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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26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迪耐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增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迪耐環保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 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 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 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 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 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 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 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 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 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 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 畢。 二、本件受刑人迪耐環保有限公司因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經本 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 │ │ │ ├────┼───────────┼───────────┼───────────┤ │罪 名│政府採購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 │ │ │ │ │ │ │ ├────┼───────────┼───────────┼───────────┤ │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 │ │ │ │ │ │ ├────┼───────────┼───────────┼───────────┤ │犯罪日期│100年04月27日 │99年08月04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訴)機關│100年度偵字第25677號 │99年度偵字第20163號、 │ │ │年度案號│ │21985號、100年度偵字第│ │ │ │ │2203號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770號 │ │ │審│ │ │ │ │ │ ├──┼───────────┼───────────┼───────────┤ │ │判決│102年06月05日 │103年03月19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 │ │判├──┼───────────┼───────────┼───────────┤ │決│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 │ │ │ │ │ │ │ │ │ ├──┼───────────┼───────────┼───────────┤ │ │確定│102年06月05日 │104年07月22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字第6784號 │104 年度罰執字第217號 │ │ │ │(已執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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