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玉友(KHEE YOKE YAU)
上列
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
易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183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紀玉友( KHEE YOKE YAU)因不滿明錦醫美時尚診所醫師洪欣
瑜為其進行眼皮整形之手術,並對其術後狀況置之不理之態度
,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0月18日後某日,在
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公然在微博網站上發表
「洪畜生」之訊息(詳如附件),足以貶損洪欣瑜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
嗣經洪欣瑜瀏覽網站,報警處理。
二、案經洪欣瑜提出
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程序方面
㈠被告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據此,除有天災
、事變、交通阻塞、個人疾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
外,被告應準時到庭,參與
辯論程序。
㈡本院105 年6 月15日審判
期日通知,於同年4 月18日
送達於
上訴人即被告紀玉友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陳振瑋
律師,已酌留
相當之
就審期間,雖被告於105 年5 月20日具狀,請求將審
理程序延至105 年12月間,然本院觀其所述「前因遭
通緝致
無法返回馬來西亞工作,實在不方便於短期內再申請休假,
這樣會影響本人就職公司的操作,且本人在臺灣被
限制出境
出海兩個月,浪費了很多生活費和住宿費用,導致本人遭受
金錢虧損,嚴重影響經濟狀況,本人實在無法在短期內撥出
龐大的費用來臺灣出庭。」云云,此
乃其個人之因素,因被
告就其有何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並未提出確切
證據釋明之,
故本件無
停止審判或延期審理之必要。
二、被告上訴要旨
告訴人洪欣瑜於100 年間為被告進行雙眼皮整形手術,導致被
告上眼瞼嚴重外翻,經其他醫師診斷,有乾眼症、結膜炎甚至
失明之可能性,被告乃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投訴,告訴人所服
務之明錦醫美時尚診所出面
和解,告訴人卻堅持不肯負責,也
避開本人。被告始將告訴人之惡行公諸於世,旨在警惕世人,
並無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等語。
三、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就其於100 年間至明錦醫美時尚診所,由告訴人操刀,
為其進行雙眼皮整形手術,被告認手術結果失敗,多方交涉
,因不滿告訴人事後不予聞問之態度,而於103 年10月18日
後某日,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微博網站上、告訴人微
博帳號所關注之「餃子眨一下」帳號,張貼「洪畜生」訊息
等情,
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坦承在卷(偵緝卷第29頁反面
- 第30頁、原審易字卷第66頁反面),核與告訴人指證情節
相符(偵卷第43頁),並有微博網頁列印資料在卷
可稽(偵
卷第18頁)。
㈡我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以行為人於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藉粗鄙之言語、舉
動、文字、圖畫或其他形式,侮謾辱罵,足以產生輕蔑被害
人人格者,為其
構成要件。有關「畜生」乙詞,依我國教育
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其義為「罵人的話。指人無道德觀
念,如同禽獸。」被告於104 年12月17日偵查庭亦供稱:「
畜生我知道是罵人的話。」(偵緝卷第30頁反面),於105
年2 月2 日審理程序表示:「我承認罵人是不對的。」(原
審易字卷第87頁反面),因此,被告明確知悉「畜生」乙語
有辱罵他人之意思。本件被告既明知「畜生」係貶損人格評
價之負面用語,竟於公共得瀏覽之微博網站,張貼「洪畜生
」,確足使一般人對告訴人產生負面觀感,而對告訴人之人
格評價造成相當貶抑,應構成公然侮辱告訴人之違法行為。
㈢又所謂「
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
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而言,倘
係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之評論。本
件被告將告訴人指為「畜生」,係對告訴人輕蔑、使其難
堪
之意思,客觀上已足使對方感到難堪與屈辱,尚難認為適當
之評論。縱醫師之醫德為可受公評之事,然觀諸上開言詞內
容,並非就具體事實
予以適當評論,意在詆毀告訴人人格,
已淪為宣洩情緒之單純謾罵,實已逾越表現言論自由之必要
性及適當性,被告不得執為阻卻不法之事由。
四、論罪之說明
被告在
公眾得以點閱、瀏覽之微博網站,發表文章,以「洪畜
生」辱罵告訴人,自屬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
侮謾、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五、不另為無罪
諭知之說明
㈠檢察官起訴另指:被告因認告訴人整形失當,對告訴人心生
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至12所
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附表所
示方式,寄送、發布及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內容之郵
件、訊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足以危害告訴人之自由安全,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5 、
7 至12部分,涉犯刑法第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就附表編號6 內容欄㈠部分,另涉
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而與前揭論罪
科刑部分
,有想像競合或
接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
㈡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
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
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
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
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第644 號、第678 號
解釋
參照)。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
法益及維護公共利
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刑
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 條之
誹謗罪,即係保
護個人名譽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
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又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
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
與否之問
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
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 條第1
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
不罰」等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
唯有「事實」。據此
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
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
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
311 條第3 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
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
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
,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尚不能逕以罪責相繩。惟言論內容
究係客觀陳述事實或主觀表達意見,在諸多邊際案件中,欲
加明確並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實屬不易,蓋二者
兼有者所在多有。是在「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間,顯
非可截然劃分,而有其模糊地帶之情形下,為防免兼具「意
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因具有「意見表達」之成
分,而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言論自
由無法得到完整之保障,刑法自應本謙抑性格,在言論自由
之「意見表達」與「個人名譽」法益衝突中,於合理範圍內
,為適度之退讓,以符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保障憲法言
論自由之意旨,並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而刑法第311 條既
係規定於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誹謗罪之後,並未
限定僅適用誹謗罪,且行為人基於善意所發表之言論,亦可
能出於抽象之言詞或動作,倘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
之評論,雖係公然侮辱,亦應認其出於善意而不罰。
㈢另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其要件,且須有惡害通
知,
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
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致
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屬相當;倘非
人類經驗所能支配掌控,亦非科學得以驗證之詛咒內容,與
法律上
所稱之「惡害」,
尚屬有間。
㈣被告於原審坦認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
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等情,然堅決否認有公然侮
辱及恐嚇
犯行,辯稱:其以電子郵件及私訊傳送訊息予告訴
人部分,並非公開為之;其餘文字均係針對自己醫療糾紛表
達之內心感受及想法,乃依據事實所為之合理評論,雖有咒
罵告訴人之內容,然僅屬詛咒用語,自不構成公然侮辱及恐
嚇危害安全罪等語。
㈤關於被告被訴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即附表編號1 至
12所示部分):
⒈有關附表編號1 、2 、8 、9 之內容欄㈣、㈤、10、12部分
,被告雖以該等言詞咒罵告訴人,但此為被告表達對告訴人
之消極處理態度極度不悅,並詛咒告訴人將遭遇災禍,如前
說明,難認為惡害通知,不該當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2.有關附表編號部分3 ,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有前揭醫療糾紛未
能妥善解決,被告不滿告訴人始終避不見面之態度,始以電
子郵件,寄送編號3 所示文字至告訴人信箱,表達會找到被
告,因其言詞未有何具體明確欲加害告訴人法益之意思通知
,客觀上尚難認足以構成威脅,至於所稱「斷手斷腳」、「
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等語,亦僅屬詛咒之言詞,依前揭說
明,不能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責相繩。
3.有關附表編號4 、5 、6㈡ 、9 之內容欄,該等內容,雖涉
及批評告訴人醫德不佳,要告訴人退還手術費用等語,然均
非屬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之
惡害通知,亦無由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4.有關附表編號7 文字,因語言文字本有多義性,公開之語言
文字,更兼具溝通觀念、針貶評論、型塑價值之功能,文字
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
審酌文字前後脈絡,不得僅採取片
段,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遽認定構成恐
嚇。有關附表編號7 訊息內容,由整體文義觀之,被告係因
告訴人術後處理態度消極,始以上開言論表達內心不滿,並
認告訴人醫德不佳,不應繼續行醫,要將告訴人診所拆掉,
其所為言論內容雖稍嫌激烈,惟仍與恐嚇他人之惡害通知有
別,亦難論以恐嚇危害安全。
5.有關附表編號11內容欄㈠、㈡部分,繹其語意,或為被告表
達不滿遭告訴人列為黑名單,或為表示告訴人若不歸還手術
費用將遭致災禍之詛咒言詞,因前者所稱找出告訴人所為何
事,客觀上語意尚有不明,後者亦難認被告已有傳達任何對
於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為如何之惡害通
知,尚不得遽謂被告有何恐嚇不法犯行。
㈥關於被告被訴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除前揭論罪之附表編
號6 ㈠外,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所有言論)
1.有關附表編號1 至3 、11、12部分,被告雖有以電子郵件或
微博私訊傳送相關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然刑法上之公然侮
辱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始
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被告既僅傳送訊息至告訴人私人使用之信箱
及微博帳號,該等文字內容僅存於被告與告訴人之間,非處
於公然之狀態,被告此部分言論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不
相當。
2.有關附表編號4 、5 、6㈡ 、7 至10部分之內容欄,被告雖
確有以「洪欣瑜根本就是披著醫生皮的畜生」、「騙錢毀容
」、「醫德敗壞」、「這種黑心錢都敢賺」等語指摘告訴人
,然本件確實肇因於雙方間醫療糾紛,則被告主觀上確信其
所指摘告訴人手術結果不當等情為真,是其前開言詞,係基
於醫療糾紛表達不滿所為之意見評論,雖有若干負面詞句,
惟被告主觀上是否僅為單純謾罵而確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
並非全然無疑。又本件係因被告及告訴人間之醫療糾紛而起
,依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所通過之醫師倫
理規範:「醫師以照顧病患的生命與健康為使命,除維持專
業自主外,當以良知和尊重生命尊嚴之方式執行醫療專業,
以維繫良好的醫療執業與照顧病患的水準,除了考量對病人
的責任外,同時也應確認自己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
的責任,並應基於倫理自覺,實踐醫師自律、自治,維護醫
師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醫師除具有對病人之責任外
,同時也對社會、其他醫事人員和自己負有責任(最高行政
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54號判決參看)。是以醫師之醫德,涉
及國民身體、生命之健全及受醫療照護之完整性,自與公共
利益相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再
參諸被告於原審供稱:本
件醫療糾紛發生後告訴人避不見面也不處理,才想要公開發
文警惕世人等語(原審易字卷第66頁反面),被告係針對可
受公評之事,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及價值判斷,縱然以不留
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依前開言論脈絡及客
觀爭執情狀整體觀察,
難謂超出合理評論之範圍,無從認被
告確具妨害名譽之
故意。
㈦綜上,本件檢察官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形成被告此部分確有恐嚇及公然侮辱罪之
心證。是依檢察
官所提之證據尚有相當合理之懷疑存在,並未達於可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復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
所指
上揭犯行,被告被訴恐嚇及公然侮辱罪犯行,尚屬不能
證明。從而,原審以被告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
之
諭知,然因此等部分與前揭
論罪科刑部分,或有接續犯之
關係,或有想像競合之關係,基於裁判不可分法則,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六、原判決之評斷
本院與原審同此認定,認被告就附表編號6 ㈠公然侮辱部分,
罪證明確,其餘公然侮辱及恐嚇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援
引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論以公然侮辱罪後,審酌被告雖因醫
療糾紛致不滿告訴人術後處理態度,然尚非不能循醫療調處或
訴訟方式,循求理性解決,竟於網路上任意發表足以貶低告訴
人人格評價之用語,公然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傷害
,
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行為確有不該,惟念被告於我
國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並兼
衡其係因本件醫療糾紛,久未獲告訴人妥善回應,一時氣憤失
慮所致,並考量其
智識程度、經濟情狀及其他一切情狀,認原
審量處量處
罰金新臺幣5 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其認事用法及量刑,
洵屬適法正當。被告上訴,否認有妨害名
譽之惡意,本院業已指駁如上,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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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民國)│ 方式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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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7 月26│以「paullaw994@yahoo .com │「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你一定│
│ │日 │」電子信箱寄送電子郵件至告│斷雙手,一輩子殘廢!!!!」│
│ │ │訴人「ferricegg@gmail .com│ │
│ │ │」、「beautyeric0800@gmail│ │
│ │ │. com 」電子信箱 │ │
├──┼──────┼─────────────┼──────────────┤
│ 2 │103 年7 月27│以「paullaw994@yahoo .com │「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你一定│
│ │日 │」電子信箱寄送電子郵件至告│死無全屍,死無葬身之地!!!│
│ │ │訴人「ferricegg@gmail .com│!」 │
│ │ │」、「beautyeric0800@gmail│ │
│ │ │. com 」電子信箱 │ │
├──┼──────┼─────────────┼──────────────┤
│ 3 │103 年8 月30│以「paullaw994@yahoo .com │「你這只死畜生死去上海,我都│
│ │日 │」電子信箱寄送電子郵件至告│會找到你這只死畜生!!!你這│
│ │ │訴人「ferricegg@gmail .com│只死畜生應該斷手斷腳!!!!│
│ │ │」、「beautyeric0800@gmail│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 │ │. com 」電子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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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 年10月13│以暱稱「洪欣瑜黑心醫生」於│㈠「如果洪畜生不是醫德如此敗│
│ │日 │微博張貼訊息 │ 壞,他的前女友也不會對他變│
│ │ │ │ 態的行徑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
│ │ │ │ ,而最後選擇揭發他的惡行,│
│ │ │ │ 把他控上法庭!!!!雖然最│
│ │ │ │ 後他被控
不起訴,只能說明他│
│ │ │ │ 的惡行只是沒有嚴重到達犯罪│
│ │ │ │ 的地步,並不代表他的醫德醫│
│ │ │ │ 術沒有問題! │
│ │ │ │ !!!」 │
│ │ │ │㈡ 「如果這只畜生的醫德不是 │
│ │ │ │ 極度敗壞,誰有空沒事幹, │
│ │ │ │ 上網去揭發他的惡行?他醫 │
│ │ │ │ 術醫德極度敗壞,把我手術 │
│ │ │ │ 做失敗後,造成我的上眼瞼 │
│ │ │ │ 嚴重外翻,事情發生在2011 │
│ │ │ │ 年,至今這麼多年,即使已 │
│ │ │ │ 經向台北衛生局投訴,這只 │
│ │ │ │ 畜生堅持不顧我死活,還叫 │
│ │ │ │ 診所不要管我,這是醫生還 │
│ │ │ │ 是畜生????連診所也看 │
│ │ │ │ 不過眼,把洪畜生…」 │
│ │ │ │㈢「他非法赴中開刀,整壞陸女│
│ │ │ │ 鼻,全台和網上都有報導,洪│
│ │ │ │ 欣瑜這畜生不肯負責任,還狡│
│ │ │ │ 辯只是領薪水,不顧病人死活│
│ │ │ │ !!!!這種是醫生,還是畜│
│ │ │ │ 生,大家心中有數!!這只畜│
│ │ │ │ 生傷害的是你們中國人的同胞│
│ │ │ │ !!!!這只畜生的行為實在│
│ │ │ │ 使人憎恨!!!!如果這只畜│
│ │ │ │ 生不是醫德行徑極度敗壞,怎│
│ │ │ │ 麼會前後被多家醫院…」 │
│ │ │ │㈣「洪欣瑜根本就是披著醫生皮│
│ │ │ │ 的畜生!!!!你們誰敢拿自│
│ │ │ │ 己冒險的,盡管管找他手術!│
│ │ │ │ 全台灣有誰不懂他偷拍病患裸│
│ │ │ │ 照和配上侮辱字眼!!!!全│
│ │ │ │ 台已經沒有診所敢聘請他了!│
│ │ │ │ !!!他前後已經被多家醫院│
│ │ │ │ 和診所開除,他在台灣的名聲│
│ │ │ │ 已經臭了,他才會轉戰上海,│
│ │ │ │ 上海人有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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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 年10月16│以暱稱「洪欣瑜手術失敗不負│「網上只要輸入洪欣瑜三個字,│
│ │日 │責任」於微博發表訊息 │洪畜生偷拍病患裸照被控上法庭│
│ │ │ │,是公認的事實!!!!不容得│
│ │ │ │洪畜生狡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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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 年10月18│於「餃子眨一下」微博發表訊│㈠「洪畜生」 │
│ │日以後之某時│息 │㈡「洪欣瑜(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 「洪畜生」,應予更正)騙錢│
│ │ │ │ 毀容,叫洪畜生把手術費用退│
│ │ │ │ 還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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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 年10月20│以暱稱「繁華都市夜景」於微│「麻煩轉告洪欣瑜,他在上海台│
│ │日 │博發表訊息 │北都要找他算帳!!!他在台北│
│ │ │ │的診所美仕媞,就算他不在台北│
│ │ │ │,我去到把他的診所拆掉!!!│
│ │ │ │!身為醫生,是要醫治病人,而│
│ │ │ │不是手術失敗後不顧病人死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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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 年10月21│於「擋不住的許聖梅」微博發│「洪欣瑜畜生這種黑心錢都敢賺│
│ │日以後之某時│表訊息 │,他一定死無全屍,死無葬生之│
│ │ │ │地!!!!叫洪畜生把手術費用│
│ │ │ │退還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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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年10月 │以暱稱「上海明珠台」於微博│㈠「洪畜生是否把手術費吃掉了│
│ │21、22日 │發表訊息 │ !!!!這種黑心錢都敢騙!│
│ │ │ │ !!!做的手術害死人!!!│
│ │ │ │ !洪畜生不顧病人死活!!!│
│ │ │ │ !」 │
│ │ │ │㈡「洪欣瑜是畜生!!!!騙錢│
│ │ │ │ 毀容!不顧病人死活!!!!│
│ │ │ │ 叫洪畜生把手術費用還給我!│
│ │ │ │ !!!」 │
│ │ │ │㈢「洪欣瑜騙錢毀容,叫洪畜生│
│ │ │ │ 把手術費用退還給我!!!!│
│ │ │ │ 」 │
│ │ │ │㈣「洪欣瑜這種黑心錢都敢賺,│
│ │ │ │ 洪欣瑜一定死無全屍,死無葬│
│ │ │ │ 生之地!!!!」 │
│ │ │ │㈤「洪欣瑜騙錢毀容,洪欣瑜一│
│ │ │ │ 定不得好死!!!!」 │
├──┼──────┼─────────────┼──────────────┤
│ 10 │103 年10月23│以「夜裡蘇軾」暱稱於微博發│㈠「洪欣瑜畜生毀容騙錢!!!│
│ │日 │表訊息 │ !洪欣瑜畜生把手術費用退還│
│ │ │ │ 給我!!!!畜生,你把錢都│
│ │ │ │ 吃掉了!!!!洪畜生,這種│
│ │ │ │ 黑心錢你都敢賺,你必定死無│
│ │ │ │ 葬身之地,絕子絕孫,全家死│
│ │ │ │ 光光!!!!」 │
│ │ │ │㈡「洪欣瑜畜生不顧病人死活,│
│ │ │ │ 洪欣瑜畜生醫德極其敗壞!!│
│ │ │ │ !!洪欣瑜黑心無良!!!!│
│ │ │ │ 洪欣瑜必定斷雙手!!!!洪│
│ │ │ │ 欣瑜畜生死無葬生之地!!!│
│ │ │ │ !洪欣瑜全家死光光!!!!│
│ │ │ │ 」 │
│ │ │ │㈢「洪欣瑜畜生毀容騙錢,手術│
│ │ │ │ 失敗,不顧病人死活!!!!│
│ │ │ │ 洪欣瑜畜生斷雙手!!!!洪│
│ │ │ │ 欣瑜畜生全家死光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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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3 年10月29│以「夜裡蘇軾」暱稱於微博傳│㈠「畜生!!!!你在上海,我│
│ │日 │送私訊予洪欣瑜 │ 一定把你找出來!!!!你黑│
│ │ │ │ 名單我,我還有很多帳號!!│
│ │ │ │ !!」 │
│ │ │ │㈡「你把騙了的手術費用還給我│
│ │ │ │ !!!!你要那些錢來買棺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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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3 年10月29│以「茹世圖」暱稱於微博傳送│「你這只畜生黑名單我,我還有│
│ │日 │私訊予洪欣瑜 │很多帳號,我在你其他關注的人│
│ │ │ │或粉絲的微博評論和私信!!!│
│ │ │ │!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
│ │ │ │你一定不得好死!!!!死無全│
│ │ │ │屍!!!!死無葬身之地!!!│
│ │ │ │!你一定絕子絕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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