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秋孟
選任辯護人 林延慶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
79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434號),提起上訴,茲
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
原本及
正本主文第二項
所載之「日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日耀電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關於日耀電子有限公司之名稱有上開誤寫之
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