做過施台生立委助理,選過議員,他叔叔蕭季慧
認識李文成律師,蕭季慧和李文成是同期警察訓練班,是睡
上下舖,李文成後來去考轉任司法官,變成法官,敗選後一
、二天,被告跟我提李文成律師,被告還叫我提當選無效官
司,說一審隨便找個律師就好,最重要在二審,能夠讓對方
一槍斃命,99年7月21日一審宣判我敗訴,約在99年9月23日
前一週某天,被告跟我說要拿出400萬元,說我一審會輸掉
是因為對方在一審用600萬元去買通法官,對方二審是用120
0萬元,我想說因為我落選,而對方樁腳有被起訴,還有4個
人被判刑,我的官司很寃枉,想說去搏一下,應該會贏,才
想要用400萬元去買通法官,當時因為剛選舉完,經濟狀況
不好,所以我先向人調錢,之後再用我太太和我勞保的錢去
還,被告交待我不能跟我太太講,也不能告訴鄒金泉,他說
這個事情是司法的問題,愈少人知道愈好,但我忍不住,才
會偷偷跟鄒金泉和我太太講,我共去找李文成律師三次,台
大醫院一次,簽委任狀一次,二審敗訴簽再審狀一次,我都
是經由有被告一起去的狀況下,才有跟李文成律師直接見面
,之後我就出去外面坐,其他事情幾乎都是由被告跟李文成
律師在談,我有聽到的內容都是「沒問題」,第二次去簽30
萬元時,李文成律師說他負責打點,我想要問問題時,被告
就打岔,意思是叫我這種問題不要問,我沒和律師單獨談論
過官司,被告並非跟我說400萬元是公關費的話,他就是直
接跟我說這個錢是要打通二審法官,錢我4點多交給他,7點
多他就打電話跟我說他已經和李文成律師見面,還說他為了
見李文成律師,換了4趟計程車,他說他錢交給李文成律師
了,二審敗訴後,我和鄒金泉去找被告,被告說會再審,叫
我不要急,並且說錢的部分不會讓我吃虧,400萬元向翁勝
榮借,我開2張票給翁勝榮讓他兌現,至於讓翁勝榮兌現的
錢,我東湊西湊來的,有一部分是借3分利,一個月1百萬要
3 萬元利息,我受不了,所以就跟我太太商量把勞保給付的
錢領出來去還3分利的借貸,以及還給翁勝榮另外借的錢,
被告一直交待不能去問李文成律師,就算去問,李文成律師
也不會跟我講實話,而且是被告對李文成律師,100年5月24
日再審駁回後,5月27日我去找被告,問他不是說沒問題嗎
,為何會被駁回,當時是有想過被告可能把我的錢拿走,但
卻不去處理他說要買通法官的事,我常常問被告進行的怎麼
樣,被告都跟我說OK,沒問題;被告在我競選時會來我競選
總部,一個禮拜來4、5天,來多久我不知道,因為我天天在
跑行程,被告並沒有從選前到選後天天晚上來陪伴我,那是
被告誇大其詞,我的結拜兄弟及支持我的鄉親也都會來泡茶
、聊天,被告也不是每天來,大約一星期來2、3次,樁腳部
分都是我自己去跑,選完以後也沒有去拜訪樁腳,被告對芎
林鄉不熟,都是我自己去處理,而且我又不是選總統,哪需
要什麼黨政軍,被告也未曾跟我說過他為我做這些事要我給
他一筆錢,我也沒有說出要給他400萬元酬勞的話,當時我
被名利沖昏頭,現在很後悔,怎麼會認識這種朋友,做這種
行為,讓我自己陷下去,資金也週轉困難,像被告這樣的人
,我才會出來檢舉他,不要讓他再騙下去等語(見原法院易
字卷第76頁至第84頁),核與證人即劉展源之妻舅鄒金泉於
偵查及原審時證述:約97年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他的背景我
全部是聽他講的,他說他是苗栗縣議長機要祕書,還有做過
立委還是國大代表的助理,說他叔叔是蕭季慧,三線三星的
警官退下來,他說他對選舉很在行,所以約98年好像是在劉
展源選前二個月,將被告介紹給劉展源認識,想說要他幫我
妹婿選舉,被告只有競選總部成立後上台講話,選前一個禮
拜左右我帶他去競選總部,有空就去幫忙,不是進駐。劉展
源敗選的事我知道,對手樁腳有被收押、交保,我覺得證據
應該會贏,一審判決前我與被告有聊過天,被告說沒有關係
,一審敗訴無所謂,二審可以把對方一槍斃命,他有管道跟
高院法官非常熟,我問他管道是什麼,他說是李文成律師,
被告講這些話時,劉展源也在場,被告跟劉展源拿400萬後
叫劉展源不要跟我說,劉展源給了錢後想想不對,隔了幾天
跟我講,我才知道,我之前有跟劉展源說過發生什麼事都要
讓我知道,我是介紹他們認識的人,為什麼被告叫劉展源不
要告訴我,所以劉展源覺得怪怪的,因為錢是送給法官的,
所以當天劉展源請我下去碰面,當天或隔天我就打電話約被
告到劉展源家見面,我問被告為什麼要400萬元這麼貴,被
告說李文成律師說要拿給三個法官、一個書記官,所以要
400萬元,我說能不能便宜一點,被告就說叫我自己來辦,
然後又說放心,他拿錢一定會辦事,還叫劉展源等著重選,
對方一定會敗訴,他還一直叫劉展源劉鄉長,後來劉展源跟
我說二審敗訴,當天我就與劉展源去被告家要錢,被告一開
口就說他會負責,不會讓我們吃虧,並說上面還錢要一段時
間,我私底下跟劉展源說我們被騙了,因為劉展源的官司敗
訴,受寃屈,加上被告一直說他有管道,被告一直說李文成
律師幫陳哲男的案子從有罪打到無罪,所以劉展源才會相信
他,之後被告有來跟我談
和解2次,被告說要分期還,我問
他錢哪裡去,他都不講,被告400萬元的錢拿到後,就沒有
再去陪我妹婿了,劉展源打電話給他,叫他來講事情,他都
推三阻四,偶而進來而已,敗選之後被告有空晚上會去找劉
展源泡茶聊天,不是他一個人陪劉展源,還有劉展源其他朋
友及樁腳會陪,二審敗訴後及再審駁回後我們都有去找被告
要錢,之後被告就不接我們的電話等語相符(見100年度他
字第1931號卷第48頁,原法院易字卷第67頁反面至74頁),
且告訴人劉展源因被告要求拿出400萬元以買通法官,向證
人翁勝榮調現,並與證人翁勝榮一同交錢予被告
一節,業經
證人翁勝榮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劉展源找我,跟我說被告有
辦法買通法官,在選舉官司中獲得勝訴,向我借400萬元現
金,我就領出現金400萬元當劉展源及被告的面交給被告,
被告還當場點錢,說叫我們放心,劉展源交待的事他會辦好
,劉展源則開支票還我,因為他當時現金不夠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931號卷第61頁至第62頁),而告訴人劉展源向
證人翁勝榮借款400萬元後,簽發面額分別為296萬元、104
萬元之支票各1紙交付證人翁勝榮,該2紙支票並分別存入翁
勝榮帳戶及翁勝榮姐夫陳美萍帳戶內一節,有該2紙支票、
翁勝榮及陳美萍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查詢、三親等資料
查詢結果等在卷
可稽(見101年度他字第502號卷第3至14頁
),均可見告訴人劉展源上開證述情節,應屬事實,而有可
信。
(二)又告訴人劉展源對莊雲嬌提起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事件,經
原法院民事庭於99年7月21日以98年度選字第1號判決原告之
訴駁回後,告訴人劉展源提起上訴,並委任李文成律師為
訴
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選上字第9號判
決
駁回上訴確定後,告訴人劉展源提再審之訴,再經本院於
100年5月24日以100年度選再字第1號
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確定
等節,有各該判決
在卷可稽(見100年度他字第1931號卷第5
頁至第22頁),而被告取得告訴人劉展源交付之400萬元後
,僅交付李文成律師二審
訴訟費用30萬元、再審訴訟費用10
萬元一節,據證人李文成證述明確(見100年度他字第1931
號卷第127頁),被告復
自承收受自告訴人劉展源交付之40
0萬元後,僅交付李文成律師30萬元之訴訟費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1931號卷第69頁),另200萬元交付其妻何雪芳
用以繳交50萬元之保險費及轉存150萬元之定存,另50萬元
存入被告友人沈春容帳戶等節,則經證人何雪芳、沈春容證
述屬實(見100年度他字第1931號卷第102頁、第126頁),
及被告自己提出之何雪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
紙在卷可查(見100年度他字第1931號卷第89頁、第90頁)
。且告訴人劉展源在二審、再審訴訟皆遭駁回後,為向被告
追討400萬元,分別於100年5月27日、100年6月2日與被告商
討要向李文成律師討回400萬元情事,並為以下之對話,有
錄音光碟及譯文附卷可查(見100年度他字第1931號卷第23
頁至第35頁),茲節錄其要者如下:
…
蕭明宗:我先上去,上去一趟看他怎麼說,然後呢?
劉展源:應該多久?
蕭明宗:我會上去處理啊!應該很快。
劉展源:上去要找李大哥講…
蕭明宗:跟你說我會處理。
…
劉展源:是否需要一起上去,拿那個錢?
蕭明宗:真的滿久…你說要一起怎樣啊?
劉展源:要不要一起去和他談那個我們上次拿給他的啊?
蕭明宗:你說一起去,他怎麼可能會給你,就跟你說不用
急,該我處理的我會處理,你去談那個,別人怎
麼可能跟你說有,你去打死他都說沒有,這種事
是一對一的,怎麼有可能那個…,跟你講那麼清
楚了,你怎麼都聽不懂。
劉展源:我知道啊,但是你上次去,現在都已經打完了,
就沒辦法了嘛。
…
劉展源:再審他怎會這樣寫呢?
蕭明宗:我會上去一趟,也滿久的。
劉展源:把它處理,假如說不能拿回來就那個…
蕭明宗:我去辦公室,我會盡快幫你處理好。
劉展源:拜託你,這400萬沒拿回來不行。
蕭明宗:應該要我去處理的,我會去處理。(以上為100
年5月27日錄音對話)
…
蕭明宗:在處理了,該還給你的會還給你,你這麼緊張幹
嘛…
劉展源:…李大哥李文成那邊應該給你一個時間嘛…
蕭明宗:所以我就跟你講在處理,我並沒有說不要幫你處
理,這東西一定有時間,一定有過程對不對…
劉展源:那他有沒有講幾時呢?
蕭明宗:你不要管幾時,反正你就對著我,我會給你處理
好就對了…
…
蕭明宗:你現在不用向後看,現在就處理把那個東西還給
你,就這麼簡單。
劉展源:對,就那400萬。
…
劉展源:那李律師李文成有沒有說啊?
蕭明宗:我可以弄還給你,你對我就好了,你不用管別人
怎麼講,…,反正喔,你交給我,我交還給你就
對了。…
劉展源:那李大律師有沒有說時間沒有?
蕭明宗:很快啦,…,該做的我會盡快做還給你,…我一
定給你負責到底,你就不要這樣好像人家會跑掉
一樣…
劉展源:本來就是這樣啊,大家上次在車上,你也跟我說
得很清楚啊…你說你不會給我吃虧嘛,你也講得
很清楚。
蕭明宗:當然不會給你吃虧嘛,你現在吃虧了嗎?
劉展源:沒有啊,你說沒有成不會讓我吃虧…,那錢也照
還嘛。
…
劉展源:像退這個錢應該很快吧對不對?
蕭明宗:我們想當然是很快,但人家還是要一點作業時間
,你就稍安勿躁…
劉展源:那要一起上去台北找李文成…
蕭明宗:那你就上去好了,跟你講這種事情,你上次就犯
了一次兵家大忌…我跟你負責的東西我都沒怕…
劉展源:對啊,我知道你要負責沒錯啊,這400萬不是小
錢,對他來說很小,但對我來說是很大…
蕭明宗:人家在處理了,如果你這樣子你去啊沒關係,看
人家會跟你講什麼嘛…你今天是我,我給你負責
…,那一點點東西你就認為可以買到任何的…
…
蕭明宗:只要你在場,百分之百所有的東西都沒有了,任
何人不會承認的啦,這個東西我告訴你,你沒幹
過公職啊?
劉展源:…你當初跟我講沒問題一定那個有把握,什麼一
槍斃命…
蕭明宗:…事情只有一個,把東西要回來,…
劉展源:退個錢,應該很快啊…
蕭明宗:那是你想得很快,我也希望他很快。
劉展源:這樣…他是什麼時間才會退錢呢?
蕭明宗:…是要人家拿到交給我我再交給你,人家有在作
業不是沒有在作業,…好像我會跑掉一樣,你在
堵我…(以上為100年6月2日錄音對話)
依上開對話節錄內容前後觀察並對照證人劉展源、鄒金泉等
人上開證詞,顯示被告收受劉展源所交付之400萬元,確係
與交付李文成律師用以買通法官有關,姑不論被告實際上究
有無將400萬元交付李文成律師,或李文成律師究否涉入本
案及其涉入程度為何,惟均
可證被告確係以「可以透過李文
成律師用400萬元買通法官」等詞向告訴人劉展源誆詐,使
告訴人劉展源誤以為可以金錢買通法官使其選舉官司勝訴並
挽回其政治生涯,而陷於錯誤,交付400萬元現金予被告一
節為真。
(三)雖被告辯稱400萬元係伊自98年12月5日前3天進駐劉展源競
選總部起至100年6月止天天陪著劉展源的代價云云(見原法
院易字卷第21頁),惟此節不僅為證人即告訴人劉展源所否
認,證人鄒金泉亦證稱被告並未天天陪著劉展源,陪著劉展
源時也有其他鄉親共同在場,也未當什麼操盤手,並且自拿
了劉展源給的400萬元後就推三阻四的不再來等語已如上述
說明,是被告辯稱400萬元是花一年半時間陪劉展源之代價
云云,已難採信。又被告嗣於原審改稱:400萬元還有含伊
為劉展源選舉當時從事黨政軍的公關,有花一筆龐大經費云
云(見原法院易字卷第22頁),此部分與其先前辯稱400萬
元全數均為伊一年半陪伴告訴人劉展源選舉及敗選後官司所
應得之報酬
等情不符,已令人生疑,且被告自始至終均未能
提出任何一筆其從事黨政軍公關所為之花費收據或相關帳冊
資料
以實其說,而證人即前後備軍人司令部政戰主任吳坤德
於本院證稱:早期後備軍人在新竹地區對於選舉方面是有影
響力,但從解嚴之後黨政軍區隔,就沒有再介入選舉的事情
,劉展源曾透過被告來我家喝茶2次,表達請我協助劉展源
參選鄉長之事,當時我們只有聊天,被告沒有帶伴手禮或金
錢,事後也未餽贈金錢或其他財物,也沒有招待旅遊或請客
,亦從未提到從劉展源那裡拿到一筆錢要做競選活動等語(
見本院卷第58頁正反面),已難認被告有為請託吳坤德支持
告訴人劉展源競選鄉長而支出任何交際費用;另證人呂建德
於本院證稱:被告有拜託我們支持劉展源競選鄉長,因為我
們是朋友,與劉展源也很熟,如果有需要我當然會幫忙。曾
與被告、廖元誠一起去大陸,去大陸的機票我沒有出,被告
說他處理就好,到大陸中山的費用則是我大陸那邊的朋友處
理,當時是為了別的事情去大陸,有順便談到劉展源要選鄉
長,但被告沒有說我幫忙的話要給我多少錢的話,也未曾交
付金錢或財物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正反面),縱被告
曾與呂建德一同至大陸地區,並為呂建德支付機票費用,惟
依呂建德之證述,其等是為其他事情同赴大陸,故被告為呂
建德支付機票費用,究竟是否係為要求呂建德支持劉展源而
支出之公關費用即有可疑,再參證人呂建德既證稱其與劉展
源亦屬熟識當然會幫忙支持等情,
堪認被告亦無為爭取呂建
德之支持而支付機票費用之必要,尚難據此作為被告有利之
證據。況任何有志從政之人在國家選舉填表報名成為候選人
之前極久,已然開始從事佈署、拜訪鄉親、鞏固樁腳行程以
尋求支持及文宣事項、人力動員等各類有計畫性之競選活動
,姑不論本案證人劉展源係如其所述在選前一週才認識被告
等語(見原法院易字卷第77頁),或如被告辯稱係在選前二
個月認識劉展源等語,均難想像告訴人劉展源會將其佈署已
久的選舉大事突交由選前二個月始認識之被告操盤,也難想
像一個佈署已久的選舉活動會有競選總部群龍無首之情形,
而在選前3天突由被告進駐操盤,被告此部分辯述顯與選舉
常情不符,無從採信。被告雖辯稱因告訴人劉展源競選總部
被
搜索、總幹事被約談,競選總部群龍無首,所以才由伊進
駐坐鎮云云,惟證人劉展源於原審已證述:總部並
未被搜索
,總幹事雖有被約談,但隨即
飭回,總部亦未群龍無首等語
(見原法院易字卷第82頁),而原審業經查核並無有關告訴
人劉展源競選總部遭搜索之相關資料,被告復未能提出有關
伊確實進駐劉展源競選總部坐鎮之任何書面證據或證人以實
其說,又經原審詢以被告有如何之能力得以進駐告訴人劉展
源競選總部時,被告除抽象答以「因為我以前就是搞政治的
」外,無法提出任何有關其確實熟悉選舉活動、對選舉極具
經驗或能力等具體事證,是其此部分所辯亦無足可採。再者
,若被告向告訴人劉展源收取之400萬元真係與關說案件、
買通法官一節無關,何以告訴人劉展源於二審及再審均遭駁
回後欲向伊討回400萬元之上開通聯對話中,被告不僅沒有
任何有關該400萬元係伊應得報酬或伊為告訴人劉展源從事
黨政軍公關所花費用而不應返還之隻字片語,亦未對告訴人
劉展源提及400萬元係用以其選舉訴訟委任李文成律師欲打
點法官一節等語有任何反駁或驚訝之表示,復無就告訴人劉
展源誤會400萬元係欲買通法官一節氣急敗壞地急欲解釋撇
清,反而在告訴人劉展源多次提及要向李文成律師討回400
萬元款項時,不斷回應以「應該要我去處理的,我會去處理
」、「在處理了,該還給你的會還給你,你這麼緊張幹嘛」
、「你不要管幾時,反正你就對著我,我會給你處理好就對
了」、「(劉展源:那要一起上去台北找李文成…)那你就
上去好了,跟你講這種事情,你上次就犯了一次兵家大忌…
我跟你負責的東西我都沒怕…」、「那一點點東西你就認為
可以買到任何的…」、「任何人不會承認的啦,這個東西我
告訴你,你沒幹過公職啊?」等語,且依前揭節錄之二則錄
音對話內容觀察,用語雖均隱隱諱諱,惟內容明顯為告訴人
劉展源所訴求之「官司敗訴,李文成律師應返回用以買通法
官的400萬元」一節,而被告亦均在就告訴人劉展源上開訴
求回應,在在顯示被告在此之前係有向告訴人劉展源誆稱可
以金錢買通法官之情事,是以,被告上開前後不一之辯詞,
除不符常情外,亦不符前揭錄音對話內容,顯係臨訟
卸責之
詞,均難採信。綜上說明,被告施用
詐術而詐取告訴人劉展
源交付之400萬元犯行,應
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予
依
法論科。
二、查被告對告訴人誆稱其有人脈有管道可以金錢買通案件之承
辦法官,以此詐術使告訴人陷入錯誤而交付400萬元,核其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審適用刑法
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審酌被告不思謹言慎
行,據實告知告訴人循合法途徑處理司法案件,反吹噓自己
可影響或改變司法案件曲直之能耐,渲染誇大司法案件審判
結果,扮演「司法黃牛」,利用告訴人急病亂投醫之心態,
矇騙告訴人得以金錢行賄、疏通該案件之承辦法官,令告訴
人因錯誤而拿出金錢,所為嚴重破壞司法公正之形象且戕害
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賴,亦將使克盡職責承辦偵審案件之司
法官之努力成果形同白費,對於司法公信力
乃至社會秩序維
持所生之潛在危險甚鉅,及其
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生
危害,及被告不法利益高達400萬元,
犯後飾詞狡卸,不僅
不願和解,亦不願返還自告訴人處所詐取之款項,態度惡劣
等一切情狀,認起訴檢察官及
公訴檢察官分別就被告上開犯
行具體
求刑有期徒刑4年6月及2年6月,容有太重或太輕
之虞
,而量處有期徒刑4年,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
妥適。被告
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