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益霞
被
上訴人 李睿清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詐欺附帶民事訴訟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 年度附民緝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應判准原告
起訴之請求。
㈢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上訴人對101 附民緝字第4 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
犯行。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睿清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