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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順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276 號、第643 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3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26 號、追加起訴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8647號、第9448號、移送併 辦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275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莊順天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共3 罪,各判處被告拘役50 日、20 日、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 算1 日,其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 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前分別對告訴人夫妻犯2 次公然侮辱罪,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易字第346 號、第540 號判決各判處 拘役40日、20日,本案復對告訴人夫妻犯散布文字加重誹謗 罪,本罪法定刑較公然侮辱罪重,原審量刑卻未較先前判決 刑度為重,量刑顯然過輕。 ㈡、原判決事實欄㈠所示被告各次加重誹謗犯行共散布12件文 書,前後持續期間逾4 月,各次散布行為間隔多日,且文書 內容不同,各次散布行為應具獨立性,不應評價為接續犯之 1 罪,原判決法律有誤。 ㈢、觀諸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5 、10等文書所用之文字,被告 係因不滿告訴人夫妻連任多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職 務,且意見與其相左,逕憑自己主觀之意見,以大量負面、 攻訐性用語指摘告訴人夫妻在社區為非作歹,已足以詆毀告 訴人夫妻之名譽,原審就此部分認定被告無罪,並不另為無 罪知,尚有未洽。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㈠、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上訴狀誤載為附表二編號2 ): 伊意思是說別的社區有因為主委與財委是同居關係而遭侵占 社區款項1 千多萬元,才藉其他社區的例子提醒住戶,表示 社區有發生被侵佔款項的風險。而本社區因告訴人2 人於第 4 、5 屆管委會均擔任要職,該2 人又把持第6 屆管委會, 且作法諸多可議,舉例而言: ⒈以監視器維修為例,當時告訴人2 人分別擔任主任委員(下 稱主委)及監察委員(下稱監委),該一次工程分3 次請款 ,工程未公開招標、沒有多家比價、召開委員會決定是否施 作時,出席人數不足、該工程要花9 萬元裝監視器,與伊自 行詢價之價格差距甚大、亂花錢、沒有損壞,只是鏡頭髒掉 的也更換、監視器原本有附穩壓器卻又另外採購(如105 年 5 月12日被證2 之報價單)、所找廠商巨瑪公司,在伊於第 7 屆當主委時,曾發生監視器畫面有異,該公司查看後,表 示要更換電纜(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3 之報價單),但經 伊察看後自行修理,發現只是接觸不良而已之情形,可見告 訴人夫妻所找廠商不老實、移監視器的費用也過高、裝設監 視器的支數也過多,此部分告訴人2 人告伊誣告,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1 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709 號不起訴處分書)。 ⒉以社區磁磚空心之處理為例,告訴人2 人未依社區決議告建 商,別有居心,當時告訴人2 人以第3 屆主委莊華崇亂花錢 為由,將其拉下,並拉抬告訴人許雪慧擔任第4屆第2次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主席,但該許雪慧於第2 屆擔任主委時,伊就 曾經提案提醒她不要亂與建商點交公設(如105年5月12日被 證5 之提案單),當時告訴人許雪慧還找伊談,意思是要私 下給伊好處,要伊不要阻擋點交,伊事後才知道,告訴人2 人認識建商經理,伊才明瞭告訴人針對缺失卻不告建商的原 因在此。 ⒊社區之前有依告訴人2 人提議,花費3 萬元請會計師查第3 屆管委會的帳,並製成報告書(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6 ) ,該報告書建議訂定社區花費金額標準,但告訴人2 人卻不 訂,何況告訴人范成洵是會計師,竟還花錢請會計師,且帳 有錯應該是總幹事的過失,並非當時主委莊華崇的錯。 ㈡、關於機車道鐵捲門:依105 年5 月12日被證7 (即普羅旺斯 社區101 年4 月7 日簽呈),該鐵捲門於101 年4 月7 日有 更換馬達及彈簧組,伊有看見師傅將鐵捲門拆回去,隔日又 載回來裝,因鐵捲門捲起來,看不到內部零件,到底有無全 數換新彈簧,不得而知;於102 年7 月4 日,告訴人范成 洵又再度請同一公司更換彈簧組及齒輪盤(如105 年5 月12 日被證8 之請款單),但伊認為該彈簧係鋼製,豈有可能於 短短1 年3 月的時間就損壞,且依伊觀察,該彈簧根本未損 壞,由廠商提供的照片(即105 年5 月12日被證9 )所示彈 簧的斷裂點也甚為可疑,伊懷疑該照片是事後拿更換其他地 方的剩餘舊零件所拍,且該廠商顯然並未依照鐵捲門系統廠 商制式維修方式(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10)進行維修。 ㈢、關於告訴人2 人「賺回扣」部分:告訴人范成洵接下第4 屆 主委後,針對第3 屆主委莊華崇與建商協商應由建商維修之 缺失(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11之協商結果紀錄所示),並 未繼續執行,如:欄杆、磁磚維修等,卻要求社區住戶要自 費維修,且該廠商是管委會找的,也沒有多家比價,自然有 機會賺回扣,且告訴人2 人未曾對建商提告,伊擔任第7 屆 主委後,發現之缺失連同之前有紀錄但建商沒有維修的項目 竟多達83項(詳105 年5 月12日被證12之列表)。 ㈣、關於欄杆維修:伊研究第5 屆由告訴人范成洵任內找來廠商 之欄杆維修報價,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包括規格、數量都有 問題,當時伊表示反對全部由住戶出錢,並要求告訴人許雪 慧跟建商重新談判,並建議用告的一定贏,告訴人許雪慧竟 稱跟建商說好了,不可能,告訴人范成洵與許雪慧於102 年 8 月中,還在社區大廳脅迫伊不要擔任委員,伊才會在102 年9 月2 日寫辭職書(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14);實則, 在第5 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有人提議交由管委會與建商協 調拿錢出來補貼更新,誰知告訴人許雪慧與告訴人范成洵早 就佈局由不符資格之施承洋當委員(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 2 ),讓施承洋在102 年7 月29日與建商協調會上出賣所有 住戶,同意建商只要出吊車及更換工資就好,伊事後才知是 施承洋稱住戶同意負擔材料錢,但事實上,大多數住戶都不 願花錢,告訴人2 人不去告建商,反要住戶出錢,所幸事後 請民意代表出面,住戶才不用出半毛錢。 ㈤、關於告訴人夫妻勾結正陽保全公司林煌斌淘空社區資產(如 105 年5月12日被證4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判決認無該事實發生,恐有誤解,且林煌斌因違反公司法 遭起訴(如105 年5月12日被證5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巧立名目領走消毒費6,000元難道不算淘空。 ㈥、此外,諸如無熔絲繼電器(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15)、監 視器之更換、發電機柴油補充等等也有諸多低價高報、沒壞 也換、紙上作業領錢的不合理處,這些都是經過告訴人范成 洵及許雪慧2 人蓋章支出,況告訴人2 人於第6 屆把持要職 ,關於錢的轉移、五鬼搬運等,有伊因此被告妨害名譽,但 經不起訴處分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 字第4382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憑(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16) 。 ㈦、告訴人2 人對其提出民事求償,加上其他判決及原審判決的 易科罰金共計上看55萬(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17之民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再議理由狀),此數額非伊經濟狀況所 能負擔。為了嚴懲告訴人2 人,社區已經訂了全新規約(如 105 年5 月12日被證1 規約、被證3 會議紀錄),過程中為 了說服住戶出席,以達修規約之出席門檻,伊還寫信給住戶 (如105 年5 月12日被證2 ),伊所做一切,不是為了自己 而是要挺身捍衛社區住戶的權益。 ㈧、據上,原判決認定伊有罪,殊難甘服云云。 四、經查: ㈠、被告上訴意旨所舉各項證物(書證),無非欲證明告訴人夫 妻2 人於擔任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委、監委等職務 期間,針對該社區諸多公共事務之處理,有其在原判決書附 表一所示文書中指摘傳述之不法情事,然觀諸該等證物,或 係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曾經處理社區相關維修事項之片段過 程文件,或係被告個人書寫指摘告訴人2 人之陳述意見,抑 或為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法院判決書,然其內容 ,均無足認定告訴人2 人確有如被告所散布原審判決書附表 一所示文書中所指述之「賺取廠商回扣」、「賺取價差」、 「把錢搬運到自己口袋」、「A錢」、「在社區撈錢」、「 幹壞事」、「賺黑心錢」等不法情事,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所述屬實,被告上訴意旨僅依憑該等證物即為對告訴人2人 涉及不法之指述,僅係其片面之主張、認定,充其量仍為「 懷疑」、「臆測」之程度,然被告未能區分「容有懷疑」與 「確有不法」間之差異,未嚴守言論自由之尺度,所為散布 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文書之文字內容,顯係明確指摘告訴人 2人在處理社區公共事務上,有其前揭所傳述之收回扣、A錢 等不法情事,該等文字內容已達傳播虛構不實之具體事實之 程度,對於告訴人2人之名譽造成相當之損害,而該當誹謗 罪,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並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㈡、檢察官上訴執前詞指摘原判決認定被告為接續犯有所違誤。 然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 ,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 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 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 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 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 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 之一罪。至於所謂時間上之密切關係,實無必要,亦無可能 採取固定之「時間間隔」(例如:1 日、1 月等)作為認定 標準,仍應由法院於個案中視具體情節判斷,以免失之過寬 或過苛;又於散布數份不實內容文書而涉犯加重誹謗罪之案 件,非謂文書內容不同,即應認定各自獨立成罪,仍須結合 行為人散布該等文書之動機、目的,各文書內容間此相關 性等,為是否應論以一罪或數罪之妥適判斷。查本案被告係 因不滿告訴人2 人長期擔任社區管委會之要職,及其等處理 社區事務之方式,進而散布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文書, 誹謗告訴人2 人之名譽,由被告與告訴人2 人間已長期、持 續存在之對立關係以觀,被告於103 年6 月14日至同年10月 26日之4 月間,陸續散布該等文書,各次散布時間之差距難 謂甚久,仍應認具相當密接性;又觀諸各該文書內容,均係 以指述告訴人2 人處理社區事務有從中牟取金錢之不法情事 為旨,各次內容之差異,係因列舉不同之社區事務處理,應 認各該文書間具有基於相同動機,為達成同一誹謗目的之密 切關係;又被告所為係分別侵害告訴人2 人之同一法益,揆 諸前開說明,原審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並無不合,當無檢察官 上訴意旨所稱法律適用違誤;又觀諸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 4 、5 、10等文書之內容,均屬被告片面、主觀發表個人不 滿告訴人2 人處理社區事務及處事態度之意見,因內容空泛 ,多屬情緒抒發,尚不足以使閱覽該等文書之人,對告訴人 2 人產生負面印象、評價,自無從以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相 繩,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被告此部分該當犯罪,並非可採 ;再者,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 已於理由內說明,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上訴意 旨所陳各節,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 及行為人刑罰感受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 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 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本院復念 及被告係因關心社區公共事務而犯案,手段上雖有違法,但 主觀惡性究非重大,本院審核前開各量刑事由,認為原審對 被告3 次加重誹謗罪所為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並無顯然失出 或有失衡平之情事,上訴意旨將被告前案犯罪之量刑與本案 比較,未考慮不同案件間之案情差異,亦未說明本案犯行情 節何以較他案為重,徒以觸犯罪名之法定刑高低,逕指原審 量刑過輕,所為指摘,誠屬無據。據上,檢察官之上訴為無 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76號 104年度易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順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626 號)、併案審理(103 年度偵字第12759 號),暨追加起訴 (104 年度偵字第8647號、第9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順天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 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莊順天與范成洵、許雪慧均係新北市○○區○市○路○ 段○○ ○ 號「普羅旺斯社區」(下稱普羅旺斯社區)之住戶,范成 洵、許雪慧並為夫妻。緣普羅旺斯社區第四屆管理委員會( 下稱管委會)之管理委員任期係自民國101 年5 月1 日起至 102 年4 月30日止,第五屆管委會之管理委員任期為自102 年5 月1 日起至103 年4 月30日止,第六屆管委會之管理委 員任期則自103 年5 月1 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止;莊順天 曾任第五屆管委會管理委員,惟於任期屆滿前即辭任;范成 洵亦曾任第四、五屆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第六屆管委會監察委 員,許雪慧則同任第四屆管委會財務委員、先後擔任第五屆 管委會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暨第六屆管委會主任委員。 而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自101 年4 月間起,即就公共區域 磁磚疑似因鄰隔建案施作致生空心、破損現象暨住戶專有部 分鐵欄杆鏽蝕等瑕疵問題,提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 第四、五屆管委會亦屢與負責鄰隔建案之總廣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總廣建設公司)或普羅旺斯社區之建商佳晟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晟建設公司)交涉修繕事宜;後第五 屆管委會於102 年7 月29日與佳晟建設公司就鐵欄杆問題進 行協商,合意由佳晟建設公司支付更換鐵欄杆之吊車與工資 等施工費用,普羅旺斯社區住戶則須支付鐵欄杆材料費用, 第五屆管委會遂尋覓廠商報價,復於102 年12月14日公告含 建商在內共計5 家廠商之報價金額;俟因第五屆管委會向民 意代表陳情,經民意代表於103 年1 月3 日介入協調,佳晟 建設公司同意無償修繕鐵欄杆。又第五屆管委會前曾於10 2 年6 月23日決議修繕社區車道鐵捲門,並指派莊順天擔任 監工;於102 年10月3 日決議增設地下室車道及機房監視器 共計4 台,費用新臺幣(下同)3 萬2,970 元,於103 年3 月14日以地下室物品遭竊及車輛擦撞刮傷為由,決議增設地 下室監視器10台,費用9 萬7,440 元,復於103 年3 月24日 以戶外監視器年久失修為由,決議更新戶外監視器9 台,費 用9 萬2,925 元,並均陸續安裝完畢。 二、詎莊順天因就社區管理、修繕事務與范成洵、許雪慧意見不 合,且不滿范成洵、許雪慧連任多屆管委會重要職務,竟意 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莊順天先於不詳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方式製作 載有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內容之文件,明指或影射范成洵 、許雪慧藉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事宜賺取回扣,及以違法 請領監視器增設款、虛偽報價車道鐵捲門修繕費用、勾結正 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 林煌斌等方式,獲取價差等好處與A 社區及住戶之錢、淘空 社區資產等不實事實,並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時間 ,先後投遞上開文件至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之信箱 內,使該社區特定多數住戶均得共見共聞,以此方式指摘上 開足以毀損范成洵、許雪慧名譽之事。 ㈡、莊順天因遭范成洵、許雪慧另案提起傷害、妨害名譽刑事 告訴暨附帶民事訴訟而心生不滿,又另行起意,先於不詳時 、地,以附表一編號13所示方式,製作載有附表一編號13所 示內容之文件,明指范成洵、許雪慧佈局社區磁磚及鐵欄杆 維修事宜意圖賺取回扣等不實事實,並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 時間,投遞上開文件至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之信箱 內,使該社區特定多數住戶均得共見共聞,以此方式指摘上 開足以毀損范成洵、許雪慧名譽之事(許雪慧部分,未據提 出告訴)。 ㈢、後因普羅旺斯社區第六屆管委會於104 年4 月1 日張貼公告 ,反駁莊順天前投遞在住戶信箱之上開文件內容,莊順天為 圖反擊,復另行起意,先於不詳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4所 示方式,製作載有附表一編號14所示內容之文件,明指或影 射范成洵、許雪慧意圖藉由社區鐵欄杆維修機會賺取回扣、 以虛報浮報、低價高報社區維修費用方式獲取差價,並於附 表一編號14所示時間,投遞上開文件至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之信箱內,使該社區特定多數住戶均得共見共聞, 以此方式指摘上開足以毀損范成洵、許雪慧名譽之事(許雪 慧部分,未據提出告訴)。 二、案經范成洵、許雪慧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併案審理,暨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 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 被告莊順天雖知有此情形,就起訴書已載述之證據部分,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所有證據均經依法踐 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亦皆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 ,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 料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本案具有關 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規定,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後列非供述證據,經核其作成 及取證程序均無違法之處,與本案亦具有關連性,檢察官及 被告復皆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將載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內容之文件投遞至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之信箱內等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伊並無散布 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文件之意,僅欲與住戶一對一討論, 且伊僅是指告訴人范成洵、許雪慧(下合則稱告訴人夫妻) 即將要收回扣、A 錢,尚未現實發生。次普羅旺斯社區158 號3 樓住戶吳宥叡(原名吳鈿川)曾向伊稱「就鐵欄杆更換 一事,建商報價僅800 多萬元,然告訴人夫妻自己找來之廠 商報價1,000 多萬元,告訴人夫妻仍堅持用該廠商」,及「 施承洋有投資告訴人夫妻在大陸的工廠」等語;而告訴人夫 妻增設之監視器價格與市價差距甚大,且告訴人夫妻於第六 屆管委會任內勾結正陽管理公司指派之總幹事林煌斌,其等 增設柱燈、清洗地下室之費用亦與市價差距甚大,正陽管理 公司及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陽保全公司)更巧立 名目向社區收費;又第四屆管委會之帳目復被住戶王擇民查 到有出入;故伊所言均屬真實。再告訴人夫妻違法霸佔普羅 旺斯社區第六屆管委會,伊乃為幫助社區弱勢住戶,始仗義 直言撰寫文件揭發告訴人夫妻惡形惡狀,喚醒住戶對抗告訴 人夫妻,係就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發表善意評論,伊之言論 自由應受憲法保障,況伊亦曾對告訴人夫妻提出背信、侵占 、偽造文書告訴,惜遭不起訴處分。又就附表一編號14所示 文件,係因告訴人夫妻利用擔任管委會委員之便,張貼公告 誣指伊暗地裡幫助建商,伊為反駁告訴人夫妻,始另撰寫該 文件投遞至住戶信箱內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范成洵、許雪慧均係普羅旺斯社區住戶,告訴 人范成洵、許雪慧並為夫妻;普羅旺斯社區第四屆管委會之 管理委員任期係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102 年4 月30日止, 第五屆管委會之管理委員任期為自102 年5 月1 日起至103 年4 月30日止,第六屆管委會之管理委員任期則自103 年5 月1 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止;被告曾任第五屆管委會管理 委員,惟於任期屆滿前即辭任;告訴人范成洵亦曾任第四、 五屆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第六屆管委會監察委員,告訴人許雪 慧則同任第四屆管委會財務委員、先後擔任第五屆管委會副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暨第六屆管委會主任委員。普羅旺斯 社區管委會自101 年4 月間起,即迭就公共區域磁磚疑似因 鄰隔建案施作致生空心、破損現象暨住戶專有部分鐵欄杆鏽 蝕等瑕疵問題,提出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四、五屆 管委會亦屢與負責鄰隔建案之總廣建設公司或普羅旺斯社區 之建商佳晟建設公司交涉修繕事宜;後第五屆管委會於102 年7 月29日與佳晟建設公司就鐵欄杆問題進行協商,合意由 佳晟建設公司支付更換鐵欄杆之吊車與工資等施工費用,普 羅旺斯社區住戶則須支付鐵欄杆材料費用,第五屆管委會並 尋覓廠商報價,復於102 年12月14日公告含建商在內共計5 家廠商之報價;俟因第五屆管委會向民意代表陳情,經民意 代表於103 年1 月3 日介入協調,佳晟建設公司乃同意無償 修繕鐵欄杆。又第五屆管委會前曾於102 年6 月23日決議修 繕社區車道鐵捲門,並指派被告擔任監工;於102 年10月3 日決議增設地下室車道及機房監視器共計4 台,費用3 萬2, 970 元,於103 年3 月14日以地下室物品遭竊及車輛擦撞刮 傷為由,決議增設地下室監視器10台,費用9 萬7,440 元, 復於103 年3 月24日以戶外監視器年久失修為由,決議更新 戶外監視器9 台,費用9 萬2,925 元,並均陸續安裝完畢。 後被告先於不詳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方式,製 作載有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內容之文件,並於附表一編號 1 至12所示時間,先後投遞上開文件至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之信箱內;嗣被告因遭告訴人夫妻另案提起傷害、 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暨附帶民事訴訟,乃再於不詳時、地,以 附表一編號13所示方式,製作載有附表一編號13所示內容之 文件,並於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間,投遞上開文件至普羅旺 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之信箱內;復因普羅旺斯社區第六屆 管委會於104 年4 月1 日張貼公告,反駁被告前所投遞在住 戶信箱之上開文件內容,被告為圖反擊,即於不詳時、地, 以附表一編號14所示方式,製作載有附表一編號14所示內容 之文件,並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時間,投遞上開文件至普羅 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之信箱內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在卷(見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2942號卷,下稱他字卷, 第32至33、107 、110 至111 、141 至142 頁;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759 號卷,下稱偵字第1275 9 號卷,第4 至5 、108 至109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 年度偵字第8647號卷,下稱偵字第8647號卷,第3 頁 背面至4 、33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9448號卷,下稱偵字第9448號卷,第3 頁背面至4 、36頁; 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568 號卷,下稱審易卷,第62頁背面 ;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76 號卷,下稱易字第276 號卷,卷 一第24、536 頁背面至537 頁背面、561 頁背面至565 頁背 面;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98頁背面至103 頁;本院104 年度 易字第643 號卷,下稱易字第643 號卷,第44頁背面),並 經證人即告訴人范成洵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字 第12759 號卷第6 至7 、71頁;偵字第8647號卷第5 至5 頁 背面;偵字第9448號卷第5 至5 頁背面)、證人即告訴人許 雪慧於偵查中(見他字卷第105 頁)、證人即佳晟建設公司 襄理董金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見偵字第12759 號卷第 162 頁)皆證述明確,復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文件(見他字 卷第120 至137 頁;偵字第8647號卷第6 至10頁;偵字第 9448號卷第8 至11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6張(見他 字卷第54至62頁;偵字第12759 號卷第56頁;偵字第8647號 卷第14至16頁)、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104 年3 月2 日 普羅(六)管函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普羅旺斯社區管 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簽呈、地下停車場增加監控設備請款單 、發票、報價單、巨瑪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手抄紙1 張、 簽到表及普羅旺斯社區平面圖3 紙(見偵字第12759 號卷第 118 至142 、151 至155 頁)、被告提出之普羅旺斯社區歷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委會公告及會議紀錄、管委會 與總廣建設公司、佳晟建設公司間往來函文、鐵欄杆報價單 6 紙及報價統計表1 紙、陳情書、103 年1 月建商協調會議 會議紀錄、普羅旺斯社區第六屆管委會財務報表、監視器採 購之簽呈、報價單、請款單、發票(見偵字第12759 號卷第 215 至222 頁;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82至83、91、104 至11 1 、262 至264 、266 至272 、281 、306 、311 至312 、 316 至318 、322 、329 、333 、335 至337 、339 、351 至353 、356 、358 至369 、376 、390 、396 頁)、新北 市政府工務局104 年9 月17日新北工寓字第0000000000號函 檢送之普羅旺斯社區歷次規約、第六屆管委會會議紀錄(見 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 至96頁)、第六屆管委會104 年4 月 1 日公告(見易字第643 號卷第18至20頁)在卷可憑。是此 部分之事實,首採認。 ㈡、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傳述之具體事 實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及指摘 或傳述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苟足以使被指 述人受社會一般人之負面評價判斷,即足當之;再散布之文 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 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 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 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 ⒈細繹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文件內容,依其遣詞用字、運句語法 整體以觀,按諸客觀社會通念為理解判斷,顯見被告上開接 續投遞予普羅旺斯社區住戶之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文件係 明指或影射告訴人夫妻欲藉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機會向廠 商收取回扣,及以違法請領監視器增設款、虛偽報價車道鐵 捲門修繕費用、勾結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林煌斌等方式,獲 取價差等好處與A 社區及住戶之錢、淘空社區資產之具體事 實;前揭投遞之附表一編號13所示文件內容,亦明指告訴人 范成洵佈局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事宜意圖賺取回扣之具體 事實;上載投遞之附表一編號14所示文件內容,復明指或影 射告訴人范成洵意圖藉由社區鐵欄杆維修機會賺取回扣,以 虛報浮報、低價高報社區維修費用方式獲取價差之具體事實 ,依一般社會通念為客觀合理之評價,確足以對告訴人夫妻 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聲譽、地位造成甚為負面之貶抑至 灼。又被告將前揭文件投遞至普羅旺斯社區多達230 餘戶住 戶之信箱內,亦如前述,佐以被告自承:伊寫那麼多文件給 住戶,係要喚起大家對社區的認同。伊是想讓各住戶都知道 伊說的這些事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01 、261 頁; 另參104 年4 月17日刑事補證狀,審易卷第16頁),益證被 告係欲將上開文件周知普羅旺斯社區之特定多數住戶,其主 觀上確係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而以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 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夫妻名譽之事甚明。被告辯稱:伊並無 散布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文件之意,僅欲與住戶一對一討 論云云,顯非可採。 ⒉被告雖辯稱:伊僅是指告訴人夫妻即將要收回扣、A 錢,尚 未現實發生云云。惟依被告之用字遣詞,可知被告多次以肯 定語氣言之鑿鑿直指告訴人夫妻確有收回扣、A 錢行為,要 非僅止於預測未來即將發生之事,彰彰明甚。況縱令被告之 真意確僅指告訴人夫妻即將收取回扣及A 錢,仍足使告訴人 夫妻之人格、名譽為社會大眾所輕視、貶損,而毀損告訴人 夫妻之名譽。被告前揭辯詞,實屬卸責諉過之詞,要無足取 。 ⒊被告另辯以:附表一編號4 所謂「你們夫妻賺了回扣」,係 指監視器增設事宜,因監視器價差很大云云。然觀之附表一 編號4 所載內容之前後語義(見他字卷第125 頁),洵無隻 字可資合理推認被告係指涉「監視器增設」一事,且由上揭 言詞乃接續「A 鐵欄杆、A 磁磚」之脈絡而發,反足使具通 常智識經驗之社會大眾皆認被告意在指摘告訴人夫妻藉磁磚 、鐵欄杆維修機會賺取回扣。又即令被告之本意確指告訴人 夫妻藉監視器增設事宜賺取回扣,足以貶抑、詆毀告訴人 夫妻之名譽。被告所辯上情,無從為有利其之認定。 ㈢、被告雖執前詞辯稱:伊所述均屬真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公 共事務發表善意評論云云。然: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 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 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 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 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 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 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 牴觸。又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 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 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 牴觸憲法問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 及解釋理由書可參。準此,倘言論毀損他人名譽,除有前揭 阻卻違法事由外,原則上應以名譽權之保護為優先,言論自 由之權利則居於退讓之地位;而行為人所為言論,是否有前 述免責事由存在,應按下述各點衡量之: ⑴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陳述」始 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 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 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 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 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 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 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 ,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 若意見表達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 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 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 ⑵言論屬「事實陳述」者,推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對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 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 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 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 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 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 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 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 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 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 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 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 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 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 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 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 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 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 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 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 誹謗罪相繩。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 (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大致相當。而 所謂「真正惡意原則」係指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 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 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又行為人就其所指摘 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 、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 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 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 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 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 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 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 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 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 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言論屬「意見表達」者,憲法係透過刑法第311 條第3 款所 定「合理評論原則」予以保障。倘表意人於表達其意見時, 已同時揭露評論所依據之事實,足使聽者得以理解其評論之 理路或脈絡,而能選擇及評價是否同意或反對表意人之評論 ,或進而與其討論,以達真理越辯越明之效果,且未使用與 所評論之事顯然無關之偏激不堪言詞,即應認其意見表達屬 適當評論,個人之名譽權在此應有所退讓。又所謂「善意」 ,應綜合行為人評論時之客觀狀況,判斷其是否以損害被評 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至行為人苟明知其評論所依據之事 實非屬真實,或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無相當理由確信該事 實為真正,竟仍公然予以轉述並遽而評論,即難認其發表之 言論為適當,且亦非以善意發表言論,不得阻卻違法。 ⒉關於被告指摘告訴人夫妻藉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機會賺取 回扣一節: ⑴依證人即佳晟建設公司襄理潘國順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 :普羅旺斯社區欄杆與磁磚部分係伊負責處理,社區沒有人 就上開部分要求回扣,佳晟建設公司亦未主動給社區或管委 會任何人回扣或利益等語明確(見偵字第12759 號卷第162 頁)。衡諸證人潘國順與被告並無仇怨嫌隙,自無故為不利 被告虛偽陳述之可能與必要;被告復坦認:建商沒有給管委 會任何人回扣是事實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54 頁背 面),堪認證人潘國順上開證言確屬信而有徵。是以,顯見 被告指摘告訴人夫妻藉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機會賺取回扣 云云,並非事實。 ⑵被告雖於104 年6 月2 日提出前載普羅旺斯社區歷次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紀錄、管委會公告及會議紀錄、管委會與總廣建 設公司、佳晟建設公司間往來函文、鐵欄杆報價單6 紙及報 價統計表1 紙、陳情書、103 年1 月建商協調會議會議紀錄 為據。然上開證據資料洵不足證明告訴人夫妻確有賺取回扣 或意圖賺取回扣之行為;參以被告供承:告訴人許雪慧跟伊 說,有別的社區請立委、議員來講,有跟建商拿到回饋金, 她也要這樣做,後告訴人許雪慧即將欄杆腐蝕、磁磚、漏水 等等缺失照片,以陳情書拿給立委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 一第565 頁),益見被告於製作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文件前, 即明知告訴人許雪慧曾有以向民意代表陳情方式,爭取有利 於普羅旺斯社區之修繕機會,更無合理依據確信告訴人夫妻 有賺取或意圖賺取回扣之行為,彰彰明甚。 ⑶被告固辯稱:吳宥叡曾向伊表示,鐵欄杆報價統計表所示C 公司係告訴人夫妻找來的,建商就鐵欄杆之報價為800 多萬 元,C 公司報價則為1,000 多萬元,告訴人夫妻仍堅持用C 公司云云。惟: ①觀諸告訴人范成洵於102 年12月14日公告之鐵欄杆報價統計 表(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83頁),可知該統計表上僅顯示 A 、B 、C 、D 及建商等5 家廠商曾就鐵欄杆材料之「單價 」進行報價,洵未記載各家廠商倘進行全社區之施作時,材 料之「總價」為若干,且其中C 公司之報價復為5 家廠商中 最低甚明。是被告指稱建商報價800 多萬,C 公司報價為1, 000 多萬云云,要非事實。 ②證人吳宥叡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伊於102 年9 月間至 同年11月5 日止,曾擔任普羅旺斯社區第五屆管委會委員。 伊自己之公司有參與鐵欄杆報價,即係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 111 頁鐵欄杆報價統計表所示之A 公司,伊係以單一戶之尺 寸規格進行報價,並無施作全部住戶之總價;以伊公司之報 價推算,施作普羅旺斯社區全部240 戶約需1,000 多萬元。 伊曾看過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111 頁所示5 家廠商報價後之 報價統計表,但未看到除伊自己公司(即報價統計表所示之 A 公司)及建商外,其餘3 家廠商之估價單。C 公司之鐵欄 杆材料費是5 家廠商中最低的。102 年10月4 日原定開會表 決,在尚未正式開會前,告訴人許雪慧曾表示C 公司不收取 安裝加拆除費用,所以可能會用C 公司,但後來因故未表決 ,故未曾決議是否要用C 公司,且當時係要由委員表決到底 用哪1 家,告訴人夫妻復未堅持表示非用C 公司不可。告訴 人夫妻曾提及有找到1 家廠商來報價,C 公司好像是告訴人 夫妻找來的,但告訴人夫妻並未說其等找來的廠商即係C 公 司,伊亦忘記有無向被告表示「告訴人夫妻找來的那家報價 1,000 多萬,告訴人堅持要用」;伊有向被告說「告訴人夫 妻說他們2 個要用C 公司」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4 9 頁背面、250 之1 至253 頁)。衡諸證人吳宥叡與被告並 無仇怨嫌隙,且其於本院審理時作證前,經告以證人據實陳 述義務及違反之刑責後,仍願具結作證,自係以刑事責任擔 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衡情當無故意設詞誣攀被告,致陷己罹 刑法偽證刑章重罰之風險,堪認其上開證言應屬信實可採。 據此,依證人吳宥叡之證詞,並參以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11 1 頁所示鐵欄杆報價統計表亦僅記載各家廠商就鐵欄杆材料 「單價」之報價,有上開鐵欄杆報價統計表存卷可佐(見易 字第276 號卷一第111 頁),則吳宥叡既稱未曾見聞其他廠 商之估價單,僅看過前述鐵欄杆報價統計表,且C 公司材料 費乃5 家廠商中最低,亦不另含安裝、拆除等費用,而其自 己公司即A 公司苟進行全社區施作,施工費用則達1,000 多 萬元,足見吳宥叡當無可能誤認或誤算C 公司之報價顯高於 建商之報價,遑論轉知被告此情甚明。被告所云吳宥叡曾告 知建商就鐵欄杆之報價為800 多萬元,C 公司報價則為1,00 0 多萬元云云,當與事實不符。至吳宥叡縱曾向被告表示「 告訴人夫妻說他們2 個要用C 公司」,致被告誤解告訴人夫 妻「堅持」用C 公司,然吳宥叡既未曾表示C 公司報價顯高 於建商,被告即無合理依據可信告訴人夫妻置社區住戶之利 益於不顧,故意強行選用高價廠商,遑論推認告訴人夫妻意 在從中獲利,自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③又佐以被告自承:告訴人許雪慧於102 年12月間,有拿5 家 鐵欄杆廠商之報價單給伊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565 頁),由被告曾親見報價單之內容,且依其自述高職畢業之 學歷(見偵字第9448號卷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60 頁),就 C 公司係5 家廠商中報價最低一節,猶無不知之理。乃被告 置既存客觀事證不顧,執不知從何而來之總價數字,並恣意 拼湊、擷取吳宥叡轉述之片段情節,錯誤指摘告訴人夫妻所 覓得之廠商報價超逾建商報價甚多,猶彰被告主觀上並無相 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率予傳述上開不實事項至灼。 ⑷被告雖又辯以:因吳宥叡告知伊「施承洋有投資告訴人夫妻 在大陸的工廠」等語,故伊認為施承洋在協調會上向佳晟建 設公司表示由住戶出欄杆材料費用,建商出吊車及工資費用 等語,係受告訴人夫妻之指使云云。然姑不論施承洋是否確 曾向佳晟建設公司為此表示,及吳宥叡有無告以被告上情, 依被告自承:因伊聽聞吳宥叡稱「施承洋有投資告訴人夫妻 在大陸的工廠」,故認施承洋與告訴人有金錢往來,且1 個 委員沒有權利叫建商如何做事,所以施承洋係受告訴人指使 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565 頁背面),足見被告未為 任何查證,僅輕率聽信吳宥叡所述與告訴人夫妻指使施承洋 為上開表示乙事毫無合理關聯之情節,即遽憑一己之主觀見 解,任意揣測、臆想施承洋係受告訴人夫妻之唆使而提出前 揭建言,更遑論縱使告訴人夫妻確與施承洋謀議後,推由施 承洋提出上開解決方案,亦洵無從憑以推認告訴人夫妻有收 取或意圖收取回扣之行為。被告前揭辯詞,諉無可採。 ⑸況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問:有何證據證明告訴人夫 妻收回扣?)伊在修賓士車,於98年5 月中成立第一屆管委 會時,伊客戶跟伊講普羅旺斯社區總共有13位委員,建商為 了讓點交可以順利通過,至少會安排7 位委員在管委會裡。 伊去旁聽管委會開會後,覺得跟伊客戶講的一樣,都在掩護 建商。(問:客戶是何人?)客戶很多,大家都會這樣講等 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24頁背面),顯見被告毫無查證 之舉,僅輾轉憑與社區不相關者隨意道聽途說之詞,率爾指 摘告訴人夫妻收取回扣等嚴重貶損其等名譽之不實事項,至 為灼然。 ⒊關於被告指摘告訴人夫妻以違法請領監視器增設款、虛偽報 價鐵捲門修繕費用、勾結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林煌斌、以虛 報浮報、低價高報社區修繕費用等方式,獲取價差等好處與 A 社區及住戶之錢、淘空社區資產部分: ⑴就監視器增設一事: ①證人即增設、更新監視器之巨瑪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馬好杰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普羅旺斯社區於103 年向伊公司 購買裝設監視器系統,因伊前曾接過該社區案子,當他們需 要做監視器時,管委會總幹事有通知伊去報價,不是告訴人 范成洵通知伊去報價的,社區住戶或管委會幹部亦未因該案 收取回扣或要求利益等語(見偵字第12759 號卷第162 頁) 。衡諸證人馬好杰與被告並無仇怨嫌隙,自無故為不利被告 虛偽陳述之可能與必要,堪認證人馬好杰上開證言確屬信實 可採。是以,顯見被告指摘告訴人夫妻藉監視器增設機會獲 取價差等好處云云,非事實。 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先稱:普羅旺斯社區有規定超過10萬元以 上之支出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惟監視器工程只有 1 個,費用總共22萬多元,分成3 次請款後均未超過10萬元 ,故不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告訴人夫妻此舉實屬 違法云云(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537 至537 頁背面)。惟 遍觀普羅旺斯社區歷次規約,未見任何條款規定社區維修費 用超逾10萬元時,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始得為之, 有前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 年9 月17日新北工寓字第0000 000000號函檢送之普羅旺斯社區歷次規約在卷可據;詳視上 揭被告提出之普羅旺斯社區歷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亦 無此等記載;顯難認被告指稱普羅旺斯社區有此規定,故告 訴人夫妻所為係屬違法一節為真。又經質之被告前開規定何 在,被告復僅稱:第一屆管理委員召開之第二屆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中,曾有此議案,該次會議亦有表決通過要經過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該次會議未作成會議紀錄等語(見易 字第276 號卷一第562 頁),益徵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 料,佐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超逾10萬元之費用須經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同意,即遽行指摘告訴人夫妻故意將監視器增設拆 為3 次請款,違法規避上開規定,進而推認告訴人夫妻係圖 獲取價差好處之不實事實。 ③又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曾按監視器之品牌型號自行 詢問器材價格,發現價差很大,但伊無法舉證告訴人夫妻拿 到價差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564 頁),於偵查中亦 坦言:伊無法證明過貴的錢是告訴人A 走等語(見偵字第12 759 號卷第112 頁),猶見被告縱曾私下探訪監視器之器材 費用,惟仍無任何證據可資合理確信價差為告訴人夫妻取得 。而廠商報價與被告查悉之材料價格有所差距,原因甚為多 端,舉凡廠商有意將材料費用高報以增加自己營業利潤、或 預將施工成本及後續保養維修服務等相關費用攤提至材料費 用中,均有可能,衡諸一般社會經驗,並不足使具通常智識 經驗之人均得產生「價差係由告訴人夫妻取得」之合理懷疑 ;被告縱對經第五屆管委會決議採用廠商之報價有所疑慮, 亦應就事論事,不得率憑一己主觀之臆測,無端誣指告訴人 夫妻從中獲取價差。被告辯以:伊曾自行詢價,發現告訴人 夫妻增設之監視器價格與市價差距甚大一事,不足為有利其 之認定。 ④至被告曾就監視器增設及更換一事對告訴人夫妻提出刑事侵 占告訴,嗣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25 02號案件認無證據證明告訴人夫妻將監視器工程款挪做私用 ,被告僅因監視器設備單價過高,即率指告訴人夫妻將差價 私吞入己為由,對告訴人夫妻為不起訴處分,被告不服聲請 再議,仍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上聲議字第4601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固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易字第 276 號卷一第29至31頁)、駁回再議處分書(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550 至551 頁)在卷可稽。惟依前揭不起訴處分書 之內容,可見被告仍係徒憑廠商就監視器器材報價高於其自 行查訪得知之市價,即依一己主觀見解,逕自推衍斷定告訴 人夫妻有侵吞該價差之行為,則自難以被告曾對告訴人夫妻 提出上開刑事告訴為由,推認被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指述告訴人夫妻藉監視器增設獲取好處之事實為真。被告辯 以:伊曾對告訴人夫妻提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告訴,惜 遭不起訴處分云云,無從為有利其之認定。 ⑵就車道鐵捲門報價乙節: 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某次開會時,告訴人范成洵說機 車道鐵捲門壞了要維修,要伊監工,並叫施承洋議價,但施 承洋未打電話叫伊去監工就修好了,伊亦未看到他們維修什 麼東西,伊當然不知到底修了什麼,且該次修繕未將鐵捲門 拆回去修理,即看不到壞了什麼,如何報價。伊沒有自己向 廠商查詢報價及修繕情形等語(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564 至 564 頁背面;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59 頁背面),顯可知被 告僅因自己前受指派監工,惟實際施工時未經通知到場,即 未為任何查證,遽指告訴人夫妻欺詐社區住戶而虛報鐵捲門 修繕費用,暗喻告訴人夫妻藉此獲取好處、A 錢,其主觀上 並無相當理由確信上揭所指摘之事為真實益明。 ⑶關於勾結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林煌斌,虛報浮報、低價高報 社區修繕費用部分: ①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伊稱告訴人夫妻讓正陽管理公司 進駐是進行「五鬼搬運」,係因林煌斌將B3機坑淹水費用報 價13萬多元。伊接任主委後,原報價之友嘉公司告知伊是林 煌斌叫他們報那麼高的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00 至 100 頁背面),並參以被告係於104 年4 月2 日,始經選任 為普羅旺斯社區第七屆管委會主任委員,有普羅旺斯社區10 4 年3 月2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 第71至78頁)、第七屆管委會第一次會議紀錄(見易字第27 6 號卷一第79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於製作附表一編號10 所示內容之文件時,尚不知其前揭所述B3機坑淹水費用達13 萬多元之緣由,竟僅因主觀認知該報價較高,即無端任指告 訴人夫妻與林煌斌互為勾結而圖A 社區及住戶之錢、淘空社 區資產,且其亦無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甚明。又縱令林 煌斌曾叫廠商提高報價一節為真,猶不足認定林煌斌係因與 告訴人夫妻「勾結」、受告訴人夫妻唆使始為此行為。被告 所辯友嘉公司嗣後向伊表示係受林煌斌之指示為報價云云, 不足為有利其之認定。 ②被告雖又以104 年9 月28日、104 年10月14日答辯狀辯稱: 告訴人夫妻及林煌斌增設柱燈、清洗地下室之費用與市價差 距甚大,係屬低價高報;正陽管理公司及正陽保全公司勾結 告訴人夫妻巧立名目向社區請款且未依約回饋社區,係屬虛 報浮報;告訴人夫妻以此進行「五鬼搬運」云云(見易字第 276 號卷二第115 頁;易字第643 號卷第14頁),並提出柱 燈增設照片、發票、網路列印資料(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 171 至174 頁)、普羅旺斯社區第六屆管委會103 年9 月26 日會議紀錄(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175 至179 頁)、本院 104 年度士簡字第421 號民事判決(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 180 至187 頁)為佐。然: (甲)第六屆管委會任內覓得之廠商就社區增設、修繕事宜報價 較高,洵不足推認告訴人夫妻即有藉此牟利之行,悉經詳述 如上(見前⑴、③所示),堪認被告所稱告訴人夫妻勾結林 煌斌,以低價高報方式獲取好處云云,並非事實,且被告亦 無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即徒以廠商報價高於市價一事, 遽行指摘上開不實事實甚明。 (乙)細繹本院104 年度士簡字第421 號民事判決之內容,可知 正陽保全公司與正陽管理公司曾對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起訴 請求給付服務費,被告則代理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抗辯正陽 保全公司未依約回饋三節活動回饋金及施作2 次公共區域消 毒,竟仍向普羅旺斯社區請領消毒費用6,000 元,且管委會 復曾透過會議決議給予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林煌斌生病住院 紅包3,600 元,應予扣除;後經法院認正陽保全公司未足額 回饋三節活動回饋金,亦未施作2 次公共區域消毒,應予扣 除相關費用,至發放予林煌斌之獎勵金部分,則係普羅旺斯 社區管委會基於其他原因而決議餽贈,不得扣除。惟正陽保 全公司有無依約提供回饋、是否巧立名目請款,與告訴人夫 妻無關;而林煌斌既係依管委會會議決議始請領獎勵金,亦 難認有何虛報浮報情事,更無從執以推認告訴人夫妻係與林 煌斌勾結,藉此獲取何等好處或淘空社區資產。由此,足見 被告指稱告訴人夫妻勾結林煌斌,以虛報浮報方式獲取好處 云云,亦非實在,且被告復無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 (丙)據上,被告執前詞辯稱:告訴人夫妻勾結林煌斌,以虛報 浮報、低價高報方式獲取好處,在社區進行五鬼搬運云云, 無一可取。 ⑷普羅旺斯社區第四屆管委會曾於101 年12月19日決議將社區 管理費之收費服務銀行自臺灣銀行變更為台新銀行一節,固 有被告提出之普羅旺斯社區第四屆管委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 (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304 頁)。惟社區管理費收費服務 銀行變更乙節,洵無從執以推認告訴人夫妻意欲淘空社區資 產,亦不足使具有通常智識經驗之人得合理懷疑有此可能, 猶彰被告並無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屬實,即恣意指摘告訴人夫 妻「國庫通黨庫」而將淘空社區資產之具體不實事實,其主 觀上應有妨害他人名譽之實質惡意至灼。 ⑸被告復辯以:第四屆管委會之帳目被王擇民查到有出入云云 。查依證人王擇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伊曾發現普羅 旺斯社區101 年7 月份財務報表之累計欠繳管理費為58萬8, 521 元,但101 年8 月份財務報表之上期累計欠繳管理費為 25萬775 元,中間差了約30多萬元,嗣管委會主委范成洵有 提供欠款管理費總表做說明。伊只是認為財報上的數字統計 有問題,並未認為社區幹部拿走這些錢等語(見偵字第1275 9 號卷第163 頁),並酌以普羅旺斯社區第4 屆管委會101 年7 月份、101 年8 月份財務報表及王擇民102 年4 月18日 提出之聲明書(見偵字第12759 號卷第181 至182 、187 頁 ),可知王擇民固曾因第四屆管委會101 年7 、8 月份財務 報表上「累計欠繳管理費」數額存有差異而提出質疑,然並 未因此認定告訴人夫妻有拿走上開金錢,且前揭帳目既為「 累計欠繳管理費」,自係指「尚未實際向住戶催收之管理費 」,則縱使該項帳目上存有差額,衡情亦無可能為告訴人夫 妻所取得。據此,徒以上情,除不足認告訴人夫妻A 社區及 住戶之錢、淘空社區資產,更難認被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 確信告訴人夫妻有此行為。被告前揭辯詞,無從為有利其之 認定。 ⒋綜核上情,被告所指告訴人夫妻欲藉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 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及以違法請領監視器增設款、虛偽報 價車道鐵捲門修繕費用、勾結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林煌斌以 虛報浮報、低價高報費用方式等方式,獲取價差等好處與A 社區及住戶之錢、淘空社區資產,均非實在,且被告或未經 查證,或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並無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屬實 ,竟率以投遞文件至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信箱等散 布力甚為強大之方式,傳播上揭虛構不實之具體事實,堪認 其係因就社區管理、修繕事務與告訴人夫妻意見不合,且不 滿告訴人夫妻連任多屆管委會重要職務,即遽為前開行為, 揆之前揭說明,自應構成誹謗罪,且難認係出於善意發表言 論,與合理評論原則要屬不合。被告辯稱:伊所述均為真實 ,且係就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發表善意評論,伊之言論自由 應受憲法保障云云,無可採取。 ㈣被告復辯稱:因告訴人夫妻誣指伊暗地裡幫助建商,伊為反 駁告訴人夫妻,始另撰寫附表一編號14所示文件云云。然被 告所書如附表一編號14文件內容,係明指或影射告訴人夫妻 意圖藉由社區鐵欄杆維修機會賺取回扣,以虛報浮報、低價 高報社區維修費用方式獲取價差等情,業如前述,顯與被告 自己有無幫助建商之行為無關,而非用以防衛被告自己之名 譽權,是難認被告製作上開文件係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 法之利益,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被告前揭辯詞,容無足取。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二、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就事實欄二、㈠至㈢所示各次加重誹 謗行為,均係分別於同一日內,先後投遞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文件至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之信箱內而各為230 餘 次之散布文字誹謗行為,乃各基於同一誹謗之犯罪決意,於 密切接近時間內,接續散布相同內容之文件,侵害同一法益 ;而其就事實欄二、㈠各次加重誹謗犯行,亦係基於同一誹 謗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指摘、傳述內容大致相同 之事,侵害告訴人夫妻之名譽權;上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皆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 接續犯,而就事實欄二、㈠至㈢所示行為,各僅論以一加重 誹謗罪。被告就事實欄二、㈠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 訴人夫妻2 人之名譽權,觸犯相同之加重誹謗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論以一加重誹謗罪。公訴意 旨雖未敘及被告指摘附表一編號5 、7 、9 、13、14「犯罪 事實擴張」欄所示之內容,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附表一編號 5 、7 、9 、13、14所示加重誹謗犯罪事實,有事實上一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係因遭告 訴人夫妻另案提起傷害、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暨附帶民事訴訟 而心生不滿,始於事實欄二、㈡所示時間製作並散布附表一 編號13所示文件,復於104 年4 月1 日普羅旺斯社區第六屆 管委會張貼公告後,為圖反擊,方於事實欄二、㈢所示時間 另製作及散布附表一編號14所示文件,堪認其所犯上開3 次 加重誹謗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當予分論併罰。追加 起訴意旨認被告就事實欄二、㈡、㈢所為係屬接續犯,尚有 未恰。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夫妻比鄰而居,僅因社區管理事務與告 訴人夫妻意見不合,且不滿告訴人夫妻連任多屆管委會重要 職務,未思理性解決糾紛,竟僅憑一己主觀之見逕予杜撰、 揣測、誇大,一再散布文件指摘虛偽不實之事實,詆毀告訴 人夫妻之名譽,顯屬不該;佐之其犯後固坦承有投遞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文件之客觀行為,惟仍矢口否認有何誹謗犯行, 復猶持續當庭對告訴人夫妻口出惡言(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 第261 至262 頁),實無悔過之意,復未與告訴人夫妻達成 和解之犯後態度;再考以被告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64 至267 頁 );兼衡其為高職畢業,從事汽車修護工作,週末偕同配偶 營商,每月收入約4 至5 萬元,家中有子女2 人等情,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59 頁背面至260 頁 )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犯罪時 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時間之久暫、指摘妨害告訴 人夫妻名譽文字內容之多寡、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徵以被告之經濟能力,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事實欄二、㈠至㈢所散發 之文件中,另載有附表二所示內容,亦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云云;追加起訴意旨復認被告就事實欄二 、㈡、㈢所為,同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云云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 310 條之誹謗罪責,除行為人在主觀上須具有誹謗故意與散 布於眾之意圖外,客觀上亦需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 損害被害人。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 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 發揮;而行為人所為言論倘符合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及第31 1 條所定免責事由存在,即不能以誹謗罪責相繩,業悉如前 述。據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 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倘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又苟行為人係針對特定 具體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且未因故意 或重大過失而指述不實事實,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 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因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咸認發表意見、評論者不具有誹謗惡意,不能成立誹謗罪 。經查: ㈠附表二編號1 ;編號2 、⑴;編號3 、⑷;編號8 、⑵;編 號13、⑵部分: ⒈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1 至2 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 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 次 ,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 未規定者,任期1 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 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 次,其餘管理委員 ,連選得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 項定有明文。 而普羅旺斯社區101 年1 月1 日修訂之規約第7 條第5 項前 段亦規定:「管理委員任期1 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有前載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104 年9 月17日新北工寓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 之普羅旺斯社區規約附卷可稽(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47至 50頁)。據此,可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普羅旺斯社區規約 均就擔任管委會特定職務之委員任期設有限制,核其目的係 因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對於公寓大 廈之管理以及管委會事務涉入最深,影響甚屬重大,為防止 該等職務遭特定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把持操縱,復避免無人 投入或任期無保障有礙任事等情,乃明文立有連任之限制。 ⒉告訴人范成洵曾任第四、五屆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第六屆管委 會監察委員,告訴人許雪慧亦同任第四屆管委會財務委員、 先後擔任第五屆管委會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暨第六屆管 委會主任委員,業如前述,足見告訴人夫妻確皆連續擔任普 羅旺斯社區3 屆管委會之要職無疑,揆之前揭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29條第3 項及普羅旺斯社區規約第7 條第5 項前段之 規定,於法自有未合;且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告訴人夫妻與 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復據本院以10 3 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決被告勝訴在案,有本院103 年度訴 字第1486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48至 54頁)。是以,被告指稱告訴人夫妻連任第六屆管委會要職 係屬違法,並據以發表告訴人夫妻「貪心」、「霸佔」管委 會、「可恥」之主觀評論,自難認有何誹謗之惡意。 ㈡附表二編號2 、⑵;編號3 、⑵;編號4 至6 ;編號7 、⑴ ;編號8 、⑴、⑵及⑷;編號9 至12;編號13、⑶部分:此 部分核屬被告就告訴人夫妻辦理社區事務時之決策與執行方 式、處事態度等項,發表個人主觀意見評論,且尚不足貶損 告訴人夫妻之社會評價,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㈢附表二編號3 、⑴及⑶;編號8 、⑸及⑹部分: ⒈觀諸普羅旺斯社區第五屆管委會102 年6 月23日、102 年7 月28日、102 年9 月8 日、102 年10月3 日、102 年12月2 日、103 年1 月10日、103 年1 月23日、103 年2 月12日、 103 年3 月14日、103 年3 月24日管委會會議紀錄,可知第 五屆管委會會議親自出席之委員人數日漸減少,出席委員加 計代理出席委員之人數僅為7 位,自102 年12月2 日起更僅 有4 名委員親自出席,且未出席之管理委員復多委託告訴人 夫妻代理出席,有被告提出之普羅旺斯社區第五屆管委會會 議紀錄、簽到表、委託書(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328 至33 1 、333 至334 、339 至342 、352 至355 、367 至372 、 376 至378 、380 至381 、383 至386 、388 至399 頁)。 準此,堪認被告指摘告訴人夫妻加計所持委託書,得掌握管 委會過半席次,自非無徵,則被告據以發表其係因遭告訴人 夫妻趕走始辭任委員,故告訴人夫妻「分化」、「竊取」、 「跟共產黨一樣」等主觀評論,誠不足認具有誹謗之惡意。 ⒉觀諸附表二編號8 、⑸及⑹所示內容之前後語意,可知被告 係指摘林采瀅非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不得擔任財務委員, 然告訴人夫妻竟容任林采瀅擔任財務委員,復多次僅有4 人 開會即決議社區事務,並決定增設監視器,故告訴人夫妻涉 有背信、偽造文書之嫌。次依普羅旺斯社區101 年1 月1 日 、101 年7 月18日修訂之規約第7 條第2 項規定:「財務委 員須為區分所有權人本人且為現住戶。」有前載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104 年9 月17日新北工寓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 普羅旺斯社區規約附卷可稽(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0至23 、47至50頁);而依被告提出之普羅旺斯社區第五屆管理委 員選票,可知林采瀅係經列為「160 號5 樓住戶」,並以此 身分經選舉為管理委員,亦有上開選票在卷可參(見易字第 276 號卷一第402 頁);又新北市○○區○市○路○ 段○○○ 號5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為林樹郎,並非林采瀅,復有建物登 記第二類謄本存卷可考(見偵字第12759 號卷第50頁)。據 此,足認被告所述林采瀅依規約不得擔任財務委員,即非虛 偽,則其據以主觀評價告訴人夫妻涉有背信、偽造文書嫌疑 ,縱其對法律有所誤解,仍難認有何誹謗之惡意。至告訴人 夫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不能證明 告訴人夫妻確有背信、偽造文書犯行,而以104 年度偵字第 250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固有上載不起訴處分書及駁 回再議處分書可據。然被告此部分之法律見解縱屬有誤,仍 不足遽認其係基於誹謗之惡意,故意指摘傳述不實事實,尚 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⑷附表二編號7、⑵部分: 證人吳宥叡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伊於103 年1 月間, 有聽斯時離職之保全詹德龍說,詹德龍之積蓄足以砸告訴人 之BMW 車,伊有將此事轉述給被告聽,印象中應於103 年3 月前即曾告訴被告等語(見易字第276 號卷二第250 頁背面 至250 之1 頁),足見吳宥叡確曾向被告轉述保全表示意欲 砸毀告訴人夫妻之車輛無疑。而第五屆管委會係於103 年3 月14日以地下室物品遭竊及車輛擦撞刮傷為由,決議增設地 下室監視器10台,費用9 萬7,440 元,亦如前述,且該次會 議復僅有4 名委員親自出席,1 名委員委託代理出席,有普 羅旺斯社區第五屆管委會103 年3 月14日會議紀錄存卷可查 (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388 頁)。則被告準諸上揭各情, 推謂告訴人夫妻係為免其車輛遭砸,始僅以4 人開會決議增 設監視器,進而評論告訴人夫妻貪污,誠非全然無憑,尚難 認與誹謗罪之要件相合。 ⑸附表二編號13、⑴部分: 觀諸附表二編號13、⑴所示內容之前後語意(見偵字第8647 號卷第6 頁),堪認被告係指摘告訴人夫妻以社區影印機影 印第六屆管委會104 年4 月1 日公告後,放置於所有住戶信 箱並予張貼,因認告訴人夫妻公器私用。而審視前載第六屆 104 年4 月1 日公告(見易字第643 號卷第18頁),可見上 開公告內容中確有指摘被告投遞黑函乙事。則被告因認告訴 人夫妻藉社區公共資源印製前述公告資以指責其,乃主觀評 價此舉係屬公器私用,故告訴人夫妻實非清廉等語,復非憑 空虛捏,自與誹謗罪之要件有間。 ㈥附表二編號13、⑷部分: 王擇民確曾查悉第四屆管委會101 年7 、8 月份之財務帳目 有所誤差,已如前述,則被告指述之事實自屬實在,尚難以 誹謗罪相繩。 ㈦附表二編號13、⑸部分: 詳繹附表二編號13、⑸所示內容之前後語意(見偵字第8647 號卷第10頁),可知被告乃指摘第五屆管委會曾於102 年9 月8 日公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確認是否更換鐵欄杆,倘不 欲更換,將來責任自負乙事,因而主觀評價告訴人夫妻此舉 係屬「恐嚇取財、惡劣、可恥」。而觀之普羅旺斯社區第五 屆管委會102 年9 月8 日會議紀錄內容,確有此決議,有該 會議紀錄存卷可查(見易字第276 號卷一第339 頁)。是被 告指摘上開事實,自無不實,且其續以提出個人主觀意見, 亦難認與誹謗罪之要件相合。 三、按刑法第309 條所稱「侮辱」及第310 條所稱「誹謗」之區 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 ;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 ,稱之誹謗。而對於「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 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 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準此,如就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 同為與上開誹謗事件具有語意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 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應 就其言論之整體為評價,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而不在公然 侮辱罪之處罰範圍。查被告就事實欄二、㈡及㈢所為言論, 均已指摘具體事實,且在相同語意脈絡下陳述其主觀評論, 揆之上揭說明,即不另論以公然侮辱罪。追加起訴意旨認此 部分構成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尚有誤會。 四、綜上,依起訴書、併辦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舉證據,尚未達使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起訴書、移 送併辦書及追加起訴書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本院自無從就該 部分形成有罪之確信,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被 告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有罪部分各有事實上一罪、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即附表二編號6 部分)與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即追加起訴書所指涉犯公然侮辱罪部分)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 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仲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佳芳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製作方式 │妨害名譽之文字內容 │全文內容 │犯罪事實擴張 │ ├──┼──────┼───────┼───────────────┼─────┼────────────┤ │ 1 │103年6月14日│於新北市政府工│因為之前范成洵及許雪慧…他們兩│詳他字卷第│ │ │ │某時許 │務局102年9月27│個是無能又缺德的人,只想A 住戶│第120 頁 │ │ │ │ │日北工寓字第10│及社區的錢…1 次工程分3 次請款│ │ │ │ │ │00000000號函影│,真奸詐,嚴重違法,聽說他們夫│ │ │ │ │ │本上以手寫加註│妻最近很欠錢,大家小心社區大筆│ │ │ │ │ │文字方式製作 │錢不要被他們A 走了,別的社區跟│ │ │ │ │ │ │我們一樣情形有被A 走1,000 多萬│ │ │ │ │ │ │的。 │ │ │ ├──┼──────┼───────┼───────────────┼─────┼────────────┤ │ 2 │103年6月16日│以手寫文字方式│講到這個磁磚范成洵及許雪慧真的│詳他字卷第│ │ │ │某時許 │製作 │有夠黑心…如果有交接給第四屆主│121 頁 │ │ │ │ │ │委范成洵,他們夫妻故意不叫建商│ │ │ │ │ │ │維修,等保固期過了再花大家的錢│ │ │ │ │ │ │修理,賺回扣… │ │ │ │ │ │ ├───────────────┼─────┼────────────┤ │ │ │ │…說不定社區有白手套,在喬一些│詳他字卷第│ │ │ │ │ │社區的維修,去問他們夫妻。…我│122 頁 │ │ │ │ │ │說我們把社區的一些維修交給他們│ │ │ │ │ │ │夫妻去幫忙社區向建商爭取,好比│ │ │ │ │ │ │把我們的錢交到小偷的手上一樣。│ │ │ │ │ │ │…2 個夫妻一直在騙所有住戶,我│ │ │ │ │ │ │說騙子永遠是騙子,狗改不了吃糞│ │ │ │ │ │ │…1 個當主委,1 個當財委,國庫│ │ │ │ │ │ │通黨庫,到時候社區的錢之前不是│ │ │ │ │ │ │從台銀搬到台新,也沒有經過區大│ │ │ │ │ │ │同意,在(按:應為「再」之誤)│ │ │ │ │ │ │來搬到他們的口袋去了… │ │ │ ├──┼──────┼───────┼───────────────┼─────┼────────────┤ │ 3 │103年6月19日│以手寫文字方式│⑴…他們很壞有好處都自己2 個1 │詳他字卷 │ │ │ │某時許 │製作 │ 個白手套拿走了,其他委員只是│123 頁 │ │ │ │ │ │ 背黑鍋的而以(按:應為「已」│ │ │ │ │ │ │ 之誤)… │ │ │ │ │ │ │⑵我是第五屆的委員當了4 個多月│ │ │ │ │ │ │ 就被他們夫妻叫我不要做了,因│ │ │ │ │ │ │ 為我擋人財路,我也背了1 次黑│ │ │ │ │ │ │ 鍋就是機車道的鐵捲門壞了要修│ │ │ │ │ │ │ 理…我要說的是鐵捲門東西都在│ │ │ │ │ │ │ 上面沒有扳下來怎麼報價,騙很│ │ │ │ │ │ │ 大。 │ │ │ │ │ │ │⑶…像欄杆更換差點被范成洵及許│ │ │ │ │ │ │ 雪慧叫我們住戶出錢修理… │ │ │ ├──┼──────┼───────┼───────────────┼─────┼────────────┤ │ 4 │103年7月14日│於普羅旺斯社區│…他們夫妻很壞腦袋瓜只想A 社區│詳他字卷第│ │ │ │前某日 │管理委員會103 │、住戶的錢,像A 棟磁磚有1283塊│125 頁 │ │ │ │ │年6 月12日之公│空心,他故意叫機電去劃,只劃了│ │ │ │ │ │告影本上以手寫│300 多塊,鐵欄杆沒有被A 走,現│ │ │ │ │ │加註文字方式製│在想A 磁磚,你們夫妻賺了回扣,│ │ │ │ │ │作 │還要修理店面,真是貓狗不如畜…│ │ │ │ │ │ │進行鐵欄杆更換有5 家報價,建商│ │ │ │ │ │ │也有,其中1 家是他們夫妻找的,│ │ │ │ │ │ │建商報價是800 多萬,158 號3 樓│ │ │ │ │ │ │說他們夫妻廠商報價是1,000 多萬│ │ │ │ │ │ │,他們夫妻堅持要用找來的那家,│ │ │ │ │ │ │有一次跟建商的協調會議,他們夫│ │ │ │ │ │ │妻故意叫其中1 位委員說,請建商│ │ │ │ │ │ │出吊車及更換工資,住戶出欄杆的│ │ │ │ │ │ │錢,有公告出來這些資料,就是這│ │ │ │ │ │ │樣來的,黑心到極點連這種錢也敢│ │ │ │ │ │ │賺…因為他們夫妻知法玩法… │ │ │ ├──┼──────┼───────┼───────────────┼─────┼────────────┤ │ 5 │103年7月14日│以部分電腦打字│⑴我們社區有236 戶至少有233 是│詳他字卷 │⑴…從102/7/31-102/9/22│ │ │前某日 │及部分手寫文字│ 戶是好人,但卻被3 個壞人玩的│126 頁 │ 有5 家工廠報價是他們夫│ │ │ │方式製作 │ 團團轉…因為它(按:應為「他│ │ 妻在102 年12左右拿給我│ │ │ │ │ 」之誤)們3 個壞人把我們233 │ │ 的說158 號3 樓找來的每│ │ │ │ │ 戶給賣了我們還要幫它(按:應│ │ 個欄杆都比建商少1,000 │ │ │ │ │ 為「他」之誤)們數錢。 │ │ 左右說他想賺,後來我10│ │ │ │ │⑵…我102 年9 月初離職第五屆委│ │ 3 年5 月中有問158 號3 │ │ │ │ │ 員職務,我有寫離職書沒有公告│ │ 樓,他說5 家中有1 家是│ │ │ │ │ ,因為范成洵及許雪慧叫我不要│ │ 夫妻倆找來的,158 號3 │ │ │ │ │ 做委員,因為他們3 個壞人已經│ │ 樓說他們夫妻堅持要用他│ │ │ │ │ 找好158 號3 樓接財委準備進行│ │ 們找來的那家… │ │ │ │ │ 一件重大的事就是社區要更換鐵│ │⑵…102 年11月社區有一次│ │ │ │ │ 欄杆想從中穫(按:應為「獲」│ │ 跟建商協調會…會議中有│ │ │ │ │ 之誤)利…我覺得他們夫妻又在│ │ 人故意說叫建商出吊車與│ │ │ │ │ 亂搞…從102/7/31-102/9/22有│ │ 工資,欄杆錢住戶出… │ │ │ │ │ 5 家工廠報價是他們夫妻在102 │ │ │ │ │ │ │ 年12左右拿給我的說158 號3 樓│ │ │ │ │ │ │ 找來的每個欄杆都比建商少1,00│ │ │ │ │ │ │ 0 左右說他想賺,後來我103 年│ │ │ │ │ │ │ 5 月中有問158 號3 樓, 他說5│ │ │ │ │ │ │ 家中有1 家是夫妻倆找來的,15│ │ │ │ │ │ │ 8 號3 樓說他們夫妻堅持要用他│ │ │ │ │ │ │ 們找來的那家… │ │ │ │ │ │ │⑶…102 年11月社區有一次跟建商│ │ │ │ │ │ │ 協調會…會議中有人故意說叫建│ │ │ │ │ │ │ 商出吊車與工資,欄杆錢住戶出│ │ │ │ │ │ │ ,黑心到極點這種錢也敢賺… │ │ │ │ │ │ │⑷…那之前范成洵及許雪慧跟白手│ │ │ │ │ │ │ 套計劃叫我們住戶出全部欄杆的│ │ │ │ │ │ │ 錢不就破功,不管住戶出幾成,│ │ │ │ │ │ │ 一定是建商找人維修,他們沒得│ │ │ │ │ │ │ 賺,後來103 年1 月3 日請議員│ │ │ │ │ │ │ 、立法委員幫忙社區住戶爭取維│ │ │ │ │ │ │ 修。 │ │ │ ├──┼──────┼───────┼───────────────┼─────┼────────────┤ │ 6 │103年7月14日│以手寫文字方式│最近我們社區好像又多了幾個壞人│詳他字卷第│ │ │ │某時許 │製作 │在危害社區,103 年6 月28日晚間│128 頁 │ │ │ │ │ │許雪慧當主委開管委會本人19點35│ │ │ │ │ │ │分左右到會場,委員會成員只有許│ │ │ │ │ │ │雪慧、范成洵、林彩瑩,出席理論│ │ │ │ │ │ │上是不成會的,當初我在103 年6 │ │ │ │ │ │ │月18日申請社區一些資料,許雪慧│ │ │ │ │ │ │、范成洵都不給我,因為公告開會│ │ │ │ │ │ │沒有內容,我有問總幹事開A 錢大│ │ │ │ │ │ │會是不是…後來范成洵罵我是混蛋│ │ │ │ │ │ │東西,說、保全、總幹事都是我逼│ │ │ │ │ │ │走的,很可惡除了會A 錢還污賴我│ │ │ │ │ │ │… │ │ │ ├──┼──────┼───────┼───────────────┼─────┼────────────┤ │ 7 │103年7月20日│以部分電腦打字│…范成洵及許雪慧已經危害社區至│詳他字卷第│⑴有些住戶可能會認為大家│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少有兩年多了,他們不是在幫社區│129 至130 │ 想當委員是為了收廠商回│ │ │ │方式製作 │所有住戶的忙,而是在拿建商的缺│頁 │ 扣,在社區撈錢。 │ │ │ │ │失換現金放進自己口袋的不安好心│ │⑵他們夫妻為了在社區夠當│ │ │ │ │的人士…我說要講他們夫妻在社區│ │ 上主委、副主委、財委、│ │ │ │ │做的壞事,三天三夜也講不完。我│ │ 監委位子,范成洵100 年│ │ │ │ │就在結尾的時候,請警察寫這些只│ │ 9 月中以贈與方式將房子│ │ │ │ │是十分之一而已…。有些住戶可能│ │ 過戶名下,許雪慧101 年│ │ │ │ │會認為大家想當委員是為了收廠商│ │ 1 月中也以贈與方式將房│ │ │ │ │回扣,在社區撈錢。其實我們第一│ │ 子過戶名下… │ │ │ │ │屆、第二屆還住在社區的,除了他│ │ │ │ │ │ │們夫妻兩個之外,其他人都是清白│ │ │ │ │ │ │的…沒有A 走住戶半毛錢…他們夫│ │ │ │ │ │ │妻為了在社區能夠當上主委、副主│ │ │ │ │ │ │委、財委、監委位子,范成洵100 │ │ │ │ │ │ │年9 月中以贈與方式將房子過戶名│ │ │ │ │ │ │下,許雪慧101 年1 月中也以贈與│ │ │ │ │ │ │方式將房子過戶名下。因為我們普│ │ │ │ │ │ │羅旺斯住戶規定只有區分所有權人│ │ │ │ │ │ │才能當主、副、財、監,所以他們│ │ │ │ │ │ │這麼做了,不安好心… │ │ │ ├──┼──────┼───────┼───────────────┼─────┼────────────┤ │ 8 │103年8月2日 │以部分電腦打字│…其實第四屆、第五屆范成洵當主│詳他字卷第│ │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委許雪慧當財委及監委幹了很多壞│127 頁 │ │ │ │ │方式製作 │事,藏了一拖拉庫建商跟社區往來│ │ │ │ │ │ │文件,及新北市政府發函管委會的│ │ │ │ │ │ │文件,都沒有公告… │ │ │ ├──┼──────┼───────┼───────────────┼─────┼────────────┤ │ 9 │103年8月5日 │以部分電腦打字│⑴…後來范成洵及許雪慧很霸道叫│詳他字卷第│…有一次在跟建商開協調會│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 我不要當委員…就因為我擋人財│131 至133 │他們夫妻故意叫施承洋講說│ │ │ │方式製作 │ 路。有一次在跟建商開協調會他│頁 │請建商出吊車及根(按:應│ │ │ │ │ 們夫妻故意叫施承洋講說請建商│ │為「更」之誤)換工資就好│ │ │ │ │ 出吊車及根(按:應為「更」之│ │,住戶社區出欄杆的錢有公│ │ │ │ │ 誤)換工資就好,住戶社區出欄│ │告出來,因為之前有五家報│ │ │ │ │ 杆的錢有公告出來,因為之前有│ │價,建商是800 多萬,他們│ │ │ │ │ 5 家報價,建商是800 多萬,他│ │夫妻找來的是1,000 多萬,│ │ │ │ │ 們夫妻找來的是1,000 多萬,15│ │158 號3 樓財委說他們夫妻│ │ │ │ │ 8 號3 樓財委說他們夫妻堅持要│ │堅持要用他們1,000 多萬的│ │ │ │ │ 用他們1,000 多萬的維修賺差價│ │維修賺差價… │ │ │ │ │ … │ │ │ │ │ │ │⑵…他們多次4 人…決定增設監視│ │ │ │ │ │ │ 器,並撥款給廠商,他們四人涉│ │ │ │ │ │ │ 及…侵占…罪嫌。 │ │ │ ├──┼──────┼───────┼───────────────┼─────┼────────────┤ │ 10 │103年8月12日│以手寫文字方式│…他們夫妻勾結林煌斌,在103 年│詳他字卷第│ │ │ │某時許 │製作 │5 月1 日就讓正陽工寓大廈管理公│134 頁 │ │ │ │ │ │司進駐,進行五鬼搬運,我們社區│ │ │ │ │ │ │花錢請林煌斌當他們的保標…沒有│ │ │ │ │ │ │壞也被你們這些想A 錢的人,放到│ │ │ │ │ │ │壞了,多運轉幾次,把有壞的小零│ │ │ │ │ │ │件換一下就好錢找龍福出。 │ │ │ ├──┼──────┼───────┼───────────────┼─────┼────────────┤ │ 11 │103年10月上 │以手寫文字方式│…鐵欄杆明知是建商使用材質不對│詳他字卷第│ │ │ │旬前某日 │製作 │,卻佈局第五屆委員會叫施承洋出│135 至136 │ │ │ │ │ │賣所有住戶,在跟建商的協調會,│頁 │ │ │ │ │ │故意講說請建商出吊車及更換工資│ │ │ │ │ │ │就好,住戶出鐵欄杆的錢,把我們│ │ │ │ │ │ │住戶的權利給出賣了…現在一些社│ │ │ │ │ │ │區聽說都有這種情形,主委、總幹│ │ │ │ │ │ │事,互相勾結,做甚麼事都要收人│ │ │ │ │ │ │家廠商回扣,不然沒有做的份,這│ │ │ │ │ │ │叫無本生意,更可惡的是紙上作業│ │ │ │ │ │ │請領金錢,我有證據會去告。 │ │ │ ├──┼──────┼───────┼───────────────┼─────┼────────────┤ │ 12 │103年10月26 │以手寫文字方式│…講到這對夫妻天就黑了一邊,違│詳他字卷第│ │ │ │日某時許 │製作 │法霸占管委會不幫住戶向建商爭取│137 至139 │ │ │ │ │ │社區的共公設施維修也就算了,還│頁 │ │ │ │ │ │佈局要自己找人維修,想從中獲取│ │ │ │ │ │ │不法利益…他們每次都公告說管委│ │ │ │ │ │ │會幫社區爭取維修、欄杆、磁磚,│ │ │ │ │ │ │騙死人不償命的惡劣夫妻檔,都是│ │ │ │ │ │ │我莊順天在破壞他們夫妻的陰謀,│ │ │ │ │ │ │賺不到做白工。… │ │ │ ├──┼──────┼───────┼───────────────┼─────┼────────────┤ │ 13 │104 年2 月8 │以莊順天在臺灣│…管委會公告請A 、B 棟住戶可以│詳偵字第94│…管委會公告請A 、B 棟住│ │ │日某時許 │士林地方法院10│去旁聽,要講二棟梯廳磁磚修理事│48號卷第8 │戶可以去旁聽,要講二棟梯│ │ │ │3 年度士簡字第│情,因為我很關心社區的一些維修│至11頁 │廳磁磚修理事情,因為我很│ │ │ │1129號損害賠償│,因為他們夫妻想從中動手腳撈好│ │關心社區的一些維修,因為│ │ │ │事件中提出之10│處…他們夫妻在佈局欄杆更換想賺│ │他們夫妻想從中動手腳撈好│ │ │ │4 年1 月6 日「│一筆…他們是為富不仁,比土匪還│ │處… │ │ │ │刑事附帶民事被│可惡… │ │ │ │ │ │求償答辯理由書│ │ │ │ │ │ │狀」內容為底稿│ │ │ │ │ │ │,續以電腦打字│ │ │ │ │ │ │方式製作 │ │ │ │ ├──┼──────┼───────┼───────────────┼─────┼────────────┤ │ 14 │104年4月23日│以電腦打字方式│…虛報浮報低價高報,沒壞也換的│詳偵字第86│⑴…沒壞也換的東西也有…│ │ │某時許 │製作 │東西也有…他們夫妻會落到今天下│47號卷第6 │ │ │ │ │ │場是被自己的貪念所害…他們就是│至10頁 │⑵…有這麼一說,說有人跟│ │ │ │ │這種人,已經騙習慣了…有這麼一│ │ 建商說缺失不用修太多,│ │ │ │ │說,說有人跟建商說缺失不用修太│ │ 把錢進到私人口袋就好…│ │ │ │ │多,把錢進到私人口袋就好…不像│ │ 不像第六屆胡搞瞎搞,只│ │ │ │ │第六屆胡搞瞎搞,只想撈好處…當│ │ 想撈好處…當時會中建商│ │ │ │ │時會中建商潘襄理沒有答應同意免│ │ 潘襄理沒有答應同意免費│ │ │ │ │費更換欄杆,因為他又不是老闆,│ │ 更換欄杆,因為他又不是│ │ │ │ │怎麼可能會中會同意,是說請潘襄│ │ 老闆,怎麼可能會中會同│ │ │ │ │理回去跟他老闆講這事,范成洵他│ │ 意… │ │ │ │ │腦袋有問題想前想瘋了…鐵欄杆那│ │⑶…范成洵、許雪慧及施成│ │ │ │ │要自己出錢維修,是有人出賣所有│ │ 洋三人要住戶出欄杆的錢│ │ │ │ │住戶才變成這樣…是在102 年7 月│ │ 這事百分之百確定的,…│ │ │ │ │29日潘襄理及主任到社區召開協調│ │ │ │ │ │ │會,他們夫妻勾結施承洋叫他講說│ │ │ │ │ │ │,請建商出吊車及更換工資,社區│ │ │ │ │ │ │及住戶出欄杆的錢…范成洵及許雪│ │ │ │ │ │ │慧很奸詐第四屆保固內不叫建商維│ │ │ │ │ │ │修等保固期過了在(按:應為「再│ │ │ │ │ │ │」之誤)花大家的錢維修可惡…范│ │ │ │ │ │ │成洵、許雪慧及施承洋3 人要住戶│ │ │ │ │ │ │出欄杆的錢這事百分之百確定的,│ │ │ │ │ │ │他們3 人要賺這種黑心錢…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方式 │文件內容 │全文內容 │ ├──┼──────┼───────┼───────────────┼─────┤ │ 1 │103年6月16日│以手寫文字方式│…現在他們一個當主委,一個當財│詳他字卷第│ │ │某時許 │製作 │委,第四屆范成洵當主委,許雪慧│122 頁(即│ │ │ │ │當財委,第五屆范成洵當主委許雪│附表一編號│ │ │ │ │慧當監委,有夠貪心,連續當了2 │2 之2 ) │ │ │ │ │屆,還繼續當第三屆嚴重違法… │ │ ├──┼──────┼───────┼───────────────┼─────┤ │ 2 │103年7月14日│於普羅旺斯社區│⑴他們夫妻嚴重違法霸占整個管委│詳他字卷第│ │ │前某日 │管理委員會103 │ 會… │125 頁(即│ │ │ │年6 月12日之公│⑵有正義感的想幫忙社區的我有很│附表一編號│ │ │ │年6 月12日之公│ 多資料要打字他們夫妻幹的壞事│4) │ │ │ │加註文字方式製│ 。我說你們夫妻很可惡修理我們│ │ │ │ │作 │ 社區的店家,以後在(按:應為│ │ │ │ │ │ 「再」之誤)講給大家聽怎麼一│ │ │ │ │ │ 回事,他們跟店面有恩怨情仇…│ │ │ │ │ │ 不用受你們夫妻欺負。 │ │ ├──┼──────┼───────┼───────────────┼─────┤ │ 3 │103年7月14日│以部分電腦打字│⑴他們3 個人跟共產黨沒倆樣第一│詳他字卷第│ │ │前某日 │及部分手寫文字│ 分化第二竊取怎麼說他?先把好│126 頁(即│ │ │ │方式製作 │ 人從管委會趕走然後2 夫妻我不│附表一編號│ │ │ │ │ 是有說委託2 至3 份嗎再加上A │5 ) │ │ │ │ │ 棟委員1 位正鈴委員這樣才有7 │ │ │ │ │ │ 位那委託書大部分都是他們夫妻│ │ │ │ │ │ 拿的這樣管委會就過半也可以開│ │ │ │ │ │ 會決定住戶的生死決定權在他們│ │ │ │ │ │ 夫妻身上他們有4 票這大家懂了│ │ │ │ │ │ 嗎? │ │ │ │ │ │⑵他們夫妻以為自己很聰明一直在│ │ │ │ │ │ 玩弄住戶及操縱管委會…許雪慧│ │ │ │ │ │ 就在幕後操縱一切開會時他總是│ │ │ │ │ │ 意見最多也最霸道不講理罵總幹│ │ │ │ │ │ 事罵建設公司的李主任真是橫材│ │ │ │ │ │ 入灶做法… │ │ │ │ │ │⑶102 年9 月初,它(按:應為「│ │ │ │ │ │ 他」之誤)們夫妻叫我不要做委│ │ │ │ │ │ 員,我當時有與他們爭吵,但是│ │ │ │ │ │ 他們還是很霸道要我離職,我心│ │ │ │ │ │ 想反正現在管委會開會到的也只│ │ │ │ │ │ 有范成洵許雪慧施承洋夏正鈴還│ │ │ │ │ │ 有我再加上委託書2 份這樣才7 │ │ │ │ │ │ 個可以開會2 份委託書的人我都│ │ │ │ │ │ 沒看過。 │ │ │ │ │ │⑷…好再繼續違法霸占委員會。 │ │ ├──┼──────┼───────┼───────────────┼─────┤ │ 4 │103年7月14日│以手寫文字方式│…他們在社區幹的壞事,我從年頭│詳他字卷第│ │ │某時許 │製作 │告到年尾可能也告不完,申請社區│128 頁(即│ │ │ │ │資料要1 個月,都是他們規定的可│附表一編號│ │ │ │ │惡夫妻檔…人家下18層地獄,他們│6 ) │ │ │ │ │夫妻加一加可能要下36層,不信試│ │ │ │ │ │試看。 │ │ ├──┼──────┼───────┼───────────────┼─────┤ │ 5 │103年7月20日│以部分電腦打字│…她許雪慧下午到地下室B1罵了師│詳他字卷第│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父半小時…我說他人很壞,在社區│129 至130 │ │ │ │方式製作 │幹了很多壞事,好人有好報,壞人│頁(即附表│ │ │ │ │會下地獄… │一編號7 )│ ├──┼──────┼───────┼───────────────┼─────┤ │ 6 │103年7月31日│以手寫文字方式│…師父跟許雪慧講說要花錢主去洗│詳他字卷第│ │ │某時許 │製作 │車,但許雪慧還一直罵他…我說他│124 頁 │ │ │ │ │們兩夫妻在社區掌權,為人不厚道│ │ │ │ │ │,沒有慈悲心,還很霸道,很看不│ │ │ │ │ │起我們的住戶…垃圾跟人家簽約,│ │ │ │ │ │還有分家庭跟營業垃圾,人家還是│ │ │ │ │ │有繳管理費,垃圾分類完那有什麼│ │ │ │ │ │垃圾,亂來的夫妻檔,怎麼做我教│ │ │ │ │ │你們兩個,要就順便收一收,不要│ │ │ │ │ │拉倒,找別家更便宜的。掌權惡整│ │ │ │ │ │店面。…這樣許雪慧還給小高5,00│ │ │ │ │ │0 元紅包亂來。你們夫妻想在社區│ │ │ │ │ │胡搞瞎搞… │ │ ├──┼──────┼───────┼───────────────┼─────┤ │ 7 │103年8月2日 │以部分電腦打字│⑴…一些事情都許雪慧在做,她很│詳他字卷第│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 壞,人家保全公司合約到期沒有│127 頁(即│ │ │ │方式製作 │ 可以續約,他說總幹事藏了很多│附表一編號│ │ │ │ │ 社區跟建商往來的資料,再幫建│8 ) │ │ │ │ │ 商扣威翔好幾十萬的服務費,我│ │ │ │ │ │ 當時有幫保全公司說話沒有用,│ │ │ │ │ │ 許雪慧很鴨霸,好人壞人一看就│ │ │ │ │ │ 知道… │ │ │ │ │ │⑵接下來講社區監視器裝了10支花│ │ │ │ │ │ 了九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是因為│ │ │ │ │ │ 他們夫妻跟之前他們有留2 位保│ │ │ │ │ │ 全1 位白天,1 位夜巡,其中1 │ │ │ │ │ │ 位鬧翻了,說要砸他們的2 部BM│ │ │ │ │ │ W 的車才裝的,B1裝7 支,頂樓│ │ │ │ │ │ 6 支,管委會4 個人怎麼可以決│ │ │ │ │ │ 定花這筆錢,我要連署住戶告你│ │ │ │ │ │ 們貪污。 │ │ ├──┼──────┼───────┼───────────────┼─────┤ │ 8 │103年8月5日 │以部分電腦打字│⑴…可是他們夫妻危害社區已經3 │詳他字卷第│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 年多,仗著他們有權力及在地下│131 至133 │ │ │ │方式製作 │ 室買了2 部BMW 車子擺放者(按│頁(即附表│ │ │ │ │ :應為「著」之誤)就到處罵人│一編號9 )│ │ │ │ │ 及危害社區。第四屆范成洵當主│ │ │ │ │ │ 委,他老婆許雪慧當財委,社區│ │ │ │ │ │ 的財務報表的帳短少了幾十萬被│ │ │ │ │ │ 住戶查到了,人家要申請查帳的│ │ │ │ │ │ 一些資料,他們很霸道不讓住戶│ │ │ │ │ │ 申請。 │ │ │ │ │ │⑵…他們夫妻強佔管委會 │ │ │ │ │ │⑶…有圖利建商之嫌。 │ │ │ │ │ │⑷…他們夫妻很霸道…他們夫妻霸│ │ │ │ │ │ 道不同意… │ │ │ │ │ │⑸…所以他們是偽造文書… │ │ │ │ │ │⑹…他們多次4 人,范成洵、許雪│ │ │ │ │ │ 慧、林彩瑩(按:應為「采瀅」│ │ │ │ │ │ 之誤)、王福安逕自召開社區管│ │ │ │ │ │ 理委員會並且4 人自己擅自決定│ │ │ │ │ │ 成會,並且讓林彩瑩(按:應為│ │ │ │ │ │ 「采瀅」之誤)擔任財委職務…│ │ │ │ │ │ 他們4 人涉及背信…、偽造文書│ │ │ │ │ │ 等罪嫌。 │ │ ├──┼──────┼───────┼───────────────┼─────┤ │ 9 │103年8月12日│以手寫文字方式│…現在管委會違法在先,又亂換東│詳他字卷第│ │ │某時許 │製作 │西,到時候所有住戶都不認帳,叫│134 頁(即│ │ │ │ │你們這些人出錢。開會時我有意見│附表一編號│ │ │ │ │要表達許雪慧不讓我說… │10) │ ├──┼──────┼───────┼───────────────┼─────┤ │ 10 │103年10月上 │以手寫文字方式│…幫社區所有住戶舉發他們夫妻在│詳他字卷第│ │ │旬前某日 │製作 │社區的不法…我說他們夫妻在社區│135 至136 │ │ │ │ │的做為,比製造黑心油的人,還可│頁(即附表│ │ │ │ │惡十倍、百倍,因為黑心油對我們│一編號11)│ │ │ │ │人體的危害,到現在也無法舉證,│ │ │ │ │ │可是他們夫妻對社區的危害,我要│ │ │ │ │ │講三天三夜也講不完,不信的話,│ │ │ │ │ │我下次出一本書給大家看…台北那│ │ │ │ │ │麼大即然找得到真是奇蹟,這是真│ │ │ │ │ │的,騙人嘴巴爛… │ │ ├──┼──────┼───────┼───────────────┼─────┤ │ 11 │103年10月26 │以手寫文字方式│…不要讓這對夫妻在社區以為自己│詳他字卷第│ │ │日某時許 │製作 │在當王,他們說了算…因為亂花錢│137 至139 │ │ │ │ │也只有我莊順天會去告你們管委會│頁(即附表│ │ │ │ │的成員,亂槍打鳥不相信打不到瞎│一編號12)│ │ │ │ │了眼睛的小鳥。…因為他們夫妻一│ │ │ │ │ │直想辦法要在社區拿好處,講白一│ │ │ │ │ │點手段是很殘暴、惡劣的,做那不│ │ │ │ │ │是人做的事…只有這對夫妻檔7 月│ │ │ │ │ │半鴨不知死活,你們想玩可以,我│ │ │ │ │ │莊順天放棄賺錢工作不做,陪你們│ │ │ │ │ │玩大一點的…那整個社區都在你們│ │ │ │ │ │掌控之中,我很明白的告訴你們這│ │ │ │ │ │些在危害社區、居心不良的人,你│ │ │ │ │ │們可以霸占社區多久一輩子嗎,那│ │ │ │ │ │是不可能的,我會慢慢跟你們玩,│ │ │ │ │ │玩到你們都入罪,不信可以試試看│ │ │ │ │ │… │ │ ├──┼──────┼───────┼───────────────┼─────┤ │ 12 │104 年2 月8 │以莊順天在本院│……違法霸佔管理委員會還做威做│詳偵字第94│ │ │日某時許 │103 年度士簡字│虎(按:應為「福」之誤),亂花│48號卷第8 │ │ │ │第1129號損害賠│住戶辛苦賺的錢繳的管理費…到了│至11頁(即│ │ │ │償事件中提出之│無法無天的地步…… │附表一編號│ │ │ │104 年1 月6 日│ │13) │ │ │ │「刑事附帶民事│ │ │ │ │ │被求償答辯理由│ │ │ │ │ │書狀」內容為底│ │ │ │ │ │稿,續以電腦打│ │ │ │ │ │字方式製作 │ │ │ ├──┼──────┼───────┼───────────────┼─────┤ │ 13 │104年4月23日│以電腦打字方式│⑴他們夫妻公器私用還說自己很清│詳偵字第86│ │ │某時許 │製作 │ 廉,清廉個屁… │47號卷第6 │ │ │ │ │⑵還把持、霸佔第六屆管委會這叫│至10頁(即│ │ │ │ │ 清廉,叫可恥好不好…兩夫妻輪│附表一編號│ │ │ │ │ 流當主委3 年、可恥、惡劣… │14) │ │ │ │ │⑶我們社區被他們夫妻搞的在保全│ │ │ │ │ │ 業名稱很臭、招標不易… │ │ │ │ │ │⑷他之前有在第四屆查到他們夫妻│ │ │ │ │ │ 帳有誤差30幾萬元… │ │ │ │ │ │⑸這叫恐嚇取財、惡劣、可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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