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忠孝站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長成
送達代收人 黃薇臻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
被
上訴人 李佳臻
上列
當事人間因毀損案件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02 年度附民字第14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一、
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
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
第501 條、第500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
依附於
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佳臻被訴毀損案件,原審
諭知
公訴不受理後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
諭知不受理係不當
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更為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9 條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