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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培城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       張永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世鴻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宏文 選任辯護人 吳尚道律師       葉慶人律師       詹以勤律師 被   告 陳猷龍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游素珠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許玉娟律師 被   告 李易聰 選任辯護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吳東興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程麗月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郭明宗       林文哲       王裕弘       汪世章       許昆焙       黃高鋒       張聿敏       余烈章       陳君偉       陳文二       高文華       趙坤銘 參 與 人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簡培城 上列上訴人因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矚訴 字第4號、103年度訴字第568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099 、11574、13998、17077、18018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 字第28208號,函請併案審理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847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申○○犯對仲裁人午○○交付賄賂罪(即犯罪事實欄 之犯行)、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欄之犯行)、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即犯罪事實欄之犯行)及定應執行刑部分;關於午 ○○、酉○○、卯○○、癸○○、己○○、巳○○、辰○○、乙 ○○、丑○○、庚○○、壬○○、丁○○、未○○、子○○部分 ,及關於丙○○、戊○○、甲○○犯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欄 之犯行)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申○○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三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罪名 及刑度」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午○○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罪名及刑 度」欄所示之刑。 酉○○、卯○○、癸○○、甲○○、丙○○、戊○○、壬○○、 巳○○、辰○○、乙○○、丑○○、丁○○、庚○○、未○○分 別犯如附表一編號3、4、5、7、8、9、10、11、12、13、14、15 、16、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4、5、7、8、9、10、 11、12、13、14、15、16、17「罪名及刑度」及「沒收」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6欄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6「 罪名及刑度」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子○○無罪。 申○○、卯○○被追加起訴之犯附表三編號14之詐欺取財罪、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玖仟參 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申○○犯行賄午○○及午○○、酉○○犯收賄罪部分: ㈠申○○原為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力公司;原登 記負責人為申○○之配偶卯○○,於本件案發後變更為申○ ○)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午○○則為建築師,於民國85年間 起開設午○○建築師事務所,並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登錄為仲 裁人。 ㈡緣僑力公司於91年8月間標得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已改制,下 稱新莊區公所)公開招標之「中港派出所、圖書館托兒所後 續工程」(下稱「中港派出所等工程」),並於91年8月29日 與新莊區公所簽訂工程合約,約定僑力公司以新臺幣(下同) 4188萬元承作新莊區公所該工程,僑力公司應於該工程契約簽 訂10日內開工,並配合建築工程(該工程結構標由台成公司得 標)完工後45日曆天完工。新莊區公所因事實需要,可隨時以 書面通知僑力公司辦理變更設計,僑力公司應同意配合辦理, 變更設計後原有工程項目之增減數量以本契約各該項目之單價 計算,新增工程項目,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之單價計算等事項 。其後新莊區公所於93年4月3日認定建築工程完工,依約自93 年4月3日起計算僑力公司45日之履約期,應至93年5月17日截 止。惟僑力公司自入場開工後即屢以台成公司工程進度延宕, 需新增工程、變更設計等有關工期爭議與設計書圖疑義等事項 向新莊區公所爭議,並拒絕繼續施工,雙方經多次協調,於93 年11月19日協調會中決議由僑力公司繼續施作,所涉之相關爭 議則提付仲裁判斷。 ㈢申○○得悉相關爭議將提付仲裁後,即由僑力公司繼續施工( 嗣僑力公司於94年2月28日向新莊區公所申報竣工,新莊區公 所委任之監造單位簡丞志建築事務所人員確認完工日期為94年 9月16日),並意圖為僑力公司不法利益擬以仲裁詐欺方式訛 詐款項,自94年6月間起至95年1、2月間與卯○○、僑力公 司員工癸○○及下包商共同製作內容不實之合約書、協議書等 業務上文書,並以之為證據,就該工程與業主新莊區公所間之 爭議事件,於95年11月1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詳 犯罪事實欄二所述),該協會並以95年度仲聲信字第84號事件 繫屬(下稱本仲裁案),復由僑力公司選任輔仁大學專任教授 寅○○、新莊區公所於95年11月21日選定建築師午○○擔任仲 裁人,該2人再共推建築師蘇○○為主任仲裁人。 ㈣午○○明知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依據法令 ,依其所具之建築工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善盡注意義務,及 應維護仲裁公信力,不得接受當事人關說、要求或收受不正利 益,或有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其於閱覽本仲裁案卷後,以 其建築工程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認僑力公司之請求有浮報 工程項目(即依工程慣例屬施作工程之僑力公司應自行吸收, 不得向業主新莊區公所請求)、浮報工程價款(即所列之工程 價款顯逾市價)之情形,竟因經濟困難亟需業外收入,認有機 可趁,遂於95年底、96年初詢問友人黃明達(後於103年12月 30日死亡)是否認識本仲裁案之廠商僑力公司,並表示其為該 案件仲裁人,可協助僑力公司贏得仲裁,但要看僑力公司如何 表示等情,黃明達因而告知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 開設宏達當鋪人脈甚廣之酉○○上情,酉○○經詢問僑力公司 下包商功竹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不知情),得悉僑力 公司確有提付仲裁後,即基於與午○○共同對於違背仲裁人職 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透過甲○○邀約申○○於96年 2月9日仲裁庭第1次開庭前至宏達當鋪,由酉○○告以如僑力 公司交付仲裁金額三成之賄款,即可協助處理該仲裁案,惟因 申○○認賄款過高,且對酉○○所言存疑而未達成共識。 ㈤其後,本仲裁案自96年2月9日起至97年4月9日止先後召開9次 仲裁詢問會,主任仲裁人蘇○○於97年4月9日第9次詢問會時 雖宣示詢問終結將進行評議,惟卻於同年5月20日請辭主任仲 裁人。申○○認為蘇○○之辭任與酉○○攸關,酉○○確有左 右本仲裁案之能力,因而基於對仲裁人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於蘇○○辭任後至新主任仲裁人選出前某日,至酉○ ○經營之宏達當鋪,請酉○○轉知午○○於仲裁時提高新莊區 公所應給付之金額,仲裁判斷結果新莊區公所應給付之金額越 高,午○○及酉○○可得之賄款即越高,並交付記載不同行賄 級距之A、B二方案行賄級距表予酉○○轉交午○○選擇。此間 經承前開收受賄賂而違背仲裁人職務犯意聯絡之午○○、酉○ ○討論,並約定所得之賄款以午○○七成、酉○○三成之比例 朋分後,酉○○即回覆申○○選擇B方案。雙方乃達成「判斷 金額在3200萬至4600萬範圍時,可得扣除5%稅金後,以6%比例 計算之賄款(即可得本區間金額×6%×95%之賄款)、判斷金 額在4600萬至6000萬範圍時,可得扣除10%稅金後,以16%比例 計算之賄款(即可得本區間金額×16%×90%之賄款)、判斷金 額在6000萬至8000萬範圍時,可得扣除25%稅金後,以21%比例 計算之賄款(即可得本區間金額×21%×75%之賄款)、判斷金 額在8000萬以上時,可得扣除25%稅金後,以26%比例計算之賄 款(即可得本區間金額×26%×95%之賄款)。賄款於僑力公司 實際取得新莊區公所給付之賠償款後支付」之期約賄賂合意( 惟申○○嗣非全然依期約之內容計算應支付之賄款數額,詳下 述)。 ㈥嗣本仲裁案主任仲裁人由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吳○○ 繼任,於97年8月25日至同年12月2日陸續召開第10至13次仲裁 詢問會,並於第13次時宣示詢問終結。午○○於與寅○○討論 及第9次詢問會後試行評議時,得知寅○○有以僑力公司所提 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及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所 示之合約書、協議書等作為仲裁判斷之依據。午○○依其建築 專業,雖對該鑑定報告存疑,及認僑力公司上開合約、協議書 等有不符工程慣例浮報工程項目,且所列單價亦有浮報之虞, 且明知吳○○、寅○○均無建築工程專業,其若未依建築工程 專業提出質疑及說明供仲裁庭討論,吳○○、寅○○將因乏建 築工程專業而為錯誤之仲裁判斷,竟因已與申○○達成上開期 約,乃違背職務未仔細檢視新莊區公所提出之說明及證據,且 除就僑力公司明顯浮誇之請求主張刪減(如依工程慣例均連工 帶料計價,不會如僑力公司之請求另將人工小搬運獨立列項計 價)外,其餘均消極不提出其專業意見供仲裁庭討論,致仲裁 庭受僑力公司詐騙於97年12月22日作成未排除附表二之一至二 之十四「仲裁是否准許(就不實金額部分)」欄,其中所載「 全准」之部分,而作成未排除總計2144萬555元不實金額之新 莊區公所應給付僑力公司7226萬449元之錯誤仲裁判斷。 ㈦依申○○與酉○○、午○○上開期約,應給付之賄款應為1138 萬1020元(計算式:7226萬449元×21%×75%),惟申○○於 本仲裁案判斷後,與酉○○核算應支付之賄款數額時,表示賄 款之計算須先扣除僑力公司施作之成本,酉○○以此與當初協 議不符,其無法向午○○交代。幾經折衝,2人達成仲裁賠付 款扣除僑力公司施作成本2000萬元之協議,扣除該2000萬元後 數額落在「4600萬至6000萬」(計算式:7226萬449元-2000 萬元=5226萬449元)之級距範圍,並同意以5200萬元計算。 依B方案計算,本應扣除10%稅金,惟申○○就扣除稅金部分, 乃逕採仲裁判斷金額(即7226萬449元)落於6000萬至8000萬 級距範圍時之比例,即扣除25%稅金;依此計算後,午○○、 酉○○可得624萬元之賄款【計算式:5200萬元×16%×75%( 即扣除25%稅金)=624萬元】。申○○並表示因新莊區公所向 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故僑力公司尚未取得仲裁賠付款,須 俟實際取得再支付上述賄款等語,酉○○乃轉達予午○○,並 持續向申○○催討賄款。因申○○屢以新莊區公所尚未支付拒 絕付款,酉○○憤而表示欲將行賄之事曝光,申○○恐旁生枝 節,遂同意以借款名義先支付部分賄款予酉○○,嗣再從給付 之624萬元賄款中扣除,因而於99年1月10日、2月10日、4月11 日、5月31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3輔大高爾夫練習 場,分別交付2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共計170萬 元之賄款予酉○○。午○○因遲遲未取得申○○允諾之賄款, 遂屢屢詢問酉○○,經酉○○向申○○查詢,申○○再覆以新 莊區公所就僑力公司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提出抗告,故僑力公司 仍未取得賠付款等語,酉○○據此回覆午○○,午○○因而 今尚未取得分文賄款。 申○○、癸○○、卯○○、己○○、甲○○、丙○○、戊○○ 、壬○○、巳○○、辰○○、乙○○、丑○○、丁○○、庚○ ○、未○○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為仲裁詐欺部分: ㈠申○○、卯○○分別是承攬新莊區公所「中港派出所等工程」 之僑力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己○○為璟鴻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璟鴻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負責人、甲○○為功竹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功竹公司;址設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2樓)負責人、戊○○為友義 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友義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 2樓)負責人、壬○○為全業企業社(址設雲林縣麥寮鄉○○ 村○○21)負責人、巳○○為立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捷公 司;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街000巷00弄0號0樓)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為其妻游雅玲)、辰○○為駿樺鋼鐵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駿樺公司;負責人為楊志遠;址設台北市○○區○○ 路000巷0號)負責對外接洽工程之業務、乙○○為帝臣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帝臣公司;負責人為吳○○;址設新北市○○區 ○○○街000巷00弄0號)負責對外接洽工程之業務、丑○○為 鑫承紹有限公司(下稱鑫承紹公司;當時址設新北市○○區○ ○路0段000○0號)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弟陳○○ )、丁○○為友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友壯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2樓)負責人、范○○(起訴書誤其不 知情,而未予起訴)為協立工程行(址設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1樓)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孔○○)、庚○ ○為興潔企業社(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負 責人,亦持有阿郎企業社及其負責人蔡○○印章、未○○為千 惠園藝社(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負責人。上開公 司、商號與鴻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陞公司;負責人為傅○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均為僑力公司所承 攬「中港派出所等工程」之下包商。申○○、卯○○及上開公 司、商號之前述己○○等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業務,均為從 事業務之人。另癸○○為僑力公司之員工,丙○○則為工井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工井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弄00號1樓)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黃○○ )。 ㈡申○○明知提付仲裁時,所提作為證據之合約書、協議書、同 意書等資料均需真實,且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十四「簽訂不 實之內容」欄中「工程名稱」項下工程之單價、數量或為不實 ,或為重複計價(詳見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不實部分」欄 所示),竟仍與卯○○、癸○○及上揭璟鴻公司負責人己○○ 、興潔企業社負責人庚○○(以阿郎企業社名義訂約)等人, 由附表三各該編號「被告」欄所示之人,就各該編號所示部分 ,分別基於意圖為僑力公司不法利益擬以仲裁詐欺之方式,並 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除千惠園藝社部分, 係由申○○於94年間,手書初稿(內容如附表二之十四「簽訂 不實之內容」欄所示)後交予不知情之某成年僑力公司員工繕 打外,其餘則由申○○於94年間各手書初稿(內容如附表二之 一至二之十三「簽訂不實之內容」欄所示)後交予癸○○,癸 ○○於94年6月至95年1、2月間,在僑力公司,分別以電腦繕 打,製作內容如前述之附表三「不實合約」欄所示之文件,而 附表三「被告」欄所示之人,除丁○○、戊○○、未○○是可 預見其所屬編號臚列之「不實合約」,為僑力公司為向新莊區 公所請求有關「中港派出所等工程」之不實工程款所製作,仍 基於縱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其餘附表三「被告」欄所 示之人則明知其所屬編號臚列之「不實合約」,乃僑力公司為 提付仲裁以向新莊區公所請求上開工程之不實工程款所製作, 惟經申○○聯絡後,仍同意於上用印,嗣乃以附表三「用印經 過」欄所示方式完成用印,再由僑力公司用印於上,而將如附 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簽訂不實之內容」欄中,如該等附表「 不實部分」欄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如附表 三「不實合約」欄內所示之文件,虛增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 四「不實金額」欄所載之金額,並由申○○於95年11月1日提 出本仲裁案聲請時,佯稱支付下游廠商前述虛增之金額,而請 求包括前述虛增金額內之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僑力公司 提付仲裁之請求」欄中所示明細之金額,並向中華民國仲裁協 會提出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合約」欄內文件作為證據以行使, 及提出不詳時地製作如附表三所示之「其他不實文書」為詐術 ,再加上已與申○○達成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仲裁人午○○配 合(詳犯罪事實所述),致仲裁庭於97年12月2日作成如附 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仲裁是否准許」欄所示「全准」項所示 之錯誤仲裁判斷。就僑力公司請求之浮報不實部分,新莊區公 所應支付共計2144萬555元(仲裁判斷結果認新莊區公應支付 僑力公司計7226萬449元,含前述不實之2144萬555元),以此 欺罔方式藉仲裁使僑力公司因而取得上開不法利益。新北市政 府並因該仲裁結果先後共計支付6079萬1068元(含依仲裁判斷 判定應給付之利息)予僑力公司。而附表三各該編號「被告」 欄所示之人,分別就各該編號所示「不實合約」所列工項部分 ,除編號11、14之丁○○、未○○,因僑力公司依其等出具不 實文書部分之請求或均經仲裁庭駁回,或判准物價上漲之差額 損失是依「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 調整處理原則」計算,與其等出具之登載不實文書無涉,而未 遂外,其餘編號所示之人則共同使僑力公司詐得各如附表二之 一至二之十四「仲裁是否准許」欄所示「全准」項所示款項之 不法利益,均足生損害於新莊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及仲裁庭對 於仲裁之正確性 申○○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虛構事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訴 訟詐欺部分: ㈠申○○為僑力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僑力公司於 94年6月15日與協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泰公司)共同 以總價2億1000萬元標得臺北藝術大學招標之臺北藝術大學學 生宿舍新建工程案(下稱北藝大宿舍工程)。嗣臺北藝術大學 以僑力公司及協泰公司無故遲誤、停滯工程而終止契約,並訴 請僑力公司及協泰公司損害賠償,該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以96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僑力 公司於該事件進行中之96年12月11日以事實上是臺北藝術大學 違約為由,提起反訴,向臺北藝術大學請求損害賠償。 ㈡申○○明知前述民事訴訟事件,應持真實之契約文件為據,復 明知如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之功竹公司、工井公司、璟鴻公司 、友義公司、全業企業社、鑫承紹公司,均未承攬施作該工程 ,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璟鴻公司負責人己○○、友義公司負 責人戊○○、全業企業社負責人壬○○、鑫承紹公司實際負責 人丑○○均未同意與僑力公司就北藝大宿舍工程簽訂合約;另 附表四編號7至13所示僑力公司及協泰公司上開北藝大宿舍工 程之下包商,即美敦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美敦公司)負責人子 ○○、千惠園藝社負責人未○○、辰竣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 竣公司)負責人陳忠揚、大漢預拌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漢 公司)負責人蔡錦城、宏錡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錡公司)負 責人倪鴻業、業聯有限公司(下稱業聯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 德卿)實際負責人吳秋菊、世消防有限公司(下稱世旋公司 )負責人洪繼崇等,從未向僑力公司請求該工程工期遲延或終 止之損失賠償。申○○竟萌生意圖為僑力公司不法利益擬以 訴訟詐欺之方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 1.於96、97年間,在僑力公司,囑咐不知情之某成年僑力公司員 工繕打製作內容不實之僑力公司分別與璟鴻公司、友義公司、 全業企業社、鑫承紹公司、功竹公司、工井公司間,有如附表 四編號1至6所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就附表四編號1至4部分, 並未經己○○、戊○○、壬○○、丑○○同意,擅自盜用璟鴻 公司、友義公司、全業企業社、鑫承紹公司為領取工程款而置 於僑力公司之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印章,蓋於上開合約上, 冒用上述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名義,偽造內容不實之前揭附 表四編號1至4所示工程承攬合約書各1份;附表四編號5、6部 分,則經功竹公司負責人甲○○、工井公司實際負責人丙○○ 同意(無證據證明甲○○、丙○○知悉申○○製作該契約書之 目的),由不知情之黃乘鳳各在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合約上 ,蓋功竹公司、工井公司之公司及負責人章,而製作如附表四 編號5、6所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附表四編號5、6部分不構成 犯罪,詳後述)。 2.其後申○○在僑力公司內,指示不知情之癸○○依附表四編號 1至13「合約」欄所示合約上所載工程總價款(即附表四「承 攬總額(元)」欄所示之金額),及違約賠償金額請求比例來 源參照表中之「同業利潤標準」所示比例(即如附表四「比例 」欄所示),計算並製作記載有如附表四「協議賠償額(元) 」欄所示不實賠償金額之違約賠償金計算式表,並將上開協議 賠償額彙總製作違約賠償金額統計總表後,連同前開所偽造附 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及經甲○○、丙○○同 意蓋印之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附表四編 號7至13所示僑力公司或協泰公司與下包商簽訂之真正工程承 攬合約書交予不知情之僑力公司上開民事事件委任之訴訟代理 人張振興律師,由張振興律師於99年10月7日上午9時30分上開 民事事件,在士林地院內湖民事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時,作 為其民事爭點整理及答辯(續)狀之附件而向承審法官及對造 臺北藝術大學行使,佯稱:璟鴻公司、友義公司、全業企業社 、鑫承紹公司、功竹公司、工井公司確實有承攬僑力公司之北 藝大宿舍工程,且上述廠商與美敦公司、千惠園藝社、辰竣公 司、大漢公司、宏錡公司、業聯公司、世旋公司皆因工期延遲 或契約終止受有損失,並已由僑力公司與其等議定如附表四「 協議賠償額(元)」欄所示金額,僑力公司因北藝大宿舍工程 終止契約,蒙受1491萬5103元違約賠償金之損失云云為詐術, 以此欺罔方式,意圖藉此訴訟取得上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附 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公司、商號、負責人、附表四編號5、6所 示之公司、臺北藝術大學及法院對於民事判決之正確性,惟經 士林地院調查後,認無理由而駁回此部分之請求,僑力公司雖 提起上訴,惟嗣撤回上訴而確定,始未得逞。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審理範圍: 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四(即被告申○○、戊○○被訴違反商業 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部分,檢察官、被告申○○、戊○○均 未上訴而確定;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三(即被告申○○為詐取業 主臺北藝術大學之賠償金,而於訴訟中向士林地院民事庭提出 偽造之私文書為訴訟詐欺)部分,檢察官、甲○○、丙○○均 未提起上訴,惟被告申○○則提起上訴,是此部分之審理範圍 僅被告申○○之部分;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二(即檢察官起訴 被告申○○與被告午○○、酉○○、寅○○以外之其他被告共 同向仲裁庭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仲裁庭因而為錯誤仲裁 )部分,檢察官、被告申○○、被告丁○○均提起上訴,惟被 告丁○○嗣於本院撤回上訴,此有其撤回上訴狀在卷可參(本 院㈠卷第319頁);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即檢察官起訴被 告申○○交付賄賂及被告酉○○、午○○收受賄賂)部分,檢 察官、被告申○○、午○○、酉○○均提起上訴;檢察官另就 原審判決被告申○○、寅○○、辛○○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是 本案本院審理範圍為: ㈠被告申○○部分為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及無罪部 分。 ㈡被告午○○、酉○○部分為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㈢被告辛○○、寅○○部分為原審判決無罪部分。 ㈣其餘被告則為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乙.有罪部分: 犯罪事實欄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申○○、午○○、酉○○爭執部分: ㈠被告申○○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午○○、酉○○、己○○ 、子○○於調查局、偵查中所述無證據能力(本院㈣卷第135 頁反面、第177頁反面、本院㈥卷第48頁正反面)。經查: 1.證人己○○、子○○部分,詳下述「犯罪事實欄部分」中 有關「貳.證據能力部分」所載。 2.查午○○、酉○○於調查局之證述,為被告申○○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及 其他法律所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被告申○○及辯 護人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聲明異議,依同法第159 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上開證據雖無證據能力,惟仍得作 為「彈劾證據憑信性證明力」之「彈劾證據」用(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第2896號、第4029號判決參照),附 此敘明。 3.下引午○○、酉○○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均經檢 察官告以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得拒絕證言之規定,並告知具結 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後,具結陳述(參偵㈠卷第80至83頁、偵 ㈡卷第22至25、180至186頁、偵㈢卷第250至261頁、偵㈦卷第 12至20、52至56、63至67、76至89頁),且查無有何顯不可信 之情狀,被告申○○及其辯護人復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言有何 顯不可信之情況,則其等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被告申○○及其 辯護人認該2人於檢察官具結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並無足 採。 ㈡被告午○○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黃○○、酉○○於調查局所 述無證據能力(本院㈣卷第174頁反面、第177頁反面、本院㈥ 卷第48頁正反面)。經查: 1.查證人酉○○於調查局之證述,依前述同一理由,對午○○無 證據能力,然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 2.次查證人黃○○業於103年12月30日死亡(參本院㈦卷所附黃 明達戶役政資料)。本院審酌調查局人員詢問時,有為刑事訴 訟法第95條之權利告知,且於詢問本案有關案情前先確認黃○ ○是否選任辯護人,所為之詢問係採一問一答方式,筆錄製作 完畢後經黃○○閱覽無訛再簽名蓋章,有調查局筆錄在卷可稽 (參偵㈦卷第22至26頁),且同日調查局詢問後移送檢察官時 ,黃○○並未陳稱其於調查局所言有何不具任意性之情形(參 偵㈦卷第27至32頁),信該調查局筆錄係依憑黃○○個人知 覺經驗所為,並無遭調查局人員不當之暗示、利誘脅迫,則 依證人黃○○製作調查局筆錄之外部客觀情況,應認係其真意 所為,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午○○犯罪所必要,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午 ○○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黃○○調查局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並 不足採。 ㈢被告酉○○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黃○○、呂○○、午○○ 、申○○於調查局所述無證據能力(本院㈣卷第174頁反面、 第177頁反面、本院㈥卷第48頁正反面)。經查: 1.證人呂○○、午○○、申○○於調查局之證述,依前述同一理 由,對酉○○無證據能力,然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 2.查證人黃○○於調查局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 證明酉○○犯罪所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之 情形,自有證據能力,已如前述。酉○○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 黃○○調查局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並不足採。 ㈣本院下引前述對申○○、午○○、酉○○本身無證據能力之被 告陳述部分,是證明該被告本身之犯罪事實,及作為彈劾證據 用,非用以證明其他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附此敘明。 其餘本判決下列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所憑被告申○○、午○○ 、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 官、上開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 ,於言詞辯論時表示證據能力之意見申○○部分如本院106年9 月6日、11月22日、12月6日,午○○、酉○○部分均如本院 106年12月6日準備程序所述,且於言詞辯論未聲明異議(本院 ㈣卷第40至46、132頁反面至135頁反面、140頁、173至189頁 、本院㈥卷第48至87頁反面)。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 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 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 部分,檢察官、上開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亦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且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申○○、午○○、酉○○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之答 辯: ㈠被告申○○部分: 1.申○○原認酉○○係詐騙,因而拒絕酉○○之索賄,後因主任 仲裁人蘇○○無預警辭任,申○○認乃酉○○干擾所致,為使 仲裁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方交付行賄級距表予酉○○,惟申○ ○此舉只是應付酉○○,並無行賄仲裁人午○○之意,此由申 ○○從未曾試圖、亦未曾與午○○聯繫亦可得證。 2.申○○僅要酉○○請午○○盡量幫忙,並未要求午○○違背職 務仲裁,況僑力公司請求仲裁之工作項目均有施作,並無行賄 之動機,另依午○○、主任仲裁人吳○○之陳述亦可知午○○ 無違背職務仲裁之情事,且由本仲裁案判斷結果並未全盤採信 僑力公司之主張,亦大量刪除僑力公司之請求,亦可見午○○ 並無違背職務仲裁之情事。 3.申○○雖曾交付170萬元予酉○○,然其中160萬元是借款,10 萬元是車馬費,均非賄款,也與午○○職務之行使無對價關係 。 ㈡被告午○○部分: 1.午○○有將依其工程專業,發現僑力公司所提資料疑義之處, 於歷次詢問會前告知主任仲裁人蘇○○,請其於詢問會時詢問 僑力公司,主任仲裁人吳○○雖未參與第1至9次之詢問會,然 其擔任主任仲裁人自應參考所有仲裁紀錄,午○○既未撤回上 開質疑,自無再重複陳述之必要;嗣後評議時,午○○就僑力 公司請求之工程款項,主張應剔除之部分亦不少,另午○○雖 懷疑僑力公司所提合約之真實性,然僅係懷疑,非明知不實, 且仲裁判斷是依據法律專家主張應推定僑力公司與下包商間之 合約為真正及專業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而為,午 ○○並無違背職務之行為。況仲裁是採多數決,具法律專業之 仲裁人寅○○、吳○○均認僑力公司可依約賠償,午○○無能 力亦不可能否決。又仲裁人之「職務」在訊問案情後,依多數 決作成評議結果,共同審查評議書內容無誤,作成仲裁判斷書 ,即無違背職務可言,至仲裁過程中,個別仲裁人雖有不同意 見,但因評議結果,即由不同意見化為唯一結果,難認午○○ 有違背職務之情事。 2.午○○根本不知酉○○有自申○○處取得款項,難認午○○有 收受賄賂之行為。況該170萬元,或為借款或為走路工,亦非 賄款;且申○○給付170萬元時,僑力公司尚未完全取得新莊 區公所支付之仲裁賠付款,申○○尚無給付賄款之義務。 ㈢被告酉○○部分: 1.酉○○只在申○○與午○○間幫忙傳話,且將申○○交付之行 賄級距表內容告知午○○後,午○○只說會處理,酉○○並無 工程專業,不知午○○要如何處理,並未介入仲裁過程,也不 知午○○有無以違背職務之方式為之,酉○○並無與午○○共 同為違背職務仲裁之意。 2.依午○○、蘇○○、吳○○之證述,可認午○○並無違背職務 之情事。 3.酉○○是受申○○請託,居間幫忙傳話,與午○○分別為行賄 者及收賄者,並非收賄之共同正犯。 4.酉○○自申○○處取得之170萬元,其中160萬元為借款,10萬 元是作為車馬費之走路工,申○○非基於行賄之意交付,酉○ ○也非基於收賄之意取得,自非賄款,且與午○○違背職務行 為間無對價關係。 經查: ㈠犯罪事實欄㈠㈡㈢㈤㈥所載,有關申○○於上述期間為僑力 公司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僑力公司標得新莊區公所招標之僑 力公司「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後,於91年8月29日簽約,約定 前述事項。其後僑力公司屢以台成公司工程進度延宕,需新增 工程、變更設計為由爭議,並拒絕繼續施工,雙方經多次協調 ,嗣於93年11月19日協調會中決議由僑力公司繼續施作,所涉 之相關爭議則提付仲裁判斷。其後僑力公司檢附其與下包商間 所定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簽訂不實之內容」欄所載之協 議書、合約書等文書為證據,於95年11月1日向中華民國仲裁 協會提付本仲裁案,僑力公司、新莊區公所分別選任寅○○、 午○○擔任仲裁人,該2人再共推蘇○○為主任仲裁人。本仲 裁案於96年2月9日至97年4月9日先後召開9次詢問會後,蘇○ ○於97年5月20日請辭主任仲裁人,嗣由午○○、寅○○共推 吳○○繼任主任仲裁人,並於97年8月25日至同年12月2日陸續 召開第10至13次詢問會後,宣示詢問終結,經午○○、吳○○ 、寅○○評議後,於97年12月22日就僑力公司關於附表二之一 至二之十四部分之請求作成如「仲裁是否准許(就不實金額部 分)」欄所載之仲裁判斷等情,為被告午○○(於原審)、申 ○○、酉○○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吳素珠、癸○○、謝登武( 當時為新莊區公所公務課課長,承辦「中港派出所等工程」標 案)、蘇○○、吳○○證述相符(偵㈠卷第132頁、偵㈡卷第 173至174頁、偵㈤卷第115至117頁反面、122至127頁、偵㈢卷 第222頁、偵㈣卷第51至58頁),並有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所 91年8月29日簽訂之工程合約(附於本院調取之本仲裁案卷內 ,業已影印附於本院卷㈦)、新莊區公所簽條、93年11月19日 協調會議紀錄及結論(偵㈠卷第70頁、偵㈤卷第119、120頁) 、新莊區公所95年11月21日選定午○○為仲裁人之選定書(偵 ㈤卷第103頁)、仲裁人蘇○○辭任書、主任仲裁人共推書( 偵㈧卷第99、101頁)、本仲裁案第1至13次詢問會議紀錄(偵 ㈢卷第3至57、59至65、67至73、75至83、85至94、96至108、 110至113頁)、本仲裁案仲裁判斷書(置於外放證物箱B)、 本仲裁案卷宗(見外放證物箱A、B)可徵,堪可認定。 ㈡有關犯罪事實欄㈣所載午○○透過黃明達、酉○○向申○○ 索賄,惟申○○認賄款過高,且存疑而未達成共識部分: 被告午○○於偵查中雖辯稱:雖曾於與黃明達閒談中提及有擔 任仲裁人,但未曾表示要僑力公司表達心意,而是黃明達主動 表示他認識僑力公司問我可否幫忙,嗣後酉○○才說是他授意 黃明達詢問,酉○○並要我幫忙云云(偵㈦卷第4、68頁)。 惟查:⑴證人黃明達證稱:因友人承包工程,而認識當時該工 程的承辦建築師午○○。有次與午○○聊天時,午○○表示係 「中港派出所等工程」仲裁案的仲裁人,可以協助廠商順利通 過,但要看廠商如何表示心意等語,並問我是否認識承包該工 程的廠商,我表示酉○○在新莊地區人脈較廣,可以詢問酉○ ○,因為午○○怕直接接觸酉○○,會讓事情浮上檯面,所以 請我協助聯繫酉○○。我為賺取佣金故致電酉○○是否認識僑 力公司。約1個月後酉○○說他透過朋友認識僑力公司高層, 可以介紹給午○○認識,我將此訊息告知午○○,但後續午○ ○與酉○○都沒有再與我談過此事,我想這件事應該已破局也 就沒有再介入等語(偵㈦卷第22至26頁)。⑵證人即共犯酉○ ○結證稱:黃明達致電問我是否認識僑力公司,並說如果僑力 公司願意給三成的回扣,他們那邊可以主導整件仲裁案的判決 金額。我說我哥哥之前在僑力公司上班,我可以聯絡上僑力公 司的人。我透過甲○○聯絡僑力公司,甲○○並與申○○到我 經營的當鋪,一開始申○○一再試探我瞭解多少,後來問我如 何處理,我說可以和黃明達談看看,申○○再問我如果幫忙處 理要多少費用?我說拿到錢的三成,申○○說太多了,這不是 一個人可以作主的,且因黃明達當時主要是問我是否認識僑力 公司的人,如果我不認識,他不可能告訴我太多,所以我當時 不知道仲裁人是午○○,針對此點申○○也有質疑,所以這次 就破局了等語(偵㈠卷第81頁、偵㈡卷第182、183頁、偵㈢卷 第252至255頁、原審㈧卷第93頁、95頁反面、本院㈥卷第23頁 反面至24頁)。⑶證人甲○○證稱:96、97年間酉○○主動打 電話給我問我是否知道申○○要提付仲裁的事,我答稱知道, 酉○○就要我安排時間,讓他和申○○見面,我就打電話給申 ○○說酉○○要跟他見面談仲裁的事,申○○同意後,我、申 ○○、酉○○就約時間在酉○○新莊的當舖見面,我介紹他2 人認識後,我有聽到酉○○詢問申○○仲裁的大致情形,不過 我因有工程忙,所以我坐一下就離開了等語(偵㈠卷第184頁 反面)。⑷證人即共犯申○○結證稱:酉○○當時是透過甲○ ○聯絡我,說有事要和我談,碰面後他問我是否有件新莊區公 所的仲裁案件,他說他有人可以幫忙處理新莊區公所的仲裁人 部分,但要仲裁金額的三成作為報酬,當時酉○○並沒有說新 莊區公所選的仲裁人午○○,當時我認為他騙我,因此沒答應 他。後來我開仲裁庭時,才知道新莊區公所仲裁人是午○○等 語(偵㈡卷第126至127頁、偵㈣卷第257頁)。查酉○○嗣與 申○○談定行賄級距後(詳後㈢所述),未曾告知為其與申○ ○洽談行賄事宜牽線之黃明達,給黃明達好處,黃明達就本案 應無偏袒酉○○之動機,是黃明達之證述,應可採信。綜合上 開黃明達、甲○○、酉○○、申○○之證述,另依下述午○○ 、酉○○供、證述(參下述㈣2.午○○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中⑵午○○及酉○○所述),參諸前述新莊區公所仲裁人選 定書(顯示於95年11月21日選定午○○為仲裁人)、本仲裁案 詢問會議紀錄(顯示96年2月9日召開第1次詢問會)等情,可 徵本案初始是午○○於95年11月21日經新莊區公所選定為本仲 裁案仲裁人後,因閱覽本仲裁案卷後,認僑力公司有浮報工程 項目及工程價款之情形,認有機可趁,方於96年2月9日仲裁庭 第1次開詢問會前,先向黃明達透露本仲裁案之訊息,經由黃 明達詢問酉○○,酉○○再透過甲○○邀約申○○,因酉○○ 不知所稱之仲裁人為何人,使申○○存疑,及酉○○索取之賄 款過高而破局。是午○○辯稱:未曾主動索賄,是酉○○授意 黃明達來找我幫忙云云,核無足採。 ㈢有關犯罪事實欄㈤所載申○○因主任仲裁人蘇○○請辭,而 認酉○○所言非虛,因而持A、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表達行賄之 意,並與酉○○、午○○達成期約賄賂部分: 1.申○○主動找酉○○行賄及達成合意的時間為蘇○○辭主任仲 裁人後: 就申○○於拒絕午○○、酉○○前述索賄後,再主動找酉○○ 表示行賄意願及達成共識之時間,證人即共同正犯申○○證述 是主任仲裁人蘇○○辭任後(參偵㈡卷第127、190頁、偵㈣卷 第257頁、本院㈥卷第10頁反面、11頁,申○○結證稱:酉○ ○一開始跟我說他可以影響仲裁結果、對仲裁案有影響力,我 不相信,直到後來主任仲裁人蘇○○被換掉,我認為蘇○○辭 任跟他有關,酉○○確有影響力,我才會製作A、B方案的行賄 級距表主動找酉○○,酉○○並選擇B方案等語);證人即共 同被告午○○證稱是在第4次仲裁詢問會後(參偵㈦卷第78頁 ,午○○結證稱:第4次仲裁詢問會後,酉○○來找我,請我 儘量幫僑力公司,如果有取得僑力公司款項的話要三七分云云 ),互核不一,證人即共同被告酉○○則不記得確實時間(參 偵㈢卷第252頁,酉○○結證稱:第1次與申○○談沒有結論, 後來隔了不知多久的時間,申○○拿級距表來找我等語)。本 院依下述理由,認應以申○○所述可採: ⑴申○○於拒絕午○○、酉○○前述索賄後,再持A、B方案之 行賄級距表找酉○○(詳下述)。而A方案之行賄級距表載 明「主仲由雙方共推」、申○○要給主任仲裁人之賄款由午 ○○、酉○○(行賄級距表以「貴單位」「貴方」稱午○○ 、酉○○)處理;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載明「主仲由我方指 派」,要給主任仲裁人之賄款由申○○(行賄級距表以「我 方」稱之)處理等情,有扣案之A、B方案行賄級距表可佐 (扣案物編號D-4,業已影印附於偵㈠卷第22頁反面、23頁 ;申○○並無行賄主任仲裁人之意及行為,其於該二方案中 列主任仲裁人,目的乃為向酉○○表示其尚有其他支出,以 降低給付酉○○方面之賄款,詳後述)。由上開A、B方案行 賄級距表所載「主仲由雙方共推」、「主仲由我方指派」, 可徵申○○製作該行賄級距表時應是蘇○○辭任後,否則何 有須共推或指派主任仲裁人之情事?再參酌午○○是自吳○ ○繼任主任仲裁人之第10次仲裁詢問會起,未就僑力公司請 求提出質疑乙情(詳下⑵所述),益徵申○○前開有關行賄 及達成合意時間點之證述,應可採信。 ⑵次依證人即共犯午○○結證稱:有關僑力公司請求不合理之 處,我之前會提出質疑,但我在第10次仲裁詢問會開始,基 於要讓僑力公司取得較有利的賠償,所以沒有再對一些問題 提出質疑等語(偵㈦卷第79、82頁),顯見午○○是蘇○○ 辭任(蘇○○主持第1至9次之詢問會),由吳○○繼任主任 仲裁人(吳○○主持第10至13次之詢問會)後才開始未依建 築專業就僑力公司之請求提出質疑。雖午○○辯稱:因蘇○ ○是很正派的人,也曾擔任過我的老師,如果我沒有刻意刪 掉誇張的賠償金額,會被蘇○○看穿立場不公,所以才故意 提出600萬元賠償金的觀點云云,惟依證人蘇○○證稱:第9 次詢問會後試行評議時,我、午○○及寅○○對於新莊區公 所應賠償之金額各持不同意見等語(偵㈢卷第223頁、偵㈣ 卷第69頁背面)、證人午○○證稱:第9次後評議時我和寅 ○○對於應給付之金額差距很大,蘇○○希望我和寅○○的 想法可以接近蘇○○等語(偵㈦卷第80頁),可知第9次詢 問會後試行評議時,午○○所提之新莊區公所應賠付金額不 僅低於寅○○之認定,亦低於蘇○○之認定,倘午○○於蘇 ○○辭任前即經由酉○○與申○○達成期約賄賂,且仲裁結 果判賠越高,可獲得之賄賂越高(詳下述),則縱其擔心蘇 ○○看出端倪,亦無故意提出低於蘇○○所認定賠償數額之 理,再由午○○此舉,適可看出其有因向僑力公司索賄不成 ,故意壓低判賠金額之虞。另查酉○○前以午○○於96年4 月12日因購買自小客車向其辦理動產擔保借款,屆期未還款 ,其於97年2月1日將該自小客車拖回保管,午○○明知上情 竟至警局報案誣指其侵占該車,並謊報行車執照失竊為由,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繫屬案號97年度偵字 第23841號),該案雖經該署檢察官以罪證不足,於97年11 月17日為不起訴處分(參本院㈤卷第296頁所附該處分書) ,惟由上開告訴事實,可徵酉○○係於97年2月1日向午○○ 提告,而本仲裁案於96年6月22日進行第4次詢問會(依偵㈢ 卷第32頁所附詢問會議紀錄記載於96年4月24日開第4次詢問 會,惟依證物箱B所置仲裁事件簽到簿,第4次詢問會係於96 年6月22日召開,參以偵㈢卷第22頁所附會議紀錄記載於96 年4月24日開第3次詢問會,可徵第4次詢問會應係96年6月22 日,上開會議紀錄記載之時間應係誤記),於97年2月1日前 則已進行至第8次詢問會(依偵㈢卷第67、75頁所附詢問會 議紀錄記載於97年1月28日開第8次詢問會、97年4月9日開第 9次詢問會),倘午○○於第4次仲裁詢問會後即經由酉○○ 與申○○達成賄賂之合意,午○○、酉○○衡無此互告之 理。況午○○亦陳稱:是酉○○告我,我才會認識酉○○等 語(偵㈦卷第14頁),足認第4次仲裁詢問會時,午○○與 酉○○尚互不相識。參以酉○○結證稱:申○○拿行賄級距 表來找我時,問我這方是否午○○在處理,我一聽就想到和 午○○有官司,我才聯繫午○○等語(偵㈢卷第252、253頁 ),益徵有關申○○第1次拒絕酉○○後,再主動找酉○○ 談行賄事宜之時間點,應以申○○所陳為可採。 2.申○○持A、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供酉○○、午○○選擇,並達 成犯罪事實欄㈤所載之期約合意: ⑴申○○提供A、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予酉○○,酉○○再持予 午○○選擇: ①就申○○有無提供A、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予酉○○轉請午○ ○選擇乙節,申○○、午○○、酉○○分別陳稱如下: A.申○○於本院雖證稱:我有提供A、B方案行賄級距表給酉 ○○選擇,我忘記他選哪個,也不記得是當場叫他決定, 還是要他拿回去給午○○選等語(本院㈥卷第14頁反面) ,惟其於偵查中則結證稱:我有提出A、B方案之行賄級距 表給酉○○,後來酉○○選擇B方案等語(偵㈡卷第127、 190頁),另亦供稱:當時我有製作A、B方案之行賄級距 表交給酉○○,要他帶回去交給新莊市公所之仲裁人研究 ,後來酉○○跟我表示新莊市公所之仲裁人選擇B方案等 語(偵㈡卷第119頁)。 B.酉○○則先後有下述不一的證述:申○○說如果喬成8000 萬元以上,他願意給我及午○○共20%申○○並帶行賄級 距表來我當鋪,透過我拿級距表向午○○行賄。後來判斷 結果出來,申○○是以他的級距表計算共要給我和午○○ 624萬元等語(偵㈠卷第81頁、偵㈡卷第24、183頁、偵㈢ 卷第252、253頁)、我只知道A方案,如果我知道有B方案 我告訴午○○就不只20%了等語(偵㈢卷第256頁)、申○ ○沒有給我扣案的A、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只有給我看, 我並沒有處理A方案所說主仲的事,當時申○○要我盡量 將賠償額拉高到8000萬元,這樣就可以拿到20%等語(偵 ㈢卷第258頁)、A、B方案的級距表我都有看過,是申○ ○主動拿到當鋪給我,我立即跟午○○回報,並拿級距表 給他看,我跟午○○說好賄款我三成他七成。624萬元是 整個判定後申○○確定要給的金額,這金額是申○○計算 的,他以A方案或B方案算,我不記得,我只記得有拆開比 例算等語(原審㈧卷第92至95頁反面)、第1次破局後, 申○○拿行賄級距表來找我,我不記得行賄級距表是一個 或二個方案,我只有大概翻一下,印象中二個方案的級距 表都有看過,但我並沒有拿走級距表,也沒拿級距表給午 ○○看,我只有跟午○○陳述內容等語(本院㈥卷第24頁 反面至25頁)。 C.午○○則一致供、證稱:酉○○沒拿A、B方案之行賄級距 表給我看,他只有口頭跟我說這件事,當時他有講一個數 字,好像是仲裁金額在8000萬以上就可以拿到一定成數的 回扣等語(偵㈦卷第15、78頁)、酉○○陳稱他跟我說金 額達到8000萬元以上,我們這邊就可以拿到20%的回扣等 語屬實等語(偵㈦卷第7、69頁)。 ②申○○、午○○、酉○○就此節所述,雖有互核不一,酉○ ○且有前後不一之處,然查A方案是主任仲裁人由申○○與 酉○○雙方共推,申○○要給主任仲裁人之賄款由酉○○方 面處理;B方案主任仲裁人則由申○○方面指派,要給主任 仲裁人之賄款由申○○處理,已如前述;又A方案之內容, 酉○○方面可得之賄款為:仲裁判斷金額在3200萬至4600萬 範圍時,為扣除5%稅金後,以4%比例計算之賄款(即可得本 區間金額×4%×95%之賄款)、判斷金額在4600萬至6000萬 範圍時,為扣除10%稅金後,以12%比例計算之賄款(即可得 本區間金額×12%×90%之賄款)、判斷金額在6000萬至8000 萬範圍時,為扣除25%稅金後,以16%比例計算之賄款(即可 得本區間金額×16%×75%之賄款)、判斷金額在8000萬以上 時,可得扣除25%稅金後,以20%比例計算之賄款(即可得本 區間金額×20%×75%之賄款);B方案之內容,酉○○方面 可得之賄款為:判斷金額在3200萬至4600萬範圍時,為扣除 5%稅金後,以6%比例計算之賄款(即可得本區間金額×6%× 95%之賄款)、判斷金額在4600萬至6000萬範圍時,為扣除 10%稅金後,以16%比例計算之賄款(即可得本區間金額× 16%×90%之賄款)、判斷金額在6000萬至8000萬範圍時,為 扣除25%稅金後,以21%比例計算之賄款(即可得本區間金額 ×21%×75%之賄款)、判斷金額在8000萬以上時,為扣除25 %稅金後,以26%比例計算之賄款(即可得本區間金額×26% ×95%之賄款),此有扣案之A、B方案行賄級距表可佐(偵 ㈠字卷第22頁反面、23頁)。查A、B方案行賄級距表就級距 之範圍、各級距範圍可得賄款之比例區分明確,又依金額之 多寡扣除不同比例之稅款,足認該二方案非申○○隨意所為 ,而係經過深思後製作。次查扣案A、B方案行賄級距表,係 申○○請彭天莉申○○所寫的內容謄寫乙情,為證人申○ ○、彭天莉證述在卷(偵㈠卷第292、293頁、偵㈡卷第127 頁),而申○○就其之所以請彭天莉重新謄製乙節,證稱: 因為我怕酉○○供出我這件事,所以我必須要換筆跡,另外 我也擔心我給付完酉○○仲裁後之金錢,他又會拿有我的筆 跡的方案A、B,要脅我有行賄仲裁人的事情等語(偵㈡第 127頁)。依上,可知申○○製作該二方案行賄級距表之目 的是與酉○○所代表之仲裁人午○○洽談賄賂之事,而可左 右仲裁結果者乃午○○,非酉○○,參以A、B方案分四個級 距,各級距之比例及扣除之稅額均不同,酉○○實無可能翻 看後即能記得內容,衡情申○○自會將該A、B方案之行賄級 距表交予酉○○帶回給午○○選擇,酉○○亦當如實轉達並 提供A、B方案行賄級距表予午○○參酌,始符事理。是應以 申○○及酉○○所述申○○有將A、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交予 酉○○攜回予午○○選擇,及酉○○於原審所陳有將行賄級 距表拿給午○○乙節為可採。 ⑵申○○、酉○○、午○○達成以B方案行賄級距表所示之期 約合意: 申○○與酉○○、午○○間就給付賄款達成之共識,申○○ 證稱是B方案,酉○○則稱係A方案,已如前述,互不相符。 本院依下述理由,認應以申○○所述可採,雙方合意者應係 B方案: ①B方案所定給付酉○○、午○○賄款之比例明顯高於A方案, 酉○○、午○○又毋庸處理應給付主任仲裁人賄款之事宜, 衡情午○○、酉○○應係擇定B方案。參以午○○、酉○○ 亦均供、證稱並未行賄本仲裁案之主任仲裁人,更徵符合B 方案行賄級距表之內容。 ②午○○、酉○○所陳稱:當時是說仲裁金額在8000萬以上, 可以拿到20%的回扣等語,雖與A方案行賄級距表中所示判斷 金額在8000萬以上時,可得20%比例計算之賄款相符。惟查 仲裁判斷後,申○○、酉○○會面,申○○計算後表示應支 付午○○、酉○○賄款624萬元乙情,為申○○、酉○○證 述在卷,互核相符,堪可認定。至該624萬,乃係以仲裁判 斷金額扣除2000萬元後,以5200萬元之16%計算,此業據申 ○○結證在卷(偵㈡卷第191頁;至酉○○偵㈠卷第75頁證 述之計算方式得出之金額為544萬元,非624萬元,是此部分 應以申○○證述為可採),並有註記「本金扣除2000萬,再 以75%之區間計算,即5200萬×75%×16%=624萬」之扣案行 賄級距表可參(影印附於偵㈠卷第22頁反面),而調查局人 員搜索扣押該行賄級距表時即有上開註記,且申○○並不知 調查局人員將予搜索,足認該註記並非臨訟所為,參以該方 案上註記付款170萬元予酉○○之時間,亦與事實相符(詳 如下述),足徵上開計算得出624萬元之註記,應與事實相 符,足以採信。而查5200萬元若依A方案應係以12%計算,依 B方案方係以16%計算。倘雙方期約者為A方案,申○○自無 採對自己不利之B方案計算之理。至午○○、酉○○所稱前 述比例,應是時久記憶錯誤。又上開計算賄款624萬元之公 式雖係記載在A方案上,但此應係申○○當時只為記錄,未 特別注意記載在何方案所致,難以其記載於A方案上,遽認 當時期約為A方案之內容,併此敘明。 ⑶酉○○、午○○約定自僑力公司取得之賄款,以午○○七成 ,酉○○三成之比例朋分等情,為午○○、酉○○供、證述 在卷(偵㈠卷第75頁、偵㈡卷第183頁、偵㈢卷第253頁、偵 ㈦卷第78頁、原審㈧卷第95頁),堪以認定。 ⑷至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結果,雖認酉○○所稱申○○曾向 我出示行賄級距表、午○○同意申○○提出的回扣比例、業 與午○○談妥朋分回扣之比例為我三成,午○○七成等語未 說謊乙情,呈不實反應,此有該局測謊鑑定說明書及相關資 料在卷可憑(偵㈡卷第30之1至30之16頁)。惟查所謂「測 謊」,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容易產生恐懼、不安、與情境 經驗等情緒波動反應,乃以科學方法,由施測人利用測謊儀 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判別 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之技術。是「測謊」在本質上並非針 對「謊言」本身加以偵測,而是在檢測人體血壓、脈博、呼 吸及皮膚導電反應引起之生理變化,用以研判受測人所述是 否屬實。然測謊中之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說謊,受測者 於施測時之緊張情緒、疾病、激憤、冷靜之自我抑制,甚或 為受測以外之其他事件所影響,皆有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之 生理反應,故是否說謊與生理反應之變化間,有無必然之因 果關係,已有可疑;且受測者倘具特殊之人格特質,有無可 能說謊與否,皆不致產生不同之情緒波動反應,亦無實證研 究數據可憑;而案發過久,受測者情緒如已平復,或已合理 化其行為,降低其罪惡感,測謊之準確性亦難免受影響;尤 以人類皆有避險之本能,瞭解測謊原理者,如使用反制方法 ,或在施測前服用類似鎮定劑或心律不整之藥物,更足以影 響測謊結果。是倘未慮及上述可能影響測謊結果之各種因素 ,僅以被告說謊與否之測謊結果作為判斷有罪或無罪之唯一 依據,則測謊不惟可能陷人於罪,抑且反遭利用為「脫罪」 之另一工具。是尚難徒憑酉○○測謊結果,逕為申○○、午 ○○、酉○○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㈣申○○、午○○、酉○○主觀犯意及午○○因而為違背職務行 為之認定: 1.主觀犯意之認定: ⑴查申○○明知僑力公司提出作為仲裁請求金額依據之如附表 二之一至二之十四所示之合約書、協議書等內容不實,有浮 報工程項目、金額之情形(詳下「犯罪事實欄部分」所 述);具有建築工程專業之午○○亦認上開文書有浮報工程 項目及單價之情形,並告知酉○○,此由午○○證稱:我認 為僑力公司提出的證據有瑕疵,依我個人經驗,可判斷出僑 力公司所提出的單價過高,有灌水之情形,我有告知過酉○ ○僑力公司提出的資料有浮報的情形等語(偵㈦卷第17至18 、78、79、84頁)、酉○○證稱:午○○說僑力公司請求的 金額太誇張,我也有跟申○○說我接觸的這位仲裁人表示僑 力公司提出的單據是浮報虛增、不合理的等語(偵㈡卷第 183頁)自明。又酉○○並不具建築工程專業,若非午○○ 告以上情,其衡無知悉僑力公司仲裁之請求有浮報、虛報之 理。可徵午○○確有告知酉○○前開各語。酉○○前開證述 可以採信,併此敘明。 ⑵次據申○○結證稱:我都是透過酉○○跟午○○接觸,請酉 ○○轉知午○○拉高仲裁金額,所以方案A或B都是我希望酉 ○○要跟新莊區公所的仲裁人說將仲裁金額拉高,因為金額 越高,賠償的金額越高等語(偵㈡卷第126、127頁);酉○ ○結證稱:午○○說他有能力可以喬仲裁案,申○○則希望 午○○配合判斷把新莊區公所應賠償的金額拉高;我跟申○ ○說午○○表示他們請求太誇張的要剔除掉,所以申○○才 拿出有幾個不同區間的級距表,表示午○○若可幫忙判定哪 個金額,就依該金額範圍的%數給午○○款項,並請午○○ 盡量幫忙,取得有利的判定。我轉知午○○盡量把仲裁金額 提高到8000萬元以上,午○○表示他會努力看看等語(偵㈠ 卷第80頁、偵㈢卷第253頁、原審㈧卷第95、96頁);午○ ○結證稱:酉○○要我幫僑力公司盡量提高仲裁金額,並說 會依賠付金額的級距給我金額不等的紅包,我說我會盡量幫 忙等語(偵㈦卷第14至15、78頁)。參諸申○○提供予午○ ○、酉○○選擇之A、B方案行賄級距表,均係以仲裁判斷僑 力公司可獲賠償之金額越高,計算午○○、酉○○可得之賄 款比例越高。查酉○○於原審雖證稱:申○○沒說要請午○ ○不要質疑僑力公司證據有瑕疵的地方,也沒要求要午○○ 做出違背仲裁人職務之事,只要我轉告午○○請他幫忙等語 ;另當時午○○有說不可能判到8000萬元這麼高云云,午○ ○於原審則證稱:因酉○○有黑道背景,他來找我幫忙,我 會有壓力,所以口頭都說好,但從我的想法是能幫忙就幫忙 ,法律上不允許就算了云云。惟查要求仲裁人違背職務而行 賄,本即隱密行之,雙方心知肚明即可。申○○若無要求午 ○○違背職務,只要求午○○在法律範圍內幫忙,何以要特 別央請酉○○轉知午○○幫忙,並交付上開仲裁金額越高, 可獲得之賄款即越高之仲裁金額級距表?另以申○○、午○ ○、酉○○均知僑力公司就本仲裁案有浮報工程項目、金額 之情形,仍達成上開期約,參以午○○並進而為違背職務之 行為(如下所述)乙情,益徵申○○、午○○、酉○○分別 具違背職務行賄及收賄之主觀犯意。申○○、午○○、酉○ ○辯稱無違背職務行賄及收賄之犯意,均無足採。 ⑶申○○雖辯稱:交付A、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予酉○○,只是 應付酉○○,並無行賄之意云云。惟查申○○因擔心酉○○ 供出其行賄之事,也怕給付賄款後,酉○○再持有其筆跡之 A、B方案行賄級距表要脅,為換筆跡,故指示彭天莉依其所 寫的內容謄寫,另該二方案乃申○○深思後製作,並非隨意 所為,均已如前述。另於A、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上均特別加 註「PS款項給付於我方實際拿到賠償款後給付」?再參以仲 裁判斷後,申○○於與酉○○核算應支付之賄款金額時,就 金額之計算多所主張,未完全依據B方案行賄級距表所示乙 情(詳如下㈤所述),及扣案之級距表記載於計算624萬元 之公式下方,詳細記載給付酉○○170萬元之日期及數額, 另參以酉○○於仲裁後,或主動或因午○○詢問何時可拿到 賄款,而屢次向申○○索討賄款時,申○○並交付新莊區公 所之抗告狀,表示新莊區公所就僑力公司之強制執行提出異 議等情(參偵㈡卷第181、183頁酉○○證述,及扣自酉○○ 並影印附於偵㈠卷第61頁之新莊區公所抗告狀)。若申○○ 無行賄之意,只為應付酉○○,何須如此精心設計製作A、B 方案之行賄級距表,及於仲裁判斷後有上開各舉?再參以申 ○○陳稱:我雖於102年3月1日、4月1目陸續領到新莊區公 所給付的4000萬元仲裁金額,但因我還沒有全拿到金額,我 本打算是在102年5月1日拿到全部金額後再給付他624萬元等 語(偵㈡卷第128頁),益徵其有行賄之犯意。另申○○雖 未與午○○直接討論、接觸,亦未要求與午○○碰面,但其 透過酉○○穿針引線,轉達其違背職務行賄之意,午○○亦 經由酉○○表示會盡量幫忙。是縱申○○、午○○於本仲裁 案期間未曾接觸,亦難執為有利申○○、午○○之認定。又 酉○○雖為申○○及午○○傳遞訊息,惟如前述,酉○○於 事成後可取得申○○交付賄款之3成以觀,足徵酉○○係基 於與午○○共同收賄之犯意聯絡為本件犯行,酉○○之辯護 人辯稱酉○○應係行賄者云云,顯然無稽。 2.午○○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⑴查僑力公司提出作為仲裁請求金額依據之如附表二之一至二 之十四所示之合約書、協議書,有浮報工程項目、金額之情 形。且本仲裁案判斷書未予剔除,而於97年12月22日作成未 排除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仲裁是否准許(就不實金額部 分)」欄,其中所載「全准」之部分,而未排除總計2144萬 555元不實金額之錯誤仲裁判斷,詳如下「犯罪事實欄 部分」所述。 ⑵據午○○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認為僑力公司提出的證據有瑕 疵,因為單價有灌水,且我依照個人經驗,不用參考營建月 刊即可判斷出僑力公司所提出的單價過高。且僑力公司應該 以圖說為主,而不是抓成本分析單價;另僑力公司也有刻意 抓設計監造建築師忽略製作單價分析之語病,而追加工程款 ,完全不符合工程慣例,刻意要訛詐工程款。這些工程慣例 ,只要是具有工程背景的人一看就知道。酉○○要我盡量拉 高仲裁金額,我之前跟他說有困難,因為僑力公司提出的資 料有浮報的情形。但在第7、8次或第9次仲裁詢問會時,證 據調查的差不多了,我試探性的詢問寅○○的看法,寅○○ 有說過如果依照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就可以賠 付4000、5000萬元,我因此了解他的方向。因為我知道寅○ ○的想法,從第10次詢問會起,就消極性的配合,將僑力公 司請求比較誇張的金額剔除,其他就沒有提出質疑、爭執、 本件在不偏頗的情況下,我認為扣除工程物調款及工程延宕 的懲罰外,新莊區公所應給付的是1600萬元左右等語(偵㈦ 卷第78、79、80至85頁);於調查局亦供稱:酉○○告訴我 依僑力公司提供的回扣成數級距表,只要仲裁結果上新莊區 公所賠越多,我可以拿的回扣款就越多、第7次仲裁詢問時 ,我心裡約略猜出另一仲裁人寅○○的心證方向,我只要在 仲裁過程中,不做太多反對意思表示,照著寅○○意思走, 未來就可順利拿到僑力公司應支付的回扣、我用不積極提出 或反對不合理仲裁的方式幫助僑力公司、我在仲裁過程雖明 知有許多不合理之處,但也消極的不與寅○○爭辯或刻意刪 減不合理的要求,最後也成功讓僑力公司取得高額的賠償金 ,所以我才會認為在這個仲裁案上我也有幫到僑力公司,自 然應該得到我應有的報酬、我從第10次仲裁會後刻意配合、 寅○○問我立場,我當時針對幾個太誇張且不合理的地方刪 除、我認為仲裁內容根本不合理,與工程慣例也多所違誤, 我確實是因為配合僑力公司才簽名的,我事後內心也對新莊 公所深感抱歉、我沒有認真去檢視公所提出的附件與證據、 本件在不偏頗的情況下,我認為扣除工程物調款及工程延宕 的懲罰外,新莊區公所應給付的是1600萬元左右等語(偵㈦ 卷第69至72頁)。參以前述2.⑴所述之本仲裁案錯誤仲裁判 斷之結果等情,足認午○○於本仲裁案評議時,有違背職務 之行為甚明。 ⑶午○○及其辯護人雖以午○○於詢問會已依其工程專業提出 質疑,自無再重複陳述之必要,且午○○只是懷疑,並非明 知僑力公司所提書證不實,而仲裁判斷是依據法律專家主張 應推定為真正及依據專業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 而為,況評議時,午○○也有主張剔除僑力公司之部分請求 ,認午○○無違背職務之行為云云。惟查:按仲裁人應獨立 、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仲裁法第15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仲裁案之所以由具法律及建築工程專業者組成 仲裁庭,乃在藉仲裁人由不同專業角度提出意見、討論,以 獲致妥適之仲裁結果。是各仲裁人自應依其專業知識提出意 見供仲裁庭討論,以形成共識決或多數決。若仲裁人於評議 時,依其專業知識明知或質疑當事人主張不當,卻故意隱匿 不說,自屬違背仲裁人之職務。查午○○於與申○○達成前 述期約前,在第9次詢問會後,與蘇○○、寅○○試行評議 時,其與蘇○○、寅○○意見均不一致,午○○與寅○○間 意見紛歧,就新莊區公所應賠付僑力公司之仲裁金額,亦與 寅○○之認定差距甚大等情,業據證人蘇○○證述在卷(偵 ㈢卷第222至225頁)。而午○○於與申○○達成前述期約後 ,在第13次詢問會後,與吳○○、寅○○評議時,依證人吳 ○○證述:主持仲裁評議會是由兩造所選任之仲裁人先表示 意見,再開始討論,就爭議問題逐項討論,牽扯到金額或項 目,均逐項討論,那天我們談了很久,就金額計算及工期認 定,如果有意見就一直討論,若其他兩位仲裁人有共識,我 也就同意,若無共識,我則參與討論,形成多數。本仲裁案 就爭議事項逐項討論後,我們3人均達成共識等語(原審 ㈧卷第72頁正反面),足見就有關爭議事項,午○○在與申 ○○達成期約後,於評議時即與寅○○、吳○○達成共識, 未如其在未達成期約前與寅○○僵持不下。另依午○○陳稱 :工程方面我堅持剔除的項目,寅○○也不會有異議等語( 偵㈦卷第45頁),可徵午○○明知在評議時,有關工程專業 項目部分,若其堅持剔除,吳○○、寅○○均會同意,並無 其所辯無能力亦不可能否決之情形。午○○明知另二仲裁人 會尊重其工程專業之意見,惟其卻只就僑力公司過於浮誇之 請求提出討論、剔除,其餘均未本諸其專業之確信提出供仲 裁庭討論,其有違背仲裁人職務之行為,至為明確。另縱午 ○○辯稱其於第1至9次詢問會時,有向蘇○○提出質疑,並 由蘇○○於詢問會時提出云云屬實,然此僅係請僑力公司說 明、補正,午○○於僑力公司說明、補正後既仍有疑義,自 應於評議時提出意見,供仲裁庭討論,其未再提出,無異認 同僑力公司於詢問會之說明及補正。是午○○辯稱:詢問會 議已提出,自無於評議時再提出之必要云云,顯為卸責之詞 ,並無足採。綜上,午○○有違背仲裁人職務之主觀意圖及 客觀行為昭然若揭。午○○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 聲請傳喚證人蘇○○、吳○○以證明其無違背職務之行為云 云(參本院㈣卷第190頁)。惟查午○○係於蘇○○辭任後 ,始與申○○達成違背職務仲裁之期約賄賂,而為違背職務 之行為,已如前述,證人蘇○○就此待證事實自無所悉,而 無傳喚必要。另午○○就其建築工程專業應質疑之處,有無 於評議時全盤提出供仲裁庭討論,此非證人吳○○所能知悉 ,況就午○○有無違背職務,本院認事證已明,且就同一待 證事項,已依午○○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寅○○,是認亦 無傳喚證人吳○○之必要,而本院審理時,辯護人亦表示無 證據請求調查(本院㈥卷第47至48頁),併此敘明。 ㈤關於申○○應支付賄款624萬元及已給付170萬元部分: 1.有關申○○應給付之賄款為624萬元之計算: 依申○○與酉○○、午○○上開B方案之期約,申○○應給付 之賄款乃1138萬1020元(計算式:7226萬449元×21%×75%) ,惟仲裁判斷後,申○○未依前述期約內容,乃與酉○○折衝 後計算出624萬元乙節,業據申○○證稱:後來仲裁結果,我 跟酉○○就金額之計算有所誤差,也就是當時我沒有跟酉○○ 講好,要將損失之成本4千萬先扣除,剩下的金額再依照級距 表去計算要給酉○○的佣金,之後跟酉○○討價後,雙方達成 合意,也就是扣除本金2千萬,剩下的金額再乘以75%,再乘以 16%,大約就是624萬元等語(偵㈡卷第127、191頁);酉○○ 證稱:申○○依照他製作的級距表,按他的算法算出624萬元 時,我對這金額有意見,我當時跟申○○說這樣我對午○○無 法交代等語(偵㈢第254頁)。再參以扣案行賄級距表上,申 ○○所註記「本金扣除2000萬,再以75%之區間計算,即5200 萬×75%×16%=624萬」,及雙方所期約B方案行賄級距表之內 容,可徵申○○並未依與午○○、酉○○期約內容計算應支付 之賄款,而其計算得出624萬之賄款,乃係以仲裁判斷金額 7226萬449元依B方案所示應扣除25%稅金,而判斷金額7226萬 449元扣除2000萬元後,以5200萬元計算,該數額依B方案所示 落入以16%計算賄款之級距範圍,以5200萬元×16%×75%(即 扣除25%稅金)得出624萬元,應堪認定。至酉○○雖稱:仲裁 判斷結果,新莊市公所要賠償7200萬元,申○○計算的方法是 依照他製作的級距表(按指A方案),7200萬元中的4600萬元 以㈠級4%來算,4600萬元至6000萬元間之1400萬元以㈡級,也 就是12%來計算,剩下的1200萬元以㈢級,也就是16%來計算, 經計算的結果,申○○應該給付我及午○○624萬元云云(偵 ㈠卷第75頁、偵㈢卷254頁),然依酉○○前開證述計算,申 ○○應給付之賄款為544萬元,並非624萬元,顯然酉○○此部 分之證述,應是時久記憶錯誤所致,自不足採,併此敘明。 2.申○○支付酉○○之170萬元乃賄款: ⑴申○○先後於99年1月10日、2月10日、4月11日、5月31日, 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3輔大高爾夫練習場,分別交 付2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共計170萬元予酉○ ○,酉○○並開立發票日99年4月11日、99年5月31日面額各 110萬元、50萬元,共計160萬元之本票予申○○收執,有扣 自申○○處之該本票2紙,及酉○○於紙袋上記載於上開日 期收取前述款項之簽收資料紙袋可徵(扣押物編號分別為D- 1、D-2,業已影印附於偵㈠卷第298至301頁),堪可認定。 ⑵申○○、酉○○雖一致供、證稱:當時協議是新莊區公所給 付款項後再支付賄款,仲裁判斷後,酉○○一直向申○○催 討款項,申○○均覆以新莊區公所尚未給付,所以無法給付 624萬元。至申○○給付酉○○之上開170萬元,其中160萬 元為借款,10萬元是申○○給酉○○為僑力公司仲裁之事奔 波接洽午○○之走路工,酉○○並簽發本票予申○○擔保; 嗣後酉○○要返還該160萬元,至10萬元則毋庸返還等語; 而午○○並不知酉○○已取得該170萬元,午○○迄今未取 得分文賄款等情,亦分據午○○、酉○○供、證述在卷,互 核相符。次依申○○提出之行賄級距表上均加註「PS款項給 付於我方實際拿到賠償款後給付」,而依申○○、午○○、 酉○○之供、證述可徵雙方之期約乃僑力公司取得新莊區公 所支付之仲裁賠付款後,申○○再支付賄款。再查新莊區公 所於本仲裁案仲裁判斷後,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惟經法院駁回確定,有本院99年12月7日98年度重上字第612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8月25日100年度台上字第1388 號判決在卷可參(偵㈠卷第51-1至51-5頁、本院㈢卷第23頁 );另新莊區公所就僑力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仲裁案 賠償款事件聲明異議乙情,亦有新莊區公所抗告書、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在院可參(偵㈠ 卷第61頁、本院㈤卷第297至299頁)。又本仲裁案仲裁判斷 書判定新莊區公所應給付7226萬449元,及自95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參外放證物箱B所置本 仲裁案判斷書),新莊區公所於仲裁判斷後,共計支付6079 萬1068元予僑力公司,分別為於101年5月30日支付65萬9963 元、102年3月1日支付2000萬元、102年4月1日支付2000萬元 ,及僑力公司於100年12月16日收取新莊區公所提存在法院 之2007萬2000元擔保金及5萬9105元利息等情,有新北市政 府106年1月24日新北府民秘字第1060140610號函可參(本院 ㈢卷第56至58頁),亦堪認新莊區公所尚未完全依本仲裁案 仲裁判斷書之判定支付僑力公司款項,是午○○之辯護人辯 稱:申○○給付賄款之條件尚未成就云云,尚非全然無據。 惟本院依下述理由,認該170萬元乃屬賄款: ①申○○與酉○○間雖分別以借款及走路工之名義給付、收取 該170萬元,惟依申○○證稱:該借款沒約定何時還款,也 沒約定利息,酉○○沒還也沒關係等語(偵㈡卷193頁); 酉○○供、證稱:我和申○○沒約定還錢時間、沒有約定利 息,我也沒支付利息等語(偵㈡卷第182頁、偵㈢卷第252頁 )。查申○○與酉○○是因洽談本仲裁案賄賂事宜,經甲○ ○介紹始認識,2人間並無交情,而160萬元數額非低,若果 為借款,申○○與酉○○間衡無未約定利息、還款時間之理 。是申○○、酉○○就上開款項主觀上是否確為借錢,實非 無疑。 ②本仲裁案仲裁判斷後,申○○與酉○○核算應給付之賄款數 額時,在行賄級距表上記載「本金扣除2000萬,再以75%之 區間計算,即5200萬×75%×16%=624萬」等文字(參偵㈠ 卷第22頁反面),申○○於先後給付酉○○款項時,除要酉 ○○在紙袋上簽收外(參偵㈠卷第301頁),並於行賄級距 表上所記載賄款624萬元計算式的下方緊接記載「第一次支 出20萬、第二次支出50萬、99.4.13支出50萬、99.5.20支出 50萬」等文字(參偵㈠卷第22頁反面;而級距表上上開文字 為申○○所載,亦據申○○證述明確,參本院㈥卷第14頁反 面至15頁)。明顯可見申○○主觀是以支付賄款之意給付酉 ○○上開170萬元,否則其無於提供酉○○、午○○選擇賄 款方案之行賄級距表上詳細記載170萬元支出之日期、金額 ,亦無將上開記載緊接在計算賄款為624萬元之公式下方之 理。參諸申○○所稱:酉○○將來沒還我也沒關係等語(偵 ㈡卷193頁),更堪認申○○是以支付賄款之方式給付酉○ ○該170萬元。雖申○○辯稱:我有請酉○○還款,並於103 年間聲請法院對酉○○核發支付命令云云,然查申○○於 102年4月22日即因本案經調查局人員詢問,其於案發後所為 聲請支付命令之舉,顯係臨訟欲配合其抗辯之舉,自無從以 之為有利申○○之認定。至酉○○之辯護人雖以依扣案申○ ○雜記、帳冊之記載,可徵申○○有不依事實胡亂記載之習 慣,是該行賄級距表上之記載,難認實在云云。惟查該記載 乃調查局人員搜索扣押前即經申○○記載,且所載申○○付 款予酉○○之時間、數額均與事實相符,復查無申○○有如 其他扣案雜記、帳冊胡亂記載內容之動機,是酉○○之辯護 人上開所辯,並無足採。 ③另據酉○○證稱:依我與午○○的協議,我可以分到624萬 的3成約187萬元,我心裡想將來申○○給我624萬元時,我 再抵欠申○○的170萬元等語(偵㈡卷第183、184頁)、我 當時心想這170萬元先拿,先和他借,之後再從624萬元扣掉 等語(偵㈢卷第257頁),足徵酉○○名義上雖稱向申○○ 借錢,惟其內心是以收賄款之意收受該170萬元,待申○○ 嗣給付賄款624萬元時,再扣除該先拿之賄款170萬元自明。 ④依上諸端,足徵申○○給付該170萬元予酉○○時,新莊區 公所雖尚未完全依仲裁判斷給付僑力公司賠付款,且申○○ 、酉○○就該170萬元,分別冠以借款、走路工名義,酉○ ○並簽發本票予申○○收執,惟申○○、酉○○主觀上分別 係交付、收取賄款之意而給付及收受該170萬元甚明。申○ ○、午○○、酉○○辯稱該170萬元非賄款云云,核無足採 。再按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須具有犯 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 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午○○與酉○○既有由酉○○負責聯絡接洽 申○○,提出以違背仲裁職務行為收賄之要求、達成期約、 收取賄款,另由擔任仲裁人之午○○具體為違背仲裁職務行 為之共識,業如前述。而酉○○收取上開170萬元之行為, 即屬於在合同範圍以內之收取賄賂行為,無論是否已告知午 ○○或與之朋分,與酉○○有犯意聯絡之午○○皆應對該部 分共同負責。從而,縱午○○不知酉○○取得170萬元,亦 未分得分文,惟此僅無從對午○○個人知沒收犯罪所得, 並無礙於午○○構成與酉○○共同收受賄賂而違背職務犯行 之認定。 ㈥此外,有關犯罪事實欄㈦所載,仲裁判斷後,午○○屢屢詢 問酉○○賄款何時給付,及酉○○屢向申○○索款,申○○或 告知新莊區公所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或覆以新莊區公所 就僑力公司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提起抗告,並交付抗告狀,酉○ ○則將上情回覆午○○等情,除前述外,並據申○○、午○○ 、酉○○供證述在卷,復有拍攝申○○與酉○○碰面之照片可 證(偵㈤卷第287至289頁),亦堪認定。 ㈦依上,申○○、午○○、酉○○就犯罪事實欄所辯前述各語 ,均無從採信,其等此部分之犯行,均堪認定。 犯罪事實欄部分: 壹.關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申○○、丁○○、卯○○、甲○ ○、己○○、癸○○、丙○○、戊○○、壬○○、巳○○、 辰○○、乙○○、丑○○、庚○○、未○○等人涉犯詐欺及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所虛增不實工程項目、浮報工程價款 等項目之細項及金額,原審公訴檢察官歷次以補充理由書及 於原審開庭時更正、補充;本院於行準備程序時,經詢問公 訴檢察官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究為何,公訴檢察官表示更 正為如原審判決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所載(參本院㈢卷第 119頁)。是此部分起訴之犯罪事實已更正如原審判決附表二 之一至二之十四所示,先予陳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申○○部分: ㈠被告申○○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己○○、子○○於調查局 、偵查中所述無證據能力(本院㈣卷第135頁反面、本院㈥卷 第48頁正反面)。經查: 1.證人己○○、子○○於調查局之證述,為被告申○○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及其他法律所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被告申○○及 辯護人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聲明異議,依同法第15 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2.下引證人己○○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均經檢察官 告以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得拒絕證言之規定,並告知具結義務 及偽證罪之處罰後,具結陳述(參偵㈠卷第229至241頁、偵㈢ 卷第131至135頁),且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被告申○○ 及其辯護人復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則 己○○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被告申○○及其辯護人認己○○於 檢察官具結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並無足採。 ㈡其餘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被告申○○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被告申○○及其選任 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並表示有關此部分僅對 己○○、子○○證述認無證據能力,其餘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之前書狀及庭訊所爭執部分均不再主張,並於言詞辯論時表示 證據能力之意見如本院106年9月6日、11月22日、12月6日準備 程序所述,且於言詞辯論未聲明異議(本院㈣卷第40至46、13 2頁反面至140、173至189頁、本院㈥卷第48至87頁反面)。本 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 得作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申○○及其選 任辯護人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 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申○○以外之被告部分: 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被告癸○○、卯○○、己○○、 甲○○、丙○○、戊○○、壬○○、巳○○、辰○○、乙○○ 、丑○○、丁○○、庚○○、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 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上開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於言詞辯論時表示證據能力之意 見如準備程序所述,且未聲明異議(本院㈢卷第46頁反面至49 、75頁反面至79、85至88、102頁反面至110頁反面、206頁反 面至207頁反面、本院㈥卷第48至87頁反面)。本院審酌本案 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依前述㈡同一理由,認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得作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 、上開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均查無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各被告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之答辯: ㈠被告癸○○、卯○○、己○○、甲○○、丙○○、壬○○、巳 ○○、辰○○、乙○○、丑○○、庚○○就上開犯行均自白不 諱。 ㈡被告丁○○、未○○坦承前述業務登載不實犯行,惟均矢口否 認有詐欺得利之犯行,並均辯稱:不知道申○○要拿我蓋章的 文書做什麼云云。 ㈢被告戊○○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友義公司與僑力公司間 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協議書、合約書內容均屬實;友義公司 也有依合約書施作;另93年7月1日協議書所載僑力公司應補貼 友義公司180萬元亦屬實,其計算為:因本工程內牆是輕鋼架 設計,契約原訂的「內牆貼平版花崗石(2CM)」的工程項目 無法施作,但友義公司已進料支出82萬2360元造成損失,申○ ○就此部分同意賠償41萬1180元。另原合約「內牆貼平版花崗 石(2CM)」依新莊市公所會議結論,由濕式方式改為焊接鋼 架乾式施工,要以同數量的「內牆乾式石材(3CM)」代替, 總額為156萬7500元。上開二項共計197萬8680元,經申○○與 我協調後,同意由僑力公司就上開二項給付友義公司180萬元 云云。 ㈣被告申○○固坦承於提付本仲裁案時,有以附表三編號1至14 所「不實合約」欄所示之文書為證據,另附表三編號1至3、5 至11、13、14「不實合約」所示之合約、協議書等文書有登載 不實之情形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意,亦否認附表三編 號4、12「不實合約」欄所示之文書不實,申○○及其辯護人 辯稱:⑴附表三編號4、12「不實合約」欄所示僑力公司與友 義公司、協立工程行間之合約書、協議書等文書,內容均實在 ,友義公司、協立工程行均有如實施作,僑力公司亦有給付前 述合約書及協議書所載之款項。⑵附表三編號4、12以外其他 編號「不實合約」欄所示之文書雖有不實,然:①其上所載的 工程僑力公司均有委請下包商、點工施作,所報之金額是僑力 公司支付給施工之下包商、點工款項,再加上僑力公司的必要 支出、合理利潤、請款延誤的利息及相關損失等,並無浮報之 情形,只因申○○為減少舉證的成本,便宜行事才製作不實的 合約書,並沒有不法意圖。②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所如何計價 ,與僑力公司和下包商如何計價是兩回事。且「中港派出所等 工程」設計失當,單價分析表諸多缺漏,導致僑力公司多項工 程無法計價請款。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所的契約沒有「各項工 程吊線及製圖放樣」、「人工小搬運」、「運輸及吊料費用」 的計價項目,申○○提出的上開文書才將之獨立計價,並無重 複計價之情事。⑶有關物價上漲的差額損失,仲裁庭是依據行 政院頒布之物調原則計算,並非依據申○○提出之不實文書, 自非屬詐欺云云。 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卯○○、己○○、甲○○、 丙○○、壬○○、巳○○、辰○○、乙○○、丑○○、庚○○ 坦承不諱,互核相符,亦與證人即協力工程行登記負責人孔德 智、阿郎企業社負責人蔡進雄、僑力公司會計王秀錦、工井公 司登記負責人黃乘鳳、駿樺公司員工吳家卉、帝臣公司負責人 吳進農、鴻陞公司登記負責人傅漢明、證人即被告午○○、酉 ○○證述相符,而附表三編號1至14「不實合約」欄所示之文 書確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浮報工程款之情事,詳如下述。另 被告申○○並持上開文書作為提付本仲裁案之證據,據以向新 莊區公所請求給付款項,此有本院調取之本仲裁案卷可徵。仲 裁庭並因而為前述錯誤之判斷,此有上開本仲裁案仲裁判斷書 可證。此外,復有附表三編號1至14「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合 約書、協議書等文書在卷可參(附表三編號1部分見:偵㈠卷 第216頁至219頁;附表三編號2部分見偵㈡卷第200頁反面至20 2頁;附表三編號3部分見偵㈡卷第220頁至221頁、本院㈢卷第 113頁;附表三編號4部分見偵㈤卷第236、237、239、266頁反 面、本院㈦卷;附表三編號5部分見偵㈢卷第150至155頁、附 表三編號6部分見偵㈣卷第20頁反面、本院㈢卷第116頁;附表 三編號7部分見偵㈤卷第145至147、149、150頁;附表三編號8 部分見偵㈣卷第89、90頁;附表三編號9部分見偵㈢卷第192、 193頁;附表三編號10部分見偵㈢卷第206、207頁;附表三編 號11部分見偵㈣卷第111至112頁;附表三編號12部分見偵㈣卷 第133至134頁;附表三編號13部分見偵㈤卷第4至5、256至257 頁7、附表三編號14部分見偵A卷第222頁反面至223頁)。參以 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會簽上開文件是僑力公司要向新莊 市公所請款,請我幫忙,實際上我沒有承攬該工程等語(偵㈡ 卷第228至230頁)、巳○○於偵查中供稱:會簽定上開文件, 是因申○○說要跟業主訴訟,我們是下包,怕以後他不轉包工 程,才配合用印等語(偵㈣卷第25至28頁),足認丙○○、巳 ○○知悉申○○之目的甚明。是其2人前辯稱:不知申○○要 該不實文書作何用云云,均無足採,丙○○、巳○○嗣於本院 審理認罪之陳述,應與事實相符。綜上,堪認被告癸○○、卯 ○○、己○○、甲○○、丙○○、壬○○、巳○○、辰○○、 乙○○、丑○○、庚○○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被告申○○就 有關附表三編號1至3、5至11、13、14「不實合約」所示之合 約、協議書等文書有登載不實,並進而於提付本仲裁案時持之 為證據而行使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申○○、戊○○抗辯附表三編號4「不實合約」欄所示之 合約書、協議書無登載不實云云,並不足採: 1.僑力公司與友義公司有簽定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93年7月1日 協議書、93年8月13日工程承攬合約書暨工程價目表(以下稱 93年8月13日合約書)、93年8月13日協議書,被告申○○於提 付本仲裁案時並依93年7月1日協議書、93年8月13日合約書為 附表二之四「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欄所示之主張等情, 有扣押物編號A48-9、A48-11之上開協議書、合約書扣案(影 印附於偵㈤卷第236、237、239頁、本院㈦卷)及本仲裁案卷 可徵。 2.次據證人即共犯癸○○證稱:僑力公司提出作為仲裁證據之與 下包商間假合約書、協議書,都是我自94年6月起至95年1、2 月間,依申○○所寫草稿而事後製作的,其上所列金額都高於 實際施作的,所填之日期是依申○○指示倒填,完成經申○○ 確認後,申○○再致電向下包商說明,經下包商同意用印我再 致電約時間並拿去給他們蓋大、小章,他們應該都知道有浮報 金額的情形,又去找下包商前申○○還特別囑咐我,不能留下 副本給下包商,怕他們會拿來跟僑力公司要錢。另外,因為我 拿去用印時,下包商都會直接蓋章,所以我認為應該是申○○ 事先已經跟他們談妥了。其中友義公司也有配合申○○製作虛 偽不實之協議書、合約書,友義公司部分,我也是依申○○的 手稿在僑力公司繕打後,大約在95年1、2月間,我先電話聯繫 合約書上登載的友義公司聯絡人戊○○,向戊○○表示申○○ 要我找他在合約書、協議書上用印,經戊○○同意且要我到他 新北市蘆洲區的住家用印;我到該處時,戊○○太太正在準備 晚餐,戊○○媽媽也在場準備吃晚餐等語(偵㈣卷第161頁正 反面、166、178、207、208頁、原審㈥卷第52頁反面、本院㈤ 卷第124頁正反面)、證人即共犯卯○○證稱:我在僑力公司 管理內部事務;僑力公司因為「中港派出所等工程」的仲裁, 有請協力廠商浮報;僑力公司與下包商的合約書、協議書等是 申○○指示癸○○製作;僑力公司沒有就天然石材的部分賠付 友義公司180萬元,另與友義公司93年8月13日合約書工程項目 表中的「人工小搬運」是很異常的項目,我和廠商作的合約不 會出現這樣的異常細項等語(偵㈠卷第149頁、偵㈣卷第239頁 、偵㈥卷第22頁反面、23頁)、共犯申○○前於偵查中供證稱 :我提出仲裁之與下包商簽訂的合約書及協議書,是事後所簽 ,由我擬定草稿再請癸○○拿去給下包商用印的,這些合約書 及協議書上面所載部分金額確實與當時跟下包商簽立者不同, 也就是浮報或虛報金額而與實際發包價格不同,以墊高工程款 ,且只有僑力公司持有,並沒有給下包商留存,這樣操作的下 包商包括友義公司等語明確(偵㈢卷第236頁、偵㈤卷第283、 284頁、偵㈥卷第3頁反面、7、83頁)。由證人癸○○能清楚 記憶、陳述戊○○用印之處所、細節、經過,復與於本案利害 攸關之申○○、卯○○於偵查中之陳述均一致,可見其等所言 自較戊○○之空言推託及申○○嗣於本院翻異前陳為可信。 3.再據證人癸○○於原審結證稱:僑力公司真正的發包的合約書 是另外收在資料夾內,在實際施作的廠商請款時,才會去看當 初發包的金額是多少;真實發包的合約書封面中間都會制式繕 打「NO:」,後面會有手寫的數字編號,如果合約書封面沒有 編號,就是後來繕打的等語(原審㈥卷第50頁反面、53頁)。 查僑力公司與友義公司簽定之前述93年8月13日合約書封面並 無手寫之數字編號(扣押物編號A48-11),另附表三編號1至3 、5至14「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合約書亦均無手寫之數字編號 ,此有上開合約書扣案可徵。而僑力公司與璟鴻公司、鴻陞公 司、駿樺公司、友壯公司、千惠園藝社間真正之合約書,其封 面「NO:」後面則均有手寫之數字編號,此亦有上開真正之約 書扣案可佐(附在扣押物編號A3-28內)。足認癸○○前述分 辨真正及嗣後所製作合約書之證詞與事實相符,足為憑證。依 僑力公司與友義公司簽定之93年8月13日合約書封面並無手寫 之數字編號,益徵該合約書是嗣後製作,並非友義公司與僑力 公司間施作本案工程之原始合約書,該93年8月13日合約書並 非真實至明。 4.另戊○○於調詢時供稱:僑力公司承攬「中港派出所等工程」 有將該採購案之數量表、平面圖傳給我估價,之後我們即進行 議價並簽訂契約完成等語(偵㈡卷第259頁),參酌友義公司 與僑力公司間93年8月13日協議書記載「......經雙方和議結 果,依變更後之內容重新簽訂承攬契約並由即日起予以生效; 此外,於91年10月25日制訂之合約亦即日起同時作廢...」等 語(參扣押物編號A48-9,影印附於本院㈦卷),可認兩公司 就本案工程早於91年10月25日即訂有合約,足見戊○○辯稱就 本案工程與僑力公司間,在簽訂93年7月1日、93年8月13日協 議書、93年8月13日合約書前,並無其他書面契約存在云云不 實。另查僑力公司之所以先請下包商估價後再行投標,目的在 控制成本以期能藉由承攬本案工程獲取差價利益,而由新莊區 公所於本案工程仲裁案提出之「中港派出所等工程」第一次變 更設計預算書(見前開仲裁案卷之相證3),及由僑力公司所 出具之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見前開仲裁案卷之聲證75, 第256至262、299頁),可知友義公司與僑力公司所訂93年8月 13日合約書中工程價目表編號一⒈之「內牆貼平板花崗石(2 公分)」、一⒉之「地坪貼花崗石」、一⒊之「殘障坡道貼燒 面花崗石」、一⒋之「階梯平台踏步」等工項,僑力公司原始 提出予新莊區公所之報價分別為2984元、2826元、3013元、 3013元,與前述94年6月後始製作之93年8月13日合約書所列單 價各為4984元、4326元、5013元、5013元,分別存在2000元、 1500元、2000元、2000元之大幅價差,即若該93年8月13日合 約書為真,則僑力公司不僅無法獲利,僅該4項工程部分,尚 須額外自行補貼下包商友義公司各8萬2140元、126萬4695元、 7萬6300元、15萬2500元之工程款,即合計虧損157萬5636元, 顯與承攬工程係以獲利為目的之常情迥異,益徵93年8月13日 合約書及記載「....重新簽訂承攬契約....,於91年10月25日 制訂之合約亦即日起同時作廢...」之93年8月13日協議書,俱 屬不實。 5.又友義公司與僑力公司簽訂之93年7月1日協議書係記載:茲因 甲方(僑力公司)取消「中港派出所等工程」所訂之2公分厚 內牆用平板花崗石而造成損失計280萬元整,今經協調後,甲 方補貼乙方(友義公司)180萬元整之訂貨損失等情,有該協 議書可按(偵㈤卷第239頁)。然依本仲裁案卷所附僑力公司 出具之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見該案卷之聲證75,第256 至262、299頁)所示,每單位之2公分光面花崗石單價為1584 元,數量則為1453㎡,又依所附之第一次變更設計預算書(見 前開仲裁案卷之相證3),經第一次變更設計後,上開工程數 量變為165㎡,故數量係減少1288㎡(即1453㎡-165㎡= 1288 ㎡)。是以,縱使依僑力公司提出予新莊區公所之價格計算, 而不加計僑力公司、友義公司存在之利潤,總額亦僅有204萬 192元(即1584元×1288㎡=0000000元),則前開協議書記載 損失為280萬元,顯非真實,遑論此部分契約係屬虛偽不實, 業如前述,且戊○○偵審中亦均稱:關於2公分之內牆貼平板 花崗石之訂貨損失,只有41萬1180元等語明確,足見前開協議 書所載僑力公司支付予友義公司之前開訂貨損失為180萬元, 亦非真實。至戊○○雖辯稱:協議書記載的180萬元,其實是 訂貨損失41萬1180元,再加上變更設計後改施做3公分內牆乾 式石材之工程款156萬7500元,即9500元×165㎡=0000000元, 兩者相加再經雙方議價後之結果云云。惟查此156萬7500元既 屬3公分內牆乾式石材之工程款,即非前開協議書所謂之訂貨 損失,益見前開協議書記載僑力公司補貼友義公司訂貨損失 180萬元云云,並非事實。戊○○所辯之9500元×165㎡=00000 00元計算式中之165㎡部分,係2公分內牆貼平板花崗石第一次 變更設計後剩餘之數量,業如前述,而經變更設計後,3公分 內牆乾式石材工程之預計數量乃847㎡,此有本仲裁案卷所附 之第一次變更設計預算書中壹⒑之記載可憑(該卷之相證3 ),則戊○○以變更後2公分花崗石應施做數量之165㎡,計算 3公分內牆乾式石材之工程款之所辯,即屬張冠李戴,自非正 確。且關於變更設計後之3公分內牆乾式石材之工程款部分, 業經友義公司與僑力公司另行簽訂93年8月13日合約書,約定 「編號一⒌:內牆貼平板花崗石(3CM),單位㎡,數量800, 單價9500,複價0000000」(此部分記載未經起訴認定為不實 )等節明確,此有該合約書附卷足稽(偵㈤卷第236、237頁) ,可見相關工程款已約定明確,實無如戊○○所辯,將其中15 6萬7500元包含計算於180萬元之訂貨損失內,而重複約定此部 分工程款之可能。足見友義公司與僑力公司簽訂之93年7月1日 協議書亦屬虛偽不實。戊○○辯稱前開合約書、協議書非虛偽 云云,及申○○於本院附和戊○○翻異前陳,均無足採。 ㈢被告申○○抗辯附表三編號12「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合約書、 無登載不實云云,並不足採: 1.僑力公司與協立工程行簽定有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93年11月 30日工程承攬合約書暨工程價目表(以下簡稱93年11月30日合 約書),該工程價目表記載協立工程行施作之工程款共計31萬 元,含稅則為32萬5500元;另被告申○○於提付本仲裁案並依 該合約書為如附表二之十二「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欄所 示之主張等情,有上開93年11月30日合約書(影印附於偵㈣卷 第133至134頁)及本仲裁案卷可徵。 2.證人即協立工程行工地主任子○○雖證稱:93年11月30日合約 書是真正的;協立工程行確實有施作僑力公司承攬之「中港派 出所等工程」中臨時電工程;協立工程行就該工程並無溢開發 票之情事云云(偵㈣卷第130至132、137至139頁)。然查93年 11月30日合約封面「NO:」後面並無手寫之數字編號,此參該 合約書甚明(見偵㈣卷第133至134頁)。依前述證人癸○○所 為分辨真正及嗣後為仲裁所製作合約書之證詞,可徵上開93年 11月30日合約書應為不實。次依證人卯○○證稱:僑力公司請 廠商溢開發票會支付發票金額7%至8%得金額給該廠商,小部分 的廠商會給10%等語(偵㈣卷第240頁)、證人即僑力公司王秀 錦證稱:申○○是我配偶的哥哥,我在僑力公司擔任會計;僑 力公司逃漏稅捐會請下包公司提供不實發票,我們匯給他們發 票未稅價2%至3%的利潤,也就是匯給他們應給的上開利潤加上 5%營業稅,即匯給他們發票未稅價7%至8%;僑力公司的帳是我 作的(偵㈠卷第155反面、157頁反面),及扣案之僑力公司內 帳,記載僑力公司以7%購買新莊水電未稅金額31萬之發票(偵 ㈣卷第135頁反面),顯見僑力公司就該臨時電工程有支付協 立工程行溢開發票之報酬甚明。如93年11月30日合約書屬實, 並無浮報工程款之情事,協立工程行何以要溢開發票?足認93 年11月30日合約書內容確有不實,證人子○○證述並無不實, 協立工程行無溢開發票云云,及申○○於本院翻異其於原審自 白登載不實之供述,均不足採信。 ㈣被告申○○、丁○○、未○○及戊○○辯稱無詐欺犯意云云, 均不足採: 1.申○○提付本仲裁案所附前述合約書、協議書等文書均屬不實 ,已如前述,且有浮報工程款、工程項目之情事,詳如下述。 申○○以之作為向新莊區公所請求賠償工程款之證據,自係施 行詐術甚灼。申○○雖辯稱:不實合約書、協議書之所以墊高 工程款,係加上僑力公司的必要支出、合理利潤、請款延誤的 利息及相關損失,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惟查僑力公司提 付本仲裁案,提出之請求如下:⑴工程款部分共計請求5725萬 410元,分別為:①原合約所定應付但尚未支付之71萬6059元 ;②新莊區公所同意變更但未完成議價之項目計1463萬9496元 ;③新莊區公所指示新增但未同意辦理變更之項目計3260萬 8779元;④加計前開各項之保險、品管、稅雜費等一式計算之 費用共計618萬410元;⑤新莊區公所之估驗保留款310萬5832 元(僑力公司嗣於仲裁過程中就上開各項金額另有增減,附此 敘明)。⑵工程展延所生之損失補償部分,分別為:①新莊區 公所導致工程延宕近3年,造成僑力公司增加諸多成本及費用 ,應補償4317萬3825元;②因新莊區公所管理不當,造成僑力 公司額外損失610萬元;③因新莊區公所不配合及刁難導致僑 力公司工程款利息損失312萬3357元;④新莊區公所延誤工程 致物價上漲之差額2804萬6015元;⑤懲罰性違約金2451萬9537 元等情,有僑力公司仲裁聲請狀可參(置於證物箱B)。其中 所請求工程款中之④關於保險費、品管費及稅雜費部分,僑力 公司係依與新莊區公所間工程合約第3條3款「若有相關項目如 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 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約定請求(參所調本仲裁案卷中之工程 契約,影印附於本院㈦卷)。依僑力公司仲裁聲請狀之請求, 可徵申○○業就僑力公司之利潤及因工程展延所生之所有損失 ,均另列項求償。其將已求償之上開項目,再以不實合約書、 協議書浮報工程款之方式雙重求償,且其浮報之金額甚鉅(詳 如下述),在在均顯現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確,所辯:為減 少舉證成本,便宜行事才製作不實的合約書加計利潤、損失等 ,並無不法意圖云云,乃臨訟編撰、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2.丁○○於原審明確供稱:之前申○○說要我多開發票以向新莊 市公所多請一些錢,我開給他,之後他又打電話要我蓋協議書 及工程項目價差表,我本來拒絕,但因申○○又打電話說發票 都開了,要有對應的協議書,我才蓋章等語(原審㈣卷第108 頁反面至109頁)。再參以申○○若不是要向新莊區公所溢領 工程款,其為何要友壯公司之負責人丁○○製作上開不實之文 書,且不將該不實之文書給友壯公司(參前述申○○、癸○○ 證述)。顯見丁○○雖可預見申○○將持該不實文書向新莊區 公所請求,仍認縱如此亦無妨,其有與申○○共同為詐欺犯行 ,而具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堪可認定。丁○○否認詐欺犯 行,核無足採。至丁○○虛開發票,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 依其所述,可認係虛開發票後,再另行起意為本案犯行,是二 犯行間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丁○○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未據 起訴,本院自無從審理,應檢察官另行偵查。 3.未○○及戊○○配合被告申○○將前述不實事項登載於前述文 書上,且實際之金額與不實文書浮報之金額差距甚多(詳下述 ),且查申○○若不是要向新莊區公所溢領工程款,其何以要 求友義公司之負責人戊○○、千惠園藝社負責人未○○製作上 開不實文書,且不交付該文書予友義公司及千惠園藝社(參前 述申○○、癸○○證述)。顯見未○○及戊○○雖可預見申○ ○將持該不實文書向新莊區公所求償,仍認縱如此亦無妨,其 等分別有與申○○共同為詐欺犯行,有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 甚明。未○○及戊○○否認詐欺犯意,均是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㈤被告申○○等人浮報之項目、數額,及仲裁庭因此而為錯誤判 斷(即被告申○○等人詐得之不法利益)部分: 1.申○○為僑力公司提付本仲裁時,請求新莊區公所支付如附表 二之一至二之十四「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所示之款項, 仲裁庭判斷之結果如上開附表「仲裁是否准許」欄所示,此有 本仲裁案僑力公司之書狀、前述95年度仲聲信字第84號仲裁判 斷書附於本院調取之本仲裁案卷可徵。次查起訴書雖認僑力公 司前述請求均屬原合約所定之工項,或依工程慣例應由僑力公 司承擔,僑力公司此部分請求均無理由云云。惟依檢察官之舉 證,尚難證明檢察官上開主張(詳如後無罪部分「參㈢8.⑸① 」所述),依罪疑惟輕原則,自難逕認仲裁判斷就此部分判准 之金額,全數均為申○○等人取得之不法利益,均先予陳明。 2.有關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項下 之工程項目有無施作,及所載之單價、數量是否屬實: ⑴所載有施作之工程項目部分: ①查依僑力公司於提付本仲裁案前,於94年7月5日申請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就其與新莊區公所間之 爭議工程鑑定,經土木技師公會指定鑑定人李景亮鑑定,李 景亮會同張學誠於94年7月12日、11月15日兩度至「中港派 出所等工程」現場會勘後,於95年10月17日出具鑑定報告書 ,依鑑定結果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 請求」欄所載之工程項目均有施作等情,業據證人李景亮、 張學誠證述在卷,並有該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偵㈣字卷第 210至230頁)。 ②次依證人李景亮證稱:本鑑定是僑力公司申請就工程項目的 數量進行核算,鑑定時就現場可量測部分會抽樣丈量,至於 隱蔽部分,也就是我看不到的部分,則由僑力公司提供的數 量證明資料作為鑑定之依據。鑑定報告第1至11部份大致與 新莊區公所之結算明細表符合,第12部分(按第12部分即附 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之工程項目)大部分是做了就拆的的部 分,所以無法現場確認。上開無法現場確認的部分,我們即 依僑力公司提出的圖面、資料、相片作為鑑定依據,由張學 誠估算確認後,我再依據他的計算式及核算表撰寫鑑定報告 等語(偵㈣卷第199至208頁);證人張學誠證稱:鑑定報告 第12部分所示之鷹架工程、油漆工程⑴⑵、天然石材工程、 輕隔間工程、清潔工程(含雜工)、泥作工程、防水工程及 鋼板門等工程因鑑定時早已施做完畢,無法實際施測,所以 只能依現場工地狀況估算長寬高,及依僑力公司提供的相片 、圖說、資料、計算式及範圍估算,計算施做面積。但僑力 公司提供的資料是否屬實,我在鑑定時無法判定,另外我沒 有在現場一一實際測量,我只是抽樣檢查等語(偵㈨卷第2 至6、12至17頁);證人即新莊區公所就「中港派出所等工 程」所委請監造單位簡丞志建築師事務所之員工陳嘉鏹於偵 查中雖證述: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12部分是不實在的 ,我是監造商代表,於「中港派出所等工程」施作完畢會同 公所陳○○、承包商估驗計價,並確定施工數量時,並無鑑 定報告第12部分等語(偵㈣卷第154至156頁),惟其於原審 則證稱:偵㈣卷第193頁的結算明細表土木工程項有1到12項 ,其中第7項家具工程取消,所以實際上只有11項。該明細 表土木工程部分包括原契約內容及經業主新莊區公所同意變 更設計之新增部分,至於未經業主新莊區公所同意變更設計 部分即不在我結算明細表的範圍內。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 第1至11項大概就是我結算表所指之第1至12項。當時我核算 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12部分有無施作我不記得了等 語(原審㈧卷第127頁正反面)。依上,參諸新莊區公所結 算明細表、簡丞志建築師事務所95年4月3日所提之結算明細 表(偵㈣卷第147、192至197頁),可徵陳嘉鏹於僑力公司 完工後確定施工數量時,因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第12部分所 載之工程項目為未經新莊區公所同意變更設計之工程項目, 故不在其結算範圍內,從而尚難以前述新莊區公所及簡丞志 建築師事務所所提之結算明細表無上開工程項目,而認俱未 施作。再者,證人午○○、陳○○(即新莊區公所「中港派 出所等工程」承辦人)雖證稱質疑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 之可信度,且依證人李景亮、張學誠前開證述,可知其等鑑 定之第12部分工程,因屬隱蔽工程或假設工程,鑑定時無法 實際施測,因而採依工地現場抽樣檢查,及參酌僑力公司提 供的相片、圖說、資料、計算式及範圍估算。惟查對於隱蔽 及假設工程鑑定時,因該等工程項目於工程完工時或隱藏在 建築主體內(如補土)、或即拆除(如鷹架),當無法如其 他工程項目採實際測量之方式鑑定,故李景亮、張學誠前述 鑑定方法難遽認不當。又依陳嘉鏹證述可知上開鑑定報告書 所鑑定有實際施作之第1至第11部分乃其結算表之第1至6、8 至12項,再參酌並無證據證明李景亮、張學誠故意為不實鑑 定,亦無證據證明申○○所提如附表五「申○○所提證據」 欄所示用以證明其有施作之施工照片非其所指之工程項目, 及審酌附表五「申○○所提證據」欄所示其用以證明有施作 工程之其他證據、下包商己○○、子○○、壬○○等人所為 述確有施作之證詞,暨本仲裁案仲裁期間新莊區公所歷次書 狀,新莊區公所對於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所列工項有施作 乙情並不爭執,僅針對上開工項實做數量、係新增工項或漏 項、得否請求工程款、得請求之單價,是否屬僑力公司修補 其施工之瑕疵等爭執,此有上開書狀、仲裁時僑力公司與新 莊區公所會同編製提出之附件三、附件四附於本院調取之本 仲裁案卷可徵。是雖申○○所提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請求 之文書不實,且前述不實文書之下包商丙○○等人證稱未施 作該等不實文書之工程項目等語,惟依前述各節,及罪疑惟 輕原則,本院認申○○所辯: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所列之 工程項目均有請不實文書所載之下包商、或其他下包商或點 工施作等語,尚難認不可採,故而從寬認定有施作上開文書 所載之工程項目。 ⑵所載單價、數量部分: ①依前述證人張學誠之證詞,足認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工程 項目之數量,並未一一實際測量,而係依申○○提供之資料 估算。再參諸前述僑力公司與下包商之合約書、協議書有登 載不實乙情。是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有關附表二之一至 二之十四工程項目數量之認定,難認與事實相符。從而,申 ○○以該鑑定報告證明數量並無浮報乙節,並不足採。至單 價部分依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載「單價部分就申請單 位所提單價尚屬合理不另提供鑑定意見」等語,足認未鑑定 單價,另前述合約書、協議書乃不實之文書,是其上所載之 價格難認屬實。 ②申○○雖提出附表五「被告申○○所提證據」欄所示營建預 算編列要訣書、大廳木做裝潢單價分析、修復補強標準單價 表等用以證明其所提不實文書所列之單價合理,並無浮報之 情云云,然申○○就單價部分或空言主張,而其所提用以證 明單價並無浮報部分,經核均與其所稱之系爭工項名稱不盡 相同,且施作之規格、尺寸均無法比對是否相同,申○○又 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實際支付予其他實際施作下包商之款項, 自難採之認無浮報。次依證人癸○○證述:真正的發包合約 書是另外收在資料夾內,在實際施作的廠商要請款時,才會 去看當初發包的金額是多少等語(原審㈥卷第50頁反面), 及證人即時任僑力公司之會計王秀錦證稱:僑力公司「中港 派出所等工程」之下包商請款時要附的工程合約書正本都已 經放在僑力公司辦公櫃內,下包廠商請款時我就會把合約找 出來;我不曾依扣案物中作為本仲裁案證據之合約書、協議 書付款給廠商等語(偵㈣卷第283頁反面、284頁);參以僑 力公司尚未完全取得新莊區公所給付之工程款,又與新莊區 公所爭訟中,當會妥善保管僑力公司與下包商、點工間就「 中港派出所等工程」之契約、估價單、支出之收據、統一發 票等方屬常情。足認申○○實際上持有與實際施工之下包商 、點工之合約書等憑證,惟於本案偵審中始終不願提出。另 佐以申○○若無浮報工程項目之數量、金額,以獲取不法利 益,其何以製作前述不實文書,復囑咐癸○○不得留副本予 下包商,避免其等持之向僑力公司請款,又行賄仲裁人午○ ○,並達成獲得之仲裁金額越高,賄款越高之協議?依上各 情,在在顯示申○○等人仲裁請求之前述單價、數量有浮報 、虛增之情形。 ③有關申○○等人浮報之金額及數量,卷內事證明確者,依事 證認定之;不明確者,因確有浮報,僅係數額認定困難,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之法理,以估算之方式認定。至如何 估算乙節,本院審酌申○○本仲裁案請求新莊區公給付1億 6221萬315元,而依其審慎構思製作之A、B方案行賄級距表 ,可悉只需仲裁判斷金額在3200萬元,其即願給付午○○方 面扣除稅金5%後之6%賄款(A方案,給付午○○及其負責之 主任仲裁人6%;B方案給付午○○方面6%),亦即給付182萬 4000元賄款【3200萬元×6%×95%(該級距扣除5%稅款)= 182萬4000元】,僑力公司取得之3200萬元扣除給付之賄款 ,實得3017萬6000元。準此,以申○○於僑力公司實得3017 萬6000元時即願給付賄款,可徵僑力公司只要實得上開金額 ,應即無虧損且有合理之利潤。則僑力公司所請求之1億622 1萬315元扣除實得之3017萬6000元,所餘之1億3203萬4315 元,顯為虛增。以虛增之1億3203萬4315元占請求之1億6221 萬315元比例約為81%(1億3203萬4315元÷1億6221萬315元 =0.8139)。爰就申○○浮報金額不明確部分,採81%估算 其浮報之金額。 3.爰依前述說明,分述申○○等人施用詐術浮報之金額,及仲裁 庭因此為錯誤判斷,使申○○等人詐得之不法利益如下: ⑴以下所引共犯之證述部分,均併引證人癸○○前開有關合約 書、協議書均不實,且僅僑力公司持有,不會給下包商,以 免其等持之向僑力公司請款;另真正的發包合約書乃另外放 置,於實際施作廠商請款時再核對查看等語、證人王秀錦前 開證稱:我就「中港派出所等工程」憑以付款予僑力公司下 包商的合約書是放在僑力公司辦公櫃內,我不曾依作為本仲 裁案證據之合約書、協議書付款給廠商等語,及前述不實之 合約書、協議書等為補強證據,先予陳明。 ⑵附表二之一至之七、二之九、之十、之十二、之十三有關「 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中「各項工程吊線及製圖放樣」、「 人工小搬運」、「運輸及吊料費用」,及「因業主展延而產 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以外之部分: ①附表二之一: 據己○○證稱:璟鴻公司確實有93年1月15日協議書暨木作工 程新增項目表所示之下述工程,但超高窗簾盒工程,施作數 量不記得了,當時報價大約每公尺850元;樓梯平台收邊工 程,施作的數量也不記得,報價大約每平方公尺680元;樓 梯邊矽酸鈣板收邊工程,當時是以「處」為單位計算,施作 地點在派出所該棟大樓兩側樓梯的每樓轉角,該大樓為7層 樓建築,因此共有12處,報價大約每處7500元;角柱矽酸鈣 板修飾工程,當時是以「處」為單位計算,施作的地點是在 派出所該棟大樓兩側樓梯的每樓平台上,該大樓為7層樓建 築,因此共有12處,璟鴻公司的報價大約每處3000元。另我 不能確定93年4月12日協議書所稱之工程是何意思,但我能 確定的是,璟鴻公司確實沒有收到93年4月12日協議書所稱 因配合檢視尺寸不一另行加工,僑力公司因而給付之10萬元 ;至於92年12月22日協議書所稱僑力公司將給付高處施工輔 助器具暨工資補貼30萬元部分,當時璟鴻公司在派出所頂樓 施作窗簾盒或天花板工程時,確實有以鷹架輔助施工,但此 部分僑力公司僅給付約15萬元給璟鴻公司,而非30萬元。93 年1月15日協議書內容是虛偽編造的,目的是要虛偽編列工 程支出經費等語(本院㈤卷第115至117頁、119頁反面、偵 ㈢卷第116頁反面至117頁、偵㈠卷第230、234頁;證人己○ ○於本院作證時陳稱其102年5月10日調查局所述屬實,另其 於102年4月23日檢察官訊問時,先以被告身分受訊問。後以 證人身分具結訊問,因以證人身分具結陳述時,陳稱其前以 被告身分所述均屬實,為清楚己○○之陳述,亦併引其該日 調查局及檢察官處以被告身分陳述之卷證頁數),另其以被 告身分應訊時亦為同一供述,參諸前述之補強證據,足認可 採。雖己○○嗣稱:有給93年4月12日協議書所稱工程的補 償,但補償金額不到10萬元云云,另申○○雖提出簡丞志建 築師事務所92年11月27日函、施工照片(本院甲一卷第69、 76至80頁)證明93年4月12日協議書所稱之工程確有施工。 然查僑力公司果有依該協議書補償10萬元,己○○豈會明確 陳稱:「我能確定的是,璟鴻公司確實沒有收到僑力公司給 付的10萬元」,另參以己○○於本院證稱:完成隔間牆後因 尺寸不一再拆掉重做,會另加費用等語(本院㈤卷第117頁 反面),可認縱確有拆掉重做之情形,璟鴻公司是另外計價 ,而非如上開協議書所載以10萬元貼補璟鴻公司可能之損失 ,此部分工程款既然另行計價,則該協議書所稱之10萬元即 為虛報無訛。又證人己○○於本院雖證稱:超高窗簾盒工程 ,每公尺850元並不包括鷹架的材料費用;樓梯邊矽酸鈣板 收邊工程,我之前是憑印象說12處,但實際是12或34處我也 忘了;角柱矽酸鈣板修飾工程,每處單價3,000元,是沒有 包括另外搭設鷹架的費用,此部分工程在室外高層施作是需 要鷹架等語(本院㈤卷第116至117頁)。惟查縱璟鴻公司需 搭設鷹架輔助施工,且己○○前述之單價並不包括搭設鷹架 之相關費用屬實,惟僑力公司已支付璟鴻公司搭設鷹架之補 償款15萬元,已據己○○證述如前,自難以己○○所述之單 價不包括鷹架費用,而認僑力公司此部分仲裁請求是加計鷹 架費用,而無浮報。再者己○○前稱樓梯邊矽酸鈣板收邊工 程共計施作12處,是以「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大樓之樓層, 兩側樓梯的每樓轉角各1處為計算所得,非無憑據隨意陳述 ,其所稱12處應可採信。己○○嗣於本院翻稱:我忘記實際 是12或34處云云,並不可採。是附表三編號1所列之被告就 附表二之一「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輕隔間工程」部 分,有如該附表「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載之浮報 情形,仲裁庭則有「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之錯誤判斷。 ②附表二之二: 依甲○○供、證稱:功竹公司與僑力公司簽訂之92年1月21 日油漆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款含稅是75萬6311元,功竹公司 有實際施作,後因變更設計需要重新油漆,所以僑力公司追 加20幾萬元給功竹公司。至於附表二之二「簽訂不實之內容 」欄所示之合約書、協議書是申○○說要向新莊區公所訴訟 求償請我蓋章。其上所列的工程項目功竹公司均未曾施作。 我只會做油漆,不會做矽力康收邊、輕隔間等工程,僑力公 司得標後,請己○○的公司做好輕隔間,再由功竹公司油漆 等語(偵㈠卷第183頁反面至184頁、偵㈡卷第210至212頁94 至95頁),並有功竹公司與僑力公司真正之工程承攬合約書 (偵㈡卷第206至207頁反面)及前述補強證據可徵。足認附 表二之二、壹㈡編號2、3部分,僑力公司至多給付功竹公司 30萬元(甲○○稱20幾萬元,以有利被告原則,採30萬元) ,是逾該金額請求部分,均屬浮報。至表二之二、壹㈠、壹 ㈡編號1部分,如前述亦屬浮報,然數額認定困難,爰依前 述81%之比例估算之(有關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不實金 額」欄記載估算者,均以僑力公司該項目仲裁請求金額之81 %估算;小數點以下並均捨棄)。是附表三編號2所列之被 告就附表二之二「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油漆工程㈠ 」及「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油漆工程㈡」部分,有 如該附表「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載之浮報情形, 仲裁庭則有「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之錯誤判斷。 ③附表二之三: 依丙○○陳稱:工井公司並沒有承包僑力公司「中港派出所 等工程」之鷹架工程,但因僑力公司說要向新莊市公所請款 ,請我蓋本案相關之合約書及協議書等文件等語(偵㈡卷第 228至230頁),參以前述補強證據,雖可徵其陳稱未承作附 表二之三所列之工程與事實相符。然因無證據證明僑力公司 並無施作此工程項目,依罪疑惟輕原則,自應重寬認有施作 僅係浮報工程款,已如前述。爰依前述81%之比例估算之。 至附表二之三「參、因業主管理不當所產生損失」部分,申 ○○雖辯稱:因新莊區公所土建工程承包商作輟無常,至增 加鋼管架及腳踏板之電銲工資,及派工往返之勞費。本項係 由僑力公司及易鋼公司分工施作云云。惟申○○僅空言主張 有未能施工之損失,卻未提相關證據以實其說,依民法無損 害即無賠償之原則,自難認僑力公司有所列之此項損失。是 附表三編號3所列之被告就附表二之三「壹、未議價之變更 設計項目」、「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鷹架工程」及 「參、因業主管理不當所產生損失」部分,有如該附表「不 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載之浮報情形,仲裁庭則有「 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之錯誤判斷。 ④附表二之四: 雖戊○○供證稱:93年7月1日協議書所載之180萬元屬實, 無虛假情事云云,惟該協議書所載不實,已詳如前述。另依 戊○○證稱:友義公司承攬僑力公司承作之「中港派出所等 工程」,後因變更工程友義公司有訂貨損失41萬1180元。雖 協議書記載賠償180萬元之損失,但僑力公司只有給我41萬 1180元等語(偵㈡卷第276至279頁、偵㈤卷第245至247頁) 。雖申○○就戊○○稱僑力公司已給付41萬1180元乙情未提 出相關之憑證可佐,惟參諸戊○○歷次均為一致之陳述,且 此對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被告有利,爰依其陳述認定此部分 實際已支付上開款項。是附表三編號4所列之被告就附表二 之四「壹、因業主管理不當所產生損失」部分,有如該附表 「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載之浮報情形,仲裁庭則 有「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之錯誤判斷。 ⑤附表二之五: 據壬○○證稱:全業企業社承包僑力公司「中港派出所等工 程」的工程款已全數領取,共約60、70萬元。扣案全業企業 社與僑力公司間之93年3月25日工程承攬合約書暨工程價目 表、94年8月9日協議書、94年8月18日協議書、92年6月25日 協議書、94年1月15日協議書、92年7月25日同意書都是卯○ ○拿給我簽的,就上開協議書所稱之衍生工程及補貼金額我 都沒有印象,也沒領取所載之金額,因為施工過程很順利; 前述同意書所載的僑力公司補貼25萬元也沒領過等語(偵㈢ 卷第162至166頁),參以前述補強證據,足認為實。可認附 表二之五、壹、貳㈠部分均有施作,僑力公司給付全業企業 社60、70萬元,而申○○提付仲裁時,就此部分共計請求68 萬1303元,與壬○○所稱之60、70萬元大致相符。依罪證有 疑利於被告之原則,難認此部分之仲裁請求有不法意圖。至 申○○請求如附表二之五、參所示之虛工損失25萬元,僑力 公司既並無支付,依無損害即無賠償之民事原則,自難認僑 力公司有所列之此項損失。是附表三編號5所列之被告就附 表二之五「參、因業主管理不當所產生之損失」部分,有如 該附表「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載之浮報情形,仲 裁庭則有「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之錯誤判斷。 ⑥附表二之六: 查巳○○證稱:立捷公司是僑力公司「中港派出所等工程」 中防水工程之下包。93年8月13日工程承攬合約書非原始之 合約書,總金額100萬6950元並不實在,實際施作費是25萬 920元。94年6月20日協議書所示之工程,實際上承作費只有 9000元,沒跟僑力公司領協議書所稱之10萬元。會簽定上開 文件,是因申○○說要跟業主訴訟,我們是下包,怕以後他 不轉包工程,才配合用印等語(偵㈣第25至28頁),參以前 述補強證據,足認為實。足認附表二之六、壹㈠編號1、2、 3部分僑力公司僅支付25萬920元,卻請求62萬3727元,附表 二之六、壹㈠編號4僑力公司僅支付9000元,卻請求10萬元 ,顯有浮報之情事。是附表三編號6所列之被告就附表二之 六「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防水工程」部分,有如該 附表「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載之浮報情形,仲裁 庭則有「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之錯誤判斷。 ⑦附表二之七: 依辰○○證稱:我是駿樺公司業務,有關駿樺公司承包僑力 公司「中港派出所等工程」是我負責與僑力公司接洽。駿樺 公司負責做防火門、鋼板門等,工程款約190幾萬元,就是 92年3月20日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工程價目表所訂。後來因僑 力公司表示有些東西要配合現場修正,要將修正之處再列合 約即93年12月20日工程承攬合約書暨工程價目表,該合約是 新增追加的工項,但印象中駿樺公司沒有施作此份合約書所 列之工項,即使有也只有一小部分,印象中鋼樓梯扶手、鋼 梯除鏽應該沒做。94年1月19日協議書所載的單價不合理等 語(偵㈤卷第135至138、157至159頁),參諸駿樺公司與僑 力公司原始所定之92年3月20日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工程價目 表(偵㈤卷第141至142頁),及前述補強證據,堪認辰○○ 證述屬實。雖辰○○稱駿樺公司未施作上開不實之93年12月 20日工程承攬合約書暨工程價目表所列之工程,但亦稱即使 有也只有一小部分,印象中鋼梯除鏽沒做等語,除辰○○明 確證稱未施作者外,其餘部分因無證據證明僑力公司確無施 作此工程項目,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有施作僅係浮報工程 款,已如前述。是就僑力公司仲裁請求之鋼梯除鏽之款項全 數認是虛報外,其餘爰依前述81%之比例估算之。是附表三 編號7所列之被告就附表二之七「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 之㈠鋼板門工程」,有如該附表「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 」欄所載之浮報情形,仲裁庭則有「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 之錯誤判斷。 ⑧附表二之九: 據帝臣公司業務及現場監工乙○○證稱:帝臣公司是僑力公 司「中港派出所等工程」下包商,負責該工程塑膠(PVC) 地磚及樓梯止滑板工程。我確定帝臣公司未曾施作93年11月 25日協議書上所列之工程項目,也沒作過地坪保護項目等語 (偵㈢卷第198至201頁、偵㈤卷第227至229頁),雖可認帝 臣公司並未施作僑力公司仲裁所請求附表二之九所示之地坪 保護措施。惟依申○○所提之簡丞志建築師事務所93年12月 16日函、施工照片(本院甲三卷第41、59至61頁),尚難認 僑力公司未施作所請求之地坪保護措施,依罪疑惟輕原則, 應認有施作僅係浮報工程款,已如前述。是就僑力公司仲裁 請求之此部分爰依前述81%之比例估算之。是附表三編號9所 列之被告就附表二之九「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地坪 保護措施」,有如該附表「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 載之浮報情形,仲裁庭則有「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之錯誤 判斷。 ⑨附表二之十: 丑○○於偵查中雖證稱:鑫承紹公司並未施作93年11月25日 工程承攬合約書所附工程價目表中編號15的「石材背面加強 骨料」等語(偵㈢卷第213至217頁),然其於原審則稱:石 材背面加強骨料確實有施作,是別人做一半我接手做的,我 45萬元,後來僑力公司砍成40萬元。工程價目表有關此工程 項目的單價及數量都有高估等語(原審㈣卷第74頁)。參諸 前述,應依被告有利之原則,應認有施作僅係浮報工程款, 至浮報部分則依前述81%之比例估算之。是附表三編號10所 列之被告就附表二之十「壹、未議價之變更設計項目」,有 如該附表「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載之浮報情形, 仲裁庭則有「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之錯誤判斷。 ⑩附表二之十三: 依庚○○證稱:我是興潔企業社負責人與負責拆除之阿郎企 業社之蔡進雄有合作關係;與僑力公司間94年9月21日工程 承攬合約書是我以阿郎企業社名義與僑力公司簽訂。該契約 是卯○○拜託我簽訂。該契約工程價目表雖定未含稅前總價 168萬5000元,但實際上僅施作50萬元上下,絕沒有工程價 目表所列這麼多等語(偵㈤卷第261至264頁),參諸前述之 補強證據,應認為實。另因庚○○就僑力公司給付之金額陳 稱50萬元上下,無法確認實際金額,茲依對被告最有利原則 ,認僑力公司支付55萬元。是申○○等人就此部分仲裁請求 ,超過55萬元部分均為浮報。是附表三編號13所列之被告就 附表二之十三「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清潔工程(含 雜工)」,有如該附表「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載 之浮報情形,仲裁庭則有「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之錯誤判 斷。 ⑪是申○○等人此部分有前述浮報之不實請求(詳如附表二之 一至二之十四有關此部分「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所 載),仲裁庭准其所請屬錯誤判斷,核計此部分申○○共計 詐得之12,308,614元之不法利益(計算式詳附表六之一)。 其他被告此部分詐得之利益則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有關 此部分「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 ⑶附表二之一至之三、附表二之五至之十一、附表二之十三、 之十四有關「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中「各項工程吊線及製 圖放樣」、「人工小搬運」、「運輸及吊料費用」部分: ①據證人即鴻陞公司負責人傅漢明證稱:我們鴻陞公司施工報 價都是連工帶料,即施工費用加上材料費用報價等語(偵㈣ 卷第11頁)、證人即時任鴻陞公司業務經理之辛○○證稱: 我們公司報價都連工帶料,會將人工小搬運、吊料等項報價 包含在材料中費用,亦即「工程吊線製圖放樣」、「運輸、 吊料費用」、「人工小搬運」通常列入承包合約單價內,不 會另列工程項目計價。附表二之八所示僑力公司與我們公司 協議書所列上開項目都是虛增的等語(偵㈣卷第84至86、96 至98頁)、證人即帝臣公司登記負責人吳進農證稱:帝臣公 司與僑力公司簽訂約時,已註明工程項目施工金額都是連工 帶料,所以不可能再列舉出吊線及放樣、人工小搬運、運費 及吊料等工程項目向僑力公司請款,僑力公司也沒有給帝臣 公司如附表二之九所示僑力公司與我們公司協議書所示上開 項目的工程款等語(偵㈢卷第170、183頁)、證人即鑫承紹 公司實際負責人丑○○證稱:依工程慣例,我們的工程都是 連工帶料,不會額外計價搬運或吊料費用,例如不鏽鋼檢測 門單價1萬2000元,這1萬2000元包含工錢在內;附表二之九 所示僑力公司與我們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書所列的吊料、人工 小搬運是虛偽不實,我們是總價承攬,一般工程慣例沒有人 會把這些項目單獨列出來等語(偵㈢卷第204、216頁、原審 ㈣卷第74頁正反面)、證人即璟鴻公司負責人己○○證稱: 我們公司與僑力公司訂約都是連工帶料,不會另列工程吊線 及製圖放樣、人工小搬運、運輸及吊料費用等項目。我在調 查局稱僑力公司於仲裁時將上開項目另行臚列是一魚兩吃、 重複報價,是指僑力公司如果重複計價就是一魚兩吃等語( 本院㈤卷第118頁),並供稱:這些已包含在原合約,申○ ○將這些虛增工程項目及金額獨立增列,等於一魚兩吃,重 複向新莊區公所請款等語(原審㈢卷第5頁)、證人即駿樺 公司業務辰○○證稱:我們公司不可能會把吊料、人工小搬 運獨立為一項,都是連工帶料,內含在材料錢中等語(偵㈤ 卷第135至138頁)。而卷內及扣案僑力公司與璟鴻公司(附 表二之一)、功竹公司(附表二之二)、駿樺公司(附表二 之七)、鴻陞公司(附表二之八)、帝臣公司(附表二之九 )、友壯公司(附表二之十一)、千惠園藝社(附表二之十 四)間就有關「中港派出所等工程」所締訂之真正合約書, 及證人即鴻陞公司負責人傅漢明所提該公司就承攬「中港派 出所等工程」之工程出具之工程估價單(偵㈣卷第15頁), 均係連工帶料,並無另將「各項工程吊線及製圖放樣」、「 人工小搬運」、「運輸及吊料費用」列項計價等情,有上開 合約書在卷可佐(置於扣押物編號A3-28內,另參偵㈡卷第 206頁反面至207頁反面、偵㈤卷第140頁至142頁、偵㈣卷第 87至88、107至108頁、偵㈢卷第190至191頁、偵A卷第224頁 反面至225頁)。另僑力公司與承作「中港派出所等工程」 鷹架工程(附表二之三所示不實合約之工井公司亦為承作鷹 架工程)、泥作打底工程(附表二之五所示之不實合約之全 業企業社亦為承作泥作打底工程)之易鋼工程有限公司、全 案工程有限公司所訂定之工程合約書亦係含工帶料,此有扣 押物編號A3-28內所附上開合約書可參(上開真正之合約均 如癸○○所述,於合約封面「NO:」後均有手寫之數字編號 ,且檢察官亦未認不實予以起訴)。且參諸本院調取之本仲 裁案卷內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所間工程合約後附之「工程估 價單」(影印附於本院㈦卷),可徵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所 間之工程合約乃如同前開證人所述是連工帶料,而非將「工 程吊線製圖放樣」、「運輸、吊料費用」、「人工小搬運」 另列工程項目計價。至該工程契約所附之「單價分析表」( 影印附於本院㈦卷),雖於部分工程項目(如天花工程、地 坪工程、門窗工程等)有將上開「工程吊線製圖放樣」等項 目單獨列項計價,然查「單價分析表」之目的乃在說明「工 程估價單」上各工程項目單價之計算方式。是尚難以「單價 分析表」上部分工程項目有上開「工程吊線製圖放樣」等之 項目,而謂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所間之契約非連工帶料,自 難以上開「單價分析表」而謂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所間之契 約乃上開項目另行計價。況僑力公司與下包商間既是連工帶 料計價,僑力公司於提付仲裁時,就已計價之「工程吊線製 圖放樣」、「運輸、吊料費用」、「人工小搬運」另列工程 項目請求,自為重複請求。申○○雖辯稱:上開各項乃屬原 合約之漏項,僑力公司列項請求並無不當,且法院實務亦有 准許之案例云云。惟查如前述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所間之契 約乃連工帶料,並無申○○所稱之上開工程項目屬漏項之情 形,況僑力公司與下包商間之契約亦係連工帶料,申○○另 就已計價之項目列項請求,自為重複請求,本案與其所稱法 院實務之案例未盡相符,所辯漏項云云,核無足採。至申○ ○抗辯請求人工小搬運部分業經仲裁庭全數否決,應無不法 所有之意圖云云。惟此乃仲裁庭就此部分未陷於錯誤判斷給 付,核無影響申○○等人詐欺意圖之認定。被告申○○所辯 核無足採。 ②是申○○等人此部分均屬重複計價之不實請求(詳如附表二 之一至二之十四有關此部分「不實部分」及「不實金額」欄 所載),仲裁庭准許之部分乃錯誤判斷,核計此部分申○○ 共計詐得8,525,804元之不法利益(計算式附表六之二)。 其他被告此部分詐得之利益則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有關 此部分「仲裁是否准許」欄所載。 ⑷附表二之一、之二、二之四、之五、二之七至之九、二之十 一、之十二、之十四有關「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 額損失」部分: ①申○○於本仲裁案就「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 失」共計請求28,046,015元,仲裁庭就此部分,則審酌「中 港派出所等工程」工程自91年9月7日開工至新莊區公所認定 之完工日94年9月16日止,前後工期長達3年,而自91年起, 國內外物料、工資亦確有上漲之情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93年5月3日訂頒之中央機關以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 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及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975 號判例意旨,認定確有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並扣除開工1年內施作之部分,以開工1年後施作估驗計價 項目,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中央機關已訂約工 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貳、計算方式㈠ :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 絕對值超過2.5%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直接工程 費調整工程款;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2.5%部分,於估驗 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直接工程費調整工程款;指數增減率之 絕對值在2.5%以內者,不予調整」所訂之計算方式計算,判 斷新莊區公所應給付僑力公司4,655,486元之物價調整款, 此參本仲裁案僑力公司書狀、前述95年度仲聲信字第84號仲 裁判斷書自明。 ②查申○○提付本案仲裁時所提出據以主張上開附表「因業主 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所載金額之協議書、合約 書等均為登載不實之文書,已如前述。而己○○陳稱:是有 物價上漲情事,但沒有93年1月15日協議書所載這麼高,沒 跟申○○請求價差,申○○也沒給我價差等(偵㈠卷第231 頁反面至236頁、偵㈢卷第132頁)、甲○○證述:無展延工 期造成工料上漲之情事(偵㈡第212至213頁)、戊○○陳稱 :未曾以工期展延及物價上漲為由向僑力公司要求調整單價 (偵㈡第278頁)、壬○○稱:僑力公司沒有給我93年6月18 日協議書所說的遲延款及價差,上開書面是素珠拿給我簽的 (偵㈢卷第162至166頁)、辰○○陳稱:不記得有訂93年12 月17日的協議書,且協議書所載的單價也不合理,縱使有工 料上漲之情形,大概也只有小幅度約3%至5%的補貼,不可能 有如此高的差價。做工程通常都一價到底,依原契約所定的 價格履行,不太可能因工料上漲的原因追加款項(偵㈤卷第 157至159頁)、證人傅漢明證稱:鴻陞公司施工期間沒發生 工料上漲之問題(偵㈣卷第10至12頁)、證人辛○○稱:鴻 陞公司施簽約半年後即進場施工,約7至10天完工。94年1月 26日鴻陞公司與僑力公司間之協議書所載之差價與合約相差 太多(偵㈣卷第96至98頁)、乙○○陳稱:本工程施作2個 月就結束,沒有材料上漲之情事(偵㈢卷第198至201頁)、 丁○○稱:沒有領到93年11月26日協議書及工程項目價差表 所載之價差,且該表僑力公司將工程項目之單價都提高(偵 ㈣卷第123至126頁)、子○○陳稱:協立工程行議價完,馬 上施作,沒有物價上漲情形,我們沒有請求物價上漲損失補 貼(原審㈣卷第176頁反面)、未○○陳稱:承攬之金額沒 有像94年1月20日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工程價目表所列這麼高 等語(偵A卷第227至230頁)。 ③依前各節,固足認申○○仲裁請求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 漲之差額損失所持之文書均不實,且未支付前述下包商僑力 公司仲裁所請求之物價上漲之差額屬實。惟僑力公司於91年 9月即與新莊區公所簽訂「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工程契約, 而相關分包之下包商則係由僑力公司依工程進度鳩工叫料並 陸續簽訂分包承攬契約,以分包廠商而言其施工期間短暫, 自無物價調整之問題,然對僑力公司而言,其自91年9月簽 約後,至後續與相關分包之下包廠商簽約時,僑力公司與分 包廠商所簽約之契約單價,與原始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所簽 訂「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工程合約之單價應有不同,且如前 述有物價上漲之情事。因僑力公司與分包廠商簽約之單價已 包含物價上漲因素,是難以分包商未向僑力公司請求物價上 漲之損失,而認僑力公司不得向新莊區公所請求物價上漲損 失。其次,仲裁庭計算新莊區公所應給付僑力公司之物價調 整款,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頒之中央機關已訂約 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之規定計算,而 該計算方式所稱之「直接工程款」乃指僑力公司與新莊區公 所「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工程合約書所定各期未包括保險、 稅雜、管理費及利潤之直接工程款,此參上開仲裁判斷書及 本仲裁案卷所附僑力公司於本仲裁案期間所提之聲證113( 即物價調整款之計算式;業已影印附於本院㈦卷)自明。是 此部分仲裁判予之款項,與申○○等人施用詐術間無涉,難 認是申○○等人所得之不法利益。檢察官認此部分金額為詐 得之不法利益,自有誤會。 4.依上,申○○以仲裁詐欺方式共計詐得之不法利益為2144萬55 5元(計算式:附表六之一及附表六之二之總和)。又本院前 述認定係依罪疑惟輕原則,而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關舉證責 任之規定不同,就本院前述認定有施作之工程項目、施作之數 量、單價,僑力公司得請求新莊區公所支付工程款之數額,自 應依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決之,非本案認定非詐欺得利部分, 新莊區公所即一定要付款,附此敘明。又檢察官就申○○等人 本仲裁案所請求「不實部分」、「不實金額」及仲裁庭錯誤判 斷,被告等人因而詐得2071萬0245元之不法利益等與本院前述 認定不同部分,容有誤會,應予更正,亦併此敘明。 5.綜據上述,被告申○○、癸○○、卯○○、己○○、甲○○、 丙○○、壬○○、巳○○、辰○○、乙○○、丑○○、庚○○ 、丁○○、未○○、戊○○等人如犯罪事實欄犯行事證明確 ,均堪認定。 犯罪事實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列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所憑被告申○○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被告申○○及其選 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無意見,於言詞辯論時表示證 據能力之意見如本院106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所述,且於言詞 辯論未聲明異議(本院㈣卷第135頁反面至140頁、本院㈥卷第 48頁正反面、83至87頁反面)。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 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 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至非供述證據 部分,檢察官、被告申○○及其選任辯護人亦均不爭執證據能 力,且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申○○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功竹公司負責人甲○○、工井公司負責人丙 ○○、證人即璟鴻公司負責人己○○、友義公司負責人戊○○ 、全業企業社負責人壬○○、工井公司登記負責人黃乘鳳、美 敦公司負責人子○○、千惠園藝社負責人未○○、辰竣公司負 責人陳忠揚、大漢公司業務經理蔡錦達、宏錡公司負責人倪鴻 業、業聯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秋菊、世旋公司負責人洪繼崇、協 泰公司負責人陳文開、僑力公司員工癸○○、僑力公司之工地 主任簡培全及水電工程師簡培育、鑫承紹公司實際負責人丑○ ○、大漢公司負責人蔡錦城、業聯公司登記負責人劉德卿證述 相符,並有僑力公司96年12月11日民事反訴狀影本(原審103 年度訴字第568號卷,下稱原審追加案卷第36至39頁)、士林 地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97年10月7日集中審理言 詞辯論筆錄(原審追加案卷第41、42頁)、97年10月7日民事 爭點整理及答辯續狀及其附件(原審追加案卷第43至79頁)、 士林地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判決、本院98年度建上字第37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7號民事判決、士林 地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案號查詢結果(偵C卷第9 至30頁、本院㈣卷第129頁),並有扣案之附表四編號1至13所 示合約及違約賠償金計算式表(業已影印附於偵C卷第36至37 、44至45、46至47、48至49、38至39、40至43、50至51、52至 53、54至55、56至57、58至59、62至63、64至65頁、偵A卷第 123至125、111頁背面至112、136、103、221、89、72、76頁 背面、270頁背面、271、137頁)、違約賠償金額統計總表( 業已影印附於偵C卷第34頁、偵A卷第112頁背面)、違約賠償 金額請求比例來源參照表(業已影印附於偵C卷第35頁)可佐 ,足認申○○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申○○如犯罪事實欄之犯行,亦堪認定。 論罪及刑罰加重減輕之事由: 壹.犯罪事實部分: 核午○○、酉○○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仲 裁人收受賄賂因而為違背職務罪;申○○則係犯同條第3項之 對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起訴書論罪法條雖記 載午○○係犯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期約賄賂而違背職務罪,然 起訴書已載明其共犯即酉○○已收受申○○交付之賄款情事, 公訴檢察官於本院亦陳稱:午○○部分是收受等語(本院㈣卷 第144頁反面),足見起訴書此部分係屬誤載,併予敘明。 另午○○、酉○○於與申○○達成期約並收受部分賄賂前,雖 曾遭申○○拒絕其等對於仲裁人違背職務行為之要求賄賂,然 午○○、酉○○之目的均在收受賄賂,此由其等於申○○嗣後 行求時即應允亦可得徵,是二者行為之時間雖有間,然午○○ 、酉○○均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應論以一罪,酉○○之辯護 人以午○○、酉○○之後之期約、收受賄賂是另行起意,與之 前之要求賄賂不應論以一罪,自有誤會,且對午○○、酉○○ 不利。午○○、酉○○之要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收 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申○○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午○○、酉○○就此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 酉○○係無仲裁人身分之人,然其與有該身分之午○○共同實 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亦應為 共同正犯。酉○○部分,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 其刑。至黃明達參與部分,因為高度之收受賄賂行為吸收,而 不另論罪,自無論共同正犯之必要,附此敘明。 申○○於偵查中就與午○○、酉○○達成違背職務賄賂之期約 ,其後並給付酉○○170萬元等情均自承不諱,自符合刑法第 122條第3項但書減刑之適用。 午○○之辯護人雖以午○○在偵查中自白,主張類推適用貪污 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刑云云。惟查立法者之所以特別將刑法 中有關公務員貪污之犯行制定貪污治罪條例處罰之,且該條例 有關公務員貪污犯行之法定刑嚴峻於刑法,乃為嚴懲貪污,澄 清吏治。該條例為平衡所定高於刑法之法定刑,因而特設第8 條減刑之規定。是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減刑之規定,乃立 法者特別針對適用該條例之犯行為之,則適用刑法第122條處 罰之仲裁人,自無類推適用該條例第8條第2項減刑之餘地。況 關於犯罪之處罰,其所據以論罪之條文與刑罰加重、減輕等相 關規定之適用,有其整體性,不得割裂適用。是午○○之辯護 人上開主張自無足採。 午○○、酉○○之辯護人雖聲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云云。 惟按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 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 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午○○身為仲裁人,應公正處理仲裁 案件,竟因需款孔急,於核閱本仲裁案卷後,認有機可趁,而 透過酉○○向申○○索賄,嗣與申○○達成期約後,又進而為 違背職務仲裁之行為,酉○○則為能分得報酬,不分是非,為 午○○、申○○穿針引線,2人所為不僅嚴重玩弄仲裁制度, 破壞其公信力,且間接損害全體新北市民之權益,並無絲毫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是酉○○於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後,所宣告之法定最低刑度並無猶嫌過重,而 午○○亦無宣告刑法第122條第2項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 形。至午○○、酉○○2人之犯罪手段、於偵查中曾坦行犯行 等情,核均非屬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 。準此,本院綜觀卷附證據資料及上開各情,無從證明午○○ 、酉○○犯罪當時之客觀情狀,有何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之必要,酉○○、午○○及酉○○之辯護人以其等應 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顯不足採(另有關原審適用刑 法第59條予午○○、酉○○減刑是否妥適乙節,本院於審理時 已諭知檢察官及相關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參本院㈥卷第 124頁反面)。 貳.犯罪事實部分: 比較新舊法: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犯罪事實欄所列之被告申○○等人於行為後 ,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 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條 第2項規定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50萬元,又同日 施行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 形,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申○○ 等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此部分自應適用 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 查仲裁為民事訴訟外另一解決民事紛爭之機制,仲裁人於仲裁 案件相當於民事訴訟之法官。次按訴訟詐欺係指行為人以提起 民事訴訟為手段,而於訴訟中提出偽造之證據或串通證人提出 虛偽之證據,使法院做出錯誤之判決,而達其取得財物或不法 利益之目的;訴訟詐欺之既未遂,係以民事訴訟之判決是否業 已確定在案判定其詐欺是否既遂(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912號 判例、29年上字第211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仲裁詐欺之既未 遂,自以仲裁判斷是否業已確定在案以判定。再按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為其構成之要件。而此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 而言。查申○○、卯○○分別為以營造工程為業之僑力公司實 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而犯罪事實欄之下包商除丙○○外 ,其餘均確為僑力公司「中港派出所等工程」之下包商,其等 承攬及發包前述工程必會簽訂合約書,是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而丙○○、癸○○則係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為之。又申○○等人 向仲裁庭施用詐術(即提出前述不實之文書及虛構事實),乃 在使仲裁庭陷於錯誤,為不正確之仲裁判斷,進而使新莊區公 所交付款項予僑力公司。是核被告申○○、卯○○、癸○○、 己○○、甲○○、丙○○、戊○○、壬○○、巳○○、辰○○ 、乙○○、丑○○、庚○○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丁○○、未○○部分,因仲裁庭或就僑 力公司依其等出具不實業務文書部分之請求均予駁回,或因仲 裁庭判准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與其等出具之不實業務文書無涉 ,而未遂,是丁○○、未○○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申○○等人向仲裁庭施用詐術,目的在使仲裁庭陷於錯誤,為 不正確之仲裁判斷,進而取得新莊區公所之款項,已如前述。 是申○○等人所為應係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既 遂或同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起訴書認係同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自有誤會。惟因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 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次按刑事訴訟法係為適用刑法,確定國 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而設之程序法規,刑事訴訟法之目的, 在於發見實體的真實,尋求事實之真相,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 ,藉以維護社會之安全;法院為達成此目的,若已採取合理之 手段,確保裁判之公正,藉以保障個人基本人權,其程序正義 之遵守,即已完備。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固規定:「訊 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 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惟此項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 防禦權,是形式上雖未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若於訊問被 告過程中,已就被告之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 質之調查,並賦予被告辯解之機會,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應認已 獲確保。查本院就申○○等人此部分犯行所犯法條,雖僅告知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未告知同條第2項 及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既、未遂罪。惟查此部分檢察官起 訴、原審及本院調查者均為申○○等人為圖有利僑力公司之仲 裁,而以前述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及虛構之事實,向仲裁庭施 用詐術,欲使新莊區公所給付款項予僑力公司之犯罪事實,且 此亦為原審判決就申○○等人此部分犯行認定之事實,本院於 107年2月2日審判期日,審判長亦就原審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 訊問申○○等人,就申○○等人所涉詐欺得利罪名之構成要件 為實質之調查,且賦予申○○等人辯解之機會(本院㈥卷第90 至92頁反面)。是本院雖未告知申○○等人此罪名之變更,亦 無礙於其防禦權之行使,無害其權益之確保,併此敘明。 申○○利用不知情之某僑力公司成年員工,繕打其手書之與千 惠園藝社間前述不實業務文書之行為,係屬間接正犯;又甲○ ○、丙○○利用不知情之黃乘鳳,蓋用功竹公司、工井公司之 公司章、負責人章,於內容不實如附表三編號2、3「不實合約 」欄所示文件,而製作完成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件之所為,亦 屬間接正犯。附表三各該編號「被告」欄所示之人間,就各該 編號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彼此間各為共同正犯 ;又丙○○、癸○○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雖非從 事業務之人,然與有身分之其他被告共同為之,仍應以共犯論 。另起訴書認范○○參與附表三編號12之犯行,起訴書認其不 知情,自有未洽;再者,起訴書認己○○就附表三編號10之犯 行與申○○、癸○○、丑○○,子○○就附表三編號12之與申 ○○、癸○○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然己○○、子○ ○未參與該部分犯行,詳後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所述,起訴 書上開認定自有誤會。 被告等人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申○○所涉附表三編號1至14部分、癸○○ 所涉附表三編號1至13部分、卯○○所涉附表三編號5、13、14 部分,係於95年11月1日提出仲裁聲請時,一併向中華民國仲 裁協會提出以行使之同一施用詐術行為,自應僅成立一罪;是 檢察官以其等所犯詐欺取財罪,在刑法94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 ,並認各該當於數行為,各構成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云 云,容有誤會。被告申○○、卯○○、癸○○、己○○、甲○ ○、丙○○、壬○○、戊○○、巳○○、辰○○、乙○○、丑 ○○、庚○○等,以一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附表三所示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同時涉犯詐欺得利罪、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被告丁○○、未○○以一行為,同時 涉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觸犯構成要 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處 斷,是檢察官以其等所為係在刑法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 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並認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牽連 犯云云,亦有誤會。 被告申○○、卯○○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不實合約(即附 表二之十四所示之內容)後,由申○○持以為仲裁之證據而行 使,以為仲裁詐欺之犯行,雖未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偵字第11099、11574、13998、17077、18018號起訴書起 訴,然與上開起訴書已起訴之附表三其他犯行,有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己○○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34 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4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 刑。丁○○、未○○雖為詐欺得利未遂,然其等就本案所顯現 之惡性與其他既遂之共犯無分軒輊,本院認無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參.犯罪事實部分: 比較新舊法: 被告申○○此部分犯行,於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經修 正施行,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規定較 有利於被告申○○,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此部分 自應適用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 已如前述。 按訴訟詐欺之既未遂,係以民事訴訟之判決是否業已確定在案 判定其詐欺是否既遂,已如前述。核申○○行使附表四編號1 至4所示偽造之工程合約書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前述不實之文書及虛構事實之方式著 手於訴訟詐欺行為,經法院查明,駁回其前述此部分之請求而 未得逞,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 遂罪。 申○○向法院施用詐術(即提出前述不實之文書及虛構事實) ,乃在使法院陷於錯誤,為不正確之判決,進而使臺北藝術大 學交付款項予僑力公司。是申○○所為應係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起訴書認係同條第3項、 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自有誤會。惟因起訴之基本事實同 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次查本院就申○○此部分犯行所 犯法條,雖僅告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 財未遂罪,而未告知同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惟 查此部分檢察官起訴、原審及本院調查者均為申○○為圖有利 僑力公司之判決,而以前述不實之文書及虛構之事實,向法院 施用詐術,欲使臺北藝術大學給付款項予僑力公司之犯罪事實 ,且此亦為原審判決就申○○此部分犯行認定之事實,本院於 107年2月2日審判期日,審判長亦就原審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 訊問申○○,就申○○所涉詐欺得利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 之調查,且賦予申○○辯解之機會(本院㈥卷第92頁反面至94 頁)。是本院雖未告知申○○此罪名之變更,然依前述論罪 及刑罰加重減輕之事由欄中貳.之說明,自無礙於其防禦權 之行使,無害其權益之確保,附此敘明。 簡培誠利用不知情之某僑力公司成年員工,偽造如附表四編號 1至4所示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利用不知情之張振興律師將上開 不實之文書提出於法院而行使,皆屬間接正犯。申○○盜用印 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 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申○○係於士林地院前述民事事件97年10月7日開庭時, 利用不知情張振興律師同時提出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偽造之工 程承攬合約書,係一行使行為而同時施用詐術,觸犯構成要件 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起訴書以申○○所犯前開各罪,係在刑法94年2月2日修正 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 牽連犯規定,應從一重處斷云云,容有誤會。 就申○○擅自盜用璟鴻公司、友義公司、全業企業社、鑫承紹 公司之公司或商號及其等負責人印章偽造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 前揭工程承攬合約書,進而行使部分,雖未據起訴,然此部分 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詐欺未遂罪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肆.申○○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併案審理之該署104年度偵字第 18474號案件(見本院㈠卷第317、324至333頁)就本院前開 認定有罪部分,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 為單純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撤銷改判之理由、量刑及沒收: 壹.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判決對申○○、午○○、酉○○、卯○○、癸○○、己○ ○、甲○○、丙○○、戊○○、巳○○、辰○○、乙○○、 丑○○、庚○○、壬○○、丁○○、未○○上開犯行,予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就犯罪事實部分:⑴黃明 達明知午○○、酉○○索賄之犯行而參與,此業據黃明達陳 稱在卷,原審認黃明達不知情,自有違誤。⑵申○○交付予 酉○○收受之上開170萬元,均為賄款,已如前述,原審認為 僅其中10萬元為賄款,自有未洽。⑶酉○○有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減刑、申○○有刑法第122條第3項但書減刑之適用, 原審均未予適用,自有未洽。午○○、酉○○無刑法第59條 之適用,已如前述,原審適用之,同有未合。⑷按法定刑輕 重乃立法機關對行為之惡性、手段、不法內涵之整體評價, 自有相當之客觀性。查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3項之法定刑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二者差距甚大。顯然立法者認行賄者應科之刑罰顯低於 收賄者。惟原審就行賄之申○○量處有期徒刑2年,對收賄之 午○○、酉○○卻均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其量刑之不當, 顯然可見。㈡就犯罪事實部分:⑴就申○○等人本仲裁案 所請求「不實部分」、「不實金額」及仲裁庭錯誤判斷,被 告等人因而詐得之不法利益等節,應如前述,原審認定與此 不同部分,容有誤會。⑵申○○等人仲裁詐欺部分,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或同條第3項之詐欺得利未 遂罪,原審誤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 有誤會。⑶子○○未參與檢察官所起訴附表三編號12之犯行 ,詳如後述,原審誤為子○○有罪之判決,自有未洽。⑷申 ○○為僑力公司之不法利益,竟與己○○等人為前述業務登 載不實之文書,再持之作為提付本仲裁案之證據,因而使仲 裁庭陷於錯誤,詐得鉅額之不法利益,不僅造成國庫鉅額損 害,且嚴重破壞仲裁之公正性,惡性非輕,造成之損害非淺 ,原審就始作俑者,一手主導之申○○僅量處有期徒刑2年, 明顯失輕。又卯○○雖僅配合申○○為本件犯行,但其係僑 力公司登記負責人,復實際參與僑力公司事務,僑力公司因 被告等人犯罪事實犯行,獲得鉅額不法利益,且新北市政 府已給付部分,原審就其緩刑所附公益金僅30萬元,實有偏 低。又丁○○、未○○於本院否認犯行,難認其真切悔悟, 無再犯之虞,原審予以緩刑宣告,亦有未合。⑸按已經提起 公訴之犯罪事實,除經檢察官依法撤回起訴外,並不能因檢 察官表示減縮起訴事實,而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法院 仍應予以裁判。雖公訴檢察官於原審減縮所起訴己○○與附 表三編號10之被告共犯該部分犯行,惟如前說明,法院仍應 予以裁判。原審就此漏未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有違誤。 ⑹申○○、卯○○所犯附表三編號14之犯行,未據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099、11574、13998、17077 、18018號起訴書起訴,然因與上開起訴書已起訴之附表三其 他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理,原審未併予審理 ,而係逕就檢察官此部分之追加起訴予以審理(檢察官追加 此部分應為公訴不受理,詳下述),自有未合。㈢就犯罪事 實部分:⑴申○○訴訟詐欺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原審誤為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容有誤會。⑵申○○偽 造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工程承攬合約書進而行使部分,檢察 官未起訴,原審予以審理,惟未說明併予審理之理由。⑶起 訴書所起訴如後「不另為無罪諭知」欄所載之部分,無從證 明申○○犯罪,原審誤為有罪,自有未洽。⑷本院認定之犯 罪事實既較原審減縮,則原審此部分之量刑,即有稍重。⑸ 附表四編號7至13「合約」欄所示之工程承攬合約均為真正, 且僑力公司、協泰公司仍有使用該合約之可能,自不應諭知 沒收,原審諭知沒收,自有未洽。此外被告等人行為後,刑 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詳如後述),原審就犯罪事實 均未及適用新法,自有違誤。被告午○○、酉○○上 訴或否認犯行,或主張量刑過重,申○○上訴否認犯行暨指 摘原審就犯罪事實之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就申 ○○犯罪事實之犯行量刑失輕,雖均無足採,然檢察官上 訴指摘原審對午○○、酉○○犯罪事實、對申○○、卯○ ○犯罪事實之量刑過輕,及申○○上訴指摘原審就犯罪事 實之量刑過重,均有理由,且原審又有上開可議之處,自 應由本院就原審關於被告午○○、酉○○、卯○○、癸○○ 、己○○、巳○○、辰○○、乙○○、丑○○、庚○○、壬 ○○、丁○○、未○○部分,及被告申○○關於犯對仲裁人 午○○交付賄賂罪(即犯罪事實之犯行)、詐欺取財罪( 即犯罪事實之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犯罪事實 之犯行)及定應執行刑部分、被告丙○○、戊○○、甲○○ 犯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之犯行)及定應執行刑部分部 分均撤銷改判。 貳.量刑: 爰審酌申○○為僑力公司實際負責人,不思以正當手段經營獲 利,竟為向業主新莊區公所詐得高額之不法工程款,而與其妻 即僑力公司登記負責人卯○○、僑力公司員工癸○○、其下包 廠商己○○、甲○○、丙○○、戊○○、壬○○、巳○○、辰 ○○、乙○○、丑○○、丁○○、庚○○、未○○等,分別共 同為前述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再於仲裁程序提出作為證據, 因而詐取工程款2144萬555元之不法利益,新莊區公所並據該 錯誤之仲裁判斷給付大部分之款項,申○○所為不僅造成公庫 損失,亦間接損害全體新北市民權益,惡性非輕;又食髓知味 ,再於北藝大宿舍工程案中偽造文書,持交士林地院,欲藉司 法程序達其詐騙目的,詐取1491萬5103元違約賠償金之不法利 益,幸經法院查明後駁回而未遂,動機惡劣,視誠信及職業道 德如無物;另透過酉○○行賄仲裁人午○○以操縱仲裁結果, 並致生錯誤之仲裁判斷,所為固值非難,惟念其乃因午○○先 主動透過酉○○向其索賄,於拒絕後,見本仲裁案拖延甚久, 且主任仲裁人蘇○○復突然請辭,認酉○○確有左右仲裁結果 之能力,方與午○○、酉○○期約賄賂並進而交付賄款;暨審 酌申○○犯後除承認犯罪事實及犯罪事實部分業務登載不 實之犯行外,其餘犯行均否認,且未與新莊區公所和解,賠償 新莊區公所所受之損害;被告午○○、酉○○兩人大體坦承犯 罪事實之客觀犯行,2人於偵查中清楚交代收受賄賂過程始 末,積極配合檢調之偵查;並考量午○○身為仲裁人,應恪遵 職責公正履行職務,竟因自身經濟困窘,圖以犧牲仲裁制度謀 取私利,而主動釋放以舞弊營私換取不法賄賂之消息,並進而 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嚴重斲傷設立仲裁制度之目的,惡性重大 ,誠值非難;被告酉○○亦不知尊重仲裁制度之廉潔公正性, 為一己私利居間媒介,並與申○○交涉有關賄款計算依據、方 式等,兩人均將仲裁制度作為謀求個人私利之籌碼;而被告卯 ○○、癸○○、己○○、甲○○、丙○○、戊○○、壬○○、 巳○○、辰○○、乙○○、丑○○、丁○○、庚○○、未○○ 等出具之合約書等文件不實,或明知或可得而知申○○將以其 等出具之上開不實業務文書行詐欺之犯行;惟念及卯○○係申 ○○配偶,癸○○係僑力公司員工,分別基於親情關係、經濟 生活需要而難以拒絕申○○之囑託,而己○○、甲○○、丙○ ○、戊○○、壬○○、巳○○、辰○○、乙○○、丑○○、丁 ○○、庚○○、未○○等,則均為僑力公司下包商人員,皆需 仰賴僑力公司往後分包其他工程以維繫公司業務,且其等均僅 基於聽從申○○吩咐而配合之角色,復僅各參與其中一部分, 亦未分得不法詐欺所得;上述卯○○等人之惡性、情節均較申 ○○輕微甚多,且有關犯罪事實部分,除戊○○否認犯行, 及丁○○、未○○否認詐欺得利之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外 ,其餘被告均坦承犯行,堪認戊○○、丁○○、未○○以外之 被告均已幡然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復參酌申○○、癸○○、 甲○○、丙○○、戊○○、巳○○、辰○○、丁○○、未○○ 均未曾犯罪之良好素行(參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所附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申○○、午○○、酉○○、卯○○、癸○ ○、己○○、甲○○、丙○○、戊○○、壬○○、巳○○、辰 ○○、乙○○、丑○○、丁○○、庚○○、未○○就個別所涉 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惡性、所生危害、犯罪 期間、所涉金額之多寡、是否實際取得不法所得及數額、各別 被告與共犯間之行為分擔及參與程度;另甲○○、丙○○雖不 符緩刑宣告之要件(詳後述),然審酌其2人坦承犯罪事實 犯行之犯後態度與後述經本院宣告緩刑之壬○○等人均同,是 因所涉犯罪事實之犯行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因而於本案 判決前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乃因有無全 部上訴所致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刑度」欄所 示之刑,併就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及就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3罪,即犯罪事實 欄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刑法第74條第2款 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 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即後案 「宣示判決時」既已逾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 上,雖後案為累犯,但累犯成立之要件與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 (即刑法第74條第1款、第2款所示之情形)本不相同,且法律 亦無限制累犯不得宣告緩刑之規定。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 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被告卯○○、癸○○、壬○○、巳○○、辰○○、 丑○○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卯○○ 、丑○○所犯之前案,經法院宣告緩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 其刑之宣告自失其效力,附此敘明);而己○○前因業務過失 致死罪,乙○○因藏匿人犯罪,庚○○因妨害風化及違反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分別於93年 4月9日、82年5月19日、84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其等執行完 畢後至本案宣判時5年以內皆未曾因故意犯罪,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均坦承犯行,而有悔意,信其等經此偵 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並參酌公訴檢察官之意 見,本院因認對前開被告所處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 予宣告緩刑2年;此外,並斟酌卯○○、癸○○、壬○○、巳 ○○、辰○○、丑○○、己○○、乙○○、庚○○,雖均居於 聽從申○○之地位,然卯○○雖係僑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 有參與僑力公司事務,其餘被告均係出於圖求自己經濟利益考 量,致犯本案等情,而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另有課予其等 相當負擔之必要,爰參酌各該被告犯罪情節之輕重,及審酌屬 於卯○○之夫申○○家族企業之僑力公司因犯罪事實犯行, 獲得2144萬0555元之不法利益,新北市政府並已給付部分,併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卯○○應於檢察官指定之 期限向國庫支付60萬元,另涉案較廣之癸○○應於檢察官指定 期限向國庫支付8萬元,壬○○、巳○○、辰○○、乙○○、 庚○○等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5萬元,又情節稍 重之丑○○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6萬元,而情節 較重之己○○則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支付7萬元,以 啟自新;又倘上開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前開負擔而情節重 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另按所 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祇須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為已足 ,至於其宣告刑是否執行?犯罪時間在前或在後?均在所不問 。因此在判決前5年之內,已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者,即不合緩刑條件,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7 年度台非字第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丙○○雖坦 承犯罪事實之犯行,但因其等所涉犯罪事實之犯行未經檢 察官上訴而確定,是其2人於本案判決前5年內,已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依前說明自不得宣告緩刑。被告 丁○○、戊○○、未○○否認犯行,難認有真切悔悟,爰不為 緩刑宣告。 參.沒收: 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 布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 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 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不生新舊法 比較問題。 犯罪事實部分: ㈠申○○部分:扣案行賄級距表1張,係申○○供犯對仲裁人違 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所用之物,且屬申○○所有,應依修正後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申○○此部分犯行項下宣告沒 收。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 阻礙之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而犯罪所 生之物,乃因該犯罪產生之物,酉○○簽收款項紙袋,並非申 ○○本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㈡午○○、酉○○部分:按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 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 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定有明文。是修正刑法105年7月1日施行後,不再適 用上開施行日前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 。而刑法第122條第4項「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 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規定, 乃規定在刑法,並非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是刑法第122條第4 項自仍有適用,先予陳明。次按共同犯罪所得之沒收,如採共 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互齟齬,實務上乃改就各人分 得之數沒收,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追徵 亦以此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 酉○○取得申○○交付之賄款170萬元,並未分予午○○,依 前述說明,就此犯罪所得僅能就實際取得之酉○○犯行項下, 依刑法第122條第4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犯罪事實部分: ㈠如附表三編號1至14「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係申○○分 別與卯○○、癸○○、己○○、甲○○、丙○○、壬○○、巳 ○○、辰○○、乙○○、丑○○、丁○○、庚○○、未○○共 同為業務登載不實犯行所生之物,及供犯詐欺得利罪所用之物 (各該部分參與之被告詳如附表三「被告」欄所示),且係自 僑力公司處扣得,而屬申○○所有,爰依共犯責任共通之法理 ,於各該參與之被告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至附表三「其他不實文書」欄所示文書,係申○○於「 中港派出所等工程」提付仲裁後所製作,並於本仲裁案進行中 所提出;該等文書雖亦屬供犯詐欺得利罪所用之物,然既提出 於仲裁庭作為證據,已非申○○或其餘共犯所有,亦非違禁物 ,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對僑力公司沒收之理由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 ,亦同: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 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 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乃指因犯罪而直接或間接所得、 所生之財物及利益;另為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 世原則,並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 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亦即沒收乃採總額沒收原則,此 觀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自明。 2.查本仲裁判斷認「新莊區公所應給付僑力公司72,260,449元, 及自95年11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給 付之72,260,449元中之21,440,555元乃因申○○前述詐術,而 為之錯誤判斷。次查新莊區公所於仲裁判斷後,共計給付僑力 公司60,791,068元,其中包括:①執行費578,084元、②自95 年11月3日至100年12月16日共1869天,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 18,501,231元【計算式:〈(72,260,449×5%)÷365〉×1869 】、③本金1,051,790元、④99年度預算保留工程款659,963元 、⑤第1期及第2期款共40,000,000元,此有新北市政府106年1 月24日函可參(本院㈢卷第56至57頁)。而上開款項均匯入僑 力公司帳戶內,申○○個人並未動用、領取等情,亦據申○○ 陳明在卷(偵㈠卷第8、12頁反面、偵㈡卷第192頁、偵㈣卷第 265頁),足認上開款項乃第三人僑力公司取得。再者,仲裁 判斷後,新莊區公所給付之款項中之18,501,231元是支付利息 ,工程款部分則為41,711,753元。查新莊區公所給付工程款部 分之41,711,753元,並未超出仲裁判斷扣除前述錯誤後之金額 (72,260,449-20,834,418=51,426,031),是僑力公司取得 此部分之款項,難認屬犯罪所得。惟支付利息18,501,231元部 分,並未扣除仲裁錯誤判斷之21,440,555元,此部分共計5,48 9,369元【計算式:〈(21,440,555×5%)÷365〉×1869】。依 前開說明,僑力公司取得之此5,489,369元自屬犯罪所得。 3.查僑力公司取得之5,489,369元是因被告申○○等人為犯罪事 實欄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款項。是就參與人僑力公司所 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489,369元,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 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諭知沒收、追徵。又如前說明而民事訴 訟與刑事訴訟有關舉證責任之規定不同,刑事訴訟法有罪證有 疑,採利於被告法則之適用,是新莊區公所若認僑力公司無法 律上原因取得之金額高於本院之認定,自亦得另依不當得利訴 請僑力公司返還,附此敘明。 犯罪事實部分: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合約」欄所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4份 ,係申○○偽造所生之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6「合約」欄 所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3份(編號6有2份)、扣案計算出 如附表四編號1至13「協議賠償額」欄之違約賠償金計算式表 共14份、違約賠償金額統計總表、違約賠償金額請求比例來源 參照表各1份,均係供申○○犯詐欺得利未遂罪所用之物,且 上述各物均係自僑力公司之王秀錦處扣得,屬申○○所有,爰 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申○○如犯罪事實欄 之犯行項下諭知沒收。另附表四編號7至13「合約」欄所示 之工程承攬合約,雖亦係申○○供犯詐欺得利所用之物,然上 開合約均為真正,且非申○○所有,而僑力公司、協泰公司仍 有使用該合約之可能,爰不諭知沒收。 另調查局人員在簡深潭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保險箱扣 得之現金1238萬9000元,在申○○桃園市○○區○○○街000 ○0號居所扣得之現金260萬元及行賄帳本,並無證據證明是本 案之犯罪所得或預備行賄午○○、酉○○等所用,自無從諭知 沒收,檢察官認上開扣案款及行賄帳本均為申○○詐騙工程款 及預備行賄午○○等人所用,認應宣告沒收,自有誤會。至其 餘扣案物,非屬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自均無從諭知沒收。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己○○另有與附表三編號10所列之被 告共同參與該部分犯行(即附表二之十),因認己○○就此 亦應負共同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嫌(即起訴書犯罪 事實二㈡10.部分)。㈡就被告申○○向士林地院為訴訟詐欺 部分,其另有下述犯行:申○○經功竹公司負責人甲○○、 工井公司實際負責人丙○○同意,而製作不實之如附表四編 號5、6部分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及其所製作因僑力公司終止 契約,需賠償下包廠商如附表四編號1至13「協議賠償額」欄 所示款項之不實違約金賠償文件(即前述違約賠償金計算式 表),並持交士林地院而行使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貳.公訴意旨另以㈠部分: 檢察官雖據丑○○於偵查中之陳述,而認己○○亦涉此部分犯 行,惟查丑○○於原審已明確供稱是癸○○拿合約書予其簽名 ,與己○○無涉等語,此外亦無證據證明己○○涉有此部分犯 行,檢察官此部分起訴自無從證明。 雖公訴檢察官於原審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原審㈣卷第74頁 反面),然按已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除經檢察官依法撤回 起訴外,並不能因檢察官在審判期日表示減縮起訴事實、或未 予陳述主張或以更正之方式,而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此 與民事訴訟程序因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而得由當事人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不同。換言之,該部分既未消滅訴訟 繫屬,法院仍應予以裁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05號 判決參照)。是此部分本院自應為裁判。因己○○此部分若成 罪與前述其如犯罪事實所示之行使業務登載文書罪、詐欺得 利罪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公訴意旨另以㈡部分: 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 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其 構成之要件。此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 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 查申○○固為僑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僑力公司以營造工程 為業,是僑力公司實際承攬及發包工程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 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固為申○○於從事僑力公司實際負責人業 務時所附隨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惟查功竹公司及工井公司並 非僑力公司北藝大宿舍工程之下包商,此據功竹公司負責人甲 ○○、工井公司實際負責人丙○○分別證述在卷(偵㈤卷第54 至55、60至62頁、偵C卷第204至205頁),核與申○○所陳相 符。功竹公司與工井公司既非僑力公司北藝大宿舍工程之下包 商,則被告申○○縱有製作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內容不實之 工程承攬合約書,亦非其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自與刑法第215 條構成要件不符。又申○○係經甲○○、丙○○同意蓋用功竹 公司及工井公司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上開工程承攬合約書上 ,亦據證人甲○○、丙○○證述在卷(偵㈤卷第54至55、60至 62頁、偵C卷第204至205頁),是申○○此部分所為亦與偽造 私文書罪要件不符,亦難以該罪相繩。 至檢察官起訴之不實違約金賠償文件即前述違約賠償金計算式 表,並無任何下包商及其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之簽名、印文, 難謂申○○盜用下包商名義偽造之私文書,且核該等文件內容 乃申○○為訴訟而指示癸○○整理,以利法院知悉僑力公司與 下包商協議賠償金額計算之方式,核亦非身為僑力公司實際負 責人之申○○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依上,此部分自不該當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要 件,原應為無罪諭知,然因此部分若成罪與前述申○○如犯罪 事實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得利未遂罪有想像競合 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申○○、寅○○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㈠被告寅○○係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下稱輔仁大學 )專任教授,於99年至102年7月31日借調至私立南開科技大學 擔任校長,並由僑力公司於本仲裁案選任為仲裁人。 ㈡被告申○○於與酉○○及午○○達成前述以「後謝」行賄換取 有利僑力公司仲裁判斷之期約後,算計僅行賄午○○,欲在仲 裁程序中大獲全勝,在以3位仲裁人組成之仲裁庭中恐孤掌難 鳴,為另闢蹊徑持續拉攏被告寅○○以建立良好互動關係,確 保被告寅○○不會因蘇○○辭任而導致仲裁程序延宕,及因新 任主任仲裁人之意向而受影響,以期被告寅○○在日後續行之 仲裁程序及評議中能維持原先有利僑力公司之心證,乃為謀仲 裁人即被告寅○○配合作出違背職務之枉法仲裁結果,竟基於 行賄仲裁人而使仲裁人違背職務枉法仲裁之不法犯意,於97年 5、6月間,將裝有20萬元現金賄款之牛皮紙袋放入預先準備之 保健食品禮盒中,親赴新北市○○區○○路000號輔仁大學夜 間部教學大樓被告寅○○教授民法總則之教室外,將該裝有20 萬元現金賄款之禮盒交付予被告寅○○,並以「在可能範圍內 ,讓我獲得公平合理之仲裁判斷」等暗示用語爭取被告寅○○ 之配合。97年下半年,被告寅○○臺北市○○路00巷0號3樓之 寓所,因居住同棟5樓之鄰居整修工程施工不良,導致被告寅 ○○住家客廳地板嚴重滲水受損,乃主動聯繫被告申○○至師 大路住處勘查淹水狀況,被告申○○遂搭乘彭天莉駕駛之車號 0000-00本田休旅車前往,並要求彭天莉將休旅車停靠在師大 路86巷口附近後,至巷口統一便利商店購買蜆精禮盒,再由被 告申○○獨自攜帶至被告寅○○住處,途中被告申○○即將裝 有10萬元現金賄款之牛皮紙袋放入蜆精禮盒中,再放置於被告 寅○○未遭淹水受損之木地板上。嗣於95年度仲聲信字第84號 仲裁判斷作成前後,由於被告寅○○有利僑力公司之仲裁判斷 心證已明,被告申○○乃再度將裝有20萬元現金賄款之牛皮紙 袋放入預先準備之蜆精禮盒中,獨自前往被告寅○○位在新北 市○○區○○路000號輔仁大學羅耀拉大樓SL371之研究室,將 該裝有20萬元現金賄款之蜆精禮盒交付予被告寅○○,總計前 後3次共支付50萬元現金賄款,充作感謝被告寅○○幫忙之前 金賄款,復由被告申○○利用其數度餽贈及招待被告寅○○之 情誼,與被告寅○○取得如能有利於僑力公司之仲裁判斷,日 後定有「後謝」賄款之意思合致。 ㈢而被告寅○○明知依仲裁法第15條之規定,仲裁人應獨立、公 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依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第5條,仲 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 調查,依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倫理規範第5條之規定,仲 裁人處理仲裁事件應依據法令,並以其專業知識,善盡注意之 義務,復依同規範第6條之規定,仲裁人應維護仲裁之公信力 ,不得接受當事人關說、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或有其他不法 、不當之行為,並應盡力避免外觀上令人生偏頗之虞之行為, 詎其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辦理仲裁期間,枉顧 卷內及當事人提出之事證,利用擔任仲裁人之職務機會,不當 解釋仲裁法、民法契約章節之相關條文,並逕引用僑力公司單 方所聲請且具有高度爭議性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 ,套用至本仲裁爭議,刻意忽略新莊區公所提出之證據,未就 新莊區公所聲明事項為必要之調查,而以不排除僑力公司提供 顯係偽造之合約書及協議書、將不符工程慣例之請求歸諸新莊 區公所承擔,並以身為法學界重要學者之地位,影響主任仲裁 人之仲裁意見,乃於97年12月2日,與另名已與被告申○○達 成收受賄賂期約之仲裁人午○○,違背職務而為僑力公司取得 有利之仲裁判斷,即命新莊區公所於已給付3000餘萬元工程款 後,需再給付僑力公司7226萬449元賠付款之仲裁判斷,因認 被告申○○、寅○○分別涉有對仲裁人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 罪嫌、收受賄賂而違背職務罪嫌云云。 被告辛○○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8.部分): 被告辛○○明知鴻陞公司為僑力公司承攬施作之「中港派出所 等工程」廁所擣擺工程,依原合約所示僅花費約37萬元,從未 有展延工期致工料上漲情形,被告辛○○竟配合申○○指示之 癸○○,至鴻陞公司位於公館之營業處所,將該不實協議書交 予不知情之鴻陞公司助理蓋印鴻陞公司章,於被告辛○○業務 上職掌之工程協議書上,虛增附表二之八其中貳之㈠、㈡「不 實金額」欄所示之工程費,即「廁所組合式搗擺隔間」浮報57 萬9990元、「雜項工程」浮報1萬8000元,以此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配合簽立94年1月26日之不實協議書,再由申○○持該 等文書提付作為本仲裁案之證據,向新莊區公所求償,虛報59 萬7990元之工程費用及工程損失,因認被告辛○○涉有詐欺及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被告子○○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12.部分): 被告子○○明知協立工程行為僑力公司承攬施作之「中港派出 所等工程」水電工程,從未有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 額損失情形,竟配合申○○指示癸○○,於被告子○○陪同下 攜該預先製作之不實合約書至協立工程行,交予不知情范○○ 蓋印公司大小章,於子○○業務上執掌之工程協議書上,浮報 虛增二之十二「不實金額」欄所示之工程費31萬元,以此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配合簽立93年11月30日之不實合約書,再由申 ○○持該等文書提付作為本仲裁案之證據,向新莊區公所求償 ,虛報31萬元之工程損失(起訴書原起訴浮報虛增50萬9225元 ,嗣經公訴檢察官更正為31萬元),因認被告子○○涉有詐欺 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 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 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參照最高法院69年 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要旨)。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 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有利 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參見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判決意旨)。 參.被告申○○被訴行賄、被告寅○○被訴收賄部分: 公訴檢察官認被告申○○、寅○○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申 ○○、寅○○、午○○、酉○○、卯○○之供證,及證人彭天 莉、吳○○、蘇○○、陳○○、張學誠、呂○○、陳敬瑋、陳 嘉鏹、李景亮、方○○之陳證,及申○○、寅○○、吳紹興之 入出境資料、輔仁大學102年6月17日輔校秘字第1020 010552 號函暨所附申○○學生離校證明(103年3月23日休學逾期未復 學而退學)、歷年成績單、寅○○行政職務經歷、各學期授課 表、仲裁人午○○之選定書與同意書、仲裁人寅○○之選定書 與同意書、立人法律事務所98年2月6日立元(98)字第098020 61號函、民事起訴狀、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寅○○之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國泰世華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酉○○簽收款項紙 袋、申○○於101年3月19日以桃園蘆竹工地市話(00-0000000 )撥打至南開科技大學市話000-00000000之電腦紀錄畫面、主 任仲裁人蘇○○辭任書、寅○○傳真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主任 仲裁人選任名單、主任仲裁人共推書、同意書、新莊區公所結 算明細表、營建物價月刊(2004年1月)、仲裁詢問會紀錄、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5年度仲聲信字第84號仲裁判斷書、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報告書、94年7月8日(94)省土技字第3436號函、 94年11月2日(94)省土技字第5746號函、94年7月12日、94年 11月15日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案件會勘紀錄表各1份、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報告書現況照片,及前揭犯罪事實欄所列證據等為 其論據。訊據被告申○○、寅○○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 被告申○○辯稱:我沒有行賄寅○○,也沒有因本仲裁案刻意 接觸寅○○;因寅○○是我老師,才會與他有所互動,雖曾送 過禮物,但沒有金錢往來,致贈的禮物價值亦僅千餘元,且見 面送伴手禮在社交上是正常的,也是我的習慣。我之前在調詢 偵查中所稱分3次交付50萬元予寅○○以行賄等情並不實在, 當時是因調查局人員威脅,我也想藉此獲得證人保護法之適用 以免除刑責,才會如此指證,實際上並沒有行賄、收賄之情事 。查扣之雜記本、資料本中有關我行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 仲裁人、議會、侯友宜、陳科名、輔仁大學等之記載,均不實 在,會如此記載乃因婚後結交2名女友開銷龐大,加上有精神 疾病需靠花錢抒解,又與兄弟姊妹不合,所以用不實名目跟我 父親騙錢等語;被告寅○○則辯稱:本仲裁案期間僅於96年7 月11日因家中淹水,請申○○至我家中查看並提供意見,此外 未與申○○有過聯繫,起訴書所載申○○到輔仁大學找我並送 伴手禮,都是在僑力公司提付本仲裁案前,仲裁期間及仲裁後 並無此情形。本仲裁案我都是依據規定及仲裁精神合議而為決 定,並無收受賄賂,亦無違背職務而為仲裁之情事。仲裁判斷 所根據的文書,都經過主任仲裁人請新莊區公所的承辦人及仲 裁代理人方律師核對正本,法律上應推定真正,要推翻應由新 莊區公所提出證明,但新莊區公所並未提出;另主任仲裁人蘇 ○○於仲裁詢問會時曾曉諭應就有利之主張舉證,且僑力公司 之代理人黃淑琳律師於仲裁詢問會時亦曾表示如新莊區公所對 僑力公司所提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有意見,應指定機關 鑑定,然新莊區公所均未盡舉證責任,本件新莊區公所之仲裁 代理人根本不懂得如何訴訟。再者,僑力公司仲裁所提之合約 書、協議書等是本案偵查後才發現不實,仲裁庭於96、97年本 仲裁案進行期間並不知有不實之情事。此外,我的專業是法律 而非工程,有關工程方面的專業是以午○○的意見為主,這也 是工程仲裁案件須有具工程專業之仲裁人的原因,我並不知道 午○○有收受申○○賄賂之事,因而以午○○工程方面的意見 ,作成本仲裁判斷等語。 經查: ㈠無證據證明被告申○○、寅○○間有起訴書所載日後定有「後 謝」賄款之合意: 被告申○○與寅○○間,並沒有達成如果寅○○於本仲裁案中 協助僑力公司獲得有利之仲裁判斷,申○○就會給予「後謝」 賄款協議等情,業據申○○、寅○○供述在卷,互核相符。且 查申○○即使在陳稱曾交付寅○○50萬元之調查局及檢察官詢 問筆錄,亦陳稱:「(問:你有無跟寅○○說,你得到有利之 仲裁判斷並拿到仲裁金額後,要再另外拿錢給他?)沒有」( 偵㈡卷第130頁)、「寅○○真的沒有向我索取費用,...., 我並沒有與寅○○討論如何收取行賄的費用」(偵㈡卷第163 頁反面)、「真的沒有與寅○○期約朋分新莊市公所工程仲裁 案費用」(偵㈡卷第164頁反面)、「(問:依級距表所示寅 ○○可以拿得多少款項?)級距表是要和酉○○討價還價用的 ,我只是讓酉○○知道,我有這些負擔,這樣才可以討價還價 ....(問:你何時將級距表給寅○○?)我沒有給寅○○。( 問:寅○○知道他可以拿多少?)他壓根不知道他可以拿錢。 ....(問:寅○○也知悉僑力公司所提出之合約書、協議書及 發票恐有偽造之嫌,何以仍作出對僑力公司有利之判斷,其原 因為何?你是如何與寅○○約定?)我不知道,我沒有和寅○ ○約定」(偵㈣卷第263至264頁)。而扣案之申○○帳冊、雜 記本、筆記本、僑力公司內帳資料、A、B方案之行賄級距表等 ,記載之內容與事實未盡相符(詳如後㈢5.及6.所述),無足 據之認定申○○、寅○○間有「後謝」之約定。檢察官所提之 上開寅○○帳戶資料及卷內其他寅○○帳戶資料(偵㈧卷第14 至16、73至77頁)及其他證據,亦均無足證明申○○、寅○○ 間有「後謝」之約定。是起訴書所載申○○與寅○○間有日後 定有「後謝」賄款之合意乙節,自無從證明。且原審公訴檢察 官於原審審理時亦陳稱起訴書所載之「後謝」是指申○○與午 ○○部分,與寅○○無關(原審㈧卷第90頁反面)。 ㈡關於申○○之陳述: 1.申○○就有無給付50萬元予寅○○,前後陳述不一: 申○○自102年4月22日至同年7月10日本案偵查期間,於偵查 初期之102年4月22日、23日之調查局、偵查及原審法官因檢察 官聲請羈押為訊問時,均否認有任何行賄仲裁人之犯行(參偵 ㈠卷第2至13、34至38頁、偵㈡卷第35頁反面至41頁);於102 年4月23日遭羈押後,於同年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首次提及 酉○○有主動表示認識午○○並向其索賄,惟仍否認有行賄仲 裁人之犯行(參偵㈡卷第53頁至55頁),於同年月29日調查局 時首度坦承行賄仲裁人午○○(參偵㈡卷第53頁至55頁),其 後於同日(即29日)檢察官訊問時除坦承與午○○、酉○○達 成以前述B方案行賄級距表內容之期約賄賂外,亦坦承分3次共 計交付50萬元的款項予寅○○(參偵㈡卷第126至130頁),此 後至102年7月5日檢察官訊問前,並未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詢問 時翻異所陳交付50萬元給寅○○(參偵㈡卷第161至165、189 至194頁、偵㈢卷第230至233、235至237、242至246頁、偵㈣ 卷第256至265頁、偵㈤卷第292至296頁);惟於102年7月5日 檢察官訊問時則改稱:之前調查局人員要我講有行賄寅○○, 當時調查官威脅恐嚇我說要對我父親、太太及僑力公司嚴加查 辦,不惜搞垮我的公司,還要入我父親、太太於罪,我心生恐 懼,調查官接著說身在公門好修行,只要我能講出寅○○的部 分,調查官就能協助我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以緩刑,甚至免刑 ,所以我才會隨便說出3個時間點,有拿錢給寅○○。之後檢 察官訊問時雖沒威脅、恐嚇我,但因為我既然已經講了,事後 就都做相同之陳述,後來我也有跟周金城律師說我良心不安, 也請他幫我分析法律問題。後來我跟寅○○對質後,我更覺得 良心不安等語(偵㈥卷第86至87頁),此後之偵查、原審及本 院則均否認曾給付寅○○款項。依上,申○○就有無交付50萬 元予寅○○乙節,前後陳述不一。 2.申○○自白及證稱有交付50萬元予被告寅○○陳述之憑信性: ⑴茲整理申○○歷次關於交50萬元予寅○○之陳述內容如下: ①102年4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稱:我確實交付3次款項給寅○ ○。第1次應是仲裁開始沒多久,在輔大夜間部的教學大樓 走廊上,交付20萬元,交付時我說麻煩你了。第2次應是在 隔幾個月後,於寅○○的輔大研究室內,交付20萬元,我說 拜託他了,他沒有回答。第3次是在寅○○師大路住處看他 家地板淹水,交付10萬元,我把禮盒放在沒有被水淹到的地 板上。這3次錢都放在牛皮紙袋,連同蜆精類的禮盒交付, 寅○○都有收下。交付款項是要感謝他,因為之前他在安康 高中的仲裁案件中有保護到我的權益,也沒跟我要任何錢, 所以這次新莊區公所的仲裁案子,我又找他,他也同意,我 是為了要感謝他,才會拿錢給他。我有跟寅○○說,若他在 可能的範圍內,就讓我獲得公平合理之仲裁判斷,他有跟我 說他會盡量公平合理(偵㈡卷第128至130頁)。 ②102年5月2日調查局詢問時稱:97年5月間接獲仲裁庭通知蘇 ○○辭任主任仲裁人後,我去找酉○○並與他達成期約賄賂 後,我覺得對同是仲裁人的寅○○不好意思,所以就自行決 定分3次給寅○○錢。第1次在蘇○○辭任主任仲裁人後,我 將20萬元裝入蜆精禮盒內,在輔仁大學夜間部教學大樓走廊 交給寅○○,我說「這是蜆精禮盒,給你補補身體」,寅○ ○收下禮盒,並沒有說什麼。過幾天寅○○致電說錢他不要 ,我說「這個仲裁案時間拉得這麼長,也浪費你的時間,這 是給你補償的」,寅○○仍拒絕,要我拿回去,但我也沒去 拿,寅○○也沒再提;第2次是寅○○師大路住處地板淹水 找我去看,當天是彭天莉開車載我去,我將10萬元裝入請彭 天莉買的蜆精禮盒中,並將該禮盒放在寅○○家未淹濕的地 板上,再陪寅○○看住處淹水的地板,過幾天,寅○○致電 要我拿回去,並說上次的還沒還,你又拿來,我則表示「這 次仲裁案時間拉這麼長,這是補貼你的時間損失」;第3次 是在仲裁判斷前後,也是將20萬元現金裝入蜆精禮盒,到寅 ○○的研究室等他,寅○○一碰到我就要我趕快把之前的30 萬元拿回去,我一樣表示「這次仲裁案時間拉這麼長,這是 補貼你的時間損失」,我並把蜆精禮盒放在研究室地上就離 開了,後來寅○○一樣打電話要我把那些錢都拿回去,我向 寅○○表示我會回去拿,但之後我就沒有再與寅○○聯絡上 ,也沒有把這50萬元拿回來。寅○○沒向我索取費用,我純 粹為了感謝他在仲裁過程中花了這麼多時間、精力,主動給 他的(偵㈡卷第161至163頁反面)。 ③102年5月9日檢察官訊問時稱:因仲裁程序過於冗長,我對 寅○○不好意思,才會給寅○○50萬元。3次交錢他都有說 要退錢,我說不用,因為是要補償他仲裁時間過長,補貼他 時間損失(偵㈡卷第192頁)。 ④102年5月23日檢察官訊問時稱:我去寅○○家2次,第1次看 淹水,另次丈量面積,10萬元應該是第1次去時送的(偵 ㈢卷第94至95頁)。 ⑤102年5月23日檢察官訊問時稱:(問:為何給酉○○及午○ ○就要624萬,為何只有交付50萬元給寅○○?)我本以為 仲裁不用給錢,是酉○○跟我說他對仲裁人有影響力,且後 來主仲蘇○○又不知何原因被辭任,我才相信酉○○之說法 ,我想說我既然都有給酉○○錢,且本件仲裁又拖延較久, 所以我才會想說要送50萬元給寅○○(偵㈢卷第237頁)。 ⑥102年5月29日調查局詢問時稱:我確實交過3次款項給寅○ ○;第1次是仲裁沒有多久,在輔大夜間部的教學走廊上, 將20萬元放在硯精禮盒內交給寅○○,並說麻煩你了,寅○ ○沒說什麼,他不知道禮盒內有20萬元。他有打電話給我說 要退還,但我說沒有關係,我也沒去拿回來;第2次是在第1 次後隔幾個月,在寅○○輔大研究室內,一樣將20萬元裝在 禮盒內給他,此次寅○○知道我拿錢給他,所以他說第1次 都還沒有退還,為什麼還送第2次,他說要還我,但我就走 掉了,之後也沒有去拿回來;第3次是寅○○叫我去他師大 路住處看淹水,我把10萬元一樣裝在禮盒內,並將禮盒放在 地板上。因為仲裁時間拉很久,我覺得很不好意思,覺得應 該補償他時間損失,所以才拿了50萬元給他。願意給午○○ 600多萬元是因為酉○○說他可以影響仲裁結果,而只給寅 ○○50萬元是因單純補償他的時間損失。第2次給寅○○錢 時,我說希望他合理公平的判斷,(問:既然都知道你拿錢 給他,還希望他合理公平判斷,這不是有點緣木求魚?)我 這是希望補償他的時間損失(偵㈢卷第242至246頁)。 ⑦102年6月5日檢察官訊問時稱:我分3次共交付50萬元給寅○ ○後,寅○○都曾打電話要我將錢拿回去。(問:如果寅○ ○不收錢,他當場退回,或是在你下一次找他時,將錢退還 給你就好,而不是先收下,事後才打電話給你說不收?)因 我都將錢包在禮盒內,所以他沒有辦法看到裏面有錢,到寅 ○○家那次,是寅○○打電話給我,所以有事先約外,其餘 都沒有事先和他約。我本來是認為不用給錢,是酉○○出來 攪局,我是補償寅○○時間的損失才給50萬元。(問:是因 為整個仲裁案件是由寅○○主導,他花了特別多的時間及精 力,所以你要來補償他?)不是,這是我個人的想法,我認 為他多花了比之前在安康案更多的時間,所以我才想說要不 要補貼他一些金錢,所以才會分3次交給他共50萬元(偵㈣ 卷第258至260頁)。 ⑧102年6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稱:(問:有無交付款項給寅○ ○?)是,我之前都有交代過了(偵㈤卷第293頁)。 ⑵觀諸申○○前開陳述,雖就共交付50萬元,是分3次交付, 分別為20萬元、20萬元、10萬元,交付地點為輔仁大學及寅 ○○師大路住處、3次均係將款項放在禮盒內等情大致相符 。惟其就①第1次交付之時間點,分別有:A.仲裁開始沒多 久(按僑力公司於95年11月1日提付仲裁)、B.因蘇○○辭 任而與酉○○達成期約賄賂後(按蘇○○於97年5月20日辭 任);②申○○交付款項的目的,分別有:A.之前寅○○在 僑力公司安康高中仲裁案件擔任主任仲裁人時,有保護到我 的權益,本仲裁案他又答應當仲裁人,為感謝他、B.讓僑力 公司獲得公平合理之仲裁判斷、C.因與酉○○達成期約賄賂 ,覺得對同是仲裁人的寅○○不好意思,且本仲裁案時間拖 延較久,故補償寅○○的時間損失、D.純粹感謝寅○○在仲 裁過程中花的時間、精力;③申○○交付時,對寅○○表示 之內容、寅○○是否知道禮盒內有裝錢,及寅○○之回應等 節,分別有:A.第1次我說麻煩你了、第2次我說拜託他了, 他沒有回答。我有說在可能的範圍內,就讓我獲得公平合理 之仲裁判斷,他說會盡量公平合理、B.第1次我說蜆精禮盒 讓你補身體,寅○○沒說什麼,之後來電要我把錢拿回去, 我說是因仲裁案時間很長,補償寅○○的時間;第2次放在 寅○○師大路住處,之後寅○○來電說上次還沒還,你又拿 來,我同以補償其仲裁時間的損失回應、第3次寅○○一碰 到我,就要我把之前的30萬元拿回去,我一樣以補貼他時間 的損失回應,並把禮盒放在研究室地上後離開,之後寅○○ 來電要我取回款項、C.第1次寅○○不知禮盒內有錢、第2次 時,我說希望寅○○合理公平判斷,寅○○知道有錢,便說 第1次都還沒有退還,為什麼還送第2次,並說要還我,但我 就走掉了、第3次我將禮盒放在他住處地板、D.因我的錢都 裝在禮盒內,所以寅○○沒辦法看到裏面有錢等不一之處。 ⑶雖申○○製作前述調、偵訊筆錄(即102年間)距本仲裁案 期間(95年11年1日申請仲裁,97年12月22為仲裁判斷)已 逾4年,惟:①申○○果有交付款項予寅○○,其對第1次交 付之時間應有相當的記憶,怎會有「仲裁開始沒多久(即95 年11月1日提付仲裁後不久)」、「因蘇○○辭任而與酉○ ○達成期約賄賂協議後(即97年5月20日蘇○○辭任後)」 ,時間差距1年以上之不同陳述?況申○○所述第1次交款時 間乃伴隨特定事件(仲裁開始後、蘇○○辭任),理論上記 憶錯誤之可能性甚低,其所述是否屬實,實令人質疑;②次 查既然該款項是申○○主動要給寅○○,則其對當初決定付 款的動機,雖已過數年,衡情亦應有印象,怎會有前述目的 截然不同之陳述?③再者,申○○就其第2次交付時,寅○ ○是否知道禮盒內有裝錢?第2次交付時,寅○○有無說第1 次都還沒有退還,為什麼還送第2次?第3次交付時,寅○○ 有無當場要申○○將之前交付之30萬元拿回去?抑或其每次 給付時,寅○○均不知禮盒內有錢,於收受後方致電要申○ ○去取回等節陳述亦不一?且如其交付時,寅○○已表示要 申○○拿回,其若仍要交付,以其屬寅○○之後輩(申○○ 為寅○○的學生),衡情應係禮貌地勸請寅○○收受,怎會 無視寅○○所言,逕將禮盒放在研究室地上並離開?凡此, 均與常情不符,讓人質疑申○○陳述之可信度。④又申○○ 家境甚佳,其前與彭天莉交往時,有將私人款項寄放在彭天 莉掌控之帳戶,並指示彭天莉存、提錢,彭天莉且依申○○ 指示於96年4月30日將申○○寄放的款項匯80萬元至陳科名 帳戶。彭天莉於98年間與申○○分手後,於98年7月9日及99 年10月20日分別將申○○寄放之340萬元、30萬元匯回申○ ○,另於98年間亦多次臨櫃提款多筆100萬元、150萬元、 160萬元款項等交還申○○等情,業據證人彭天莉證述在卷 (偵㈠卷第261至263、286至293頁),並有匯款單據、彭天 莉帳戶之交易明細、歷史交易清單、存摺等在卷可憑(偵㈠ 卷第267至279頁),再參以調查局人員於102年4月23日在申 ○○桃園縣蘆竹鄉大新一街住處搜索時,扣得現金260萬元 乙情(參偵㈠卷第36頁申○○筆錄),可徵在申○○掌控中 之現金多達數百萬元。申○○既然是自願、主動給付寅○○ 款項,以申○○之資力,當可輕易1次交付50萬元,實難想 像其為何要分3次交付。是申○○陳稱:因與酉○○達成期 約賄賂,覺得寅○○不好意思,所以就自行決定分3次給寅 ○○錢云云,是否屬實,殊堪質疑。 ⑷有關申○○供證稱行賄寅○○之自白是否具任意性: 查申○○於102年7月5日偵查時結證稱:經過我想清楚後, 之前調查官有跟我說,要叫我講我有行賄寅○○,當時調查 官有威脅、恐嚇我要對我父親、太太及僑力公司嚴加查辦, 不惜搞垮我的公司,還要入我父親及我太太於罪,當時我心 生恐懼,調查官接著說身在公門好修行,只要我能講出寅○ ○的部分,就能協助我適用證人保護法,可以緩刑,甚至免 刑,所以我才會隨便說出3個時間點,有拿錢給寅○○。因 我已經講了,因此在檢察官處都做相同之陳述,後來我有跟 周金城律師說我良心不安,請他幫我分析法律問題。後來我 跟寅○○對質後,我更覺得良心不安等語(偵㈥卷第86、87 頁),於原審時為同一陳述,並稱:當時是在調查局會客室 等候要到地檢署時,其中有點禿頭的調查員表示其實上面的 意思不是要辦我,是要辦法官、公務人員、仲裁人等語,另 位調查員也表示其實不是要辦我,只要我配合,就可以適用 證人保護法判緩刑甚至無罪等語。我有問他們什麼是證人保 護法,當時我只想到我家人,所以我答應配合,他們說從寅 ○○開始講。接著我隱約聽到他們打電話給檢察官,不知道 說什麼。當天檢察官訊問時我就供述行賄寅○○等語(原審 ㈧卷第15頁反面至16頁)。經查: ①查102年4月29日解送申○○至地檢署複訊前,與申○○在會 客室交談之調查處人員劉永金、吳熙中雖否認有申○○所述 之威脅、恐嚇情事,然查調查處調查官蔡政霖、劉永金於製 作申○○本案之調詢筆錄時,會向申○○分析證人保護法相 關適用規定及分析優缺點等情,分據證人蔡政霖、劉永金證 述在卷(偵㈥卷第166頁、原審㈧卷第36頁反面、40頁), 另證人劉永金證稱:102年4月29日我跟吳熙中在會客室與申 ○○談話時,有跟他分析證人保護法的規定及本案是申○○ 主導,有需要牽連這麼多人嗎等情,另要離開調查站時有致 電告訴檢察官我們要過去等語(偵㈥卷第167、168頁、原審 ㈧卷第44頁反面至46頁)、證人蔡政霖證稱;我們辦案實務 上,如果案情陷於膠著會由有經驗的長官試圖說服受詢問人 。依扣案證物,我不相信申○○沒有行賄寅○○等語(原審 ㈧卷第36至40頁)、證人吳熙中證稱:會客室時,申○○抱 怨他說的話檢察官都不信,所以他被收押,我有跟他說之前 辦營養午餐等弊案的被告被收押,是因為他們的證述與證據 不符,申○○說他壓力很大,他說的話我們都不信,我跟他 說根據他自己寫的帳冊、扣押物等,我們懷疑他有拿錢給仲 裁人,希望他說出實情,後來他吞吞吐吐說了幾筆金額,說 他拿給寅○○。本案我們搜索後即懷疑申○○有行賄寅○○ 等語(原審㈧卷第75至78頁);另經原審勘驗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4月29日訊問錄影光碟,當日申○○ 應訊時,主動請求適用證人保護法,並稱:「庭上,你那個 證人保護法能不能註記上去?」等語,要求筆錄註記適用證 人保護法,於檢察官表示同意適用後,申○○即表示「那我 就全力配合」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可徵(原審㈥卷第220 頁正反面)。綜上諸情,可認申○○稱:為適用證人保護法 ,始為行賄寅○○之陳述等語,尚非無稽。 ②次據證人即申○○於偵查中委任之辯護人張永福證稱:102 年4月29日是我陪申○○在調查局接受詢問,詢問結束,我 就直接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準備覆訊。在檢察官訊問 前,我並未與申○○見到面。檢察官訊問時,申○○突然轉 頭小聲說他被人恐嚇,因為當時檢察官正在做筆錄,我便說 等一下再說,然後在我筆記本上寫下「恐嚇?」,等檢察官 訊問後,在列印筆錄時我問申○○被誰恐嚇,他說,頭禿禿 的檢察官的頭頭,在調查處,說要抄翻我公司,嚴辦我父親 、太太、妹妹等,要入他們於罪。我便在我筆記本記下「有 禿頭、檢察官、恐嚇他說要將我爸、我妹入罪」等文字,當 時因只有短暫交談,事情還不清楚,所以沒有立即向檢察官 反應。回事務所後,我將上情告知周金城律師,他請我去律 見時問清楚。102年4月30日我去看守所律見時,申○○說他 在調查處等車時,有2位調查局人員恐嚇他,並要他先從寅 ○○開始講起,並說送錢給寅○○的事是虛構的。我們律師 事務所是102年5月15日收到申○○所寫如偵㈥卷第96-1至96 -2頁的書面等語(原審卷㈧卷第31至36頁);證人即申○○ 偵查中另位辯護人周金城證稱:102年5月3日我去看守所律 見申○○時,申○○說有遭調查局人員威脅、利誘,並說送 錢給寅○○的事都是假的,我問他為何誣陷寅○○,他說不 知道如何講。我有跟他說要據實陳述,不可誣陷他人,並問 申○○有無具結,申○○說有,我說已具結,事後翻供會有 偽證的問題,我請申○○自己想清楚,將事情經過寫下來交 給我,再告訴我他要如何做。他把陳述書交給我後,我說要 交給檢方,但申○○說暫時不要,我只能尊重當事人。另因 當事人未同意,我也不方便跟法官反應。申○○有跟我說他 說送錢給寅○○,他心裡壓力很大。站在辯護人之立場我只 能幫他分析法律問題。4月30日、5月1日張永福律師接見申 ○○時,申○○也是這麼說等語(偵㈥卷第101至104頁); 並有張永福所提記載「恐嚇」、「簡→有禿頭(檢察官)」 「恐嚇他說要讓我爸、妹入罪」等文字之4月29日申○○覆 訊筆記影本(原審卷㈧卷第48至50頁)、法務部矯正署台北 看守所接見明細表(偵㈥卷第108頁)、法務部矯正署台北 看守所收容人律師接見紀錄表(偵㈥卷第108頁反面至113頁 反面,第111頁記載102.5.15律師有帶筆錄1份等語)、上載 給律師的警詢筆錄及答辯內容(要給律師帶回)之申○○所 寫書面(偵㈥卷第106至107頁)。就上開證據相互以觀,再 參以申○○於102年4月29日至地檢署複訊前,已在調查站首 度供述行賄午○○(參偵㈡卷第126至130頁),而由證人吳 熙中前揭證詞,可悉申○○在會客室仍向吳熙中抱怨檢察官 不相信他所述而將他收押,然在聽吳熙中告以另案被告所述 與卷內證據不符亦被收押,而根據本件扣案證據申○○應有 行賄仲裁人等語後,乃吞吞吐吐說有拿錢給寅○○等情。足 認申○○辯稱其送錢給寅○○之陳述不具任意性等語,應非 編撰之詞。 ㈢申○○有關行賄寅○○之陳述,有無補強證據可佐: 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 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向犯因具有相互對立之兩方,通常 刑度差異相當大(例如收受賄賂與交付賄賂罪),且立法者通 常又設有自首或自白得減免其刑之寬典,故對向犯之一方所為 不利於被告(對向犯之他方)之陳述,在本質上即已存有較大 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規定之同一法理,自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以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 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84號、105年度台上字 第318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 判決參照)。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供述人之陳述本身以 外,其他具備證據能力、且足以證明所陳述之犯罪事實確具有 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茲就檢察官所提(包括援引 告訴代理人陳述及所提部分),是否足以補強,說明如下: 1.檢察官指稱申○○自102年4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陳稱行賄寅 ○○起至102年7月5日翻異前陳止,先後多達8次之調詢、偵查 均陳稱分3次給寅○○共計50萬元,且由原審勘驗102年4月29 日檢察官訊問光碟可知,申○○於檢察官問至寅○○住處該次 是禮盒放在桌上嗎?申○○還糾正稱是放在地上等語,足見申 ○○所述可採云云。惟按共犯之不利陳述,其不利陳述所指涉 之內容,與夫不利陳述本身之存在,要屬兩事。在證據法上, 前者應依獨立之補強證據予以證實,亦即以別一證據,用以支 持或確認該陳述所指涉之內容,旨在增強原已提出於法院不同 證據之證明力;後者雖可藉由累積證據,亦即由該陳述人自己 反覆多次為同一之陳述,或經由聽聞其陳述之證人因轉述而加 以佐證,然其性質究仍屬共犯不利陳述之本身,並非另一證據 。是以,累積證據自不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1599號判決參照)。是縱申○○先後多次為一致之 陳述,性質仍屬申○○自己之陳述,自非補強證據。 2.檢察官指稱證人呂○○、酉○○、卯○○所證述聽聞自申○○ 之陳述部分: 查證人呂○○固證稱:申○○曾告訴我,因與新莊區公所仲裁 有拿錢給寅○○作為答謝等語;證人酉○○亦證稱:申○○主 動來當舖找我時,有提到僑力公司配合的人,是輔大的校長還 是副校長,並提到該人有辦法處理仲裁的事,申○○雖沒有明 確說他已經行賄該名仲裁人,但有表示有辦法掌控該名仲裁人 的決定等語;證人卯○○證稱:申○○有提過要拿錢給仲裁人 等語。惟按證人係在訴訟上陳述自己觀察事實之第三人,即以 其自己所體驗之事實提供為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固具有證據 能力,而間接聽聞他人陳述之事實,即傳聞證據,因非就其體 驗之事實而陳述,除有特別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參照)。查呂○○、酉○○以上 所稱申○○給錢予寅○○、有辦法掌控寅○○仲裁的決定,皆 係聽聞自申○○,非其等親自體驗之事實,被告寅○○復爭執 其等陳述之證據能力,對寅○○而言自無證據能力。另呂○○ 、酉○○所述上開各語,無異即為申○○自己陳述,依前述, 自亦非補強證據。又卯○○所言同係聞自申○○,且只稱仲裁 人,並不能證明是指寅○○,同難為補強證據。至告訴代理人 稱:實務上多有證人審判外聞自性侵害之被害人之陳述,作為 認定被告犯行之證據,呂○○、酉○○聽自申○○所言豈會不 能作為證據云云。惟查性侵害案件,並非以證人聽到被害人陳 稱遭性侵害之內容為補強證據,而係以證人所查看被害人陳述 時之語氣、情緒、反應等等證人親自體驗之事實為補強證據。 告訴代理人所述,顯然對證人間接聽聞他人陳述之事實與親自 體驗之事實有所混淆。 3.檢察官所提輔仁大學102年6月17日函、選課須知、招生考試試 場配置表、輔仁大學102年6月22日函暨所附申○○歷年成績單 、輔仁大學102年6月17日函暨所附申○○學生離校證明、歷年 成績單、寅○○行政職務經歷、各學期授課表等部分: 依檢察官所提前揭證據,固可徵寅○○於蘇○○辭任仲裁人之 97年5月20日至97年12月2日仲裁判斷期間,有在輔仁大學任教 ,96年度第2學期(即96年1月至7月)亦有在夜間部開設民法 總則課程。惟查申○○曾在輔仁大學就讀學士後法律系,亦有 修讀寅○○開設之民法總則,此為申○○陳述在卷(偵㈡卷第 161至162頁、偵㈣卷第256至265頁、偵㈥卷第9頁),並有輔 仁大學102年6月17日函所附之申○○就學記錄及成績單可參( 偵㈤卷第303至305頁)。申○○既知寅○○上課之時間、地點 ,則其所述付款之地點與寅○○上課地點相符,此無何特別可 信之處。否則無異只要指證在A機關交付賄款予公務員甲,而 提出甲確在A機關任職之證明,即謂可以補強,上開論點顯屬 謬誤。況申○○於97年2月至6月(即該學年第2學期)、97年9 月至98年1月(即該學年第1學期)間均在輔仁大學就讀,並未 休學(參前述申○○就學記錄及成績單),而依卷證資料蘇○ ○於97年5月20日請辭主任仲裁,仲裁庭於97年12月2日作成仲 裁判斷,均已如前述。則在97年5月20日至97年12月2日間申○ ○並未休學,是申○○陳稱:第1次是在我輔仁大學休學期間 ,詳細時間忘了,但確定是在蘇○○辭任主任仲裁人之後,在 輔仁大學夜間部教學大樓交付20萬元云云(偵㈡卷第162頁) ,即難採信。由此更堪認申○○所述不實,及上開輔仁大學之 書證難為補強證據。 4.檢察官所提彭天莉陳述、立人法律事務所98年2月6日函、民事 起訴狀、假扣押裁定聲請狀等部分: 檢察官以上開證據證明申○○於97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24日間 某日,由彭天莉開車搭載至寅○○師大路住處看淹水問題時, 交付內置10萬元之禮盒。查本仲裁案期間申○○有至寅○○住 處查看漏水乙情,為申○○、寅○○供述在卷;而證人彭天莉 亦證稱:購入發照日96年11月22日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後約半年,載申○○去寅○○師大路住處,並在巷口買禮盒交 給申○○,由申○○帶該禮盒下車走去寅○○家等語,另卷附 立人法律事務所98年2月6日函、民事起訴狀、假扣押裁定聲請 狀等關於寅○○因家中淹水糾紛與鄰居訟爭之文件(偵㈧卷第 131-8至131-30頁),依此固可徵於仲裁案期間,申○○有攜 帶禮盒至寅○○師大路住處查看淹水,惟並無從證明該禮盒內 中有10萬元。另依證人彭天莉證稱:開車到寅○○住處途中, 申○○在車上跟我討論要送什麼禮物給寅○○,到師大路巷口 時,申○○要我去買禮盒,我買到後交給申○○拿下車,我在 車上等他,我不知道申○○有無在禮盒內放錢,因我沒看到等 語(偵㈠卷第292頁、偵㈡卷第176頁反面、177頁、偵㈢卷第 141至142頁、偵㈣卷第309至311頁、原審㈧卷第132至133頁反 面)。可見申○○是車行至寅○○住處途中才與彭天莉討論 送什麼禮物,於寅○○住處巷口時才由彭天莉下車買禮盒,申 ○○則於拿到彭天莉買的禮盒後才下車步行前往寅○○住處。 查申○○如是要藉由送禮給付賄款,則致贈何種禮物實無關緊 要,其無於車行途中與彭天莉討論送什麼禮物之理。另當時彭 天莉為申○○之女友,申○○並借用彭天莉掌控之帳戶存、提 款,且指示彭天莉謄寫前開交付予酉○○之A、B方案行賄級距 表,已如前述。2人關係密切,申○○亦讓彭天莉知道行賄級 距表之事,衡情如申○○要在禮盒內放錢,衡無迴避彭天莉, 不讓其知悉、看到之理,惟彭天莉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始終均 證稱沒看到申○○放錢、不知道申○○有無放錢等語,更難認 定申○○有在該禮盒內放錢。是檢察官所舉前述證據,同無從 補強。 5.檢察官所舉之A、B方案行賄級距表(扣案物編號D-4,影印附 於偵㈠卷第22頁反面、23頁)部分: 扣案之A、B方案行賄級距表,其上固均載有要給午○○以外之 仲裁人、主任仲裁人賄款之比例。惟申○○始終否認有要給仲 裁人寅○○、主任仲裁人蘇○○、吳○○賄款之意,並供證稱 :我會在A、B方案行賄級距表記載要給另一方仲裁人、主任仲 裁人錢,目的是要跟酉○○談價錢,要跟酉○○說其實我給他 的佣金已經很多了,避免酉○○獅子大開口,認為我給他的金 額過少,實際上我沒有要給錢的意思;我沒有給寅○○A、B方 案之行賄級距表等語(偵㈡卷第191頁、偵㈣卷第264頁),酉 ○○亦稱:申○○有跟我說這不是一個人可以作主的事,並拿 級距表給我看等語(偵㈢卷第256頁),參以僑力公司提付本 仲裁案之初,酉○○主動來找申○○索取仲裁判斷金額之3成 賄款,申○○因索賄金額過高,且對酉○○所言存疑而拒絕, 嗣蘇○○請辭主任仲裁人,申○○認與酉○○攸關,因而主動 提出A、B方案行賄級距表供酉○○選擇等情已如前述。申○○ 前因酉○○索賄過高而拒絕,其再次去找酉○○,為降低酉○ ○索賄之數額,而訛稱尚有其他賄款支出等語,尚未逾常情。 而證人蘇○○、吳○○亦均證稱:就本仲裁案未曾收受賄款, 也不曾有人表示要行賄等語,且檢察官偵查後,亦未認蘇○○ 、吳○○涉嫌期約或收受賄賂而起訴。是申○○前述供證述, 應可採信,從而扣案之A、B方案行賄級距表亦無從為補強。 6.檢察官所提扣案之申○○車內雜記資料、車內雜雜筆記本、手 寫資料,及僑力公司內帳、簡深潭之筆記本部分: ⑴查: ①扣案之上開車內雜記資料(扣案物編號c-b-8,影印附於偵 ㈠卷第17至18頁),其上記載: 「9128.5/2= 4564.3 (2 個仲裁人費用) 4564.3-1250(已領)=3314萬(未領) 陳總方面支出:3076→總爸爸 300→給最高 40→陳科名等 100→議會(侯友宜) 共支出:3516萬 ………… ∴兩仲裁人應得金額:0000-0000=0000 0000/2=4042.5 扣除5% 4042.5/1.05=3850萬 扣以前已收 100+150+1000=1250萬 扣除5% 1250/1.05=1190.5萬 …… 扣除龍、中之費用後0000-0000=3450」。 ②扣案之前述車內雜記筆記本(扣案物編號c-b-3,影印附 於偵㈠卷第21頁正反面),其上記載: 「他方代表已領1330萬 高等 350萬 最高 280萬 ──────── 共計1960萬 輔大 100萬 中間 150萬 ──────── 合計2210萬 成本損失 1500萬(內含400萬稅金之提列) 合計成本為1960+0000-000=3060萬 加計龍、中已先領之100萬+150萬=250萬 ……」。 ③扣案之上揭申○○手寫資料(扣案物編號c-b-10,影印 附於偵㈠卷第19至20頁),其上記載: 「聖誕禮物:97.1.6 輔大 100 97.4.16 中間 100 97.8.12 中間 240 97.11.26 中間 200 97.12.23 350(200、150) ───── 990 …… 97.1.6輔大100 萬 97.4.16對方100萬97.12.23第三人150萬 97.8.12 對方240 萬 97.11.26對方200 萬 97.12.23對方200 萬 合計990萬 9.10 100 萬 9.24 200 萬 10.6 150 萬 合計 1190 萬 10.25 140 萬 共計1330萬 雙方代表1330萬 龍、中共250萬 高等法院中人:99.8.30 100萬 法院:99.12.15 150萬 99.12.17 100萬 ────── 合計350萬 最高法院 100.2.24 50萬 100.3.2 90萬 100.3.9 140萬 ─────── 合計280萬 …… 目前輔大已實際取得100萬+500萬=600萬」。 ⑵上開①記載2名仲裁人已領1250萬元;然此金額扣除前述申 ○○支付予酉○○之170萬元,所得為1080萬元,核與申○ ○所稱給付寅○○50萬元不符。前述②③所記載輔大100萬 、輔大已實際取得600萬,亦與申○○所稱給付寅○○50萬 元不符。而③所記載給付輔大款項之時間(即97年1月6日) ,亦與申○○所陳自97年5月20日蘇○○辭任後開始給付不 符。是上開書證亦無從資為申○○前述行賄寅○○陳述之補 強證據。 ⑶另據申○○陳稱:因我家族內部開始發生分產問題,為從我 父親簡深潭處套取金錢,所以我從97年間開始向我父親表示 與新莊區公所間的仲裁案件需要打點仲裁人及相關公務員, 請我父親先支付款項,等到仲裁後再還給他。扣案物編號c- b-3之車內雜記筆記本所載給輔大、中間、第三人、對方、 高等法院中間人、最高法院等,其意為在我所載時間,向我 父親索取如記載中的金錢,並告訴我父親這些錢是要支付給 仲裁人寅○○、午○○、主任仲裁人(記載為第三人),及 透過中間人打點承辦新莊區公所所提撤銷仲裁之訴的高院、 最高法院法官,但實際上都是我虛構的,錢也都是我拿走。 另我父親對「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後續工程款項要進入仲裁 程序進度拖延非常不滿,因此我在100年間就向我父親訛稱 新莊市公所工程案後續包含仲裁案結果陳總願意以3000多萬 元買斷,經我父親同意後,我陸續提領款項給我父親,之後 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新莊區公所撤銷仲裁判斷確定後,因仲裁 判賠連同利息可領9000多萬元,我父親因此反悔將全案以 3000多萬元賣斷給陳總,我為說服他就表示陳總就本案除需 給付我父親3000多萬元外,還需要額外支付打點最高法院、 議員等的費用,且仲裁結果所得的費用還需要與仲裁人平分 ,扣押物編號c-b-8、c-b-10的雜記及資料,就是我為取信 我父親的記載,所記載的「龍」指的是寅○○、「中」指的 是主任仲裁人,我是向我父親表示該仲裁案寅○○及主任仲 裁人會拿走仲裁結果所獲得的費用扣除僑力公司虧損後的一 半仲裁金額。其上所載都是我虛編的等語(偵㈠卷第6至8頁 );參諸證人陳敬瑋證稱:101年7、8月間,申○○向我表 示本仲裁案仲裁結果已出來,但賠付金一直還沒下來,他爸 爸不斷催促申○○,申○○說他為了騙他爸爸就說已將「中 港派出所等工程」後續工程仲裁案的賠付金債權賣給我,並 已用我名義匯款,申○○說若他父親問起此事,要我配合矇 騙他爸爸等語(偵㈥卷第50頁),可徵申○○所稱向其父親 訛騙以低於仲裁判斷結果之金額出售本仲裁案賠付金之債權 等語,應非杜撰。且查申○○因本仲裁案應支付予午○○及 酉○○之賄款為624萬元,且雙方約定待僑力公司實際取得 新莊區公所仲裁賠付款後支付,新莊區公所於101年5月30日 始開始撥款,已如前述,上開資料所載時間新莊區公所既尚 未撥款,申○○衡無付款予午○○之理,由此益徵申○○上 開資料記載與事實不符。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申○○有如其 所載交付賄款予主任仲裁人、侯友宜、陳科名、議會、最高 法院等人,則檢察官所提上開申○○記載之書面既為申○○ 不實記載,自難以上開所載認定申○○、寅○○有檢察官起 訴之此部分犯行。至僑力公司內帳及簡深潭之筆記本,乃依 申○○不實之陳述而記載,自難認為真實,而得作為認定犯 罪事實之證據,併此敘明。 7.檢察官指稱申○○與寅○○於蘇○○辭任後,就主任仲裁人選 綁定由吳○○擔任乙節: 就蘇○○辭任後,推選新任主任仲裁人乙節,酉○○陳稱:申 ○○有要我轉告午○○,叫他選最右邊或最左邊還是姓什麼的 一個人,他們好像有內定好要找那一個主任仲裁人(偵㈢卷第 256頁)、申○○有跟我說要午○○選某特定人擔任主任仲裁 人(偵㈣卷第304頁)、申○○要我轉知午○○選最左邊或最 右邊或最上面或第1順位的人為主任仲裁人,我告知午○○後 ,午○○有答應配合等語(偵㈤卷第218、219頁)、申○○跟 我說選最左邊還是第1個或最上面,沒有講是姓什麼(原審 ㈧卷第92頁反面、94頁);午○○陳稱:酉○○有跟我說申○ ○要我選第1個人當主任仲裁人(偵㈦卷第99頁)、酉○○來 轉告我要我選第1個,也就是第1順位的人擔任主任仲裁人,但 是沒有講名字等語(偵㈦卷第99、106頁);參以寅○○於97 年6月24日傳真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建議主任仲裁人參考名單 ,建議之人選分別為1.吳○○教授、2.梁宇賢教授、3.柯澤東 教授(參偵㈧卷第100頁),可認繼任之主任仲裁人確為第1順 位之吳○○。惟申○○、寅○○則均否認有內定主任仲裁人選 之情事。經查: ⑴102年5月30日調查局人員詢問申○○是否有酉○○所稱內定 主任仲裁人情事時,陳稱:我印象中我只有告訴酉○○,希 望午○○不要阻撓主任仲裁人產生,並沒有要酉○○告知午 ○○要圈選特定的人選等語(偵㈢卷第269頁反面)。查102 年5月30日申○○應詢時尚未翻異其行賄寅○○之供述(於 102年7月5日始翻異前陳),若有請酉○○轉知午○○內定 主任仲裁人之情事,申○○應無隱瞞之理。是申○○稱:並 未請酉○○轉告午○○圈選特定主任仲裁人等語應非虛妄。 ⑵其次,申○○既與酉○○議定以B方案行賄級距表計算賄款 ,申○○若要綁定由吳○○繼任主任仲裁人,其當逕告訴酉 ○○圈選吳○○,或告知圈選「吳」姓主任仲裁人始符常情 ,怎會指示選「最左邊或最右邊或最上面或第1順位者」, 而未告知綁定之人選姓名,甚至連姓氏都未告知?且參諸寅 ○○上開建議主任仲裁人參考名單,乃傳真予中華民國仲裁 協會之許安孟,並請許安孟徵詢午○○之意見(見偵㈧卷第 100頁),申○○又不知許安孟徵詢午○○時,是出示上開 寅○○之建議參考名單,抑或口頭告知名單而詢問,若許安 孟詢問時未依寅○○所列之順序,豈非無法達成其等內定之 計畫? ⑶再者,若申○○與寅○○有綁定吳○○為主任仲裁人之協議 ,表示申○○應已就本仲裁案與寅○○達成某程度之共識。 惟以仲裁案件是採多數決,而申○○又已透過酉○○與另一 仲裁人午○○達成期約賄賂,則申○○於本仲裁案已掌控2 票,主任仲裁人之意見根本不會影響申○○希望之仲裁結果 ,實無檢察官所認要綁定主任仲裁人之必要。又申○○與寅 ○○若要綁定主任仲裁人,寅○○所提之建議名單可均列其 可掌控之人,如此可萬無一失,何必列其無從掌控之人?況 查吳○○於64年起至81年9月間擔任律師,之後至中正大學 法律係擔任副教授,84年起轉任至中興法商學院(已改制為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擔任教授迄今,亦向中華民國仲裁協 會登記為仲裁人,並在大學教授仲裁法,有4、5本仲裁著作 ,嫻熟仲裁法之相關規定等情,業據證人吳○○證述在卷( 偵㈣卷第51頁正反面、58頁)。吳○○曾為執業律師,且在 大學法律系教授法律甚久,並講授仲裁法,亦有擔任仲裁人 之實務經驗,不僅嫻熟仲裁法規,且有相當之仲裁實務經驗 ,並非學識、實務經驗短缺之人,實難想像寅○○要如何操 縱、掌控吳○○就本仲裁案之判斷意見?檢察官就此亦乏舉 證及說明。況依吳○○證稱:我平常和寅○○沒有很多互動 ,頂多學生論文口試時,碰到面聊天等語(偵㈣卷第52頁) ,寅○○既與吳○○不熟,寅○○又如何確定可於本仲裁案 掌控、操縱吳○○?益徵檢察官上開推論難以採信。 ⑷另參諸申○○一再陳稱:酉○○來找我索賄時,我認為他索 價太高,也不太相信他所言,所以拒絕。後來主任仲裁人蘇 ○○請辭,我認為是酉○○在搞鬼,因而相信他對仲裁判斷 是有影響力的,才會主動去找他。當時因要重選主任仲裁人 ,我希望酉○○不要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不要干擾主任仲 裁人的選出,所以提供A、B方案行賄級距表給酉○○選擇, 並向酉○○表示A方案「主仲由雙方共推」,即主任仲裁人 由新莊市公所代表方選任,我方不會阻撓,但打點主任仲裁 人的工作要由酉○○方面負責,B方案「主仲由我方指派」 ,即主任仲裁人選由我方提出,新莊市公所代表方不要阻撓 ,但主任仲裁人打點費用由我負責。當時我是希望仲裁案不 要再受酉○○方控制,主任仲裁人是由我方仲裁人推出的人 選,所以在B方案給新莊市公所代表仲裁人的比例比較高, 但我可以不用付費給我方仲裁人和主任仲裁人;之後酉○○ 跟我說新莊市公所代表仲裁人選擇B方案等語(偵㈡卷第119 至120、127、130、190頁、偵㈣卷第257、258頁、偵㈤卷第 166頁),參以扣案A、B方案行賄級距表所載之內容,堪認 申○○此部分所述應屬實。依申○○對與酉○○提到特定主 任仲裁人乙事毫無印象,而陳稱:印象中只告訴酉○○希望 不要阻撓主任仲裁人產生,並沒有要圈選特定的人選等語, 及午○○陳稱:酉○○有跟我說申○○要我選第1個人當主 任仲裁人等語觀之,應係酉○○選擇申○○所提之B方案, 申○○為符合該方案主任仲裁人由申○○方面指派之內容, 方會隨口告知酉○○主任仲裁人選第1順位等語所致。從而 ,檢察官指稱申○○與寅○○於蘇○○辭任後,綁定由吳○ ○繼任主任仲裁人云云,難認可採。 8.檢察官指稱寅○○因收賄而故意違背職務為仲裁判斷乙節: 檢察官以證人即新莊區公所「中港派出所等工程」承辦人陳○ ○、證人即新莊區公所本仲裁案代理人方○○、證人午○○、 蘇○○所述,及卷附歷次本仲裁案詢問會、新莊區公所書狀, 認被告寅○○①明知新莊區公所及午○○、蘇○○於本仲裁案 進行中,均有質疑僑力公司所提合約書、協議書等文書之真偽 ;證人方○○於本仲裁案詢問會時,亦有針對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報告書之可信度提出質疑,竟未為必要之調查,而逕引用土 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作為仲裁判斷之依據;②應知僑力公司 所請求有關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係屬工程慣例或原合約約定 之工項,於仲裁判斷時卻將原應屬僑力公司承擔之工項歸給新 莊區公所承擔,悖於工程慣例之解釋;③應知有關未議價之變 更設計項目部分,新莊區公所就單價部分有提出簡丞志建築師 訪價及營建月刊所列之單價為據,卻認定僑力公司或已第5次 減價,或提出發包予小包商之單價,而依僑力公司之請求准許 ,完全忽略新莊區公所所提之單價證據,未就單價為必要之調 查;④明知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載之單價是引僑力公司 所提與小包商間之合約等文件為據,且已說明未就單價鑑定, 竟未予調查,逕以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為富公信力之機構 所為,而採為判斷標準,漠視仲裁人應有之注意義務及客觀公 正之判斷云云。惟查: ⑴觀諸本仲裁案判斷書,可徵僑力公司於本仲裁案向新莊區公 所請求之項目,依其性質分為「各項工程款之請求」及「工 期展延所生各項損失補償之請求」二大項。而該仲裁判斷就 僑力公司「各項工程款之請求」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 仲裁是否准許」欄記載「全准」部分,主要之依據為僑力公 司所提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及該公司與下包商間如附 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所載之合約書、協議書及同意書等文書 ;另該仲裁判斷書於理由欄乙說明採用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報告書為上開判斷依據之理由乃:該鑑定報告之鑑定單位臺 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為富公信力之機構,鑑定之會勘日期在 系爭工程完工前後,鑑定之標的係僑力公司實際完工且經新 莊區公所確認屬實之工項及數量,而有關工項及數量之鑑定 ,為事實認定之性質,對於專業技師所為之專業判斷,應予 充分尊重等情,有本仲裁案判斷書可徵,先予陳明。 ⑵吳○○於調詢證稱:本仲裁案評議結果大致上有共識,小部 分的爭議在協調後也達成共識;評議時,寅○○、午○○均 認為新莊區公所要賠償僑力公司,只是對賠償金額意見不同 ,詳細的賠償金額在評議階段經我們3人逐條檢視並得出共 識;在評議階段時,我們3人是逐項進行討論,認為該項賠 償的金額是否合理,有無過高,逐項討論後,將各項賠償金 額加總後,得到應賠償的總金額。我們都是逐項審查評議, 如有不符就會刪除;本仲裁案資料我都有仔細審閱,仲裁判 斷結果並非不實,我認為我們仲裁庭是很認真的根據事實、 證據、詢問會議、雙方的聲請狀、答辯狀及提出的證據,加 上仲裁庭的評議所做出仲裁判斷,無論採證、認事及用法均 無不妥,並可受公評,絕非不實的仲裁判斷等語(偵㈣卷第 52頁反面、53、55、56頁反面);於原審證稱:我接任本仲 裁案主任仲裁人後有閱覽相關的卷宗。本仲裁案評議時,是 由二造推選的仲裁人先表示意見,再開始討論,就爭議問題 逐項討論,若牽扯到金額或項目,均逐項討論。就金額的計 算及工期的認定,如果有意見,我們就一直討論。本件就有 爭議的部分經討論後,3位仲裁人均達成共識。金額部分則 依仲裁法規定做判斷。仲裁是要依照法律,除非雙方同意依 衡平原則做判斷,否則要依照法律進行仲裁;本件仲裁判斷 書是寅○○撰寫,他寫完要經我和另位仲裁人午○○審查同 意等語(原審㈧第71至74頁)。可認吳○○就本仲裁案卷相 關資料均仔細審閱,3位仲裁人於評議時均詳細討論,就爭 議問題、牽扯到金額或項目均逐項討論,並達成共識決,且 寅○○撰寫仲裁判斷書後有經其審查。吳○○並認本仲裁案 仲裁判斷結果之採證、認事及用法均符合法律規定。是被告 寅○○辯稱:與吳○○、午○○評議時是逐項討論,待3位 仲裁人得到共識後,將逐項全額加總,並不是直接喊價。寫 完判斷書要送回仲裁協會交由另2位仲裁人審查是否與原先 評議結果相符,非撰寫判斷書之人可左右仲裁結果等語,應 可採信。另吳○○雖證稱:因仲裁庭是採共識決,所以評議 時,只要兩造選出的仲裁人寅○○、午○○沒有意見,有共 識,原則上我也就同意,不會持反對意見,若無共識,我則 參與討論等語,惟其亦稱:只要雙方選任的仲裁人有共識, 法律上站得住腳,我就不會有不同意見等語(偵㈣卷第65頁 ),再參諸其稱:我認為我們仲裁庭做出的仲裁判斷,無論 採證、認事及用法均無不妥,並可受公評等語。堪認吳○○ 若認寅○○、午○○有共識部分與法律不符,仍會提出有不 同意見。而對爭執事項,由仲裁兩造何方負舉證責任,涉及 法律規定,依吳○○所述,自非仲裁人寅○○、午○○沒意 見其即會同意之事項。 ⑶而就蘇○○請辭主任仲裁人前,寅○○就本仲裁案之心證乙 節,證人蘇○○證稱:於第9次詢問會後試行評議時,寅○ ○、午○○意見紛歧,2人對新莊區公所應賠付的有非常懸 殊的差距,當時我們3人的意見都不一樣,我認定的金額也 遠低於寅○○,不過寅○○都有提出他的主張及理由;當時 我有以土木技師公會是僑力公司自己找的鑑定機關,而質疑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的證明力,但我對寅○○提出的說 法無法反駁,當時他說的內容我現在忘了;雖然我認為寅○ ○認定的金額過高,但我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等語(偵㈡ 卷第172至173頁、偵㈢卷第223、225頁、偵㈣卷第69頁反面 、71、77、80頁);證人午○○證稱:當時對於新莊區公應 賠付的金額,我和寅○○的認定有很大的差異;寅○○對我 和蘇○○所提的意見屢以民法債編、相關法律條文提出疑點 ;我記得我幾次和寅○○討論及第9次仲裁詢問會左右,因 為調查的證據差不多看完了,我試探性的詢問寅○○的想法 ,也有說出各自的心證。當時寅○○說僑力公司提出單據有 瑕疵部分,若有加以補正,就沒有問題。他也認為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報告書沒有問題,並一再強調既然是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報告書,就不應該評斷真偽,應以之為數量的依據;仲 裁過程中我看到僑力公司一些不合理的請求,於與蘇○○討 論後,再告知寅○○,但他一再說廠商有實際施作,又有下 包合約,新莊區公所就應該支付賠款;他都是採信僑力公司 與下包約商所訂合約的的單價。所以我知道他的想法,當時 寅○○已經有既定的心證,如果寅○○是以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報告書為準,那麼判斷金額會超過4000萬元,再加上其他 部分,金額一定很高。我認為寅○○心證是偏頗僑力公司等 語(偵㈦卷第7頁反面、45、47頁反面、54、69頁反面、72 至74、79、84、100頁)。依蘇○○、午○○前開證述,可 徵寅○○在蘇○○請辭前,即主張依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 書及僑力公司與下包商間之合約書等文書作為仲裁判斷依據 ,此主張與嗣後仲裁判書之理由相符。足認寅○○就本仲裁 案之見解於蘇○○請辭主任仲裁人前後均一貫,亦即其見解 於檢察官認定其收受賄賂(檢察官認申○○於97年5月20日 蘇○○請辭主任仲裁人後開始交付賄款予寅○○)前後並無 不一致之處,此與午○○之見解於與申○○達成期約賄賂前 後大相逕庭,截然不同。寅○○就本仲裁案之見解前後一致 ,則其於最終評議時所表示之看法,能否認定是檢察官所指 於收賄後故意違背職務之見解,而非其主觀之確信,即非無 疑。 ⑷查依證人即本仲裁案新莊區公所代理人方○○、證人即新莊 區公所承辦人陳○○之證述(偵㈤卷第195頁反面、198頁反 面、202至204頁、偵㈠卷第248頁正反面、257頁、偵㈣卷第 30頁反面、31、46、47頁、原審㈧卷第101、105頁反面、10 6、201、202頁反面、205頁),及本仲裁案歷次詢問會議紀 錄,雖可徵其等在本仲裁案有以僑力公司未提出正本、與功 竹公司間之合約書影本並無負責人之印文,正本卻有、協立 工程行的工程估驗請款單是在所訂合約之前、另下包商璟鴻 公司之負責人己○○又為僑力公司系爭工程之工地主任、部 分發票是在完工很久後才開立、下包商間合約格式均一致等 理由,質疑僑力公司所提合約書等文書形式及實質之真正; 及以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是僑力公司單方申請製作,性 質上為私鑑定,且屬事後鑑定,事實上很多假設工程的工程 項目於完工後就看不到,如何能鑑定等理由,質疑僑力公司 所提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另依午 ○○及蘇○○之證述,可悉其2人於本仲裁案進行中曾就僑 力公司所提出與功竹公司間之合約書中有一處未用印,且其 中有份合約之下包商就是「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工地現場的 工地主任己○○,通常工地主任和下包商不會是同一個人等 提出質疑;並以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為僑力公司單方面 委託,鑑定得出之金額確實過高,而質疑其證據力(偵㈣卷 第70、72頁反面、78至79頁、偵㈦卷第44頁正反面、48頁反 面、原審㈧卷第58頁反面至59頁反面),且於仲裁詢問會時 亦提出相關疑點請僑力公司說明、補正,並請僑力公司就僅 提出影本之書證,提出正本、合約書供仲裁庭參酌,及會同 新莊區公所至工地現場勘查,此有詢問會議可參。惟查: ①僑力公司提出作為本仲裁案證據之如附表三「不實合約」欄 所載之合約書、協議書、同意書等,經本院調查結果雖有浮 報工程項目、工程款等不實之情事,已如前述。惟此乃102 年4月間本案經檢調偵辦後,傳訊相關被告、證人、關係人 調查後始悉。而細譯申○○歷次筆錄,其不僅未曾指稱寅○ ○知悉上開合約書等文書內容不實,且陳稱:(問:寅○○ 也知道新莊市公所對僑力公司所提出之合約書、協議書及發 票部分,認為有偽造之嫌?)我不知道他知不知道等語(偵 ㈣卷第264頁);又午○○於本仲裁案期間雖懷疑上開合約 書等可能不實,但亦僅止於懷疑,此觀其稱:(問:據本處 調查,僑力公司承攬「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後,分包予璟鴻 公司、功竹公司、工井公司、友義建材、全業企業社、鑫紹 承公司及帝臣企業有限公司等下包廠商,而該等廠商負責人 均坦承曾配合僑力公司在本工程案中浮報工程款項或簽立不 實之合約書、協議書,與你之前於本站供述相符,你是否瞭 解?)瞭解。如我之前所述,我當時只是懷疑,並沒有辦法 證實僑力公司出示的合約書、協議書真偽等語(偵㈦卷第57 頁反面)自明。而證人吳○○亦證稱:我接任本仲裁案主任 仲裁人後,我都有閱覽相關的卷宗,承辦本仲裁案期間,我 看不出卷內的資料有偽造的情事等語(原審㈧第71頁反面至 72頁);證人方○○則稱:在訴訟程序中如懷疑他方提出之 私文書是偽造,除非手上有明確證據,很少會直接提起刑事 訴訟。但本件當時我們有請政風單位聯絡調查單位協助,看 能不能發現相關證據,但並未獲得司法單位正面回應等語( 偵㈤卷第197頁),足見當時新莊區公所本身及求助司法單 位後,仍無證據可佐證相關合約書非真正之懷疑。況檢察官 亦未舉證證明寅○○於本仲裁案繫屬之95年11月1日至97年 12月2日間,知悉上開合約書等有浮報、不實之情事,自難 因事後調查證明該等文書不實,而以事後諸葛之姿,遽認寅 ○○仲裁時即知不實,先予陳明。 ②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 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定有 明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同法第277條本文亦有明文。再民事訴訟乃採當事人進 行主義、辯論主義,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除法律別有規定 (例如收養、監護宣告、死亡宣告等),或依其情形顯失公 平者,法院並無職權調查之義務。當事人如未盡舉證責任, 致受敗訴判決,除有前述例外之情形外,自難指摘法院未依 職權調查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04號判例參照)。 ③上開仲裁庭請僑力公司補正及補充說明事項,僑力公司於仲 裁期間均提出補正、說明,及提出合約書之正本、補蓋印之 合約書於仲裁庭,供仲裁相對人新莊區公所及仲裁人檢視, 也說明因本工程工期展延過久,工地主任難以找到人選,且 因發生工安意外,必須撤換當時的工地主任,所以才請己○ ○暫時擔任工地主任,對此說明蘇○○、午○○及寅○○均 認雖有瑕疵,但還是合於情理等情,業據證人午○○證述在 卷(原審㈧卷第65、68頁反面、偵㈦卷第47至48頁反面、57 至59頁)。依此,可認僑力公司於仲裁時所提之與下包商間 合約書等均經本人蓋章。查新莊區公所於本仲裁案雖以僑力 公司所提之與功竹公司之合約書有未蓋負責人印文,及未提 出原本供比對等情,而爭執其形式上之真正,惟並未主張僑 力公司所提上開文書之簽名、蓋章非本人為之。次查新莊區 公所所指之上述瑕疵,業據僑力公司於本仲裁案時提出補正 ,已如前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推定為真正。是寅○○辯稱:主任仲裁人請僑力公司補正的 均已補正,其後新莊區公所也沒有進一步舉證,我認為形式 上沒問題等語,應非臨訟杜撰之詞。另證人陳○○雖證稱: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工程項目繁多,但公會僅派1人至 施工現場勘查2次即完成所有鑑定,依鑑定報告內之工程項 目及鑑定數量,必須耗費大量人力與時間才可能完成等語( 偵㈠卷第248頁正反面、偵㈣卷第48頁);證人午○○亦證 稱:如果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只有去2次就做出這個鑑定的 話,我就認同陳○○的看法,依我身為工程人員,如果實際 去丈量並計算的話,至少要2個月的時間才能完成鑑定報告 等語(偵㈦卷第72頁反面、第83頁),而鑑定人李景亮為本 件鑑定,確實僅兩度至現場勘查,亦有檢察官所提臺灣省土 木技師公會94年7月8日、94年11月2日函、會勘紀錄表、現 況照片可參(偵㈨卷第21至25頁)。惟查:僑力公司於94年 7月5日申請土木技師公會就「中港派出所等工程」為鑑定, 鑑定人李景亮技師於同年7月12日下午2時至5時及11月15日 上午9時到場會勘,並於95年10月17日出具本件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報告書,該鑑定報告書不含附件,本文共計38頁等情 ,有該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可徵(偵㈣卷第210至230頁 )。依該鑑定報告書之記載,鑑定人李景亮自94年7月12日 初次到場會勘至95年10月17日出具上開鑑定報告書止已逾1 年3月,歷時較午○○所稱之2個月更長。自無上揭證人所稱 只花費短暫時間,根本不可能完成鑑定之疑慮。次查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乃由專業工程技師組成之公會,屢受司法機關 委託鑑定工程爭議,另該鑑定報告書亦載有鑑定之經過及結 果,自形式上觀之並無可疑之處。再查午○○雖曾證稱:寅 ○○說僑力公司提出的證據是真的、寅○○說證據無法認定 真假,就以僑力公司所提當真的等語,惟依午○○亦證稱: 寅○○一再強調既然是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就不應該 評斷真偽,應以之為數量的依據(偵㈦卷第72頁反面)、( 問:寅○○如何認定僑力公司提出的證據不會假?)寅○○ 認為廠商提出來了,沒理由懷疑是假的,而且我們要求提出 正本,廠商也提出來了等語(偵㈦卷第101頁),再參以如 前所述,並無證據證明寅○○知悉僑力公司與下包商間之合 約書等文書內容不實等情,可徵寅○○向午○○表達之意乃 指僑力公司所提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及上揭合約書等 文書均具形式上真正性。 ④雖新莊區公所之仲裁代理人陳○○、方○○於本仲裁案期間 ,對僑力公司所提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前述合約書 等文書之實質證明力提出諸多質疑(參本院所調本仲裁案卷 附歷次仲裁詢問會議紀錄、新莊區公所之書狀),惟就其所 述諸節,除提出結算明細表、監工日報表、營建物價月刊( 即相證32、86、78、79、83)、監造單位訪價結果、議價階 段新莊區公所報價等外,並未提出其他之證據,或聲請仲裁 庭調查證據(如傳喚證人或函查)以佐證其主張。查本仲裁 案就僑力公司「各項工程款之請求」,雙方最大之爭執乃在 僑力公司請求未經新莊區公所同意而變更設計部分,該未經 同意變更設計部分,並不在結算明細表範圍內,另監工日報 表亦乏絕大部分工項數量之記載,此參新莊區公所委任之監 造單位人員陳嘉鏹證述: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12項「 新增工程」(按即本仲裁案中僑力公司、新莊區公所爭執之 工程項目,詳前犯罪事實欄部分參㈤2.②所述)是未 經業主同意變更設計部分。而未經業主新莊區公所同意部分 ,並不在我結算明細表範圍內等語(原審㈧卷第127頁正反 面),及本院所調本仲裁案卷內相證86之監工日報表可明。 是難憑新莊區公所仲裁時所提之上開證據而認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報告書無足採。另所提營建物價月刊(相證78、79、83 ;所列僅關於砌1/2B紅磚、紅磚、內、外牆貼花崗石、級配 粒料基層之少數工項,且與本案工程施做內容非盡相符)、 監造單位訪價結果、議價階段區公所報價等俱無從證明僑力 公司所提上開合約書所載之工程款有虛載、浮報之情,亦難 憑以認定僑力公司所提與下包商間之合約書等無足採。查僑 力公司既已證明所提上開合約書等文書之形式真正,而土木 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形式上觀之亦無可疑之處,在無證據證 明寅○○是明知上開合約書等不實仍以之為判斷,基於罪證 有疑,採利於被告之原則,自難認寅○○採用上開證據屬違 背職務。況具法律專業及訴訟、仲裁實務經驗俱豐之吳○○ 對援用上開證據為仲裁判斷之依據,亦無意見(本案仲裁判 斷書理由欄乙清楚載明援用上開證據,及認新莊區公所所 提之證據不能證明當時市場行情與合約單價相當之證明等語 ,吳○○既有審查並簽名,當知之甚明。另依本仲裁案卷內 資料,及偵㈢卷第104頁正反面所附第12次仲裁詢問會議紀 錄,顯示新莊區公所代理人方○○於吳○○主持之該次詢問 會時,亦有質疑僑力公司所提合約書等之形式及實質證明力 之發言,吳○○對此爭點當知之甚明),更難就此遽為不利 寅○○之認定。 ⑤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且原則上法院並無職權調查之義務,已如前述。次查蘇○○ 於本仲裁案第4次仲裁詢問會時亦揭示「我想所有的你們的 私文書的部分都要提供正本來核對,必要的時候你們要傳訊 當事人我們也同意」等語(偵卷第156頁反面);另於第8 次詢問會新莊區公所之代理人方○○律師以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報告書為私鑑定,且很多工程項目的數量無法事後鑑定質 疑僑力公司所提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時,僑力公司之 代理人黃淑琳律師即覆以:如認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數 量鑑定不實在,應另指定鑑定機關鑑定等語(偵卷第187 頁反面)。查新莊區公所於本仲裁案時,雖就僑力公司所提 上開證據之證明力提出諸多質疑,然均未提出任何證據方法 ,亦未聲請由其他機關鑑定,以佐其主張,此觀本仲裁案卷 自明。寅○○因而未調查證據,亦未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 說明,難謂違法。況前後任之主任仲裁人蘇○○、吳○○亦 均知本仲裁案之爭點,亦未認應職權調查證據,則檢察官指 摘寅○○未為必要之調查,屬違背職務,自有誤會。 ⑸有關檢察官指稱寅○○雖無工程背景,但承辦諸多工程仲裁 案件,對工程慣例應有相當之瞭解,縱不具工程專業背景, 惟經由具工程專業背景之蘇○○、午○○告知,亦應知依工 程慣例確有不得另計新增項目之情形,竟將原本屬工程慣例 及原合約所定工項歸諸新莊區公所承擔乙節,查: ①檢察官雖指稱就僑力公司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關於「業 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請求,仲裁判斷「全准」部分,均屬 依工程慣例及原合約所定之工項,僑力公司請求並無理由云 云。查檢察官為此認定主要依據乃陳○○及方○○於本案及 仲裁詢問會時之陳述(參本院㈠卷第204頁反面至206頁上訴 書㈥之記載),惟查陳○○及方○○乃本仲裁案新莊區公所 之代理人,而僑力公司上開請求是否屬原合約所定之工項或 依工程慣例應由僑力公司承擔,乃本仲裁案之爭點,豈可逕 引陳○○及方○○於本仲裁案及本案之陳述而為認定?另檢 察官雖亦引午○○及蘇○○之證詞,惟查卷附蘇○○之筆錄 並無相關之陳述,而午○○所述若係確定的工程慣例,何以 蘇○○會證稱:我對僑力公司所提合約書沒有把握,很難判 斷真相;當時雙方對於賠償或不賠償各有說法,也都提出許 多相關的書面證據,我看過這些書證後,雖也在歷次仲裁詢 問會議中針對兩方主張提出質疑和發問,但仍不能對事實有 明確的認知,一直沒辦法形成明確的心證,兩方各自的主張 讓我無法判斷究竟誰說的才是真正存在的事實。雖然我對僑 力公司的索賠請求多所質疑的,但是我還是不敢肯認僑力公 司的主張是無理由的;因為評議不出來,所以請辭。因為我 沒有很有把握,所以不想用多數決作成判斷,之前我以多數 決的仲裁案件,都是我很有把握的案子等語(偵㈡卷第170 頁反面至173頁、偵㈣卷第69頁反面、77至82頁),同無從 推出檢察官上開結論。是依檢察官之舉證,本院認其主張僑 力公司上開請求均屬原合約所定之工項或依工程慣例應由僑 力公司承擔乙節,尚非無疑。 ②縱使檢察官前述主張可採,惟查: A.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 所調取寅○○承辦過之工程爭議仲裁案件,雖可徵寅○○曾 承辦多件工程爭議之仲裁案件(見本院仲裁判斷書㈠㈡㈢㈣ 卷)。惟工程具高度專業性,實務上承辦工程案件多時之法 官亦多以專家鑑定之方式釐清爭點,而證人吳○○亦稱:依 照我擔任主任仲裁人的經驗,有關工程部分,我會盡量徵詢 工程專家的意見等語(原審㈧卷第74頁)。是寅○○即使承 辦諸多工程案件,亦難據此推定其嫻熟所有工程慣例,可確 知僑力公司之請求中,何者屬原合約所定之工項或依工程慣 例應由僑力公司承擔,不得向新莊區公所請求。 B.午○○雖證稱曾將工程慣例之事告知寅○○,但寅○○一再 表示廠商有實際施作,又有下包合約書,公所就應該付款云 云,惟寅○○否認午○○曾告知上情。而卷內除午○○之證 述外,別無證據可佐。查午○○於偵查中雖大致坦認犯行, 惟其對是否主動要黃明達委酉○○向申○○索賄乙節,所述 與黃明達、酉○○不一,業如前述,有避重就輕之情。次觀 諸午○○因本案於102年4月30日經羈押,其後多次庭訊分別 表示願配合檢察官偵辦,請求交保、轉為污點證人、請從輕 量刑等語(偵㈦卷第49、55、66、74、101頁)。足認午○ ○與寅○○雖無共犯或對向犯關係,但其是以積極作為或消 極不作為違背職務,於仲裁期間有無依其專業提出意見,均 涉及午○○之量刑,且其亦有為求交保之動機,屬利害關係 人,其所述有無避重就輕或誇大不實並非無虞,自難盡信。 況依證人蘇○○證稱:96年2月至97年4月之9次仲裁詢問會 中,仲裁人間雖然有簡單的討論,但應該沒有跟寅○○、午 ○○針對當事人兩方的主張作深入的探討,仲裁人主要的討 論時間是在評議時;而第9次仲裁詢問會後評議時,我和寅 ○○、午○○評議過程的細節和內容我已不記得,只記得他 們2人認定金額差距很大等語(偵㈡卷第171至173頁),亦 難認午○○於評議前有告知寅○○工程慣例之事,至縱評議 時有提出,惟依蘇○○並未附和形成多數決(參前述蘇○○ 之證述)乙情,再參以午○○陳稱:寅○○一再表示廠商有 實際施作,又有下包合約書,公所就應該支付賠款等語(偵 ㈦卷第74頁),及新莊區公所並未聲請調查相關之證據(參 原審㈧卷第206頁方○○之證述),亦未提供相關著作或函 釋證明其所主張之工程慣例,而午○○其後與寅○○、吳○ ○評議時又未再提(參午○○、吳○○陳述),且又無證據 證明寅○○知悉斯時午○○與申○○間已達成期約賄賂,則 寅○○未將之刪除,尚難遽謂其有刻意悖於工程慣例解釋之 意。 C.況仲裁判斷書就僑力公司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業主指 示之新增項目」之請求,亦非全數准許,就人工小搬運部分 之請求全數剔除,亦剔除部分工程之吊線製圖放樣、運輸吊 料之請求(詳上開附表,仲裁判斷「全駁」部分),而參諸 午○○陳稱:寅○○的堅持都是基於法律層面來說服仲裁人 ,至於工程面的考量可能較為欠缺,而只要我堅持剔除的項 目,寅○○也不會有異議等語(偵㈦卷第45頁),可認午○ ○堅持剔除的項目,寅○○並無異議。依上諸端,似難認寅 ○○有不尊重午○○之工程專業意見,一意孤行偏頗僑力公 司之意。 ⑹有關檢察官指稱寅○○未參考新莊區公所所提訪價、營建月 刊所列之單價,及明知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已說明未就 單價鑑定,且所引之單價即是僑力公司所提與小包商間之合 約書,又既知新莊區公所爭執單價未為必要之調查乙節。查 依卷內證據並無法認定寅○○於仲裁時知悉僑力公司所提之 前述合約書等有不實之情事,新莊區公所所提之前述證據俱 無從證明僑力公司所提上開合約書所載之工程款有虛載、浮 報之情,而仲裁庭並無職權調查之義務,均已如前述,則寅 ○○採該等合約書之價格,似難遽認其有故意違背職務之犯 意。 ⑺檢察官雖執告訴代理人所提之本院及最高法院等判決(本院 ㈣卷第26至108頁),主張當事人單方委託之私鑑定不具證 據能力,惟寅○○則提出本院判決(本院㈢卷第154至166頁 ),主張當事人單方委託之私鑑定屬書證,非必無證據能力 等語。就此,實務既有不同見解,且同具法律專業亦明知新 莊區公所爭執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證據能力之吳○○, 對採之為證據亦無異議。是否能遽認寅○○故意悖於法律之 規定,採用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為證據,即非無疑。 ⑻又查吳○○於檢察官訊問時雖稱:我的確有被午○○、寅○ ○欺騙、蒙蔽的感覺云云(偵㈣卷第65至68頁),午○○亦 稱:吳○○繼任主任仲裁人後,本仲裁案就由寅○○主導, 寅○○亦主動要寫仲裁書;吳○○感覺是個好好先生,而且 心證及法律觀點與寅○○完全一致,我認為吳○○就是寅○ ○找來簽名背書認證仲裁結果的的人而已云云。查吳○○於 檢察官訊問時雖稱:我的確有被午○○、寅○○欺騙、蒙蔽 的感覺云云(偵㈣卷第65至68頁),然午○○之證述有其自 身利害關係之考慮,實難盡信,業如前述。次查,吳○○於 檢察官訊問時為上開陳述,乃係檢察官先對其稱「是否知道 午○○透過酉○○向僑力公司索賄?」、「是否知道申○○ 曾3次接觸寅○○,並且交付前金20萬、20萬、10萬元?」 、「所以申○○已經跟午○○談好行賄,也致送前金給寅○ ○……?」、「所以當時候,兩人都被買通的情況下,…… ?」、「知否蘇○○因為承受不了壓力,辭任主任仲裁人, 才由你接任?」、「雙方選任的仲裁人主導了這個爭點,沒 有被拿出來討論?」、「那是否覺得被寅○○、午○○蒙蔽 、欺騙?」、「所以這個案子等於是申○○收買了寅○○、 午○○,……?」等語(偵㈣卷第64至66頁),足見吳○○ 係在認定「寅○○、午○○均有收受申○○賄賂」之前提下 ,始為如上之表示。且吳○○該日是以被告身分接受檢察官 訊問,於應訊前在調查站接受詢問時,調查局人員一再質疑 吳○○亦有收賄(參偵㈣卷第51至58頁),是吳○○亦有為 自清而為上開陳述之虞。吳○○所陳被寅○○蒙蔽、欺騙之 陳述,有前述瑕疵,又屬個人意見之詞,且依其在該次偵訊 前後之陳述,均表示仲裁結果是經詳細討論,符合法律規定 ,可受公評,已如前述;且於原審亦稱:仲裁要依據法律, 不可能有蒙蔽的問題等語(原審㈧卷第73頁反面),參以吳 ○○法律學養及實務經驗俱豐,誠難想像會被寅○○主導、 蒙蔽之理。另本仲裁案判斷書雖由寅○○主筆,但寅○○是 依仲裁庭評議結果撰寫,亦難由此節認其主導仲裁結果。是 吳○○、午○○前述證述,難執為寅○○、申○○被訴此部 分犯行之佐證。 9.另檢察官以證人張學誠、李景亮之證詞,認其等只去現場會勘 ,只是抽檢,並沒有逐一測量,又鑑定書第12部分,大部分是 施工完畢後即拆除之工項,其等即依僑力公司提供之圖面、相 片、資料、計算式估算,而製作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另 以午○○之證詞,認不得以抽樣之方式鑑定,應逐項一一清查 ,而主張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之鑑定方法、鑑定單價及數 量均有疑義云云。惟查依證人李景亮證稱:隱蔽工程的部分, 只要當事人有申請,且提供的資料足夠,我們就會做鑑定,並 依照兩造提出之圖說及書面資料做審查確認,但如果一方不提 ,我們只能就單方提供之資料做鑑定。又前述土木技師公會鑑 定報告書,係由其將草稿先送到土木技師公會,由工會另指派 技師審查,確認後,才出具正式之鑑定報告書等語(偵㈣卷第 183、201頁),再參以隱蔽工程於實體建築完工後即拆除或隱 藏在內,根本不能如外顯之實體建築得以逐一清查,若不能依 張學誠、李景亮所述之方式鑑定,根本就無法鑑定,則實務上 鑑定機關就上開爭議所為之鑑定,豈非均不可採。是午○○所 稱不能以抽樣方式鑑定云云,應難採信。再者,縱令依前述證 據可認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證明力可疑,然上開證人之證 述均是本案偵查後調查證據所得,非仲裁時所調查之證據,自 難憑之為不利寅○○之認定。 10.就檢察官主張依本件工程合約第7條第1項規定、新莊區公所 自辦結構體廠商所提之趕工進度修正表,可認本件工程僑力 公司原預計施工工期日數應為236天,惟寅○○在計算因業主 遲延之損失部分,卻以約定僑力公司最後施工期限,而非施 工日數之45日計算,顯悖於民法契約之解釋乙節。然即使如 檢察官所述應以236天計算方合理,惟能否推出寅○○明知應 以236天計算,卻蒙蔽仲裁庭,而故意以45天計算?次查午○ ○雖證稱:我認為以236天計算比較符合工程慣例,也曾和寅 ○○討論過,但是寅○○認為依民法精神,應該以45天較適 當云云(偵㈦卷第107頁、原審㈧卷第68頁正反面),然寅○ ○則辯稱:該45日是評議時午○○主張的,有關此項賠償額 計算公式參考之「台北市市場管理處工程施工說明書總則」 也是午○○提出的等語。2人所言究竟何者為真,卷內時並無 相關憑證可佐,檢察官就此亦未舉證或聲請調查證據,而參 諸前述午○○於本案所言有其自身利害關係之考量,尚難盡 採,當有疑義時,自應以罪疑惟輕原則,難為不利寅○○之 認定。又此一原則亦適用於被告午○○所犯前述收賄罪,是 本院未將仲裁判斷此項賠付金額之認定,視為因午○○違背 職務導致之錯誤判斷,併此敘明。 11.至檢察官所提申○○為與寅○○建立互動關係,選讀寅○○ 輔仁大學教授之民法學分班、仲裁期間陸續致贈禮物予寅○ ○、於寅○○95年8月間赴大陸福建省學術交流時,招待其至 廈門市有女陪侍酒店飲宴、97、98年間至寅○○住處查看漏 水,並找廠商估價、於101年3月19日經侯友宜告知已遭相關 單位掌握後,即捨棄個人手機通話之便捷性,改以僑力公司 大竹建案(址設:桃園縣○○鄉○○○街000號之0)00-0000 000之工地辦公室電話,撥打南開科技大學申設之000-000000 0市話號碼,欲將上揭訊息傳遞予寅○○,並指示呂○○於翌 (20)日載其南下至南開大學,與寅○○商討對策,嗣因未能 與寅○○取得聯繫而取消該行程等,證明寅○○與申○○互 動良好;另以申○○必須要賄賂2個仲裁人才能達其目的乙節 。查寅○○於本仲裁案前及終結後雖有與申○○有前述互動 ,然此無足推論出2人間有不當之關係,及就本仲裁案必有不 當之期約。次查依證人吳○○稱:仲裁人與法官地位相同, 且仲裁人是選定並非委任,仲裁人若與當事人私下接觸是違 反倫理規範的等語(偵㈢卷第224、225頁)、證人吳○○證 稱:當事人選任仲裁人後,仲裁人與當事人應切斷關係,保 持距離,且不可接受不當餽贈及飲宴等語(偵㈣卷第51頁反 面),可徵寅○○辯稱:仲裁人是當事人選任,仲裁法並不 禁止仲裁人與當事人接觸,只是不能有不當接觸云云,即無 足採。查寅○○於本仲裁案期間與申○○接觸,固有可議, 惟2人接觸未必即有不法情事,是難以此推論出申○○與寅○ ○碰面時有交付賄款。再者,檢察官就所指稱申○○於101年 3月19日經侯友宜告知已遭相關單位掌握乙節,並未提出相關 之證據證明,則侯友宜於101年3月19日是否有告知申○○上 情,即乏佐證。即便確有此事,然若申○○與寅○○有檢察 官指稱之收賄情事,申○○當馬上聯繫寅○○,若恐遭竊聽 ,衡請應會以公共電話或就近向友人商借電話撥打聯繫,豈 會待由新北市回到桃園縣蘆竹鄉,經過約半小時才致電通知 ?且應會連夜飛奔南投,衡無翌日才至南投找寅○○,也不 至於聯繫不到寅○○又取消行程之理。況申○○亦否認檢察 官此部分之指控。是上開101年3月19日之電話聯繫,亦無從 推出申○○、寅○○有檢察官起訴之犯行。另申○○雖自始 有利用仲裁詐取工程款之不法意圖,惟其原無行賄仲裁人之 意,是午○○先透過酉○○向申○○索賄,初始申○○尚且 拒絕,後因本仲裁案歷時甚久未終結,蘇○○又突然請辭, 其認酉○○確有左右仲裁之能力,為恐仲裁程序再被延宕始 主動找酉○○行賄午○○,已如前述。申○○是因上開緣由 才行賄,而非自始想透過行賄獲得有利之仲裁判斷,自難認 其必有同時行賄2位仲裁人之動機及行為。 ㈣末按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 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 之可言,而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 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 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倘不能證明該公務員收受餽贈後 就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有對價關係,該公務 員收受餽贈,固屬有悖官箴,惟仍不能遽論該公務員以收受賄 賂罪(最高法院著有70年度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 字第373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縱申○○陳稱交付50萬元予寅 ○○乙節可採,惟如前述,寅○○於蘇○○辭任前後對本仲裁 案之見解均相一致,再參以申○○要給付午○○的賄款高達 624萬元等情,如依申○○所稱:當時是跟寅○○說這次仲裁 案時間拉這麼長,補貼你的時間損失等語、純粹是感謝他花了 這麼多時間、精力,主動給他的、因為仲裁程序過於冗長,對 寅○○不好意思,主動給的、我認為他花比之前在安康案更多 的時間,才想說補貼他一些錢等語,則申○○交付該50萬元, 是否基於行賄之意思?該50萬元與寅○○之仲裁人職務行為或 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可謂係刑法第122條之「 賄賂」,即非無疑。 綜據上述,申○○雖曾自白有交付50萬元行賄寅○○之事實, 惟綜觀其歷次陳述,其就有無付款予寅○○乙節,先後不一; 就其交付50萬元之陳述中,其對第1次交付之時間、交付的目 的、交付時對寅○○表示之內容及寅○○當下之回應、寅○○ 於收受禮盒時知否內有現金等節,亦有不一之陳述。上開歧異 均屬賄賂犯行是否成立有關的重要事實,非屬枝微末節無關緊 要之細節,難遽以時久記憶錯誤視之。況其曾為之自白,亦與 扣案其所記載之雜記資料、筆記本、紀錄等客觀事證不符,且 申○○抗辯是因被恐嚇、利誘才隨便說出3個時間點,有拿錢 給寅○○乙節,又非全然不可採。另依午○○、蘇○○之陳述 ,可知寅○○始終認為應依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及僑力公 司與下包商間之合約書等作為仲裁判斷依據,寅○○在檢察官 指稱其收賄前、後之見解均一致,與午○○之見解於與申○○ 達成期約賄賂前、後大相逕庭,截然不同。又檢察官所舉據以 認定寅○○違背職務為仲裁判斷之最主要之證據乃午○○之證 述,查午○○雖大致坦承期約賄賂之犯行,然否認是其主動索 賄,顯有避重就輕之舉。而午○○與寅○○雖無共犯或對向犯 關係,但其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方式違背職務,於仲裁期 間有無依專業提出意見,與其量刑輕重攸關,且由午○○多次 向檢察官表示願配合偵辦,請求交保、轉為污點證人、從輕量 刑等情,自屬利害關係人,其所述有無避重就輕或誇大不實並 非無虞,自難盡信。又民事訴訟乃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 義,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且原則上法院並無職權調查之義務。是寅○○於本仲裁案,有 關舉證責任之認定,非無所本,另就新莊區公所爭執之事項未 依職權調查證據等,非必即為檢察官認定之違背職務,況法律 學養及實務經驗俱豐之吳○○對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及舉證責 任之分配亦無意見。是尚難認定寅○○就本仲裁案最終評議時 表示之看法,非其主觀確信,而係檢察官所指之於收賄後故意 違背職務之見解。至檢察官所提之其他證據,亦均不足證明寅 ○○有收受申○○交付之50萬元賄款。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證明申○○、寅○○有檢察官起訴之此部分犯行。原審因 而以不能證明犯罪,而為寅○○、申○○(行賄寅○○部分) 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申○○先 後多次陳述交50萬元予寅○○,就交付賄款予寅○○之次數、 時間、地點及方式大致相同,復將上情告知呂○○、酉○○; 依證人午○○、陳○○、方○○、蘇○○、吳○○及本仲裁案 卷資料,均可徵寅○○就本仲裁案判斷有違背職務之情事,申 ○○及寅○○於本仲裁案期間及前、後均有互動云云,然查檢 察官上訴所指前述各節,均無從推翻前開合理懷疑,達到申○ ○、寅○○有檢察官所起訴上開犯罪事實之確信,已如前述。 依罪疑惟輕原則,難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應予駁回。至申○ ○所涉偽證罪嫌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肆.被告辛○○被訴共同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 表二之八部分: 公訴人認被告辛○○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辛○○、共 犯即被告申○○、癸○○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秀錦、證 人即鴻陞公司實際負責人傅漢明之供證、鴻陞公司與僑力公司 簽訂之92年2月15日工程承攬合約書暨工程價目表(下稱92年2 月15日合約書)、94年1月26日協議書暨工程價目價差及新增 項目表(下稱94年1月26日協議書)、新莊中港派出所求償明 細表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辛○○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 稱:上揭工程雖係由我代表鴻陞公司與僑力公司接洽,但我於 93年10月份離職,該工程我只有處理前階段,離職後我只有基 於道義協助鴻陞公司處理部分工程的收款事宜、開協調會等, 我不知道有上開94年1月26日協議書的事,我是因本案開庭時 ,才看過該協議書等語。 經查: ㈠依卷附鴻陞公司與僑力公司92年2月15日簽立之廁所搗擺工程 承攬合約書所附工程價目表記載「廁所組合式搗擺隔間」之數 量為16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160元,「小便斗隔屏」 之數量為2片,每片1000元,總價37萬1784元(含稅);而卷 附鴻陞公司與僑力公司94年1月26日協議書及所附工程項目價 差及新增項目,則記載因工期展延造成之工料上漲差額為「廁 所組合式搗擺隔間」之數量為19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 (價差)3000元,「小便斗隔屏」之數量為23個,每個單價( 價差)1500元,另有「工程吊線製圖放樣」、「運輸、吊料費 用」、「人工小搬運」等工程項目之計價,共計74萬6827元( 含稅)等情,分別有該92年2月15日工程承攬合約書、94年1月 26日協議書在卷可憑(偵㈣卷第87至88、89至90頁)。 ㈡次依證人傅漢明證稱:我是鴻陞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只聘請 3位業務,分別是業務經理辛○○、業務員趙斯成及陳世雄, 會計則是由我另家凱創公司的會計小姐暫代,公司主要業務都 是由辛○○負責處理,我在鴻陞公司大多只管理帳目;鴻陞公 司承包「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後續裝修工程都是辛○○負責, 我未曾與僑力公司人員接觸,也沒看過申○○。鴻陞公司共有 4副大小章,其中兩副包括報價章及合約章都放在助理小姐處 ,但不記得當時的助理小姐是誰,另兩副印鑑、存款及支票章 ,則由我太太保管;鴻陞公司若要與其他公司簽約,只要業務 跟助理小姐拿章即可,不須經我同意,我都是授權業務處理, 不需要跟我報告。我知道有92年2月15日合約書,後續也有購 料、付款。其後鴻陞公司有向僑力公司請求此部分合約扣除5 %保留款後之施作費用42萬964元,並開立加上5%稅金之44萬 6124元發票。鴻陞公司與僑力公司間上開工程,並沒有發生工 期延展的情形,因為該工程是在整體工程完成9成以上後才會 施作,是最末端的項目,所以幾乎不會有展延工期的情形發生 ,而且如有展延材料費也不可能出現過大差額;我對94年1月 26日協議書毫無印象,也不知情,94年1月26日協議書所載因 為工期展延,小便斗隔屏每個需再增加1500元、「廁所組合式 搗擺隔間」每個需再增加3000元,是不可能也不合理的,因為 「小便斗隔屏」1個僅約1000元至1500元,不可能因工期展延 變成一個要2500元,而「廁所組合式搗擺隔間」的價格約在 1800元至3000元之間,也不可能因為工期延展變成每個要5160 元,且鴻陞公司也沒有收到該協議書所載之增加款項,可以認 定該協議書是假的等語(偵㈣卷第2頁反面至4、11至12頁、偵 ㈤卷第266頁反面至267頁反面、271、272頁、原審㈥卷第16至 17頁反面、20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申○○、癸○○所述 該94年1月26日協議書係嗣後虛偽簽訂等情大致相符。又僑力 公司提起本件仲裁時,提出上開不實之94年1月26日協議書作 為其向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求償之證據之一等情,有本仲裁案卷 可徵(參該案卷僑力公司所提附件4-37、4-38、10-2)。足認 僑力公司提出作為其仲裁求償證據之該94年1月26日協議書及 其所附之工程項目價差及新增項目表係虛偽不實。 ㈢然關於上述94年1月26日協議書,係何人代表鴻陞公司用印或 囑咐不知情之鴻陞公司人員用印乙節,證人傅漢明雖於調詢中 陳稱:我對這份協議書毫無印象,所以一定是辛○○用印或是 辛○○授意助理小姐用印的云云(偵㈤卷第267頁反面);然 其於原審則證稱:我不曉得94年1月26日協議書上鴻陞公司大 小章係何人用印的,也無法確定是否是被告辛○○自己或他要 助理小姐用印的等語(原審㈥卷第17頁反面、19頁反面),則 證人傅漢明前開調詢時所陳,是否屬實,即非無疑。次依卷附 辛○○勞保資料(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所示(偵㈤卷第277 頁),被告辛○○於94年2月25日自鴻陞公司退保,而證人傅 漢明於調詢及偵審亦證稱:鴻陞公司於93年11月遭倒帳,因為 是辛○○負責之公司所致,因此我很生氣,就在93年12月間要 他離職,並在94年2月25日辦理勞健保退保作業,離職時有請 他開300萬元之本票給我,這是辛○○最後一次在公司處理事 務,後來就沒有再支付他薪資,而他也沒有每天來公司,只有 負責將其他工程之尾款收回,之後又過了4、5個月,大約在94 年4、5月間,辛○○將所有案件處理告一段落後,就不曾再進 入鴻陞公司了;也就是在我請辛○○離職簽本票後,他在鴻陞 公司的權利義務就與之前不同了,他只能幫我把沒收回的工程 款收回,沒辦法再使用公司的大小章,也沒辦法以公司名義與 他人簽約了,且辛○○未支薪後,也不曾有鴻陞公司小姐跟我 反應說辛○○有拿取公司大小章之情事。另經我當庭蓋用鴻陞 公司一般業務報價用合約大小章並比對結果,所生印文與94年 1月26日協議書上之鴻陞公司大小章印文相符等語屬實(偵㈤ 卷第266頁反面、271、272頁、原審㈥卷第18、19頁正反面) ,而證人即共犯癸○○於調詢及偵審中亦稱:僑力公司提出作 為仲裁證據之與鴻陞公司間94年1月26日協議書,係屬虛偽不 實,且是我自94年6月起至95年1、2月間,依申○○所寫草稿 事後製作的,完成後再於95年1、2月間,由我親自拿去鴻陞公 司用印,我總共去了2次,第1次是親自到位於公館一帶的鴻陞 公司蓋公司大小章,我依原始契約書所留的資料找一位傅先生 ,但該次傅先生並不在辦公室內,所以我就將資料留下,並約 定下次來取回協議書,待我第2次前往時,鴻陞公司小姐即將 已蓋好公司大小章的協議書交給我,我就直接拿回去,該次我 也沒有見到傅先生,整個用印過程都沒跟傅漢明、辛○○聯絡 ,事實上我既不認識辛○○,也沒看過他等語(偵㈣卷第166 頁正反面、174、177、178頁、偵㈤卷第207頁及反面、208頁 反面、原審㈣卷第156頁反面、157頁)。依上難認94年1月26 日協議書上鴻陞公司大小章之印文為偽造,即無從認定係被告 辛○○所偽造。且查被告辛○○最遲至94年4、5月間,即已不 再涉足鴻陞公司事務,亦無權利使用鴻陞公司大小章,自不可 能於95年1、2月間,自行或囑咐鴻陞公司助理小姐蓋用該公司 大小章於94年1月26日協議書上。 ㈣依上,證人癸○○既謂係將94年1月26日協議書於95年1、2月 間留置於鴻陞公司,待鴻陞公司用印完成後始取回,而無法指 明究竟係何人用印,且證人申○○亦未曾供述係與該公司何人 聯絡談妥此事;又被告辛○○既已於93年12月自鴻陞公司離職 ,並自94年4、5月間即已不再涉足該公司事務,自難以被告辛 ○○在鴻陞公司任職時處理該公司與僑力公司間之事務,即遽 以推認鴻陞公司與僑力公司,於95年1、2月間所訂之94年1月 26日協議書,係被告辛○○用印或授權用印於上,更難謂其應 就嗣後被告申○○、癸○○提出該協議書仲裁求償之詐欺取財 犯行併同負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辛○○有 何此部分被訴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犯罪,而為被告辛○○無罪之諭知,經核 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依證人傅漢明於調詢及偵審中 證稱:鴻陞公司主要業務都是由辛○○負責處理,鴻陞公司之 前承包「中港派出所等工程」之後續裝修工程都是辛○○負責 ,我並未與僑力公司人員接觸,也沒看過申○○。又鴻陞公司 若要與其他公司簽約,只要業務跟助理小姐拿章就可以了,不 須經我同意,我都是完全授權業務自己處理,不需要跟我報告 等語,足見鴻陞公司承作之「中港派出所等工程」後續裝修工 程,僅由被告辛○○負責與業主即僑力公司接洽,該虛偽不實 之94年1月26日協議書,既非鴻陞公司負責人傅漢明授意訂定 ,顯應係被告辛○○授意用印甚明云云。惟查被告辛○○於94 年4、5月間,即不再涉足鴻陞公司事務,亦無權利使用鴻陞公 司大小章,另依製作並將僑力公司與下包商間之不實契約、協 議書持交下包商用印之癸○○陳述,可悉癸○○係找鴻陞公司 傅先生用印,且於取得蓋妥鴻陞公司大小章之不實協議書過程 中未曾與被告辛○○接觸,均已如前述。依上開證據,實無從 認定該不實協議書上鴻陞公司之大小章為被告辛○○用印或授 權用印,已據原審說明甚詳,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仍執陳詞指摘 ,核無足採,應予駁回。 ` 伍.被告子○○被訴共同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 表二之十二部分: 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 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 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公訴人認被告子○○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子○○、共 犯即被告申○○、癸○○之供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王秀錦之供 證、協立工程行與僑力公司簽訂之93年11月30日工程承攬合約 書暨工程價目表(下稱93年11月30日合約書)、新莊中港派出 所求償明細表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子○○堅詞否認有上開犯 行,辯稱:我是協立工程行的工地主任,是協立工程行施作「 中港派出所等工程」中臨時電工程之現場負責人,上開工程確 有施作。93年11月30日合約書癸○○拿給我,我交給總經理用 印後,我再交給癸○○,我並沒有看契約的內容等語。 經查: ㈠協立工程行雖有施作如93年11月30日合約書所示之臨時電工程 ,惟僑力公司支付之款項低於93年11月30日合約書所載之數額 ,是僑力公司提起本件仲裁時,所提作為請新莊區公所給付證 據中之上開93年11月30日合約書,所載價款有浮報不實之情形 ,已如前理由欄乙所述。 ㈡次查被告子○○於原審103年12月26日及104年5月29日審理時 雖表示認罪,惟查被告子○○於調查局、檢察官訊問、原審準 備程序時均否認上開犯行,此有歷次筆錄可參(偵㈣卷第130 至132、137至139頁、原審㈣卷第176頁反面至177頁、原審㈥ 卷第8頁反面至9頁),於偵查中辯稱:協立工程行確實有依約 施作「中港派出所等工程」的臨時電工程,並如實施作完成。 93年11月30日合約書是癸○○拿給我,我拿回公司蓋章等語( 偵㈣卷第130至132、137至139頁),於原審準備程序辯稱:申 ○○在工地跟我說,工程陸續進行這麼多,還是要有合約比較 好,我報告我們老闆,之後我載癸○○到我們公司用印,到公 司後我將合約給范○○,范○○用印後交給癸○○(原審㈣卷 第176頁反面至177頁)、我拿93年11月30日合約書給范○○, 他看過後叫我拿給會計用印,用印後我交給癸○○,我並沒有 看93年11月30日合約書的內容(原審㈥卷第8頁反面至9頁), 核與其於本院辯稱:93年11月30日合約書是癸○○拿給我,我 拿給協立工程行總經理范○○蓋章,我並沒有看內容等語(本 院㈥卷第92頁正反面)相符。嗣其於原審103年12月26日審理 時雖認罪,惟觀諸其認罪前詰問證人癸○○之問題(即問:當 時癸○○是否拿兩份合約,分別為水電合約及空調合約、其是 協立工程行工地主任對於合約的簽訂是否無決定權等問題), 足徵其否認犯罪,嗣公訴檢察官於證人癸○○調查完畢後請求 休庭與被告子○○確認是否認罪,被告子○○於休庭後繼續開 庭時,則表示願意認罪,並請求從輕量刑及諭知緩刑等語,於 原審104年4月10日審理時亦表示認罪,請從輕量刑、諭知緩刑 等語,此觀該二日筆錄甚明(原審㈥卷第46至55頁、原審㈩卷 第221至225頁)。由被告子○○偵查、原審歷次供述以觀,再 參酌其於本院之供述,則被告子○○於原審認罪之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抑或是為求法院輕判並諭知緩刑而為之訴訟策略 ,即非無疑。是難遽以子○○曾自白而為對其不利之認定。 ㈢再查,證人癸○○於原審103年12月26日審理時雖證稱:因僑 力公司有子○○電話,所以我致電子○○聯絡93年11月30日合 約書用印事宜。因我不知協立工程行地址,所以子○○載我去 協立工程行用印,在車上我有先把合約書給子○○看,他看不 到5分鐘;我沒告訴子○○合約的用途,但子○○知道是要做 仲裁用云云(原審㈥卷第51至52頁反面),惟其亦證稱:因子 ○○不是協立工程行負責人,對合約沒有決定權,所以他帶我 去協立工程行用印時是與范先生接觸,到協立工程行時,子○ ○把合約轉交給另一人說僑力公司要給他用印;子○○並未問 我為何要簽該合約書,我也沒和他討論,我說子○○知道是要 做仲裁用,是我推測的等語(原審㈥卷第49頁反面至54頁), 另於調查局證稱:該合約書是我與子○○到協立公司交給「范 仔」的范○○蓋協立工程行大小章的等語(偵㈤卷第208頁) ,足認93年11月30日合約書所蓋之協立工程行大小章是范○○ 用印,且其稱子○○知道是要做仲裁用云云,乃推測之詞。次 查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四「名稱」欄所示之合約書、協議書 等文件均為癸○○於94年6月至95年1、2月間繕打後,持交己 ○○等人用印,已如前述。可認癸○○經手用印之數量甚多, 且其103年12月26日於原審作證時,距離其與子○○至協立工 程行用印之時間甚久,其對子○○有無閱覽該合約書內容及看 的時間等細節能否清楚記憶,實非無疑。是其證稱:子○○有 看該合約書內容,看不到5分鐘云云,是否與事實相符,尚有 疑義。再據證人孔德智證稱:協立工程行是我父親和范○○合 資開設,我應我父親之請擔任掛名負責人,協立工程行的業務 都是實際負責人范○○處理;子○○是協立工程行的業務等語 (偵㈣卷第128至129頁)、癸○○證稱:子○○是協立工程行 的工地主任等語(偵㈤卷第208頁),堪認協立工程行實際負 責人為范○○,子○○僅為協立工程行承作「中港派出所等工 程」之工地主任甚明。是子○○辯稱:我是協立工程行的工地 主任,負責工地業務的進行、依工程的進度計價及請款。而范 ○○是股東兼總經理,協立工程行與僑力公司間的報價、發票 、簽約都是范○○處理,非我負責等語,應堪採信。查子○○ 既未負責報價及簽約事宜,其於帶癸○○找范○○就93年11月 30日合約書用印時,應無查看該合約書內容之必要,是子○○ 辯稱:未看該合約書內容乙語,核與常情無違,難認不實。另 縱子○○知該合約書是嗣後製作,且有翻閱內容,惟查協立工 程行確有施作臨時電工程,且報價非子○○為之,子○○能否 發現該合約書有溢載工程款之情形?又小工程之承包商未訂約 即施作,於工程實務非無可能,從而嗣後補訂合約,亦難執為 不利子○○之認定。 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被 告子○○涉犯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之事實達於無 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 明被告子○○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原審未詳酌上情,誤對被告子○○為有罪之諭知,自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對子○○之量刑過輕,雖無理由,然原審 判決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子○○部分撤銷 ,另為子○○無罪之諭知。 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併案審理之該署104年度偵字第 18474號案件(見本院㈠卷第317、324至333頁),就本院認 定申○○、寅○○、辛○○、子○○無罪部分,即無事實上 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丁.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追加起訴書略以:被告申○○、卯○○基於詐取新莊市公所 鉅額仲裁賠付款之犯意,以浮報工程項目及款項之詐術,簽 立不實合約書,作為僑力公司仲裁請求「工程款爭議」及「 工期展延之損失」之依據,而於95年11月1日提付仲裁前, 要求下包廠商千惠園藝社之負責人未○○配合,於未○○業 務職掌之工程契約上,填製不實工程費,將實際花費約20餘 萬之「綠化景觀工程」虛增工程經費至101萬3,723元,配合 簽立94年1月20日之不實合約書,再由申○○持該等文書提 付仲裁,向新莊市公所求償,浮報工程費用及工程損失計81 萬餘元。因認此部分亦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 第1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詐欺取財罪嫌。 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 告申○○持附表三編號1至13、被告卯○○持附表三編號5、 13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作為仲裁請求之證據,而涉犯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及詐欺取財罪嫌,業據檢察官於102年7月16日以102年 度偵字第11099、11574、13998、17077、18018號起訴書提起 公訴,檢察官就被告申○○、卯○○與原起訴書已起訴有裁 判上一罪之上開部分(即附表二之十四之犯行)重行起訴, 依前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查,認此部分追加 起訴合法而為實體判決(參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4之「犯 罪行為」欄),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應就重複起 訴為不受理諭知乙節,為有理由。是本院撤銷原審關於申○ ○所犯詐欺取財罪(即犯罪事實之犯行)及卯○○部分, 除就原起訴申○○、卯○○此部分事實,依裁判上一罪併予 審理上開追加起訴所載之犯罪事實外,並就此部分之追加起 訴諭知不受理判決。 戊.被告午○○經合法傳喚(參本院㈣卷第166頁、本院㈤卷第6 至10頁、本院回證㈡卷、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第8至9頁) ,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 303條第2款,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 122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5條第1項、第55條、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 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四猛、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犯罪事實欄部分、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申○○犯行賄罪部分 、辛○○、子○○、申○○無罪部分,均不得上訴。 寅○○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 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條之限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午○○、酉○○犯收賄罪部分、犯罪事實 欄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 法院」。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施行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 仟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 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 減輕其刑。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起訴及追加之偵查卷宗對照表 ┌──────────────────┬─────┐ │ 案 號 │ 簡 稱 │ ├──────────────────┼─────┤ │102 年度偵字第11099 號卷(一) │偵㈠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1099 號卷(二) │偵㈡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1099 號卷(三) │偵㈢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1099 號卷(四) │偵㈣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1099 號卷(五) │偵㈤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1099 號卷(六) │偵㈥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1574 號卷 │偵㈦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3998 號卷 │偵㈧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5317 號卷 │偵㈨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7077 號卷 │偵㈩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8018 號卷(一) │偵卷 │ ├──────────────────┼─────┤ │102 年度偵字第18018 號卷(二) │偵卷 │ ├──────────────────┼─────┤ │追加之102 年度偵字第15317 號卷(一)│偵A卷 │ ├──────────────────┼─────┤ │追加之102 年度偵字第15317 號卷(二)│偵B卷 │ ├──────────────────┼─────┤ │追加之102 年度偵字第28208 號卷 │偵C卷 │ └──────────────────┴─────┘ 附表一: ┌──┬───┬───────┬──────────────────┬─────────────────────┐ │編號│被 告│ 犯 罪 行 為 │ 罪 名 及 刑 度 │ 沒 收 │ ├──┼───┼───────┼──────────────────┼─────────────────────┤ │ 1 │申○○│犯罪事實欄 │犯對仲裁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行賄級距表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犯罪事實欄 │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附表三編號1至14「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 │ │ │ │ │ │壹份,均沒收。 │ │ │ ├───────┼──────────────────┼─────────────────────┤ │ │ │犯罪事實欄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6「合約」欄所示之工程承│ │ │ │ │ │攬合約書柒份、計算附表四編號1至13「協議賠 │ │ │ │ │ │償額(元)」欄所示之違約賠償金計算式表拾肆│ │ │ │ │ │份,及違約賠償金額統計總表、賠償金額請求比│ │ │ │ │ │例來源參照表各壹份,均沒收。 │ ├──┼───┼───────┼──────────────────┼─────────────────────┤ │ 2 │午○○│犯罪事實欄 │共同犯收受賄賂而違背職務罪,處有期徒│ │ │ │ │ │刑陸年 │ │ ├──┼───┼───────┼──────────────────┼─────────────────────┤ │ 3 │酉○○│犯罪事實欄 │共同犯收受賄賂而違背職務罪,處有期徒│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沒收,如全部│ │ │ │ │刑貳年拾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卯○○│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附表三編號5、13、14「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 │ │ │ │附表三編號5、 │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約各壹份,均沒收。 │ │ │ │13、14 │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 │ ├──┼───┼───────┼──────────────────┼─────────────────────┤ │ 5 │癸○○│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附表三編號1至13「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 │ │ │ │附表三編號1至 │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壹份,均沒收。 │ │ │ │13 │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 │ ├──┼───┼───────┼──────────────────┼─────────────────────┤ │ 6 │己○○│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附表三編號1「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1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均沒收。 │ │ │ │ │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 │ │ │ │ │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 │ ├──┼───┼───────┼──────────────────┼─────────────────────┤ │ 7 │甲○○│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附表三編號2「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2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沒收。 │ ├──┼───┼───────┼──────────────────┼─────────────────────┤ │ 8 │丙○○│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附表三編號3「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3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沒收。 │ ├──┼───┼───────┼──────────────────┼─────────────────────┤ │ 9 │戊○○│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三編號4「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4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沒收。 │ ├──┼───┼───────┼──────────────────┼─────────────────────┤ │ 10 │壬○○│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5「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5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均沒收。 │ │ │ │ │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 │ │ │ │ │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 ├──┼───┼───────┼──────────────────┼─────────────────────┤ │ 11 │巳○○│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6「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6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均沒收。 │ │ │ │ │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 │ │ │ │ │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 ├──┼───┼───────┼──────────────────┼─────────────────────┤ │ 12 │辰○○│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7「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7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均沒收。 │ │ │ │ │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 │ │ │ │ │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 ├──┼───┼───────┼──────────────────┼─────────────────────┤ │ 13 │乙○○│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9「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9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均沒收。 │ │ │ │ │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 │ │ │ │ │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 ├──┼───┼───────┼──────────────────┼─────────────────────┤ │ 14 │丑○○│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三編號10「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10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沒收。 │ │ │ │ │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 │ │ │ │ │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 │ ├──┼───┼───────┼──────────────────┼─────────────────────┤ │ 15 │丁○○│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附表三編號11「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11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 │ ├──┼───┼───────┼──────────────────┼─────────────────────┤ │ 16 │庚○○│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三編號13「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13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沒收。 │ │ │ │ │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向國庫│ │ │ │ │ │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 ├──┼───┼───────┼──────────────────┼─────────────────────┤ │ 17 │未○○│犯罪事實欄中│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附表三編號14「不實合約」欄所示之契約壹份 │ │ │ │附表三編號14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 │ └──┴───┴───────┴──────────────────┴─────────────────────┘ 附表二之一:璟鴻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輕隔間工程 │ ├──┬────┬────┬────┬─────┬────┬────┬─────┬─────┬────┬─────┬─────┤ │93年│1.超高窗│ 2,000│ 50m│ 100,000│ 同左 │ 2,000│ 49.9m│ 99,800│單價應為│ 57,385│ 全准 │ │1 月│ 簾盒 │ │ │ │ │ │ │ │850元, │ │ │ │15日│ │ │ │ │ │ │ │ │惟載為左│ │ │ │協議│ │ │ │ │ │ │ │ │列不實單│ │ │ │書暨│ │ │ │ │ │ │ │ │價 │ │ │ │木作├────┼────┼────┼─────┼────┼────┼─────┼─────┼────┼─────┼─────┤ │工程│2.樓梯平│ 1,820│ 110㎡│ 200,200│ 同左 │ 1,820│ 108.15㎡│ 196,833│單價應為│ 123,291│ 全准 │ │新增│ 台收邊│ │ │ │ │ │ │ │680元, │ │ │ │項目│ │ │ │ │ │ │ │ │惟載為左│ │ │ │表 │ │ │ │ │ │ │ │ │列不實單│ │ │ │ │ │ │ │ │ │ │ │ │價 │ │ │ │ ├────┼────┼────┼─────┼────┼────┼─────┼─────┼────┼─────┼─────┤ │ │3.樓梯邊│ 10,000│ 34處│ 340,000│ 同左 │ 10,000│ 34處│ 340,000│單價應為│ 250,000│ 全准 │ │ │ 矽酸鈣│ │ │ │ │ │ │ │7,500 ,│ │ │ │ │ 板收邊│ │ │ │ │ │ │ │數量應為│ │ │ │ │ │ │ │ │ │ │ │ │12處,惟│ │ │ │ │ │ │ │ │ │ │ │ │載為左列│ │ │ │ │ │ │ │ │ │ │ │ │不實單價│ │ │ │ │ │ │ │ │ │ │ │ │、數量 │ │ │ │ ├────┼────┼────┼─────┼────┼────┼─────┼─────┼────┼─────┼─────┤ │ │4.角柱矽│ 12,000│ 12處│ 144,000│ 同左 │ 12,000│ 12處│ 144,000│單價應為│ 108,000│ 全准 │ │ │ 酸鈣板│ │ │ │ │ │ │ │3,000元 │ │ │ │ │ 修飾 │ │ │ │ │ │ │ │,惟載為│ │ │ │ │ │ │ │ │ │ │ │ │左列不實│ │ │ │ │ │ │ │ │ │ │ │ │單價 │ │ │ ├──┼────┼────┼────┼─────┼────┼────┼─────┼─────┼────┼─────┼─────┤ │93年│5.配合檢│ 100,000│ 1 式│ 100,000│ 同左 │ 100,000│ 1 式│ 100,000│虛報,實│ 100,000│ 全准 │ │4 月│ 視門尺│ │ │ │ │ │ │ │未付予璟│ │ │ │12日│ 寸不一│ │ │ │ │ │ │ │鴻公司 │ │ │ │協議│ 另行加│ │ │ │ │ │ │ │ │ │ │ │書 │ 工 │ │ │ │ │ │ │ │ │ │ │ ├──┼────┼────┼────┼─────┼────┼────┼─────┼─────┼────┼─────┼─────┤ │92年│6.高處施│ 300,000│ 1 式│ 300,000│ 同左 │ 300,000│ 1 式│ 300,000│浮報,僅│ 150,000│ 全准 │ │12月│ 工輔助│ │ │ │ │ │ │ │給付150,│ │ │ │22日│ 器具暨│ │ │ │ │ │ │ │000元 │ │ │ │協議│ 工資補│ │ │ │ │ │ │ │ │ │ │ │書 │ 貼 │ │ │ │ │ │ │ │ │ │ │ ├──┴────┴────┴────┴─────┴────┴────┴─────┼─────┼────┼─────┼─────┤ │以上輕隔間工程1~6部分總計 │1,180,633 │ │788,676元 │788,676元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各項工程吊線及製圖放樣 │ ├──┬────┬────┬────┬─────┬────┬────┬─────┬─────┬────┬─────┬─────┤ │93年│吊線、製│ 168│16,037㎡│2,694,216 │1.防火輕│ 168│2,478.76*2│ 832,863│虛增工項│ 832,863│ 全准 │ │1 月│圖、放樣│ │ │ │ 隔 │ │ │ │重複計價│ │ │ │15日│ │ │ │ │(TYPE A)│ │ │ │ │ │ │ │協議│ │ │ │ ├────┼────┼─────┼─────┼────┼─────┼─────┤ │書暨│ │ │ │ │2.防火輕│ 168│1,222.03*2│ 410,602│ 同上 │ 410,602│ 全准 │ │木作│ │ │ │ │ 隔 │ │ │ │ │ │ │ │工程│ │ │ │ │(TYPE B)│ │ │ │ │ │ │ │新增│ │ │ │ ├────┼────┼─────┼─────┼────┼─────┼─────┤ │項目│ │ │ │ │3.防火輕│ 168│1,255.78*2│ 421,942│ 同上 │ 421,942│ 全准 │ │表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C)│ │ │ │ │ │ │ │ │ │ │ │ ├────┼────┼─────┼─────┼────┼─────┼─────┤ │ │ │ │ │ │4.防火輕│ 168│ 224.86*2│ 75,553│ 同上 │ 75,553 │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D)│ │ │ │ │ │ │ │ │ │ │ │ ├────┼────┼─────┼─────┼────┼─────┼─────┤ │ │ │ │ │ │5.防火輕│ 168│ 337.68*2│ 113,461│ 同上 │ 113,461│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E)│ │ │ │ │ │ │ │ │ │ │ │ ├────┼────┼─────┼─────┼────┼─────┼─────┤ │ │ │ │ │ │6.防火輕│ 168│3,543.81*1│ 595,360│ 同上 │ 595,360│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F)│ │ │ │ │ │ │ │ │ │ │ │ ├────┼────┼─────┼─────┼────┼─────┼─────┤ │ │ │ │ │ │7.防火輕│ 168│ 293.4*2│ 98,582│ 同上 │ 98,582│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G)│ │ │ │ │ │ │ │ │ │ │ │ ├────┼────┼─────┼─────┼────┼─────┼─────┤ │ │ │ │ │ │8.防火輕│ 168│ 552.16*2│ 185,526│ 同上 │ 185,526│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H)│ │ │ │ │ │ │ │ │ │ │ │ ├────┼────┼─────┼─────┼────┼─────┼─────┤ │ │ │ │ │ │9.防火輕│ 168│ 857.56*1│ 144,070│ 同上 │ 144,070│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A │ │ │ │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 │ │10防火輕│ 168│ 49.54*1│ 8,323│ 同上 │ 8,323│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B │ │ │ │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 │ │11明架防│ 168│3,653.6 *1│ 613,805│ 同上 │ 613,805│ 全准 │ │ │ │ │ │ │ 火礦纖│ │ │ │ │ │ │ │ │ │ │ │ │ 天花板│ │ │ │ │ │ │ │ │ │ │ │ ├────┼────┼─────┼─────┼────┼─────┼─────┤ │ │ │ │ │ │12明架防│ 168│ 532.2*1│ 89,410│ 同上 │ 89,410 │ 全准 │ │ │ │ │ │ │ 火防潮│ │ │ │ │ │ │ │ │ │ │ │ │ 玻纖天│ │ │ │ │ │ │ │ │ │ │ │ │ 花板 │ │ │ │ │ │ │ │ │ │ │ │ ├────┼────┼─────┼─────┼────┼─────┼─────┤ │ │ │ │ │ │13半明架│ 168│ 309.97*1│ 52,075│ 同上 │ 52,075 │ 全准 │ │ │ │ │ │ │ 防火礦│ │ │ │ │ │ │ │ │ │ │ │ │ 纖天花│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 │ │14立體流│ 168│ 65.16*1│ 10,947│ 同上 │ 10,947│ 全准 │ │ │ │ │ │ │ 明天花│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 │ │15半明架│ 168│ 48.33*1│ 8,220│ 同上 │ 8,220│ 全准 │ │ │ │ │ │ │ 防潮吸│ │ │ │ │ │ │ │ │ │ │ │ │ 音玻纖│ │ │ │ │ │ │ │ │ │ │ │ │ 天花板│ │ │ │ │ │ │ │ │ │ │ │ ├────┴────┴─────┼─────┼────┼─────┼─────┤ │ │ │ │ │ │以上吊線製圖放樣1~15部分總計 │3,660,639 │ │3,660,739 │3,660,739 │ │ │ │ │ │ │ │ │ │元 │元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㈢人工小搬運 │ ├──┬────┬────┬────┬─────┬────┬────┬─────┬─────┬────┬─────┬─────┤ │93年│人工小搬│ 150│16,037㎡│ 2,405,550│1.防火輕│ 150│2,478.76*2│ 743,628│虛增工項│ 743,628 │ 全駁 │ │1 月│運 │ │ │ │ 隔 │ │ │ │重複計價│ │ │ │15日│ │ │ │ │(TYPE A)│ │ │ │ │ │ │ │協議│ │ │ │ ├────┼────┼─────┼─────┼────┼─────┼─────┤ │書暨│ │ │ │ │2.防火輕│ 150│1,222.03*2│ 366,609│ 同上 │ 366,609 │ 全駁 │ │木作│ │ │ │ │ 隔 │ │ │ │ │ │ │ │工程│ │ │ │ │(TYPE B)│ │ │ │ │ │ │ │新增│ │ │ │ ├────┼────┼─────┼─────┼────┼─────┼─────┤ │項目│ │ │ │ │3.防火輕│ 150│1,255.78*2│ 376,734│ 同上 │ 376,734│ 全駁 │ │表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C)│ │ │ │ │ │ │ │ │ │ │ │ ├────┼────┼─────┼─────┼────┼─────┼─────┤ │ │ │ │ │ │4.防火輕│ 150│ 224.86*2│ 67,458│ 同上 │ 67,458│ 全駁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D)│ │ │ │ │ │ │ │ │ │ │ │ ├────┼────┼─────┼─────┼────┼─────┼─────┤ │ │ │ │ │ │5.防火輕│ 150│ 337.68*2│ 1 01,304│ 同上 │ 101,304│ 全駁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E)│ │ │ │ │ │ │ │ │ │ │ │ ├────┼────┼─────┼─────┼────┼─────┼─────┤ │ │ │ │ │ │6.防火輕│ 150│3,543.81*1│ 531,572│ 同上 │ 531,572│ 全駁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F)│ │ │ │ │ │ │ │ │ │ │ │ ├────┼────┼─────┼─────┼────┼─────┼─────┤ │ │ │ │ │ │7.防火輕│ 150│ 293.4*2│ 88,020│ 同上 │ 88,020│ 全駁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G)│ │ │ │ │ │ │ │ │ │ │ │ ├────┼────┼─────┼─────┼────┼─────┼─────┤ │ │ │ │ │ │8.防火輕│ 150│ 552.16*2│ 165,648│ 同上 │ 165,648│ 全駁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H)│ │ │ │ │ │ │ │ │ │ │ │ ├────┼────┼─────┼─────┼────┼─────┼─────┤ │ │ │ │ │ │9.防火輕│ 150│ 857.56*1│ 128,634│ 同上 │ 128,634│ 全駁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A │ │ │ │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 │ │10防火輕│ 150│ 49.54*1│ 7,431│ 同上 │ 7,431│ 全駁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B │ │ │ │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 │ │11明架防│ 150│3,653.6 *1│ 548,040│ 同上 │ 548,040│ 全駁 │ │ │ │ │ │ │ 火礦纖│ │ │ │ │ │ │ │ │ │ │ │ │ 天花板│ │ │ │ │ │ │ │ │ │ │ │ ├────┼────┼─────┼─────┼────┼─────┼─────┤ │ │ │ │ │ │12明架防│ 150│ 532.2*1│ 79,830│ 同上 │ 79,830│ 全駁 │ │ │ │ │ │ │ 火防潮│ │ │ │ │ │ │ │ │ │ │ │ │ 玻纖天│ │ │ │ │ │ │ │ │ │ │ │ │ 花板 │ │ │ │ │ │ │ │ │ │ │ │ ├────┼────┼─────┼─────┼────┼─────┼─────┤ │ │ │ │ │ │13半明架│ 150│ 309.97*1│ 46,496│ 同上 │ 46,496│ 全駁 │ │ │ │ │ │ │ 防火礦│ │ │ │ │ │ │ │ │ │ │ │ │ 纖天花│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 │ │14立體流│ 150│ 65.16*1│ 9,774│ 同上 │ 9,774│ 全駁 │ │ │ │ │ │ │ 明天花│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 │ │15半明架│ 150│ 48.33*1│ 7,250│ 同上 │ 7,250│ 全駁 │ │ │ │ │ │ │ 防潮吸│ │ │ │ │ │ │ │ │ │ │ │ │ 音玻纖│ │ │ │ │ │ │ │ │ │ │ │ │ 天花板│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1~15部分總計 │ 3,268,428│ │ 3,268,428│ 全駁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㈣運輸及吊料費用 │ ├──┬────┬────┬────┬─────┬────┬────┬─────┬─────┬────┬─────┬─────┤ │93年│運輸吊料│ 150│16,037㎡│ 2,405,550│1.防火輕│ 150│2,478.76*2│ 743,628│虛增工項│ 743,628│ 全准 │ │1 月│ │ │ │ │ 隔 │ │ │ │重複計價│ │ │ │15日│ │ │ │ │(TYPE A)│ │ │ │ │ │ │ │協議│ │ │ │ ├────┼────┼─────┼─────┼────┼─────┼─────┤ │書暨│ │ │ │ │2.防火輕│ 150│1,222.03*2│ 366,609│ 同上 │ 366,609│ 全准 │ │木作│ │ │ │ │ 隔 │ │ │ │ │ │ │ │工程│ │ │ │ │(TYPE B)│ │ │ │ │ │ │ │新增│ │ │ │ ├────┼────┼─────┼─────┼────┼─────┼─────┤ │項目│ │ │ │ │3.防火輕│ 150│1,255.78*2│ 376,734 │ 同上 │ 376,734│ 全准 │ │表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C)│ │ │ │ │ │ │ │ │ │ │ │ ├────┼────┼─────┼─────┼────┼─────┼─────┤ │ │ │ │ │ │4.防火輕│ 150│ 224.86*2│ 67,458│ 同上 │ 67,458│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D)│ │ │ │ │ │ │ │ │ │ │ │ ├────┼────┼─────┼─────┼────┼─────┼─────┤ │ │ │ │ │ │5.防火輕│ 150│ 337.68*2│ 101,304│ 同上 │ 101,304│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E)│ │ │ │ │ │ │ │ │ │ │ │ ├────┼────┼─────┼─────┼────┼─────┼─────┤ │ │ │ │ │ │6.防火輕│ 150│3,543.81*1│ 531,572│ 同上 │ 531,572│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F)│ │ │ │ │ │ │ │ │ │ │ │ ├────┼────┼─────┼─────┼────┼─────┼─────┤ │ │ │ │ │ │7.防火輕│ 150│ 293.4*2│ 88,020│ 同上 │ 88,020│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G)│ │ │ │ │ │ │ │ │ │ │ │ ├────┼────┼─────┼─────┼────┼─────┼─────┤ │ │ │ │ │ │8.防火輕│ 150│ 552.16*2│ 165,648│ 同上 │ 165,648│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H)│ │ │ │ │ │ │ │ │ │ │ │ ├────┼────┼─────┼─────┼────┼─────┼─────┤ │ │ │ │ │ │9.防火輕│ 150│ 857.56*1│ 128,634│ 同上 │ 128,634│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TYPE A │ │ │ │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 │ │10防火輕│ 150│ 49.54*1│ 7,431 │ 同上 │ 7,431│ 全准 │ │ │ │ │ │ │ 隔 │ │ │ │ │ │ │ │ │ │ │ │ │ (TYPE B│ │ │ │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 │ │11明架防│ 150│3,653.6 *1│ 548,040│ 同上 │ 548,040│ 全駁 │ │ │ │ │ │ │ 火礦纖│ │ │ │ │ │ │ │ │ │ │ │ │ 天花板│ │ │ │ │ │ │ │ │ │ │ │ ├────┼────┼─────┼─────┼────┼─────┼─────┤ │ │ │ │ │ │12明架防│ 150│ 532.2*1│ 79,830│ 同上 │ 79,830│ 全駁 │ │ │ │ │ │ │ 火防潮│ │ │ │ │ │ │ │ │ │ │ │ │ 玻纖天│ │ │ │ │ │ │ │ │ │ │ │ │ 花板 │ │ │ │ │ │ │ │ │ │ │ │ ├────┼────┼─────┼─────┼────┼─────┼─────┤ │ │ │ │ │ │13半明架│ 150│ 309.97*1│ 46,496│ 同上 │ 46,496│ 全駁 │ │ │ │ │ │ │ 防火礦│ │ │ │ │ │ │ │ │ │ │ │ │ 纖天花│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 │ │14立體流│ 150│ 65.16*1│ 9,774│ 同上 │ 9,774│ 全駁 │ │ │ │ │ │ │ 明天花│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 │ │ │15半明架│ 150│ 48.33*1│ 7,250│ 同上 │ 7,250│ 全駁 │ │ │ │ │ │ │ 防潮吸│ │ │ │ │ │ │ │ │ │ │ │ │ 音玻纖│ │ │ │ │ │ │ │ │ │ │ │ │ 天花板│ │ │ │ │ │ │ │ │ │ │ │ ├────┴────┴─────┼─────┼────┼─────┼─────┤ │ │ │ │ │ │以上運輸及吊料費用1~15部分總計│3,268,428 │ │ 3,268,428│2,557,038 │ │ │ │ │ │ │ │ │ │ 元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貳、因業務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㈠隔間工程 │ ├──┬────┬────┬────┬─────┬────┬────┬─────┬─────┬────┬─────┬─────┤ │93年│1.防火輕│ 1,100│ 2,490㎡│ 2,739,000│ 同左 │ 1,100│2,478.76㎡│ 2,726,636│差額並未│ 2,726,636│此部分仲裁│ │1 月│ 隔(TYP│ │ │ │ │ │ │ │給付予璟│ │判斷准予給│ │15日│ E A) │ │ │ │ │ │ │ │鴻公司 │ │付部分,難│ │協議├────┼────┼────┼─────┼────┼────┼─────┼─────┼────┼─────┤認是申○○│ │書暨│2.防火輕│ 680│ 868㎡│ 590,240│ 同左 │ 680│ 857.56㎡│ 583,141│ 同上 │ 583,141│等所得之不│ │輕隔│ 隔(TYP│ │ │ │ │ │ │ │ │ │法利益,詳│ │間及│ E A單)│ │ │ │ │ │ │ │ │ │理由欄所述│ │天花├────┼────┼────┼─────┼────┼────┼─────┼─────┼────┼─────┤ │ │板補│3.防火輕│ 1,050│ 1,731㎡│ 1,817,550│ 同左 │ 1,050│1,222.03㎡│ 1,283,132│ 同上 │ 1,283,132│ │ │貼價│ 隔(TYP│ │ │ │ │ │ │ │ │ │ │ │差表│ E B) │ │ │ │ │ │ │ │ │ │ │ │ ├────┼────┼────┼─────┼────┼────┼─────┼─────┼────┼─────┤ │ │ │4.防火輕│ 650│ 50㎡│ 32,500│ 同左 │ 650│ 49.54㎡│ 32,201│ 同上 │ 32,201│ │ │ │ 隔(TYP│ │ │ │ │ │ │ │ │ │ │ │ │ E B單)│ │ │ │ │ │ │ │ │ │ │ │ ├────┼────┼────┼─────┼────┼────┼─────┼─────┼────┼─────┤ │ │ │5.防火輕│ 980│ 1,256㎡│ 1,230,880│ 同左 │ 980│1,255.78㎡│ 1,230,664│ 同上 │ 1,230,664│ │ │ │ 隔(TYP│ │ │ │ │ │ │ │ │ │ │ │ │ E C) │ │ │ │ │ │ │ │ │ │ │ │ ├────┼────┼────┼─────┼────┼────┼─────┼─────┼────┼─────┤ │ │ │6.防火輕│ 950│ 225㎡│ 213,750│ 同左 │ 950│ 224.86㎡│ 213,617│ 同上 │ 213,617│ │ │ │ 隔(TYP│ │ │ │ │ │ │ │ │ │ │ │ │ E D) │ │ │ │ │ │ │ │ │ │ │ │ ├────┼────┼────┼─────┼────┼────┼─────┼─────┼────┼─────┤ │ │ │7.防火輕│ 1,050│ 358㎡│ 375,900│ 同左 │ 1,050│ 337.68㎡│ 354,564│ 同上 │ 354,564│ │ │ │ 隔(TYP│ │ │ │ │ │ │ │ │ │ │ │ │ E E) │ │ │ │ │ │ │ │ │ │ │ │ ├────┼────┼────┼─────┼────┼────┼─────┼─────┼────┼─────┤ │ │ │8.防火輕│ 750│ 3,570㎡│ 2,677,500│ 同左 │ 750│3,506.01㎡│ 2,629,508│ 同上 │ 2,629,508│ │ │ │ 隔(TYP│ │ │ │ │ │ │ │ │ │ │ │ │ E F) │ │ │ │ │ │ │ │ │ │ │ │ ├────┼────┼────┼─────┼────┼────┼─────┼─────┼────┼─────┤ │ │ │9.防火輕│ 700│ 293㎡│ 205,100│ 同左 │ 700│ 293.4㎡│ 205,380│ 同上 │ 205,380│ │ │ │ 隔(TYP│ │ │ │ │ │ │ │ │ │ │ │ │ E G) │ │ │ │ │ │ │ │ │ │ │ │ ├────┼────┼────┼─────┼────┼────┼─────┼─────┼────┼─────┤ │ │ │10防火輕│ 1,150│ 552㎡│ 634,800│ 同左 │ 1,150│ 552.16㎡│ 634,984│ 同上 │ 634,984│ │ │ │ 隔(TYP│ │ │ │ │ │ │ │ │ │ │ │ │ E H) │ │ │ │ │ │ │ │ │ │ │ │ ├────┴────┴────┴─────┴────┴────┴─────┼─────┼────┼─────┤ │ │ │以上隔間工程1~10部分總計 │9,893,827 │ │ 9,893,827│ │ ├──┴────────────────────────────────────┴─────┴────┴─────┴─────┤ │貳、因業務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㈡平頂工程 │ ├──┬────┬────┬────┬─────┬────┬────┬─────┬─────┬────┬─────┬─────┤ │93年│1.明架防│ 530│ 3,460㎡│ 1,833,800│ 同左 │ 530│ 3,653.6㎡│ 1,936,408│差額並未│1,936,408 │此部分仲裁│ │1 月│ 火礦纖│ │ │ │ │ │ │ │給付予璟│ │判斷准予給│ │15日│ 天花板│ │ │ │ │ │ │ │鴻公司 │ │付部分,難│ │協議├────┼────┼────┼─────┼────┼────┼─────┼─────┼────┼─────┤認是申○○│ │書暨│2.明架防│ 480│ 504㎡│ 241,920│ 同左 │ 480│ 532.2㎡│ 255,456│ 同上 │ 255,456│等所得之不│ │輕隔│ 火防潮│ │ │ │ │ │ │ │ │ │法利益,詳│ │間及│ 玻纖天│ │ │ │ │ │ │ │ │ │理由欄所述│ │天花│ 花板 │ │ │ │ │ │ │ │ │ │ │ │板補├────┼────┼────┼─────┼────┼────┼─────┼─────┼────┼─────┤ │ │貼價│3.半明架│ 600│ 221㎡│ 132,600│ 同左 │ 600│ 309.97㎡│ 185,982│ 同上 │ 185,982│ │ │差表│ 防火礦│ │ │ │ │ │ │ │ │ │ │ │ │ 纖天花│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4.立體流│ 1,700│ 74㎡│ 125,800│ 同左 │ 1,700│ 65.16㎡│ 110,772│ 同上 │ 110,772│ │ │ │ 明天花│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5.半明架│ 750│ 67㎡│ 50,250│ 同左 │ 750│ 48.33㎡│ 36,248│ 同上 │ 36,248│ │ │ │ 防潮吸│ │ │ │ │ │ │ │ │ │ │ │ │ 音玻纖│ │ │ │ │ │ │ │ │ │ │ │ │ 天花板│ │ │ │ │ │ │ │ │ │ │ │ ├────┴────┴────┴─────┴────┴────┴─────┼─────┼────┼─────┤ │ │ │以上平頂工程1~5部分總計 │ 2,524,866│ │2,524,866 │ │ ├──┴────────────────────────────────────┴─────┴────┴─────┴─────┤ │貳、因業務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㈢內牆工程 │ ├──┬────┬────┬────┬─────┬────┬────┬─────┬─────┬────┬─────┬─────┤ │93年│PVC 踢腳│ 30│ 2,330m│ 69,900│ 同左 │ 30│2,317.95 m│ 69,539│差額並無│ 69,539│此部分仲裁│ │1 月│板 │ │ │ │ │ │ │ │給付予璟│ │判斷准予給│ │15日│ │ │ │ │ │ │ │ │鴻公司 │ │付部分,難│ │協議├────┴────┴────┴─────┴────┴────┴─────┼─────┼────┼─────┤認是申○○│ │書暨│以上內牆工程部分總計 │ 69,539│ │ 69,539│等所得之不│ │雜項│ │ │ │ │法利益,詳│ │補貼│ │ │ │ │理由欄所述│ │價差│ │ │ │ │ │ │表 │ │ │ │ │ │ ├──┴────────────────────────────────────┴─────┴────┴─────┴─────┤ │貳、因業務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㈣門窗工程 │ ├──┬────┬────┬────┬─────┬────┬────┬─────┬─────┬────┬─────┬─────┤ │93年│1.W19 固│ 19,000│ 1 樘│ 19,000│ 同左 │ 19,000│ 1 樘│ 19,000│差額未給│ 19,000│此部分仲裁│ │1 月│ 定窗含│ │ │ │ │ │ │ │付予璟鴻│ │判斷准予給│ │15日│ 玻璃 │ │ │ │ │ │ │ │公司 │ │付部分,難│ │協議├────┼────┼────┼─────┼────┼────┼─────┼─────┼────┼─────┤認是申○○│ │書暨│2.W20 固│ 15,000│ 1 樘│ 15,000│ 同左 │ 15,000│ 1 樘│ 15,000│ 同上 │ 15,000│等所得之不│ │雜項│ 定窗含│ │ │ │ │ │ │ │ │ │法利益,詳│ │補貼│ 玻璃 │ │ │ │ │ │ │ │ │ │理由欄所述│ │價差├────┼────┼────┼─────┼────┼────┼─────┼─────┼────┼─────┤ │ │表 │3.D11 │ 33,500│ 2 樘│ 67,000│ 同左 │ 33,500│ 2 樘│ 67,000│ 同上 │ 67,000│ │ │ │ 200*220│ │ │ │ │ │ │ │ │ │ │ │ │ 不鏽鋼│ │ │ │ │ │ │ │ │ │ │ │ │ 門 │ │ │ │ │ │ │ │ │ │ │ │ ├────┴────┴────┴─────┴────┴────┴─────┼─────┼────┼─────┤ │ │ │以上門窗工程1~3部分總計 │ 101,000│ │ 101,000│ │ ├──┴────────────────────────────────────┴─────┴────┴─────┴─────┤ │貳、因業務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㈤雜項工程 │ ├──┬────┬────┬────┬─────┬────┬────┬─────┬─────┬────┬─────┬─────┤ │93年│1.樓梯扶│ 4,551│ 39m│ 177,489│ 同左 │ 4,551│ 47.1m│ 214,352│差額並無│ 214,352│此部分仲裁│ │1 月│ 手 │ │ │ │ │ │ │ │給付予璟│ │判斷准予給│ │15日│ │ │ │ │ │ │ │ │鴻公司 │ │付部分,難│ │協議├────┼────┼────┼─────┼────┼────┼─────┼─────┼────┼─────┤認是申○○│ │書暨│2.水箱內│ 2,500│ 27.2m│ 68,000│ 同左 │ 2,500│ 14.76m│ 36,900│ 同上 │ 36,900│等所得之不│ │雜項│ 外不鏽│ │ │ │ │ │ │ │ │ │法利益,詳│ │補貼│ 鋼爬梯│ │ │ │ │ │ │ │ │ │理由欄所述│ │價差├────┼────┼────┼─────┼────┼────┼─────┼─────┼────┼─────┤ │ │表 │3.水箱不│ 5,100│ 4 個│ 20,400│ 同左 │ 5,100│ 4 個│ 20,400│ 同上 │ 20,400│ │ │ │ 鏽鋼人│ │ │ │ │ │ │ │ │ │ │ │ │ 孔蓋 │ │ │ │ │ │ │ │ │ │ │ │ ├────┼────┼────┼─────┼────┼────┼─────┼─────┼────┼─────┤ │ │ │4.不鏽鋼│ 3,701│ 110 樘│ 407,110│ 同左 │ 3,701│ 31樘│ 114,731│ 同上 │ 114,731│ │ │ │ 檢修門│ │ │ │ │ │ │ │ │ │ │ │ ├────┼────┼────┼─────┼────┼────┼─────┼─────┼────┼─────┤ │ │ │5.窗簾盒│ 380│ 610m│ 231,800│ 同左 │ 380│ 508.03m│ 193,051│ 同上 │ 193,051│ │ │ ├────┼────┼────┼─────┼────┼────┼─────┼─────┼────┼─────┤ │ │ │6.車道鑄│ 4,500│ 7.27m│ 32,715│ 同左 │ 4,500│ 7.27m│ 32,715│ 同上 │ 32,715│ │ │ │ 鐵蓋 │ │ │ │ │ │ │ │ │ │ │ │ ├────┼────┼────┼─────┼────┼────┼─────┼─────┼────┼─────┤ │ │ │7.浴廁殘│ 4,200 │ 22組│ 92,400│ 同左 │ 4,200│ 21組│ 88,200│ 同上 │ 88,200│ │ │ │ 障扶手│ │ │ │ │ │ │ │ │ │ │ │ ├────┴────┴────┴─────┴────┴────┴─────┼─────┼────┼─────┤ │ │ │以上雜項工程1~7部分總計 │ 700,349│ │ 700,349│ │ ├──┴────────────────────────────────────┴─────┴────┴─────┴─────┤ │貳、因業務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㈥綠化景觀工程 │ ├──┬────┬────┬────┬─────┬────┬────┬─────┬─────┬────┬─────┬─────┤ │93年│1.殘障坡│ 4,500│ 43m│ 193,500│ 同左 │ 4,500│ 36.87m│ 165,915│差額並無│ 165,915│此部分仲裁│ │1 月│ 道不鏽│ │ │ │ │ │ │ │給付予璟│ │判斷准予給│ │15日│ 鋼欄杆│ │ │ │ │ │ │ │鴻公司 │ │付部分,難│ │協議├────┴────┴────┴─────┴────┴────┴─────┼─────┼────┼─────┤認是申○○│ │書暨│以上綠化景觀工程部分總計 │ 165,915│ │ 165,915│等所得之不│ │雜項│ │ │ │ │法利益,詳│ │補貼│ │ │ │ │理由欄所述│ │價差│ │ │ │ │ │ │表 │ │ │ │ │ │ └──┴────────────────────────────────────┴─────┴────┴─────┴─────┘ 附表二之二:功竹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 │ │ │ │ │ │ │ │ │ │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油漆工程㈠ │ ├──┬────┬────┬────┬─────┬────┬────┬─────┬─────┬────┬─────┬─────┤ │93年│1.輕隔間│ 230│13,939㎡│ 3,205,970│ 同左 │ 230│ 0000000㎡│ 2,699,016│浮報 │估算為: │全准 │ │11月│ 補丁孔│ │ │ │ │ │ │ │ │2,186,202 │(2,186,202│ │25日│ 、玻纖│ │ │ │ │ │ │ │ │(0000000 │) │ │工程│ 帶、內│ │ │ │ │ │ │ │ │×81%) │ │ │承攬│ 外護角│ │ │ │ │ │ │ │ │ │ │ │合約│ 第一道│ │ │ │ │ │ │ │ │ │ │ │書暨│ 補土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價目│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94年│2.輕隔間│ 150,000│ 1 式│ 150,000│ 同左 │ 150,000│ 1 式│ 150,000│同上 │估算為: │全准 │ │3月1│ 收邊CI│ │ │ │ │ │ │ │ │121,500( │(121,500) │ │日協│ LICONE│ │ │ │ │ │ │ │ │150000× │ │ │議書│ │ │ │ │ │ │ │ │ │81%) │ │ ├──┴────┴────┴────┴─────┴────┴────┴─────┼─────┼────┼─────┼─────┤ │以上油漆工程㈠1~2部分總計 │ 2,849,016│ │2,307,702 │2,307,702 │ │ │ │ │ │元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油漆工程㈡ │ ├──┬────┬────┬────┬─────┬────┬────┬─────┬─────┬────┬─────┬─────┤ │93年│1.混凝土│ 115│ 4,000㎡│ 460,000│ 同左 │ 115│3,568.96㎡│ 410,430│浮報 │估算為: │ 全准 │ │11月│ 板需特│ │ │ │ │ │ │ │ │332,448( │(332,448) │ │16日│ 別再補│ │ │ │ │ │ │ │ │410,430× │ │ │協議│ 土三次│ │ │ │ │ │ │ │ │81%) │ │ │書 │ 費用 │ │ │ │ │ │ │ │ │ │ │ ├──┼────┼────┼────┼─────┼────┼────┼─────┼─────┼────┼─────┼─────┤ │94年│2.1~8F牆│ 150│ 7377.92│ 1,106,688│ 同左 │ 150│7,446.41㎡│ 1,116,962│ 同上 │916,962 │ 全准 │ │8 月│ 面污損│ │㎡ │ │ │ │ │ │ │(此二項分│(916,962) │ │3 日│ 重漆乳│ │ │ │ │ │ │ │ │別請求 │ │ │協議│ 膠漆(│ │ │ │ │ │ │ │ │1,116,962 │ │ │書 │ 含補縫│ │ │ │ │ │ │ │ │及100,000 │ │ │ │ 批土)│ │ │ │ │ │ │ │ │,然實際上│ │ │ ├────┼────┼────┼─────┼────┼────┼─────┼─────┼────┤至多支付 │ │ │ │3.地下室│100,000 │ 1 式│ 100,000│ 同左 │ 100,000│ 1 式│ 100,000│ 同上 │300,000) │ │ │ │ 污損修│ │ │ │ │ │ │ │ │ │ │ │ │ 補及各│ │ │ │ │ │ │ │ │ │ │ │ │ 樓梯梯│ │ │ │ │ │ │ │ │ │ │ │ │ 間漆乳│ │ │ │ │ │ │ │ │ │ │ │ │ 膠漆 │ │ │ │ │ │ │ │ │ │ │ ├──┴────┴────┴────┴─────┴────┴────┴─────┼─────┼────┼─────┼─────┤ │以上油漆工程㈡1~3部分總計 │ 1,627,392│ │1,249,410 │1,249,410 │ │ │ │ │ │元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㈢人工小搬運 │ ├──┬────┬────┬────┬─────┬────┬────┬─────┬─────┬────┬─────┬─────┤ │93年│吊料及人│ 180│13,939㎡│ 2,509,020│1.輕隔間│ 180│7,377.92*1│ 1,328,026│虛增工項│ 1,328,026│ 全駁 │ │11月│工小搬運│ │ │ │ 牆批土│ │ │ │重複計價│ │ │ │25日│ │ │ │ │ 漆乳膠│ │ │ │ │ │ │ │工程│ │ │ │ │ 漆 │ │ │ │ │ │ │ │承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約│ │ │ │ ├────┼────┼─────┼─────┼────┼─────┼─────┤ │書暨│ │ │ │ │2.輕隔間│ 180│11,733.73*│ 2,112,071│ 同上 │ 2,112,071│ 全駁 │ │工程│ │ │ │ │ 補丁孔│ │1 │ │ │ │ │ │價目│ │ │ │ │ 玻纖帶│ │ │ │ │ │ │ │表 │ │ │ │ │ 內外護│ │ │ │ │ │ │ │ │ │ │ │ │ 角第一│ │ │ │ │ │ │ │ │ │ │ │ │ 道補土│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1~2部分總計 │ 3,440,097│ │ 3,440,097│ 全駁 │ ├──┴────┴────┴────┴─────┴───────────────┴─────┴────┴─────┴─────┤ │貳、因業務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㈠平頂工程 │ ├──┬────┬────┬────┬─────┬────┬────┬─────┬─────┬────┬─────┬─────┤ │93年│平頂批土│ 90│ 695㎡│ 62,550│平頂清水│ 90│2,171.68㎡│ 195,451│未請求差│ 195,451 │此部分仲裁│ │11月│噴漆乳膠│ │ │ │模批土噴│ │ │ │額補貼 │ │判斷准予給│ │23日│漆 │ │ │ │乳膠漆 │ │ │ │ │ │付部分,難│ │協議│ │ │ │ │ │ │ │ │ │ │認是申○○│ │書 │ │ │ │ │ │ │ │ │ │ │等所得之不│ ├──┴────┴────┴────┴─────┴────┴────┴─────┼─────┼────┼─────┤法利益,詳│ │以上平頂工程部分總計 │ 195,451│ │ 195,451 │理由欄所述│ ├───────────────────────────────────────┴─────┴────┴─────┴─────┤ │貳、因業務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㈡內牆工程 │ ├──┬────┬────┬────┬─────┬────┬────┬─────┬─────┬────┬─────┬─────┤ │93年│1.內牆漆│ 70│ 2,170㎡│ 151,900│1.內牆1:│ 70│1,392.59㎡│ 97,481│未請求差│ 97,481│此部分仲裁│ │11月│ 乳膠漆│ │ │ │ 3 水泥│ │ │ │額補貼 │ │判斷准予給│ │23日│ │ │ │ │ 砂漿粉│ │ │ │ │ │付部分,難│ │協議│ │ │ │ │ 光漆乳│ │ │ │ │ │認是申○○│ │書 │ │ │ │ │ 膠漆 │ │ │ │ │ │等所得之不│ │ ├────┼────┼────┼─────┼────┼────┼─────┼─────┼────┼─────┤法利益,詳│ │ │2.輕隔間│ 70│13,939㎡│ 975,730│2.輕隔間│ 70│7,377.92㎡│ 516,454│ 同上 │ 516,454│理由欄所述│ │ │ 批土漆│ │ │ │ 牆批土│ │ │ │ │ │ │ │ │ 水泥漆│ │ │ │ 漆乳膠│ │ │ │ │ │ │ │ │ │ │ │ │ 漆 │ │ │ │ │ │ │ ├──┴────┴────┴────┴─────┴────┴────┴─────┼─────┼────┼─────┤ │ │以上內牆工程1~2部分總計 │ 613,935│ │ 613,935│ │ └───────────────────────────────────────┴─────┴────┴─────┴─────┘ 附表二之三:工井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未議價之變更設計項目 │ ├──┬────┬────┬────┬─────┬────┬────┬─────┬─────┬────┬─────┬─────┤ │91年│施工鷹架│ 137│ 6,192㎡│ 848,304│挑高部分│ 137│2,521.44㎡│ 345,437│浮報 │估算為: │ 全准 │ │9 月│及腳踏板│ │ │ │施工鷹架│ │ │ │ │279,803( │ │ │12日│ │ │ │ │ │ │ │ │ │345,437× │ │ │工程│ │ │ │ │ │ │ │ │ │81%) │ │ │承攬│ │ │ │ │ │ │ │ │ │ │ │ │合約│ │ │ │ │ │ │ │ │ │ │ │ │書暨│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價目│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以上挑高部分施工鷹架總計 │ 345,437│ │279,803元 │279,803元 │ ├───────────────────────────────────────┴─────┴────┴─────┴─────┤ │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鷹架工程 │ ├──┬────┬────┬────┬─────┬────┬────┬─────┬─────┬────┬─────┬─────┤ │91年│1.外架藍│ 50│ 1,800㎡│ 90,000│外牆帆布│ 50│1,712.48㎡│ 85,624│浮報 │估算為: │ 全准 │ │9 月│ 白帆布│ │ │ │ │ │ │ │ │69,355( │ │ │12日│ │ │ │ │ │ │ │ │ │85,624× │ │ │ │ │ │ │ │ │ │ │ │ │81%) │ │ │工程├────┼────┼────┼─────┼────┼────┼─────┼─────┼────┼─────┼─────┤ │承攬│2.外架中│ 75│ 6,192㎡│ 464,400│ 同左 │ 75│5,148.87㎡│ 386,165│ 同上 │估算為: │ 全准 │ │合約│ 欄杆及│ │ │ │ │ │ │ │ │312,793 ( │ │ │書暨│ 上下設│ │ │ │ │ │ │ │ │386,165× │ │ │工程│ 備、安│ │ │ │ │ │ │ │ │81%) │ │ │價目│ 全母索│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92年│3.施工鷹│ 200,000│ 1 式│ 200,000│ 同左 │ 200,000│ 1 式│ 200,000│ 同上 │估算為: │ 全准 │ │2 月│ 架固定│ │ │ │ │ │ │ │ │162,000 ( │ │ │5 日│ 補強 │ │ │ │ │ │ │ │ │200,000 │ │ │協議│ │ │ │ │ │ │ │ │ │×81%) │ │ │書 │ │ │ │ │ │ │ │ │ │ │ │ ├──┼────┼────┼────┼─────┼────┼────┼─────┼─────┼────┼─────┼─────┤ │92年│4.棚架搭│ 50,000│ 1 式│ 50,000 │ 同左 │ 50,000│ 1 式│ 50,000│ 同上 │估算為: │ 全准 │ │8 月│ 設及水│ │ │ │ │ │ │ │ │40,500 ( │ │ │15日│ 平繫桿│ │ │ │ │ │ │ │ │50,000 │ │ │協議│ │ │ │ │ │ │ │ │ │×81%) │ │ │書 │ │ │ │ │ │ │ │ │ │ │ │ ├──┴────┴────┴────┴─────┴────┴────┴─────┼─────┼────┼─────┼─────┤ │以上鷹架工程1~4部分總計 │ 721,789│ │ 584,648 │584,648元 │ ├───────────────────────────────────────┴─────┴────┴─────┴─────┤ │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人工小搬運 │ ├──┬────┬────┬────┬─────┬────┬────┬─────┬─────┬────┬─────┬─────┤ │91年│人工小搬│ 150│ 6,192㎡│ 928,800│挑高部分│ 150│2,521.44*1│ 378,216│虛增工項│ 378,216│ 全駁 │ │9 月│運 │ │ │ │施工鷹架│ │ │ │重複計價│ │ │ │12日│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承攬│ │ │ │ │ │ │ │ │ │ │ │ │合約│ │ │ │ │ │ │ │ │ │ │ │ │書 │ │ │ │ ├────┴────┴─────┼─────┼────┼─────┼─────┤ │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部分總計 │ 378,216│ │ 378,216│ 全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㈢運輸及吊料 │ ├──┬────┬────┬────┬─────┬────┬────┬─────┬─────┬────┬─────┬─────┤ │91年│運輸及吊│ 150│ 6,192㎡│ 928,800│1.鋼管鷹│ 150│5,397.76*1│ 809,664│虛增工項│ 809,664│ 全准 │ │9 月│料 │ │ │ │ 架及腳│ │ │ │重複計價│ │ │ │12日│ │ │ │ │ 踏板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承攬│ │ │ │ │ │ │ │ │ │ │ │ │合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 │ │ ├────┼────┼─────┼─────┼────┼─────┼─────┤ │ │ │ │ │ │2.挑高部│ 150│2,521.44*1│ 378,216│ 同上 │ 3 78,216│ 全准 │ │ │ │ │ │ │ 分施工│ │ │ │ │ │ │ │ │ │ │ │ │ 鷹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運輸及吊料費用1~2部分總計 │ 1,187,880│ │ 1,187,880│ 全准 │ ├──┴────┴────┴────┴─────┴───────────────┴─────┴────┴─────┴─────┤ │參、因業主管理不當所產生損失 │ ├──┬────┬────┬────┬─────┬────┬────┬─────┬─────┬────┬─────┬─────┤ │92年│各單項分│ 250,000│ 1 式│ 250,000│ 同左 │ 250,000│ 1 式│ 250,000│虛報 │ 250,000│ 全准 │ │7 月│包商配合│ │ │ │ │ │ │ │ │ │ │ │15日│進場卻未│ │ │ │ │ │ │ │ │ │ │ │同意│能施工之│ │ │ │ │ │ │ │ │ │ │ │書 │虛工損失│ │ │ │ │ │ │ │ │ │ │ ├──┴────┴────┴────┴─────┴────┴────┴─────┼─────┼────┼─────┼─────┤ │以上虛工損失總計 │ 250,000│ │250,000元 │250,000元 │ └───────────────────────────────────────┴─────┴────┴─────┴─────┘ 附表二之四:友義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 │ │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壹、因業主管理不當所產生損失 │ ├──┬────┬────┬────┬─────┬────┬────┬─────┬─────┬────┬─────┬─────┤ │93年│石材定金│1,800,00│ 1 式│1,800,000 │ 同左 │1,800,00│ 1 式 │1,800,000 │實際上友│1,388,820 │ 全准 │ │7 月│損失 │ │ │ │ │ │ │ │義公司訂│ │ │ │1 日│ │ │ │ │ │ │ │ │貨損失僅│ │ │ │協議│ │ │ │ │ │ │ │ │411180元│ │ │ │書 │ │ │ │ │ │ │ │ │ │ │ │ ├──┴────┴────┴────┴─────┴────┴────┴─────┼─────┼────┼─────┼─────┤ │以上石材定金損失總計 │1,800,000 │ │1,388,820 │1,388,820 │ │ │ │ │元 │元 │ ├───────────────────────────────────────┴─────┴────┴─────┴─────┤ │貳、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㈠內牆工程 │ ├──┬────┬────┬────┬─────┬────┬────┬─────┬─────┬────┬─────┬─────┤ │93年│內牆貼平│ 4,984│ 165㎡│ 822,360│ 同左 │ 2,000│ 41.07㎡│ 82,140│友義公司│ 82,140│此部分仲裁│ │8 月│板花崗石│ │ │ │ │ │ │ │未請求差│ │判斷准予給│ │13日│ │ │ │ │ │ │ │ │額補貼 │ │付部分,難│ │工程│ │ │ │ │ │ │ │ │ │ │認是申○○│ │承攬│ │ │ │ │ │ │ │ │ │ │等所得之不│ │合約│ │ │ │ │ │ │ │ │ │ │法利益,詳│ │書暨│ │ │ │ │ │ │ │ │ │ │理由欄所述│ │工程│ │ │ │ │ │ │ │ │ │ │ │ │價目│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 │以上內牆工程總計 │ 82,140│ │ 82,140│ │ ├───────────────────────────────────────┴─────┴────┴─────┴─────┤ │貳、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㈡地坪工程 │ ├──┬────┬────┬────┬─────┬────┬────┬─────┬─────┬────┬─────┬─────┤ │93年│地坪貼花│ 4,326 │ 900㎡│ 3,893,400│1:3 水泥│ 1,500│ 843.13㎡│ 1,264,695│友義公司│ 1,264,695│此部分仲裁│ │8 月│崗石 │ │ │ │砂漿貼花│ │ │ │未請求差│ │判斷准予給│ │13日│ │ │ │ │崗石 │ │ │ │額補貼 │ │付部分,難│ │工程│ │ │ │ │ │ │ │ │ │ │認是申○○│ │承攬│ │ │ │ │ │ │ │ │ │ │等所得之不│ │合約│ │ │ │ │ │ │ │ │ │ │法利益,詳│ │書暨│ │ │ │ │ │ │ │ │ │ │理由欄所述│ │工程│ │ │ │ │ │ │ │ │ │ │ │ │價目│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 │以上地坪工程總計 │ 1,264,695│ │ 1,264,695│ │ ├───────────────────────────────────────┴─────┴────┴─────┴─────┤ │貳、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㈢綠化景觀工程 │ ├──┬────┬────┬────┬─────┬────┬────┬─────┬─────┬────┬─────┬─────┤ │93年│殘障坡道│ 5,013│ 50㎡│ 250,650│殘障坡道│ 2,000│ 38.15㎡ │ 76,300 │友義公司│ 76,300│此部分仲裁│ │8 月│貼燒面花│ │ │ │地坪貼燒│ │ │ │並未請求│ │判斷准予給│ │13日│崗石 │ │ │ │面花崗石│ │ │ │差額補貼│ │付部分,難│ │工程├────┼────┼────┼─────┼────┼────┼─────┼─────┼────┼─────┤認是申○○│ │承攬│階梯平台│ 5,013│ 85㎡│ 426,105│階梯踏步│ 2,000│ 76.25㎡ │ 152,500 │ 同上 │ 152,500│等所得之不│ │合約│踏步 │ │ │ │及平台貼│ │ │ │ │ │法利益,詳│ │書暨│ │ │ │ │燒面花崗│ │ │ │ │ │理由欄所述│ │工程│ │ │ │ │ 石 │ │ │ │ │ │ │ │價目│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 │以上綠化景觀工程總計 │ 228,800│ │ 228,800│ │ └───────────────────────────────────────┴─────┴────┴─────┴─────┘ 附表二之五:全業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未議價之變更設計項目 │ ├──┬────┬────┬────┬─────┬────┬────┬─────┬─────┬────┬─────┬─────┤ │93年│廁所牆面│ 1,600│ 40㎡│ 64,000 │廁所牆面│ 1,600│ 37㎡│ 59,200│此部分無│ 無 │無涉詐欺 │ │3 月│1:2MT+磁│ │ │ │打底貼磁│ │ │ │不法所有│ │ │ │25日│磚 │ │ │ │磚 │ │ │已估驗 │意圖,詳│ │ │ │工程│ │ │ │ │ │ │ │(28,432元)│理由欄所│ │ │ │承攬│ │ │ │ │ │ │ │ │載 │ │ │ │合約│ │ │ │ │ │ │ │請求給付 │ │ │ │ │書 │ │ │ │ │ │ │ │30,768元 │ │ │ │ ├──┴────┴────┴────┴─────┴────┴────┴─────┴─────┴────┴─────┴─────┤ │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泥作工程 │ ├──┬────┬────┬────┬─────┬────┬────┬─────┬─────┬────┬─────┬─────┤ │93年│1.鋼樓梯│ 3,900│ 30㎡ │ 117,000 │ 同左 │ 3,900│ 20.65㎡│ 80,535│ 同上 │ 同上 │同上 │ │3 月│ 凹槽水│ │ │ │ │ │ │ │ │ │ │ │25日│ 泥沙漿│ │ │ │ │ │ │ │ │ │ │ │工程│ 填補 │ │ │ │ │ │ │ │ │ │ │ │承攬│ │ │ │ │ │ │ │ │ │ │ │ │合約│ │ │ │ │ │ │ │ │ │ │ │ │書 │ │ │ │ │ │ │ │ │ │ │ │ ├──┼────┼────┼────┼─────┼────┼────┼─────┼─────┼────┼─────┼─────┤ │94年│2.RC梯側│ 280,000│ 1 式│ 280,000│ 同左 │ 280,000│ 1 式│ 280,000│ 同上 │ 同上 │同上 │ │8 月│ 水泥粉│ │ │ │ │ │ │ │ │ │ │ │9 日│ 刷及空│ │ │ │ │ │ │ │ │ │ │ │協議│ 調設備│ │ │ │ │ │ │ │ │ │ │ │書 │ 週邊磁│ │ │ │ │ │ │ │ │ │ │ │ │ 磚施作│ │ │ │ │ │ │ │ │ │ │ ├──┼────┼────┼────┼─────┼────┼────┼─────┼─────┼────┼─────┼─────┤ │94年│3.人行道│ 10,000│ 1 式│ 10,000│ 同左 │ 10,000│ 1 式│ 10,000│ 同上 │ 同上 │同上 │ │8 月│ 號誌桿│ │ │ │ │ │ │ │ │ │ │ │18日│ 收邊 │ │ │ │ │ │ │ │ │ │ │ │協議│ │ │ │ │ │ │ │ │ │ │ │ │書 │ │ │ │ │ │ │ │ │ │ │ │ ├──┼────┼────┼────┼─────┼────┼────┼─────┼─────┼────┼─────┼─────┤ │92年│4.樓版開│ 100,000│ 1 式│ 100,000│ 同左 │ 100,000│ 1 式│ 100,000│ 同上 │ 同上 │同上 │ │6 月│ 口打石│ │ │ │ │ │ │ │ │ │ │ │25日│ 及泥作│ │ │ │ │ │ │ │ │ │ │ │協議│ 收邊 │ │ │ │ │ │ │ │ │ │ │ │書 │ │ │ │ │ │ │ │ │ │ │ │ ├──┼────┼────┼────┼─────┼────┼────┼─────┼─────┼────┼─────┼─────┤ │94年│5.結構地│ 180,000│ 1 式│ 180,000│ 同左 │ 180,000│ 1 式│ 180,000│ 同上 │ 同上 │同上 │ │1 月│ 坪洩水│ │ │ │ │ │ │ │ │ │ │ │15日│ 問題配│ │ │ │ │ │ │ │ │ │ │ │協議│ 合增加│ │ │ │ │ │ │ │ │ │ │ │書 │ 水泥砂│ │ │ │ │ │ │ │ │ │ │ │ │ 漿厚度│ │ │ │ │ │ │ │ │ │ │ ├──┴────┴────┴────┴─────┴────┴────┴─────┼─────┼────┼─────┼─────┤ │以上泥作工程1~5部分總計 │ 650,535│ │ 同上 │ 0元 │ ├───────────────────────────────────────┴─────┴────┴─────┴─────┤ │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各項工程吊線及製圖放樣 │ ├──┬────┬────┬────┬─────┬────┬────┬─────┬─────┬────┬─────┬─────┤ │93年│吊線及放│ 168│3,470㎡ │ 582,960 │1.輕隔間│ 168│ 1,791.63│ 300,994│虛增工項│ 300,994│ 全准 │ │6 月│樣 │ │ │ │ 牆貼瓷│ │ │ │重複計價│ │ │ │18日│ │ │ │ │ 質釉面│ │ │ │ │ │ │ │協議│ │ │ │ │ 磚 │ │ │ │ │ │ │ │書 │ │ │ │ ├────┼────┼─────┼─────┼────┼─────┼─────┤ │ │ │ │ │ │2.1:2 防│ 168│ 762.96│ 128,177│ 同上 │ 128,177│ 全准 │ │ │ │ │ │ │ 水粉刷│ │ │ │ │ │ │ │ │ │ │ │ │ 貼瓷質│ │ │ │ │ │ │ │ │ │ │ │ │ 釉面止│ │ │ │ │ │ │ │ │ │ │ │ │ 滑磚 │ │ │ │ │ │ │ │ │ │ │ │ ├────┼────┼─────┼─────┼────┼─────┼─────┤ │ │ │ │ │ │3.樓梯1:│ 168│ 102.93│ 17,292│ 同上 │ 17,292│ 全准 │ │ │ │ │ │ │ 3 水泥│ │ │ │ │ │ │ │ │ │ │ │ │ 粉刷貼│ │ │ │ │ │ │ │ │ │ │ │ │ 窯燒瓷│ │ │ │ │ │ │ │ │ │ │ │ │ 質紋面│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 │ │ │ │ │4.樓梯1:│ 168│ 184.09│ 30,927│ 同上 │ 30,927│ 全准 │ │ │ │ │ │ │ 3 水泥│ │ │ │ │ │ │ │ │ │ │ │ │ 粉刷貼│ │ │ │ │ │ │ │ │ │ │ │ │ 窯燒瓷│ │ │ │ │ │ │ │ │ │ │ │ │ 質紋面│ │ │ │ │ │ │ │ │ │ │ │ │ 磚(轉│ │ │ │ │ │ │ │ │ │ │ │ │ 角磚)│ │ │ │ │ │ │ │ │ │ │ │ ├────┼────┼─────┼─────┼────┼─────┼─────┤ │ │ │ │ │ │5.花台貼│ 168│ 367.98│ 61,821│ 同上 │ 61,821│ 全准 │ │ │ │ │ │ │ 窯燒瓷│ │ │ │ │ │ │ │ │ │ │ │ │ 質紋面│ │ │ │ │ │ │ │ │ │ │ │ │ 磚(轉│ │ │ │ │ │ │ │ │ │ │ │ │ 角磚)│ │ │ │ │ │ │ │ │ │ │ │ ├────┼────┼─────┼─────┼────┼─────┼─────┤ │ │ │ │ │ │6.殘障坡│ 168│ 17.77│ 2,985│ 同上 │ 2,985│ 全准 │ │ │ │ │ │ │ 道牆面│ │ │ │ │ │ │ │ │ │ │ │ │ 斬石子│ │ │ │ │ │ │ │ │ │ │ │ ├────┼────┼─────┼─────┼────┼─────┼─────┤ │ │ │ │ │ │7.花台貼│ 168│ 157.76│ 26,504│ 同上 │ 26,504│ 全准 │ │ │ │ │ │ │ 窯燒瓷│ │ │ │ │ │ │ │ │ │ │ │ │ 質紋面│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吊線製圖及放樣1~7部分總計 │ 568,700│ │ 568,700│568,700元 │ ├──┴────┴────┴────┴─────┴───────────────┴─────┴────┴─────┴─────┤ │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㈢人工小搬運 │ ├──┬────┬────┬────┬─────┬────┬────┬─────┬─────┬────┬─────┬─────┤ │93年│人工小搬│ 150│ 3,100㎡│ 465,000│1.輕隔間│ 150│1,791.63*1│ 268,745│虛增工項│ 268,745│ 全駁 │ │6 月│運 │ │ │ │ 牆貼瓷│ │ │ │重複計價│ │ │ │18日│ │ │ │ │ 質釉面│ │ │ │ │ │ │ │協議│ │ │ │ │ 磚 │ │ │ │ │ │ │ │書 │ │ │ │ ├────┼────┼─────┼─────┼────┼─────┼─────┤ │ │ │ │ │ │2.1:2 防│ 150│ 762.96*1│ 114,444│ 同上 │ 114,444│ 全駁 │ │ │ │ │ │ │ 水粉刷│ │ │ │ │ │ │ │ │ │ │ │ │ 貼瓷質│ │ │ │ │ │ │ │ │ │ │ │ │ 釉面止│ │ │ │ │ │ │ │ │ │ │ │ │ 滑磚 │ │ │ │ │ │ │ │ │ │ │ │ ├────┼────┼─────┼─────┼────┼─────┼─────┤ │ │ │ │ │ │3.樓梯1:│ 150│ 102.93*1│ 15,440│ 同上 │ 15,440│ 全駁 │ │ │ │ │ │ │ 3 水泥│ │ │ │ │ │ │ │ │ │ │ │ │ 粉刷貼│ │ │ │ │ │ │ │ │ │ │ │ │ 窯燒瓷│ │ │ │ │ │ │ │ │ │ │ │ │ 質紋面│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 │ │ │ │ │4.樓梯1:│ 150│ 184.09*1│ 27,614│ 同上 │ 27,614│ 全駁 │ │ │ │ │ │ │ 3 水泥│ │ │ │ │ │ │ │ │ │ │ │ │ 粉刷貼│ │ │ │ │ │ │ │ │ │ │ │ │ 窯燒瓷│ │ │ │ │ │ │ │ │ │ │ │ │ 質紋面│ │ │ │ │ │ │ │ │ │ │ │ │ 磚(轉│ │ │ │ │ │ │ │ │ │ │ │ │ 角磚)│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1~4部分總計 │ 426,243│ │ 426,243│ 全駁 │ ├──┴────┴────┴────┴─────┴───────────────┴─────┴────┴─────┴─────┤ │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㈣運輸及吊料 │ ├──┬────┬────┬────┬─────┬────┬────┬─────┬─────┬────┬─────┬─────┤ │93年│吊料、運│ 200│ 3,100㎡│ 620,000 │1.輕隔間│ 200│1,791.63*1│ 358,326│虛增工項│ 358,326│ 全駁 │ │6 月│費 │ │ │ │ 牆貼瓷│ │ │ │重複計價│ │ │ │18日│ │ │ │ │ 質釉面│ │ │ │ │ │ │ │協議│ │ │ │ │ 磚 │ │ │ │ │ │ │ │書 │ │ │ │ ├────┼────┼─────┼─────┼────┼─────┼─────┤ │ │ │ │ │ │2.1:2 防│ 200│ 762.96*1│ 152,592│ 同上 │ 152,592│ 全駁 │ │ │ │ │ │ │ 水粉刷│ │ │ │ │ │ │ │ │ │ │ │ │ 貼瓷質│ │ │ │ │ │ │ │ │ │ │ │ │ 釉面止│ │ │ │ │ │ │ │ │ │ │ │ │ 滑磚 │ │ │ │ │ │ │ │ │ │ │ │ ├────┼────┼─────┼─────┼────┼─────┼─────┤ │ │ │ │ │ │3.樓梯1:│ 200│ 102.93*1│ 20,586│ 同上 │ 20,586│ 全駁 │ │ │ │ │ │ │ 3 水泥│ │ │ │ │ │ │ │ │ │ │ │ │ 粉刷貼│ │ │ │ │ │ │ │ │ │ │ │ │ 窯燒瓷│ │ │ │ │ │ │ │ │ │ │ │ │ 質紋面│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 │ │ │ │ │4.樓梯1:│ 200│ 184.09*1│ 36,818│ 同上 │ 36,818│ 全駁 │ │ │ │ │ │ │ 3 水泥│ │ │ │ │ │ │ │ │ │ │ │ │ 粉刷貼│ │ │ │ │ │ │ │ │ │ │ │ │ 窯燒瓷│ │ │ │ │ │ │ │ │ │ │ │ │ 質紋面│ │ │ │ │ │ │ │ │ │ │ │ │ 磚(轉│ │ │ │ │ │ │ │ │ │ │ │ │ 角磚)│ │ │ │ │ │ │ │ │ │ │ │ ├────┴────┴─────┼─────┼────┼─────┼─────┤ │ │ │ │ │ │以上運輸及吊料費用1~4部分總計 │ 568,322│ │ 568,322│ 全駁 │ ├──┴────┴────┴────┴─────┴───────────────┴─────┴────┴─────┴─────┤ │參、因業主管理不當所產生損失 │ ├──┬────┬────┬────┬─────┬────┬────┬─────┬─────┬────┬─────┬─────┤ │92年│各單項分│ 250,000│ 1 式│ 250,000│ 同左 │ 250,000│ 1 式│ 250,000│僑力公司│ 250,000│ 全准 │ │7 月│包商配合│ │ │ │ │ │ │ │並無給付│ │ │ │25日│進場卻未│ │ │ │ │ │ │ │予全業企│ │ │ │同意│能施工之│ │ │ │ │ │ │ │業社 │ │ │ │書 │虛工損失│ │ │ │ │ │ │ │ │ │ │ ├──┴────┴────┴────┴─────┴────┴────┴─────┼─────┼────┼─────┼─────┤ │以上虛工損失總計 │ 250,000│ │ 250,000│250,000元 │ ├───────────────────────────────────────┴─────┴────┴─────┴─────┤ │肆、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㈠內牆工程 │ ├──┬────┬────┬────┬─────┬────┬────┬─────┬─────┬────┬─────┬─────┤ │93年│輕隔間牆│ 700│ 1,800㎡│1,260,000 │ 同左 │ 700│1,791.63㎡│ 1,254,141│全業企業│ 1,254,141│此部分仲裁│ │6 月│貼瓷質釉│ │ │ │ │ │ │ │社並無請│ │判斷准予給│ │18日│面磚 │ │ │ │ │ │ │ │求差額補│ │付部分,難│ │協議│ │ │ │ │ │ │ │ │貼 │ │認是申○○│ │書 │ │ │ │ │ │ │ │ │ │ │等所得之不│ ├──┴────┴────┴────┴─────┴────┴────┴─────┼─────┼────┼─────┤法利益,詳│ │以上內牆工程部分總計 │ 1,254,141│ │ 1,254,141│理由欄所述│ ├───────────────────────────────────────┴─────┴────┴─────┴─────┤ │肆、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㈡地坪工程 │ ├──┬────┬────┬────┬─────┬────┬────┬─────┬─────┬────┬─────┬─────┤ │93年│1.1:2MT+│ 700│ 800 ㎡│ 560,000│1.1:2MT+│ 700│ 762.96㎡│ 534,072│全業企業│ 534,072│此部分仲裁│ │6 月│ 瓷質釉│ │ │ │ 瓷質釉│ │ │ │社並無請│ │判斷准予給│ │18日│ 面止滑│ │ │ │ 面止滑│ │ │ │求差額補│ │付部分,難│ │協議│ 磚 │ │ │ │ 磚 │ │ │ │貼 │ │認是申○○│ │書 ├────┼────┼────┼─────┼────┼────┼─────┼─────┼────┼─────┤等所得之不│ │ │2.樓梯1:│ 800│ 110 ㎡│ 88,000│2.樓梯1:│ 800│ 102.93㎡│ 82,344│ 同上 │ 82,344│法利益,詳│ │ │ 3MT+窯│ │ │ │ 3MT+窯│ │ │ │ │ │理由欄所述│ │ │ 燒瓷質│ │ │ │ 燒瓷質│ │ │ │ │ │ │ │ │ 紋面磚│ │ │ │ 紋面磚│ │ │ │ │ │ │ │ ├────┼────┼────┼─────┼────┼────┼─────┼─────┼────┼─────┤ │ │ │3.樓梯1:│ 200│ 200 ㎡│ 40,000│3.樓梯1:│ 200│ 184.09㎡│ 36,818│ 同上 │ 36,818│ │ │ │ 3MT+窯│ │ │ │ 3MT+窯│ │ │ │ │ │ │ │ │ 燒瓷質│ │ │ │ 燒瓷質│ │ │ │ │ │ │ │ │ 紋面磚│ │ │ │ 紋面磚│ │ │ │ │ │ │ │ │ (轉角│ │ │ │ (轉角│ │ │ │ │ │ │ │ │ 磚) │ │ │ │ 磚) │ │ │ │ │ │ │ ├──┴────┴────┴────┴─────┴────┴────┴─────┼─────┼────┼─────┤ │ │以上地坪工程1~3部分總計 │ 653,234│ │ 653,234│ │ ├───────────────────────────────────────┴─────┴────┴─────┴─────┤ │肆、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㈢綠化景觀工程 │ ├──┬────┬────┬────┬─────┬────┬────┬─────┬─────┬────┬─────┬─────┤ │93年│1.花台貼│ 150│ 380㎡│ 57,000│ 同左 │ 150│ 367.98㎡│ 55,197│全業企業│ 55,197│此部分仲裁│ │6 月│ 窯燒瓷│ │ │ │ │ │ │ │社並無請│ │判斷准予給│ │18日│ 質紋面│ │ │ │ │ │ │ │求差額補│ │付部分,難│ │協議│ 磚(轉│ │ │ │ │ │ │ │貼 │ │認是申○○│ │書 │ 角磚)│ │ │ │ │ │ │ │ │ │等所得之不│ │ ├────┼────┼────┼─────┼────┼────┼─────┼─────┼────┼─────┤法利益,詳│ │ │2.殘障坡│ 350│ 20㎡│ 7,000│ 同左 │ 350│ 17.77㎡│ 6,220│ 同上 │ 6,220│理由欄所述│ │ │ 道牆面│ │ │ │ │ │ │ │ │ │ │ │ │ 斬石子│ │ │ │ │ │ │ │ │ │ │ │ ├────┼────┼────┼─────┼────┼────┼─────┼─────┼────┼─────┤ │ │ │3.花台貼│ 600│ 160㎡│ 96,000│ 同左 │ 600│ 157.76㎡│ 94,656│ 同上 │ 94,656│ │ │ │ 窯燒瓷│ │ │ │ │ │ │ │ │ │ │ │ │ 質紋面│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以上綠化景觀工程1~3部分總計 │ 156,073│ │ 156,073│ │ └───────────────────────────────────────┴─────┴────┴─────┴─────┘ 附表二之六:立捷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防水工程 │ ├──┬────┬────┬────┬─────┬────┬────┬─────┬─────┬────┬─────┬─────┤ │93年│1.浴廁防│ 380│ 1,000㎡│ 380,000│1.浴廁防│ 380│ 952.27㎡│ 361,863│立捷公司│ 372,807 │ 全准 │ │8 月│ 水層施│ │ │ │ 水層 │ │ │ │僅向僑力│ │ │ │13日│ 作 │ │ │ │ │ │ │ │公司請款│ │ │ │工程├────┼────┼────┼─────┼────┼────┼─────┼─────┤250,920 │ │ │ │承攬│2.露台防│ 615│ 200㎡│ 123,000│2.露台防│ 615│ 113.78㎡│ 69,975│元 │ │ │ │合約│ 水層施│ │ │ │ 水層 │ │ │ │ │ │ │ │書 │ 作 │ │ │ │ │ │ │ │ │ │ │ │ ├────┼────┼────┼─────┼────┼────┼─────┼─────┤ │ │ │ │ │3.防水層│ 180│ 1,200㎡│ 216,000│3.防水層│ 180│1,066.05㎡│ 191,889│ │ │ │ │ │ 施作前│ │ │ │ 施作前│ │ │ │ │ │ │ │ │ 補縫處│ │ │ │ 補縫處│ │ │ │ │ │ │ │ │ 理 │ │ │ │ 理 │ │ │ │ │ │ │ ├──┼────┼────┼────┼─────┼────┼────┼─────┼─────┼────┼─────┼─────┤ │94年│4.B1F 樑│ 100,000│G 1式 │ 100,000│4.B1F 樑│ 100,000│ 1 式│ 100,000│僑力公司│ 91,000 │91,000 │ │6 月│ 區結構│ │ │ │ 區結構│ │ │ │僅給付立│ │ │ │20日│ 體防水│ │ │ │ 體防水│ │ │ │捷公司 │ │ │ │協議│ 止漏及│ │ │ │ 止漏及│ │ │ │9,000元 │ │ │ │書 │ 補強 │ │ │ │ 補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防水工程1~4部分總計 │ 723,727│ │463,807元 │463,807元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人工小搬運 │ ├──┬────┬────┬────┬─────┬────┬────┬─────┬─────┬────┬─────┬─────┤ │93年│人工小搬│ 150│ 1,200㎡│ 180,000│1.浴廁防│ 150│ 952.27*1│ 142,841│虛增工項│ 142,841│ 全駁 │ │8 月│運 │ │ │ │ 水層 │ │ │ │重複計價│ │ │ │13日│ │ │ │ ├────┼────┼─────┼─────┤ ├─────┼─────┤ │工程│ │ │ │ │2.露台防│ 150│ 113.78*1│ 17,067│ │ 17,067│ 全駁 │ │承攬│ │ │ │ │ 水層 │ │ │ │ │ │ │ │合約│ │ │ │ ├────┴────┴─────┼─────┼────┼─────┼─────┤ │書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1~2部分總計 │ 159,908│ │ 159,908│ 全駁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㈢運輸及吊料 │ ├──┬────┬────┬────┬─────┬────┬────┬─────┬─────┬────┬─────┬─────┤ │93年│吊料、運│ 50│ 1,200㎡│ 60,000 │1.浴廁防│ 50│ 952.27*1│ 47,614│ 同上 │ 47,614│ 全駁 │ │8 月│費 │ │ │ │ 水層 │ │ │ │ │ │ │ │13日│ │ │ │ ├────┼────┼─────┼─────┤ ├─────┼─────┤ │工程│ │ │ │ │2.露台防│ 50│ 113.78*1│ 5,689│ │ 5,689│ 全駁 │ │承攬│ │ │ │ │ 水層 │ │ │ │ │ │ │ │合約│ │ │ │ ├────┴────┴─────┼─────┼────┼─────┼─────┤ │書 │ │ │ │ │以上運輸及吊料1~2部分總計 │ 53,303│ │ 53,303│ 全駁 │ └──┴────┴────┴────┴─────┴───────────────┴─────┴────┴─────┴─────┘ 附表二之七:駿樺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 │ │ │ │ │ │ │ │ │ │ │ )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鋼板門工程 │ ├──┬────┬────┬────┬─────┬────┬────┬─────┬─────┬────┬─────┬─────┤ │93年│1.鋼梯除│ 655│ 660m│ 432,300│1.鋼梯除│ 655 │ 925.4m│ 606,137│駿樺公司│ 606,137│606,137元 │ │12月│ 銹 │ │ │ │ 銹(含│ │ │ │並無施作│ │全准 │ │20日│ │ │ │ │ 安全欄│ │ │ │此工程項│ │ │ │工程│ │ │ │ │ 杆切除│ │ │ │目 │ │ │ │承攬│ │ │ │ │ ) │ │ │ │ │ │ │ │合約├────┼────┼────┼─────┼────┼────┼─────┼─────┼────┼─────┼─────┤ │書 │2.鋼板門│ 1,200│ 116樘│ 139,200│2.鋼板門│ 1,200│ 116樘│ 139,200│ 浮報 │估算為: │112,752元 │ │ │ 鎖開孔│ │ │ │ 安裝防│ │ │ │ │112,752( │全准 │ │ │ │ │ │ │ 火門鎖│ │ │ │ │139,200× │ │ │ │ │ │ │ │ 需人工│ │ │ │ │81%) │ │ │ │ │ │ │ │ 開孔費│ │ │ │ │ │ │ │ │ │ │ │ │ 用 │ │ │ │ │ │ │ │ ├────┼────┼────┼─────┼────┼────┼─────┼─────┼────┼─────┼─────┤ │ │3.POWER-│ 1,800│ 116樘│ 208,800│3.POWER-│ 1,800│ 116樘│ 208,800│ 同上 │估算為: │169,128元 │ │ │ 9015門│ │ │ │ 9015水│ │ │ │ │169,128( │全准 │ │ │ 鎖 │ │ │ │ 平鎖 │ │ │ │ │208,800× │ │ │ │ │ │ │ │ │ │ │ │ │81%) │ │ │ ├────┼────┼────┼─────┼────┼────┼─────┼─────┼────┼─────┼─────┤ │ │4.鋼板門│ 80│ 1,650m│ 132,000│4.鋼板門│ 80│ 1,706.8m│ 136,544│ 同上 │估算為: │110,600元 │ │ │ 週邊CI│ │ │ │ 週邊CI│ │ │ │ │110,600( │全准 │ │ │ LICONE│ │ │ │ LICONE│ │ │ │ │136,544× │ │ │ │ │ │ │ │ │ │ │ │ │81%) │ │ ├──┼────┼────┼────┼─────┼────┼────┼─────┼─────┼────┼─────┼─────┤ │94年│5.門框地│ 5,000│ 1 式│ 5,000│5.門框地│ 5,000│ 1 式│ 5,000│ 同上 │估算為: │4,050元全 │ │1 月│ 鉸鏈拆│ │ │ │ 鉸鏈拆│ │ │ │ │4,050( │准 │ │19日│ 卸及重│ │ │ │ 卸及重│ │ │ │ │5,000×81%│ │ │協議│ 新安裝│ │ │ │ 新安裝│ │ │ │ │) │ │ │書 │ 費用 │ │ │ │ 費用 │ │ │ │ │ │ │ ├──┴────┴────┴────┴─────┴────┴────┴─────┼─────┼────┼─────┼─────┤ │以上鋼板門工程1~5部分總計 │ 1,095,681│ │1,002,667 │1,002,667 │ │ │ │ │ │元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人工小搬運 │ ├──┬────┬────┬────┬─────┬────┬────┬─────┬─────┬────┬─────┬─────┤ │93年│人工小搬│ 200,000│ 1 式│ 200,000│鋼板門工│ 200,000│ 1 式 │ 200,000│虛增工項│ 200,000│ 全駁 │ │12月│運 │ │ │ │程 │ │ │ │重複計價│ │ │ │17日│ │ │ │ │ │ │ │ │ │ │ │ │協議│ │ │ │ ├────┴────┴─────┼─────┼────┼─────┼─────┤ │書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部分總計 │ 200,000│ │ 200,000│ 全駁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㈢運輸及吊料 │ ├──┬────┬────┬────┬─────┬────┬────┬─────┬─────┬────┬─────┬─────┤ │93年│運費、吊│ 350,000│ 1 式│ 350,000 │鋼板門工│ 350,000│ 1 式│ 350,000│重複計價│ 350,000│ 全駁 │ │12月│料 │ │ │ │程 │ │ │ │ │ │ │ │17日│ │ │ │ │ │ │ │ │ │ │ │ │協議│ │ │ │ ├────┴────┴─────┼─────┼────┼─────┼─────┤ │書 │ │ │ │ │以上運輸及吊料部分總計 │ 350,000│ │ 350,000│ 全駁 │ ├──┴────┴────┴────┴─────┴───────────────┴─────┴────┴─────┴─────┤ │貳、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門窗工程 │ ├──┬────┬────┬────┬─────┬────┬────┬─────┬─────┬────┬─────┬─────┤ │93年│1.D1=120│ 28,000│ 31樘│ 868,000│1.D1-甲 │ 28,000│ 23樘│ 644,000│駿樺公司│ 644,000 │此部分仲裁│ │12月│ *210甲│ │ │ │ 120*210│ │ │ │並無請求│ │判斷准予給│ │17日│ 種不銹│ │ │ │ │ │ │ │差額補貼│ │付部分,難│ │協議│ 鋼防火│ │ │ │ │ │ │ │ │ │認是申○○│ │書 │ 門 │ │ │ │ │ │ │ │ │ │等所得之不│ │ ├────┼────┼────┼─────┼────┼────┼─────┼─────┼────┼─────┤法利益,詳│ │ │2.D4=90*│ 14,500│ 63樘│ 913,500│2.D4-90*│ 14,500│ 63樘│ 913,500│ 同上 │ 913,500│理由欄所述│ │ │ 210 烤│ │ │ │ 210 烤│ │ │ │ │ │ │ │ │ 漆鋼板│ │ │ │ 漆鋼板│ │ │ │ │ │ │ │ │ 門 │ │ │ │ 門 │ │ │ │ │ │ │ │ ├────┼────┼────┼─────┼────┼────┼─────┼─────┼────┼─────┤ │ │ │3.D5=90*│ 14,500│ 26樘│ 377,000│3.D5-A90│ 14,500│ 25樘│ 362,500│ 同上 │ 362,500│ │ │ │ 210 烤│ │ │ │ *210 │ │ │ │ │ │ │ │ │ 漆鋼板│ │ │ │ │ │ │ │ │ │ │ │ │ 門 │ │ │ │ │ │ │ │ │ │ │ │ ├────┼────┼────┼─────┼────┼────┼─────┼─────┼────┼─────┤ │ │ │4.D7=160│ 45,000│ 15樘│ 675,000│4.D7-甲 │ 45,000│ 15樘│ 675,000│ 同上 │ 675,000│ │ │ │ *210甲│ │ │ │ 160*210│ │ │ │ │ │ │ │ │ 種不銹│ │ │ │ │ │ │ │ │ │ │ │ │ 鋼防火│ │ │ │ │ │ │ │ │ │ │ │ │ 門 │ │ │ │ │ │ │ │ │ │ │ │ ├────┼────┼────┼─────┼────┼────┼─────┼─────┼────┼─────┤ │ │ │5.D9=180│ 48,000│ 3樘│ 144,000│5.D9-甲 │ 48,000│ 3樘│ 144,000│ 同上 │ 144,000│ │ │ │ *210甲│ │ │ │ 180*210│ │ │ │ │ │ │ │ │ 種不銹│ │ │ │ │ │ │ │ │ │ │ │ │ 鋼防火│ │ │ │ │ │ │ │ │ │ │ │ │ 門 │ │ │ │ │ │ │ │ │ │ │ │ ├────┼────┼────┼─────┼────┼────┼─────┼─────┼────┼─────┤ │ │ │6.D10=90│ 15,500│ 9樘│ 139,500│6.D10 │ 15,500│ 9樘│ 139,500│ 同上 │ 139,500│ │ │ │ *210橫│ │ │ │ 90*210│ │ │ │ │ │ │ │ │ 拉門 │ │ │ │ 橫拉門│ │ │ │ │ │ │ │ ├────┼────┼────┼─────┼────┼────┼─────┼─────┼────┼─────┤ │ │ │7.D13=11│ 16,500│ 2樘│ 33,000│7.D13 │ 16,500│ 2樘│ 33,000│ 同上 │ 33,000│ │ │ │ 0*210 │ │ │ │110*210 │ │ │ │ │ │ │ │ │ 烤漆鋼│ │ │ │烤漆鋼板│ │ │ │ │ │ │ │ │ 板門 │ │ │ │門 │ │ │ │ │ │ │ │ ├────┼────┼────┼─────┼────┼────┼─────┼─────┼────┼─────┤ │ │ │8.D14=75│ 13,500│ 21樘│ 283,500│8.D14 │ 13,500│ 26樘│ 351,000│ 同上 │ 351,000│ │ │ │ *210烤│ │ │ │ 75*210│ │ │ │ │ │ │ │ │ 漆鋼板│ │ │ │ 烤漆鋼│ │ │ │ │ │ │ │ │ 門 │ │ │ │ 板門 │ │ │ │ │ │ │ ├──┴────┴────┴────┴─────┴────┴────┴─────┼─────┼────┼─────┤ │ │以上門窗工程1~8部分總計 │ 3,262,500│ │ 3,262,500│ │ └───────────────────────────────────────┴─────┴────┴─────┴─────┘ 附表二之八:鴻陞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各項工程吊線及製圖放樣 │ ├──┬────┬────┬────┬─────┬────┬────┬─────┬─────┬────┬─────┬─────┤ │94年│工程吊線│ 168│ 198㎡ │ 33,264 │廁所組合│ 168│ 193.33│ 32,479│虛增工項│ 32,479│ 全駁 │ │1 月│製圖放樣│ │ │ │式搗擺隔│ │ │ │重複計價│ │ │ │26日│ │ │ │ │間 │ │ │ │ │ │ │ │協議│ │ │ │ ├────┴────┴─────┼─────┼────┼─────┼─────┤ │書暨│ │ │ │ │以上吊線製圖放樣部分總計 │ 32,479│ │ 32,479│ 全駁 │ │工程│ │ │ │ │ │ │ │ │ │ │項目│ │ │ │ │ │ │ │ │ │ │價差│ │ │ │ │ │ │ │ │ │ │及新│ │ │ │ │ │ │ │ │ │ │增項│ │ │ │ │ │ │ │ │ │ │目表│ │ │ │ │ │ │ │ │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人工小搬運 │ ├──┬────┬────┬────┬─────┬────┬────┬─────┬─────┬────┬─────┬─────┤ │同上│人工小搬│ 100│ 198 ㎡│ 19,800│廁所組合│ 100│ 193.33*1│ 19,333│虛增工項│ 19,333│ 全駁 │ │ │運 │ │ │ │式搗擺隔│ │ │ │重複計價│ │ │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部分總計 │ 19,333│ │ 19,333│ 全駁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㈢運輸及吊料 │ ├──┬────┬────┬────┬─────┬────┬────┬─────┬─────┬────┬─────┬─────┤ │同上│運輸、吊│ 150│ 198 ㎡│ 29,700│廁所組合│ 150│ 193.33*1│ 28,998│虛增工項│ 28,998│ 全駁 │ │ │料費用 │ │ │ │式搗擺隔│ │ │ │重複計價│ │ │ │ │ │ │ │ │間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運輸及吊料部分總計 │ 28,998│ │ 28,998│ 全駁 │ ├──┴────┴────┴────┴─────┴───────────────┴─────┴────┴─────┴─────┤ │貳、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㈠隔間工程 │ ├──┬────┬────┬────┬─────┬────┬────┬─────┬─────┬────┬─────┬─────┤ │同上│廁所組合│ 3,000│ 198㎡│ 594,000│ 同左 │ 3,000│ 193.33㎡│ 579,990│未請求差│ 579,990│此部分仲裁│ │ │式搗擺隔│ │ │ │ │ │ │ │額補貼 │ │判斷准予給│ │ │間 │ │ │ │ │ │ │ │ │ │付部分,難│ ├──┴────┴────┴────┴─────┴────┴────┴─────┼─────┼────┼─────┤認是申○○│ │以上隔間工程部分總計 │ 579,990│ │ 579,990│等所得之不│ │ │ │ │ │法利益,詳│ │ │ │ │ │理由欄所述│ ├───────────────────────────────────────┴─────┴────┴─────┴─────┤ │貳、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㈡雜項工程 │ ├──┬────┬────┬────┬─────┬────┬────┬─────┬─────┬────┬─────┬─────┤ │同上│小便斗隔│ 1,500│ 23個 │ 34,500 │ 同左 │ 1,500│ 12個│ 18,000│未無請求│ 18,000│此部分仲裁│ │ │屏 │ │ │ │ │ │ │ │差額補貼│ │判斷准予給│ ├──┴────┴────┴────┴─────┴────┴────┴─────┼─────┼────┼─────┤付部分,難│ │以上雜項工程部分總計 │ 18,000│ │ 18,000│認是申○○│ │ │ │ │ │等所得之不│ │ │ │ │ │法利益,詳│ │ │ │ │ │理由欄所述│ └───────────────────────────────────────┴─────┴────┴─────┴─────┘ 附表二之九:帝臣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地坪保護措施 │ ├──┬────┬────┬────┬─────┬────┬────┬─────┬─────┬────┬─────┬─────┤ │93年│地坪保護│ 200│ 3,563㎡│ 712,600 │地坪保護│ 200│3,297.18㎡│ 659,436│浮報 │估算為: │534,143元 │ │11月│ │ │ │ │措施 │ │ │ │ │534,143 ( │ 全准 │ │25日│ │ │ │ │ │ │ │ │ │659,436× │ │ │協議│ │ │ │ │ │ │ │ │ │81%) │ │ │書暨│ │ │ │ │ │ │ │ │ │ │ │ │新增│ │ │ │ │ │ │ │ │ │ │ │ │項目│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各項工程吊線及製圖放樣 │ ├──┬────┬────┬────┬─────┬────┬────┬─────┬─────┬────┬─────┬─────┤ │同上│吊線及放│ 168│ 3,563㎡│ 598,584 │1.1:3 水│ 168 │ 2,926.4㎡│ 491,635│虛增工項│ 491,635│ 全准 │ │ │樣 │ │ │ │ 泥粉光│ │ │ │重複計價│ │ │ │ │ │ │ │ │ 貼PVC │ │ │ │ │ │ │ │ │ │ │ │ │ 石英地│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 │ │ │ │ │2.1:3 水│ 168 │ 356.5㎡│ 59,892│ 同上 │ 59,892│ 全准 │ │ │ │ │ │ │ 泥粉光│ │ │ │ │ │ │ │ │ │ │ │ │ 貼PVC │ │ │ │ │ │ │ │ │ │ │ │ │ 石英地│ │ │ │ │ │ │ │ │ │ │ │ │ 毯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吊線製圖放樣部分總計 │ 551,527│ │ 551,527│551,527元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㈢人工小搬運 │ ├──┬────┬────┬────┬─────┬────┬────┬─────┬─────┬────┬─────┬─────┤ │同上│人工小搬│ 150│ 4,173㎡│ 625,950 │1.1:3 水│ 150│ 2,926.4*1│ 438,960│虛增工項│ 438,960│ 全駁 │ │ │運 │ │ │ │ 泥粉光│ │ │ │重複計價│ │ │ │ │ │ │ │ │ 貼PVC │ │ │ │ │ │ │ │ │ │ │ │ │ 石英地│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 │ │ │ │ │2.1:3 水│ 150│ 356.5*1│ 53,475│ 同上 │ 53,475│ 全駁 │ │ │ │ │ │ │ 泥粉光│ │ │ │ │ │ │ │ │ │ │ │ │ 貼PVC │ │ │ │ │ │ │ │ │ │ │ │ │ 石英地│ │ │ │ │ │ │ │ │ │ │ │ │ 毯 │ │ │ │ │ │ │ │ │ │ │ │ ├────┼────┼─────┼─────┼────┼─────┼─────┤ │ │ │ │ │ │3.樓梯貼│ 150│ 607.91*1│ 91,187│ 同上 │ 91,187│ 全駁 │ │ │ │ │ │ │ PVC 止│ │ │ │ │ │ │ │ │ │ │ │ │ 滑石英│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部分總計 │ 583,622│ │ 583,622│ 全駁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㈣運輸及吊料 │ ├──┬────┬────┬────┬─────┬────┬────┬─────┬─────┬────┬─────┬─────┤ │同上│運費、吊│ 100│ 4,173㎡│ 417,300│1.1:3 水│ 100│ 2,926.4*1│ 292,640│虛增工項│ 292,640│ 全駁 │ │ │料 │ │ │ │ 泥粉光│ │ │ │重複計價│ │ │ │ │ │ │ │ │ 貼PVC │ │ │ │ │ │ │ │ │ │ │ │ │ 石英地│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 │ │ │ │ │2.1:3 水│ 100│ 356.5*1│ 35,650│ 同上 │ 35,650│ 全駁 │ │ │ │ │ │ │ 泥粉光│ │ │ │ │ │ │ │ │ │ │ │ │ 貼PVC │ │ │ │ │ │ │ │ │ │ │ │ │ 石英地│ │ │ │ │ │ │ │ │ │ │ │ │ 毯 │ │ │ │ │ │ │ │ │ │ │ │ ├────┼────┼─────┼─────┼────┼─────┼─────┤ │ │ │ │ │ │3.樓梯貼│ 100│ 607.91*1│ 60,791│ 同上 │ 60,791│ 全駁 │ │ │ │ │ │ │ PVC 止│ │ │ │ │ │ │ │ │ │ │ │ │ 滑石英│ │ │ │ │ │ │ │ │ │ │ │ │ 磚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運輸及吊料部分總計 │ 389,081│ │ 389,081│ 全駁 │ ├──┴────┴────┴────┴─────┴───────────────┴─────┴────┴─────┴─────┤ │貳、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地坪工程 │ ├──┬────┬────┬────┬─────┬────┬────┬─────┬─────┬────┬─────┬─────┤ │93年│1.PVC 石│ 350│ 3,293㎡│ 1,152,550│1.1:3 水│ 350│ 2,926.4㎡│ 1,024,240│未請求差│ 1,024,240│此部分仲裁│ │11月│ 英地磚│ │ │ │泥粉光貼│ │ │ │額補貼 │ │判斷准予給│ │25日│ │ │ │ │PVC 石英│ │ │ │ │ │付部分,難│ │協議│ │ │ │ │地磚 │ │ │ │ │ │認是申○○│ │書暨├────┼────┼────┼─────┼────┼────┼─────┼─────┼────┼─────┤等所得之不│ │工程│2.PVC 石│ 400│ 270㎡│ 108,000│2.1:3 水│ 400│ 356.5㎡│ 142,600│ 同上 │ 142,600│法利益,詳│ │項目│ 英地毯│ │ │ │ 泥粉光│ │ │ │ │ │理由欄所述│ │價差│ │ │ │ │ 貼PVC │ │ │ │ │ │ │ │表 │ │ │ │ │ 石英地│ │ │ │ │ │ │ │ │ │ │ │ │ 毯 │ │ │ │ │ │ │ ├──┴────┴────┴────┴─────┴────┴────┴─────┼─────┼────┼─────┤ │ │以上地坪工程1~2部分總計 │ 1,166,840│ │ 1,166,840│ │ └───────────────────────────────────────┴─────┴────┴─────┴─────┘ 附表二之十:鑫承紹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未議價之變更設計項目 │ ├──┬────┬────┬────┬─────┬────┬────┬─────┬─────┬────┬─────┬─────┤ │93年│石材背面│ 4,500│ 1,100㎡│ 4,950,000│內牆貼平│ 4,500│1,008.29㎡│ 4,537,305│浮報 │估算為: │3,351,217 │ │11月│加強骨料│ │ │ │板花崗石│ │ │ │ │3,351,217 │元全准 │ │25日│(即石材│ │ │ │(乾式)│ │ │ │ │(4,137,305│ │ │工程│背面鋼架│ │ │ │骨料加強│ │ │ │ │×81%) │ │ │承攬│) │ │ │ │ │ │ │ │ │PS至僑力公│ │ │合約│ │ │ │ │ │ │ │ │ │司應支付鑫│ │ │書 │ │ │ │ │ │ │ │ │ │承紹公司施│ │ │ │ │ │ │ │ │ │ │ │ │作之工程款│ │ │ │ │ │ │ │ │ │ │ │ │400,000元 │ │ │ │ │ │ │ │ │ │ │ │ │,因非屬浮│ │ │ │ │ │ │ │ │ │ │ │ │報部分,故│ │ │ │ │ │ │ │ │ │ │ │ │無庸扣除 │ │ ├──┴────┴────┴────┴─────┴────┴────┴─────┴─────┴────┴─────┴─────┤ │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人工小搬運 │ ├──┬────┬────┬────┬─────┬────┬────┬─────┬─────┬────┬─────┬─────┤ │93年│人工小搬│ 200,000│ 1 式│ 200,000│門窗工程│ 200,000│ 1 式│ 200,000│重複計價│ 200,000│ 全駁 │ │11月│運 │ │ │ │ │ │ │ │ │ │ │ │25日│ │ │ │ │ │ │ │ │ │ │ │ │工程│ │ │ │ ├────┴────┴─────┼─────┼────┼─────┼─────┤ │承攬│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部分總計 │ 200,000│ │ 200,000│ 全駁 │ │合約│ │ │ │ │ │ │ │ │ │ │書 │ │ │ │ │ │ │ │ │ │ ├──┴────┴────┴────┴─────┴───────────────┴─────┴────┴─────┴─────┤ │貳、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運輸及吊料 │ ├──┬────┬────┬────┬─────┬────┬────┬─────┬─────┬────┬─────┬─────┤ │93年│運費、吊│ 350,000│ 1 式│ 350,000│門窗工程│ 350,000│ 1 式│ 350,000│虛增工項│ 350,000│ 全駁 │ │11月│料 │ │ │ │ │ │ │ │重複計價│ │ │ │25日│ │ │ │ │ │ │ │ │ │ │ │ │工程│ │ │ │ ├────┴────┴─────┼─────┼────┼─────┼─────┤ │承攬│ │ │ │ │以上運費及吊料部分總計 │ 350,000 │ │ 350,000│ 全駁 │ │合約│ │ │ │ │ │ │ │ │ │ │書 │ │ │ │ │ │ │ │ │ │ └──┴────┴────┴────┴─────┴───────────────┴─────┴────┴─────┴─────┘ 附表二之十一:友壯公司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運輸及吊料 │ ├──┬────┬────┬────┬─────┬────┬────┬─────┬─────┬────┬─────┬─────┤ │93年│吊料、運│ 50,000│ 1 式│ 50,000│指標工程│ 50,000│ 1 式│ 50,000│重複計價│ 50,000│ 全駁 │ │11月│費及小搬│ │ │ │ │ │ │ │ │ │ │ │26日│運 │ │ │ │ │ │ │ │ │ │ │ │協議│ │ │ │ │ │ │ │ │ │ │ │ │書暨│ │ │ │ ├────┴────┴─────┼─────┼────┼─────┼─────┤ │工程│ │ │ │ │以上運輸及吊料部分總計 │ 50,000│ │ 50,000│ 全駁 │ │項目│ │ │ │ │ │ │ │ │ │ │價差│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貳、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標示工程 │ ├──┬────┬────┬────┬─────┬────┬────┬─────┬─────┬────┬─────┬─────┤ │93年│1.樓梯平│ 25,000│ 8 組│ 200,000│1.樓梯平│ 25,000│ 8組│ 200,000│未施做且│ 200,000│此部分仲裁│ │11月│ 面圖標│ │ │ │ 面圖標│ │ │ │未收到工│ │判斷准予給│ │26日│ 示牌 │ │ │ │ 示牌 │ │ │ │程款 │ │付部分,難│ │協議├────┼────┼────┼─────┼────┼────┼─────┼─────┼────┼─────┤認是申○○│ │書暨│2.懸璧式│ 2,700│ 13組│ 35,100│2.懸璧式│ 2,700│ 13組│ 35,100│ 同上 │ 35,100│等所得之不│ │工程│ 化妝室│ │ │ │ 化妝室│ │ │ │ │ │法利益,詳│ │項目│ 標示牌│ │ │ │ 標示牌│ │ │ │ │ │理由欄所述│ │價差├────┼────┼────┼─────┼────┼────┼─────┼─────┼────┼─────┤ │ │表 │3.貼璧式│ 1,900│ 75組│ 142,500│3.貼璧式│ 1,900│ 75組│ 142,500│ 同上 │ 142,500│ │ │ │ 室別標│ │ │ │ 室別標│ │ │ │ │ │ │ │ │ 示牌 │ │ │ │ 示牌 │ │ │ │ │ │ │ │ ├────┼────┼────┼─────┼────┼────┼─────┼─────┼────┼─────┤ │ │ │4.貼璧式│ 1,900│ 50組│ 95,000│4.貼璧式│ 1,900│ 51組│ 96,900│ 同上 │ 96,900│ │ │ │ 化妝室│ │ │ │ 化妝室│ │ │ │ │ │ │ │ │ 標示牌│ │ │ │ 標示牌│ │ │ │ │ │ │ │ ├────┼────┼────┼─────┼────┼────┼─────┼─────┼────┼─────┤ │ │ │5.貼璧式│ 3,200│ 2組│ 6,400│5.貼璧式│ 3,200│ 2組│ 6,400│ 同上 │ 6,400│ │ │ │ 行動不│ │ │ │ 行動不│ │ │ │ │ │ │ │ │ 便者坡│ │ │ │ 便者坡│ │ │ │ │ │ │ │ │ 道標示│ │ │ │ 道標示│ │ │ │ │ │ │ │ │ 牌 │ │ │ │ 牌 │ │ │ │ │ │ │ │ ├────┼────┼────┼─────┼────┼────┼─────┼─────┼────┼─────┤ │ │ │6.佈告欄│ 37,000│ 3組│ 111,000│6.佈告欄│ 37,000│ 3組│ 111,000│ 同上 │ 111,000│ │ │ ├────┼────┼────┼─────┼────┼────┼─────┼─────┼────┼─────┤ │ │ │7.貼璧式│ 1,800│ 42組│ 75,600│7.貼璧式│ 1,800│ 42組│ 75,600│ 同上 │ 75,600│ │ │ │ 樓號標│ │ │ │ 樓號標│ │ │ │ │ │ │ │ │ 示牌 │ │ │ │ 示牌 │ │ │ │ │ │ │ ├──┴────┴────┴────┴─────┴────┴────┴─────┼─────┼────┼─────┤ │ │以上標示工程1~7部分總計 │ 667,500│ │ 667,500│ │ └───────────────────────────────────────┴─────┴────┴─────┴─────┘ 附表二之十二:協立工程行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假設工程 │ ├──┬────┬────┬────┬─────┬────┬────┬─────┬─────┬────┬─────┬─────┤ │93年│1.臨時電│ 60,000│ 1 式│ 60,000│ 同左 │ 310,000│ 1 式│ 310,000│無差額損│ 310,000│此部分仲裁│ │11月│ 申請 │ │ │ │ │ │ │ │失情形 │ │判斷准予給│ │30日├────┼────┼────┼─────┼────┤ │ │ │ │ │付部分,難│ │工程│2.臨時電│ 130,000│ 1 式│ 130,000│ 同左 │ │ │ │ │ │認是申○○│ │承攬│ 設備 │ │ │ │ │ │ │ │ │ │等所得之不│ │合約├────┼────┼────┼─────┼────┤ │ │ │ │ │法利益,詳│ │書暨│3.臨時照│ 30,000│ 1 式│ 30,000│ 同左 │ │ │ │ │ │理由欄所述│ │工程│ 明設備│ │ │ │ │ │ │ │ │ │ │ │價目├────┼────┼────┼─────┼────┤ │ │ │ │ │ │ │表 │4.臨時給│ 30,000│ 1 式│ 30,000│ 同左 │ │ │ │ │ │ │ │ │ 水設備│ │ │ │ │ │ │ │ │ │ │ │ ├────┼────┼────┼─────┼────┤ │ │ │ │ │ │ │ │5.加裝漏│ 30,000│ 1 式│ 30,000│ 同左 │ │ │ │ │ │ │ │ │ 電開關│ │ │ │ │ │ │ │ │ │ │ │ │ 設備 │ │ │ │ │ │ │ │ │ │ │ │ ├────┼────┼────┼─────┼────┤ │ │ │ │ │ │ │ │6.基地外│ 30,000│ 1 式│ 30,000│ 同左 │ │ │ │ │ │ │ │ │ 圍警示│ │ │ │ │ │ │ │ │ │ │ │ │ 照明燈│ │ │ │ │ │ │ │ │ │ │ ├──┴────┴────┴────┴─────┴────┴────┴─────┼─────┼────┼─────┤ │ │以上假設工程部分總計 │ 310,000│ │ 310,000│ │ └───────────────────────────────────────┴─────┴────┴─────┴─────┘ 附表二之十三:阿郎企業社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清潔工程(含雜工) │ ├──┬────┬────┬────┬─────┬────┬────┬─────┬─────┬────┬─────┬─────┤ │94年│1.地坪人│ 8,800│ 25 │ 220,000│1.地坪人│ 8,800│ 17.93 │ 157,784│ 浮報 │436,858 │436,858元 │ │9 月│ 工打除│ │立方公尺│ │ 工打除│ │ 立方公尺 │ │ │(就左列 │全准 │ │21日│ 鋼筋混│ │ │ │ 鋼筋混│ │ │ │ │項目分別請│ │ │工程│ 凝土 │ │ │ │ 凝土 │ │ │ │ │求157,784 │ │ │承攬├────┼────┼────┼─────┼────┼────┼─────┼─────┼────┤、89,650、│ │ │合約│2.混凝土│ 5,000│ 25 │ 125,000│2.混凝土│ 5,000│ 17.93 │ 89,650│ 同上 │689,424、 │ │ │書暨│ 打除後│ │立方公尺│ │ 打除後│ │ 立方公尺 │ │ │50,000元,│ │ │工程│ 運棄 │ │ │ │ 運棄 │ │ │ │ │共986,858 │ │ │價目├────┼────┼────┼─────┼────┼────┼─────┼─────┼────┤元,惟實際│ │ │表 │3.各樓層│ 150│ 7,600㎡│ 1,140,000│3.各樓層│ 150│7,929.49㎡│ 1,189,424│ 同上 │至多支出55│ │ │ │ 清潔 │ │ │ │ 清洗 │ │ │ │ │萬元。超過│ │ │ ├────┼────┼────┼─────┼────┼────┼─────┼─────┼────┤實際支出部│ │ │ │4.地下室│ 50,000│ 1 式│ 50,000 │4.地下室│ 50,000│ 1 式│ 50,000│ 同上 │分均為浮報│ │ │ │ 家具保│ │ │ │ 家具保│ │ │ │ │之不實金額│ │ │ │ 護措施│ │ │ │ 護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清潔工程(含雜工)1~4部分總計 │ 1,486,858│ │436,858 │436,858元 │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人工小搬運 │ ├──┬────┬────┬────┬─────┬────┬────┬─────┬─────┬────┬─────┬─────┤ │94年│人工小搬│ 150,000│ 1 式│ 150,000│清潔雜項│ 150,000│ 1 式│ 150,000│虛增工項│ 150,000│ 全駁 │ │9 月│運、吊料│ │ │ │工程 │ │ │ │重複計價│ │ │ │21日│ │ │ │ │ │ │ │ │ │ │ │ │合約│ │ │ │ ├────┴────┴─────┼─────┼────┼─────┼─────┤ │書暨│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部分總計 │ 150,000│ │ 150,000│ 全駁 │ │工程│ │ │ │ │ │ │ │ │ │ │價目│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附表二之十四:千惠園藝社部分 ┌───────────────────────┬─────────────────────┬────┬─────┬─────┐ │ 簽訂不實之內容 │ 僑力公司提付仲裁之請求 │ │ │ │ ├──┬────┬────┬────┬─────┼────┬────┬─────┬─────┤不實部分│ 不實金額 │仲裁是否准│ │名稱│工程名稱│ 單價 │ 數量 │ 複 價 │工程名稱│ 單價 │ 數 量 │ 複 價 │ │(單位:元│許(就不實│ │ │ │ │ │ │ │ │ │ │ │) │金額部分)│ ├──┴────┴────┴────┴─────┴────┴────┴─────┴─────┴────┴─────┴─────┤ │壹、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㈠人工小搬運 │ ├──┬────┬────┬────┬─────┬────┬────┬─────┬─────┬────┬─────┬─────┤ │94年│人工小搬│ 200,000│ 1 式 │ 200,000 │植栽工程│ 200,000│ 1 式│ 200,000│虛增工項│ 200,000│ 全駁 │ │1 月│運 │ │ │ │ │ │ │ │重複計價│ │ │ │20日│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承攬│ │ │ │ │ │ │ │ │ │ │ │ │合約│ │ │ │ ├────┴────┴─────┼─────┼────┼─────┼─────┤ │書 │ │ │ │ │以上人工小搬運部分小計 │ 200,000│ │ 200,000│ 全駁 │ ├──┴────┴────┴────┴─────┴───────────────┴─────┴────┴─────┴─────┤ │壹、因業主指示之新增項目之㈡運輸及吊料 │ ├──┬────┬────┬────┬─────┬────┬────┬─────┬─────┬────┬─────┬─────┤ │94年│運費、吊│ 150,000│ 1 式│ 150,000│植栽工程│ 150,000│ 1 式│ 150,000│虛增工項│ 150,000│ 全駁 │ │1 月│料 │ │ │ │ │ │ │ │重複計價│ │ │ │20日│ │ │ │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承攬│ │ │ │ │ │ │ │ │ │ │ │ │合約│ │ │ │ ├────┴────┴─────┼─────┼────┼─────┼─────┤ │書 │ │ │ │ │以上運輸及吊料部分小計 │ 150,000│ │ 150,000│ 全駁 │ ├──┴────┴────┴────┴─────┴───────────────┴─────┴────┴─────┴─────┤ │貳、因業主展延而產生物價上漲之差額損失之綠化景觀工程 │ ├──┬────┬────┬────┬─────┬────┬────┬─────┬─────┬────┬─────┬─────┤ │94年│1.花台沃│ 800│300 立方│ 240,000│ 同左 │ 545│ 245.31│ 133,694│單價應為│ 130,014│此部分仲裁│ │1 月│ 土 │①工程估│公尺 │ │ │ │ 立方公尺│ │270 │ │判斷准予給│ │20日│ │價單255 │ │ │ │ │ │ │ │ │付部分,難│ │工程│ │②原始合│ │ │ │ │ │ │ │ │認是申○○│ │承攬│ │約書270 │ │ │ │ │ │ │ │ │等所得之不│ │合約├────┼────┼────┼─────┼────┼────┼─────┼─────┼────┼─────┤法利益,詳│ │書 │2.台北草│ 400│ 250㎡│ 100,000│ 同左 │ 290│ 281.66㎡│ 81,681│單價應為│ 83,653│理由欄所述│ │ │ 皮 │①工程估│ │ │ │ │ │ │103 │ │ │ │ │ │價單110 │ │ │ │ │ │ │ │ │ │ │ │ │②原始合│ │ │ │ │ │ │ │ │ │ │ │ │約書103 │ │ │ │ │ │ │ │ │ │ │ ├────┼────┼────┼─────┼────┼────┼─────┼─────┼────┼─────┤ │ │ │3.小葉橄│ 4,950│ 16株│ 79,200│ 同左 │ 3,931│ 16株│ 62,896│單價應為│ 59,200│ │ │ │ 仁 │①工程估│ │ │ │ │ │ │1250 │ │ │ │ │ 2.5*1.5│價單1019│ │ │ │ │ │ │ │ │ │ │ │ ∮6 │②原始合│ │ │ │ │ │ │ │ │ │ │ │ │約書1250│ │ │ │ │ │ │ │ │ │ │ ├────┼────┼────┼─────┼────┼────┼─────┼─────┼────┼─────┤ │ │ │4.仙丹花│ 250│ 36株│ 9,000│ 同左 │ 199│ 36株│ 7,164│單價應為│ 7,560│ │ │ │ 0.4*0.3│①工程估│ │ │ │ │ │ │40 │ │ │ │ │ │價單51 │ │ │ │ │ │ │ │ │ │ │ │ │②原始合│ │ │ │ │ │ │ │ │ │ │ │ │約書40 │ │ │ │ │ │ │ │ │ │ │ ├────┼────┼────┼─────┼────┼────┼─────┼─────┼────┼─────┤ │ │ │5.杜鵑 │ 250│ 349株│ 87,250│ 同左 │ 199│ 349株│ 69,451│單價應為│ 78,525│ │ │ │ 40*10 │①工程估│ │ │ │ │ │ │25 │ │ │ │ │ │價單51 │ │ │ │ │ │ │ │ │ │ │ │ │②原始合│ │ │ │ │ │ │ │ │ │ │ │ │約書25 │ │ │ │ │ │ │ │ │ │ ├──┴────┴────┴────┴─────┴────┴────┴─────┼─────┼────┼─────┤ │ │以上綠化景觀工程1~5部分小計 │ 354,886│ │ 358,952│ │ └───────────────────────────────────────┴─────┴────┴─────┴─────┘ 附表三: ┌──┬───┬───────────┬────────────────┬─────────┐ │編號│被 告│ 不 實 合 約 │ 用 印 經 過 │ 其他不實文書 │ ├──┼───┼───────────┼────────────────┼─────────┤ │ 1 │申○○│92年12月22日、93年4 月│由申○○於94年6 月至95年1 、2 月│人工小搬運明細、運│ │ │癸○○│12日協議書、93年1 月15│間,在不詳地點,持交己○○於左列│輸及吊料明細、各項│ │ │己○○│日協議書暨輕隔間及天花│不實合約所示文書上蓋用璟鴻公司及│工程吊線及製圖放樣│ │ │ │板補貼價差表、木作工程│負責人印章 │明細 │ │ │ │新增項目表、雜項補貼價│ │ │ │ │ │差表 │ │ │ ├──┼───┼───────────┼────────────────┼─────────┤ │ 2 │申○○│93年11月25日工程承攬合│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混凝土板需特別再補│ │ │癸○○│約書暨工程價目表、94年│司告知癸○○可將編號2 、3 所示之│土三次表、差價補貼│ │ │甲○○│3 月1 日、93年11月16日│左列不實合約交予下游廠商用印,郭│彙整表、輕隔間補釘│ │ │ │、94年8 月3 日協議書、│明宗即持上述文書至工井公司,交予│孔玻鮮帶護角補土表│ │ │ │93年11月23日協議書暨油│不知情之黃乘鳳,於上分別蓋用功竹│、牆面污損重新漆乳│ │ │ │漆補貼價差表 │、工井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膠漆表、人工小搬運│ │ │ │ │ │明細 │ ├──┼───┼───────────┼────────────────┼─────────┤ │ 3 │申○○│91年9 月12日工程承攬合│ 同上 │挑高部分施工鷹架表│ │ │癸○○│約書暨工程價目表、92年│ │、外牆帆布表、中欄│ │ │丙○○│2 月5 日、92年8 月15日│ │杆及上下設備安全母│ │ │ │協議書、92年7 月15日同│ │索表、人工小搬運明│ │ │ │意書 │ │細、運輸及吊料明細│ ├──┼───┼───────────┼────────────────┼─────────┤ │ 4 │申○○│93年8 月13日工程承攬合│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差價補貼彙整表、天│ │ │癸○○│約書暨工程價目表、93年│司告知癸○○可將左列不實合約交予│然石材差價表、各項│ │ │戊○○│7 月1 日、93年8 月13日│下游廠商用印,癸○○即於晚間持上│工程吊線及製圖放樣│ │ │ │協議書 │述文書至友義公司即戊○○住處,由│明細、人工小搬運明│ │ │ │ │其於上蓋用友義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細 │ ├──┼───┼───────────┼────────────────┼─────────┤ │ 5 │申○○│92年6 月25日協議書、92│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廁所牆面1:2 防水粉│ │ │癸○○│年7 月25日同意書、93年│司告知癸○○可將部分左列不實合約│刷打底貼磁磚數量、│ │ │卯○○│3 月25日工程承攬合約書│交予下游廠商用印,癸○○於數日聯│鋼樓梯凹槽水泥砂漿│ │ │壬○○│暨工程價目表、93年6 月│絡壬○○後,即持上述文書其中2 份│填補數量、差價補貼│ │ │ │18日協議書暨工程項目價│至三重某工地,由壬○○於上蓋用全│彙整表、各項工程吊│ │ │ │差表、94年1 月15日、94│業企業社及負責人印章;其他部分則│線及製圖放樣明細、│ │ │ │年8 月9 日、94年8 月18│經卯○○聯絡,由壬○○於不詳時間│人工小搬運明細、運│ │ │ │日協議書 │至僑力公司蓋用 │輸及吊料明細 │ ├──┼───┼───────────┼────────────────┼─────────┤ │ 6 │申○○│93年8 月13日工程承攬合│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浴廁防水工程完成面│ │ │癸○○│約書暨工程項目價目表、│司告知癸○○可將左列不實合約交予│積一覽表、露台防水│ │ │巳○○│94 年6月20日協議書 │下游廠商用印,癸○○乃聯絡知悉確│層數量表、防水層施│ │ │ │ │切地址後,即至立捷公司,並將上述│作前補縫表、人工小│ │ │ │ │文書留下,嗣由巳○○於上蓋用立捷│搬運明細、運輸及吊│ │ │ │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料明細 │ ├──┼───┼───────────┼────────────────┼─────────┤ │ 7 │申○○│93年12月17日協議書暨金│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工作數量分析表、PO│ │ │癸○○│屬門價差及新增項目、93│司告知癸○○可將左列不實合約交予│WER9015 水平鎖數量│ │ │辰○○│年12月20日工程承攬合約│下游廠商用印,癸○○乃於聯絡後,│表、鋼板門周邊SILI│ │ │ │書暨工程價目表、94年1 │至辰○○位在台北市南港區成福路19│CONE數量表、差價補│ │ │ │月19日協議書 │4 巷1 弄6 號1 樓家中,將上述文書│貼彙整表、運輸及吊│ │ │ │ │留下,嗣由辰○○於上蓋用駿樺公司│料明細、人工小搬運│ │ │ │ │及負責人印章 │明細 │ ├──┼───┼───────────┼────────────────┼─────────┤ │ 8 │申○○│94年1 月26日協議書暨工│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差價補貼彙整表、各│ │ │癸○○│程項目價差及新增項目表│司告知癸○○可將左列不實合約交予│項工程吊線及製圖放│ │ │鴻陞公│ │下游廠商用印,癸○○乃於數日後前│樣明細、人工小搬運│ │ │司不詳│ │往鴻陞公司,並將上述文書留下,嗣│明細、運輸及吊料明│ │ │人員 │ │由不詳之人於上蓋用該公司及負責人│細 │ │ │ │ │印章,一週內再由癸○○至鴻陞公司│ │ │ │ │ │拿取 │ │ ├──┼───┼───────────┼────────────────┼─────────┤ │ 9 │申○○│93年11月25日協議書暨新│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地坪保護措施表、差│ │ │癸○○│增項目表、93年11月25日│司告知癸○○可將左列不實合約交予│價補貼彙整表、各項│ │ │乙○○│協議書暨工程項目價差表│下游廠商用印,經癸○○聯絡,數日│工程吊線及製圖放樣│ │ │ │ │後與乙○○相約在台北市中原路附近│、運輸及吊料明細、│ │ │ │ │馬路邊,由乙○○於上述文件上蓋用│人工小搬運明細 │ │ │ │ │該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 ├──┼───┼───────────┼────────────────┼─────────┤ │10 │申○○│93年11月25日工程承攬合│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牆面石材加強骨件明│ │ │癸○○│約書暨工程價目表 │司告知癸○○可將左列不實合約交予│細、人工小搬運明細│ │ │丑○○│ │下游廠商用印,癸○○乃於數日經聯│、運輸及吊料明細 │ │ │ │ │絡後,即將上述文書攜至鑫承紹公司│ │ │ │ │ │位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 │ │ │ │ │之實際營業處,由丑○○於上蓋用該│ │ │ │ │ │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 ├──┼───┼───────────┼────────────────┼─────────┤ │11 │申○○│93年11月26日協議書暨工│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差價補貼彙整表、運│ │ │癸○○│程項目價差表 │司告知癸○○可將左列不實合約交予│輸及吊料明細 │ │ │丁○○│ │下游廠商用印,經癸○○聯絡及將該│ │ │ │ │ │合約傳真予丁○○,並經申○○再次│ │ │ │ │ │與丁○○聯絡,數日後由丁○○至僑│ │ │ │ │ │力公司,在左列不實合約所示文書上│ │ │ │ │ │蓋用友壯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 ├──┼───┼───────────┼────────────────┼─────────┤ │12 │申○○│93年11月30日工程承攬合│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臨時水電電話工程價│ │ │癸○○│約書暨工程價目表 │司告知癸○○可將左列不實合約交予│差表、臨時水電電話│ │ │范○○│ │下游廠商用印,經癸○○與不知情之│工程支出⑴-水電工│ │ │(未據│ │子○○聯繫後,由子○○搭載癸○○│程部分 │ │ │起訴)│ │一同至協立工程行,由范○○在左列│ │ │ │ │ │不實合約上蓋用協立工程行及負責人│ │ │ │ │ │印章 │ │ ├──┼───┼───────────┼────────────────┼─────────┤ │13 │申○○│94年9 月21日工程承攬合│申○○於95年1 、2 月間,在僑力公│人工打除鋼筋混凝土│ │ │癸○○│約書暨工程價目表 │司告知癸○○與庚○○聯繫用印於僑│表、各樓層地坪清洗│ │ │卯○○│ │力公司、興潔企業社為訂約人之合約│表、人工小搬運明細│ │ │庚○○│ │書事宜,其後,適庚○○至僑力公司│ │ │ │ │ │與卯○○討論發票之開立,經卯○○│ │ │ │ │ │請求,庚○○謂若改以阿郎企業社名│ │ │ │ │ │義即同意用印,遂立即由癸○○重新│ │ │ │ │ │繕製,再由庚○○於左列不實文件上│ │ │ │ │ │蓋用該社及負責人印章 │ │ ├──┼───┼───────────┼────────────────┼─────────┤ │14 │申○○│94年1 月20日工程承攬合│經卯○○於94、95年間某日以電話聯│差價補貼彙整表、植│ │ │卯○○│約書暨工程價目表 │絡後,隔天下午未○○即至僑力公司│栽工程差價表、運輸│ │ │未○○│ │,並在卯○○交付之左列不實合約書│及吊料明細、人工小│ │ │ │ │上,及其上將打字之「負責人『許雅│搬運明細 │ │ │ │ │惠』」改為手寫之『未○○』處蓋用│ │ │ │ │ │該社及負責人印章 │ │ └──┴───┴───────────┴────────────────┴─────────┘ 附表四: ┌──┬───────┬─────┬───────┬──────┬──┬───────┐ │編號│ 合 約 │ 廠 商 │ 工 程 內 容 │承攬總額(元)│比例│協議賠償額(元)│ │ │ │ │ │ │ │【即違約賠償金│ │ │ │ │ │ │ │算式表所示之賠│ │ │ │ │ │ │ │償金額】 │ ├──┼───────┼─────┼───────┼──────┼──┼───────┤ │ 1 │ 94年11月14日 │僑力與璟鴻│天花板、木作、│ 1013萬7601 │12%│ 121萬6512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指標及家具工程│ │ │ │ ├──┼───────┼─────┼───────┼──────┼──┼───────┤ │ 2 │ 94年11月2 日 │僑力與友義│ 磁磚工程 │ 351萬7067 │ 8%│ 28萬1365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 │ │ │ ├──┼───────┼─────┼───────┼──────┼──┼───────┤ │ 3 │ 94年11月14日 │僑力與全業│ 泥作工程 │ 1857萬0560 │14%│ 259萬9878 │ │ │工程承攬合約書│企業社間 │ │ │ │ │ ├──┼───────┼─────┼───────┼──────┼──┼───────┤ │ 4 │ 94年11月17日 │僑力與鑫承│ 伸縮縫、門扇 │ 800萬2840 │11%│ 88萬0312 │ │ │工程承攬合約書│紹公司間 │ 及鐵作工程 │ │ │ │ ├──┼───────┼─────┼───────┼──────┼──┼───────┤ │ 5 │ 94年11月26日 │僑力與功竹│ 油漆工程 │ 177萬7120 │10%│ 17萬7712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 │ │ │ ├──┼───────┼─────┼───────┼──────┼──┼───────┤ │ 6 │ 94年10月27日 │僑力與工井│ 鋼筋綁紮工程 │ 506萬5885 │13%│ 65萬8565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 │ │ │ │ ├───────┼─────┼───────┼──────┼──┼───────┤ │ │ 94年11月15日 │僑力與工井│ 鷹 架 │ 100萬7720 │21%│ 54萬3665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 │ │ │ │ 景觀雜項工程 │ 332萬0437 │10%│ │ ├──┼───────┼─────┼───────┼──────┼──┼───────┤ │ 7 │ 94年10月27日 │協泰與美敦│ 水電工程 │ 3804萬5374 │ 9%│ 342萬4084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 │ │ │ ├──┼───────┼─────┼───────┼──────┼──┼───────┤ │ 8 │ 94年11月22日 │僑力與千惠│ 植栽工程 │ 66萬4220 │10%│ 6萬6422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園藝社間 │ │ │ │ │ ├──┼───────┼─────┼───────┼──────┼──┼───────┤ │ 9 │ 94年11月8 日 │僑力與辰竣│ 土方工程 │ 219萬4830 │10%│ 21萬9483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 │ │ │ ├──┼───────┼─────┼───────┼──────┼──┼───────┤ │ 10 │ 94年11月1 日 │僑力與大漢│預拌混凝土材料│ 1666萬8569 │ 7%│ 116萬6800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 │ │ │ ├──┼───────┼─────┼───────┼──────┼──┼───────┤ │ 11 │ 94年12月12日 │僑力與宏錡│ 鋁門窗 │ 1207萬4060 │14%│ 169萬0368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及帷幕工程 │ │ │ │ ├──┼───────┼─────┼───────┼──────┼──┼───────┤ │ 12 │ 94年11月4 日 │僑力與業聯│ 鋼筋材料 │ 1920萬3400 │ 9%│ 172萬8306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 │ │ │ ├──┼───────┼─────┼───────┼──────┼──┼───────┤ │ 13 │ 94年11月1 日 │協泰與世旋│ 消防工程 │ 290萬7007 │ 9%│ 26萬1631 │ │ │工程承攬合約書│公司間 │ │ │ │ │ ├──┴───────┴─────┴───────┴──────┴──┴───────┤ │★「協議賠償額(元)」欄合計共:1491萬510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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