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德
廖憲章
呂慧貞
林雨農 (原名林得時)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等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
訴字第81號、103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105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第23982號、91年度偵字第9844號、第10
256號、第25181號、92年度偵字第1501號、第20496號、第24888
號、93年度偵字第500號、第10184號、第10344號、第13340號、
94年度偵字第840號、第841號、第842號、第7661號、第14564號
;
暨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3
號、第11302號、第11037號、第24712號、96年度偵字第18572號
、第24599號、第25591號、97年度偵字第4152號、第15008號、
第15015號、98年度偵字第21874號、105年度偵字第1140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文德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
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廖憲章、呂慧貞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緩刑期間內向
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林雨農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並應向被害人蔡建華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事 實
一、林文德於民國88年12月間至90年2 月間,任職於台基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民國86年12月間設立,下稱台基建設公司,負
責人為王宗立,總經理為王宗貞,王宗立、王宗貞部分,現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另案審理,下稱原審)擔任總監,廖憲
章於88年6月間至90年1月間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擔任業務人
員,呂慧珍於88年9月間至90年1月間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擔
任業務人員,林雨農於86年7月至89年4月間先後任職於巨宗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宗公司,負責人為王宗立)
、亞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信公司,負責人為王宗立
)、亞洲奇基綜合計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奇基公司,
負責人為王宗立)擔任業務人員,
彼等均負責行銷台基建設
公司所販售心想室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0 段000號27樓之1,負責人為劉玉增,劉玉增部分,
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規劃設計「富貴專案」,
該「富貴專案」之契約
詐術內容大致為其會員權益包括3部
分,㈠、會員可以在平日免費住宿飯店,包括「溪頭米堤飯
店」、「墾丁歐克山莊」等,假日則有折扣優惠;㈡、會員
可以優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5元認購「歐納西斯國際
高科技海運公司(下稱歐納西斯公司)」之股票、或「曾文
(台基)米堤大飯店」之股票、或「新台基聯合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新台基公司)」之股票,而由台基建設公司所
轉投資之由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分任董事之「台基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基開發公司)」之投資標的為新台基
公司;㈢、台基建設公司將提供「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漢神公司)」、「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新安公司)」2 張予會員,作為契約履約之副擔保。其次
,台基建設公司於訓練業務員推銷富貴專案予消費者之面談
原稿,亦教導業務員向消費者訛稱「購買富貴專案之會員可
以較市面上便宜三成以上優惠之價格購屋,其房屋之來源有
台基建設公司之特約建商、銀行承受之房屋(指銀行之客戶
因清償期屆至無法清償,經拍賣後無法賣出,而由銀行承受
之房屋)、及法院拍賣之房屋」。
詎林文德、廖憲章、呂慧
貞、林雨農均明知台基建設公司財務結構不佳並無獲利能力
,而上開所謂之免費住宿實際上須收取為原房價三成之清潔
費、服務費;又台基開發公司之股本均係自台基建設公司挪
用資金存入,實際上王宗立等股東並未出資,且台基開發公
司並無營業,毫無收入;台基開發公司之投資標的新台基公
司事實上未成立,曾文(台基)米堤大飯店則未取得建築執
照,甚至連整地亦未進行,又歐納西斯公司,亦根本未成立
;而漢神公司之股票實際上因公司財務狀況不良,虧損累累
;新安公司歷年來營收並無盈餘,自84年起至90年每股盈餘
(即EPS )每年約虧損1元至2元多不等,台基開發公司則毫
無投資價值;就購屋特約部分,房屋之來源實際上僅有法院
拍賣之房屋,其餘所謂特約建商、與特定銀行約定之銀行承
受屋,均屬虛偽不實,且會員經由台基建設公司之協助購入
房屋時,尚須交付較外界一般仲介公司更高比例之佣金
等情
,竟為增加業績從中抽取佣金,與附表一所示之其他同案被
告,共同基於恃詐欺取財營生並以為常業之
犯意聯絡,於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隱瞞其等在台基建設公司上班為業
務員之事實,各以如附表一「詐術行為欄」所示之詐術,諸
如以加入婚友社,表面佯稱欲與客戶交友甚至結婚,實際上
則係於認識將逾
適齡結婚之客戶並交往幾次後,即佯稱其等
有親戚精通理財,能投資致富,使人輕鬆購屋等能力,誘使
不知情之客戶至台基建設公司內,再由廖憲章、林雨農及事
先串通好之台基建設公司之高階業務幹部如劉芳誠(經原審
通緝中)、陳昭年、江玉蓮等人(由原審另案審理)、陳世
英、蘇家慶(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佯裝具有親戚關係之「
表姊」、「小阿姨」、「姊夫」加以遊說,並由旁觀之公司
職員亦輪番勸誘,又稱將調漲會員卡價格云云,使不知情如
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誤信富貴專案確有投資價值,
因而
陷於錯誤,紛紛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欄,
交付如附表一「被害金額欄」所示財物予台基建設公司。
二、後林文德、簡文亮(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等人於90年2月1日
另設立「創世紀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簡文亮任董事長
,下稱創世紀公司)」,創世紀公司並轉投資設立「萬達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由簡文亮任董事長,下稱萬達公司),廖
憲章擔任萬達公司執行協理、協理、業務助理,呂慧貞則為
主管幹部、業務員,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均明知萬達公
司對外銷售之「芙莉專案」之詐術內容各如附表二「詐術行
為欄」所示,諸如於客戶於專案付款完成後,可領取創世紀
集團股東IC識別證數張、企業商品套餐數份、股東經營報告
會議及萬鈞企管顧問公司「成就自我、邁向成功系列講座」
課程上課券數本,另贈送創世紀集團股份數股、1 年期個人
法律顧問諮詢證書數張不等,並得
按消費情形享有摸彩機會
,其中贈送創世紀集團股份之分紅配股
比照一般公司法規定
,並定有7日之「鑑賞期」,於簽約日起7日之鑑賞期後即不
退款,未涉及創世紀公司或萬達公司股份之買賣,更無購買
後1年可回贖之約定,創世紀及萬達公司所營事業亦無高額
獲利足保證購買「芙莉專案」之客戶賺取厚利,或對外慫恿
消費者加入萬達公司之「網路購物經銷、「點時成金方案」
,訛可以投資獲利等,為增加銷售業績獲取佣金,竟與簡文
亮及附表二所示其他同案被告,共同基於恃詐欺取財營生並
以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由呂慧貞及如附表二所示該公司其他
女性業務員,透過婚友社或網路認識將逾適婚年齡之客戶,
佯與交友並結婚,於取得各該客戶之信賴後,並於見面時依
據簡文亮、林文德所擬定之萬達公司高獲利、低風險、短期
可回本贖回之介紹方式,刻意談論萬達公司營運狀況如何良
好等話題,遊說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參與投資及
購買產品,使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誤信
萬達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且可因投資及購買產品而增加追求
呂慧貞及其他業務員成功之機會,遂願意投資及購買產品因
而陷於錯誤,紛紛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欄,交
付如附表二「被害金額欄」所示財物予萬達公司,林文德、
廖憲章、呂慧貞並從中詐得財物得逞。
三、案經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調查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松山分局、刑事警察
大隊、臺北市憲兵隊、新竹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暨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訴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查本件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及非
供述證據
(包含
人證與文
書證據、
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林文德、廖憲章
、呂慧貞、林雨農於本院審判
期日對本院提示之各項卷證資
料,均表示沒意見,並未爭執其
證據能力,且
迄至本院
言詞
辯論終結前未再
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88至207頁),且經
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又
非供述證據
,並非違法取得,且與本件
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是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均應認有證
據能力。
二、
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林雨農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原審重訴卷第26、27
頁、第55、56頁、原審重訴緝卷㈡第19頁反面、第27、40頁
、第66頁、本院卷第190 頁反面、第199至205頁),核與
證
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吳輝勝等71人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張永憲等18人分別指述遭詐騙經過等情相符(詳如附表一、
二
所載),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
貞)、李緻嫻(原名李慈慧)、劉玉增、劉芳誠、陳昭年、
簡文亮、林承豪(原名林軒瑜)、李旻馨(原名李其燁、李
杏枝)、林玉芳、江玉蓮、洪水源、林恂如、張曉媛、黃秀
甄、陳世英、胡欣如、李昕瑜(原名李家蓉)、呂靜琬、朱
宏心、蘇家慶、錢燕婷、蕭皓偲、林秀里、蕭純真、王滋蔓
等證述上情明確,此外台基公司對外販售「富貴專案」、創
世紀公司及萬達公司對外銷售「芙莉專案」之相關內容,復
有卷附呂理群陳情信暨購買專案相關資料、軍人之聯絡資料
、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
核簽證報告書、88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7年度未分配盈餘簽
證申報查核報告書、89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8年度未分配盈
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90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9年度未分
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年2
月25日公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
處字第091035號處分書、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年、
89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新安育樂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89年、90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台基富貴購屋專案邀約語法等訓練資料、
台基建設公司富貴專案面談原稿、台基富貴購屋專案面談原
稿、台基富貴購屋專案權益規章、臺南縣政府92年3 月24日
府工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成功雜誌:曾文台基大
飯店相關廣告文宣、台基富貴購屋專案專案作業流程圖、台
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年至91年申報銷貨收入淨額、87年1
月至91年2 月401申報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0年7月至
92年8月401申報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93年9月2日證期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漢神實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88年至89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至90年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台基大飯店建築預定用地91年及93年
相片對照、被告劉玉增與邱文福向李碧月等地主買入土地契
約書、88年9月3日於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號王宗立帳戶
領出1,670 萬元之取款憑條、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
委託書、被告呂慧貞、張曉媛參加禧福姻緣顧問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禧福姻緣事業資料卡、台基公司會員卡及年費收入
統一發票、台基富貴購屋專案及購屋特約契約書、會員卡、
股票認股憑證、股票擔保憑證、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溪頭米堤大飯店)股票、台基富貴購屋專案股票擔保憑證
、亞洲奇基綜合計劃股份公司富貴專案契約書、富貴購屋特
約○○○鄉○○段地籍圖謄本○○○鄉○○段各地號土地登
記謄本○○○鄉○○段各地號公告現值彙整表、承購合約及
會員聲明書(Concepts Vacation Club)等資料、財政部台
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台基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台基富貴
購屋專案、開億老沃高爾夫富裕專案會員卡正反面影本、被
害人吳輝勝提出之台基富貴購屋專案契約書、購屋特約、繳
款證明(發票)影本、台基富貴購屋專案股票認股憑證、擔保
憑證、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新安育樂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溪頭米堤大飯店89年7 月25日函暨存證信函影本、
「富貴專案」契約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統一發
票、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95年8月2日南松字第00000000
號、第000000000 號函所附創世紀及萬達公司之開戶、存提
明細表等附件、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95年7 月25日合金南勢
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創世紀公司開戶及存款往來明細等
附件、安泰銀行中崙分行95年7月18日(95)安崙字第00000
00000 號函所附創世紀公司開戶及交易明細表等附件、創世
紀股東合作規章、創世紀公司股票、產品訂購單、上課證、
FREE雜誌、網頁、發票等影本及光碟、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95年8月21日(九五)寶股代字第07370號函及股務代理契
約股票轉讓過戶
聲請書、證券交易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等影
本、創世紀公司登記卷影本、萬達公司登記卷、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列印畫面、特約廠商合作契約影本、台基建設公司之
經發會91年9 月10日會議資料、亞洲奇基公司91年度經發會
會議紀錄、張光豪所購買之創世紀公司90年增資股票影本、
創世紀公司股東規章影本、
告訴人王梓彬所購買之創世紀公
司90年增資股票影本、杜錦茂之郵政儲金簿交易明細表、匯
款單、萬達公司點石成金股市○○○○路購物經銷等投資方
案申請檔、萬達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訂購單、高永勳活儲
存簿影本、匯款申請書、發票、林雨農提出之投保資料在卷
可參,而同案被告簡文亮、李旻馨、洪水源、林秀里、林恂
如、張曉媛、黃秀甄、陳世英、胡欣如、李昕瑜、呂靜琬、
朱宏心、蘇家慶、錢燕婷、蕭皓偲及共犯蕭純真、王滋蔓亦
因本件詐欺
犯行,先後經原審以94年度重訴第81號、本院95
年度上訴字第4152號判決認定有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
可按,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林雨農上揭
自白,有
證據
可佐,
堪認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被告林文德、廖
憲章、呂慧貞、林雨農如附表一、二所示詐欺犯行,均堪認
定。
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
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
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
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 號
判例
可資參照)。查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先後任職於台
基建設公司、萬達公司,分別擔任台基建設公司總監、業務
員及萬達公司董事、執行協理、業務主管,被告林雨農先後
任職於巨宗公司、亞信公司、亞洲奇基公司擔任業務員,
彼
等於上開任職期間與附表一、二所示其他同案被告、共犯等
人,共同長期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外銷售「富貴
專案」、「芙莉專案」,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同意購買,顯
屬以此種反覆以詐欺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而
為常業犯。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
洵堪認定,均
應依法論罪
科刑。
四、
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林文德等四人行為後,刑法於90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
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
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
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
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條規定以
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
遂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
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
詐欺罪,業於刑法修正時刪除,依行為
時法,對於以詐欺為常業之多次犯行論以一常業詐欺罪。於
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詐欺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較為有
利。
㈢、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經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亦即新法
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
陰謀犯、
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本案被告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既屬
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無論適用修正前或後刑法第28條規
定論擬,均無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逕適
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罰金:(銀元)一元以上。
」,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
,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現行刑法中,有關
於罰金刑最低度刑之規定既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經比較
後,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㈤、經綜合比較上述被告等行為時及行為後之規定,被告行為後
之規定對被告等而言並無較有利之情形,為整體適用,不宜
割裂,自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規定論處。另刑法分則編各
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為配合修正後刑法第三十
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亦修正為新臺幣,惟罰金刑之輕重並未因
幣別及提高倍數所應適用法律更
迭而有異致,易詞以言,即
國家刑罰權之範圍及效果,於修正前、後殊無不同,因之,
此要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
所稱之「法律變更」,毋須
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
則而適用裁判時法,併此敘明。
四、論罪理由
㈠、按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與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
二者罪質本屬相同,僅前者係以行為人有以犯普通詐欺罪為
業,即恃之以為生,致適用法條有所不同。又刑法上所謂常
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
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
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
之成立,又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
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另亦不以營業
對象須繁多為必要,亦不以營業時間之久暫及查扣之違法物
品若干為判斷之絕對標準,苟其有恃犯罪維生之犯意,並實
施犯行,即屬成立。核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林雨
農上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
。
起訴書原記載被告廖憲章、呂慧貞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
普通詐欺罪,
嗣經原審蒞庭檢察官變更起訴罪名為修正前刑
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見原審卷㈥第19、20頁),本院
自依變更後之起訴法條審理、判決。又
公訴人認被告林雨農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此部分基
本社會事實同一,應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林雨農、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與附表一、二所示其
他被告王宗立等人間,就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
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㈢、速審法減刑理由:
⒈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
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
諭知
無罪判決者外,法院
依
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
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
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
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其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
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
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係重要之司法
人權。該
條第一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
停止審判、另
案長期在國外
羈押或服刑、
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
一再無理由之
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
滯而言(參考司法院頒「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
事項」第七點之(六))。
⒉查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林雨農經檢察官起訴後,
於94年11月28日繫屬於
原審法院,有原審收文戳章可佐(見
原審重訴卷㈠第1 頁),且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
林雨農歷經原審調查審理,至原審
辯論終結宣判前,累計已
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自屬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所定之案
件。其中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部分於歷次審理除有
正當事由無法到庭外,均按時出庭,並無逃亡遭通緝、因病
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
順利進行而一再無理由聲請迴避等情形,訴訟程序之延滯,
尚無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經本院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所定之3 款事項,就被告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依
比例原則及
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被告之速審權
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有
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
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對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
減輕其刑。又被告林雨農部分,其因另案長期在國外執行,
於原審調查審理期間均未到庭,經原審於96年6 月26日發佈
通緝,迄103 年10月29日始緝獲到案,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
警察局通緝案件移送書、
解送人犯報告書、入國證明書、服
刑證明在卷可查(見原審重訴緝卷㈠第3、4頁、第18、19頁
),足見本件訴訟程序之延滯,屬於被告林雨農個人事由所
造成,可歸責於被告,自不符合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
而無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適用,附此說明。
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固已於96
年7 月4日公布,並自同年7月16日起生效施行,雖被告林雨
農、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犯如附表一、二所示犯罪時間
,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然⒈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
貞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屬
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所列之罪,且被告林文德、
廖憲章、呂慧貞上開所犯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1年8月、1年8月,即屬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所定不
予減刑之罪,復無該條例第6條所定「對於第3條所定不予減
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
首而受裁判者,依第2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得予減刑之
情形,自不得予以減刑。⒉被告林雨農所為上開犯行,因被
告林雨農於上開條例施行前即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6
月26日通緝,迄至施行後之103 年10月29日始為警緝獲到案
,並非自動歸案接受偵查,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通緝案件移送書、解送人犯報告書在卷
可考,依上開減刑條
例第5 條:「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
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
例減刑。」之規定,自亦無適用上開減刑條例而為減刑之餘
地,均
併予敘明。
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3號、第11302 號
、第11037號、第24712號、96年度偵字第18572號、第24599
號、第25591號、97年度偵字第4152號、第15008號、第1501
5號、98年度偵字第21874號、105年度偵字第11408號移送併
辦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39、56、59至71、附表二編號18
所示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該等犯行均為被告林文德
、廖憲章、呂慧貞、林雨農所犯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
與其等被訴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有
實質上一罪關係,為
同
一案件,自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五、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等事證明確,予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林雨農上開所為,均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原審認係犯103年6月
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有未洽。
⒉被告廖憲章所為附表二編號7 所示詐欺被害人高永勳犯行部
分,未經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經檢察官
移請本院併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4
08號),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
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3號、第11302 號
、第11037號、第24712號、96年度偵字第18572號、第24599
號、第25591號、97年度偵字第4152號、第15008號、第1501
5 號、98年度偵字第21874號移送併辦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
、39、56、59至71、附表二編號18所示部分,未據檢察官起
訴,原審併予審理,並未說明其理由,亦有疏漏。
⒋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林雨農均無適用上開減刑條
例而為減刑之餘地,業如前述,原審仍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
,減其等
宣告刑至二分之一,自非正確。另被告林文德、廖
憲章、呂慧貞,均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之要件,
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未予適用,亦未說明其理由,
亦非妥適。
㈡、檢察官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上開⒋部分之不當,為有理由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
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
貞、林雨農因一時貪念,與同案被告共同施以詐術,引誘被
害人等人投資鉅額金錢,詐騙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
暨斟酌其等參與犯罪時間之長短、犯罪分工情形及被害人所
生損害多寡,並考量被告四人平日素行良好,有本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可稽,
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已與部份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此有原審調
解筆錄、匯款資料、
和解書等在卷可據(見原審重訴卷第
54、81頁、卷第12至17頁、第55至64頁、本院卷第208 頁
),雖迄今尚未賠償全部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然被害人仍得
依民事程序向被告求償,兼衡被告四人犯罪之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被害人對本案量刑之意見(見附表一
、二)等一切情狀,對被告四人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
四項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㈣、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林雨農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
足稽,其等因一時年輕失慮,而罹刑章,於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業已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堪認頗有悔意
,是彼等經此刑之宣告後,均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且
綜合考量被告四人之生活、工作狀況與家庭環境(見原審重
訴卷第56、57頁、原審訴緝卷㈡第41、66頁、本院卷第20
6 頁),本院認被告四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5年,
以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日後更加
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林文德、廖憲章
、呂慧貞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告林文德、廖憲章、呂慧貞
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認應課予一
定條件之
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
警惕,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
諭知被告林文德
、廖憲章、呂慧貞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240、200、2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
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林文德、廖憲
章、呂慧貞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
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㈤、末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
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本院為督促被告林雨農能確實賠償被害人蔡
建華所受之損害,以兼顧被害人之權益,
參酌被告林雨農與
被害人蔡建華之和解書內容,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
定,諭知被告林雨農應向被害人蔡建華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
害賠償金。又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前開支付之負擔得為
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
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另上開命
被告林雨農支付19萬96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固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名義,惟其性質因屬對被害人因本件被告犯行所生
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被害人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取
得之執行名義,債權性質應屬同一,被害人自得於將來取得
民事執行名義相同債權金額內,擇一執行名義行使之,而被
告林雨農如依期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亦得於同一金額內
,同時發生清償之效果,併此說明。
㈥、另公訴人請求對被告林文德宣告強制工作(詳起訴書),查
被告林文德係受僱於同案被告王宗立於台基建設公司任職,
負責行銷、管理公司業務,並非本件詐欺案之首謀者,其涉
案情節較同案被告王宗立、王宗貞、劉玉增為輕,本院認對
其科處刑罰已足,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退併辦理由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408號移送併辦意
旨
略以:被告廖憲章與案外人王滋蔓、蕭純真三人,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被害人高永勳之利益,違背任務
,而由被告王滋蔓擅自於91年9 月18日代領得
告訴人高永勳
之提款卡及存摺後,至臺北市○○○路○段○○○ 號玉山商業
銀行復興分行,盜用被害人高永勳前委由被告蕭純真代刻及
保管之印章,蓋用於該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上,而接續
偽造被害人高永勳名義之40萬8 千元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將告訴人高永勳貸得之款項匯至廖憲章在安泰商業銀行中
崙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而予行使,以該款項充為
購買萬達公司「芙莉專案」之價款,藉以抽取佣金得利,足
生損害於被害人高永勳,因認被告廖憲章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同法第342條之
背信罪嫌等
語。
㈡、經查:
⒈被害人高永勳辦理上開信貸後,係由案外人王滋蔓提領並轉
帳以充被害人高永勳投資款項之事實,
業據被害人高永勳指
陳及案外人王滋蔓、蕭純真供述一致,核與證人即玉山銀行
行員江元仁、鄭建松
結證辦理經過相符(見94偵字第14644
號,下稱偵卷,偵卷㈡第101、102頁),並有被害人玉山銀
行存摺影本(見偵卷㈠第94、95頁)、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
單及要保書(見偵卷㈠第119至124頁)、玉山銀行小額信貸
申請書、約定書、本票(見偵卷㈡第113至115頁)、玉山銀
行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在卷可佐(見偵卷㈠第148頁),
足認被告廖憲章並未參與提領及轉帳被害人信貸款項之行為
。
⒉又被害人就辦理前開信貸之經過係指稱:王滋蔓、蕭純真約
伊出去,遊說伊投資,伊說伊沒錢,二人就帶伊去玉山銀行
辦信貸,伊當時並沒有答應要投資,但王滋蔓說先把錢貸下
來,又說要幫伊在辦好後,去領提款卡,免得再多跑一趟,
等王滋蔓領到提款卡,又打電話問伊密碼,說要幫伊開卡,
說開卡才可以完成信貸,伊是辦貸款的隔天在電話中告訴王
滋蔓提款卡密碼,在銀行填寫資料時伊就有設定密碼,沒想
到王滋蔓卻把錢轉到公司去,再告訴伊,已幫伊投資,伊不
同意,要求退還,王滋蔓說不能退還,而且一年後就回贖,
一定會獲利,蕭純真則說叫伊把資料填一填,才能尋求後續
的處理,伊不得已填了等語(見偵卷㈠第63頁),益見與被
害人實際接洽、鼓吹投資之人均為案外人王滋蔓、蕭純真,
而非被告廖憲章,被告廖憲章既未直接與被害人接觸招攬本
件投資,事後復無參與提領及轉帳被害人信貸款項之行為,
已難認其有何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況案外人王滋
蔓、蕭純真均否認有為上開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亦從未指證被告廖憲章就上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且彼等被訴上開犯行,經本院另案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不另為無罪諭知乙情,有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152
號判決可查(見本院卷第129至134頁),自不能單憑被害人
之指訴遽認被告廖憲章有為此部分犯罪。是以,綜據卷存
積
極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廖憲章有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事
實未經起訴,復經本院認定不能成立犯罪,即與本案起訴事
實無任何
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應退還該署檢察官偵查,另行依法處理,併予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
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3、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刑事妥速審
判法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被告林雨農應向被害人蔡建華給付新台幣(下同)拾玖萬玖│
│仟陸佰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
│給付伍仟元,直至全部清償之日止,如其中一期不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 │
│ │
└──────────────────────────┘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被害金額 │ 被害 │地點 │ 詐術行為 │出處 │被告 │其他同案│和解、被│
│號│ │ (新臺幣) │ 時間 │ │ │ │ │被告、共│害人對本│
│ │ │ │ │ │ │ │ │犯 │案量刑意│
│ │ │ │ │ │ │ │ │ │見 │
├─┼───┼──────┼───┼───┼────────────────┼───┼────┼────┼────┤
│1 │吳輝勝│富貴專案1單 │87年12│巨宗國│公司於87年12月6日對吳輝勝推銷富 │96年蒞│林雨農 │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6日 │際企業│貴專案,使其陷於錯誤後,因而購買│字1474│ │王宗貞、│ │
│ │ │8萬5,000元 │ │股份有│富貴專案1單位。 │4號補 │ │簡文亮 │ │
│ │ │ │ │限公司│ │充理由│ │ │ │
│ │ │ │ │ │ │書 │ │ │ │
├─┼───┼──────┼───┼───┼────────────────┼───┼────┼────┼────┤
│2 │趙文壁│富貴專案3單 │88年2 │新竹市│台基建設公司以召募業務人員名義,│起訴書│林雨農 │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間 │林森路│俟趙文壁加入後,趁機對趙文壁推銷│附表二│ │王宗貞、│ │
│ │ ├──────┤ │台基公│富貴專案,訛稱該專案可認購台基建│(編號│ │簡文亮 │ │
│ │ │認購台基公司│ │司新竹│設公司股票並可有高額獲利等語,使│三十)│ │ │ │
│ │ │股票757股 │ │分公司│趙文壁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 │ │30萬1,949元 │ │ │ │ │ │ │ │
├─┼───┼──────┼───┼───┼────────────────┼───┼────┼────┼────┤
│3 │潘郁鈞│富貴專案3單 │88年3 │臺灣地│公司員工向潘郁鈞表示該公司所提供│起訴書│林雨農 │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17日│區某不│之投資專案保證賺錢,欲購從速等語│附表二│ │王宗貞 │ │
│ │ ├──────┤ │詳地點│施以詐術,使潘郁鈞陷於錯誤,因而│(編號│ │ │ │
│ │ │金額不詳 │ │ │購買該專案,惟
嗣後導致潘郁鈞血本│五十二│ │ │ │
│ │ │ │ │ │無歸。 │) │ │ │ │
├─┼───┼──────┼───┼───┼────────────────┼───┼────┼────┼────┤
│4 │郭振源│富貴專案2單 │88年間│臺灣地│公司以召募業務人員名義,於郭振源│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到 │
│ │ │位 │ │區某不│加入後,被告王宗立於公司週會上,│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 │ │
│ │ │ │ │詳地點│不斷釋放利多消息,例如富貴專案係│(編號│呂慧貞 │ │ │
│ │ ├──────┼───┴───┤與政府、銀行團合作,又與各大飯店│二十五│ │ │ │
│ │ │金額不詳 │ │結盟等語施以詐術,使郭振源陷於錯│) │ │ │ │
│ │ │ │ │誤而對公司產生信心,因而購買富貴│ │ │ │ │
│ │ │ │ │專案。 │ │ │ │ │
├─┼───┼──────┼───┬───┼────────────────┼───┼────┼────┼────┤
│5 │鄒積健│富貴專案2單 │88年7 │臺灣地│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林來福參加婚友│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 未到 │
│ │ │位、認購台基│月間 │區某不│社認識鄒積健後,邀約其碰面並伺機│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 │
│ │ │公司股票10張│ │詳地點│推銷富貴專案。並對其訛稱富貴專案│(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 │ │ │係結合理財、購屋及休閒之產品,可│六十四│林文德 │ │ │
│ │ ├──────┼───┼───┤免費或以折扣方式住宿國內五星級飯│) │ │ │ │
│ │ │富貴專案2單 │89年8 │臺灣地│店,會員繳交保證金後,便可貸到最│ │ │ │ │
│ │ │位 │月 │區某不│多九成之房貸來購屋,房貸繳清後,│ │ │ │ │
│ │ │ │ │詳地點│免費贈送2張溪頭米堤飯店股票,且 │ │ │ │ │
│ │ ├──────┼───┴───┤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利潤都將回饋│ │ │ │ │
│ │ │金額不詳 │ │至會員身上,台基建設公司投資遍及│ │ │ │ │
│ │ │ │ │大陸及海內外,並同步在美國及臺灣│ │ │ │ │
│ │ │ │ │上市等詐術,使鄒積健陷於錯誤,因│ │ │ │ │
│ │ │ │ │而購買富貴專案2單位,並認購台基 │ │ │ │ │
│ │ │ │ │建設公司股票10張。嗣因鄒積健舉債│ │ │ │ │
│ │ │ │ │度日,公司員工又以可幫鄒積健辦理│ │ │ │ │
│ │ │ │ │利率較低之小額信用貸款,但需加購│ │ │ │ │
│ │ │ │ │2單位富貴專案為由,續使鄒積健陷 │ │ │ │ │
│ │ │ │ │於錯誤,再購富貴專案2單位。 │ │ │ │ │
├─┼───┼──────┼───┬───┼────────────────┼───┼────┼────┼────┤
│6 │洪瑞亨│富貴專案2單 │88年11│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孫慈雲經由電訪│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 未到 │
│ │ │位 │月26日│忠孝東│方式,藉理財名義,邀洪瑞亨至左列│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 │
│ │ │ │ │路與松│地點,趁機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購買│(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 │ │山路口│富貴專案後可認購台基建設公司股票│七十)│林文德 │ │ │
│ │ │ │ │台基公│,該公司旗下投資包括食品、觀光、│ │ │ │ │
│ │ │ │ │司 │房地產等多項產業,且準備上市上櫃│ │ │ │ │
│ │ ├──────┼───┼───┤,可獲得豐厚之利潤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富貴專案2單 │89年1 │臺北市│使洪瑞亨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貴專│ │ │ │ │
│ │ │位 │月1日 │忠孝東│案 │ │ │ │ │
│ │ │ │ │路與松│ │ │ │ │ │
│ │ │ │ │山路口│ │ │ │ │ │
│ │ │ │ │台基公│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 │39萬2,000 元│ │ │ │ │ │ │
├─┼───┼──────┼───┬───┼────────────────┼───┼────┼────┼────┤
│7 │徐振家│9萬8,000元 │88年11│臺北市│徐振家接獲台基建設公司職員電話推│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 未到 │
│ │ │ │月27日│松山區│銷富貴專案,並前往上址聽說明會,│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台翔分│公司員工共同以加入台基建設公司從│(編號│林雨農 │簡文亮 │ │
│ │ │ │ │公司 │事業務員工作名義向徐振家推銷富貴│十九)│ │ │ │
│ │ │ │ │ │專案。嗣後徐振嘉對於該專案購屋優│ │ │ │ │
│ │ │ │ │ │惠部分,請台基建設公司提供購屋資│ │ │ │ │
│ │ │ │ │ │訊,惟該公司人員稱需確定購買才能│ │ │ │ │
│ │ │ │ │ │提供,徐振嘉查覺有異,並提出退費│ │ │ │ │
│ │ │ │ │ │要求,台基建設公司以超過7日為由 │ │ │ │ │
│ │ │ │ │ │拒絕,後見新聞報導台基建設公司涉│ │ │ │ │
│ │ │ │ │ │嫌詐欺,因而得知詐騙。 │ │ │ │ │
│ │ │ │ │ │ │ │ │ │ │
├─┼───┼──────┼───┼───┼────────────────┼───┼────┼────┼────┤
│8 │魏開智│11萬0,300元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蕭皓偲透過婚友社方式│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已和解、│
│ │ │ │月初、│八德路│,與魏開智交往後,與其他公司員工│附表一│廖憲章、│王宗貞、│未到 │
│ │ │ │ │3段32 │一起向魏開智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編號│呂慧貞、│蕭皓偲、│ │
│ │ │ │ │號9樓 │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購屋優惠、住宿│二十四│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台全分│優惠,並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且台│) │ │ │ │
│ │ │ │ │公司 │基公司股票將於89年9月上市其獲利 │ │ │ │ │
│ │ │ ├───┤ │將會倍數成長等語施以詐術,使魏開│ │ │ │ │
│ │ │ │89年1 │ │智陷於錯誤而購買富貴專案,並以1 │ │ │ │ │
│ │ │ │月18日│ │萬零5百元認購1張基公司股票,嗣後│ │ │ │ │
│ │ │ │ │ │台基公司股票並未上市。 │ │ │ │ │
├─┼───┼──────┼───┼───┼────────────────┼───┼────┼────┼────┤
│9 │黃偉郎│49萬9,000元 │89年1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即同案被告呂慧│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已和解、│
│ │ │ │月11日│敦化南│貞參加婚友社,與黃偉郎交往後,與│附表一│廖憲章、│王宗貞、│未到 │
│ │ │ │ │路某家│其他公司員工,藉理財名義趁機向黃│(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 │ │餐廳 │偉郎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十一)│林文德 │ │ │
│ │ │ │ │ │案可享有簽約飯店免費渡假權益、有│ │ │ │ │
│ │ │ │ │ │權利購買台基建設公司股票及推售房│ │ │ │ │
│ │ │ │ │ │屋可享有優惠購屋等語施以詐術,使│ │ │ │ │
│ │ │ │ │ │黃偉郎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 │ │ │ │
│ │ │ │ │ │嗣後因其看見報紙刊載台基建設公司│ │ │ │ │
│ │ │ │ │ │利用女業務員參加婚友社詐騙之事,│ │ │ │ │
│ │ │ │ │ │加上同案被告呂慧貞在簽約後即失去│ │ │ │ │
│ │ │ │ │ │聯絡,與報紙刊載情節相同,因知其│ │ │ │ │
│ │ │ │ │ │遭受詐騙。 │ │ │ │ │
├─┼───┼──────┼───┼───┼────────────────┼───┼────┼────┼────┤
│10│江承霖│9萬9,800元 │89年1 │臺北市│江承霖因前同事周資評介紹認識台基│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到 │
│ │ │ │月15日│南京東│建設公司業務員蘇百薇、及同案被告│附表一│廖憲章、│王宗貞、│ │
│ │ │ │ │路4段 │劉芳誠,而蘇百薇與同案被告劉芳誠│(編號│呂慧貞、│劉芳誠、│ │
│ │ │ │ │10樓台│共同向黃偉郎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七) │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基公司│購買富貴專案可認購台基公司未上市│ │ │ │ │
│ │ │ │ │ │之股票、以低於市價優先選購台基公│ │ │ │ │
│ │ │ │ │ │司在法院承購之法拍屋,並可享受國│ │ │ │ │
│ │ │ │ │ │內外住宿旅遊之優待及臺北縣市拖吊│ │ │ │ │
│ │ │ │ │ │服務打折等語施以詐術,使江承霖陷│ │ │ │ │
│ │ │ │ │ │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 │ │ │ │ │
├─┼───┼──────┼───┼───┼────────────────┼───┼────┼────┼────┤
│11│劉文鈞│69萬5,000元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靜琬參加婚友社,與│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已和解、│
│ │ │ │月16日│松江路│劉文鈞交往後,與其他公司員工,共│附表一│廖憲章、│王宗貞、│未到 │
│ │ │ │ │與長安│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及慈雲│(編號│呂慧貞、│呂靜琬、│ │
│ │ │ │ │東路附│寶塔塔位。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享有│二十)│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近某間│優先認購台基公司未上市上櫃股票及│ │ │ │ │
│ │ │ │ │餐廳 │優先購買低於市價房屋之權利,並有│ │ │ │ │
│ │ │ │ │ │國內外旅遊住宿優惠,購買慈雲寶塔│ │ │ │ │
│ │ │ │ │ │可理財等語施以詐術,使劉文鈞陷於│ │ │ │ │
│ │ │ │ │ │錯誤,因而購買相關專案。惟被害人│ │ │ │ │
│ │ │ │ │ │於89年1月21日提出解約,遭公司拒 │ │ │ │ │
│ │ │ │ │ │絕,而被告呂靜琬嗣後亦避不見面,│ │ │ │ │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 │ │ │
├─┼───┼──────┼───┼───┼────────────────┼───┼────┼────┼────┤
│12│徐志德│19萬9,600元 │89年1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李坤勇利用其與│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 未到 │
│ │ │ │月20日│八德路│徐志德為軍中同袍關係,向其推銷富│附表一│廖憲章、│王宗貞、│ │
│ │ │ │ │3段32 │貴專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較│(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 │ │號9樓 │市價低之價錢承購台基建設公司房屋│十三)│林文德 │ │ │
│ │ │ │ │台全分│、可優先認購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 │ │ │ │
│ │ │ │ │公司 │、享有國內外旅遊住宿優待(國內旅│ │ │ │ │
│ │ │ │ │ │遊住宿五星級飯店,假日五折、平時│ │ │ │ │
│ │ │ │ │ │免費招待),且台基建設公司股票在│ │ │ │ │
│ │ │ │ │ │89 年8月份就可以上市上櫃等語施以│ │ │ │ │
│ │ │ │ │ │詐術,使徐志德陷於錯誤,因而購買│ │ │ │ │
│ │ │ │ │ │該專案 │ │ │ │ │
├─┼───┼──────┼───┼───┼────────────────┼───┼────┼────┼────┤
│13│蔡建華│19萬9,600元 │89年1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員工參加婚友社,與蔡│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和解、同│
│ │ │ │月30日│八德路│建華交往後,與公司員工被告林雨農│附表一│林文德 │王宗貞、│意緩刑宣│
│ │ │ │ │3段32 │(原名林得時)共同推銷富貴專案,│(編號│ │簡文亮 │告 │
│ │ │ │ │號台全│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認購台基公司│二十五│ │ │ │
│ │ │ │ │分公司│股票,該公司股票現未上市上櫃,每│) │ │ │ │
│ │ │ │ │附近某│股為10.5元,等89年2、3月份該公司│ │ │ │ │
│ │ │ │ │間咖啡│股票上櫃、上市後,股價即會飆漲,│ │ │ │ │
│ │ │ │ │店 │另可享有優惠購屋,可以較市價便宜│ │ │ │ │
│ │ │ │ │ │價格購屋,且不滿意七日內可退費等│ │ │ │ │
│ │ │ │ │ │語施以詐術,使蔡建華陷於錯誤,因│ │ │ │ │
│ │ │ │ │ │而購買該專案。然於89年2月3日打電│ │ │ │ │
│ │ │ │ │ │話請求退費,被告林雨農(原名林得│ │ │ │ │
│ │ │ │ │ │時)以其在休假為理由拖延至超過退│ │ │ │ │
│ │ │ │ │ │費期間,而銷售專案的員工更於蔡建│ │ │ │ │
│ │ │ │ │ │華繳費完畢即避不見面,因認遭受詐│ │ │ │ │
│ │ │ │ │ │騙。 │ │ │ │ │
├─┼───┼──────┼───┼───┼────────────────┼───┼────┼────┼────┤
│14│盛其倫│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台基建設公司員工林麗君向其推銷富│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間 │林森路│貴專案,並訛稱購買富貴購屋專案,│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 │
│ │ │9萬8,000 元 │ │臺基公│可持續增值,滿一年後,其可負責以│(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 │ │司新竹│更高之價格出售等語施以詐術,使盛│二十八│林文德 │ │ │
│ │ │ │ │分公司│其倫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 │ │ │ │
│ │ │ │ │ │盛其倫於滿一年後,透過台基公司均│ │ │ │ │
│ │ │ │ │ │無法與當初的銷售業務員取得聯繫,│ │ │ │ │
│ │ │ │ │ │且該公司亦無人理會 │ │ │ │ │
├─┼───┼──────┼───┼───┼────────────────┼───┼────┼────┼────┤
│15│趙君香│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台基建設公司員工林麗君向其推銷富│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 │林森路│貴專案,並訛稱可增值等語施以詐術│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 │
│ │ │9萬8,000 元 │ │台基分│,使其陷於錯誤後,購買該專案 │(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 │ │公司新│ │七十二│林文德 │ │ │
│ │ │ │ │竹分公│ │) │ │ │ │
│ │ │ │ │司 │ │ │ │ │ │
├─┼───┼──────┼───┼───┼────────────────┼───┼────┼────┼────┤
│16│宋
乃仁│富貴專案1單 │89年2 │新竹市│台基建設公司員工林麗君向其推銷富│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間 │林森路│貴專案,並訛稱購買該專案可增值且│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 │
│ │ ├──────┤ │台基公│可以購買台基公司股票等語施以詐術│(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認購台基公司│ │司新竹│,使其陷於錯誤後,購買該專案,並│二十九│林文德 │ │ │
│ │ │股票2500股 │ │分公司│且認購台基公司股票 │) │ │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 │12萬6,005 元│ │ │ │ │ │ │
├─┼───┼──────┼───┬───┼────────────────┼───┼────┼────┼────┤
│17│曾慶中│50萬元 │89年3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員工被告李家蓉加入婚│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已與李家│
│ │ │ │月10日│八德路│友社,與曾慶中交往後,與公司其他│附表一│廖憲章、│王宗貞、│蓉和解、│
│ │ │ │ │3段32 │員工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編號│呂慧貞、│李家蓉、│未到 │
│ │ │ │ │號9樓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購置房屋、以台│十八)│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台全分│基卡旅遊可打折消費,且台基公司股│ │ │ │ │
│ │ │ │ │公司 │票將於該年 6 月份左右上櫃,屆時 │ │ │ │ │
│ │ │ │ │ │即可獲利等語施以詐術,使曾慶中陷│ │ │ │ │
│ │ │ │ │ │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而曾慶中│ │ │ │ │
│ │ │ │ │ │其後自富貴專案取得富貴專案識別卡│ │ │ │ │
│ │ │ │ │ │4 張、股票擔保憑證 4 張、米堤飯 │ │ │ │ │
│ │ │ │ │ │店股票 4 張等,惟嗣後被害人欲聯 │ │ │ │ │
│ │ │ │ │ │繫被告李家蓉,李女即以加班等各種│ │ │ │ │
│ │ │ │ │ │理由避不見面,又見報章雜誌登載台│ │ │ │ │
│ │ │ │ │ │基公司詐騙之事,因認遭受詐騙。 │ │ │ │ │
├─┼───┼──────┼───┼───┼────────────────┼───┼────┼────┼────┤
│18│陳世斌│19萬9,600元 │89年3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劉怡蘭加入婚友│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到 │
│ │ │ │月上旬│松山區│社,與陳世斌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附表一│廖憲章、│王宗貞、│ │
│ │ │ │ │八德路│工和被告劉芳誠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編號│呂慧貞、│劉芳誠、│ │
│ │ │ │ │3段32 │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得 │五) │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號9樓 │10 張台基公司股票,台基公司股票 │ │ │ │ │
│ │ │ │ │台全分│將於 89 年 10 月份上市,其價值將│ │ │ │ │
│ │ │ │ │公司 │難以估計等語施以詐術,使陳世斌陷│ │ │ │ │
│ │ │ │ │ │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惟於簽約│ │ │ │ │
│ │ │ │ │ │時發現契約書並無記載 10 張台基公│ │ │ │ │
│ │ │ │ │ │司股票,經詢問被告劉芳誠之助理,│ │ │ │ │
│ │ │ │ │ │告知僅有 1 張台基公司股票認購權 │ │ │ │ │
│ │ │ │ │ │證,有權認購 10 張,並有 2 張溪 │ │ │ │ │
│ │ │ │ │ │頭米堤飯店股票(嗣後換成漢神實業│ │ │ │ │
│ │ │ │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後又有一│ │ │ │ │
│ │ │ │ │ │公司員工對被害人稱台基公司股票已│ │ │ │ │
│ │ │ │ │ │公開發行,且發展潛力無窮,委託陳│ │ │ │ │
│ │ │ │ │ │世斌代其購買富貴專案以得到台基公│ │ │ │ │
│ │ │ │ │ │司股票,陳世斌因而決定多買 1 單 │ │ │ │ │
│ │ │ │ │ │位,並代該員工買 1 單位,總共購 │ │ │ │ │
│ │ │ │ │ │買 3 單位,劉芳誠乃直接在已簽訂 │ │ │ │ │
│ │ │ │ │ │之契約書上,將「壹」單位改為「參│ │ │ │ │
│ │ │ │ │ │」單位,惟嗣後公司員工對被害人稱│ │ │ │ │
│ │ │ │ │ │該契約因經更改無效,需重新擬定合│ │ │ │ │
│ │ │ │ │ │約,
迨被害人拿到契約書後,發現所│ │ │ │ │
│ │ │ │ │ │載單位為「貳」單位,而契約書上之│ │ │ │ │
│ │ │ │ │ │簽名、印文均非陳世斌所為,且前開│ │ │ │ │
│ │ │ │ │ │所謂漢神公司股票,僅為一擔保憑證│ │ │ │ │
│ │ │ │ │ │,唯有在其購買台基公司之房屋後,│ │ │ │ │
│ │ │ │ │ │始能擁有漢神公司股票,且台基公司│ │ │ │ │
│ │ │ │ │ │股票尚未公開發行,根本無從交易買│ │ │ │ │
│ │ │ │ │ │賣 │ │ │ │ │
├─┼───┼──────┼───┼───┼────────────────┼───┼────┼────┼────┤
│19│李昱臻│富貴專案2單 │89年3 │臺灣地│台基建設公司黃燕玲與李昱臻為朋友│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中旬│區某不│關係,藉其信任,與該公司主管共同│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 │
│ │ ├──────┤ │詳地點│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認購台基公司│ │ │享住宿優惠、並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四十七│林文德 │ │ │
│ │ │股票757股 │ │ │等語施以詐術,使李昱臻陷於錯誤,│)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且認購台基公司股│ │ │ │ │
│ │ │共計 │ │票,惟嗣後發覺,住宿飯店根本未享│ │ │ │ │
│ │ │10萬7,675元 │ │有折扣。 │ │ │ │ │
├─┼───┼──────┼───┬───┼────────────────┼───┼────┼────┼────┤
│20│張智義│富貴專案1單 │89年3 │新竹縣│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徐首豪與張智義│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25日│湖口鄉│為同學關係,藉其信任,趁機推銷臺│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 │
│ │ │9萬9,800 元 │ │某處茶│基公司之專案,訛稱購買購買該專案│(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 │ │館 │,有增值空間,就跟買股票一樣,漲│五十)│林文德 │ │ │
│ │ │ │ │ │價時可賣出賺價差,且日後可以市價│ │ │ │ │
│ │ │ │ │ │七五折購屋等語施以詐術,使張智義│ │ │ │ │
│ │ │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 │ │ │ │
│ │ │ │ │ │欲委託代為出售該專案,遭到推託,│ │ │ │ │
│ │ │ │ │ │後亦無法找到公司的銷售業務員 │ │ │ │ │
├─┼───┼──────┼───┼───┼────────────────┼───┼────┼────┼────┤
│21│林能全│富貴專案2單 │89年3 │新竹市│經友人介紹認識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和解、│
│ │ │位 │月間 │林森路│黃燕玲,其假藉理財名義,趁機推銷│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無意見 │
│ │ ├──────┤ │台基公│富貴專案,訛稱其專案內容包含投資│(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認購股票5000│ │司 │理財、休憩旅遊、購屋等語施以詐術│二) │林文德 │ │ │
│ │ │股 │ │ │,使林能全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 │ │ │ │
│ │ ├──────┼───┴───┤專案,並認購股票。惟其拿到契約書│ │ │ │ │
│ │ │共計 │ │後,發覺契約內容與業務人員所言有│ │ │ │ │
│ │ │25萬5,000元 │ │些不同。 │ │ │ │ │
├─┼───┼──────┼───┬───┼────────────────┼───┼────┼────┼────┤
│22│李世璋│富貴專案4單 │89年3 │台基公│公司員工以電話邀李世璋至上開地點│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間 │司新竹│,趁機推銷臺基公司之專案,訛稱購│附表二│廖憲章、│王宗貞、│ │
│ │ ├──────┤ │分公司│買台基公司之專案可以一成頭期款、│(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認購台基公司│ │ │九成銀行貸款方式購買房子,且可用│四十二│林文德 │ │ │
│ │ │股票5000股 │ │ │很便宜之價錢住宿大飯店,並可認購│) │ │ │ │
│ │ ├──────┼───┴───┤5張台基公司股票,該公司股票將會 │ │ │ │ │
│ │ │共計 │ │上櫃等語施以詐術,使李世璋陷於錯│ │ │ │ │
│ │ │47萬5,700元 │ │誤,因而購買專案並認購公司股票。│ │ │ │ │
│ │ │ │ │惟嗣後發覺,台基公司根本並未與飯│ │ │ │ │
│ │ │ │ │店結盟,而是以購買住宿券方式給專│ │ │ │ │
│ │ │ │ │案會員使用,而房子都是法拍屋居多│ │ │ │ │
│ │ │ │ │,股票亦未上櫃。 │ │ │ │ │
├─┼───┼──────┼───┬───┼────────────────┼───┼────┼────┼────┤
│23│陳登鈺│81萬6,400元 │89年3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即被告呂慧貞加│起訴書│林雨農、│王宗立、│已和解、│
│ │ │ │月份 │八德路│入婚友社,與陳登鈺交往後,與公司│附表一│廖憲章、│王宗貞、│無意見 │
│ │ │ │(補充│3段32 │其他員工,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編號│呂慧貞、│簡文亮 │ │
│ │ │ │理由書│號台全│專案,訛稱台基建設公司股票每股 │二十三│林文德 │ │ │
│ │ │ │中犯罪│分公司│10 元,於 89 年 8 月即會上市上櫃│) │ │ │ │
│ │ │ │時間為│ │,之後每股價錢就會以倍數狂飆,投│ │ │ │ │
│ │ │ │89年4 │ │資獲利也跟著倍數成長,富貴專案為│ │ │ │ │
│ │ │ │月15日│ │購買台基建設公司股票之贈品,可享│ │ │ │ │
│ │ │ │) │ │有優惠購屋及住宿優待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 │ │,使陳登鈺陷於錯誤,為購買台基建│ │ │ │ │
│ │ │ │ │ │設公司股票以獲利,遂前後購買 8 │ │ │ │ │
│ │ │ │ │ │萬股之台基建設公司股票,惟嗣後才│ │ │ │ │
│ │ │ │ │ │發現之 3 份富貴專案契約書,分別 │ │ │ │ │
│ │ │ │ │ │為 2 單位( 21 萬 1600 元)、5 │ │ │ │ │
│ │ │ │ │ │單位( 49 萬 9000 元)及 1 單位 │ │ │ │ │
│ │ │ │ │ │( 10 萬 5800 元),而非其所欲購│ │ │ │ │
│ │ │ │ │ │買之台基建設公司 8 萬股股票。 │ │ │ │ │
├─┼───┼──────┼───┼───┼────────────────┼───┼────┼────┼────┤
│24│黃耀庭│19萬9,600元 │89年4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葉美玲加入婚友│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18日│松山區│社,與黃耀庭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八德路│工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3段32 │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低於市價之價格│二十六│ │ │ │
│ │ │ │ │號9樓 │購得房屋,且只要自備一成、銀行貸│) │ │ │ │
│ │ │ │ │台全分│款七成,另外兩成由台基建設公司負│ │ │ │ │
│ │ │ │ │公司 │並有權以每股10.5元之價格,認購台│ │ │ │ │
│ │ │ │ │ │基公司股票,且該公司股票將於90年│ │ │ │ │
│ │ │ │ │ │度上櫃、上市,屆時股價將會飆漲,│ │ │ │ │
│ │ │ │ │ │可獲極大利益等語施以詐術,使黃耀│ │ │ │ │
│ │ │ │ │ │庭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黃│ │ │ │ │
│ │ │ │ │ │耀庭於繳錢完畢後,該員工即藉故避│ │ │ │ │
│ │ │ │ │ │不見面,因認遭受詐騙。 │ │ │ │ │
├─┼───┼──────┼───┼───┼────────────────┼───┼────┼────┼────┤
│25│李家林│富貴專案1單 │89年4 │臺北市│李家林接獲台基公司員工電話,以公│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27日│忠孝東│司莊姓主管為松山農工校友,為嘉惠│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 │ │路5段 │學弟妹,推出優惠專案,邀約被害人│(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482號 │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十二)│ │ │ │
│ │ ├──────┤ │4樓台 │稱購買富貴專案可有高額獲利,該公│ │ │ │ │
│ │ │認購台基公司│ │基公司│司與多家知名飯店、商店異業結盟,│ │ │ │ │
│ │ │股票5000股 │ │宇陽分│不久之後將上櫃上市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 │公司 │使李家林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 │ │。嗣後於交付款項與之簽約時,發現│ │ │ │ │
│ │ ├──────┤ │ │契約條款明定會員卡每年要繳交年會│ │ │ │ │
│ │ │共計 │ │ │費,詢問業務員,其保證毋庸繳交,│ │ │ │ │
│ │ │15萬2,300元 │ │ │惟翌年竟收到臺基公司會員卡繳交年│ │ │ │ │
│ │ │ │ │ │會費通知。 │ │ │ │ │
├─┼───┼──────┼───┼───┼────────────────┼───┼────┼────┼────┤
│26│蔡松青│富貴專案5單 │89年4 │臺北市│蔡松青接獲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以光│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28日│忠孝東│武工專校友為學弟妹規劃理財名義,│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49萬9,000元 │、29日│路5段 │邀約至上開地點,陳毓文趁機推銷該│(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482號 │公司之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四十)│ │ │ │
│ │ │ │ │4樓台 │使被害人享受優質生活,該公司和大│ │ │ │ │
│ │ │ │ │基公司│飯店結盟,可以有許多優惠,且該公│ │ │ │ │
│ │ │ │ │宇陽分│司股票預計2、3年內上市,屆時原始│ │ │ │ │
│ │ │ │ │公司 │股東可分紅等語施以詐術,使蔡松青│ │ │ │ │
│ │ │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27│楊世章│19萬9,600元 │89年5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賓玉如以電話訪│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19日│信義區│問方式認識楊世章後,伺機推銷富貴│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忠孝東│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旅│(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路5段 │遊折價卡、優先承購法拍屋或其他房│十二)│ │ │ │
│ │ │ │ │482號 │屋,且購屋可向台基建設公司辦理優│ │ │ │ │
│ │ │ │ │宇陽分│款,且可配台基建設公司股票10張等│ │ │ │ │
│ │ │ │ │公司 │以詐術,使楊世章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 │ │ │買該專案。惟收到該契約書後,發現│ │ │ │ │
│ │ │ │ │ │僅附有貴賓卡2張、新安公司股票2張│ │ │ │ │
│ │ │ │ │ │、購屋專案2張、開億富裕專案貴賓 │ │ │ │ │
│ │ │ │ │ │卡2張,並未有銷售業務員所稱購買 │ │ │ │ │
│ │ │ │ │ │第2個單位有10張股票,且前開所附 │ │ │ │ │
│ │ │ │ │ │股票並未上市,無法換回現金。 │ │ │ │ │
├─┼───┼──────┼───┼───┼────────────────┼───┼────┼────┼────┤
│28│杜弨 │26萬6,600元 │89年6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朱宏心加入幸福生活諮│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
撤回告訴│
│ │ │ │月11日│松山區│詢廣場,與杜弨交往後,以優惠購屋│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未到 │
│ │ │ │ │八德路│名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編號│林文德 │朱宏心、│ │
│ │ │ │ │3段32 │案可以低於市價之價錢購得房屋等語│六) │ │簡文亮 │ │
│ │ │ │ │號9樓 │施以詐術,使杜弨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 │ │台全分│買該專案。惟於簽約後久未獲得台基│ │ │ │ │
│ │ │ │ │公司 │公司提供房屋資訊,欲解約請求退款│ │ │ │ │
│ │ │ │ │ │,公司員工遂提供臺北市文山區興隆│ │ │ │ │
│ │ │ │ │ │路2段153巷6弄9號地下1樓之6房屋及│ │ │ │ │
│ │ │ │ │ │地資料給杜某,但杜某對該屋並不滿│ │ │ │ │
│ │ │ │ │ │意,然因該業務員對其稱其久未有業│ │ │ │ │
│ │ │ │ │ │績,請其先付訂金,若真的不買可退│ │ │ │ │
│ │ │ │ │ │還該訂金,遂支付5萬5千元訂給該名│ │ │ │ │
│ │ │ │ │ │業務員,惟嗣後經多次催討,均拒不│ │ │ │ │
│ │ │ │ │ │返還訂金 │ │ │ │ │
├─┼───┼──────┼───┼───┼────────────────┼───┼────┼────┼────┤
│29│吳智遠│富貴專案1單 │89年6 │新竹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李秀珠於中央信│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16日│文教新│託局推廣保險業務時認識吳智遠,轉│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10萬5,800元 │ │城囉曼│任台基建設公司後聯繫吳智遠,與公│(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咖啡店│司其他員工曾美華共同推銷富貴專案│三十八│ │ │ │
│ │ │ │ │ │,訛稱富貴專案具有休閒、購屋、理│) │ │ │ │
│ │ │ │ │ │財三合一功能等語施以詐術,使吳智│ │ │ │ │
│ │ │ │ │ │遠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30│張俊雄│21萬1,600元 │89年6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葉美玲參加婚友│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24日│八德路│社,與張俊雄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3段32 │工,共同以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號9樓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購買房屋貸│十四)│ │ │ │
│ │ │ │ │台全分│款至七成、溪頭米堤飯店、墾丁歐克│ │ │ │ │
│ │ │ │ │公司 │飯店免費住宿、台基建設公司股票等│ │ │ │ │
│ │ │ │ │ │權益,且台基建設公司獲利良好,等│ │ │ │ │
│ │ │ │ │ │上市上櫃後獲利更多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 │ │使張俊雄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 │ │。惟其匯款後一週,向台基建設公司│ │ │ │ │
│ │ │ │ │ │電話查詢配發股票事宜公司客服部人│ │ │ │ │
│ │ │ │ │ │員稱並無贈送股票之事,且契約書所│ │ │ │ │
│ │ │ │ │ │附台基建設公司貴賓卡、漢神公司股│ │ │ │ │
│ │ │ │ │ │票2張,與業務員口頭說明有台基建 │ │ │ │ │
│ │ │ │ │ │設公司股票不同。 │ │ │ │ │
├─┼───┼──────┼───┼───┼────────────────┼───┼────┼────┼────┤
│31│楊明參│42萬3,200元 │89年6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林恂如加入婚友社,與│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具狀撤回│
│ │ │ │月25日│松山區│楊明參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假│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告訴、未│
│ │ │ │ │八德路│借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編號│林文德 │江玉蓮、│到 │
│ │ │ │ │3段32 │稱購買富貴專案每單位可配發5張台 │一) │ │林恂如、│ │
│ │ │ │ │號9樓 │基公司股票,而該股票將增值多倍等│ │ │簡文亮 │ │
│ │ │ │ │台全分│語施以詐術,使楊明參陷於錯誤,因│ │ │ │ │
│ │ │ │ │公司 │而購買該專案,惟其收到契約書後發│ │ │ │ │
│ │ │ │ │ │現,股票需另外購買,且非附送。 │ │ │ │ │
├─┼───┼──────┼───┼───┼────────────────┼───┼────┼────┼────┤
│32│傅煥鈞│富貴專案1單 │89年6 │新竹市│傅煥鈞接獲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莊景│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30日│林森路│雲以投資理財名義,約至左開地點後│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10萬5,800元 │ │台基公│,與公司其他員工馬筱玲、林怡妏共│(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司新竹│同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十一)│ │ │ │
│ │ │ │ │分公司│可享有購屋優惠、認購台基建設公司│ │ │ │ │
│ │ ├──────┼───┼───┤股票5張及休閒旅遊等優惠,台基建 │ │ │ │ │
│ │ │認購台基公司│89年10│匯款至│設公司預計89年11月初上市上櫃,上│ │ │ │ │
│ │ │股票 │月間、│王宗立│市價格每股108元,且台基建設公司 │ │ │ │ │
│ │ │5萬2,500元 │12月間│帳戶 │正興建飯店,並與高雄漢來、溪頭米│ │ │ │ │
│ │ ├──────┼───┼───┤堤、臺北圓山、臺中全國等知名飯店│ │ │ │ │
│ │ │富貴專案1單 │90年10│台基公│簽訂合作契約,憑會員資格可享有住│ │ │ │ │
│ │ │位 │月3日 │司新竹│宿二折起之優惠,並提供溪頭米堤飯│ │ │ │ │
│ │ │12萬8,800元 │ │駿陽分│店股票為擔保等語施以詐術,使傅煥│ │ │ │ │
│ │ │ │ │公司 │鈞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及台基│ │ │ │ │
│ │ ├──────┼───┼───┤建設公司股票,惟嗣後台基建設公司│ │ │ │ │
│ │ │繳交卡費3000│被害時│臺灣地│新竹分公司關閉。 │ │ │ │ │
│ │ │元 │間於某│區某不│其後傅煥鈞又接獲電話,假藉台基公│ │ │ │ │
│ │ │ │不詳時│詳地點│司臺北總公司要在新竹地區重新開設│ │ │ │ │
│ │ │ │間 │ │駿陽分公司服務客戶名義,趁機推銷│ │ │ │ │
│ │ ├──────┼───┴───┤富貴專案,再次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 │ │ │ │
│ │ │共計 │ │享有購物、旅遊、買股票之優惠,原│ │ │ │ │
│ │ │29萬0,100元 │ │本10萬餘元現已漲價至12萬8800元,│ │ │ │ │
│ │ │ │ │日後仍會續漲,且台基公司已在美國│ │ │ │ │
│ │ │ │ │投資設立公司,在91年中會在那斯達│ │ │ │ │
│ │ │ │ │克上市,如購買小套房,可介紹台基│ │ │ │ │
│ │ │ │ │公司員工承租等語對其施以詐術,使│ │ │ │ │
│ │ │ │ │傅煥鈞再次陷於錯誤,而加購該專案│ │ │ │ │
│ │ │ │ │,惟嗣後台基公司時常變更公司名稱│ │ │ │ │
│ │ │ │ │、電話及地址。 │ │ │ │ │
├─┼───┼──────┼───┬───┼────────────────┼───┼────┼────┼────┤
│33│程傳鈾│21萬1,600元 │89年7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林美玲假藉台基│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3日 │南京東│建設公司招募儲備名義推銷富貴專案│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路5段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即可進入台基建│(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108號 │設公司成為儲備幹語施以詐術,使程│九) │ │ │ │
│ │ │ │ │7樓 │傳鈾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 │ │ │ │
│ │ │ │ │ │其購買後,該銷售業務員即避不見面│ │ │ │ │
│ │ │ │ │ │。 │ │ │ │ │
├─┼───┼──────┼───┼───┼────────────────┼───┼────┼────┼────┤
│34│陳界宏│31萬7,400元 │89年7 │新竹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黃則盛利用其與│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3日 │林森路│陳界宏為軍中同袍關係,藉理財名義│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騰鷹分│,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公司 │專案可以低於市價一至四成之優惠價│十一)│ │ │ │
│ │ │ │ │ │格購買房屋,另可享有休閒渡假、特│ │ │ │ │
│ │ │ │ │ │約飯店住宿優惠,以及認購台基建設│ │ │ │ │
│ │ │ │ │ │公司股票之權利等以詐術,使陳界宏│ │ │ │ │
│ │ │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專案。惟簽約後│ │ │ │ │
│ │ │ │ │ │3至4天,陳界宏要求解約退還款項,│ │ │ │ │
│ │ │ │ │ │銷售業務員均稱無法退費,又於簽約│ │ │ │ │
│ │ │ │ │ │一個月後拿到其授權業務員代其簽名│ │ │ │ │
│ │ │ │ │ │、蓋章之契約書時,發覺其授權購買│ │ │ │ │
│ │ │ │ │ │2單位,契約書上變成3個單位。 │ │ │ │ │
├─┼───┼──────┼───┼───┼────────────────┼───┼────┼────┼────┤
│35│何人豪│富貴專案1單 │89年7 │台基公│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徐首豪打電話邀│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間 │司新竹│何人豪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貴專│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11萬1,800元 │ │分公司│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用便宜之│(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 │價錢住宿大飯店,可用一至二成之頭│四十三│ │ │ │
│ │ │ │ │ │期款購買房子,可認購台基建設公司│) │ │ │ │
│ │ │ │ │ │股票5張,該公司1、2年內會上市、 │ │ │ │ │
│ │ │ │ │ │上櫃等語施以詐術,使何人豪陷於錯│ │ │ │ │
│ │ │ │ │ │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發覺,│ │ │ │ │
│ │ │ │ │ │台基建設公司並未與飯店結盟,而是│ │ │ │ │
│ │ │ │ │ │以買住宿券方式給專案會員使用,公│ │ │ │ │
│ │ │ │ │ │司之房子是法拍屋,且股票根本未上│ │ │ │ │
│ │ │ │ │ │市或上櫃。 │ │ │ │ │
├─┼───┼──────┼───┼───┼────────────────┼───┼────┼────┼────┤
│36│王柏清│富貴專案4單 │89年8 │臺灣地│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吳嘉齡以電訪方│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7日 │區某不│式,藉理財名義邀王柏清至台基公司│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 │詳地點│,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推銷臺基公司│(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金額不詳 │ │ │富貴專案,訛稱台基公司與很多公司│三十六│ │ │ │
│ │ │ │ │ │簽約,其底下之關係企業,與中華開│) │ │ │ │
│ │ │ │ │ │發交換持股,購買台基公司專案,可│ │ │ │ │
│ │ │ │ │ │有很大之獲利,使用會員卡消費有打│ │ │ │ │
│ │ │ │ │ │折、可購買比市價便宜之房子並可貸│ │ │ │ │
│ │ │ │ │ │到購屋之頭期款、可認購台基公司股│ │ │ │ │
│ │ │ │ │ │票,2 年後公司股票上市之後,股價│ │ │ │ │
│ │ │ │ │ │會跟廣達、華碩等公司一樣高獲利之│ │ │ │ │
│ │ │ │ │ │價位,並可擁有漢神實業之股票,另│ │ │ │ │
│ │ │ │ │ │有 2 張擔保品,買房子可換成股票 │ │ │ │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王柏清陷於錯誤,│ │ │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 │ │ │其後吳嘉齡以再加買台基之專案,即│ │ │ │ │
│ │ │ │ │ │可延後認股日期,以再加買 1 單位 │ │ │ │ │
│ │ │ │ │ │之專案,可買間小套房租給別人,房│ │ │ │ │
│ │ │ │ │ │貸的錢就用租金付,很有獲利空間之│ │ │ │ │
│ │ │ │ │ │詞誘使王柏清再簽合約。 │ │ │ │ │
│ │ │ │ │ │公司主管對王柏清稱原本的銷售業務│ │ │ │ │
│ │ │ │ │ │員已經離職,伺機再推銷奇基公司之│ │ │ │ │
│ │ │ │ │ │專案,訛稱只要買基金,賠錢的時候│ │ │ │ │
│ │ │ │ │ │,可以賠一半就好,奇基公司快上市│ │ │ │ │
│ │ │ │ │ │,上市之後股價會到210 元之價位等│ │ │ │ │
│ │ │ │ │ │語施以詐術,使王柏清陷於錯誤,因│ │ │ │ │
│ │ │ │ │ │而再次購買專案。 │ │ │ │ │
│ │ │ │ │ │該公司主管在高雄以電話再為推銷,│ │ │ │ │
│ │ │ │ │ │王柏清匯錢之後,收到第6份合約書 │ │ │ │ │
├─┼───┼──────┼───┼───┼────────────────┼───┼────┼────┼────┤
│37│洪俊良│47萬5,200元 │89年9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被告張曉媛加入│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撤回告訴│
│ │ │ │月15日│八德路│婚友社,與洪俊良交往後,與公司員│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未到 │
│ │ │ │ │3段32 │工被告陳世英,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編號│林文德 │張曉媛、│ │
│ │ │ │ │號9樓 │富貴專案,使洪俊良陷於錯誤,因而│三十)│ │簡文亮 │ │
│ │ │ │ │台全分│購買該專案。惟於繳清款項後,遲未│ │ │ │ │
│ │ │ │ │公司 │取得契約書及會員識別卡、漢來公司│ │ │ │ │
│ │ │ │ │ │股票,客戶權益規章等相關文件。 │ │ │ │ │
├─┼───┼──────┼───┼───┼────────────────┼───┼────┼────┼────┤
│38│鍾李宏│59萬4,000元 │89年9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高雅芬加入婚友社,與│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24日│八德路│鍾李宏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3段某 │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編號│林文德 │江玉蓮、│ │
│ │ │ │ │餐廳 │買富貴專案 5 個單位成為會員後再 │十六)│ │簡文亮 │ │
│ │ │ │ │ │買台基公司股票,在 10 年內就可累│ │ │ │ │
│ │ │ │ │ │積財富至 2000 萬元,且台基公司營│ │ │ │ │
│ │ │ │ │ │業項目很多,有房地產、皮鞋工廠、│ │ │ │ │
│ │ │ │ │ │眼鏡公司等,該公司與政府關係很好│ │ │ │ │
│ │ │ │ │ │,公司具有潛力,並可享有購屋七折│ │ │ │ │
│ │ │ │ │ │、住宿優待等語施以詐術,使鍾李宏│ │ │ │ │
│ │ │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於簽約│ │ │ │ │
│ │ │ │ │ │二週後取得契約書,附有台基公司貴│ │ │ │ │
│ │ │ │ │ │賓卡、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 │ │ │ │
│ │ │ │ │ │票 5 張,與公司員工被告江玉蓮所 │ │ │ │ │
│ │ │ │ │ │言大致相同。 │ │ │ │ │
├─┼───┼──────┼───┼───┼────────────────┼───┼────┼────┼────┤
│39│吳明樺│70萬2,800元 │89年9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被告呂慧貞化名│101 年│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間 │松山區│呂儀玲參加婚友社,假借交友之名與│度蒞字│呂慧貞、│王宗貞、│ │
│ │ │ │ │八德路│吳明樺交往,向吳明樺訛稱台基公司│976號 │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3段32 │之「台基富貴專案」獲利優渥,賺取│補充理│ │ │ │
│ │ │ │ │號9樓 │4 至 5 倍投資額,且缺錢可將專案 │由書 │ │ │ │
│ │ │ │ │台全分│變賣換取現金等語施以詐術,致吳明│ │ │ │ │
│ │ │ │ │公司 │樺陷於錯誤而投資 70 萬 2,800 元 │ │ │ │ │
│ │ │ │ │ │,惟吳明樺實際獲利未如 4 至 5 倍│ │ │ │ │
│ │ │ │ │ │,且無法變賣專案。 │ │ │ │ │
├─┼───┼──────┼───┼───┼────────────────┼───┼────┼────┼────┤
│40│李順興│71萬2,800元 │89年10│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被告張曉媛加入│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1日 │松山區│婚友社,與李順興交往後,與公司其│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八德路│他員工共同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編號│林文德 │江玉蓮、│ │
│ │ │ │ │3段32 │富貴專案每單位可配發5張台基公司 │二) │ │張曉媛、│ │
│ │ │ │ │號9樓 │股票,若購買6位即配發 30 張台基 │ │ │簡文亮 │ │
│ │ │ │ │台全分│公司股票,於第2年未賣出即可再配 │ │ │ │ │
│ │ │ │ │公司 │發30張股票,第3年即增加為120 股 │ │ │ │ │
│ │ │ │ │ │票,以此類推,到第 5 年即可獲利 │ │ │ │ │
│ │ │ │ │ │8、9 百萬元等語施以詐術,使李順 │ │ │ │ │
│ │ │ │ │ │興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 │ │ │ │
│ │ │ │ │ │後發現,購買富貴專案僅係獲得優先│ │ │ │ │
│ │ │ │ │ │認購台基公司股票之機會,並無購買│ │ │ │ │
│ │ │ │ │ │一個單位可配發 5 張股票之事。 │ │ │ │ │
├─┼───┼──────┼───┼───┼────────────────┼───┼────┼────┼────┤
│41│胡星華│35萬6,400元 │89年10│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即同案被告錢燕│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4日 │信義路│婷參加婚友社,與胡星華交往後,與│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4段96 │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即同案被告林承│(編號│林文德 │林承豪(│ │
│ │ │ │ │號10樓│豪假藉理財名義,伺機推銷富貴專案│八) │ │原名林軒│ │
│ │ │ │ │之1台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認購台基│ │ │瑜)、 │ │
│ │ │ │ │分公司│建設公司股票之權利買房屋之優惠,│ │ │錢燕婷、│ │
│ │ │ │ │ │而股票將於90年3月上櫃,4月上市在│ │ │簡文亮 │ │
│ │ │ │ │ │3至5年內可增值5百萬元,且台基建 │ │ │ │ │
│ │ │ │ │ │設公司在台南科學園投資一間飯店,│ │ │ │ │
│ │ │ │ │ │蓋好後即可享有住宿優惠,並可成為│ │ │ │ │
│ │ │ │ │ │該飯店股東,可分享該飯店之利潤等│ │ │ │ │
│ │ │ │ │ │語施以詐術,使胡星華陷於錯誤,因│ │ │ │ │
│ │ │ │ │ │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42│王景民│富貴專案1單 │89年10│台基公│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金書國以電訪方│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22日│司忠孝│式,藉理財名義,邀王景民至上開地│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11萬8,800 元│ │東路分│點,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富貴專│(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公司 │案包含購屋、休閒、股票等優惠,購│三十一│ │ │ │
│ │ │ │ │ │屋方面可用一成之頭期款、九成貸款│) │ │ │ │
│ │ │ │ │ │方式,以市價六成購得房屋,休閒方│ │ │ │ │
│ │ │ │ │ │面,台基建設公司山飯店、溪頭米堤│ │ │ │ │
│ │ │ │ │ │飯店等知名飯店結盟,可享受二折不│ │ │ │ │
│ │ │ │ │ │等之優惠,股票方面則為贈送高雄漢│ │ │ │ │
│ │ │ │ │ │來百貨股票2張,1張契約書下來後領│ │ │ │ │
│ │ │ │ │ │取,另1張則在購屋後領取等語施以 │ │ │ │ │
│ │ │ │ │ │詐術,使王景民陷於錯誤,因而購買│ │ │ │ │
│ │ │ │ │ │該專案。 │ │ │ │ │
├─┼───┼──────┼───┼───┼────────────────┼───┼────┼────┼────┤
│43│呂志勇│富貴專案2單 │89年10│臺灣地│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蘇逸真參加婚友│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間 │區某不│社,與呂志勇交往後,與公司其他員│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23萬7,600元 │ │詳地點│工共同假藉理財名義推銷富貴專案,│(編號│ │簡文亮 │ │
│ │ │ │ │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認購台基建設公│三) │ │ │ │
│ │ ├──────┤ │ │司股票,股票會在內上市,並可以市│ │ │ │ │
│ │ │認購台基公司│ │ │價七、八成之價格,買到便宜之房屋│ │ │ │ │
│ │ │股票1萬股共 │ │ │,另外公司與國內多家五星級飯店異│ │ │ │ │
│ │ │10萬5,000元 │ │ │業結盟,可享受較市價便宜或免費之│ │ │ │ │
│ │ │ │ │ │住宿等語施以詐術,使呂志勇陷於錯│ │ │ │ │
│ │ ├──────┤ │ │誤,因而購買2單位富貴專案並認購 │ │ │ │ │
│ │ │共計 │ │ │台基建設公司。惟收到契約書後,始│ │ │ │ │
│ │ │34萬2,600元 │ │ │發覺要貸款購屋必須另繳9萬元保證 │ │ │ │ │
│ │ │ │ │ │金,每年尚需另繳年費。 │ │ │ │ │
├─┼───┼──────┼───┼───┼────────────────┼───┼────┼────┼────┤
│44│林順國│富貴專案3單 │89年11│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被告李旻馨(原│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13日│民權東│名李杏枝)參加婚友社,與林順國交│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35萬6,400元 │ │路3段 │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以理財名義│(編號│林文德 │李旻馨(│ │
│ │ │ │ │6號5樓│趁機推銷富貴專案及慈雲寶塔塔位。│二十八│ │原名李杏│ │
│ │ │ │ │統翰分│李女對林順國稱公司某員工在台基公│) │ │枝)、 │ │
│ │ │ │ │公司 │司擔任經理,有配發該公司之未上市│ │ │簡文亮 │ │
│ │ │ │ │ │上櫃股票及靈骨塔等福利,要求其讓│ │ │ │ │
│ │ │ │ │ │出8個靈骨塔讓其與林順國承購,並 │ │ │ │ │
│ │ │ │ │ │稱已向其購買3單位富貴專案,另慈 │ │ │ │ │
│ │ │ │ │ │雲寶塔之靈骨塔塔位及阿肯迪亞數位│ │ │ │ │
│ │ │ │ │ │科技1、2年後即可增值3、40倍等語 │ │ │ │ │
│ │ │ │ │ │施以詐術,使林順國陷於錯誤,遂以│ │ │ │ │
│ │ │ │ │ │每單位11萬8800元之價格購買3單位 │ │ │ │ │
│ │ │ │ │ │富貴專案(共計35萬6400元)、每單│ │ │ │ │
│ │ │ │ │ │位9萬8000元之價格購買慈雲寶塔9單│ │ │ │ │
│ │ │ │ │ │位(共計88萬2000元),另以每單位│ │ │ │ │
│ │ │ │ │ │2萬6000元之價格,購買阿肯迪亞數 │ │ │ │ │
│ │ │ │ │ │位科技公司15單位(共計39萬元)。│ │ │ │ │
│ │ │ │ │ │惟林順國購買前開專案產品後,李女│ │ │ │ │
│ │ │ │ │ │即避不見面,且富貴專案契約書於簽│ │ │ │ │
│ │ │ │ │ │約後三週才交付被害人,慈雲寶塔之│ │ │ │ │
│ │ │ │ │ │憑證則於媒體爆發富貴專案之事後才│ │ │ │ │
│ │ │ │ │ │寄發被害人,而數位科技公司部分至│ │ │ │ │
│ │ │ │ │ │今未收到合約書及擔保品,因認遭受│ │ │ │ │
│ │ │ │ │ │詐騙。 │ │ │ │ │
├─┼───┼──────┼───┼───┼────────────────┼───┼────┼────┼────┤
│45│陳俊欽│59萬4,000元 │89年11│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玉芳加入│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13日│八德路│婚友社,與陳俊欽交往後,與公司員│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3段32 │工被告陳世英共同藉理財名義推銷富│(編號│林文德 │江玉蓮、│ │
│ │ │ │ │號9樓 │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有權認購│三十一│ │林玉方、│ │
│ │ │ │ │台全分│台基公司股票,該公司股票將於 90 │) │ │簡文亮 │ │
│ │ │ │ │公司 │年 6 月上市,且台基公司可隨時應 │ │ │ │ │
│ │ │ │ │ │會員要求買回富貴專案轉賣他人等語│ │ │ │ │
│ │ │ │ │ │施以詐術,使陳俊欽陷於錯誤,因而│ │ │ │ │
│ │ │ │ │ │購買該專案。惟嗣後發現台基公司股│ │ │ │ │
│ │ │ │ │ │票未上市,且台基公司至今尚未贖回│ │ │ │ │
│ │ │ │ │ │該契約書。 │ │ │ │ │
├─┼───┼──────┼───┼───┼────────────────┼───┼────┼────┼────┤
│46│曾建樺│12萬8,800元 │89年11│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與曾建樺為高中│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中旬│忠孝東│同學,以理財名義,帶曾建樺至上開│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路5段 │地點,再由公司其他員工曾某推銷富│(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484號 │貴專案,訛稱以每單位11萬8800 元 │四) │ │ │ │
│ │ │ │ │2樓駿 │之價格購買富貴專案,即可享有至與│ │ │ │ │
│ │ │ │ │陽分公│台基建設公司之特約飯店、渡假村消│ │ │ │ │
│ │ │ │ │司 │費打折之優惠,並可購置房屋及投資│ │ │ │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曾建樺陷於錯誤,│ │ │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47│王紹評│51萬5,200元 │89年11│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被告黃秀甄參加│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不追究、│
│ │(原名│ │月27日│松山區│婚友社,與王紹評交往後,與公司員│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未到 │
│ │黃彣彥│ │ │八德路│工被告陳世英,共同假藉理財名義推│(編號│林文德 │江玉蓮、│ │
│ │) │ │ │3段32 │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優│三) │ │黃秀甄、│ │
│ │ │ │ │號9樓 │先購買台基公司股票,股票上市後會│ │ │簡文亮 │ │
│ │ │ │ │台全分│倍數成長另可享受國內外旅遊之優惠│ │ │ │ │
│ │ │ │ │公司 │條件,並可以低於市價買到房子等語│ │ │ │ │
│ │ │ │ │ │施以詐術,使王紹評陷於錯誤,因而│ │ │ │ │
│ │ │ │ │ │購買該專案。惟於收到契約書後發現│ │ │ │ │
│ │ │ │ │ │對方未經其同意,在該契約書上蓋用│ │ │ │ │
│ │ │ │ │ │其印章。 │ │ │ │ │
├─┼───┼──────┼───┼───┼────────────────┼───┼────┼────┼────┤
│48│黃士禎│富貴專案2單 │89年11│臺灣地│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羅玉珍以電訪方│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無和解、│
│ │ │位 │月間 │區台基│式,得知黃士禎有購屋計畫時,藉以│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無意見 │
│ │ │23萬7,600元 │ │公司某│低於市價購屋之名,邀約黃士禎至台│(編號│林文德 │羅玉珍、│ │
│ │ │ │ │處分公│基公司,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四十八│ │簡文亮 │ │
│ │ │ │ │司 │買富貴專案,可以低於市價三成之價│) │ │ │ │
│ │ │ │ │ │格購屋,並贈送市值約8、9萬元之股│ │ │ │ │
│ │ │ │ │ │票憑證,於購屋後才能變賣該股票,│ │ │ │ │
│ │ │ │ │ │且公司與圓山飯店結盟,憑會員卡可│ │ │ │ │
│ │ │ │ │ │享住宿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黃士禎│ │ │ │ │
│ │ │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其於│ │ │ │ │
│ │ │ │ │ │隔年欲購屋時發覺,該公司介紹者皆│ │ │ │ │
│ │ │ │ │ │為以法拍屋,根本無需透過台基建設│ │ │ │ │
│ │ │ │ │ │公司購得,而前開股票憑證所能換發│ │ │ │ │
│ │ │ │ │ │之股票亦不值錢。 │ │ │ │ │
├─┼───┼──────┼───┼───┼────────────────┼───┼────┼────┼────┤
│49│王鼎耀│12萬8,800元 │89年12│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李月真與王鼎耀│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10日│忠孝東│原係同事關係,藉理財名義,趁機推│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路5段 │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482號 │低於市價約100萬至200萬之價格,購│二十一│ │ │ │
│ │ │ │ │2樓宇 │買台基建設公司售之房屋,該優惠可│) │ │ │ │
│ │ │ │ │陽分公│享用10年,另有五星級飯店住宿低價│ │ │ │ │
│ │ │ │ │司 │優惠,並提供2張股票擔保品等語施 │ │ │ │ │
│ │ │ │ │ │以詐術,使王鼎耀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 │ │ │買該專案。惟收到契約書後發現,欲│ │ │ │ │
│ │ │ │ │ │享有旅遊住宿優惠,每年需另繳3000│ │ │ │ │
│ │ │ │ │ │元之年費。 │ │ │ │ │
├─┼───┼──────┼───┼───┼────────────────┼───┼────┼────┼────┤
│50│張佳勇│12萬8,800元 │89年12│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林偉婷以電話向│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 │月17日│忠孝東│張佳勇推銷富貴專案,並約張佳勇至│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 │ │ │路5段 │上開地點由公司員工及分析師推銷富│(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482號 │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低於│二十二│ │ │ │
│ │ │ │ │宇陽分│市價一成至三成之價格,購買房屋,│) │ │ │ │
│ │ │ │ │公司 │另可享有飯店二至三折住宿優惠,並│ │ │ │ │
│ │ │ │ │ │可購買台基建設公司股票等優惠,該│ │ │ │ │
│ │ │ │ │ │專案只到90年1月底結束,期間只讓 │ │ │ │ │
│ │ │ │ │ │20幾歲至30幾歲無房屋之年輕人優惠│ │ │ │ │
│ │ │ │ │ │承購,之後則以每單位30萬元之價錢│ │ │ │ │
│ │ │ │ │ │開放給社會大眾購買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 │ │使張佳勇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 │ │。惟嗣後發現富貴專案並未於90年1 │ │ │ │ │
│ │ │ │ │ │月底結束優惠開放社會大眾以30萬元│ │ │ │ │
│ │ │ │ │ │購買,其所購買之價格亦非優惠價格│ │ │ │ │
│ │ │ │ │ │。 │ │ │ │ │
├─┼───┼──────┼───┼───┼────────────────┼───┼────┼────┼────┤
│51│陳秉竤│10萬元 │89年12│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即同案被告胡欣│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原名│ │月20日○○○區○○○○○路與陳秉竤交往後,藉優惠│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 │
│ │陳文軒│ │ │4段296│購屋為名,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編號│林文德 │林承豪(│ │
│ │) │ │ │號11樓│富貴專案可享有優惠購買房屋、飯店│十) │ │原名林軒│ │
│ │ │ │ │之1台 │住宿折扣等多項好處,但需1次購買3│ │ │瑜)、 │ │
│ │ │ │ │申分公│個單位,每單位12萬8800元等語施以│ │ │簡文亮、│ │
│ │ │ │ │司 │詐術,使陳秉竤陷於錯誤,因而購買│ │ │胡欣如 │ │
│ │ │ │ │ │該專案。惟陳秉竤簽約付訂金後隨即│ │ │ │ │
│ │ │ │ │ │後悔,要求解約及退款,公司主管答│ │ │ │ │
│ │ │ │ │ │應退款後,遂於該月 27 日與同事至│ │ │ │ │
│ │ │ │ │ │台基公司,要被害人在退款切結書上│ │ │ │ │
│ │ │ │ │ │簽名後,即將切結書收走,後公司員│ │ │ │ │
│ │ │ │ │ │工即將被害人架至公司樓梯間,公司│ │ │ │ │
│ │ │ │ │ │員工被告胡欣如、林承豪(原名林軒│ │ │ │ │
│ │ │ │ │ │瑜)及二名女職員、一名男職員圍著│ │ │ │ │
│ │ │ │ │ │被害人,被告胡欣如即將10萬元砸在│ │ │ │ │
│ │ │ │ │ │陳秉竤臉上,紙鈔散落一地,被告胡│ │ │ │ │
│ │ │ │ │ │欣如要陳秉竤跪在地上道歉,並將10│ │ │ │ │
│ │ │ │ │ │萬元撿起交還,並踹其一腳,使其心│ │ │ │ │
│ │ │ │ │ │生畏懼,遂與同事逃離該處。 │ │ │ │ │
├─┼───┼──────┼───┼───┼────────────────┼───┼────┼────┼────┤
│52│蘇玉明│25萬4,200元 │89年12│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呂慧貞化名呂儀玲參加│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和解、無│
│ │ │ │月份 │八德路│婚友社,與蘇玉明交往後,與公司其│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意見 │
│ │ │ │ │3段32 │他員工共同以優惠購屋名義,伺機推│(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號9樓 │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十五)│ │ │ │
│ │ │ │ │台全分│低於市價三成之價格購買預售屋等語│ │ │ │ │
│ │ │ │ │公司 │施以詐術,使蘇玉明陷於錯誤,因而│ │ │ │ │
│ │ │ │ │ │購買該專案。嗣因被告呂慧貞遲未交│ │ │ │ │
│ │ │ │ │ │付契約書,心生懷疑,遂上網查詢,│ │ │ │ │
│ │ │ │ │ │發覺有多人談論台基公司詐欺之情,│ │ │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53│李建峰│富貴專案2單 │90年1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即被告呂慧貞化│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和解、未│
│ │(原名│位 │月10日│八德路│名為呂儀玲加入婚友社,與李時靂交│附表一│呂慧貞、│王宗貞、│到 │
│ │李時靂│25萬7,600元 │ │3段32 │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藉理財名│(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已繳 │ │號9樓 │義推銷富貴專案購買富貴專案每 1 │二十九│ │ │ │
│ │ │23萬7,600元 │ │台全分│單位有權以每股 10.5 元之價格認購│) │ │ │ │
│ │ │ │ │公司 │5 張台基公司股票,90 年台基公司 │ │ │ │ │
│ │ │ │ │ │股票上市、上櫃每股會飆到 30 至 │ │ │ │ │
│ │ │ │ │ │40 元等語施以詐術,使李時靂陷於 │ │ │ │ │
│ │ │ │ │ │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發現│ │ │ │ │
│ │ │ │ │ │台基公司股票尚未公開發行故無法買│ │ │ │ │
│ │ │ │ │ │賣。 │ │ │ │ │
├─┼───┼──────┼───┼───┼────────────────┼───┼────┼────┼────┤
│54│王奎元│富貴專案2單 │90年1 │臺灣地│台基建設公司員工某鍾小姐以電話邀│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7日 │區某不│王奎元至台基建設,再由該公司職員│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25萬7,600元 ├───┤詳地點│向其推銷富貴專案,公司職員對其訛│(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90年1 │ │稱可先付頭款以保留購買富貴專案之│二十七│ │ │ │
│ │ │ │月14日│ │名額等語施以詐術使王奎元陷於錯誤│) │ │ │ │
│ │ │ │ │ │而購買富貴專案2單位,遂於90年1月│ │ │ │ │
│ │ │ │ │ │7日轉帳15萬元,嗣後接獲台基建設 │ │ │ │ │
│ │ │ │ │ │公司,稱必需先付清尾款,否則頭款│ │ │ │ │
│ │ │ │ │ │將被
沒收,且以轉帳方式付款,將來│ │ │ │ │
│ │ │ │ │ │一定可以退還,王奎元因而再於90年│ │ │ │ │
│ │ │ │ │ │1月14日轉帳10萬7,600元,惟嗣後接│ │ │ │ │
│ │ │ │ │ │獲契約書,始發覺台基公司職員偽簽│ │ │ │ │
│ │ │ │ │ │其名,並盜刻其印章,蓋於契約書上│ │ │ │ │
│ │ │ │ │ │。 │ │ │ │ │
├─┼───┼──────┼───┼───┼────────────────┼───┼────┼────┼────┤
│55│黃炳璋│富貴專案7單 │90年1 │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董于琳藉由電訪│起訴書│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1日 │忠孝東│方式,藉理財名義,邀約黃炳璋至上│附表二│呂慧貞、│王宗貞、│ │
│ │ ├──────┼───┤路5段 │開地點,由該公司分析師趁機推銷富│(編號│林文德 │簡文亮 │ │
│ │ │認購台基公司│90年3 │482號 │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1 股│六十八│ │ │ │
│ │ │股票1000股 │月2日 │4樓台 │10元之價格認購台基公司股票,台基│) │ │ │ │
│ │ ├──────┤、4月 │基公司│建設公司3年內將上櫃上市,並以每 │ │ │ │ │
│ │ │共計 │5日、 │宇陽分│股盈餘5元成為高價值之股票,每股 │ │ │ │ │
│ │ │90萬1,600元 │4月13 │公司 │可以100元股價賣出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 │日、5 │ │使黃炳璋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月8日 │ │與認購公司股票。 │ │ │ │ │
│ │ │ │ │ │嗣於上開時間再次以台基公司2、3年│ │ │ │ │
│ │ │ │ │ │內會上市、上櫃,購買富貴專案可認│ │ │ │ │
│ │ │ │ │ │購台基公司股票,且專案價格會漲價│ │ │ │ │
│ │ │ │ │ │,之後賣出可賺到升值,不斷鼓吹其│ │ │ │ │
│ │ │ │ │ │繼續購買公司股票與專案。 │ │ │ │ │
├─┼───┼──────┼───┼───┼────────────────┼───┼────┼────┼────┤
│56│徐瑞燈│24萬0,000元 │91年1 │臺北市│被告李旻馨(原名李杏枝)加入台北│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和解、│
│ │ │ │月12日│南京東│縣板橋友社之方式,認識徐瑞燈,即│度蒞字│ │王宗貞、│無意見 │
│ │ │ │ │路3段 │利用徐瑞燈急欲找對象進一步交往之│2754號│ │李其燁(│ │
│ │ │ │ │28號4 │情形下,於91年1月12日第3次見面時│補充理│ │原名李杏│ │
│ │ │ │ │樓 │,即佯稱與徐瑞燈合夥購買國外未上│由書 │ │枝、改名│ │
│ │ │ │ │ │市股票,每張12萬元,鼓吹其購買兩│ │ │李旻馨)│ │
│ │ │ │ │ │張,共24萬元,待1、2個月後每張股│ │ │ │ │
│ │ │ │ │ │票之價值即倍增至45萬元等語施以詐│ │ │ │ │
│ │ │ │ │ │術,使徐瑞燈陷於錯誤,遂交付24 │ │ │ │ │
│ │ │ │ │ │萬元,
嗣經多次請求被告李旻馨(原│ │ │ │ │
│ │ │ │ │ │名李杏枝)均虛應故事,僅於91年6 │ │ │ │ │
│ │ │ │ │ │月2日以傳真之方式交付一紙三角數 │ │ │ │ │
│ │ │ │ │ │位生化控股公司之股票影本,惟再追│ │ │ │ │
│ │ │ │ │ │討股票正本及所稱之股票漲價利益,│ │ │ │ │
│ │ │ │ │ │被告李旻馨(原名李杏枝)均避而不│ │ │ │ │
│ │ │ │ │ │見。 │ │ │ │ │
├─┼───┼──────┼───┼───┼────────────────┼───┼────┼────┼────┤
│57│吳明和│82萬7,800元 │91年8 │奇基公│公司員工經由電訪,邀約吳明和至上│起訴書│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 │月17日│司臺中│開地點,藉理財名義與公司其他員工│附表二│ │王宗貞 │ │
│ │ │ │ │分公司│共同趁機推銷富貴專案、寶利白金專│(編號│ │ │ │
│ │ │ │ │ │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一成頭│六十七│ │ │ │
│ │ │ │ │ │款、九成貸款及市價六成購屋,公司│) │ │ │ │
│ │ │ │ │ │與圓山、全國、漢來等一系列知名飯│ │ │ │ │
│ │ │ │ │ │店結盟,可享二折不等之優惠價,並│ │ │ │ │
│ │ │ │ │ │於契約書完成時贈送2張高雄漢來百 │ │ │ │ │
│ │ │ │ │ │貨公司股票,下個月即將自現值12萬│ │ │ │ │
│ │ │ │ │ │8800元漲價為13萬8800元等語施以詐│ │ │ │ │
│ │ │ │ │ │術,使吳明和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 │ │ │ │專案。 │ │ │ │ │
├─┼───┼──────┼───┼───┼────────────────┼───┼────┼────┼────┤
│58│黃豪慧│富貴專案1單 │91年10│臺北市│公司員工認識黃豪慧後,介紹其至公│起訴書│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間 │八德路│司並對其推銷富貴專案、寶利白金專│附表二│ │王宗貞 │ │
│ │ ├──────┤ │3段32 │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寶利白金│(編號│ │ │ │
│ │ │認購台基公司│ │號9樓 │專案,若不想要時,可以退回,就像│三十二│ │ │ │
│ │ │股票5000股 │ │奇基公│基金一樣方便,且91年12月該公司股│) │ │ │ │
│ │ ├──────┤ │司宏揚│票即會上櫃,隔年1月會上市等語施 │ │ │ │ │
│ │ │金額不詳 │ │分公司│以詐術,使黃豪慧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 │ │ │買該專案及認購公司股票。惟嗣後該│ │ │ │ │
│ │ │ │ │ │公司股票並未上市或上櫃。 │ │ │ │ │
├─┼───┼──────┼───┼───┼────────────────┼───┼────┼────┼────┤
│59│高樹樟│富貴專案3單 │89年11│臺北市│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即同案被告林秀│101 年│廖憲章、│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間 │忠孝東│里利用一般軍人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度蒞字│呂慧貞、│王宗貞、│ │
│ │ │45萬7,500元 │ │路5段 │相關智能,向任職於軍中的高樹璋投│14417 │林文德 │簡文亮 │ │
│ │ │ │ │某分公│資公司的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號補充│ │林秀里 │ │
│ │ │ │ │司 │前景等詐術,使高樹璋陷於錯誤,進│理由書│ │ │ │
│ │ │ │ │ │而購買富貴專案,交付財物。 │附表編│ │ │ │
│ │ │ │ │ │ │號 250│ │ │ │
├─┼───┼──────┼───┼───┼────────────────┼───┼────┼────┼────┤
│60│黃勇富│富貴專案2單 │90年12│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24日│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 │
│ │ │25萬元 │、91年│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黃勇富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1月4日│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4月 │2段某 │術,使黃勇富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13日 │號 │貴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交付財物。│附表編│ │ │ │
│ │ │ │ │ │ │號 255│ │ │ │
├─┼───┼──────┼───┼───┼────────────────┼───┼────┼────┼────┤
│61│侯信成│富貴專案2單 │91年1 │台基建│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和解、│
│ │ │位 │月19日│設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無意見 │
│ │ │34萬2,600元 │ │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侯信成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 │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 │某號 │術,使侯信成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公│理由書│ │ │ │
│ │ │ ├───┼───┤司所推出的專案,並交付財物。 │附表編│ │ │ │
│ │ │ │92年 │臺北市│ │號 254│ │ │ │
│ │ │ │1月28 │忠孝東│ │ │ │ │ │
│ │ │ │日 │路5段 │ │ │ │ │ │
│ │ │ │ │「麥當│ │ │ │ │ │
│ │ │ │ │勞」店│ │ │ │ │ │
│ │ │ │ │2樓 │ │ │ │ │ │
├─┼───┼──────┼───┼───┼────────────────┼───┼────┼────┼────┤
│62│王文俊│富貴專案2單 │91年1 │臺北市│王文俊接到公司電訪,推銷購買法拍│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撤回告訴│
│ │ │位 │月底、│承德路│屋專案,經被告林秀里遊說推銷施以│度蒞字│ │王宗貞 │、未到 │
│ │ │25萬7,600元 │2月初 │1段105│詐術後,致使王文俊購買富貴專案、│14417 │ │林秀里 │ │
│ │ │ │、2月3│號6樓 │寶利白金專案等,惟公司日後未提供│號補充│ │ │ │
│ │ │ │日、3 │亞洲奇│相關服務。 │理由書│ │ │ │
│ │ │ │月初 │基公司│ │附表編│ │ │ │
│ │ │ │ │ │ │號 153│ │ │ │
├─┼───┼──────┼───┼───┼────────────────┼───┼────┼────┼────┤
│63│蔡嘉隆│富貴專案2單 │91年3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萬 │至5月 │基綜合│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 │
│ │ │25萬7,600元 │間 │計畫股│職於軍中的被害人蔡嘉隆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 │份有限│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 │公司 │術,使蔡嘉隆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 │ │貴專案、寶利白金專案、康熙專案等│附表編│ │ │ │
│ │ │ │ │ │,並交付財物。 │號 249│ │ │ │
├─┼───┼──────┼───┼───┼────────────────┼───┼────┼────┼────┤
│64│林柏燊│富貴專案1單 │91年3 │臺北市│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9日 │承德路│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 │
│ │ │17萬5,000元 │、3月 │與南京│職於軍中的被害人林柏燊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23日、│東路交│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4月10 │岔口亞│術,使林柏燊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日、9 │洲奇基│貴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乾隆專案等│附表編│ │ │ │
│ │ │ │月18日│公司 │,並交付財物。 │號 256│ │ │ │
├─┼───┼──────┼───┼───┼────────────────┼───┼────┼────┼────┤
│65│蔡念祖│富貴專案3單 │91年3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位 │月13日│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 │
│ │ │38萬6,400元 │、3月 │ │職於軍中的被害人蔡念祖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18日、│ │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3月20 │ │術,使蔡念祖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日、11│ │貴專案,並交付財物。 │附表編│ │ │ │
│ │ │ │月28日│ │ │號 262│ │ │ │
├─┼───┼──────┼───┼───┼────────────────┼───┼────┼────┼────┤
│66│楊仁銘│3萬元 │91年4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 │月上旬│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 │
│ │ │ │、4月6│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楊仁銘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日、7 │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日 │某處 │術,使楊仁銘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 │ │貴專案,交付訂金3萬元。 │附表編│ │ │ │
│ │ │ │ │ │ │號 260│ │ │ │
├─┼───┼──────┼───┼───┼────────────────┼───┼────┼────┼────┤
│67│簡旭鴻│富貴專案 │91年8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12萬8,800元 │月中旬│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
│ │ │ │ │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簡旭鴻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 │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 │上 │術,使簡旭鴻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 │ │貴專案,並交付財物。 │附表編│ │ │ │
│ │ │ │ │ │ │號 265│ │ │ │
├─┼───┼──────┼───┼───┼────────────────┼───┼────┼────┼────┤
│68│邱忠偉│富貴專案 │91年9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11萬8,800元 │月中旬│基綜合│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
│ │ │ │、下旬│計畫股│職於軍中的被害人邱忠偉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91年│份有限│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10月初│公司臺│術,使邱忠偉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 │北市八│貴專案、乾隆專案,並交付財物。 │附表編│ │ │ │
│ │ │ │ │德路4 │ │號 259│ │ │ │
│ │ │ │ │段71 │ │ │ │ │ │
│ │ │ │ │號 │ │ │ │ │ │
├─┼───┼──────┼───┼───┼────────────────┼───┼────┼────┼────┤
│69│何世傑│富貴專案 │91年10│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13萬8,800元 │月中旬│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
│ │ │ │、下旬│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何世傑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11月│八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21日、│3段32 │術,使何世傑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10月25│號9樓 │貴專案、乾隆專案,並交付財物。 │附表編│ │ │ │
│ │ │ │日 │ │ │號 258│ │ │ │
├─┼───┼──────┼───┼───┼────────────────┼───┼────┼────┼────┤
│70│郭立良│富貴專案 │91年11│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和解、│
│ │ │27萬7,600元 │月中旬│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無意見 │
│ │ │ │ │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郭立良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 │承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 │3段32 │術,使郭立良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 │號9樓 │貴專案、乾隆專案,並交付財物。 │附表編│ │ │ │
│ │ │ │ │ │ │號 261│ │ │ │
├─┼───┼──────┼───┼───┼────────────────┼───┼────┼────┼────┤
│71│王高毅│富貴專案 │91年12│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 年│林文德 │王宗立、│未到 │
│ │ │37萬3,600 元│月26 │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度蒞字│ │王宗貞、│ │
│ │ │ │日、12│臺北市│職於軍中的被害人王高毅投資公司的│14417 │ │林秀里 │ │
│ │ │ │月28 │八德路│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號補充│ │ │ │
│ │ │ │日、92│3段32 │術,使王高毅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理由書│ │ │ │
│ │ │ │年1 月│號9樓 │貴專案、乾隆專案,並交付財物。 │附表編│ │ │ │
│ │ │ │上旬 │ │ │號 257│ │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 被害金額 │被害 │地點 │ 詐術行為 │出處 │被告 │其他同案│和解、被│
│號│ │(新台幣) │時間 │ │ │ │ │被告、共│害人對本│
│ │ │ │ │ │ │ │ │犯 │案量刑意│
│ │ │ │ │ │ │ │ │ │見 │
├─┼───┼──────┼───┼───┼────────────────┼───┼────┼────┼────┤
│1 │張永憲│水療機1台 │90 年 │臺北市│張永憲於90年2、3月間,在佳緣婚友│95年度│林文德 │簡文亮 │未到 │
│ │(原名│創世紀股票2 │5 月間│松山區│社認識萬達公司業務員陳敏惠,見面│偵字第│ │ │ │
│ │張群豪│張 │ │八德路│第三次陳敏惠有帶同公司女性主管等│11302 │ │ │ │
│ │) │合計10萬元 │ │3段36 │人,向其介紹創世紀公司股票要拋售│號移送│ │ │ │
│ │ ├──────┼───┤號4樓 │,並要求以陳女之名義購買,嗣後又│併辦意│ │ │ │
│ │ │水療機1台 │90 年 │之萬達│由公司董監事出面,佯稱以共同經營│旨書 │ │ │ │
│ │ │創世紀股票1 │12 月 │公司 │創世紀集團之方式等語施以詐術,要│ │ │ │ │
│ │ │張 │間 │ │求張永憲購買萬達公司產品,使張永│ │ │ │ │
│ │ │合計9萬元 │ │ │憲陷於錯誤,遂於90年5月,以10向 │ │ │ │ │
│ │ ├──────┼───┤ │陳敏惠萬元購買水療機並搭配2張股 │ │ │ │ │
│ │ │共計19萬元 │ │ │票,再於90年12月間,以9萬元向陳 │ │ │ │ │
│ │ │ │ │ │敏惠購買新水療機並搭配1張股票。 │ │ │ │ │
├─┼───┼──────┼───┼───┼────────────────┼───┼────┼────┼────┤
│2 │陳雙連│8萬元 │90年2 │臺北市│陳雙連於90年4月間在婚友社認識萬 │95年度│林文德 │簡文亮 │已和解、│
│ │ │ │、3月 │松山區│達公司業務員陳敏惠,經其主動邀約│偵字第│ │ │無意見 │
│ │ │ │間 │八德路│,並談論創世紀公司如何獲利,如購│11302 │ │ │ │
│ │ │ │ │3段36 │買公司股票,每年有3成利息等語, │號移送│ │ │ │
│ │ │ │ │號4樓 │致陳雙連陷於錯誤於90年5月,以8萬│併辦意│ │ │ │
│ │ │ │ │之萬達│多元購買1股,陳敏惠並交付1台水療│旨書 │ │ │ │
│ │ │ │ │公司 │機,且稱係購買股票所贈送,但嗣後│ │ │ │ │
│ │ │ │ │ │即不再連絡。 │ │ │ │ │
├─┼───┼──────┼───┼───┼────────────────┼───┼────┼────┼────┤
│3 │劉昆鑫│10萬元 │90年4 │臺北市│劉昆鑫於90年2、3月間在婚友社認識│95年度│林文德 │簡文亮 │已和解、│
│ │ │ │月間 │松山區│萬達公司業務員即被告呂慧貞,經其│偵字第│ │ │無意見 │
│ │ │ │ │八德路│主動邀約並介紹公司主管認識,表示│11302 │ │ │ │
│ │ │ │ │3段36 │創世紀集團是封閉型集團,總公司在│號移送│ │ │ │
│ │ │ │ │號4樓 │中和,要求提供 10 萬元投資等語施│併辦意│ │ │ │
│ │ │ │ │之萬達│以詐術,致劉昆鑫陷於錯誤而交付 │旨書 │ │ │ │
│ │ │ │ │公司 │10 萬元予該公司主管,該主管即交 │ │ │ │ │
│ │ │ │ │ │付水療機及 2 張股,並表示要一起 │ │ │ │ │
│ │ │ │ │ │打拼事業,後又向劉昆鑫稱尚有名額│ │ │ │ │
│ │ │ │ │ │,要求再找朋友投資,劉昆鑫又再次│ │ │ │ │
│ │ │ │ │ │購買 2 張股票,嗣後公司員工被告 │ │ │ │ │
│ │ │ │ │ │呂慧貞即不再主動邀約。 │ │ │ │ │
├─┼───┼──────┼───┼───┼────────────────┼───┼────┼────┼────┤
│4 │范展嘉│水療機 1 台 │90年5 │臺北市│萬達公司業務員蘇百薇加入婚友社,│95年度│林文德 │簡文亮 │未到 │
│ │ │、創世紀股票│月 │松山區│於 90 年初認識范展嘉,並主動談及│偵字第│ │ │ │
│ │ │及會員卡 2 │ │八德路│投資理財之事,要求范展嘉至萬達公│11302 │ │ │ │
│ │ │張合計約 8、│ │3段36 │司深入瞭解,後訛稱購買水療機 1 │號移送│ │ │ │
│ │ │9 萬元 │ │號4樓 │台即贈送股票 1 張等語施以詐術, │併辦意│ │ │ │
│ │ ├──────┼───┤之萬達│使范展嘉陷於錯誤,遂於 90 年 5 │旨書 │ │ │ │
│ │ │續約2次,約3│90年5 │公司 │月,以 8、9 萬元購買 2 水療機, │ │ │ │ │
│ │ │、4,000元 │月後之│ │並收到股票及會員卡 2 張,且每年 │ │ │ │ │
│ │ │ │續約時│ │續約須繳3、4 千元,已續約 2 次。│ │ │ │ │
│ │ ├──────┼───┤ │ │ │ │ │ │
│ │ │共計約8、9萬│ │ │ │ │ │ │ │
│ │ │3、4,000元 │ │ │ │ │ │ │ │
├─┼───┼──────┼───┼───┼────────────────┼───┼────┼────┼────┤
│5 │王梓彬│26萬元 │90年11│臺北市│萬達公司業務員即被告呂慧貞於 90 │96年度│廖憲章、│簡文亮 │已和解、│
│ │ │ │月間 │松山區│年 11 月間透過婚友社認識王梓彬,│偵字第│呂慧貞、│ │未到 │
│ │ │ │ │八德路│佯稱欲與王梓彬交往,降低王梓彬之│24599 │林文德 │ │ │
│ │ │ │ │3段2號│戒心後,即介紹被告廖憲章與王梓彬│號移送│ │ │ │
│ │ │ │ │7樓之 │相識,由被告呂慧貞向王梓彬訛稱被│併辦意│ │ │ │
│ │ │ │ │萬達公│告廖憲章可透過管道取得低利貸款,│旨書 │ │ │ │
│ │ │ │ │司 │並極力推銷創世紀集團之股票等語施│ │ │ │ │
│ │ │ │ │ │以詐術,致王梓彬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 │ │ │ │91 年 3 月購買創世紀集團股票 3 │ │ │ │ │
│ │ │ │ │ │張(合計 2 千股),共計 26 萬元 │ │ │ │ │
│ │ │ │ │ │。嗣因創世紀集團自王梓彬購買前揭│ │ │ │ │
│ │ │ │ │ │股票後均未曾發放股利,且被告呂慧│ │ │ │ │
│ │ │ │ │ │貞亦停止聯絡,王梓彬欲轉讓股票予│ │ │ │ │
│ │ │ │ │ │被告廖憲章遭拒,王梓彬始知受騙。│ │ │ │ │
├─┼───┼──────┼───┼───┼────────────────┼───┼────┼────┼────┤
│6 │張光豪│投資40萬8,00│91 年 │臺北市│萬達公司業務員蕭純真於90、91年間│96年度│林文德 │簡文亮 │未到 │
│ │ │0元購買創世 │9 月 │松山區│,透過交友網站認識張光豪,佯作有│偵字第│ │蕭純真 │ │
│ │ │紀公司股票 │23 日 │八德路│意與張光豪交往,並相約於同年9月 │25591 │ │王滋蔓 │ │
│ │ ├──────┼───┤3段2號│23日,在臺北市○區○○路1段21之1│號移送│ │ │ │
│ │ │投資40萬8,0 │91 年 │7樓之 │號「新都里餐廳」見面,並由萬達公│併辦意│ │ │ │
│ │ │0元購買創世 │10 月 │萬達公│司員工王滋蔓陪同前往,經蕭純真及│旨書 │ │ │ │
│ │ │紀公司股票 │4 日 │司 │、王滋蔓該多次游說可購買創世紀集│ │ │ │ │
│ │ ├──────┼───┤ │團股票,並訛稱獲利穩定豐厚等語施│ │ │ │ │
│ │ │投資13萬6,00│91年11│ │以詐術,致張光豪陷於錯誤,分於同│ │ │ │ │
│ │ │0元購買創世 │月5日 │ │年月23日、10月4日、11月5日、12月│ │ │ │ │
│ │ │紀公司股票 │ │ │30日,在萬達公司與其簽訂創世紀股│ │ │ │ │
│ │ ├──────┼───┤ │東基本資料,各投資40萬8,000元、 │ │ │ │ │
│ │ │投資68萬元購│91年12│ │40萬8,000元13萬6,000元及68萬元,│ │ │ │ │
│ │ │買創世紀公司│月30日│ │合計共163萬2000元,共投資該公司 │ │ │ │ │
│ │ │股票 │ │ │9500股,嗣張光豪聯絡萬達公司員工│ │ │ │ │
│ │ ├──────┼───┤ │,蕭純真及王滋蔓2人均置之不理, │ │ │ │ │
│ │ │163萬2,000元│ │ │萬達公司亦停止營業,始知受騙 │ │ │ │ │
├─┼───┼──────┼───┼───┼────────────────┼───┼────┼────┼────┤
│7 │高永勳│投資19萬5,00│91年8 │臺北市│由公司員工蕭純真於91年7月間透過 │95年度│林文德 │簡文亮 │未到 │
│ │ │0元購買創世 │月2日 │松山區│交友網站聊天室識高永勳,佯裝有意│偵字第│廖憲章 │蕭純真 │ │
│ │ │紀公司股票1,│ │八德路│與高永勳交往,嗣後多次主動邀約高│11302 │ │王滋蔓 │ │
│ │ │500股 │ │3段2號│永勳見面,並由王滋蔓陪同前往,於│號、 │ │ │ │
│ │ │ │ │7樓之 │見面時刻意談論萬達公司營運狀況如│105年 │ │ │ │
│ │ ├──────┼───┤萬達公│何良好等話題,進而於於91年8月2日│度偵字│ │ │ │
│ │ │投資6萬5,000│91年8 │司 │帶高永勳至萬達公司,並與廖憲章共│11408 │ │ │ │
│ │ │元購買創世紀│月21日│ │同向高永勳推銷佯稱以投資創世紀集│號移送│ │ │ │
│ │ │公司股票500 │ │ │團風險比跟會、買股票都低,所購股│併案意│ │ │ │
│ │ │股 │ │ │份1年即可回贖,獲利穩定豐厚,2、│旨書 │ │ │ │
│ │ ├──────┼───┤ │3年後即可回本等語,並提出財務報 │ │ │ │ │
│ │ │購買芙莉專案│91年9 │ │表取信高永勳,致高永勳陷於錯誤而│ │ │ │ │
│ │ │某單位 │月中旬│ │表示願投資1500股,嗣即交付價款共│ │ │ │ │
│ │ │計40萬8,000 │ │ │19萬5千;又於91年8月21日以同法慫│ │ │ │ │
│ │ │元 │ │ │恿下再投資500股而交付6萬5000元。│ │ │ │ │
│ │ │ │ │ │至91年9月中,以公司總裁急於出清 │ │ │ │ │
│ │ ├──────┼───┤ │股份以得款拓展公司規模,而再遊說│ │ │ │ │
│ │ │共計 │ │ │高永勳投資,並遊說高永勳辦理信用│ │ │ │ │
│ │ │66萬8,000 元│ │ │貸款,以該款項充為購買萬達公司「│ │ │ │ │
│ │ │ │ │ │芙莉專案」之價款。 │ │ │ │ │
│ │ │ │ │ │ │ │ │ │ │
├─┼───┼──────┼───┼───┼────────────────┼───┼────┼────┼────┤
│8 │杜錦茂│購買芙莉專案│91年10│臺北市│被告廖憲章於91年10月23日在萬達公│98年度│廖憲章 │簡文亮 │未到 │
│ │ │某單位 │月23日│松山區│司內向杜錦茂訛稱創世紀公司很有潛│偵字第│ │ │ │
│ │ │計7萬2,000元│ │八德路│力,且股東均可分紅利,可享有免費│21874 │ │ │ │
│ │ │ │ │3段2號│法律諮詢及股東課程等福利等語施以│號移送│ │ │ │
│ │ ├──────┼───┤7樓之 │詐術,致杜錦茂陷於錯誤,當場交付│併辦意│ │ │ │
│ │ │購買芙莉專案│92年1 │萬達公│7萬2000元,並於同日匯款20萬元購 │旨書 │ │ │ │
│ │ │某單位 │月26日│司 │買芙莉專案。
復於92年1月26日再匯 │ │ │ │ │
│ │ │計6萬8,000元│ │ │款6萬8000元投資芙莉專案。嗣杜錦 │ │ │ │ │
│ │ ├──────┼───┤ │茂購買專案後,均未收到股票亦未曾│ │ │ │ │
│ │ │共計34萬元 │ │ │取得股利,並得知創世紀公司為吸金│ │ │ │ │
│ │ │ │ │ │不法公司已解散,始知受騙。 │ │ │ │ │
├─┼───┼──────┼───┼───┼────────────────┼───┼────┼────┼────┤
│9 │段祖健│13萬6,000元 │91年10│臺北市│廖憲章於91年10月間在萬達公司內,│97年度│廖憲章 │簡文亮 │未到 │
│ │ │ │月間 ○○○區○○段祖健訛稱創世紀集團很有潛力,│偵字第│ │ │ │
│ │ │ │ │八德路│且股東均可分紅利,還可享有免費法│4152號│ │ │ │
│ │ │ │ │3段2號│律諮詢及股東課程等福利等語施以詐│移送併│ │ │ │
│ │ │ │ │7樓之 │術,致段祖健陷於錯誤,於91年10月│辦意旨│ │ │ │
│ │ │ │ │萬達公│間購買創世紀集團股票4張,共計交 │書 │ │ │ │
│ │ │ │ │司 │付13萬6000元。嗣段祖健購買前揭股│ │ │ │ │
│ │ │ │ │ │票後,創世紀集團均未發放股利,段│ │ │ │ │
│ │ │ │ │ │祖健欲退還所購買之股票予被告廖憲│ │ │ │ │
│ │ │ │ │ │章時,亦遭拒絕,段祖健始知受騙。│ │ │ │ │
├─┼───┼──────┼───┼───┼────────────────┼───┼────┼────┼────┤
│10│邱旭成│34萬元 │91年11│臺北市│被告呂慧貞於91年11月間利用萬達公│97年度│呂慧貞 │簡文亮 │已和解、│
│ │ │ │月間 │松山區│司基層業務員佯裝稱對邱旭成有好感│偵字第│ │ │未到 │
│ │ │ │ │八德路│並有意交往,以降低邱旭成之戒心,│15008 │ │ │ │
│ │ │ │ │3段2號│慫恿邱旭成參與萬達公司所舉辦之芙│號移送│ │ │ │
│ │ │ │ │7樓之 │莉專案,對其佯稱可以投資獲利等語│併辦意│ │ │ │
│ │ │ │ │萬達公│施以詐術,致使邱旭成陷於錯誤,以│旨書 │ │ │ │
│ │ │ │ │司 │34萬元購買芙莉專案。 │ │ │ │ │
├─┼───┼──────┼───┼───┼────────────────┼───┼────┼────┼────┤
│11│陳志強│購買萬達公司│91年4 │臺北市│萬達公司業務員林宜仙、陳惠敏加入│95年度│林文德 │簡文亮 │未到 │
│ │ │IC識別證6張 │、5月 │松山區│婚友社,而陳志強係於91年間透過婚│偵字第│ │ │ │
│ │ │計39萬元 │間 │八德路│友社結識公司員工林宜仙,之後林宜│11302 │ │ │ │
│ │ │ │ │3段2號│仙即以萬達公司有發展性為由,介紹│號移送│ │ │ │
│ │ │ │ │7樓之 │陳志強認識萬達公司主管王英雅、廖│併辦意│ │ │ │
│ │ │ │ │萬達公│本立等人,因其等推銷表示創世紀公│旨書 │ │ │ │
│ │ │ │ │司 │司以成立渡假村為前景,投資創世紀│ │ │ │ │
│ │ │ │ │ │公司每年分紅、配股,保證穩賺不陪│ │ │ │ │
│ │ │ │ │ │,一年後不滿意可原價贖回等語,使│ │ │ │ │
│ │ ├──────┼───┤ │陳志強陷於錯誤,而於91年4、5月間│ │ │ │ │
│ │ │ 購買萬達公 │91年9 │ │在萬達公司以39萬元購買IC識別證6 │ │ │ │ │
│ │ │ IC識別證10 │月29日│ │張;後來婚友社再介紹認識萬達公司│ │ │ │ │
│ │ │ 、創世紀公 │ │ │業務員陳敏惠,因而又於91年9月29 │ │ │ │ │
│ │ │ 股票9,000股│ │ │日在臺北市○○路○○○號4樓,以27萬│ │ │ │ │
│ │ │ 計68萬元 │ │ │2,000元的價格購買IC識別證4張,並│ │ │ │ │
│ │ ├──────┼───┤ │得知有認識的友人在該公司工作,又│ │ │ │ │
│ │ │共計107萬元 │ │ │以40萬,8000元購買IC識別證6張,且│ │ │ │ │
│ │ │ │ │ │獲得9,000股股份。 │ │ │ │ │
├─┼───┼──────┼───┼───┼────────────────┼───┼────┼────┼────┤
│12│謝建森│13萬元 │91年間│臺北市│謝建森於91年間在婚友社認識萬達業│95年度│林文德 │簡文亮 │未到 │
│ │ │ │ │松山區│務員陳惠敏,陳惠敏常主動邀約並強│偵字第│ │ │ │
│ │ │ │ │八德路│力推銷,向謝建森佯稱購買1股創世 │11302 │ │ │ │
│ │ │ │ │3段36 │紀集團股票,1年後可賺回1張等語施│號移送│ │ │ │
│ │ │ │ │號4樓 │以詐術,使謝建森陷於錯誤,遂以13│併辦意│ │ │ │
│ │ │ │ │之萬達│萬元購買創世紀集團股票1張,且得 │旨書 │ │ │ │
│ │ │ │ │公司 │到臨時上課證2張,10張體驗券。陳 │ │ │ │ │
│ │ │ │ │ │女曾表示所購買股票已漲至3萬元, │ │ │ │ │
│ │ │ │ │ │因其每次見面即要求購買股票,見面│ │ │ │ │
│ │ │ │ │ │10次後,謝建森發覺有疑,至中和總│ │ │ │ │
│ │ │ │ │ │公司要求退費,僅退回股票面額1元 │ │ │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13│陳磊森│48萬9,000元 │92年1 │臺北市│被告廖憲章、呂慧貞於92年1月至11 │95年度│廖憲章、│簡文亮 │已和解、│
│ │ │ │月至 │松山區│月間,先後在萬達公司之營業所,利│偵字第│呂慧貞 │ │無意見 │
│ │ │ │11月間│八德路│用萬達公司職員連續慫恿陳磊森參與│24712 │ │ │ │
│ │ │ │ │3段2號│萬達公司所舉辦之芙莉專案,對其佯│號移送│ │ │ │
│ │ │ │ │7樓之 │稱可以投資獲利等語施以詐術,致陳│併辦意│ │ │ │
│ │ │ │ │萬達公│磊森陷於錯誤而購買芙莉專案,並交│旨書 │ │ │ │
│ │ │ │ │司 │付48萬9000元。 │ │ │ │ │
├─┼───┼──────┼───┼───┼────────────────┼───┼────┼────┼────┤
│14│陳宗維│27萬2,000元 │92年3 │臺北市│被告廖憲章、呂慧貞利用不知情之萬│96年度│廖憲章、│簡文亮 │已和解、│
│ │ │ │月間 │松山區│達公司業務員曾美菱慫恿陳宗維參與│偵字第│呂慧貞、│ │未到 │
│ │ │ │ │八德路│萬達公司所舉辦之芙莉專案,對其佯│18572 │林文德 │ │ │
│ │ │ │ │3段2號│稱可以投資獲利等語施以詐術,使陳│號移送│ │ │ │
│ │ │ │ │7樓之 │宗維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28日交付其 │併辦意│ │ │ │
│ │ │ │ │萬達公│所有信用卡給公司業務曾美員刷用 │旨書 │ │ │ │
│ │ │ │ │司 │27萬 2,000 元。嗣陳宗維於96年3月│ │ │ │ │
│ │ │ │ │ │16日在網路上見其他網友提醒注意創│ │ │ │ │
│ │ │ │ │ │世紀集團是詐騙公司,始知受騙。 │ │ │ │ │
├─┼───┼──────┼───┼───┼────────────────┼───┼────┼────┼────┤
│15│吳進春│40萬8,000元 │92年8 │臺北市│被告廖憲章、呂慧貞於92年8月間利 │97年度│廖憲章、│簡文亮 │已和解、│
│ │ │ │月間 │松山區│用萬達公司業務員盧欣怡慫恿吳進春│偵字第│呂慧貞、│ │無意見 │
│ │ │ │ │八德路│參與萬達公司所舉辦之芙莉專案,對│15015 │林文德 │ │ │
│ │ │ │ │3段2號│其佯稱可以投資獲利等語施以詐術,│號移送│ │ │ │
│ │ │ │ │7樓之 │使吳進春陷於錯誤於同年 10 月 3 │併辦意│ │ │ │
│ │ │ │ │萬達公│日以 40 萬 8,000 元購買莉專案。 │旨書 │ │ │ │
│ │ │ │ │司 │嗣於 96 年 3 月 1 日,吳進春見其│ │ │ │ │
│ │ │ │ │ │他被害者在網路上提醒大家注意創世│ │ │ │ │
│ │ │ │ │ │紀集團是詐騙公司,始知受騙。 │ │ │ │ │
├─┼───┼──────┼───┼───┼────────────────┼───┼────┼────┼────┤
│16│朱耀輝│60萬元 │92年10│臺北市│被告廖憲章、呂慧貞於92年1月至11 │95年度│廖憲章、│簡文亮 │已和解、│
│ │ │ │月間 │松山區│月間,先後在萬達公司之營業所,利│偵字第│呂慧貞 │ │未到 │
│ │ │ │ │八德路│用萬達公司職員連續慫恿朱耀輝參與│24712 │ │ │ │
│ │ │ │ │3段36 │萬達公司所舉辦之芙莉專案,對其佯│號移送│ │ │ │
│ │ │ │ │號4樓 │稱可以投資獲利等語施以詐術,致朱│併辦意│ │ │ │
│ │ │ │ │之萬達│耀輝陷於錯誤而購買芙莉專案,並交│旨書 │ │ │ │
│ │ │ │ │公司 │付60萬元。嗣經朱耀輝提出交涉始由│ │ │ │ │
│ │ │ │ │ │被告廖憲章出面退還部分款項 │ │ │ │ │
├─┼───┼──────┼───┼───┼────────────────┼───┼────┼────┼────┤
│17│許佳豪│42萬0,060元 │93年8 │臺北市│被告廖憲章、呂慧貞利用萬達公司職│95年度│廖憲章、│簡文亮 │已和解、│
│ │ │ │月間 │松山區│員向許佳豪慫恿加入萬達公司舉辦之│偵字第│呂慧貞 │ │未到 │
│ │ │ │ │八德路│點時成金、股市○○○○路購物經銷│4343、│ │ │ │
│ │ │ │ │3段36 │等方案,對其佯稱可以投資獲利施以│11037 │ │ │ │
│ │ │ │ │號4樓 │詐術,致使許佳豪陷於錯誤,而將財│號移送│ │ │ │
│ │ │ │ │之萬達│力證明、身分證、個人私章交予公司│併辦意│ │ │ │
│ │ │ │ │公司 │業務員辦理手續,再透過萬達公司員│旨書 │ │ │ │
│ │ │ │ │ │工向台新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申│ │ │ │ │
│ │ │ │ │ │請信用貸款100餘萬元,以備支付價 │ │ │ │ │
│ │ │ │ │ │金;
旋於同年9日經許佳豪同意,被 │ │ │ │ │
│ │ │ │ │ │告呂慧貞指示公司員工由銀行核撥許│ │ │ │ │
│ │ │ │ │ │佳豪之貸款中,逕行匯出35萬4030元│ │ │ │ │
│ │ │ │ │ │及6萬6030元,分別匯入被告廖憲章 │ │ │ │ │
│ │ │ │ │ │在安泰商業銀行中崙行之帳戶及王文│ │ │ │ │
│ │ │ │ │ │璇之夫賴佳煒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 │ │ │ │
│ │ │ │ │ │化分行之帳戶。嗣經許佳豪查覺有異│ │ │ │ │
│ │ │ │ │ │提出交涉,始由被告廖憲章出面退還│ │ │ │ │
│ │ │ │ │ │部分款項。 │ │ │ │ │
├─┼───┼──────┼───┼───┼────────────────┼───┼────┼────┼────┤
│18│徐國雄│46萬6,000元 │93年8 │臺北市│由萬達公司業務員即被告呂慧貞及其│96年度│呂慧貞 │簡文亮 │已和解、│
│ │ │ │月間 │松山區│他公司員工於 93 年 8 月間向徐國 │偵字第│ │ │未到 │
│ │ │ │ │八德路│雄慫恿加入萬達公司舉辦之網路購物│7912號│ │ │ │
│ │ │ │ │3段36 │經銷、點時成金等方案,聲稱可以投│移送併│ │ │ │
│ │ │ │ │號4樓 │資獲利,並由被告呂慧貞向徐國雄解│辦意旨│ │ │ │
│ │ │ │ │之萬達│說,致徐國雄陷於錯誤而簽署投資合│書 │ │ │ │
│ │ │ │ │公司 │約並將身分證、個人私章等物交付公│ │ │ │ │
│ │ │ │ │ │司業務員辦理手續,再由被告呂慧貞│ │ │ │ │
│ │ │ │ │ │以徐國雄名義向安泰商業銀行、新竹│ │ │ │ │
│ │ │ │ │ │國際商業銀行(現渣打銀行)及台新│ │ │ │ │
│ │ │ │ │ │商業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共99萬餘元,│ │ │ │ │
│ │ │ │ │ │以備支付價金,後由某業務員提領46│ │ │ │ │
│ │ │ │ │ │萬6,000元交予同案被告呂慧貞。嗣 │ │ │ │ │
│ │ │ │ │ │徐國雄發現投資合約以黏貼方式為之│ │ │ │ │
│ │ │ │ │ │,察覺有異提出退費要求,但萬達公│ │ │ │ │
│ │ │ │ │ │司均置之不理,徐國雄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