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
上訴字第107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汪書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
律師
被 告 朱秀英
選任辯護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2年度訴字第1963號,中華民國104年 3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3187號、第3188
號、第31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汪書弘為被告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好來得公司)負責人,被告朱秀英係該公司員工,負責
訂貨及會計業務;被告好來得公司之前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朱
秀英之胞弟朱俊明(登記名義負責人為朱俊明之配偶朱吳佳
蓉);朱俊明前於民國96年間,曾因向鴻虅國際有限公司(
設於臺中市○○區市○○○路○○○巷○○號1樓,下稱鴻虅公司
,又
起訴書誤載為鴻騰公司,應予更正)負責人翁秀芬(涉
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7103號、第7792號提起公訴
)之夫張瑞成(已歿),以每盒新臺幣(下同)400元至500
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含有「 Tadakafil(犀利士)」類緣物
「 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之偽藥成分之「勇堅錠
保養型」、「勇堅錠加強型」、「男人之活帖」等藥品,並
對外以 3,5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而遭查獲。被告汪
書弘、被告朱秀英均因朱俊明之故而認識翁秀芬,朱俊明亦
曾告知被告朱秀英其向張瑞成購入上開偽藥遭查獲之事。翁
秀芬於其夫張瑞成逝世後,即接續多次向黃志達(經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174號提起公訴)購買含有犀
利士類緣物「 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西藥成分之
「 SPH草本混合粉末」,再委由不知情之世華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世華公司)製成錠劑及膠囊,並裝片完成,其中
膠囊部分,係販賣予韋丞生物有限公司(下稱韋丞公司,負
責人為陳冠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
1 年度訴字第156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
緩刑3年確定)
,由韋丞公司置入包裝盒後,命名為「益夫力草本綜合營養
膠囊」(下稱益夫力膠囊),再販賣予親親情趣用品店及浪
漫風情情趣用品店出售予不特定人。錠劑部分,被告汪書弘
、朱秀英 2人為圖暴利,明知翁秀芬販售之上開錠劑係偽藥
,竟共同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每
盒400元之價格,向翁秀芬購入含有上開犀利士類緣物「Ami
notadalafil(分子量390)」西藥成分之錠劑,並提供「健
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包裝外盒予翁秀芬,由翁秀芬包裝
完成後再交予好來得公司以每盒 4,000元之價格,對外販售
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又
渠等另於不詳時、地,向不詳之人,
以每盒 400元之價格,購入含有「Sildenafil(威而剛)」
類緣物「 Noracetildenafil(分子量452)」成分之偽藥「
健生本舖百面勇」(下稱百面勇),復以每盒 4,000元之價
格,對外販售予不特定人以牟利。
嗣於101年3月22日,經警
持
搜索票並會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分別在翁秀芬住處等地
方,扣得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物品;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
局,在被告朱秀英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住處搜索,扣得健生本舖勇堅錠(下稱勇堅錠)82盒(另交
由被告朱秀英自行保管勇堅錠加強型 824盒);上開
扣案物
經送驗後,於「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藥物中檢出含有
類緣物「 Chloropretadalafil(分子量426)」(起訴書誤
載為chloropretadalaf,應予更正)、「Aminotadalafil(
分子量390 )」等西藥之成分;於「百面勇」藥物中檢出含
有類緣物「 Noracetildenafil(分子量452)」西藥之成分
。因認被告汪書弘、朱秀英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 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嫌,被告好來得公司應依同法第87
條之規定處以同法第83條第1項所定之
罰金刑。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
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
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之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
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
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
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檢察官認被告等涉犯前開罪嫌,
無非以證人翁秀芬、朱俊明
之證述、證人翁秀芬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通訊
監察譯文、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扣案物、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
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
稱食藥署)100年 2月14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暨檢
驗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5月21日中市衛食藥字第
0000000000號函文、食藥署101年5月15日FDA研字第0000000
000號函文暨檢驗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 3月22日
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暨蒐證相片、抽驗物品報告單、好來得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3月22日抽驗
物品報告單、101年 6月13日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文
、食藥署101年6月6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檢驗報
告書、食藥署101年 6月13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
檢驗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 28915號
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衛
生局101年3月22日檢查現場紀錄表、證人翁秀芬之帳冊、送
貨單及遭搜索照片、被告汪書弘所提供之SGS檢驗報告2張、
好來得公司帳冊、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決書等資
為論據。
四、被告等辯解:
㈠
訊據被告汪書弘固坦承其為被告好來得公司、祥安穩企業有
限公司(址亦設新北市○○區○○路○○號 1樓,下稱祥安穩
公司)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被告好來得公司有於附表一編
號6、9、10、11所示時間,祥安穩公司有於附表一編號1、2
所示時間,向鴻虅公司負責人翁秀芬購入健生本舖優の密碼
(下稱優の密碼)、勇堅錠,數量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每
顆20元),並提供包裝外盒予證人翁秀芬,由證人翁秀芬負
責包裝完成,其再販售予不特定人,售價每盒3千至4千元不
等(大小盒價位不同);又其有以每月月薪2萬8千元聘僱被
告朱秀英處理會計、訂貨等事宜,其亦有指示被告朱秀英向
證人翁秀芬訂購
上揭優の密碼、勇堅錠之數量及金額之事實
,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藥事法
犯行,辯稱:伊販賣當時根本
不知道優の密碼含有類緣物西藥成分,且伊自行送驗之結果
亦確實不含西藥成份;況伊於 100年3月1日以祥安穩公司名
義與證人翁秀芬簽訂銷售合約書時,其中第 1條已明文約定
證人翁秀芬保證其所販售之原料成分合法,如果她所提供之
原料成分違反藥事法法令,應由證人翁秀芬全權負責,可見
伊確實不知道優の密碼成分有問題;又於100年5月間,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亦有會同衛生局人員到場稽查,該次
抽檢結果優の密碼亦無任何不法西藥成分,益徵伊確實無從
知悉優の密碼係屬偽藥;至於百面勇部分,伊從 100年7月7
日變更登記為被告好來得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迄今,都未曾購
入或販賣過百面勇,伊並不知道扣案的百面勇是怎麼來的,
可能是之前的公司所留下來的存貨,一直堆放在倉庫角落,
伊絕對沒有販入或賣出百面勇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汪書弘及
好來得公司辯護稱:經渠等自行將優の密碼加強型(大盒)
送交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下
稱SGS)化驗結果,系爭產品確實不含類緣物「Chloropreta
dalafil(分子量426)」、「 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
)」等西藥之成分,此有SGS102年10月30日測試報告書
正本
1 份
可佐,足見被告汪書弘在代表被告好來得公司販入優の
密碼時,確實不知且亦無從知悉其內含有前揭類緣物成分;
此外,經原審將扣案之優の密碼全數(大盒78盒、小盒74盒
)送請食藥署再次檢驗,結果亦顯示除優の密碼加強型(小
盒、有效日期00000000)共49盒含有分子量390、426西藥成
分外,其餘 103盒均不含上揭類緣物成分,益徵被告汪書弘
及好來得公司
實難知悉究竟優の密碼是否含有西藥成分;再
於98年9月3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有到場抽檢優の密碼,檢
驗結果其內並不含任何西藥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98
年12月15日函文
可證,另外在100年5月間,經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及衛生局將產品轉給食品藥物管理局抽驗,均確認未含
有任何西藥或類緣物成分,且由證人翁秀芬於原審時之證述
可知證人翁秀芬銷售「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產品予被
告汪書弘前已做過檢驗,其主觀上認其產品是合法的,該案
多次行
準備程序後,翁秀芬因無法舉證
乃接受
認罪協商以取
得緩刑,翁秀芬既認定該產品是合法的,更難以證明被告汪
書弘向翁秀芬購入「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時知悉該產
品有少數含有類緣物成分,又新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891
5 號違反藥事法案件所確認含有類緣物產品為「勇間錠加強
錠」及「男人之活帖」,但「勇間錠加強錠」經當時藥檢局
檢驗認定不含西藥或類緣物成分,且該案之「勇間錠加強錠
」及「男人之活帖」與本案之「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
及百面勇為不同之產品,而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違
反藥事法案件部分,該案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杰森
公司)所販售的產品為「強龍戰鬥錠」與本案之產品已有不
同,且該產品上、下游公司均非好來得公司,楊錦松販賣對
象亦非被告汪書弘,足見該案確與本案無關,被告汪書弘及
好來得公司確非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且亦已盡應有的注意義
務及責任等語。
㈡訊據被告朱秀英固坦承其有為被告好來得公司處理會計、訂
貨等事宜,亦有依被告汪書弘所指示之數量及金額向證人翁
秀芬訂購上揭優の密碼、勇堅錠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
反藥事法之犯行,辯稱:伊實際上是受僱於案外人朱俊明所
經營之買家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買家樂公司),並不是被
告好來得公司的員工,且伊對於優の密碼是否含有上揭類緣
物西藥成分乙情完全不知情,伊只是負責依照指示訂購商品
而已;百面勇部分,伊不曾幫忙訂購過,那是很久以前就放
在新民路32號 1樓角落邊的,伊也不知道是誰放置的等語。
辯護人為被告朱秀英辯護稱:由證人朱俊明及被告汪書弘證
詞可知,被告朱秀英只是因為被告汪書弘請不到會計,朱俊
明才會請被告朱秀英去做會計跟出貨,足見被告朱秀英僅是
受託代為處理帳務及訂貨事宜,是被告朱秀英沒有跟汪書弘
有共同犯意的聯絡部分。而證人朱俊明96年被查獲的案件,
該案查獲的是勇堅錠,但是本案中勇堅錠沒有含有西藥成分
,兩個是不同的產品,且新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 28915號
違反藥事法案件,96年 8月24日警方搜索時,被告朱秀英並
未在場,又98年、100 年的時候,優の密碼兩次都經過
主管
機關抽驗,都沒有含有西藥成分,再從證人翁秀芬之證述可
知,被告朱秀英對於證人翁秀芬所販售之錠劑是否含有不法
西藥成分乙節毫不知情,且依卷附被告朱秀英與證人翁秀芬
間之
通訊監察譯文,亦無任何提及產品成分之內容,至百面
勇部分,被告朱秀英不曾代為訂購過、更無對外販售過,本
件檢察官之起訴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朱秀英確有
公訴人所
指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證人之證述部分:
⒈證人翁秀芬於104年1月26日原審審理時到庭
具結證稱:伊是
賣給被告汪書弘勇堅錠跟優の密碼;要販賣之前,伊有拿去
檢驗,是送到 SGS、海洋大學檢驗;伊賣的勇堅錠跟優の密
碼(強效型、加強型)的成分都是一樣的,為什麼會檢驗出
部分沒有不法成分、部分有,伊也不知道;伊賣的產品原料
都是相同的;伊賣給被告汪書弘的勇堅錠跟優の密碼的成分
都一樣,沒有改變過,產品原料伊一直都是向黃志達進貨的
,沒有變更過;沒有跟被告朱秀英講過或討論過勇堅錠跟優
の密碼的內容物,也沒有跟被告朱秀英說過伊提供的原料中
含有不法成分;伊自行送檢的產品是膠囊,賣給被告汪書弘
的是錠劑,沒有分開檢驗,因為想說東西都一樣,簽約時伊
有給被告汪書弘看過檢驗合格的報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
至22頁),及證人翁秀芬所提出之SGS 98年9月8日、101年2
月24日檢驗報告2份、台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97年6月13日檢
驗報告 1份、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水產養殖學系水產品檢驗中
心97年11月12日、97年12月5日檢驗報告2份(見偵字第7792
號卷第62至94頁),其上分別記載「共檢測 112項常見西藥
成分及壯陽藥,均未檢出。」、「分子量488、466、504、3
54均為陰性」、「檢驗項目:威而剛、威而剛類緣物、樂威
壯、樂威壯類緣物、犀利士、犀利士類緣物,均未檢出。」
等語,故被告汪書弘、朱秀英應難以知悉系爭產品含有西藥
類緣物成分之情。至雖證人翁秀芬送檢之產品為「天然草本
綜合膠囊」、「豆類水解蛋白肽草本(軟)膠囊」,然因證
人翁秀芬始終證稱:伊一直都是向黃志達購買「 SPH草本混
合粉末」原料的,再委由世華公司製成錠劑及膠囊,成分都
是一樣的,只是取的名稱不同而已等語,且卷內亦無其他積
極證據
足證究竟錠劑與膠囊產品兩者之內容成分有何不同,
故無從僅以證人翁秀芬送驗之產品並非「優の密碼」,即反
面推論被告汪書弘、朱秀英係明知系爭產品為偽藥而販賣之
。另依卷附證人翁秀芬與被告朱秀英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被
告朱秀英雖於100年8月26日曾電稱:「妳指那邊,究竟有沒
有問題?」(見警卷第 174頁反面),然參以該次通聯之前
後對話、語意內容,仍無從令人推敲得知究竟係在詢問何等
事項,是依刑事訴訟法罪疑為輕原則,此亦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汪書弘、朱秀英2人之論據。
⒉證人朱俊明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
結證述:
原本是伊擔任好來
得公司的負責人,後來伊身體不好,才轉讓登記給案外人吳
建祥,後來吳建祥做不起來,又轉讓登記給被告汪書弘;伊
實際擔任好來得公司負責人的開始及結束時間忘記了,也不
記得吳建祥擔任負責人的時間為何;從伊擔任好來得公司負
責人起,公司的帳務及訂貨等事宜,就都是請被告朱秀英處
理的;伊擔任好來得公司負責人時,就有販賣勇堅錠、優の
密碼這兩種產品了,這是杰森公司的楊先生及鴻虅公司的翁
秀芬賣給伊的;勇堅錠、優の密碼實際上是同一種東西,會
分成兩個名稱是因為購物電視台規定不同電視台必須要賣不
同名稱的商品;伊結束好來得公司之後,有介紹翁秀芬給被
告汪書弘認識,因為被告汪書弘也要賣勇堅錠、優の密碼;
勇堅錠、優の密碼、百面勇都有做過西藥檢驗、還有驗一些
類緣物;伊是本件被搜索之後才知道翁秀芬與張瑞成是夫妻
的,時間點大概是101年3月22日之後,因為伊跟張瑞成並不
認識,本案發生後,杰森公司的楊先生才跟伊說翁秀芬是那
個人的太太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4至15頁),並有好來得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130至142頁),
故無論係證人朱俊明或案外人吳建祥、被告汪書弘擔任好來
得公司負責人
期間,由證人朱俊明之證述,尚不足以逕行推
認被告汪書弘、朱秀英有明知系爭產品含有上述類緣物成分
而仍販賣之犯行。
㈡
勘驗結果與歷次的檢驗、
鑑定:
⒈原審勘驗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
扣押物品即「健生本舖優の
密碼加強型(大盒)78盒」、「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
小盒)74盒」、「百面勇(大盒)25盒」、「百面勇(小盒
)27盒」結果:
⑴「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大盒)78盒」:藥品實體名稱
為「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組合,內含品名:健生本舖優の
密碼加強型,規格容量: 1片10錠裝、品名:健生本舖優の
密碼保養型,規格容量:1.2公克/30錠裝」,並依照有效日
期
予以區分有以下兩種:有效日期為2014年 4月18日者,共
29盒;有效日期為2014年7月31日者,共49盒。
⑵「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小盒)74盒」:藥品實體名稱
為「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規格容量: 2片×20錠裝(
500mg/錠)」,並依照有效日期予以區分有以下兩種:有效
日期為2014年4月18日者,共25盒;有效日期為2014年7月31
日者,共49盒。
⑶「百面勇(大盒)25盒」:保養型30粒裝、加強型 1片10粒
裝,有效期限為2012年10月28日。
⑷「百面勇(小盒)27盒」:20粒裝。
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二第 3頁反面、第30
頁),足見附表四編號1 實係「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組合
」之產品,該項產品內含兩種包裝之產品,亦即健生本舖優
の密碼加強型、規格容量: 1片10錠裝,以及健生本舖優の
密碼保養型、規格容量: 1.2公克/30錠裝,而附表四編號2
係「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規格容量: 2片×20錠裝(
500mg/錠)」之產品,以及附表四編號3 「百面勇(大盒)
」內含兩種包裝之產品,即「保養型30粒裝、加強型 1片10
粒裝」,附表四編號4「百面勇(小盒)」係20粒裝。
⒉觀諸下列 3份食藥署之檢驗報告書及前揭
扣押物品即附表四
編號1至4,可知:
⑴101年 5月15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見偵字
第7103號卷第 173頁反面),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將在證人
翁秀芬所經營之鴻虅公司扣得之「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
」送驗結果:褐色圓形錠,平均重量503.0mg/tab.,檢出「
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及「 Chloropretadalafil
(分子量426 )」之成分,而依檢驗報告中
所載該項物品之
包裝係「鋁箔包裝(10粒)×3」、「平均重量:503.0mg/t
ab. 」,因上揭檢驗報告所檢驗之物品是否與前開經原審勘
驗之附表四編號1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組合」中之「健
生本舖優の密碼保養型,規格容量:1.2公克/30錠裝」為同
一類型之產品,惟該項送驗之檢體產品究係有效日期為2014
年4月18日抑或為2014年7月31日之產品,均有未明,故難逕
予認定上揭檢驗報告所檢驗之物品即為附表四編號1 「健生
本舖優の密碼強效組合」。
⑵101年6月6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見偵字第
7103號卷第189至191-1頁),係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將在新北
市○○區○○路○○號 1樓祥安穩公司扣得之以下物品送驗:
①健生本舖-百面勇(黑色軟膠囊內裝綠色油液、平均重量
1.1g/cap.)、健生本舖-百面勇(保養型)(褐色橢圓形錠
、平均重量 1.1g /tab.)、健生本舖-百面勇(加強型)(
黑色軟膠囊內裝綠色油液、平均重量1.1g/cap.)等3種,均
為 1盒裝,且均係有效日期為2012年10月28日,檢驗結果均
未檢出該檢驗報告上之鑑別項目所列之西藥成分;②健生本
舖優の密碼保養型:1盒裝,有效日期為2014年7月31日,白
色橢圓形錠,平均重量 1.2g/tab.,檢驗結果未檢出該檢驗
報告上之鑑別項目所列之西藥成分;③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
效型:1盒裝,有效日期為2014年4月18日,褐色圓形錠,平
均重量500.0mg/tab.,檢驗結果未檢出該檢驗報告上之鑑別
項目所列之西藥成分;④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 1盒裝
,有效日期為2014年7月31日,褐色圓形錠,平均重量500.0
mg/tab.,檢出「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及「Chlo
ropretadalafil(分子量427 )」成分,是該次鑑驗之「百
面勇」 3種產品(即健生本舖-百面勇、健生本舖-百面勇
〈保養型〉、健生本舖-百面勇〈加強型〉),既係新北市
政府衛生局將在祥安穩公司扣得之物品即附表四所示物品各
抽驗 1盒(見偵字第7103號卷第56頁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
場稽查工作日誌表)送驗,足認前開送驗之「百面勇」 3種
產品即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扣押物品,均未檢出含有起
訴書所認之「 Noracetildenafil(分子量452)」成分,以
及附表四編號1 之健生本舖優の密碼保養型中有效日期為20
14年7月31日部分、附表四編號2之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
中有效日期為2014年 4月18日部分,亦均未檢出含有起訴書
所認之「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及「Chloropreta
dalafil(分子量426 )」成分,而僅有附表四編號1之健生
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中之有效日期為2014年 7月31日部分有
檢出「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及「Chloropretada
lafil(分子量426)」成分。
⑶101年 6月13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見偵字
第7103號卷第 228頁):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將在祥安穩公
司扣得之健生本舖-百面勇2盒送驗,結果顯示係有效日期為
2012年10月28日,包裝20粒/盒×2,平均重量 1.2g/cap.(
含膠囊重),檢出「 Noracetildenafil(分子量452)」成
分,而
參酌原審前揭勘驗筆錄,該次送驗之「百面勇」20粒
裝即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百面勇(小盒)」部分。是前
開 3次檢驗報告,對於同一類產品名稱之檢驗結果前後容有
如前所述不明或不一之情形,自難逕採為不利於被告汪書弘
、朱秀英2人之論據。
⒊且被告汪書弘及好來得公司及渠等辯護人另將「健生本舖優
の密碼加強型」自行送驗,結果顯示卻為不含類緣物「Chlo
ropretadalafil(分子量426)」、「 Aminotadalafil(分
子量390)」等西藥之成分,此有SGS 102年10月30日測試報
告正本 1份附卷
可考(見原審卷一第43至44頁),亦即其自
行檢驗結果與前述食藥署檢驗報告結果相左,從而,扣案之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產品是否確含不法西藥成分,
誠值
堪疑。
⒋原審復將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組合(
大盒,內含「加強型」、「保養型」 2品項)依照有效日期
2014年4月18日、2014年7月31日共送驗 4盒,結果僅有有效
日期為2014年7月31日中之「加強型」檢出含有「Aminotada
lafil(分子量390)」及「Chloropretadalafil(分子量42
6)」成分,至有效日期為2014年7月31日中之「保養型」、
有效日期為2014年 4月18日中之「加強型」、「保養型」,
則均未檢出上開成分乙節,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3年1月6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檢驗報告書
1 份(見原審卷一第100至102頁)在卷可證。從而,附表四
編號1至4所示之扣押物品雖業經歷次送驗,然同一類型產品
之檢驗結果卻有前後不一之情形,而附表四編號1 之健生本
舖優の密碼強效組合(大盒,內含「加強型」、「保養型」
2品項),僅有有效日期為2014年7月31日中之「加強型」檢
出含有「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及「Chloropreta
dalafil(分子量426)」成分,附表四編號1 之健生本舖優
の密碼強效組合中之「保養型」(有效日期2014年 4月18日
、2014年7月31日)、「加強型」(有效日期2014年4月18日
),及附表四編號2 之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小盒)卻
均未檢出上開成分;另附表四編號3 之百面勇(大盒,內含
「加強型」、「保養型」),亦均未檢出「Noracetildenaf
il(分子量452)」成分,再者,附表四編號4之百面勇(小
盒),於前開101年6月6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書(見偵字第7103號卷第189頁)中記載未檢出「Noracetil
denafil(分子量452)」成分,但於101年 6月13日FDA研字
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見偵字第7103號卷第 228頁)
中卻記載檢出含有「 Noracetildenafil(分子量452)」成
分,檢驗結果前後不一,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及邏輯
經驗法則
,自難強求並非製造者、亦無法嚴格掌控產品原料及製程之
被告汪書弘、朱秀英能超越前開數次檢驗結果,具有分辨並
知悉何種類、何批次之「健生本舖優の密碼」、「百面勇」
含有足以影響人類身體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成分之可能,故公
訴意旨遽謂被告汪書弘、朱秀英係明確知悉前開「健生本舖
優の密碼」、「百面勇」產品含有前開不法西藥成分而仍販
賣之
等情,自非可採。
⒌再查於100年5月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曾會同衛生
局人員到場稽查,該次抽檢結果「優の密碼」未含不法西藥
成分,僅有外包裝標示涉及誇大、易生誤解字詞之情形;另
於98年9月3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亦曾有到場抽檢過「優の
密碼」,
斯時檢驗結果亦不含西藥成分等節,有新北市政府
衛生局 100年8月2日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新北
市政府衛生局98年12月15日北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各
1 份附卷為憑(見原審卷一第48至58頁),故被告汪書弘辯
稱其不知道優の密碼含有類緣物西藥成分乙節,尚堪採信。
⒍至被告汪書弘於
偵查時所提出之SGS檢驗報告2張固均係用以
測試「健生本舖優の密碼」產品是否含有可塑劑(即塑化劑
)等項(見偵字第3187號卷第52頁、第53頁),並非檢測是
否含有壯陽藥之成分,然亦非可遽執為認定被告汪書弘、朱
秀英即為明知系爭產品為偽藥之認定依據,公訴意旨謂可由
此
佐證被告汪書弘、朱秀英係藉此 SGS檢驗報告刻意規避刑
責云云,恐
稍嫌速斷。
㈢又公訴意旨所舉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96年度偵
字第28915號
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85號判
決書(見原審卷二第193至205頁),前者僅足以證明朱俊明
、張瑞成、楊錦松因不知荷康公司向美國「ANTI公司(Amer
ican Nutraceutical Technology Inc.)」購買輸入品名「
SPH草本混合錠」原料內含類緣物「 Aminotadalafil(分子
量390 )」成分,而將該原料包裝成「勇堅錠保養型」、「
勇堅錠加強型」、「男人之活帖」之名稱,自95年 8月起對
外販售,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後者僅足以證明楊錦松於
前開不起訴處分後,已明知該原料含有不法西藥成分,卻仍
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96年9月6日、96年11月14日、97年
1月7日 3次將同原料之產品更名為「強龍戰鬥錠(或稱加強
型強龍戰鬥錠)」對外販售禁藥,經判刑確定等情,核均與
本件被告汪書弘、朱秀英無涉,亦與本案「優の密碼」、「
百面勇」產品無直接關連(又本件雖查扣有勇堅錠82盒,然
該部分並未檢出含有西藥成分),是均不足以據為認定被告
汪書弘、朱秀英係明知證人翁秀芬所販售之產品為偽藥之論
據。另證人翁秀芬所涉販賣偽藥部分,雖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7103、7792號提起公訴,並經臺中地院
以102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
,此有該起訴書及判決書、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
為憑,然此僅能證明證人翁秀芬明知其所販售之原料係偽藥
,仍將打片完成之錠劑置入好來得公司及祥安穩公司提供之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包裝盒內,並販賣予該 2家公
司之情,惟尚不足以證明證人翁秀芬是否有將上情告知本件
被告汪書弘、朱秀英2人或渠2人是否已經由其他途徑明確知
悉系爭產品含有上述類緣物成分乙節。
㈣有關百面勇部分:
⒈被告汪書弘、朱秀英始終否認有何販賣之情,且觀之證人朱
俊明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經營好來得公司期間有購入百
面勇,伊是向臺灣綠興公司的吳先生進貨的(全名不記得)
,最後一次進貨應該是在96、97、98年間左右吧,正確時間
不能確定,吳先生同時擁有臺灣綠興公司跟同源國際科技有
限公司;但伊在交接好來得公司時,並沒有將百面勇一起交
接給被告汪書弘,因為百面勇賣得不好,所以在97、98年間
左右就沒有再賣百面勇了;包裝盒是好來得公司提供的,原
料是臺灣綠興公司製作的;伊沒有經營好來得公司之後,也
就沒有繼續販賣百面勇了,也沒有提供百面勇給好來得公司
;百面勇剩下沒幾盒,就放在新北市○○區○○路○○號 1樓
倉庫,搜索扣押筆錄會寫查扣地點為32號 1樓,可能是因為
這兩間地方是互通的,可能百面勇就丟在角落;百面勇的單
顆購入價格為23或25、28元,伊已不記得正確價格了,售價
1 盒為2,500至3,500元,包裝有幾種,也忘記了等語明確(
見原審卷二第10頁反面至第13頁反面)。
⒉又經原審勘驗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百面勇」產品,有效
期限均為「2012年10月28日」、經銷商均係「好來得企業有
限公司,地址為臺北縣新莊市○○路○○○號7樓」等情,此有
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二第30頁),而證人朱俊
明於經營好來得公司時,好來得公司確係設址在「臺北縣新
莊市○○路○○○號7樓」,此有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
字第 328號判決書、好來得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見原審卷
二第104頁、第130頁),與被告汪書弘經營好來得公司時,
好來得公司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號 1樓」,有
好來得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見原審卷二第 139頁)迥異,
是證人朱俊明前開證稱其經營好來得公司時,於97、98年間
左右就沒有再賣「百面勇」等語,顯非無據;此外,無其他
積極客觀證據足證被告汪書弘、朱秀英有何販入或賣出百面
勇之事實,是基於刑事訴訟法
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有利於
被告等之認定。
五、至於檢察官雖
聲請傳喚證人楊錦松,證明好來得公司跟楊錦
松的業務在民國95年一直到案發以後,業務往來是密集的,
而好來得公司之前的實際負責人朱俊明跟本案的被告朱秀英
是姊弟,且朱秀英是負責訂貨等業務,楊錦松、朱俊明亦被
查獲過多次,楊錦松也因為違反藥事法被起訴好多次,故被
告朱秀英明確知悉「勇堅錠」、「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
」含有西藥類緣物等情。惟證人楊錦松因案違反藥事法案件
經新北地檢署於103年12月26日以103年執字第2293號
通緝中
,故未能傳喚後到庭,本院認上開證人朱俊明、翁秀芬就此
部分已證述詳實,本院認無傳喚證人楊錦松之必要,
併予敘
明。
六、
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好來得公司、汪書弘、朱秀英起訴
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為確信被告等有罪之認定
,且亦無從證明被告等有何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情事,因認公訴人舉證程度尚未達有罪之確信程度,即難逕
對被告等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等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原審本於同上
見解,因而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並未違反經驗法則與
論理
法則,核無不合。檢察官
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朱秀英與被告
好來得公司之前任負責人朱俊明為姐弟,被告朱秀英並負責
處理好來得公司會計、訂貨等事務,而由扣案物即被告朱秀
英登載紀錄之好來得公司帳冊,好來得公司與楊錦松間確實
有頻繁之交易往來,而楊錦松於95年7、8月間向翁秀芬之配
偶張瑞成購買自美國ANTI公司輸入含「Aminotadalafil」西
藥成分之品名「sph(soyproteinhydrolysate)草本混合錠
」原料,打錠製造成藥錠後,以「勇堅錠加強型」、「男人
之活帖」之名稱對外販售予朱俊明經營之好來得公司,楊錦
松、朱俊明及好來得公司均因此涉犯藥事法而
為警查獲,被
告朱秀英於原審中亦自陳有與楊錦松見過面,並有向楊錦松
之公司進貨等語,被告朱秀英豈有不知好來得公司向楊錦松
所講買之原料含有「Aminotadalafil」等類緣物成分,縱認
被告朱秀英並非明確知悉上情,然被告朱秀英既已知悉朱俊
明前因向楊錦松、翁秀芬進貨之產品因含有偽藥成分而為警
查獲,自當小心注意,確認不含偽藥成分,以免再誤觸法令
,被告朱秀英亦未注意,除未將扣案之產品確實送驗,亦未
要求翁秀芬提出扣案產品送驗之檢驗報告,實
難謂其無過失
,又證人翁秀芬所提之SGS 98年9月8日檢驗報告、台美檢驗
科技有限公司97年 6月13日檢驗報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水
產養殖學系水產品檢驗中心97年11月12日、97年12月 5日檢
驗報告,其檢驗日期均係在被告汪書弘與證人翁秀芬於 100
年3月1日締結契約之前,難認證人翁秀芬送檢之樣本與扣案
之「勇堅錠」、「健生本舖優の密碼」有何關聯,至證人翁
秀芬所提出之SGS 101年2月24日檢驗報告,其上固記載「分
子量488、466、504、354均為陰性」等語,然觀該檢驗報告
所載之樣品名稱為:「養身膠囊」,亦實難認與被告汪書弘
、朱秀英本案所販售之「勇堅錠」或「健生本舖優の密碼」
有何關係,且被告汪書弘在歷次向翁秀芬進貨後,均未積極
將歷次進貨之產品即扣案產品送驗,亦難謂無注意義務之違
反,原審復以被告汪書弘另將「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
自行送驗,結果顯示確為不含類緣物「Chloropretadalafil
(分子量426)」、「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等西
藥之成分為由,逕認扣案產品是否確實含不法西藥成分有疑
,然被告汪書弘自行送檢之「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
其上報告除未標示送檢樣本之生產、製造時間外,被告汪書
弘及其辯護人亦未提出其樣本與本案扣案產品為同一產品之
佐據,原審判決竟將上開檢驗報告作為有利於被告汪書弘、
朱秀英之認定,實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違法,再本
案扣案之產品雖經送請鑑驗共計 3次之結果,對於同一類產
品名稱之檢驗結果前後容有上揭不明或不一之情形,此僅為
產品成分之不確定性所導致,且亦足徵被告汪書弘、朱秀英
並未嚴格控管其產品品質,原審漏未
審酌及此,亦未說明檢
驗報告不足採憑之依據為何,
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惟查:⑴扣案之「健生本舖勇堅錠加強型」經送食藥署檢
驗,檢驗結果未檢出Fluoxymesterone,Methyltestosteron
e,Sildenafil,Tadalafil,Testosterone,Vardenafil,
Yohimbine,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 6月13日北衛食藥字
第0000000000號函文、食藥署101年6月6日FDA研字第000000
0000號函文暨檢驗報告書附卷
可參(見偵字第7103號卷第18
7至189頁),足見「健生本舖勇堅錠加強型」並非違反藥事
法規含有西藥成分類緣物之藥品。⑵再查於100年5月間,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曾會同衛生局人員到場稽查,該次
抽檢結果「優の密碼」未含不法西藥成分,僅有外包裝標示
涉及誇大、易生誤解字詞之情形;另於98年9月3日,新北市
政府衛生局亦曾有到場抽檢過「優の密碼」,斯時檢驗結果
亦不含西藥成分等節,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100年8月2日北
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新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12月
15日北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各 1份附卷為憑(見原審
卷一第48至58頁),本案「優の密碼」經 2次中央或地方衛
生機關之檢驗結果均未含不法成分,足見被告汪書弘、朱秀
英對於「優の密碼」含有不法成分並無認識,縱被告汪書弘
在歷次向翁秀芬進貨後,均未積極將歷次進貨之產品即扣案
產品送驗,亦不得遽以推論被告汪書弘、朱秀英有販賣偽藥
之
故意或過失。⑶又並無其他積極客觀證據足證被告汪書弘
、朱秀英有何販入或賣出百面勇之事實,已如前述,是被告
汪書弘、朱秀英就「百面勇」,部分並未有故意或過失販賣
偽藥之行為。⑷朱俊明、張瑞成、楊錦松因不知荷康公司向
美國「ANTI公司(American Nutraceutical Technology In
c.)」購買輸入品名「SPH草本混合錠」原料內含類緣物「A
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成分,而將該原料包裝成「
勇堅錠保養型」、「勇堅錠加強型」、「男人之活帖」之名
稱,自95年 8月起對外販售,及楊錦松於前開案件不起訴處
分後,已明知該原料含有不法西藥成分,卻仍基於販賣禁藥
之犯意,於96年9月6日、96年11月14日、97年1月7日 3次將
同原料之產品更名為「強龍戰鬥錠(或稱加強型強龍戰鬥錠
)」對外販售禁藥,前開 2案中之「勇堅錠保養型」、「勇
堅錠加強型」、「男人之活帖」及「強龍戰鬥錠(或稱加強
型強龍戰鬥錠)」,均與本案「優の密碼」、「百面勇」產
品無直接關連,產品種類亦不相同,且經本院調閱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8915號及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85
號案卷,朱俊明因涉違反藥事法,法務部調查局臺北調查站
於96年 8月24日持新北地院所核發之
搜索票搜索好來得公司
(臺北縣新莊市○○路○○○號7樓)及朱俊明住處新北市○○
區○○路○巷○○○○號時,在場人均僅有朱俊明,而搜索駿森
工業有限公司時,在場人僅有吳逸樺,有前開新北地院96年
度聲搜字第3523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調查站96年 8
月24日搜索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駿森工業有限公司、朱俊
明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
可
稽(見偵字第28915號卷第147至175頁);而本院101年度上
訴字第1485號案件中,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97年 9月
10日持新北地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富麗旺商行、楊錦松
、進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吳泳禎等人時,在場人分別為吳
政達、楊錦松、陳慶文、吳志文、謝秋盛等人,有新北地院
97年度聲搜字第2907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
97年 9月10日搜索富麗旺商行、楊錦松、進達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吳泳禎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
檢驗報告」
在卷可稽(見偵字第 33250號卷第124至159頁)
,渠等固涉嫌違反藥事法,但被告汪書弘、朱秀英均未在場
,並無法證明被告朱秀英、汪書弘已知悉朱俊明向楊錦松、
翁秀芬進貨之產品因含有偽藥成分,亦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汪
書弘、朱秀英知悉「勇堅錠」或「健生本舖優の密碼」確含
有壯陽西藥類緣物之成分,或渠等違反注意義務。故實難認
定被告汪書弘、朱秀英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檢察官
上訴意旨,係就原審
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
再三爭執,復未就其主張另提出積極證據
以實其說,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
檢察官就第二審維持第一審對被告所為無罪判決部分,如提起上
訴,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拘束。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
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帳冊所寫 │數量 │總價 │
│ │(年月日)│客戶名稱 │(顆)│(新臺幣/元) │
├──┼─────┼─────┼───┼────────┤
│ 1 │101.2.21 │好來得公司│35520 │710400 │
├──┼─────┼─────┼───┼────────┤
│ 2 │100.8.15 │好來得公司│49150 │983000 │
├──┼─────┼─────┼───┼────────┤
│ 6 │99.2.25 │好來得公司│44200 │884000 │
├──┼─────┼─────┼───┼────────┤
│ 9 │98.9.29 │好來得公司│44482 │889630 │
├──┼─────┼─────┼───┼────────┤
│ 10 │98.10.25 │好來得公司│4980 │99600 │
├──┼─────┼─────┼───┼────────┤
│ 11 │98.10.30 │好來得公司│5000 │100000 │
└──┴─────┴─────┴───┴────────┘
附表二:(查扣地點:翁秀芬住處)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
│ 1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保養型貼紙 │2疊 │朱秀英提供│
├──┼──────────────┼───┼─────┤
│ 2 │鴻虅公司營養標示 │1疊 │朱秀英提供│
├──┼──────────────┼───┼─────┤
│ 3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組合 │10只 │朱秀英提供│
│ │包裝盒大 │ │ │
├──┼──────────────┼───┼─────┤
│ 4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組合 │10只 │朱秀英提供│
│ │包裝盒小 │ │ │
├──┼──────────────┼───┼─────┤
│ 5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保養型組合 │4只 │朱秀英提供│
│ │包裝盒小 │ │ │
├──┼──────────────┼───┼─────┤
│ 6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 │1疊 │朱秀英提供│
│ │簡介說明 │ │ │
├──┼──────────────┼───┼─────┤
│ 7 │健生本舖勇堅錠加強型說明 │1疊 │朱秀英提供│
├──┼──────────────┼───┼─────┤
│ 8 │健生本舖勇堅錠包裝紙空盒 │10盒 │朱秀英提供│
├──┼──────────────┼───┼─────┤
│ 9 │養生膠錠(同益夫力) │5410錠│未重複檢驗│
├──┼──────────────┼───┼─────┤
│ 10 │養生膠囊(同益夫力) │1790粒│未重複檢驗│
├──┼──────────────┼───┼─────┤
│ 11 │養生膠囊不良品(同益夫力) │140粒 │未重複檢驗│
├──┼──────────────┼───┼─────┤
│ 12 │養生膠囊不良品(同益夫力) │182粒 │未重複檢驗│
├──┼──────────────┼───┼─────┤
│ 13 │包裝用玻璃紙 │1盒 │ │
├──┼──────────────┼───┼─────┤
│ 14 │養生膠囊(餘粉料) │1份 │未重複檢驗│
├──┼──────────────┼───┼─────┤
│ 15 │進出貨單 │1份 │ │
├──┼──────────────┼───┼─────┤
│ 16 │養生膠囊不良品 │142粒 │未重複檢驗│
├──┼──────────────┼───┼─────┤
│ 17 │臺灣企銀忠明分行存款簿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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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查扣地點:鴻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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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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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PH天然草本綜合膠囊(空盒) │1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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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葡萄糖胺複方軟膠囊 │3箱即2萬8000│未檢出西藥│
│ │ │粒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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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ega slim 膠囊 │1箱即7900粒 │未檢出西藥│
│ │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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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組合、│1箱 │ │
│ │加強型組合包裝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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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健生本舖勇堅錠紙盒、 │1箱 │ │
│ │SPH 天然草本綜合膠囊紙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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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健生本舖勇堅錠紙盒 │2箱 │朱秀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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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家豐味五蔬五穀粉狀 │8箱即62公斤 │未檢出西藥│
│ │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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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疤無痕修復精華 │2箱即128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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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青春淨化理療乳膠 │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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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益夫力原料 │10公斤 │未重複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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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可洛芙膠囊(紅苜蓿複方膠囊)│14.3公斤 │未檢出西藥│
│ │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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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元氣盛錠 │9.5公斤 │未檢出西藥│
│ │ │ │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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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元氣盛錠膠囊4公斤 │共1箱 │ │
│ │啤酒酵母錠3.5公斤 │ │ │
│ │不明錠12.5公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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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濃縮納豆紅麴膠囊、高濃度海豹│1箱 │ │
│ │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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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查扣地點:祥安穩公司、好來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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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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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加強型(大盒│78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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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健生本舖優の密碼強效型(小盒│74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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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健生本舖百面勇(大盒) │25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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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健生本舖百面勇(小盒) │27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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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健生本舖勇堅錠(小盒) │82盒 │另由被告朱秀英自│
│ │ │ │行保管勇堅錠加強│
│ │ │ │型824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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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帳冊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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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北市政府函祥安穩公司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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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韮菜籽 │1盒 │另由被告汪書弘自│
│ │ │ │行保管1163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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