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治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
被
上訴人 蔡岱均(原名蔡世恩)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為不服原審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爰上訴
,事實理由引用刑事上訴
暨上訴理由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
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
犯行。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蔡岱均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上訴人即
自訴人唐鋒實業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
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