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
上訴字第23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珍
選任辯護人 李珮琴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
度審訴字第1010號、第105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526號,中華民
國102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第18832號、第21425號及
追加起訴:
101年度偵字第23375、102年度偵字第3459號,
暨移送
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34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連續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楊淑珍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有期徒刑拾
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
示之署押均
沒收。
其他
上訴駁回。
楊淑珍上訴駁回(有罪部分即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部分)與撤銷改判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附表一之
一、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之「偽造署押及數量」欄
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楊淑珍利用其姐楊淑華長期旅居國外而委請代為保管楊淑華
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等物及代收信件之機會,竟因己身債信
不佳,無法以其本人名義申辦信用卡,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
以行使之犯意,未經楊淑華之同意即冒用楊淑華之名義分別
為下列行為:
(一)楊淑珍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
路○段○○○巷○○弄○號4樓居所,連續冒用楊淑華之名義而填寫
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於如附表一所示「偽造署
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申請人簽名同意欄、正卡申請人親筆簽
名欄等欄位偽造「楊淑華」之簽名,其中於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臺灣企銀換發得利晶片卡同意書」之「簽名欄」上再
加盜蓋楊淑華印章印文1枚於其上,以此方式先後偽造如附
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性質屬私文書),復將楊淑華之
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各該申請書,佯以表示「楊淑華」本
人向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之意,再以郵寄交
付之方式,持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
,致各該銀行承辦行員
陷於錯誤,誤認係楊淑華本人提出申
請,據以徵信、准予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由楊淑珍
收受後在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楊淑華」之署
名各1枚,啟用各該信用卡,表示信用卡申辦人「楊淑華」
於各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楊淑華及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
核發、開卡管理之正確性。
(二)楊淑珍取得如附表一編號3、12所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復承前開偽造
私文書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95年6月30日刑法修正施行前
),連續於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二、
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特約商店,先後持所示信用卡刷卡消費,
使不知情之商店員工誤信其為楊淑華本人或有權使用人持卡
消費,同意其以刷卡方式購物,並由楊淑珍連續冒用「楊淑
華」名義在各信用卡簽帳單(一式二聯,分為特約商店存根
聯及客戶留存聯,僅特約商店存根聯之顧客簽名欄需簽名,
無複寫)特約商店存根聯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簽「楊淑華」
」簽名各1枚,訛以表示楊淑華本人確認該次消費金額並同
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
按簽帳單所示之消費金額付
款予特約商店之意思,並持交各該商店店員收執而行使之,
均足以生損害於楊淑華、各發卡銀行及各特約商店對信用卡
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各特約商店、消費金額等詳如附表
二、附表二之一所示)。
(三)楊淑珍復承前開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於如附
表一之一所示時間,在台北市○○○路○段○○○巷○○弄○號4樓
居所,冒用「楊淑華」之名義,在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信用
卡餘額代償申請書上填寫楊淑華之
年籍資料及偽簽「楊淑華
」署名後,偽造表示「楊淑華」向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銀行申
請以該銀行核發之信用卡代償他銀行債務之意之私文書,連
同楊淑華之身分證影本,持交向該發卡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
,而向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代償債務,致該
銀行同意餘額代償申請而辦理代償作業,致生損害於楊淑華
及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銀行對於代償審核之正確性。
二、楊淑珍另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
別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除附表三編號2係在臺北
市○○路○段○○○號地下2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
崙分店填寫外,其餘分別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路○段
○○○巷○○弄○號4樓或臺北市○○○路○段○○○號6樓居所,冒用
楊淑華之名義而填寫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於附
表三所示「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申請人簽名同意欄、
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等欄位偽造「楊淑華」之簽名,以此
方式先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性質屬私文書
),復將楊淑華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各該申請書,佯以
表示「楊淑華」本人向如附表三所示各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
之意,再以郵寄或現場交付之方式,持之向如附表三所示之
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各該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
誤認係楊淑華本人提出申請,據以徵信、准予核發如附表三
所示之信用卡,由楊淑珍收受後在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
名欄偽造「楊淑華」之署名各1枚,啟用各該信用卡,表示
信用卡申辦人「楊淑華」於各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
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楊淑華及如附表
三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開卡管理之正確性。
三、楊淑珍另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各別犯意,於取得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萬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所核發各如附表四、
五、六所示信用卡後,分別於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日期
,分別至附表四、五、六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由楊淑
珍冒用「楊淑華」之名義,在各該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上
分別偽造「楊淑華」署押各1枚(一式二聯,分為特約商店
存根聯及客戶留存聯,僅特約商店存根聯之顧客簽名欄需簽
名,無複寫),偽以表示楊淑華確認各該次之消費金額,並
同意依據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銀行等不
實內容之私文書後,各別持交予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收執
而行使之(各特約商店、消費金額等詳如附表四、五、六
所
載),共計46次,均足生損害於楊淑華之信用、各特約商店
及各銀行對信用卡授權交易與管理之正確。
四、楊淑珍於上開使用信用卡消費
期間,均按時繳納消費款或使
用循環利息持續繳款,惟其於97年間罹患肌痛、肌炎、橈骨
莖狀突腱鞘炎、肘部著骨點病變、其他影響肩部疾患、憂鬱
性疾患等疾病,
復於101年間罹患乙狀結腸惡性腫瘤,導致
其身體狀況不佳而無力繼續負擔,遂於101年6月初主動致電
告知旅居國外之楊淑華,楊淑華始查悉上情並出具聲明書通
知台新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花旗銀行)、玉山銀行,進而由台新銀行、花旗銀行及玉山
銀行提出本件
告訴。
五、案經台新銀行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花旗銀行訴
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玉山銀行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
期日以言詞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
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
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
證據、偽證
、
贓物各罪之案件。追加起訴之目的
乃為訴訟經濟。至於是
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其
中一部分被訴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為不得追加起訴之根據,
復經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臺上字第5899號裁判要旨可資查考
。查被告楊淑珍因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第18832號、第21425號)後繫屬原
審(101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檢察官認如附表六、七、
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七之四所示之
犯行(101年度偵
字第23375號、102年度偵字第3459號),與原審所受理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
相牽連案件,而於
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101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526號),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本院自得
均
予以合併審理及裁判,先予敘明。
二、
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經查:按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
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於
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審酌
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
待證
事實具有關聯性,
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
當,認俱得為證據。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其辯
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有罪部分: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楊淑珍,對於未得被害人楊淑華之同意或
授權,冒以被害人楊淑華名義而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申
請書後向各銀行行使,詐得如附表一、三所示各銀行核發之
信用卡後,持向如附表二、二之一、四、五、六所載之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再以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簽名而偽造簽帳單後
持交予各特約商店店員,且偽造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餘額代
償申請書後向該銀行行使,使該銀行誤為被害人楊淑華所申
請,准其申請等事實,
迭據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原審及本
院準備程序、審理中
供認不諱(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
第3頁至第5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221頁至第223頁,101
年度偵字第18832號卷第7頁至第8頁,101年度他字第8690號
卷第44頁至第46頁,原審101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107頁
反面、第151頁反面、第159頁反面,本院卷第92頁反面、第
138頁反面),核與
告訴代理人即台新銀行代理人謝育成、
許駿文、告訴代理人即花旗銀行代理人方永仕、告訴代理人
即玉山銀行代理人范偉樵、邱獻楠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指述
相符(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 4號卷第6頁至第7頁、第42頁
至第44頁,101年度偵字第18832號卷第4頁至第5頁,101年
度他字第8690號卷第18頁至第21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44
頁至第46頁,原審101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63頁至第65
頁、第70頁至第71頁),且有被害人楊淑華於101年6月7日
、10日、21日分別出具予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
、花旗銀行、台新銀行之切結書3紙(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
4號卷第20頁,101年度偵字第18832號卷第14頁,101年度他
字第8690號卷第3頁)、被害人楊淑華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第31頁)等資料在
卷
可佐,足認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
。
二、又被告偽以被害人楊淑華名義向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含被
台新銀行合併前之慶豐銀行)、花旗銀行、永豐銀行、萬泰
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
行)、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匯豐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繼而以附
表二、二之一、四、五、六所示之信用卡持以消費使用及如
附表一之一所示向台新銀行辦理信用卡餘額代償申請
等情,
亦有下列銀行函覆資料
可資佐證:
(一)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13日玉山卡(風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玉山銀行全國電子家電褓姆
聯名卡申請書、玉山銀行JCB白金卡申請書、玉山銀行TAIWA
N MONEY晶片信用卡換發申請書、玉山銀行幸運鈦金卡申請書
、玉山悠遊聯名卡申請書、玉山家樂福悠遊聯名卡/好康卡
申請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第63頁至第69頁,101
年度他字第8690號卷第40頁)、玉山銀行提出之信用卡交易
明細表及匯款帳號1紙(見101年度他字第8690號卷第4頁)
、玉山銀行提出之楊淑華信用卡申請一覽表(見101年度偵
字第3459號卷第8頁)、玉山銀行102年2月21日刑事陳報書
狀暨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3459號卷第
27頁至第39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2年4
月11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楊淑華信用
卡繳款紀錄(見原審銀行函覆資料卷第128頁至第130頁)、
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務處102年5月17日玉山卡(風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楊淑華信用卡消費金額明細(
見原審銀行函覆資料卷第223頁至第232頁)。
(二)台新銀行餘額代償專用申請書及申請資料(見101年度偵字
第16634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18頁)、台新銀行「新光
三越悠遊聯名卡」晶片升級專用申請書(見101年度偵字第
16634號卷第15頁)、台新銀行101年9月17日刑事陳報狀暨
檢附之台新銀行新光三越VISA普卡申請書、慶豐銀行Master
Card白金卡申請書、慶豐銀行MasterCard透明白金卡申請書
、台新銀行『悠遊聯名卡』正卡簡易專用申請書、台新銀行
大潤發油樂聯名卡白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簽帳單17紙(見
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第108頁至第116頁)、台新銀行
102年5月1日陳報狀、102年5月2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楊淑
華信用卡帳單影本(見原審銀行函覆資料卷第141頁至第213
頁、第218頁)。
(三)花旗銀行VISA白金卡申請書及申請資料、花旗(臺灣)銀行
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花旗(臺灣)銀行滿福貸信用
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花旗銀行信用卡帳單(見101年度偵
18832號卷第15頁至第121頁)。
(四)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1年9月13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
101)字第00424號函暨檢附之MMA東森購物卡申請書、永豐
JCB購物卡簡易申請書、申請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59頁至第62頁)、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1年10
月17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101)字第00500號函暨檢附之信
用卡簽帳單23紙、消費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影卷
第20頁至第54頁)、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2年4月15
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102)字第00139號函暨檢附之楊淑華
帳戶彙總表、消費明細及繳款明細(見原審銀行函覆資料卷
第132頁至第139頁)、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2年4月15
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102)字第00138號函(見原審銀行函
覆資料卷第217頁)。
(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14日國世卡部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MASTER普卡申請書(內含信用卡代
償0利率專案申請欄)、國泰人壽聯名白金卡申請書、國泰
世華銀行Combo多功能財富晶片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歷
史消費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第70頁至第95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3日國世卡部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楊淑華信用卡消費繳款明細(
見原審銀行函覆資料卷第101頁至第126頁)。
(六)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12日101澳盛(執
)字第1848號函暨檢附之荷蘭銀行梵谷卡申請表格(見101
偵16634號卷第96頁至第97頁)。
(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吉林分行101年9月14日101吉林字第00000
00000號函暨檢附之國際信用卡申請書、臺灣企銀換發得利
晶片卡同意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98頁至第105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部101年
12月11日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1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
卷第55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總行102年4月8日102信作密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楊淑華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
原審銀行函覆資料卷第66頁至第99頁)。
(八)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0日(101)
台匯銀(總)字第35922號函暨檢附之紐約巴黎卡申請表及
申請資料、匯豐銀行VISA普卡申請表及申請資料、匯豐銀行
萬事達卡金卡申請表、匯豐銀行VISA白金卡申請表、98年2
月4日匯豐銀行白金卡升等申請書、99年1月4日匯豐銀行白
金卡升等申請書、信用卡帳單(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
第117頁至第207頁)。
(九)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1日泰消審字第000000
00000號函暨檢附之萬泰銀行JCB白金卡申請書、萬泰銀行京
華城白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簽帳單6紙(見101年度偵字第
16634號卷第208頁至第217頁)、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2年4月9日泰消審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94年7
月至101年5月楊淑華信用卡消費繳款明細(見原審銀行函覆
資料卷第2頁至第64頁)。
三、按信用卡之交易,係持卡人至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消費,亦
即持卡人須於簽帳單上簽名,特約商店則在信用卡刷卡授權
成功列印出簽帳單予消費者簽名,經確認簽名有效性及同一
性後,即有義務允許持卡人簽帳;其後經聯合信用卡中心(
收單機構)取得交易單據並付款予特約商店並清算後,再向
發卡銀行收取帳款。換言之,信用卡刷卡及在簽帳單上簽名
之作用,在使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辨別持卡人是否為有權使
用人。故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及簽帳單之簽名,係以文字為
一定私法效果之意思表示,其中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乃
表彰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權利主體;而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
,在簽帳單上簽名,係表示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
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屬私文書之一種。據此,
被告於信用卡之申請書上偽造「楊淑華」之簽名,其後於所
領得之信用卡背面簽署「楊淑華」署押,乃至簽帳單上偽造
「楊淑華」之簽名,進而持以刷卡消費,形式上即表示信用
卡申請人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
發卡銀行之意,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
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認被告為合法之持卡人而交付其所
選購之物品,自足以生損害於楊淑華本人,及各特約商店、
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關於信用卡之核發、使用管理之
正確性。
綜上所述,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四、
新舊法比較部分: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
示之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
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
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
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
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
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
判例、
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經查:
(一)關於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
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
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
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 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
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依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
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配合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變更前後數額相
同,尚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規定。惟刑法第33條第5款之罰金
主刑,已由「銀
元1元以上」即新臺幣3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罰金刑
量刑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及修
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
(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已於94年1月7日修正刪除,
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
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
果,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
以牽連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關於連續犯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
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
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惟修正後刑法則已刪除此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
數
行為犯同一罪名,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
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
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被告先後所為行使偽
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等犯行,依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
定,均應分別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惟依修正前連續犯之
規定,則皆可分別論以一罪,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
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
(四)經綜合與上開罪刑有關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結果,修正後之
刑法規定並非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自應整體適用行為時法,即刑法修正前之各該規定。
五、論罪
科刑:
(一)按所謂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
性,且屬法律上有關係之事項者,均屬之。又刑法上之偽造
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署押、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
偽造他人署押,已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具有申請書或收據
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
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277號、
85年度臺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
可參。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
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
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
,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
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足
供參照)。再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
,於其上簽署持卡人之姓名或代號,用以確認、證明其所消
費之金額,並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
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
予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
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
度臺上字第6898號、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可參)
。另按刑法第210條至第215條之偽造文書罪,咸以足生損害
於
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同法第216條之行使罪,必其
所行使之文書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始
得以成立,否則不能以該行使罪相繩;又刑法上偽造文書罪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
之虞為已足,不
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204號判
決暨47年臺上字第193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所示冒用被害人楊
淑華名義申辦信用卡,並在所詐得之信用卡背面偽簽「楊淑
華」署押後持以消費使用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暨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
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冒
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持信用卡消費而在簽帳單上偽簽「楊淑
華」署押後持交予各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行為,則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被告所為如事
實欄一(三)(即附表一之一)所示冒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填
寫餘額代償申請書等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附表
一之一所示餘額代償申請書分別偽造「楊淑華」署押及核發
領取之信用卡背面偽造「楊淑華」署押、附表一編號8所示
「臺灣企銀換發得利晶片卡同意書」之「簽名欄」上偽造「
楊淑華」署押及盜蓋「楊淑華」印文各1枚,及附表二、附
表二之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淑華」之署名各1枚
,分別係偽造信用卡申請書、餘額代償申請書、信用卡及信
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
所吸收;又被告於偽造各該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其偽
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亦各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
論罪。又被告先後冒名申辦信用卡,以取得信用卡之詐欺取
財犯行及於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為
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手法相似,所
犯復分別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應各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
加重其刑。再被告上開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
欺取財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較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檢察官原起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先後於信用卡背面偽造「
楊淑華」署押各1枚後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如
事實欄一(一)所示詐得信用卡之詐欺取財犯行、附表一編號
9及如事實欄一(二)、(三)(即如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
表一之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提起公訴,然此與前
揭業經起訴併
論罪科刑之事實欄一(一)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犯行(即如附表一所示)間,具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
裁
判上一罪關係,且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部分亦經檢察官移送
併案審理(見102年度偵字第3459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所載)
,
上揭所示,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特
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二(即附表三)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
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三(即附表四、五、六
)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其於附表三、四、五、六所示文書上分別為偽造「
楊淑華」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
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又被告分別以一行為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行為,
而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間,各為想像
競合犯,均應從一較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檢察官
原起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先後於信用卡背面偽造「楊淑華」署
押各1枚後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如事實欄二所
示詐得信用卡之詐欺取財犯行等犯行提起公訴,然此與前揭
業經起訴併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各具有
接
續犯之
包括一罪關係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特此敘明。至於被告
所犯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
因刑法修正後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揆其各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揭事實欄一、二、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其中
如事實欄一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
前者,新法施行後,就該部分固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
,但被告如事實欄二、三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均係
在95年7月1日以後),則係在新法施行後,當無法與前開95
年6月30日以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論以連續犯(最高法
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當應予分
論併罰。另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表示:經其主動向楊淑華
坦白,楊淑華跟銀行講,銀行才發現提告等語(見原審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64頁)。惟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
自首,係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
自承犯罪,
而受法律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
人代理自首或向非
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
該管
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
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
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條件不符,最高
法院50年臺上字第65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固係經由被告向
被害人楊淑華告知上情,被害人楊淑華逐一致電台新銀行、
玉山銀行、花旗銀行並出具切結書,各發卡銀行始得悉被告
偽以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申辦、使用信用卡,遂向警申告被告
冒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申用信用卡消費等犯行,此有台新銀
行代理人謝育成之10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花旗銀行代理人
方永仕之101年8月3日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101年度偵字第
16634號卷第6頁至第7頁,101年度偵字第18832號卷第4頁至
第5頁),堪認
斯時有偵查職務之
司法警察已發覺被告冒名
申用信用卡消費等犯行。被告於接獲警方通知之後,遲至10
1年7月25日至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101年8月5日至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雖坦承冒用被
害人身分證件向
告訴人台新銀行、花旗銀行申用信用卡消費
等犯行,仍與前揭自首規定有間,不得據此減輕其刑,惟被
告此一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仍得資為本院量刑之參考,一
併敘明。
六、撤銷改判部分(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一)原審認被告楊淑珍犯有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犯行,罪
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判決事實
欄一(二)所載附表一編號4、14均非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之信用卡,亦非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信用
卡,經查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信用卡應係附表一編號
3、12,原判決據此為論罪科刑,有事實與理由不符之違誤
。(二)原判決事實一(二)未載附表二之一之事實,然於理
由五論罪科刑(二)論罪科刑事實欄一(二)部分又對被告
附表二之一予以論罪科刑,此部分事實與理由顯有矛盾,亦
有違誤。(三)原判決事實欄一(三)所載附表一之一編號
1有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代償0利率專案申請書」(
下稱申請代償)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按該代償申請之申請
表格係列載於附表一編號2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MASTER普
卡申請書內」(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第71頁),即申
請辦理信用卡時,就是否申請代償事項予以勾選,因此就申
請信用卡及申請代償既僅於同張申請書偽造署押並行使之,
應僅論以一罪,原判決就此重複論罪,並重複沒收其中偽造
署押1枚,均有違誤。按量刑輕重,係屬
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
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
逾越
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至
緩刑之
宣告,除應具備
刑法第74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
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
諭知緩刑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
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
揆諸前開說明,被
告
上訴意旨,徒以家庭因素請求緩刑及減輕其刑,固無理由
,惟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
由本院就此部分及所定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自知信用不佳,多次冒名申辦信用卡後持以消費
購物而供己花用,犯罪期間近10年、次數多達百次以上,所
為實已擾亂信用卡交易安全及國內金融秩序,並造成被害人
楊淑華及各發卡銀行之損失,犯罪情節非輕,復酌其能於本
院審理中與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匯豐銀行達成民事
和解,
兼衡其
犯罪動機係貪圖信用卡交易使用之便、刷卡消費大多
用於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加油費用或繳納電信費用,所生之
危害尚非重大、不法利益價值非鉅,及其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
之犯罪後態度、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現罹患乙狀結腸惡性
腫瘤、經濟狀況為貧寒且領有中低收入戶卡之生活情況(見
原審101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25頁之診斷證明書、同卷
第94頁之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二項所示之刑。再被告就如犯罪事實一(一)、(二)、(三)(
即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該
條例第9條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刑法關於有期
徒刑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有所修正,94年2月2日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原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
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
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而依當時有效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於95
年7 月1 日刪除生效)前段規定,就上開數額提高為100 倍
折算1日,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係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後,
係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
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亦即
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係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新舊法
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就被告所犯如
事實欄一(一)、(二)、(三)(即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
二、附表二之一)之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偽造如附表一、附表一之
一所示之文件,雖為犯罪所用之物,然因均已交發卡銀行存
查,均不予沒收,但其上如附表一、一之一所示偽造之「楊
淑華」署名、印文,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
告領得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因屬各發卡銀行所有,本
不得沒收,且被告表示其領得之信用卡均已停用,依卷內事
證並無
積極證據足認各該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楊淑華」
簽名仍屬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二之一所示
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因均未
扣案,且商店收執聯(連同其上
偽造之「楊淑華」署名)均已逾調閱期限而無法再行向收單
機構調取,此有玉山銀行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
101年9月13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2月
21日刑事陳報書狀(分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第63頁,
102年度偵字第3459號卷第27頁),衡以如附表二、二之一
所示之刷卡消費期間係在92年6月至94年12月,
迄今已逾7年
,難認收單機構仍保存而未銷毀,佐以卷內事證,亦無積極
證據足供證明上開簽帳單之商店收執聯或顧客存根聯均仍存
在,認應均已事實上滅失不存,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
明。
七、上訴駁回部分(即事實二、三部分):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
條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
審酌被告自忖信用不佳,出於僥倖心態,多次冒名申辦信用
卡後持以消費購物而供己花用,犯罪期間將近10年、次數多
達百餘次,所為實已擾亂信用卡交易安全及國內金融秩序,
並造成被害人楊淑華及各發卡銀行之損失,犯罪情節非輕,
復酌與各該銀行及被害人楊淑華和解之狀況,兼衡其犯罪動
機係貪圖信用卡交易使用之便、刷卡消費大多用於購買日常
生活用品、加油費用或繳納電信費用,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
、不法利益價值非鉅,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罹患乙狀結腸惡性腫瘤、經濟狀
況為貧寒且領有中低收入戶卡之生活情況(見原審101年度
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25頁之診斷證明書、同卷第94頁之臺北
市中低收入戶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三、四、
五、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偽造之如附表三所示文件,雖為犯罪所用之物
,然因均已交發卡銀行存查,另偽造之如附表四、五、六所
示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雖為
犯罪所用之物,然特約商店存根聯因均已交付特約商店存查
,因均非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但其上所偽造「楊淑
華」署名,不問屬於被告
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
諭知沒收,而顧客存根聯既未扣案,亦無證據足資證明存在
,是認均已事實上滅失不存,故不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領
得之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因屬各發卡銀行所有,且被告
表示其領得之信用卡均已停用,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
認各該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楊淑華」簽名屬存在,爰不
予宣告沒收。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
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
,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
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
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
開所列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詳予審酌
科予低度刑,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又與部份銀行達成民事和
解,並取得被害人楊淑華之諒解,然原審已綜合各情科以被
告如附表三、四、五、六「罪名及宣告刑欄」之低度刑,自
不因被告陸續與部份銀行達成民事和解或取得被害人諒解即
認原審此部分論罪科刑有何違法或不當,核其認事用法均無
違誤,量刑亦屬妥當。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核無理
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八、定執行刑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修正後
分列第1、2項,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
規定:「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
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合先敘明。
(二)按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
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
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
,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 日
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其中事實欄一(一)、(二)、(三)(即附表一、附表一之
一、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犯行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
,事實欄二、三(即附表三、四、五、六)所示犯行則均係
於95年7月1日以後犯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再者,被告於如事實欄一所示行為
後,刑法第41條亦有修正(業如前述),則因比較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
之結果,而為一體之適用,不應一部分適用新法,一部分適
用舊法,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被告所受之有期徒刑宣告,並未超過有期徒刑20年
,故依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並無有利、不利之別,然就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之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規定,係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之金額定其折算
標準,然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
3000元折算1日,顯然以修正前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次查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
行法第3之1條第3項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
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
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亦即有關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第41條第1項之
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
第2項規定之適用。是經綜合比較之結果,本件應一體適用
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並非予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
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
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
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修正前刑
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
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20年
(修正後為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
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
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
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
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
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
罪責原則,及考
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
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
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
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查被告犯罪期間自91年9月間起
迄101年6月間止,長達9年餘(將近10年),犯罪情節匪淺
,雖其無惡意詐騙各發卡銀行之款項或損害被害人楊淑華權
益,然就其行為整體觀之,
難謂僅係偶發之犯罪,應予以較
高之非難評價,爰依前開說明,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
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適度反應被告之犯罪目的、動
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人格特性,並綜合斟酌被告整體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酌其
與部份銀行達成和解及取得被害人楊淑華諒解等情,就被告
撤銷改判【事實欄一(一)(二)(三)】及上訴駁回部分
(事實欄二、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至緩
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
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
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72 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
佳,前已因竊盜案受有緩刑宣告,而被告顯於緩刑期間又為
本案犯行,且本案所為犯罪時間長達9年餘,情節非輕,實
屬不該,被告請求緩刑
尚難准許,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偽造之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三所示文件,雖為犯罪
所用之物,然因均已交發卡銀行存查,另偽造之如附表四、
五、六所示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雖為犯罪
所用之物,然因均已交付特約商店存查,因均非被告所有,
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但其上所偽造「楊淑華」署名,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而顧客
存根聯既未扣案,亦無證據足資證明存在,是認均已事實上
滅失不存,故不予以宣告沒收。又被告領得之如附表一、三
所示之信用卡,因屬各發卡銀行所有,本不得沒收,且被告
表示其領得之信用卡均已停用,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
認各該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楊淑華」簽名仍屬存在,爰
不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二之一所示消費之信用卡簽帳
單因均未扣案,且商店收執聯(連同其上偽造之「楊淑華」
署名)均已逾調閱期限而無法再行向收單機構調取,此有玉
山銀行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13日玉山
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2月21日刑事陳報書狀
(分見101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第63頁,102年度偵字第
3459號卷第27頁),衡以如附表二、二之一所示之刷卡消費
期間係在92年6月至94年12月,迄今已逾7年,難認收單機構
仍保存而未銷毀,佐以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足供證明上
開簽帳單之商店收執聯或顧客存根聯均仍存在,認應均已事
實上滅失不存,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即102年度偵字第3459號追加起訴部分):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淑珍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其胞
姐楊淑華之同意或授權,持其冒用楊淑華名義所申請、如追
加
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5張(所涉偽造文書
罪嫌,業經提起公訴),於追加起訴書附表2所示之時間向
各特約商店消費,表示係楊淑華本人確認交易標的、金額及
委託玉山銀行先行代為支付簽帳消費之意,並作為各特約商
店經由收單銀行而向玉山銀行請款之用,致各特約商店誤認
係楊淑華親自消費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如追加起訴書附表2
所示消費金額之商品予楊淑珍,且使玉山銀行陷於錯誤,先
行代為墊付如附表七、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七之四即
原審附表八、八之一、八之二、八之三、八之四【即如追加
起訴書附表2,原審漏載七之三、七之四(即原審八之三、
八之四)逕予以補正】所示之消費款項,足生損害於玉山銀
行、各特約商店對於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楊淑華本人。因認
被告就此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證據
,係指直接間接足以證明犯罪行為之一切
證人、證物而言;
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8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均可資參
考。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
例意旨足資參照。另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須行為人自始基於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意圖,始克當之;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
間,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者,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原因非
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
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債之
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
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是若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
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
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要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即
推
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
三、經查,被告雖冒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向玉山銀行申領如附表
一編號3、12及附表三編號3、4、7(原判決贅載11,逕予以
刪除)所示之信用卡使用,已如前述。然被告供陳:該信用
卡單純作為生活支出刷卡簽帳週轉使用,伊都有按時繳款,
所以被害人楊淑華與銀行都不知道是伊使用等語。經本院依
職權向玉山銀行調取關於上開信用卡自申請之日起,預借現
金或刷卡消費後之清償情形,依據玉山銀行回函所提出之各
期繳款紀錄、帳單金額等資料顯示,被告於持用玉山銀行所
核發之各張信用卡期間,均有按期繳款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
,繳款情形尚屬正常,惟自101年6月即未繳款,現尚積欠
423405元等情,此有玉山銀行102年4月11日玉山卡(風)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92年7月至101年5月之繳款紀錄
、102年5月17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
92年6月至101年5月信用卡帳單資料(見原審銀行函覆資料
卷第128頁至第130頁、第223頁至第232頁反面)。足認被告
雖冒用楊淑華名義申辦玉山銀行信用卡供己使用,行為固屬
不該,然被告持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後,每月均有正常繳款,
迄至101年6月始未再繳款,倘被告果有假冒被害人楊淑華名
義申領各該信用卡,而以刷卡或預借現金方式詐取財物,自
始即無付款之意,何以其自92年7月22日起迄至101年5月14
日止,長達9年期間仍正常繳款,此顯與一般冒簽信用卡後
即置之不理者,顯然不同,是以被告於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
時,是否即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已有可疑,尚不得以事
後被告無還款能力,推論被告於申辦信用卡使用或預借現金
之初,即已存有蓄意不清償信用卡帳款之詐欺犯意。
四、此外,復查無被告有何詐欺取財積極證據,自不能證明被告
有如檢察官所指如附表七、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七之
四(即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二,原判決贅載八之五、八之六部
分非追加起訴之範圍,係移送併辦部分,且該部分與原判決
附表七之二、七之三重複,該部分原審已退併辦,因此該原
判決贅載之八之五、八之六部分逕予以刪除)之詐欺取財罪
嫌。揆諸
首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此追加起訴
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五、綜上,檢察官所舉上開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
心證之確信,此外並查無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
公訴
人所指之詐欺取財之犯行,核諸前揭說明,被告此部分犯罪
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此
部分涉犯詐欺取財之犯罪,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
誤,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
猶執陳詞,指摘被告此部分
涉有詐欺取財之犯行云云。惟此依前所述,檢察官所指,均
經查明如前,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
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
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
國96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不得上訴。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
法院」。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申辦日期 │申請銀行及偽造文書 │ 偽造署押及數量 │ 卷證出處 │
│ │ (民國) │ │ │ │
│ │ │ │ │ │
├──┼──────┼──────────┼──────────┼────────┤
│ 1 │91年9月5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101年度偵字第 │
│ │ │紐約巴黎卡申請表 │之「楊淑華」署名1枚 │16634 號卷第119 │
│ │ │ │ │頁 │
├──┼──────┼──────────┼──────────┼────────┤
│ 2 │91年12月4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MA │正卡人卡別選擇簽名處│101年度偵字第 │
│ │ │STER普卡申請書 │、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16634 號卷第71頁│
│ │ │ │簽名欄之「楊淑華」署│ │
│ │ │ │名各1枚 │ │
├──┼──────┼──────────┼──────────┼────────┤
│ 3 │92年6月5日 │玉山銀行全國電子家電│正卡申請人正楷親筆簽│101年度偵字第 │
│ │ │褓姆聯名卡申請書(核│名欄之「楊淑華」署名│16634 號卷第64頁│
│ │ │發信用卡卡號: │1枚 │(兼移送併辦)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4 │92年6月9日 │澳盛銀行荷蘭銀行梵谷│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101年度偵字第 │
│ │ │卡申請表格 │、同意欄之「楊淑華」│16634 號卷第97頁│
│ │ │ │署名各1枚 │ │
├──┼──────┼──────────┼──────────┼────────┤
│ 5 │92年8月13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101年度偵字第 │
│ │ │VISA普卡(起訴書誤載│楊淑華」署名1枚 │16634 號卷第121 │
│ │ │為白金卡)申請表 │ │頁 │
├──┼──────┼──────────┼──────────┼────────┤
│ 6 │92年9月16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際│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101年度偵字第 │
│ │ │信用卡申請書 │文簽名欄之「楊淑華」│16634 號卷第99頁│
│ │ │ │署名1枚 │ │
├──┼──────┼──────────┼──────────┼────────┤
│ 7 │93年5月28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101年度偵字第 │
│ │ │萬事達卡金卡申請表 │楊淑華」署名1枚 │16634 號卷第123 │
│ │ │ │ │頁 │
├──┼──────┼──────────┼──────────┼────────┤
│ 8 │93年11月8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簽名欄之「楊淑華」署│101年度偵字第 │
│ │ │企銀換發得利晶片卡同│名1枚、印文1枚 │16634 號卷第100 │
│ │ │意書 │ │頁 │
├──┼──────┼──────────┼──────────┼────────┤
│ 9 │93年11月24日│永豐商業銀行MMA東森 │簽名欄之「楊淑華」署│101年度偵字第 │
│ │受理(惟未核│購物卡申請書 │名1枚 │16634 號卷第60頁│
│ │發信用卡) │ │ │(未據起訴) │
├──┼──────┼──────────┼──────────┼────────┤
│ 10 │93年11月30日│慶豐銀行(併入台新銀│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101年度偵字第 │
│ │ │行)MasterCard白金卡│文簽名欄之「楊淑華」│16634 號卷第1 │
│ │ │申請書 │署名1枚 │10 │
│ │ │ │ │頁 │
├──┼──────┼──────────┼──────────┼────────┤
│ 11 │93年12月21日│花旗銀行花旗VISA白金│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101年度偵字第 │
│ │(起訴書誤繕│卡申請書 │之「楊淑華」署名1枚 │18832 號卷第15頁│
│ │94年2月23日 │ │ │ │
│ │) │ │ │ │
├──┼──────┼──────────┼──────────┼────────┤
│ 12 │94年1月31日 │玉山銀行JCB白金卡申 │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101年度偵字第 │
│ │ │請書(核發信用卡卡號│楊淑華」署名1枚 │16634 號卷第65頁│
│ │ │:0000-0000-0000-00 │ │(兼移送併辦) │
│ │ │08) │ │ │
├──┼──────┼──────────┼──────────┼────────┤
│ 13 │94年4月8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共同行銷之
個人資料使│101年度偵字第 │
│ │ │人壽聯名白金卡申請書│用聲明申請人欄、正卡│16634 號卷第72頁│
│ │ │ │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 │
│ │ │ │名欄之「楊淑華」署名│ │
│ │ │ │各1枚 │ │
├──┼──────┼──────────┼──────────┼────────┤
│ 14 │94年5月31日 │萬泰商業銀行JCB白金 │正卡申請人
親簽欄、正│101年度偵字第 │
│ │ │卡申請書 │卡申請人簽名中文正楷│16634 號卷第209 │
│ │ │ │親簽欄之「楊淑華」署│頁 │
│ │ │ │名各1枚 │ │
├──┼──────┼──────────┼──────────┼────────┤
│ 15 │94年7月19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正卡申請人簽名欄、正│101年度偵字第 │
│ │ │VISA白金卡申請表 │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之│16634 號卷第124 │
│ │ │ │「楊淑華」署名各1枚 │頁 │
├──┼──────┼──────────┼──────────┼────────┤
│ 16 │94年8月5日 │慶豐銀行(併入台新銀│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101年度偵字第 │
│ │ │行)MasterCard透明白│文簽名欄、申請人親筆│16634 號卷第111 │
│ │ │金卡申請書 │中文簽名欄之「楊淑華│頁 │
│ │ │ │」署名各1枚 │ │
├──┼──────┼──────────┼──────────┼────────┤
│ 17 │94年10月14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101年度偵字第 │
│ │ │世華銀行Combo多功能 │、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16634 號卷第73頁│
│ │ │財富晶片卡申請書 │正楷簽名欄、共同行銷│ │
│ │ │ │之個人資料使用聲明申│ │
│ │ │ │請人欄之「楊淑華」署│ │
│ │ │ │名各1枚 │ │
├──┼──────┼──────────┼──────────┼────────┤
│ 18 │94年12月20日│萬泰商業銀行京華城白│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101年度偵字第 │
│ │ │金卡申請書 │楊淑華」署名共2枚 │16634 號卷第210 │
│ │ │ │ │頁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 申辦日期 │申請銀行及偽造文書 │ 偽造署押及數量 │ 備註欄 │
│ │ (民國) │ │ │ │
├──┼──────┼──────────┼──────────┼────────┤
│ 1 │93年7月12日 │台新銀行餘額代償專用│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101年度偵字第 │
│ │ │申請書 │文簽名欄之「楊淑華」│16634號卷第10頁 │
│ │ │ │署名1枚 │(未據起訴) │
└──┴──────┴──────────┴──────────┴────────┘
附表二(移送併辦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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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92年6月13日 │ 天龍出版社 │ 6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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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92年6月17日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3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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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92年6月22日 │ 衣蝶生活流行館台北一 │ 1,000元 │
├──┼───────┼─────────────┼─────┤
│ 4 │ 92年8月5日 │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264元 │
├──┼───────┼─────────────┼─────┤
│ 5 │ 92年8月7日 │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26元 │
├──┼───────┼─────────────┼─────┤
│ 6 │ 92年8月21日 │ 吸引力 │ 792元 │
├──┼───────┼─────────────┼─────┤
│ 7 │ 92年8月21日 │ 吸引力餐飲行 │ 396元 │
├──┼───────┼─────────────┼─────┤
│ 8 │ 92年9月21日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0元 │
│ │ │ 司 │ │
├──┼───────┼─────────────┼─────┤
│ 9 │ 92年9月21日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0元 │
│ │ │ 司 │ │
├──┼───────┼─────────────┼─────┤
│ 10 │ 92年9月21日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0元 │
│ │ │ 司 │ │
├──┼───────┼─────────────┼─────┤
│ 11 │ 92年11月15日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200元 │
├──┼───────┼─────────────┼─────┤
│ 12 │ 92年11月19日 │ 全國電子北區分12期 │ 15,480元│
├──┼───────┼─────────────┼─────┤
│ 13 │ 92年11月27日 │ 全國電子北區分12期 │ 1,944元 │
├──┼───────┼─────────────┼─────┤
│ 14 │ 93年3月15日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200元 │
├──┼───────┼─────────────┼─────┤
│ 15 │ 93年3月17日 │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143元 │
├──┼───────┼─────────────┼─────┤
│ 16 │ 93年3月23日 │ 101生鮮超市-雙城 │ 580元 │
├──┼───────┼─────────────┼─────┤
│ 17 │ 93年3月26日 │ 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 │ 198元 │
├──┼───────┼─────────────┼─────┤
│ 18 │ 93年3月28日 │ 松青商業(股)合江分公司 │ 756元 │
├──┼───────┼─────────────┼─────┤
│ 19 │ 93年3月28日 │ 松青商業(股)合江分公司 │ 420元 │
├──┼───────┼─────────────┼─────┤
│ 20 │ 93年3月31日 │ 松青超市合江店 │ 681元 │
├──┼───────┼─────────────┼─────┤
│ 21 │ 93年3月31日 │ 中國石油新生北路站 │ 70元 │
├──┼───────┼─────────────┼─────┤
│ 22 │ 93年4月4日 │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 1,210元 │
├──┼───────┼─────────────┼─────┤
│ 23 │ 93年4月4日 │ 環亞購物廣場 │ 680元 │
├──┼───────┼─────────────┼─────┤
│ 24 │ 93年4月4日 │ TOYS'R US-007 │ 599元 │
├──┼───────┼─────────────┼─────┤
│ 25 │ 93年4月4日 │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 299元 │
├──┼───────┼─────────────┼─────┤
│ 26 │ 93年4月9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27 │ 93年4月25日 │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 │ 840元 │
├──┼───────┼─────────────┼─────┤
│ 28 │ 93年4月25日 │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 │ 1,000元 │
├──┼───────┼─────────────┼─────┤
│ 29 │ 93年4月25日 │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 │ 399元 │
├──┼───────┼─────────────┼─────┤
│ 30 │ 93年6月6日 │ TAIWAN SUMMIT CORP │ 480元 │
├──┼───────┼─────────────┼─────┤
│ 31 │ 93年6月6日 │ TAIWAN SUMMIT CORP │ 300元 │
├──┼───────┼─────────────┼─────┤
│ 32 │ 93年7月14日 │ 上新聯晴十二分期 │ 5,556元 │
├──┼───────┼─────────────┼─────┤
│ 33 │ 93年8月19日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184元 │
├──┼───────┼─────────────┼─────┤
│ 34 │ 93年11月5日 │ 屈臣氏-總公司 │ 897元 │
├──┼───────┼─────────────┼─────┤
│ 35 │ 94年2月23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35元 │
├──┼───────┼─────────────┼─────┤
│ 36 │ 94年3月13日 │ RIVON-NAN KING │ 149元 │
├──┼───────┼─────────────┼─────┤
│ 37 │ 94年8月25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838元 │
├──┼───────┼─────────────┼─────┤
│ 38 │ 94年12月16日 │ 許昌大眾(一般) │ 358元 │
├──┼───────┼─────────────┼─────┤
│ 39 │ 94年12月16日 │ 許昌大眾(一般) │ 130元 │
├──┼───────┼─────────────┼─────┤
│ 40 │ 94年12月17日 │ 屈臣氏-復興分公司 │ 89元 │
└──┴───────┴─────────────┴─────┘
附表二之一(移送併辦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12)
┌──┬───────┬─────────────┬─────┐
│編號│ 時間(民國)│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4年3月5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1,057元 │
├──┼───────┼─────────────┼─────┤
│ 2 │ 94年3月15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附表三:
┌──┬──────┬──────────┬──────────┬────────┐
│編號│ 時 間 │ 偽造文書名稱 │ 偽造署押及數量 │罪名及宣告刑 │
│ │ (民國) │ │ │ │
├──┼──────┼──────────┼──────────┼────────┤
│ 1 │96年11月15日│台新銀行『悠遊聯名卡│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正卡簡易專用申請書│文簽名欄之「楊淑華」│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署名共2枚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101年度偵字第16634│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號卷第112頁)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共貳枚沒收。 │
├──┼──────┼──────────┼──────────┼────────┤
│ 2 │97年2月間( │台新銀行大潤發油樂聯│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起訴書載為97│名卡白金卡申請書(核│文簽名欄之「楊淑華」│私文書罪,處有期│
│ │年2月25日) │發信用卡卡號: │署名共2枚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0000-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6634│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號卷第113頁)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共貳枚沒收。 │
├──┼──────┼──────────┼──────────┼────────┤
│ 3 │97年4月11日 │玉山銀行TAIWANMONEY │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晶片信用卡換發申請書│楊淑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玉山銀行MasterCard│(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晶片白金卡卡號: │號卷第 66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0000-0000-0000-0000 │(兼移送併辦)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4 │97年5月2日 │玉山銀行幸運鈦金卡申│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請書(核發信用卡卡號│楊淑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0000-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號卷第67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兼移送併辦)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5 │98年2月4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98年2月4日匯豐銀行白│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金卡升等申請書 │(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號卷第125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6 │99年1月4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99年1月4日匯豐銀行白│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金卡升等申請書 │(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號卷第126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7 │99年3月22日 │玉山銀行玉山悠遊聯名│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卡申請書(核發信用卡│楊淑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卡號: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0-0051) │號卷第68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兼移送併辦)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8 │100年8月5日 │花旗(台灣)銀行卡友│申請人姓名欄、滿福貸│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甲│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方簽名欄之「楊淑華」│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署名各1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01年度偵字第18832│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之「楊淑華」署名│
│ │ │ │ │共貳枚沒收。 │
├──┼──────┼──────────┼──────────┼────────┤
│ 9 │100年8月9日 │永豐商業銀行JCB購物 │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卡簡易申請書 │名欄、確認簽名欄之「│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楊淑華」署名各1枚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101年度偵字第16634│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號卷第61頁)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共貳枚沒收。 │
├──┼──────┼──────────┼──────────┼────────┤
│ 10 │101年3月1日 │花旗(台灣)銀行滿福│申請人姓名欄之「楊淑│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 │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申請書 │(101年度偵字第18832│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號卷第20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11 │101年3月20日│玉山銀行玉山家樂福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遊聯名卡/好康卡申請 │楊淑華」署名共2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書(信用卡卡號: │、簽名欄之「楊淑華」│徒刑叁月,如易科│
│ │ │0000-0000-0000-0000 │署名1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01年度他字第8690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號卷第40頁) │之「楊淑華」署名│
│ │ │ │(兼移送併辦) │共叁枚沒收。 │
└──┴──────┴──────────┴──────────┴────────┘
附表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編號2)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金額(新│ 偽造署押及數量 │罪名及宣告刑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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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10月19日 │ 大潤發中崙店 │18,414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下午6時3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114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2 │100年10月19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8,888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下午6時5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3 │100年10月27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1,903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下午4時39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4 │100年10月27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2,01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下午7時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5 │100年11月23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1,34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晚間8時2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6 │100年12月2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791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44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7 │100年12月2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835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46分許 │ │(原判決│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誤繕為85│(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元逕予更│16634號卷第115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正)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8 │101年1月2日晚 │ 大潤發中崙店 │ 539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8時59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9 │101年1月2日晚 │ 大潤發中崙店 │ 590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9時9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0 │101年1月27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391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4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1 │101年3月1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670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3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2 │101年4月1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12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11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3 │101年4月1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10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43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116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4 │101年5月22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63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1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5 │101年5月23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565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3時24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6 │101年5月23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510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3時2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7 │101年6月6日中 │ 大潤發中崙店 │ 1,537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12時3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附表五:萬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一編號18)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金額(新│ 偽造署押及數量 │ 罪名及宣告刑 │
│ │ │ │臺幣) │ │ │
├──┼───────┼───────┼────┼─────────┼─────────┤
│ 1 │101年3月10日下│ 家樂福重慶店 │ 1,101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3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1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 │101年3月10日下│ 家樂福重慶店 │ 1,111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47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2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3 │101年3月10日下│ 家樂福重慶店 │ 1,112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13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3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4 │101年3月10日下│ 家樂福重慶店 │ 1,143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1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4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5 │101年3月14日晚│ 家樂福重慶店 │ 1,11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8時6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5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6 │101年3月14日晚│ 家樂福重慶店 │ 2,54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8時13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6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附表六(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3375號部分):
永豐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附表三編號9)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金額(新│ 偽造署押及數量 │ 罪名及宣告刑 │
│ │ │ │臺幣) │ │ │
├──┼───────┼───────┼────┼─────────┼─────────┤
│ 1 │100年8月24日晚│頂好Wellcome- │ 397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20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0-1│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頁)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 │100年8月24日晚│頂好Wellcome- │ 49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26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0-1│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頁)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3 │100年8月29日晚│頂好Wellcome- │ 232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39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1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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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9月5日下 │頂好Wellcome- │ 210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3時9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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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9月11日下│頂好Wellcome- │ 233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3時36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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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9月14日晚│特力屋內湖店 │ 2,187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0時44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2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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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9月15日下│特力屋內湖店 │ 2,86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4時1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3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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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9月15日晚│頂好Wellcome- │ 29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30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1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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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9月16日晚│頂好Wellcome- │ 172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49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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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年10月1日下│大潤發中崙店 │ 2,94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56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4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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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10月4日下│家樂福重慶店 │ 2,26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5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5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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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年12月16日 │頂好Wellcome- │ 222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上午9時23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1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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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1年6月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221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1時3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7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4 │101年6月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553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2時15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26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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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1年6月19日晚│家樂福重慶店 │ 2,037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8時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28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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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1年6月20日下│台灣大哥大—台│ 79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56分許 │北民權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29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7 │101年6月21日晚│中油—建國北路│ 9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0時30分許 │站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0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8 │101年6月22日下│松青超市—錦州│ 445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12分許 │二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1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9 │101年6月22日下│台灣大哥大—台│ 15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27分許 │北民權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2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0 │101年6月23日中│台灣大哥大—台│ 79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12時24分許 │北民權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3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1 │101年6月26日下│中油—建國北路│ 9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5分許 │站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4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2 │101年7月2日下 │中油—新生南路│ 10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2時3分許 │站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5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3 │101年7月2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534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56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6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附表七(追加起訴詐欺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5年12月24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520元 │
├──┼───────┼─────────────┼─────┤
│ 2 │ 95年12月24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646元 │
├──┼───────┼─────────────┼─────┤
│ 3 │ 96年3月6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199元 │
├──┼───────┼─────────────┼─────┤
│ 4 │ 96年3月11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97元 │
├──┼───────┼─────────────┼─────┤
│ 5 │ 96年3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6 │ 96年4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7 │ 96年5月10日 │ 全國電子02005建 │ 34元 │
├──┼───────┼─────────────┼─────┤
│ 8 │ 96年5月10日 │ 台灣中油民權西路站 │ 130元 │
├──┼───────┼─────────────┼─────┤
│ 9 │ 96年5月12日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148元 │
├──┼───────┼─────────────┼─────┤
│ 10 │ 96年5月12日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2,146元 │
├──┼───────┼─────────────┼─────┤
│ 11 │ 96年5月12日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199元 │
├──┼───────┼─────────────┼─────┤
│ 12 │ 96年5月17日 │ 台灣中油民權西路站 │ 99元 │
├──┼───────┼─────────────┼─────┤
│ 13 │ 96年5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4 │ 96年5月2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15 │ 96年5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16 │ 96年6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0元 │
├──┼───────┼─────────────┼─────┤
│ 17 │ 96年6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元 │
├──┼───────┼─────────────┼─────┤
│ 18 │ 96年6月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2元 │
├──┼───────┼─────────────┼─────┤
│ 19 │ 96年6月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5元 │
├──┼───────┼─────────────┼─────┤
│ 20 │ 96年6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2元 │
├──┼───────┼─────────────┼─────┤
│ 21 │ 96年6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8元 │
├──┼───────┼─────────────┼─────┤
│ 22 │ 96年6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0元 │
├──┼───────┼─────────────┼─────┤
│ 23 │ 96年6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8元 │
├──┼───────┼─────────────┼─────┤
│ 24 │ 96年6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8元 │
├──┼───────┼─────────────┼─────┤
│ 25 │ 96年6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元 │
├──┼───────┼─────────────┼─────┤
│ 26 │ 96年6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元 │
├──┼───────┼─────────────┼─────┤
│ 27 │ 96年6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4元 │
├──┼───────┼─────────────┼─────┤
│ 28 │ 96年6月2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 29 │ 96年6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2元 │
├──┼───────┼─────────────┼─────┤
│ 30 │ 96年6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31 │ 96年6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32 │ 96年6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33 │ 96年6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34 │ 96年6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0元 │
├──┼───────┼─────────────┼─────┤
│ 35 │ 96年6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9元 │
├──┼───────┼─────────────┼─────┤
│ 36 │ 96年7月6日 │ 松青超市-吉林店 │ 99元 │
├──┼───────┼─────────────┼─────┤
│ 37 │ 96年7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9元 │
├──┼───────┼─────────────┼─────┤
│ 38 │ 96年7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4元 │
├──┼───────┼─────────────┼─────┤
│ 39 │ 96年7月12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00元 │
├──┼───────┼─────────────┼─────┤
│ 40 │ 96年7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8元 │
├──┼───────┼─────────────┼─────┤
│ 41 │ 96年7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42 │ 96年7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9元 │
├──┼───────┼─────────────┼─────┤
│ 43 │ 96年7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44 │ 96年7月23日 │ 台灣中油民權西路站 │ 70元 │
├──┼───────┼─────────────┼─────┤
│ 45 │ 96年7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2元 │
├──┼───────┼─────────────┼─────┤
│ 46 │ 96年7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3元 │
├──┼───────┼─────────────┼─────┤
│ 47 │ 96年7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8元 │
├──┼───────┼─────────────┼─────┤
│ 48 │ 96年8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3元 │
├──┼───────┼─────────────┼─────┤
│ 49 │ 96年8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50 │ 96年9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51 │ 96年10月15日 │ 台灣中油吉林路站 │ 100元 │
├──┼───────┼─────────────┼─────┤
│ 52 │ 96年10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53 │ 96年10月28日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重 │ 2,344元 │
├──┼───────┼─────────────┼─────┤
│ 54 │ 96年11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55 │ 96年1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56 │ 96年11月2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12元 │
├──┼───────┼─────────────┼─────┤
│ 57 │ 96年12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58 │ 97年1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09元 │
├──┼───────┼─────────────┼─────┤
│ 59 │ 97年1月1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35元 │
├──┼───────┼─────────────┼─────┤
│ 60 │ 97年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61 │ 97年1月27日 │ 全國電子 │ 159元 │
├──┼───────┼─────────────┼─────┤
│ 62 │ 97年2月3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100元 │
├──┼───────┼─────────────┼─────┤
│ 63 │ 97年2月1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93元 │
├──┼───────┼─────────────┼─────┤
│ 64 │ 97年2月1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5元 │
├──┼───────┼─────────────┼─────┤
│ 65 │ 97年2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4元 │
├──┼───────┼─────────────┼─────┤
│ 66 │ 97年2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67 │ 97年3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68 │ 97年3月23日 │ KUDA-松江門市 │ 1,870元 │
├──┼───────┼─────────────┼─────┤
│ 69 │ 97年3月25日 │ 台灣中油金山南路站 │ 50元 │
├──┼───────┼─────────────┼─────┤
│ 70 │ 97年3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6元 │
├──┼───────┼─────────────┼─────┤
│ 71 │ 97年3月28日 │ 台灣中油金山南路站 │ 50元 │
├──┼───────┼─────────────┼─────┤
│ 72 │ 97年3月29日 │ OK超商 │ 65元 │
├──┼───────┼─────────────┼─────┤
│ 73 │ 97年3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93元 │
├──┼───────┼─────────────┼─────┤
│ 74 │ 97年4月2日 │ OK超商 │ 70元 │
├──┼───────┼─────────────┼─────┤
│ 75 │ 97年4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5元 │
├──┼───────┼─────────────┼─────┤
│ 76 │ 97年4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5元 │
├──┼───────┼─────────────┼─────┤
│ 77 │ 97年4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2元 │
├──┼───────┼─────────────┼─────┤
│ 78 │ 97年4月18日 │ 台灣中油金山南路站 │ 100元 │
├──┼───────┼─────────────┼─────┤
│ 79 │ 97年4月1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0元 │
├──┼───────┼─────────────┼─────┤
│ 80 │ 97年4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81 │ 97年4月22日 │ 台灣中油金山南路站 │ 55元 │
├──┼───────┼─────────────┼─────┤
│ 82 │ 97年4月2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0元 │
├──┼───────┼─────────────┼─────┤
│ 83 │ 97年4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7元 │
├──┼───────┼─────────────┼─────┤
│ 84 │ 97年4月26日 │ 西歐加油站-士林站 │ 50元 │
├──┼───────┼─────────────┼─────┤
│ 85 │ 97年4月28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50元 │
├──┼───────┼─────────────┼─────┤
│ 86 │ 97年5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87 │ 97年6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88 │ 97年7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89 │ 97年7月25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18元 │
├──┼───────┼─────────────┼─────┤
│ 90 │ 97年8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91 │ 97年9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92 │ 97年10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93 │ 97年1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94 │ 97年11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95 │ 97年12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 │ 303元 │
├──┼───────┼─────────────┼─────┤
│ 96 │ 97年12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 │ 477元 │
├──┼───────┼─────────────┼─────┤
│ 97 │ 97年12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37元 │
├──┼───────┼─────────────┼─────┤
│ 98 │ 97年12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99 │ 97年12月2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90元 │
├──┼───────┼─────────────┼─────┤
│100 │ 97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11元 │
├──┼───────┼─────────────┼─────┤
│101 │ 97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14元 │
│ │ │ │ │
├──┼───────┼─────────────┼─────┤
│102 │ 97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62元 │
├──┼───────┼─────────────┼─────┤
│103 │ 97年12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19元 │
├──┼───────┼─────────────┼─────┤
│104 │ 98年1月7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105 │ 98年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06 │ 98年2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07 │ 98年3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08 │ 98年4月5日 │ OK超商 │ 147元 │
├──┼───────┼─────────────┼─────┤
│109 │ 98年4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00元 │
├──┼───────┼─────────────┼─────┤
│110 │ 98年4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11 │ 98年4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8元 │
├──┼───────┼─────────────┼─────┤
│112 │ 98年5月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113 │ 98年5月17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114 │ 98年5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15 │ 98年5月23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116 │ 98年6月1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63元 │
├──┼───────┼─────────────┼─────┤
│117 │ 98年6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18 │ 98年6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元 │
├──┼───────┼─────────────┼─────┤
│119 │ 98年7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10元 │
├──┼───────┼─────────────┼─────┤
│120 │ 98年7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0元 │
├──┼───────┼─────────────┼─────┤
│121 │ 98年7月1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9元 │
├──┼───────┼─────────────┼─────┤
│122 │ 98年7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23 │ 98年8月9日 │ OK超商 │ 105元 │
├──┼───────┼─────────────┼─────┤
│124 │ 98年8月10日 │ OK超商 │ 172元 │
├──┼───────┼─────────────┼─────┤
│125 │ 98年8月10日 │ OK超商 │ 160元 │
├──┼───────┼─────────────┼─────┤
│126 │ 98年8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35元 │
├──┼───────┼─────────────┼─────┤
│127 │ 98年8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28 │ 98年8月30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50元 │
├──┼───────┼─────────────┼─────┤
│129 │ 98年8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5元 │
├──┼───────┼─────────────┼─────┤
│130 │ 98年9月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32元 │
├──┼───────┼─────────────┼─────┤
│131 │ 98年9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5元 │
├──┼───────┼─────────────┼─────┤
│132 │ 98年9月1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1元 │
├──┼───────┼─────────────┼─────┤
│133 │ 98年9月1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5元 │
├──┼───────┼─────────────┼─────┤
│134 │ 98年9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2元 │
├──┼───────┼─────────────┼─────┤
│135 │ 98年9月1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136 │ 98年9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4元 │
├──┼───────┼─────────────┼─────┤
│137 │ 98年9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138 │ 98年9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5元 │
├──┼───────┼─────────────┼─────┤
│139 │ 98年9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8元 │
├──┼───────┼─────────────┼─────┤
│140 │ 98年9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41 │ 98年9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142 │ 98年9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6元 │
├──┼───────┼─────────────┼─────┤
│143 │ 98年9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5元 │
├──┼───────┼─────────────┼─────┤
│144 │ 98年9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4元 │
├──┼───────┼─────────────┼─────┤
│145 │ 98年9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1元 │
├──┼───────┼─────────────┼─────┤
│146 │ 98年10月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0元 │
├──┼───────┼─────────────┼─────┤
│147 │ 98年10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48 │ 98年11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149 │ 98年11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8元 │
├──┼───────┼─────────────┼─────┤
│150 │ 98年11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51 │ 98年12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52 │ 98年12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5元 │
├──┼───────┼─────────────┼─────┤
│153 │ 99年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54 │ 99年1月2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155 │ 99年2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56 │ 99年3月16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238元 │
├──┼───────┼─────────────┼─────┤
│157 │ 99年3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158 │ 99年5月7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00元 │
├──┼───────┼─────────────┼─────┤
│159 │ 99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5元 │
├──┼───────┼─────────────┼─────┤
│160 │ 99年10月21日 │ 全國電子新生門市 │ 197元 │
├──┼───────┼─────────────┼─────┤
│161 │ 99年10月21日 │ 全國電子新生門市 │ 336元 │
├──┼───────┼─────────────┼─────┤
│162 │ 99年12月8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246元 │
├──┼───────┼─────────────┼─────┤
│163 │ 99年12月1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75元 │
├──┼───────┼─────────────┼─────┤
│164 │ 100年1月17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600元 │
├──┼───────┼─────────────┼─────┤
│165 │ 100年1月17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246元 │
├──┼───────┼─────────────┼─────┤
│166 │ 100年7月22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199元 │
└──┴───────┴─────────────┴─────┘
附表七之一(追加起訴):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4年3月5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1,057元 │
├──┼───────┼─────────────┼─────┤
│ 2 │ 94年3月15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3 │ 96年2月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119元 │
├──┼───────┼─────────────┼─────┤
│ 4 │ 96年2月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100元 │
├──┼───────┼─────────────┼─────┤
│ 5 │ 96年3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641元 │
├──┼───────┼─────────────┼─────┤
│ 6 │ 96年4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476元 │
├──┼───────┼─────────────┼─────┤
│ 7 │ 96年5月13日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 │ 9,780元 │
├──┼───────┼─────────────┼─────┤
│ 8 │ 96年5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200元 │
├──┼───────┼─────────────┼─────┤
│ 9 │ 96年5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10 │ 96年6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200元 │
├──┼───────┼─────────────┼─────┤
│ 11 │ 96年6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12 │ 96年7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585元 │
├──┼───────┼─────────────┼─────┤
│ 13 │ 96年7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101元 │
├──┼───────┼─────────────┼─────┤
│ 14 │ 96年8月8日 │ 長安加油站有限公司 │ 70元 │
├──┼───────┼─────────────┼─────┤
│ 15 │ 96年8月20日 │ 全國電子 │ 169元 │
├──┼───────┼─────────────┼─────┤
│ 16 │ 96年8月20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17 │ 96年8月27日 │ 台灣大哥大 │ 579元 │
├──┼───────┼─────────────┼─────┤
│ 18 │ 96年8月27日 │ 台灣大哥大 │ 149元 │
├──┼───────┼─────────────┼─────┤
│ 19 │ 96年9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527元 │
├──┼───────┼─────────────┼─────┤
│ 20 │ 96年9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21 │ 96年10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468元 │
├──┼───────┼─────────────┼─────┤
│ 22 │ 96年10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23 │ 96年11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477元 │
├──┼───────┼─────────────┼─────┤
│ 24 │ 96年11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25 │ 96年12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73元 │
├──┼───────┼─────────────┼─────┤
│ 26 │ 97年4月29日 │ PayEasy‧Co │ 1,085元 │
├──┼───────┼─────────────┼─────┤
│ 27 │ 97年4月29日 │ PayEasy‧Co │ 1,085元 │
└──┴───────┴─────────────┴─────┘
附表七之二(追加起訴):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7年5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3元 │
├──┼───────┼─────────────┼─────┤
│ 2 │ 97年5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5元 │
├──┼───────┼─────────────┼─────┤
│ 3 │ 97年5月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35元 │
├──┼───────┼─────────────┼─────┤
│ 4 │ 97年5月1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20元 │
├──┼───────┼─────────────┼─────┤
│ 5 │ 97年5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5元 │
├──┼───────┼─────────────┼─────┤
│ 6 │ 97年5月17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50元 │
├──┼───────┼─────────────┼─────┤
│ 7 │ 97年5月20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50元 │
├──┼───────┼─────────────┼─────┤
│ 8 │ 97年5月2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71元 │
├──┼───────┼─────────────┼─────┤
│ 9 │ 97年6月3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100元 │
├──┼───────┼─────────────┼─────┤
│ 10 │ 97年6月1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88元 │
├──┼───────┼─────────────┼─────┤
│ 11 │ 97年6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4元 │
├──┼───────┼─────────────┼─────┤
│ 12 │ 97年7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5元 │
├──┼───────┼─────────────┼─────┤
│ 13 │ 97年7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2元 │
├──┼───────┼─────────────┼─────┤
│ 14 │ 97年8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90元 │
├──┼───────┼─────────────┼─────┤
│ 15 │ 97年8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0元 │
├──┼───────┼─────────────┼─────┤
│ 16 │ 97年9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0元 │
├──┼───────┼─────────────┼─────┤
│ 17 │ 97年9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6元 │
├──┼───────┼─────────────┼─────┤
│ 18 │ 97年9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9元 │
├──┼───────┼─────────────┼─────┤
│ 19 │ 97年9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66元 │
├──┼───────┼─────────────┼─────┤
│ 20 │ 97年9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5元 │
├──┼───────┼─────────────┼─────┤
│ 21 │ 97年9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7元 │
├──┼───────┼─────────────┼─────┤
│ 22 │ 97年9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77元 │
├──┼───────┼─────────────┼─────┤
│ 23 │ 97年9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 24 │ 97年10月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4元 │
├──┼───────┼─────────────┼─────┤
│ 25 │ 97年10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8元 │
├──┼───────┼─────────────┼─────┤
│ 26 │ 97年10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47元 │
├──┼───────┼─────────────┼─────┤
│ 27 │ 97年10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20元 │
├──┼───────┼─────────────┼─────┤
│ 28 │ 97年10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20元 │
├──┼───────┼─────────────┼─────┤
│ 29 │ 97年11月5日 │ 全國電子 │ 249元 │
├──┼───────┼─────────────┼─────┤
│ 30 │ 97年11月9日 │ 尚智運動世界-大東分公 │ 2,600元 │
│ │ │ 司 │ │
├──┼───────┼─────────────┼─────┤
│ 31 │ 97年11月9日 │ 尚智運動世界-大東分公 │ 120元 │
│ │ │ 司 │ │
├──┼───────┼─────────────┼─────┤
│ 32 │ 97年11月10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 33 │ 97年11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0元 │
├──┼───────┼─────────────┼─────┤
│ 34 │ 97年11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0元 │
├──┼───────┼─────────────┼─────┤
│ 35 │ 97年11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7元 │
├──┼───────┼─────────────┼─────┤
│ 36 │ 97年11月1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86元 │
├──┼───────┼─────────────┼─────┤
│ 37 │ 97年11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4元 │
├──┼───────┼─────────────┼─────┤
│ 38 │ 97年11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39 │ 97年11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45元 │
├──┼───────┼─────────────┼─────┤
│ 40 │ 97年12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20元 │
├──┼───────┼─────────────┼─────┤
│ 41 │ 97年12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49元 │
├──┼───────┼─────────────┼─────┤
│ 42 │ 97年12月14日 │ 頂好Wellcome │ 217元 │
├──┼───────┼─────────────┼─────┤
│ 43 │ 98年1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33元 │
├──┼───────┼─────────────┼─────┤
│ 44 │ 98年1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63元 │
├──┼───────┼─────────────┼─────┤
│ 45 │ 98年1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00元 │
├──┼───────┼─────────────┼─────┤
│ 46 │ 98年1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0元 │
├──┼───────┼─────────────┼─────┤
│ 47 │ 98年1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00元 │
├──┼───────┼─────────────┼─────┤
│ 48 │ 98年1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90元 │
├──┼───────┼─────────────┼─────┤
│ 49 │ 98年2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00元 │
├──┼───────┼─────────────┼─────┤
│ 50 │ 98年2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9元 │
├──┼───────┼─────────────┼─────┤
│ 51 │ 98年3月8日 │ 統順交通有限公司 │ 250元 │
├──┼───────┼─────────────┼─────┤
│ 52 │ 98年3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68元 │
├──┼───────┼─────────────┼─────┤
│ 53 │ 98年3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56元 │
├──┼───────┼─────────────┼─────┤
│ 54 │ 98年3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4元 │
├──┼───────┼─────────────┼─────┤
│ 55 │ 98年3月2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6元 │
├──┼───────┼─────────────┼─────┤
│ 56 │ 98年4月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9元 │
├──┼───────┼─────────────┼─────┤
│ 57 │ 98年4月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9元 │
├──┼───────┼─────────────┼─────┤
│ 58 │ 98年4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84元 │
├──┼───────┼─────────────┼─────┤
│ 59 │ 98年4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20元 │
├──┼───────┼─────────────┼─────┤
│ 60 │ 98年4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16元 │
├──┼───────┼─────────────┼─────┤
│ 61 │ 98年4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88元 │
├──┼───────┼─────────────┼─────┤
│ 62 │ 98年4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元 │
├──┼───────┼─────────────┼─────┤
│ 63 │ 98年4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64 │ 98年4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元 │
├──┼───────┼─────────────┼─────┤
│ 65 │ 98年5月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元 │
├──┼───────┼─────────────┼─────┤
│ 66 │ 98年5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0元 │
├──┼───────┼─────────────┼─────┤
│ 67 │ 98年5月2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94元 │
├──┼───────┼─────────────┼─────┤
│ 68 │ 98年5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0元 │
├──┼───────┼─────────────┼─────┤
│ 69 │ 98年5月23日 │ 揚旗水族寵物精品店 │ 300元 │
├──┼───────┼─────────────┼─────┤
│ 70 │ 98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60元 │
├──┼───────┼─────────────┼─────┤
│ 71 │ 98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72 │ 98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0元 │
├──┼───────┼─────────────┼─────┤
│ 73 │ 98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元 │
├──┼───────┼─────────────┼─────┤
│ 74 │ 98年6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60元 │
├──┼───────┼─────────────┼─────┤
│ 75 │ 98年6月2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20元 │
├──┼───────┼─────────────┼─────┤
│ 76 │ 98年6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90元 │
├──┼───────┼─────────────┼─────┤
│ 77 │ 98年6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78 │ 98年7月1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169元 │
├──┼───────┼─────────────┼─────┤
│ 79 │ 98年11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80 │ 98年11月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788元 │
├──┼───────┼─────────────┼─────┤
│ 81 │ 98年11月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239元 │
├──┼───────┼─────────────┼─────┤
│ 82 │ 98年11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0元 │
├──┼───────┼─────────────┼─────┤
│ 83 │ 98年11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4元 │
├──┼───────┼─────────────┼─────┤
│ 84 │ 98年11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 85 │ 98年11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8元 │
├──┼───────┼─────────────┼─────┤
│ 86 │ 98年11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 87 │ 98年12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8元 │
├──┼───────┼─────────────┼─────┤
│ 88 │ 98年12月9日 │ 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 │ 300元 │
├──┼───────┼─────────────┼─────┤
│ 89 │ 98年12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32元 │
├──┼───────┼─────────────┼─────┤
│ 90 │ 98年12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3元 │
├──┼───────┼─────────────┼─────┤
│ 91 │ 98年12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92 │ 98年12月1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93 │ 98年12月1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0元 │
├──┼───────┼─────────────┼─────┤
│ 94 │ 98年12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9元 │
├──┼───────┼─────────────┼─────┤
│ 95 │ 98年12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9元 │
├──┼───────┼─────────────┼─────┤
│ 96 │ 98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5元 │
├──┼───────┼─────────────┼─────┤
│ 97 │ 98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3元 │
├──┼───────┼─────────────┼─────┤
│ 98 │ 98年12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99 │ 98年12月31日 │ 頂好Wellcome │ 55元 │
├──┼───────┼─────────────┼─────┤
│ 100│ 99年1月1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29元 │
├──┼───────┼─────────────┼─────┤
│ 101│ 99年1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102│ 99年8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24元 │
├──┼───────┼─────────────┼─────┤
│ 103│ 99年8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2元 │
├──┼───────┼─────────────┼─────┤
│ 104│ 99年8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4元 │
├──┼───────┼─────────────┼─────┤
│ 105│ 99年9月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2元 │
├──┼───────┼─────────────┼─────┤
│ 106│ 100年2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5元 │
├──┼───────┼─────────────┼─────┤
│ 107│ 100年3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0元 │
└──┴───────┴─────────────┴─────┘
附表七之三(追加起訴):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7年6月19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60元 │
├──┼───────┼─────────────┼─────┤
│ 2 │ 97年6月26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50元 │
├──┼───────┼─────────────┼─────┤
│ 3 │ 97年7月11日 │ 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190元 │
├──┼───────┼─────────────┼─────┤
│ 4 │ 97年10月5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50元 │
├──┼───────┼─────────────┼─────┤
│ 5 │ 97年10月6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2,199元 │
├──┼───────┼─────────────┼─────┤
│ 6 │ 97年10月6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48元 │
├──┼───────┼─────────────┼─────┤
│ 7 │ 97年10月8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80元 │
├──┼───────┼─────────────┼─────┤
│ 8 │ 97年10月14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50元 │
├──┼───────┼─────────────┼─────┤
│ 9 │ 97年10月28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 10 │ 97年11月17日 │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00元 │
├──┼───────┼─────────────┼─────┤
│ 11 │ 97年11月23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12 │ 97年12月11日 │ 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399元 │
├──┼───────┼─────────────┼─────┤
│ 13 │ 97年12月18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 14 │ 97年12月20日 │ OUTLET WORLD │ 1,304元 │
├──┼───────┼─────────────┼─────┤
│ 15 │ 97年12月26日 │ 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100元 │
├──┼───────┼─────────────┼─────┤
│ 16 │ 97年12月26日 │ 台灣中油吉林路站 │ 60元 │
├──┼───────┼─────────────┼─────┤
│ 17 │ 98年1月13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 18 │ 98年2月8日 │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80元 │
└──┴───────┴─────────────┴─────┘
附表七之四(追加起訴):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9年4月29日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80元 │
├──┼───────┼─────────────┼─────┤
│ 2 │ 99年5月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國泰 │ 500元 │
│ │ │世華忠孝新生 │ │
├──┼───────┼─────────────┼─────┤
│ 3 │ 99年5月14日 │華碩台北皇家俱樂部 │ 525元 │
├──┼───────┼─────────────┼─────┤
│ 4 │ 99年5月23日 │中崙站 │ 70元 │
├──┼───────┼─────────────┼─────┤
│ 5 │ 99年5月25日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1,598元 │
├──┼───────┼─────────────┼─────┤
│ 6 │ 99年6月6日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879元 │
├──┼───────┼─────────────┼─────┤
│ 7 │ 99年6月6日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48元 │
├──┼───────┼─────────────┼─────┤
│ 8 │ 99年6月6日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1,598元 │
├──┼───────┼─────────────┼─────┤
│ 9 │ 99年6月8日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80元 │
├──┼───────┼─────────────┼─────┤
│ 10 │ 99年7月1日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11 │ 99年9月5日 │春天藥品有限公司錦州 │ 600元 │
├──┼───────┼─────────────┼─────┤
│ 12 │ 99年10月30日 │狗寶貝寵物美容工作坊 │ 300元 │
├──┼───────┼─────────────┼─────┤
│ 13 │ 99年11月23日 │美商亞洲美樂家-基隆 │ 2,027元 │
├──┼───────┼─────────────┼─────┤
│ 14 │ 99年11月23日 │美商亞洲美樂家-基隆 │ 100元 │
├──┼───────┼─────────────┼─────┤
│ 15 │ 100年6月7日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2,367元 │
├──┼───────┼─────────────┼─────┤
│ 16 │ 100年11月25日│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34元 │
├──┼───────┼─────────────┼─────┤
│ 17 │ 100年11月28日│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900元 │
├──┼───────┼─────────────┼─────┤
│ 18 │ 100年12月29日│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行│ 500元 │
│ │ │天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