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125號
抗 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 人 邱國詮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原審案號:一0二年度聲字第
二九八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
略以:受刑人邱國詮因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
所示之十一罪
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十
二罪之業務
侵占罪,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一0二年
五月三十一日以一0一年度審訴字第六八0號(原審裁定誤
載為一0一年度審易字第六八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一
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
有期徒刑
,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二年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
,然執行檢察官以受刑人邱國詮反覆實施犯罪,且前即曾因
業務侵占罪由法院判刑確定,顯毫無悔意,足見如不發監執
行所
宣告之刑難以收矯正之效,而駁回受刑人邱國詮易科罰
金之
聲請,惟本件執行檢察官係以受刑人邱國詮有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如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
效,而不准易科罰金聲請之理由,無非係以受刑人邱國詮反
覆實施犯罪,且前即曾因業務侵占罪由法院判刑確定,經查
受刑人邱國詮前所犯之業務侵占罪,雖係於九十八年十一月
間某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間某日止,利用擔任南鴻輪胎公司
業務會之機會而侵占公司貨款,因而由法院判刑確定,雖受
刑人邱國詮所犯前案與本案性質類似,但受刑人邱國詮所犯
之前案已經由法院宣告
緩刑三年確定,至本案即前述灣桃園
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度審訴字第六八0號判決,法院於量刑
時已載明:爰
審酌被告邱國詮正值青壯,且身體健全,不思
循正途獲取財物,竟利用任職同一公司擔任銷售業務人員之
機會,以上開方式詐得
告訴人同一公司之財物,復將業務上
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其行為除損及
告訴人同一公司之利
益外,亦生損害於吉米輪胎有限公司、吉誠企業社、東昌輪
胎有限公司、強速有限公司,所為甚屬不該,惟念其
犯後坦
承
犯行,並與告訴人同一公司達成
和解,願以分期付款方式
賠償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現已依約給付告訴人同一公
司二十九萬五千元,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與素行等一切情狀,因而
諭知給
予受刑人邱國詮易科罰金之機會,是受刑人邱國詮並無執行
檢察官
所稱有反覆實施犯罪,毫無悔意,如不發監執行所宣
告之刑難以收矯正之效
等情形,因而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一0二年度執字第七一八八號執行指揮命令云
云。
二、本件檢察官提起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國詮前案係於九十
八年十一月某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某日止,利用擔任南鴻公
司業務員機會,侵占該公司客戶貨款共一百七十四萬七千四
百二十四元,經
原審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自字第三號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而受刑人邱國詮竟利用另前往同一公司擔任
銷售業務人員時,再侵占客戶貨款及詐騙公司財物,所得高
達約三十餘萬元等情,此為原審裁定所詳載,足見受刑人邱
國詮再犯本案確實係於南鴻公司提起前案自訴後於該案審理
期間所為,則受刑人邱國詮因侵占南鴻公司款項離職,經該
公司提起自訴後,於法院審理期間,仍不知悔改,復另至同
一公司任職,並利用業務上機會侵占公司款項及詐騙公司財
物,且
犯罪所得甚高,受刑人邱國詮既已犯有前案,卻仍於
審理期間再犯本案,其對於
法律規定置若罔顧,漠視他人財
產權益顯然,若不發監執行所宣告之行,難以收矯正之效及
維持法秩序,原審裁定撤銷本案執行指揮命令,實屬不當,
爰請
撤銷原裁定,另為
適當之裁定等語。
三、本院經查:
(一)
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犯
最重本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
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
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
文。故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
諭知者
,僅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
金,仍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依前開法律規定
而為裁量,亦即執行檢察官得考量受刑人之一切主、客觀
條件,審酌其如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是否難達
科刑之目的、收矯正之成效或維持法秩序等,以作為其裁
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非謂受刑人受六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時,執行檢察官即必然應准予易科罰
金。且上開法條所稱「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
序」,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此
乃立法者賦予執行者能依
具體個案,考量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大小、施
以
自由刑,避免受刑人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據以審酌
得否准予易科罰金,亦即執行者所為關於自由刑
一般預防
(維持法秩序)與
特別預防(有效矯治受刑人使其回歸社
會)目的之衡平裁量,非謂僅因受刑人個人家庭、生活處
遇值得同情即應
予以准許;且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
量權,僅在發生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時,法院始有介入
審查之必要,如執行檢察官於執行處分時,已具體說明不
准易科罰金之理由,且未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
力之情事,自不得遽謂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詳
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抗字第六四六號、一0一年度台抗
字第三六三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受刑人邱國詮前因任職南鴻公司業務員機會,侵占如附
表三所示之款項三十三次而達一百七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
四元,因而由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
上易字第二一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
年確定,
詎受刑人邱國詮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之九十九年
三月五日起至九十九年六月四日止,再利用於南鴻公司離
職後轉往同一公司擔任銷售業務人員時,再為如附表一編
號一至十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
示之業務侵占罪,因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一0一年度
審訴字第六八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等情,有本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一號判
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審訴字第六八0號判決
書等在卷
可稽,並有受刑人邱國詮本院前案記錄表附卷可
查。則本件執行檢察官以受刑人邱國詮前已因同性質之業
務侵占罪,由法院判刑確定,詎受刑人邱國詮於法院審理
期間,竟再犯本案多達二十三次之犯罪,顯然受刑人邱國
詮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二十三罪,足認不執行徒刑難收矯
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擬不准易科等情,並作成一0
二年度執字第七一八八號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命令,此有
執行筆錄、聲請易科罰金審核表及上開執行命令在卷可查
,本件執行檢察官基於法律所賦予指揮刑罰執行之職權,
具體審酌本案犯罪情節、造成法秩序之危害大小等因素,
妥為判斷後,認受刑人邱國詮不適於易科罰金,有入監執
行之必要,尚屬有據,合於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亦無逾越法律授權或濫用權力之情事。
(三)至原審裁定以:本案即前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度
審訴字第六八0號判決,於量刑時已載明:爰審酌被告邱
國詮正值青壯,且身體健全,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利
用任職同一公司擔任銷售業務人員之機會,以上開方式詐
得告訴人同一公司之財物,復將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侵占
入己,其行為除損及告訴人同一公司之利益外,亦生損害
於吉米輪胎有限公司、吉誠企業社、東昌輪胎有限公司、
強速有限公司,所為甚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
與告訴人同一公司達成和解,願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非
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
識程度與素行等一切情狀,因而諭知給予受刑人邱國詮易
科罰金之機會,是受刑人邱國詮並無執行檢察官所稱有反
覆實施犯罪,毫無悔意,如不發監執行所宣告之刑難以收
矯正之效等情形云云,然依前述最高法院裁定說明,法院
所諭知者,僅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
予易科罰金,仍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依前開
法律規定而為裁量,亦即執行檢察官得考量受刑人之一切
主、客觀條件,審酌其如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
是否難達科刑之目的、收矯正之成效或維持法秩序等,以
作為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非謂受刑人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時,執行檢察官即必然應准
予易科罰金,且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量權,僅在發
生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如執行檢察官於執行處分時,已具體說明不准易科罰金之
理由,且未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自
不得遽謂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則本案執行檢察
官於不准易科罰金時,已經考量本案受刑人邱國詮之一切
主、客觀條件而審酌作為裁量之憑據,依本件執行案件之
犯罪特性、情節、受刑人個人特質及社會秩序維護必要性
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准受刑人邱國詮聲請易科罰金,原審
憑以原確定判決已於量刑時說明量刑之基礎,未說明本案
執行檢察官有何逾越法律授權、專斷或濫用權力之情事,
足以動搖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合法性及妥當性,即逕予
撤銷上開執行指揮命令,自有未洽,是本案檢察官提起抗
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爰發回原法院查明
後,重為適當之裁定,以符法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
再抗告。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附表一:同一公司出貨單
┌──┬─────┬─────┬───┬───┬─────┬─────┬──────┬──────┐
│編號│日期 │出貨單號碼│品名 │數量 │金額(新臺│客戶名稱 │
偽造之客戶署│ 主 文 │
│ │ │ │ │ │幣) │ │名 │ │
├──┼─────┼─────┼───┼───┼─────┼─────┼──────┼──────┤
│1 │民國99年 3│DE00000000│瑪吉斯│ 4 │10,400元 │吉米輪胎有│「龍」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5 日 │ │輪胎 │ │ │限公司 │代表吉米輪胎│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有限公司負責│期徒刑貳月,│
│ │ │ │ │ │ │ │人詹文龍)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客戶署│
│ │ │ │ │ │ │ │ │名「龍」壹枚│
│ │ │ │ │ │ │ │ │
沒收。 │
├──┼─────┼─────┼───┼───┼─────┼─────┼──────┼──────┤
│2 │民國99 年3│DE00000000│瑪吉斯│ 4 │10,200元 │吉米輪胎有│「忠」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9 日 │ │輪胎 │ │ │限公司 │代表吉米輪胎│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有限公司員工│期徒刑叁月,│
│ │ │ │ │ │ │ │楊昆忠)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客戶署│
│ │ ├─────┼───┼───┼─────┼─────┼──────┤名「忠」壹枚│
│ │ │DE00000000│優耐陸│ 4 │ 5,000元 │吉米輪胎有│「棋」1 枚(│、「棋」壹枚│
│ │ │ │輪胎 │ │ │限公司 │代表吉米輪胎│均沒收。 │
│ │ │ │ │ │ │ │有限公司某姓│ │
│ │ │ │ │ │ │ │名含「棋」字│ │
│ │ │ │ │ │ │ │之員工) │ │
├──┼─────┼─────┼───┼───┼─────┼─────┼──────┼──────┤
│3 │民國99年 3│DE00000000│避震衝│12 │ 6,825元 │吉誠企業社│「胡」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11日 │ │緩衝墊│ │ │ │代表吉誠企業│取財罪,處有│
│ │ │ │A-F │ │ │ │社員工胡吉尤│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客戶署│
│ │ │ │ │ │ │ │ │名「胡」壹枚│
│ │ │ │ │ │ │ │ │沒收。 │
├──┼─────┼─────┼───┼───┼─────┼─────┼──────┼──────┤
│4 │民國99年 3│DE00000000│瑪吉斯│20 │51,000元 │吉誠企業社│不詳姓名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13日 │ │輪胎 │ │ │ │(依字跡無法│取財罪,處有│
│ │ │ │ │ │ │ │辨識,且被告│期徒刑肆月,│
│ │ │ │ │ │ │ │於本院準備程│如易科罰金,│
│ │ │ │ │ │ │ │序中亦表示不│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復記憶,惟仍│元折算壹日。│
│ │ │ │ │ │ │ │代表吉誠企業│偽造之不詳客│
│ │ │ │ │ │ │ │社之某員工)│戶署名壹枚沒│
│ │ │ │ │ │ │ │ │收。 │
├──┼─────┼─────┼───┼───┼─────┼─────┼──────┼──────┤
│5 │民國99年 3│DE00000000│新得利│ 2 │ 5,960元 │吉米輪胎有│「忠」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19日 │ │輪胎 │ │ │限公司 │代表吉米輪胎│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有限公司員工│期徒刑貳月,│
│ │ │ │ │ │ │ │楊昆忠)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客戶署│
│ │ │ │ │ │ │ │ │名「忠」壹枚│
│ │ │ │ │ │ │ │ │沒收。 │
├──┼─────┼─────┼───┼───┼─────┼─────┼──────┼──────┤
│6 │民國99年 3│DE00000000│瑪吉斯│ 8 │20,400元 │吉誠企業社│「胡」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24日 │ │輪胎 │ │ │ │代表吉誠企業│取財罪,處有│
│ │ │ │ │ │ │ │社員工胡吉尤│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客戶署│
│ │ │ │ │ │ │ │ │名「胡」壹枚│
│ │ │ │ │ │ │ │ │沒收。 │
├──┼─────┼─────┼───┼───┼─────┼─────┼──────┼──────┤
│7 │民國99年 3│DE00000000│汎世通│ 4 │ 1,280元 │吉米輪胎有│「阿龍」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25日 │ │輪胎 │ │ │限公司 │(代表吉米輪│取財罪,處有│
│ │ │ │ │ │ │ │胎有限公司負│期徒刑貳月,│
│ │ │ │ │ │ │ │責人詹文龍)│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客戶署│
│ │ ├─────┼───┼───┼─────┼─────┼──────┤名「阿龍」共│
│ │ │DE00000000│汎世通│ 4 │ 1,280元 │吉米輪胎有│「阿龍」1 枚│貳枚沒收。 │
│ │ │ │輪胎 │ │ │限公司 │(代表吉米輪│ │
│ │ │ │ │ │ │ │胎有限公司負│ │
│ │ │ │ │ │ │ │責人詹文龍)│ │
├──┼─────┼─────┼───┼───┼─────┼─────┼──────┼──────┤
│8 │民國99年 4│DE00000000│HO9317│ 4 │11,200元 │吉誠企業社│不詳姓名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7 日 │ │*7.011│ │ │ │(字跡無法辨│取財罪,處有│
│ │ │ │43*5車│ │ │ │識,惟仍代表│期徒刑貳月,│
│ │ │ │黑4273│ │ │ │吉誠企業社某│如易科罰金,│
│ │ │ │ │ │ │ │員工)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不詳客│
│ │ │ │ │ │ │ │ │戶署名壹枚沒│
│ │ │ │ │ │ │ │ │收。 │
├──┼─────┼─────┼───┼───┼─────┼─────┼──────┼──────┤
│9 │民國99年 4│DE00000000│瑪吉斯│ 8 │20,000元 │東昌輪胎有│「陳」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9 日 │ │輪胎 │ │ │限公司 │代表東昌輪胎│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有限公司某陳│期徒刑叁月,│
│ │ │ │ │ │ │ │姓員工)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客戶署│
│ │ │ │ │ │ │ │ │名「陳」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0 │民國99年 4│DE00000000│瑪吉斯│ 8 │20,000元 │強速有限公│「均」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22日 │ │輪胎 │ │ │司 │代表強速有限│取財罪,處有│
│ │ │ │ │ │ │ │公司某姓名含│期徒刑叁月,│
│ │ │ │ │ │ │ │「均」字之員│如易科罰金,│
│ │ │ │ │ │ │ │工)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客戶署│
│ │ │ │ │ │ │ │ │名「均」壹枚│
│ │ │ │ │ │ │ │ │沒收。 │
├──┼─────┼─────┼───┼───┼─────┼─────┼──────┼──────┤
│11 │民國99年4 │DE00000000│瑪吉斯│ 8 │20,000元 │東昌輪胎有│「陳」1 枚(│邱國詮犯詐欺│
│ │月26日 │ │輪胎 │ │ │限公司 │代表東昌輪胎│取財罪,處有│
│ │ │ │ │ │ │ │有限公司某陳│期徒刑叁月,│
│ │ │ │ │ │ │ │姓員工) │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偽造之客戶署│
│ │ │ │ │ │ │ │ │名「陳」壹枚│
│ │ │ │ │ │ │ │ │沒收。 │
└──┴─────┴─────┴───┴───┴─────┴─────┴──────┴──────┘
附表二:被告侵占之貨款
┌──┬────┬────┬───────┬─────┬───────┬───────┐
│編號│日期 │客戶名稱│ 品名 │ 數量 │金額(新臺幣)│ 主 文 │
│ │ │ │ │ │ │ │
├──┼────┼────┼───────┼─────┼───────┼───────┤
│1 │民國99年│天氣晴實│907FF18*7.5114│ 4 │ 2,0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3月11 日│業社 │.3* 5銀浮4273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天氣晴實│優耐陸輪胎 │ 4 │24,000元 │ │
│ │ │業社 │ │ │ │ │
├──┼────┼────┼───────┼─────┼───────┼───────┤
│2 │民國99年│新益汽車│DURO輪胎 │24 │20,9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3月15 日│修理廠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 │民國99年│新益汽車│DURO輪胎 │ 6 │7,5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3月20日 │修理廠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4 │民國99年│新益汽車│DURO輪胎 │ 6 │ 7,5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3月22 日│修理廠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5 │民國99年│同華鋁圈│同華鋁圈 │ 3 │ 6,3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3月29 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嘉興輪胎│瑪吉斯輪胎 │ 8 │20,4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 │行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6 │民國99年│吉誠企業│優耐陸輪胎 │ 4 │ 7,0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4月6日 │社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7 │民國99年│同華鋁圈│瑪吉斯輪胎 │16 │33,6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4月13 日│有限公司│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8 │民國99年│同華鋁圈│瑪吉斯輪胎 │ 8 │16,8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4月19 日│有限公司│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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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國99年│嘉興輪胎│瑪吉斯輪胎 │ 4 │10,2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4月21 日│行 │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同華鋁圈│瑪吉斯輪胎 │ 4 │ 8,400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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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9年4 月│同華鋁圈│瑪吉斯輪胎 │ 8 │16,8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26日 │有限公司│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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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9年4 月│同華鋁圈│瑪吉斯輪胎 │10 │21,0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28日 │有限公司│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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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9年5 月│同華鋁圈│瑪吉斯輪胎 │ 6 │12,600元 │邱國詮犯業務侵│
│ │3 日 │有限公司│ │ │ │占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陸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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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帳單日期9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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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侵占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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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安 │13萬9,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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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清山 │11萬9,780元 │
├──┼────┼────────────────────┤
│ 3 │銘威 │18萬8,370元 │
├──┼────┼────────────────────┤
│ 4 │佰侖 │4萬7,870元 │
├──┼────┼────────────────────┤
│ 5 │同華 │22萬9,380元 │
├──┴────┼────────────────────┤
│總 計│72萬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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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單日期98年12月
┌──┬────┬────────────────────┐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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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氣晴 │1萬530元 │
├──┼────┼────────────────────┤
│ 2 │吉誠 │4萬1,3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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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慶寶 │1萬5,405元 │
├──┼────┼────────────────────┤
│ 4 │國安 │5萬9,475元 │
├──┼────┼────────────────────┤
│ 5 │泰興 │4萬3,466元 │
├──┼────┼────────────────────┤
│ 6 │柏昌 │5萬8,628元 │
├──┼────┼────────────────────┤
│ 7 │大發 │1萬7,433元 │
├──┼────┼────────────────────┤
│ 8 │億通 │5,5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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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億信 │4萬4,811元 │
├──┼────┼────────────────────┤
│ 10 │銘威 │12萬5,190元 │
├──┼────┼────────────────────┤
│ 11 │新坡 │6萬9,614元 │
├──┼────┼────────────────────┤
│ 12 │歐珂 │6,9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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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豐將 │4,680元 │
├──┼────┼────────────────────┤
│ 14 │佳連 │7萬2,297元 │
├──┼────┼────────────────────┤
│ 15 │宏鎰 │2萬0,400元 │
├──┼────┼────────────────────┤
│ 16 │佰侖 │4萬0,170元 │
├──┴────┼────────────────────┤
│總 計│63萬6,0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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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單日期99年1月
┌──┬────┬────────────────────┐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金額 │
├──┼────┼────────────────────┤
│ 1 │天氣晴 │2萬1,645元 │
├──┼────┼────────────────────┤
│ 2 │嘉興 │2萬8,178元 │
├──┼────┼────────────────────┤
│ 3 │巨星 │776元 │
├──┼────┼────────────────────┤
│ 4 │泰興 │1萬3,845元 │
├──┼────┼────────────────────┤
│ 5 │金溢順 │9,945元 │
├──┼────┼────────────────────┤
│ 6 │東海 │2萬6,520元 │
├──┼────┼────────────────────┤
│ 7 │金安 │6,240元 │
├──┼────┼────────────────────┤
│ 8 │柏昌 │4萬3,290元 │
├──┼────┼────────────────────┤
│ 9 │億通 │9,945元 │
├──┼────┼────────────────────┤
│ 10 │銘威 │5萬1,772元 │
├──┼────┼────────────────────┤
│ 11 │新坡 │5萬9,963元 │
├──┼────┼────────────────────┤
│ 12 │佳連 │11萬4,4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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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38萬6,5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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