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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治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上訴人 蔡岱均(原名蔡世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為不服原審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爰上訴 ,事實理由引用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 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蔡岱均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上訴人即自訴人唐鋒實業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 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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