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
上訴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能成
選任辯護人 羅詩蘋
律師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葉祀椿
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劉安福
選任辯護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劉志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 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
(
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030 號、
第14304號,
暨併案審理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219號、第122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蔡能成係高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下稱原審
另案〉判決判處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下稱高
晟公司)之負責人;呂保勇(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
原審另案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
緩刑2年在案)擔任於民國
98年11月12日登記設立而為蔡能成實際掌控之摩根網通科技
有限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原審另案判決判處
罰金8萬元在案,下稱摩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江碩堂(
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原審另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緩刑4年在案)係立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所涉違反
政府採購法部分,經原審另案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28萬元在
案,下稱立兆公司)負責人;蕭翰隆(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
部分,經原審另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在
案)、黃元均、李豐榮、張世宏、顏承泰、孔士吉、王錫強
、高志勇(以上7 人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均經原審另
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15 日、4月、4月、6月、4
月、3月、4 月,各緩刑3年、2年、2年、3年、2年、2年、2
年在案)、李宗明、劉恆均(其等2 人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
部分,均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
定)、陳燕鴻咸係高晟公司時任或前任員工;又江旺䵺(原
名江立夫,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
法等部分,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101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14年在案)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法令,在
國防部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下稱三軍總醫院)
擔任資訊管理室通信組(下稱通信組)中校電子資料監督官
,並兼任通信組組長,虞正松係三軍總醫院依據國軍生產及
服務作業醫療事業基金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所聘雇之通信
話務員,與葉祀椿(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詳後述之
)、徐政華(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25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
定)、莊于藝(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另由國防部北
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28號為
不起訴處分
確定)均為三軍總醫院通信組人員。江旺䵺負責管理、審查
及督導三軍總醫院96年至99年度之「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
」(下稱弱電系統案),及97年至99年度之「護士呼叫系統
及管線維護案」(下稱護士呼叫系統案)等通信類購案之計
畫商情訪查、申購、招標計畫及合約簽擬、履約管理等業務
,虞正松係受三軍總醫院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授權,從事與
三軍總醫院採購公用器材有關之公共事務,負責三軍總醫院
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之委購承辦人及負責規格需求確認,
為承辦採購人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屬刑法第10
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
授權公務員。(上開蔡能成所犯違反政
府採購法部分〈共7次〉、商業會計法部分〈共2次〉,
業據
原審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另其於96年、97年間各犯共同
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共2罪,各處有期
徒刑4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1 千元折算1日,檢察官及蔡能
成均未上訴,故已確定在案)。
二、蔡能成身為高晟公司負責人,江旺䵺於94年5月1日至99年10
月30日任職三軍總醫院通訊組組長
期間,負責ALCATELA4400
數位電話交換機系統維護案(下稱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購
案計畫、合約簽擬、履約管理等業務。其於辦理三軍總醫院
一年一度之經常性「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招標時,明知三軍
總醫院通信組編定之預估金額係核定底價之重要依據,竟利
用擔任三軍總醫院通信組組長之職務權限,以歐科商業電訊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8樓,下
稱歐科公司)及與歐科公司同址辦公、資源共享之全球自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承攬前揭標案時,以合
約中載有廠商需提供新知訓練為由,提供發票要求歐科公司
及全球公司支付款項,於98年間,蔡能成為提供發票予江旺
䵺,明知高晟公司與全球公司之間並未有實際進銷貨之事實
,竟與江旺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由蔡能成填製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98年度發票
,交予江旺䵺,由江旺䵺於98年持向全球公司請領98年度之
款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
性。
三、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
市調查處
偵查起訴及移送
併辦。
理 由
甲、有罪即被告蔡能成被訴與江旺鼎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而開立如附表二(98年度)編號42
所示發票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審判範圍:
㈠本件檢察官除對原審判決無罪之被告葉祀椿、劉安福2 人上
訴外,就被告蔡能成部分,僅針對被告蔡能成無罪及不另為
無罪部分上訴。亦即檢察官係對於原判決關於㈠被告蔡能成
被訴與江旺鼎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
聯絡,而開立如附表二(98年度)編號44所示之發票,交予
江旺䵺,由江旺䵺持向全球公司請領款項,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而違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而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㈡被
告蔡能成被訴於99年3 月12日填製不實憑證、違反洗錢防制
法無罪部分及被告葉祀春、劉安福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被
告蔡能成並未上訴。
㈡檢察官上訴書雖未對原判決關於被告蔡能成就附表二編號42
之填製不實罪論罪
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惟檢察官認原判決上
開㈠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與
論罪科刑之部分有
接續犯之
實
質上一罪關係,縱未對原判決論罪科刑部分提起上訴,然對
於判決之一部上訴,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故本
件檢察官上訴視為上開部分全部上訴,均屬本院審理範圍。
二、
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
供述證據、文
書
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
檢察官、被告蔡能成及其辯護人於原審
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及
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判時,對原審及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
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
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
聲明異議
,亦無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
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至第159 條之5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
訊據被告蔡能成對於上開犯罪事實
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認不諱,並據
證人呂保勇於調查站詢問、偵查中之
證述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卷二第517至530、577至
585頁),且經原審
依職權調取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100年度
上重訴字第4號、101 年度上重訴第3號判決、國防部高等軍
事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 號、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101年度上
重訴字第3號審理筆錄核閱
無訛(見原審卷卷二第174 至200
頁、原審卷三第47至96頁、原審卷四之軍事法院筆錄卷),
復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高晟公司)、蔡能成提
供不實發票列表、高晟公司於98年11月18日開立買受人為全
球自動科技(股)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發票號碼:JU0000
0000號)在卷
可稽(見99年偵字第11030號卷五第32、33、4
1,42 頁),足見被告蔡能成上開出於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足信為真實。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蔡能
成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犯行,
洵堪認定,應
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說明:
㈠
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參照)。又依營業稅法第
32條之規定,統一發票係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
之會計憑證;且被告蔡能成係高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為
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蔡能成所為,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
㈡被告蔡能成與江旺䵺就填製如附表二編號42之不實發票,具
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
㈢被告蔡能成固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
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
犯江旺䵺,並經檢察官於99年8 月31日偵查庭中當庭同意並
記載於筆錄中(見99年度偵字第11030 號卷二第779、780頁
),然被告蔡能成所涉此部分之犯行,並非證人保護法第 2
條所規定之
刑事案件類型,從而,礙難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
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謂此部分應依上開規定免刑等
語,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審以被告蔡能成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
,並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
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
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被告蔡能成當深諳該行業經營
之道,故本應更加尊重此市場機制,然卻為標得三軍總醫院
之相關採購案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使江旺䵺向歐科
公司及全球公司領取款項,此舉已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及公平性,惟念及其於犯罪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已坦
承犯行,顯有悔意,其未曾有任何之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
好,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31
、32頁),兼衡其
犯罪動機、手段、
智識程度及其於本案違
反政府採購法之角色、分工、參與之程度,暨不法所得數額
等一切情狀,就附表二編號42不實發票部分,量處有期徒刑
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㈡經核原判決就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皆屬妥適。
檢察官雖未對原判決論罪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惟檢察官認原
判決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與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接續犯之
一罪關係,故此部分視為檢察官亦已上訴,惟本件被告蔡能
成所為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犯行
明確,業經本院詳述如前所述,原審審酌前情而適用
法律並
妥適量刑,應予維持,檢察官此部分未提新事證之上訴,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
公訴意旨另
略以:江旺䵺負責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購案計畫
、合約簽擬、履約管理等業務,其於辦理三軍總醫院一年一
度之經常性「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招標時,明知三軍總醫院
通信組編定之預估金額係核定底價之重要依據,竟利用擔任
三軍總醫院通信組組長之職務權限,以全球公司98年度承攬
前揭標時,以合約中載有廠商需提供新知訓練為由,提供發
票要求全球公司支付款項,而於98年間被告蔡能成為提供發
票予江旺䵺,明知摩根公司與全球公司之間並未有實際進銷
貨之事實,竟與江旺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蔡能成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
之發票,交予江旺䵺,由江旺䵺持向全球公司請領款項,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
被告蔡能成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
罪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95年5 月24日修
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不論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均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
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
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開
之罪,始得以適用
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所謂「商業負責人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 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而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
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
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97年1 月16日修正前商業登記法
第9條(現移列第10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
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
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
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2 年
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參照)。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之發票
雖係被告蔡能成應江旺䵺之要求,明知摩根公司與全球公司
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而填製,然被告蔡能成僅係摩根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並非登記負責人,摩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呂
保勇,有自網路查詢下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在卷
可
憑(見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卷一第473頁),被告蔡能成既
非摩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無證據呂保勇與被告蔡能成間
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被告蔡能成就此部
分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涉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
嫌,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
之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犯行,屬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如附表二編號42所
示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原審所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亦無不合。
㈢檢察官就此部分
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能成既經原審認定
為摩根網通公司實際負責人,則蔡能成顯有利用摩根網通公
司登記負責人呂保勇開立不實之發票,原審未能審究其為
間
接正犯,
難謂判決理由已完備。」等語為由,指摘原判決不
當。惟查:原審已詳敘其
證據方法與
待證事實之關係,及何
以認定被告蔡能成並無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之理由,而本院對
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業如前述,仍
無從獲得被告蔡能成附表二編號44所示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犯行之有罪
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
蔡能成此部分涉有前揭犯行,自難率以該罪相繩,檢察官未
提新事證,
猶執前詞上訴,尚難採信,是認檢察官此部分之
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98年度、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及99年度弱電系統案部分:
被告葉祀椿因聽命於江旺䵺之下,明知高晟公司係江旺䵺找
來承包上開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
護案之廠商,為求順利得標,有找其他廠商圍標之情事,惟
礙於江旺䵺之情面,多不敢舉發,其中被告蔡能成在96年度
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起即有圍標情事,被告葉祀椿縱使知
悉,亦不敢舉發,雖非必使高晟公司順利得標,而未生圖利
結果,然為使高晟公司得標,其仍有為下列使高晟公司、摩
根公司圖利之犯行:
1.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圖利高晟公司部分:
蕭翰隆、劉恆均等人在三軍總醫院負責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
、護士呼叫系統之維護工作已久,與被告葉祀椿已甚為熟識
。緣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招標案,開始招標時,被告蔡能成
,仍持續以上開
詐術投標方式投標,卻由浩鑫公司得標後,
被告葉祀椿基於圖利之接續犯意,為使高晟公司繼續承攬,
藉故以得標金額低於底價之8 成,要求浩鑫公司提出資料說
明而暫予不決標。江旺䵺為持續收受被告蔡能成之賄款,要
求被告葉祀椿勸退浩鑫公司,被告葉祀椿為達成目的,明知
該標案內容關於備品部分本應由三軍總醫院自行提供,非浩
鑫公司之義務,以「如果浩鑫仍有意繼續承作,將從嚴審核
」、「如果浩鑫認為其得標價格為合理,不就顯示其等浮報
」等有意使浩鑫公司無從順利驗收之言語,迫使浩鑫公司放
棄,浩鑫公司之王春仁只得與被告葉祀椿商議,同意放棄,
但要求不得
沒收履約保證金,經江旺䵺、被告葉祀椿折衝,
浩鑫公司同意放棄其得標權利。三軍總醫院在江旺䵺主導下
,就該案重新招標,惟有鑑於其他廠商容易符合資格順利投
標,因此,在該次第2 次招標文件中,江旺䵺要求被告葉祀
椿改為1 次投標,分段開標、第1 階段為資、規格標、第2
階段為價格標,即需先符合資格後,始得進入技術測試(實
機測試),並要求廠商於領標後,應至現場勘查,並憑購買
招標文件,後進入現地勘查之規定,藉此得以篩選、防止其
他有能力承作廠商投標,亦即以綁標方式,圖利被告蔡能成
。而被告蔡能成為因應上開要求,要求蕭翰隆等人為之,被
告葉祀椿等明知蕭翰隆等人並未實際現地勘查,其等僅為虛
應故事,與蕭翰隆、顏承泰、黃奎琩、劉恆均等人,其等業
務所登載文書即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19日通信組派工單
上,登載「高晟公司於97、12、18、16:00至三軍總醫院完
成HJ981222護士呼叫系統維護案現地會勘、立兆公司於94年
(應係97年之誤載)12月18日PM16:10至三軍總醫院通訊單
位會勘完成HJ981222護士呼叫系統維護案、昇毅公司高淑敏
於97、12、19早上10:00至三軍總醫院會勘完成HJ981222護
士呼叫系統維護一案」等不實文字,表示有其等公司已會勘
完畢之後,再由被告蔡能成以上開詐術圍標方式進行投標。
甚且該案於開標前數日,被告葉祀椿先告知高晟公司人員相
關實機測試題目,令高晟公司人員得以事先準備通過測試,
其中由劉恆均代表高晟公司、蕭翰隆代表立兆公司、高志勇
代表昇毅公司進行測試均通過,而被告葉祀椿、江旺䵺等人
明知被告蔡能成等人有上開詐術圍標事實,本應依政府採購
法舉發,違背法令不為舉發,使高晟公司順利得標,取得該
標案不法利益共120萬元。
2.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圖利摩根網通公司部分:
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維護案之標案,因以上開方式限制廠商
投標,因此在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維護案,江旺䵺、被告葉
祀椿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以同樣綁標方式,限制廠商投標
,而被告葉祀椿為該標案開標時標案規格之審標負責承辦人
,除以同樣方式,事先告知蕭翰隆等人測試主題,任由蕭翰
隆代表高晟公司、呂保勇代表摩根網通公司、顏承泰代表昇
毅公司詐術投標進行測試均通過,而
故意不予舉發外,甚且
在其他三軍總醫院人員無暇參與規格測試時,未實際進行測
試,僅拍照存證,卻登載上開人等有進行測試通過之記載。
被告葉祀椿、江旺䵺等人除明知被告蔡能成有上開詐術圍標
事實,本應依政府採購法舉發,違背法令不為舉發外,並於
廠商會議中,要求摩根公司派員參加,使摩根公司順利得標
承作,取得不法利益共120萬元。
3.99年度弱電系統案之圖利高晟公司部分:
上開報修軟體由創訊公司建置後,持續使用至97年底,因系
統不穩及其他因素仍不敷三軍總醫院需求,被告葉祀椿遂要
求被告蔡能成提供穩定報修系統軟體,並推薦當時在三軍總
醫院研發護士呼叫系統之銘鳳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邱顯忠,
被告蔡能成即向邱顯忠要求在15萬元內研發該系統,邱顯忠
知悉上開過程後,自行詢問被告葉祀椿三軍總醫院所需,經
2人研討試驗後,該軟體於98年4月間測試研發成功,並建置
於上開系統中使用。惟被告葉祀椿與莊于藝於負責承辦99年
「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中,明知上開報修軟體系統
業已建置,並由被告蔡能成購買該軟體使用,竟將之訂為該
標案之實機展示操作內容,要求廠商自備電腦相關軟硬體之
內容,須依照早已建置於三軍總醫院伺服器內之軟體內容提
供,以此限制規格圖利早已取得軟體授權之高晟公司。惟被
告蔡能成仍依江旺䵺指示,以上開所述詐術圍標方式投標,
被告葉祀椿於該標案開標負責審核上廠商規格時,本於上開
圖利高晟公司之犯意,任令被告蔡能成詐術投標時,不為舉
發,使高晟公司順利得標,因此圖利高晟公司至少20萬元。
㈡三軍總醫院數位交換機維護案標案部分:
1.江旺䵺負責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督導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
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妻則為廖桂
良(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
原審法院
以102年度金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在案),侯景德(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
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
總經理並實際負責業務,該2 公司同址辦公,資源共享,由
同一財務處負責2 間公司獨立之帳務;顧立楚(所涉違反貪
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於95年至96年擔任歐科公司業務處處長,負責業務處全
部業務;謝育斌(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原審法院
以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
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
緩刑2年在案)係95 年及96年歐科公司業務處經理,為歐科
公司95年度及96年度三軍總醫院「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消
耗品採購及提供教育訓練費用業務主管;李主明(所涉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則為歐科公司97年前客戶服務處(下稱客服處)處長
,其擔任處長時,轄下有被告劉安福、藍明雪(所涉違反商
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
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張玉玫(所涉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戴湞霓等人,被告劉安福於97年升任歐科公司客服
處處長,為全球公司97年度至99年度三軍總醫院「電話交換
機維護案」之消耗品採購、系統維護及提供教育訓練費用業
務主管,張玉玫則擔任其客服處助理。賴景茂(所涉違反政
府採購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
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 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係上晟通信有限公司(下稱上晟公司)負責人;葉永旭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原審法院以102 年度金簡
字第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緩刑2年在案)
係允鴻資通科技公司(下稱允鴻公司)負責人;劉文端(所
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係厚道企業社負責人;李瑋純(所涉違反商業會
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
偵字第8078號、102 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係培育企業社負責人;凌清坤(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8078
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親證企業
社負責人,陳美滿(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
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為上開企業社之財務人
員,負責開立上開企業之統一發票事宜;陳正德(所涉違反
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係正恆企業社負責人;林鴻儒(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
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
8078號、102 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宏翔
企業社負責人;余峻洋(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
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係亞詮電器有限公司
(下稱亞詮公司)負責人,
渠等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
人。林峰輝(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原審法院以10
2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在案)係穩德商行負責人,以直
銷方式銷售健康食品,個人清潔用品及能量棒、能量腰帶等
,並兼任伊能明子人性心理學課程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與黃教雄(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
第21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業務往來。
2.緣於94年起至99年間江旺䵺辦理三軍總醫院一年一度之經常
性「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招標時,明知三軍總醫院通信組編
定之預估金額係核定底價之重要依據,竟利用擔任三軍總醫
院通信組組長之職務權限,在辦理94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
案」商情分析及預估金額前,基於購辦公用器材浮報價額暨
收取賄賂之犯意,與任職歐科公司業務經理之謝育斌勾結,
由謝育斌配合提供遠超過實際需要金額之高額報價單,再指
示承辦人員即被告葉祀椿據以提高該項採購預估金額辦理招
標,謝育斌則同意得標後,在該舞弊多獲取不法利潤範圍內
,由江旺䵺提供發票交謝育斌以提供三軍總醫院相關訓練費
用名義,向歐科公司請款交付江旺䵺作為賄款回報,謝育斌
與江旺䵺約定後並報告該公司業務處長顧立楚、總經理侯景
德同意,
嗣94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江旺䵺指示被告
葉祀椿蒐集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等公司之報價單,以利渠合
理化前述高編之預估金額,讓得標廠商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
利潤提高,謝育斌得再藉口利用「電話交換機維護案」契約
特別條款中
所載,得標廠商應依三軍總醫院需求提供標的物
相關之教育訓練(每季乙次),含原廠專業維護教育訓練、
諮詢服務(含新知介紹)之名義索賄,然熟知該採購價格之
被告葉祀椿認為歐科公司提供報價單金額過高,但不敢違背
江旺䵺以該金額作為預估金額之指示,乃於採購計畫清單中
另外增加廠商需提供軟硬體設備項目,總金額在100 萬元至
150 萬元間,使得標廠商無法獲取不法利潤,江旺䵺亦無法
索取回扣,至95年到99年辦理該項採購案時,江旺䵺乃指示
不熟悉採購價格之楊淑娟、莊于藝辦理,並續與歐科公司謝
育斌及該公司接辦之客服處處長即被告劉安福做同樣約定,
計自95年起江旺䵺向歐科公司謝育斌及被告劉安福要求支付
約定賄款,歐科公司為順利取得工程款,而同意依約將江旺
䵺要求報銷之發票費用併入維護成本支出;歐科公司及全球
公司95至99 年分別依前述約定行賄江旺䵺,各為28萬1,350
元、56萬0,400元、119 萬5,364元、101萬9,410元及30萬元
,江旺䵺總計收賄335萬6,524元,而同期間歐科公司及全球
公司因江旺䵺浮報獲取不法利潤628萬5,610元,扣除賄賂金
額,仍有292萬9,086元不法利益;另除前述賄款外,江旺䵺
亦曾要求歐科公司提供OKWAP 362手機、SONY T9數位相機等
高單價產品供三軍總醫院通信組作為尾牙摸彩之用。亦即江
旺䵺於94年底辦理95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為免熟
悉電話交換機系統之葉祀椿於合約中增加廠商應負擔之品項
,壓縮廠商利潤,遂指派不知情之楊淑娟擔任該年度承辦人
,並指定94年度由歐科公司得標之電話交換機維護採購合約
決標金額420萬元為95 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預估金
額,且指示楊淑娟將被告葉祀椿所製作之94年度採購計畫清
單中採購價值約100至150萬元之備品全部刪減,並於特別條
款中增加駐廠維護行政員1 名以合理化浮編金額後,再蒐集
歐科公司、三煜通信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煜公司)及
東平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東平公司)報價金額均高於江旺䵺
指定420 萬元預估金額之報價單,作為浮編預估金額之依據
後,逐級呈核批定底價;
嗣經公開招標由歐科公司得標,江
旺䵺即依事前與謝育斌之約定,以合約中載有廠商需提供新
知訓練之名義,提供發票向歐科公司時任業務經理謝育斌要
求支付賄款,謝育斌將此事回報時任歐科公司業務處處長顧
立楚及總經理侯景德後,歐科公司乃同意江旺䵺陸續提供與
電話交換機系統教育訓練無關之親證企業社、厚道企業社、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匠電腦)、財團
法人資訊工
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之發票供歐科公司報銷後支付賄款
,此外,謝育斌為滿足江旺䵺之需索,亦曾先行墊付江旺䵺
要求之賄款後,另行要求歐科公司之下游廠商允鴻公司開立
不實發票供謝育斌向歐科公司報銷,惟江旺䵺及謝育斌提供
之發票品項均與電話交換機系統之教學無關,歐科公司卻仍
依該等發票之金額,將款項匯入巨匠電腦、資策會、江旺䵺
友人林峰輝及謝育斌個人帳戶中,歐科公司95年總計行賄江
旺䵺28萬1,350 元;另95年底江旺䵺為辦理年終尾牙活動,
而向謝育斌要求渠指定數量之OKWAP、NOKIA手機及SONY數位
相機等高單價3C產品供三軍總醫院摸彩之用,該些產品費用
總計7萬7,434元亦併入歐科公司承攬維護案之成本項下支付
。江旺䵺於95年底辦理96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江
旺䵺繼續以前述模式,指派不知情之莊于藝擔任承辦人,並
指示依被告葉祀椿承辦年度之預估金額及合約內容增刪修改
後
比照辦理,再蒐集歐科公司、臺灣搏碼電子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臺灣搏碼公司)及允鴻公司報價金額均高於預估
金額之報價單作為浮編預估金額之依據後,逐級呈核批定底
價;嗣經公開招標由歐科公司得標後,江旺䵺再循前述模式
,提供與電話交換機系統教育訓練無關之彤妍有限公司(下
稱彤妍公司)、厚道企業社、親證企業社、崇光金品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崇光公司)、高晟公司開立之發票及東吳大學
開立之收據向歐科公司報銷(詳如附表二)並索賄,若前述
款項由謝育斌先以現金支付予江旺䵺,歐科公司辦理核銷後
則匯入謝育斌個人帳戶,其餘則匯入江旺䵺指定之林峰輝個
人帳戶中,歐科公司96 年總計行賄江旺䵺56萬0,400元(詳
如附表三);另96年底江旺䵺為辦理年終尾牙活動又向謝育
斌要求NOKIA行動電話2支,費用總計2萬1,000元亦併入歐科
公司承攬維護案之成本項下支付。至於被告劉安福於接任客
服處處長後,依據謝育斌上開處理方式,基於行賄之犯意及
共同與江旺䵺、江旺䵺之妻廖桂良、附表二所示之廠商即林
峰輝、黃教雄、林鴻儒、余峻洋、蔡能成違反商業會計法之
犯意聯絡,由林峰輝自行蒐集培育企業社、海霖企業有限公
司(
起訴書誤載為海霖企業社,應予更正,下稱海霖公司)
、利用黃教雄蒐集宏翔企業社、正恆企業社之發票交付給江
旺䵺,由廖桂良蒐集余峻洋所經營亞詮公司、惠誠企業社之
發票交付給江旺䵺、江旺䵺將上開發票及自行蒐集中時網路
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巨匠電腦、崇光公司、彤妍公司、
麥奇數位有限公司、由被告蔡能成交付高晟、摩根公司、歐
瑞登股份有限公司等發票後交給被告劉安福與張玉玫後,被
告劉安福與張玉玫等人明知其該等發票均非全球公司或歐科
公司本身交易之憑證,仍依據侯景德之指示,交付給歐科公
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辦理核銷,並支付賄款給江旺䵺,茲將
被告劉安福涉嫌貪瀆及商業會計法
等情,敘述如下:
⑴江旺䵺於96年底辦理97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繼續
以前述浮報價額模式指派莊于藝擔任97年度「電話交換機維
護案」承辦人,沿襲前一年度之預估金額及合約內容增刪修
改後比照辦理,再蒐集全球公司、宏元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宏元公司)、上晟公司報價金額均高於預估金額之
報價單作為浮編預估金額之依據後,逐級呈核批定底價;另
歐科公司因95年間發生借用東平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三軍總
醫院「電話交換機維護案」而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並遭停
權3 年,故歐科公司改以全球公司之名義參標,且因該標案
並未採購任何設備,遂由歐科公司客服處處長即被告劉安福
接手該案,惟主要維修人員仍為歐科公司原技術班底;全球
公司得標後,江旺䵺變本加厲以合約中所載教育訓練須提供
「新知」為由,向被告劉安福要求每年支付100 萬元之賄款
額度,被告劉安福明知支付該等費用係顯係不合理,惟為配
合江旺䵺取得標案,於全球公司報價單,將上開江旺䵺要求
教育訓練費(即賄款)計算其中,並向其他廠商,取得浮報
金額之報價單給三軍總醫院後,
迨其等得標後,即97年起循
以前模式陸續提供與電話交換機系統教育訓練無關之上晟公
司、培育企業社、彤妍公司、麥奇數位有限公司、巨匠電腦
、中時網路分類廣告開立之發票向歐科公司報銷(金額、發
票號碼與日期詳附表二,惟限於97年一整年部分),被告劉
安福因江旺䵺以教育訓練名義要求歐科公司支付賄款已有前
例,故仍循往例將前述江旺䵺提供之發票交與財務處辦理核
銷後,再以現金或開立無記名之支票由渠本人或客服處助理
張玉玫轉交與江旺䵺,全球公司97年總計行賄江旺䵺119 萬
5,364元(交付金額、方式詳附表三所載)。
⑵於97年底辦理98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江旺䵺續由
莊于藝擔任98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承辦人,江旺䵺與
被告劉安福沿襲前1 年度之方式,即江旺䵺浮報價額後,再
由被告劉安福蒐集全球公司、宏元公司、上晟公司報價金額
均高於預估金額之報價單作為浮編預估金額之依據後,逐級
呈核批定底價;嗣經公開招標由全球公司得標後,江旺䵺再
依前述模式陸續提供與電話交換機系統教育訓練無關之上晟
公司、摩根公司、歐瑞登股份有限公司、正恆企業社、宏翔
企業社、海霖公司、亞詮公司、惠誠企業社、培育企業社開
立之發票向全球公司報銷(金額、發票號碼與日期詳附表二
,即98年一整年),再以現金、開立無記名抬頭之支票,由
被告劉安福或客服處助理張玉玫直接轉交江旺䵺,或匯款至
江旺䵺指定之摩根公司帳戶後,再由摩根公司實際負責人蔡
能成領現交付江旺䵺,全球公司98年總計行賄江旺䵺101 萬
9,410元(交付金額、方式,詳如附表三所載)。
⑶於98年底辦理99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江旺䵺又改
派被告葉祀椿擔任99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承辦人,而
98年間三軍總醫院電話交換機部分系統曾辦理升級作業,可
節省年度維護費約150 萬元,且
彼時江旺䵺業已知悉其犯行
在偵辦中,故江旺䵺將99 年度維護案之預估金額調降為310
萬1,520 元後,再指示被告葉祀椿以該金額辦理99年度「電
話交換機維護案」,並由被告劉安福蒐集全球公司、宏元公
司、上晟公司報價金額均高於預估金額之報價單作為浮編預
估金額之依據後,逐級呈核批定底價;嗣經公開招標由全球
公司得標後,江旺䵺再依前述模式要求高晟公司及摩根公司
實際負責人蔡能成提供摩根公司開立99年3 月12日金額30萬
元之發票向全球公司報銷,全球公司則於99年6 月25日匯款
至摩根公司之帳戶中,同日江旺䵺又要求蔡能成以高晟公司
名義開立金額30萬元之不實發票供渠向全球公司報銷,惟此
不實發票被告蔡能成尚未交付江旺䵺向全球公司報銷以取得
賄款,是以被告劉安福及全球自動公司99年總計行賄江旺䵺
30萬元(交付金額、方式,詳如附表三所載)。
㈢江旺䵺自95年至99年間偽以教育訓練名義向歐科公司及全球
公司索賄後,竟與被告蔡能成共同基於
意圖隱匿
犯罪所得財
物之犯意,指示被告蔡能成提供其為實際負責人之摩根公司
玉山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摩根公
司玉山銀行帳戶),以供全球公司將如附表三編號19、20所
示賄款匯入上開帳戶,再由被告蔡能成將賄款交與江旺䵺,
被告蔡能成以前述方式隱匿或掩飾江旺䵺不法所得,摩根公
司帳戶總計匯入52萬元。
㈣因認被告葉祀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之
圖利
罪、被告劉安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賄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記入帳冊罪、被告蔡能成涉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為他人
洗錢罪嫌等語。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基於
證據裁判主義及
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以
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
。而「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
e on fact )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
彈
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issue on credibility),
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或質疑被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
,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
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
impeachment evidence),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公平正
義之功能,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故於審判
期日
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人先前
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
證言之證明力,
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
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
之基礎,不受
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減損被
告、證人或
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079號判決
可資參照。本件判決以下所引有關上揭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非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之證據,皆不受證據能力規定及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
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
理由
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
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等
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葉祀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之
圖利罪、被告劉安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賄
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記入帳冊罪、被告蔡能成涉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洗錢防制法第11
條第2 項之為他人洗錢罪嫌,係以:被告葉祀椿、劉安福、
蔡能成之供述,證人蕭翰隆、黃奎琩、汪家輝、劉恆均、黃
元均、高志勇、虞正松、徐政華、王春仁、邱顯忠、陳一德
、葉永旭、楊勝傑、林逢玲、林根良、洪婉瑜、林文隆、董
家熙、余峻洋、陳宗仁、陳淑玲、林鴻儒、李瑋純、凌清坤
、孫繼正、陳山敖、張玉玫、黃教雄、林峰輝、楊淑娟、顧
立楚、謝育斌、莊于藝、李主明、廖桂良、陳正德、楊勝傑
、陳裕財等人之證述,及
監聽譯文、廠商報價單、97年護士
呼叫系統報價單3 紙、通信組派工單、蔡能成以高晟、摩根
往通承作三總10萬元以下工程標案之統計表與報價單及發票
資料、
勘驗筆錄、三總護士呼叫系統財產清冊、三軍總醫院
97年維持門預劃購案件統計表、三總語音聲控轉接系統租賃
契約案之相關資料、遠方公司報價單、歐科公司轉帳
傳票相
關資料、允鴻公司發票影本、麥其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及
授權書、海霖企業有限公司發票影本、亞詮電器有限公司發
票影本、歐瑞登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影本、宏翔企業社發票影
本、培育企業社發票、親證企業社發票、崇光金品股份有限
公司發票及出貨單相關資料、歐科公司訂單銷貨狀況表及其
後發票、上課統計表、標案所附班表與簽到簿、歐科公司發
票資料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葉祀椿固坦言係98年
度護士呼叫系統、弱電系統案之技術測試人員,99年度護士
呼叫系統案之承辦人;被告劉安福坦言自97年度擔任全球公
司客服處處長後,各於97年度、98年度、99年度江旺䵺以教
育訓練費用為名持如附表二編號31至45所示之發票後,全球
公司即支付如附表三編號11至20所示之款項;被告蔡能成坦
承提供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發票及摩根公司玉山銀行帳戶
,供江旺䵺向全球公司請領款項及匯入款項之用等情。然被
告葉祀椿、劉安福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及行賄、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等犯行及被告蔡能成堅詞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為他人洗錢等犯行。被告葉祀椿辯稱:「伊並非98年度護
士呼叫系統案、弱電系統案之承辦人,僅係審查技術人員,
而伊雖為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之承辦人,但均非公務員,
且未逼退浩鑫公司,另技術測試題目係早在招標公告即已公
開,並無事先告知題目,又其僅知立兆公司與與高晟公司之
負責人有親戚關係,但不知2 間公司係借牌圍標,並非明知
圍標而不予舉發。」等語;被告劉安福辯稱:「如附表三所
示之款項均係江旺䵺以教育訓練費用為名向全球公司請領,
伊經請示長官援引前例而為支付,並非行賄之賄款,又如附
表二編號31至45所示之發票,均係江旺䵺以教育訓練費用為
名所提出,伊不知上開發票係未有實際交易。」等語;被告
蔡能成辯稱:「伊雖有檢察官所述之行為,但伊不是摩根公
司登記負責人,並未與呂保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且伊
並無阻斷國家對江旺䵺犯罪之追訴、處罰行為,此部分伊洵
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及洗錢犯行。」等語。經查:
㈠被告葉祀椿部分:
1.被告葉祀椿確係具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⑴就「授權公務員」而言,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
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
即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至「法定
職務權限」之「法定」,係指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而言,
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本於授
權訂定之組織規程等在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修正後刑法第10
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已如前述,而上揭承辦、監辦
採購等人員,應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
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
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
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
,始符立法本旨。故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 項機關承辦採購
人員,所稱「承辦」,指辦理機關採購業務並擔負其責任者
而言;亦即從採購之簽辦逐層審核至機關首長核定該採購業
務等流程之相關人員均屬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0
43號判決參照)。
⑵被告葉祀椿係依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醫療事業基金聘雇人
員管理作業規定聘雇之人員,行為時擔任三軍總醫院資訊管
理室網路視訊組電腦程式設計師等情,有三軍總醫院101年5
月22日院三人事第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97年9月26日院三
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令、97年12月8日院三人事字第00000
00000號令、102 年7月25日院三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
稽(見原審卷一第117、118頁,原審卷三第265 頁),三軍
總醫院雖非國家機關,被告葉祀椿係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之
電腦網路行政人員,於執行電腦網路業務時提供之資訊服務
,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自非上述之「
身分公務員」。然而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為憲法第157 條所明定。三軍總醫院隸屬於國防部,係國
家為貫徹憲法上開規定之公醫制度而設置之公立醫療機構。
護士呼叫系統、弱電系統乃專為該院病房呼叫護理站需求,
自屬攸關於國民至該醫院就診時醫療安全等
公眾福祉之公共
事務。又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98年度、99年度弱電系統係
三軍總醫院係由資訊室提出需求,由通信組依據政府採購法
辦理公開採購,而被告葉祀椿為98年度、99年度護士呼叫系
統案之負責規劃需求確認及結果測試人員及99年度弱電系統
案之承辦人,有三軍總醫院101年6月26日院三人事第000000
0000號函附卷
可證(見原審卷二第78至79頁),揆之前開說
明,被告葉祀椿經該院通信組組長指派為98年度、99年度護
士呼叫系統案之負責規劃需求確認及結果測試人員及99年度
弱電系統案之承辦人,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
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其依據政府採購法從事於該院
護士呼叫系統案、弱電系統案招標採購之公共事務,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係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係具法定職務
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被告葉祀椿辯稱其並非公務員云云
,
尚無可採。
2.證人王春仁固於偵查
結證稱:「伊得標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
案,三軍總醫院說浩鑫公司是8 折標以下,伊去現場看實際
東西,發現標單內容備品不夠清楚,需付出的備品有標示數
量,但現場實際總數量超出標單上所寫的數量,備品如果依
照合約內容全部作到,會造成浩鑫公司成本增加,不敷成本
,伊願意退讓的原因係對方態度很強硬,再者,如果照對方
說的來做,一定會虧本,後來跟對方談保證金要退還給浩鑫
公司,對方也同意。」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 號卷三
第27至28頁)。然該次底價為398萬5,224元,浩鑫公司於97
年10月27 日以267萬3,500元得標,顯低於底價之8折,經當
日開標之主標官及主計監察官檢視底價訂定應屬合理,浩鑫
公司現場無法提出說明,請浩鑫公司於3 日內以函文說明,
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俟會辦相關單位再行決標
與否一情,有
開標紀錄1份附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11303 號卷一第619
頁),而浩鑫公司上開金額僅評估其公司維護標的成本,並
未計入人力成本估算、庶務成本、稅務等項,上開得標金額
顯屬過低,另浩鑫公司前於97年間承攬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
院,係以惡性競爭低價搶標方式得標,保固期間叫修服務品
質不佳及維修時效嚴重拖延,故於保固期間該醫院即未與浩
鑫公司續約等情,有三軍總醫院102年7月25日院三資管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及證人楊淑娟之報告1 紙在卷足參(見原審
卷三第265頁、100年度審訴字第789號卷第107頁),浩鑫公
司經三軍總醫院於97年12 月1日傳真通知繳交差額保證金,
浩鑫公司亦表示不願繳交,因而廢標一情,有招標訂約組97
年12月10日簽呈及傳真各1份在卷可證(見100年度審訴字第
789號卷第104至106 頁),浩鑫公司以低價搶得98年度護士
呼叫系統案,然因得標金額過低,經開標人員當場保留決標
,此非被告葉祀椿所決定;又該得標廠商係與通信組人員配
合維護院內護士呼叫系統事宜,得標廠商維護品質良窳,將
影響通信組之工作負擔,甚而影響全院之醫療運作,被告葉
祀椿得知證人楊淑娟向相關公立醫院探查浩鑫公司之維護品
質不佳訊息後,乃向浩鑫公司人員王春仁表示將嚴格執行契
約內容,浩鑫公司自行衡量其承攬能力而決定放棄繳交差額
保證金訂約之權,難認被告葉祀椿此舉有何違背法令。
3.證人蕭翰隆於偵查中結證稱:「當我們代表某家公司要去會
勘時,伊到通信組表示要會勘,通信組會發派工單,並帶我
們到病房察看護士呼叫系統之數量以及作業程序,以前證人
徐政華有帶我們去過,當時發派工單的人應該也是證人徐政
華,那次我們沒有實際做完整的會勘,只是單子填一填就送
回通信組了,伊98年度代表高晟公司,99年度代表摩根公司
,伊記得有一年係伊1 個人寫2 張,其中1 張交劉恆均簽名
,程序有跑,但沒有做完整,蓋完章交給證人徐政華,伊拿
2 次會勘單,是同一天寫的,會勘跟測試差了幾天的時間。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卷六第392頁),依證人蕭
翰隆於97年12月18日、19日所進行之現場會勘接觸之人員均
係證人徐政華一情觀之,被告葉祀椿無從知悉投標廠商是否
確實進行實地現場會勘。再酌以證人徐政華於本院審理時結
結證稱:「沒有參與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98年度護士呼叫
系統、99年度弱店系統標案的會勘。不確定98年度護士呼叫
系統部分的承辦人是誰,因為每年度的承辦人都不一樣。會
勘派工單我都會看過,我們流程是有個派工系統,由委外人
員他們做事,他們做完之後,工單會給使用單位用印,由我
們業管單位一些人員看過之後,再給我們組長。派工的承辦
人員有些是使用單位自己派遣的。如果是我們單位派遣的,
承辦人員是1 個人。在派工單上面蓋章的人員,等於是這個
派工單上要求派工的人員。從派工單上看不出來承辦人員是
誰。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會勘的派工單不是我製作的。」等
語(見本院103年6 月19日審判筆錄3-6頁)。另被告葉祀椿
雖於97年12月18日、19日通信組派工單上用印確認,有通信
組派工單3紙
可佐(見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卷一第627至629
頁),然上開派工單上除被告葉祀椿用印外,尚有同為通信
組之人員莊于藝、楊淑娟用印其上,復依證人蕭翰隆證稱均
係與證人徐政華聯繫現場會勘事宜,可知被告葉祀椿雖於上
開派工單用印,應僅係呈轉之性質,並非就投標廠商是否實
地現場會勘一事加以確認甚明。
4.證人蕭翰隆雖於偵查中結證稱:「技術能力測試確實有做,
但事前知道要考什麼,係被告葉祀椿跟伊講要考什麼。」等
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卷六第394頁),然技術能力測
試項目98年度為床號設定(單床、雙床)、線路工程打線(
面板),99年度係床號設定、線路工程打線、面板設定,上
開技術能力測試項目均已於招標清單第18點備註2.「技術測
試方式、測試結果審查表及測試報告詳如附件八」公開揭露
,有98年度、99年度招標清單及所附測試結果審查表及測試
報告各1份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11303 號卷四第268至
270、135、137 頁),上開測試項目於開標測試前即已公開
,被告葉祀椿告知證人蕭翰隆測試項目為何,難認有何圖利
之行為。
5.被告蔡能成雖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因三軍總醫院
自97年度開始於契約中明文要求弱電系統案之得標廠商必須
提供一套維護叫修管理系統,但因高晟公司本身沒有軟體工
程師,所以97年度高晟公司是以每年10萬元向創訊公司購買
軟體,98 年度因為通信組覺得創訊公司提供之軟體以EXCEL
撰寫,功能及穩定度不佳,所以透過被告葉祀椿向伊建議希
望能採用微碩公司所開發以LINUX 撰寫之軟體,因此高晟公
司98年度起才轉向微碩公司購買維護叫修管理系統,伊記得
好像是被告葉祀椿先裝了新軟體,測試覺得可以之後,等下
次標案再叫伊買,被告葉祀椿係跟伊說創訊的不穩,容易造
成當機。」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1303 號卷五第16至17、
174 頁),惟三軍總醫院報修維護管理系統,於98年4 月間
由WINDOWS平臺變更為LINUX平臺,變更理由係因WINDOWS 平
臺運作執行大眾PHS(低功率行動電話)群發簡訊需時6小時
以上,經規劃於LINUX平臺運行操作僅需15 分鐘,且瞬間即
可搜取歷史資料,98年間至99年間再度變更報修軟體,係因
該院自99年起計畫將大眾、威寶、臺灣大哥大3 個簡訊平臺
整合在同一通信報修系統內,故需大幅度修改現有的報修系
統,方能符合該院需求,因此99年度弱電系統案,要求得標
廠商需提供符合該院所需之報修軟體,因99年度重新開發報
修軟體程式,已變更軟體架構格式,故無法直接沿用98年之
報修軟體程式等情,有三軍總醫院102年7月25日院三資管字
第0000000000號函
可參(見原審卷三第266 頁),被告葉祀
椿係因先前所使用之系統不穩定而變更原先之WINDOWS 系統
,且99年變更系統規格係因電信公司更動,且增加其他功能
,並非限制規格綁標之目的;另被告葉祀椿雖事先告知被告
蔡能成報修軟體之廠商,然被告蔡能成如欲繼續承攬99年度
弱電系統案,仍需購買最新軟體以符合三軍總醫院99年變更
後之新報修軟體程式功能,方得以操作三軍總醫院之報修軟
體,亦難認被告葉祀椿有何圖利之犯行。
6.被告葉祀椿雖於偵查供稱:「伊也知道他們在圍標。」等語
(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 號卷一第32頁),然其於偵查亦供
稱:「伊沒有那麼神知道高晟公司借牌投標,但伊知道他們
彼此間都有關係,可能在圍標;」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
304 號卷一第28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伊會說那些
話係因為被告蔡能成說立兆公司係伊表弟開設,立兆公司本
身也是三軍總醫院之合約商,所以伊猜高晟公司與立兆公司
彼此間是有關係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2 頁),被告
葉祀椿僅係透過被告蔡能成先前告知其與立兆公司之負責人
有親戚關係自行加以揣測,且綜觀被告蔡能成於調查站詢問
、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供述,被告蔡能成均未證述曾告知被
告葉祀椿其係借用立兆公司、昇毅公司、佳壕公司之名義投
標,自不得僅因被告葉祀椿就立兆公司與高晟公司之負責人
具有親戚關係有所認識,遽而推論被告葉祀椿明確知悉被告
蔡能成借牌圍標一事。再者,被告葉祀椿雖知悉證人蕭翰隆
、劉恆均為高晟公司之員工,但國內護士呼叫系統、弱電系
統之廠商本屬有限,各廠商間員工跳槽、相互支援情形甚或
自立門戶,本屬常見,難以被告葉祀椿知悉證人蕭翰隆等人
係高晟公司之員工及立兆公司、昇毅公司、佳壕公司推派高
晟公司員工進行投標或技術測試等情,逕為推論被告葉祀椿
當然知悉上開廠商有圍標之情。
7.從而,被告葉祀椿於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開標時勸退浩鑫
公司、事先告知技術測試題目、於99年度弱電呼叫系統案招
標時要求投標廠商需自備符合新建置報修軟體程式等情,均
難認有圖利高晟公司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
明被告葉祀椿事先知悉內情,自不能以臆測或推斷之方法,
認定被告葉祀椿於98年度、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審標及承
辦99年度弱電系統案之際,知悉被告蔡能成係借用立兆公司
、昇毅公司、佳壕公司摩根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無疑,而不
為舉發,以圖利高晟公司之行為,而以圖利罪名相繩。
㈡被告劉安福部分:
1.關於被告劉安福行賄部分,首應審究江旺䵺是否浮報97年度
至99年度交換機維護案價額而有違背職務之行為:
⑴被告葉祀椿於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江旺
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高等軍事法院案件)審
理結證稱:「94年之前,何人負責該裝備即負責該購案,94
年度下半年,江旺䵺提議打破建制,大家各自負責各院區之
交換機維護管理,但購案要由1 個人統一承辦,江旺䵺要大
家看著辦由何人來承辦購案,所以伊才會在偵查證稱『數位
交換機維護案之簽擬業務,在94年以後原則上由同仁先認養
承辦之購案,如果沒有同仁有意願承辦該購案,最後才由江
旺䵺指派』等語,即便江旺䵺跟伊提到預算金額問題,因為
廠商報價都在500 萬元以上,不會有所影響,只是程序問題
而已,伊在承辦年度一定會參考江旺䵺給伊的金額,因為伊
不知道該年度購案之預估金額為何;」等語(見原審卷四第
94頁背面至96頁),核與證人楊淑娟於高等軍事法院案件之
證述內容相符(見原審卷四第74頁背面)。江旺䵺並無直接
指派特定承辦人辦理交換機維護案契約事宜,乃徵詢組員意
願,並視當時組內人力、業務考量,依其組長身分權責事務
分配,始分別指派證人楊淑娟辦理95年、證人莊于藝辦理96
年至98年、被告葉祀椿辦理99年交換機維護案契約事宜,至
屬明確。
⑵95年度交換機維護案商情分析資料顯示該標案之利潤為7%,
固有數位交換機商情分析1份在卷可參(見99 年度偵字第14
304號卷六第295頁),而全球公司承攬97年度至99年度交換
機維護案之毛利各為20%,亦有全球公司所製作之97 年至99
年三軍總醫院維護案投標成本評估3紙附卷
足稽(見99 年度
偵字第14304號卷四第113至115 頁),該金額雖高於商情分
析資料所訂利潤7%,然被告葉祀椿於高等軍事法院案件審理
證稱:「預算金額所稱利潤7%,係伊照抄上去。」(見原審
卷四第96頁背面);證人莊于藝亦於高等軍事法院審理結證
稱:「預算金額所稱利潤7%,僅供參考而已,蓋仍需考量當
年度物價波動。」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3頁);而證人楊淑
娟
復於高等軍事法院案件審理證稱:「不記得預算金額所稱
利潤7%。」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6頁背面)。從而,上開商
情分析資料所訂利潤7%所謂何來?有無相關數據憑供計算檢
驗?實乏積極證據證明,是以,上開證人所稱,僅得證明承
辦人於各年度估算交換機維護案契約預算金額時,沿襲舊有
契約所載,概以利潤7%作為評估廠商合理利潤標準參考,難
認江旺䵺有浮報價額基準之情。
⑶證人林逢玲於高等軍事法院案件審理時結證稱:「如係維護
案的話利潤就會比較高,因為不知會發生什麼事,有可能係
天災或地震、雷擊等,所支出之費用就可能相對提高,因此
訂定合約時,就會以保險概念,投標成本會訂的比較高,不
能以事後計算所有的利潤來推出公司當初就已經設定好的利
潤,如發生契約中所定天災、地震或雷擊等情形,該公司就
需負責維修,此均列在風險評估。」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6
頁),另97年度至99年度交換機維護案契約附加條款第柒條
第四項亦有約定:各項軟/ 硬體故障(含天然災害者)維修
作業,廠商應儘速依契約規定時間內完成,硬體無法修復者
須以同等品替代,且須由國外原廠修復者,亦有不得超過故
障後3個月內之時效規定等文,有97 年、98年、99年交換機
維護案契約附加條款在卷可查(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 號卷
四第265、360、233 頁),
堪認證人林逢玲證稱之詞,尚非
全然無據,足徵交換機維護案契約利潤多寡計算複雜,容涉
有諸多風險因素在內,自非專以上開商情分析所訂利潤7%數
據為限;再者,三軍總醫院交換機系統係於90年建置,經 2
年保固期間後,即由被告葉祀椿持續辦理93年及94年交換機
維護案契約事宜,被告葉祀椿於高等軍事法院審理亦結證稱
:「當初系統建置,金額為4,200 萬元,後來增加一些設備
費用,總價在5,000多萬左右,就伊認知在5,000多萬之5%(
最低)至10%(最高)內,作為維護案的金額(全額保固,
三軍總醫院特別的是連電擊都算)。」等語(見原審卷四第
96頁背面),核與95年至99年歐科及全球公司依三軍總醫院
各年度維護標的需求而為調整,得標價格分別為385 萬元、
405萬元、442萬元、422萬元及291萬元,顯未有超出市場行
情之譜。
⑷被告劉安福於偵查供稱:「80萬元係江旺䵺說的,伊自己評
估80萬元也差不多,前幾次是400萬元、500萬元,後來金額
改成290幾元,江旺䵺還是堅持教育訓練費用80 萬元。」等
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卷一第98 頁);於原審準備程
序供稱:「97年度交換機維護案得標後,江旺䵺找伊去三軍
總醫院,
告訴伊依合約規定全球公司要提供新知訓練費用,
江旺䵺希望伊提供80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298 頁),故江旺䵺如以浮報價額之方式,向得標廠
商索取回扣,則廠商投標時,自應將與雙方約定之浮報價額
加入投標金額內,嗣得標後,廠商即將雙方約定之浮報金額
給付江旺䵺,當無可能發生因得標價額減少而回扣金額仍維
持定數致壓縮得標廠商原有利潤之情事,且就江旺䵺提出之
時間均在決標後,及無論廠商投標金額高低,均索取一定金
額之回扣等情觀之,與浮報價額之情形不同。
⑸從而,江旺䵺雖有經辦97年至99年交換機維護案,仍乏證據
證明江旺䵺就交換機維護案契約價額有浮報價額之情,復無
證據證明被告劉安福或全球公司人員與江旺䵺間,就交換機
維護案契約價額,
彼等具有浮報價額之意思合致。
⑹復按行為
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亦有明文。茲查,江旺䵺確有收
受全球公司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1至20所示之款項,而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並無浮報價額之違背職務行為,固如前述,雖被告劉安福行
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於100年6月29日經修正公布,於
000年0月0日生效,於該條例第11條第2項增列對於公務員關
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惟被告劉安福於對江旺䵺為行賄
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僅就違背職務之行賄行為予以
規範併科以刑罰,然就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
部分,並無處罰之明文,被告劉安福行賄之對象為江旺䵺,
在江旺䵺所犯者既係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情形下,則
被告劉安福所為者,應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
賄之行為,
揆諸刑法第1 條所揭示之
罪刑法定原則,被告劉
安福上開行為應屬不罰,自應諭知無罪。
2.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係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其
構成要
件;其犯罪主體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於純正
身分犯,故
無上述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必須具有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
第31條第1 項所規定之情形,始有成立上述身分犯之正犯或
共犯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號判決參照)。被
告劉安福為全球公司之客服處處長,並非該公司負責人、主
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全球公司之上開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自難繩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㈢被告蔡能成部分:
1.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發票雖係被告蔡能成應江旺䵺之要求
,明知摩根公司與全球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而填製,然
被告蔡能成僅係摩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非登記負責人,
摩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呂保勇,有上開自網路查詢下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查(見99年度偵字第11
030號卷一第473頁),已如前述,被告蔡能成既非摩根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且無證據呂保勇與被告蔡能成間就此部分犯
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被告蔡能成就此部分犯行,無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適用。
2.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
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
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
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
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
,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
、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
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1 年
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款
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
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
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
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
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
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
洗錢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3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江旺䵺以契約明訂有諮詢服務(含新知介紹)項目,全球
公司給付訓練費,其中附表二編號19、20款項流向觀之,係
匯入蔡能成所提供摩根公司玉山銀行帳戶,然就上開洗錢罪
構成要件觀之,除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
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
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
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足成立,
如附表二編號19、20所列款項流向,係由江旺䵺提供發票後
,由全球公司將核銷之款項,匯入江旺䵺指定之摩根公司玉
山銀行帳戶,且就江旺䵺與犯罪所得財物間之連結,實未中
斷,均可由被告蔡能成資金流向追查江旺䵺犯行,尚無法阻
斷國家對江旺䵺重大犯罪之追訴、處罰,且上開資金流向係
屬江旺䵺對犯罪所得消費之處分行為,尚與
旨揭洗錢罪成立
要件不符,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能成於前開附
表二編號19、20資金流向確有洗錢犯行,揆諸上開說明,自
難以洗錢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葉祀椿、劉安福、蔡能成否認有檢察官所指
之上開犯行,而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均無從證明被告
有葉祀椿、劉安福、蔡能成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葉祀椿、劉安福、蔡能
成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圖利、行賄罪、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記入帳冊罪、填製不實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
為他人洗錢罪犯行,自不能證明被告葉祀椿、劉安福、蔡能
成此部分犯罪。
六、原審同此認定,諭知被告葉祀椿、劉安福、蔡能成此部分無
罪,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蔡能成
部分:被告蔡能成既經原審認定為摩根網通公司實際負責人
,則蔡能成顯有利用摩根網通公司登記負責人呂保勇開立不
實之發票,原審未能審究其為間接正犯,難謂判決理由已完
備。㈡被告劉安福部分:1.行賄部分:三總長期未如實辦理
教育訓練,且全球公司長期為三總設備提供商,是教育訓練
費用理應逐年降低,顯見本案採購中之教育訓練費用報價,
實為廠商配合虛列、浮報之項目,足認江旺䵺明知實無辦理
教育訓練之意而持續以虛增教育訓練項目作為浮報價額之手
段,而三總辦理採購前需辦理詢價,又全球公司為詢價對象
及得標廠商,且全球公司前身歐科公司早已以浮報教育訓練
方式支付賄款,承接歐科公司之後業務之被告劉安福自應知
悉此情。且江旺䵺何以索取定額回扣,自屬其自由,然不能
以此作為無浮報價額之判斷,廠商為求能得標,只要有利潤
可圖,自有可能斟酌接受獲取較低之利潤,是原審認江旺䵺
未浮報價額,難未判決理由妥適。2.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被告為全球公司客戶服務處處長,其直接業務執掌項目雖非
財務會計,然由證人張玉玫之證述可知,三總發票係由客戶
服務處承辦人直接向三總承辦人取得後交給財務會計部門辦
理核銷,縱認被告劉安福非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
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之人員,然
其利用不知情之全球公司會財務人員,以不實發票辦理核銷
,仍屬間接正犯,原審未審究及此,難謂判決理由完備。㈢
被告葉祀椿部分:原審固以證人蕭翰隆證稱:會勘時沒有實
際作完整的會勘,只是單子填一填就送回,會勘時接觸之人
員為證人徐政華等情,惟此部分未見原判決理由中對於證人
徐政華證言之評斷,何以認定證人蕭翰隆所述為實。被告葉
祀椿為98、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之負責規劃需求確認及結
果測試人員及99年度若電系統案之承辦人,實質上具有參與
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此為原審所是認,被告葉祀椿
縱未實際陪同投標廠商進行實地現場會勘,其本應在確認投
標廠商已確認會勘後始得在派工單上用印,惟其並未為之即
擅自用印,實與常情不符,顯見被告葉祀椿確有圖利高晟公
司及摩根網通公司之意,原審未審酌上情,亦難認判決理由
完備。爰提起上訴,請求
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查:原審已詳敘其證據方法
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及何以認定不能證明被告葉祀椿有圖利
犯行、被告劉安福有行賄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記入帳冊犯行、被告蔡能成有違反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及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為他人洗錢犯行
之理由,而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
酌,仍無從獲得被告葉祀椿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被告劉安福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行
賄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記入帳冊罪、被告蔡能成
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1
條第2 項之為他人洗錢罪犯行之有罪心證,業如上述,既不
能證明被告葉祀椿、劉安福、蔡能成涉有前揭犯行,自難率
以前開罪名相繩,檢察官未提新事證,猶執前詞上訴,尚難
採信。是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退併辦部分
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19 號、第1220
號被告葉祀椿、劉安福、蔡能成案件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因本院已為上開不另為無罪及無罪判決之諭知,自無從一併
審究,應依法退回上開移送併案部分,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
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繆卓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檢察官就被告蔡能成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
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檢察官就被告蔡能成無罪部分及被告葉祀椿、劉安福部分,限有
速審法第9條情形,始得上訴。
被告蔡能成就無罪部分及被告葉祀椿、劉安福均不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
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一:被告蔡能成所涉圍標標案
┌──┬───────┬───┬─────┬─────────────┬─────┬────────┐
│編號│標案名稱 │行為人│決標時間 │安排之投標廠商/ 負責人/ 前│得標廠商 │罪名及
宣告刑 │
│ │ │ │ │往投標之人 │ │ │
├──┼───────┼───┼─────┼─────────────┼─────┼────────┤
│ 1 │96年度「弱電系│蔡能成│95.12.14 │立兆公司/ 江碩堂/ 李宗明 │三利工程公│蔡能成共同犯政府│
│ │統及管線維護案│黃元均│ │昇毅公司/ 高淑敏/ 黃元均 │司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 │陳鎂美│ │高晟公司/ 蔡能成/ 蔡能成 │ │第六項之妨害投標│
│ │ │ │ │ │ │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
│ 2 │97年度「弱電系│蔡能成│96.9.6 │立兆公司/ 江碩堂/ 江碩堂 │廢標 │蔡能成犯政府採購│
│ │統及管線維護案│ │ │高晟公司/ 蔡能成/ 蔡能成 │ │法第八十七條第六│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3 │97年度「護士呼│蔡能成│①96.9.12 │①立兆公司/ 江碩堂/ 江碩堂│①廢標 │蔡能成共同犯政府│
│ │叫系統及管線維│陳鎂美│ │ 高晟公司/ 蔡能成/ 蔡能成│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護案」 │ │②96.9.28 │②立兆公司/ 江碩堂/ 江碩堂│②廢標 │第六項之妨害投標│
│ │ │ │ │ │ │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4 │98年度「弱電系│蔡能成│97.10.24 │立兆公司/ 江碩堂/ 顏承泰 │廢標 │蔡能成共同犯政府│
│ │統及管線維護案│王錫強│ │昇毅公司/ 高淑敏/ 王錫強 │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 │陳鎂美│ │高晟公司/ 蔡能成/ 蔡能成 │ │第六項之妨害投標│
│ │ │ │ │ │ │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5 │98年度「護士呼│蔡能成│①97.10.27│①立兆公司/ 江碩堂/ 顏承泰│①廢標(本│蔡能成共同犯政府│
│ │叫系統及管線維│蕭翰隆│ │ 昇毅公司/ 高淑敏/ 黃元均│由浩鑫公司│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護案」 │陳鎂美│ │ 高晟公司/ 蔡能成/ 蔡能成│得標,因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 │顏承泰│ │ │廢標) │罪,處有期徒刑伍│
│ │ │黃元均│②97.12.24│②立兆公司/ 江碩堂/ 江碩堂│②高晟公司│月,如易科罰金,│
│ │ │孔士吉│ │ 昇毅公司/ 高淑敏/ 孔士吉│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高志勇│ │ 高晟公司/ 蔡能成/ 蔡能成│ │算壹日。 │
├──┼───────┼───┼─────┼─────────────┼─────┼────────┤
│ 6 │99年度「弱電系│蔡能成│98.11.6 │立兆公司/ 江碩堂/ 李豐榮 │高晟公司 │蔡能成共同犯政府│
│ │統及管線維護案│張世宏│ │佳壕公司/ 蕭湑楷/ 張世宏 │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 │李豐榮│ │高晟公司/ 蔡能成/ 蔡能成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 │陳鎂美│ │ │ │罪,處有期徒刑伍│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7 │99年度「護士呼│蔡能成│98.12.9 │立兆公司/ 江碩堂/ 黃元均 │摩根公司 │蔡能成共同犯政府│
│ │叫系統及管線維│蕭翰隆│ │摩根公司/ 呂保勇/ 呂保勇 │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護案」 │陳鎂美│ │高晟公司/ 蔡能成/ 蔡能成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 │呂保勇│ │ │ │罪,處有期徒刑伍│
│ │ │顏承泰│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附表二:
┌──┬───┬────┬─────┬───────┬──────┬────┬───┬───┬───────┬──────┬──────┐
│ │起訴書│ │ │ │ │ │ │ │ │ │ │
│編號│附表編│ 日期 │ 金額 │ 發票開立人 │ 發票號碼 │統一編號│負責人│買受人│ 交易項目 │ 卷證頁次 │ 備註 │
│ │號 │ │ │ │ │ │ │ │ │ │ │
├──┼───┼────┼─────┼───────┼──────┼────┼───┼───┼───────┼──────┼──────┤
│ 1 │ 24 │95.04.12│ 71,820│巨匠電腦 (股)│LW00000000 │00000000│鍾梁權│ 歐科 │教育訓練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公司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一第367 │ │
│ │ │ │ │ │ │ │ │ │ │頁 │ │
├──┼───┼────┼─────┼───────┼──────┼────┼───┼───┼───────┼──────┼──────┤
│ 2 │ 1 │95.05.06│ 16,830│財團法人資訊工│NW00000000 │00000000│林逢慶│ 歐科 │SQL程式語言 │99年度偵字第│ │
│ │ │ │ │業策進會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八第486 │ │
│ │ │ │ │ │ │ │ │ │ │頁 │ │
├──┼───┼────┼─────┼───────┼──────┼────┼───┼───┼───────┼──────┼──────┤
│ 3 │ 10 │95.07.01│ 43,400│親證企業社 │NU00000000 │00000000│凌清坤│ 全球 │研習訓練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145 │ │
│ │ │ │ │ │ │ │ │ │ │頁至第147頁 │ │
├──┼───┼────┼─────┼───────┼──────┼────┼───┼───┼───────┼──────┼──────┤
│ 4 │ 4 │95.09.18│ 55,800│厚道企業社 │PU00000000 │00000000│劉文端│ 歐科 │ 研習訓練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143 │ │
│ │ │ │ │ │ │ │ │ │ │頁至第144頁 │ │
├──┼───┼────┼─────┼───────┼──────┼────┼───┼───┼───────┼──────┼──────┤
│ 5 │ 5 │95.09.27│ 24,800│厚道企業社 │PU00000000 │00000000│劉文端│ 歐科 │研習訓練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143 │ │
│ │ │ │ │ │ │ │ │ │ │頁至第144頁 │ │
├──┼───┼────┼─────┼───────┼──────┼────┼───┼───┼───────┼──────┼──────┤
│ 6 │ 11 │95.11.27│ 37,200│親證企業社 │QU00000000 │00000000│凌清坤│ 歐科 │研習訓練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145 │ │
│ │ │ │ │ │ │ │ │ │ │頁至第147頁 │ │
├──┼───┼────┼─────┼───────┼──────┼────┼───┼───┼───────┼──────┼──────┤
│ 7 │ 2 │95.12.29│ 31,500│允鴻公司 │QU00000000 │00000000│葉永旭│ 歐科 │通信器材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二第160 │ │
│ │ │ │ │ │ │ │ │ │ │頁 │ │
├──┴───┴────┼─────┼───────┴──────┴────┴───┴───┴───────┴──────┴──────┤
│ 95年度合計 │ 281,350│共7張發票 │
├──┬───┬────┼─────┼───────┬──────┬────┬───┬───┬───────┬──────┬──────┤
│ 8 │ 17 │96.03.28│ 75,000│彤妍有限公司 │SU00000000 │00000000│陳宗仁│ 歐科 │場地租金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78頁│ │
│ │ │ │ │ │ │ │ │ │ │至第80頁 │ │
├──┼───┼────┼─────┼───────┼──────┼────┼───┼───┼───────┼──────┼──────┤
│ 9 │ 6 │96.05.16│ 74,400│厚道企業社 │TU00000000 │00000000│劉文端│ 歐科 │研習訓練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143 │ │
│ │ │ │ │ │ │ │ │ │ │頁至第144頁 │ │
├──┼───┼────┼─────┼───────┼──────┼────┼───┼───┼───────┼──────┼──────┤
│ 10 │ 41 │96.06.07│ 37,800│崇光金品 (股)│TZ00000000 │00000000│孫繼正│ 無 │壓克力 (退休獎│99年度偵字第│為二聯式發票│
│ │ │ │ │公司 │ │ │ │ │牌) │14304 號偵查│,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 │卷卷二第241 │誤載統一編號│
│ │ │ │ │ │ │ │ │ │ │頁 │為0000000 │
│ │ │ │ │ │ │ │ │ │ │ │ │
├──┼───┼────┼─────┼───────┼──────┼────┼───┼───┼───────┼──────┼──────┤
│ 11 │ 3 │96.06.26│ 30,000│東吳大學推廣部│收據 │ │ │ 歐科 │國際PMP專案管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理師證照班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八第260 │ │
│ │ │ │ │ │ │ │ │ │ │頁 │ │
├──┼───┼────┼─────┼───────┼──────┼────┼───┼───┼───────┼──────┼──────┤
│ 12 │ 12 │96.06.30│ 43,200│親證企業社 │TU00000000 │00000000│凌清坤│ 歐科 │研習訓練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145 │ │
│ │ │ │ │ │ │ │ │ │ │頁至第147頁 │ │
├──┼───┼────┼─────┼───────┼──────┼────┼───┼───┼───────┼──────┼──────┤
│ 13 │ 28 │96.12.27│ 5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歐科 │裝機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3 │ │
│ │ │ │ │ │ │ │ │ │ │頁 │ │
├──┼───┼────┼─────┼───────┼──────┼────┼───┼───┼───────┼──────┼──────┤
│ 14 │ 29 │96.12.28│ 7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歐科 │裝機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4 │ │
│ │ │ │ │ │ │ │ │ │ │頁 │ │
├──┼───┼────┼─────┼───────┼──────┼────┼───┼───┼───────┼──────┼──────┤
│ 15 │ 30 │96.12.28│ 6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歐科 │裝機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0 │ │
│ │ │ │ │ │ │ │ │ │ │頁 │ │
├──┼───┼────┼─────┼───────┼──────┼────┼───┼───┼───────┼──────┼──────┤
│ 16 │ 31 │96.12.29│ 3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歐科 │裝機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5 │ │
│ │ │ │ │ │ │ │ │ │ │頁 │ │
├──┼───┼────┼─────┼───────┼──────┼────┼───┼───┼───────┼──────┼──────┤
│ 17 │ 32 │96.12.29│ 5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歐科 │裝機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1 │ │
│ │ │ │ │ │ │ │ │ │ │頁 │ │
├──┼───┼────┼─────┼───────┼──────┼────┼───┼───┼───────┼──────┼──────┤
│ 18 │ 33 │96.12.30│ 4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歐科 │裝機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2 │ │
│ │ │ │ │ │ │ │ │ │ │頁 │ │
├──┴───┴────┼─────┼───────┴──────┴────┴───┴───┴───────┴──────┴──────┤
│ 96年度合計 │ 560,400│共11張單據 │
├──┬───┬────┼─────┼───────┬──────┬────┬───┬───┬───────┬──────┬──────┤
│ 19 │ 35 │97.01.18│ 99,000│高晟公司 │X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歐科 │交換機卡版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6 │ │
│ │ │ │ │ │ │ │ │ │ │頁 │ │
├──┼───┼────┼─────┼───────┼──────┼────┼───┼───┼───────┼──────┼──────┤
│ 20 │ 34 │97.01.28│ 99,000│高晟公司 │X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歐科 │交換機卡版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7 │ │
│ │ │ │ │ │ │ │ │ │ │頁 │ │
├──┼───┼────┼─────┼───────┼──────┼────┼───┼───┼───────┼──────┼──────┤
│ 21 │ 37 │97.03.05│ 180,000│高晟公司 │Y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全球 │教育訓練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9 │ │
│ │ │ │ │ │ │ │ │ │ │頁 │ │
├──┼───┼────┼─────┼───────┼──────┼────┼───┼───┼───────┼──────┼──────┤
│ 22 │ 36 │97.03.17│ 120,000│高晟公司 │Y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全球 │教育訓練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208 │ │
│ │ │ │ │ │ │ │ │ │ │頁 │ │
├──┼───┼────┼─────┼───────┼──────┼────┼───┼───┼───────┼──────┼──────┤
│ 23 │ 18 │97.06.06│ 200,000│彤妍有限公司 │ZU00000000 │00000000│陳宗仁│ 全球 │服務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78頁│ │
│ │ │ │ │ │ │ │ │ │ │至第80頁 │ │
├──┼───┼────┼─────┼───────┼──────┼────┼───┼───┼───────┼──────┼──────┤
│ 24 │ 7 │97.06.23│ 21,600│培育企業社 │ZU00000000 │00000000│李瑋純│ 全球 │研習訓練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P148│ │
│ │ │ │ │ │ │ │ │ │ │頁至第150頁 │ │
├──┼───┼────┼─────┼───────┼──────┼────┼───┼───┼───────┼──────┼──────┤
│ 25 │ 42 │97.10.22│ 160,864│麥奇數位有限公│BU00000000 │00000000│楊正大│ 全球 │語言表達顧問費│99年度偵字第│ │
│ │ │ │ │司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63頁│ │
├──┼───┼────┼─────┼───────┼──────┼────┼───┼───┼───────┼──────┼──────┤
│ 26 │ 19 │97.10.25│ 30,200│彤妍有限公司 │BU00000000 │00000000│陳宗仁│ 全球 │服務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三第78頁│ │
│ │ │ │ │ │ │ │ │ │ │至第80頁 │ │
├──┼───┼────┼─────┼───────┼──────┼────┼───┼───┼───────┼──────┼──────┤
│ 27 │ 8 │97.12.22│ 24,800│培育企業社 │CU00000000 │00000000│李瑋純│ 全球 │研習訓練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148 │ │
│ │ │ │ │ │ │ │ │ │ │頁至第150頁 │ │
├──┼───┼────┼─────┼───────┼──────┼────┼───┼───┼───────┼──────┼──────┤
│ 28 │ 45 │97.12.25│ 39,900│中時網路分類廣│CW00000000 │00000000│鄭家鍾│ 全球 │企業教育課程規│ │ │
│ │ │ │ │告 (股)公司 │ │ │ │ │劃 │ │ │
├──┼───┼────┼─────┼───────┼──────┼────┼───┼───┼───────┼──────┼──────┤
│ 29 │ 25 │97.12.31│ 40,000│巨匠電腦 (股)│CW00000000 │00000000│鍾梁權│ 全球 │教育訓練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公司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一第381 │ │
│ │ │ │ │ │ │ │ │ │ │頁 │ │
├──┼───┼────┼─────┼───────┼──────┼────┼───┼───┼───────┼──────┼──────┤
│ 30 │ 26 │97.12.31│ 180,000│巨匠電腦 (股)│CW00000000 │00000000│鍾梁權│ 歐科 │教育訓練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公司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一第386 │ │
│ │ │ │ │ │ │ │ │ │ │頁 │ │
├──┴───┴────┼─────┼───────┴──────┴────┴───┴───┴───────┴──────┴──────┤
│ 97年度合計 │ 1,195,364│共12張發票(起訴書附表2誤載為11張發票) │
├──┬───┬────┼─────┼───────┬──────┬────┬───┬───┬───────┬──────┬──────┤
│ 31 │ 16 │98.03.08│ 40,235│宏翔企業社 │EU00000000 │00000000│林鴻儒│ 全球 │有編號(修馬桶│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五第10頁│ │
│ │ │ │ │ │ │ │ │ │ │至第11頁 │ │
├──┼───┼────┼─────┼───────┼──────┼────┼───┼───┼───────┼──────┼──────┤
│ 32 │ 14 │98.03.12│ 35,513│宏翔企業社 │EU00000000 │00000000│林鴻儒│ 全球 │有編號(修馬桶│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五第10頁│ │
│ │ │ │ │ │ │ │ │ │ │至第11頁 │ │
├──┼───┼────┼─────┼───────┼──────┼────┼───┼───┼───────┼──────┼──────┤
│ 33 │ 13 │98.03.20│ 100,000│正恆企業社 │EX00000000 │00000000│陳正德│ 全球 │電纜、開關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二第198 │ │
│ │ │ │ │ │ │ │ │ │ │頁至第201頁 │ │
├──┼───┼────┼─────┼───────┼──────┼────┼───┼───┼───────┼──────┼──────┤
│ 34 │ 15 │98.03.23│ 17,452│宏翔企業社 │EU00000000 │00000000│林鴻儒│ 全球 │有編號(修馬桶│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五第10頁│ │
│ │ │ │ │ │ │ │ │ │ │至第11頁 │ │
├──┼───┼────┼─────┼───────┼──────┼────┼───┼───┼───────┼──────┼──────┤
│ 35 │ 9 │98.03.30│ 21,600│培育企業社 │EU00000000 │00000000│李瑋純│ 全球 │研習訓練費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148 │ │
│ │ │ │ │ │ │ │ │ │ │頁至第150頁 │ │
├──┼───┼────┼─────┼───────┼──────┼────┼───┼───┼───────┼──────┼──────┤
│ 36 │ 21 │98.04.10│ 50,000│亞銓公司 │EU00000000 │00000000│余峻洋│ 全球 │冷氣保養、安裝│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五第237 │ │
│ │ │ │ │ │ │ │ │ │ │頁至第238頁 │ │
├──┼───┼────┼─────┼───────┼──────┼────┼───┼───┼───────┼──────┼──────┤
│ 37 │ 20 │98.04.30│ 50,000│亞銓公司 │EU00000000 │00000000│余峻洋│ 全球 │冷氣安裝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五第234 │ │
│ │ │ │ │ │ │ │ │ │ │頁至第238頁 │ │
├──┼───┼────┼─────┼───────┼──────┼────┼───┼───┼───────┼──────┼──────┤
│ 38 │ 43 │98.06.11│ 43,500│惠誠企業社 │FU00000000 │00000000│劉志偉│ 全球 │冷氣機含安裝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七第266 │ │
│ │ │ │ │ │ │ │ │ │ │頁 │ │
├──┼───┼────┼─────┼───────┼──────┼────┼───┼───┼───────┼──────┼──────┤
│ 39 │ 22 │98.09.01│ 54,600│海霖公司 │HU00000000 │00000000│董家熙│ 全球 │能量棒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二第172 │ │
│ │ │ │ │ │ │ │ │ │ │頁 │ │
├──┼───┼────┼─────┼───────┼──────┼────┼───┼───┼───────┼──────┼──────┤
│ 40 │ 23 │98.09.01│ 6,510 │海霖公司 │HU00000000 │00000000│董家熙│ 全球 │能量腰帶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二第172 │ │
│ │ │ │ │ │ │ │ │ │ │頁 │ │
├──┼───┼────┼─────┼───────┼──────┼────┼───┼───┼───────┼──────┼──────┤
│ 41 │ 44 │98.09.23│ 380,000 │歐瑞登 (股)公│HU00000000 │00000000│陳淑鈴│ 全球 │通信器材 │99年度偵字第│ │
│ │ │ │ │司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二第193 │ │
│ │ │ │ │ │ │ │ │ │ │頁 │ │
├──┼───┼────┼─────┼───────┼──────┼────┼───┼───┼───────┼──────┼──────┤
│ 42 │ 38 │98.11.18│ 180,000 │高晟公司 │JU00000000 │00000000│蔡能成│ 全球 │教育訓練 │99年度偵字第│折讓,後以高│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晟98.11.18,│
│ │ │ │ │ │ │ │ │ │ │卷卷五第41頁│JU00000000替│
│ │ │ │ │ │ │ │ │ │ │ │代 │
├──┼───┼────┼─────┼───────┼──────┼────┼───┼───┼───────┼──────┼──────┤
│ 43 │ 27 │98.11.27│(180,000)│巨匠電腦 (股)│CW00000000 │00000000│鍾梁權│ │ │99年度偵字第│ │
│ │ │ │ │公司 │ │ │ │ │ │14304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一第387 │ │
│ │ │ │ │ │ │ │ │ │ │頁 │ │
├──┼───┼────┼─────┼───────┼──────┼────┼───┼───┼───────┼──────┼──────┤
│ 44 │ 39 │98.12.25│ 220,000 │摩根公司 │JU00000000 │00000000│呂保勇│ 全球 │教育訓練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193 │ │
│ │ │ │ │ │ │ │ │ │ │頁 │ │
├──┴───┴────┼─────┼───────┴──────┴────┴───┴───┴───────┴──────┴──────┤
│ 98年度合計 │1,019,410 │共14張單據 │
├──┬───┬────┼─────┼───────┬──────┬────┬───┬───┬───────┬──────┬──────┤
│ 45 │ 40 │99.03.12│ 300,000 │摩根公司 │LU00000000 │00000000│呂保勇│ 全球 │教育訓練 │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1030 號偵查│ │
│ │ │ │ │ │ │ │ │ │ │卷卷四第281 │ │
│ │ │ │ │ │ │ │ │ │ │頁 │ │
├──┴───┴────┼─────┼───────┴──────┴────┴───┴───┴───────┴──────┴──────┤
│ 99年度合計 │ 300,000 │共1張發票 │
└───────────┴─────┴─────────────────────────────────────────────────┘
附表三:
┌──┬───────────────────────────────┬──────────────────────────────────────┬──────────────────────────────┐
│ │ 金流來源 │ 支付項目 │ 金流去向 │
│ ├────┬───┬────┬──────┬────┬─────┼───┬────┬─────┬─────┬─────┬───────────┼────┬──────┬───────┬─────┬────┤
│編號│匯款/ │匯款/ │ 銀行 │帳號 │ 戶名 │ 金額 │起訴書│發票日期│金額 │發票開立人│發票號碼 │發票用途 │匯款日期│ 銀行 │ 帳號 │ 戶名 │ 金額 │
│ │轉帳日期│轉帳 │ │ │ │ │附表一│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 │ │ │ │ │ │ │ │ │ │
├──┼────┼───┼────┼──────┼────┼─────┼───┼────┼─────┼─────┼─────┼───────────┼────┼──────┼───────┼─────┼────┤
│1 │95.04.12│匯款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43,400│10 │95.07.01│ 43,400│親證企業社│N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95.04.12│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林峰輝 │ 43,400│
│ │ │ │企業銀行│ │ │ │ │ │ │ │ │江立夫上課(第四階) │ │國醫中心分行│ │ │ │
├──┼────┼───┼────┼──────┼────┼─────┼───┼────┼─────┼─────┼─────┼───────────┼────┼──────┼───────┼─────┼────┤
│2 │95.04.12│匯款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71,820│24 │95.04.12│ 71,820│巨匠電腦 (│LW00000000│巨匠上課時數卷 │95.04.12│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 │巨匠電腦 (│ 71,820│
│ │ │ │企業銀行│ │ │ │ │ │ │股)公司 │ │ │ │襄陽分行 │ │股)公司 │ │
├──┼────┼───┼────┼──────┼────┼─────┼───┼────┼─────┼─────┼─────┼───────────┼────┼──────┼───────┼─────┼────┤
│3 │95.05.02│匯款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16,830│1 │95.05.06│ 16,830│財團法人資│NW00000000│SQL程式語言 │95.05.02│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00 │財團法人資│ 16,830│
│ │ │ │企業銀行│ │ │ │ │ │ │訊工業策進│ │ │ │銀行 │ │訊工業策進│ │
│ │ │ │ │ │ │ │ │ │ │會 │ │ │ │ │ │會 │ │
├──┼────┼───┼────┼──────┼────┼─────┼───┼────┼─────┼─────┼─────┼───────────┼────┼──────┼───────┼─────┼────┤
│4 │95.08.16│匯款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117,800│4 │95.09.18│ 55,800│厚道企業社│P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95.08.16│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林峰輝 │ 117,800│
│ │ │ │企業銀行│ │ │ │ │ │ │ │ │江立夫上課(第五階) │ │國醫中心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5.09.27│ 24,800│厚道企業社│P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 │ │ │ │ │
│ │ │ │ │ │ │ │ │ │ │ │ │吳淑慧上課,補開發票給│ │ │ │ │ │
│ │ │ │ │ │ │ │ │ │ │ │ │江立夫(第二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95.11.27│ 37,200│親證企業社│Q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 │ │ │ │ │
│ │ │ │ │ │ │ │ │ │ │ │ │閻中原上課,補開發票給│ │ │ │ │ │
│ │ │ │ │ │ │ │ │ │ │ │ │江立夫(第三階) │ │ │ │ │ │
├──┼────┼───┼────┼──────┼────┼─────┼───┼────┼─────┼─────┼─────┼───────────┼────┴──────┴───────┴─────┴────┤
│5 │96.01.04│轉帳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31,500│12 │95.12.29│ 31,500│允鴻公司 │QU00000000│ │ 轉入謝育斌帳戶 │
│ │ │ │企業銀行│ │ │ │ │ │ │ │ │ │ │
├──┴────┴───┴────┴──────┴────┼─────┼───┼────┼─────┼─────┴─────┴───────────┼──────────────────────────────┤
│ 95年度 │ 281,350│ │ │ 281,350│ │ │
├──┬────┬───┬────┬──────┬────┼─────┼───┼────┼─────┼─────┬─────┬───────────┼────┬──────┬───────┬─────┬────┤
│6 │96.07.02│匯款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75,000│17 │96.03.28│ 75,000│彤妍有限公│SU00000000│ │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 │林峰輝 │ 75,000│
│ │ │ │企業銀行│ │ │ │ │ │ │司 │ │ │ │國醫中心分行│ │ │ │
├──┼────┼───┼────┼──────┼────┼─────┼───┼────┼─────┼─────┼─────┼───────────┼────┴──────┴───────┴─────┼────┤
│7 │96.06.20│轉帳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74,400│6 │96.05.16│ 74,400│厚道企業社│T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轉入謝育斌帳戶 │ │
│ │ │ │企業銀行│ │ │ │ │ │ │ │ │江立夫上課(第六階) │ │ │
├──┼────┼───┼────┼──────┼────┼─────┼───┼────┼─────┼─────┼─────┼───────────┼─────────────────────────┴────┤
│8 │96.08.16│現金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81,000│12 │96.06.30│ 43,200│親證企業社│T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轉入謝育斌帳戶 │
│ │ │ │企業銀行│ │ │ │ │ │ │ │ │楊綠影、林玉真上課(第│ │
│ │ │ │ │ │ │ │ │ │ │ │ │一階) │ │
│ │ │ │ │ │ │ ├───┼────┼─────┼─────┼─────┼───────────┤ │
│ │ │ │ │ │ │ │41 │96.06.07│ 37,800│崇光金品 (│TZ00000000│ │ │
│ │ │ │ │ │ │ │ │ │ │股)公司 │ │ │ │
├──┼────┼───┼────┼──────┼────┼─────┼───┼────┼─────┼─────┼─────┼───────────┼──────────────────────────────┤
│9 │96.08.20│轉帳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30,000│3 │96.06.26│ 30,000│東吳大學推│收據 │國際PMP專案管理師證照 │轉入謝育斌帳戶 │
│ │ │ │企業銀行│ │ │ │ │ │ │廣部 │ │班 │ │
├──┼────┼───┼────┼──────┼────┼─────┼───┼────┼─────┼─────┼─────┼───────────┼──────────────────────────────┤
│10 │97.01.22│轉帳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300,000│28 │96.12.27│ 5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謝育斌領現 │
│ │ │ │企業銀行│ │ │ ├───┼────┼─────┼─────┼─────┤ │ │
│ │ │ │ │ │ │ │29 │96.12.28│ 7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30 │96.12.28│ 6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31 │96.12.29│ 3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32 │96.12.29│ 5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33 │96.12.30│ 40,000│高晟公司 │WU00000000│ │ │
├──┴────┴───┴────┴──────┴────┼─────┼───┴────┼─────┼─────┴─────┼───────────┼──────────────────────────────┤
│ 96年度 │ 560,400│ │ 560,400│ │ │ │
├──┬────┬───┬────┬──────┬────┼─────┼───┬────┼─────┼─────┬─────┼───────────┼──────────────────────────────┤
│11 │97.02.05│現金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歐科公司│ 198,000│35 │97.01.18│ 99,000│高晟公司 │XU00000000│ │謝育斌領現 │
│ │ │ │企業銀行│ │ │ ├───┼────┼─────┼─────┼─────┤ │ │
│ │ │ │ │ │ │ │34 │97.01.28│ 99,000│高晟公司 │XU00000000│ │ │
├──┼────┼───┼────┼──────┼────┼─────┼───┼────┼─────┼─────┼─────┼───────────┼──────────────────────────────┤
│12 │97.05.30│支票 │臺灣中小│003080 │全球公司│ 300,000│37 │97.03.05│ 180,000│高晟公司 │YU00000000│ │劉安福領票 │
│ │ │AQ0066│企業銀行│ │ │ ├───┼────┼─────┼─────┼─────┤ │ │
│ │ │801 │南港分行│ │ │ │36 │97.03.17│ 120,000│高晟公司 │YU00000000│ │ │
├──┼────┼───┼────┼──────┼────┼─────┼───┼────┼─────┼─────┼─────┼───────────┼──────────────────────────────┤
│13 │97.08.27│支票 │臺灣中小│003080 │全球公司│ 221,600│18 │97.06.06│ 200,000│彤妍有限公│ZU00000000│ │劉安福領票 │
│ │ │AQ0066│企業銀行│ │ │ │ │ │ │司 │ │ │ │
│ │ │803 │南港分行│ │ │ ├───┼────┼─────┼─────┼─────┼───────────┤ │
│ │ │ │ │ │ │ │7 │97.06.23│ 21,600│培育企業社│Z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 │
│ │ │ │ │ │ │ │ │ │ │ │ │廖婕𣔯上課(第一階) │ │
├──┼────┼───┼────┼──────┼────┼─────┼───┼────┼─────┼─────┼─────┼───────────┼──────────────────────────────┤
│14 │97.12.08│支票 │臺灣中小│003080 │全球公司│ 191,064│42 │97.10.22│ 160,864│麥奇數位有│BU00000000│ │劉安福領票 │
│ │ │AQ0066│企業銀行│ │ │ │ │ │ │限公司 │ │ │ │
│ │ │806 │南港分行│ │ │ ├───┼────┼─────┼─────┼─────┤ │ │
│ │ │ │ │ │ │ │19 │97.10.25│ 30,200│彤妍有限公│BU00000000│ │ │
│ │ │ │ │ │ │ │ │ │ │司 │ │ │ │
├──┼────┼───┼────┼──────┼────┼─────┼───┼────┼─────┼─────┼─────┼───────────┼──────────────────────────────┤
│15 │98.01.23│支票 │臺灣中小│003080 │全球公司│ 284,700│8 │97.12.22│ 24,800│培育企業社│C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 │
│ │ │AQ0066│企業銀行│ │ │ │ │ │ │ │ │廖婕𣔯上課(第二階) │ │
│ │ │808 │南港分行│ │ │ ├───┼────┼─────┼─────┼─────┼───────────┤ │
│ │ │ │ │ │ │ │25 │97.12.31│ 40,000│巨匠電腦 (│CW00000000│購買上課時數卷 │ │
│ │ │ │ │ │ │ │ │ │ │股)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97.12.31│ 180,000│巨匠電腦 (│CW00000000│ │ │
│ │ │ │ │ │ │ │ │ │ │股)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45 │97.12.25│ 39,900│中時網路分│CW00000000│ │ │
│ │ │ │ │ │ │ │ │ │ │類廣告 (股│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97年度 │ 1,195,364│ │ 1,195,364│ │
├──┬────┬───┬────┬──────┬────┼─────┼───┬────┼─────┼─────┬─────┬───────────┬──────────────────────────────┤
│16 │98.06.15│支票AQ│臺灣中小│003080 │全球公司│ 214,800│13 │98.03.20│ 100,000│正恆企業社│EX00000000│ │劉安福領票 │
│ │ │6810 │企業銀行│ │ │ ├───┼────┼─────┼─────┼─────┼───────────┤ │
│ │ │ │南港分行│ │ │ │9 │98.03.30│ 21,600│培育企業社│EU00000000│蕭湘婷上課 │ │
│ │ │ │ │ │ │ ├───┼────┼─────┼─────┼─────┼───────────┤ │
│ │ │ │ │ │ │ │14 │98.03.12│ 35,513│宏翔企業社│E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15 │98.03.23│ 17,452│宏翔企業社│E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16 │98.03.08│ 40,235│宏翔企業社│EU00000000│ │ │
├──┼────┼───┼────┼──────┼────┼─────┼───┼────┼─────┼─────┼─────┼───────────┼──────────────────────────────┤
│17 │98.08.10│現金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全球公司│ 143,500│21 │98.04.10│ 50,000│亞銓公司 │EU00000000│ │劉安福領現 │
│ │ │ │企業銀行│ │ │ ├───┼────┼─────┼─────┼─────┤ │ │
│ │ │ │ │ │ │ │20 │98.04.30│ 50,000│亞銓公司 │E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43 │98.06.11│ 43,500│惠誠企業社│FU00000000│ │ │
├──┼────┼───┼────┼──────┼────┼─────┼───┼────┼─────┼─────┼─────┼───────────┼──────────────────────────────┤
│18 │98.12.30│現金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全球公司│ 441,110│44 │98.09.23│ 380,000│歐瑞登 (股│HU00000000│ │張玉玫領現 │
│ │ │ │企業銀行│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22 │98.09.01│ 54,600│海霖公司 │HU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23 │98.09.01│ 6,510│海霖公司 │HU00000000│ │ │
├──┼────┼───┼────┼──────┼────┼─────┼───┼────┼─────┼─────┼─────┼───────────┼────┬──────┬───────┬─────┬────┤
│19 │99.02.09│匯款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全球公司│ 220,000│39 │98.12.25│ 220,000│摩根公司 │JU00000000│ │99.02.09│玉山銀行雙園│0000000000000 │摩根公司 │ 219,985│
│ │ │ │企業銀行│ │ │ │ │ │ │ │ │ │ │分行 │ │ │ │
├──┴────┴───┴────┴──────┴────┼─────┼───┴────┼─────┼─────┴─────┴───────────┴────┴──────┴───────┴─────┴────┤
│ 98年度 │ 1,019,410│ │ 1,019,410│ │
├──┬────┬───┬────┬──────┬────┼─────┼───┬────┼─────┼─────┬─────┬───────────┬────┬──────┬───────┬─────┬────┤
│20 │99.06.25│匯款 │臺灣中小│00000000000 │全球公司│ 300,000│40 │99.03.12│ 300,000│摩根公司 │LU00000000│ │99.06.25│玉山銀行雙園│0000000000000 │摩根公司 │299,985 │
│ │ │ │企業銀行│ │ │ │ │ │ │ │ │ │ │分行 │ │ │ │
├──┴────┴───┴────┴──────┴────┼─────┼───┴────┼─────┼─────┴─────┴───────────┴────┴──────┴───────┴─────┴────┤
│ 99年度 │ 300,000│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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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