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蔡憲奇
被
上訴人 李燕睦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百元
上列
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詳如聲明
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
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過失傷害
犯行。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燕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