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勇方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彬凱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徐爵民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
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漢龍
陸忠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
詐欺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
附民字第1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上訴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
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並
引用刑事答辯狀,請求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漢龍、陸憲忠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
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