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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2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21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 審訴字第888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03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以被告劉俊麟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之罪,其中所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與同法第339條之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 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而將其所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1年、5月,並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 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罪時間甚長,並非密集短暫期 間內所為,況客戶何時叫貨、付款,並非被告所能知悉、控 制或預期,是其各次所為,顯係臨時起意而為,均應分論併 罰,又被告毫無和解誠意,未賠償告訴人分文及表達任何 歉意,侵占金額高達2百餘萬元,量刑顯屬過輕云云。 三、經查: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並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 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業務侵占罪 、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部分,期間雖甚長,惟均接續 為之,且時間多有交叉重疊或接近,犯罪方式各均屬相同, 分別為同種類行為,並均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 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分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 是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各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此亦與檢察官於起訴時之見解相同。次按刑之量 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 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 入情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審係 審酌被告所為辜負江美慧即博盈企業社之信任,又冒用琮恩 鎖店名義訂貨,有害琮恩鎖店從業人員之文書正確性,其侵 占之貨款復高達2,118,365元,金額甚鉅,又迄未與江美慧 達成和解,賠償博盈企業社所受損失,確可非難,惟被告素 行良好,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兼衡其智識 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量處 有期徒刑1年、5月,並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是其量刑係以被告本件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罪責為基礎,並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相關事項 ,尚難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可言。是告訴人所受損失、被告 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於量刑時均已有斟酌。故原 判決認定被告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就科刑之部 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事項,而為量刑理由,經核 亦未低於法定刑度,即不能任意指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未論以被告數罪且量刑過輕不當,尚無足採。是 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偽造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 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時間 │客戶名稱 │侵占之貨款金│ │號│ │ │額 │ ├─┼─────────┼───────────────┼──────┤ │1 │102年12月、103年1 │富全鎖店(新北市○○區○○街69│61,661元 │ │ │、3、5、6、7、9、 │號) │ │ │ │10月 │ │ │ ├─┼─────────┼───────────────┼──────┤ │2 │103年3、5至10月 │大東鎖店(臺北市○○區○○○路│84,767元 │ │ │ │2段393號) │ │ ├─┼─────────┼───────────────┼──────┤ │3 │103年6至10月 │順安鎖店(臺北市○○區○○街 │21,050元 │ │ │ │353號) │ │ ├─┼─────────┼───────────────┼──────┤ │4 │102 年1 至6 、8 至│和生鎖行(新北市○○區○○路 │81,919元 │ │ │12月、103 年1 至10│341號) │ │ │ │月 │ │ │ ├─┼─────────┼───────────────┼──────┤ │5 │103年7至10月 │尚友堂鎖店(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18,765元 │ │ │ │路6段30號) │ │ ├─┼─────────┼───────────────┼──────┤ │6 │103年3、8月 │大芳鎖行(新北市○○區○○路47│26,850元 │ │ │ │號) │ │ ├─┼─────────┼───────────────┼──────┤ │7 │103年5、8月 │得發鎖店(新北市○○區○○路71│8,223元 │ │ │ │之1號1樓) │ │ ├─┼─────────┼───────────────┼──────┤ │8 │103年3、6至9月 │金億鎖店(新北市○○區○○路 │22,376元 │ │ │ │190號) │ │ ├─┼─────────┼───────────────┼──────┤ │9 │103年1、4至10月 │順利鎖店(臺北市○○區○○路 │101,671元 │ │ │ │356巷37號) │ │ ├─┼─────────┼───────────────┼──────┤ │10│103年4至10月 │金吉祥鎖店(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68,342元 │ │ │ │路5段123巷25號) │ │ ├─┼─────────┼───────────────┼──────┤ │11│103年4至10月 │大吉鎖行(新北市○○區○○街 │66,986元 │ │ │ │191號) │ │ ├─┼─────────┼───────────────┼──────┤ │12│103年4至7、9至10月│和平鎖店(新北市○○區○○街 │14,690元 │ │ │ │448號之3) │ │ ├─┼─────────┼───────────────┼──────┤ │13│103年1至10月 │鄭安鎖店(臺北市○○區○○○路│75,227元 │ │ │ │1段104之1號) │ │ ├─┼─────────┼───────────────┼──────┤ │14│103年4、6至10月 │冠一鎖店(臺北市○○區○○路 │4637元 │ │ │ │126號) │ │ ├─┼─────────┼───────────────┼──────┤ │15│103年6至10月 │安順鎖店(新北市○○區○○路1 │12,875元 │ │ │ │段48號) │ │ ├─┼─────────┼───────────────┼──────┤ │16│103年6月 │永發鎖印行(臺北市○○區○○路│9,285元 │ │ │ │30巷157弄2號) │ │ ├─┼─────────┼───────────────┼──────┤ │17│103年2至4月 │鋮益鎖匙(臺北市○○區○○街1 │14,290元 │ │ │ │段160號之1) │ │ ├─┼─────────┼───────────────┼──────┤ │18│103年2至10月 │日順鎖店(新北市○○區○○路1 │143,115元 │ │ │ │段231號) │ │ ├─┼─────────┼───────────────┼──────┤ │19│103年4至10月 │明源鎖店(臺北市○○區○○街 │49,803元 │ │ │ │156號1樓) │ │ ├─┼─────────┼───────────────┼──────┤ │20│103年3至10月 │明峰全鎖行(新北市○○區○○街│62,130元 │ │ │ │165號) │ │ ├─┼─────────┼───────────────┼──────┤ │21│103年4至10月 │國隆興鎖店(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一│45,293元 │ │ │ │路15號) │ │ ├─┼─────────┼───────────────┼──────┤ │22│103年4至10月 │金驊鎖行(臺北市○○區○○路 │56,366元 │ │ │ │486巷49號) │ │ ├─┼─────────┼───────────────┼──────┤ │23│103年2至7、9至10月│優仕鎖印行(臺北市○○區○○路│74,794元 │ │ │ │516之4號) │ │ ├─┼─────────┼───────────────┼──────┤ │24│103年3至6、10月 │金鎖匙鎖印(新北市○○區○○路│11,490元 │ │ │ │110號) │ │ ├─┼─────────┼───────────────┼──────┤ │25│103年4至10月 │金三元鎖店(新北市○○區○○路│2,900元 │ │ │ │333號) │ │ ├─┼─────────┼───────────────┼──────┤ │26│102年12月、103年4 │一順鎖店(新北市○○區○○街 │24,540元 │ │ │、6至10月 │504號) │ │ ├─┼─────────┼───────────────┼──────┤ │27│103年1至5、7月 │慶順鎖店(新北市○○區○○路2 │39,416元 │ │ │ │段200號) │ │ ├─┼─────────┼───────────────┼──────┤ │28│103年3至5、7、9月 │駿輪配鎖店(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16,490元 │ │ │ │路2段179號之1) │ │ ├─┼─────────┼───────────────┼──────┤ │29│103年9、10月 │嘉又鎖店-泰山店(新北市泰山區 │13,875元 │ │ │ │明志路2段88號) │ │ ├─┼─────────┼───────────────┼──────┤ │30│103年3至10月 │華夏鎖店(桃園市○○區○○○路│82,314元 │ │ │ │34巷57號) │ │ ├─┼─────────┼───────────────┼──────┤ │31│103年3至4、7至10月│保全鎖店(新北市○里區○○路2 │33,372元 │ │ │ │段385號) │ │ ├─┼─────────┼───────────────┼──────┤ │32│103年2、4至10月 │大象鎖店(新北市○里區○○路2 │43,228元 │ │ │ │段298號) │ │ ├─┼─────────┼───────────────┼──────┤ │33│103年3、5至10月 │政昇鎖店(新北市○○區○○路62│24,266元 │ │ │ │號) │ │ ├─┼─────────┼───────────────┼──────┤ │34│103年8至10月 │唯虹鎖店(新北市○○區○○路22│21,985元 │ │ │ │號) │ │ ├─┼─────────┼───────────────┼──────┤ │35│103年3至6、7至10月│鴻運鎖店-新莊店(新北市新莊區 │26,610元 │ │ │ │西盛街394號) │ │ ├─┼─────────┼───────────────┼──────┤ │36│102年11月、103年6 │鴻運鎖店-民安店(新北市新莊區 │21,525元 │ │ │、7月 │民安西路68號之1) │ │ ├─┼─────────┼───────────────┼──────┤ │37│103年7月 │欽豐鎖店(新北市○○區○○路41│12,650元 │ │ │ │號) │ │ ├─┼─────────┼───────────────┼──────┤ │38│103年2、4、6、7、9│立奇刻印社(桃園市○○區○○路│49,256元 │ │ │、10月 │266號1樓之1) │ │ ├─┼─────────┼───────────────┼──────┤ │39│103年1月 │眾利鎖店-中平店(桃園市桃園區 │4,800元 │ │ │ │中山路697號) │ │ ├─┼─────────┼───────────────┼──────┤ │40│103年3至10月 │大益鎖店(桃園市○○區○○路 │66,066元 │ │ │ │100號) │ │ ├─┼─────────┼───────────────┼──────┤ │41│103年1、6至10月 │大群鎖店(桃園市○○區○○街 │25,565元 │ │ │ │222號) │ │ ├─┼─────────┼───────────────┼──────┤ │42│103年3至8、10月 │宏運鎖店(桃園市○○區○○街 │23,296元 │ │ │ │140號) │ │ ├─┼─────────┼───────────────┼──────┤ │43│103年5、7、9、10月│琮恩鎖店(桃園市○○區○○路 │17,700元 │ │ │ │1000號) │ │ ├─┼─────────┼───────────────┼──────┤ │44│103年2、5至10月 │鼎文鎖店(桃園市○○區○○路 │37,221元 │ │ │ │394號) │ │ ├─┼─────────┼───────────────┼──────┤ │45│103年10月 │眾利鎖店-中山店(桃園市桃園區 │4,226元 │ │ │ │中山路692號) │ │ ├─┼─────────┼───────────────┼──────┤ │46│103年3至10月 │自強鎖店(桃園市○○區○○路 │47,295元 │ │ │ │332號) │ │ ├─┼─────────┼───────────────┼──────┤ │47│103年4至10月 │忠信鎖店(桃園市○○區○○路 │31,717元 │ │ │ │395號) │ │ ├─┼─────────┼───────────────┼──────┤ │48│103年6、7、10月 │翰昇鎖店(桃園市○○區○○○路│14,750元 │ │ │ │67號) │ │ ├─┼─────────┼───────────────┼──────┤ │49│103年2、4至10月 │眾利鎖店-南平店(桃園市桃園區 │54,789元 │ │ │ │南平路467號) │ │ ├─┼─────────┼───────────────┼──────┤ │50│102 年12月、103 年│大忠鎖店(桃園市○○區○○路46│39,844元 │ │ │1 、3 、5 、7 、8 │號) │ │ │ │月 │ │ │ ├─┼─────────┼───────────────┼──────┤ │51│101年9月、102年8月│隨緣鎖店(桃園市○○區○○路2 │6,250元 │ │ │ │巷口) │ │ ├─┼─────────┼───────────────┼──────┤ │52│103年1、3、5、6、8│嘉又鎖店-中壢店(桃園市中壢區 │61,510元 │ │ │、9月 │永福路987號) │ │ ├─┼─────────┼───────────────┼──────┤ │53│103年2、5至10月 │元國鎖匙(新北市○○區○○路2 │37,585元 │ │ │ │段104之3號) │ │ ├─┼─────────┼───────────────┼──────┤ │54│103年3、5至10月 │元鋐有限公司(新北市三峽區中正│42,719元 │ │ │ │路1段295號) │ │ ├─┼─────────┼───────────────┼──────┤ │ │ │總 計│2,118,365元 │ └─┴─────────┴───────────────┴──────┘ 附表二(冒用琮恩鎖店名義所偽造之文書) ┌─┬─────┬──────┬──────┬──────┬────┬──────┐ │編│出貨時間 │文件名稱 │簽名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訂貨金額│卷證出處 │ │號│ │ │ │數量 │ │ │ ├─┼─────┼──────┼──────┼──────┼────┼──────┤ │1 │103 年5 月│對帳單明細表│明細表空白處│「黃」壹枚 │8,000元 │偵查卷第10頁│ │ │17日 │ │ │ │ │上方 │ ├─┼─────┼──────┼──────┼──────┼────┼──────┤ │2 │103 年9 月│對帳單明細表│明細表空白處│「趙」壹枚 │1,900元 │偵查卷第10頁│ │ │9 日 │ │ │ │ │下方 │ ├─┼─────┼──────┼──────┼──────┼────┼──────┤ │3 │103 年10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壹枚 │5,000元 │偵查卷第85頁│ │ │24日 ├──────┼──────┼──────┤ ├──────┤ │ │ │對帳單明細表│明細表空白處│「趙」壹枚 │ │偵查卷第11頁│ ├─┼─────┼──────┼──────┼──────┼────┼──────┤ │4 │103 年10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黃」壹枚 │2,850元 │偵查卷第12頁│ │ │31日 │ │ │ │ │ │ ├─┼─────┼──────┼──────┼──────┼────┼──────┤ │5 │103 年11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壹枚 │3,270元 │同上 │ │ │5 日 │ │ │ │ │ │ ├─┼─────┼──────┼──────┼──────┼────┼──────┤ │6 │103 年11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壹枚 │1,900元 │偵查卷第13頁│ │ │10日 │ │ │ │ │ │ ├─┼─────┼──────┼──────┼──────┼────┼──────┤ │7 │103 年11月│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 │「趙」壹枚 │2,850元 │同上 │ │ │21日 │ │ │ │ │ │ ├─┼─────┼──────┴──────┴──────┼────┼──────┤ │ │ │總 計 │25,7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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