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
上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張嘉元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
律師
劉煌基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之配偶
鄭瑋玲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
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2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151號、99年
度偵字第31654號)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嘉元前係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峰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正峰公司,股票代號:1538)之董事長特別助
理兼發言人,與鍾明甫即正峰公司
暨該公司子公司連鴻投資
有限公司(下稱連鴻公司)之董事長,謝秋琴即正峰公司之
財務經理,及鍾明甫之配偶鍾黃玉華、弟媳鍾李杏枝(鍾明
甫、謝秋琴、鍾黃玉華及鍾李杏枝,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2年度金簡字第1號
簡易判決處刑),均明知不得
意圖抬
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自行或
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亦不得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
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
相對成
交,僅因外資新加坡政府基金於民國92年8月間,至正峰公
司進行
法人拜訪後擬予投資,即共同同時基於意圖抬高正峰
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及製造正峰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
犯
意聯絡,於鍾明甫指示將正峰公司股票交易量做大後,張嘉
元即使用不知情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而就正峰公司之
股票,為下列行為:
㈠、於如附表二所示之13個營業日,連續以當日漲停價格或高於
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正峰公司股票當時成交價格
上漲3檔至11檔。
㈡、於92年8月1日至92年11月30日止,共計84個營業日,計有83
個營業日有委託買賣成交紀錄,總計委託買進正峰公司股票
32,819千股,委託賣出32,641千股及零股90股,買超177千
股及零股910股,且於附表三所示之50個營業日,買進或賣
出數量達股票當日市場成交量20%以上。於附表四所示之75
個營業日相對成交量總計達16,081千股,占該
期間正峰公司
股票總成交量147,169千股及零股259股之10.92%。期間,鍾
黃玉華及鍾李杏枝二人則負責人頭帳戶之資金調度。謝秋琴
另配合從人頭帳戶匯回部分資金至正峰或連鴻公司名下帳戶
,如附表五所示。
二、
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因正峰公司
92年8月1日至92年11月30日間,有9個營業日盤中漲跌幅逾6
%,成交價異常,分析後,發現與正峰公司具有關聯戶(陳
嶺峰等18名),除有大量、明顯集中買賣甚至頻繁相對買賣
正峰公司股票外,亦有影響正峰公司股票成交價或收盤價
等
情形,再進一步分析,顯示該關聯戶中,如附表一人頭帳戶
買賣正峰公司股票量較大,且均係委任張嘉元辦理買賣、交
割手續,又有事實欄一㈠、㈡所示買賣正峰公司股票之情形
,
乃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報告檢察官偵辦,始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告暨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
,但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上訴人即
被告張嘉元均未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
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至於以下所引其餘非屬
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
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
力。
二、上訴人即被告張嘉元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及原審、本院
時坦承上開犯罪事實,其所陳核與
共同被告鍾明甫、謝秋琴
、鍾黃玉華、鍾李杏枝等人分別於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原審
訊問中所陳相符,且與
證人陳嶺峰、梁碧麗、謝在浩(梁碧
麗之夫)、徐双春、謝美玉、股票營業員黃美惠、股票營業
員施孝承、股票營業員李文彬、證交所職員陳啟華等人分別
於調查局調查員、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原審詢問、訊問時
所陳一致。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正峰公司
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陳嶺峰等涉嫌炒作暨
內線交易正峰公
司股票使用帳戶明細表暨開戶資料影本、92年8月1日至11月
30日正峰公司有價證券成交價達異常標準明細表(SRB750)
影本、92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正峰公司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
證券分析表(SRB545)影本、正峰工股票、同類暨大盤指數
價量變化比較及走勢圖影本、投資人集團買賣有價證券分析
表(SRB545)影本、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SRB3
30)影本、交割銀行帳戶明細影本、陳嶺峰等涉嫌炒作正峰
公司股票期間資金往來一覽表、聯合晚報93年10月29日報導
影本、電子資料查詢作業、正峰公司93年第3季財務報告書
、正峰公司93年第2季財務報告書、正峰公司證券行情資料
明細表影本(SRB770)、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影本(SRB790
)、正峰公司成交買賣前100名投資人明細影本(SRB220)
、董監事買賣股票明細表影本(SRB510)、盧肇土等七名投
資人及陳嶺峰等四名投資人於財報公開前賣出(超)正峰工
股票與消息公開後10日平均收盤價比較差額試算表影本、工
商登記資料、正峰公司96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建物
登記謄本、現場勘察照片、鍾明甫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台育證券所證券帳戶開戶資料、交割銀行帳戶資料、正峰工
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90-92年營業收入及損益變動
情形、正峰工、電機、大盤三合一走勢圖、正峰工股票價量
走勢圖、電機類股走勢圖、大盤價量走勢圖、陳嶺峰等投資
人基本資料、選案明細表、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簡明損益表查詢、簡明資產負債表查詢、損益表查詢
、正峰公司9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92年度財務報告、91年度
財務報告、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簿、新聞剪報、正峰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8月25日、92年8月22日公司當日重大訊
息之詳細內容、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21日(98)
凱證字第0307號函暨附件梁碧麗及徐双春開戶相關資料、永
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98年5月15日函暨附件、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13日函暨附件、犇亞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98年5月11日號函暨附件陳嶺峰之開戶資料、高
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8年5月11日函暨附件、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
15日函暨附件、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14日函
暨附件開戶資料、元大證券98年5月7日、98年5月11日函暨
附件、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及交割銀行帳戶
相關資料、客戶交易明細表、被投資公司重大交易事項相關
資料、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影本
、正峰新(1538)歷史走勢圖、投資人買賣正峰工有價證券
交易資料表、委託授權代理買賣證券授權書、證券開戶基本
資料(梁碧麗、曾士峰、張嘉元、盧肇土、陳振旺、葉雲亮
、江勇德、徐双春、徐錫連、連文晉)、梁碧麗之金融機構
匯款明細、正峰工成交檔資料、投資人買賣成交資料、曾士
峰之銀行資金出入明細、
通訊監察作業報告及譯文、正峰工
內線交易使用帳戶暨買賣成交明細、日盛銀行取款憑條、匯
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盧肇土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明
細影本、盧肇土證券存摺及明細影本、授權委託買賣有價證
券同意書、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華南銀行中壢分行之
資金往來明細表、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記帳、明細分類
帳、現支傳票、轉帳傳票及現收傳票、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
行99年9月14日、99年8月25日、99年12月2日函暨附件、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扣押物目錄表、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100年11月8日函暨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0年11月9日函暨附件、華南銀行100年11月4日函暨附
件、88年度連鴻投資有限公司傳票1本、93年度連鴻投資有
限公司傳票1本、92年度日記帳1本、正峰公司科目資料簡表
1件、正峰公司91年1至3月銀行存款分類帳1件、正峰公司92
年1至12月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1件、正峰公司91年至93年會
計資料銷毀清單1件、函調資料1件、調查局資料1件、正峰
公司基本資料,共同被告鍾明甫之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附
表一備註欄內顯示各帳戶之開戶資料、附表五備註欄顯示各
次匯款之資料、資金往來一覽表等證物在卷
可稽。
堪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行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
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經修正公布,於95
年7月1日施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亦於93年4月28日
修正。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規定,係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
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刑法
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
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
,如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合犯
,及
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與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
)並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予
以整體適用(95年5月23日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
參照)。茲就本件有關之新舊法條修正比較如下:①、
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刑法第28條,已將「實施」改為「實行
」,其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
正犯、預備
共同正犯、
共
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惟本案被告與共
同被告鍾明甫、鍾黃玉華、鍾李杏枝、謝秋琴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即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
正前、後之規定,皆屬共同正犯,故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
利於被告。②、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罰金:(
銀元)1元以上」,而銀元與新台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台幣3
元;修正後第33條第5款則修正為新台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
計算,經比較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之
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
規定有利於被告。③、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於93年4月
28日修正時,將
法定刑從「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之後該
法條於95年5月30日、99年6月2日、101年1月4日,雖又有數
次修正,然關於第1項部分,均只係文字調整),經比較之
結果,修正前之規定自較為有利。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並未較有利,依「罪刑綜合比較
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
判例意旨參照),本案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一
體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至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雖有於
95年1月11日作部分修正,惟僅係在原先規定之6款違法行為
中,增訂第5款「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
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
而相對成交」罪,並將原先之第5款移置第6款,第6款則移
置為第7款;至於第4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
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罪,則並未作任何修正,是
屬第4款之罪者,於修正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適用
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
意旨參照)。而證券交易法155條第1項該次修正時,第5款
之增訂不得「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
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
對成交」規定,乃為將「相對成交」即行為人以其本人名義
或借用人頭戶之他人名義開設二以上不同之帳戶,而利用此
等帳戶,基於哄抬或打壓特定有價證券價格之目的,委託證
券商就該有價證券,同時以同一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及同
一數量而為相對買賣,致雖具買賣形式,但實為同一投資人
左進右出之空頭買賣的情形,自概括之第6款「直接或間接
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罪中,予以特別明定,是犯不得相對成交之罪者,於修正後
,依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之原則,應論以違反新增第5款
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0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
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6、370號判決參照),
應各依93年4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處罰。起訴意旨認被告係違反上開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應各依上開修正前之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者,容有誤解。被告就
上開犯行部分,與共同被告鍾明甫、鍾黃玉華、鍾李杏枝、
謝秋琴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證券交
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原即以「連續高價
買入或低價賣出」、「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為其犯罪
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
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
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
單純一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
431號、93年度台上字第4325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以他
人名義,對於正峰公司股票,多次以高價買入及委託買賣而
相對成交,
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操縱股票價格之多數買賣股
票行為,均僅成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及第5
款之單純一罪。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係
列示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是行為人基於包括之認識、
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
多數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
5條第1項各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
僅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論,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
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
1220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證券交易
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依情
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再以修
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斷。
㈢、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
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93年4月28日修正前),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5條,第
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之規定,審酌被告連續以高價
買入正峰公司股票,混淆其股票應有之市場交易價格,並以
他
人證券帳戶予以連續買賣而相對成交,造成股票交易活絡
之表象,以此影響證券市場之運作,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安全
,應受非難,但兼衡被告係因受僱於正峰公司,才聽從共同
被告鍾明甫之指示而為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故於考量
被告其餘犯罪所生危害,及本案未查獲被告有從中獲得任何
不法利益等被告
智識程度、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
徒刑壹年柒月。且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惟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犯證券交易法之罪經
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度者,不予減刑,被告係犯證
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依上開修正前之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一
年七月,自在不應減刑之列(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982
號判決及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解釋參照)。至被告雖辯稱
:受僱於正峰公司,聽從鍾明甫之指示為股票交易,實際未
獲得股票買賣利益,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云云
。然被告係以93年4月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為處斷,其規定之法定本刑係七年以下之有期
徒刑及罰金刑,並無
情輕法重,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而有堪資憫恕之處。而被告所述情狀,又已依刑法第57條
規定量刑時參考,不能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為被告
酌減其刑
。又以被告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院以99
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緩刑二年,
於102年8月8日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
條之規定,上開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受徒刑之宣告
者相同。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經此訴訟
程序,當知所警惕,難認有再犯
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
諭知宣告緩刑五年,另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又被
告倘未支付,違反本判決所
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得
撤銷緩
刑宣告。至於本案
扣案物品,包括88年度連鴻公司傳票1本
、93年度連鴻公司傳票1本、92年度日記帳1冊、正峰公司科
目資料簡表1份、正峰公司91年1至3月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1
份、正峰公司92年1至12月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1份、正峰公
司91年至93年會計資料銷燬清單1份,係屬上開公司所有,
爰不宣告
沒收。
㈣、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之諭知亦屬妥適,上訴
人即被告與被告之配偶
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緩刑宣告期間過
長,比其他被告為重等詞,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
之記載過於空泛,不夠具體明確,被告前案獲得緩刑本件不
應再次予以緩刑等語,然按「量刑輕重係屬
事實審法院得
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
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
6696號判例)」本件原審判決已經詳細記載量刑審酌各項被
告犯罪情節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予以綜合考量,
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說明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即被告與被告之配偶與
檢察官上訴意旨就科刑輕重與原審宣告緩刑是否妥適及期間
長短等而為爭執,要求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被告另辯
稱與共犯鍾明甫量刑有別云云,然共犯與他案被告,因情節
有別,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
比附援引共犯或他案之量
刑執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論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1279、1996號判決參照)。是上訴人等所陳均非適法
上訴
理由,其等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附表一:
┌─┬────┬───────┬────────────┬────────┐
│編│戶名 │證券公司/ 帳號│交割銀行/帳號 │備註: │
│號│ │ │ │開戶資料所在卷頁│
│ │ │ │ │ │
├─┼────┼───────┼────────────┼────────┤
│1 │陳嶺峰 │犇亞證券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偵卷六,第21 頁 │
│ │ │限公司 │000000000000 │背面至第22頁。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金鼎綜合證券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偵卷二,第153 頁│
│ │ │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至第160 頁 │
│ │ │0000-000000 │ │ │
│ │ ├───────┼────────────┼────────┤
│ │ │元大京華證券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偵卷二,第186 頁│
│ │ │份有限公司板新│000000000000 │至第202 頁 │
│ │ │分公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2 │梁碧麗 │凱基證券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偵卷三,第59頁至│
│ │ │限公司(中信證│000000000000 │第61頁及偵卷四,│
│ │ │券)永和分公司│ │第158 頁 │
│ │ │0000-0000000 │ │ │
│ │ ├───────┼────────────┼────────┤
│ │ │康和綜合證券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偵卷二,第219 頁│
│ │ │份有限公司新店│000000000000 │至第229 頁 │
│ │ │分公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3 │徐双春 │凱基證券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偵卷三,第95頁背│
│ │ │限公司(中信證│000000000000 │面至96頁及偵卷二│
│ │ │券)永和分公司│ │,第93頁 │
│ │ │0000-0000000 │ │ │
│ │ ├───────┼────────────┼────────┤
│ │ │國票綜合證券股│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他卷,第40頁至第│
│ │ │份有限公司內壢│00000000000000 │41頁背面及偵卷三│
│ │ │分公司(宏福證│ │,第207 頁 │
│ │ │券)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元大京華證券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偵卷二,第204 至│
│ │ │份有限公司桃園│00000000000 │216 頁 │
│ │ │分公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大華證券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他卷,第38頁背面│
│ │ │限公司松山分公│000-00-000000-0 │至第39頁背面 │
│ │ │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4 │謝美玉 │群益證券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偵卷二,第143 頁│
│ │ │限公司桃園分公│000000000000 │至第145 頁 │
│ │ │司 │ │ │
│ │ │0000-0000000 │ │ │
└─┴────┴───────┴────────────┴────────┘
附表二:
┌─┬──────┬────┬───────────────┬─────────┐
│編│交易日期 │委託人 │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
│號│(民國) │(即買進│(新台幣) │跌情形 │
│ │ │之名義人│ │ │
│ │ │) │ │ │
├─┼──────┼────┼───────────────┼─────────┤
│1 │92年8 月1 日│徐双春 │上午9 時32分7 秒至上午9 時33分│使盤中成交價46.50 │
│ │ │陳嶺峰 │53秒,以當日漲停價格48.70 元(│元逐次上漲至46.90 │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50 元22檔│元(上漲4 檔),占│
│ │ │ │),2 筆委託買進計10千股(上午│該時段成交量18千股│
│ │ │ │9 時32分39秒至上午9 時33分59秒│之55.56 % 。 │
│ │ │ │秒均成交) │ │
│ │ ├────┼───────────────┼─────────┤
│ │ │陳嶺峰 │下午1 時25分36秒至下午1 時27分│使收盤成交價46.70 │
│ │ │ │14秒,以當日漲停價格48.70 元(│元上漲至47.50 元收│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6.70 元20檔│盤(上漲8 檔),占│
│ │ │ │),2 筆委託買進計60千股(下午│該時段成交量107 千│
│ │ │ │1 時30分均以47.50 元成交)。 │股之56.07 % 。 │
├─┼──────┼────┼───────────────┼─────────┤
│2 │92年8 月4 日│謝美玉 │上午9 時16分25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48.30 │
│ │ │ │格50.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元上漲至48.90 元(│
│ │ │ │48.30 元18檔),1 筆委託買進20│上漲6 檔),占該時│
│ │ │ │千股(上午9 時16分40秒以48.90 │段成交量29千股之 │
│ │ │ │元成交)。 │68.96 % 。 │
├─┼──────┼────┼───────────────┼─────────┤
│3 │92年8 月6 日│陳嶺峰 │上午9 時2 分14秒至上午9 時5 分│使盤中成交價46.70 │
│ │ │ │57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0元,連續│元上漲至47.00 元(│
│ │ │ │分4 筆委託買進計50千股(上午9 │上漲3 檔),占該時│
│ │ │ │時2 分40秒至上午9 時6 分均成交│段成交量62千股之 │
│ │ │ │)。 │80.65 % 。 │
├─┼──────┼────┼───────────────┼─────────┤
│4 │92年8 月7 日│梁碧麗 │上午9 時5 分6 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46.00 │
│ │ │ │格49.2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元上漲至46.50 元(│
│ │ │ │46.00 元32檔),1 筆委託買進80│上漲5 檔),占該時│
│ │ │ │千股(上午9 時5 分20秒以46.50 │段成交量81千股之 │
│ │ │ │元成交)。 │98.76 % 。 │
├─┼──────┼────┼───────────────┼─────────┤
│5 │92年8 月12日│陳嶺峰 │上午9 時15分21秒至上午9 時15分│使盤中成交價48.90 │
│ │ │謝美玉 │44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0.50 元(│元上漲至49.30 元(│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8.90 元12檔│上漲4 檔),占該時│
│ │ │ │),2 筆委託買進計35千股(上午│段成交量45千股之 │
│ │ │ │9 時16分均以49.30 元成交)。 │77.77 % 。 │
├─┼──────┼────┼───────────────┼─────────┤
│6 │92年8 月14日│陳嶺峰 │下午1 時21分10秒至下午1 時27分│使盤中成交價49.50 │
│ │ │徐双春 │37秒,以49.8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上漲至50.00 元收│
│ │ │ │54.50 元(高於或等於當時揭示成│盤(上漲5 檔),占│
│ │ │ │交價48.50 元至50.00 元0 至10檔│該時段成交量87千股│
│ │ │ │),5 筆委託買進計69千股(下午│之78.16 % 。 │
│ │ │ │1 時21分21秒至收盤成交68千股)│ │
│ │ │ │。 │ │
├─┼──────┼────┼───────────────┼─────────┤
│7 │92年8 月22日│陳嶺峰 │上午10時7 分8 秒至上午10時11分│使盤中成交價56.00 │
│ │ │ │58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8.00 元(│元上漲至57.50 元(│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6.00 元4 檔│上漲3 檔),占該時│
│ │ │ │),連續分4 筆委託買進計1,499 │段成交量2,256 千股│
│ │ │ │千股(上午10時7 分20秒至上午10│之66.45 % 。 │
│ │ │ │時12分均成交)。 │ │
├─┼──────┼────┼───────────────┼─────────┤
│8 │92年9 月18日│陳嶺峰 │下午1 時28分10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52.50 │
│ │ │ │格58.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元上漲至54.50 元收│
│ │ │ │52.50 元12檔),1 筆委託買進50│盤(上漲4 檔),占│
│ │ │ │千股(下午1 時30分以54.50 元成│收盤時段成交量64千│
│ │ │ │交)。 │股之78.12 % 。 │
├─┼──────┼────┼───────────────┼─────────┤
│9 │92年10月7 日│徐双春 │上午9 時41分52秒至上午9 時44分│使盤中成交價49.10 │
│ │ │謝美玉 │30秒,以49.2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逐次上漲至49.60 │
│ │ │ │53.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元(上漲5 檔),占│
│ │ │ │49.1元至49.6元1 至15檔),5 筆│該時段成交量190 千│
│ │ │ │委託買進計190 千股(上午9 時42│股之100 % 。 │
│ │ │ │分至上午9 時44分40秒均成交)。│ │
│ │ ├────┼───────────────┼─────────┤
│ │ │徐双春 │下午1 時19分19秒至下午1 時23分│使盤中成交價48.20 │
│ │ │謝美玉 │6 秒,以48.50 元至48.90 元,連│元逐次上漲至48.90 │
│ │ │ │續分6 筆委託買進計57千股(下午│元(上漲7 檔),占│
│ │ │ │1 時19分59秒至下午1 時23分59秒│該時段成交量54千股│
│ │ │ │成交52千股)。 │之96.29 % 。 │
├─┼──────┼────┼───────────────┼─────────┤
│10│92年10月13日│陳嶺峰 │上午9 時16分43秒至上午9 時17分│使盤中成交價47.40 │
│ │ │ │57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50 元(│元上漲至47.80 元(│
│ │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47.40 元29檔│上漲4 檔),占該時│
│ │ │ │),連續分2 筆委託買進計4 千股│段成交量4 千股之 │
│ │ │ │(上午9 時17分20秒至上午9 時18│100 % 。 │
│ │ │ │分均成交)。 │ │
│ │ ├────┼───────────────┼─────────┤
│ │ │陳嶺峰 │上午9 時45分23秒至上午9 時50分│使盤中成交價46.80 │
│ │ │ │32秒: │元上漲至47.90 元(│
│ │ │ │①以當日漲停價格51.50 元,連續│上漲11檔),占該時│
│ │ │ │ 分5 筆委託買進計215 千股(均│段成交量230 千股之│
│ │ │ │ 成交)。 │98.70 % 。 │
│ │ │ │②以47元,1 筆委託買進5 千股;│ │
│ │ │ │ 以47.50 元,2 筆委託買進計8 │ │
│ │ │ │ 千股(成交12千股)。 │ │
│ │ ├────┼───────────────┼─────────┤
│ │ │陳嶺峰 │①上午10時51分49秒至上午10時53│使盤中成交價47.10 │
│ │ │ │ 分50秒,以47.20 元至47.50 元│元逐次上漲至48.00 │
│ │ │ │ ,分4 筆委託買進計7 千股(均│元(上漲9 檔),占│
│ │ │ │ 成交)。 │該時段成交量326 千│
│ │ │ │②上午10時54分33秒至上午10時57│股之98.77 % 。 │
│ │ │ │ 分1 秒,以47.70 元至當日漲停│ │
│ │ │ │ 價格51.50 元,分5 筆委託買進│ │
│ │ │ │ 75千股(均成交)。 │ │
│ │ ├────┼───────────────┤ │
│ │ │梁碧麗 │上午10時57分45秒至上午11時0 分│ │
│ │ │ │32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50 元,│ │
│ │ │ │分5 筆委託買進計240 千股(均成│ │
│ │ │ │交)。 │ │
│ │ ├────┼───────────────┼─────────┤
│ │ │陳嶺峰 │上午11時35分9 秒,以48元(高於│使盤中成交價47.50 │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47.50 元5 檔),│元上漲至48.00 元(│
│ │ │ │1 筆委託買進10千股(上午11時35│上漲5 檔),占該時│
│ │ │ │分19秒以48元成交)。 │段成交量10千股之 │
│ │ │ │ │100 % 。 │
│ │ ├────┼───────────────┼─────────┤
│ │ │陳嶺峰 │上午11時41分24秒至上午11時45分│使盤中成交價47.40 │
│ │ │ │40秒,以47.9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上漲至48.20 元(│
│ │ │ │51.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47.40 │上漲8 檔),占該時│
│ │ │ │元),分6 筆委託買進計53千股(│段成交量53千股之 │
│ │ │ │上午11時41分59秒至上午11時45分│100 % 。 │
│ │ │ │59秒均成交)。 │ │
│ │ ├────┼───────────────┼─────────┤
│ │ │陳嶺峰 │中午12時22分28秒至中午12時23分│使盤中成交價47.50 │
│ │ │ │2 秒,以47.8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逐次上漲至47.90 │
│ │ │ │51.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47.50 │元(上漲4 檔),占│
│ │ │ │元),分2 筆委託買進計10千股(│該時段成交量9 千股│
│ │ │ │中午12時22分39秒至中午12時23分│之100 % 。 │
│ │ │ │19秒成交9 千股)。 │ │
│ │ ├────┼───────────────┼─────────┤
│ │ │梁碧麗 │下午1 時24分20秒至下午1 時26分│使盤中成交價46.90 │
│ │ │陳嶺峰 │46秒,以47.7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逐次上漲至47.80 │
│ │ │ │51.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46.90 │元收盤(上漲9 檔)│
│ │ │ │元),分6 筆委託買進計112 千股│,占該時段成交量 │
│ │ │ │(下午1 時24分39秒至收盤成交 │118 千股之88.13 % │
│ │ │ │104 千股)。 │。 │
├─┼──────┼────┼───────────────┼─────────┤
│11│92年10月14日│徐双春 │上午10時42分41秒至上午10時54分│使盤中成交價46.70 │
│ │ │梁碧麗 │10秒,以47.10 元及51.00 元(當│元逐次上漲至47.50 │
│ │ │ │時揭示成交價46.70 元),14筆委│元(上漲8 檔),占│
│ │ │ │託買進計33千股(上午10時43分20│該時段成交量33千股│
│ │ │ │秒至上午10時54分40秒均成交)。│之100 % 。 │
│ │ │ │ │ │
│ │ ├────┼───────────────┼─────────┤
│ │ │徐双春 │上午10時57分10秒至上午11時7 分│使盤中成交價47元逐│
│ │ │梁碧麗 │5 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元(當時│次上漲至47.80 元(│
│ │ │ │揭示成交價47元),分25筆委託買│上漲8 檔),占該時│
│ │ │ │進計103 千股(上午10時57分20秒│段成交量103 千股之│
│ │ │ │至上午11時7 分20秒成交101 千股│98.05 % 。 │
│ │ │ │)。 │ │
│ │ ├────┼───────────────┼─────────┤
│ │ │徐双春 │上午11時31分55秒至上午11時32分│使盤中成交價47.20 │
│ │ │ │13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元(當時│元逐次上漲至47.70 │
│ │ │ │揭示成交價47.20 元),分2 筆委│元(上漲5 檔),占│
│ │ │ │託買進計4 千股(上午11時32分至│該時段成交量4 千股│
│ │ │ │上午11時32分40秒均成交)。 │之100 % 。 │
│ │ ├────┼───────────────┼─────────┤
│ │ │徐双春 │中午12時10分44秒至中午12時20分│使盤中成交價47元逐│
│ │ │梁碧麗 │50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1元(當時│次上漲至47.60 元(│
│ │ │ │揭示成交價47元),分14筆委託買│上漲6 檔),占該時│
│ │ │ │進計26千股(中午12時11分19秒至│段成交量26千股之 │
│ │ │ │中午12時21分19秒均成交)。 │100 % 。 │
│ │ ├────┼───────────────┼─────────┤
│ │ │徐双春 │下午1 時24分19秒至下午1 時25分│使盤中成交價46.90 │
│ │ │梁碧麗 │45秒,以47.40 元至當日漲停價格│元逐次上漲至47.60 │
│ │ │ │51.0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46.90 │元收盤(上漲7 檔)│
│ │ │ │元),分4 筆委託買進計100 千股│,占收盤時段成交量│
│ │ │ │(下午1 時24分39秒至收盤均成交│100 千股之100 % 。│
│ │ │ │)。 │ │
├─┼──────┼────┼───────────────┼─────────┤
│12│92年10月16日│陳嶺峰 │上午9 時9 分40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47.50 │
│ │ │ │格50.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 │元上漲至47.90 元(│
│ │ │ │47.50 元),1 筆委託買進38千股│上漲4 檔),占收盤│
│ │ │ │(上午9 時10分以47.90 元成交)│時段成交量38千股之│
│ │ │ │。 │100 │
│ │ │ │ │% 。 │
├─┼──────┼────┼───────────────┼─────────┤
│13│92年10月20日│陳嶺峰 │上午9 時0 分51秒至上午9 時1 分│使盤中成交價49.50 │
│ │ │ │53秒,以當日漲停價格52.50 元(│元逐次上漲至49.90 │
│ │ │ │當時揭示成交價49.50 元),分3 │元(上漲4 檔),占│
│ │ │ │筆委託買進計53千股(上午9 時1 │收盤時段成交量54千│
│ │ │ │分20秒至上午9 時2 分均成交)。│股之98.14 % 。 │
│ │ ├────┼───────────────┼─────────┤
│ │ │陳嶺峰 │上午9 時6 分24秒,以當日漲停價│使盤中成交價49.50 │
│ │ │ │格52.50 元(當時揭示成交價 │元上漲至49.90 元(│
│ │ │ │49.50 元),1 筆委託買進5 千股│上漲4 檔),占該時│
│ │ │ │(上午9 時6 分40秒以49.90 元成│段成交量5 千股之 │
│ │ │ │交)。 │100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 │陳嶺峰、徐双春、梁碧麗及謝美玉4 人│
│ │交易日期 │之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之百分比 │
│號│(民國) ├────────┬────────┤
│ │ │買進 │賣出 │
├─┼───────┼────────┼────────┤
│1 │92年8 月1 日 │20.57 % │30.55 % │
├─┼───────┼────────┼────────┤
│2 │92年8 月6 日 │21.79 % │20.10 % │
├─┼───────┼────────┼────────┤
│3 │92年8 月7 日 │32.61 % │32.30 % │
├─┼───────┼────────┼────────┤
│4 │92年8 月14日 │24.83 % │21.06 % │
├─┼───────┼────────┼────────┤
│5 │92年8 月15日 │22.59 % │25.37 % │
├─┼───────┼────────┼────────┤
│6 │92年8 月18日 │22.92 % │27.05 % │
├─┼───────┼────────┼────────┤
│7 │92年8 月19日 │37.65 % │30.12 % │
├─┼───────┼────────┼────────┤
│8 │92年8 月22日 │41.55 % │0 % │
├─┼───────┼────────┼────────┤
│9 │92年8 月25日 │23.40 % │33.32 % │
├─┼───────┼────────┼────────┤
│10│92年8 月26日 │2.75 % │29.81 % │
├─┼───────┼────────┼────────┤
│11│92年8 月27日 │36.28 % │30.53 % │
├─┼───────┼────────┼────────┤
│12│92年8 月28日 │27.60 % │22.79 % │
├─┼───────┼────────┼────────┤
│13│92年8 月29日 │17.96 % │20.17 % │
├─┼───────┼────────┼────────┤
│14│92年9 月1 日 │30.35 % │29.26 % │
├─┼───────┼────────┼────────┤
│15│92年9 月2 日 │32.03 % │24.39 % │
├─┼───────┼────────┼────────┤
│16│92年9 月3 日 │32.12 % │24.07 % │
├─┼───────┼────────┼────────┤
│17│92年9 月4 日 │35.54 % │28.79 % │
├─┼───────┼────────┼────────┤
│18│92年9 月5 日 │40.53 % │42.58 % │
├─┼───────┼────────┼────────┤
│19│92年9 月8 日 │65.36 % │66.32 % │
├─┼───────┼────────┼────────┤
│20│92年9 月9 日 │35.30 % │31.49 % │
├─┼───────┼────────┼────────┤
│21│92年9 月12日 │46.27 % │37.13 % │
├─┼───────┼────────┼────────┤
│22│92年9 月16日 │21.18 % │27.36 % │
├─┼───────┼────────┼────────┤
│23│92年9 月17日 │55.03 % │50.32 % │
├─┼───────┼────────┼────────┤
│24│92年9 月22日 │43.16 % │34.28 % │
├─┼───────┼────────┼────────┤
│25│92年9 月23日 │50.81 % │49.81 % │
├─┼───────┼────────┼────────┤
│26│92年9 月24日 │56.95 % │57.31 % │
├─┼───────┼────────┼────────┤
│27│92年9 月25日 │27.28 % │32.25 % │
├─┼───────┼────────┼────────┤
│28│92年9 月26日 │40.13 % │47.57 % │
├─┼───────┼────────┼────────┤
│29│92年9 月29日 │57.05 % │62.20 % │
├─┼───────┼────────┼────────┤
│30│92年10月1 日 │47.81 % │49.88 % │
├─┼───────┼────────┼────────┤
│31│92年10月2 日 │42.17 % │61.31 % │
├─┼───────┼────────┼────────┤
│32│92年10月3 日 │51.40 % │36.71 % │
├─┼───────┼────────┼────────┤
│33│92年10月6 日 │28.14 % │19.63 % │
├─┼───────┼────────┼────────┤
│34│92年10月7 日 │38.61 % │27.16 % │
├─┼───────┼────────┼────────┤
│35│92年10月8 日 │28.45 % │18.84 % │
├─┼───────┼────────┼────────┤
│36│92年10月9 日 │30.72 % │32.00 % │
├─┼───────┼────────┼────────┤
│37│92年10月13日 │46.46 % │42.60 % │
├─┼───────┼────────┼────────┤
│38│92年10月14日 │42.79 % │35.48 % │
├─┼───────┼────────┼────────┤
│39│92年10月22日 │30.52 % │27.75 % │
├─┼───────┼────────┼────────┤
│40│92年10月23日 │44.49 % │39.49 % │
├─┼───────┼────────┼────────┤
│41│92年10月27日 │27.41 % │36.86 % │
├─┼───────┼────────┼────────┤
│42│92年10月28日 │41.17 % │49.22 % │
├─┼───────┼────────┼────────┤
│43│92年10月30日 │43.92 % │47.52 % │
├─┼───────┼────────┼────────┤
│44│92年11月3 日 │20.12 % │24.18 % │
├─┼───────┼────────┼────────┤
│45│92年11月4 日 │40.52 % │41.91 % │
├─┼───────┼────────┼────────┤
│46│92年11月6 日 │27.37 % │25.90 % │
├─┼───────┼────────┼────────┤
│47│92年11月14日 │23.63 % │28.80 % │
├─┼───────┼────────┼────────┤
│48│92年11月17日 │39.10 % │37.53 % │
├─┼───────┼────────┼────────┤
│49│92年11月19日 │12.63 % │22.52 % │
├─┼───────┼────────┼────────┤
│50│92年11月27日 │23.53 % │22.60 % │
└─┴───────┴────────┴────────┘
附表四:
┌─┬───────┬────────┬────────┐
│編│交易日期 │相對交易之成交量│相對交易成交量佔│
│號│(民國) │(股數) │市場成交量之百分│
│ │ │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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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年8 月1 日 │66,000 │5.77 % │
├─┼───────┼────────┼────────┤
│2 │92年8 月4 日 │78,000 │6.21 % │
├─┼───────┼────────┼────────┤
│3 │92年8 月6 日 │62,000 │10.47 % │
├─┼───────┼────────┼────────┤
│4 │92年8 月7 日 │178,000 │18.49 % │
├─┼───────┼────────┼────────┤
│5 │92年8 月11日 │57,000 │4.13 % │
├─┼───────┼────────┼────────┤
│6 │92年8 月12日 │99,000 │3.72 % │
├─┼───────┼────────┼────────┤
│7 │92年8 月13日 │78,000 │4.13 % │
├─┼───────┼────────┼────────┤
│8 │92年8 月14日 │134,000 │14.85 % │
├─┼───────┼────────┼────────┤
│9 │92年8 月15日 │136,000 │14.56 % │
├─┼───────┼────────┼────────┤
│10│92年8 月18日 │111,000 │12.72 % │
├─┼───────┼────────┼────────┤
│11│92年8 月19日 │164,000 │24.69 % │
├─┼───────┼────────┼────────┤
│12│92年8 月20日 │191,000 │10.05 % │
├─┼───────┼────────┼────────┤
│13│92年8 月21日 │110,000 │8.60 % │
├─┼───────┼────────┼────────┤
│14│92年8 月25日 │817,000 │19.89 % │
├─┼───────┼────────┼────────┤
│15│92年8 月27日 │398,000 │23.37 % │
├─┼───────┼────────┼────────┤
│16│92年8 月28日 │269,000 │15.40 % │
├─┼───────┼────────┼────────┤
│17│92年8 月29日 │232,000 │11.67 % │
├─┼───────┼────────┼────────┤
│18│92年9 月1 日 │219,000 │13.18 % │
├─┼───────┼────────┼────────┤
│19│92年9 月2 日 │280,000 │19.97 % │
├─┼───────┼────────┼────────┤
│20│92年9 月3 日 │318,000 │20.97 % │
├─┼───────┼────────┼────────┤
│21│92年9 月4 日 │117,000 │14.09 % │
├─┼───────┼────────┼────────┤
│22│92年9 月5 日 │250,000 │32.06 % │
├─┼───────┼────────┼────────┤
│23│92年9 月8 日 │594,000 │51.83 % │
├─┼───────┼────────┼────────┤
│24│92年9 月9 日 │169,000 │28.01 % │
├─┼───────┼────────┼────────┤
│25│92年9 月10日 │112,000 │6.31 % │
├─┼───────┼────────┼────────┤
│26│92年9 月12日 │157,000 │30.52 % │
├─┼───────┼────────┼────────┤
│27│92年9 月15日 │27,000 │5.54 % │
├─┼───────┼────────┼────────┤
│28│92年9 月16日 │73,000 │7.39 % │
├─┼───────┼────────┼────────┤
│29│92年9 月17日 │268,000 │43.50 % │
├─┼───────┼────────┼────────┤
│30│92年9 月18日 │14,000 │2.03 % │
├─┼───────┼────────┼────────┤
│31│92年9 月19日 │22,000 │1.44 % │
├─┼───────┼────────┼────────┤
│32│92年9 月22日 │365,000 │22.96 % │
├─┼───────┼────────┼────────┤
│33│92年9 月23日 │526,000 │27.84 % │
├─┼───────┼────────┼────────┤
│34│92年9 月24日 │543,000 │39.69 % │
├─┼───────┼────────┼────────┤
│35│92年9 月25日 │351,000 │14.93 % │
├─┼───────┼────────┼────────┤
│36│92年9 月26日 │417,000 │30.99 % │
├─┼───────┼────────┼────────┤
│37│92年9 月29日 │416,000 │42.01 % │
├─┼───────┼────────┼────────┤
│38│92年9 月30日 │18,000 │1.27 % │
├─┼───────┼────────┼────────┤
│39│92年10月1 日 │410,000 │28.24 % │
├─┼───────┼────────┼────────┤
│40│92年10月2 日 │654,000 │33.55 % │
├─┼───────┼────────┼────────┤
│41│92年10月3 日 │369,000 │30.10 % │
├─┼───────┼────────┼────────┤
│42│92年10月6 日 │36,000 │2.28 % │
├─┼───────┼────────┼────────┤
│43│92年10月7 日 │376,000 │25.03 % │
├─┼───────┼────────┼────────┤
│44│92年10月8 日 │141,000 │16.71 % │
├─┼───────┼────────┼────────┤
│45│92年10月9 日 │366,000 │12.99 % │
├─┼───────┼────────┼────────┤
│46│92年10月13日 │575,000 │25.86 % │
├─┼───────┼────────┼────────┤
│47│92年10月14日 │14,000 │2.13 % │
├─┼───────┼────────┼────────┤
│48│92年10月16日 │46,000 │4.08 % │
├─┼───────┼────────┼────────┤
│49│92年10月20日 │263,000 │7.42 % │
├─┼───────┼────────┼────────┤
│50│92年10月21日 │208,000 │5.36 % │
├─┼───────┼────────┼────────┤
│51│92年10月22日 │185,000 │20.53 % │
├─┼───────┼────────┼────────┤
│52│92年10月23日 │375,000 │23.46 % │
├─┼───────┼────────┼────────┤
│53│92年10月24日 │55,000 │5.42 % │
├─┼───────┼────────┼────────┤
│54│92年10月27日 │92,000 │17.39 % │
├─┼───────┼────────┼────────┤
│55│92年10月28日 │174,000 │16.85 % │
├─┼───────┼────────┼────────┤
│56│92年10月29日 │120,000 │7.82 % │
├─┼───────┼────────┼────────┤
│57│92年10月30日 │240,000 │22.14 % │
├─┼───────┼────────┼────────┤
│58│92年10月31日 │52,000 │11.41 % │
├─┼───────┼────────┼────────┤
│59│92年11月3 日 │319,000 │12.34 % │
├─┼───────┼────────┼────────┤
│60│92年11月4 日 │180,000 │25.15 % │
├─┼───────┼────────┼────────┤
│61│92年11月6 日 │204,000 │10.69 % │
├─┼───────┼────────┼────────┤
│62│92年11月7 日 │57,000 │1.76 % │
├─┼───────┼────────┼────────┤
│63│92年11月10日 │80,000 │10.19 % │
├─┼───────┼────────┼────────┤
│64│92年11月11日 │243,000 │7.64 % │
├─┼───────┼────────┼────────┤
│65│92年11月12日 │373,000 │6.93 % │
├─┼───────┼────────┼────────┤
│66│92年11月13日 │103,000 │5.07 % │
├─┼───────┼────────┼────────┤
│67│92年11月14日 │279,000 │13.10 % │
├─┼───────┼────────┼────────┤
│68│92年11月17日 │417,000 │21.76 % │
├─┼───────┼────────┼────────┤
│69│92年11月18日 │19,000 │0.85 % │
├─┼───────┼────────┼────────┤
│70│92年11月19日 │184,000 │6.89 % │
├─┼───────┼────────┼────────┤
│71│92年11月20日 │83,000 │2.10 % │
├─┼───────┼────────┼────────┤
│72│92年11月21日 │16,000 │0.29 % │
├─┼───────┼────────┼────────┤
│73│92年11月25日 │100,000 │6.15 % │
├─┼───────┼────────┼────────┤
│74│92年11月27日 │72,000 │5.61 % │
├─┼───────┼────────┼────────┤
│75│92年11月28日 │165,000 │4.76 % │
└─┴───────┴────────┴────────┘
附表五:
┌──┬────────────┬──────┬──────┬───────┬─────────┬─────────┐
│編號│匯出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備註 │
│ │ │(民國) │(新台幣) │ │匯款證據及所在卷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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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92年8月20日 │977,341 元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 │壢分行帳號 │條、存款憑條 │ │
│ │名:謝美玉) │ │ │000000000000號│(見偵卷六,第225 │ │
│ │ │ │ │帳戶 │至226 頁) │ │
│ │ │ │ │(戶名:正峰工│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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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92年9月30日 │3,165,068元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自左列匯出帳戶提領│
│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壢分行帳號 │條、存款憑條 │10,315,068元後,分│
│ │:謝美玉) │ │ │000000000000號│(見偵卷六,第329 │別匯入左列匯入帳戶│
│ │ │ │ │帳戶 │頁) │。 │
│ │ │ │ │(戶名:連鴻投│ │ │
│ │ │ │ │資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3 │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92年9月30日 │7,1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 │壢分行帳號 │條、存款憑條 │ │
│ │:謝美玉) │ │ │000000000000號│(見偵卷六,第329 │ │
│ │ │ │ │帳戶 │頁) │ │
│ │ │ │ │(戶名:正峰工│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和分行│92年10月9日 │2,479,811元 │華南商業銀行中│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自左列匯出帳戶提領│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壢分行帳號 │條、收入傳票 │2,479,851 元後(含│
│ │戶名:陳嶺峰) │ │ │000000000000號│(見偵卷六,第222 │手續費40元),匯入│
│ │ │ │ │帳戶 │至223頁) │左列匯入帳戶。 │
│ │ │ │ │(戶名:正峰工│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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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
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
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五、意圖造成集中
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
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93年4月28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
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