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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21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兵頭隆(HYODO TAKASHI) 選任辯護人 黃東熊 律師       邱六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612 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91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兵頭隆(HYODO TAKASHI )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持有於不詳時 地偽造戶名為FORCE SYNERGY LIMITED 、帳號為000-000000 號、序號CAZ00000000000號、金額新臺幣(下同)850 億元 之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 存款餘額證明書(下稱本案餘額證明書),於民國(下同) 100 年11月12日交給不知情同案被告柳田雅弘(YANAGIDA MASAHIRO,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 字第591 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由柳田雅弘於同年12 月9 日帶來我國。嗣於同月12日,透過不知情之徐廣吉向鄧 鳳悅佯稱具有資金,可將部份資金貸款予渠等200 億元,並 約定年利率1 %,讓渠等可轉投資車隆雄胞弟車隆源經營生 產汽車零件事業之慧源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源公 司),經鄧鳳悅同意並簽訂借款協議書(下稱本案借款協議 書)後,遂於該日12時許,與柳田雅弘、不知情之徐廣吉、 鄧鳳悅、車隆雄、蔡源輝、王美惠及成年之「林小姐」等人 ,一同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匯豐銀行臺北分行 ,由鄧鳳悅辦理銀行開戶,利用不知情之車榮雄向銀行行員 行使上開本案借款協議書、本案餘額證明書等文件而施用詐 術,欲將本案餘額證明書內之資金轉出200 億元借貸予鄧鳳 悅,足生損害匯豐銀行臺北分行對於金融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經匯豐銀行臺北分行經理黃聖凱發現有異,通知該銀行安 全管理部副總裁徐嘉隆前來鑑定,發現本案餘額證明書係偽 造,始查悉上情。經匯豐銀行委請黃聖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 認被告兵頭隆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云 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 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 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 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 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 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 。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 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 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 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 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 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 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 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 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 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 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 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 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附表所示之供述及文 書證據,為其主要之論據。惟訊之被告兵頭隆則堅決否認有 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伊係為確認簽署業務提攜契約 書時,八木泰治所交付本案餘額證明書之真偽而來中華民國 ,並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 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 指為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民國91年2 月8 日修正 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 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 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 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 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 判決,於法洵無違誤。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 台上字第128 號分別著有判例。經查: ㈠匯豐銀行客服經理黃聖凱於警詢中供陳:(問:你們匯豐臺 灣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如何確認匯豐銀行餘額證明(戶名: FORCE SYNERGY LIMITED 、帳號000-000000、序號CAZ00000000000、金額85億臺幣),是遭偽造的?有無證明?)經查 無此帳號(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餘額證 明都是南港作業中心制作的,但餘額證明上的出現匯豐銀行 台北分行的印章,所以這是偽造餘額證明。我們匯豐銀行不 會制作這種餘額證明。....當時是由車榮雄提示借款協議書 、餘額證明、日本國(YAGIYASUJI)(HYODO TAKASHI、兵 頭隆)2人日本護照影本、資金調查同意書等文件給我們銀 行,蔡源輝一直陪同鄧鳳悅,徐廣吉是帶日本籍人士(YANA GIDA MASAHIRO、柳田雅弘)(HYODO TAKASHI、兵頭隆), 並擔任翻譯,由徐廣吉向我們銀行表示,餘額證明是( YANAGIDA MASAHIRO,柳田雅弘),(HYODO TAKASHI、兵頭 隆)他們的,他們是要確認這筆金額云云(見101年度偵字 第591號卷一第27、28頁)。復於檢察官偵查中指述:(問 :系爭的存款餘額證明書形式上是否與真實相同?)該系爭 的存款餘額證明書上的帳號跟戶名就不對,查無記錄,我們 是中心連線去查,不會分分行。況且我們存款餘額證明書統 一由中心去處理,不會有蓋分行的章,是會由主管簽名.... (問:為何認為餘額證明書是偽造的?)戶名在行內沒有紀 錄,帳號也不正確,該戶在我們銀行沒有開立帳戶的紀錄, 存款餘額證明書的蓋章跟簽名拿掉,的確就是我們匯豐銀行 的存款餘額證明書格式。去年我們的存款餘額證明書不會蓋 分行的圓戳章,通常情形存款餘額會交由南港作業中心處理 ,但今年開始才有如果是由分行製發的存款餘額證明書會蓋 分行的章,但在去年提出這餘額證明書,一看就知道是偽造 的,我們有台北分行,但電話是錯誤。偽造的餘額證明左下 角是南港的作業中心地址,但圓戳章是分行的,如果是南港 作業中心製作出來的,就不會蓋分行的圓戳章,只有可能是 左下角為分行地址,然後蓋分行的圓戳章等語(見101年度 偵字第591號卷一第189頁、偵字第591號卷二第44頁)。又 於原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辯護人問:100年12月12日下 午一點左右,你如何取得本案所示的850億元的存款餘額證 明?)因鄧鳳悅及另外兩位,一位車榮雄就一同入行詢問開 戶的服務,我們會去瞭解客戶開戶的目的是要做什麼用途, 鄧鳳悅就出示存款餘額證明,....(問:究竟是車榮雄或者 是鄧鳳悅把存款餘額證明書交給你或者是其他行員?)是由 鄧鳳悅說有錢會匯入到她的帳戶,其實當下提供的部分我沒 有看到這個動作,是先交付給行員,我沒有看到這個過程, 行員取得之後,就說向我提出說有鄧鳳悅及兩位陪同的先生 他們提供這樣的資料,要求做開戶的動作。....(問:你拿 到存款餘額證明書時,你做何處理?)我們只是先確認這份 存款餘額證明的部分,會去瞭解是否屬實,我們先核對上面 提供的帳號及帳戶的名稱,查無此帳戶及戶名的紀錄。我們 當下轉交,我們行內有一個通報的機制,當疑似可疑的餘額 證明,必須要通報給我們的安全部,由安全部去辨識真偽。 ....安全部門認為疑似可疑,安全部門的徐主管到行內來協 助處理。....(問:從形式上來看,存款餘額證明書是否就 和你們分行所用的證明書的格式、內容是相同的?)完全不 符。....(檢察官問:在你在銀行服務的期間,有沒有遇過 客戶拿餘額證明書來確認真假?)有。確認真假的部分,我 們會有確認的作業,客戶除了手上拿的證明書之外,我們會 需要他再提供他的一些,要先確認證明書是不是他本人的。 ....基本上是由本人才能夠去執行這樣的業務,他不用帶著 存款餘額證明,只要填寫設質申請書就可以辦理。....(審 判長問:當你看到存款餘額證明書的時候,你看到的是原本 還是影本?)一開始鄧鳳悅提出的是影本,很像是彩色的樣 子等語(見原審卷第65頁至第67頁反面)。另證人即匯豐銀 行安全管理部副總裁徐嘉隆亦在警詢中指稱:(問:你們匯 豐銀行於上述所稱檢驗證明文件真偽部分,係從那些部分證 明?)有關渠等持有的餘額證明書,首先是文件上所登錄的 帳戶(000-000000-000)經電腦查詢,確認無此帳號;第二 點是台北分行並無渠等所提供餘額證明書上所蓋印的戳章及 簽名(PETER,分行並無此職員)。第三點本行從未發過金 額如此龐大的餘額證明文件。所以這是偽造餘額證明。我們 匯豐銀行不會製作這種餘額證明云云(見101年度偵字第591 號卷一第32頁)。參以:⑴本案餘額證明書上所列帳戶之戶 名未經在匯豐銀行設立,證明書所載之帳號非屬匯豐銀行之 帳號等情,有匯豐銀行101年9月17日(101)台匯銀(總) 字第35832號函文在卷可稽(見偵二卷第80頁);⑵自99年1 月1日起至101年4月30日止間,並無以「FORCE SYNERGY LIMITED」為國外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外匯交易紀錄一節,亦 有中央銀行外匯局101年6月6日台央外捌字第0000000000號 函附卷可憑(見偵一卷第265頁);⑶此外,復有本案餘額 證明書(中英文對照)2張扣案可證。綜上,匯豐銀行客服 經理黃聖凱於100年12月12日經該行職員轉交本案餘額證明 書,旋通報該行安全部主管徐嘉隆辨識真偽,查證後發現匯 豐銀行並無本案餘額證明書上所載帳戶帳號之開立紀錄,且 蓋用之匯豐銀行臺北分行印章核與匯豐銀行內制式餘額證明 書之樣式並不相符;基此,本案「戶名FORCE SYNERGY LIMITED、帳號000-000000號、序號CAZ00000000000號、金 額850億元之匯豐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係出自偽造乙節, 固可認定。 ㈡次查,證人即太田建設株式會社社長太田範雄於101 年3 月 2 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提示業務提攜契約書, 上面的章是否為你蓋章的?)是,是我蓋章的。(問:何時 何地簽署業務提攜契約書?)2011年2 月10日在駒場豐的東 京都港區事務所簽署的,契約條款是八木、兵頭隆、駒場豐 寫的,簽約時在場的人有八木先生、兵頭隆、駒場豐、金城 先生及我,共五個人。(問:業務提攜契約書是誰先蓋章的 ?)因為都在現場,所以是同時蓋章。....(問:為何要找 八木先生?八木先生的職業?)為了要向八木先生融資,我 向八木先生融資約2 千億日圓。八木先生是從事金融關係業 的,八木從事的行業很多,無法一項一項講。....(問:當 天八木有無交證明有2 千億日圓的文件給你?)有,當天八 木先生有給我正本,但正本在沖繩,我沒有帶過來。證明文 件是證明說這筆錢在台灣的銀行,因為我有看到那份證件, 所以我認為是真的。....(問:為何要跟八木借2 千億日圓 ?是你借的還是兵頭隆借的?)為了要從事沖繩的開發案, 是我跟兵頭隆先生一起跟八木先生一起借2 千億日圓。.... (問:八木先生的2 千億日圓要如何給你們?)我只是去簽 訂契約,負責跟政府及美軍這邊接洽,簽訂契約後,後續資 金的流向是由兵頭隆處理,所以資金流動的過程我不了解。 還沒有談到錢要進誰的帳戶,但就我的認知,錢是要交給兵 頭隆處理。....(問:2 千億日圓這個金額數字最初是由誰 提出的?)2 千億日圓是八木先生提出要參與沖繩開發案, 所以是八木先生提出來的。....(問:提示匯豐銀行存款餘 額證明書,有無看過該份證明書?)有,我是在2 月10日當 天看到的,是八木先生提出來的,八木先生先交給駒場豐, 駒場豐再交給我看。(問:為何八木先生要提出存款餘額證 明書?)是八木先生提出要證明他有這些錢....因為八木先 生有出示存款餘額證明書,我們相信他有這些錢,這份證明 書算是從事填海計劃的擔保物,證明八木有這些錢,可以參 與填海計劃云云(見101年度偵字第591號卷一第212至214頁 )。核與證人即日本律師駒場豐於101年3月2日檢察官偵查 中所供證:(問:是否認識八木先生?)認識,八木先生也 是經由兵頭隆介紹認識的。(問:提示業務提攜契約書,有 無看過業務提攜契約書?)有,該份契約書是在我的事務所 簽署的。契約條款是結合八木、太田範雄及兵頭隆的意見, 綜合起來寫成的,這份契約書是事先做好的,給他們看過後 ,才在2月10日在我的事務所簽署的....當天在場有八木、 太田範雄、兵頭隆、金城還有我,共5個人,大家都坐在同 一張桌子上,所以同時簽的。(問:提示確認書,有無看過 該份確認書?)確認書是我打的,我當然有看過。....(問 :提示存款餘額證明書,當天有無看到存款餘額證明書?) 我是當天看到的,是由八木先生提供的,當時是提供正本給 我門,我有把影本附在每個人的契約書後面,這是一式三份 的契約,原本還在八木先生那邊。(問:如何確認八木先生 的確有2千億日圓?)我們其實都是相信八木先生,可以利 用網路搜尋八木先生,就會知道八木是不是名人了,網路上 的八木先生的確是該案的八木先生,我們就是相信八木先生 。....(問:是因為八木先生有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書,你們 才會簽署業務提攜契約書?)是因為八木先生有提出存款餘 額證明書,我們才會簽署....對我們來說這2 千億日圓只是 預備金,兵頭隆這次到台灣也只是要證明是不是真的有2千 億日圓可以用。....(問: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這 份文件是由何人提出?上面的文件是否為八木的簽名?)該 份文件是八木先生拿給我的,上面的公司的確是八木先生所 有,是為了證明該公司存在,上面的戶名是該公司的。(問 :提示被證6,資金調查同意書是何人提出的?)是八木提 出的,上面也是八木的簽名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591號卷 一第216至218頁);其證述一致。復有上開業務提攜契約書 、確約書、本案餘額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考(分見偵一卷第 60至62頁、第63頁、第64頁);再觀諸上開文件左方均蓋有 被告、太田範雄及八木泰治之印章,以表彰騎縫章之印文, 核與上述證人駒場豐供證簽約時契約書並附本案餘額證明書 影本乙節相符。又查,前揭證人太田範雄、駒場豐於日本之 身分及職業,各為太田建設株式會社會長、山王綜合法律事 務所律師一節,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向國際刑警組織 日本中央局查證屬實,有該局101年5月15日刑際字第000000 0000號函文1份在卷可徵(見101年度偵字第591號卷一第246 至247頁),並有太田範雄、駒場豐二人之護照、身分證明 書影本(見101年度偵字第591號卷一第224、231及232頁) 可資參照;又八木泰治之護照為日本有效地核發之護照一節 ,有該護照影本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101年6月12 日第53號函文在卷可參(見101年度偵字第591號卷一第79、 267頁);則確有八木泰治該人,亦毋庸置疑。本院審酌上 揭證人之身分、職業,認該等證人當無甘冒偽證罪責在檢察 官偵查中為虛偽供證之必要,是太田範雄及駒場豐之前揭證 述內容,應屬可採。再查,關於太田範雄與被告等共同向八 木泰治借款後,渠等間係由太田範雄負責跟政府及美軍接洽 ,被告負責處理後續資金的流向,還沒有談到錢要進到誰的 帳戶等情,業經證人太田範雄證述在卷(見101 年度偵字第 591號卷一第213頁);證人駒場豐復證稱:渠等在日本沒有 調查八木泰治之財力狀況,渠等認為直接拿到臺灣銀行確認 是否為真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591號卷一第217頁)。由 以上各節相互參證,則被告、太田範雄與八木泰治於100年2 月10日在日本駒場豐之事務所,為沖繩開發案之資金而簽署 業務提攜契約書,八木泰治提供本案餘額證明書正本,駒場 豐則將該餘額證明書之影本作為業務提攜契約書之附件,進 而交由被告等人持有,嗣太田範雄與被告向八木泰治借款後 ,依其分工方式,由太田範雄處理與日本政府及美軍之事務 ,被告則處理上開業務提攜契約書之資金等情,同可認定。 ㈢再查,被告取得本案餘額證明書後交予柳田雅弘協助查證, 柳田雅弘旋於100 年11月間到我國,再交予徐廣吉調查一節 ,業據柳田雅弘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在卷(見101 年度偵字 第591 號卷一第101 頁)。證人徐廣吉在原法院審理中亦到 庭具結供證:於11月中旬時,柳田雅弘有來臺灣,並交予餘 額證明,伊請兩位銀行專家確認該存款證明書存款是否存在 ;柳田雅弘拿出本案餘額證明書之目的就是要來確認云云( 見原審卷第125 、126 頁)。從而,被告取得本案餘額證明 書後,於100 年12月12日來我國前,確實曾為瞭解該存款餘 額之真假,而委託柳田雅弘協助調查確認,嗣柳田雅弘到我 國則將本案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交予徐廣吉,再由徐廣吉就 本案餘額證明書之真偽進行確認一節,亦可認定。被告所辯 :伊係因簽署業務提攜契約書,為確認八木泰治所交付之本 案餘額證明書真偽而到我國等語,尚非虛構。 ㈣又查,證人鄧鳳悅在原法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檢察官問: 你怎麼會認識被告?)12月12日當天中午11點多,我先生徐 廣吉打電話給我,我在新店,叫我帶身分證印章到統一飯店 ,然後跟他們見面,他們已經6 、7 個人在那邊了,我是第 一次跟兵頭隆見面。前一天我就有跟柳田雅弘見面了。(問 :為何你要帶身分證印章到統一飯店與被告見面?)我也不 知道,是徐廣吉叫我帶身分證印章到統一飯店,叫我去就對 了。(問:你到統一飯店與被告見面後談了什麼事情?)沒 有,我先生說印章拿來,我看一個同意借款書的初稿而已, 我說這是什麼,徐廣吉說沒有關係,你簽就對了。(問:借 款同意書是誰拿出來的?)在場那麼多人我不曉得誰拿出來 得,我看到的時候,我有問我先生這是怎麼,怎麼借那麼多 錢,徐廣吉說沒關係,形式上的初約而已。....(問:為何 你要去匯豐銀行?)是因為徐廣吉叫我跟他們到匯豐銀行問 開戶頭要怎麼開,我問他為何要開戶頭,徐廣吉說兵頭隆15 號要回去,他有一個錢要投資,到時候要匯來臺灣,....( 問:依照你今日所言,你不知道你為何到現場簽名,也不知 道借款合約怎麼出來?)我都不知道,我相信連兵頭先生都 不知道,因為兵頭也愣住一下,徐廣吉與兵頭先生解釋說這 是上次與柳田雅弘在電話中說要投資大陸設廠的事情,後來 才知道是找車先生說什麼汽車零件,那是12號之後我才知道 ,12號當天我根本不知道要幹嘛。(問:既然你什麼事情都 不知道,徐廣吉自己開戶就好,為何要你開戶?)他說沒有 帶到身分證印章,打電話給我叫我帶我自己的去。(問:你 跟徐廣吉不是夫妻嗎?)我們實際上已經離婚十幾年,但是 生活上還是住在一起。(問:徐廣吉叫你幫他帶身分證印章 就好,為何還要帶你自己的去?)我們雖然住在一起,但是 他的東西放在那裡我不知道。(問:涉及要投資高達兩百億 元,徐廣吉可以叫你幫他找出身分證印章放的位置,為何要 把你牽扯進來?)因為柳田雅弘之前我就知道徐廣吉認識他 好幾年,他們在大陸是做生意,徐廣吉叫我帶身分證印章, 他說我來了就知道了,我看到桌上的文件,就看到借款同意 書,有的打英文,叫我蓋章我就蓋章,叫我簽字我就簽字, 徐廣吉說他會處理。....(問:依照你所述,徐廣吉跟兵頭 見面及請車隆雄到場,所有的交易事宜只有徐廣吉清楚,是 否如此?)對。....(問:在統一飯店談的時候,有談到借 款的事情嗎?)沒有,一去就叫我簽字,我一去他們就在那 邊,我不曉得他們談什麼東西。(問:銀行的行員徐嘉隆表 示你與車隆雄到場的時候,表示要開戶,確認餘額證明書的 真假,有無此事?)車隆雄有拿這張,說我要來證明存款餘 額證明書的真假,當時我沒有看過這張紙,我先生只是叫我 到場問開戶的事情。....(問:開戶要做什麼?)因為兵頭 先生15號要回去,柳田雅弘也要回去,他說要匯款過來給我 ,只講說要匯錢給我,要匯多少錢我不知道。(問:要匯給 你的錢是不是就是車隆雄出示的750億元嗎?)不是,徐廣 吉後來跟我講是日本的另外一筆錢。(問:既然不是這筆錢 ,為何車隆雄要與你一起去銀行?)他說剛好日本人來要去 確認是不是有錢,這是車隆雄後來跟我講的。....(審判長 提示101偵591卷一第74-78頁借款協議書,問:這就是你所 說在統一飯店簽的借款協議書嗎?)對,我只有前後簽字, 內容完全沒有看。(問:依照你剛剛的陳述,不論是要借錢 ,或者是要共同投資,都是由徐廣吉跟柳田雅弘或兵頭隆或 車隆雄他們去談,你完全不知道,你當天只是到場,用你的 身分證印章開戶,及在借款協議書簽名而已,是否如此?) 對,我只知道這樣。(提示同上卷第64頁匯豐銀行餘額證明 書影本,問:是否看過這份餘額證明書?)沒有,事後發生 以後,我先生才拿壹張影印的給我看,我也看不懂云云(見 原審卷第115頁至第121頁)。證人徐廣吉在原法院審理中亦 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你為何會跟被告在12月12號在統一 飯店見面?)在12月以前,我與柳田雅弘有聯絡,因為8月 份的時候,我有去過日本,有見過柳田雅弘跟兵頭先生,在 統一飯店見面是因為我們有約,柳田雅弘先來,他在11月份 的時候,柳田雅弘有拿了八木先生的一個匯豐銀行的存款餘 額的影印本850億,柳田雅弘請教我在台灣的銀行朋友可不 可以幫忙查詢,但是台灣銀行界的朋友說要存款人的委託書 查詢餘額委任書、護照影印本才可以查詢餘額,我們沒有這 個東西,所以無法查詢。兵頭先生說有帶著八木先生的委任 書、查詢同意書、護照、事業合作的合約書,這些話是兵頭 先生跟我商討的,說12月8號在東京的律師事務所,八木先 生當場寫委任書,還有調查同意書,然後柳田雅弘是12 月 10號先到,有拿影印本給我,兵頭先生12月12號早上會到, 因為是朋友,會到機場接他,商討查詢的手續。(問:既然 要查詢的是柳田雅弘,為何又有兵頭來台灣這件事情?)金 主八木先生委託書是給兵頭先生的,與柳田雅弘無關,沒有 他的名字。....我們在12月11號車榮雄、柳田雅弘、我、王 小姐,就是拿了存款餘額證明同意書問車榮雄可不可以協助 ,因為他是銀行專家,他是誠泰銀行董事長的女婿,因為柳 田雅弘出示兵頭、八木先生的同意書,拿給他參考,但是我 們也同時說12月12號兵頭先生會來,然後一起去查詢。.... (問:既然柳田雅弘與被告出現的目的都是要調查餘額證明 書所示內容的真假,怎麼會還出現壹張借款協議書?)柳田 雅弘不是當事者,兵頭先生才是當事者,借款證明書是我臨 時動議的,12月12號是我臨時想的,汽車廠商在旁邊,兵頭 先生有錢或沒錢,15號回日本後,做其他合約的訂定,簽這 張是臨時的,不完整的合約,裡面的內容也是錯誤連篇,查 有沒有錢再說,要簽譬如說要投資汽車,我跟他借錢的細節 問題,15號兵頭回去日本以後,他另外有其他錢也可以借, 可以調動其他資金,但是日期沒有講何時。(問:既然借款 是你12月12號才臨時想的,借款協議書是你何時準備的?) 我在11號的傍晚準備的。(問:你是何時跟被告表示你要借 款?)那也是12號他到台灣中午11到12點之間,我才跟他表 示我要借款還有投資汽車、投資銀行。(問:你有跟被告說 很清楚這個借款協議的內容由他來簽名嗎?)因為我的日本 話是半路出家,不是正規的,所以裡面有些專業名詞我也不 會翻,我請兵頭先生先簽,我們以後再來就更詳細的合同商 討,請律師公證,因為那麼大的金額。為何會跟他借,因為 日本福島地震,非常缺乏汽車零件,所以我就找到車榮雄先 生,他在歐美有公司,很大。....(問:被告既然他的目的 是要來查詢餘額證明書的真假,為何經過你翻譯後,會在借 款協議書上面簽名?)據我所知在8月份,11月份,柳田雅 弘也好,兵頭先生也好,他們背後有很大的資金,我想引進 來台灣投資,項目主要是汽車零件,還有高爾夫球場、開銀 行。兵頭先生飯都沒有吃,一坐下來,我就弄借款協議書, 這是跟柳田雅弘講過的,因為那時候他一下飛機,昏頭昏腦 ,這是我提議的,因為兵頭有大資金,我就引進要來台灣投 資。....(問:依照你的意思,是兵頭要幫八木確認餘額的 真假還是這筆錢是兵頭的?)是八木的,因為他跟八木有合 作琉球開發,我相信他們的背景不可能造假,我沒有看過那 麼大的資金,我有請教人,談話中求證而已。....(問:就 是為了這件投資案,才要把餘額證明書拿來台灣,也是因為 你不確認資金是否確實存在,才要去找銀行,是否如此?) 是的,因為他拿了影印本,在座的人不會相信。....(問: 你的意思是因為兵頭與八木有投資案,所以要查八木有沒有 這筆存款?)是的。(問:既然兵頭要查,還要透過車榮雄 來做這件事情?)這個案子是警察搞烏龍,我們浩浩蕩蕩進 入銀行,我是大嗓門,我說不好意思,日本人要來查金額, 他們就把我們引導到一個房間,坐了差不多6、7分鐘,警察 就來把我們帶到信義分局,銀行員也沒有跟我們交談。.... (辯護人問:借款協議書,是你擬的,還是有何任何人共同 商議擬定的?)格式有印好的格式,我忘記跟誰要的,好像 常常會用到的文件,然後也有跟柳田雅弘、車榮雄請教一下 。(問:你擬借款協議書之前,有沒有向被告有商量過?) 沒有,很冤枉,他沒有。(問:你要求兵頭先生簽借款協議 書,兵頭先生有沒有說要詐欺你,或是詐欺任何人的意圖? )今天如果沒有被害人、加害人,他也沒有騙我一毛錢,我 是以朋友引進台灣投資這件事情,拿一份影本誰會給他錢, 汽車廠商在那裡。.... (問:兵頭先生有沒有同意?)我就 說他也不是當場同意,確認回來有錢,進一步再說。(問: 兵頭先生來台灣,他有沒有向任何人出示存款餘額證明書, 拿給任何人或給誰看?)兵頭先生如果是在12月12號沒有拿 給任何人,若有拿是柳田雅弘影印再影印的那壹份,兵頭的 沒有。....是兵頭先生託柳田雅弘,我可以肯定是柳田雅弘 拿給我的,至於他跟兵頭怎麼樣,我不清楚。(檢察官問: 柳田雅弘拿給你的時候,是說他要幫兵頭確認八木的存款餘 額?)是。(問:不只柳田雅弘拿給你,兵頭事後也出現, 目的就是要確認柳田雅弘拿出來的存款餘額證明書的真假? )是,我們想盡辦法找銀行朋友。....(審判長問:兵頭隆 要來台灣確認匯豐銀行的存款是否確實存在,跟你叫鄧鳳悅 與被告簽借款協議,這兩者是沒有必然的關係?)沒有。因 為那天我沒有帶圖章,臨時打電話叫鄧鳳悅帶圖章,臨時起 意,汽車製造商在旁邊,我要給他採信有這些東西。....( 問:究竟你要求鄧鳳悅以借款人的名義向兵頭隆先生簽的借 款協議書,究竟這份文書的主要目的為何?)我剛講的,第 一,兵頭先生很匆忙的時間,我沒有解釋,這不是一個完整 的合約,等到資金確認以後,還要兵頭回到日本以後,籌設 資金,還有商討有關合約的細節。(問:當場兵頭有沒有向 你質疑借款協議書有一些記載不完全,他有質疑?)有,但 是我有說沒有關係,以後會請律師重新整理有關合約的事。 (問:在兵頭到台灣之前,你就知道兵頭將來會來台灣確認 這筆存款是否存在?)是。(問:兵頭先生到台灣之前,你 就擬訂好了借款協議書嗎?)12月11號的傍晚臨時。(問: 你當時是希望藉著兵頭先生到台灣時,利用這個時機向兵頭 先生提及希望他提供資金給你從事投資事業的事?)是。.. ..(問:你要求鄧鳳悅帶身分證印章到統一飯店與你見面, 同時你也帶他到匯豐銀行,希望鄧鳳悅在匯豐銀行開戶?) 開戶有兩個解釋,一個是請教銀行開戶手續的條件,並不是 我當天要開戶,我們公司裡面還沒有擬定,公司、個人開戶 要什麼條件,要跟銀行請教而已。....是去詢問手續,不是 要去開戶,我們沒有帶錢。....(問:到匯豐銀行除了要確 認存款餘額之外,還有沒有意思,如果說存款確實存在,要 由兵頭隆先生以八木先生的代理人身分,將850億的戶頭裡 面的金額匯款200億到鄧鳳悅的帳戶裡面?)不可能,沒有 這個意思。八木沒有來蓋章,兵頭沒有辦法移動錢等語(見 原審卷第121頁至第128頁)。再觀諸所定本案借款協議書內 容,其中契約條款「4.雙方各自向他方聲明並擔保其為有效 成立並存續中之法人,有能力簽署本協議。簽署本協議並不 違反各自適用之法令或本身之章程。」、「8.…雙方當事人 同意,其應該各自約束其股東、董事、經理、雇員、代理人 、顧問等共同遵守此保密義務。…」(見101年度偵字第591 號卷一第75、76頁),顯然均係以該合約當事人為法人之性 質為前提所擬定;然為本件合約當事人之被告及鄧鳳悅(見 101年度偵字第591號卷一第74頁),實則均為自然人身分, 顯與上述法人之前提相違;是以證人徐廣吉所證稱:本案借 款協議書係伊臨時起意所為云云,應可採信。被告辯稱:係 因徐廣吉告知為調查之目的,始簽署本案借款協議書,並無 藉此詐欺取財等語,堪認屬實。 ㈤又證人鄧鳳悅看到借款協議書後,雖有詢問借款協議書是什 麼,怎麼借那麼多錢,但徐廣吉表示沒有關係;鄧鳳悅不知 道為何到現場簽名,也不知道本案借款協議書怎麼來的,且 相信連被告都不知道,因為被告也愣住一下;簽約時被告對 借款協議書亦有質疑,然後柳田雅弘跟被告解釋,被告有問 柳田雅弘及徐廣吉等情,業經證人鄧鳳悅證述在卷,已如前 述。證人車榮雄在原法院並證稱:(檢察官問:你是在什麼 情況下取得這份存款餘額證明書?)是在100 年12月12日中 午左右,我們跟兵頭隆先生還有徐廣吉、鄧鳳悅、蔡源輝、 王小姐在統一飯店,那時候中午差不多12點半左右,徐廣吉 拿匯豐臺北分行的存款餘額證明書出來,....(問:在統一 飯店的現場,你們在場的人,有就投資一事做討論嗎?)沒 有,只是我弟弟叫我來確認金額是不是真實的。(問:在統 一飯店的現場,現場的人有沒有討論什麼事情?)沒有,當 場借款協議書是鄧鳳悅與兵頭隆在簽,我到場以後,他們簽 好了,徐廣吉拿存款餘額證明給我,我就跟鄧鳳悅、蔡源輝 、王小姐到基隆路的匯豐臺北分行。.... ( 問:如果兵頭 隆不清楚有投資這件事情,他借款給鄧鳳悅,由鄧鳳悅與銀 行確認就好,你與蔡源輝就不用到場了,是否如此?)我就 是陪同鄧鳳悅到匯豐,問行員這個存款餘額證明是否是真實 的,要確定有沒有這個錢。....(問:兵頭隆要借錢給鄧鳳 悅來投資這件事情,你是聽誰講的?)聽我弟弟。(問:你 有跟兵頭隆、鄧鳳悅或是徐廣吉確認這件事情嗎?)沒有, 我只是確認來看存款餘額證明書是否真的有錢,因為我們常 常被騙,我們需要資金的挹注。....(問:鄧鳳悅與兵頭隆 在統一飯店簽借款協議書,簽的時候,你是否在場?)我全 程都在場。(問:鄧鳳悅與兵頭隆簽借款協議,他們是如何 溝通?)我不曉得,我在場是他們協議已經做好了,當場有 簽。他們之間要靠徐廣吉翻譯,至於內容是什麼我不曉得。 ....(辯護人問:你根據你在場,兵頭隆來多久,就和鄧鳳 悅等人簽借款協議書?)10來分左右。(問:鄧鳳悅與被告 簽借款協議書的過程中,兵頭隆有無什麼表示?)沒有,因 為日文我不懂,透過徐廣吉溝通。....徐廣吉去機場接兵頭 隆過來以後,他們就簽訂借款協議書,並且拿出存款餘額證 明等語(見原審卷第60頁至第64頁)。二人所供大致相符, 足徵被告所稱:對於徐廣吉策劃之本案借款協議書事前並未 知悉一情,堪以採信。至證人車榮雄雖另證稱:伊係聽胞弟 車榮源表示鄧鳳悅與被告有借款關係,要投資車榮源所經營 之汽車零組件慧源公司,故伊為確認金額是否真正而到統一 大飯店云云(見原審卷第58頁反面、第60頁);惟證人即慧 源公司負責人車榮源則證以:伊當時因徐廣吉而瞭解本件投 資案時,並不知悉被告這個人,只知道有日本的資金,所以 請胞兄(即車榮雄)前往確認有無投資之資金等語(見原審 卷第96頁至第97頁反面);依證人車榮源之上揭供述,渠「 既不知悉被告這個人,只知道有日本的資金」,自無可能告 知其胞兄車榮雄「鄧鳳悅跟兵頭隆有借款的關係」;因之, 證人車榮雄在原法院供證「聽我弟弟說鄧鳳悅跟兵頭隆有借 款的關係」乙節,顯係誤會;衡情,證人車榮雄於100 年12 月12日到場前,應不知悉要投資慧源公司之資金與被告有何 關係。 ㈥再觀諸證人車榮雄在原法院之證詞,其另供稱:只是我弟弟 叫我來確認金額是不是真實的....我就是陪同鄧鳳悅到匯豐 ,問行員這個存款餘額證明是否是真實的,要確定有沒有這 個錢....我只是確認來看存款餘額證明書是否真的有錢云云 (見原審卷第58頁反面、第60頁反面、第62頁);核與證人 鄧鳳悅證述相符(見原審卷第119 頁反面);基此,證人車 榮雄係從徐廣吉取得本案餘額證明書影本,且到匯豐銀行後 ,係車榮雄自行主動提供本案餘額證明書影本予行員用以查 證一節,亦可認定。又,被告確係因與八木有簽資金借貸合 同,資金又在台灣,而必須到臺灣來查證;至於徐廣吉則係 於12月12日中午11到12點之間才向被告表示伊要借款還有投 資汽車,因徐廣吉沒有帶圖章臨時打電話要鄧鳳悅攜帶印章 用之簽訂借款協議書;此節核與被告欲到我國確認匯豐銀行 存款是否存在,二者之間並無必然關係等情,業經證人徐廣 吉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124 頁、第126 頁反面);且證人 鄧鳳悅於100 年12月12日與車榮雄前往匯豐銀行,其目的除 為「確認存款餘額證明書之真假」及「詢問帳戶要怎麼開立 」外,並未申請開立任何帳戶等情,已分據鄧鳳悅、徐廣吉 在原審結證在卷,自無所謂「由兵頭隆以八木先生之代理人 身分,將850 億的戶頭裡金額匯款200 億到鄧鳳悅帳戶」之 可言。公訴人就起訴意旨所指「....由鄧鳳悅辦理銀行開戶 ,利用不知情之車榮雄向銀行行員行使上開本案借款協議書 、本案餘額證明書等文件而施用詐術,欲將本案餘額證明書 內之資金轉出200 億元借貸予鄧鳳悅」乙節,並未提出相關 之證據方法以供本院查證;此部分尚不得憑空任意為被告不 利之推定。 ㈦況查,確認存款餘額證明書之真偽,有相關確認作業之程序 ,除有存款餘額證明書之外,尚須先確認證明書是否為本人 ;且以存款餘額證明書辦質權設定,基本上由本人才能為之 等節,亦經證人黃聖凱於原法院到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第 67頁及反面)。而本案餘額證明書係以八木泰治為代表人之 FORCE SYNERGY LIMITED 為權利名義人,並非以被告本人名 義所開立,有該餘額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查;則縱使被告攜帶 本案餘額證明書影本至匯豐銀行請求確認,亦不符「名義人 本人親自為之」之規定,遑論渠等所持有之存款餘額證明書 僅係影本,自無從就本案餘額證明書之文書內容向銀行行員 有所主張提款;據此,被告所為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構成 要件,尚屬有間。 ㈧雖「業務提攜契約書」所載八木總合研究所地址「東京都江 東區木場三丁目3 番12號」,依據東京地區法律事務局資料 顯示該址並未登記有該「八木總合研究所」,且被告供稱其 與八木泰治聯繫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 (見101 年度偵字 第591 號卷一第10、253 頁),經KDDI電信公司提供資料顯 示,登記人為世界資源發展科技有限公司等節,有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5 月15日刑際字第0000000000號函、 101年9月26日刑際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可參(見101年 度偵字第591號卷一第246至247頁;卷二第169頁);又八木 泰治之相關地址、電話,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證八 木泰治並非居住於相關地址及電話使用期間,及八木泰治在 日本有竊盜前科,亦無八木總合研究所等情,有該局102年5 月29日刑際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1份可參(見原審卷第201 頁)。惟查,確有八木泰治該人於前揭時、地與被告、太田 範雄簽署業務提攜契約書之事實,業據證人駒場豐、太田範 雄證述明確,且八木泰治之護照係屬日本國有效發行之護照 ,均業已認定如前,因此,縱使可認八木泰治係以不實之相 關資料簽署上開業務提攜契約書並交予偽造之本案餘額證明 書等相關文件資料予被告,然憑藉上情,僅足徵與被告、太 田範雄簽署業務提攜契約書,且經日本律師駒場豐在場見證 之八木泰治之身分容有疑慮,尚難執此遽認公訴人所指被告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已達於通常一般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㈨依上各節相互勾稽,得徵被告於100 年12月12日與鄧鳳悅簽 署之本案借款協議書,實係徐廣吉因見柳田雅弘及被告所欲 確認真偽之「850 億元匯豐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可能擁有 龐大資金,因之起心動念期盼被告借予款項或投資汽車零件 而臨時製作;被告雖曾簽署該借款協議書,然尚查無積極證 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使銀行職員陷於錯誤轉出款項 ,或有何偽造、利用不知情之車榮雄行使本案偽造餘額證明 書之行為。 ㈩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就起訴之事實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 之證明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等犯行,揆諸首揭說明,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因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 不合。 六、公訴人之上訴,並未提出新事証及負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仍執上揭證人徐廣吉、鄧鳳悅、車榮雄、車榮源之證言及被 告在原審之供述,以臆測之詞認被告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 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 詐欺取財未遂罪,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其上訴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日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檢察官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號│ │ │ ├─┼────────┼────────────────┤ │1 │被告之供述 │沒有去過八木公司,無法提出有參與│ │ │ │沖繩縣填海造地工程及有關八木資金│ │ │ │等相關證據。 │ ├─┼────────┼────────────────┤ │2 │同案被告柳田雅弘│與被告沒有商業上的往來,伊跟八木│ │ │之供述 │沒有關係,都是聽被告講的。 │ ├─┼────────┼────────────────┤ │3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全部犯罪事實。 │ │ │黃聖凱之證述 │ │ ├─┼────────┼────────────────┤ │4 │證人徐廣吉之證述│被告佯稱上開投資借款等事實。 │ ├─┼────────┼────────────────┤ │5 │證人林雍恩之證述│經確認無上開帳戶及存款事實。 │ ├─┼────────┼────────────────┤ │6 │證人駒場豐之證述│經由被告介紹認識八木先生,契約書│ │ │ │事先寫好,在日本沒有調查相關財力│ │ │ │狀況等事實。 │ ├─┼────────┼────────────────┤ │7 │證人鄧鳳悅之證述│於上開時、地前往開戶之事實。 │ ├─┼────────┼────────────────┤ │8 │證人車榮雄之證述│於上開時、地前往之事實。 │ ├─┼────────┼────────────────┤ │9 │證人蔡源輝之證述│於上開時、地陪同車榮雄前往事實。│ ├─┼────────┼────────────────┤ │10│上開存款餘額證明│被告上開行使偽造文書等事實。 │ │ │書 │ │ ├─┼────────┼────────────────┤ │11│借款協議1份 │被告佯稱借款投資之事實。 │ ├─┼────────┼────────────────┤ │12│業務提攜契約書暨│契約書上之地址為一棟公寓,未發現│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有八木總合研究所或八木泰治之人;│ │ │警察局101 年5 月│相關電話登記人非八木泰治,無法確│ │ │15日刑際字第1010│認八木泰治人是否存在。 │ │ │061519號函 │ │ ├─┼────────┼────────────────┤ │13│匯豐(台灣)商業│Force Synergy Limited 未於該行設│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帳戶,另查帳號000-000000、003-│ │ │101 年9 月17日(│000000000並非該行帳號,亦無相關 │ │ │101 )台匯銀(總│資料可提供。 │ │ │)字第35832 號函│ │ ├─┼────────┼────────────────┤ │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所查地址為住家非公司,該址與八木│ │ │警察局101 年9 月│總合研究所無相關之事實。 │ │ │26日刑際字第1010│ │ │ │127045 號函 │ │ ├─┼────────┼────────────────┤ │15│中央銀行外匯局10│查無相關外匯紀錄之事實。 │ │ │1 年6 月6 日台央│ │ │ │外捌字第00000000│ │ │ │47號函 │ │ ├─┼────────┼────────────────┤ │1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被告於日本曾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之│ │ │警察局101 年9 月│事實。 │ │ │28日刑際字第1010│ │ │ │129445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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