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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金上訴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竟隼 選任辯護人 陳秀卿律師       林世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1年度金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33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竟隼部分撤銷。 黃竟隼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共同被告陳勇明(因疾病不能到庭,業 經原審裁定停止審判,)係民國(下同)97年5 月7 日核准 設立,址設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8 樓之1 羅素 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羅素公司)之負責人,同案共同被 告葉華熙、鄭明易係受僱任職羅素公司擔任對外於電視媒體 上銷售、技術分析等工作,同案共同被告賴世偉、王英傑、 王世欽、陳立嘉均係羅素公司業務人員,被告黃竟隼則係軟 體工程師。陳勇明等8 人明知羅素公司所販售之「賺大錢系 統」操盤分析軟體,除可提供各類股票、期貨之交易資訊外 ,並依技術分析理論設計技術指標,系統內建公式未經使用 人參與設計,且無需經使用者自行設定條件,而配合篩選前 揭交易資訊,提供紅買綠賣等指標資訊,而具有推薦、分析 盤中、盤後各類股票、期貨特定時點是否適宜買賣之買賣轉 折價位及未來趨勢研判功能,係以所呈現之符號、訊號等方 式,對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以及對個別 期貨交易契約提供未來交易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為證 券投資顧問、期貨顧問事業之範圍,而羅素公司之登記營業 項目為資訊軟體零售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資 訊休閒業、電腦設備安裝業、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智慧財產權業、國際貿易業等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 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許可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期貨顧問事業。 詎陳勇明等8 人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 資顧問、期貨顧問事業以獲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 貨顧問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自98年10月間 起迄今,在中華財經台、財訊財經台、國衛電視台、運通財 經台等頻道,以上開「賺大錢系統」顯示之符號標示、圖型 ,搭配歷史資料應證上開軟體預測未來之功能,遊說不特定 大眾購買上開看盤軟體,嗣購買上開軟體者即如附表所示之 周勛、鍾汶均、吳炳宏、王永安、洪尚均、陳冠廷、陳宗正 等購買人,將軟體裝載在電腦,並以密碼登入軟體系統後, 該軟體在盤中即會以前揭呈現之符號、訊號或自動下單之方 式提供期貨交易、上市(櫃)股票交易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 ,並收取所提供之軟體報酬為對價,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 業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以牟利。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於99年12月15日持搜索票至同案共同被告陳勇明住所而扣 得如扣押物品清單等物而查明上情。案經金管會函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 偵辦,因認被告黃竟隼與前開其他同案共同被告鄭明易等7 人,均係共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 條第1 項之經 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規定,而共同涉犯同法第107 條第1 款之罪;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之經營期貨顧問業 務規定,而觸犯同法第112 條第5 款之罪嫌。又被告黃竟隼 與同案共同被告鄭明易等7 人以一經營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擅 自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期貨顧問事業,為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一未 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云云。(本院按:本案原審 除就同案共同被告陳勇明裁定停止審判外,其他同案共同被 告葉華熙、鄭明易、賴世偉、王英傑、王世欽、陳立嘉等人 ,均分別經原審以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或 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 ,或並應於本案原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若 干金額確定在案,詳如原判決主文所示,合先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及本院審理之範圍:查被告黃竟隼係對 原判決關於其有罪科刑部分(即被告黃竟隼違反期貨交易法 第112條第5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判處有期 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黃竟隼部分判決確定後壹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如附件所示之物,均沒 收部分)提起上訴,然原審關於被告黃竟隼不另為無罪諭知 之涉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 條第1 項、第107 條 第1 項之犯行部分,因此部分公訴人認與被告黃竟隼前開論 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及上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三、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 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 ,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 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 」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 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 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 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 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 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 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 ,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 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 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 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 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 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 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次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 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有關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 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詳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以,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詳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30年上字 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款 處罰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業,其所謂「經營」者應指實 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並不以經管營運而享有決策權力之負 責人為限,亦不以所經營之事業體係屬法人之組織為必要; 從而縱非具有決策權或參與決策形成之人,倘與該享有決策 權力之人,基於共同之決意,並實際參與上開事業(不以法 人為限)之經營,即應共同負其刑事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 臺上字第710 號、98年度臺上字第21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末按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以有意思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要件 ,本案上訴人於他人之犯罪,既無聯絡之意思,又無分擔實 施之行為,即不得以共犯論(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673 號判 例意旨參照)。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竟隼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本案其他共 同被告陳勇明於警詢時之供述、葉華熙、鄭明易、賴世偉、 王英傑、王世欽、陳立嘉、黃竟隼之供述;證人周勛、鍾汶 均、吳炳宏、王永安、洪尚均、陳冠廷、陳宗正、藍達選、 黃哲雄、曾光賢、王寶猜、李進祥、謝世宏、張秀絨、方瑞 源、施偉文、許見崇、呂宏基、蔡依蓉之證述;金管會99年 4 月29日金管證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之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側錄節目光碟及內容摘要、扣押物品清單 ①賺大錢系統軟體訂購單11冊②API用戶使用同意書1批③節 目資料1批④教戰手冊1份⑤工作手冊1本、被告鄭明易99年1 月31日11時30分於運通財經台主持節目之側錄畫面、譯文等 為其主要論據。 六、訊據被告黃竟隼固坦承羅素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為資訊軟體 零售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 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資訊休閒業、電腦 設備安裝業、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智慧財產權業 、國際貿易業等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 之業務,陳勇明係羅素公司負責人;葉華熙、鄭明易係受僱 任職羅素公司,均負責對外在電視媒體上銷售軟體、進行技 術分析等工作;賴世偉、王英傑、王世欽、陳立嘉均係羅素 公司業務人員;而伊在羅素公司內之職稱為軟體工程師,任 職期間自99年12月起至100 年12月止;羅素公司有販售「賺 大錢系統」操盤分析軟體,且上開「賺大錢系統」操盤分析 軟體可提供使用者各類期貨之交易資訊,並依技術分析理論 設計技術指標,系統內建公式未經使用人參與設計,且無需 經使用者自行設定條件,而配合篩選前揭交易資訊,提供紅 買、綠賣等指標資訊等情,惟堅決否認有前揭違反期貨交易 法之犯行,辯稱:伊否認犯罪,起訴內容與事實不符,伊覺 得很冤枉,這是伊的第一份正職工作,伊於99年12月1 日到 羅素公司上班,警察於99年12月15日進行搜索,當時伊進公 司才2 個禮拜,扣掉週休實際上班的天數很少,伊對公司的 實際情形不清楚,伊怎麼可能會與其餘共同被告鄭明易等7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形;況伊以前是就讀資訊工程 系,對金融股票期貨相關知識不是很了解,伊並不知道羅素 公司所作的事情是屬於期貨投資顧問的事業範圍云云。被告 黃竟隼選任辯護人之辯護要旨略以:被告黃竟隼自99年12月 初起任職羅素公司,擔任工程師一職,僅係單純負責安裝軟 體,既未參與公司決策,亦未負責開發客戶、聯絡客戶或其 他與期貨顧問事業有直接關連性之行為,與其他共同被告鄭 明易等7 人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可言,且被告黃竟 隼任職前3 月之試用期,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 萬3 千 元,試用期滿後調整為2 萬5 千元,被告黃竟隼除固定薪資 外,並未有額外之業績獎金、佣金收入或紅利;其次,被告 黃竟隼係資訊工程系畢業,對於期貨業務及相關法令完全不 瞭解,亦未從事期貨顧問業務,且被告黃竟隼係於99年12月 1 日開始在羅素公司任職,扣除週休2 日,距離警方持搜索 票至羅素公司搜索時,僅短短9 天,仍尚在學習如何安裝軟 體之試用期間,對於羅素公司實際從事之業務內容並不瞭解 ,自不能僅憑被告黃竟隼在警方搜索時在羅素公司任職,即 遽認伊與其他共同被告鄭明易等7 人間有經營期貨顧問業務 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情事云云。 七、關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部分,經查: (一)上開公訴意旨所載之犯罪事實,除被告黃竟隼外,業據同 案其他共同被告葉華熙、鄭明易、賴世偉、王英傑、王世 欽、陳立嘉等人分別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周勛(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339號偵查卷,下稱偵 卷,第99頁至第101頁、第248頁至第251頁)、鍾汶均( 見偵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248頁至第251頁)、吳炳宏( 見偵卷第96頁至第98頁、第253頁至第255頁)、王永安( 見偵卷第87頁至第89頁、第258頁至第262頁)、洪尚均( 見偵卷第84頁至第86頁、第258頁至第262頁)、陳冠廷( 見偵卷第81頁至第83頁、第258頁至第262頁)、陳宗正( 見偵卷第90頁至第92頁、第263頁至第26 4頁、第328頁至 第330頁)、藍達選(見偵卷第45頁至第47頁)、黃哲雄 (見偵卷第48頁至第50頁)、曾光賢(見偵卷第51頁至第 53頁)、王寶猜(見偵卷第54頁至第56頁)、李進祥(見 偵卷第60頁至第62頁)、謝世宏(見偵卷第63頁至第65頁 )、張秀絨(見偵卷第66頁至第68頁)、方瑞源(見偵卷 第69頁至第71頁)、施偉文(見偵卷第72頁至第74頁)、 許見崇(見偵卷第75頁至第77頁)、呂宏基(見偵卷第78 頁至第80頁)、蔡依蓉(見偵卷第93頁至第95頁)分別證 述綦詳,復有卷附金管會99年4月29日金管證期字第00000 00000號函暨附件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側錄節 目光碟及內容摘要(見偵卷第142頁至第150頁)、被告鄭 明易99年1月31日11時30分在運通財經台主持節目之側錄 畫面、譯文(見偵卷第149頁第158頁)及扣押物品清單( 見偵卷第130頁)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同案其他共同被告 鄭明易等人之前揭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故本件羅素公司 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乙情,應堪予認定。 (二)關於被告黃竟隼是否有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行,即 被告黃竟隼是否有與前開同案其他共同被告鄭明易等7 人 有行為分擔情事乙節。經查: 1、本件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陳勇明於警詢時陳稱:「看盤軟 體是客戶所購買使用的軟體,客戶購買後公司會由工程師 從遠端幫客戶安裝」、「業務同仁負責銷售賺大錢決策系 統軟體,由羅素公司所聘請之鄭明易及葉華熙二位老師上 電視節目推銷」、「羅素公司販售之軟體由鄭明易老師研 發,由鄭明易及葉華熙負責上節目講解」等語(見偵卷第 7頁、第8頁);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鄭明易於警詢時陳稱 :「客戶看電視節目或看網站或軟體用戶本身自己介紹, 打電話來或親臨公司,由我們業務員接電話或接待推銷公 司產品」等語(見偵卷第17頁);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葉 華熙於警詢時陳稱:「客戶看電視節目或看網站或軟體用 戶本身自己介紹,打電話來或親臨公司,由我們業務員接 電話或接待推銷公司產品」、「公司販售之分析決策軟體 是鄭明易等人所研發」等語(見偵卷第12頁);證人即同 案共同被告王英傑於警詢時陳稱:「客戶看電視節目打電 話來由我們業務員接電話推銷公司產品」、「羅素公司販 售之分析決策軟體由公司老師研發」、「鄭明易與葉華熙 二人研究出這套軟體系統」等語(見偵卷第32頁);證人 即同案共同被告賴世偉、陳立嘉、王世欽等人於警詢時陳 稱:「客戶看電視節目打電話來由我們業務員接電話推銷 公司產品」等語(見偵卷第27、37、42頁);證人即同案 共同被告賴世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黃竟隼負責系 統維護等語,而業務員王英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 黃竟隼是軟體工程師,負責電腦與軟體的維修,王世欽、 賴世偉、陳立嘉與我都是客服人員,我們都是負責客戶的 服務,如軟體操作有問題就由我們負責解決,客服人員也 是業務人員等語(見偵卷第273、274頁);且證人即同案 共同被告王世欽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黃竟隼於任職 期間擔任工程師,工作內容是負責公司內部網頁及一些幫 客戶裝金融軟體(即羅素賺大錢系統),還有公司電腦故 障排除」、「黃竟隼只負責幫客戶安裝,負責讓客人能夠 上線安裝,其他的說明客人都是看說明去操作」、「伊沒 有印象黃竟隼有無跟伊講過對這套軟體操作不清楚」、「 客戶對於上述的軟體操作有疑問,除了看說明書外基本上 都是會問業務員及老師,因為軟體都是老師發明的」、「 黃竟隼都在公司的位置幫客戶安裝這套軟體,我們會寄光 碟給已經付費的客人,透過遠端程式及黃竟隼的專業判斷 來去看客人的電腦可否用這套軟體,所以才需要工程師來 幫我們檢查判斷,要是客人的電腦設備不符合開發系統的 要求,會請工程師黃竟隼去排除客人的電腦為何不能安裝 ,要透過遠端的電腦去檢查,光碟有遠端程式,這樣就可 以連結,如果客人的電腦需要升級,也會幫客人升級,黃 竟隼在裝機時,會去判斷軟體是否會與客戶的電腦相容, 如果不相容就會通知業務員去建議客人換電腦,或是換成 與軟體相容的電腦再重新裝機」、「黃竟隼幫客人裝設這 套軟體的過程中,客人有任何問題都是透過業務員去聯繫 ,而不是直接跟黃竟隼電話聯繫,因為客人跟業務員比較 熟,裝機時業務員與黃竟隼都是在同一辦公室,所以有問 題時都請業務員跟客人聯絡」等語(見原審卷第171頁至 第175頁)綦詳。則由前揭諸位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葉華 熙等人之證詞觀之,核與被告黃竟隼於警詢時自承:賺大 錢系統軟體(含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會員參加後本 公司有提供使用問題、軟體使用等服務,伊只負責安裝軟 體等語;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承:伊是擔任工程師,負 責安裝軟體,還有客服部份,迄今工作剛滿1年,軟體參 數變更要問葉華熙跟鄭明易老師,因為伊只負責安裝等語 (見偵卷第20至24頁、第304至306頁),其情節大致上相 符一致,由是可知羅素公司係以由鄭明易研發賺大錢系統 分析軟體;鄭明易及葉華熙負責上節目講解;客戶看電視 節目或看網站或軟體用戶本身自己介紹,打電話來或親臨 公司,由業務員接電話或接待推銷公司產品;被告黃竟隼 僅負責為客戶遠端安裝上開軟體及排除安裝軟體上之障礙 ;業務員則負責解決上開軟體操作買賣問題之分工模式, 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另被告黃竟隼於任職羅素公司期 間,羅素公司係向僑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儀公司 )購買奇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狐公司)所代理之 奇狐勝券軟體,有經銷合約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33至137頁),經本院傳訊僑儀公司董事長即證人黃本揚 到庭作證,其亦具結證稱:「我們公司有將奇狐公司的奇 狐勝券分析系統交給羅素公司經銷」、「經銷的期間是97 年5月到100年底」、「銷售給羅素公司的奇狐勝券系統包 括交易所的報價、K線圖示、一般技術指標,市面上都可 看到的技術指標」、「羅素賺大錢系統是建構在我們奇狐 系統上面,從奇唯公司函覆給原審的函來看,羅素賺大錢 系統還有自行設置個人用戶編輯」、「我們販售給羅素公 司的分析系統會提供售後服務,包括系統維護,資訊源頻 寬,早期還要教育羅素的員工如何操作我們的系統,還有 配合公司需求幫忙安裝」、「合約上有約提供這樣的售後 服務,客戶要求我們也會」、「我係在客服關係上認識黃 竟隼」、「黃竟隼基本上聯絡都是為何不能連線、安裝上 面有問題,都是電腦系統及網路連線的問題」、「安裝賺 大錢系統軟體時,只要具備奇狐勝券系統的基本常識即可 」、「我提出的合約書只有經銷到98年5月30日,但我們 合約有一條規定如果沒有書面通知不再續約的話就自動延 續一年」等語(見本院卷第118頁至第120頁);而羅素公 司之會計即證人楊湘芬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黃竟 隼在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他對這套軟體也不了解,因為 他只負責裝機,不用了解軟體內容」、「這套軟體的安裝 程序不用到客戶家裡,在公司可以用遠端安裝」、「黃竟 隼只負責有無上線有無登錄的問題,其他的問題他無法回 答」、「他會教客戶怎樣是有上線怎樣沒有上線,至於要 怎麼操作,我是覺得他只能教客戶怎麼使用這套軟體,但 是教客戶怎麼買賣操作不是他的工作內容」、「我的座位 與黃竟隼的座位相隔一個走道,走道寬約二公尺」、「黃 竟隼在做他的業務時,我聽得到他跟客戶安裝過程中的溝 通」、「(你如何得知他不必教客戶操作買賣的事情?) 我在旁邊也聽得到他跟客戶溝通的內容,加上他也不懂這 個,他到公司才接觸這個,他也不懂如何去教客戶操作交 易買賣的事」、「黃竟隼是99年11月或12月進公司,100 年12月離職,做了1年」、「黃竟隼離職以前工作內容, 從進公司到離開為止一直都一樣」、「黃竟隼只是監看客 戶有無上線,交易內容看不到」等語(見原審卷第155頁 反面至第158頁),則互核上開證人之證言可知,被告黃 竟隼安裝「賺大錢系統」操盤分析軟體時,僅需具備安裝 奇狐勝券系統之基本知識即可,尚不以瞭解如何操作上開 軟體買賣期貨為必要,自難遽認被告黃竟隼瞭解如何操作 上開軟體買賣期貨之業務,洵無疑義。 2、又本件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陳勇明於警詢時陳稱:「分析 人員底薪3 萬元,再由每套軟體銷售後,扣除4 倍節目成 本之後,所得金額20%為分析人員的獎金,業務員底薪2萬 元,各人達到一定銷售金額時,會有獎金%數」等語(見 偵卷第9頁);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鄭明易於警詢時陳稱 :「我是領底薪3萬元,業績獎金(當月業績扣除節目成 本4倍再乘以20%)公司再分3期支付」等語(見偵卷第18 頁);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葉華熙於警詢時陳稱:「我是 領底薪3萬元,業績獎金(當月業績扣除節目成本4倍再乘 以20%)公司再分3期支付」等語(見偵卷第12頁);證人 即同案共同被告賴世偉於警詢時陳稱:「我於99年8月中 旬前往公司服務,我是業務員每月薪資2萬,加業績獎金 (銷售20萬元以上抽5%)」等語(見偵卷第28頁);證人 即同案共同被告陳立嘉於警詢時陳稱:「我是業務員每月 薪資2萬,加業績獎金,銷售20萬元以上抽7%」等語(見 偵卷第38頁);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王世欽於警詢時陳稱 :「我是業務員每月薪資2萬元,抽成方式是銷售軟體每 月20萬以上有5%獎金」等語(見偵卷第43頁);被告黃竟 隼於警詢時陳稱:「我是工程師每月薪資2萬5千元,沒有 分紅」等語(見偵卷第23頁);證人即羅素公司之會計楊 湘芬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的職稱會計,工作內容 為帳務及一些行政文書,包括跑銀行、看公司的銀行帳戶 、每月的會計報表,核算及給付薪水」、「羅素公司5號 給付薪水,還有一個獎金是15號給付,獎金是業務有達成 公司的目標才有獎金」、「黃竟隼在羅素公司的職稱是工 程師,幫客戶安裝上線的軟體,每月5號領薪水,沒有領 公司業績獎金」、「羅素公司除了核發業績獎金,沒有核 發員工其他紅利或佣金」、「黃竟隼每個月固定領2萬5千 元,沒有其他加班費」等語(見原審卷第155正背面、第 157頁),則由上開證人楊湘芬等人之證言可知,僅有實 際從事「賺大錢系統」操盤分析軟體銷售業務之分析師及 業務員,始得自客戶購買上開軟體之對價中抽取佣金,如 銷售軟體數量越多,其等薪資越高;反之,被告黃竟隼於 羅素公司僅領取固定薪資,並未領取任何績效獎金、佣金 或紅利,由此益足佐證被告黃竟隼於羅素公司其所領取之 薪資與羅素公司銷售軟體之數量並無關聯,更足證明被告 黃竟隼無與同案其他共同被告鄭明易等7人就非法經營期 貨顧問事業之犯行有行為分擔之情事,應堪認定。 3、再本件偵查機關在警詢或偵查中所傳訊之被害人均係在被 告黃竟隼於99年12月1 日在羅素公司到職之前,即已向羅 素公司購買賺大錢系統分析軟體,此經證人藍達選(見偵 卷第45至46頁)、曾光賢(見偵卷第51至52頁)、王寶猜 (見偵卷第54至55頁)、李進祥(見偵卷第60至61頁)、 謝世宏(見偵卷第63至64頁)、張秀絨(見偵卷第66至67 頁)、方瑞源(見偵卷第69至70頁)、施偉文(見偵卷第 72至73頁)、呂宏基(見偵卷第78至79頁)、陳冠廷(見 偵卷第81至82頁)、洪尚均(見偵卷第84至85頁)、陳宗 正(見偵卷第90至91頁)、蔡依蓉(見偵卷第93至94頁) 、吳炳宏(見偵卷第96至97頁)、周勛(見偵卷第99至 100 頁)等人分別證述綦詳,故本件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黃竟隼曾與購買「賺大錢系統」操盤分析軟體之客戶有 何接洽連繫之事實。 4、綜合上情,被告黃竟隼於任職於羅素公司期間,主要工作 係為客戶安裝「賺大錢系統」操盤分析軟體及為客戶排除 安裝軟體上之障礙,而安裝上開軟體時,僅需具備安裝奇 狐勝券系統之基本知識即可,毋須瞭解如何操作上開軟體 買賣期貨;且被告黃竟隼從事上開軟體安裝業務,每月僅 領取固定薪資2 萬5 千元,未領取任何獎金或佣金;復且 本件尚查無其他任何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竟隼 曾與客戶接洽連繫,是自難遽認被告黃竟隼確有與本案其 他共同被告鄭明易等7 人就銷售上開軟體之行為及經營非 法期貨顧問事業之犯行有何行為分擔之情事,洵堪認定。 (三)關於被告黃竟隼是否有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鄭明易等7 人 就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有犯意聯絡情事乙節。經查:被 告黃竟隼係和春技術學院資訊工程系畢業(見原審卷第89 頁之學位證書),自99年12月1 日起開始在羅素公司任職 ,扣除週休2 日,距離警方持搜索票至羅素公司搜索時, 僅短短9 天,仍尚在學習如何安裝軟體之試用期間,對於 羅素公司實際從事之業務內容並不瞭解。又證人即同案共 同被告王世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搜索後我問我們公 司負責人陳勇明,公司負責人跟我們說可能是檢察官搜索 地下期貨公司,我們是合法在電視上的軟體公司,而且有 合法券商配合,所以這個跟我們沒有關係」、「因為陳勇 明跟我們說我們有10個合法券商配合,券商也不可能跟非 法的軟體商配合,而且我們在合法的電視台作節目也做了 2 、3 年,也沒有金管會發函說我們這個違法」、「檢調 來搜索時,我們業務員完全沒有跟檢調說話,一進來就是 對陳勇明說來搜索的原因,但是我們不知道他們說什麼」 等語(見原審卷第171頁背面、第174頁正背面);且同案 共同被告陳立嘉亦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當時是從網路 上找到工作,應徵業務,我去應徵時有問過老闆是否合法 ,老闆說在電視上已經賣壹年多了,我看上面也有金管會 的許可,群益期貨也算是很大的券商,每個禮拜都有來跟 我們開會」(見原審卷第58頁背面);「當時會去上班是 從人力銀行看,老闆說這個在電視上播了兩年多,而且群 益期貨的副理也都會來與老闆開會,搜索後老闆說這是例 行的,如果有問題,群益怎麼會跟我們合作」等語(見原 審卷第193頁),則由上開證人及共同被告之證言、供述 可知,羅素公司負責人陳勇明於檢調搜索後,即以有合法 券商配合且在電視台播出2年多為由,向公司員工否認羅 素公司有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事實。則綜合上情觀之 ,被告黃竟隼實無從得知羅素公司銷售「賺大錢系統」操 盤分析軟體係屬期貨顧問事業之範圍,且未經金管會許可 ,遑論明知,而與其他共同被告鄭明易等7人間有非法經 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聯絡。 八、另關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部分,經查: (一)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王世欽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因為我 們的軟體出現訊號時會全自動下單,所以大家應該都知道 這個軟體會有所謂的進出點。這套軟體有自動下單也有手 動下單。這套軟體主要的功能是提供客戶在期貨買賣下單 時做參考之用,會有顏色紅或綠,紅色代表買進,綠色代 表賣出。(賺大錢系統)這套軟體內有些報價的資訊,每 套軟體有基本的功能,要看客人自己去切換,我們代理這 套軟體有十種功能,我們的紅買綠賣是針對期貨的功能, 也有股價報價的功能,伊想應該沒有股票的紅買綠賣的功 能,因為我們羅素公司就是作期貨的。在公司服務範圍內 ,有些客人是兼做股票及期貨,但是來買這套軟體是做期 貨等語(見原審卷第173 頁、第174 頁背面),是可知羅 素公司所販售之「賺大錢系統」軟體應係針對期貨市場提 供未來交易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但未針對證券市場 提供相同之功能。 (二)其次: 1、證人即軟體購買人藍達選於警詢時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 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 的「API 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 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等語(見偵卷第46頁);證人即 軟體購買人黃哲雄於警詢時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 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 API 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 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等語(見偵卷第49頁);證人即軟體 購買人曾光賢於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會 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 自動 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 賣出的參考。伊在中華財經台、財訊財經台頻道上看到羅 素資訊公司鄭明易老師,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期貨盤勢, 推介觀眾買進賣出的時機點,並展示該公司軟體準確度, 鼓吹觀眾向該公司購買軟體、加入會員等語(見偵卷第52 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王寶猜於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 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 系統中的「API 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 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伊在財訊財經台頻道 上看到羅素資訊公司葉華熙老師,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期 貨盤勢,推薦觀眾買進賣出的時機點,並展示該公司軟體 準確度,鼓吹觀眾向該公司購買軟體、加入會員等語(見 偵卷第55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鍾汶均於警詢時證稱: 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 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 下動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 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伊是看到鄭明 易先生在電視上介紹解說期貨盤勢等語(見偵卷第58頁) ,且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羅素資訊公司賺大錢決策 系統中提供買賣訊息,系統中會直接告訴我們台指期貨指 數高低點箭頭買賣訊號,箭頭方向的不同代表買入或賣出 ,因為伊選擇電腦自動下單,羅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幫伊設定電腦自動操作,若箭頭出現時電腦就會自動連線 到群益期貨自動下單系統,就會自動買進或賣出,當然也 可以選擇自行操作,當箭頭買賣訊息出現,就依據該訊號 買進或賣出。系統當中只有當天盤勢的訊息,沒有其他的 資訊等語(見偵卷第249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李進祥 於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 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單應用程 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 等語(見偵卷第61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謝世宏於警詢 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 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 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羅素 資訊公司的老師,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期貨盤勢,推介觀 眾買進賣出的時機點,並展示該公司軟體準確度,鼓吹觀 眾向該公司購買軟體、加入會員。伊只有看到這兩個人葉 華熙、鄭明易老師而已等語(見偵卷第64頁);證人即軟 體購買人張秀絨於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 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 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 買進賣出的參考等語(見偵卷第67頁);證人即軟體購買 人方瑞源於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 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 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 出的參考。羅素資訊公司的鄭明易老師,會在電視頻道上 講解期貨盤勢,推介觀眾買進賣出的時機點,並展示該公 司軟體準確度,鼓吹觀眾向該公司購買軟體、加入會員。 還有葉華熙亦為分析人員,在該公司網站上能夠查詢到等 語(見偵卷第70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施偉文於警詢中 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 ,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布 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羅素資 訊公司的鄭明易老師,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期貨盤勢,推 介觀眾買進賣出的時機點,並展示該公司軟體準確度,鼓 吹觀眾向該公司購買軟體、加入會員等語(見偵卷第73頁 );證人即軟體購買人許見崇在警詢時證稱:羅素公司賺 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 統中的「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 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羅素資訊公司的鄭明易老 師,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期貨盤勢,推介觀眾買進賣出的 時機點,並展示該公司軟體準確度,鼓吹觀眾向該公司購 買軟體、加入會員等語(見偵卷第76頁);證人即軟體購 買人呂宏基於警詢時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 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 自動 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 賣出的參考。羅素資訊公司的即軟體購買人鄭明易老師, 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期貨盤勢,推介觀眾買進賣出的時機 點,並展示該公司軟體準確度,鼓吹觀眾向該公司購買軟 體、加入會員等語(見偵卷第79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 陳冠廷於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 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單 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 的參考。羅素資訊公司的鄭明易老師,會在電視頻道上講 解期貨盤勢,推介觀眾買進賣出的時機點,並展示該公司 軟體準確度,鼓吹觀眾向該公司購買軟體、加入會員等語 (見偵卷第82頁),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這「 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是附加的自動下單程式,若不是 選擇自動下單的人,就可以看著「賺大錢」軟體出現的買 賣訊號自己去下單,但因為我們是參加自動下單,所以有 這套軟體與「賺大錢」軟體配合,訊號一出現就會自動下 單。買賣訊號為顏色加箭頭。「賺大錢」軟體會明確的指 出台股期貨指數幾點時可以買進、賣出,但電腦自動下單 時通常買不到「賺大錢」軟體指出的點。都會有很大的差 異。有在中華財經台、財訊財經台頻道上看過羅素資訊公 司的葉華熙老師和鄭明易老師解說期貨盤勢等語(見偵卷 第260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洪尚均於警詢中證稱:羅 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後,該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 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 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而且該系統是自動下單,只要一 開機不用管它,他自己就會跑,自動下單,自動賣出,不 用人工操作。講解老師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這套軟體的操 作系統及績效表現,強調該公司軟體準確度,並邀請觀眾 參加他們的說明會,在該說明會向來賓介紹軟體,並報價 ,使參加說明會之觀眾購買軟體、加入會員等語(見偵卷 第85頁),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伊當初參加會員 後至群益證券新開戶,「賺大錢」軟體是自動下單軟體, 買進、賣出訊號一出現,該軟體就會自動連線到群益證券 自動下單。這「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是附加的自動下 單程式,若不是選擇自動下單的人,就可以看著「賺大錢 」軟體出現的買賣訊號自己去下單,但因為我們是參加自 動下單,所以有這套軟體與「賺大錢」軟體配合,訊號一 出現就會自動下單。買賣訊號為顏色加箭頭。老師講期貨 、「賺大錢」軟體及秀出軟體的績效等語(見偵查卷第 259頁至第261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王永安於警詢中證 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 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 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羅素資訊 公司的葉華熙老師,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期貨盤勢,推介 觀眾買進賣出的時機點,並展示該公司軟體準確度,鼓吹 觀眾向該公司購買軟體、加入會員等語(見偵卷第88頁) ,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這「API自動下單應用程 式」是附加的自動下單程式,若不是選擇自動下單的人, 就可以看著「賺大錢」軟體出現的買賣訊號自己去下單, 但因為我們是參加自動下單,所以有這套軟體與「賺大錢 」軟體配合,訊號一出現就會自動下單。買賣訊號為顏色 加箭頭。伊不大確定是否明確指出某一點,因為在上班都 沒有看盤,但理論上應該是如此。如果要下單買賣期貨可 以人工或網路下單,但都是要向群益證券下單。有在中華 財經台、財訊財經台頻道上看過羅素資訊公司的葉華熙老 師和鄭明易老師解說期貨盤勢,老師講期貨、「賺大錢」 軟體及秀出軟體的績效(見偵卷第259頁至第261頁);證 人即軟體購買人陳宗正於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 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 「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 供會員買進賣出的下單,而且是直接下單,強制性的,根 本無從選擇。羅素資訊公司的鄭明易老師,會在電視頻道 上講解期貨盤勢,推介觀眾買進賣出的時機點,並展示該 公司軟體準確度,鼓吹觀眾向該公司購買軟體、加入會員 。羅素資訊公司的分析人員還有葉華熙等語(見偵卷第91 頁),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羅素資訊公司賺大錢 決策系統有買進賣出訊號,接著電腦自動下單。因為是自 動下單,所以伊也沒有看指數如何。出現的訊號是買賣的 訊號。該系統會很明確的告訴伊指數幾點時可以買進期貨 ,指數幾點時要賣出期貨,但買進後如果是虧損,在賣出 訊號還沒出現前,損失就會一直擴大,就算打電話要求賣 出,也不行,因為完全是由電腦下單。有看過羅素公司的 葉華熙老師和鄭明易老師解說期貨盤勢,介紹自動下單系 統的績效。葉華熙老師和鄭明易老師都是在收盤後說明「 賺大錢」軟體今天下單情況及績效,或請觀眾上網去看系 統的績效等語(見偵卷第264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蔡 依蓉於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 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單應 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 參考。羅素資訊公司的鄭明易老師,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 期貨盤勢,推介觀眾買進賣出的時機點,並展示該公司軟 體準確度,但他還是有告訴我們不一定準確,可能會大賺 少賠等語(見偵卷第94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吳炳宏於 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期貨買 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 」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參考。 羅素資訊公司的鄭明易老師及另一位老師(名字不記得) ,會在電視頻道上講解期貨盤勢,推介觀眾買進賣出的時 機點,並展示公司軟體準確度,鼓吹觀眾向該公司購買軟 體、加入會員等語(見偵卷第97頁);證人即軟體購買人 周勛於警詢中證稱:羅素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會有當天 期貨買賣訊息,該公司也會在系統中的「API自動下單應 用程式」發布買進賣出的期貨點數,提供會員買進賣出的 參考等語(見偵卷第100頁),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 稱:羅素資訊公司賺大錢決策系統中提供買賣訊息,系統 中會直接告訴我們台指期貨指數高低點箭頭買賣訊號,箭 頭方向的不同代表買入或賣出,因為伊選擇電腦自動下單 ,羅素公司幫伊設定電腦自動操作,若箭頭出現時電腦就 會自動連線到群益期貨自動下單系統,就會自動買進或賣 出,當然也可以選擇自行操作,當箭頭買賣訊息出現,就 依據該訊號買進或賣出。系統當中只有當天盤勢的訊息, 沒有其他的資訊等語綦詳(見偵卷第249頁)。 2、前段諸位證人之證詞,更核與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陳勇明 於警詢時所陳稱:羅素公司販售之分析決策軟體由鄭明易 及葉華熙負責上節目講解。API 自動下單應用程式是客戶 向合法期貨商所申請的元件。客戶購買賺大錢決策系統後 可以登入系統,跟API 自動下單應用程式結合後執行自動 下單的動作,由決策軟體提供買訊、賣訊,再直接用API 自動下單應用程式聯結期貨商的伺服器完成下單動作等語 (見偵卷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葉 華熙於警詢中所陳稱:公司販售之分析決策軟體是鄭明易 等人所研發,在軟體上出現期貨指標訊號供用戶參考。客 戶自己帳號密碼到各大期貨商自由買賣操作等語(見偵卷 第12頁、第14頁),且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陳稱:賺大 錢軟體系統會提供用戶多跟空之訊息,也就是強勢或弱勢 ,我們系統在畫面中只會出現多跟空,不會顯示買跟賣, 多頭時K棒會變紅色,底色也會變紅色,空頭時K棒及底色 都會變成綠色,我們會跟用戶說明如何去看這系統顯示的 資訊。賺大錢系統提供之資訊主要是期指的部分,我們在 節目中從來沒有說過股票,但系統本身應該是有股票相關 的訊息等語(見偵卷第317頁至第318頁),再於原審準備 程序中所陳稱:我們介紹的這個軟體只有針對期貨等語( 見原審卷第60頁);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鄭明易於警詢中 所陳稱:羅素公司販售之分析決策軟體是鄭明易與葉華熙 兩人所研發,在軟體上出現期貨指標訊號供用戶參考,客 戶以自己帳號密碼到各大期貨商自由買賣操作等語(見偵 卷第17頁、第19頁),且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陳稱:賺 大錢軟體系統會提供用戶多跟空之訊息,也就是強勢或弱 勢,我們系統在畫面中只會出現多跟空,不會顯示買跟賣 ,多頭時K棒會變紅色,底色也會變紅色,空頭時K棒及底 色都會變成綠色,我們會跟用戶說明如何去看這系統顯示 的資訊。系統提供之資訊主要是期指的部分,我們在節目 中從來沒有說過股票,但系統本身應該是有股票相關的訊 息等語(見偵卷第317頁至第318頁),再於原審準備程序 中所陳稱:賺大錢系統裡面沒有股票,只有期貨,股票是 原本軟體就有的東西,股票部分只有報價而已,沒有適合 買賣的燈號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60頁);證人即同案共 同被告賴世偉於警詢時所陳稱:羅素公司老師會在軟體上 做期貨指標訊號供用戶參考,分析人員2人(葉華熙、鄭 明易)以期貨為主等語(見偵卷第27頁);證人即同案共 同被告王英傑於警詢時所陳稱:羅素公司販售之分析決策 軟體由公司老師研發,羅素公司老師會在軟體上做期貨指 標訊號供用戶參考,分析人員2人(葉華熙、鄭明易)以 期貨為主等語(見偵卷第32頁),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陳稱:賺大錢軟體系統(含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是提 供用戶期貨操作買進或賣出的參考點位,就是系統上會有 買賣點位提供客戶參考等語(見偵卷第274頁),再於原 審準備程序中所陳稱:這個系統沒有股票的趨勢研判,只 有期貨,伊自己也有買這個系統,所以伊了解裡面的內容 沒有股票等語(見原審卷第60頁);證人即同案共同被告 王世欽於警詢時所陳稱:羅素公司老師會在軟體上做期貨 指標訊號供用戶參考,分析人員2人(葉華熙、鄭明易) 以期貨為主等語(見偵卷第42頁),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所陳稱:若客戶選擇自動的話,軟體有配合API自動下 單應用程式,客戶只要打開電腦,賺大錢軟體就會自動幫 客戶下單買進或賣出。客戶可以選擇自動或手動下單。客 戶要把軟體打開才會有這樣的功能。這功能只有在期貨部 分,股票部分只有多空指示等語(見偵卷第305頁);證 人即同案共同被告陳立嘉於警詢時所陳稱:羅素公司老師 會在軟體上做期貨指標訊號供用戶參考,分析人員2人( 葉華熙、鄭明易)以期貨為主等語(見偵卷第37頁)及被 告黃竟隼於警詢時自承:羅素公司使用奇狐公司的研發軟 體平台,公司老師會在軟體上做期貨指標訊號供會員參考 ,分析人員2人(葉華熙、鄭明易)以期貨為主(見偵卷 第22頁),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承:賺大錢軟體可以 算是奇唯勝券的平台,結合下單機而成賺大錢軟體中之綠 色或紅色箭頭只是判斷之後往上或往下的趨勢。軟體是標 明多空,但一般來說客戶就會以這指標當作進場或出場點 。若軟體有配合API自動下單應用程式,客戶選擇自動的 話,只要打開電腦,賺大錢軟體就會自動幫客戶下單買進 或賣出。客戶要把軟體打開才會有這樣的功能。這功能只 有在期貨部分,股票部分只有多空指示。軟體參數變更要 問葉華熙跟鄭明易老師等語(見偵卷第304頁至第305頁) ,完全相符。 3、綜上,由上開各項證據綜合以觀,可知不但負責銷售「賺 大錢系統」軟體之同案共同被告葉華熙等人均陳稱該軟體 僅針對期貨市場有提供前揭紅買綠賣等指標功能,甚至連 身為實際購買該軟體使用之證人周勛、藍達選等人,亦均 證稱相同之情事,實可認定羅素公司販售之「賺大錢系統 」操盤分析軟體,最多只有提供股票之即時資訊,並未提 供股票市場方面之紅買綠賣資訊,即未具有對個別證券交 易契約提供未來交易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 (三)再由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27日奇唯字第0000 000 號函以觀(見原審卷第163頁至第166頁),可知羅素 公司確曾透過奇唯公司經銷商下游分銷商購買「奇狐勝券 分析系統」產品;該產品係提供三大交易所之報價資訊及 提供統計工具讓用戶依個人需求自行使用設定、分析,即 提供國內上市櫃公司、期貨等即時資訊、技術指標及用戶 個人自設平台(自行編輯功能,包含設定動向指標、動量 指標、相對強弱指標等系統指標在內)等功能,但該產品 本身並沒有提供紅買綠賣等指標資訊等情,且證人即同案 共同被告陳勇明於警詢時陳稱:羅素公司販售之分析決策 軟體由鄭明易老師研發的等語(見偵卷第8 頁),而證人 即同案共同被告鄭明易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曾陳稱:賺大錢 軟體是奇狐的,裡面的指標都是奇狐內建的。奇狐公司的 軟體裡面沒有紅買綠賣的指標,但伊是做美工的工作,伊 是把底圖及K 棒變成紅色及綠色,至於怎麼產生的原理都 是奇狐內建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90頁背面),是由上開 各項證據合併以觀,可知悉葉華熙等人所共同販售之羅素 公司「賺大錢系統」軟體,本係透過經銷商向奇唯公司所 購買,而購自奇唯公司之原始軟體本身雖只有提供包含證 券市場在內之報價資訊,但該軟體存有由客戶自行設定系 統指標之功能,是羅素公司購得奇唯公司之原始軟體後, 便交由被告鄭明易針對期貨市場,附加設定紅買綠賣等系 統指標後,再以「賺大錢系統」操盤分析軟體之名對外販 售之事實,進而亦能確知葉華熙等人所共同販售之「賺大 錢系統」分析軟體,在股票市場方面,應只有如奇唯公司 所提供股票即時資訊之原始功能,並未如在期貨市場一般 ,有陳勇明等人所自行設定如紅買綠賣資訊等系統指標, 即「賺大錢系統」操盤分析軟體並未具有對個別證券交易 提供未來交易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無訛。 (四)綜前所述,雖同案共同被告葉華熙等人所共同販售之「賺 大錢系統」操盤分析軟體,在股票市場方面,確有提供股 票市場即時資訊之原始功能,但因上開同案其他共同被告 葉華熙等人在其上並未針對股票市場自行設定如紅買綠賣 資訊等系統指標,該軟體即未具有對個別證券交易提供未 來交易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功能,自難認同案被告 葉華熙等人及被告黃竟隼之行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6 條第1 項、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證同案共同被告葉華熙等人及被告黃竟 隼有公訴人所指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 條第1 項 、第107 條第1 項之犯行。 九、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黃竟隼有罪之程度,自不足以 證明被告黃竟隼有為本件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行。此 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確切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竟隼 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 本件不能證明被告黃竟隼犯罪,自應為被告黃竟隼無罪之諭 知。原審就被告黃竟隼共同涉犯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部分 未詳加調查,細心勾稽,遽就此部分為被告黃竟隼為有罪之 認定,予以論科,其認事用法,即有未洽。被告黃竟隼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關於被告黃竟隼論罪科刑部分均予撤銷,另諭知被告黃竟隼 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覃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附表:99年1月至12月 ┌──┬─────┬──────┬──────┬──────────┬─────┐ │編號│購買人 │購買日期 │ 購買價格 │購買期間 │付款方式 │ ├──┼─────┼──────┼──────┼──────────┼─────┤ │ 1 │吳炳宏 │99年1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 │現金 │ ├──┼─────┼──────┼──────┼──────────┼─────┤ │ 2 │鄭敬諺 │99年1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3 │皇甫建中 │99年1月 │8萬8,000元 │6個月期 │現金 │ ├──┼─────┼──────┼──────┼──────────┼─────┤ │ 4 │韓韋生 │99年1月 │2萬8,000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5 │徐武進 │99年1月 │1萬5,000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6 │張易展 │99年1月 │14萬8,000元 │13個月期 │刷卡 │ ├──┼─────┼──────┼──────┼──────────┼─────┤ │ 7 │蘇鴻棋 │99年1月 │1萬6,800元 │1個月期 │刷卡 │ ├──┼─────┼──────┼──────┼──────────┼─────┤ │ 8 │胡定保 │99年1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 │現金 │ ├──┼─────┼──────┼──────┼──────────┼─────┤ │ 9 │黃裕澤 │99年1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 │現金 │ ├──┼─────┼──────┼──────┼──────────┼─────┤ │ 10 │蕭欽 │99年1月5日 │3萬2,000元 │3個月期 │現金、匯款│ ├──┼─────┼──────┼──────┼──────────┼─────┤ │ 11 │徐核朋 │99年1月6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加送1個月期 │刷卡 │ ├──┼─────┼──────┼──────┼──────────┼─────┤ │ 12 │池美賢 │99年1月7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轉帳、匯款│ ├──┼─────┼──────┼──────┼──────────┼─────┤ │ 13 │林伯昭 │99年1月7日 │14萬8,000元 │13個月期 │轉帳、匯款│ ├──┼─────┼──────┼──────┼──────────┼─────┤ │ 14 │吳旭昶 │99年1月8日 │8萬8,000元 │4個月期加3個月期 │刷卡、匯款│ ├──┼─────┼──────┼──────┼──────────┼─────┤ │ 15 │黃郁夫 │99年1月10日 │4萬8,000元 │4個月期 │現金 │ ├──┼─────┼──────┼──────┼──────────┼─────┤ │ 16 │黃玉梅 │99年1月11日 │4萬5,000元 │3個月期加送1個月期 │刷卡 │ ├──┼─────┼──────┼──────┼──────────┼─────┤ │ 17 │張雅位 │99年1月16日 │8萬5,000元 │7個月期 │刷卡 │ ├──┼─────┼──────┼──────┼──────────┼─────┤ │ 18 │黃麒鎮 │99年1月17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加送1個月期 │現金、刷卡│ ├──┼─────┼──────┼──────┼──────────┼─────┤ │ 19 │關童麟 │99年1月17日 │8萬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20 │杜傑焜 │99年1月19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21 │周國泰 │99年1月20日 │4萬5,000元 │4個月期 │刷卡 │ ├──┼─────┼──────┼──────┼──────────┼─────┤ │ 22 │王寶猜 │99年1月21日 │4萬8,000元 │3.5個月期 │刷卡 │ ├──┼─────┼──────┼──────┼──────────┼─────┤ │ 23 │張毅森 │99年1月23日 │14萬8,000元 │1年期 │刷卡 │ ├──┼─────┼──────┼──────┼──────────┼─────┤ │ 24 │卓彥志 │99年1月28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25 │黃哲雄 │99年1月29日 │10萬元 │9個月期 │刷卡 │ ├──┼─────┼──────┼──────┼──────────┼─────┤ │ 26 │魯詠蕙 │99年1月30日 │4萬8,000元 │4個月期 │刷卡 │ ├──┼─────┼──────┼──────┼──────────┼─────┤ │ 27 │胡德祥 │99年2月 │1萬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28 │陳世明 │99年2月 │2萬8,000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29 │沈健群 │99年2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 │現金 │ ├──┼─────┼──────┼──────┼──────────┼─────┤ │ 30 │奚慎智 │99年2月4日 │14萬8,000元 │1年期 │刷卡 │ ├──┼─────┼──────┼──────┼──────────┼─────┤ │ 31 │施啟陽 │99年2月10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32 │林真華 │99年2月21日 │1萬元 │1個月期 │匯款 │ ├──┼─────┼──────┼──────┼──────────┼─────┤ │ 33 │沈裕雄 │99年2月22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34 │楊明憲 │99年2月22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35 │王永安 │99年3月 │8萬8,000元 │6個月期 │現金 │ ├──┼─────┼──────┼──────┼──────────┼─────┤ │ 36 │徐俊傑 │99年3月 │13萬2,000元 │1年期加送1個月期 │匯款 │ ├──┼─────┼──────┼──────┼──────────┼─────┤ │ 37 │江武雄 │99年3月 │1萬8,000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38 │鍾應冬 │99年3月 │8萬8,000元 │6個月期 │現金 │ ├──┼─────┼──────┼──────┼──────────┼─────┤ │ 39 │姜國隆 │99年3月 │4萬3,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40 │鄭世和 │99年3月5日 │3萬元 │2個月期 │轉帳 │ ├──┼─────┼──────┼──────┼──────────┼─────┤ │ 41 │李進福 │99年3月11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42 │陳宗正 │99年3月18日 │4萬5,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43 │施偉文 │99年3月25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44 │洪茵綺 │99年4月 │2萬8,000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45 │陳慈恩 │99年4月 │4萬8,000元 │225點後3個月期 │匯款 │ ├──┼─────┼──────┼──────┼──────────┼─────┤ │ 46 │鍾奇達 │99年4月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現金 │ ├──┼─────┼──────┼──────┼──────────┼─────┤ │ 47 │郭松霖 │99年4月 │3萬元 │3個月期 │現金 │ ├──┼─────┼──────┼──────┼──────────┼─────┤ │ 48 │林宜臻 │99年4月 │2萬8,000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49 │藍達選 │99年4月 │12萬元 │1年期 │匯款 │ ├──┼─────┼──────┼──────┼──────────┼─────┤ │ 50 │林芸竹 │99年4月 │12萬元 │1年期 │匯款 │ ├──┼─────┼──────┼──────┼──────────┼─────┤ │ 51 │侯清文 │99年4月7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52 │周勛 │99年4月11日 │2萬8,000元 │1個月期 │現金、匯款│ ├──┼─────┼──────┼──────┼──────────┼─────┤ │ 53 │吳明進 │99年4月11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54 │張秀絨 │99年4月13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55 │廖靈傑 │99年4月15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56 │蔡依蓉 │99年4月16日 │2萬8,000元 │1個月期 │刷卡 │ ├──┼─────┼──────┼──────┼──────────┼─────┤ │ 57 │林夢珍 │99年4月16日 │14萬8,000元 │1年期加送2個月期 │現金、匯款│ ├──┼─────┼──────┼──────┼──────────┼─────┤ │ 58 │盧雪玉 │99年4月19日 │14萬8,000元 │1年期 │刷卡 │ ├──┼─────┼──────┼──────┼──────────┼─────┤ │ 59 │陳進忠 │99年4月21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60 │陳仲倫 │99年4月22日 │2萬8,000元 │1個月期 │刷卡 │ ├──┼─────┼──────┼──────┼──────────┼─────┤ │ 61 │洪尚均 │99年4月27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62 │陳志浩 │99年4月29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加送1個月期 │刷卡 │ ├──┼─────┼──────┼──────┼──────────┼─────┤ │ 63 │陳光宏 │99年4月30日 │14萬8,000元 │1年期 │現金、刷卡│ ├──┼─────┼──────┼──────┼──────────┼─────┤ │ 64 │陳錦和 │99年4月30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 │匯款 │ ├──┼─────┼──────┼──────┼──────────┼─────┤ │ 65 │謝世宏 │99年5月 │8萬8,000元 │6個月期 │現金 │ ├──┼─────┼──────┼──────┼──────────┼─────┤ │ 66 │劉昌國 │99年5月10日 │4萬8,000元 │4個月期 │匯款 │ ├──┼─────┼──────┼──────┼──────────┼─────┤ │ 67 │姜仁來 │99年5月10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68 │簡凱偉 │99年5月13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69 │呂宏基 │99年5月18日 │3萬5,8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70 │蕭義凱 │99年5月18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郵局劃撥 │ ├──┼─────┼──────┼──────┼──────────┼─────┤ │ 71 │林彥宏 │99年5月28日 │2萬8,000元 │1個月期(API當沖) │匯款 │ ├──┼─────┼──────┼──────┼──────────┼─────┤ │ 72 │林詠茵 │99年5月29日 │1萬2,000元 │1個月期 │刷卡 │ ├──┼─────┼──────┼──────┼──────────┼─────┤ │ 73 │徐中興 │99年5月31日 │1萬2,000元 │1個月期 │轉帳 │ ├──┼─────┼──────┼──────┼──────────┼─────┤ │ 74 │楊玉梅 │99年6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75 │劉新益 │99年6月 │1萬6,800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76 │卓越順 │99年6月5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刷卡 │ ├──┼─────┼──────┼──────┼──────────┼─────┤ │ 77 │彭志能 │99年6月10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匯款 │ ├──┼─────┼──────┼──────┼──────────┼─────┤ │ 78 │王志宏 │99年6月12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79 │李晨右 │99年6月14日 │3萬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80 │許見崇 │99年6月20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81 │方瑞源 │99年6月20日 │3萬6,000元 │3個月期(3+3方案) │刷卡 │ ├──┼─────┼──────┼──────┼──────────┼─────┤ │ 82 │周秀美 │99年6月21日 │3萬6,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83 │李郁賢 │99年6月28日 │3萬6,000元 │6個月期(3+3特專) │匯款 │ ├──┼─────┼──────┼──────┼──────────┼─────┤ │ 84 │謝全榮 │99年7月 │5萬元 │6個月期 │現金 │ ├──┼─────┼──────┼──────┼──────────┼─────┤ │ 85 │鄭阿玉 │99年7月 │1萬6,800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86 │李郁賢 │99年7月6日 │1萬2,000元 │1個月期 │轉帳 │ ├──┼─────┼──────┼──────┼──────────┼─────┤ │ 87 │唐青萍 │99年7月12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現金 │ ├──┼─────┼──────┼──────┼──────────┼─────┤ │ 88 │簡瑞賢 │99年7月13日 │7萬8,000元 │200點後6個月期 │刷卡 │ ├──┼─────┼──────┼──────┼──────────┼─────┤ │ 89 │王嘉琪 │99年7月14日 │1萬6,800元 │1個月期 │轉帳 │ ├──┼─────┼──────┼──────┼──────────┼─────┤ │ 90 │李進祥 │99年7月15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刷卡 │ ├──┼─────┼──────┼──────┼──────────┼─────┤ │ 91 │徐偉雄 │99年7月15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刷卡 │ ├──┼─────┼──────┼──────┼──────────┼─────┤ │ 92 │許克宏 │99年7月30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93 │張麗卿 │99年7月30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94 │李良深 │99年8月3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95 │黃炎生 │99年8月11日 │4萬5,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刷卡 │ ├──┼─────┼──────┼──────┼──────────┼─────┤ │ 96 │劉月娥 │99年8月12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200點專案)│刷卡 │ ├──┼─────┼──────┼──────┼──────────┼─────┤ │ 97 │李明振 │99年8月16日 │2萬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98 │黃明珠 │99年8月16日 │8萬5,000元 │200點後6個月期 │刷卡 │ ├──┼─────┼──────┼──────┼──────────┼─────┤ │ 99 │吳國璋 │99年8月17日 │2萬5,000元 │1個月期 │刷卡 │ ├──┼─────┼──────┼──────┼──────────┼─────┤ │ 100│周念慈 │99年8月25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01│呂宏基 │99年8月25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02│黃再爵 │99年8月26日 │4萬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03│黃月瓊 │99年8月27日 │4萬2,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104│李阿標 │99年8月27日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05│杜坤全 │99年8月31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06│吳剛成 │99年9月 │4萬元 │1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07│鄭正雄 │99年9月 │8萬8,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108│龔孝文 │99年9月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現金 │ ├──┼─────┼──────┼──────┼──────────┼─────┤ │ 109│王秀油 │99年9月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匯款 │ ├──┼─────┼──────┼──────┼──────────┼─────┤ │ 110│盧瑞興 │99年9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匯款 │ ├──┼─────┼──────┼──────┼──────────┼─────┤ │ 111│陳禹揉 │99年9月 │4萬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現金 │ ├──┼─────┼──────┼──────┼──────────┼─────┤ │ 112│陳坤億 │99年9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13│白千煒 │99年9月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現金 │ ├──┼─────┼──────┼──────┼──────────┼─────┤ │ 114│鍾汶均 │99年9月 │8,000元 │ │ │ ├──┼─────┼──────┼──────┼──────────┼─────┤ │ 115│謝孟翰 │99年9月2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116│曾光賢 │99年9月3日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匯款、刷卡│ ├──┼─────┼──────┼──────┼──────────┼─────┤ │ 117│陳雀珍 │99年9月9日 │4萬2,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18│潘鄭秀菊 │99年9月10日 │4萬5,000元 │250點後3個月期 │匯款 │ ├──┼─────┼──────┼──────┼──────────┼─────┤ │ 119│羅美華 │99年9月14日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20│游正智 │99年9月16日 │3萬6,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21│黃清妙 │99年9月17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22│陳永盛 │99年9月20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23│吳沛樺 │99年9月21日 │4萬5,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刷卡 │ ├──┼─────┼──────┼──────┼──────────┼─────┤ │ 124│呂健群 │99年9月23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25│鄭坤松 │99年9月24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26│何敏惠 │99年9月26日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27│楊承運 │99年9月27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 │匯款、現金│ ├──┼─────┼──────┼──────┼──────────┼─────┤ │ 128│楊福賓 │99年9月27日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29│葉素伶 │99年9月28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130│鍾桂森 │99年9月28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31│洪茵綺 │99年10月 │4萬元 │3個月期 │現金 │ ├──┼─────┼──────┼──────┼──────────┼─────┤ │ 132│張乃仁 │99年10月 │4萬5,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現金 │ ├──┼─────┼──────┼──────┼──────────┼─────┤ │ 133│陳錫斌 │99年10月 │8萬元 │6個月期(200點專案)│刷卡 │ ├──┼─────┼──────┼──────┼──────────┼─────┤ │ 134│許培奇 │99年10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匯款 │ ├──┼─────┼──────┼──────┼──────────┼─────┤ │ 135│羅富羚 │99年10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 │現金 │ ├──┼─────┼──────┼──────┼──────────┼─────┤ │ 136│柯偉家 │99年10月 │4萬8,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轉帳 │ ├──┼─────┼──────┼──────┼──────────┼─────┤ │ 137│陳邱碧香 │99年10月 │14萬5,000元 │300點後1年期 │現金 │ ├──┼─────┼──────┼──────┼──────────┼─────┤ │ 138│徐中興 │99年10月1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轉帳 │ ├──┼─────┼──────┼──────┼──────────┼─────┤ │ 139│毛悌順 │99年10月4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40│黃增興 │99年10月5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41│高上騰 │99年10月5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142│秦壽高 │99年10月5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43│邱錦福 │99年10月5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44│劉雅玲 │99年10月6日 │2萬8,000元 │1個月期 │轉帳 │ ├──┼─────┼──────┼──────┼──────────┼─────┤ │ 145│簡明潔 │99年10月7日 │4萬5,000元 │3個月期(200點專案)│刷卡 │ ├──┼─────┼──────┼──────┼──────────┼─────┤ │ 146│蔡凱安 │99年10月7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147│張介良 │99年10月7日 │8萬8,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148│張守華 │99年10月8日 │3萬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149│林賢熀 │99年10月10日│4萬8,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150│謝寶錙 │99年10月11日│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轉帳 │ ├──┼─────┼──────┼──────┼──────────┼─────┤ │ 151│江友信 │99年10月12日│8萬5,000元 │6個月期(200點專案)│刷卡 │ ├──┼─────┼──────┼──────┼──────────┼─────┤ │ 152│林素銘 │99年10月13日│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53│秦福榮 │99年10月13日│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54│廖文鍊 │99年10月14日│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55│許瑞山 │99年10月14日│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56│黃清花 │99年10月14日│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57│王懷玉 │99年10月15日│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匯款 │ ├──┼─────┼──────┼──────┼──────────┼─────┤ │ 158│陳青江 │99年10月18日│4萬6,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59│鍾桂森 │99年10月18日│4萬元 │續約3個月期 │刷卡 │ ├──┼─────┼──────┼──────┼──────────┼─────┤ │ 160│董佳保 │99年10月18日│8萬8,000元 │6個月期 │匯款 │ ├──┼─────┼──────┼──────┼──────────┼─────┤ │ 161│邱垂封 │99年10月18日│8萬8,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162│田力行 │99年10月25日│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63│邱源錦 │99年10月25日│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64│廖楚明 │99年10月27日│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65│康羽涵 │99年11月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66│鄭寶鳳 │99年11月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現金 │ ├──┼─────┼──────┼──────┼──────────┼─────┤ │ 167│徐永華 │99年11月 │1萬4,000元 │1個月期 │匯款 │ ├──┼─────┼──────┼──────┼──────────┼─────┤ │ 168│陳宇新 │99年11月 │2萬5,000元 │1個月期 │現金 │ ├──┼─────┼──────┼──────┼──────────┼─────┤ │ 169│廖崇熙 │99年11月1日 │4萬5,000元 │3個月期(250點) │刷卡 │ ├──┼─────┼──────┼──────┼──────────┼─────┤ │ 170│廖崇禮 │99年11月1日 │4萬5,000元 │3個月期(250點) │刷卡 │ ├──┼─────┼──────┼──────┼──────────┼─────┤ │ 171│羅昌聘 │99年11月1日 │14萬8,000元 │1年期 │刷卡 │ ├──┼─────┼──────┼──────┼──────────┼─────┤ │ 172│林豐松 │99年11月1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73│郭基德 │99年11月1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74│王凱毅 │99年11月1日 │8萬5,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175│許仁和 │99年11月1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76│沈裕雄 │99年11月2日 │4萬8,000元 │4個月期(200點優惠)│刷卡 │ ├──┼─────┼──────┼──────┼──────────┼─────┤ │ 177│張良正 │99年11月3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78│林添丁 │99年11月3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79│林有財 │99年11月3日 │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80│郭金助 │99年11月4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匯款 │ ├──┼─────┼──────┼──────┼──────────┼─────┤ │ 181│蘇穎雄 │99年11月5日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82│賴柏旭 │99年11月9日 │4萬5,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83│吳照森 │99年11月10日│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刷卡 │ ├──┼─────┼──────┼──────┼──────────┼─────┤ │ 184│陳俊宏 │99年11月11日│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85│劉錦郎 │99年11月11日│8萬8,000元 │6個月期 │刷卡 │ ├──┼─────┼──────┼──────┼──────────┼─────┤ │ 186│邱泯宏 │99年11月12日│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87│王言祥 │99年11月13日│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現金、匯款│ ├──┼─────┼──────┼──────┼──────────┼─────┤ │ 188│趙秀蘭 │99年11月13日│4萬5,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89│阮淑芬 │99年11月15日│4萬8,000元 │200點後3個月期 │轉帳 │ ├──┼─────┼──────┼──────┼──────────┼─────┤ │ 190│林素銘 │99年11月16日│4萬元 │續約3個月期 │刷卡 │ ├──┼─────┼──────┼──────┼──────────┼─────┤ │ 191│黃炎生 │99年11月16日│4萬元 │續約3個月期 │刷卡 │ ├──┼─────┼──────┼──────┼──────────┼─────┤ │ 192│劉文鎮 │99年11月17日│4萬6,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193│胡勤恆 │99年11月17日│2萬6,000元 │1個月期 │轉帳 │ ├──┼─────┼──────┼──────┼──────────┼─────┤ │ 194│蘇信雄 │99年11月17日│4萬8,000元 │3個月期 │轉帳、現金│ ├──┼─────┼──────┼──────┼──────────┼─────┤ │ 195│邱濬蓁 │99年11月19日│2萬6,000元 │1個月期 │刷卡 │ ├──┼─────┼──────┼──────┼──────────┼─────┤ │ 196│李良深 │99年11月19日│4萬元 │延長4個月期 │刷卡 │ ├──┼─────┼──────┼──────┼──────────┼─────┤ │ 197│董勁樟 │99年11月22日│8萬8,000元 │6個月期 │匯款 │ ├──┼─────┼──────┼──────┼──────────┼─────┤ │ 198│潘承恩 │99年11月23日│4萬8,000元 │3個月期加送1個月期 │刷卡 │ ├──┼─────┼──────┼──────┼──────────┼─────┤ │ 199│李玉霖 │99年11月26日│2萬8,000元 │1個月期 │刷卡 │ ├──┼─────┼──────┼──────┼──────────┼─────┤ │ 200│李明振 │99年12月 │4萬5,000元 │4個月期 │現金 │ ├──┼─────┼──────┼──────┼──────────┼─────┤ │ 201│黃月瓊 │99年12月 │4萬元 │4個月期加10天 │匯款 │ ├──┼─────┼──────┼──────┼──────────┼─────┤ │ 202│何禮達 │99年12月 │4萬8,000元 │4個月期 │匯款 │ ├──┼─────┼──────┼──────┼──────────┼─────┤ │ 203│傅遠威 │99年12月2日 │4萬8,000元 │4個月期 │刷卡 │ ├──┼─────┼──────┼──────┼──────────┼─────┤ │ 204│吳文中 │99年12月2日 │4萬8,000元 │3個月期 │刷卡 │ ├──┼─────┼──────┼──────┼──────────┼─────┤ │ 205│吳宗欣 │99年12月3日 │3萬6,000元 │4個月期 │匯款 │ ├──┼─────┼──────┼──────┼──────────┼─────┤ │ 206│陳彥榮 │99年12月6日 │4萬8,000元 │4個月期加15天 │刷卡 │ ├──┼─────┼──────┼──────┼──────────┼─────┤ │ 207│胡士方 │99年12月14日│4萬8,000元 │4個月期 │刷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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