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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22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庚乾 選任辯護人 謝恩華律師       岳 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 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八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六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0八 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四九七、六四九八、六四九九、六五 00、六五0一、六五0二、六五0三、六五0四、八八九九、 八九00、八九0一、一五九二七、一六一二五號,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二三三五七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二七二、六0四五、 二三八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魏庚乾部分撤銷。 魏庚乾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庚乾係「暘捷報關有限公司」員工, 以從事貨物進出口報關為業務。於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 間,為使貨物通關順利,竟基於行賄之意思,在承攬鄭王進 集團、張晨農集團、簡錦俊集團及志騰公司進出口報關業務 時,行賄海關關員,因認被告魏庚乾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十一條之行賄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魏庚乾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經原審諭知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 四年,減為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被告不服原判決 ,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 訴,現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死亡 ,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桃園市楊梅區衛生所出具之 死亡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 ,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魏庚乾部分予以 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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