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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4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秉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 審易字第485 號,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6882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江秉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 一○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五號和解筆錄所載分期給付方式,支付 剩餘賠償金新臺幣肆拾貳萬元予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 公司,即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貳拾日起至民國壹佰零伍年柒 月貳拾日止,於每月貳拾日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如有一期未付, 視為全部到期。 事 實 一、江秉桀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起,受僱於水蓮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 12樓,下稱水蓮公司),並經該公司派駐至位在新北市○○ 區○○路○○號之「和毅上景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擔任 社區主任,負責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該社區住戶繳交之 管理費、裝潢保證金、裝潢清潔費及代繳社區費用等事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自102 年3 月5 日起至同年7 月5 日 止,接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或未將向 上開社區住戶收取而持有之管理費用、裝潢保證金、裝潢清 潔費等依規定逐筆存入該社區於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申請設 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 ,戶名:上景社區管理委員 會),或未將受託應交付廠商或水蓮公司之貨款、服務費挪 為私用而未交付廠商或水蓮公司,共計侵吞新臺幣(下同) 62萬2001元入己(關於各侵占時間、款項性質、侵占金額等 ,均詳附表各編號所示)。嗣因江秉桀遲未將和毅上景社區 應給付水蓮公司之102 年4 、5 、6 月物業服務費交給該公 司,經水蓮公司清查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水蓮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告訴人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下列所用於證明被告江秉 桀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公訴人、被告均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5頁),而 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 ,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水蓮公司法務人員洪文琪於偵查中之證言相 符,並有被告於水蓮公司之應徵人員資料卡、被告簽立之切 結書、和毅上景社區主任移交清冊各1 份、上景社區管理委 員會請款單代現金、票據支出傳票9 紙、彰化銀行匯款申請 書7 紙、彰化銀行存款憑條3 紙、新陽園藝社出具之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2 紙、水蓮公司102 年6 月請款單1 紙、水蓮公 司出具之統一發票1 紙、裝修工程申請表2 紙、上景社區管 理委員會出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 紙、上景社區管理費( 繳款客戶:B2,5F許志鴻)102 年5 、6 月份繳費單、上景 社區管理費(繳款客戶:D3,5F陳碧芳)102 年5 、6 、7 月份繳費單、水蓮公司寄予被告之連帶保證人吳儷淇之存證 信函、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 ,戶名: 上景社區管理委員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附卷可參 。又起訴書犯罪事實認被告所侵占之金額合計係67萬6251元 ,無非以告訴人提出之和毅上景社區主任移交清冊為據,然 查,如附表編號1 部分,該移交清冊雖記載為2 萬元,然經 水蓮公司於原審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81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 陳明:經確認金額為1 萬9950元等情,且為被告所同意(該 民事事件筆錄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並有記載金額為1 萬 9950元之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見偵查卷第20 頁)可憑,堪認此部分被告所侵占之金額應為1 萬9950元。 又如附表編號2 、3 部分,該移交清冊雖分別記載為3 萬元 ,然參諸告訴人提出之裝修工程申請表所附之上景社區管理 委員會出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 紙,C2-8F 及D2-13F住戶 繳交之裝潢清潔費均為3000元(見偵查卷第16、18頁),此 外並無證據證明上開2 住戶所繳交之裝潢清潔費為該移交清 冊所載之3 萬元,是被告此部分侵占之金額應為收據所載之 各3000元,從而,被告侵占之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共計 62萬2001元。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在和毅上景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擔任社區主任一 職,負責收取社區住戶之管理費、其他收入,並代繳社區各 項費用,係從事業務之人,其竟將業務上所經手持有之款項 侵吞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 罪。被告先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利用擔任同一 社區主任之職時所為,其實施之時間及地點可謂密接,侵害 之法益類同,應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而為,依一般社 會觀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接續犯之一罪論 之。 三、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然查,告訴人所提出永大機電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所載金額1 萬9950元,雖與和毅上景 社區主任移交清冊所載電機修復費2 萬元不符,惟經水蓮公 司於前述本案相關民事事件審理中,陳明經確認金額為1 萬 9950元,並為被告所同意等情,如前所述,原審認被告並無 侵占此部分款項,尚有未合。被告不服原判決,提出上訴略 以: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因能力有限,僅能分期賠 償而未能達成和解,其尚有3 名子女待扶養,盼能給予緩刑 之機會等語。經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提供物上擔保並按期賠償,有和解筆錄、雲林縣北港地政 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收款證明書、入帳明細表等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61、65至68頁),並經告訴人之代表人謝志 明於本院審理中表示願給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 48頁反面),則被告關於犯罪所生損害之彌補部分,為原審 所未及審酌,原判決復尚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 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受社區住戶之信任,委以社區管理之 職,竟貪圖不法,未能忠於職守,將業務上經手款項私吞入 己,致生他人財產上之損害,所為誠值非難,兼衡其素行、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 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達成和解並按期賠償損失,態度尚 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思慮欠周,致涉本罪,犯後尚能坦 承所為,知所悔悟,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按期賠償,如前 所述,本院認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 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 刑2 年,並命被告應依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65 號和解筆 錄所載之分期付款方式,繼續支付剩餘賠償金42萬元如主文 第2 項所示,以履行其承諾,彌補告訴人之損失。又依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被告如違反上開緩刑所定負 擔之情節重大,足認前開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該緩刑之宣告,被告應注意及之 ,併為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銘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侵 占 時 間 │ 款 項 性 質 │侵占金額│ ├──┼───────┼──────────┼────┤ │ 1 │102 年3 月5 日│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 19950元│ │ │ │公司電梯修護費 │ │ ├──┼───────┼──────────┼────┤ │ 2 │102 年3 月15日│C2-8F裝潢保證金 │ 3000元│ ├──┼───────┼──────────┼────┤ │ 3 │102 年4 月19日│D2-13F裝潢保證金 │ 3000元│ ├──┼───────┼──────────┼────┤ │ 4 │102 年5 月17日│水蓮物業102年4月份服│180000元│ │ │ │務費 │ │ ├──┼───────┼──────────┼────┤ │ 5 │102 年5 月17日│新陽園藝社綠美化植苗│ 4500元│ │ │ │木費用 │ │ ├──┼───────┼──────────┼────┤ │ 6 │102 年6 月10日│水蓮物業102年5月份服│180000元│ │ │ │務費 │ │ ├──┼───────┼──────────┼────┤ │ 7 │102 年6 月10日│廣旺股份有限公司102 │ 9000元│ │ │ │年5月份垃圾清運費 │ │ ├──┼───────┼──────────┼────┤ │ 8 │102 年6 月10日│新陽園藝社102年5月份│ 6000元│ │ │ │園藝維護費 │ │ ├──┼───────┼──────────┼────┤ │ 9 │102 年6 月10日│得竤科技有限公司租賃│ 12000元│ │ │ │影印機費用 │ │ ├──┼───────┼──────────┼────┤ │ 10 │102 年7 月5 日│水蓮物業102年6月份服│170000元│ │ │ │務費 │ │ ├──┼───────┼──────────┼────┤ │ 11 │102 年7 月5 日│鑫詮維護管理有限公司│ 8000元│ │ │ │102年6月份機電維保費│ │ ├──┼───────┼──────────┼────┤ │ 12 │102 年7 月5 日│新陽園藝社102年6月份│ 6000元│ │ │ │園藝維護費 │ │ ├──┼───────┼──────────┼────┤ │ 13 │102 年7 月5 日│廣旺股份有限公司102 │ 9000元│ │ │ │年6月份垃圾清運費 │ │ ├──┼───────┼──────────┼────┤ │ 14 │102 年5 月間某│12號5 樓管理費 │ 6190元│ │ │日 │3095*2 │ │ ├──┼───────┼──────────┼────┤ │ 15 │102 年5 月間某│22號5 樓管理費 │ 5361元│ │ │日 │1787*3 │ │ ├──┴───────┴──────────┴────┤ │ 總計6220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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