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2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侯正着
上列
聲請人因
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
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板橋分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1年度易字第2269號
;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侯正着前因犯
詐欺罪
案件,經本院以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判決有罪確定。原確
定判決對於聲請人究係以若干元購入低價之不鏽鋼丸鐵,以
冒充高價之三0四型不鏽鋼丸鐵售予
告訴人陳金安,及每公
斤究竟賺取差價若干,均尚未查明,對事實之認定
顯有違誤
,且依據中華民國CNS不鏽鋼棒,總號3270,類號G3067之書
面資料,
堪認
證人許棋城於原審中證稱:「…而一般三0四
型不會斷」之
證言,以及證人楊業田於原審所證稱:「…不
鏽鋼含碳量較高者,易斷…」之證言,均屬虛偽不實,亦足
以證明原判決所憑之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二一八六號委
託試驗報告,其成品化驗結果,認其含碳量在0.56部分之
證
據均為
偽造或
變造。上開證據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
漏為
審酌,亦是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原確定判決認事有誤,
堪認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
第6款、第421條之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
裁定駁回者,不得
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規定。又刑事訴訟法法第421條規定,
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
送達判決後20日內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認事有誤,證
人證述不實,證物
經偽造或變造,聲請人並未有詐騙行為等節聲請再審,然聲
請人曾以同一原因即本件出售與
告訴人之不鏽鋼丸鐵,確為
每公斤新臺幣94元之日本製304型,告訴人於71年7月14日已
按原約定定價給付聲請人,
足證聲請人未有詐騙行為,
嗣係
因告訴人另行委託他人加工導致成品化驗不符規格,證人許
棋城、楊業田之證言,顯屬虛偽,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
試驗報告亦經偽造或變造為由,分別以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之規定屢向本院聲請再審,並
迭
經本院以99年度聲再字第6、30、183、511號,100年度聲再
字第32、105號,101年度聲再字第123、172、221、314、38
6、438、477號,102 年度聲再字第16、113、152 號等裁定
駁回在案,有各該裁定及本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且經本
院調閱該卷核閱屬實,聲請人已多次以同一事實原因聲請再
審,顯已違背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序。聲請人雖另以中華民國
CNS不鏽鋼棒,總號3270,類號G3067之書面資料為本件聲請
再審之新證據,惟究其聲請再審之理由,仍以證人之證詞虛
偽及證物係經偽造變造,聲請人並無詐騙罪刑云云,實與先
前聲請再審之事由相同,
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係以同
一原因聲請再審,顯違背聲請再審之程序規定。又上開原確
定判決於71年12月23日即已判決確定,並送執行完畢,有本
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之規
定聲請再審部分,顯已逾刑事訴訟法第424 條規定不變
期間
,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自不合法。綜上,本件再審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