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德勝(原名蔡宏林)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
字第401 號,中華民國104 年2 月3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364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不能證明被告蔡德勝(下
稱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爰為被告
無罪之
諭知,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
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
證據及理由(除原判決附表二、
編號20、21日期欄均誤載為「102 年12月1 日」、均予更正
為「100 年12月1 日」、編號62消費地點欄誤載為「和運租
車」,應予更正為「格上租車」、編號102 日期欄誤載為「
100 年11月26日」,應予更正為「100 年11月27日」、編號
145 消費地點欄誤載為「藍金科技金流」,應予更正為「藍
新科技金流」、編號146 消費地點欄誤載為「臺灣網碩網路
娛樂有限公司」,應予更正為「臺灣碩網網路娛樂有限公司
」、編號172 日期欄誤載為「100 年11月17日」,應予更正
為「100 年11月15日」、編號173 、174 日期欄均誤載為「
100 年11月29日」,均應予更正為「100 年11月26日」、編
號175 日期欄誤載為「100 年11月30日」,應予更正為「
100 年11月29日」外,餘如附件)。
二、檢察官依被害人即
告訴人李婉瑕(下稱
告訴人)請求
上訴意
旨雖
略以:被告謊稱蔡合成(即被告之父)曾開設金屬工廠
,甚而杜撰虛構公司名稱以取信他人;而被告在面對告訴人
詢問是否已還款時,並未有驚訝或不解之反應,均以已有繳
費、已有還款之回答應付告訴人,顯見被告確曾向告訴人借
款、借用信用卡消費,並曾允諾告訴人會將該等款項繳納或
補足;再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均辯稱其從未向告訴人借款及
向告訴人借用信用卡消費,足認被告於借款之初即未有還款
之意願,益徵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
意圖進而施行
詐術,使
告訴人
陷於錯誤而取得財物,被告所為,自當構成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原審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爰請
撤銷原判決,另為
適當之判決云云。
三、惟本院查:
(一)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
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
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
間接證據,均須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有關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
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自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
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
再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
意旨參照)。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
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
資審認;換言之,被害人與一般
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
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處罰,
內容未必完全真實,
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
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
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應調查其
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
補強證據以擔
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
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94年度臺上字第3326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罪之成立,
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
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
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
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行為人如非自始基於
不法取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
並無損害發生,或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
,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民事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
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之情形,在
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可能之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
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
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
或因單純支付不能,甚或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不為
履行,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意一端
,自不得以債務人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狀態,推定債務
人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末按,證據之取捨及
證
據證明力如何,均屬
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
,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
經驗之定則或
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
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最高法院91年
度臺上字第23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告訴人除未提供借據或帳冊等資料可資考證外,告
訴人於偵審程序中,就其以現金及信用卡刷卡借款予被告
之金額前後所述不一,則被告是否確有向告訴人借款乙節
,已非無疑。且被告若僅係一時週轉不靈,衡諸常情,告
訴人理應於短時間內出借信用卡予被告使用以解燃眉之急
即可,惟依原判決附表二之刷卡消費日期欄所示,告訴人
刷卡消費日期自100 年11月3 日起至101 年1 月29日止,
期間共計2 月有餘,刷卡消費次數亦高達175 次,甚而,
消費內容亦不乏有告訴人租車、購買行動電話、營養食品
、寵物用品及贈與他人禮物等非生活必要花費,然告訴人
既為心智成熟、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焉有不要求被告提供
擔保以保障自身權益,反容認被告不斷借用其信用卡消費
之理?是告訴人之指訴
顯有瑕疵,實難信憑,亦不足以採
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從而,本件尚難僅憑
公訴人所指出之
證據,即遽認被告有何詐欺取財之
犯行。
公訴意旨所指事
證,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反覆
參酌,
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而認定被告有罪之心證。此
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
訴人所指涉之犯行。
揆諸前揭說明,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四、
綜上所述,本件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
綜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均不
足證明被告有檢察
官所指之上開犯行,其
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
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
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
仍未提出其他具體補強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其起訴之犯
行,
猶以經原審指駁並摒棄不採之公訴意旨或事證部分,仍
執前詞而為爭執,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德勝(原名蔡宏林)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2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3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德勝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德勝與告訴人李婉瑕前為同居情侶,
被告蔡得勝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為
下列行為:㈠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新北市新莊、蘆洲、淡
水等地區,向告訴人謊稱其父蔡合成開設資源回收場、金屬
公司,家中經濟狀況甚好,然因其與蔡合成吵架,因此存摺
、印章都由蔡合成
沒收保管無法自由使用,需暫時向告訴人
借款,並保證一定會歸還向告訴人借用之款項,致告訴人陷
於錯誤,依被告蔡德勝要求租車前往臺北市火車站附近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北門支局,自其郵局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逐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借予被告蔡
德勝使用,然事後被告蔡德勝竟藉詞拖延,分文未還。㈡另
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在新北市新莊、蘆洲、淡水等地區,
以需購物、租車等事由,要求告訴人代為刷卡支付其購買附
表二所示精品、生活費用等消費,並表示其家境經濟狀況甚
好,未來必會清償前開代墊款項,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同意
使用其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
業銀行、澳盛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等信
用卡刷卡付款購買被告蔡德勝欲購買之物品,
詎被告蔡德勝
事後經催討拒不清償,一再以蔡合成已去繳款等謊言拖延還
款,告訴人始知受騙。
嗣告訴人因認遭蔡德勝恐嚇及軟禁,
報警處理,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89
63號受理偵辦(
嗣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於警詢及上開
案件
偵查中憶及上述借款與代為刷卡情節,並提出告訴,而
悉上情。因認被告蔡德勝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
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
據以資審認,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52年台上
字第1300號判例
可資參照。末按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成立
,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行使詐術使人陷於錯
誤而交付財物或行為人因此而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要件
,而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
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有遲延給付或不完全
給付之情形,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
故意藉
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仍不得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
態,即推定債務人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德勝涉犯前揭詐欺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蔡
德勝供承告訴人確曾為其購買衣物、支付相關生活費用等事
實,及告訴人李婉瑕、證人蔡合成之證詞,
暨告訴人所提供
存摺明細、信用卡帳單、錄音檔案譯文各1 份等件為其論據
。惟
訊據被告蔡德勝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伊未於
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時間向告訴人借錢,當時是告訴人
說要去領錢,伊只有載告訴人去郵局,不知道告訴人領多少
錢,錢也沒有交給伊;另外也沒有於起訴書附表二
所載之時
間,要告訴人代為刷卡,買衣服等物品是告訴人帶伊去買的
,是告訴人同意贈送,伊未要求告訴人幫忙付錢,且其中汽
車旅館等刷卡消費,大部分都是伊與告訴人共同消費,由告
訴人親自刷卡,買衣服的部分則是告訴人自願的等語。經查
:
㈠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情侶關係,交往期間為自民國100 年
10、11月間某日起至二人因
另案妨害自由案件,告訴人於10
1 年10月4 日報警處理時為止;於交往期間,被告曾向告訴
人提及父親蔡合成開設資源回收廠、金屬公司等事實,
業據
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7 頁背面不
爭執事項),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8963號妨害自由案卷影本及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
可參
(見102 年度偵字第14364 號偵查卷第20至23頁),是上開
事實
堪予認定。其次,觀諸證人即告訴人李婉瑕於偵查中固
陳稱:被告與伊交往之初便營造家裡很有錢的樣子,但表示
因存摺、印章由被告父親保管,很想買新衣服及出去玩,故
先向伊借款,之後向父親拿回存摺、印章再歸還,後來被告
支出的錢超過一定額度,伊受不了便不想再借,被告就說可
以先還利息,因此陸續拿了新台幣(下同)3 萬、4 萬的金
額,拿了好幾次,大約新臺幣(下同)10幾萬元,但被告刷
卡的部分跟伊借了100 多萬元,現金部分大約130 萬元,都
未歸還,後來伊要求被告還款,被告都藉詞拖延;刷卡借款
的時間約是100 年11、12月間,現金部分則是從100 年12月
底起至101 年2 月間,被告會以各種理由向伊借錢,並以各
種方式讓伊相信被告很有錢,被告詐騙之總金額約2 百近3
百萬元云云(見102 年度偵字第14364 號偵查卷第14至15頁
),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委請律師具狀及當庭陳稱:經
臚
列統計告訴人自100 年11月3 日起至101 年1 月29日止信用
卡之消費金額總計為148 萬3354元,其中部分刷卡消費後之
使用狀況無法確認,因信用卡帳單之消費內容為用餐、生活
用品、住宿等,實際上沒辦法確認全是由被告使用,因為有
難以說明之處等語(見本院卷第97至106 頁、第13 7頁),
及於審理中告訴人則到庭證稱:因為時間久遠,無法確認借
款次數及金額,只能統計總金額。比較記得是大筆的款項20
萬元、60萬元,從郵局提領,其他部分比較零碎,所以只能
統計大概金額,無法細項說明。不算刷卡的金額,有一次被
告透過伊跟伊奶奶借了3 萬元,有一次又由伊去向朋友借了
20萬元,其他零碎的大約至少還有20萬元。再加上伊剛剛前
面
所稱比較大筆的款項,總計現金借款部分共123 萬元等詞
(見本院卷第176 頁至176 頁背面)。足見告訴人指訴借款
予被告之次數及金額均甚多,又因事隔已久,在無借據或帳
冊等資料可資考證之情況下,致對於其以現金及信用卡刷卡
借款予被告之金額前後所述不一,是本院對其所為前開指訴
已難遽信。
㈡次查,附表一編號1 、2 所載即告訴人所指稱100 年12月23
日、24日共30萬元之現金借款,係用以繳付如附表二所示告
訴人代被告刷卡之費用,故附表一編號1 、2 「取款出借」
與附表二「刷卡消費」實係同一事實乙情,業經本院於準備
程序中與告訴人及告訴
代理人確認
無訛(見本院卷第146 頁
、第151 頁),是本院以下判決理由之交代將僅針對附表二
部分為論述,而不再就附表一編號1 、2 部分為重覆贅述,
合先敘明。查告訴人就附表一編號3 、4 共80萬元之借款,
固提出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北投致遠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為憑(見101 年度核交字第130
號偵查卷第22頁),然觀諸告訴人所提出之前揭帳戶存摺影
本所載,至多僅能證明告訴人分別於101 年1 月6 日、12日
,自其所有之郵局存款帳戶內,各提款60萬元、20萬元共80
萬元之事實,惟尚無從依此逕推認告訴人確有陸續交付借款
共80萬元予被告之情,又況,另
參諸告訴人前於偵查中指證
稱:伊是在台北車站前的郵局臨櫃提款,領款後便交付現金
約80萬元給被告;被告是陸續向伊借80萬元,被告與伊交往
時常說身份證不見,所以一直補辦,又去補繳健保費、辦駕
照,並以要繳罰單、健保費等理由跟伊陸續借款80萬元云云
(見102 年度偵字第14364 號偵查卷第15頁、第86頁背面)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改稱:80萬元都拿給被告了,原因是
被告說父親將車子撞壞要賠被告一台車,之後便可以將該車
移轉到伊名下,依此再向伊借80萬元,但伊不知道被告借錢
的用途為何,80萬元之提領、交付地點分別係在新北市○○
區○○路上之蘆洲郵局及新北市○○區○○路上之汐止郵局
云云(見本院卷第40頁、第146 頁背面、第151 頁),暨於
本院審理中卻證稱:「(問:你剛剛稱的郵局提款有無在這
張紀錄裡面?)有。101 年1 月6 日的60萬元,跟101 年1
月12日的20萬元。(問:當時被告是用什麼理由借這兩筆款
項?)他說他要跑路,逼我一定要借他,說他沒有錢跑路被
抓到,會找我報復,所以我只好借他。(問:當時被告有說
為何要跑路?用何原因借款?)說他有藏槍枝被搜到,所以
需要錢跑路,他說他被
通緝。(問:你剛剛提到101 年1 月
被告向你借80萬元的跑路費,這80萬元,都是被告用在之後
跑路之用,還是拿來用作你跟他同居的生活費用?)我並不
知道他把所有款項用在哪裡,我知道他拿來付了房租跟買東
西給我吃,剩下的錢我不知道他用在哪裡。」云云對照以觀
(見本院卷第176 頁背面、第181 頁背面),益徵告訴人對
於本件80萬元之借款交付之地點、緣由,前後所述顯相齲齬
,此外,告訴人
迄今亦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曾
向其借款,是對其此部分之指訴,本院自難遽以採信;復衡
以倘告訴人於借款之初係因善意相信被告之償債能力無虞,
始同意借款予被告應急,惟依告訴人前揭指稱於此筆現金借
款之前,自100 年11月初起即已陸續代被告刷卡消費逾百萬
元,被告尚未歸還,於
斯時再向告訴人借款,衡情告訴人對
於被告之經濟能力應無不心生疑竇之理,當無再率爾出借前
開鉅額款項與被告之可能,又況,縱被告常對告訴人浮誇矯
稱自己家境甚佳,僅係因存摺、印章由父親保管等緣由,故
一時資金調度不靈,始暫時須向告訴人調借頭寸,然告訴人
既與被告於當時為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且同居一處,告訴人
自有諸多之機會對被告所述為詳加打聽、評估被告之經濟狀
況後,始為借款之決定,此觀諸告訴人於偵查中亦
自承:伊
因懷疑被告之說詞,故曾與被告父親聯絡確認此事;伊懷疑
被告後就沒借被告錢,但被告當時有拿一些錢出來還伊,之
後又常打電話裝可憐,伊因為同情被告就心軟,才又借被告
錢及信用卡刷等語益明(見同上偵查卷第40、86頁),由此
益徵告訴人所指稱於101 年1 月間再出借附表一編號3 、4
共80萬元之借款,實
難謂非受其與被告間之感情因素影響,
依此自難僅憑被告事後無法清償借款,即逕推認被告係以詐
術使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
㈢再者,揆諸
首揭說明,被告是否有行使詐數乙節,當係依其
向告訴人借款之際,綜合各種客觀情狀判斷,縱認被告確有
於前揭時、地向告訴人借款共80萬元之事實,惟從告訴人上
開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以觀,可知被告向告訴人為附
表一編號3 、4 及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後,曾陸續歸還告訴人
共約10幾萬元,甚且將告訴人所交付之現金供作二人同居期
間之日常生活花用,依此,衡諸常情,設被告於向告訴人借
款之初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詐騙前開諸
多款項得手後即可一走了之,何須再償還告訴人部分借款,
甚且將其中款項供作二人於同居期間共同生活花費之用;又
在附表二之信用卡費用未清償完畢前,如告訴人認為被告於
10 0年11月間起係以詐騙之方式向其借得信用卡代刷消費,
何以於翌年1 月時,不先請被告先償還此部分之借款,再談
後續之借款亦未遲,卻捨此不為,反出借更多之現金與被告
,足證被告並未施用詐術,而係告訴人綜合考量被告之經濟
狀況及二人之感情基礎後,始決定再出借現金予被告甚明,
是尚難認被告有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前開80萬
元之借款。
㈣至關於告訴人另指訴被告以營造經濟狀況甚佳之假象,令其
誤以為被告償債能力無虞,而以代被告刷卡消費之方式自10
0 年11月3 日起至翌年1 月29日間,出借款項予被告共計14
8 萬餘元部分(見本院卷第97至106 頁),就此觀諸附表二
之消費日期及內容,可見告訴人所指稱代被告刷卡消費之次
數多達170 餘次,且消費內容多係生活用品、租車、汽車旅
館或用餐等,而公訴意旨論據之基礎無非係以告訴人所提供
之信用卡帳單為憑,然此等消費紀錄至多僅能證明告訴人曾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有消費內容、金額欄所載之消費,
而無法直接證明該等消費均係因出借金錢予被告而為,又況
,從上開統計表所載借款之期間係分散於100 年11月3 日起
至101 年1 月29日止,次數甚多,金額亦多各不相同
等情以
觀,事隔多年後,實難想像告訴人在未有留存任何帳冊、借
據等資料以供日後查考之情況下,尚能於多年後本案偵審中
仍可明確區辨指出上開信用卡消費紀錄內何者係供出借被告
之用,此亦可觀諸告訴人委請
告訴代理人於103 年6 月20日
提出刑事陳報狀所檢附之消費明細表中多有「無法確認使用
狀況」乙節即明(見本院卷第86至92頁)。再衡諸一般日常
生活經驗,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相互餽贈、代墊款項,甚或
不分
彼此共同花用所得者亦非鮮見,是被告辯稱:告訴人是
自願買衣服送伊,伊沒有要求告訴人先幫忙付錢,且部分之
消費是兩人共同消費等情,尚非全然無據,是不能僅憑告訴
人於此期間刷卡消費之金額甚高乙情即遽推論係因被告施用
詐術所致;又縱認被告於交往期間確曾向告訴人借用信用卡
消費,然綜觀告訴人與被告於同居交往期間就上開刷卡、借
款之過程以觀,被告如係蓄意詐騙告訴人,大可於詐騙得手
後即相應不理,何必再陸續清償部分款項予告訴人,業如前
述,況告訴人自承附表二之信用卡消費均係由其親自刷卡,
是其對於被告消費狀況及消費時債務償還之情形均應瞭若指
掌,倘告訴人係因被告施用詐術使其誤認被告經濟狀況甚佳
,僅是一時周轉不靈,理應偶一出借信用卡予被告使用即足
解其燃眉之急,然依告訴人指訴內容,卻容任被告不斷借用
其信用卡消費,且借用之次數、金額均非寡,復未於此借款
之初即要求被告提供債務之擔保,以保障其自身權益,實屬
匪夷所思,依此可見告訴人之指訴與常情殊有未合,參以告
訴人係於101 年10月間與被告感情絕裂後,至彰化縣警察局
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對被告提出妨害自由之告訴時,始對被
告提起本件詐欺告訴,且對被告多所指責之詞,此有被告與
告訴人101 年10月4 日之警詢筆錄各1 份附卷可參(見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963號偵查卷第14至18
頁),足見告訴人之指訴亦顯有偏頗之疑慮,自難僅憑其片
面之指訴,遽認被告有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交付本件
借款之事實。
㈤末以,公訴人另援引告訴人所提出與被告間之錄音檔案,以
證明被告曾向告訴人表示父親蔡合成會去繳交信用卡費,並
拿錢予告訴人之家人,且多次保證已為告訴人繳交信用卡費
等事實,就此觀諸本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
勘驗上開錄音檔案
之筆錄內容(見本院卷第162 至164 頁),固可見被告與告
訴人言談中確有多次討論借款及信用卡債務該如何清償,及
委請被告父親代為繳納告訴人之信用卡費等情,然此等對話
內容縱認屬實,亦屬被告借款後之事,與被告借款時是否行
使詐術乙節,並無直接關連,況告訴人於前開借款時,倘得
先與被告父親照會,即可輕易得知被告所述是否屬實,及被
告父親是否同意代為清償被告債務,而不當然因此陷於錯誤
。從而,公訴人除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資以證明告訴人確曾交
付前揭借款予被告之事實外,退而言之,縱認告訴人所言借
款確有其事,且被告
嗣後未能如數清償,惟綜合上述各情,
公訴人所舉前開事證尚不足以令本院形成被告有為上開詐欺
行為之主觀犯意及有行使詐術客觀事實存在之心證,是至多
僅能認屬民事債權債務之糾紛,而不能率爾以詐欺罪責相繩
。
四、綜上所述,告訴人上開指訴,是否俱與實情相符,
並非無疑
,又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有合理性
之懷疑存在,未得使本院確信被告之犯罪,揆諸前開判例意
旨,自不能單憑告訴人之指訴遽入被告於罪。從而,公訴意
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事實,
仍有合理懷疑之處,而不能確信為真實。揆諸前開說明,應
認被告上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涉有前開罪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依法應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附表一:取款出借
┌──┬───────┬───────────┐
│編號│ 日期 │ 金 額(新臺幣:元) │
├──┼───────┼───────────┤
│ 1 │100年12月23日 │ 100,000 │
├──┼───────┼───────────┤
│ 2 │100年12月24日 │ 200,000 │
├──┼───────┼───────────┤
│ 3 │101年1月6日 │ 600,000 │
├──┼───────┼───────────┤
│ 4 │101年1月12日 │ 200,000 │
├──┼───────┼───────────┤
│總計│ │ 1,100,000 │
└──┴───────┴───────────┘
附表二:刷卡消費
┌──┬───────┬─────┬──────────┬────────────┬─────────┐
│編號│ 日期 │金額(元)│ 消費內容 │ 消費地點 │詐騙地點 │
├──┼───────┼─────┼──────────┼────────────┼─────────┤
│ 1 │100年11月14日 │330 │用餐 │新北市新莊區客喜康餐廳 │新北市新莊區 │
├──┼───────┼─────┼──────────┼────────────┼─────────┤
│ 2 │100年11月14日 │1,280 │生活用品 │新北市新莊區康是美藥妝店│新北市新莊區 │
├──┼───────┼─────┼──────────┼────────────┼─────────┤
│ 3 │100年11月15日 │6,124 │蔡德勝個人衣物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 4 │100年11月15日 │420 │蔡德勝個人衣物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 5 │100年11月15日 │7,152 │蔡德勝個人衣物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 6 │100年11月15日 │3,282 │蔡德勝個人衣物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 7 │100年11月14日 │1,520 │蔡德勝帳號費用 │網路 │新北市新莊區、蘆洲│
│ │ │ │ │ │區一帶 │
├──┼───────┼─────┼──────────┼────────────┼─────────┤
│ 8 │100年11月17日 │298 │餐飲 │新北市新莊區 │大臺北地區 │
├──┼───────┼─────┼──────────┼────────────┼─────────┤
│ 9 │100年11月18日 │90 │餐飲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 10 │100年11月18日 │327 │餐飲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 11 │100年11月21日 │90 │加油 │新北市新莊區中油加油站 │新北市新莊區 │
├──┼───────┼─────┼──────────┼────────────┼─────────┤
│ 12 │100年11月24日 │1,527 │蔡德勝帳號費用 │網路 │新北市新莊區、蘆洲│
│ │ │ │ │ │區一帶 │
├──┼───────┼─────┼──────────┼────────────┼─────────┤
│ 13 │100年11月30日 │46,000 │蔡德勝所購致贈李婉瑕│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 │ │之女鞋等精品 │ │ │
├──┼───────┼─────┼──────────┼────────────┼─────────┤
│ 14 │100年11月30日 │32,000 │蔡德勝所購打火機等精│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 │ │品 │ │ │
├──┼───────┼─────┼──────────┼────────────┼─────────┤
│ 15 │100年11月30日 │20,580 │蔡德勝購買行動電話 │新北市新莊區遠傳電信門市│新北市新莊區 │
├──┼───────┼─────┼──────────┼────────────┼─────────┤
│ 16 │100年12月1日 │1,480 │住宿 │天堂鳥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17 │100年11月30日 │2,01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18 │100年12月5日 │6,350 │蔡德勝個人衣物 │新北市蘆洲區About服飾店 │新北市蘆洲區 │
├──┼───────┼─────┼──────────┼────────────┼─────────┤
│ 19 │100年12月5日 │4,030 │蔡德勝個人衣物 │新北市蘆洲區吸引力牛仔屋│新北市蘆洲區 │
│ │ │ │ │服飾店 │ │
├──┼───────┼─────┼──────────┼────────────┼─────────┤
│ 20 │102年12月1日 │4,068 │生活用品 │新北市蘆洲區奇瑪百貨有限│新北市新莊區、蘆洲│
│ │ │ │ │公司 │區一帶 │
├──┼───────┼─────┼──────────┼────────────┼─────────┤
│ 21 │102年12月1日 │3,115 │生活用品 │新北市蘆洲區奇瑪百貨有限│新北市蘆洲區 │
│ │ │ │ │公司 │ │
├──┼───────┼─────┼──────────┼────────────┼─────────┤
│ 22 │100年12月1日 │1,51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23 │100年12月2日 │1,090 │蔡德勝個人衣物 │新北市蘆洲區傑森服飾店 │新北市蘆洲區 │
├──┼───────┼─────┼──────────┼────────────┼─────────┤
│ 24 │100年12月5日 │5,980 │蔡德勝所購致贈李婉瑕│新北市蘆洲區Daphne鞋店 │新北市蘆洲區 │
│ │ │ │之女鞋 │ │ │
├──┼───────┼─────┼──────────┼────────────┼─────────┤
│ 25 │100年12月6日 │1,043 │寵物用品 │新北市蘆洲區卡多摩嬰童館│新北市蘆洲區 │
├──┼───────┼─────┼──────────┼────────────┼─────────┤
│ 26 │100年12月6日 │637 │寵物用品 │新北市蘆洲區卡多摩嬰童館│新北市蘆洲區 │
├──┼───────┼─────┼──────────┼────────────┼─────────┤
│ 27 │100年12月2日 │5,574 │生活用品 │新北市蘆洲區奇瑪百貨有限│新北市蘆洲區 │
│ │ │ │ │公司 │ │
├──┼───────┼─────┼──────────┼────────────┼─────────┤
│ 28 │100年12月2日 │158 │生活用品 │新北市蘆洲區奇瑪百貨有限│新北市蘆洲區 │
│ │ │ │ │公司 │ │
├──┼───────┼─────┼──────────┼────────────┼─────────┤
│ 29 │100年12月2日 │1,164 │生活用品 │新北市蘆洲區奇瑪百貨有限│新北市蘆洲區 │
│ │ │ │ │公司 │ │
├──┼───────┼─────┼──────────┼────────────┼─────────┤
│ 30 │100年12月2日 │3,36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31 │100年12月2日 │1,51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32 │100年12月5日 │3,422 │飲食、用品 │頂好Wellcome超市 │大臺北地區 │
├──┼───────┼─────┼──────────┼────────────┼─────────┤
│ 33 │100年12月5日 │1,024 │寵物用品 │愛的世界公司門市 │大臺北地區 │
├──┼───────┼─────┼──────────┼────────────┼─────────┤
│ 34 │100年12月5日 │1,68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35 │100年12月8日 │12,700 │蔡德勝所購致贈李婉瑕│Angel服飾店 │大臺北地區 │
│ │ │ │姊妹之女裝 │ │ │
├──┼───────┼─────┼──────────┼────────────┼─────────┤
│ 36 │100年12月6日 │1,60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37 │100年12月8日 │1,51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38 │100年12月5日 │1,219 │生活用品及菸酒食物 │頂好Wellcome超市 │大臺北地區 │
├──┼───────┼─────┼──────────┼────────────┼─────────┤
│ 39 │100年12月12日 │899 │寵物用品 │新北市新莊區動物王國寵物│新北市新莊區 │
│ │ │ │ │用品店 │ │
├──┼───────┼─────┼──────────┼────────────┼─────────┤
│ 40 │100年12月12日 │3,725 │蔡德勝所用保養品、零│新北市蘆洲區屈臣氏五華分│新北市蘆洲區 │
│ │ │ │食及生活用品 │店 │ │
├──┼───────┼─────┼──────────┼────────────┼─────────┤
│ 41 │100年12月12日 │1,68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42 │100年12月12日 │1,68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43 │100年12月14日 │3,886 │蔡德勝個人衣物 │新北市蘆洲區Net服飾店 │新北市蘆洲區 │
├──┼───────┼─────┼──────────┼────────────┼─────────┤
│ 44 │100年12月14日 │2,000 │蔡德勝個人衣物 │巨象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大臺北地區 │
├──┼───────┼─────┼──────────┼────────────┼─────────┤
│ 45 │100年12月13日 │3,500 │蔡德勝所購致贈李婉瑕│安董服飾名店 │大臺北地區 │
│ │ │ │之女裝 │ │ │
├──┼───────┼─────┼──────────┼────────────┼─────────┤
│ 46 │100年12月13日 │1,57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47 │100年12月14日 │1,159 │食物、菸酒、飲料 │頂好Wellcome超市 │大臺北地區 │
├──┼───────┼─────┼──────────┼────────────┼─────────┤
│ 48 │100年12月16日 │1,485 │用餐 │熊大爺燒烤店 │新北市新莊區 │
├──┼───────┼─────┼──────────┼────────────┼─────────┤
│ 49 │100年12月14日 │1,61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50 │100年12月15日 │1,610 │住宿 │香奈爾汽車旅館 │大臺北地區 │
├──┼───────┼─────┼──────────┼────────────┼─────────┤
│ 51 │100年12月20日 │1,875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52 │100年12月20日 │7,425 │營養食品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大臺北地區 │
├──┼───────┼─────┼──────────┼────────────┼─────────┤
│ 53 │100年12月25日 │3,500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54 │100年12月23日 │5,125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55 │100年12月28日 │1,875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56 │100年12月29日 │294 │寵物用品 │動物王國寵物店 │新北市新莊區 │
├──┼───────┼─────┼──────────┼────────────┼─────────┤
│ 57 │100年12月29日 │1,013 │食品、菸、酒 │頂好Wellcome超市 │新北市新莊區 │
├──┼───────┼─────┼──────────┼────────────┼─────────┤
│ 58 │100年12月30日 │1,875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59 │101年1月1日 │2,200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60 │101年1月2日 │2,200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61 │100年12月30日 │2,148 │寵物食物、用品 │比佛利寵物水族 │大臺北地區 │
├──┼───────┼─────┼──────────┼────────────┼─────────┤
│ 62 │100年12月30日 │4,600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63 │101年1月5日 │2,200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64 │101年1月3日 │3,850 │營養品或保養品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不詳地點 │
├──┼───────┼─────┼──────────┼────────────┼─────────┤
│ 65 │101年1月5日 │4,400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66 │101年1月7日 │4,400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67 │101年1月9日 │4,400 │蔡德勝要求租車 │和運租車 │大臺北地區 │
├──┼───────┼─────┼──────────┼────────────┼─────────┤
│ 68 │100年11月10日 │163,575 │蔡德勝衣物、鞋、手錶│GUCCI旗艦店 │臺北市 │
├──┼───────┼─────┼──────────┼────────────┼─────────┤
│ 69 │100年11月11日 │5,822 │食品、用品、菸酒 │頂好Wellcome超市 │新北市新莊區 │
├──┼───────┼─────┼──────────┼────────────┼─────────┤
│ 70 │100年11月14日 │2,000 │蔡德勝衣物、鞋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 71 │100年11月14日 │7,448 │蔡德勝衣物、鞋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 72 │100年11月14日 │2,430 │蔡德勝衣物、鞋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 73 │100年11月7日 │134,685 │蔡德勝衣物、鞋、包包│GUCCI旗艦店 │臺北市 │
│ │ │ │、手錶、贈送李婉瑕家│ │ │
│ │ │ │人之禮物 │ │ │
├──┼───────┼─────┼──────────┼────────────┼─────────┤
│ 74 │100年11月7日 │48,300 │蔡德勝委託李婉瑕購買│臺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臺北市中山區 │
│ │ │ │皮夾 │分公司 │ │
├──┼───────┼─────┼──────────┼────────────┼─────────┤
│ 75 │100年11月9日 │2,607 │共同用餐 │N.Y . Bagels Cafe │臺北市大安區 │
├──┼───────┼─────┼──────────┼────────────┼─────────┤
│ 76 │100年11月14日 │17,820 │蔡德勝個人物品 │GUCCI旗艦店 │臺北市 │
├──┼───────┼─────┼──────────┼────────────┼─────────┤
│ 77 │100年11月15日 │260 │蔡德勝食品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 78 │100年11月15日 │120 │蔡德勝食品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 79 │100年11月15日 │21,088 │蔡德勝個人物品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 80 │100年11月16日 │8,500 │蔡德勝配眼鏡 │007D鏡匠工場新莊營業所 │新北市新莊區 │
├──┼───────┼─────┼──────────┼────────────┼─────────┤
│ 81 │100年11月18日 │1,087 │食物、菸酒 │頂好Wellcome超市 │新北市新莊區 │
├──┼───────┼─────┼──────────┼────────────┼─────────┤
│ 82 │100年11月18日 │9,000 │蔡德勝購買個人物品 │LOBETTON │大臺北地區 │
├──┼───────┼─────┼──────────┼────────────┼─────────┤
│ 83 │100年11月18日 │1,540 │共同用餐 │巴菲餐飲有限公司 │大臺北地區 │
├──┼───────┼─────┼──────────┼────────────┼─────────┤
│ 84 │100年11月18日 │780 │休息 │熱浪溫泉會館 │大臺北地區 │
├──┼───────┼─────┼──────────┼────────────┼─────────┤
│ 85 │100年11月19日 │858 │共同用餐 │巴菲餐飲有限公司 │大臺北地區 │
├──┼───────┼─────┼──────────┼────────────┼─────────┤
│ 86 │100年11月20日 │1,300 │蔡德勝購買衣、鞋 │LUXY │大臺北地區 │
├──┼───────┼─────┼──────────┼────────────┼─────────┤
│ 87 │100年11月21日 │1,200 │蔡德勝購買衣、鞋 │首爾服飾店 │大臺北地區 │
├──┼───────┼─────┼──────────┼────────────┼─────────┤
│ 88 │100年11月21日 │7,350 │蔡德勝購買衣、鞋 │褲子大王 │大臺北地區 │
├──┼───────┼─────┼──────────┼────────────┼─────────┤
│ 89 │100年11月21日 │952 │生活用品、食品、飲料│頂好Wellcome超市 │新北市新莊區 │
│ │ │ │、菸酒 │ │ │
├──┼───────┼─────┼──────────┼────────────┼─────────┤
│ 90 │100年11月21日 │1,020 │共同拍攝證件照 │來來攝影中港店 │新北市新莊區 │
├──┼───────┼─────┼──────────┼────────────┼─────────┤
│ 91 │100年11月23日 │350 │蔡德勝要求洗髮、造型│頂尖髮藝美學館 │不詳地點 │
├──┼───────┼─────┼──────────┼────────────┼─────────┤
│ 92 │100年11月23日 │3,050 │蔡德勝要求洗髮、造型│頂尖髮藝美學館 │不詳地點 │
├──┼───────┼─────┼──────────┼────────────┼─────────┤
│ 93 │100年11月24日 │878 │共同用餐 │石頭燒肉火鍋 │不詳地點 │
├──┼───────┼─────┼──────────┼────────────┼─────────┤
│ 94 │100年11月24日 │1,031 │食物、用品、菸酒 │頂好Wellcome超市 │新北市新莊區 │
├──┼───────┼─────┼──────────┼────────────┼─────────┤
│ 95 │100年11月24日 │616 │蔡德勝要求住宿、用餐│新莊客旅 │新北市新莊區 │
├──┼───────┼─────┼──────────┼────────────┼─────────┤
│ 96 │100年11月24日 │3,218 │蔡德勝要求住宿、用餐│新莊客旅 │新北市新莊區 │
├──┼───────┼─────┼──────────┼────────────┼─────────┤
│ 97 │100年11月25日 │330 │蔡德勝要求住宿、用餐│新莊客旅 │新北市新莊區 │
├──┼───────┼─────┼──────────┼────────────┼─────────┤
│ 98 │100年11月25日 │990 │共同用餐 │巴菲餐飲有限公司 │大臺北地區 │
├──┼───────┼─────┼──────────┼────────────┼─────────┤
│ 99 │100年11月26日 │200 │食品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100 │100年11月26日 │660 │生活用品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101 │100年11月26日 │158 │用餐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102 │100年11月26日 │946 │共同用餐 │巴菲餐飲有限公司 │不詳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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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00年11月3日 │378 │蔡德勝用餐 │客喜康咖啡館 │不詳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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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00年11月3日 │998 │蔡德勝購買生活用品 │億萬里新莊分公司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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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00年11月4日 │23,700 │蔡德勝要求購買LV精品│臺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臺北市中山區 │
│ │ │ │ │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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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0年11月3日 │467 │蔡德勝要求用餐 │客喜康咖啡館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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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00年11月3日 │2,252 │生活用品、食物、菸酒│頂好Wellcome超市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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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00年11月4日 │317 │共同用餐 │怡客咖啡館-新莊中正店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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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00年11月4日 │535 │共同用餐 │客喜康咖啡館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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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00年11月4日 │42,475 │蔡德勝要求購買ORIS手│精鎧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莊區 │
│ │ │ │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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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00年11月5日 │31,990 │蔡德勝要求購買筆記型│巨磐通訊-聯強國際 │新北市新莊區 │
│ │ │ │電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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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00年11月5日 │280 │共同用餐 │客喜康咖啡館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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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00年11月5日 │45,800 │蔡德勝購買自用及致贈│浩宇電訊-遠傳新莊店 │新北市新莊區 │
│ │ │ │李婉瑕親友之手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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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00年11月6日 │850 │寵物用品 │宜加寵物生活館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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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00年11月6日 │999 │寵物用品 │宜加寵物生活館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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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00年11月6日 │320 │共同用餐 │客喜康咖啡館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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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00年11月6日 │3,084 │蔡德勝電話費 │遠傳電信公司 │不詳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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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100年11月8日 │3,672 │蔡德勝個人衣、鞋及用│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臺北市 │
│ │ │ │品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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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00年11月8日 │6,544 │蔡德勝個人衣、鞋及用│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臺北市 │
│ │ │ │品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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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00年11月8日 │10,928 │蔡德勝個人衣、鞋及用│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臺北市 │
│ │ │ │品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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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00年11月8日 │4,746 │蔡德勝個人衣、鞋及用│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臺北市 │
│ │ │ │品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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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00年11月8日 │8,670 │蔡德勝個人衣、鞋及用│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臺北市 │
│ │ │ │品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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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00年11月8日 │57 │食品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臺北市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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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00年11月8日 │175 │食品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臺北市 │
│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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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00年11月8日 │1542 │蔡德勝網路遊戲費用 │網路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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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100年11月8日 │20 │蔡德勝網路遊戲費用 │網路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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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100年11月10日 │70 │蔡德勝要求搭乘計程車│臺灣大車隊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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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100年11月10日 │169 │蔡德勝購買電腦線 │全國電子02032新莊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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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100年11月10日 │35,535 │蔡德勝購買名牌贈禮 │香榭屋名品館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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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00年11月7日 │134,685 │蔡德勝購買名牌精品 │GUCCI旗艦店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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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100年11月9日 │115,900 │蔡德勝購買包包贈送李│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網路 │
│ │ │ │婉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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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00年11月11日 │3,908 │蔡德勝購買衣物與鞋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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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100年11月11日 │9,000 │蔡德勝購買衣物與鞋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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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100年11月11日 │10,740 │蔡德勝購買衣物與鞋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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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00年11月11日 │20,264 │蔡德勝購買衣物與鞋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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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100年11月12日 │2,380 │蔡德勝購買男鞋 │勃肯-新莊店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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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100年11月14日 │3,000 │蔡德勝造型 │頂尖髮藝美學館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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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100年11月15日 │1,532 │蔡德勝購買衣物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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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100年11月15日 │7,280 │蔡德勝購買衣物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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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100年11月16日 │336 │共同用餐 │客喜康咖啡館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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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00年11月24日 │325 │生活用品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新莊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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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100年11月25日 │2,640 │蔡德勝要求住宿 │新莊客旅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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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00年11月26日 │2,640 │蔡德勝要求住宿 │新莊客旅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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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100年11月27日 │3,730 │蔡德勝要求住宿 │新莊客旅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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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100年11月3日 │50,000 │蔡德勝要求刷卡換現金│ez-pay藍金科技金流 │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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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101年1月11日 │2,000 │蔡德勝要求消費 │臺灣網碩網路娛樂有限公司│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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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101年1月18日 │3,600 │蔡德勝要求消費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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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101年1月29日 │529 │蔡德勝要求消費 │屈臣氏-泰山分公司 │新北市泰山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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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100年11月8日 │70,000 │蔡德勝購買包包致贈李│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臺北市 │
│ │ │ │婉瑕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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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100年11月10日 │64,890 │蔡德勝要求購買機車 │三陽機車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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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100年11月11日 │2,544 │蔡德勝購買衣物、鞋子│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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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100年11月11日 │2,952 │蔡德勝購買衣物、鞋子│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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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100年11月11日 │6,188 │蔡德勝購買衣物、鞋子│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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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100年11月12日 │800 │蔡德勝洗髮或購買美髮│頂尖髮藝美學館 │大臺北地區 │
│ │ │ │用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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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100年11月14日 │1,232 │共同用餐 │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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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100年11月15日 │200 │蔡德勝購買食品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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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100年11月16日 │536 │蔡德勝生活用品 │億萬里-新莊分公司 │新北市新莊區 │
├──┼───────┼─────┼──────────┼────────────┼─────────┤
│158 │100年11月16日 │84 │蔡德勝加油 │中油-新莊站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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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100年11月16日 │4,500 │蔡德勝洗髮或購買美髮│頂尖髮藝美學館 │大臺北地區 │
│ │ │ │用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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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100年11月27日 │57 │蔡德勝購買食物、菸酒│頂好Wellcome超市-公園2 │新北市新莊區 │
├──┼───────┼─────┼──────────┼────────────┼─────────┤
│161 │100年11月27日 │95 │蔡德勝購買食物、菸酒│頂好Wellcome超市-公園2 │新北市新莊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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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100年11月27日 │878 │蔡德勝購買食物、菸酒│頂好Wellcome超市-公園2 │新北市新莊區 │
├──┼───────┼─────┼──────────┼────────────┼─────────┤
│163 │100年11月27日 │1,660 │蔡德勝購買寵物用品致│宜加寵物生活館中華店 │大臺北地區 │
│ │ │ │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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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100年11月9日 │163,575 │蔡德勝要求購買名牌精│GUCCI旗艦店 │大臺北地區 │
│ │ │ │品自用與送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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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100年11月10日 │5,822 │蔡德勝要求購買生活用│頂好Wellcome超市-新莊2店│新北市新莊區 │
│ │ │ │品與菸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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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100年11月11日 │2,000 │蔡德勝要求購買衣物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167 │100年11月11日 │7,448 │蔡德勝要求購買衣物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168 │100年11月11日 │2,430 │蔡德勝要求購買衣物 │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新北市板橋區 │
├──┼───────┼─────┼──────────┼────────────┼─────────┤
│169 │100年11月14日 │3,645 │蔡德勝要求購買菸酒物│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 │
│ │ │ │品送人或自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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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100年11月14日 │702 │蔡德勝要求購買菸酒物│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 │
│ │ │ │品送人或自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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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100年11月15日 │400 │蔡德勝要求用餐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美│臺北市 │
│ │ │ │ │食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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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100年11月17日 │288 │蔡德勝要求用餐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
│173 │100年11月29日 │742 │蔡德勝要求用餐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 │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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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100年11月29日 │297 │蔡德勝要求用餐 │臺北市微風廣場百貨公司美│臺北市 │
│ │ │ │ │食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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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100年11月30日 │1,995 │蔡德勝要求用餐 │頂好Wellco超市-灰瑤店 │大臺北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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