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迪耐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增賢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迪耐環保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罰金新
臺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
宣告多
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
告犯應
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
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
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
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
有期
徒刑之罪,因
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
執行
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
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
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要旨
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
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
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
畢。
二、本件受刑人迪耐環保有限公司因
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經本
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 │ │ │
├────┼───────────┼───────────┼───────────┤
│罪 名│政府採購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 │ │
│ │ │ │ │
├────┼───────────┼───────────┼───────────┤
│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 │
│ │ │ │ │
├────┼───────────┼───────────┼───────────┤
│犯罪日期│100年04月27日 │99年08月04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訴)機關│100年度偵字第25677號 │99年度偵字第20163號、 │ │
│年度案號│ │21985號、100年度偵字第│ │
│ │ │2203號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 │102年度
上訴字第2770號 │ │
│審│ │ │ │ │
│ ├──┼───────────┼───────────┼───────────┤
│ │判決│102年06月05日 │103年03月19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 │ │
│ │ │ │ │ │
│ ├──┼───────────┼───────────┼───────────┤
│ │確定│102年06月05日 │104年07月22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字第6784號 │104 年度罰執字第217號 │ │
│ │(已執畢)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