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廖婉婷
兼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廖敏佳
周玉玲
被 告 田義祥
三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7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就原告等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等精神慰撫金部分
,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廖敏佳請求車損、車輛保管費及其他
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