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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附民上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益霞 被上訴人  李睿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 年度附民緝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應判准原告起訴之請求。 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上訴人對101 附民緝字第4 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犯行。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睿清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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