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溫芳春
上 訴 人
即追 加
自 訴 人 溫芳春
蕭潯龍
曾振文
曾振武
曾振強
林瓊珍
陳興如
周小寶
劉沛蓁
陳宇仰
陳坤原
闕君宇
簡寶月
林貂蟬
巫宜蓉
林榮合
林春慶
陳素貞
洪承渝
鄭百勝
楊月香
陳一元
吳惠禎
陳惠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世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顏旭志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顏永昌
顏子文
顏張錫
顏素美
顏德榮
顏素貞
戴淑娟
劉曉薇
林信成
林慧青
林重光
呂淑貞
林益生
林聖哲
廖金順
廖歐月圓
廖榮漢
陳漷裝
陳頤峰
徐頤鴻
李滿
李欣欣
鄭聰烈
張銀
熊湯秀枝
張鏡熙
張清韻
張靜韻
張弘達
張本卿
錦鴻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漷裝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及理由㈠狀
(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佔等案件,經原審
諭知不受理在案,則
依
首揭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所提
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其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即原告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訴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另查原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0 號附帶
民事訴訟案件,係由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提起,此有附於
原法院卷宗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可稽(見原審卷第1 至13頁
),追加自訴人溫芳春等24人並非該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竟提起本件上訴,自應認其上訴為
法律上不應准許,亦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